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精选12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1篇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概念解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指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 申报单位在收集、整理、汇编以及申报成功后管理该项目时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由三大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是申报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所有档案及资料。一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 它多以口头传承为主, 缺乏完整的、系统的资料记录, 为进一步挖掘、考究其历史渊源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申报单位通过查阅资料、民间走访等多种途径去考察、推理、认证, 形成申报项目简介。另一方面, 非物质文化的表现形式较物质文化而言难于描述。就拿柳子戏而言, 它是由元、明时期的“弦索”系统演变而来的, 它是以当时流行中原一带的民间俗曲小令为基础, 以笛子作为主旋律, 唱曲牌的剧种。打个比方, 阿炳的乐谱我们可以保存, 但保存的只是一种象征性的符号, 只有由音乐人使用二胡才能表现;同时并不是所有看着乐谱使用二胡的人都能够准确地传达阿炳音乐的实质。所以柳子戏经过几百年的传承多少会有出入, 严格说我们很难看到它的发展原貌。
第二部分, 是申报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文化部下发的《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通知》中提到, 申报单位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 既有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项目简介等文字材料, 又有音像资料作为辅助材料。根据有关资料, 山东省申报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共整理文字材料近100万字, 录像材料播放时长500多分钟。
第三部分, 是申报成功后在该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档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 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使中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在保持其原有面貌的基础上得以传承和发扬。因此申报成功后, 申报单位要合理开发、有效管理,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文件材料积累和档案管理工作,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提供有效服务, 同时也为迎接非物质文化遗产小组的复查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建档原则
1. 依项建档原则。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过程中, 首先要以项为大类进行建档。因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项建档工作是一个较为复杂、科学性极强的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 只有分项科学, 才能准确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有序性, 对较为散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系统科学整理,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工作的开展。
2. 分级建档原则。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国家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价值的大小, 将其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并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分级管理。与之相对应, 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 可参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级保护”制度, 根据国家遗产名录级别, 划分档案保管的价值级别, 以便系统管理与重点保护。
3. 抢救性原则。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民族众多的国家, 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保护工作任务艰巨。非物质文化遗产每一分钟都可能消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就是在与时间赛跑, 必须紧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步伐, 抢救一项, 建档一项, 规范一项, 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策略
1. 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充分发挥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导作用, 建立协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成立专门机构, 明确各组成部门的职责,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统一协调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县 (区)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力度, 主动介入、全程跟踪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建设, 广泛吸纳各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护工作。
2. 强化规范化管理。
长期以来,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靠口传身教的方式世代流传, 大部分没有形成正式的记载, 有些已经濒于失传和灭绝。为了挽救这些民族文化遗产, 全国人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草案) 》中明确规定:“国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档案部门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发掘、征集和收集工作, 制定归档制度, 明确归档要求, 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齐全完整;要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进行归档整理;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列为重要档案之一, 作为珍贵档案对待, 妥善保存原始草稿、原生态录音、录像、照片、电子文件等资料。尤其是对于实物档案和一些特殊材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 要存放在特藏室采取特殊技术方法进行保护和保管。
3. 加强法规建设。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第2篇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确定并发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图形标识(见附件3)。
第三条 文化部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权利人。文化部授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及其使用进行保护和管理,维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的权益。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加强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式样和颜色用于相应场合,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样式。
第六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可用于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鼓励将标识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益活动。使用人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事前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
第七条 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一)制造或者销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
(二)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服务项目;
(三)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和营业性演出活动;
(四)销售、出口含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商品;
(五)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
(六)其他使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的相关商业行为。
第八条 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用于商业活动,应当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两份,以及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应当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签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许可使用协议书。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九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权利人的要求,处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有关事务。所得收入,应当全部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十条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应当定期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报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权利人备案。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3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应急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 K892.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2)04-0133-05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国家公共财富,对其进行保护的实质就是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文化,延续我们祖先的创造力。然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都存在诸多困难。尽管自5·12汶川地震后,基于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政府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问题,但是在非常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相关研究与实践进展仍十分有限。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的现状,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的困境,找出有效的对策,无疑将是相关工作者的责任。
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应急管理
1.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其包括:(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1]。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承”,二是“记忆”[2]。所谓“传承”,即通过“传承人”或“接班人”的方式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这种方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存活与继承的根本途径,也是最为艰难的一种保护方式;所谓“记忆”,即通过文字记载、照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记录并长久保存,“记忆”的直接成果便是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档案。
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三个阶段[3]:(1)2001年至2003年的启动阶段。2001年5月16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召开“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座谈会”,正式启动了“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认证、抢救、保护和研究工程。由于国际、国内规范性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各异,所以在启动阶段也主要是保护运动的提倡、概念叙述、知识介绍和个别专项讨论。(2)2004年至2005年的启蒙阶段。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此后又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意见和办法,如2005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l8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同年12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5年文化部组织开展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进展。(3)2006年至今的深入阶段。2006年的中国,是名副其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年”,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发布了第39号令《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在此阶段,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无论是其概念、特点、价值,还是保护的具体措施等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1.2 应急管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自“9·11”事件和“非典”事件发生之后,公共危机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同样,对公共危机事件突发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受到了学者和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在5.12汶川地震中损失了众多宝贵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得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成为学界和政府的紧迫任务。应急管理就是指政府在危机意识或危机观念的指导下,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进行信息收集、信息分析、问题决策、计划制定、措施制定、控制协调、经验总结的系统管理过程。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人在艺在,人亡艺亡,艺在人身,艺随人走”的特殊特点,传承人群和传承环境的随机性大,生态环境的变化、自然灾害、城市化、商业化或政策失误等因素均会影响到存储在当事人、亲历者头脑中的见闻、内幕、知识和技术,容易使在人们毫不察觉的情况下随着传承人的离去而消失。因此,实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不仅能够使得国家文化公共财富得以传承和发扬,而且也是对政府进行全面应急管理最好的诠释。首先,有利于保护国家文化公共财富。以良好的应急体系作为保障,能有效、及时、妥善地处理好潜在的危机、使得在非常态下可能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再次,有利于完善政府进行全面应急管理体系。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对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和潜在风险,有效减少国家文化遗失,增强政府全面应急管理能力等方面都大有裨益。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内容与困境
