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例2015年
法律援助案例2015年(精选6篇)
法律援助案例2015年 第1篇
看借飞了的钱如何援回来
案件类型:经济类,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 承办人:浙江宝简律师事务所
朱碎有 案件经过:
徐海泉大伯原系杭州市上城区居民,身患残疾,领有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与民政部门频发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平常省吃俭用,与老伴陈惠芳相依为命。后搬至余杭区居住,结识了同住一个小区的被告李云霞。
2013年5月底,两位老人经不住李云霞几句贴心话语,把口袋里面钱拼拼凑凑了20000元借给李云霞。同年11月,旧账未还新账又添了,李云霞又向徐海泉借款10000元。
2013年底,徐海泉向李云霞要求返还借款,没有结果。徐海泉申请了法律援助,指定给朱碎有律师办理。经法院判决李云霞与其丈夫王小明共同还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5年4月12日,经法院强制执行,王小明与徐海泉、陈惠芳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注明:“李云雅从15年4月12日起,当日还6000元整,之后每月还1200元整。1年半还清,于16 10月12日前还清。15年农历过年前再还5000元整由王晓明代为李云雅还款。”落款:王晓明,由红根担保,2015.4.12,陈惠芳代签。不过,这份和解协议并不是很严谨,特别在姓名上同音不同字,与身份证使用的姓名不一致。
和解协议当日,陈惠芳收到6000元,宏根发来三条短消息“我是红根我给云亚,王小明担保还款。”、“你把李云霞名字也写错了,再发过来,我想相信王小明吧。”、“我是红根,李云霞,王小明按时给你还钱,证明人红根。”。短信息也同样存在同音不同字的问题,在给后续调查增加不少麻烦。
陈惠芳代表徐海泉向法院递交了结案申请书。其后,王小明归还了2015年5月、6月各1200元合计2400元后,再不履行和解协议了。
徐海泉又联系到朱碎有律师,讨教怎么办呢?申请继续强制执行吧,徐海泉又向法院申请了结案申请书了?重新起诉吧,会不会违背一事不再理?朱碎有律师几番分析与研究后,2015年7月底再一次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与指定。办理过程:
朱碎有律师接受指派后,法院调取了原先的案件卷宗。因新加入的担保人“红根”,那么“红根”是谁?陈惠芳的短信显示“宏根”!据陈惠芳陈述的片段信息:“红根”或是“宏根”年纪四十多,有微信照片,与其同住一小区,仿佛中是姓“孙”,颇费周折后在户籍民警的帮助下,终于在户口登记系统内核对出“红根”、“宏根”就是余杭良渚人孙洪根。
案件到法院立案了,徐海泉、陈惠芳与援助律师等待下一步的开庭,后来又听说传票没有按时送达,徐海泉、陈惠芳的心又悬了起来,怎么办呀?再后来听说,法院通过孙洪根的父母,终于把传票送达给孙洪根了,徐海泉、陈惠芳才松了一口气。
开庭前,孙洪根提出:一,自己没有在和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和解协议书上“由红根担保”,不是自己写的;二,仅仅凭据短信息就让我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分歧与论证:针对以上案件事实,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驳回起诉,理由有两点:
1、担保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书面形式。本案中,担保人孙洪根未书面承诺承担担保责任,仅仅以短信息形式表示担保,担保合同未成立。
2、本案系前面案件执行过程中出具的“和解协议”,处理的办法应该是,原先案件应恢复强制执行,而不是重新起诉。重新起诉,违背一事不再理。
第二种意见:
1、短信息也是书面形式,担保人的担保承诺成立,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
2、被告王小明在法院执行阶段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而原告徐海泉在与被告王小明签署“和解协议”之后向法院执行申请结案后,并已经由法院裁定结案的情况下,原告徐海泉与被告王小明、李云霞之间形成新债权债务关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分析。
第一种意见中第1点关于担保合同系要式合同的主要依据来自《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那么本案担保人以短信息形式的担保承诺是否系书面形式呢?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书面形式有多种,最通常的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协商订立的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文本,也称作合同书或者书面合同。通常合同书中明确地记载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具体内容。
因此,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比较容易解决纠纷,摆脱了“口说无凭”的状况。
合同也可以信件订立,也就是平时我们所说的书信。书信有平信、邮政快件、挂号信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形式。电报、电传、传真、短信息也属于书面形式,大量的合同通过这几种形式订立。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订立合同,主要形式有电子数据交换(英文为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简称EDI)和电子邮件(英文简称为e-mail)。电子邮件(e-mail),又称电子信箱,电子邮件与我们平时寄信差不多。电子信箱系统中传递的信件与传统的信件不同,它是电子信件,其内容可以是文本文件,数据文件以及传真、语音和图像文件等。
关于“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也不限于明确规定的这几类。凡是“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所以,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一切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短信息也是书面形式!
那么强制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是怎么样的呢?又是否具有可诉性呢?
