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挂靠财务管理办法
工程挂靠财务管理办法(精选7篇)
工程挂靠财务管理办法 第1篇
挂靠项目管理办法(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局项目管理机制,规避简单挂靠的违法性和巨大风险,解决“管理缺位”造成的质量安全问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严禁简单的挂靠制度,切实将简单挂靠纳入企业内部承包体系,强化施工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的问题,就是要做到挂靠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形成人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各单位成立项目管理部,为挂靠单位及个人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部首先对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主要情况(资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济实力等)、工程概况等进行了解及筛选,然后纳入各单位会议确认是否予以挂靠。
第五条 各单位确认予以挂靠单位及个人,须将所在单位资质文件、职称证、身份证、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机构体系表及相关人员联系表等复印件交各单位项目管理部予以备案(查原件)。
第六条 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者作为担保人或推荐人。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要制订挂靠项目合同示范文本,以指导合同的洽商和履约管理。
第八条 根据挂靠单位及个人提供的工程概况及相关信息资料,项目管理部要对挂靠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书面上报各单位审批。
第九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和法务部门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审核相关预算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合同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时,挂靠单位及个人需用现金向各单位交付工程造价10%的风险抵押金(其中包含工期、质量、安全保证金),挂靠单位及个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或中途悔约,抵押金罚没。
第十二条 以各单位的名义承接的挂靠项目,必须服从项目管理部对项目现场的管理,凡以各单位二级公司名义与发包方签订的协议,挂靠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协议条款及本项目相关的其他协议。
第十三条 严禁挂靠单位及个人将项目再进行转让、分包。第十四条 合同中明确挂靠单位及个人负责范围和职权范围。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保留合同解释权和解除权,在于取得主动,控制风险和损失。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规,并严格执行各单位对施工队伍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施工队伍及工人的相关保险事宜。
第十八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加强用工管理,办好进场人员的用工审批,做到身份证、务工卡、计生证、暂住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等证件齐全。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坚持对施工队伍及工人进行安全教育、质量教育、文明施工教育以及加强成品保护意识等的教育。
第二十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按时并如实发放工人工资的管理办法,不得欠发、拖发工人工资,各单位采取举报制的方式对欠发、拖发工人工资的行为进行严惩和重罚。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挂靠单位及个人,项目管理部将对其业绩、信誉、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表现不良者各单位将取消其挂靠资格。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挂靠单位及个人的授权管理和项目印章管理,限制直至禁止私自以各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部有权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指导,挂靠单位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对发现有违反质量、安全等相关操作规程或发现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各单位有权责令整改。对不服从管理、多次不改者,项目管理部有权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者,各单位有权取消其挂靠资格,或由各单位直接进行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挂靠项目的支出,应该纳入企业的财务体系,根据相关合同,票据核定支出,相关的财务支出,应由各单位代为支付和管理,绝不能放任不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款项由发包单位先行汇入各单位帐户,在按比例扣除挂靠上交额及各项保证金等以后,挂靠单位及个人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提取运行。
第二十六条 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选择,以自有或第三人资产设定抵押、找有实力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银行出具保函中的一种或几种,向各单位提供担保。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严格执行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及施工质量规范、标准。并应严格按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检查,以及监理、设计、发包单位等现场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各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合同要求挂靠单位及个人制定质量目标计划,成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图施工,抓好施工工艺流程、质量标准和施工图等技术交底工作,对重点质量疑难问题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攻关。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相关要求。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制订质量、安全生产目标。
第三十二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计划,成立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抓好安全教育,坚持安全例会制度,落实安全培训,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坚持例行安全检查制度,抓好日检、周检、月检及施工过程中的隐检等相关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安全记录并建立安全台帐。