2.1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内容
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文字、语言等内容对其进行记载,其文化的传播是靠年长者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突发事件的发生导致不少原本就已经为数不多的传承人去世,无疑增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难度。同时突发事件的发生也易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仅有的史料数据遭到破坏或损毁,因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另一个内容“记忆”的消失。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的发生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这势必会造成非物之文化遗产的逐渐消亡。因此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主要内容就是传承、记忆和载体保护三个方面。如5.12汶川地震中,羌族文化保存最完好的北川县遭遇了全县城毁灭,羌族文化的传承者——民间艺人也未能幸免遇难,北川县的羌族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大禹纪念馆、羌族民俗博物馆、禹羌文化研究中心等文化场馆都在地震中倒塌,大量文物和羌族文化档案资料、大禹研究史料文献、大量代表羌族民间文化的文化器物被掩埋或严重毁坏[4]。如果我国相关机构能在地震前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记忆和载体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对于羌族文化的民间艺人、保存羌族文化记忆的博物馆等、作为羌族文化载体的文化器物等实施应急管理保护,那么羌族文化也就不会遭遇如此巨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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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困境
2.2.1 尚未形成针对传承人的有效保护措施和办法
近年来,包括中国政府在内的许多国家一直强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进行保护的重要性,也开始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以推进这项工作,如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颁发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与第十五四个条款,进一步规定并细化了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与管理[5]。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非遗保护条例中也都制定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和办法,如重庆、河南、福建、浙江等地,宁夏自治区更是通过实施颁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美术、民间美术艺人、传承人保护办法》[6]来完善对传承人的保护,此外,国家和一些地方还通过经费支持、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式来实施对传承人的保护,如文化部在2007年6月9日与2008年2月15日分两次共公布了777名非遗传承人名单,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颁证仪式,向来自全国各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颁发了证章和证书[7]; 山东枣庄市成立“剪纸学会”、“柳编学会”等各种非遗项目学会,会长由代表性传承人担任[8]。但仔细研究这些法规或实施案例,不难发现对传承人的保护还不完善,还只是简单的停留在对“物”而不是“人”的保护,即不应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者所创作出来的某一件作品,而应是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有者所持有的技术或技艺。
2.2.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保存工作意识缺失
当前,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启动时间短,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还并完善,各级政府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主要以普查为主,可以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常态下的应急管理认识还不够深入。但随着近年来自然灾害及公共危机事件的频繁发生,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记忆”极易因突发事件的发生而消失,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工作还远远不够,由于没有相应的应急管理预案,一旦发生非常规突发事件,政府所能做的仅仅是对濒临损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效果不但差强人意,而且所造成的损失也将是不可估计的。如在5·12汶川地震前,若政府具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危机意识,并及早制定相关的应急管理法制、机制、体制和预案,大量的关于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宝贵史料数据将能够得以完整保存。
2.2.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修缮工作不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内容是需要有一定的环境和氛围才能够存在的,即对文化存在的载体要求较高,如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等。载体的损毁,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无法得到表达。若长此以往或遇到突发危机事件,非物质文化遗产必将遭受逐渐消亡的厄运。5·12汶川地震后,羌族文化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部分处于半山、高半山的羌族民众被迫离开了自己的家园,一大批传统羌族民居如汶川萝布寨房屋全部垮塌、列人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的藏羌碉楼部分垮塌①。使得羌族文化保存的载体遭受到了严重损毁,部分羌族文化遗产也便就随着环境载体的损毁而消失。 3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对策
3.1 修改和补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一案三制”
3.1.1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机制
经过几年的实践努力, 我国政府初步建立了应急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应急决策和协调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资源配置与征用机制、奖惩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城乡社区管理机制、政府与公众联动机制、国际协调机制等应急机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机制是在国家总体应急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非常态下的保护提供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和措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整个应急管理的起点,贯穿于整个非常规突发事件的过程中,主要目的是为各相关主体如何更好地组织和协调各方面能力来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应包含一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个部门的具体职能要求,还包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检测预警、信息报告、决策指挥、信息发布、调查评估以及恢复重建等具体内容。
3.1.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急管理体制
应急管理体制是一个由横向机构、纵向机构、政府机构与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复杂系统,主要包括应急管理的领导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地方机构及专家组等不同层次。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体制,就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所属管理机构及抢救领域,设立专门的应急管理机构。尽管在常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负责机构是国家与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一些文化机构如博物馆、档案馆也加入到了保护的行列之中,但关于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还没建立。同时,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多种突发事件中均可能遭受损毁,因此对其保护的应急管理体制涉及部门、机构较广,如国家防汛抗旱、抗震减灾、森林防火、灾害救助、安全生产、公共卫生、通讯、公安、反恐怖、反劫机等机构均应纳入到体制之中,并根据领导机构的安排与业务分工,建立合理的协调保护体制。
3.1.3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体系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开展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依据。尽管目前我国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如有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法律35 件、行政法规37 件、部门规章55件, 有关法规性文件111件[9]。但在汶川大地震之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还尚属空白。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久,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批准了一部历史注定让其本身就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的法规——《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10],它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保护方式、管理方式、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北川羌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制定开创了灾后地方迅速立法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先例, 具有重大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很显然,一部主要针对羌族非遗文化保护的条例远远不能满足这项工作的进展,我们还应该借鉴国外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经验,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法制建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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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预案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基于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之上的应对方案[1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预案建设,首先应借鉴其他专项应急管理预案建设经验,从处置原则、职责分工、指挥调度、人员调配、处置措施等方面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力争预案内容细化与具体。其次,鉴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特殊的特点,预案的制定要避免照搬上级和其他地区预案,而是根据本身特点与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身特色的预案体系,强化针对性和实用性。再次,从全应急管理角度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预案应该在建设中勇于创新,形成具有鲜明特色而有符合实际的预案体系。
3.2 细化和完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2.1保存“记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
数字化技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与宣传及使用提供了方便,很多地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采用将技艺等进行数字化处理来进行宣传、利用的策略,如成都图书馆建成的“蜀风雅韵——成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12]、南京博物馆运用多媒体视频技术完整再现了扬州漆器的制作技术[13]等,同时,政府也建立了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专题资料档案,如2008年7月23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设的“羌族文化数字博物馆”[14]正式开通运行,还有如国家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网站“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等。这种通过建立非遗数字博物馆或专题知识库的保存“记忆”方式,对于宣传与抢救非物质遗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将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示范。
3.2.2延续“传承”,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博物馆”
