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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制定范文(精选6篇)

法律制定 第1篇

关键词:民商法,法律总纲,法律体系

我国很早以来就开始实施建立民法体系, 但是由于政治环境的变化等一系列外界因素的影响, 导致我国没能建立起完善的民法典。改革开放以后经历了多年的变革, 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成型, 我国已经建立起基本的社会主义市场, 为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的不断提升, 迫切需求建立起完善的民商法律体系。搁置了几十年的民商法律建设再度被业内人士所关注。对于目前的经济形势, 人们迫切需要有一套完善的民商法律体系来管理和制约, 因此, 完善民商法律体系已是大势所趋。

一、完善民商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民商法律的制定中, 业内人士对民商法建立的思想依据众说纷纭, 大部分的学者认为应该本着坚持私法自制、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人权等思想。但对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趋势, 要想建立起科学的民商法律体系。还应该始终贯彻最基本的指导思想, 把维护和平与工作、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权、保证社会的经济发展、适应社会需求等作为制定的指导思想, 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体系。

“正义”是所有法律的根本, 正义是一种态度。在罗马人眼里, 正义是可以让每个人得到他们应得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而在西塞罗人眼里对正义的描述是人应该获得自己应得东西的一种精神取向。正义其实是一种主观态度, 也是人类精神上的取向, 同时也是公平意识和认同别人要求的一种意向。在如今要建设和谐社会, 正义和公平是衡量人类付出和获取的基础, 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 建立以正义公平为指导思想的法律, 来制约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新时代的民商法律同样应该把保护人权作为重点。保护人权不仅要靠宪法和刑法等, 在民商法中保护人权意义重要, 完善的民商法律能够保障人权。人权的基础是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和发展关乎着每个公民的利益, 是民事的主体法律思想, 只有维护好民事的人权才能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民商法以公民为基础, 维护每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保障人们的财产安全, 能够提供人们公平的经济和发展平台。民商法能够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保护人权。通过对人权的保护, 能够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积极性, 促进公民的投入热情, 使人们得到应得的利益, 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完善民商法时, 遵循科学性和现代化的社会环境, 同时在制定和完善民商法时还应该保障法律具有进步性, 法律应在适度的基础上进行超前, 要做时代发展的垫脚石, 法律不容落后。所以, 发展现代化的民商法律应不断提高洞察力, 时刻了解社会经济的动态, 注重最新科学技术的发展, 我国的科技变化突飞猛进, 对新技术的应用能够不断地促进社会的发展, 同时也会衍生出许多新的社会问题, 但仍对旧知识对社会的传统认知, 产生了极大地冲击。所以, 民商法律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时刻关注新技术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并且需要在民商法中得到体现, 尽量能够极大程度地改善应用新技术给社会平衡带来的影响。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目前社会的分析, 我国民商法的完善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传统的法律为基础, 大胆创新, 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2) 以本土的法律基础进行借鉴其他地区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 (3) 以现实为基础, 开展超前的法律完善。 (4) 以法律的实用性为基础, 进行科学性的发展。 (5) 坚持民商法律相结合和民商法律适当分立的原则。

对于完善我国的民商法, 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民商合一是我国完善民商法的发展趋势。无论是民国时代还是现代社会对民商法合一的理念都是得到人们认同, 法律应该具备相互依存的关系, 单独建立民法和商法的理念是不正确的。但是, 有一些业内学者提出的民商法分立的看法也应该进行重视和分析, 由于商业活动与民事活动的差异还是挺大的, 所以对商业活动和民事活动采取法律的时候也应该适当地进行法律分立。在我国加入WTO以后, 商业活动和民事活动的分歧也会越来越大, 对法律的要求也会有一些差异, 这时单纯地开展民商法合一不能满足对民事和商业的统一管理。所以, 在对民商法的完善时, 应该把民商合一作为本体, 通过对现实的实践中进行合理的民商分立。因此我国必须建立《民商法律总纲》来进行统一和分立的管理。