第三十五条 保持施工现场清洁卫生,做好各项文明施工的具体工作。
第八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每月向各单位项目管理部以文字形式汇报工程进展情况、进度计划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七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根据各单位与发包方合同所
要求的工期安排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总表。
第三十八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科学合理的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第三十九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总表编制旬、月、季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安排计划、资金计划、材料采购计划等。
第四十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进度计划检查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延误和滞后的单项施工进度计划要进行及时修订,并提出加快施工进度的措施,保证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
第九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应做好工程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二条 归档资料必须及时、真实、完整、整理成册并建立电子文档格式作为各单位留底存档。
第四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挂靠单位及个人须将整套竣工资料交于各单位项目管理部备案,结算书交于预算部备案。
第十章 保修及维修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保修期以国家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为准,并按竣工结算后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不计利息。
第四十五条 挂靠单位及个人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维修(属正常原因造成),保修期外维修,各单位和挂靠单位及个人协6
商确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并收取挂靠单位及个人维修成本。
第四十六条 若挂靠单位及个人在保修期内不按发包方要求进行维修,发包方举报至各单位,各单位组织专人进行维修。同时各单位要按维修实际费用加倍扣罚挂靠单位及个人的保修金。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本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工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程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挂靠财务管理办法 第2篇
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聘用协议书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通 讯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通 讯 地址:
邮政编码:
QQ:
邮箱: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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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因甲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聘用乙方担任甲方客户兼职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客户注册乙方为兼职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限:壹年(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即协议生效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聘用待遇:实行年薪制度,年薪为人民币
元整。
三、协议签订:
1、本协议经双方审核确认后,甲方打印一式两份,法人代表签名,加盖甲方公章后,连同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一并快递给乙方,甲方快递后应立即电话或QQ通知乙方收取。
2、乙方在收到的两份协议上签名并签署当日日期后,将其中一份协议连同收据上所列相关证件复印件等材料一并快递给甲方,乙方快递后应立即电话或QQ通知甲方收取。甲方收到协议和证件复印件等材料后,应立即电话或QQ通知乙方已经收到,协议签订完成。
3、甲方在协议签订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乙方账户见“
四、项目经理申报”),支付给乙方本协议期兼职薪资的40%,即人民币
元整。
四、项目经理申报:
1、甲方准备申报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复印件、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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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聘用协议书
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乙方一寸彩色相片3张(可以用电子版大一寸彩色证件照片代替)快递给甲方,乙方快递后应立即电话或QQ通知甲方收取。甲方收到相关证件原件后,应立即电话和邮件告知乙方,乙方应对邮件予以回复。
2、乙方的项目经理资质在“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站”上(http://)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期兼职薪资剩余的全部薪资,即人民币
元整。
乙方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五、协议签订和项目经理申报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乙方应确保所提供证件材料真实、有效,乙方须配合甲方申报过程中的证件核对工作,如因乙方原因(如材料不真实)导致无法注册成功项目经理,则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应全部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甲方在收到款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所有证件复印件。
2、由甲方(客户)负责为乙方购买申报项目经理所必需的社会统筹保险。
3、甲方承担资质证书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申请系统集成分会会员资格)。
4、聘用期内,应甲方企业资质申报、升级或资质年检需要,乙方应配合来甲方公司,来往差旅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误工费均由甲方承担,并在乙方返回前予以结清(来往交通工具为:折扣飞机或火车,市内交通工具为:出租车,住宿标准为:汉庭或7天连锁或如家等标房。所有费用均需有正规票据),误工费为每日人民币叁佰元整,其余费用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
5、此过程双方所需的邮寄费用由甲方另行单独承担。
