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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抵债协议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固定资产抵债协议书(精选9篇)

固定资产抵债协议书 第1篇

借款帐号:

借款人:

借款人:

根据号文批准的 引进项目,所需资金经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审查同意发放外汇借款。双方同意遵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币),包括应付利息 万美元。

第二条 借款期限: 年,自第一笔用汇之日起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1.按借款人总行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2.按借款人制定的____年期____个月浮动一次的利率执行或3.按借款人总行制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目前为____或4.按借款人自营统筹资金借款利率执行,借款利息每____计收一次,结息日为____(复息或从存款户中扣收要写明)。

第四条 借款用途:本借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挪作它用。应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偿付本借款到期利息,不得作其他支付。

第五条 借款使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人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应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副本需送交借款人,以便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定货的,应事先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订货卡片和签订贸易合同的,借款人有权撤销借款。

第六条 用款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本项借款提款期为____________年至________年,每年用款计划如下:

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

借款人允许借款人按实际情况调整用款计划。提款期到期,未提用借款,如借贷双方无期他约定,借款人不得再继续支用借款。

第七条 借款偿还:借款人以项目新增创汇和利润、折旧或其他资金归还借款。借款人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下列计划偿还借款:

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____年________万美元。

如借款项目提前实现效益,借款人应提前偿还借款;如年度还款计划不能实现,借款人应在年底前提出调整还款计划,并经借款人同意,否则借款人将按借款违约处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日前十五天应向借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届时借款人可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逾期或借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自过期之日起加收20%的罚息。

为了有利于还款,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处开立还款准备金帐户,将用于还款的人民币资金先予存入,待外汇额度落实后再结汇偿还借款。

本借款项下有关进出口结算业务,应通过中国银行进出口业务部叙做。

第八条 还款担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________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并由担保人向借款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经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保人出具担保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经借款人发出书面通知,由担保单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九条 保险事项:为避免借款期间可能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借款人应向有关保险机构投保借款项下进口设备外汇财产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归借款人名下,直至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时止,保险费用可在本借款项下支付。

第十条 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借款人违约:

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借款人同意改变借款的用途或挪作他用。

3.未经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私自转卖用本借款购置的设备。

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借款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注销借款人未使用的借款。

2.对违约部分借款加收最高为50%的罚息。

3.冻结借款人在借款人处的存款,并追回借款。

4.向借款担保人追索借款。

5.借款人和担保人未能履行合同还款责任时,借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各金融单位存款帐户中主动收还借款项。

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及有关的概算预算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修改或取消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可选择:

1.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人(盖章)借款人(盖章)

企业负责人 银行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办人员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固定资产抵债协议书 第2篇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解决乙方所欠甲方债务事宜,支持乙方进行资产重组,双方就乙方债务偿还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确认条款

双方共同确认,截止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积欠甲方人民币贷款本息合计_________元,其中本金_________元,利息_________元。

二、抵债条款

1、抵债责任人

乙方作为债务人,甲方同意乙方按下述第2项约定偿还其积欠甲方的债务。

2、抵债物及抵债额

乙方自愿将国家授权其经营并有合法处分权的已抵押给甲方的资产抵偿甲方债务人民币合计_________万元。

三、乙方的保证

1、确保自己对抵贷资产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并无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确保抵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

3、确保甲方不因该抵债行为受到乙方其他债权人的干扰。

4、承担因无处分权和违反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责任。

四、抵债物的交付

本协议书签订后,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书项下的抵债资产进行处分,将所有抵债资产进行转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向甲方所确定的受让人交付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交付方式由乙方与受让人另行协商。

五、资产抵债行为的生效

在下列条件全部成就后,乙方在得到甲方资产抵债行为生效的确认书时,本协议所约定的抵债行为正式生效。

1、甲方顺利完成本协议书项下抵债资产的转让或足额收到转让款。

2、甲方得到受让人抵债物已交付的书面证明。

六、债权债务的消灭

本协议第五条所确认的抵债行为生效后,乙方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视为全部清偿完毕。

七、如本协议所确认的抵债行为未生效,本协议对各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追索权。

八、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浅析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3篇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 [2005]53号) 规定,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在不能以足额的货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本息时, 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从本质上说, 抵债资产是在债务人、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前提下银行被动实施的资产保全行为。

二、抵债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虽然商业银行接收抵债资产一般是因为债务人无力以现金偿还债务, 而且为了降低债权风险, 保全资产, 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 但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由于抵债资产接受成本高、管理风险大、变现时间长、处置损失严重, 如果管理得不好, 不仅会直接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 而且还会形成新的金融风险。

