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精选7篇)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1篇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
基本农田保护是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规定的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的必要举措,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2011年10月17日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联合组织在长沙召开了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动员大会,明确要求各县市区必须在今年12月前完成这项工作。为了如期如质完成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上级精神
为推动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2月28号,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3月15日前务必启动外业调查。每月1日、15日为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时间,实行工作进展定期通报制度,将该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县市都已启动外业调查,我市南县已完成外业,而我县已落后于其他县市,故急需起步,迎头赶上。
二、我县的方案
1、整体任务。将涉及我县20多万农户的66万多亩耕地中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地块边界、地类、1
面积、质量等级及编号等基本信息。在乡(镇)政府、人口集中的村庄等区域的周边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界桩,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志牌。编制县、乡两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对需要调整的进行报批。逐户发放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卡,以村为单位按农户逐一登记,将基本农田面积标注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县与乡镇、乡镇与村层层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措施等内容。将以上所有工作完成后的信息依规程录入,从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2、选定专业技术单位。根据省厅规定,经调查了解与分析比较,我局建议选择湖南省遥感中心。该单位是我县原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的技术单位,是我省唯一的国土调查遥感专业队伍,曾承担过16个县市区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承担过20多个县的土地变更调查任务,承担过16个县市区的耕地后备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2004年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具有较丰富的土地调查与数据库建设经验,管理严格,设备先进,技术力量较雄厚,能胜任桃江县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三、目前工作的进展
全省动员大会会,我县会同专业技术单位已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完成了资料收集等前期工作,下一步急需启动外业调查,需要安排专门人员和经费方能开展下去。
四、请求
1、成立XX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和县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
2、同意由XXXXXX承担我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3、落实划定工作经费。根据规定该项经费从县级耕地开垦费中列支,标准比照市领导批准的费用标准,技术单位的经费为每亩耕地3元(包括技术单位承担建库的数据、图件、外业调查、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界桩和农户发放保护卡等及村干部工作工资费用),按我县现有耕地面积66.2916万亩合198.8748万元。国土局开展相关工作培训、会议、交通、自检、迎接省市进行成果检查验收等工作需经费34万元,县农业局对该项工作进行耕地质量等级检测等所需资金17万元。共计249.8748万元。
XXX国土资源局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2篇
今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28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xx]xx号)要求,认真贯彻20xx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京联合召开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全面开展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自参加部统一培训并接收了初步任务数据后,我局及时向市政府作了汇报。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立即组织全面开展周边划定工作。张齐山副市长召集相关部门和城区负责人,召开了周边划定工作动员部署专题会议,对全市开展周边划定工作进行了进一步部署安排。
周边划定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建立了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业务骨干重点保障的周边划定工作组织构架,形成了以六个城区为工作单元、相关处室为业务支撑、专业队伍为技术依托的工作保障机制。在开展周边划定工作中,我局以部发技术标准为刚性基准,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加班加点,倒排工期,全力保障划定工作进度能够达到相关时间节点要求。截至目前,我市已全部完成了下发初步任务的图斑核实,由于项目业主不能及时提供资料,部分举证材料未能收集完整,部分图斑举证面积还需进一步核实。
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汇报 第3篇
会上,在听取市国土资源局就弥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规划情况的汇报,规划编制技术作业单位就两项规划工作初步成果的汇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就规划工作完善的发言后,钊辉强调,调整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意志、政府行为、发展需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两项工作,对未来五年内乡镇发展、重点项目实施、惠农惠民等用地情况做好长期性规划,为项目用地留足发展空间,为县域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性支撑。
钊辉要求,各乡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本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坐镇。各级各部门要立足长远谋划发展,通过实地核查、搜集资料、主动衔接、相互配合、科学分解相关规划指标,把要实施的重点项目和发展的用地情况都反映到图上,形成具有实质性、可行性的文本图件资料。
钊辉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做好建设用地规模布局调整,坚持项目优先,保障重大项目落地。要准确把握工作原则和重点,及时摸清底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规划方案要与生态规划、交通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十三五”规划相结合,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要正确处理好规划调整完善和基本农田划定、保红线与保发展的关系,统筹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优化国土开发空间布局,切实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做到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确保规划科学合理,努力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无缝衔接,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包旭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会议讨论的合理化建议补齐相关材料,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成果,为弥勒未来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各乡镇、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国土部门对接,深入研究,注重统筹,留足空间,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划优、划好、划实永久基本农田,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协调发展和科学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4篇
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要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就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管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以下简称“两部”)研究决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耕地保护工作绝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切实夯实粮食生产 的物质基础,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生产的核心产能。各地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切实提高对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抓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切实将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特殊保护,夯实国家粮食安全基础,把13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地端在自己手上。
(二)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重要举措。中央明确要求,城镇发展“要按照严守底线、调整结构、深化改革的思路,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效率”、“在城乡建设上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各地必须处理好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证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但目前,一些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与优质耕地的重叠度较高,大中城市周边还有不少优质耕地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占用优质耕地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为此,必须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划定城市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引导各地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逐步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科学控制城镇规模,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
(三)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尽职尽责保护耕地资源的重要任务。2010年两部部署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各地依据
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工作,全国总体上落实了15.6亿亩划定任务。但在核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各地要切实肩负起法律和政策赋予的主体责任,按照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管理的要求,在加强和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给农业留下更多的耕地,将良田沃土、绿色田园永久留给子孙后代。