二、尽快制定《中国民商法律总纲》

(一) 民商法律总纲制定的意义

通过对《中国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能为民商法律的完善工作提供帮助。我们放弃了去建设一系列完整的民法或者商法, 将精力投放在民法合一方面, 根据我国民商法的基础和现在, 制定能够总揽民事和商业活动的法律准则, 因此要制定《中国民商法律总纲》。另外, 要对各民商活动进行整理, 充分协调和完善民商法律。将“民商法律总纲”作为完善民商法的主体, 作为单行民商法律支持。使民商法律既能相互联系, 又可以根据情况进行独立使用。通过制定“民商法律总纲”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1) 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建立能够贴近现代的法律需求。我国的民商法建立比较晚, 虽然其中仍然有许多歧义的观点, 但是民商法还是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经过不断地努力, 现在的民商法已经形成了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基本结构。我们需要对民商法体系完善, 更支持社会的发展, 同时也更能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2) “民商法律总纲”符合法典化的发展趋势。人们已经可以通过科技手段轻松的获取需要的信息, 利用这些科技手段进行查找所需的法律规范, 满足法典化的发展。 (3) “民商法律总纲”的建立能够降低立法成本, 减轻立法负担, 高效地完善民商法律。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可以利用原有的法律资源进行完善, 降低了立法成本, 也降低了立法的工作负担, 可以极大程度地提高我国民商法科学化发展的进程。 (4) 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能够对单行的民商法进行修订。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不仅可以实现民法典的各项法律规范, 还可以提高法律的有效性。 (5) 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论。民商法律总纲可以对地区、时间和需求进行分析, 合理调整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建立, 避免了这两个问题的理论纷争。 (6) 建立民商法律总纲能够避免大法典的一些弊端。民商法律总纲具有良好的张力, 能够避免以往民商法的保守化缺陷, 使民商法与时俱进, 在现代化社会的使用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二) 民商法律总纲制定的设想

民商法律总纲是民商法律完善的一个重要依据, 它的建立构架应该包含:民商法律任务和基本原则、民事通则、商事通则、民商法律关系使用守则以及时效性规则。 (1) 民商法律任务和原则。民商法律总纲中可以适当保留《民法通则》内的一些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的发展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 其中除了有一些小问题之外, 其主要精神在当今社会一直仍然适用。我国的商业法律原则以及被认为是平等的原则以及诚信守法的原则, 在这个基础上还应该增加一些限制滥用职权的规定。 (2) 民事通则。民事通则主要规定传统民法中的民事主体、民事代理以及法律行为的一些内容。在民商法律总纲制定的同时, 需要在民事通则中对民事法律作一个界定, 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 (3) 商事通则。商事通则是讲划清商事法律的界限, 为了单独发挥商事的作用, 推进我国商业活动的迅速发展。主要目的是明确商事的主体和商业行为的核心, 有利于推动上市活动的开展, 便于商业实践的操作。这一部分在民商法律总纲中具有重要意义。 (4) 民商法律的关系和使用守则。虽然对商事法律进行独立建设, 但是通过民商法律总纲的指导, 通过民商法律直接的互补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 所以应该注重民商法律的关系。民商法律在使用时也应该遵循优位法优于劣位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等相关原则并解决民商法律的解释规则。 (5) 时效性规则。通过对民商法律总纲的制定, 使这些规定能够使民事和商事活动中的各个领域和时期, 具务一定的时效性。

三、结语

根据我国目前的形势分析, 我国的民商法律体系还存在着瑕疵和不足, 对法律的完善工作刻不容缓,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 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发展。本文分析了民商法律的统一性和分立性, 通过根据不同的形式采取不同的法律方式, 因而制定民商法律总纲, 有效地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进行管理, 使民商法律得到更好地完善, 从而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 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 对推动社会的发展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余能斌, 程淑娟.我国“民商合一"立法借鉴的新选择——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引出的思考[J].当代法学, 2006 (14) .

[2]徐刚, 魏晓楠.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实质探究——兼论民法典中商法规则的设计[J].高等函授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3 (16) .