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目前尚未有统一的认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现行法律赋予了和解协议部分私法契约的效力,即基于和解协议本身的救济方式,申请执行人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也赋予了和解协议部分诉讼行为的效力,即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但实践中,执行和解争议并不仅限于此,呈现出多样化的状态,特别是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和解协议,在得不到履行或履行不能的情况下,如何为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救济途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因为此和解协议约定内容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的权利、义务,并未经过公权力救济,在一方当事人有违约现象时,简单认定此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均不具有可诉性,和解协议中新设的权利人就失去了最基本的公权力救济,这对权利人来讲是不公平,也是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复[1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及[1999]执他字第10号《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等个案的答复已经开始明确和解协议的可诉性。4号批复就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10号函则指出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但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徐海泉的代理人陈惠芳在与被执行人王小明签署“和解协议”的同时,又向法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已经不再具备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的条件了。那么,徐海泉的余款如不能依据“和解协议”重新起诉的话,意味着王小明、李云霞可以堂而皇之的逃避债务了。
承办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王小明于2015年10月17日内付清借款20000元,由孙洪根担保,如逾期的则按23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月17日,孙洪根付清借款20000元。傍晚,陈惠芳发来微信,向朱碎有律师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本案是前面法律援助案件的延续,由于当事人文化水平与法律知识的欠缺,才至于后续案件还要法律援助继续伸出援手。小小的民间借贷案件,牵扯其中的法律问题却并不小。包括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和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可诉性等,好在深入分析与研究之后促使法院、借款人、担保人达成调解,并在后续得到完全履行,收获当事人的感谢,使案件得以完美解决。
法律援助案例2015年 第2篇
2015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讲话稿
同志们:
刚才薛XX科长就2014年法律援助工作作了总结,就2015年工作重点作了安排部署,2014工作通报及2015工作要点也已经下发给大家,请按照要求,对照目标任务,结合自己县区具体情况认真抓好落实。下面就如何做好今年的法律援助工作,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把握大势,切实增强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视,仅总书记在讲话和指示中就先后4次提到法律援助工作,这在以前是绝无仅有的,这说明法律援助工作已经进入中央工作的视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建设中国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法律援助工作作了专门论述,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正是针对当前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的清醒认识和把握,谢XX省长才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 “法律援助从覆盖低保群体扩大到低收入群体”,这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覆盖范围的再一次重大拓展。今年,省政府还将出台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未来5年法律援助工作作出战略性安排部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适应当前党和政府的新要求,适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清形势,把握大势,抢抓机遇,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尽快实现新发展新提升。各县(市、区)司法局必须适应当前法律援助快速发展的全新态势,勇于担当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的职责使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出实招出新招出绝招,全力以赴千方百计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抓住重点盯着弱项,全力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提质增效
2015的法律援助工作任务具体体现在工作要点和目标中,我就不再一一重复。结合我市当前工作实际,我认为做好2015年工作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要用足政策,切实提升法律援助保障水平。2015年,各县(市、区)局务必向党委政府积极汇报,讲清当前法律援助发展的新要求,力争预算经费不低于上中央和省办案专款数额,实现重大突破。这也是实现法律援助工作全面提质增效的基础。二是要切实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依法治国作出全面安排,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依法行政。各级务必增强依法依规办事的自觉性主动性。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全面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提升法律援助案件审批的程序意识,做到服务标准手续齐全登记齐全,决不允许出现审批随意、不履行手续、不登记、指派通知书不编号、不留存根等散乱现象,决不允许随意超范围审批或该审批的不予审批,坚决做到审批有依据,不批准也有依据。要全面加强法律援助接待室、律师值班办公室及受理点工作规范化管理,要做到值班按时到位、场所清洁有序、咨询标准规范、监督及时有效,使法律援助接待室、律师值班办公室、法律援助受理点真正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群众的窗口,成为司法行政树立为民形象的窗口。