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价值范文
公正价值范文(精选9篇)
公正价值 第1篇
在效率和公正的问题上, 形成了三大理论流派:第一派是以美国经济学家米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派别, 主张效率优先, 主张充分的自由竞争;而以罗尔斯为代表的第二派则与之完全对立;第三派以美国经济学家阿瑟·奥肯为代表, 主张在公平和效率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1]近年来, 我国对公正和效率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就。有的学者认为, 收入分配秩序的主要方向和体制框架应当是初始分配继续坚持主要由市场调节, 注重效率, 再分配要强化政府调节, 注重公平。[2]有的学者认为, 应当重新认识和评价“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提法, 因为其本身包含一些明显的局限, 只适用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 这一提法已开始对中国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3]有的学者认为, 效率与公正果真截然对立吗?答案是否定的。从逻辑上讲, 经济成长并不必然以牺牲公正作为代价。社会完全可以找到一种兼顾效率与公正的第三种选择。[4]
笔者认为, 公正与效率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 二者可以兼得, 并且公正可以促进效率。一方面, 公正有利于提高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效率的提高。因为主体内在的评价机制决定着他以什么样的方式和态度参与活动。如果一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秩序被认为是公正的, 主体就能够做出积极的反应, 其活动的结果也往往有较高的效率。反之, 他就会做出对抗性的反应, 其活动的效率往往是低下的。另一方面, 公正有利于为持续的效率提供保障。公正的实现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公共福利的改进, 能为持续的效率增长提供一个稳定的环境。在缺乏公正的社会, 经济效率不可能得到持续地维持。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 才能实现充分的社会合作和社会整合, 进而维持一种持续的经济效率。
二、公正有利于促进社会生活的协调与进步
社会公正是当代社会进步的内在属性与重要标志。[5]马克思指出, “进步这个概念决不能在通常的抽象意义上去理解, 应赋予它以具体的历史的含义”。[6]我们所理解的社会进步应该是不断实现和维护公正的社会进步。以我国为例, 改革开放初期, 由于我们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和增加社会财富, 因此, 围绕着“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 各种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逐渐显露出来, 社会不公问题随之出现。针对这种变化, 在宏观政策层面上对原来重点强调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和追求效率优先的原则, 开始逐步调整到以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政策上来。这些政策的调整从根本上可以防止社会两极分化的扩展, 实现社会进步。因此, 真正的社会进步必然要以社会公正为内涵和标志, 只有公正的社会才是和谐发展与进步的社会。
社会公正对社会进步具有很强的推动作用, 从某种程度上说, 社会公正既是社会进步的手段, 也是社会进步的价值目标。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社会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说, 一方面, 利益格局、社会关系、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模式和社会承受能力等领域都得到不同程度的优化;另一方面, 引发了大量现实问题, 如贫富差距拉得太大, 新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由小变大, 犯罪率居高不下, 腐败现象广为蔓延等等。要解决这些制约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问题, 就必须在发展战略和政策取向上有所调整和变化。近年来, 党和政府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明显体现出对公正的重视与追求, 如:关注“三农”问题, 采取了一系列扶农助农政策;发展区域经济, 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 通过“西电东送”、“西气东输”, 青藏铁路等一系列基础建设, 将西部的资源优势变为综合发展的优势等等。国家不断促进社会公正的过程, 也就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
在理论和实践中强调公正, 对推动现代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正是现代社会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公正涵盖了包括经济领域在内的社会各个领域。只有完整地遵循公正的基本规则, 才能建成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社会, 才能实现恩格斯所说的那样一种社会目标: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 “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7]) 公正问题是世界各国社会发展与进步必然面临的问题。纵观世界各国,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如何把握公正问题。
三、公正有利于更好地协调不同社会群体、集团、阶层之间利益关系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最根本的任务是实现人们在利益关系上的和谐, 而公正则是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的基础。从一定意义上讲, 我国当前利益格局的失衡主要源于社会资源和权利分配的不公正, 从而导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身利益方面的能力出现差异与失衡。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 在我国利益分化和利益结构调整的过程中, 要实现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 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容纳和规范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 实现社会资源和权利的公正分配。诚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在一个健全的法律制度中, 秩序与正义这两个价值常常是紧密相联、融洽一致的。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 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 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8]这是因为, 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 在这个合作体系中, 人们“对由他们协力产生的较大利益怎样并不是无动于衷的 (因为为了追求他们的目的, 每个人都喜欢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 , 这样就产生了一种利益的冲突, 就需要一系列的原则来指导在各种不同的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安排之间进行选择, 达到一种有关恰当的分配份额的契约。这些所需要的原则就是社会正义的原则, 它们提供了一种在社会的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 确定了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合理地划分利益是公正的深层本质。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 实现和维护公正, 就是要通过制度安排, 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配置, 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与他人的差距感到均衡, 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9]
参考文献
[1]李强:社会学研究与我国贫富差距问题[A].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2]李培林:关于中国社会分层的若干问题[A].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3]吴忠民:评“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A].中国社会结构变化趋势研究[C].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4]孔德元: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公正[J].理论与现代化, 1993, (7) .
[5]龚晓洁, 刘艳丽, 杜以芬:社会公正与社会进步的关系[J].理论学习, 2006, (7) .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 199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人民出版社, 1995.
