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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公平正义范文(精选12篇)

公平正义 第1篇

仓庚喈喈, 采蘩祁祁。

今年的春天似乎在跟我们捉迷藏, 犹抱琵琶半遮面地走来, 未等人们一睹芳容便娇身一转, 不见身影。时隔半月, 两场大雪纷纷扬扬, 飘落京城, 瑞雪预兆好年成, 我心里充满着美好和希望。

几月来, 我国南方持续干旱, 干裂的土地, 似幼童干渴的嘴唇, 让国民忧心。三月, 北方的沙尘暴停歇几年后又卷土重来, 此次沙尘暴发生在今年的两会之后, 似乎验证着两会热点之一的环保问题已经成为决策者的当务之急。

本期“聚焦两会”专题, 关心的不是关于两会的宏大叙事, 而是关注到更多代表的代表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增强。

从3月3日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开幕, 到3月14日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闭幕, 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把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列为工作重点, 这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传递出希望和信心, 也为我国会计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本期杂志“聚焦两会”中解读了政府工作报告的财经关键词, 总结了两会代表关于财经的建言。

在“两会人物”专题中, 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刘公勤女士。

作为政协委员, 她肩负责任, 忧国忧民;作为公司总裁, 她一路走来, 诸多艰辛;作为评估师, 她坚守公平和正义;作为会计师, 她秉持一贯的踏实严谨。

“纳民众之智慧, 立国家之脊梁”, 刘公勤作为我国财会界为数不多的两会女性代表, 履行着自己沉甸甸的职责。

2010年1月1日, 有中国版“萨班斯法案”之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正式实施。监管部门今年将加大力度, 推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历史由此翻开新的一页。中国企业、中国资本市场乃至中国经济将依助内控这把利刃, 披荆斩棘, 进入良性的科学发展轨道。这一切, 都对企业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全面提升总会计师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是企业主管部门与业界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为此, “特别策划”为中国总会计师和广大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者完整而系统地总结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各类知识, 惟愿总会计师们能够掌握内部控制的制定原则, 结合企业的自身状况设计控制要点, 为建立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系统作出应有的贡献。

阳春布德泽, 万物生光辉。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14日上午闭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与中外记者见面, 温总理给记者作出了这样的回答:“我认为,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记得去年, 在国际金融危机横扫全球、愁云惨淡的时候, 总理一句“信心比黄金和货币更重要”成为鼓舞人心的最强声音。

宏图已有, 仍需努力。

安德拉德有诗曰:“在南方/土地散发出白色亚麻的气味/散发出餐桌上面包的芳香/阳光浅黄色的灼热侵占了水/它落在灰尘上/轻盈而炽热/就像落在诗中”

法律公平正义格言 第2篇

2、我知道怎样给自己公正的评价,我不自恋,还挺客观的。哪怕人人都说喜欢我,我也不会飘飘然,因为我很明白自己远没有做到一百分。同样,就算有人说我一无是处,我也不会介意,我很清楚自己做得并不差。

3、人最大的敌人就是你自己,所以和别人比不如和自己比,只有和自己比,才有知足感,增加自信心。不要拿别人的标准,总来衡量折磨自己,这样只会助长他人威风,贬低自己实力。遇到别人不公正的评论,只要不伤及到你个人的尊严,那就让他说去吧!

4、凡勇敢、克制、公正,比诸真德皆惟依智慧而立。

5、我提出:一个违反良心告诉他那是不公正法律的人,并且他愿意接受牢狱的刑罚,以唤起社会的良心认识到那是不正义的,实际上他表现了对法律的最高敬意。

6、时间是最伟大、公正的裁判。

7、为了自己想过的生活,勇于放弃一些东西。这个世界没有公正之处。若要自由,就得牺牲安全。若要闲散,就不能获得别人评价中的成就。若要愉悦,就无须计较身边的人给予的态度。若要前行,就得离开你现在停留的地方。

8、司法公正是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现的,对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众说纷纭。

9、我们要想涵养公正的品德,就应养成一种不苟的优良习惯。林肯

公平、正义 第3篇

材料一《中国青年报》记者赶在6月7日、8日两天到松原市扶余县采访。记者实地采访发现,在严查之下,高考舞弊禁而未绝。当时的场面令人震惊:家长公开在考场外谈论“抄”、“仪器”和“买场”(“买场”还真是个新鲜词);考试过后,学生公开谈论“刚才抄了多少”、“哪个没有抄上”。最让人目瞪口呆的是新华社报道:扶余县有两名女教师向考生出售高考作弊用的接听、接收工具27套,涉案金额40余万元。

材料二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6月14日报道,山西忻州市警方日前破获一起企图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高考作弊的犯罪团伙,涉案7人中4人是在校大学生,1人是中学教师。

材料三吉林省松原市高考舞弊事件、贵州六盘水高科技高考舞弊案、山西忻州市高考舞弊案,这已经是今年披露出来的较大规模的三起高考舞弊案件了。

【知识链接】

1社会公平的主要表现。

社会公平主要表现为社会为每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并使每个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劳动和贡献得到应得的利益。

2公平的意义或重要性。

维护社会公平,能促使社会合作取得成功,有利于社会合作的不断延续;能促进良好人际关系的形成,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能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社会矛盾,减少或避免社会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3維护社会公平。

维护社会公平不仅要靠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力量,而且要靠每个社会成员的努力。每个社会成员都要树立社会公平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侵害他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等。