通过有目的的文字记载、照片、录音、录像、数字化等多种方式,可以在世人面前还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面貌,如特定环境下的技艺表演等,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易传承的缺陷,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效果。如5·12汶川地震后,在北川羌族自治县建立了“羌族文化实物博物馆”和“羌族文化活态博物馆”,博物馆的布展以羌族民族传统文化的实物和传人技艺展示为主,辅以图片、文字。但在活态博物馆中开辟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活动区,主要用于介绍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现场展示所掌握的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让更多的人知晓了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与精神,生动、真实的为观众展现了羌族的文化原貌[15]。
3.2.3巩固“载体”,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环境
由于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其载体也必然历史悠远。从客观条件来看,非常规突发事件的发生会直接造成某些非物质文化的活动场所、文化载体等物理环境破坏,并还会间接的造成群众的心理影响,即使重新建设新的载体,群众传承文化的精神也将大大受挫。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建设中,政府有必要在日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一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加以巩固和维护,使其抗击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破坏力的能力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激发更多的公众尤其是青年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热情。一旦非物质文化得到了普遍认识和全面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便不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环境中,而是将更加广泛的存在于社会任意环境中。
4 结语
在5.12汶川地震之前,我国政府并没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任何举措和办法,因而,在5.12汶川地震后对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急管理也只能参照常态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规定以及其它专项应急管理办法进行。一方面是围绕震后羌族文化受损而实施的资料抢救、实物维护和恢复重建;另一方面是羌族文化遗产的普查和数据记录、储存、展示,各种文化保护基础设施的重建与新建,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性研究。另外,震后有学者呼吁依法实施羌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可以从教育、传承人保护、鼓励志愿者等方面进行[16]。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除了包括即“记忆”的恢复和“载体”的修缮两方面,还应包括对文化传承的保护。为此,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能力,首先应高屋建瓴的建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其次在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三个方面进行有目的的制定执行办法;最后加强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应急管理过程中,政府首先要从全局出发,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体系,再次要从细节出发,具体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急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除此以外,政府还应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来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以及对其进行日常保护和应急管理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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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吕鸿,女,浙江丽水学院人文学院教授。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4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管理体系
刚刚结束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宏伟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民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在实践中响应党的号召。近年来,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关注。伴随2011年6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迈上新的台阶。档案作为国家和民族历史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加强文化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旨在通过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系来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保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保定是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几千年的历史积淀、无数劳动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包括民俗生态、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珍贵文献等多种表现形式。保定市先后有曲阳石雕、冀中笙管乐、子位吹歌、雄县古乐等15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有29项被命名为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17个门类100多个种类,民间音乐、民间舞蹈、生产商贸习俗、民间手工艺、游艺传统体育、竞技资源丰富。这些丰富的文化遗产既是保定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因此必须大力保护。
保定对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非常重视,积极采取各种措施进行保护和传承。不仅成立了保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全市的非遗情况进行普查,目前已基本摸清了全市非遗的家底,而且初步建立了一支以市、县两级文化机构业务干部为主干,镇、乡文化站人员为基础,社会协办员为补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通过笔者调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工作却还有待完善和提高。因此,本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体系构建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促进保定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系的重要性
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生相伴的档案,真实地记录着其发生发展、传承演变的过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传播和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建设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系,加强和完善非遗档案的管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在此过程中,档案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系统工程之中,为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而且,2011年6月开始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档案馆是公共文化机构之一,自然应该根据自身优势,承担起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管理工作。因此,建立一个非物质文化收集、整理、保护、开发等系统、完整的档案管理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记忆”,是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效方式。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系的构建
作为一种精神文化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形成档案的特殊性,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管理工作提出了不同于一般档案工作的特殊的具体的要求。
1.重视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第一,制订专项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具有内容多样性,载体多样性,保管分散性等特点,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成为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因此,可以由档案部门牵头,成立专门机构,配置专门人员,对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收集。而且,档案部门应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进行超前介入和指导监督,在参与非遗的保护活动中跟踪、记录、指导,确保收集到更完整、更真实、更系统有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1]12。第二,明确收集范围。首先是非遗相关的文字档案,即记录并反映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及其传承人基本情况的档案材料、文献记载。包括传承人个人、家族等基本信息和非遗项目介绍,传承历史、历史背景和目前开展传承教育活动情况等文字信息;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遗”档案,即与“申遗”活动有关的档案,主要是为申遗而准备的和在申报过程中不断补充的,用于介绍项目基本情况的申报材料与记录申报过程的材料,如通讯、新闻等,以及作为遗产项目保护期间,宣传和保护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和文件。其次是非遗相关的数字、影像档案。包括各种非遗活动的照片、胶片、录像等各种模拟与数字档案。最后是非遗相关的实物档案,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形成的,作为活动的产品或成果,或作为活动的媒介或辅助性工具等的一系列实物。第三,拓展完善收集途径与方式。一方面,档案工作者要根据相应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特性,选择适当的记录方式和档案形式,充分利用文字、图像、声像等形式完善有关档案。另一方面,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多分散于民间,有些档案的所有权不属于国家,因此在收集工作中要采取灵活措施,选择适当的收集途径。对于国家所有档案,依据相关规定收集进馆;对于个人所有档案,一方面做好宣传工作,鼓励其向档案部门捐赠或寄存,另一方面可采用购买的方式,并建立专项基金。第四,实现动态收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活态性的特点,是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发展的活动,随时都可能产生新的档案。同时,对于年代久远或散落民间的档案材料,随着考古发掘以及档案收集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常会有新的有价值的档案材料呈现在世人面前,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收集工作,必须遵循动态收集的原则,做到“发现一项,记录一项,登记一项,建档一项”,不拖延,不遗漏,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
2.对非物质文化档案进行科学整理。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特性的要求,对其档案的整理工作必须遵循相应艺术活动的规律,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使之系统有序。可邀请专业人士协助,对非遗档案进行科学的分类、整理、排列、编目,使零散的档案材料系统化、规范化,这是对非遗档案进行有效保护和利用的前提。可参照由文化部、国家档案局共同颁布的《艺术档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档案的分类由大类、属类组成。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组卷,对每一个非遗项目设置单独案卷[2]9。由于每项文化遗产的相关档案是根据这一独立的文化遗产项目形成的,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反映了该项活动产生、流传、发展、演变的全过程。为了最大程度上维护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齐全完整,保持其内在的有机联系,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和借鉴科技档案的管理办法,采用对象分类法,以“套”———即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单位组卷,将围绕其产生的所有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样做有利于更全面充实地记录和了解该项文化遗产的相关情况,更有利于对其保护、传承和宣传,特别是在“申遗”的过程中,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提供档案材料支撑。
3.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进行妥善安全长久保管。第一,创造良好的物理保管环境。档案部门比任何部门更具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保管的条件。档案馆是保存档案的场所,库房建设符合利于档案长久保存的标准,并且配有调温控湿、防光、防尘、防空气污染等各种设备,适于各种档案载体的保存。因此是保存非遗档案的良好场所,只需在档案馆开设非遗档案的专属保护区域即可。即使非遗档案不在档案馆保存,档案管理人员同样可指导建立非遗档案适宜的保存场所,实现非遗档案长久保存。第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安全保存。首先,可以对非遗档案进行数字化建设。由于年代久远,保存环境欠佳等原因,很多珍贵的非遗档案面临日渐损毁的严峻局面,如一些珍贵的手稿已发黄变碎,一些稀有剧种的声像档案已无法正常播放。因此,可利用扫描技术、录音录像档案模数转换技术等相关技术手段将馆藏档案数字化,保存于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存储介质中。其次,可以利用最新的互联网技术,给每一个需要保管的非遗档案加装电子标签,联入网络,这样,可方便跟踪非遗档案的保存现状、空间位置等信息,实现非遗档案的科学、安全保管。
