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司考选择题
法理学司考选择题(精选6篇)
法理学司考选择题 第1篇
2011司考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
导语:2011司考法理学重点笔记整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关于法理学的学习,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总结了一些建议,希望可以给广大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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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
1.法理学的性质
2.法理学的意义
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
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
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
1.法的概念
(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
(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来源:法律·教育网)
3.法律要素
(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扞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
(二)法律渊源
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
(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
(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
(三)法律价值
1.法的秩序价值
(1)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2)秩序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2.法的自由价值(1)自由是现代法的最高价值和根本目的(2)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自由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权益,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
3.法的正义价值(1)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法的推动力量,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
(2)立法中的正义:平等待遇还是差别待遇?
(3)司法中的正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经典案例:美国焚烧国旗案(Texas v.Johnson,1989)
二、从法创制到法实施
法律从哪里来,法律如何从书本上的法(law in book)演变为生活中的法(law in action),法律人在操作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时是如何思考和推论的,这在法理学上表现为法律的运行论,它是法理学考核的第二条主线。
(一)法律制定
1.立法:比火药更伟大的发明
(1)立法是社会资源的第一次分配。
(2)立法是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立法权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国家权力。
2.立法体制:一元多层次
(1)中央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委(2)地方立法:普通地方(人大、常委、政府),民族地方(区、州、县人大),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立法会)
3.立法原则
(1)合宪与合法原则
(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3)民主立法原则:立法主体民主与立法程序民主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经典案例:美国二十世纪禁酒令
(二)法律实施
1.执法
(1)执法: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2)执法的原则: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2.司法
(1)司法:也叫法的适用,是司法机关裁判纠纷的专业活动。
(2)司法的原则:司法公正、司法平等、司法合法、司法独立3.法律监督(1)国家法律监督: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3)社会法律监督:中共监督、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法律职业监督、新闻舆论监督
经典案例:中国延安黄碟案和日本大津事件
(三)法律方法
1.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的特点: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法律解释是与具体案件相关的,解释是跟特定案件相关联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是一个在局部和整体之间往返流转的过程。(2)法律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
2.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的特点:法律推理以法律理由为基础;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2)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A.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时的两个已知的前提,法官必须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结论)。
B.归纳推理:从特殊到一般
C.类比推理:也叫类推适用。一个规则适用于甲案件,而甲案件和乙案件存在实质相似,则该规则也适用于乙案件。
D.设证推理:从所有能够解释事实的假设中优先选择一个假设的推论。
3.法律论证
(1)法律决定需要理由和论证
(2)法律论证是一种正当性论证而非真理性论证
(3)法律论证要遵循法律方法和逻辑规则经典案例:中国台北地方法院柳宗元名誉侵权案
三、从道德国到法治国
神治、德治、法治,这勾勒出了人类几千年的治理历史,人类何以在今天抛弃了弥漫着神秘色彩的神治和洋溢着人文情怀的德治而决绝地选择了法治,法治到底是什么,它有什么好处,它如何才能在古老中国得以实现,这构成了整个法学最根本、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命题,因此当然是法理学考核的第三条主线。