六、聘用期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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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成功的项目经理证书归乙方所有,由甲方领取并支付相应的证书费,由甲方保管。因甲方原因(如违规等)导致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丢失、损毁、吊注销,由甲方负责补办证书,但协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因补办证书还未收到而影响乙方按时办理转注手续的,每拖延一天,甲方按乙方协议期聘用金额按日折算的3倍向乙方支付延迟补偿金,至资质证书正式迁出为止,在半年内无法补办的,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人民币伍万元整。
2、乙方的项目经理仅用于甲方企业资质申报、年检或资质升级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不以乙方名义在工程项目中签字,若甲方违规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证书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3、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质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人民币叁万元作为承担的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向乙方支付费用,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聘用薪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每日按聘用薪资总额按日折算的3倍计算(即每日滞纳金=3*聘用薪资总额/365)。
5、甲方对于涉及到乙方的个人信息等具有保密的义务。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再委托除甲方以外的单位注册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7、乙方对于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8、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工作责任。
七、解除协议或续签:
1、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经济利益,双方协商解约,甲方按照协定给予办理解除协议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即合同期薪资金额按月折算);如甲方不同意,乙方单方面解约,乙方退回甲方已付款,并承担对应协议违约金(即合同期薪资金额的30%);如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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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的,则乙方不需支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甲方承担对应协议违约金(即合同期薪资金额的30%)。
2、续约或解约应在协议期结束前叁个月内提前确定,如需续签,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
3、提前解约或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的,甲方须协助乙方在协议期结束前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资质证书转移手续,不得以任何原因阻碍乙方转出注册资质关系。否则,从解约期或协议期满后20个工作日起,每拖延一天,甲方按该协议的聘用金额按日折算的3倍向乙方支付延迟补偿金。若在解约或聘用期满后45个工作日后还没成功转出注册资质的,则甲方向乙方赔偿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继续按日支付延迟补偿金,至注册证书正式迁出为止。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迁出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约的,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解聘证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变更申请表(V4.0)、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等转注手续。
八、甲乙双方地址、通信电话等联系方式若有变动时,应须及时(不超过一周)通知对方。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且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再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尚不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途径解决。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以下空白┄┄┄┄┄┄┄┄┄┄┄┄┄┄┄┄┄┄┄┄┄┄┄┄┄┄┄┄┄┄
工程“转包”“挂靠”问题探析 第3篇
工程转包, 是指工程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将工程的施工任务交由其他施工单位来完成的行为。工程挂靠, 是指单位或个人, 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前提下, 借用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施工任务并向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一定“管理费”的行为。工程转包及挂靠具有较大的危害性, 容易引起经济纠纷, 引发一系列的腐败案件和社会问题。
案例:A单位中标了某公路NO1标工程项目, 项目总造价1400多万元, 随后将工程转包给了某包工头。该包工头以工程项目的名义向他人借款、拖欠材料款、机械款及民工工资, 最后以亏损为由一走了之, 把大量的债务留了下来。A单位最终因负连带责任, 被法院判决先行代付该包工头拖欠的款项, 最终亏损了约720万元, 导致整个企业直接陷入了经济困境, 引发了职工上访、民工追债等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2 案发机理
A单位遭受如此巨大的损失,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最根本的原因。从个案来讲, 具有偶然性, 但根源来看, 却具有必然性:
(1)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身承担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一是工程转包及挂靠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转让、分包无效,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工程转包不管是否已经获益, 都将被处以罚款。获益了的, 违法所得要被没收。法律上的明确规定, 是悬在工程转包上“达克摩”之剑。二是工程转包及挂靠得不到有关法律的保护, 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简称《解释》)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由于合同无效, 合同双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不能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 往往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及钱财。