4正义行为和非正义行为的划分标准。

凡是有利于促进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都是正义行为,反之就是非正义行为。正义行为应该得到人们的赞扬和支持,非正义行为必然遭到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5正义要求人们遵守社会制度、规则和程序,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1)为人正直。

(2)尊重和遵守社会制度、规则和程序。

(3)按照正义标准对人对事、做人做事,违反正义标准的事坚决不做。

(4)不伤害、不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

(5)鄙视非正义行为,劝说和制止非正义行为的发生。

6诚信无价。

(1)“人无信不立”。诚实是公民的“第二身份证”。一个人要想在社会上立足,并干出一番事业,就必须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

(2)诚信是金,是与他人合作交流的“通行证”。

7诚信做人到永远。

诚实守信是为人之本,要诚信首先要做到诚实,不自欺,实事求是,不说违心话,不做违心事。

【跟踪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据报道,2009年6月,山西忻州市警方破获一起企图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高考作弊的犯罪团伙,涉案7人中4人是在校大学生,1人是中学教师。你如何看待考试作弊这种现象()

①破坏了社会公平②有利于科技的发展③破坏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④有利于激发人们的创造力

A①②

B①④

c①③

D③④

2《中国青年报》松原市高考舞弊事件报道中的几个细节令人震惊:家长公开在考场外谈论“抄”、“仪器”和“买场”;考试过后,学生公开谈论“刚才抄了多少”、“哪个没有抄上”。最让人目瞪口呆的是新华社的报道:扶余县有两名女教师向考生出售高考作弊用的接听、接收工具27套,涉案金额40余万元。这种现象的存在()

①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②违背了社会公德,助长了社会歪风邪气③弄虚作似,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④是违纪、违法行为

A②③④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3作弊包括高考作弊近年屡禁不止。但高考舞弊案如此受社会关注,是因为它所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对考生、家长、老师以及对社会都具有独特而深刻的警示意义。这是因为高考舞弊()

①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国民实现受教育的权利②有利于提高国民受教育的水平③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扭曲人们的价值观④是非正义的行为,会助长社会歪风邪气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③

4近年来,人们对全国各地存在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差越来越关注,同时“高考移民”现象也愈演愈烈。尽管国家有关部门严堵“高考移民”,媒体也多次曝光,但是全国各地事实上存在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羞并没有消除,近来不断有呼声要求全国所有考生在高考录取分数线面前一律平等。这说明(

)

①社会需要公平②我国教育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③分数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更好地体现公平竞争④我们应该追求绝对的、完全的公平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①③④

D②③④

5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存在着“考试作弊”、“高考移民”、“学历歧视”、“职业歧视”等现象。面对这些现象(

)

①应制定正义的制度,反对歧视②要运用刑罚严厉打击③公民应自觉遵守社会制度、规则和程序④人们要树立特权意识,谋求最大利益

A①②

B③④

c②④

D①③

二、非选择题

6请判断下列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有人认为,考试不作弊就会吃亏。

7看右边漫画,回答问题。

漫画《高考》反映了什么问题?怎样才能解决漫画所反映的问题?

参考答案:

1.C

2.A

3.B

4.B

5.D

6.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理由:①考试作弊是不诚实的表现,是违背社会公平的行为,也是违纪行为。②作弊可能会暂时得到一些荣誉或利益,但最终害人害己。③要诚信首先要做到诚实,不自欺,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违背考试规则。④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为人之本,人无信则不立;诚信是金,是与他人合作交流的“通行证”。

效率与公平、正义 第4篇

关键词:效率,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的本质

对于后发追赶型国家, 效率不容否定, 在坚持效率的同时, 无法保证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 可能会在弱势群体追求尽可能大的利益的时候掌权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予以支持甚至压制。所谓的公平、正义包括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 其实际上就是关于财富分配的问题, 本质上是规则制定的问题, 因为分配是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进行的。程序的公平、正义包括机会的平等和规则的平等, 而实体的公平、正义包括源分配 (物质定价权即游戏规则的制定也即所谓的资本市场和计划统筹等的区别) 和第一次分配 (在游戏规则里创造财富后的第一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 (在按照第一次分配规则分配后的基础上掌权者进行人为的第二次分配, 目的是为了修正第一次“自然”分配所造成的矛盾、冲突也就是为了所谓的“公平”) , 还有所谓的第三次分配即规则的最大受益者向最小受益者所做的基于所谓的“人道主义”的“道德反哺”。