[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公正价值 第2篇
为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强化宗旨意识、端正价值取向、切实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我们从公安队伍的历史和现实出发,提出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表述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它既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我们公安机关的时代要求、是我们的政治本色。更是我们自觉坚持的价值取向和行动指南。
“忠诚”是警魂,警察的忠诚是一种职业信仰,是警察对事业的追求、对职业恪守的行为标准,是一种尽心尽力、全力以赴承担责任的道德品质。这一价值要求,明确了人民警察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真正成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忠诚于党”是当代人民警察的政治本色,这使我国公安机关达到了历史上一切旧警察机关无法达到的崇高境界,也是我国公安机关与西方警察机关的本质区别。
“忠诚”是前提,是保证,是根本。“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尽己谓之忠。”“忠”,就是要尽心尽力、就是要全心全意。诚,就是要发自真心,没有杂念。“忠诚”意味着对崇高事业的满腔热爱、对理想信念的执著坚守。我们只有把“忠诚”铭记在心,牢记责任与使命,在日常检察工作的点点滴滴中,把自己的全部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上,心无旁骛地公正司法,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为民”,是我们党群众路线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执法为民是我们公安干警的宗旨理念,我们要做到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的最高位置。孩提时“包青天”为民请命的故事耳熟能详;新时期,宋鱼水等政法先进人物的事迹了如于心;参加工作以来,领导和老同志们对工作的严肃认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一丝不苟,都为我们树立了为民、亲民的学习榜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立足为民,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对自己工作最高的评判标准,以实际工作业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政者,正也”。“公正”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处事之基,是促进人民群众公正处事之首。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和“共同发展、共同分享、共同富裕”的原则,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的权益,激励全体人民在共建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要树立正确的公正观,公正不是绝对的、抽象的,只能是相对的、具体的。它不仅因时因地而异,甚至也因人而异;从大局出发,不得由于偏见、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自己的正确判断,不是狭隘地站在个人立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胸怀坦荡,光明正大,走得直,行得正,坐得端;严于律己、宽以待人,要求别人与要求自己要一样严格,时时刻刻、事事处处内得于己、外施于人。
“廉洁”,是一种品格,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也是我们公安干警的基本操守。在周邓纪念馆里,有总理穿过的一件衬衣,旧得换了袖口领子,当请他换新的时候,他总是说:“旧的还可以再穿。”总理逝世后,北京十里长街送总理、联合国总部前降半旗志哀,时任秘书长瓦尔德海姆说: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她的金银财宝不计其数,可她的总理没有一分钱存款。周总理永远是我们的楷模、我们的镜子、我们的榜样。“廉洁自律,恪尽职守,做党和人民群众放心满意的人民警察”,我们必须谨记在心,并付诸于行;清正廉洁,一尘不染,以对党和公安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树立新时期公道正派的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是我们的目标所在、职责所在、使命所在、方向所在。
公正价值 第3篇
一、对“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内涵
为了研究公正与效率的法理问题, 我们先分析其内涵
(一) 公正
即公平正义, 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 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 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公正是法律理论中最基础性的价值追求, 公正的价值渊源悠久, 源自于古罗马的自然法中的自然法原则, 是法律发展历史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的核心价值理论。笔者以词义解析为基本方法, 结合自然法学派中法的价值理论, 对“公正”的具体要素进行以下的分析:
1. 公正的公平价值:
公平是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要素, 在《宪法》中的规定就有所体现———“宪法面前人人平等”, 法的平等是弱势的平等, 即, 同样的主体在相同的情况下应得到法律相同的对待, 但不排除不同主体和情况下法律的区别对待。法的公平是法律能够作为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保障, 法律之所以能够合理地调整社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并能被公民接受, 就是因为法平等的价值追求使得特权不复存在, 每个人都能得到平等的对待, 这与现代社会对民主与法治的追求相切合。
2. 公正的正义价值:
正义, 是法律的终极目标, 是我国法律理性目标的指向。社会的发展, 必须保障正义, 正义的观念在法律中也有很深层次的体现, 法对正义的追求自古以来就没有间断, 公平正义都是法律内在的应然价值。法对于正义的体现, 主要是对个人基本权利义务的保障和实现。正义的理解是多层次的, 可以分为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 前者是指在结果上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保护, 后者则是指通过遵守法律的规则, 以法律构建的正当程序来保护个人合法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在实践中行政主体往往偏向于实体正义的实现, 而司法机关则追求程序正义的构建。
(二) 效率
即行政法中的“行政效率”。效率原则是经济学中的基本价值追求, 即投入与产出的最优化。行政效率是指行政法律制度要以尽可能小的经济耗费获取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效率表示使价值最大化的资源配置”。具体来说, 行政效率主要包括三个基本要素:
1. 行政行为的速度:
行政管理行为完成是效率的外在表现形式。行政行为的完成速度不是越快越好, 也不是越慢越好。行政行为的速度是相对的, “快”和“慢”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完成, 是行政相对人、第三人或公众认可的时间。
2. 行政行为的成本:
行政主体的投入成本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管理研究课题, 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即行政硬件成本、行政业务成本、行政人员成本。对行政行为成本的计算必须综合考虑这三个部分各自的成本及总和。
3. 行政行为的正确性:
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是行政目标的核心。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实现公权力、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 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保障公众公平与公正的实现。行政主体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制定的公共政策为基础, 在充分兼顾整体利益合理的基础上, 积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是针对特定、具体的行为而产生的合法、合理的行为。行政效率原则理论上的价值追求反映到实践和制度中, 包括三个具体的内容: (1) 行政组织精简:行政组织应该在行政人员的数量、规模、结构、年龄上保持恰当的维度, 实现行政人员阶梯式结构, 实现组织机构的科学和优化。 (2) 行政程序规范化、渠道多样化:加强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删除繁琐和不必要的环节, 明晰行政程序的具体内容和时限。 (3) 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通常状态下, 行政组织依法行使行政行为, 但是在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 行政管理范围日趋扩大, 行政主体在法律规范允许的权限内, 会通过自由裁量权来实现行政管理。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可以有效节约行政人、财、物的成本, 节省大量时间实施行政行为。因此, 行政组织对国家、社会、公众作出行政决策时, 需要认真考量目标实现和可能的成本要素之间的关系。从中择一最优方案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