4.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开发利用。对档案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档案实现其自身价值的根本途径,也是整个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其他环节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可重点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加强非遗档案的编研工作。档案馆有丰富的馆藏资源,档案部门应充分挖掘馆藏档案资料信息资源,积极开展非遗档案的编研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源特有的价值。比如,对文字性材料、照片资料整理、编辑出版;把非遗项目的视频资料整理后拍成纪录片、专题片等,以光盘的形式公开发行。依据编研成果,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展览,通过讲解、参观等宣传教育活动,使人民群众了解所在地区的宝贵非遗资源,不仅可以增强他们的自豪感、责任感,而且提升民众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使其积极自愿地加入到本地区的非遗保护队伍中,实现非遗的全民保护。第二,建立非遗档案的区域共享中心。要加快非遗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完成非遗档案的数字化转换工作,建设具有共同的数据标准的非遗数字档案馆[3]47。依托云计算技术,建立非遗档案的区域共享中心。利用共享云平台模式,建立各地区非遗档案门户网站、非遗博客、非遗资源库等,向本地区下属区、县等提供信息服务,实现本地区非遗档案资源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各地区不仅可以不断扩充非遗数字资源,还能随时了解非遗抢救整体工作动态。总之,可以成为本地区非遗档案资源的展示窗口,促进非遗档案的传承。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程,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也是历史赋予档案工作者光荣的使命。建立健全、系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体系,不仅为非遗档案的保护提供最原始的凭证,保存民族记忆,而且可以实现非遗资源的有效共享,使中华民族光辉灿烂的文化发扬光大。此举不但适于保定这座古城的非遗保护工作,而且适合我国非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
参考文献
[1]尧欣.档案部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析[J].兰台世界,2010(7).
[2]金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艺术档案工作[J].上海档案,2010(11).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5篇
【发布文号】温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136号 【发布日期】2013-02-16 【生效日期】2013-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金彪 2013年2月16日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我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除外。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村新社区四级保护管理机制。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依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教材,纳入小学、初中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与高中选修课程,支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教学和研究,推动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
(二)财政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相关资金的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规划部门负责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遗存、历史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申报、规划工作;
(四)住建部门负责历史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整治工作;
(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与海洋与渔业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卫生部门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医药类项目的审核、认定、抢救与保护工作;
(七)旅游部门负责宣传、推介与旅游项目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
(八)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侵占、破坏、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水利部门负责协调水利建设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民宗部门负责协调与民族宗教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十一)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机构协助做好温瑞塘河沿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具体承担下列工作:
(一)执行市、县(市、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计划和工作规范;
(二)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申报、保护、展示、交流和传播。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和农村新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由乡镇(街道)文化员承担。
第十三条 文联、社科联、科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广播电视、出版等相关媒体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第三章 调查与申报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七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更新档案和相关数据库,妥善保管实物资料,防止损坏和流失。
第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县(市、区)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本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二)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由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
(三)列入市、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申报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可以向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
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确有价值的,要帮助其完善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主管部门确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承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项目评审和专业咨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报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申报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之乡的,应当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评审,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文化主管部门。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属地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保存;但市属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保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列出名单,制定抢救保护方案,采取科学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开展生产性保护。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项目所在地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相关实物的抢救、发掘、征集、收购、整理、编译、研究、出版和保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展示和传播活动;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的命名表彰;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津贴、补贴及后继传承人培养;
(五)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数字档案馆的建立;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传习所与展示馆的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管理人员的培训;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捐助。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实物、传习所、展示馆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第五章 传承与利用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三十二条 申报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申报表;
(二)本人在该项遗产中的习艺时间和实践经历;
(三)本人在该项目历史传承谱系中的序位,与同一地区、同一辈份的传承人之间的不同艺术特色;
(四)本人在该遗产项目的传承、发展中的艺术成就及相关荣誉。
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除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文件。
第三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六)履行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符合用地要求的,按有关政策予以供地支持;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经考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每年发放专项补贴;对省、市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给予相应补助;
(三)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四)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三十八条 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的,经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三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研究开发、活态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筹建博物馆、展示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助或者奖励。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展示的,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民办博物馆、展示馆依法享受门票收入和非营利性收入等税收优惠。
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展示馆,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第四十一条 各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展示馆应当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贬损。
第四十三条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由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三)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申报、审核职责的;
(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违法情形。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6篇
关键词:语言文学;非物质文化遗产;河南;归档原则;档案管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慧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结晶。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正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界定,并成为推进我国繁荣社会主义民族文化的核心内容。[1]河南作为文化大省,在语言文学类非遗资源归属与保护上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特别是以方言为主体的濒危语言、以口头传说、故事、谚语、歌谣、民歌等为载体的民间文学,以及以特色语言、习俗为主体的传统曲艺、戏剧,都是亟需保护和传承的重点内容。立足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的特点及价值,就其归档及开发利用展开对策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的特点及价值
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具有独特性、流变性、传承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特征。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丰富,尤其是其地域性和特色原生态的口头性,表现在地方戏曲、民间文学、曲艺、民歌、语言文字习俗以及各地方言中,如河南坠子、豫剧、各地方言中的谚语、歌谣、神话故事等。在地域文化上,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具有深刻的“广泛性”。如河南的豫剧,其独特的旋律与河南方言具有良好的融合性,尤其是各类方言语音、词汇的广泛运用,唱词、念白等多具有口头表达性,使其在文艺表现上更具地方特色。
从河南省第一批非遗文化名录来看,涉及语言文学类的就有18项。如虞城县花木兰传说、汝南县梁祝传说、泌阳县盘古神话、武陟县、西平县、汝南县、平舆县等关于董永与七仙女的传说,还有辉县市的张生与崔莺莺的故事、卫辉市关于柳毅的传说,济源市关于邵原创世的神话等,都具有独特的文化历史价值。除此之外,南阳市的牛郎与织女的传说、灵宝市关于皇帝的传说、长葛市关于葛天氏的传说、濮阳县关于帝舜的传说等等,这些民间文化不仅对现代人民的思想意识产生影响,也蕴涵了中华民族道德文化价值,尤其是在历史学、语言学、文学、艺术审美等领域,体现了民族精神。在语言文化类非遗文化中,方言占据重要地位。如豫剧、河南坠子都建立在方言基础上。
2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档案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的收集、整理、鉴定、确认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丰富的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仍有待进一步挖掘,尤其是从以方言为特征的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对口头文学、民间文学类文化形式进行多方面记录和归类管理,以便于继承和创新。总的来看,其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归档概念不清晰,范围不明确。在实际传承与保护中,有些工作人员缺乏对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档案的正确理解,未能从非遗文化资源的内涵及外延上,厘清概念,明确归档范围。[2]