(2) 工程转包及挂靠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虽然无效, 但约定的权利及义务对双方当事人还是有约束力的, 这种约束力仅对双方当事人有效, 并不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只要第三人是善意的,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存在放大了发包人及被挂靠人的经营风险。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转包人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与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转包及挂靠带来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一方面通过协议,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把工程实际控制权转给了承包人及挂靠人,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失去了左右工程项目的能力及权利。另一方面, 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的义务并未能因工程转包而免除。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必须为自己不能控制的事情承担法律上、经济上的后果。虽然理论上, 发包人及被挂靠人在偿付实际施工人债务后有向承包人及挂靠人追偿的权利, 但现实中, 因为承包人及挂靠人往往都已将财产进行了转移或隐匿, 这种权利却很难实现。
(3) 建立在工程转包或挂靠上的利益分配机制缺乏刚性约束, 为双方继续进行利益博奕提供了条件及可能。工程转包或挂靠合同通常约定由发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 直接将工程再转手给承包人承包。按照约定, 发包人不管工程项目最终是否赚钱, 都要收取“管理费”, 应是“旱涝保收”的, 但在实践中, 这种约定却往往难以实现。由于企业固有的“逐利”本能, 承包方会想方设法重新调整利益分配, 在盈余的情况下要求“利润独享”, 亏损的情况下要求“风险共担”, 甚至不惜恶意欠债。由于承包方掌握着工程项目的实际控制权, 在这种博弈中处于优势的地位, 常能迫使发包方与自己实行“换位”, 最终结果是承包方“旱涝保收”, 发包人承担了亏损的风险。
(4) 履约保证金对承包方的恶意欠债行为不具有完全防范作用, 承包人通过一定的手段, 有能力把履约保证金提前收回或转嫁给发包人及第三人。履约保证金一般仅占工程总额的10%, 承包人实际控制着工程项目, 却工程总额拥有100%的支配权, 只要恶意欠款超过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不仅能转嫁履约保证金, 甚至能把其他的债务转嫁给发包人。
3 原因分析
工程转包及挂靠弊端很多, 风险很大, 国家法律明令禁止, 但现实中为何仍较普通存在呢?笔者认为, 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工程承包人虽然具有施工资质, 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相应的实际施工能力, 人、财、物等都无法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一是承包单位本身是个空壳子, 实际上并没有与相应资质相符的人、财、物。二是承包单位虽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 但由于盲目承揽工程, 承包规模过大, 超越了自身正常的经营能力。第三种情况, 承包单位经营机制落后, 管理水平低下, 没有能力去管理经营好工程项目。
(2) 工程承包人法制观念淡漠, 风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法不责众”, 工程转包在工程建筑行业中具有普遍性, 其他单位都这么做的, 也没见受到什么责任追究及处罚, 自己也可以这么做。二是认为工程转包虽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但只要工程转包不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 就不会受到责任追究。三是心怀侥幸, 认为合法分包与工程转包之间难以甄别, 而以“劳务分包”、“雇工自办”等之名行工程转包之实。
(3) 工程转包能为小团体及私人谋取利益提供更为方便的条件。一是方便开支一些不便于在帐上反映的“灰色”费用, 为小团体谋取利益。二是可以利用工程转包之机, 向承包单位索贿受贿, 搞权钱交易。
4 整治对策
工程转包及挂靠既违反国家相关的法规, 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及发展。笔者认为, 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整治:
(1) 大力推进公路体制机制改革, 积极整合资源, 依托行业优势, 做大做强公路施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 彻底实行“事企分开”, 把施工企业完全推向市场, 建成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通过积极整合现有资源, 通过合作、租借、协议等形式, 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加大对工程转包及挂靠行为的处罚力度, 特别是在国家的重点工程项目中, 要经常性地开展合同履约情况的检查, 严禁工程转包及挂靠, 一旦发现有工程转包及挂靠的, 一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做到违法必究。
(3) 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对于中标工程项目后, 又将工程项目转包了的承包单位, 要按照未能履约记入信用记录, 限制或取消其进入市场的资格, 把这些企业逐出市场, 净化市场环境。
(4) 加强对工程转包及挂靠的专项检查, 定期不定期对承包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 监控资金的流向, 关键管理人员的变动, 一旦发现承包单位实施了工程转包, 要坚决清除出场。
(5) 指导承包单位从长远发展出发, 自觉摒弃工程转包这种经营模式。从市场准入、信用评价、检查考核等方面对严格遵守法律、严格履行合同的企业给予尽可能的优惠或照顾, 引导承包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 提高管理水平,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5 结束语
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挂靠弊端及对策 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挂靠;对策
中图分类号:TU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9-0047-02