二、公正与效率在价值上的选择
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 公民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的参与不断增多, 政府的行政功能内容和范围也日益宽广, 行政行为已经触及、延伸至社会活动的全部。可见, 然而部分法学理论对政府行政的消极态度以及对公权力的绝对规制, 显然已经与行政目的脱节, 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政府行政权的需要。
(一) 公正的选择
法学理论中法的合理就是合法, 即以绝对的法律规范来规制行政主体的公权力, 保护私人的合法权利, 从而实现公平正义;法的秩序就是一切行为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一切权利义务关系都受规范化的法律的调整。可以看出, 在法学理论下, 极其重视对法的普遍性价值———公平正义 (以下简称公正) 的实现, 对公权力持规制的消极态度。
(二) 效率的选择
在法律实践活动中, 公正与效率的冲突是一目了然的。实务中, 司法者和执法者往往只是一味地贯彻执行各自追求的价值———公正与行政的效率。行政活动割裂了法律价值的连续性, 公正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选择几乎贯穿了现代行政的全程, 触及各个方面。追求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就必须遵循行政公开、公平的基本原则, 严格遵守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法律内容, 这势必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 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大行政人、财、物的投入。目前, 行政执法活动对公正与效率的理解与标准各有界定, 两者的法律价值分离, 处于“两级分化”、“各自为政”的状态。此外, 当公正与效率出现法律冲突, 也少有居间合理的选择维度, 这种法律发展状况严重阻碍了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和市场经济的同步发展。
三、效率和公正的冲突表现
通过上述对公正和效率的内涵分析可以看出, 公正与效率, 并不是简单的相合或是对立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这两个基本价值包含了很多价值要素, 包括“自由裁量与依法行政,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 公权与私权, 市场经济与社会秩序, 正确性与合法性;功利主义与人权, 社会整体秩序利益, 正当程序与实体正义等等”。这些具体的价值要素并不是分离在公正和效率各自的内涵中而是交融在二者之中。也正是这个原因, 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交叉的, 既相合又冲突。一方面, 公正与效率是休戚与共的关系。公正可以通过效率得到快速实现, 效率需要公正的形式进行表现。另一方面, 效率与公正又迥然有别。在现实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冲突之处:
1.公权的公信力与私权保障的冲突。公权可以视为国家权利, 私权可以理解为公众个人的权利。公权与私权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公权能够保障私权的实现, 他们的目标是完全吻合一致的。另一方面, 公权与私权在某种特殊情况中是冲突、对立的, 公权的实现会侵害私权的合法权益, 即使在补偿实现后, 私权的利益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和牺牲。
2.实体正义与正当程序的冲突。实体正义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主要是孰先孰优的适用问题。在价值与效率的法律实践中, 往往会出现重程序轻实体正义的倾向;亦或是重视实体正义轻程序的偏失。
3.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博登海默说:“公共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 它并非所有社会成员利益的总和, 社会成员的利益有时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 且不同成员间的利益也会产生冲突, 甚至侵害和危及到公共利益。”因此, 法律实践中权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 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
4.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冲突。公正与效率的冲突, 实际上代表了传统法学价值与行政和市场经济的价值追求间的冲突, 二者之间一方面不能非此即彼, 要兼顾法律、行政、经济三方面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二者之间不可能兼得, 必然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做出一定的取舍与选择, 这也是法律精神的精髓所在。显而易见, 对公正与效率进行法律价值的衡平, 是合理解决冲突的唯一可行性方法。
四、构建公正与效率的价值衡平内容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对各种价值追求的侧重 (包括私权, 公权, 秩序, 程序, 行政管理, 效率等) , 是一种价值的取舍———公正与效率。这种价值关系, 是法的一般价值与行政管理需要, 是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个人与社会等方面不同价值追求交织的综合体现, 是行政法学领域基础性的总结和概况。笔者认为, 构建合理的公平与价值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 衡平的方法
价值及利益的对比权衡, 即将公正和效率所蕴含的价值要素进行对比, 比较二者对结果造成的影响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利益和各自所付出的代价, 综合考虑, 选择成本最小, 效益最大的一方或是二者的融合, 并以此制定实施合理的行政行为。
1. 严格遵守法律时效。
法律时效是法律规定的某种事实状态经过法定时间而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 应该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权利。逾越法定时效, 行政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而言, 在法定时效内, 应该充分行使法律允许的权利, 例如听证、复议、诉讼等权利, 逾期不用视为放弃。可见, 时效制度可有效地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平,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2. 教育培训。
行政法的价值体现需要执法者付诸实践, 执法者传达着法律意图, 决定着法律效果, 因此, 执法者的职业素质也影响着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强化对执法者法律教育、定期举办不同层级、不同地域执法者的培训, 灌输正能量的职业道德、学习最新的执法法律规范、总结交流先进的技术经验等, 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提升行政法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
3.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可以有效地推动和提高行政法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健全的法律价值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立法机关监督、党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新闻媒介监督、人民群众监督;建立健全行政责任的追究制度、倒查制度, 保障行政执法权利义务的全面实施, 保证行政法价值公平与效率的顺利实现。
(二) 衡平的标准
构建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模式, 不仅是法律价值经久不衰的话题, 也符合我国法治社会的执法发展趋势。笔者认为行政执法行为中, 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互相弥补、互相促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价值位阶顺序:
无论是一味的追求法律价值的公正或效率, 还是旨在兼顾公正和效率的融合, 在价值实现中都应该严格遵循这样的顺序, 即:个人基本权益优于公共利益;个人一般权利在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让位于重大的公共利益;生命健康权优先;程序优于实体;有例外的实体正义经法律规定优于一般程序。
2. 行政效率与公正的定量分析标准:
行政效率的利益和成本, 可以按照行政人员、行政设施、行政立法程序三个部分来进行考量和计算。公正的内在要求与成本的最优量化, 要囊括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全部收益或损失。
总之, 行政效率和公正的价值冲突, 是行政法学乃至整个法学领域的基本价值冲突, 正确客观地看待二者直间的交叉关系, 并构建完善的“公正———效率”衡平体系, 是解决这一冲突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肖海龙.设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冷思考[D].中南大学, 2013.