2.2 在档案管理制度建设上不健全。尤其在非遗文化档案的收集、归类、整理、鉴定、保管等方面,缺乏专门人员管理,在制度上缺乏规范,工作机制被动,与文化部门、档案部门协同机制欠缺。
2.3 缺乏规范的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评定标准。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是纳入规范化档案管理的前提。尽管当前相关部门也出台了非遗文化档案保护政策,但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还未全面执行,特别是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上,缺乏操作性,使得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2.4 对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重视不足。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保护与档案管理,未受到社会公众普遍关注,也未能受到相关部门重视,使得归档保护工作停滞不前。
2.5 硬件设施条件不足、安全性较低。河南省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保持条件较差,以铁皮柜为主,缺乏防火、防盗、防霉、防水、防虫等,有些地方的非遗文化资源仅存储在电脑硬盘中,有的缺乏备份,电子档案一旦丢失,其损失难以估量。
2.6 管理工作滞后,缺乏专业性。在信息化技术条件下,其档案管理数字化工作相对滞后。如何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多样化管理,如何推进非遗文化
资源数字化宣传,迫切需要信息技术支撑,提升非遗文化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3 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原则
针对学术界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的讨论来看,王云庆提出“做好非遗文化档案管理,应从建档上坚持真实性、完整性、系统性原则,以分级保护、优化利用为基本原则”;[3]孙展红提出“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应‘依项建档、分级建档和抢救性建档”。[4]根据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提出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实际,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3.1 统一领导。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中,政府要发挥自身协调作用,加强对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的统筹规划。如针对当前重复建档、档案工作评定标准不一致,缺乏统一领导机制等问题进行专门协同解决。
3.2 分级管理。对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采用全部移交给档案机构进行保管并不现实,一方面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特殊性有关,另一方面与现有档案机构人力、物力条件有关。因此,从非遗文化资源保护与归档上,对于濒危资源要归口于档案机构,对于衍生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应根据分级制度进行归档管理。
3.3 依项建档。对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在保护与档案管理上,应该根据“项目”划分,进行归口管理。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中提出两类划分,一类是民间传统文化,如语言、音乐、文学、游戏、礼仪、神话、建筑艺术等民间文化形式;二类是基于“文化空间”的各类举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或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等。[5]要根据各项目独立设置,明确档号,科学编制。
3.4 真实完整。坚持档案管理的真实性、完整性是保证非遗文化资源档案价值的重要原则。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收集、整理、归类管理中,确保非遗文化档案信息、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
4 河南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流程
4.1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收集。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形式的多样性来看,在档案收集上应该拓宽途径。一是开展档案征集。由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来源广泛,对于不同形式、不同地域的非遗文化要从征集公告、田野调查中主动收集;二是做好档案接收。特别是协调好文化机构、研究机构与非遗文化档案馆的对接,完善非遗文化档案保护与保存体系;三是注重史料挖掘。特别是对于散落于史料典籍中的传统民间文化资源,要从考证、挖掘、整合中发现,加强保护;四是接受捐赠。从非遗文化资源的归属关系上,尊重个人意愿专藏妥善保管,并对捐赠者奖励;五是有偿购买。通过平等协商,从非遗文化所有者手中计价收购并存档保护,对于重要的非遗文化档案,要科学鉴定,保障档案的价值。
4.2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整理。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中,要从档案学理论与方法中,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组合、排列、编目,提升档案材料的系统性、条理性,为科学保管和有效利用创造条件。如在语言文学类非遗档案管理中,注重档案形成时间、档案形式、档案内容的有机联系,结合不同民间文学、传说、故事、谚语等形式进行归档整理。
4.3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鉴定。根据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特点,从鉴定方法、标准、原则等方面,确定其价值及保存方式、保存期限等。由于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种类繁多,对其存在形式及管理情况,要进行科学化、专业化鉴定,为做好档案管理把好关。针对不同载体档案的特点,从保管环境如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科学管理。
4.4 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的开发与利用。从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档案管理目标来看,一方面促进非遗文化的保护,另一方面实现对非遗文化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提高非遗文化资源的现实价值。如对某些戏剧文化进行汇编和展示,供相关院校及科研机构查证研究。语言文学类非遗文化资源归档管理后,从对文学艺术档案原件等档案史料中,为社会及文艺工作提供参考,还可以从传统非遗文化遗产档案的加工编写中,撰写语言文学艺术著作,创新非遗文化表现形式,促进非遗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本文系2016年平顶山学院校级重点学科《中国现当代文学》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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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云庆,王宁.近十年来大学生诚信档案研究评述及展望[J].北京档案.2016(02):67~69.
[4]孙展红.国家重点档案抢救修复技术集成的相关问题及实现途径[J]. 黑龙江档案. 2011(01):27~31.
[5]韩宇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事理、学理、哲理思考[J].中州学刊.2012(02):31~33.
(作者单位:平顶山学院文学院 来稿日期: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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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钱秀萍.高校图书馆隐性知识的开发与利用[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15).
[4]张庆来,苏云.基于SECI模型的图书馆客户知识管理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3(8).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7篇
关键词:“非遗”,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1]:“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类繁多、特色各异,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上,就将项目分有10个大门类[2]: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及民俗。这样繁多的类别,又是技能、文化和知识口传身授的传承,给保护添加了许多的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之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更严峻的形势”[3]。因此,利用科技手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数字化保护,具有典型的跨学科特点及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简称“非遗”,对“非遗”的数字化保护,是指利用现有的数字信息技术对“非遗”进行分类、制作与存储,建立文字、图像、音频、视频、动画等数据库,并配有强大的搜索引擎,实现数字化再现。于是,近几年,掀起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的热潮,如:张红灵探讨了数字图书馆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和网络化传播中的系列问题[4];裴张龙在他的论文中介绍了如何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推广[5];王淑娟、王晓如以VC++6.0为软件开发平台,设计了西安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系统[6];袁少雄、陈波利用Arc GISserver9.3平台,根据广东省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信息的各种属性特点,构建了广东省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信息系统[7];曹玲等人则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络信息内容繁杂、维护困难的现实问题,提出基于Dot Net Nuke(DDN)的内容管理系统(CMS)构建解决方案,并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络平台为例分析了其设计及实现过程[8]。陈思喜设计并实现了基于OGRE的三维民间舞蹈保护系统[9];而余霄则研发了基于Director“温州南拳”非物质文化遗产多媒体平台[10]。
结合前人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研究,并根据我在“非遗”保护部长期工作所积累的经验,对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进行探索、研究。本研究设计并构建了《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全过程。主要包括资源获取活动的设计策划、采集记录、制作处理、存储交换、信息发布、评审活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可以利用本系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特性进行更加充分、深入地挖掘。
1 系统分析与设计
1.1 系统设计目标
利用计算机技术开发设计的福建省“非遗”数据库管理系统,为“非遗”数字化保护的管理工作提供一种较为全新的方式。本系统设计的目标是: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创建一个“非遗”数据库,该数据库能够满足对全省“非遗”项目及项目传承人进行管理的需要,并实现数据的分析、查询与统计;同时,该数据库的数据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具备异地输入数据功能,能够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全省各地市“非遗”管理部门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1.2 系统开发的环境
该系统采用C/ S(客户机/ 服务器) 方式,其网站开发语言:采用美国最新技术MIS990编程系统;网站后台数据库:微软SQLSERVER2008数据库;开发环境运行平台:WindowsXP/Win7操作系统。
硬件要求:对于局域网内的连接,应有一台服务器或配置好一点的普通台式机充当服务器。CPU(中央处理器),Intel Q9400 2.66Ghz内存2—4GB 硬盘:500GB以上,如果,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多的话就按实际情况配置,用于登入的客户机:CPU双核2.2Ghz,内存1—2GB。在广域网上连接,就要有一台专业的服务器和一个固定IP地址,数据库服务器:Power Edge R420(2x E5-2630,32G内存,2*300G硬盘(如果,图片、音频、视频资料多的话就按实际情况配置),操作系统windows2008企业版,微软SQL Server2008标准版,如数据量大还要配置一个SAN存储系统,为了数据安全要配置一个硬件防火墙,UPS等等。
1.2系统主要模块功能设计
非遗管理系统,操作界面简单直观,如图1,界面横向滚动显示系统名称,根据系统的业务需求及功能划分,将系统分为系统管理、非遗项目、传承人、参评项目、参评传承人等,其他扩展功能省略不再叙述。
根据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主要分为:系统管理、“非遗”项目、传承人、参评项目、参评传承人、“非遗”普查、“非遗”杂志及其它八大部分(见图2) 。下面对主要模块功能做简单描述:
系统管理。这是属于本系统的后台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用户管理、修改密码、数据库备份及数据库恢复。所有的“非遗”数据资料通过管理模块加入网络数据库向浏览者展示,这是数字数据资料和资源库网站连接的桥梁。
“非遗”项目。该模块有两个子项:项目名录管理和项目名录查询。通过该模块可以对福建省所有的“非遗”名录进行管理与查询,从而实现对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组织与展示。
传承人。该模块主要介绍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名单,以及对于不同类别的传承人进行展示与查询。
参评项目与参评传承人。该模块主要负责每年新增的“非遗”项目与传承人的活动、管理与查询。
2 福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系统的实现
首先是进入登入界面。如图3所示本窗体显示系统名称,用户名及密码校验等信息,系统的用户分为二类:一是管理员,二是普通用户,操作者可以在编辑框中选择所要登入用户名,并输入相应的密码,单击确定就会将输入提交给系统以验证用户、密码及身份,如果用户及密码正确,则会进入系统的主窗体。
2.1 系统管理
该模块的主要功能:用户管理(如图4) 、修改密码(如图五)、数据库备份、数据库恢复等,管理员就是省非遗中心的管理人员,可以增删普通用户,修改密码,数据库备份与恢复等,普通用户通过权限限制只能修改自己的密码,其他无权限操作,菜单成灰色状态。
2.2 非遗项目
该模块有两个子项:项目名录管理、项目名录查询。管理员无限制,两个子项都能操作,而普通用户受权限限制,项目名录管理不能操作,菜单成恢色状态。项目名录管理(如图6) 该窗体的功能是:数据录入,数据增加、删除、修改、查询,数据分析统计,打印,查询可以
用组合查询(如图8) ,可以精确查询,也可以模糊查询,还有其他功能:导出到Excel、打印信封标签等等。项目名录查询(如图7) 该窗体的功能:只能查询不能修改数据。
2.3 传承人
该模块是管理项目的传承人:传承人管理系统、传承人查询系统,管理员无限制,两个功能都能操作,普通用户受权限限制,传承人管理系统不能操作,菜单成恢色状态,传承人管理系统(如图9) 该窗体的功能是:数据录入,数据增加、删除、修改、查询,数据分析统计,打印,查询可以用组合查询以精确查询,也可以模糊查询,还有其他功能:导出到Excel、打印信封标签等等,传承人查询系统(如图10) 该窗体的功能:只能查询不能修改数据,如不能增加、删除、修改数据,主要是查询,数据分析统计,打印,可以用组合查询以精确查询,也可以模糊查询。