[3]吴勇, 王霞.环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探析[C].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年会) 论文集 (第四册) , 2007.

[4]黄榕森.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对我国商事立法模式的再思考[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8 (26) .

[5]许永勤.对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军事化管理的思考[C].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努力增强高校创新与服务能力——北京市高等教育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下册) , 2008.

[6]陈雪平.对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商法性质的认识——也谈对我国商法体例的选择[J].学术交流, 2005 (6) .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 第2篇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机关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二、法律制定的特点

1.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形式之一。

2.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3.法律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综合性活动。

三、法律制定的阶段

法律制定活动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相互独立而又有联系的阶段,即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和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1.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

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有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是指围绕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所进行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稿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

2.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

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条款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

3.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

制定健全法律保障女性权利 第3篇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 婚内强奸会破坏家庭的和谐, 进而导致社会的不和谐。妇女的人权在婚后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便会失去对婚姻的信心, 因而许多适龄妇女逃避婚姻, 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整合。

1婚内强奸定性分析

1.1 婚内强奸符合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1) 社会危害性:

婚内强奸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除了披上了一层婚姻的外衣外, 与普通的强奸罪并无本质的不同, 甚至还更加严重婚姻是持续的, 那么婚内强奸造成的危害也具有持续性和累积性。因此, 婚内强奸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它不仅严重侵犯了女性的权利, 也对整个大家庭的和谐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2) 形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没有明确指出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些学者便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否认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而这种主张却极为不妥, 当今社会的发展是:前期制定的刑法并不能够包含所有的社会现象, 更何况是新出现的。而且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那么同样丈夫理应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

3) 应受刑罚处罚性:

前文已阐述婚内强奸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和普通强奸罪并无本质差别。在这男女平等、妇女维权呼声高涨的社会下, 从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出发, 婚内强奸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

1.2 婚内强奸符合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我国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通说是“四要件说”, 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 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 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 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人。在婚内强奸情形中的丈夫是完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

2) 犯罪主观方面:

具体到强奸罪, 是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直接故意。在婚内强奸中丈夫明知妻子不愿意却强行为之, 这与强奸罪的主观方面是相同的。

3) 犯罪客体:

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前面已经阐明婚后妇女仍然拥有性的自主决定权。因此, 对照普通强奸罪, 我们可以认定婚内强奸在犯罪客体方面也是与强奸罪相符合的。

4) 犯罪客观方面:

婚内强奸同普通强奸罪一样, 是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由于其行为具有隐蔽性, 所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的使用也就更加容易。

2完善婚内强奸行为的立法建议

近几年, 婚内强奸问题不断提起, 而在我国长期得不到重视,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 对于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往往做出不同的判决, 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随着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和发展, 关于婚内强奸的立法已经刻不容缓。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法律化。

2.1 设置新的罪名, 使之纳入刑法范围

基于婚内强奸行为的特殊性, 我认为不宜使用强奸罪, 但可以设置新的罪名来追究丈夫的法律责任, 比如有的学者提出强制性交罪或者强迫性交罪, 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这些罪名可以很清楚地解释出此罪的特征, 容易被广大民众所理解, 符合大众的心理。

2.2 规定合适的法定刑, 使罪责相当

婚内强奸问题与强奸罪相比较而言, 很明显社会严重危害性远远低于强奸罪, 因此我认为为其设置法定刑应该低于强奸罪, 除了有期徒刑还可以设置相应的管制拘役等, 但是,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 譬如造成妻子重伤害或者死亡结果的, 应该加重法定刑, 以使罪责相符合。

2.3 将婚内强奸行为的案件规定为自诉案件

婚内强奸是发生在两个曾经拥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人之间, 如果不明察秋毫, 一律处罚丈夫, 未必符合妻子的本意, 会影响到家庭的完整和和睦, 更会造成国家公权利对公民私生活的过度干预。产生这一问题主要原因只是夫妻双方没有达成性行为的一致同意。国家机关进行干预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将此罪规定为自诉案件, 可以给被害人一个自主选择的权利, 使她可以根据对方的表现来决定是否进行诉讼, 是否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 同时也给予丈夫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使其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这对于夫妻双方关系的改善和家庭的和睦是十分有必要的, 也是很有益的。