[2]张春莉.论行政法的平等理念——概念与观念[J].文史哲, 2005 (5) :151-157.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M].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7:297.
[4]李京怿.浅谈如何提高政府工作效率[J].企业文化 (下旬刊) , 2011 (10) :16.
公正价值 第4篇
方正县交通管理大队方正镇中队协管员:王钊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要求总结政法各单位的探索实践,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为“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我通过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第三次党代会会精神深刻认识到面对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严峻考验。如何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带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课题。始终保持政法机关、政法干警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大限度地防止脱离群众、丧失民心的危险变得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为紧迫、更为重要。只有把政法工作深深地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才能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铜墙铁壁。坚持以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努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机关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目标追求必须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合法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政法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最牢固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1、坚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不动摇,夯实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坚持执法为民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天天与群众打交道,一举一动、一言一行群众都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工作搞得好不好、人民满意不满意是最高评判标准。要树立强烈的百姓情怀视百姓如父母、待百姓如亲人、情系群众、感恩群众、敬畏群众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努力从灵魂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真正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真诚倾听群
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真正把执法为民各项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向广大群众传送党和政府的温暖。
2、深入推进平安建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愿望和期待越来越强烈,期待有一个更加安全、更加祥和、更加平安的工作生活环境。
3、加强岗位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增强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各级政法机关坚持送温暖、送服务与保平安、保稳定相结合;听民声、访民意与促工作、强队伍相结合。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新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传媒,进一步拓宽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渠道。总结推广近年来政法机关创造的“登门入户走访”、“大接访大下访”和开门评警等做法经验,扎实推进街乡镇综治信访服务中心和三级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社区检察室、社区警务室、社区法庭、社区司法所、社区综治信访服务站,形成了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广大政法干警练就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三懂四会”的硬功夫,努力成为群众工作的行家里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人民群众参与政法维稳工作的新途径,充分发动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扎实
理性与公正 第5篇
但是,这是市场经济精神吗?我从两本著作中,听到了完全不同于上述思潮观念的声音。
从哲学史来看,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一九八七年版)与日趋主流化的实证分析相比,是很出格的。康德关于现象与本体的划界,对于后世更多地意味着防止形而上学越的禁令。可是,研究物性的自然科学谨守现象界、不语怪力乱神诚然有益,但以此限定人性,人性也就混同于物性了。十九世纪的心理主义与实证分析的社会学囿于人的现象界经验,从而只看到人的贪欲及强力剥夺(不正义)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然因果关系。然而,“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并且是最大可能数额的金钱)的追求,这本身与资本主义并不相干。这样的欲望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侍者、车夫、艺术家、妓女、贪官、士兵、贵族、十字军战士、赌徒、乞丐均不例外。可以说,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在学习文化史的入门课中就应当告诉人们,对资本主义的这种素朴看法必须扔得一干二净。对财富的贪欲,根本就不等同于资本主义,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倒不如说,资本主义更多地是对这种非理性(irrational)欲望的一种抑制或至少是一种理性的缓解。”(第7—8页)韦伯并非不承认投机、劫掠、殖民等非理性活动的史实性,但却视之为形成独立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前史:十六世纪的资本原始积累不仅不具有典型性,而且与独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本质关联。韦伯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著名的抽象是:“理性的”(“rational”)。“理性的工业组织只与固定的市场相协调,而不是和政治的、或非理性的投资赢利活动相适应”。(第11页)市场经济的精神,本质是“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作为市场经济的“商业化、可转让证券的发展、投机的理性化、交换等等一类东西也是与之联系着的。因为,没有这种理性的资本主义劳动组织方式,所有这一切,即便有可能,也绝对不会具有相同的意义”。(第12页)
韦伯所谓“理性”(“Vernunft”,英译“reason”)具有二重性:就其辞源本义,它属于康德三分法中本体性的理性;但就其应用含义,则是指以复式簿记为典范的核算与筹划,属于“知性”(“Ver-stand”,英译“understanding”)。因而,“理性的”,是本体作用下的(现象界),这种现象的原因并不在现象界(不属自然因果),而必须上溯升华到本体界(即康德后两部批判所强调的“自由因果”)。这不是纯经济(形而下)现象,而是具有形而上背景的“经济伦理”。如韦伯所述,理性行为诚然攸关经济功利生命线,而理性精神却非功利态度所能造就。用功利主义解释理性精神的起源,那是倒果为因。(第139页)于是,“以其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方式为特征的这种有节制的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第13页),被韦伯溯源于新教伦理,转化为“近代经济生活的精神与惩忿禁欲的新教之理性伦理观念之间的关系问题。”(第16页)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J·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八八年版,第1—2页。)这些话在许多当代中国人听来无疑是迂阔的人文抒白,它与当务之急的市场经济之格不入也是无疑的。然而,《正义论》正是以“正义”对自由市场经济制度理论基础契约论的更高、更本质的抽象而获得“当代经典”殊荣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为共同体的价值安排了一个中心地位。”(第255页)同韦伯所说的“理性”、“天职”相仿,公平正义也是对商品经济本质属性的形而上抽象。