二、“公意”与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概念都是人类给予的定义, 确切地说是某些人给予的定义, 定义是基于一部分人的利益的基础上所做的, 而不是全人类的基础上即人民全体共同意愿的基础上或曰共同体共同意志的基础上或曰卢梭的“公意”的基础上[1], 因为在人类有史以来的历史进程中就没有存在过真正的全体人民的“公意”, 利益都是分散的, 也是因为有史以来就没有存在过共同的利益基础或曰经济基础 (原始社会所谓的原始共产主义不可考, 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 共同利益基础或经济基础的大同社会只是也许只能是人们的一种美好想象, 即使是这样所谓的大同社会也不是或曰未必是真正的“公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真正的公意最起码应是包含了人类所有的各个生活领域 (经济、政治、人文、道德等) 的基本原则的共识, 即需要给所有的社会领域都制定一整套游戏运转规则, 而这套规则需要得到全体所有人的同意, 这才叫公意, 所谓的有利于共同体的公意也是由某一部分人下的定义, 而不是真正全体人民共同决定的 (当然, 由实时的所有的全体人民共同制定, 满足所有人的要求本身是幻想, 但由此说明所谓的真正的公意就是不存在的) 。既然不存在真正的公意, 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公平、正义, 因为没有得到幻想中的公意支持的任何东西。就好像当今的民主、人权的话语权即定义权掌握在某些特定的国家和人群 (西方国家、个人、社会集团) 而不是所有国家共同的意志一样。现实的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 (哲学的理论上的是和否除外) , 因此就没有绝对的完美的定义, 也就没有绝对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 鼓噪公平和正义这些声音的肯定不是全体人民的意志, 那也就没有了绝对的权威, 公平和正义都是相对的, 都是一部分人的意志。既然不存在绝对的公平和正义, 那现在的或曰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在本身存在“原罪”的情况下去定义公平和正义以及如何在现实中去把握和实现。因为不存在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本质上就是一种工具, 是一种为了利益 (经济、道德、精神等等) 分配制定出来的规则。现实中的公平和正义就是为了现实服务的, 而现实又是差异万千的, 因此公平和正义理论上完全可以由现实中的人们 (掌权者或学者或各种利益团体等) 自己去把握, 只是由于群体 (国家间、国家内的各阶层等等) 间影响巨大, 不可能独自行事 (定义、操作) , 所以才纷繁复杂。为此, 掌权者有理由有条件在现实中去具体的把握、操作, 把公平和正义完全当 (下转19页) (上接3页) 做一种实现某种目标的工具去定义、操作。

三、效率与公平、正义是具体的、现实的

效率与公平、正义是一对矛盾体, 一方的增长是以另一方的损耗为代价的。现实中, 效率与公平、正义可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视国家、社会的差异不同而不同。先发国家和后发国家存在明显的巨大差异, 因此完全有理由去在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搞不同的平衡, 关键是各个国家、社会在完全的效率和完全的公平、正义之间如何去分配。

效率和公平、正义之间分配的优先次序取决于不同社会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 积累优先于消费, 资本的逐利性使得自由竞争成为主导性的法则, 物竞天择, 适者生存, 自由竞争的最后结果就是垄断, 没有程序的公平、正义和实体的公平正义。垄断是最有效率的, 而垄断资本家奉行“只要我能发财, 让公众利益见鬼去吧”的经营哲学。但是过度的竞争和对自有资本主义的放任使得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丛生, 危及了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同时, 垄断的高效率却造成了严重的机会和财富的不平等分配, 这引起了除垄断资本家之外的整个社会的不满, 对资本主义发展模式的反思以及随着整个社会对人性和人道关怀的觉醒和重视, 建立机会均等和缩小贫富差距的相对公平、正义的各阶级和谐相处的社会成为共识。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运动划分为激进的共产主义运动和渐进的资本主义改良运动, 其中共产主义运动对资本主义自身的改良起到了催化的作用。

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 但基本都处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始阶段。对财富的追求、资本的疯狂逐利性和现代化的渴望使得国家、领导人和资本家将效率放在第一位, 民众和社会的不成熟使得弱势群体和一些呼吁公平正义的声音极为微弱。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越来越严重的贫富差距和各种社会不公, 社会矛盾丛生, 最后必然危及整个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人类社会整体已经发展到强调和谐和共同发展的时代, 公平、正义和人道主义已经是时代的潮流, 因此, 程序正义、机会均等和财富公平分配是发展中国家应及早重视并实行的政治议题, 不能等到社会矛盾不断激化并爆发以至危及整个国家社会正常发展的地步才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 2007:12-35.

公平正义怎么保障 第5篇

一、公平正义的呼声为何强烈

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稳定地走上富裕安康的广阔道路。党和政府促进公平正义的努力有目共睹,但另一方面,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呼声也越来越高。有社会不公现象凸显的原因。比如,潜规则在一些领域比较盛行,求人的事屡见不鲜,贫富差距大,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感受。

二、如何正确看待公平正义

首先,应历史地看。在不同社会制度下,公平正义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公平正义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历史过程。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面对经济社会中的矛盾和问题,要通过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另一方面,又不能脱离基本国情,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去满足人们的要求。

三、如何通过制度改革为公平正义护航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紧建设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网如何织就?关键还是靠改革。具体来说,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努力。

一是权利公平。应加大法制建设力度,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使不同地区、不同人群都能享受平等“待遇”。着力解决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工资拖欠等群众权益受损的突出问题,确保权利公平的实现。

二是机会公平。强化政策保障,拆除制度“篱笆”,取消不合理的准入限制,使尽可能多的人有打拼的舞台。同时搭建更多平台,疏通上升渠道,使大家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对那些困难群体,还要给予更多关怀和扶持,避免“无机会群体”出现。三是规则公平。一方面,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确保规则公正严明;另一方面,全社会都应严格按照规则办事,坚决抵制潜规则。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保证权力依法运行,最大限度地防止公权私用变特权。

四、如何用法治守护公平正义

努力做到每一个案件审理都要实现公正,各级法院要把每一个案件审理好,尤其是对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些复杂、疑难、敏感案件,各级法院更要审理好。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人民各项权益的保障,努力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以公开促公正,让司法公正成为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东西。

以完善体制促公正。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以强队伍促公正。应强化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注重教育培训和社会实践,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加大对

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维护公平正义不只是司法部门的事情,全社会都应树立法治理念,增强遵法守法用法意识,自觉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