(一)法的传统
1.中国古代法律传统
(1)礼法结合、以礼为主
(2)等级有序、家族本位
(3)躬行天理、执法原情
(4)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5)无讼是求、重视调解
2.法律文化
(1)物化层面的法律文化:建筑、服饰、设备
(2)制度层面:法律规定、法律制度
(3)观念层面: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经典案例:宋代包公审理兄弟杀人案
(二)法的现代化
1.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1)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
(2)从身份到契约(英国历史法学派梅因)
(3)从实质理性到形式理性(德国思想家韦伯)
(4)从实体正义到程序正义
2.法的现代化的两种类型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具有被动性和依附性,自上而下的剧变过程,外来法律制度与本土法律文化之间往往存在紧张关系。
3.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几个问题
(1)法律移植与法律继承
(2)建构主义与演化主义
(3)制度更新与观念更新
经典案例:张艺谋电影《秋菊打官司》
(三)法治国家
1.法治的概念
(1)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社会调控方式,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2)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3)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4)法治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意味着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2.法治国家的条件和标准:
(1)法律至上而非权力至上(2)法律以保障人权为目的(3)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4)成熟的民主政治(5)实行司法独立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条件:
(1)制度条件:法律体系、权力制衡、独立司法、健全律师
(2)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经典案例: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和德国威廉一世磨坊拆迁案参考文献:
法理学司考选择题 第2篇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本质。2014年司法考试备战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的本质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特征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作用 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价值 司法考试法理学资料:法的要素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
2.法律实证主义(1)基本主张
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http:///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3.非实证主义理论(1)基本主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律 敎育 网
(1)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http:///(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统一性体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权威性体现在: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2)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3)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4)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的变化。
按照此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而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
http:/// 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律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法理学教学方法之选择 第3篇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了实现教学目标, 完成教学任务, 在教学过程中所运用的方式与手段。教学方法千差万别, 多种多样, 如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访问教学法、脑力激荡教学法等。它们没有好坏、优劣之分, 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它们有优点, 也有缺点, 世界上根本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教学方法, 就像世界上根本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样。正因为如此, 所有教学方法都要不断检点自己, 审视对方, 取长补短, 共同服务于教学目的。
选择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才是合理的、适合的?战略战术, 讲究知己知彼;吃饭裁衣, 讲究看菜吃饭、量体裁衣;同样, 教学方法, 讲究因材施教。也就是说, 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选择教学方法, 有的放矢;反之, 就是无的放矢。
任何一门学科包含丰富的内容 (如编、章、节) , 教学对象的学习兴趣和基础又千差万别。按照内容不同、对象不同, 教学方法就迥异的原理, 任何一门学科最佳教学方法就不可能简单划一, 而应该丰富多彩, 多种多样。形象地说, 多种教学方法交织在一起, 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