2.4 参评项目与参评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都有评选,比如一年评选项目第二年就评选项目传承人,这样每年都有从各地送来大量文件,由省中心工作人员整理,通过专家评选,再从大量文件中整理出获选的文件,然后进行数据录入,工作量非常大,这两个模块的功能要求是:通过受权由各地选送单位先录入选送的数据,将录入工作分摊到各地非保单位,再组织专家评选,从选送的数据中筛选出获选的数据,复制到项目或传承人数据表中,减少了大量的整理工作,参评项目(如图11) 本窗体最大特点就是复制功能,还有从Excel导入数据,操作人员将获选的项目在入选选项框中都选上,点击复制,打开复制到表窗体(如图12) 该窗体分上下两部分,上部是参评项目表,下部是项目表,先入选查询,选择True将入选的全部筛选出来,点击复制到表就将上部的参评项目表复制到下部项目表,操作简单直观。操作简单直观。
3 结束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8篇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一、旅游事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影响
(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
由于人们生活环境的变迁和生存条件的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威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加以重点保护,无疑不失为最佳选择之一,但难以解决保护经费不足、传承困难、保护机制难以建立的问题。而通过旅游事业,加强对旅游目的地的重视和保护,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更好的生存环境和条件。
(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寻求新的保护方式
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采取抢救式保存、博物馆保存、传习机构传承、学校教育传承、民间活态保护等五种方式,这五种保护方式都有与旅游的结合点。可结合抢救式保存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现之旅”,博物馆保存如中国昆曲博物馆本身就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可结合传习机构和学校教育传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可结合民间活态保护,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或开展民间赛事活动,如屈原故里每年端午节举办龙舟赛事,已成为三峡地区重要的文化旅游活动;可借助特殊性主题开展旅游活动,如红色文化遗产旅游。此外,一些民俗文化旅游区还将该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吸纳并加以利用,开辟通过旅游事业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途径。
(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现在的情况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此投入的资金非常有限,因此,旅游事业无疑是解决资金问题的最佳途径。“99世博会”、云南石林“火把节”期间,彝家大型民俗歌舞“祭火神”、“火把节的传说”等丰富多彩的民族歌舞和篝火晚会,吸引了成千上万的游客,3天内国内外游客达7万多人,旅游收入达386万元。据有关统计表明,云南西双版纳旅游业对财政收入的贡献达到73%,丽江财政收入的90%来自旅游业。由此可见,旅游事业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
(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群众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事业的重要内容,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将这些文化遗产引入到旅游事业中,一方面,可以增强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吸引更多的游客前来游览;另一方面,旅游者对本民族保存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欣赏和赞叹,可唤起当地人对本地文化的自豪感,从而增强当地居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觉意识。由此可见,旅游事业不仅是弘扬和传播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而且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培养强大的群众基础。
二、旅游事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影响
(一)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由于不合理开发,旅游可能威胁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有专家指出,由于民俗文化旅游的开发不当,不少地方出现了旅游活动内容雷同、项目安排粗制滥造的趋势:一些民俗村的民居都是房檐上挂几串辣椒,房内摆一台织布机,游客进门三件事,即喝茶、跳舞、坐花轿。这些毫无品味和千篇一律的旅游活动,实在令人乏味。不仅对游客产生了文化认识上的误导和扭曲,更对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了生态平衡的破坏、原生状态的破坏和正常传承的破坏,同时,也损害了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弥足珍贵的优秀文化传统,并加速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二)导致原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真
旅游商业性质使得有些旅游企业为了追逐商业价值,盲目迎合游客的需求,而不惜扭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来面貌胡乱开发,导致许多优秀文化遗产变味、衰落和失真。为满足游客的猎奇心理,旅游事业中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被夸张,而导向奇异、古老、原始、浪漫、神秘、甚至野蛮、低俗,市场的商业气息败坏了文化的内涵和意义,由此稳定的精神信仰和民族凝聚力也会被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受到严重威胁。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9篇
一、收集难
民间美术顾名思义即分布于民间、流传于民间、需要专家进行考证和收集才可获得的具有观赏性和实用性的艺术作品, 这类美术实物多为业务部门收集, 随机性强,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往往从个人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出于便利, 不能及时将实物交于档案室归档, 整理, 任意摆放, 因此不同程度上一些木质 (如木雕) 、布质 (如黄梅桃花、苏绣等) 、瓷类等实物档案正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二、技术弱
目前、有些单位特别缺乏既具备专业技术又具备拍摄技术、既有归档意识又具有深厚文字功底的专业人员担任这项工作, 这样对归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一方面拍摄人员只知道不停地拍摄, 以为只要有照片就行, 另一方面是只有业务技术没有拍摄经验, 这样拍出的照片模糊、应付、不注重拍摄效果, 这样便不能将实物的根本特征表现出来, 这两个方面都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都是不可取的。
三、资源差
拍摄美术实物档案作品应配置最好的拍摄设备, 并且要有责任心、技术性强的人员进行拍摄, 不能将闲置的设备用于拍摄, 或者即使有好的设备也都往往存放在部门或个人手里, 不能合理利用, 最终导致人才缺乏、资源浪费。
四、整理难
调查发现, 由于业务人员档案意识不强, 归档不及时, 多数实物档案都存在实物与照片、照片与底片相互脱节, 时间一长, 就连拍摄者自己也难以加以详细说明, 这样给归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时间一长, 没有人能准确地说出来龙去脉, 不是缺时间, 就是缺说明, 不是缺发源地, 就是缺作者等等, 这些因素在不同程度上都造成了整理上的不规范。
五、保管难
由于民间美术实物档案所具有的特殊属性, 使得在收集、整理上应有别于其它各门类档案, 有些单位以为只要能将它放在一个能防盗的房间就行, 门一锁, 一年不看一次, 这样对艺术档案将具有摧毁性破坏。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 我们深深感到肩上的担子有多重, 如何能使民间美术实物档案能长久、完整、齐全地保存下去, 我认为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领导重视与班子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民间美术实物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鉴定、统计、保管等基础工作是一项工程大、任务重、技术过硬、责任心强的细心工作,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 要指定分管领导为主要负责人, 并抽调业务部门、档案部门、计算机管理部门等相关工作中的骨干人员成立专门机构, 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好本地区的民间美术实物档案。为保证民间美术实物档案归档工作能顺利进行, 档案工作人员可设计出一种简便、实用的交接单作为相互渗透、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的纽带, 如下图。
二、坚持集中管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民间美术实物档案属于国家的宝贵文化遗产, 它应由专门的机构集中统一管理, 不能分散在各业务部门或个人手中, 如果长期分散在业务部门或个人手中就无法保证它的齐全和完整, 各业务部门应建立起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奖惩制度, 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法律知识, 加强“档案法”的宣传力度, 严格要求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藏、私有、销毁、倒卖民间美术品, 对于布类、麻、丝织品等易拿艺术品平时借用时要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 明确归还时间。
三、加强库房管理与基础设施相结合的原则
民间美术实物档案的保管一是物质条件不可少。民间美术艺术品是劳动人民心血和智慧的结晶, 是国家的宝贵文化财富, 不能任意存放, 必须配备有符合要求的专门库房、购置充足的适用的柜、架、箱等设备和装具;二是对库房要求也非常高。库房作为保管民间美术品的首要和必备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尘、防虫、防鼠、防震、防污染等技术要求;三是对人的要求。能不能保管好民间美术实物档案在很大程度上人的因素起了决定性作用, 保管人员要求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要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四、重视人才与提高素质相结合的原则
档案人员作为国家财富的保护者, 应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 认真钻研业务并深入开展多层次的研究工作, 必要时可举办短期业务培训, 使它们通过学习尽快掌握信息管理自动化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养出与科技发展同步的全方位知识化的档案人员, 使他们根据工作需要, 紧贴工作内容, 大力探索出多样化的归档新思路, 为民族文化的繁荣、复兴作出贡献。
五、加强整理与修复相结合的原则
整理工作是开放利用民间美术实物档案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民间美术实物档案最终目的是既要充分发挥它的经济效益又要发挥其社会效益, 并将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展现给世人, 让这些精神财富能够沿袭、繁荣。众所周知, 各门类档案的整理都要保持它自然形成的规律及相互间的有机联系, 民间美术实物档案也不例外, 毛泽东同志在谈到文书档案工作时曾经指出要“分门别类, 便于保存和寻找”, 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民间美术实物档案的整理工作, 因此, 这就要求我们业务人员应将不同质地的民间艺术品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归类, 并附以说明, 不要人为地打乱秩序或强制性地将原艺术品进行改造, 在整理过程中, 要随时记录民间艺术品状况, 对破损或发霉的民间艺术品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它艺术处理。
六、加强编研工作与开放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在实物档案的编研中, 各单位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 应专门组织一批业务强、技术精相结合的编研队伍, 只有加强了编研力量, 增加了人、财、物的投入, 才能不断提高编研工作水平。民间美术的开放是指在无损国家和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将实物档案面向社会开放, 以最大限度发挥其价值, 让人们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历史, 也可通过先进技术手段加强民间美术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对民间美术的要求, 并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民间美术展览或陈列活动发挥民间美术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艺术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10篇
一、档案管理视角下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37这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在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中,其文化遗产是极其丰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之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在我国的最早出现,始于2001年我国向联合国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2]2
从1972年代开始,世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了文件档案,如《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1989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1999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请条例指南》(2000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年)、《伊斯坦布尔宣言》(2002年)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年)等等。尤其是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立案”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人类由此迈出了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全面保护的步伐。
二、世界和我国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略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同的责任“,最早以国家法典的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是日本。”[3]4日本政府颁布太政官公告《古器具保护方案》(1871年)和《古寺庙保护法》(1897)对文化遗产实施制度化保护。随后是韩国提出了对“无形文化财”进行大规模的保护,其典型是保护韩国的生态文化,韩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国土绿化的国家,《森林文化修养法》是该国生态文化保护的基本法律档案文本。美国也提出对国家具有特色的“民俗”进行保护的文本等等。随着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各国相关的保护文件逐渐出台。