依法治国 释放公平正义 第6篇

冤假错案有待消弭

2014年10月30日,轰动全国的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被以“故意杀人罪”枪决13年后,当年的杀人犯呼格吉勒图面临无罪判决的可能。据悉1996年4月,年仅18岁的毛织厂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女厕看到遭奸杀的女尸后,即前往附近警亭报警,却被当时的公安局局长认定为杀人凶手,仅仅61天后,法院竟然在没有任何充分证据支持下,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朗朗乾坤,昭昭明日,如此草菅人命的事件实在有违现行法治国家的主旨核心。而在时间的过往中,不知还会有多少这样蒙尘已久的冤案错案,我们都期待着,对所有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予以重申,昭示惩恶扬善的法律公正。

刑事冤假错案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纵观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以完全被根除。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很多,曾以强奸罪被误叛十年的安徽省农民张高平叔侄案等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在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等方面,当然也有一味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的问题。同时,部分受诉法院在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压力,而不得不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更为关键的是,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张高平认为把依法治国放到这样高度是件非常好的事情,一个国家应该做到有法必依,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公正。他说:“如果大家都依法办事,社会就会多一些公平公正,少一些冤假错案。如果当初执法人员依法办案,我们叔侄俩就不会冤枉在牢中呆了十年。所以说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不仅对国家很重要,对每个公民来说都很重要。”

建人民陪审团制度

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保障。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江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晓颖在接受和讯网与汉网联合访谈时指出,在多年前我就提出,法院应该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我认为这非常重要,法院法庭作为法律最后执行当局量刑,要让人民参与到法律执行里去,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我认为可以有效降低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减少社会对一些案件判决结果的不满。我认为这是有效的方法,现在西方、香港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有效的。关于检察院,我认为其最主要的职能还是发挥起诉的作用。

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的农民赵作海,2002年因一起杀人碎尸案被关押了八年,2010年被宣告无罪。法院同时启动了追责机制,赵作海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获得了国家赔偿。对于推进依法治国,赵作海和他的老伴李素兰最大的期待就是人人懂法。法律不仅仅是出现在条文里更要落到实处。他说:“依法治国就是人人都得懂法律,都得学会法律。法律不是一个人的法律,而是大家的法律,法律要真正落到实处,维护人民的权益。”

因而,加强群众监督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坚持司法群众路线,积极争取广大群众支持,合理借助群众力量、智慧,可以有效弥补专业法官认识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的理解支持,充分重视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一些重大、疑难、争议较大案件的审判,可以考虑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观审团旁听观审,并以适当方式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提供咨询意见。

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要把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及时公之于众,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共同为守住公正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

法制保障社会公正

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容低估,既伤害了当事人,又伤害了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等。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可能性。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概率甚至可以说还比较大。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的法律学者尹飞表示,早在2010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已经基本建立,这个庞大的体系之下包括许多具体性的法律法规。而如今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以及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意味着宪法将在我们社会生活中进一步发挥最高权威的作用。

而我们也都期待着法制能够真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力,给人们带来安全。法律实现分配正义的时候会更加全面的顾及各个阶层人民群众的利益,尽量让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科学立法、严格执法的提出,标志着未来的执法机制和执法体制也可能会有所变化,司法机构将会更加公正,司法的权威性也会得到增强,然后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个税改革的核心在于公平正义 第7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税制模式, 其最大的弊端是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按常理分析, 对现行税收制度安排而言, 全面实行个税全员全额申报, 在中国的个税制度进程中显然是一件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此举不但可以加强个税征管, 堵死偷逃税款的“管涌”, 有效避免“员工为高管买单”制度的尴尬, 更重要的是将会对我国推行个税家庭综合性税制, 打下坚实基础。

然而, 一项本应获得公众和社会赞扬的举措, 却遭致了社会和公众的普遍质疑和批评。

质疑的根源在于公众对现行税收制度的相对“不公”, 尤其是工薪群体的心理上产生了被剥夺感, 因此才对该项政策充满抵触情绪。而个中原因主要在于, 对于绝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 工资一般都通过银行和单位发放, 工资多少是公开和透明的, 难有猫腻。税务部门只要盯住银行和单位, 就能获得可信度较高的数据来源。在数据来源已经相当可靠的基础上, 再要求全员全额申报, 似乎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而相反, 对于饱受非议的富人纳税此举却毫无触动。但当前社会公众的普遍观点是, “富人”的大量个人所得, 都是在监管之外循环。

有统计显示, 中国的富人约占总人口的20%, 但是这个群体上缴个人所得税还不到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的10%, 而国家80%以上的个税收入来自工薪阶层, 我国每年流失个税近千亿元。

当前, 在个税上, 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的是综合制模式。在这种制度下, 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 不管其来源如何, 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对待, 并按一个统一的税率计算纳税。

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还是粗放型的, 征管技术和水平还不高, 没有建立起对个人纳税的信息管理网络和登记制度, 特别是对于来源分散、不固定以及隐蔽性收入较多的富人缺乏有效监控。

不患寡而患不均。纳税人能够心甘情愿地主动申报纳税, 一方面来自于制度的强制力, 更重要的是征税要体现出税负公平的精神。民众纳税意识较低, 有社会、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但也要认识到, 现行个人税负的不公平性与对个人所得税违章处罚的不力, 使纳税者逃税的成本很低, 而“劫贫济富”的嫌疑, 又使得人们产生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厌税心理。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调整, 既应注重其组织收入功能, 更应注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在中国基尼系数已经较高的情况下, 后者更具现实意义。个税政策的核心问题乃是谁真正承担了最重税收负担, 也就是说哪个阶层缴纳了最大比例的税收。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 实现公平正义 第8篇

