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精选8篇)
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第1篇
关于《XXXXX》反洗钱自查报告
--XX营业部
根据XX证监局下发的《XXXXX》的要求,我营业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按照证监局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各项工作制度。实现对反洗钱工作的实时监测分析。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营业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营业部财务经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营业部反洗钱工作,及反洗钱相关的具体工作。
二,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对于客户开户,营业部各部门按照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能够认真检查客户的开户资料,对于非自然人开户,需具备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户;对于自然人开户,坚持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开立账户。柜台作为一线岗位,营业部配备了一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岗位的监督和审核工作,严格审查开户、第三方存管、资料变更、清密等业务的流程。经自查,没有为不明身份的人受理相关业务。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对于大额的频繁的可疑交易,我营业部能够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填制各类报表向上级报告,协同总部的风控审计部对帐户持有人进行调查,必要时对被调查人的资金进行冻结,限制其买卖,待确认后给予解冻。对客户大额的转账进行预约确认,在此次自查期间,并未发现有可疑交易。
四,建立反洗钱保密制度和查阅、复制涉密档案书面登记制度,完善账户资料保存情况。对于客户实行一人一档管理,客户所填单据都留底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在自查期间,经自查,未曾发现开立有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没有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开户、结算等服务。
五、对我营业部员工尤其一线员工进行反洗钱的宣传与培训,认识反洗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此次自查期间,在晨会和例会上,通过宣读公司反洗钱的文件,对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让员工认识洗钱的社会危害性和反洗钱的必要性,并对员工的不解之处进行一一解答。
开展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并将反洗钱培训摆上工作日程,采用以会代训的形式,让客户尽量了解有关反洗钱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提高可疑支付交易资金的识别和分析能力,增强反洗钱的意识。
五、检查中发现的不足之处:
1、我营业部反洗钱的各项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
2、反洗钱有关的资料及相关信息基本上都是以电子信息形式存储,纸质材料不够齐全。
3、由于反洗钱还是一项较为陌生的工作,基层从业人员对反洗钱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和足够的实践经验,有待进一步提高辨别可疑支付交易的判断能力。
通过反洗钱的思想教育,我营业部员工对反洗钱的各项制度比较熟悉,能够较清楚的鉴别洗钱非洗钱的区别界限,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正在逐步提高,同时能在日常工作中保持较高的警惕性。
XX营业部
XXXX年XX月X日
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第2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8号 颁布日期:20100901 实施日期:2010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有效防范证券期货业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规范行业反洗钱监管行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反洗钱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
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履行反洗钱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法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指导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证券期货业反洗钱自律管理职责。
第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发现证券期货业内涉嫌洗钱活动线索,应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举报。
第二章 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职责
第六条 证监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工作,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的政策、规划,研究解决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重大和疑难问题,及时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
(二)参与制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
(三)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四)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
(五)研究证券期货业反洗钱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七)对派出机构落实反洗钱监管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落实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配合当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
(二)定期向证监会报送辖区内半和反洗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等信息及相关重大事件;
(三)组织、指导辖区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工作;
(四)研究辖区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以下反洗钱工作职责:
(一)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制定和修改行业反洗钱相关工作指引;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定期向证监会报送协会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报告相关重大事件;
(四)组织会员单位研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相关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反洗钱义务
第九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总部应当对分支机构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要求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内部反洗钱工作部门设置、负责人及专门负责反洗 4 钱工作的人员的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新后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发现以下事项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受到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处罚的;
(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或其客户从事或涉嫌从事洗钱活动,被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罚的;
(三)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建立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时,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并报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反洗钱工作保密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资料;