2.4 设置恰当的诉讼期限

针对婚内强奸行为, 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将诉讼期限规定为 6 个月, 如果超过此期限则不再受理。我们国家可以借鉴这一规定, 一方面可以及时收集证据, 分清是非, 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 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妻子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也是保护女权的一个重要措施。

3结语

现实生活中的一些女性们, 在支配自己身体和性欲方面, 缺少更多的权益, 尤其在性生活方面, 很难有自主权。婚姻中的性爱, 原本应该是发自内心的情爱, 才能获得和谐和温馨。国家对此制定健全的法律, 才能真正保障女性的权利, 构建和谐家庭、社会。

参考文献

[1]荆源超.关于婚内强奸问题的探析[J].商品与质量, 2012 (4) .

法律英语学习计划的制定方法 第4篇

主要目标是成为一位既精通英语又熟悉国内外法律的律师,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学习英美法,要学习英美法,就必须学好法律英语。如果法律英语学好了,英语水平也就自然提高了。当然要实现这一目标还必须同时提高自己本身的法学功底和英文能力,加强法律实践。

二、学习法律英语的原因Why

1、学习英美法的唯一途径。It’s a better way to understand Anglo-American law.

2、精通法律英语是涉外律师的基本功。只有精通法律英语才能有机会成为涉外律师。It’s very important to a person who want to become a member of a foreign law firm and to be a good lawyer in future.

3、可以提高收入,为家人提供优越的生活。it can help me to make more money.

三、学习法律英语的方法How

通过阅读网上关于法律英语学习的文章,从中借鉴了一些好的方法,避免自己学习过程中走弯路:

1、学语言一定要专,不要杂。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职业分工愈来愈细。要学法律英语,就一门心思地学,非法律英语不学,读书是它,上网是它,写作是它。反之,没有专业定向,泛泛而学,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没有太大的用处。学英语没有专业定向,实用价值不大。

2、学习法律英语,是用英文学习法律,不是通过阅读法律资料学习英文。所以,要用法律的方法学习;不能用语言的方法学习。过分重视字词、语法、句型等“微观”的语言现象,而忽略了对法律的整体理解和宏观把握,用学习语言的方法学习法律,是传统学习法之大弊。如果坚持记单词、背短语这样的微观学习法,不知法律的内涵,不解法律的运用,一旦环境一变,表述不同,便又成陌路,必须从头学起。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英文。

3、学习法律英语,就是学习法律;学习法律,就必须知道“what they are talking about”,要知道法律在说什么,就要找到那个议论的逻辑起点;要找到这个起点,就必须从法律的基础学起。法律的方法,就是从基础学起,找到法律发展的逻辑起点,了解名词术语的特定含义,把握法律单元的整体构架。学习法律英文,一定要脚踏实地,从基础学起。唯一能够满足这一要求的就是教科书。教科书有两特点:

(1)介绍基本的专业词汇、逻辑分类和推理过程;

(2)使读者对一门学问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最好的教材还是教科书(Textbook)。

有了基础知识,便找到了法律的逻辑起点;找到了起点,就会了解一项具体法律原则提出的前提、意义和适用范围;这样就能学好英语国家的法律;法律通了,法律英语也就精通了。

4、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是“记问之学”,古人说,“记问之学,不足以为人师”,因为背来背去,都是别人的东西,没有自己的心得,不是真实的学问。学习法律英语也是一样。

5、法律涉及面太广,必须有专业定向,即法律内的专业选择。以一两个法律部类为主,其他相关部类为辅,有选择,有取舍,有主次,有先后。把有限的时间安排好。这才是一个聪明而有效的学习法。否则,枉费心血,一事无成。

6、最好手头有一本英文法律词典,含有对法律名词的英文解释,最好的当然是black’s law dictionary(pdf版)坚持用原版的法律词典,尽量不用或少用英汉法律词典。

7、在学习英美部门法的同时温习相应的中国部门法,这样对两者间的差异会有更深的了解。

8、看原版的法律新闻

9、读原版的法律书籍.

