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精选6篇)
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第1篇
浅议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是我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问责机制和外部监督的困难,非营利组织容易产生各种诚信问题.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范围广泛,服务对象多样化,必须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综合监督机制,才能有效地推进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作 者:曾维和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学系,广东,广州,510275 刊 名:唯实 英文刊名:TRUTHS AND FACTS 年,卷(期): “”(5) 分类号:B82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诚信建设 监督机制
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第2篇
摘 要:在中国,非营利组织主要分为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是自上而下创建的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密切,对政府依赖性强从而造成组织执行能力低,政策不准确,官办色彩浓厚,运行机制不合理,信息不透明,慈善丑闻频发等现象。因此,正确处理政府与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转变两者之间的关系尤其重要。对于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其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我国行政机构对非营利组织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二是资金筹筹措不足。对于后面的两种组织,既要理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还要转变营销方式,实现自身发展。
关键字:非营利组织
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 民办非营利组织 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 监督与被监督 资金筹措
The way of how to improv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bilities
name: Huang Haimin
School: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school
abstract: In china , there are three kinds of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institution lik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civilian run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unrecord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The first one is from top to bottom ,which has a close relation with government and has a strong dependency with government.So this kind of organization face the problems of low executive capability, opacity of information and so on.So how to solve the relationship with government , change the relationship with government are very important..Besides ,as for civilian run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unrecord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they also face the first problem as institution lik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but they face another problem is how to raise the money.Key wor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institution like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civilian run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unrecorded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
supervise and be supervised
raise money
目 录
摘 要 „„„„„„„„„„„„„„„„„„„„„„„„„„„„„„„„„„„Ⅰ Abstract „„„„„„„„„„„„„„„„„„„„„„„„„„„„„„„„„„1 1非营利组织现状 „„„„„„„„„„„„„„„„„„„„„„„„„„„„„„ 3 1.1 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 „„„„„„„„„„„„„„„„„„„„„„„„ 3 1.1.1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3 1.1.2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的出路在哪里?„„„„„„„„„„„„„„ 5 1.2 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 6 1.2.1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 6 1.2.2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出路在哪里?„„„„„ 7 参考文献„„„„„„„„„„„„„„„„„„„„„„„„„„„„„„„„„„ 8 致 谢„„„„„„„„„„„„„„„„„„„„„„„„„„„„„„„„„„„ 8 1非营利组织现状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从这点来看,类似非营利组织功能的组织在中国起步的时间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那时由于由于政治**,为了弥补政府工作的缺失,民间团体纷纷成立了包括教育,赈灾等功能的组织。这些组织在一定的功能上类似非营利组织,但由于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很多最后都流产倒闭。而活跃在中国历史上最强大,最久远的非营利组织,应该属于以地缘为联系的各种商会组织。比如,在中国比较出名的商帮:徽商,晋商,闽商等等。这些商帮以乡土情缘为纽带,建立会馆办事机构,在对抗朝廷,维护自身利益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作用。