二、准确把握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明确要求、保护优先。贯彻落实中央的最新要求,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应当优
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地保障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
(二)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在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过程中,涉及基
本农田数量或布局发生变化,需要相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依法依规、规范有序进行调整完善。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
(三)统筹谋划、稳步推进。为规范有序推进工作,两部研究提出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见附件l)。各省(区、市)根据两部的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先从500万以上入口特大城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始,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稳步有序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永久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具体地块,落实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保护标志,编制更新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20l6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
(四)部省联动、部门协作。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入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两部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检查,组织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的l06个重点城市(名单见附件2)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
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组织设区的城市的划定工作,指导其他市县按要求开展工作。
三、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任务艰巨,各地要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认真谋划,精心部署。两部联合部署开展工作,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报请本级入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的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农业、财政、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参与,做到入员落实、经费到位,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指导监督。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各省(区、市)定期向两部上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进展情况。两部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赴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开展专项督导,加强对工作开展全过程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列人督察工作重点,加强督导和检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纳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对于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入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促进有关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工作。
附件:l.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报国务院审批的l06个重点城市名单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县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第5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严守我区耕地和基本农田红线,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及省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国土资发„2011‟ 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市国土资发„2011‟48号)等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深入开展“保护责任社会化、基础工作规范化、日常管理制度化、执法监察网络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基本农田的功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不得占用,具有较高或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永久性原则。永久性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在保护时效内,即不能占用,不得通过规划修改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除对国家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项目外,不得占用作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二)统筹兼顾原则。划定工作中,既要保证高质量耕地划入永久性基本农田,又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规划划定时要综合考虑、留有余地。
(三)质量保证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要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结合,与建设用地合理布局相联系,确保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数量充足、土壤肥沃、地力上等、设施配套完善、生态环境良好。
(四)科学协调原则。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成果为基础,并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相协调。要充分利用先进测绘和信息化技术,努力提高成果质量。
(五)实事求是原则。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划定工作中,要充分征求民意,并实行严格的考核验收制度,防止盲目追求保护指标和以次充好。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土地利用和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成果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上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
(二)健全相关图表册。
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三)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四)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按国土资发[2009]167号文件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要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五)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区、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1年4月)
召开动员会,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和群众动员工作,营造各级政府重视、部门紧密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工作环境。同时,收集整理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农业土壤、农用地分等定级等方面资料。组建工作队伍,进行业务培训。
(二)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的确定(2011年5月)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以及土壤肥力、生产条件等资料,确定本乡镇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区域和范围。
(三)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划定(2011年6月)
1.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上。
2.将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的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具体地块。
3.将被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逐一落实到农户,签订管护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
4.依据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基本单元绘制基本农田保护图。
5.在永久性基本农田区域设立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标志,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检查验收(2011年7月)
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验收,规范和完善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图、表、册、数据等档案资料,建全基本农田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监察局、国土分局、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区财政局、统计局、农技推广中心、水务局及各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由国土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组,细化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各村要配备耕地保护督查员,负责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及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监督、监测、信息报告、宣传等工作。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思想统一到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上来,要充分认识保护耕地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工作,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耕地保护的重点来抓,抽调专人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将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和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确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