(二)交易记录;
(三)大额交易报告;
(四)可疑交易报告;
(五)履行反洗钱义务所知悉的国家执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活动的信息;
(六)其他涉及反洗钱工作的保密事项。
查阅、复制涉密档案应当实施书面登记制度。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每年开展对单位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持续完善反洗钱的预防和监控措施。每年年初,应当向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反洗钱培训和宣传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第3篇
(一) 制定配套规章办法
以《反洗钱法》为依据, 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修订、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客户识别、记录保存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反洗钱配套规章, 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 组织开展《反洗钱法》宣传培训
人民银行及时制定反洗钱宣传方案, 指导和部署全国反洗钱宣传工作。各机构反洗钱部门也组织了多种形式、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大大提高了社会各界对《反洗钱法》的认知水平。同时, 举办了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和研讨, 以此落实《反洗钱法》。
(三) 依法有效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
首先, 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协调, 严格依法行政。同时, 加强加大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督促其切实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另外, 加大可疑资金交易监测分析和案件调查力度, 有力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促进金融稳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反洗钱法》实施以来给反洗钱工作带来的变化
(一) 给反洗钱工作确立了制度保障
《反洗钱法》出台, 随之又修订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 这些规章制度确立了反洗钱工作遵从的原则和制度保障。
(二) 为反洗钱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反洗钱法》的出台, 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管理中的地位和依法履行的职责, 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的内容作了更为详细的增加和说明, 更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性。
(三) 反洗钱工作规范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 协调落实反洗钱各项具体工作;二是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三是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加强对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四是落实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形成了逐级上报工作机制;五是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 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六是反洗钱监管手段进一步完善, 监管能力提高。
三、《反洗钱法》在实践中未能充分落实的情况及其影响
(一) 相关机构面临着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
《反洗钱法》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但实际情况是有关部门、其他机构不具有行政职权, 只能发挥协调作用, 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只局限于金融机构范围内, 与司法机关等部门业务联系少, 存在实际工作中职权有限的问题, 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二) 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大, 存在着执行难问题
《反洗钱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 分违反行为、情节程度规定了处罚措施、金额,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能顺利到位, 造成执行效果下降, 同时也使执法者面临执法不力的处境。
(三) 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机构设置落实不到位
《反洗钱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但由于条款规定笼统, 没有细化要求, 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金融机构没有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部门或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且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人员, 相关内控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因而本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应进一步细化。
四、《反洗钱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 一些条款规定不够全面、具体, 影响实施效果
例如:一是对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如《反洗钱法》第三条中明确了义务主体和工作措施及制度规定, 但对义务主体怎样具体履行义务没有明细;二是《反洗钱法》中未对大额现金收付交易的资金来源追溯以及资金用途作出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审核大额现金交易时缺乏法律依据, 不法分子可以借助这条法律空白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三是法律责任规定不全面。《反洗钱法》仅规定了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没有明确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反洗钱法》对处理结构性缺陷方面效果不大, 削弱了反洗钱法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威慑作用, 当前的处罚规定涉及面有待扩大。
(二) 缺少对“相关部门”反洗钱职责的规定
《反洗钱法》确立了“一个部门主管、多个部门参与和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对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上的相互配合提出了要求, 但对“相关部门”范围没有明确界定, 导致监管体系难以囊括反洗钱检查工作涉及的所有部门, 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高效开展。因此, 《反洗钱法》在确定监管体系范围时应更加富有弹性, 应将更多部门考虑其中。
(三) 可操作性方面欠缺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与代价, 却没有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方面的规定, 因此导致众多的金融机构只说不做, 相关规定难以真正落实;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审查时, 由于技术原因, 难以有效落实, 可操作性弱。
五、对下一步修改《反洗钱法》的建议
(一) 细化《反洗钱法》有关规定
一是建议补充修订《反洗钱法》中一些条款规定。如义务主体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法律责任的规定等方面;二是建议《反洗钱法》中增加一些内容。如明确惩处权力与手段, 以经济处罚形式实现督促反洗钱义务主体主动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情况, 为实施有效的反洗钱监管提供政策依据和法律手段;三是考虑县支行情况, 如在《反洗钱法》及相关法规中, 应详细地明确县支行目前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等;四是从反洗钱工作技术手段方面有所考虑涉及, 切实将《反洗钱法》落实到位。
016年第5期下旬刊 (二) 斟酌修改处罚额度
(总第625期) T im es针对违规行为经济处罚金额过大, 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 区别情况、对象进行规定。
(三) 建立反洗钱补偿和激励机制
中国反洗钱工作收效明显等 第4篇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方案 第5篇