因此, 如何规范和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经营管理, 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变现, 对于维护合法权益、规避和化解经营风险, 尤其是对盘活以前年度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赢利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三、抵债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 尽管商业银行的处置和化解不良资产的途径非常多, 但是在当前总体经济形势下行、不良资产现金清收难度越来越大的情况下, 走以资抵债的路子成为降低不良资产的一条捷径, 备受各家商业银行青睐。但由于受内外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银行在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评估等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

(一) 接收过程的潜在风险

1. 抵债资产在接收时价值被高估

借贷双方协商计价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分支行经办员出于满足上级行贷款考核要求和逃避放贷责任的目的, 在定价谈判中往往妥协于借款人的要求, 与其形成“双赢”结果。造成抵债物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 形成抵贷资产的潜在损失。另外, 法院判决受到地方保护的影响, 也经常出现有利于借款人的高判。

2. 为逃避税费, 故意对抵债资产不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银行而言, 收取抵债资产时需要支付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以及资产权益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这些税费使得银行难以负担。因此, 银行故意对抵债资产不办或缓办过户手续, 期望资产在协议转让时可以节省资产收取、处置过程中的税费。

(二) 保管期间的内在风险

1. 自用问题突出

商业银行由于无购建指标而将部分抵债资产自行使用。一是银行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和条件, 将依法收回、暂时难以变现的抵债房屋和车辆转为自用等;二是抵债的交通工具被上级行调用、借用或自用, 调拨手续不尽完善, 且交通工具升级换代较快, 价格不断降低, 面临较大的贬值风险。

2. 抵债资产的内部管理存在较大漏洞

由于各种原因, 银行抵债资产普遍存在管理难或不管理的问题, 致使不少抵债资产“名抵实空”。

(三) 处置环节的外部风险

1. 处置时评估价值背离市场价格

按照规定, 商业银行无论以何种方式处置资产, 原则上应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根据评估价值确定处置底价。但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社会中介机构评估计价受到自身利益的影响, 加之其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 评估价背离于市场价资产, 处置价格普遍低于评估价值, 由此造成了实际工作中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使处置决策左右为难, 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处置不良资产的速度。

2. 处置成本过高, 权责不明

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经过多个环节, 不仅加大了银行经营成本, 加剧了抵债资产的变现损失, 而且由于制度不健全产生的一些消极因素, 造成银行保全部门既缺乏改善经营减少损失的动力, 又不承担责任去处置抵债资产, 难免出现一些暗箱操作的现象。

四、完善抵债资产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综合考虑内外部、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要规避商业银行在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评估等各个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1.严格按照相关程序, 降低接收过程的潜在风险

严格抵贷资产的入账审批程序, 把好抵贷资产的入口关。对新增抵贷资产坚持“严进宽出”原则, 在收取时严格执行偿债物选择原则, 加大考核力度, 防止抵贷资产大量沉淀的现象, 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以化解潜在风险。

2.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减少保管期间的内在风险

除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外, 商业银行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强化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和相互制约, 及时办理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 加强对抵债资产的保管和维护, 规范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 做到及时处置抵债资产, 强化考核机制。

3.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规避处置环节的外部风险

要积极推动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商业银行和资产公司同标准的税费减免政策。同时, 在当前的双重标准下, 为使损失降到最低, 商业银行应合理选择变现方式, 实现多渠道经营, 合法避税。从司法体制方面进行全面整顿和治理, 以有效保障金融债权, 杜绝法院裁决的随意性。

总之, 加大抵债资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的透明度, 防止人为造成风险。抵债资产收取过程要严格评估程序, 防止人为的高估冒算保管过程要落实经营主责任人和保管人, 对抵债资产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处置过程要坚持公开拍卖程序, 使变现最大化。

参考资料:

摘要:由于商业银行受内部管理和外部政策环境的影响, 抵债资产手段的实施并没有真正起到应有的效果, 反而增加了新的资产风险, 加速了资产损失, 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其中内部管理缺陷是造成资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抵债资产,规避风险,管理缺陷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6, (10)

[2]黄国华《商业银行抵债资产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工作研究, 2007, (08)

关于抵债资产出售法律性质的探讨 第4篇

关键词:抵债资产出售;将来物出售;“买希望”合同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3-0049-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1

所谓“抵债资产”,即商业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且担保人或第三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商业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资产折价抵偿商业银行的债权,商业银行因此而受偿的实物资产及财产权利。