法理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 是法学体系的龙头和基础, 在“中国法学中处于领头羊地位”。①然而, 在我国绝大多数高校里却出现一种“怪现象”:“上法理课不睡觉, 那才是奇迹”。②原因何在?理论界几乎异口同声:都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不少学者撰文历数其“罪状”, 似乎它很差;也有学者提出用其它教学方法 (如案例教学法等) 来替代, 使它从课堂上消失。果真如此?笔者不敢苟同。客观地说, 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确有缺点:教师以一定的教材和教案为蓝本, 在讲台上不辞劳苦地讲述;学生们却在台下“洗耳恭听”, 被动接受, 机械记忆, 几乎没什么反馈。教师照本宣科, 学生死记硬背, 它制约了学生的思维, 影响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列宁在《青年团的任务》中谈到怎样学习时, 就一再痛斥“死记硬背”书本, 脱离实际的学习方式, 认为这样只能培养“书呆子”。换个角度, 列宁实际上是在批评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一句话, 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对“怪现象”的出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因为如此, 理论界已提出对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改革。如王莉君教授在《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一文中就明确提出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的基本思路。但改革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并不意味着全然放弃讲授教学法, 这已成为学界的共识。因为, 使用得当的讲授教学法依然有许多优点:如能有条不紊地组织教学和控制教学进程;能在紧张而有限的时间内系统地介绍各种原理内在的意义脉络, 避免教学内容的支离破碎;能向数量较多的学生有效地传递信息等。③从中可知, 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有缺点, 也有优点。然而, 其它的教学方法 (如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等) 又何尝不是如此?如在传授新知识阶段就不宜采用辩论教学法, 因为辩论教学法必须以学生对某一论题有所了解, 并掌握了一定知识为前提。既然所有教学方法都不是万能的, 那为何把“怪现象”产生的原因偏偏归结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如果真的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 那用别的教学法 (如辩论教学法) 去取代它, “怪现象”就会灭迹?如果真的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惹的祸, 那教育行政部门、各大院校为何不用强制手段予以制止?法理学老师难道就无动于衷?情况并非如此。“怪现象”的真正“元凶”不是传统的讲授教学法 (注1) , 而是“单一”教学法, 即各大高校在讲授法理学时, 无视法理学学科的特点和教学对象的个性特征, 千篇一律地采用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不管是什么, 结果都一样:出现“怪现象”。
法理学是用哲学方法研究和说明法律根本问题的学科, 其内容既具有抽象性、深奥性, 又具有广泛性、渊博性。时下, 我国法理学教材可谓百花齐放, 版本层出不穷 (注2) 。但其内容基本上包括:法的性质, 概念 (包括法的性质、特征、作用、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定义等) ;法的历史 (包括法的产生、法的历史类型、剥削阶级的法、社会主义法等) ;法的制定与实施 (包括法的制定、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责任、法律监督) 等三大块。④内容庞杂而繁多, 这就决定了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无法胜任其教学任务, 只能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法。即一编、一章、一节甚至一个问题都应采取以一种教学法为主, 其它教学法为补充的综合教学法。如法的历史等内容宜采用讲授教学法为主, 辩论教学法和反省与深思教学法等为补充;法的制定与实施等内容宜采用案例教学法为主, 讲授教学法和辩论教学法等为补充;法与其它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宜采用辩论教学法为主、讲授教学法和访问教学法等为补充。更何况, 法理学一般开设在大学的一年一期, 面对的是新生 (也可称高四的学生) , 他们的基础、兴趣爱好等个性特征相差悬殊, 这也决定教师必须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总之, 法理学教学只有采用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它们才能取长补短, 相得益彰, 共同作用于教学目的, 完成教学任务。相反, 教师如果不顾法理学内容和教学对象丰富的个性特征, 千篇一律地采用一种教学方法 (不管这种方法有多先进) , 从第一堂课到最后一堂课, 重复相同的逻辑、条理, 相同的声音、语气、语调, 相同的姿势, 相同的板书 (仅仅内容不同) , 毫无变化, 毫无新意, 一切如旧。刚开始, 学生可能尚有点新鲜, 认真听讲和做笔记, 可久而久之, 学生必然厌倦、分心。
因此, 法理学教学必须克服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 采取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至于每一堂法理课具体应采取何种方法?就要根据所授内容和授课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一种、两种抑或多种?法理学教学可供选择的方法如下:
一、讲授教学法
它是我国教育历史上最悠久的教学方法之一, 也是使用最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其含义是, 以某个主题为中心进行有组织有系统的口头讲授, 包括讲解、讲述、讲演等三种方式。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 三种讲授方式常常交织在一起, 混合使用。眼下, 它仍是最重要的教学方法之一, 人们的知识绝大多数是通过它而获得的。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 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 整理法理学知识点, 有选择地讲授重点内容和基本范畴, 其他内容留给学生课后自学。从一定意义上说, 法理学的内容可分两部分:法的内在方面和法的外在方面。前者侧重研究法的内部组成要素、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法的运行机制等, 由于它更具有法理学学科的独立特质, 因而是教师讲授的重点;而后者侧重研究各种法律活动的社会效果以及它们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和相互作用, 教师则应少讲, 由学生自学。 (3) 第二, 采取多渠道提供信息、提出推论而不给出结论等方式, 鼓励学生多角度审视、思考问题。 (5) 讲授教学法最为人诟病的缺陷之一就是“满堂灌”、“照本宣科”。为此, 教师在授课时可采取如下对策:通过推荐课后阅读资料、介绍前沿理论知识等形式多渠道地向学生提供信息;授课内容不局限于教科书的范围;预先从课本中布置学生的阅读范围, 并要求学生在课堂上简要概括阅读内容;在授课中不断设置问题情境, 鼓励学生积极听讲和参与等。 (6) 第三, 教师讲述的声音要清晰, 音量要适当, 抑扬顿挫, 富有情趣。讲授的速度要适当。过快, 学生没有思考的时间, 不易理解消化;过慢, 学生则容易倦怠, 分散注意力;重要问题要稍做停顿, 便于学生思考和记笔记。第四, 教师在使用讲授教学法时, 应适时穿插其它教学方法 (这是所有教学方法应采用的) 。