域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负责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管护责任书,按照统一要求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设立保护碑。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农田质量的监测和保护,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培肥地力的指导,进一步加大对农民科技培训力度,积极推广耕作新技术,保护土壤结构;国土部门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负责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图、表、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完善工作措施。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到区有领导小组,乡镇有保护专人,村有协管员,组有信息员,户有明白卡。对永久性基本农田实行重点巡查保护,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行政首长问责制。加大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在永久性基本农田相对集中的地区,大力推进高产农田建设,优先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力求进一步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质量和产出效益。
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第6篇
工 作 方 案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一年一月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证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我省的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的要求。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2010年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图层,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二)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将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信息和编号。
(三)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划定的基本农田对照数据库,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等4张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等3张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 1
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四)设立统一标识
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市及各县(市、区)应按照《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辖区内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五)落实保护责任
划定的基本农田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签订和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奖励与处罚等项内容。
三、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1999)
2、《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 10114)
3、《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
4、《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 13989)
5、《地图学术语》(GB/T 16820)
6、《地球空间数据交换格式》(GB/T 17798-2007)
7、《土地基本术语》(GB/T 19231)
8、《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9、《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10、《国土资源信息核心元数据标准》(TD/T 1016-2003)
11、《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12、《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3)
13、《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14、《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7-2010)
15、《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8-2010)
16、经批准的本实施方案。
四、工作步骤
(一)建库资料准备
搜集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数据库成果(包括文本、表格、图件等)等数据库建设资料,包括纸介质和电子两种格式。
(二)资料分析和预处理
资料分析包括规划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分析,具体包括图形资料的拓扑、格式和精度分析、规划文本和图件的数据一致性分析等
资料的预处理包括数据入库前的格式转换、拓扑处理、字段整理、编码规范化、数据分层等工作。
(三)数据库建立
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土地利用规划库,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两部分,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市、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的规范要求。
(四)质量检查和数据分析
采用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库质量检查软件检查各级基本农田数据库的质量,加强数据分析,认真核查成果,确保规划数据、图件与实地相一致,确保规划数据库成果质量。
(五)成果验收
1、成果内容。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包括: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检验分析报告、工作总结报告等,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2、验收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3、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要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4、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验后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级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市、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市级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查。
5、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验收重点内容是:各市及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省下达的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审核后,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将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成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
经国土资源部复核认定各项成果符合要求且经省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验收确认函。基本农田图表册、数据库、标志牌等其他成果不规范的,整改完善后再核发验收确认函。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农田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六)成果报备。
1、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市及各县(市、区)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2、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纸质资料信息和电子信息。各市及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和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省,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3、报备时间。各市及各县(市、区)应在乡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四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保护
信息逐级备案工作。
各市及各县(市、区)要以五级信息报备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
五、组织实施
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部门分工协作、分阶段实施的组织方式开展。
(一)组织分工
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由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长任副组长,耕保、规划、财务、调控、地籍、规划院、信息中心、遥感中心等部门为成员的规划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耕保处,具体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同时成立由山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省厅信息中心、遥感中心等相关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的技术指导组,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数据库建设的技术设计、指导和检查等工作。山东省土地勘测规划院为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
(二)实施计划 1、2011年2月28日前,编制完成全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2、2011年3月10——3月11日,召开全省的工作部署会议。3、2011年3月12——3月31日,各市应按照省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地勘察,编制基本农田
划定实施方案,做好论证工作。实施方案经市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照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报批。4、2011年4月1日——5月10日,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并上报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情况报告及登记表的填写工作。期间省技术组加强对全省巡回指导,确保各地顺利完成该项工作。5、2011年5月11日——5月31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 第7篇
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二十年来,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中央要求、实行永久保护,开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新局面
(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要求。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
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 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紧紧抓住有利时机,切实落实永久保护措施。当前,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即将完成,全国农用地分等定级、全国耕地地力调查基本完成,基本摸清了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数量、等级及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全面展开,为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各地要抓住有利时机,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一些地区基本农田零碎分散、规划调整频繁、建设占用多、补划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落地到户程度和信息化程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升到全新水平。
二、合理调整、科学划定,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到户