11、坚持分析原版的案件。

12、坚持用英语写读书笔记和日记。

13、坚持用英语思考,用英语和朋友,和自己对话.....

法律制定 第5篇

关键词: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交通管理体制

交通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从交通发展的过程来看,我国正处于向综合交通转化阶段。我国的“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综合交通的内容。综合交通规划是以有限资源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合理配置满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对交通需要的多元目标设计与安排。综合交通规划主体包括制定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制定主体是非常重要的主体。目前,我国的综合交通规划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现阶段,我国对综合交通规划制度法律研究与立法的需求日益加强。研究这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制度不完善。不完善表现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一)横向方面

1、各规划主体间缺乏协调性。我国的交通规划制定主体是分散的,我国没有相对统一的综合交通规划主体,各规划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各种运输方式各自规划,缺乏有效的衔接,各种运输方式间难以协调规划。

近些年,我国加大了综合交通规划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编制《综合交通网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十一五”期间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的规划。虽然发改委尽量从全局角度协调各种交通规划的,但是起到的作用有限。

2、缺乏完善的区域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按空间划分,综合交通规划可以分为国家、区域和城市三个层次综合交通规划。我国缺乏完善的区域综合交通规划制度。各项制度尚待研究。规划制定主体的组成、职能、规划方法、程序和法律责任都需进一步加强研究。

3、城市道路规划制定主体没有纳入综合交通规划体系中。目前,我国城市道路的规划属于城建部门,未能纳入综合交通体系内。尽管部分省市推行的大交委已经将该部分纳入到其职能范围,但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两者仍处于分离的状况。这种分离不利于形成统一的综合交通体系。(二)纵向方面

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规划主体分工不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交通规划上未能形成明确、有效的分工。部分省市甚至各自规划,缺乏统一协调。由于分工不明确,各自的规划权限范围界定不清楚。

二、国外制度研究

国外的综合交通规划法律研究,相对比较完善。西方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1991年美国国会批准的《地面联合运输效率法案》明确要求各州和大城市制定长期综合交通规划。国外的制定主体制度强调交通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多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衔接。

(一)美国的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制度

美国联邦运输部主要负责全国综合交通规划,编制战略规划,并审批各州的交通规划(包括长期和短期规划)。各州的综合运输部门,负责本州内的综合交通规划。区域规划组织会同地方政府编制区域和地方交通规划。上一级政府负责评价并审批下级政府的有关规划。

(二)英国的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制度

英国的交通规划具有层次性,中央政府负责国家战略意义的规划。地方政府负责地方规划。英国的交通规划分为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的两个级别。结构规划由中央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政府编制地方规划,地方规划比较明确具体,不得与结构规划产生冲突,并需提交中央政府审批。

三、完善我国制度的对策

(一)改革交通管理体制

我国的交通规划主体各自规划,这主要源于我国的交通管理体制。目前我国的交通管理体制是分部门管理。我国交通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机构设置由分散走向集中,实行“大部制”的横向部门格局。“大部制”有利于各种交通规划协调统一,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目标的实现。“大部制”也符合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方向。

(二)明确区域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

区域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是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设立专门的区域综合交通规划机构。通过法律来明确规定区域综合交通规划制定主体的组成、职能、责任等。

(三)将城市道路规划制定主体纳入综合交通规划体系中

城市道路规划制定主体游离于综合交通规划体系之外。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应重视城市交通与综合交通之间的协调问题。将城市交通纳入综合交通管理部门。

(四)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规划权限

逐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规划职能分工。中央政府负责全国综合交通规划,编制战略规划,并审批各地方政府的交通规划。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逐步明确,负责地方综合交通规划,主要是加强规划的执行。中央政府负责审批地方政府的规划。TR