近年来,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受利益驱动,建设工程招投标“挂靠”行为应运而生。一些无资质证书或低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这种“挂靠”做法,无论从技术、设备还是施工经验、组织能力上都难以满足工程要求,由此而带来诸多安全隐患,给国家经济造成了损失,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源头抓起,加强综合治理力度,实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保证建筑行业在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1当前资质“挂靠”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通俗意义上讲,资质“挂靠”是指被挂靠方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并收取管理费;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同时缴纳一定的管理费,进行施工的行为。从法律的层面上讲,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企业法人以外的个人和团队在税收、贷款、业务范围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资质“挂靠”的表现形式:一是挂靠人为法人,自身有资质,但达不到与建设项目所需资质的要求,于是挂靠高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然后直接组织施工。二是挂靠人为自然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格,挂靠一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这种挂靠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挂靠人有建造师执业资格,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为项目施工负责人;另一种是挂靠人没有建造师执业资格,由被挂靠企业派出挂名项目负责人,施工时该项目负责人根本不出场,这种资质挂靠的方法更具隐蔽性,往往中标后都不知道谁是真正的项目负责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揽建筑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团队或个人,挂靠到某些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揽相应的建筑工程,被挂靠单位收取挂靠单位一定数额管理费的现象。这种以挂靠方式承揽建筑工程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由此看来,当前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资质“出借”与“挂靠”行为是现行法律所明令禁止的。
2资质“挂靠”的弊端和危害
(1)承包的工程在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难以实施有效的保证。挂靠人及其组成的挂靠群体,在技术、设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难以满足工程的要求,施工条件简陋,管理水平落后,大量违规施工,带来诸多安全隐患。
(2)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对于被挂靠的公司而言,靠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既违法又承担风险。挂靠者往往为个人,自身没有资金或资金很少,借用挂靠企业的名义,靠朋友或关系去承揽建设工程,虽然容易被对方纳入洽谈对象。但是一旦发生纠纷,被挂靠企业即卷入纠纷中。挂靠者的目的是利用挂靠企业的资质和品牌,使自己的经营合法化。一旦挂靠者的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就会砸了被挂靠者的企业品牌。此外,被挂靠企业对挂靠者的经营难管理,也难以制止挂靠者的经营行为,从而引发各种纠纷。
(3)挂靠人为争取建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的信任,不惜以金钱开路,拉关系走后门,败坏社会风气,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
3杜绝资质“挂靠”的对策思考
《招投标法》颁布实施已九年了,但实施条例至今尚未出台,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也不尽相同,把握的尺度也不同,各地有各地的特点。因此,就必须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行业准入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建筑行业在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健康发展。
(1)严格投标人资格身份审查,要求“八一致”: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出票单位、人民银行基本户许可证、投标文件印章、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和购买招标文件人员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甲方单位、养老保险手册缴款单位,达不到要求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严格投标保证金结算管理,明确保证金结算和工程款转账一律通过中标人银行基本户结算。
(3)证件保管制。在开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以便在评标时随时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一旦中标,项目经理证交由当地招标办保存,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
(4)建立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制度,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成不出借资质承诺金,如在对招标人现场检查和进行常规考勤时,发现进场人员与中标项目部人员不符,其承诺金一律不予退还,同时按规定处理。
(5)事后监督制。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对施工单位入场检查的责任,招标人对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的身份核查是堵住借资质挂靠的实质性关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备案。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标单位项目经理考勤记录,同时要规定中标单位项目经理保证必要的驻场时间,组织施工。否则作为不良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将限制其市场准入。
(6)准入清除制。要加强综合治理的力度,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和惩戒制度,一旦发现资质“挂靠”,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双方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将被挂靠企业记入不良行为黑名单中予以公示,视其情节,取消1 a~3 a的市场准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对没有资格的挂靠自然人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司法机关要加大对资质挂靠的打击力度,对因挂靠导致的司法纠纷,严惩不贷,绝不手软。
参考文献
1 朱灿坤.关于建筑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4(7)
2 徐莉芳.建筑工程中的挂靠问题及对策分析.科技风,2008(21)
Accommodates Alongside the Malpractice and
Countermeasure about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Guo Xiaohong
Abstract: In the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accommodated alongside the question serious influence our country construction marke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is question analysis, proposed several counter measures.