二、辩论教学法
辩论教学法是教师、学生以某一具体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 从而使学生获得真知的教学方法。它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 苏格拉底在与他的学生对话或讲课时, 就总是扮演“魔鬼辩护士”的角色, 不断地向学生提出各种假设性的问题, 让学生处于必须主动扩大且深入思考的位置。在我国古代, 教育家孔子、孟子都运用了辩论教学法, 培养学生的“思”、“辩”能力, 树国之栋梁。 (7)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辩论教学法时, 应注意四个问题:第一, 选好辩题。辩题既要和刚结束的课程内容紧密相联, 又要与现实紧密相联, 最好以校园生活和学生生活为辩题;辩题不能太生僻, 太深奥, 要让所有学生都能参与。第二, 教师应扮演一个经验丰富的“引导者”和“辩护士”, 而不是纯粹的“教师”, 要为学生创造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一方面, 教师要“抛砖引玉”, 尽快引导学生进入辩论角色;另一方面, 教师又要像会议的主持人, 有效地控制好辩论和节奏, 鼓励学生大胆质疑, 大胆论证。第三, 辩论结束, 教师要进行点评。点评要客观、中肯, 避免情绪化和例行公事。对作了充分准备的学生要给予表扬和肯定, 对不认真准备的学生要给予恰当的批评, 给他们压力, 以促使下次改正。第四, 要控制好辩论次数, 不宜过多, 期中和期未各举行一次为妙。
三、案例教学法
也叫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 它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9世纪70年代首创的, 最早属于医学领域, 后来广泛运用于法学、军事学、教育学、管理学等学科。其含义是, 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 选择特色案例, 组织学生自己去感受、分析、讨论和研究, 并提出解决案例的各种方案。它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 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 活跃课堂气氛, 提高学生思辨能力和实际问题解决的能力极为有利。如今, 它已活跃在国内外各个大学的课堂。
法理学教师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 应注意三个问题:第一, 选好案例。案例要与所授课的内容相吻合;案例要注重方向性, 正面为主, 反面为辅;案例要注重时效, 不应是陈年旧事, 而应是最近发生的;案例要注意精确性, 是真人真事, 而不是胡编乱造;案例要注重本地性, 尽量是学生身边所发生之事, 与学生有关, 而不应遥不可及、与学生毫无关联。 (8) 第二, 不能把案例教学法当成传统的举例说明, 从而有意无意地包办教学环节的一切。案例教学法和传统的举例说明都是利用案例来进行课堂教学, 但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模式是:案例理论案例, 案例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 又是落脚点, 研究、讨论案例需要运用理论知识, 而运用理论知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例;而传统的举例说明的教学模式是:理论案例理论, 理论既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 又是落脚点, 案例起到了掌握理论的媒介作用, 掌握理论需要分析案例, 案例分析是为了掌握理论。 (9) 因而在教学中, 教师不能去讲案例, 去分析案例, 或者由于学生基于知识的不足得不出正确结论时, 为了完成教学任务而越俎代庖, 不当“教练员”而当“运动员”。 (10) 第三, 一堂课所选的案例要适中, 不能太多, 能达到说明的目的即可, 切忌把课堂变成“说书场”或“故事会”。
四、多媒体教学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多媒体已成为当今教学领域的热点。多媒体教学是一种现代的教学手段, 它是利用文字、实物、图像、声音等多种媒体向学生传递信息。多媒体教学法则是以各种电教媒体如:计算机、电视录像、投影、幻灯等为标志, 以传统的教学媒体如:黑板、挂图、实验、模型等为基础的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教学方法。11多媒体教学法因信息容量大, 生动形象, 调用方便自如, 图文并茂, 效率高, 教学效果好等优点, 已走进各个高校.
法理学教师在运用多媒体教学法, 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 要把握好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的地位教师永远是课堂的主宰。多媒体技术进入课堂不但不能取代教师的地位, 相反, 它对教师主观能动作用的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多媒体技术怎样优越, 都不能改变它为教学内容服务的辅助地位, 而教师必须驾驭课堂, 把握全局。第二, 要正确选择与教学内容匹配的多媒体技术, 实现教学手段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 克服形式和内容“两层皮”的倾向。12
方法是科学的生命, 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 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要克服法理学课堂的“怪现象”, 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 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法理学如此, 其它学科也是如此。
摘要:方法是科学的生命, 教学方法是学科的生命, 更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生命。教学方法没有好坏、优劣之分, 只有合理与不合理、适合与不适合之分。合理、适合的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为此, 法理学教学必须杜绝单一死板的教学方法, 选择多样灵活的教学方法。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
注释
1“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J].法商研究, 2000 (1)