为了全面启动和推进反洗钱工作,发动和组织辖内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维护经济金融安全。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定两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上级行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旨在促进A县的反洗钱工作规范有序、卓有成效地深入开展。
一、指导思想
金融机构处于防范洗钱斗争的第一线,必须站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反洗钱规章的要求,扎紧篱笆,严防死守,不折不扣地履行好法定义务。由于反洗钱工作是一项没有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的全新系统工程,是金融部门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县内各金融机构要在本方案的指导下,整体联动,层次推进,预防和克服各自为战的散乱现象。切实把反洗钱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推进金融深化的具体举措来抓好抓实,统一思想认识、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内容、统一运作方式,力争尽快在我县建立一个协调高效的反洗钱网络,为实现我国在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安全而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原则目标
从金融业的角度来看,洗钱是指犯罪分子以金融机构为媒介,利用金融机构转移、储存、支付犯罪活动资金,以隐瞒或掩盖犯罪资金的来源、流向和违法性质的行为。典型的洗钱交易过程通常分为三个作业阶段,一是入账处置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二是分账清洗阶段,就是通过多层次复杂的快速划拨资金和频繁转账交易,逐步将非法所得与其来源分开,以掩饰犯罪资金的来龙去脉和真实的所有权关系,模糊犯罪资金的查账线索和非法特征;三是归并融合阶段,以一项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将清洗过的资金转移到与犯罪行为无明显联系的其他账户上,将非法所得最终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使犯罪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
根据洗钱犯罪的资金运动规律,金融机构作为一个洗钱渠道有着鲜明的非法资金“流入——流转——流出”三步曲,为此,我们应当确立和遵循“进口审核、流程监测、出口控制、登记大额、识别可疑、审慎处置、常抓不懈”的总体原则,督促金融机构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培养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办理每一笔业务时,都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冤枉不放纵,警钟长鸣,疏而无漏。从而实现我县反洗钱工作的综合目标,临柜人员规范操作,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金融同业把关守口,洗钱犯罪无处藏身,使反洗钱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最终从根本上杜绝我县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组织体系
1、组织领导与职责划分。
①、人民银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由人行正副行长任正副组长,履行保卫职能的支行办公室及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由支行办公室负责办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事务。反洗钱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召开反洗钱联席会议,组织反洗钱宣传和人员培训活动,安排部署全县阶段性的工作目标,对各金融机构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评比和总结。②、金融系统成立反洗钱工作行动委员会。由人行和各金融机构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各金融机构指定一名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此成员即为所在单位的反洗钱联络员。负责对各自单位反洗钱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承办,在金融系统内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向人行报送可疑交易的报告及报表,完成反洗钱行动委员会统一布置的工作任务。
③、人行与政法部门联合成立反洗钱工作协调小组。人行和公安局、检察院建立反洗钱司法协作机制,为反洗钱工作提供执法保障,由三方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并分别制定一名协调员,负责信息交流、工作联系、司法支援等事务。
④、各金融机构成立内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各金融机构要分别相应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由单位一把手任组长,业务股室和营业网点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建立各自的反洗钱内控制度,运行反洗钱工作机制,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完成全县的反洗钱统一部署。
⑤、各营业网点实行反洗钱主任(所长)负责制,并指定一名反洗钱专管员。各营业网点是真正的反洗钱第一线,是最基础、最具体、最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反洗钱规章能否落实到位和有否成效,必须坚决实行反洗钱主任(所长)负责制,使其与业务经办人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各网点还应指定一名反洗钱专管员,负责对大额交易的登记和反洗钱的同步监督。
2、宣传发动。
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人的反洗钱知识相当贫乏,即使在金融做从业人员中,也普遍存在着“洗钱离我们还很遥远”“只有在大城市才存在洗钱犯罪”等消极糊涂观念,对反洗钱的迫切性和必要性缺乏起码的认识。因而,反洗钱工作要开好局、起好步,宣传发动工作必须先行。我们要制定专门的宣传策划方案,积极寻求新闻传媒单位的支持配合,充分运用图文声影等立体宣传手段大造声势,开展反洗钱知识宣传周活动,召开动员大会,发布反洗钱倡议书和告公民书,深入普及反洗钱的法规和知识,作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追踪热点难点,突出深度报道,使反洗钱工作逐步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指导培训。
洗钱犯罪是一种智力型、知识型犯罪,防范和遏制洗钱,不仅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热情,还必须培养金融从业人员通晓法规、熟悉业务、有反洗钱经验。但目前的反洗钱教育还不深入,金融员工的综合素质普遍偏低,从业人员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对具体金融运作的机理不明了,不懂如何分析和识别可疑交易,加之政策法规水平低,多数人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形成了反洗钱漏洞。为了满足反洗钱工作需要,我们还要切实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力度,通过制定和实施由浅入深的系列培训计划,尽快培养一批反洗钱业务骨干。我们将采取主办反洗钱业务培训班、编印《反洗钱知识通俗读本》、组织反洗钱知识竞赛、在金融机构开展巡回指导、案例剖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丰富和提高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知识和技能,为全面推进我县的反洗钱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工作内容
1、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为重点。存款实名制是防范洗钱的有效手段,但是,自存款实名制实施以来,许多金融机构在执行上弄虚作假,使存款实名制流于形式,给不法分子清洗黑钱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县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要求,规范客户身份登记制度,贯彻“了解客户”原则,认真审验客户身份,严禁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帐户,禁止办理任何形式的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人民银行要在每个季度定期组织检查,对违规行为坚决查处,确保存款实名制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2、以加强帐户管理监测为基础。反洗钱要把杜绝企业多头开户作为基础性工作而常抓不懈,各商业银行要对开户资料认真审查,严格实施企业主办银行制度,严禁为达到增加存款的目的而违反账户管理规定,不得违规为客户多头开立基本账户,不得在无贷款背景下为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对客户的开户资料要如实向人民银行申报备案。从而,确保一户企业只开一个基本帐户,有效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多头帐户洗钱,便于金融机构严格监控企业的资金流动,避免企业的帐户成为洗钱渠道。