工程挂靠财务管理办法 第5篇
1、关于证书存放: 一般而言,IT建设人才网推荐的挂靠企业的性质为“申请资质”、“资质换证”,个人与挂靠企业达成协议注册成功后,项目经理证书由挂靠企业保管,软考证书返还给个人。
2、合同签定周期:一般情况下,计算机系统集成软考证书的挂靠合同周期为一年一签,如果有其他情况,企业和个人可将自身的情况告知相关挂靠顾问,并做相应的调整;(有些证书正常情况下按注册类证书的执业周期来定,如:建造师三年,造价师四年,结构师三年,建筑师两年等)。
3、付款方式:据IT建设人才网2012年的成交数据统计,一年一付的企业占15%;注册成功后按合同签定周期付清的占80%;月付季付或半年一付的占5%;
4、关于定金:有些企业也称之为“预付款“:a、如果是挂靠企业与个人直接签协议,签定完协议以后,个人将注册所需资料(含原件)邮寄或直接送到挂靠企业;挂靠企业收到个人的相关资料及证件原件应该支付相应的定金,注册成功后转为挂靠费;b、如果是双方通过咨询机构签协议,签定完协议以后,个人将注册所需资料(含原件)邮寄或直接送到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收到个人的相关资料及证件原件后,携上述材料陪同企业到企业当地相关部门提交材料,提交成功后付预付款,注册成功后再按流程支付进度款和尾款。
5、关于挂靠费:任何注册证挂靠、职称证挂靠、资格证挂靠等个人所取得的挂靠费均为“税后”价格。
6、多证合一: 个人如拥有多本证书,需挂靠于同一企业(国家规定),付款方式不等于多证的总合,企业以使用证件的有效性支付挂靠费,能用几本证付几本证的挂靠费。
7、社保另算: 除证书挂靠费用外,根据当地人事部门政策,企业有可能需要为个人缴纳社保等费用,此费用不计在证书挂靠费之内。
8、初始注册与转注册: 初始证为刚通过的资格证,注册新单位对企业而言注册流程相对繁琐,审批时间也比较久,但不会涉及第三家单位的转出手续,HR 工作时间上可以控制;而转注册证书的审批时间大概只要初始证的一半(各个地区不太一样),同时转注个人对证书挂靠市场行情的把握度较高,基于这两方面原因,初始注册的挂靠费用一般会低于转注册的挂靠费用,(建议:新考出初始证个人,建议尽快升级为转注册证书,先找个单位注册,不要太在乎第一次的费用)。
9、证书使用的范围:人才证书挂靠的证书一般仅用于企业申请资质或资质换证,不用于招投标或挂项目,不参与审图等工作。
10、约满退证: 为避免协议期满后个人证书不能顺利取回,一般在协议签订之后,挂靠企业应提前为个人盖同意转出章。
工程挂靠财务管理办法 第6篇
(二)1、什么是初始注册:软考证书第一次注册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就是初始注册,初始注册手续较繁琐,价格也相对较低。
2、什么是转注册:在初始注册公司的协议到期,需要转到其他的公司,成为其他公司名下的项目经理,这个就是转注册,转注册手续相对较简单,价格相对较高。
3、挂靠所需材料:在电子工程建设信息网下载相关表格,按其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信息,提交材料时全国各地区的要求不太一样,有些地区(各地区不一样,具体需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可能会需要查看挂靠人员的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以及软考证原件三证或其中两证或其中一证。
4、挂靠协议:不管挂靠企业跟你的关系有多好,挂靠协议一定要签订,同时注意:以下两个条款是必须要的:
1、协议到期后,如果不续约,原公司必须协助办理转出手续;
2、挂靠的用途是申请系统集成资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承接工程项目)。
5、证书可以同时挂靠吗?:如果是同行业的证书不能同时挂靠,如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和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不能同时挂靠;如果是不同行业的证书理论上是可以同时挂靠的,如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和建造师是可以同时挂的,两者属于不同的部门管,所以并没有影响。
6、是否一定要软考证书发下来才能挂靠?:答案是否定的,有些地区不需要个人的软考证书原件,在网上能查到分数即可,所以不一定要等到软考证书发下来才能挂靠。
7、先申请为中级项目经理以后可以申请高级项目经理吗?:可以的,申请中级项目经理达到规定的年数之后,只要挂靠企业同意,是可以再进一步申请高级项目经理的。
8、挂靠一定需要工作经验吗?:挂靠是不要求工作经验的,只要你的毕业证书上的毕业时间达目前为止达到本科2年以上,专科4年以上的,都可以申请中级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是需要毕业5年以上)。比如,你是2010年本科毕业的,如果2013年你还在读研究生那也是可以申请中级项目经理的,因为已经达到本科毕业2年以上的条件了。
9、如何转注册?:在未联系到下家挂靠企业,原挂靠企业已到期的挂靠人员可先做两件事:
1、从已到期挂靠企业处拿回中级或高级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2、打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转注册表一式六份(不同地区实际需要二份或三份,多几份做备用),在转注册表上先按要求填写内容,拿给原挂靠企业盖章,等有下家挂靠时,就可及时进入下一步流程,避免了原挂靠企业拖延时间,让个人挂靠下家企业受阻。
聘用造师师挂靠协议 工程师挂靠 第7篇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公司工作发展需要,甲方现聘用级建造师为甲方的工作人员,将乙方的级建造师注册到甲方公司名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兹订立协议如下,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聘用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