2强昌文.法理学教改的基本思路——从素质教育谈起[EB/OL].http://210.45.208.115/wwwuser/fxy/lawreview/lr3/flxjgd.htm2006-05-21
3王莉君.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初探[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6 (5)
4张东华, 潘志瀛.法理学改革初步——法理学研究范围初探[J].河北法学, 2006 (2)
5谭兢娥.法律教学新方法概略[M].中国展望出版社, 1990
6教育部人事司组.高等教育心理学 (修订本) [M].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7辩论式法学教学方法初探[EB/OL].http://www.cnlad.net2007-11-14
8案例教学法[EB/OL].http://lwxz8.com/jylw/jytz/200612/4873.htnl2006-12-21
9赵勤明.案例教学法 (case study) [EB/OL]. http://lwxz8.com/chuzhong/200709.htn.2007-09-14
10王立群.运用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EB/OL].教师文档网, 2006-09-21
11 用多媒体教学法提高教学效果[EB/OL]http://moonedu.com/chuzhong/html/102618-4shtml2006-7-6
基于积极心理学的班干部选择 第4篇
关键词 积极心理学 班干部 选择策略
积极心理学是20世纪末在西方心理学界兴起的心理学研究领域,积极心理学认为积极机构可以促进积极特质的发展和体现,促进积极主观体验的产生[1]。它能使人们在没有良好个性的情况下也能享受快乐和满足,使那些即使生活在机构之外的人们也能拥有良好的个性。
班级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础机构。班干部是班级的精英、领军人物、班级管理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表现,直接关系到班级管理的质量。班级制度再好,班主任再强调,归根结底还是“人”的因素起决定性作用[2]。如果班级工作没有挖掘出合适的人来组织,那么一切工作开展起来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合理选择班干部对班级建设非常重要。
一、班干部的素质要求
班干部作为班级的管理者应具备两方面的积极素质:一是德,一是才。
首先是德,所谓厚德载物。“厚德”即最高尚的道德,“载物”之“物”,不仅专指万物,还指人。“人”与“物”可以联用,称之为“人物”。厚德载物,即以深厚的德泽育人利物。只有具备了崇高的道德才能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关心人、爱护人,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学生干部并不是一般的干部,他们是以干部之名为班集体服务的特殊群体,更需要道德高尚的人来承担。
其次是才,学生干部应该具备某方面的特长和优势,才能顺利开展班级工作,落实班主任交给的各项任务。他们也能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从中体验自我效能感和主观幸福感,增加工作热情,带领团队前进。
简而言之,班干部是班级特质塑造的主要力量,他们应该是德才兼备的学生代表。
二、班干部的选择
班干部的选择一般要经过学生调研、考察和竞选三个环节。
1.学生调研
积极心理学认为,当机构、个人特质和工作变得一致的时候,事情就简单幸福了,三方面的和谐一致是美好幸福生活的开始。因此,班干部的设置要合理,班干部的选择要做到人职匹配。
一个班级的班干部组成包括班委和团支部。在班委方面,有三个板块即学习板块、纪律板块和班务板块。
学习板块:班长——学习部长——科代表——组长。
纪律板块:班长——纪律部长——组长。
班务板块:班长——劳动部长和生活部长。
在团支部方面:有两个板块的管理功能,宣传板块和文体板块。
宣传板块:团支书——宣传委员——板报小组。
文体板块:团支书——文体委员——各队长。
选择合适的人员来担任各个职位,调研是必不可少的。班主任可以通过问卷调查和搜集学生简历的形式进行。
笔者是通过两条途径对学生进行调研的。其一,利用班会课做问卷调查,了解学生的特长、感兴趣的事情以及过去担任过的学生职务。其二,请语文老师布置一篇题目为《自我介绍》的课堂作文,课后亲自阅读每一个学生的作文,并逐一做好记录。
2.考察
教师获得资料以后进行信息整合,绘制成表。
接下来对目标学生重点考察,可以是谈话式沟通,也可以是暗中留意式观察。例如,笔者发现班级的陈XX、成X以及贵XX都有绘画基础,他们就成为宣传委员和板报组长的候选,然后通过谈话方式了解他们的性格品质和生活习惯。再比如班级的候XX,这个男孩热爱篮球,集体主义观念强,是体育委员的候选。体育委员是班级集会的召集人和队列队形的整顿人,职位非常重要,要求学生具有外向乐观、人气高和专业过硬等特点。因此,笔者利用学生军训、班会课、体育课仔细观察他。
另外,班干部的考察时间要充足,可以是一个月也可以更长一点。
3.竞选
竞选是班干部产生的必要途径,通过选举产生的学生干部更有威信,有利于他们开展工作。竞选前要进行两次动员,一是面向全体学生的班级动员;二是针对考察对象的私下动员。
全体动员,班主任提前一周发布班委竞选公告,让学生思考是否竞选以及竞选的职位,并提醒有竞选意向的学生利用周末准备竞选演讲稿。私下动员,班主任要抓住“偶然”机会,创造“偶遇”。比如,在课间“碰到”目标学生要闲聊几句,诸如听说你喜欢画画啊,宣传委员适合你,周末好好准备演讲稿等等。另外,针对目标学生也可以利用角色来鼓励,如本班有三个目标学生都获得了“军训优秀学员”称号,就可以适时进行面向“优秀学员”的竞选动员。
总之,班主任要在不让其他学生产生“冷落感”的情况下,想尽办法鼓励具有积极特质的学生参加竞选。
选举办法建议采用民主集中制。民主,即全部学生不记名投票,票数多者胜出;集中,即胜出的学生和班主任组成班委会,班委会成员协商确定各自职位。这样可以达到两个效果,一是选出人气最旺的学生,二是班主任可以协调职位做到人职匹配。
选举时班主任要营造严谨认真的选举氛围,如做好竞选PPT、精美的选票以及鼓励性的竞选前讲话。这样可以促使学生重视选举,选举结果也会更加理想。
三、班干部竞选后的指导
1.新任班干部会议
积极心理学认为,个体在从事的职业中获得主观幸福感和自我效能感时效率会提高。对新当选的班干部,班主任要及时召开班干部会议。首先要祝贺他们,针对职位肯定各班干部的优势;其次从德的方面提出要求,正己正人是班干部开展工作的保障;最后针对各班委做简短的工作指导。
2.落选学生安排
参加竞选的学生都是班级的积极分子,是班级积极机构形成的储备干部。落选学生也不例外,班主任要适时做好他们的安抚工作,帮助他们疏导情绪。接下来,班主任要跟进这部分学生,根据他们的特点安排相应的管理职位,诸如班级小组长、宿舍长和课代表等。
班级是学生成长的基本机构,班干部是班级的中流砥柱,是营造班级文化的核心力量。班主任对班干部的选择要特别慎重。一方面,有一支道德高尚、乐于助人、善于沟通的班干部队伍,班级的氛围会更加和谐积极向上;另一方面,有一支能干的班干部队伍,班级各项事务会井然有序地开展,扎扎实实地落实。总之,积极的班干部是打造优秀班级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参考文献
[1] [美]克里斯托弗·彼得森.积极心理学[M].徐红,译.北京:群言出版社,2010.
[2] 陈宇.班主任工作十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4.