(三)严格规划编制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严格按照上一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要求,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工作。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后,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将县级规划划定的保护区进一步落实到保护地块。规划期内已经确定必须占用的耕地不得划为基本农田。根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各地可以多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同时列明可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的建设项目清单;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不视为调整规划。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四)切实将基本农田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地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五)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各地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好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置和监督工作,并保障工作经费;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动 态管理
(六)健全保护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表、册。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主要包括保护责任人的基本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基本农田质量信息主要包括耕地和土壤类型、标准耕作制度、立地条件、剖面性状、土壤养分状况、耕地地力等级、污染状况等。
(七)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县级以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数据日常更新维护制度,图、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各地要以构建国家、省、市、县、乡五级互动的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基本农田管理的计算机化、网络化,确保各级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基本农田现状与变化情况。
(八)全面推行“五级”报备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实行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报备制度,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备案信息的审核和监督,将经核实确认的汇总信息及时报备国土资源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备案工作,应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后三个月内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四、严格占用审批、及时补划到位,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
(九)加强用地审查,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国务院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随同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各地凡涉及基本农田位置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应报国务院批准。列入规划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的,可不再补划基本农田,但必须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各省(区、市)要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耕地开垦费标准作出专门规定,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耕地开垦费的最高标准。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应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经国务院批准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的,要保证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并落到基本农田保护图件上。经依法批准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上要在本市县域范围内完成补划任务。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确实难以在本市县内补划的,必须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划基本农田并保证数量和质量。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应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补划的基本农田要建立标识、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及时变更和备案。
五、实行变更调查、强化督察考核,提升基本农田监管水平
(十一)依法开展基本农田变更调查工作,准确掌握变化情况。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规定,将基本农田状况调查、监测、统计、分析作为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将基本农田位置、数量等变化情况列入土地变更调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的调查和统计,编制基本农田变化图件,及时汇交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制度,并将基本农田质量变化情况反馈给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信息要按照基本农田“五级”信息报备的要求,及时变更和备案。
(十二)强化日常监管和督察,发挥共同监督作用。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督查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基层国土所要切实担负起基本农田保护的第一线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基层国土所的建设力度,强化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其日常监管作用。要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公开查询系统和畅通的信访、12336举报电话等群众监管渠道,方便公
众查询和监管。要充分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基本 农田保护重点区域的监控。
(十三)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对下一级地方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力度,督促下一级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及时兑现奖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耕地质量建设有关项目的依据,并予以适当倾斜。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分析评价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进一步完善考核措施。
六、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十四)加大建设投入力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聚合相关部门资金和引导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要加快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省级示范区,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共同做好补划基本农田质量评定工作。积极探索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形成连片、高标准的粮棉油生产基地。
(十五)探索经济补偿机制,激发各地保护工作积极性。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对基本农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国家将进一步总结提炼各地经验,适时出台有关政策。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启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
确保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35万亩
日前,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和农业厅联合下发《海南省关于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海南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正式启动。《通知》要求各市、县要逐级分解落实,切实做好基本农田落实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确保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935万亩。
《通知》要求各市县成立领导小组,结合实地勘查,逐级分解落实保护指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编制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图件、表册、工作报告等成果,建立市县基本农田数据库;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确认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落实基本农田地块等工作。
《通知》规定,各市县基本农田划定各项工作应在乡镇总规编制完成并经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任务、不提交上报成果,或成果质量存在问题无法通过验收的市县,暂停受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杜绝基本农田“保远不保近,保劣不保优”等现象。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
《通知》明确,把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纳入市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的重点内容,报备成果复核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兑现奖惩。
两部委联合下发通知部署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中新网1月24日电 国土资源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刊登通知明确,各地要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全面把握并衔接好基本农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成果验收和报备等关键环节。
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规定,基本农田划定应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基础上,编制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健全相关图表册;设立统一标识;落实保护责任,将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通知》强调,划定工作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的程序进行;划定成果经省级审核后,由省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
据悉,复核内容包括:各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是否达到国家下达的规划目标;以县为单位具体核实是否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图件,划定地类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做到图数地一致等。
《通知》规定,对于验收中发现划定基本农田数量未达到保护任务、质量与上一轮划定基本农田相比明显降低、划定基本地类不符合要求的,认定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为不合格,责成有关县市整改纠正后重新申报验收。