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 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 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等。司法活动属于高层次的精神活动, 而有无现代司法理念被称为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司法理念对于法官素质来说是最基本的要求, 甚至正是因为太基本而常使人忽略和淡忘。另外, “公正与效率是审判工作的生命”, 法院是公平的象征, 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是社会正义的守门人。因此, 现代司法理念的培育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队伍现状的必然要求。自1949年以来, 中国的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 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 这就导致了司法队伍过于庞杂。以法官队伍为例, 目前我国拥有28万名法官, 平均6000多人就有一名法官, 而英国有正式法官5000人, 平均11万人才有一名法官。我国最高法院大概有300名法官, 高级法院的法官一般是200人到300人, 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9人, 州法院的法官是5人到9人。与此同时, 我国是世界上人均办案最低的国家, 实际每年人均结案约21件, 这一数字是美国法官的1/40, 德国法官的1/50, 泰国法官的1%。队伍过于庞杂, 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以致目前全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总体评价颇有微词。

其次,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制现代化的要求。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大, 对我国今后5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总体部署, 提出了一系列新论点、新任务和新举措。可以说, 社会主义法治在得到不断的健全和完善。而依法治国、建设现代法治国家, 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司法理念的问题。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步就是司法观念的现代化, 司法观念的转变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理想保障。因此, 落后的思想观念贻害甚重。目前, 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和法制现代化尚未完成, 正着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寻求与现代法治国家之间的共同点和可借鉴的制度, 在实现司法独立、落实司法人员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诉讼程序上, 还有一段漫长的路程。在这一过程中, 如果不打破旧有的司法理念, 建立全新的司法理念, 法制现代化建设就有可能走弯路。

最后,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变革。没有理念作指导, 容易导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复无常和资源浪费。司法改革是制度的改革, 更是人的改革。徒法不足以自行, 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执行制度的人也不行。若想拥有好的法律执行者, 最重要的就是从思想根源上进行转变。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 实现公平正义, 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塑造法官公正形象的形式上的变化

我国对法官制服进行了重大改革, 新式法官制服的特点是取消了肩章和大沿帽, 采用法官袍和西服式制服佩戴胸徽两种款式。在我看来, 法官审判制服堪称最形象、最独特、最直观和最具隐喻色彩的司法符号。中国法官制服的演变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理念的嬗变和司法文化的更新, 中国法官的形象正在变得更加文明和成熟。

法袍和法槌, 这是法官的一种表现形式, 这个形式对于塑造法官的形象非常重要。过去我们往往弱化形式, 只注意内容。由于弱化形式很多东西丧失了生命。现在, 把法官穿戴法袍和使用法槌作为制度, 作为司法的象征, 是对过去弱化法律的一种反思。对于一些事物, 保存形式就是保存内容, 延续它的生命。

二、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加强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

只有对法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法官才会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在执法过程中, 才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法院领导和全体法官要继续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着力在解决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上下功夫, 牢固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为民执法的观念, 确保在审判活动中, 依法正确的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 公正高效地审判好每一起案件。维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三、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因为法官只有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 在办案过程中, 才能严守审限规定或在审限内有能力缩短诉讼周期, 在最短的时间内, 公正有效地审结每一起案件。所以要大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培训, 通过学历教育, 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 尽快培养一批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相关学科知识丰富、司法业务纯熟、司法技能高超的专家型法官。又因法官的学历教育只是法官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一个初级阶段。一个人纵然受过良好而完整的法学教育, 如果没有相当的司法实践经验, 那么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证据的判断以及双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言词的鉴别等, 就不可能做到得心应手, 甚至可能出现法庭被当事人或律师所把持, 法官被牵着鼻子走的情形。所以, 法官在掌握法学理论知识的前提下, 还应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要苦练基本功, 掌握审判案件的技巧, 提高驾驭庭审的能力, 丰富自己的实践能力。“从而养成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 达到具有公认的声望, 声望助长了权势, 权势的正当运用又愈发抬高着声望, 故足以回应社会对法治和正义的期待, 更进而推进法治意识在社会中的传播, 并提高社会整体的现代化程度”。只有具备了业务能力和实践能力完美结合的法官, 走进司法正义提高司法效率, 才不是一句空话。只有法官整体素质提高了, 整个司法体制才能呈现良性循环状态。

四、培育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每种职业都有它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从不同侧面影响着社会生活, 其职业道德的要求和内涵也不尽相同。从渊源上追溯,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源于1701年英国《王位继承法》中“品行良好 (good behavior) ”这一短语。其影响延续至今, 它也是我国《法官法》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品行良好是法官职业道德的基础, 并衍生出其他具体规范。法官必须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这是由其权利、职业、群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权利的特殊性, 表现在审判权的权威性、重大性和导向性上。职业的特殊性, 表现在审判的独立性、中立性、公开性和程序性上。不仅审判活动要独立, 而且要求法官独立思考, 自主判断, 不受任何个人或上司的非法干预;要求法官是处于居中裁判的位置, 必须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不能偏袒一方, 歧视另一方;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 一律公开进行, 以公开促公正;程序性, 程序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公正, 是实体公正的保障。法官不能在“法律事实”以外寻求裁判的依据, 而只有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所认定的事实才成其为“法律事实”。群体的特殊性, 是因为法官是法律的化身和代言人, 是社会的精英, 应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法官一方面要以娴熟的法律水平裁判案件, 另一方面要以崇高的职业道德行使裁判职能。总之, 为了法官职业的纯洁和尊严, 为了维护法官在社会中应有的地位, 为了保障司法职责的正常履行, 法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官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 (完全可以理解为职务中的良好品行) 维护社会正义, 赢得公众的尊敬;通过良好的个人品行塑造自身的人格魅力, 获取公众的信任, 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法官职业的信誉, 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这是法官职业对其职业道德的特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三十四条讲的是政治修养, 第三十五条讲的是法律修养, 第三十六条讲的是文化修养, 第三十七条讲的是道德修养, 四者是不可分割, 相辅相成, 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准则”要求法官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公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 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官道德自律体系。法官职业道德最核心的是公正, 最关键的是廉洁。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 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 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