止。
二、聘用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报酬为人民币元整(¥元),并以银行卡或
现金的形式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起预付乙方定金元,注册成功后五日内付清余 款。凡因乙方原因不能注册成功的,乙方应及时退回之前所收的定金或预付款。并此合 同约定的乙方的各项权利从签订之日起均不生效。
三、甲方义务及权利:
1、甲方承诺乙方注册证书仅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不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也不用于承接工程项目,若甲方违约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并赔偿乙方全部 的损失;乙方对甲方违约使用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证章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 责任。
2、保证乙方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初始注册及注册级建造师证书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承担在聘用期内乙方的注册(含续期注 册)费用、执业年检费用及乙方每年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的费用。年检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材料等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进行相关的配合。
3、注册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级建造师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 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由甲方承担全部费用及承担乙方因为级建造师证书或注 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损失。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真实合法的资料,若乙方提供的资料是虚假伪造的,乙方无条件 按所收全部费用的双倍赔偿甲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级建造师执业印章(或IC卡)均由乙方保管;
3、乙方不承担甲方的任何工作责任,但应配合甲方的级建造师注册工作。
4、聘用期间,乙方每年应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继续教育及相关的业务培训。
五、其他:
1、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年,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
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否 则即视为违约,如有违约,甲方按聘用期间双倍的报酬支付给乙方。
2、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3、如甲方需将乙方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用于参加工程招投标及用于承接工程项目的,必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费用及各事项应另订协议约束。
4、在办理注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办理级建造师注册所用;本协议为双方真实 意思的表达,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之处,均以本协议为准。
六、附加条款:
1、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乙方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级建造师证书等及其
他注册所需文件复印件交由甲方,由甲方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完成后,须再次将上述证 件交甲方办理资质使用,如因乙方不能按时提交上述证件导致甲方上述工作延误的,乙 方须退回所收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应损失。
2、凡有乙方的证件不合规定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注册成功的,甲方没有给付上述报酬的义 务,乙方已经取得的全部费用(含定金或预付款)应全额退回甲方。
3、乙方的保险状况是。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 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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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电话:乙方电话:
协议签署地址:协议签署地址:
工程挂靠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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