从2001年我国向联合国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开始,我国的一些知名作家如冯骥才先生等不断为民间文化保护奔走。2002年中国文联首先作出决定,在本系统内开展“中国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2003年1月,文化部启动“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003年2月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等,标志我国开始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为了持续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6月文化部对全国相关部门做了工作部署,要求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规定的类型开展全国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建档工作;200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决定,从2006年开始,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我国从此正式确定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保护和传承工作。
三、档案管理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
1.档案管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联系。从古至今,人类都十分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如在我国古代就有对兽骨档案、金石档案、竹简档案等管理的先例;国外也有对泥板档案、纸草档案和羊皮档案等管理的历史。从档案问世以来,学术界为档案的定义不停地探讨,但没有得出一个对档案的共同定义。随着对档案研究领域的不断多学科化,其研究的内容不断丰富和深入,在信息化高速发展当今社会里,人们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到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了档案信息化、档案电子文件化和档案知识管理规范化等现代档案管理模式,由此大家对档案的定义更倾向于“档案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保存被查的文字、图像、声音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包括档案、图书、情报、数字信息资源等。”[4]2从档案的定义体现其本身是人类社会的知识和信息的重要载体,它记载了许许多多人类的文化现象,人类文化的传承和积累都要通过对档案管理来完成,这充分体现档案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天然的相似性,档案作为有价值的重要历史记录,其本身就是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因此,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2.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与遵循档案管理基本原则。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生态性、活态性、传承性、民间性、民族性和生活性等特征和它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和政治价值等联系起来,最好的做法就是及时给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具体来讲,就是把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材料建立档案加以保护,便于今后人们对这些宝贵文化遗产档案资料的使用和研究。在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过程中,要注意遵循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原则、及时建档原则、分级保护原则、优化利用原则和系统有序原则等等。遵循档案管理基本原则最大的好处,在于随时可以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得到妥善保护与管理。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档案文献资料研究相结合。在人类不断创造、发展、传承和积淀的文明成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最为广泛,包含有口头表述的、艺术表演的、民俗的和传统技艺的等人类文化中最为精华和丰富的内容。在对人类文化中最为精华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建档保护过程中,要注意和档案文献遗产资料研究相结合,因为“档案文献遗产是人类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5]1档案文献遗产的表现形态是多样性的并非单一性的,常见的档案文献遗产资料有金属的、竹简的、纸张的和胶片的等等。实质上保护档案文献遗产资料就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方式,做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档案文献遗产研究相结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献化,有利于让承载文化种类繁多、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文献化的物化浓缩永久保存下来。
4.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管理。要实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更好的保护、传承和发展,需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档管理工作。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需克服许多困难,如需克服人力物力投入不足的困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与现有档案分类体系存在矛盾的困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归档混乱的困难等等。这些困难导致在保护过程中有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及时建档,致使一些原始文化遗产不得不暂时由民间保存的现实。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的文化工程,从当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来看,需不断加大经费投入的同时,还需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方可避免一些宝贵文化遗产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丢失或被损坏掉的情况发生,这样就真正做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的有效保护和广泛传承与发展。
人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最大的意义,在于更广泛地传承和发扬人类宝贵的多元文化,要把这项造福人类子孙的巨大文化工程传承好、保护好,确实不易。因此,在用档案管理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时,除了注意做好对文化记忆传承的同时,还要积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利用各种文献遗产资料。在坚持联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价值基础上,要扩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保护的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1篇
【关键词】 黑砂文化;幼儿园;传承与创新
【中图分类号】 G60.20【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2095-3089(2016)25-00-02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荥经黑砂是一种历史悠久的汉族传统工艺品,制作历史两千多年,砂器原始古朴,观赏性和实用性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道古城遗址”的所在地——四川省荥经县六合乡古城村,是荥经砂器的主产地。早期的荥经黑砂主要是生活用具——砂锅。后来,荥经砂器由单纯生活用具发展成为以砂器为载体的工艺制品砂器,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工艺价值已远远超过砂器自身生活用品的价值范围。产品逐步工艺化、艺术化,加上它古朴独特性,已当之无愧的成为汉族民间工艺百花园中的一支绚丽奇葩。
荥经砂器的主要原料粘土,俗称白善泥,呈黄白色,土质细腻,粘性极强。其化学成份为Al2O3、Fe2O3、CaO、MgO等,无污染,无有毒有害元素,具有生态性。而此粘土仅荥经古城坪特有,具有唯一性。从砂锅到砂器工艺品,主要是指在工艺、造型上的改进,目前,荥经砂器的制作基本沿用历史遗漏下来的汉族传统手工作坊的生产方式,故产品不雷同,件件是绝品,具有极高的收藏价值。制作方式分为采料、粉碎、搅拌、制坯、晾晒、焙烧、上釉、出炉、入库等几道工序。其工艺要求环环相扣,一丝不苟,其中尤以制坯造型是砂器工艺的重要环节。手工的轻重、图案的精致、打磨的程度都直接关系到成品的质量。焙烧的火候、上釉的优劣也决定着产品的质量。原始古朴的手工生产具有产品精致、独特、不重复等特性,同时也具有文物性特点。而且具有节约原料、节约资源的优点。
虽然荥经砂器近年来发展较快,但随着世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文化相互融合加快,外来文化对民族文化的冲击越来越明显。荥经黑砂,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却出现了后继无人的尴尬。了解黑砂的人少之又少,当地人也因为当前荥经砂器较低廉的价格,轻视其所具有的珍贵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便抛弃了这一传统的非物质文化手工艺,转而从事更能赚钱的职业,从而导致年轻一辈中没有人愿意投身到黑砂的传承中去,致使黑砂传承出现断层。
二、与幼儿园课程建设的契合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②指出:环境是重要的教育资源,应通过环境的创设和利用,有效地促进幼儿的发展。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幼儿的生长与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幼儿生活的环境,贴近幼儿的生活,又使幼儿感到亲切自然,其独特的教育内涵和价值,是不可忽视的教育资源,幼儿从小在熟悉的生活环境和本土文化中获得信息,其教育效果是根深蒂固的,容易融入到幼儿生活的点点滴滴、方方面面。
我园作为荥经黑砂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在幼儿园开展黑砂文化传承教育与创新研究,可以弥补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和传承在幼儿园教育中的缺失,丰富幼儿园课程内涵,可以加强幼儿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度,让幼儿在潜移默化中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唤醒他们以及他们的家长对我县博大精深、灿烂文化的热爱,最终让幼儿珍惜自己的民族文化,传承黑砂制作工艺技术。
三、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和创新实践在幼儿园实施的可行性
(一)3-6岁幼儿思维特点:具体形象思维为主,抽象逻辑思维开展萌芽。幼儿的学习是以直接经验为基础,在游戏和日常生活中进行的。要珍视游戏和生活的独特价值,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一日生活,最大限度地支持和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③。理解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比较抽象的东西较难,但是作为专业的学前教育机构,可以选择适宜幼儿认知和操作的内容,让他们通过具体的观察、操作、游戏、生活来理解、掌握。
(二)幼儿园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设定:
1.通过观察的方法,让幼儿了解到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物质性的成果、载体、历史和景点。
2.设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可操作性活动,可与幼儿园五大领域教育方法结合。
3.了解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引起师生参与活动的兴趣。
4.结合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固定生产模式、纯手工的特点,可以促进幼儿思维能力、想像力的发展,培养师生创新能力。
5.转变幼儿园育人观念,密切与社区的关系。
四、研究适宜的方法手段和活动载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教育化、课程化
把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作为园本课程和地方课程进行研究,并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幼儿园课程内容。在幼儿园实施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方法探索时,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幼儿的年龄特点,要与幼儿园五大领域教育整合,注意内容的生活化、手段的新颖化、教育课程化、形式的普及化(大众化)。
其次,相对于现代文化,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时还要注意结合现代化的手段和教育方法,运动生动的现代化展示方法,显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性成果的艺术性、实用性、趣味性,吸引幼儿的好奇性和学习兴趣,从而在参与的实践活动中自主、自由、放松地思考、制作、美化,能坚持于活动中、喜欢创新突破,制作出富有个性的、不同于已有成果的作品。比如,在手工活动中,让幼儿用白善泥(也可用橡皮泥)制作砂器,鼓励幼儿发挥想象,捏制出独特的砂器作品,并在游戏中完成刻图、烧窑、上釉、出窑等工序。让幼儿在有趣的游戏中了解黑砂文化并享受创造的快乐。
第三,营造浓郁活动氛围,丰富活动载体,形成园本课程和特色课程。
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不能脱离其特有的文化氛围,生存的特殊环境。因此,只有幼儿园的教育是不成功的教育,应该与地方政府、相关组织、社区密切配合,共同开发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特有的教育价值,扩大或开辟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与社区或黑砂文化传承人共同建立黑砂传承教育基地,为幼儿学习体验黑砂文化提供实践传承场所。同时,充分利用本地开善寺博物馆、砂器博览园、荥经砂器一条街等资源,带领幼儿参观,帮助他们直观地观察到荥经古代文明和砂器经典,了解其历史渊源、制作工艺、艺术特色,现场制作活动表演、亲身体验等,引发幼儿的兴趣。作为幼儿园,则要构建幼儿园黑砂文化课程体系,科学规划黑砂文化课程建设,合理配置人员、保障研究经费,承担与地方的接洽与联系,提供和寻找合适的场地,把课堂搬到体验馆、搬到砂器窖……
第四,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幼儿园五大领域教学紧密结合,让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课程阳光再现,走进幼儿园,走进幼儿的生活。在幼儿园户外环境中放置大、中型成品砂器,或供环境装饰,或种花养鱼,或让幼儿欣赏。同时,设立专门的砂器博览室,并与操作室结合起来,为日常开展砂器制作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在教学楼环境装饰中,统一主题,用相关成品、挂饰、图片等美化环境,丰富幼儿见识。在班级区角活动设置中,开辟“砂器一条街”、“黑砂美食”等区角,展示本地黑砂文化及风土人情,增加幼儿对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黑砂文化的感性认识,丰富幼儿的活动内容和活动材料。
五、充分认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园本课程开发的深远意义
我国东方学大师季羡林大师说:“我们要用东方的整体着眼和普遍联系的综合思维方式,以东方文化为主导,吸收西方文化中的精华,把人类文化的发展推向一个更高的阶段。……21世纪是东方文化的时代。”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展和创新非遗物质文化,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对于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使全国人民始终保持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任重而道远。因此,传统文化传承,要从娃娃抓起,从身边熟悉的事物、现象入手,从生活中的细节入手。