亚理士多德《伦理学》就已指出了交换的可能性以交换双方的等一性为基础,这就产生了公平观念。由此引出的辩证关系是:公平观念以商品交换为经济基础,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及观念也是商品经济发育的保证条件。马克思因而说:“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等同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74—75页)由此可以明白,何以从古罗马法学家到中世纪教会作家的“公平价格”论及古典经济学的劳动价值论,会与契约论民主政治、法国革命“平等”口号结伴而行。
公正观念攸关市场经济赖以成立的大前提,因此它虽然基于商品交换的工具理性,却渐渐获得了价值理性的本体地位而不再能还原、归结于操作需要。对公平正义这种本体性的强调,是《正义论》区别于功利主义的最重要特色。“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不受存在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判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第252页)“仅仅效率原则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正义观”(第67页);必须坚持“正义对效率的优先性、自由对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优先性”。(第252页)这一优先性既拒绝以黑格尔的总体历史辩证法为辩词牺牲多数人的现实利益,也拒绝对少数牺牲者卢梭式的漠视。公正原则必须至高无上(罗尔斯甚至力图回答并涵摄马克思关于资产阶级法权的责难)。但坚持公平正义就是坚持健康的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精神,因此,公平正义超越效率,“是以一种与它相容的方式超越的。”(第66页)反之,对公平正义这一阿基米德支点的任何动摇,都将从根本上危及市场经济。
当前最可忧的是以某种似是而非的历史表象(例如资本原始积累)为根据或借口,在批判传统道德同时否定道德本身,传播弱肉强食、生物生存竞争性的“市场经济”观念。这种非道德化与市场经济建设恰是南辕北辙。有人称“平等是一笔高尚而沉重的遗产”。然而,毋问中国何曾有过真正的平等,即在当今权益分配变动格局中,以权势为中心的等级差别千变万化地同商品经济的个人行为结合,不仅无公平竞争可言,甚至还窒息竞争,以至经济学家惊呼此种“无竞争(非公平竞争)的市场比没有市场更可怕”!(吴敬琏语,见《中国工业经济研究》一九九二、六)实际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起点阶段,普遍的竞争还未到来。但这起点正对应着作为市场经济公正原则逻辑第一环的原初状态。当这种已经不平等的起点差距被无意有意地混淆为正常竞争机制下的分化时,某种非正义非理性的阴影就先已投向了中国市场经济前景。
公正价值 第6篇
一、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的理性回归和现实重构
1.学术权力边缘化的历史背景和信念回归
在一元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权力处于绝对的主导和支配地位,学术权力所能拥有的办学自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等权力,在计划经济的管理体制中被逐渐消解。同时被消解的,还有人们已经在精神观念和价值取向层面建立起来的对学术自由的尊重和保障。市场经济时代到来后,学术权力重新回归,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但直至当前尽管在理论认识上并不存在太多的分歧,高校学术权力被边缘化仍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在于,行政机制代替了学术机制,行政管理代替了学术管理,行政权力代替了学术权力,行政群体代替了学术群体[1]。
李灵莉分析了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合法性流失的历史原因,随着国家对民国大学的全面接管和社会主义改造,在制度层面《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使得高校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政府的一元行政管理,大学丧失了制度建设的主体权力;认知层面,知识分子思想改造及后来持续的政治运动,渐渐使得学术权力及其合法性不再是大学主体共有的精神追求和价值取向;身份层面,教师的自由聘用变成了体制内的国家工作人员,教师失去了独立学术主体的身份,高校也没有了彰显学术权力的能力和动力。自此,行政权力牢牢占据了高校权力的中心。
近年来,学者不断的呼吁、高校不断的争取、政府不断的努力,学术权力回归已经在理论探索、舆论共识、组织目标等方面和层次取得了不 同的成果,特别是思想理念的共识方面。可以说,学术权力合法性的思想基础已经重新在国家、社会和高校中重新建立起来,为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和舆论氛围。但是一个尴尬的现实是,尽管当前大学学术权力呈现多样化的组织支持模式,但学术组织表达弱化、虚化、分散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学术权力运行目标的模糊、组织结构的松散、权力强度的偏弱,直接导致大学学术权力依附特征更加明显[2]。
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重构的现实路径
回到当下,当代大学组织所担负的复杂使命、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组织自身在整个社会中的现实地位与作用,及其与政府、社会的复杂关系,包括办学资源的获得、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科学研究活动的创新等,在应对内外部复杂关系和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了高校事务的多样化和繁杂性。特别是随着大学的发展,大学利益主体的多元分化愈发明显,大学治理结构由简单变得复杂。大学的利益主体涉及政府、社会、家庭以及大学管理者、大学教师群体、学生群体等多个方面的力量,而且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大学,介入大学的事务。
大学治理机构其实就是一种利益协调结构,由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大学,已经是一种共识。然而不管哪一个主体,他们都带有本位主义色彩,都不可能完全代表大学的自我成长和自我发展意愿。因此,要使各个利益相关方在一个协商、平等的氛围下,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欲望,而非哪一种权力和声音的绝对主导,就要建立一个监督和平衡机制,各方权力不仅需要一个准确的定位,还需要一个实现的途径。简单地将学术权力在大学组织中的地位与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建立以来哪怕是与民国时候的大学相比,也是不客观的,特别是面对市场经济时代,大学组织要面对各种利益要素和时刻变化环境的前提下。
由此看来,学术权力尚未具备迅速完全回归的现实环境。一方面,学术权力在经历了长期的消怠和弱化后,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具备立刻走向高校权力中心的现实能力,尤其是在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尚没有完全厘清的情形下。另一方面,学术权力成为高校权力的中心,与学术权力走向高校权力的前台也有着一定的区别,权力中心,体现了高校对学术权力的尊重和维护;权力前台,体现了高校以什么样的权力形式实现大学的治理,至少在当前还不可能由学术权力主导大学的完全治理。从而一厢情愿地、简单急切地将学术权力迅速推向高校权力的前台是不合适的,也是不尊重事实的。学术权力需要在现有的大学治理结构中寻求一种恰当的实现途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出台为这种可以实现但需要深化完善的途径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关于高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的价值取向
1.学术委员会运行的现状
清华大学、复旦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的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甚至委员,这种现象被大力渲染和描绘为高校去行政化的典型行为。果真如此,就实现学术权力回归了吗,现实给出的答案是否定的。正如北师大校长钟秉林自己认为的那样,这只是改革的一个方面,关键是学术委员会的功能定位和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否明晰并得到保证,如果委员会只是起咨询作用或者决策效能不明,并不能体现改革的本意初衷,另外,从国外情况来看,不少大学校长也兼学术委员会主任,作为平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桥梁[3]。
事实上,这些被形容为高等教育改革的破冰之旅只是看上去很美,如此成立后的学术委员会,虽然呈现出学术自主、教授治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特征,但没有有效的机制确保学术委员会的正常 运行,最终做出决策还要依靠学校领导和相关行政部门。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有意回避使得学术委员会参与不够。现有的学术委员会规程虽然规定了一些学术事务决策和学术水平评价活动应当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决定,但在日常管理中除了学科专业设置、学位授予、学术争议处理等事务会启动学术委员会的程序,更多的涉及学术资源分配、学术成果评价、人才评审推荐等方面的事务,由于其具体承办工作在行政部门,往往通过一个选择性地组成人员的所谓评审小组或专家小组进行决策,直接回避了学术委员会。