参考文献

[1]、综合交通规划的理论与方法课题组,《综合交通规划概念及基本框架》,《综合运输》2005年第6期

[2]、荣朝和,《中国是否需要一个运输部》,《经济学消息报》2005年9月16日

[3]、赵金涛;刘秉镰,《我国综合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改革探讨》,《经济问题探索》2005年第1期

[4]、周鹤龙,《美国大都市区的交通规划机构及其启示》,《国外城市规划》2002年第5期

校园运动风险法律制定的可行性研究 第6篇

1.1、学生体质下降

2011年, 教育部公布的对15个省份129个县 (市、区) 的监测显示, 只有22%的小学、初中和13%的高中能够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一方面是学生体质越来越差, 一方面是难以保障的学校体育, 学生的身体素质的提高需要教育给予保障。

1.2、校园运动伤害事故调查

上海市教委发布了 《学生校园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处理机制研究》的调查报告, 统计显示:2012年小学及初中学生发生伤害人数共为398人, 发生伤害大于2次者占伤害总人数的13.8%。而美国与德国的相关报告为6%和7.7%, 我国伤害性事故发生率较大。

1.3、校园运动风险导致学生体质下降

一般情况下, 在校园运动伤害发生后, 老师和学校都要受到牵连, 基本上是出钱买“教训”。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 一些本该开展的体育活动, 学校也不敢开展了。特别是一些有一定难度的、 对抗性强的、对增强学生素质, 培养学生意志品质有很大作用的体育活动, 被取消或停上。体育课只要不出安全事故就可以了, 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也就越来越差。

2、运动风险概念界定

目前, 众多学者对运动风险的概念进行了描述与界定, 这些概念的界定主要从运动风险事件析因及后果影响两方面进行剖析, 在运动风险事件析因方面将风险致因总结为运动负荷、运动环境、 个人因素等, 运动风险事件后果影响方面认为风险事件将影响到机体、物质和精神, 亦有对结果提出运动者在运动中受益或受损, 提出运动风险具有可能性、可控性、严重性、可觉察性等, 认为风险致因诱发风险事件的产生。

在对运动风险相关研究及其所界定的运动风险概念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 将运动风险的概念界定为: 在从事体育运动的过程中, 由风险致因导致或引发风险事件的发生, 从而引起运动目标的缺失的风险过程。

3、校园运动风险分类

有学者认为, 按学校体育组织形式可分为体育课事故、课外体育活动事故、体育竞赛事故和课余体育训练事故, 还可分为教学中的事故和竞赛中的事故。

按产生原因, 学校体育活动事故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意外事故, 这类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 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另一类是过错事故, 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 (学校、教师) 的违法、违规行为, 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 (学生) 人身损害后果的事件。

还有学者认为, 学生伤害事故按照责任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就是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 前者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义务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者包括学校意外事故, 学生自己责任事故和第三方责任事故, 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统称为责任事故, 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 第三方责任事故、 学校意外事故和其他学生人身安全事故。

杨立新以上一种划分作为基础, 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 但他认为后者的细分显得过于繁琐, 他将非学校责任事故分为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责任事故和第三人责任事故两种。

4、国外学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问题

以前, 美国大部分体育伤害都被视为是体育的竞争性和身体性的自然结果, 这一观点被“参与者甘冒风险并不能从导致伤害的参与者处受偿”的传统信念所支持, 近年来美国的判例显示, 这一传统态度已被严重地动摇。

主权豁免 (sovereign immunity) 是教练、教师和学校最重要抗辩之一。作为基本规则, 当学校受主权豁免保护时, 教练或教师不能作为个人被诉, 但这一保护是受限制的, 不包括教练或教师雇佣责职以外的行为或失职的行为。

学校作为学生的监管者, 校产的占有者和学生的管理者, 可能会因替代责任 (vicarious liability) 原则对教练或教师的疏忽承担责任, 替代责任原则主要是指“法律上规定的, 尽管一个人自身本不应该承担责任或没有错误, 但他应为另一个人的过失承担责任”, 但是, 学校只对教师、教练等雇员承担替代责任, 而不包括医疗人员等独立订约人。