3、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一些商业银行为拉拢客户而放弃原则,对现金管理流于形式,特别是部分基层营业网点对大额取现的监控非常薄弱、法规执行不力,为洗钱犯罪和套现打开了方便之门。为了关紧控制洗钱的最终闸门,各金融机构必须对营业网点的现金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整顿,进一步规范大额现金支付的预约、审查、登记备案、报告等管理制度,从严控制单位和个人提取现金的数量,尽可能减少大量的现金支付和现金结算现象,堵死洗钱的基础渠道。
4、以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为补充。目前,我国票据市场还不发达,商业银行上级行对基层的承兑汇票授权力度不够,承兑汇票的服务对象较窄,签发环节过于集中,为争取票源,基层行对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竞争比较激烈,经常出现为争取票源而随意降低利率、不严格审查持票人与前手交易的现象,没有商品交易的票据转让很容易实现,一些商业银行甚至为非现金票据提现,在部分地区,票贩活动猖獗,套取和倒卖银行票据现象严重。为此,我们要大力加强对违规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监管和查处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在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时,要对票据的真实贸易背景认真审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不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业汇票进行洗钱。
5、以加强国际收支的统计申报为载体。人行可充分利用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功能,对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跟踪、预测和分析。一是外管部门要加强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跨国资金流动监管,明确跨境可疑资金交易的识别标准。包括可疑交易对象、交易地点、交易方式、交易工具、资金来源等。防止国外不法分子采用在我国投资、贸易等形式洗钱及国内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法将非法收益转移到境外。二是强化对辖内外贸出口企业的外汇帐户往来的监测,审核出口企业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对外汇资金流动异常和可疑企业进行监测,防范资金非法跨境转移。三是严格大额外汇存取款备案制度,定期分析金融机构大额外汇现钞存取报表,重点监测大额现钞异常存取。四是加强对国际短期资本的监测。主要是加强对外汇账户收支的监管,了解短期国际资本流动的规模和意图,重点跟踪大额、频繁异常流动的资金,建立专门的外汇短期资金信息监测台帐,设置预警系统。
6、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随着当前一些不发达地区招商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难免出现假项目、假招商等怀着不可告人的目的进入贫困地区,成为洗钱的一大隐患。人行要与县招商办制定招商项目金融服务恳谈会制度,寓监督于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向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汇报,从而把关守口,对引进企业加强审核和监督,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
五、运作方式
(一)、营业网点的日常操作
1、了解客户信息。金融机构临柜人员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要切实遵循实名制原则,认真审核客户的身份证件,在确认真实有效后,按规定在开户或结算登记簿上记录客户身份证件的姓名和号码及其它必要信息。
2、登记大额交易。临柜人员对规定额度以上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外汇交易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向支行报告。
3、识别可疑交易。营业网点业务办理人员和反洗钱专管员按规定标准判定可疑交易,经登记后,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按规定程序向支行报告。
(二)、金融机构的事后监督
1、事后监督。支行应指定一名事后监督人员负责反洗钱业务的审核汇总工作,对各网点的业务传票进行认真审核,检查反洗钱工作质量,同时,汇总各网点的大额交易报告,向上级行报告大额结算交易,向当地人行报送大宗现金交易。
2、可疑信息处理与报告。负责反洗钱工作的事后监督人员应及时汇总各网点的可疑交易报告,并进行复审,对确认无误的按规定分别向上级行或当地人行报告,并附业务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将需要加以监测的可疑交易帐户列入反洗钱监测名单,跟踪其每一笔交易,发现犯罪线索及时报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对涉嫌洗钱行为进行立案侦察。
(三)、人行的反洗钱协调管理
1、信息调阅与分析。人行按规定每日对辖内的大额现金交易汇总上报,对金融机构报送的可疑交易进行集中审核,实行可疑信息快速上报制度。同时,建立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台帐,健全可疑客户的档案资料,必要时可调阅金融机构的原始业务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或到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分析。
2、应急预案。人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应制定应急预案,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重点可疑帐户的监测,发现有异动现象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对有卷款潜逃和资金将汇出国外迹象的可疑帐户实行暗中暂时冻结,在不被洗钱犯罪者觉察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使资金只进不出,并紧急报告公安部门立案侦察。
六、检查督导
1、巡回检查。人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落实情况组织现场检查,月有抽查,季有普查,主要是检查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反洗钱人员配备情况、交易记录的建立和保存情况、交易报告的执行情况等等。
2、定期调研。人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要组织一次反洗钱工作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反洗钱的有关动态,针对热点难点问题制定新对策新举措,并每年举办一次反洗钱学术研讨会,集思广益,不断提高辖内反洗钱工作质量。
3、纠正违规。为了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必须严明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坚决查处金融机构的违章操作和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机构负责人的责任。重点要查处随意放松标准乱拉客户、开具匿名假名帐户、违规大额付现、多头开户、交易记录不全、交易报告不全等违规行为,彻底杜绝反洗钱工作的漏洞和隐患。
七、配套措施
1、与政法部门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反洗钱离不开执法部门的支持配合,金融机构要以加强与政法机关的联系为后盾,密切与公检法司的联系,定期召开辖内金融安全联席会议,将通报反洗钱的阶段性工作任务和分析其动向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现金融部门与政法部门的通力合作,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2、建立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由人行、商业银行、公安等单位参加,通报全县反洗钱工作情况,统一部署阶段性的工作任务,制定和落实扫洗钱工作举措。
3、严格反洗钱资料保存和保密制度。金融机构必须建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档案,有义务保存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有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保存的记录应该满足下列要求:金融机构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证明某人是本行客户,是否为资产存入本机构的受益所有人,是否从事要求核实身份的支付交易等。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泄露反洗钱信息,依然负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不得借口反洗钱而侵犯客户权利,对于失密泄密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4、与银监部门协商,将反洗钱开展情况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人民银行同银监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取得银监部门的支持配合,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银监部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违规行为加大监管处罚力度。在机构准入方面,要把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否作为必审内容;在高管人员考核上,把反洗钱开展情况切实与金融机构负责人的绩效考核挂钩,对反洗钱工作不力且不服从整改的,人行可建议银监部门实行责任追究,直至取消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5、建立激励机制。
