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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保护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非婚生子女保护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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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分析说明]

婚生子女是男女双方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后所生育的子女,而非婚生子女则是在依法确立婚姻关系前或婚外行为所生的子女,如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 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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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超生非婚生子女可入户

历年来出生的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未入户的子女,按照本人自愿随父随母的规定,凭《出生医疗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他出生证明、街道(村)证明、知情人证明、民警调查材料等,可申报入户。

重庆市公安局近日公布六项户口迁移便民新政策,意味着被市民俗称为“黑娃”的户口问题可以解决了。

同时,新规定放宽了投靠入户政策,夫妻投靠不受婚龄限制。

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入户。其中退休投靠子女入户不受年龄和身边无子女限制,只要实际居住,均可办理户口迁移。

16周岁以下(在校生不超过19周岁)的子女,可解决随父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优先予以解决。新生婴儿入户,可自愿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常住户口。

科技人才享受“来去自由”的政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留学回国以及从市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要在渝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常住地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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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开展户口整顿解决非婚生子女上户口难问题

2009年1月,福建省公安机关将开展户口整顿专项工作,着力解决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人员的落户问题。

2008年4月,福建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4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历年出生人口未落户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户政部门不能因为计划生育、父母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结婚证、缴纳社会抚养费等原因拒绝办理出生人口落户手续。

据统计,截至2008年12月,福建公安机关共摸底查出未落户人员34.9万余人,已协助解决落户32.6万余人,完成率93.44%。

据悉,此次户口整顿专项行动还将解决一人多个户口问题,包括非法办理虚假户口、一人多个户口信息问题;应销未销常住户口问题,包括死亡、服现役、出国(境)定居等未注销户口;应落未落常住户口问题,包括出生、退出现役、刑满释放、回国定居等未落户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问题,包括公民身份号码重、错号,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相片、住址差错;人口信息系统中异常数据问题,包括同一父或母存在2个以上出生日期相同,或存在姓名相同而出生日期不同的人口信息数据,居民身份证使用错误行政区划码等异常数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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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非婚生子女可申请办理户口

从三亚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有效解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三亚警方决定即日起至明年2月上旬,用近2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此次户口整顿重点是解决“一人多户”、应销未销户口、应登未登户口、居民身份证号码重错号等问题。

将清理撤销“一人多户”

三亚警方表示,将加强对籍贯非三亚市、居民身份证号码非三亚市且无迁入本市时间地址等可疑户口人员身份核实工作。对于在日常工作和户口整顿中发现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在调查核实后将依照有关政策法律规定,保留一个常住户口,注销重复户口。

警方将通过查询人口信息库,发现信息有“一人多户”可能性的,将向所属派出所发函协查;对属于当事人未办理户口迁出注销手续而在异地落户的,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将书面通知户口迁出地派出所注销原常住户口;对属于当事人伪造户口迁移证件落户的,注销非法登记户口;对属于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按照《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依照“谁登记、谁撤销,谁审批、谁撤销”的原则,由有关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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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户口迁移证件及非法登记户口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中,警方将重点开展死亡、在国(境)外定居、应征入伍等人员的户口注销工作。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检索80周岁以上人员,结合社区民警年终人口统计户核工作,核实死亡未销户口情况。对于在日常工作和此次户口整顿中发现公民死亡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等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对于公民被法院宣告失踪且已过公告期的,派出所将依法注销其户口。对于在国(境)外定居或已取得外国国籍但尚未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等确认,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注销其户口。

超生非婚生子女可申请落户

据了解,此次整顿中,还将解决应落户而未落户的常住户口,包括新生儿、退出现役、刑满释放等人员的落户问题。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等原因未落户的孩子,派出所将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常住户口,并及时通报计生部门。对于已在农村地区定居的自流人口,经当地村(居)委会同意,在调查核实后应准予登记落户。对于其他户口待定人员,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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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超期、丢失或多年无户口的,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视情况办理落户手续。其中,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人员,如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在其换领新户口迁移证件或经查询、电话核实等方式查实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学生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恢复常住户口。对于遗失户口迁移证件人员,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对于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

对于当地常住人口未申报落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调查核实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人户分离”有望落户现住地

此次户口整顿工作,还将妥善处理多种原因引发的部分人员“人户分离”问题。对于“人户分离”人员,警方将尽可能动员其将户口迁到现住地,一时无法解决的将在摸清情况后进行另册登记。

对于工作中发现的由于市政建设原因导致居民原户口登记地址消失,或因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破产等原因导致户口不具实际意义,涉及的居民或职工在同一城市有其他住所,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户口登记地和现住地派出所将加强沟通,督促有关人员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解决的,将登记造册,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由现住地公安派出所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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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属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已搬迁或本人及随迁家属工作调动,但尚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原单位所在地派出所应通知单位或主管部门动员、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于辖区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滞留原就读院校超过两年的,派出所将及时通知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动员其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加以标注,在这部分人员办理户口、身份证时,派出所也要说服动员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将核对纠正户口登记项目差错