其次,学术委员会成员行使权力的能力不足。学术委员会成员特别是一些各学科、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其行使学术权力的能力不足,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可否认,即使是学术事务的评议,也不只是简单的运用专业领域内的知识,更多的学术事务的决策往往是综合性的公共决策,而不只是单一的学术水平的评价,这就需要专家学者对事务或事物历史的发展过程、当下的发展现状、未来的发展方向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一些专家学者平常专研于本专业本领域的学问,对做出公共决策应当掌握的政策条件、公共知识、背景环境不熟悉、不了解,直接造成了决策水平不高,甚至有一些以学术委员会名义做出的决策有学术暴力的倾向,这也是一些行政部门有意回避学术委员会决策的原因之一。
再次,学术决策程序形式化倾向使得决策质量不高。高校里的很多事务召开学术委员会往往是形式,党委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才是最终决策力量。由于缺乏相应的运行保障机制,学术委员会实际上只是一个议而不决的非独立性机构,或者只起到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谋、咨询的作用,学术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被边缘化了[4]。由于专家学者对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策效力持不肯定乃至怀疑的态度,从而在有限的决策过程中随波逐流,不持有、不表达个人独立、客观的立场和意见,使得学术决策质量不高,给予行政权力更多干预的口实。
2.学术委员会如何表达和实现学术权力
目前,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高校学术治理体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把学术委员会设为学校层面的最高学术决策组织,其下包括学位、教务、学科队伍等各分委员会;另一种是各类学术方面的委员会。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程序公平与价值公正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取向问题,两者是相互矛盾,还是可以兼顾,关系到学术委员会运行的效益和效率。
首先,辨证看待公平与公正的关系。
公平是一种工具理性,而公正是一种 价值取向。公正是现代社会运行和发展的最为基本的理念依据。同公平强调客观性、同一尺度的做法相比,公正对于社会具有一种基本的价值取向的意义[5]。从学术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看,包含审议决策权、评定权、咨询权和学术纠纷裁定处理权等四个方面。这些权力的运行表面上看是在对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模式与教学计划、科研成果与方案、学风建设等方面进行学术评价,事实上更多的评价事务体现为学术资源在校内外不同群体间的分配,利益分配才是其中的最为关键的问题。
因此,保证程序公平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但学术资源分配是集中力量做一件有意义的事情、打造一个学术达人或者团队,还是遍撒胡椒面,保证面上的公平,扶持所谓的弱小,是一个在现实决策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从这一点来说,程序公平是手段,价值公正才是追求;程序公平不一定导致价值公正,价值公正却需要程序公平为前提。一个有意思却很普遍的现象是,在一些涉及资源分配的学术评价活动中,行政职能部门有意识地、选择性地抽取了学术委员会成员中的某一些人组成一个评审小组,以这些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确保某一个具体对象获得或者丧失学术资源。这就是典型的看似程序公平却不显价值公正的例子。
其次,制定权力清单以彰显权力公开。
就现实而言,程序公平与价值公正有时候是一种两难的选择,维护程序的公平很可能导致价值的不公正,维护价值的公正有可能需要牺牲程序公平为代价。如果能在行政权力的框架内把学术权力行使的制度环境、实施条件完备起来,那么就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中的作用,兼顾程序公平和价值公正。制定权力清单是关键。其具体做法是:将行政部门涉及学术评价的所有具体的事务和事项全部在校内进行信息公开,注明学术评价的主体、条件、标准和程序,而不是笼统地在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说明学术委员会可以做些什么,这可以最大程度地接受监督,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涉,做到程序公平基础上的价值公正,避免在具体学术事务中选择性召开学术委员会。
最后,加强学术权力治理体系自身建设以提升公正评价能力。
加强学术权力治理体系本身建设,不仅包括提升学术委员会成员的学术评价的能力,而且要提升基于公共管理思维下的决策水平与能力。学术权力回归需要一定的时间条件和制度空间。在当下,要体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治理框架的内涵,我们仍然需要以行政权力的形式来召集、引导、协调学术权力的行使,一味地强调学术权力直接行使权力,尽管意愿很美好,但罔顾事实,也是一种不客观的态度。
摘要:文章对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本质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了重新认识,指出学术权力对于大学组织具有天然的合法性,附着于学术权力产生的高校行政权力与外部行政权力具有本质的不同。高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需要以行政权力为形式,召集、引导、协调学术权力的行使,并兼顾程序公平和价值公正。
公正价值 第7篇
一、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明确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 “强调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形成高效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内容, 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强调, 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担负着保障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 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检察文化中所包含的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能力都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 影响着法律的实施与监督过程, 影响着法治社会建设进程。思维引领行为,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检察文化中渗透出的法律理念与思维模式, 是检察行为的重要指引, 因此在新时期提高检察工作效率的根本在于与时俱进的增强法律思维建设, 以检察文化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真正做到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思想建设与行为方式, 以思想建设为基础着力点, 不断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同时引领检察工作发展, 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切实落到实处。
二、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保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是检察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之一。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围绕推动经济发展, 找准社会发展的切入点, 将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 紧密结合全国经济发展战略;应进一步围绕促进和谐稳定, 找准社会发展的结合点, 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 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 突出打击严重威胁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性犯罪;应进一步围绕保障民生民利, 找准服务社会发展的着力点, 关注民生的法律问题, 切实为群众答疑解困, 全面普法促进全民守法的实现。从坚持公平、正义、规范执法角度出发, 作为基本依托, 将服务大局作为进一步工作重点, 增强服务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检察机关在工作过程中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客观表现, 会影响群众对于检察工作的社会评价。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正面积极展现检察机关的工作行为, 是使社会评价检察机关工作成效的重要感知, 是传播检察工作与法律内容的重要着力点。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方面加强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检察工作内容, 另一方面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工作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保障治理地方发展, 将检察工作放入地方发展大局中, 在工作方式上, 办案考虑发展, 做到与大局合拍共振。将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贯穿在检察工作实际与理念之中, 切实为社会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以提升司法公信力。