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第6篇
一、检查目的(一)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二)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二、检查法律依据及相关规章制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三)《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四)《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五)《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六)《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48号)(八)《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0‟151号)(九)《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试行)》(十)《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十一)《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1(十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
三、组织机构
为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总行成立了由行长为组长,反洗钱及账户管理工作分管副行长为副组长,各管理行行长、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会计结算部、大合作银行部、小金融银行部、安保后勤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部,各管理行、总行营业部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洗钱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
四、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段: 2010年1月1日至检查日,必要时可上溯(一)或下延。(二)检查时间安排:2010年8月16至10月31日
五、检查内容和重点(一)反洗钱工作 1.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方面: ①总部:是否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臵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本行 2
的内控制度;是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管理层和操作层是否分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以上相关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②支行:是否按规定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向会计结算部报备,人员变动时是否适时进行调整;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是否履行职责,召开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会议,专题研究或布臵反洗钱工作;是否及时传达了行总部有关反洗钱工作布署,转发了相关文件,并结合本行制定的内控制度,开展了反洗钱工作检查;是否确定专人担任反洗钱报告员,反洗钱报告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职责;各项资料记录是否齐全;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①总部:对照反洗钱“一法四令”及人行相关文件,梳理制订的相关内控制度:一是查漏补缺,检查还缺少哪些内控方面的制度,尽快制订相关内控制度,确保无遗漏;二是修订完善,检查以前制订的内控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实用、完整,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进行修改;三是制订的反洗钱相关制度是否涵盖所有的业务种类(资产、负债、非柜面业务、ATM机、卡等)、账户,内容不完整的进行补充完善。②支行:是否严格执行总行制订的相关内控文件,是否制订有符合本支行实际的实施方案。3.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是否开展了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开展了哪些形式的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是否有相关的资 3
料和记录。4.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方面: ①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上报情况:一是反洗钱系统抽取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完整,检查上报大额交易与系统大额登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报现象;二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按规定及时上报,是否存在未报、迟报、未在人行要求时间进行补正上报现象;三是大额和可疑交易是否涵盖所有业务。②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甄别情况: 一是是否存在只依赖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不进行人工甄别就进行上报的现象; 二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可排除该交易或客户不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 三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并进行了上报; 四是非系统抽取的交易,如个人贷款提前归还是否进行甄别和分析,排除该交易或客户不可疑、认为该交易或客户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认为可疑的是否进行了上报; 五是系统抽取的可疑交易数据经过人工分析甄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客户重大可疑的,是否留存分析甄别记录并进行了上报,同时分别向总部和当在人行进行了上报; 六是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质量问题,是否存在对可疑交易的 4
分析理由不充分,分析不彻底现象,对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内容是否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帐号、交易日期、客户身份、职业或经营背景、履约能力、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及性质、财务状况、注册资金、开户信息、经营范围、款项用途等; 七是可疑交易的分析甄别是否涵盖所有业务。③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情况:一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了报表;二报表的内容是否齐全;三报表填报的信息和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填报规则和口径。5.客户身份识别和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①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是否能按照相关规定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②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是否能按照相关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③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是否能按照相关规定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5