三是要切实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是2014年省司法厅重点部署的法律援助民生工作,是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新要求的具体举措。2014年,我市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共完成695件,占全部案件比例的16.7%。这说明我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今年要继续把抓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个重点,切实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的沟通协调,理顺刑事法律援助关系,切实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有关政策的宣传,使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大幅提高刑事办案数量,切实提高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和代理率,保正司法程序公正,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四是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法律援助宣传是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的基础,也是提升法律援助办案数量的重要抓手。通过调查访问,我们感到我市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尤其是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还是一无所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数量和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指标。一些县区案件数量长期上不去,最根本的原因应当说既不是你们县区社会和谐群众没有法律援助需求,也不是群众都比较富裕都请了社会律师,而是法律援助宣传工作还没有做到家,群众的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提升还不够。我们要把法律援助宣传纳入法制宣传重要内容,加大投入,创新措施,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更多的群众知道法律援助是什么、如何获得法律援助,真正夯实法律援助持续科学发展的群众基础。
三、改进作风明确底线,真正树立法律援助服务大局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法律援助案例2015年 第3篇
【案情摘要】福源食品公司是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盼盼”是其知名商标。该公司在河南设厂生产麦香鸡味块、红烧牛排等休闲食品,市场销路良好。河南某食品公司生产的麦香鸡味块和烧烤牛排产品采用了与福源食品公司高度相似的产品包装,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漯河中院一审判决某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福源食品公司60万元。某食品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南高院二审调解,某食品公司同意停止使用相似产品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福源食品公司100万元,并承诺以后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福源食品公司的知识产权。
【典型意义】为逃避知识产权法律制裁,侵权者采取了式样繁多的“傍名牌”行为,模仿他人产品包装即是其中的一种。河南法院在打击“傍名牌”侵权行为中,综合运用了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本案中即是以某食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责令其承担法律责任;且二审法院支持了福源食品公司更高的赔偿数额、更周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精神,在维护知名企业经营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三全食品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知名的速冻食品企业,拥有“三全凌”、“三全”等注册商标。2007年,三全食品公司与上海等地销售商签订“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的销售合同,该产品的包装袋右上角标示有“一代粽师”标识。2008年5月,山东某公司申请在粽子等商品上注册“一代粽师”商标,并于2010年获得核准注册。2011年5月24日,山东某公司向三全食品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生产侵犯其“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的粽子商品。之后,三全食品公司提起不侵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三全食品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一代粽师”标识不侵犯山东某公司的“一代粽师”商标专用权。郑州中院一审支持了三全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山东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审理后认为,三全食品公司“三全”及“三全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在山东某公司申请“一代粽师”注册商标之前,即与国内一些销售商签订合同准备生产销售“三全凌龙舟粽”一代粽师粽子,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不存在攀附山东某公司商标知名度以及商业信誉的主观恶意,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当前,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功能的认识不断加深,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市场布局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商标、专利在占领市场份额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本案中,法院依据三全食品公司早在“一代粽师”商标注册前即使用了该标识、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事实,依法认定三全食品公司不侵犯山东某食品公司的商标权,实现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现了商标使用的价值,维护了知名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三、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案