四、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追求
检察文化建设服务于检察工作, 是检察工作的动力源泉, 是基本行为准则, 更是贯穿于检察工作始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检察文化的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建设有助于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一方面加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思想建设, 思想引领行为, 加强能力教育, 从根本上形成价值观念推进检察工作具体实施, 做到思想过硬、业务过硬;另一方面加强公正、文明、规范执法队伍建设, 增强检察队伍整体性的检察工作氛围, 打造一支责任过硬的检察队伍, 从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更为重要的是以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加强廉洁教育, 依法公开运行环节, 加强内部自我监督保障, 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以坚持公正、文明、规范执法作为检察文化建设的根本追求, 同时以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工作发展, 两者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刘伟发.关于检察文化核心价值观之探析[EB/OL].中国励志网, 2012-06-06.
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第8篇
一、程序公正的含义和特点
(一) 程序公正的含义
程序公正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活生生的正义”, 是指从事法律行为做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能够公正、公平的对待。程序公正的思想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并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在英美等国的法律中, 都有关于程序公正的“正当法律程序”等有关规定, 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成了西方国家和民众对于司法程序公正的观念认知及制度保障。简言之, 程序公正实际上主要包括的是如何实施法律原则规则以及违背法律原则规则后如何进行处罚等两方面问题。
(二) 程序公正的主要特点
一般来说, 程序公正主要具有如下两方面特点:一是程序公正具有高度的独立性。相比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具有内在的、本身固有的独立价值。在程序公正的理念之中, 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权利义务及操作方式等被加以明确规定, 司法人员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就具有了十分明确的工作流程及模式。在这种情况下, 各种影响到司法公正的因素得到有效排除, 当事人将会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二是程序公正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程序公正的原则中, 法律的实施过程、模式及法律运用等方面带有很强的稳定性, 诉讼双方在稳定的法律流程和模式的框架之下平等地进行诉讼活动, 从而确保诉讼双方均等地享有法律的保护。
二、实体公正的含义和特点
(一) 实体公正的含义
相比于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又被称为“看不见的公正”, 是指“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来公平、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实际上, 实体公正体现出的是法律在制订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公平和正义原则, 以及其在执行实践中所达到的公正效果。很多学者提出, 实体正义需要综合考量各个司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强调权责一致, 即法律执行的结果具有正当性、道德性等。
(二) 实体公正的主要特点
实体公正主要具有两方面特点:一是实体公正强调结果的公平正义。实体公正注重法律执行结果, 即结果必须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及多数公众的利益, 其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及衡量标准要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加以确定。二是实体公正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由于实体公正只能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来进行衡量, 因此在司法工作实践中, 由于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制度的认定存在偏差及不确定因素, 因此导致了实体公正也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
总体来说,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际上是司法实践的两个主要方面, 两者之间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
(一) 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
应当说,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首先, 两者的价值观念追求存在差别, 程序公正主要追求的是法律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即法律程序是否得到有效履行、法律条款是否完全适应等等;而实体公正则主要强调的是法律执行结果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及道德规范。其次, 程序公正主要是司法、执法等领域的公平正义, 而实体公正则主要是立法领域内的公平正义。最后, 实体公正带有强烈的道德属性, 即将法律执行结果是否符合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作为重要标准, 而程序公正则没有强烈的道德属性。
(二) 两者之间的主要联系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联系也是非常紧密的, 两者之间相互依存, 相互影响, 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基础。从两者的关系方面进行分析,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执行和适用程序, 才能够确保法律执行的结果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而实体公正则是程序公正的检验和反映, 集中体现出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否合理。总而言之, 为了充分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必不可少的。
四、如何有效平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总体来说, 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的司法实践过程中, 应当充分重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寻求两者之间的有效平衡。首先,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两者之间的平衡观念, 将两者视为推动依法治国实践的并重举措, 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其次, 要在立法、法律修订、执法等实践中切实维护程序公正及实体公正, 在实践中寻求两者的有效平衡。最后, 要建立有效地监督审查机制, 重点监督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原则的落实情况, 及时纠正各种破坏两者平衡的做法和行为, 通过引进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机制, 降低司法监督工作成本, 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通过上述措施, 在全社会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摘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当前, 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如何更加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 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受到封建思想的影响, 我国司法界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本文以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含义和特点为基础, 着重论述两者之间的关系, 并提出如何在推进依法治国实践中使两者得到有效平横。
关键词: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10.