号码,并留存代理人、被代理人身份证件及身份核验记录;特别是代理开户、批量开户等。④对客户身份识别时,核查未通过或不符的,是否留存相关佐证的记录资料。⑤对客户的身份识别是否包括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等环节,识别方式除采取联网核查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等。6.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①是否严格执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实施方案》,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否及时。②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是否按照“高风险客户每半年重新划分,中、低风险客户每年重新划分”的原则;如被划分为中、低风险的客户提取了可疑交易或被进行过反洗钱调查,重新划分时是否调高一个风险等级。③重点检查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必须于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等级划分工作。7.反洗钱工作检查情况 ①总部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对各管理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洗钱工作检查,是否有检查记录; ②各管理行是否对下辖网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洗钱工作检查,是否有检查记录; 6
③总部审计部门是否对反洗钱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洗钱工作检查,是否有检查记录。(二)账户管理工作 1.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情况 ①是否建立健全银行结算账户业务复核制度; ②银行机构代码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及时对银行代码信息进行维护和变更; ③久悬账户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④账户资料的保管:是否按户进行装订保管,是否确定专人进行保管。⑤账户的年检工作:是否及时按要求进行账户年检,账户年检相关资料是否齐全。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①有无开立性质不明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是否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准; ③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包括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规定; ④是否存在同一性质资金凭同一证明文件开立多个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管理情况; ⑥异地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是否符合规定;银行结算账户名 7
称是否与相关证明文件的名称及预留签章一致; ⑦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缺少相关证明材料(如:因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账户,是否有单位证明材料,预算管理单位是否有财政批复书等)⑧由经办人员办理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是否有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采取逐户调阅载止检查之日支行正常使用的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资料,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情况是否合规)3.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①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一般存款账户、未经人行批准的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支付现金情况; ②临时存款账户是否存在超期限使用情况; ③注册验资、增资验资账户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在验资期间是否是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是否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④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办理付款业务; ⑤是否存在未经人民银行核准或未向人民银行报备,即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情况; ⑥是否擅自变更账户性质,与人民银行核准不符; 4.银行结算账户变更、撤销: ①账户变更手续是否完整,对于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 8
存款人名称、法人等事项是否按时报送当地人行; ②账户销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核对账务,是否按规定提供销户手续,是否收回印鉴卡和未使用重要空白凭证; 5.账户管理系统管理方面: ①帐户管理系统帐户信息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帐户信息是否统一、完整; ②操作员的设臵、口令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设立登记簿管理; ③单位结算账户、个人结算帐户的开立、撤销是否在规定日期内在帐户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备案。6.账户实名制落实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工作情况: 是否按照规定对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涉及的个人身份证进行联网核查和相关业务处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疑义信息反馈核实。
六、检查的实施步骤 2010年8月16至9月15日(一)自查阶段()总部、支行对照检查的内容及重点,先进行全面自查。自查2010年9月20日结束后,支行应于前交自查报告至会计结算部。2010年9月16日至9月30日(二)检查阶段()总部对支行自查的情况进行检查。2010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三)整改阶段()总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检查的具体情况,针对检查中 9
存在的问题对支行提出整改要求,支行进行整改,上交整改报告。
七、检查要求
1、各行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及账户管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此次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2、对自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凡能进行整改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落实进行整改;不能进行整改的问题,应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找准问题的根源,制定在今后工作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的办法或措施,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无需隐瞒。
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第7篇
根据人民银行对我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现场检查情况来看,辖内营业网点在反洗钱工作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现提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请各联社(合行)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一)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截至目前,部分联社仍然存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严、客户身份资料留存不全及普遍存在个人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书未按照规定进行客户身份信息登记等情况。各联社要督促辖内营业网点及营业人员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相关制度。
1、在办理规定业务时,按照初次识别、持续识别、重新识别等不同环节强化客户识别,按规定核对相关人员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需留存的复印件应按规定留存和保管。客户先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经过有效期限的,应及时进行更改。