【案情摘要】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吴某等人违反富士康公司的保密规定,以秘密安装无线路由器的方式侵入了苹果公司的网络,下载应用软件程序,刷成测试模式,写入新的序列号,更改手机中的区域代码,通过苹果公司的服务器自动认证获得相匹配的IMEI码,并上传苹果公司数据库认证激活后删除刷机的机台资料,通过为他人“改机”、“解锁”手机共9000余部,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郑州中院一审认为,吴某等人非法获取富士康公司和苹果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吴某等9人分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441万元。吴某等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审理本案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涉嫌同时侵害著作权、商业秘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新类型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犯罪手段新颖、特殊,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和复杂性。一、二审法院在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判例的情况下,准确界定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依法对犯罪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同时,对被告人处以高额罚金,从经济上剥夺其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此案为类似案件的处理确立了裁判规则,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精神,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5)白皮书”。
案例四、河南四知堂制药公司与某保健食品公司、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汝州市志》记载:四知堂药酒于1915年由杨其贤创制,该名称来自于东汉人杨震拒人深夜送礼时所说“天知、地知、你知、我知。”1956年,杨其贤之五代孙杨德新将药酒秘方献出。1996年,河南四知堂制药公司注册“四知堂”商标。2007年“四知堂”药酒被授予河南老字号称号。2011年,商务部认定“四知堂”为中华老字号。某保健食品公司聘用杨德新后人生产黄金壮骨酒。该公司将“四知堂”药酒获“河南老字号”证书在其公司网站上展示,宣称“四知堂”药酒正式批准更名为黄金壮骨酒,并对其药酒的疗效进行宣传。某科技公司在其销售网站上也将黄金壮骨酒介绍为四知堂药酒,浓缩型四知堂药酒。平顶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保健食品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使用“四知堂”进行宣传,容易使消费者将黄金壮骨酒和四知堂药酒进行联系,造成对黄金壮骨酒的来源、品质产生混淆误认的后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该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河南四知堂制药公司损失。某保健食品公司和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审理后依法维持该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停止侵权的判决结果。
【典型意义】“四知堂”三字蕴含了中华民族崇尚廉政的美好追求,是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承。但一经被作为商标注册,或是被作为企业字号核准登记,就具有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法律意义,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内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民事权利。本案的判决,厘清了传统文化与商业使用之间的界限,对如何正确利用传统文化增强品牌的历史文化底蕴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案例六、山东新华制药公司与河南省某药业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摘要】山东新华公司是“新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河南某药业公司的字号也是“新华”,且在其主办的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山东新华公司及“新华”商标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河南某药业公司申请企业注册时,应负有相关注意义务,主动避让。该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使用带有“新华药业”字样的徽标,也侵犯了山东新华公司的商标权,判令河南某药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河南某药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河南高院副院长史小红担任审判长审理本案。经过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辨法析理,河南某药业公司同意停止侵害山东新华公司的商标权,限期更换企业名称,并赔偿山东新华公司损失。
【典型意义】医药行业是社会健康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但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更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河南两级法院在此案的审理中,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树立医药行业的市场竞争规则。河南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对“新华”商标的避让,在广告宣传、企业形象展示时不再使用“新华”商标,避免了人民群众在寻医问药时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对药品的选择权。该案的审理,对规范我省医药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七、河南某公司不服安阳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裁决案