公平正义与法律职业道德 第9篇

一、公平正义应该是所有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的核心价值体现

法律职业, 主要指法官, 检察官和律师这种依托身后的法律知识背景, 居于法律实施核心层而独立存在的职业。对于不用的法律职业者而言, 其追求的具体内容不同, 从业目的、态度和方式也不同, 但是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恒定不变的主题。树立公平正义的理想, 并且为了实现公平正义而努力, 是对我国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现行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在履行职责时, 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 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的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崇尚法治, 客观求实,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自觉维护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的律师基本准则第4条规定:“律师应当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法律的应然价值必然通过法律职业者的执业活动来表现出来, 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要时刻坚持公平和正义。

二、公平正义的内涵及要求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教授认为正义是这样的:“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现出不同的形状并有着极不相同的面貌, 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的背后的秘密时, 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正义作为一种社会上的意识形态, 基于这个社会和国家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的差异, 会有不用的理解, 但是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的理解是具有共同性的。

(一) 公平正义首先要实事求是

公平正义首先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要从科学意义上要求法律活动反映客观规律、尊重客观事实。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准则, 是法律工作者应当遵从的基本道德要求。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说法律工作要做到一切从与案件相关的客观事实出发, 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以这些证据认定的事实为基础, 不可主观臆想, 推断。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强调法律至上, 法律工作者必须敬重、信仰和遵守法律, 严格的依法办事。注重事实的同时要注重程序, 通过程序来促进法律的稳定以及法律活动的公平, 将法律活动融入合法性的基础中去。

(二) 公平正义从实质上反映法治的追求

公平正义是从道德伦理上要求法律的实际作用应该充分反映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秩序等价值需求。在法律工作者的执业活动中, 不应该只是简单被动的适用法律, 而应该通过具体的法律运用来彰显公平和正义, 否则, 就算是形式上实现的法治, 在本质上也没有实现公平正义。

(三) 公平正义可以在社会意义上实现和谐

法治是当今人类用以解决社会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因为法治是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公平正义是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是要保障人民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而实现这一理想状态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坚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以人为本, 充分保护人权, 坚持对每个人的公平正义, 以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基础, 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状态。

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看法律的职业道德

(一) 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内涵

道德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共同遵守的准则和规范, 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法律职业道德是为了适应司法工作的实质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超过了普通人民群众的道德标准。是特定的升华了的社会道德。法律是维护正义的力量, 是正义的守护者和实现者, 因此法律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只有遵守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 才能真的做到公平正义, 才能做一个合格的法律工作者。

(二) 公平正义是最重要的法律职业道德

法律职业道德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公平正义, 一个人只有处事公平, 充满正义, 才是司法活动的最终价值和最高目标。如果不能保证公平正义, 就会损害法律的权威, 损害司法的权威, 这样就会降得普通百姓对司法的信任, 从而使其丧失了对法律应有的信仰, 从而导致依法治国的停滞不前。所以要是想树立司法权威, 想提高人民对法律的信仰, 就要在司法活动中, 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公平和正义。

江泽民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探析 第10篇

关键词:江泽民,邓小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新贡献

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 坚持邓小平理论, 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围绕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重大历史课题, 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进一步推动着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探索和实践。江泽民社会公平正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邓小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江泽民对邓小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主要贡献

1. 创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社会公平正义实践提供新的指导理念。

作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内容的“三个代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新的指导理念。坚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就能为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为牢靠的物质基础;坚持“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能为社会公平正义构筑更为强大的精神支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既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题中应有之义, 也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集中表现和重要标志。“三个代表”的本质是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立党为公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维护社会公平, 执政为民是指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江泽民提出的“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论断, 不仅是新时期党的建设的指南, 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公平问题的理论指南。一方面, 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另一方面, 它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时谋求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基本准则。“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所追求的公平目的, 是人类历史上能够真正实现的范围最为广泛的社会公平, 与那种自我标榜代表全民利益的观点有着本质区别。

2. 提出“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公正目标的新要求。

邓小平公正观将“共同富裕”作为最终目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江泽民提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本质要求, 将“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公正目标的新要求。江泽民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 “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 我们进行的一切工作, 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 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 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1]这就把以两个文明建设为基础的人的全面发展, 确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和总体公正目标。