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抵债资产处置越拖延,解决问题的程序将越复杂、成本越高昂,因而及时迅速的“抵债资产出售”自然成为我国抵债资产持有人(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处置的优先选择。但抵债资产系一种特殊标的,有着复杂的权利主体、多样的权利状态,远非普通买卖合同所能解释和涵盖,而有待于更深入和更细致的研究。辨明抵债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无疑是研究的首要工作。笔者认为,对抵债资产出售法律性质的剖析绝不只是单纯法律概念的厘清,它还有助于回答从抵债资产转让合同条款构成、转让要件及效力直至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关于“不良债权”转让的政策法规能否适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一、抵债资产的性质

抵债资产出售的法律性质取决于抵债资产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抵债资产①往往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抵债资产持有人接收抵债资产后已办理过户登记,已取得国土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二是抵债人在抵债前已取得国土使用权证和房产权证,但抵债资产持有人接收后未办理过户登记,仅有抵债协议或法院关于抵债的裁定;三是抵债人在抵债前仅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抵债资产持有人签订抵债协议后,又以自己名义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四是抵债人在抵债前仅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抵债资产持有人仅有抵债协议,且未办理任何手续;五是抵债的房产仅以抵债资产持有人名义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或预售合同),尚未领取房产权证;六是抵债房产在抵债前仅有抵债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抵债资产持有人签订抵债协议后未办理任何手续。综合来看,抵债资产持有人对抵债资产的权利无外乎物权和债权两类(见表1)。

二、抵债资产的出售

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物权的场合,其转让抵债资产的性质显然应为普通买卖合同或物权转让,可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仅享有对特定抵债人、房产开发商或土地管理部门债权的情形下,其转让抵债资产是“物权转让”还是“合同权利转让”还存在疑问。

(一)抵债资产出售并非合同权利转让

所谓“合同权利转让”,即不改变合同内容,债权人通过转让合同将其享有的权利让与给受让人之谓。《合同法》的“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章就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让与人须存在有效的合同权利;二是被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三是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合意,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四是履行对债务人的通知。在具备上述条件后,受让人得以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主体,债务人也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并有权向其主张原合同项下的抵销权、抗辩权、损害赔偿权等相关权利。如果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分析法律性质的关键,那么抵债资产转让正是在这两个方面与合同权利转让迥然有异。

首先,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的房产开发商或土地管理部门债权目前仍不具备让与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均规定: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相关判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亦不得转让[1]。其次,抵债资产转让一般表现为现状权益转让,实践中双方并未就抵债协议、房屋预售合同、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转让达成书面合意,而且从便于抵债的角度出发,抵债资产往往是秘密转让,抵债资产持有人并不对抵债人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最后为遵守国家税收政策和法规,抵债人并非将抵债资产直接过户至抵债资产受让人,而是采用“二次过户”,即先过户给抵债资产持有人再过户至受让人的形式,因此,受让人无权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抵债人向其履行,这与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果完全不符。

(二)抵债资产出售系“将来物转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意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澳门地区“民法典”第202条对“将来物”进一步规定如下:一是将来物分绝对将来物及相对将来物;二是在做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时仍未存在之物,为绝对将来物。三是在做出法律行为之意思表示时已存在之物,但未受有关处分人所管领或处分人对其不拥有权利者,为相对将来物。

将来物的买卖制度具有悠久的传统,古罗马《学说汇编》就提到“买希望之物”与“买希望”之分。所谓“买希望之物”,即买卖之标的物在协议达成之时尚未存在,而当事人又约定由出卖人承担遭受全部损失的风险,换言之,假如“被希望之物”最终不出现,买受人将无需支付价金。而所谓“买希望”就是买卖之标的物在协议达成之时尚未存在,但当事人约定由买受人承担风险。换而言之,无论标的物最终是否出现,买受人均需支付价金[2]。近代以来,由于将来物的买卖契合市场快速流通的需求,日德等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都不同程度地承认了“买希望之物”与“买希望”两种交易类型的合法性,相关国际公约也对此予以认可。透过上述“将来物买卖”的棱镜观察“抵债资产出售”可发现抵债资产出售具备“将来物买卖”的相关特征:首先,抵债资产出售以办理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所有权移转——为目的,因此它应为物的买卖;其次,在抵债资产出售之时,抵债资产或尚未存在(如在建工程),或尚属抵债人或国家所有(如未过户的不动产、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前者为“绝对将来物”,后者为“相对将来物”;最后,抵债资产出售以风险自负为原则,抵债资产持有人并不承诺受让人必然能够依法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因而其属于“买希望”类型的“将来物出售”当无异议。