【案情摘要】春泉节能公司于2008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基于电压互感技术的多档速电机档位识别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6月9日获得授权。春泉节能公司在经营中发现,某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中央空调计费产品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安阳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处理。该局经审查后作出安知法处字(2013)20号处理决定。某公司不服,向郑州中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该处理决定。郑州中院审理后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共同做好协调工作,某公司与春泉节能公司达成和解,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典型意义】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了“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即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保护途径。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既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又要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反馈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发挥作用。本案经过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共同协调,促使侵权人主动承担侵权责任,使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发挥最大功效,增强了保护合力。
案例八、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诉河南某数码公司、中山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新飞电器公司享有美术作品《倡导绿色科技》著作权、“新飞绿色通道”商标权,在公司网站上使用“江泽民同志视察新飞”等时政新闻进行企业宣传。河南某数码公司授权中山某公司在相关小家电上使用“新飞”商标。中山某公司在其网站上宣传时,使用了与新飞电器公司相同的“新飞绿色通道”标识,以及相似的国家领导人视察图文。新乡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山某公司在宣传时使用“新飞绿色通道”侵犯了新飞电器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判决中山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模仿知名品牌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促进产品的销售,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常见手段,其表现方式多种多样,法律不可能予以穷尽。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采取了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判断的原则,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误认,进而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即是一个显著的例子。
案例九、赵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案情摘要】2014年5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利用设在淘宝网上的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的“波司登”蚕丝被,销售金额达165745.34元。洛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5000元。
【典型意义】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常见的购物方式,网络售假也成为不法分子侵犯知识产权的新手段。河南法院高度重视对利用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依法准确认定网上交易的标的及交易数额,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案例十、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诉固始县某石油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固始县某石油城在加油站罩棚等显著位置,使用中石化注册商标和“中国石化”企业字样,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多次交涉未果。信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固始县某石油城未经中石化河南石油分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中国石化”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判令固始县某石油城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律援助案例2015年 第4篇
1.贵州贵阳市质监局查处劣质车用柴油造假窝点案
根据举报,贵州省贵阳市质监局会同公安机关联合对一涉嫌制售劣质柴油的窝点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窝点以烧火油为原材料,经过简单过滤,加工成劣质柴油销往建筑工地,做车用燃油。该窝点共生产销售劣质柴油645.58吨,涉案货值金额516.73万元。
目前,造假人员温某等人已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年、7年、6年、5年、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山东青岛市质监局查处生产不合格0#车用柴油案
青岛市质监局根据质检总局“质检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对辖区内油品生产企业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经查,青岛某炼化公司生产的0#车用柴油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密度及十六烷值指数。该批产品共324.48吨,违法产品货值为1686776元。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3.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组织查处鄂尔多斯市三亚液化石油气公司制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15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联合鄂尔多斯市质监局对鄂尔多斯市三亚液化石油气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查,该公司库存的42.76吨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实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涉案货值金额25.656万元。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湖南湘潭市质监局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车载式混凝土泵车案