4.1、体育教练和教师的责任

作为独立个体, 体育教练或教师总是要对他们职责中的故意侵权负责, 他们一般不能以同意特权或因其职位免责来进行抗辩, 教练和教师通常会被以“理性的教练”和“理性的教师”的标准来衡量。由于体育的特殊性, 因此存在一些限制性的例外即教练和教师注意的标准较低, 只有他们有显著的疏忽时才承担责任, 由于学校体育伤害经常涉及未成年人, 需要注意的是像有疏忽、相对疏忽、 甘冒风险等抗辩可能会被对儿童的不同的注意标准所影响。

近年来教练和教师被起诉的事件迅速增加, 受伤的学生运动员更乐于提起诉讼, 而且主权豁免条款已被动摇。

教练或教师可能被诉的领域包括监督、 指导和训练, 医务协助, 对球迷和运动员的替代责任, 在很多案件中, 学校因替代责任原则要对教练或教师的疏忽承担责任。

4.2、管理者和学校的责任

体育伤害如果在教育机构中发生, 则机构可能要面临法律诉讼, 严重受伤的原告可能更倾向于机构而不是教练或指导者个人求偿, 因为教育机构的财力更雄厚。

管理者和机构的法律责任, 其注意水平与侵权法的相关领域近似, 管理者和机构应具备合理的注意来阻止可以预见的风险的发生, 对于可以预见的危险状况应修理或警告来确保安全。如果机构没有达到合理的注意标准, 则可能因疏忽而被诉, 例如, 管理者或机构应建立安全使用场馆设施的规则, 为体育活动提供监督, 雇佣合格的工作人员, 提供的医疗协助, 提供适当的装备, 学校不能确保每个学生的安全, 但如果学校或学校应在法律上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没有达到法律所规定的注意标准, 学校应承担责任。

4.3、对我国学校体育伤害法律责任问题的借鉴

近年来, 我国很多因学校体育伤害引起的学生同学校?教师在损害赔偿方面的纠纷被诉至法院,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的探索与争论集中在归责原则方面, 对于学生体育伤害事故, 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虽然已经得到认可,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在各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 有时法院判决由学校、受害人和加害人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责任。

5、校园运动风险国家法律制定的的必要性

5.1、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社会在发展, 旧的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新的、更加完善的法规的出现, 是顺应社会潮流的。学校对体育的重视程度是决定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的重要因素, 更加合理法规的出现, 是学校大胆开展体育活动的有力保障。

5.2、确立体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的需要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系到全民族人口的健康及身体素质状况, 关系到国家体育人才的培养教育大计, 关系到中国的综合国力, 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通过校园运动风险法的制定, 用法的形式将学校体育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计划中, 体育才能真正落到学校工作的实处。

5.3、加强学校体育队伍建设的需要

学校体育需要有一支思想觉悟高、业务精湛、一专多能、信念坚定、具有团队精神、高素质、高学历的学校体育师资队伍。体育教师是参与体育的指导者, 是实现学校体育发展目标的实施者, 社会在进步, 旧的法规已不适应现代的发展需要, 废旧立新才是当务之急, 期待新的法规出台, 真正维护和保障学校体育教师的正当权益, 保证学校体育队伍得到充实、稳定和提高。

6、结束语

频频发生的校园运动风险事件, 对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并极大的影响了学生体质的下降, 没有合适的机制, 是难以摆脱校园运动风险频发、学校体育不敢开展的状况。因此, 校园运动风险国家法律的制定是学校体育正常开展, 学生体质提升的重要保障。

把学校体育真正全面纳入规范化、 法制化的轨道, 是社会所需, 是提高我国依法治国水平的体现。

参考文献

[1]王峰娟, 钟倩红.广州市男大学生运动伤害现况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学校卫生, 2010, 31 (7) .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J].河北法学, 2009 (2) .

[3]张现峰, 刘昱欣.大学生对校园体育运动风险事件的认识调查[J].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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