三、“将来物出售”在我国法项下的合法性

尽管“将来物出售”已在各国得到广泛确认,但在我国仍然存在是否符合法律体系的质疑,甚至还有以资产管理公司不享有抵债资产物权为由判决转让合同无效的判例。为此,本文将从作为其否定依据的“无权处分”的角度论证“将来物出售”的合法性。

鉴于“将来物出售”涉及出售他人之物,它由此和“无权处分”联系了起来。所谓“无权处分”,即行为人在订立物权变动合同时对标的物欠缺处分权的情形。虽然《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首次规定了无权处分问题,但由于其未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出现了无效、效力待定、有条件有效、一般有效等种种分歧,实务上则倾向于采取“反对解释”认为未经权利人追认或嗣后未取得处分权的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这也是上述判决转让无效的法律依据。然而,随着《物权法》的施行以及物权“区分原则”的确立,无权处分合同的合法性将不存在疑问。

物权区分原则即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的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物权法》第15条将其表述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这一原则,处分权仅为物权变动发生的要件,而非处分合同有效的要件。就抵债资产出售而言,只要资产转让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等生效要件,合同即告有效。资产持有人不享有对资产的物权,仅承担物权无法转移的违约责任而已,并不因之导致合同无效。

四、结论

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享有物权的场合,其转让抵债资产的性质应为物权转让;而在抵债资产持有人仅享有特定债权的情形下,“抵债资产出售”系“将来物出售”中“买希望”类型的物权转让合同,该等合同的合法性建立在物权法区分原则的基础之上。因此,笔者做出以下推论:一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将来物”出售,为避免承担不可预知的瑕疵担保风险,资产持有人应在抵债资产转让合同中声明资产现状转让,对不动产面积、使用性质、使用年限嗣后的任何变更、不符不做保证;对资产是否登记在其名下,资产是否由其占有进行明确说明;并尽可能详细地披露资产在交付、占有、使用、过户登记、税费等方面存在何种风险、瑕疵,以免除可能的担保责任。二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买希望”类型的转让,抵债资产持有人应要求受让人自行、独立全部承担由资产瑕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特别是资产无法过户)的所有后果,明确约定无论何种情形,双方对约定的转让价款均不作任何变动,持有人也不对受让人进行任何补偿或承担任何责任。三是鉴于“抵债资产出售”为“物权转让”,其无须符合通知债务人等合同权利转让生效要件,但应特别注明系资产转让,并承担过户的协助义务。此外,因其并非债权转让,《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针对债权转让的政策法规也将失效。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解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17-225.

抵债资产租赁协议 第5篇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信用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已知悉该承租房产为甲方的抵债资产,按照贵单位的管理规定,租赁应不影响处臵。对此,乙方承诺:在贵单位处臵抵债资产时,租赁合同对贵单位以及买受人不具备约束力,本人将无条件放弃因租赁合同产生的一切优先权和抗辩权等权利。

(5)拖欠租金;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3.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4.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5.。(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

抵债资产的处置 第6篇

第1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动产和股权应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置。其他权利资产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

第2条 处置抵债资产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抵债资产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选择拍卖机构时,要在综合考虑拍卖机构的业绩、管理水平、拍卖经验、客户资源、拍卖机构资信评定结果及合作关系等情况的基础上,择优选用。拍卖抵债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根据具体情况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

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确定拍卖保留价时,要对资产评估价、同类资产市场价、意向买受人询价、拍卖机构建议拍卖价进行对比分析,考虑当地市场状况、拍卖付款方式及快速变现等因素,合理确定拍卖保留价。

不适于拍卖的,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招标处置、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用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置方式时,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3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

抵债资产基本情况 第7篇

(以下内容,谨供各位意向竞买人参考,资产描述情况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一定出入,具体以档案材料描述和意向竞买人实际调查为准,资产转让方不对下列资产品质、数量、期限、真实性承担任何责任)

一、债权类资产共 9笔,金额1917.372万元。

(一)正东路支行“李建英”112万元抵债资产。

李建英在1992年12月31日从正东路信用社贷款120万元,1993年12月31日到期后未能偿还。后支行起诉,经桥东区法院调解,李建英以丰田轿车和位于广东东莞的一幢别墅抵顶贷款。车辆早已处置。目前抵债资产科目余额112万元。经查,未见到申请执行材料。