2015年2月,湖南省湘潭市质监局对三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认证违法生产、销售车载式混凝土泵车,共生产、销售42台车载式混凝土泵车,违法货值407.38万元。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河北邢台市质监局查处爱旂儿童车厂生产不合格儿童自行车案
2015年4月14日,河北省邢台市质监局根据总局执法司下发对涉嫌存在质量违法问题儿童用品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广宗县爱旂儿童车厂进行了执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厂成品仓库中“未来喜”牌高档运动12寸自行车113辆手闸制动系统强度、链罩、平衡轮尺寸等项目不合格。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广东省质监局查处贝朗(中国)卫浴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坐便器案
2015年8月27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线索,广东省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贝朗(中国)卫浴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证,该公司生产的智能坐便器C21116W-3产品存在严重不合格质量问题,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53-2008标准。涉案货值150051.30元。该案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7.河北省质监局组织查处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空气滤芯案
2015年1月,河北省质监局根据举报,组织邢台市质监局对清河县创展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清河县国辉滤芯经销部涉嫌生产假冒品牌空气滤芯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大众、宝马、奔驰”等成品空气滤芯40000余个,货值500余万元。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河南省质监局组织查处郏县王长根等人制售假冒化肥案
2015年8月,根据媒体报道郏县假化肥“忽悠团”坑农害农事件,河南省质监局会同农业、工商、监察、公安、供销等六部门赴郏县、内乡县开展调查和执法检查,查处了郏县王长根等人制售假冒化肥案。
目前,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赔付农户损失326996.13元;平顶山、南阳两市纪检监察部门共处分相关责任人员28人。
9.贵州遵义市质监局查处遵义磷肥厂非法生产过磷酸钙肥案
2015年3月,贵州省遵义市质监局对贵州省遵义磷肥厂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查获该厂生产的过磷酸钙“金顶山”牌过磷酸钙肥 296袋,经检验,有效磷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该厂自2014年12月无证生产过磷酸钙产品1131.8吨,涉案货值金额48.7万元。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0.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组织查处宁城机动车检验机构违法检验案
学校2015年诈骗案件案例 第5篇
学校2015年诈骗案件案例
一、常见的诈骗案件类型
1、网络购物诈骗;
2、中奖诈骗;
3、投资兼职诈骗;
4、网络钓鱼诈骗;
5、借钱求助诈骗;
6、推销期刊诈骗等。
二、学校2015年诈骗案件案例
1、网络购物诈骗
2015年4月12日14时,法学院心理学13级一女生在寝室上网看二手手机,看中一款400元的二手手机,向卖家了解情况和讨价还价后,决定买下该机。卖家要求该生先预付100元。该生付款100元后卖家继续要求再付50元才给她发货。该生未同意,要求卖家退款,卖家随即离线,无法联系。17时,该生感觉被骗向青义派出所报案。
2、中奖诈骗
2015年10月3日13时,制造学院工业工程15级一男生接到一个号码为***的手机短信,对方以中16万奖金及一台电脑需要先交手续费1000元为由,要求该生先汇款到指定账户。该生将钱汇过去后,对方继续要求汇款,该生发觉被骗于18时30分报案。
3、投资兼职诈骗
(1)2015年3月4日,文艺学院对外汉语14级某女生想上网找兼职,在室友的推荐下进入网上平台QT语言1611房间,并在里面参加了培训,加入了一个号码为251085837的QQ群。在这个QQ群里一个陌生人同她私聊,问她是否需要购买网上刷单的淘宝号。该生支付510元买了一组号码。3月8日,一个陌生人同意以600元买下她这组号码,在转款时对方说他支付宝内的钱不够,支付宝转账最低要2000元。对方让该生先汇款到他的支付宝里。于是该生第一次先给对方汇了600元,第二次汇款800元,最后分两次给对方又汇了500元。汇款后该生发觉被骗,于是打电话向派出所报案(注:被骗合计2920元)。
(2)2015年3月18日,材料学院材料与工程14级一女生在QQ空间里看到招聘兼职的信息后用QQ联系上对方。对方给该生发了一个链接,打开是刷单的具体步骤和返款说明,该生同意做兼职(刷单)。该生第一笔刷了1044元,3月20日又刷了第二笔和第三笔共计4968元。刷完后该生问对方为什么不返款?对方回答系统就是这样操作的。该生发觉被骗于3月23日报案。
(3)2015年5月25日12时,文艺学院环境设计13级一男生在寝室上“58同城”网时加陌生人的QQ,帮某商家刷单挣信誉。该生不知道该商家在网上具体卖什么,只是按照对方的QQ指示用自己的支付宝帮他人代付款。双方谈好代付一单1000元,可以收手续费50元。该生支付1000元购买了一单,对方又要求购买一单,该生又支付1000元买了一单。对方继续要求他购买但拒绝付给他手续费。该生发觉被骗于15时20分到保卫处报案。
(4)2015年6月6日晚上,信息学院通信14级一男生寝室上网,在网上找了一份兼职工作,即:帮店铺刷信誉度然后挣返款。该生通过支付宝分五次给对方转款8806元,但没有得到返款,才发觉被骗,于6月7日10时30分报案。
(5)2015年9月24日,环资学院地质12级一女生在淘宝网上帮卖家“刷信誉”,之前刷信誉时卖家每次都给付了“报酬”。9月24日10时,该生再次“刷信誉”,向卖家汇款6000元后就联系不上对方了,于是报案。
(6)2015年10月29日14时,材料学院材料15级一男生在淘宝网上找了一份先向商家支付现金,然后帮商家“刷信誉”和“成交单”,按“绩效”提成的工作。该生被骗1080元。
(7)2015年11月6日8时,外语学院翻译15级一女生在网上找了一份先向化妆品商家支付现金,然后帮商家“刷信誉”按“绩效”提成的兼职工作。对方以需多次刷单才会返钱为由,要求该生汇款3次(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2400元、第三次2380元)共计5780元。17时,该生发觉被骗向派出所报案。
4、网络钓鱼诈骗
(1)2015年1月3日16时30分,外语学院商英13级一女生的手机收到一条来自10086的短信,内容是通知登陆10086kgz.com兑换积分。该生用手机登入该网站,该网站以返还现金到银行卡为由要求填写个人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内容。该生填写完后,查询银行卡的余额时发现卡内现金被转走1500元。
(2)2015年3月8日20时,材料学院应用化学14级一女生接到陌生电话,对方(女性)称该生于2015年3月7日在淘宝网上买东西,支付货款未成功,钱被银行冻结了。对方说要帮助该生退款,之后就发了个网址过来。该生进入该网址根据提示填写好资料,但退款操作没有成功。21时,该生的手机接到银行短信提示,说已支付了999元。这时,该生又接到另一个陌生电话,对方(女性)称该生的银行卡已被冻结,要在ATM机上去操作。该生马上跑到北校门外的农行ATM机查询,其银行卡余额显示为0。该生相信了她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对方打电话让该生汇款3700元到指定账户,交易成功后再看钱是否已返。该生按要求汇款3700元,但等到3月9日14时也没等到返款才发觉被骗,于20时报案(注:被诈骗金额合计4700元)。