1.与幼儿园德育教育、五大领域内容结合,开展丰富的体验式活动和教育活动,促进幼儿园特色办学,促进幼儿个性发展、创新发展,促进幼儿园课程多元化建设,提升教师专业水平。
2.进一步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方法和手段,既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地古代文明,又要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入现代气息,将其发展、创新、传承。
3.为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培养更多传承人,培养更多生力军,让家乡优秀的传统文化和文明发扬光大,走出荥经,走向世界。
参考文献:
①《简析民间美术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对策研究》论文天下
②《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③《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第12篇
1 国外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
20世纪60年代以来,水下考古学在欧美发达国家有长足发展,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重视。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并于2009年1月正式生效,其中提出的原址保护为首选原则、不得商业性开发原则、优先使用非破坏性技术原则、共享和国际合作原则等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截止到2016年6月,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已经有55个,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法国等传统海洋强国;美国、英国和加拿大等国虽还未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但也都是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大国,非常重视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法国拥有1 100万km2余的专属经济区,据估计,法国仅领海内就有1.5万~2万艘沉船,还有15万~20万艘沉船位于其专属经济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法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也处于国际先进行列,其水下考古学发展始于1943年;1966年法国文化部设立水下考古研究中心(DRASSM),该机构已经发掘或研究超过1 500个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沉船或水下遗址,具有丰富的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经验[6],此外该机构还设有水下文化遗产档案中心,有效促进水下考古学的研究[7];1961年12月法国通过《树立海洋沉船制度的第61—1547号法令》,首次明确要把具有考古价值的沉船与普通沉船区别对待,对保护海洋沉船具有重要意义;2004年2月法国《遗产法典》正式生效,其是现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法律和规章的汇编,其中第五卷第三编第一章规定陆地和海下考古问题、第二章规定海洋文化财产问题[8];2013年2月法国加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从技术角度来讲,法国拥有雄厚的实力,当前其水下考古学正在迈向深海,预计在2020年DRASSM将能够在水深2 000m的海底开展研究工作[9]。
美国拥有广阔的海域,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至少有5万艘沉船,是海洋水下文化遗产资源大国。对于公有或公共控制的水下文化遗产,美国政府强调依据相关法律予以保护;对于私有的水下文化遗产,美国政府则倾向于较少干涉,仅就其保护予以指导[10]。截止到2014年,美国颁布的用于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古文物法》(1906)、《国家海洋保护区法》(1972)、《考古资源保护法》(1979)、《皇家邮轮泰坦尼克号海洋纪念碑法》(1986)、《遗弃沉船法》(1987)、《沉没军事船机法》(2004)[11],于2010年被批准的《美国国家海洋政策》把“珍惜和保护海洋遗产,包括珍惜和保护海洋遗产的社会、文化、娱乐和历史价值”作为主要内容之一。除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外,美国还通过博物馆、项目、教育计划和国际合作等方式保护本国的水下文化遗产[12]。
英国为传统海洋大国,海岸线长1.7万km余,沿海约有1万艘历史沉船,世界各地也有许多英国沉船[10]。1973年英国颁布《沉船保护法》,是最早用于保护历史沉船的法律之一;1995年颁布《商船法》,规定沉船的归属权。除立法外,英国也通过建立博物馆、实施项目和发展教育等方式保护水下文化遗产[12]。
加拿大拥有辽阔的海域,政府支持并推动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在《国家海洋法》(1997)的基础上,于2002年颁布《国家海洋保全区法》并实施《国家海洋保护区战略》,建立由海洋保护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区和国家海洋保育区三大核心计划组成的加拿大联邦海洋保护区网络,其中国家海洋保育区主要用来保护和保全有代表性的加拿大海洋自然与文化遗产,并提供公共教育与欣赏机会[13]。
2 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和问题
2.1 保护管理现状
水下考古学的研究对象为水下文化遗产,我国水下考古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9年12月,国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首次为水下文物保护提供法律依据。2009年至今,我国先后建立国家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宁波基地、青岛基地、武汉基地、福建基地,目前南海基地项目也已获批,标志着我国水下文化遗产区域保护工作进入快车道。2014年6月,国家文物局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式设立,主要负责对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经过30余年的发展,无论是水下考古技术还是出水文物保护,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取得长足进步。
2.1.1 从海洋水下考古到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
尽管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起步较晚,但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实践,逐步由单一的海洋水下考古走向全面的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在保护理念和实践经验方面取得一系列的进展。首先,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研究范围已由水下考古拓展到文物开发利用、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与文物保护相关的方法理念、法规政策、学术科研、海洋战略等领域;其次,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内涵意义和保护对象越来越丰富,已由沉船及其所载货物拓展到古港口、古航道、造船厂、海盐业遗址、海战遗址、沿海地区历史文化遗迹、海上丝绸之路遗址等方面。
2.1.2 从沿岸近海到远海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与澳大利亚合作对福建连江定海沉船进行首次水下考古。1991年我国开始对辽宁省绥中县三道岗海域的元代沉船遗址进行调查和发掘,历时8年,这是我国独立完成的首次水下考古,最终编写出我国第一本水下考古正式报告———《绥中三道岗元代沉船》。此外,具有代表性的福建平潭“碗礁一号”清代沉船和“大练岛一号”元代沉船、广东阳江“南海一号”南宋沉船等都在沿岸近海进行发掘。随着技术的进步、装备的更新、人才的增多、理念的创新,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范围已经逐步拓展到西沙等远海海域。2007年3月-2008年12月,海南西沙“华光礁一号”南宋沉船的发掘是我国首次大规模远海水下考古作业;2009年5月,我国开始对西沙群岛水下文物进行普查;2014年1月,我国首艘水下考古工作船“中国考古01号”在重庆下水,使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该船于2015年4月远赴西沙群岛进行水下考古调查,收获颇丰。
2.1.3 逐步建立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萌芽阶段(1949—1982年),代表性的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1962),其中“补充规定”首次提到“有历史价值的船舶、器材、文物等”;第二阶段是发展阶段(1982年至今),代表性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99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等,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是我国首部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部专门针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法规,该条例于2002年和2011年进行2次修正,对于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里程碑意义。
2.2 存在的问题
2.2.1 基础信息缺乏,技术相对落后
由于技术、装备、经验、人才等因素的限制和短缺,我国对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数量及其特征等信息了解掌握相当匮乏,大多数发掘和保护工作集中在沿岸近海,远海水域涉足较少。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原址保护项目的设计实施需要研究周围的环境条件,还需要明确退化进程和海洋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包括水动力、水化学和地球化学特征、沉积物动态和生物群落等[14];目前英、美等国都已建立专门用以研究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实验室,而我国此类实验室十分缺乏。此外,如DRASSM经常对300~800m深处的沉船进行系统考察[6],而我国水下考古工作还集中在数十米以内的浅海区域,探测和保护技术有待进一步加强。
2.2.2 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陆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开采成本的上升,人类将目光越来越多地投向海洋。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各国正在不遗余力地发展海洋科技、海洋文化、海洋经济,从而赢得海洋开发利用先机。随着人类与海洋的关系日益密切,海港建设、航道开辟、填海造地、渔业养殖捕捞、海底管线(电缆)铺设、海底油气开发、海砂开采、水下施工爆破、隧桥建设、潜水和旅游观光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可能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带来不利影响。
2.2.3 非法盗捞、蓄意破坏等造成严重威胁
海底沉船及其所载货物往往具有很高的价值,尤其是历史上曾从事贸易的沉船。渔民长期在海上作业,无意中可能发现水下文化遗产,由于经济利益的诱惑和法律素养的欠缺,往往会盗捞和哄抢,如2005年6月福建省平潭县“碗礁一号”古沉船遗址被发现后,当地渔民掀起“海底捞宝热”并迅速蔓延至南面的莆田市南日群岛海域,不仅盗走大批文物,而且手法野蛮粗暴,严重破坏文物遗存。此外,有组织的商业盗捞更加恶劣,如1985年英国人哈彻在我国南海一艘清代沉船上盗捞15万件青花瓷器和125块金锭,获得巨额利润,第一次为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敲响警钟;1996年哈彻又在我国南海发现“泰星号”清代沉船,为抬高价格和快速运输,竟然故意砸碎60万余件瓷器,将其余35.6万件瓷器运送到德国,最终拍卖得到3 000万美元。
2.2.4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足
2011年1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对我国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但相关规定表述仍然不够清晰和完善,给实践操作带来较大困难;对于国家管辖海域已发现的水下文化遗产,尚未出台与之相关的保护与抢救的具体操作规程。此外,执法力度不足也给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带来挑战,如执法部门分工不明和协调配合不够、执法装备落后和缺乏等。
3 我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对策
3.1 查清基础信息,了解环境条件,建立档案馆和数据库
调查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可以分为3个阶段并逐步落实。第一阶段是粗查阶段,可以通过陆上调查和查阅文献推断水下文化遗产分布的大概范围,还可以通过沿海传说、民风民俗、渔民捕捞作业、海洋工程作业和海洋科学调查等判断水下文化遗产的位置;第二阶段是详查阶段,主要通过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利用先进仪器设备,同时组织专业人员潜水探摸,对粗查阶段掌握的水下文化遗产进行全面仔细的调查和研究,确定水下文化遗产的分布、数量及其特征信息,了解水下文化遗产分布区的地质地貌环境、水动力环境和保存环境条件;第三阶段是建档阶段,即建立水下文化遗产档案馆和数据库。
调查水下文化遗产的关键在于探测技术方法,主要有地球物理勘探法、水下机器人法、潜水探摸法和遥感遥测法等。地球物理勘探是应用物理学理论和方法对目标进行探测和识别的技术,常用方法有声学法和磁法以及电法、重力法、放射性法等,常用设备有多波束测深系统、侧扫声呐系统、浅地层剖面仪和海洋磁力仪等[15];水下机器人包括自治水下机器人(AUV)和遥控水下机器人(ROV),在海洋考古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重要作用,未来的海洋考古一定会走向深海,我国应加强水下机器人在深海考古领域的研究与应用。
水下文化遗产资料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建立水下文化遗产数据库系统是文物调查、考古研究、保护管理、社会利用的必要手段,不仅要满足专家学者、工作人员、普通民众等不同人群的需求,而且要满足现场防盗监控与响应需求,基本模块应包括数据输入管理、数据存储管理、查找检索管理、用户服务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网络共享管理、实时现场监控与响应管理等。
3.2 完善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等,提升执法效率,做好协调工作
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是系统性的,不可能用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执法保障等。首先,完善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主要涉海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修正过程中增加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条款和处理细则;其次,提升执法效率,配置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执法专业人员和设备,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建立以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专项执法为主、综合执法为辅的高效执法机制;最后,做好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海洋开发利用的协调工作,如在海洋开发利用项目实施前的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等阶段,增加对海洋水下文化遗产遗存区和疑存区的影响分析和保护对策,创造与海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相协调的海洋开发利用格局(图1)。
3.3建立保护示范区,传承和弘扬蓝色文明,实现社会利用和可持续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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