抵债别墅位于广东省东莞大岭山镇金多港高尔夫球场内,无土地证、房产证,面积约50坪(约165平米),房屋破旧,无人看管。

(二)长征街支行 “石家庄市繁荣汽车修理厂”188.4万元抵债资产。

石家庄市繁荣汽车修理厂1994年11月18日在桥东信用社贷款200万元,以张素英位于裕华西路87号的房产抵押,1995年11月18日贷款到期后归还11.6万元。1998年3月,支行在市中院起诉后达

成民事调解。调解书约定:张素英将位于桥东区裕华东路5号第4层、第5层面积720平方米的房产抵偿188.4万元本金及利息。

经查,未见到申请执行材料。

该房产在抵偿支行贷款后,由于张素英封锁楼道,一直无法利用。

(三)长征街支行“石家庄市桥东食品厂”12.5万元抵债资产。石家庄市桥东食品厂1995年8月4日在桥东信用社贷款20万元,以石家庄市桥东南新饭馆房产抵押,1995年11月4日贷款到期后归还6.5万元,1997年11月17日还1万元,现抵债资产科目余额为12.5万元。1998年5月,桥东区法院判决石家庄市桥东食品厂承担还款责任。经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以2002年11月18日裁定中止执行。

(四)兴凯路支行“劳动大厦”436.042180万元抵债资产。由于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兴凯路支行于1995年2月向新华区法院提起诉讼,1995年7月20日,在新华区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市新华劳动大厦以劳动大厦二分之一的产权抵偿新开路信用社贷款本息800万元(其中本金536万元,利息264万元)。

经查,新开路信用社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目前,抵债金额436.042180万元。

(五)金桥支行“石家庄市床上用品厂”451.4万元抵债资产。

从1996年4月起,石家庄市床上用品厂先后从金桥支行贷款617万元,用其位于宋村的9.55亩土地抵押,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1998年9月经市中院判决、执行,双方于1998年11月2日达成了抵债协议:石家庄市床上用品厂以其所有的宋村土地、厂房、设备抵顶支行贷款。同年转入149抵债资产科目,账面余额为451.4万元。

由于市床上用品厂未按抵债协议支付过户费用原因,上述资产一直不能过户到支行名下,也无法实际占有利用。石家庄市床上用品厂在从宋村村委会购买上述土地时,由于拖欠宋村村委会100万元购地款,宋村村委会于2000年初在栾城县法院起诉查封了该宗土地。目前该厂房土地均由宋村村委会控制并已对外出租。

2009年7月,市中院裁定撤销了原抵债裁定而重新恢复了原判决的执行,同时查封了市床上用品厂的9.55亩土地。

(六)高新支行“石家庄市汉邦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40.8万元抵债资产。

石家庄市汉邦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于1994年 6 月8日在高新支行办理短期抵押贷款60万元,担保物为汉邦公司所有资产及凌志400小客车一辆、奔驰560小客车一辆。1995年支行向法院进行诉讼追偿,并进行强制执行,2000年7月,因借款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中止执行的裁定。

目前该笔抵债余额为40.8万元,无对应实物。

(七)高新支行“河北省东方艺术促进会”32.602800万元抵债资产。

河北省东方艺术促进会于1995年 5月29日在高新支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50万元,借款期间为1995年5月29日至1995年8月29日。担保物为该会出版的《河北美术家》、《河北书法家》价值100万元的原作品及价值400万元的商贸楼经营权做抵押,未见抵押手续。

2002年1月7日,法院判决支行胜诉,当年11月4日查封借款人部分财产,已经法院处置。

现抵债资产科目挂账余额32.602800万元。

(八)高新支行“河北银海毛纺厂”342.457020万元抵债资产。河北银海毛纺厂1995年6月19日在高新支行借款400万元,到期日为1995年7月19日。以自有财产作抵押,未见抵押手续。高新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依法查封河北银海毛纺厂机械设备及厂房等资产。2001年11月,河北省高院执行庭将河北省银海毛纺厂移交保定市中院执行庭执行,该院于2001年12月对银海毛纺厂的厂房、设备、办公楼等依法进行整体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偿还部分贷款,剩余转入抵债资产科目。目前该笔抵债余额为342.457020万元,无对应实物。

(九)东岗路支行 “石家庄鸿泰娱乐园”301.170000万元抵债资产。

石家庄市鸿泰娱乐园于1996年1月23日在东岗路支行贷款300万元,以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东简良小区7号宿舍(48套)做抵押,当时已办理房屋他项权证。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1997年1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几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担保人以其抵押物拍卖、变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查封过程中,支行发现该房产已经被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私自变卖。