户口登记项目差错,包括居民身份证号码重号、错号,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姓名、性别、民族、相片、住址差错等现象。警方将结合目前尚未换发二代证人群情况,特别是较为严重的农村地区的情况,在动员或为群众换发二代证时,认真核对户口登记项目。对于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性别等登记差错项目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依据相关证件、证明给予纠正。对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等登记差错项目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呈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

对于公民婚姻状况、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发生变化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依据居民提供的有效证明(件)予以变更。

非婚生子女保护范文第2篇

非婚生子女, 俗称私生子女, 是婚生子女的对称, 是指非婚姻关系, 婚姻之外所生的子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等, 都是非婚生子女。

早期的历史上, 非婚生子女在世界各国, 均遭受歧视与虐待。英国普通法最初称私生子为“无亲之子”。早期的美国对非婚生子女同样冷酷无情。这种歧视和虐待非婚生子女的思想一直传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 人们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人们也开始认识到, 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是很不公平的, 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权利。在这个时期非婚生子女得到了有限的承认。1926 年英国颁布的《准正法》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0 世纪以来, 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受到了较为充分的承认, 尤其是60 年代以后伴随着人权思想的觉醒, 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逐渐被认可。此时最主要的一个表现是确认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益的平等原则。德国、英国在1969 年, 均有了能够使非婚生子女取得与婚生子女平等或接近平等的权利的法律规定, 但改善的程度, 平等的范围在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限制。

二、世界各国非婚生子女认领之法律制度

非婚生子女的认领, 是指生父生母承认非婚生子女是他自己的子女, 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有自愿认领, 强制认领两种。

( 一) 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 又称任意认领, 是指生父母承认该非婚生子女是自己所生, 并自愿承担抚养责任, 无须他人或法律的强制。认领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如《日本民法典》第781 条第2 款规定, “认领也可以通过遗嘱实行。”

自愿认领的方式有六种。一是登记认领, 认领人必须向户籍部门申报认领或者以遗嘱方式认领。二是公证认领, 由生父申请, 经监护法院宣告认领。第三是事实认领, 生父已经抚养非婚生子女, 并有认为该子女是自己子女的意思表示, 视为认领。四是符合情形的法定形式的认领, 如《法国民法典》第335 条规定: “认领除载入出生证明外, 还须以出生证书为证”。五是向身份管理官员声明或遗嘱申请, 瑞士采用此制。六是向少年儿童救助部门的申请认领或公证。

( 二) 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当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主动地自愿认领时, 由有关当事人诉请法院予以判决, 强制生父母认领的方式。

关于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采取强制认领的立法主要是北欧及德国。法国、德国、秘鲁等国家规定为非婚生子女本人; 瑞士规定生母为请求权人; 意大利规定“在准许认领的情况下, 可以由判决宣告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由此可见, 上述国家立法规定请求权人的范围不仅限于子女, 还包括父母和直系卑亲属。

三、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现状及立法

我国的婚姻法中尚未建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但我国已经有了相关条文。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立法体系, 在宪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一些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关规定。如《宪法》第49 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关于如何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 一) 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促进亲属立法的进步为宗旨不断努力, 把自愿认领和强制认领有机结合起来, 彰显法治与人情。社会上对非婚生子女存在着歧视, 有些生父母推卸责任, 不承担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 严重损害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使得非婚生子女的身心受到伤害, 甚至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 二) 应综合考量社会实际情况, 审慎立法。有些学者认为应该首先取消非婚生子女的和婚生子女的划分, 统称为亲生子女, 享受同等的权利与义务。非婚生子女问题是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的问题, 立法者应当从现实出发, 逐步建立起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制度, 实现对非婚生子女合法权利的保障。

( 三) 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作进一步的细化。如《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平等的基本原则, 也可以细化为对“尚未出生的胎儿及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可以由其生父认领, 但须征得其生母的同意。已成年的子女, 非经其本人同意, 不得认领。”只有这样, 当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时, 才真正的有法可依。只有这样, 才能逐渐建立起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综上所述, 设立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是法律反映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必然结果, 也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 保护合法婚姻的有效措施。所以我建议, 在借鉴各国关于非婚生子女立法, 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结合我们的国情, 尽快建立我国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填补立法空白。

摘要: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赋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但是现有的法律条文对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护并不明确。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方法有准正和认领两种,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和对比不同国家、地区, 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变迁, 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保护措施, 为我国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及立法提供借鉴。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认领,立法

参考文献

[1] 于静.比较家庭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6:18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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