(3)2015年3月12日14时,信息学院电气自动化11级一男生的朋友土建学院土木11级某女生给他打电话说:她的农行卡在QQ上出现异常(该生在QQ上绑定的其他QQ好友随便输个密码就能使用她的农行卡;该生的农行卡上2200元无故没有了),让他帮忙看是怎么回事。男生于是上百度网查到一个腾讯的客服电话(057160978952)打过去,对方说该生的农行卡在QQ上确实出现异常,现需要用男生的银行卡里的钱转存到对方的一个指定账户,帮助解除该生的银行卡问题后再将男生的钱返还给他。男生就在东三门外的农行ATM机上将自己卡里的1900元汇入对方的账户。男生回寝室后发现该生的QQ好友在腾讯上仍然可以消费她的钱,银行卡异常情况未消除。男生又打电话去咨询,对方叫他再找一张银行卡汇钱过去,男生发觉被骗于是报案。
(4)2015年3月13日,土建学院土木工程12级某男生在北苑1A-606号寝室上网时看见关于他买东西要退他款的链接(前几天该生在网上买了东西)。该生登陆该链接的网址,按照对方的提示进行操作,银行卡里的11400元被转走。3月14日该生向青义派出所报案,19时回校向保卫处报案。
(5)2015年3月18日19时40分,外语学院英语12级一女生在网上买了狗粮。QQ上弹出一段话说她的支付账号出现异常,要求她在提供的链接上填写资料,输入验证码。该生按对方提示操作,银行卡里5000元被转走。
(6)2015年3月20日,生科院园艺14级一女生在网上购买了鞋子。3月21日该生接到陌生电话称她的支付账号出了问题。该生打开对方从QQ上传的链接,登陆网页按照对方提示输入了银行卡号和验证码,不久手机接到银行短信提示,她的银行卡里680元被转走。
(7)2015年3月27日17时,国防学院核燃14级一男生在寝室上网买东西,看见一个短信提示称该生的订单异常需要给该生退款。对方发给该生一个链接。该生打开链接登陆网页后对方要求该生换一张银行卡才能办理全额退款。该生借用同学的银行卡把身份证、密码等信息输入该网页,同学的银行卡内762元被汇走。
(8)2015年3月29日17时,土建学院土木工程14级一男生在北苑3-514号寝室上淘宝网购买东西,17时30分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称其订单出了问题,要求加QQ。然后对方从QQ上给该生发链接过来说在此网页上修改订单。该生登陆该链接的网页,按对方提示操作后发现银行卡里的600元被汇走。该生于18时向青义派出所报案。
(9)2015年5月11日16时,经管学院经济13级一男生在淘宝网上购物,收到短消息称他买的东西链接错误,需要银行卡绑定才能解决。该生登陆对方发来的网址,按照提示操作,银行卡里的1000元被转走。
(10)2015年5月22日16时,经管学院营销11级一女生接到一个陌生电话(4008365365)称她被误认为是苏宁电器的代理商,每天要从她的工行卡内扣除500元代理费,如果想解除此项扣款,要按提示操作。该生于是按照对方提示,在五食堂ATM机上把银行卡上的1500元现金转入对方提供的账号上。对方又叫她再将其它卡上的钱也转过去时,该生才发觉被骗向青义派出所报案。
(11)2015年6月13日11时,国防学院特能14级一男生在西苑1-201号寝室上网。因忘记自己的支付宝密码,于是在网上搜索到一个支付宝客服电话号码,通话后对方以需核实其账号能否转账为由要求该生将2901元转入一号码为6228480***5的账号。该生按提示操作,结果卡上余额只有2831元,交易失败退出。对方往该生账户内转入70元钱后再次要求该生转2901元,该生照做后卡上2901元被转走。该生发觉被骗,去银行要求冻结对方的账户无果,于是报警。
(12)2015年7月22日中午,材料学院材料12级一女生在西苑7B-413号寝室上网买东西,一个陌生电话打来说网购订单出现问题,要给她退货款。该生按照对方指示操作计算机,共进行了4次来回转账,对方于13时16分将该生银行卡内的9710元余额转走。该生发觉不对后于16时向青义派出所报案。在向派出所报案时,对方又给该生打电话,说要把钱退还给她。接青义派出所民警通知后,保卫人员将该生送至青义派出所。该生想继续按照对方的指示操作。青义派出所民警和保卫人员对该生继续按照对方指示操作ATM柜员机的行为进行制止,然后将此事告知该生所属学院的辅导员及相关领导。
(13)2015年9月18日19时,制造学院工业工程15级一女生在网上买了一双鞋子后接到自称是卖家的电话,对方称支付系统有问题要给她退货款。该生按照对方提示在网上操作,银行卡里的1000元被转走。
(14)2015年9月24日19时,环资学院地质15级一男生接到4008872558的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海澜之家的工作人员,因该生之前在他们那里购买过衣服,由于客服人员操作错误,误将该生的银行卡开通了一项业务,每年要从银行卡里扣6000元费用。对方要求该生先去银行把卡里的钱取出来。该生按对方要求在ATM机上将农行卡里的4800元现金取出。随后,对方又让该生将这4800元现金存入他们指定的一个账户。该生按对方要求将4800元现金存入对方账户(存时未记住对方账号)。之后,该生发觉被骗于22时报案。
(15)2015年9月28日20时,生科院园艺15级一女生在淘宝网购物,成功下了订单。9月29日17时,该生接到一个自称是圆通快递公司员工的电话称:该生昨天购买的物品在快递派发过程中出现问题,需要向她退款,然后发给她了一个网址,叫她在上面输入个人信息。该生按提示输入信息后她的手机就接到银行发的成功支出信息,银行卡里250元余额全部被转走。
(16)2015年10月5日晚,土建学院工管13级一女生在淘宝网上买了一套睡衣,10月6日15时接到淘宝售后服务的电话称:该生的货单有误,不能发货,需要重新填一张货单。该生按照对方电话提示在对方提供的网址上输入个人信息,银行卡里4800元被转走,1小时后没有收到对方消息,该生才发觉被骗,于10月6日18时报案。
(17)2015年10月16日15时,经管学院国贸14级一男生在寝室上网,和一个QQ名叫“孤狼”的网友聊天。“孤狼”告诉他可以在“花呗”套现,然后发给他一个二维码,叫他扫一下。该生用手机一扫就用他的“花呗”支付了人民币2964元。“孤狼”告诉他钱一会就可以转款到他的支付宝里,又叫他把支付宝的账号发过去。该生发了账号后等了很久没等到转款,发觉被骗向保卫处报案。(18)2015年10月28日17时,制造学院机械14级一女生发现手机上有两个归属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的未接电话,打过去询问,对方问她是否前两天在淘宝网上下了一件衣服的订单?然后自称是卖家,现因支付宝软件升级,她所付的货款被冻结于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现需退款给她。在问了该生的QQ号后,对方叫她上电脑退出支付宝账号,登录一个网名叫“支付宝订单处理中心”的网页,让她按照退款步骤填写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该生填了农行卡号,自称“支付宝客服”的告诉她农行卡预留的手机号码不正确,叫她换一张其它银行的卡。该生在犹豫,经过对方一再解释,该生又换了一张建行卡。随后,该生接到几条手机扣费短信。对方叫她输入验证码,她问为什么有扣费短信?对方称是银行的虚拟收费,不会真扣钱。该生输入了验证码,她的手机就收到扣费5800元的短信,对方的手机随即关机。该生发觉被骗,再查农行卡时发现卡里仅有的200元也被转走。
(19)2015年11月1日13时11分,经管学院会计14级一女生收到95599短信要求其致电4008826631。对方以该生办的信用卡被盗刷,其卡号需要预装所谓的警方(号码:01051667419)定位仪为由,要求该生在ATM机上输入一串代码。该生按指示分两次输入代码(第一次14时46分汇款1711元,第二次14时50分汇款2311元)共计4022元被转走。11月2日9时,该生到保卫处报案。
(20)2015年11月2日13时11分,信息学院电气15级一男生收到95599短信要求其致电4008826631。对方以该生办的信用卡被盗刷,其卡号需要预装所谓的警方(号码:01051667419)定位仪为由,要求该生在ATM机上输入一串代码。该生按指示输入代码654元被转走,对方要求该生再用其它卡继续操作时该生发觉被骗于14时13分报警。