经查,石家庄市鸿泰娱乐园于1999年7月26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抵押人新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抵押房产已住满居民,法院不予执行。东岗路支行石家庄鸿泰娱乐园贷款于2001年2月14日转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目前余额301.170000万元。

二、其它资产9笔、金额735.805966万元。

(一)槐北路支行“河北冀大贸易公司”84.402348万元抵债资产。

河北冀大贸易公司分别于1994年11月15日、1994年12月30日、1995年3月22日在槐北路支行借款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其中1994年11月15日的50万元借款以位于卓达房地产一区A型3

号别墅一套(现卓达44号别墅)作为抵押,借款期限3个月。后由于借款人经营亏损,未能及时还款。

1996年10月支行将借款人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行胜诉后,借款人仍未按法院规定履行债务,随即支行配合法院将该房产查封。后经批准,支行与借款人协议抵债,抵债资产为卓达别墅区别墅一套,抵清全部贷款本息。2005年经批准,支行将该抵债房产出售给卓达房地产公司,收回现金35.59万元,冲减抵债资产。现该抵债资产科目挂账余额为84.402348万元。

(二)槐北路支行“高联房地产开发公司”149.3793万元抵债资产。

石家庄高联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7年12月30日从槐北路支行贷款150万元,石家庄市长安星夜装饰广告中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1999年3月30日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

2000年5月,槐北路支行与借款人达成协议,高联房地产公司以一辆丰田霸道吉普汽车和一辆广通本田0440型面包车抵顶所欠支行贷款,丰田霸道吉普汽车车牌号为京E-F8222,型号陆地巡洋舰VZL95L。由于该车为军改挂车,无法过理过户手续。原户主为北京华戎经贸集团公司。该车至今无法正常年检。

广通本田面包车已于2007年10月12日处置完毕。

槐北路支行高联房地产开发公司抵债汽车,2000年5月转入抵债资产。目前抵债金额149.3793万元。

(三)维明街支行“石家庄市第十棉纺织”35.4万元抵债资产。石家庄市第十棉纺织厂于1995年5月16日从维明街支行贷款60万元,经多次催收,后偿还13.5万元。维明街支行于1997年9月10日与石家庄市第十棉纺织厂签订了还款协议。同意将坯布及毛巾等物品抵押给支行,货物封存在借款人仓库。支行于1997年10月将46.5万元贷款转入抵贷资产核算。1998年5月棉十偿还支行贷款7万元,冲减抵债资产。2001年4月维明街支行与石家庄市第十棉纺织厂协商重新抵入棉被共计1150套。陆续变现后,目前剩余棉被20套在我行保管。

(四)平南支行 “石家庄企业经贸物资公司”77万元抵债资产。石家庄企业经贸物资公司于1996年8月28日从平南支行贷款40万元,以其法人代表高玉良购买的位于石家庄中山路南三条“中国小商品第一市”20个价值107.88万元的摊位作为抵押,1996年12月27日到期。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1998年下半年三方签订抵贷协议,并于1998年12月29日转入抵债资产科目。2004年期间,市中院执行拍卖“中国小商品第一市”的商铺房产,用于摊位购买者的个人债务兑付。由于种种原因,支行未能得到任何赔偿。目前该抵债资产余

额为77万元,已无对应实物。

(五)金桥支行“石家庄市通用电器总厂”120万元抵债资产。石家庄市通用电器总厂于1995年8月10日在金桥支行贷款210万元,期限3个月,借款人以桥西区经三条19号地产及地上附着物作抵押,抵押物为土地2.7亩,房产1535平方米。贷款到期后,由于借款人经营严重亏损,支行与其协商1995年12月达成协议,将桥西区经三条19号院的所有房地产转让给支行抵偿贷款。金桥支行1997年8月办理完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支行与河北通力房地产公司达成房产购买协议,转让价格210万元。该公司付款90万元后将支行将房产过户至对方名下,剩余120万元至今未付。

目前该笔抵债余额为120万元,无对应实物资产。

(六)运河桥支行“石家庄市长安化工机电公司”190万元抵债资产。

石家庄市长安化工机电公司于1994年9月2日在运河桥支行贷款300万元,因经营不善,贷款到期未能偿还。该抵债资产剩余190万元,十级分类为损失。贷款到期后,借款人用奔驰和本田两辆汽车抵偿贷款190万元。汽车抵债后,当时的信用社主任将奔驰车交给河北富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代为保管,被河北富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抵给