《通知》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要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以五级备案为基础,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到图、数、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确保地类符合要求。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湘国土资办发[2009]153号
关于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关于印发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和《关于加快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省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以及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不断推进,迫切需要进行新一轮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工作。依据规划对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划定,是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具体步骤,是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调整划定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二、科学分解落实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规定,全省到2020年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323.53万公顷。各地要按照省下达的指标,对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合理分解,层层下达,不得随意减少市县规划大纲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应统筹发展与保护,协调全局和局部利益,尊重自然禀赋和区域差异,要有利于促进区域的协调发展,有利于促进全省耕地保护总体目标的实现。调整基本农田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耕地质量,确保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整体质量不降低。
三、明确基本农田调整和布局要求 各地要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体要求,开展新一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做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安排协调一致。对现有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时,调整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20%,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应落实到地块和图上,并做到图数和实地一致。
(一)严格基本农田调入和调出。对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其土地现状应为耕地;对质量等级高、集中连片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对新一轮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对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的耕地以及零星破碎、区位偏僻、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可以调出;对上轮基本农田划定时错划的基本农田应当调出。
(二)做好基本农田划区工作。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级应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保护区、整备区和保护地块。市级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区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优质耕地比重较大,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在50%以上;县级规划应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对区内其他土地实施特殊管制,其基本农田所占比例在70%以上;乡级规划则必须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有条件的地区,在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落实的前提下,可以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用于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基本农田调整补划。
(三)搞好建设用地预留。在达到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切实保护优质耕地的前提下,对城镇发展用地、重点建设工程和基础设施等用地进行适当的预留,以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其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内不再布置基本农田。对交通、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项目布局落位或选线走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和布局范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时,可以多划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补划不易确定具体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不宜在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又难以定位的独立建设项目(如防灾救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等)。对于零星分布的农村居民点,其周边可考虑布置一定的一般耕地。
四、认真做好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是新一轮规划修编、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对照原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新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开展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调查核实工作,掌握了解基本农田变动情况,实地核实划入地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划入的地类和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并按图斑地块对基本农田逐一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将基本农田标绘上图,经市县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审定后,完成基本农田面积汇总、图件编制和数据建库等工作,确保新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图、数、实地一致。各地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2009年10月底以前完成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
五、其他事项
当前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主要是抓紧完成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和调查上图工作。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中的登记造册、保护标志设置、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土地权属证和承包经营权证上等工作,省将制订相关政策和技术规定,进一步明确有关工作要求。
二○○九年八月四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ΟΟ九年八月七日印制
国土部: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实行永久保护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做好15.6亿亩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实行永久保护,保障我国粮食安全。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表示,基本农田划定完成后,国土资源部将对基本农田进行严格的管控。以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为基础,对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管。
刘明松:划定以后,我们在县乡这个层面都落实到地块,将这些地块通过现代的信息化手段形成数据,在市县建立数据库,这个数据全国都要联网,在国家层面联网以后,就可以看到各地的每一块基本农田落在哪,它的动态,它是不是保存下来了。
刘明松说,国土资源部将采取禁止占用和建设性的保护两方面的措施保障15.6亿亩基本农田永久不变。
刘明松:所谓禁止占用,就是除了法定国家重大工程经过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其他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第二个措施是建设性的保护,通过以田、水、路、林、村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将一般耕地整治为优质耕地,增加耕地面积,实行永久的保护。
关于印发铜梁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铜府办〔2010〕140号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铜梁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铜梁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铜梁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基本国策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基本农田红线,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做好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09〕324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铜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经济、人口、地理和基本农田等现状,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全面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划定面积不得少于《铜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57200公顷。
二、主要任务
永久性基本农田是指为确保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具有较高潜在生产能力的农用地。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四个方面:
(一)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完善相关图、表、册数据;
(三)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充分反映基本农田地块所在组、图幅号、图斑号、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级、利用状况、保护责任人、土地承包人等信息;
(四)设置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界桩和保护标志。
三、主要内容
(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的地块,并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完善相关图、表、册、数据,充分反映基本农田地块所在村社、图幅号、图斑号、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号和土地利用现状、等级、利用状况、保护责任人,土地承包人等。
(二)依据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按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地块为单元绘制基本农田保图,建立数据库。
(三)规范设立永久性基本农田标志牌。