2、在核心系统未完善前各联社要按照每个网点至少1-2台的标准,配备身份验证设备,争取每个柜员(窗口)1台,做好身份信息核查辅助工作。此次检查中全市联网核查情况不尽人意,抽查89个营业网点中36个营业网点未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进行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甚至有 部分网点2010年以来核查数量为“0”。各联社要引起高度的重视,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解决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督促网点按照规定办理业务认真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辖内各联社要在9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整改,并于10月5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办事处财务管理科。办事处11月份将组织进行后续检查,如检查中再次发现客户身份核查工作敷衍了事的情况,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并进行严厉处罚。
(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在建立业务关系时,在准确掌握客户真实身份的基础上,切实深入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创造条件了解客户背景信息,如个人客户的职业收入、财富状况等,企业客户的业务性质、交易对象、资金往来对象等。在巩固对简单客户识别工作的同时,提高对复合客户的识别能力,深入了解复合客户的实际控制人,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背景,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实效。
(三)进一步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工作。此项工作尤为重要。各联社要按照规定做好对客户的风险分类,对于2007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建立业务关系的,应于2009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于2007年8月1日前建立业务关系且以后没有建立新业务关系的,应于2011年底完成等级划分工作;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建立新关系的客户,应 在建立业务关系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分类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甄别程序,建立主动分析、识别、报送可疑交易线索的内部工作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甄别程序,增强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可疑交易和可疑行为的报告主要抓好几个环节:一是利用人工识别。由分析报告员或一线工作人员通过对客户交易的分析,结合了解客户的情况,分析识别出可疑交易、可疑行为。二是借助计算机识别。在人工识别的同时,可借助计算机系统自动筛选出可疑交易、可疑行为。三是将两种识别方式产生的结果进行比对。对于人工识别发现而计算机筛选过程中缺失的可疑交易、可疑行为,由分析报告人员补录到可疑交易分析报告系统中;对于计算机筛选发现的,而人工识别未发现的数据,各分析报告工作人员应进一步分析、判断,对于无效信息要予以剔除。最后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对于通过以上程序确认的可疑交易,按照总对总报送的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报告。
(二)高度重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今后,各联社务必高度重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按照《关于印发<ⅩⅩ农村信用社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09】313号)的要求,认真做好重点可疑交易的识别、分析及报告工作,增加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的数量,提高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与分析深度,把重点放在是否建立了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人工分析、识别机制及其有效性。根据目前情况看,全市对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重视程度较低,办事处今后将定期对各联社上报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三)加强可疑交易人工分析工作。单纯依靠反洗钱系统判别可疑交易,是不符合我们信用社业务实际情况的,系统仅能根据预先设定的金额、频率等参数,机械地判定是否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对交易是否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交易是否异常等状况无从判别。目前,绝大部分一线人员仅依靠反洗钱系统判别可疑交易,并未建立主动分析识别机制,无分析甄别的依据和痕迹,缺少必要的人工分析甄别,致使防御性报送问题依然存在。各联社应从建立健全可疑交易主动分析识别报送机制入手,加强人工判别,对人工判定为可疑交易但系统未能识别的,使用反洗钱系统进行新增上报。
三、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要切实抓好反洗钱工作,各联社要从加强组织领导做起,一是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设置反洗钱工作岗位,保持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二是要 完善健全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将反洗钱工作与各联社年终考评和高管履职能力相挂钩,以此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执行力度。各联社根据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对具体的管理办法、岗位职责及操作规范等进行进一步梳理,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要将反洗钱内控制度嵌入到信用社的经营管理中、嵌入到整个反洗钱系统的运行中,在制度执行上下功夫,并且要结合现金业务、个人业务、公司业务、银行卡等不同业务的特征,分别采取洗钱风险点的防控工作。
(二)加强反洗钱工作中的保密管理机制。各联社要切实提高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反洗钱保密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严格反洗钱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各联社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种资料和交易信息,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严格按照保密的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和协查工作。
(三)加强反洗钱系统操作。根据检查情况来看,受反洗钱系统未推广上线、数据不规范、网点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影响,全市农村信用社存在反洗钱数据漏报现象。目前,自系统上线运行以来,系统运行正常,但存在网点操作不及时、不规范甚至不操作的现象,致使本网点或者其他网点反洗钱数据无法正常上报。各联社应加大督促辖内营业网点根据反洗钱 系统中发布的操作说明,加强反洗钱系统操作,避免漏报、迟报反洗钱数据。对不按规定进行系统操作,致使本网点或其他网点反洗钱数据无法正常上报的,将严肃追究相关网点操作员及上级管理员的责任,并将处罚情况在全辖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加强队伍建设,积极落实内部员工的宣传培训
(一)选配人员,严格健全队伍建设。反洗钱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除了对资金运行实施有效监控之外,提高对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也同样重要。工作人员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为保持工作的衔接性,各联社会计科要配齐反洗钱专职人员,将反洗钱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做到“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追究到人”。各联社于9月底前将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备齐全,同时,将更改后的反洗钱小组名单及相关制度分别上报ⅩⅩ办事处及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二)务求实效,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一是以会计讲师的选拔工作为契机,公开组织选拔辖内优秀反洗钱业务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巡回演讲,以此提高全体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责任感。二是积极邀请人民银行有关专家,组织举办对全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专业化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三是积极组织学习ⅩⅩ银行、建设银行等专 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学先进,找差距,取长补短,切实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四是为深入开展反洗钱业务知识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打造具有竞赛特色的反洗钱业务知识宣传和教育,起到“以赛促学”的目的,办事处决定于9月份开展全市农村信用社反洗钱业务知识竞赛,参赛人员为各联社分管主任、反洗钱业务岗位操作人员。五是各县联社要制定完善的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管辖机构全体反洗钱人员参加的反洗钱学习培训,尤其是针对新入社的员工可以开展较全面的、普及性的培训活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2010年全市组织的反洗钱宣传工作即将告一段落,各联社要积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沟通,及时报送关于反洗钱宣传的影像资料、报告等证明材料,确保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五、其他事项