工行的投资公司,目前,已无法收回该车。本田车已于1998年丢失。目前该抵债余额190万元,无对应实物资产。

(七)青园街支行“河北省标牌厂”22.5万元抵债资产 河北省标牌厂于1992年11月30日在青园街支行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5个月,贷款到期后归还50万元,后无力偿还。该抵债资产抵挂账余额22.5万元,十级分类为损失。经支行多次催收,收回贷款单位河北省标牌厂抵贷车一辆(日本三菱吉普轿车)抵贷22.5万元。青园街支行于1999年委托某公司变卖,该公司将此车卖出,借口该车是走私车不能办理牌照和其他相关手续,拖欠车款至今不还。

(八)青园街支行“石家庄市杜克商贸公司”13万元抵债资产。石家庄市杜克商贸公司于1996年6月24日在青园街支行贷款30万元,期限10个月。贷款到期后,该公司仅归还贷款5万元,剩余贷款25万元没有到期偿付,经双方协商以本田车一辆抵债25万元。支行将车变现12万元,冲减抵债资产科目,现抵债资产科目挂账余额13万元。石家庄市杜克商贸公司于1998年元月被石家庄工商行政管理局郊区分局以石郊工商企处字(1998)667号处罚吊销营业执照。目前,该抵债资产挂账余额13万元,无对应实物。

(九)新华路支行“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街办事处经济委员会”44.124318万元抵债资产。

石家庄市新华区革新街办事处经济委员会从1995年初分别在新华路支行(当时的革新街城市信用社)贷款共计19笔,金额289.1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支行于1998年7月将“新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抵顶贷款289.1万元。

银行抵债资产可能要交哪些税 第8篇

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为征税对象, 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赋。银行收取抵债土地、房屋, 应当依照规定, 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起10日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在核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然后再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 依法向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因此, 权属转移合同何时签订是契税征纳的结点, 与产权是否过户无关。契税计缴时, 借记“固定资产房屋”、“无形资产土地”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交税费应交契税”科目。

2. 银行抵债资产印花税的征纳。

印花税是境内单位和个人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时按照规定缴纳的一种税赋。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 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简称贴花) 的缴纳办法。银行对抵债土地、房屋签署权属转移合同, 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在应纳税凭证上贴花;以及办理产权过户书据, 应当按抵债土地、房屋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因此, 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办理产权过户书据是印花税征纳的结点。国税发[1991]155号文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 (合同) , 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贴印花。银行购买印花税票时,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 银行抵债资产房产税的征纳。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屋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赋。银行抵债房产按原值 (协议或仲裁价) 一次减除10%~30% (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减除幅度内确定) 后余值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若出租抵债房产, 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缴纳房产税。银行抵债房产,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出租抵债房产的, 自交付出租房产次月起, 在抵债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税。因此, 持有、出租抵债房产是房产税征纳的结点。银行缴纳房产税时,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 银行抵债资产土地增值税的征纳。

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就土地价格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赋。抵债资产有偿转让并取得增值额的, 才征税;否则不征税。增值额为转让抵债资产的收入减除抵债金额及其转让时缴纳的税费后的余额。因此, 抵债资产转让且增值是土地增值税征纳的结点。抵债资产 (土地) 转让时, 视同转让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计提土地增值税时, 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若为不动产转让, 视同一并转让固定资产, 计提土地增值税时, 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5. 银行抵债资产土地使用税的征纳。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依照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抵债资产 (土地) 不在银行所在地的, 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抵债资产 (土地) 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 由实际使用人纳税;抵债资产 (土地) 为共有的,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分期交纳。因此, 抵债资产 (土地) 在县城以上是土地使用税征纳的结点。计算应缴土地使用税时,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科目。

6. 银行抵债资产车船税的征纳。

车船税以机动车辆、船舶 (简称车船) 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人, 以依法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车船为征税对象, 以车船登记地或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已纳车船税的抵债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 不再纳税;若抵债车船属新购性质,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以车船发票所载日期为准) 起按月计算, 计提车船税时,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7. 银行抵债资产增值税的征纳。

处置抵债资产税法上属于销售行为, 当银行处置的抵债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时, 应当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依法缴纳税款。