(四)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将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落实到户,划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在新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标注。
(五)永久性基本农田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斑为单位划定,按照农户承包合同或土地登记证书面积范围确定管护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切实抓好全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县政府成立全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房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由行政主要领导人负总责,将辖区内的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抓紧抓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办公室要切实担当责任主体,积极协调农业等部门,共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建立工作档案,同时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跟踪指导,协调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定期报送工作推进情况,随时保持信息联络。
(三)加大宣传力度。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是国家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作为调控的首要内容。强化土地管理责任的核心是最严格保护耕地,把耕地保护摆上突出位置。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让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深入人心,人人有责。
(四)制定实施细则。县国土房管局要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市里的统一标准和要求,根据全县土地利用特点,对照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技术要求和实施细则,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五)落实工作经费。县财政局要及时安排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专款使用。
(六)择优选择队伍。县国土房管局要以《实施方案》、《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为依据,根据全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际,编制《技术项目招投标方案》,尽快确定专业技术单位,承担全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七)严格验收质量。本次划定工作将执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要采取行之有效措施确保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保持一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成果。对虚报、瞒报基本农田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将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责任分工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业务指导、编制实施方案、制定技术要求及实施细则、技术项目招投标、成果预验收;县财政局负责经费和物资保障;县农委、林业局负责提供基本农田、农业用地、可调整林地等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县国土房管局、农委及专业技术队伍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基本农田地块的调查摸底,组织落实保护责任人,核实收集土地承包经营证数据,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办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全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六、时间安排
全县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10年9月20日前,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包括编制《划定方案》、《技术要求》、《实施细则》、《技术项目招投标方案》,完成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工作。
第二阶段:2010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落实专业技术单位承担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收集整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做好试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内业数字化及建库工作,包括数据扫描、数据采集、绘制工作底图、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21日至12月10日,县国土房管局与专业技术单位,会同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作为工作底图,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将永久性基本农田逐一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斑的地块和农户上,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账,完善相关图、表、册、数据,形成基本农田地块数据结构和属性信息。完成4个已开展试点乡镇(平滩、小林、双山、侣俸)的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及优化工作。
第四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12月31日,整理形成“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内外业成果。完成除巴川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蒲吕镇外的其余24个乡镇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及优化工作。50%的乡镇完成县市级成果验收。第五阶段: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全县数据库建立及优化和县市级成果验收工作。落实保护措施,包括签订保护责任书、设置界桩及保护标志、建立相应保护制度等。
主题词:城乡建设 国土 基本农田△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6日印发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双柏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2015)有关工作的通知
双政通〔2010〕90号
双柏县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做好《双柏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2015)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深入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全面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促进全县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云政发[2007]10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80号)《楚雄雄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2015)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中央提出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对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出更新更高要求。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
二、切实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到地块和农户,真正落实保护责任。各乡镇要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将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要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各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规划预留的基本农田也必须落到地块和农户。
三、设立和维护好基本农田统一标志,扩大社会宣传和监督效果。各乡镇要根据《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及标志牌设立的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尽快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标识,标示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扩大宣传效果,促进社会监督。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应设立标志牌,公路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显著位置应增设标志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标识和标志牌的设立和维护。标识和标志牌一经设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和改变。
四、健全台帐,夯实基本农田电子政务管理基础。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建立健全台帐,加强基本农田图、表、册管理。乡镇政府要根据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对每一宗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涉及的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等进行收集、整理,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信息、保护责任内容、保护责任起始时间等;土地承包经营信息主要包括每一宗基本农田地块内的农户数、每一农户承包地面积,质量等级等。
五、加快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信息网络系统,构建信息化管理体系。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I019-2009)要求,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并逐步实现省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建立的数据库相关信息要实时更新。
六、加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力度,切实落实保护责任。要进一步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积极配合组织、审计等部门将耕地保护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绩效分析评价和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进一步完善考核措施,县人民政府将对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达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并兑现奖惩。
七、层层签订责任书,分解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县人民政府已经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定了《双柏县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2010-2015)。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领导责任,尽快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和任务分解各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和农户。各乡镇的责任书由乡镇长与村(居)委会、社区主任签定,各村(居)委会、社区与村民小组的责任书由村(居)委会、社区主任与村民小组长签定,各村民小组与农户的责任书由村民小组长与各农户户长签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层层签的责任书等资料,必须完整复印一份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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