但是,虽然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历史很久远,但是其发展却十分缓慢。因此,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还是十分缓慢的。到目前为止,中国非营利组织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登记的民间组织。<1>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者单位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消费者协会、各类学会和研究会.这些大大小小的组织可以分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未登记的民间组织。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 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未登记的民间组织是指那些根据中国法律规定无法注册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民间草根组织。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目前这种组织还处于一种非法团体的状态。
1.1事业单位型非营利组织
1.1.1事业单位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面临的问题
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由政府创建、推动成立或从政府机构转变而来的, 与政府关系仍旧密切的非营利组织。包含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强行政化和工商 联、消费者协议等半行政化的社团, 其特点有三点:一是履行行政职能和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但政府希望其作为附属机构存在, 执行政府命令并直接实现政府社会政策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一部分此类非营利组织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管理。第二, 现有几乎这些组织的主要领导都是现职、现职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 受干部待遇。第三, 这些非营利组织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承担或大部分由政府财政承担, 经济上对政府上的依赖性较强。<2>因此,对于这类事业单位型的非营利组织而言,行政化,对政府的依赖性表现得尤为明显。具体而言,事业型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面临的问题包括:组织执行能力低,政策不准确,官办色彩浓厚,运行机制不合理,信息不透明,慈善丑闻频发等等。而主要说来组织执行能力低,政策不准确一是因为行为的缺位,即不作为。对于很多官办的“民间慈善组织,每年可以得到政府百万甚至过亿的补贴,并且自成立以来就垄断了国家公募的牌照。因此,政府在这类非营利组织管理,资金募集、人员组成等方面掌握主导权,正是以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所以才出现了现有几乎这些组织的主要领导都是现职、现职领导职位退下来或由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政府官员担任, 受干部待遇的现象。二是行为的越位。由于事业型非营利单位掌握了政府大量资源,同时又垄断了公募牌照,这给权力寻租提供了可能;很多事业型非营利单位与大量商业机构建立联系,组织中腐败现象丛生。另外,事业型非营利单位多实行金字塔形的官僚科层制,各科层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交流,机构臃肿,人员膨胀,工作效率低下。
正是因为事业型非营利组织拥有着这些特权,加之合理的财政公开制度,使得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在不断地下降。例如,2011年发生的“郭美美事件”不仅引起中国红十字会的轩然大波,更如导火线般涉及整个慈善事业。无论是而后又相继爆出的中华慈善总会额外捐款换发票、巨款捐赠无故消失等丑闻,还是追溯到08 年汶川地震时发生的“诈捐门”事件都引爆了全社会对慈善组织体系的集体质疑。拿红十字会为例,目前中红会缺乏基本的财务公开机制,捐款人在红会官网上的捐款只能查询善款是否到账,而没有善款流向、使用情况的告知。信息的封闭性造成社会大众尤其是捐赠者对于红会的怀疑,严重影响到民众捐款的积极性。其次,国家审计署每年只对红会政府拨款一项资金来源的收支进行审计,而不对另两笔资金来源(募集善款和层层上缴的会费)进行审计,红会 实际财政收支状况始终处于不透明状态,这使得某些不法分子靠钻财务的漏洞而谋取私利,滋生了组织内的贪污腐败现象。另外,中红会虽承诺“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财务收支情况”,但实际上目前红会官网上的统计数据报告才披露到2007 年,且已发布的年报简略到极致,信息的滞后和不规范同样造成中红会资信公信力的弱化。
1.1.2 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出路在哪里
在这些问题中,笔者认为,要实现事业型非营利单位的长期发展,关键在于要正确地出路事业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才能阻止行为的缺位和越位,其中最主要的是去官化以及去行政化。目前,实现中红会的独立运行尚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政府应逐渐地从对红十字会的直接管理转向外部扶持、监督,实现两者关系从领导与被领导到监管和被监管的平稳过渡,保持两者地位的平等。以非营利科研单位为例,美国对非营利科研机构主要采取联邦政府的税收管理、州司法厅的监督、非营利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公众的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宏观管理。<3>联邦政府国税局和州政府的首席检察官、州税务局对非营利机构的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进行监督, 州司法厅主要监督非营利机构是否进行了违法和违反其宗旨的活动。联邦国税局和州司法厅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提交年度报告、举报和财务审计。平时司法厅和税务局不对非营利机构的内部事务进行干涉。另外也加强非营利机构之间的监督, 为此专门设立一些评价性机构、收集信息数据的机构, 它们专门为各团体、机构、个人提供非营利机构的资料, 并把这些资料向社会公布, 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除此之外,在内部治理上, 美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主要由理事会来管理。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理事会是对自己负责的, 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通常由6~ 20 名不同背景的有一定威望的知名人士组成, 比如企业家、银行家、律师、科学家等, 他们都是义务工作人员, 理事会成员的组成与其组织结构、业务运行、业务关系特别是其经费来源密切相关。理事会代表公众利益负责监管、制定章程、解除和选定领导人、批准管理人员提出的计划和预算等, 保证机构健康运行。