严谨 公平 公正 第9篇
专业评委是专业化评选的保证
新闻摄影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领域。它的运作方式和从业人员都显示出这个特点。而“华赛”就是面对着这样一个专业的领域,这就意味着影展本身也要具有很高的专业水准。评委的职业素质更是影展专业化的根本保证。本次比赛的15位评委的身份可以分为记者、图片编辑、新闻摄影理论学者和负责新闻摄影的业务领导,可以说15位评委没有一个人是新闻摄影的“门外汉”,这在国内摄影比赛中“官员评委”和“赞助评委”(出钱赞助比赛的人担任评委)大行其道的今天显得尤为可贵。高质量的专业评委有助于保证影展评选结果的高质量。
评委“全家福”
评选过程中的争论多
本次影展过程中,评委之间的争论非常多。这些争论涉及到方方面面:意识形态的问题、学术观点问题、也有作品的艺术表现问题。但这些争论主要是业务观点的矛盾,而没有表现出明显的东西方的差别。概括起来,大多数争论集中在新闻性和艺术性的哪个更重要上面。国外有的评委比较注重作品的艺术性和形式感,中国的大多数评委更强调新闻性。另外国外评委还很重视照片的制作质量。国外评委很善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只要有不同的意见他们马上会提出来,这些讨论都是出于善意的目的,而不是吵架或者贬低别人。
中外评委在争论
准备工作细致周到
首届“华赛”在评选过程中使用的投票盒和“计票码”(俗称“华赛纽扣”)充分显示了影展主办者的良苦用心和细致周到的准备工作。过去的任何摄影评选,评委们总是把纽扣直接放在被选中的照片上面。这种做法的最大弊端是前面评委投的子会影响后面评委对作品的判断。而本次“华赛”则制作了大量的投票盒,每张(组)照片的前面都会放置一个这样的投票盒,评委投的票都放在小盒子里面。这样做不会影响到后面评委对作品的判断,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评选的公平。“计票码”是本届“华赛”的另一个创造。过去很多摄影评选中使用的“计票码”都是不同颜色的做衣服用的普通纽扣。而这次“华赛”使用的却是特制的纽扣。纽扣的正面印有华赛的标志,另一面印着评委的编号。15位评委,15个颜色的纽扣,每位评委从评选开始到结束都使用一个颜色和一个编号的纽扣。说到纽扣的制作还有一个小故事。因为纽扣的数量小,大生产厂家不愿做,小厂家不能保证质量。最后,还是一家生产纽扣的香港公司听说此事后认为这是向世界展示中国形象的好机会,当成公益活动接下了这个特殊的任务。纽扣上的标志和编号是用激光雕刻工艺做上去的,看上去非常精美。
投票盒
“计票码”(俗称“华赛”纽扣)
入围作品水平高
作为首届影展,“华赛”的主办者们并不知道会有什么样的结果。然而评选-结束,所有的人不仅松了一口气,还有喜出望外之感。中外评委对影展结果的一致看法是作品水平很高,达到了世界一流水平。评价一个影展的水平高低的唯一标准就是作品水平,对于一个年年都要举行的影展来说,每一次影展的入围作品都是下一次影展的“征稿启事”。从这个角度说,首届“华赛”的入围作品完成了宣传“华赛”、为“华赛”打基础的历史使命。
《海啸灾难》既获得了WPP“年度最佳作品”称号也在本次影展中获得好评。
“公平、公正”的最好阐释
3月22日上午,当评选进行到“日常生活类”时,来自美国纽约《新闻日报》的评委詹姆斯·都利举手向评委会主席徐祖根申请回避。他说:“评委们现在正在评选的这组照片,他过去在工作中见过,是他的一位美国同事拍摄的。”“华赛”评选现场的2万多张照片的背面除了有中英文图片说明外,没有任何作者的身份、姓名、所在单位的信息。就是说,如果都利不主动承认,根本没有人会知道此照片的作者是他的同事。都利刚一“坦白”,来自印度的评委潘加尔就率先回应:“都利主动申请回避,表明他非常诚实,他的品质令人尊敬。我相信他的投票一定是客观的。”徐祖根经过与其他评委商量后,马上宣布:“由于本次影展的评选规则未设回避制,所以都利无需回避。”话音未落,大家将目光转向都利,顿时响起热烈的掌声。掌声送给了都利,也是每一位评委共有的“公平、公正”的评选准则。
都利(右一)在认真审看作品
一次有主题的影展
“荷赛”和普利策评选是没有主题的,而“华赛”为自己确立了“和平与发展”这个主题。这是“华赛”区别于另外两个同类评选的重大特点。“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发展的总趋势,这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重大主题,也是新闻记者和摄影家应该共同关心与着力表现的重大主题。“华赛”确定“和平与发展”的主题,就是倡导新闻记者与摄影家通过自己的新闻摄影作品,履行自己的神圣社会责任,将人世间应弘扬的真、善、美铸成永恒,促进人类社会不断向人类共同追求的美好境界发展,完成新闻摄影记录现实、推动现实、保留现实的重大历史使命,倡导新闻摄影工作要努力实践真实的、健康的、奋发向上的新闻报道境界。确立了这样的主题,参赛者可以围绕保卫世界和平事业,发展、繁荣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文化事业,表现冲突和解决矛盾,展示人类生活的变化、进步、人的情感和命运。有利于参赛者把握影展规则,投送高水平的作品参赛。
评选现场
评后点评,气氛热烈
“华赛”的另一个特别举措是在评选结束后举行了一个作品点评会。这在国内其他摄影评选中不多见。点评会在深圳报业集团的一个礼堂中举行,大屏幕上放映获奖作品。由于时间有限(只有半天时间)点评的作品只限于金奖作品。每位评委讲评一张(组)作品。台下的听众都来自当地各报社的记者或新闻专业的大学生。点评会现场气氛热烈,每一位评委阐述完对作品的看法后,台下听众都积极提问。尽管有些问题属于枝节问题,不能影响对作品整体的评价,但评委仍然耐心解答。有时候,观众与评委之间会产生意见分歧,不过最后总能达成共识。可以说,点评会不是答疑会,而是一次不同文化背景、不同视角和观点的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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