(一)加大反洗钱监督与检查工作。根据检查各联社要引起高度重视,被查三家联社要根据查出的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立即整改,未被抽取的联社不要报以侥幸心理,此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是对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初步检验,今后我们还要继续加大对反洗钱监督检查工作,各联社要定期对辖内各网点反洗钱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每年对直接管辖网点 的监督检查与内部审计比例达到30%以上,认真发现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各联社要将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切实保证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基层央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思考 第8篇
虽然反洗钱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但银行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重大责任。《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履行反洗钱义务。”但反洗钱工作是“新生事物”, 对于反洗钱工作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技能上还是薄弱的。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与员工认知的矛盾
相对而言, 反洗钱工作与日常主要工作、自身联系并不紧密, 从业人员对洗钱行为的危害性、身边发生洗钱行为的现实可能性认识不足, 总以为不会有洗钱行为。另一方面业务竞争日趋激烈, 强化反洗钱可能会与业务的发展相冲突, 造成客户资源和存款的流失, 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对反洗钱的制度和要求了解主动性不够, 对反洗钱的相关规章制度未摆在业务规章相同的位置, 存在为了业务的发展而忽视规章要求的现象。事实上,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斗争的最重要防线, 履行相关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职责。假若未履行相应职责致使犯罪所得“漂白”, 不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形象, 而且也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造成破坏。
二、反洗钱工作高要求与技能单一的矛盾
严格地说, 洗钱犯罪属于典型的高智能型犯罪, 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频繁的资金转移和种类多样的金融产品来洗钱。这就对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不仅需要金融和结算等专业知识, 还要求有计算机、法律知识。但基层行人员的专业技能比较单一, 反洗钱技能不足, 人才匮乏。
三、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与现实环境的矛盾
大额及可疑交易的筛选、甄别、统计报告是反洗钱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甄别前提是“了解客户”。基层行在对客户的调查了解方面是不全面的而且缺乏深度, 这除了员工的认知能力和工作主动性外, 还与岗位分工造成的“了解分离”有关。比如, 对于重要客户前期的调查和后期的维护主要是业务营销部门, 而资金的变动了解最直观的则是结算部门。同时由于宣传不到位等原因, 对于“了解”, 有些客户不一定理解和配合, 特别是“大款”客户总认为反洗钱与他们没关系, 深入了解是对他们的“不尊重”, 当要求核实原始证明资料时, 有时会招致“大款”们的反感。
四、反洗钱工作的推进与机制建设不全的矛盾
基层行虽然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岗位, 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形成合力。在“了解你的客户”方面大多限于审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 未全面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 包括经营规模、主营业务及业务收入。工作中对于部门、网点经营目标的考核未将反洗钱工作质量与业绩、效益挂勾, 淡化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行是反洗钱的一个重要关口,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定职责, 也是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 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积极推进反洗钱工作机制
银行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 基层行是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 除了要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外, 更要指导、协调、处理辖属各部门、网点的反洗钱工作, 制订详细的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 明确人员分工、责任到位。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召开反洗钱成员、部门联席会议, 交流沟通反洗钱工作信息、分析存在问题, 推进和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业务工作, 基层行一方面要加强内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选配业务熟、技能精的反洗钱人员, 打造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训练有素的队伍;另一方面, 上级行要组织专业培训尤其是分析、甄别方面的实际操作技能培训;第三, 还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广泛宣传, 帮助客户加深对反洗钱的了解和认识, 取得广大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 突出“三个重点”, 认真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
基层行要认真履行在客户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等职责和义务, 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
1.“了解你的客户”要深。了解客户不能仅限于对身份、证件、材料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步认定, 还要强化结算和营销部门的协作, 通过咨询、实地调查等措施全面掌握客户的经营规模、注册资本、主营业务和业务收入及财务状况。只有深入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甄别”才有基础。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甄别和补录要实。补录和甄别并不是一项程序上的工作, 而是一个认知过程。对上级行返传的有关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数据要及时进行甄别, 并进行相关信息补录, 其前提是对客户信息全面、真实、细致的了解。一旦有明显涉嫌犯罪的要及时报告, 并配合当地人行进行反洗钱调查, 为司法机关侦察洗钱提供线索和必要支持。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要全。对于相关的会计资料要确定专人保管;设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登记簿, 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本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进行登记;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保管期限要求, 对客户开立账户、注册电子银行及申请办理银行卡等资料建档分类并按不同期限保存。
(三) 培育基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文化建设
反洗钱工作实施细则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