3. 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尊重和保障人权, 努力促进权利公平、机会公平。

江泽民强调:“保障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 是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基点。”[1]“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利,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尊重和保障人权。”[2]江泽民高度重视社会公平的机会均等规则,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机会公平的思想观点。政治上, 提出了权利平等观点, 并对在社会变革中涌现出来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阶层, 给予了公正的界定。江泽民指出, 他们“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 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 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1]江泽民强调要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平等对待一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维护每一个阶层的合法权益。江泽民提出, “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 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 一切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 都是光荣的, 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1]“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 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 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 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 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1]这一论述, 是对新时期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的科学概括。在论及民族问题时, 他认为, 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 历史长短, 发展程度高低, 都对祖国的文明作出了贡献, 都应该一律平等。在宗教信仰方面, 提出, 既保护宗教信徒信仰的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又促进信教和不信教公民互相理解、和睦相处。对待残疾人, 江泽民说, 对这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应给予特别扶助, 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 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 使他们以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 共享社会物质文明的成果。以上论述反映了江泽民政治上主张公民享有平等权利的思想。经济上, 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论和共同发展论。在邓小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的观点的基础上, 江泽民进一步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的组成论和共同发展论。1997年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提出,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3], 还指出, “非公有制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 使之健康发展”[3]。1999年3月,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宪法的形式肯定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上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删去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2002年11月, 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 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两个“毫不动摇”把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 从而突破了传统的“所有制教条”, 实现了所有制结构理论上的飞跃, 突破了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不可融合的传统观念, 确立了两者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平等的条件下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理念。文化上, 确保每一个公民平等享受科教文卫体事业发展的成果。社会公平观体现在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要求在享受教育、卫生权利方面机会均等。在思想文化方面, 江泽民提出, “要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实现人们思想和精神生活的全面发展, 加强有说服力的思想政治工作, 发展教育科技事业, 繁荣社会主义文化, 使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和享受文化成果的充分权利, 使人们的精神世界更加充实, 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1]

4. 创新按劳分配理论, 进一步促进分配公平。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在邓小平提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上, 江泽民创造性地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既要提倡奉献精神, 又要落实分配政策, 既要反对平均主义, 又要防止收入悬殊。”[1]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分配原则, 是对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理论突破性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发展史上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之举。

5. 提出社会调剂新思想, 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

要缩小收入差距, 促进社会公平, 必须建立起收入调节机制。为此, 江泽民在邓小平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防止贫富差距悬殊的多种调节方法: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 规范分配秩序, 合理调节少数垄断性行业的过高收入, 取缔非法收入;以共同富裕为目标,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等。

6. 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 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公正。

协调城乡、区域发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关键。城乡和区域差距过大是社会不公的重要表现。1999年6月17日江泽民指出, “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 实现全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最终达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也是关系中国跨世纪发展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3]在城乡之间差距问题上, 江泽民提出, 要“提高中国的现代化水平, 解决农民就业和增收问题, 必须调整农村的就业结构和产业结构, 走工业化、城市化的路子, 把农村人口尽可能多地转移出来, 逐步解决中国二元经济社会结构问题。”[1]2000年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2002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地区之间差距问题上, 在邓小平提出的“两个大局”思想基础上, 1998年5月, 江泽民提出要“逐步加快开发西部地区”。1999年6月17日, 在西安举行的西北五省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 江泽民明确提出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指出加快开发西部地区是全国发展的一个大战略、大思路, 并对西部大开发的一系列重要问题作了论述。1999年9月,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 有助于缩小地区间的差距, 进一步促进区域之间的公正。

7. 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促进代际公平。

1996年3月江泽民指出, “在现代化建设中, 必须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项重大战略方针。可持续发展, 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 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 不要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4]1996年7月他又说:“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 必须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经济发展, 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考虑, 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 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 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决不能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4]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阐述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四大目标之一就是“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 生活富裕, 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1]他把包含经济、社会、生态三位一体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明确提了出来。这表明, 江泽民对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关注, 已经完成了从发展理念到发展战略的重大转变;同时也表明, 中国社会主义的公平, 不仅追求本代人之间的代内公平, 还要追求本代人与未来永续各代人之间的代际公平。

8. 积极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第一, 阐述了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内容。1995年10月江泽民在联合国成立五十年特别纪念会议上指出, 各国人民所期待建立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创造安全可靠、长期稳定的国际和平环境;建立互利互补、共同发展的新型国际经济关系;造成自主选择、求同存异的国际和谐局面;共同对付人类生存与发展面临的挑战。第二, 从政治基础、根本目标、可靠保障和实现途径等方面全面地论述了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构想。江泽民认为, 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政治基础;维护世界和平, 促进共同发展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根本目标;维护联合国的权威, 发挥联合国的作用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可靠保障;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基本途径是:“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 共同协商, 而不应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 共同发展, 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 共同繁荣, 而不应排除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 各国应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 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 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1]

二、简要评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江泽民以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对邓小平社会公平正义思想进行了丰富和发展, 并为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社会公平正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直接的思想理论来源和经验材料, 在实践上不断推进着中国公平正义事业的发展。1989年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的十三年来, 江泽民紧紧依靠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 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不动摇, 成功地稳住了改革和发展的大局, 捍卫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巩固了推进当代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坚持与时俱进, 大胆探索, 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 夯实了当代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基础, 使当代中国公平正义现代特征日趋浓郁;创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积极推进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 继续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事业的航船沿着正确方向破浪前进, 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的历史性成就。2001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 933亿元, 比1989年增长近2倍, 年均增长9.3%, 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六位[5]。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毋庸讳言, 江泽民并没有解决中国社会所有公正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中国现实社会“应然公正”与“实然公正”之间仍然存在着一定差距。这是需要后人进一步加以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245-567.

[2]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0:31

[3]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19-341.

[4]江泽民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518-532.

重视改善民生 维护公平正义 第11篇

数千万人次点击、6万余条留言,2009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新华网推出的“总理,请听我说”大型网言征集活动成为网民为中国发展建言献策最集中、最热烈的平台。一个个点子、一份份真知灼见、一声声真情呼唤,传递着网络民意,表现出广大网民主动担负起为国分忧、共克时艰的责任。与往年相比,今年网民更多地把目光投向民生领域,在热议就业、医改、教育、提高百姓收入等话题的同时,还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许多网民建议,在推选改革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让每一个人在平等的条件下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1.“数千万人次点击、6万余条留言”说明了什么?