法理学司考选择题 第5篇
2014司考法理学: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为了让大家更好地迎接2014年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正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大家必须重视基础阶段的复习,务必夯实好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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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渊源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要素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价值 2014司考法理学:法的概念
一.法律部门 1.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为部门法,是按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
(2)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3.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
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并不是一个
概念,它们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4.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私人利益的法律”。
(2)私法是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法律 敎育 网
(3)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http:///(4)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
(5)公法、私法与社会法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二.法律体系
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1)法律体系只是一国全部的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
(2)构成法律体系的法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不包括历史上曾经存在,但现在已经失效的法;
(3)法律体系的构成基础是法律部门。
法理学司考选择题 第6篇
2014司考法理学资料: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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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人权。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
http:/// 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二)法律适用的步骤
1.整体上说来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逻辑中三段论推理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法律 敎育 网
2.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三个步骤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他们之间界限模糊并可以相互转化。如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的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定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3.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和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文字的字面含义,还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含义,法律人在确定特定案件的大前提的时候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的过程,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进行的解释。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解释要解决规范和事实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
4.法律人在确定了法律决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之后,他就必须说明和论证这个具体案件为什么要适用这个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后果或者说从该法律规范中推导出来的法律决定为什么是合适的。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http:/// 1.法律人法律决定的合理性取决于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法律决定是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另一方面,推导法律结论所依赖的前提是合理的,正当的。前者为内部证成,后者为外部证成。
2.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证据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法律推理或法律适用在整体框架上是一个三段论,而且是大三段论套小三段论。这就意味着在外部证成的过程中也必然涉及内部证成。因此法律人在证成前提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推理规则,即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得到一定的法律渊源和法律解释的支持,但是这个前提作为一个判断或结论如果不是从该前提所依赖的前提中逻辑地的推出的,就是不正当或不合理的前提。这就是说法律人在法律适用或者做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确立的每一个法律命题或法律判断都必须能够被重构为逻辑上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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