8. 银行抵债资产的纳税筹划。

飞利信:收购资产资不抵债存疑 第9篇

3月6日,飞利信发布公告拟使用自有资金238万元人民币收购北京汉威创信科技有限公司的51%股权,收购完成后,汉威创信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收购标的长期以来均处于持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局面,同时被购资产评估价值也颇受质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的股本结构却与飞利信子公司众华人信极为相似,股本结构均为飞利信持有51%股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人保中心)持有49%股权,再次与人保中心的合作也为此次收购增添了神秘的色彩。

238万元收购资不抵债企业

据公告显示,汉威创信100%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367万元,而公司收购上海锦镍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汉威创信51%股权所对应的价值为238万元。对于此次收购的原因公司表示,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会议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相关服务,按其具体内容可以划分为智能会议系统整体解决方案、电子政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筑智能化工程和信息系统集成、IT产品销售等四个方面。其中,公司电子政务业务与汉威创信主要经营方向在客户方面具有同源性,能够形成业务互补,提升公司在本业务领域的市场渗透率。

但是让投资者看不懂的是,在已公开数据来看,汉威创信长期以来处于亏损的边缘,截止2012年三季度该公司净资产为-41.73万元,负债总额由2011年735.46万元提升为1135.46万元,同时从业绩来看,2011年该公司营业收入798.34万元,亏损185.43万元,2012年三季度末营业收入为580.15万元,亏损金额持续扩大达到477.68万元,就是这样一家毫无价值的公司为何会受到飞利信的青睐?

公告显示,汉威创信成立于2003年,其主要业务来源则是一家培训网站,该公司经营的“中国国家培训网”显示已与9所高等学校的网络教育学院展开合作,为合作高校的数万名在册学员提供专科、本科数十个专业的学历教育服务,记者通过查阅中国国家培训网的排名,发现该网站价值实在值得商榷。截止3月6日,该网站alexa综合排名为1023297名,权威数据网站艾瑞甚至没有对该网站域名进行收录,对比具有相似业务的“中国培训网”,alexa综合排名为40948名,两者差距一览无遗。

进而,公司有关“主要经营方向在客户方面具有同源性”的说辞也备受质疑,业内人士指出,从飞利信发布的公告来看,汉威创信已发展了十年,但是仍处于亏损的状态,尤其负债率畸高,可见其客户资源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存在很大问题,这一问题从公司提供的数据也可佐证,截止2012年10月31日,汉威创信应收账款超过400万元,这就意味着汉威创信所提供的客户基础并没看上去那般美好,“这项资产的不确定很大,很可能对飞利信的业绩造成拖累”该业内人士表示。

股权结构似曾相识有蹊跷

不过,记者调查却发现此次收购或有其他意图,飞利信收购该资产后股权结构似曾相识。根据公告,收购完成后,飞利信将成为汉威创信的控股股东,拥有51%的股权,人保中心拥有49%股权,记者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飞利信现旗下控股子公司北京众华人信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之完全相同,是无意的巧合还是有意为之?

据飞利信招股说明书显示,2007年3 月20日众华人信股东会审议批准,上海河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发行人股东刘仲清签订了《股东出资转让协议书》,刘仲清受让上海河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众华人信51% 的股权,双方约定转让价款为300 万元。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为飞利信持有51%股权,人事部人事信息中心(即人保中心)持有49%股权。

实际上,飞利信作为一家面向政府的企业,一直以来主要客户均为各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飞利信在招股说明书对收购众华人信解释为“基于商业策略”的考虑,事实上与人保中心共同出资的股权结构确实为其增添了政府背景的光环,也成为其上市亮点之一,不过,这种优势显然只是保证了其顺利上市,并没在业绩有所表现,数据显示众华人信2010年度营业收入128.17万元,净利润仅为13.02万元,2011年年末营业收入为98.38万元,净利润34.8万元,而最近的2012年三季度公告,飞利信甚至未对该子公司的业绩进行说明,仅仅对该公司资产情况给予公告,可见该公司业务对于飞利信的整体业绩贡献度实在不值一提。至此,看来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以实现“背靠大树好乘凉”的愿望。

那么,此次与人保中心的再度联手,是为业绩锦上添花还是历史的再次重演?我们拭目以待。

记者采访:公司答非所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此次收购的众多疑问,记者曾多次致电飞利信,但数次拨打公司公开信息中显示的董秘办电话,或无人接听或以部门不负责为由拒绝,在互相推诿中辗转多次联系到该公司董秘许莉,但董秘以工作繁忙为由再次拖延,截至发稿时,公司回复的邮件仍由公司证券代表代为回复,且未对以上疑团给予明确回复,并对相关问题语焉不详,答非所问。

固定资产抵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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