2.举办“总理,请听我说”大型网言征集活动,体现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什么问题?对此你是怎样认识的?

3.解决网民热议的就业、医改、教育、提高百姓收入等问题的最有效方法是什么?为什么?

4.推进改革发展,为什么一定要坚持公平正义?

5.近年来,党和政府为维护公平正义采取了哪些措施?

参考答案:

1.广大网民公民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普遍增强;广大网民主动担负起为国分忧、共克时艰的责任。

2.(1)关注民意、解决民生。(2)①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关注民意、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②人民群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体,关注民意、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③关注民意、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解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④关注民意、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⑤关注民意、解决民生问题,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为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3.(1)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2)因为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从根本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推动社会全面进步,为解决民生问题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4.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①只有坚持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做到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才能调动全体社会成员的聪明才智和工作积极性,使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②只有坚持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才能真正走向依法治国的轨道。③只有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形成和谐的局面,社会才能实现稳定有序和长治久安。

论法律价值的公平正义与效率 第12篇

关键词:公平正义,价值效率

一、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中的真理

无论是西方法律还是东方法律, 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及其价值涵义有着不同的解释, 但是在本质属性上都是一致的, 即公平正义是一种应然之法则, 它是作为千百年来人类社会所孜孜追求的理想, 是人类活动的价值目标, 也是解释评判人类行为的一种价值标准, 因此就具有了与社会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在法治国家里,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争议保护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必然要对人们的社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 因而司法是否公正, 也就关系到公平正义是否能够实现。首先, 司法活动有了公平正义价值作指导, 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规制国家权力, 同时在形式上也可实现资源的公正分配;其次, 法律可以震慑犯罪, 保障公平正义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使公民对法律产生最大的信任, 使整个社会形成必然的信念:即任何人都无权超越法律, 其行为都必须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民主法治的国家里, 对人们的行为评判, 唯有法律才是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标准;第三, 公平正义的客观存在使失衡的法律天平重新回归平衡, 从而使整个社会都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崇拜和服从法律, 并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法律的最高权威。由此可见, 法律的神圣权威不是来自它的强制力, 而是来自它自身所固有的基本价值观念———公平正义。

在法治国家里, 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社会是把起点平等, 程序公正作为自由选择的前提, 以此为契机, 抽象层面的呼唤普世价值和人类正义落实为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下的努力完善正义与效率的施政策略。因此, 在维护正义的前提下, 只有开始保证维护正义的相关机构行动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才能进一步确保效率的完善, 公众利益的完善。

二、效率是现代社会赋予法治社会新的历史使命

效率是公平正义赖以维持的根基, 公平正义是效率实现的最佳保证。公平正义是将真理付诸行动宣言书。在社会机制不断更新的今天, 我们无法确保效率的实施全部辅以无瑕疵的公平正义, 然而我们却可以用效率的产生去完善诸多社会行为中的公平正义。人们社会行为的出发点是基于将自身利益与效率放在最大化中进行考量的, 只有将效率与公平正义在社会活动中设于一个基础考量点与最低底线, 才能达到一种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状态。

公平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赖以运行的双翼, 其最佳平衡点是二者统筹兼顾, 不可割裂开来作为独立体而过度增殖。效率是所有法律活动能否达到其预期目标的基础要素, 在有限的范畴内它追求将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并加以有效利用, 促使法律活动在现有制度体系中得以最高效的完善。而公平正义则是让法律秉承保护弱者的理念。当社会中某一弱势群体对有限的社会资源不可控时, 效率辅以公平与正义的分配将对市场资源、社会资源进行界定与重新分配, 使之达到收益最大化。

三、效率与公平正义的结合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永恒的追求

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这一法律谚语非常恰当地表明了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公平正义传统的内涵并不包括效率, 但随着公平正义内涵的丰富, 实现公平正义所付出的“成本”对公平正义的影响逐渐凸显, 从而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公平正义的实现, 因此当公平正义被耽搁了也就等于公平正义被剥夺了。

通常情况下向法律寻求援助的人是希望法律机构在合理时间范畴内高效的做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可以轻而易举将一个人早已紧绷的神经、一个不堪重负的家庭、一个艰难生存的企业拖垮。当事人总希望寻求的法律的援助尽快提出基于合理恰当而又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提起诉讼的原告方期待每一场判决的早日生效。我们常常会经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进度过缓, 结案周期被无端任意延长, 在此期间相关联的重要证据随着时间流逝而消失殆尽, 然后调查机构再由于证据不足将案件搁置, 以此进入诸如此类的循环。即使受相关时限的制约, 但类似低效率的司法裁判过程所带来的最终裁判结果很有可能出现偏差和错误。裁判过程过度冗长会使时效证据受到间接或直接的影响。因此不难看出, 低效率的诉讼过程是无法确保公平正义在裁判过程中得以充分实现。它不仅意味着有限的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高效的利用更意味着作为公众其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正视。

在司法机关履行裁判职能时, 公平正义永远是诉讼活动中永恒不变的价值追求和核心目标。单纯的一味追求效率, 短时间内进行结案是产生冤假错案的根源, 因此不能盲目追求效率。如果说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古老价值命题, 那么效率则是时代赋予它的新的使命,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缺一不可的关系。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各类资源都十分有限, 所以必须考虑诉讼的效率价值。这并不意味着削弱或抛弃公平正义的价值, 恰恰相反, 它是为古老的公正价值补充时代的精神, 使永恒的公平正义焕发崭新的生机!

参考文献

[1]夏文斌.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5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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