(21)2015年11月2日18时40分,信息学院生医15级一女生在网上购物时卖家以账号异常需要退款为由,给该生发了一个链接。该生登录该网址按要求填写好个人信息后发现银行卡里4980元被对方转走。
(22)2015年11月8日14时20分,经管学院工商13级一女生在天猫网上卖香水,给了买家自己的银行卡号,但买家称货款支付不成功,让该生把验证码给他,该生将验证码告知对方。买家称转账仍然不成功又让该生换一张银行卡,该生将同学的银行卡号和验证码告知对方。该生的银行卡被转走200元,同学的银行卡被转走400元。(23)2015年11月9日17时37分,土建学院土木14级一男生在寝室上网买游戏币,卖家发给他一个“5173”的网址,称该网站可以以很低的价钱卖给他游戏币(每颗币售价5元)。该生按对方指示在该网址上填写了个人信息,输入验证码后他的农行卡里993元全部被转走。
5、借钱求助诈骗
(1)2015年3月26日17时,外语学院翻译14级一女生在东区七彩柱广场遇到一名陌生男子。该男子说需要借该生的银行卡使用一下,以便自己的朋友可以把钱给汇到该生卡上。该生同意,两人到自动取款机处,该生在ATM机上查询了一下余额后将银行卡借与该男子,但未告知银行卡的密码。3月27日8时,该生查询余额时发现银行卡内余额3300元没有了。
(2)2015年5月6日18时,生科学院生物技术14级一女生在西区柳池附近遇见一名自称是香港人的男子(身高175厘米,头发染成红色)说他今晚19时要去酒店订房,身上没有现金,想找学生借600元。该生因身上没有那么多现金,到柳池的ATM机取了400元凑够600元后给该男子。该男子拿到钱后迅速向西区图书馆方向逃走。
(3)2015年5月6日17时30分,计科院计科14级一女生回寝室,途经柳池对面网球场门口时遇见一名自称是香港人的女子(40岁,身高165厘米,偏瘦,穿白色短袖体恤,套一件棕色连体裤,肩挎一个棕色的挎包,说普通话)与她搭讪,两人在柳池报亭的石凳上坐下聊了约1个小时。该女子说她到学校办事,以司机出事为由向该生借4000元现金。该生带该女子到北校门外农行提款机处取了4000元交给该女子。过后,该生打该女子留下的手机号码(手机号码显示属广东省深圳市),手机已关机。5月7日8时30分,该生向保卫处报案。保卫人员调阅监控录像:17时10分,有四女两男(其中一男子推一辆幼儿车,上坐一名2岁左右的小男孩)从南校门一起进校。
(4)2015年6月11日12时,经管学院会计12级一女生与QQ网友聊天时,QQ好友向其借钱500元。该生立即将钱汇到对方卡上(卡号***4381、户名:杨莉)。6月13日发现对方已将该生的QQ删除。据该生说她从未跟该网友见过面,也没有网友的电话号码,跟该网友只用QQ联络。
(5)2015年6月27日,环资学院环境工程研究生某女生接到一个自称是其导师的电话。对方称6月28日有专家讲座,叫该生帮忙转点所谓的专家费到一个账号为***2776,户名为王煜亮的农行账户上。该生因长时间没见导师,且电话口音跟导师非常像,于是相信此事是真的,于6月28日分两次通过ATM机和支付宝方式向该账户转入2800元。之后,该生打电话给导师确认时发现被骗。
(6)2015年10月20日20时30分,制造学院工业14级一男生在西7侧校门外遇到一名年龄约30岁左右的女子。该女子自称来自重庆市,在来绵阳的汽车上丢失了钱包,向他求助借点钱。该生有点犹豫,该女子指向一名男子,男子抱了一个一岁多的小孩。该生于是给了女子20元钱,之后他回校,看见该女子用同样的方法向其他人索要钱财。该生于20时55分向保卫处报案。同时,东区污水处理厂门外也有女子向来往的学生要钱,有学生给了一点钱后给污水处理厂的门卫说了一下此事后自行离开,没有留下姓名。10月21日21时,谢雨婷(安徽省人)和陈梦然(无身份证)从东二门进入学校在校园内找学生要钱,学生于21时35分报案。保卫人员到场核实两人没有要到钱后将两人遣送出校。
(7)2015年10月30日18时10分,理学院物理14级一女生在问学北路小转盘靠东1教学楼处遇到一名自称是香港人的男子。该男子以内地无法使用香港的银行卡为由,向该生借1200元现金,然后通知香港的人以电子汇款形式归还。该生陪同该男子在校内逛至19时30分,在五食堂的农行ATM机上取出1200元现金给该男子。10月31日7时35分,该生发现该男子所称要归还的钱未到账,发觉被骗后报警。
(8)2015年11月9日12时,理学院应用物理15级一男生走到北校门外向白玉村方向的丁字路口时一名陌生男子(约40岁,175厘米高,中等身材,平头、黑色外套)拦住他。该男子自称是一汽大众的经理,来学校办事时手机没电了,希望借该生的手机打个电话给他的秘书。该生答应借手机后,该男子又说要携带手机离开十几分钟去办事。为消除该生的疑虑,该男子将手腕上带的手表(属于石英表,估价约值10元)取下交给该生作为抵押,在该生未反应过来时该男子拿着手机就上了一辆出租车离去。该生拨打自己的手机(华为P8,2015年9月购价1200元)已关机。
6、推销期刊诈骗
(1)2015年9月9日康碧君(女,广东省人)进入北苑2号楼学生公寓向生科院生物技术15级、制药工程15级、农学15级等10位新生以订购“育才英语报”为名进行诈骗(每份报纸收费300元),18时被管理员发现。接报案后保卫人员到场将康碧君移交青义派出所处理,康碧君向10人收的订购款3000元已退还学生。
2015年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第6篇
2015年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一是实现了我区村(居)法律服务全覆盖。在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圆满完成“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辖区内律师和经与市司法局协调,为我区派遣的18名律师已分别和村(居)委员会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颁发了法律顾问聘书,制做了法律顾问公示牌,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全区,五办一乡35个社区24个村,全部与律师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
二是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申请法律援助案件121件,其中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119件,符合法律援助范畴的91件,审批的93件,提供法律咨询334件。
三是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在公证、律师、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业务股室全部实行公开操作,各股室的业务范围、工作制度、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已挂网上墙。6月份,我局全体人员在火车站开展了“以阳光行政、服务百姓”为主题的执法公开宣传活动。现场发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600余份,公民用法手册400余份,三位一体调解明白页500余份以及与公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法规节选。门户网站登记文章及图片70篇,访问量17335次。信访网接受案件1件。
四是全面整顿法律服务市场,提升法律服务层次。对雪松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的全体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全年开展了两次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顿活动,查处了3起投诉案件。
法律援助案例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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