除上述主要管理机构, 很多非营利科研机构还设有顾问委员会, 它由企业界、科技界、教育界和政界的知名人士组成,指导并协调研究工作和行政事务。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美国,其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与我国事业性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是迥然不同的。中国对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更多的是通过直接参与到期日常的运作以及管理中去的。要实现中国事业型非营利组织的良好发展,中国要转变其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变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作为非营利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化成为了我国单位体制改革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我国事业单位内部的改革主要是沿着政事分开和社会化两个方向进行的。事业单位的社会化, 主要是指事业单位由社会来办, 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服务。改革的目标是使事业单位成为独立于党政机关、为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实体。
在政府监督的层面上,我们可以参考美国的监督方式。通过提交年度报告,举报和财务审计来对事业型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而对于社会监督部分,更多地可以设置一些评议性地机构,发挥网络的力量,为各团体,机构,个人提供非营利机构的资料并把这些资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制约和管理。
1.2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
1.2.1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民办非营利在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主要面临着两个相对而言比较严峻的问题。
一是,我国行政机构对非营利组织采取了严格限制的政策。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运作过程实际上受政府的控制过严、干预过多。在准入限制方面, 对于民间社会团体成立要求的条件比较多, 不仅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就会员人数、发起人和拟负责任人资格等方面的限制, 更有登记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实行的进一步的限制。在行政管理体制方面, 我国民间组织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点是较为严厉的双重管理体制,不仅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团组织的成立和其它活动进行实质审查, 而且登记管理机关也要对社团组织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在其它政策方面, 一方面是采取了限制竞争的政策, 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没有必要成立的, 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这给民间组织自身的发展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另一方面是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能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同时现行政策对民间组织是否 适应社会需要进行严格审。我国行政机构对非营利组织的严格限制, 是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自治能力薄弱的重要原因,许多组织在开展活动, 尤其是社会性、公益性的活动时, 往往脱不开政府的庇护, 其目标也会受到政府意图的左右而难以良好的实现自身目标, 从长远来看则会造成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畸形发展, 不利其成长。
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是资金筹筹措不足的问题。从社会资源来源途径来看, 非营利组织必须向政府部门、企业和大众开展有效的劝募活动, 才能维持组织长期性的活动。现实中,一些非营利组织出现效率低下或者爆出腐败丑闻都与其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有关。而一旦出现这样的问题,将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资金筹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在现实生活中,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更存在社会公信力不足,资金筹措点不足,资金审计和财务流向不明等严重的现象,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筹措资金的困难程度。
1.2.2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出路在哪里?
面对这些问题,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都在寻找着自身的出路。特别是面对着问题一时,很多的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都一筹莫展。相对与问题二而言,问题一的责任更多地在于政府,正如前面所言,政府要转变自身的角色,理顺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关系,把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转变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现在国外的非营利组织一般都采取以下策略:聘请捐赠者在非营利组织或其组织的活动中担任一些荣誉性职务, 如顾问、理事、监事、会长等。与此同时, 非营利组织利用媒体对捐赠者及其行为进行宣传、报导, 客观上也提高了捐赠者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对于那些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人, 非营利组织往往把捐赠表述成一种使命和责任, 使捐赠者对其所捐赠的事业锲而不舍。<4>以壹基金为例,在其理事会以监事会中,理事长为周其仁,副董事长为王石,而其理事分别为柳传志,马化腾,李连杰,马云,牛根生等等。依靠这些名人力量,扩大了组织的知名度。
同时,保持良好的财政审查制度和广告公关手段对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 记的社会非营利的左右也是不可小觑的。在壹基金中,全球四大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德勒华永会计公司对其慈善的收支做审计,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贝恩为壹基金的长期战略发展提供指导。奥美等全球领先的公关公司亦为壹基金提供国际水准的传播规划战略。
但是目前, 我国大多数非营利组织规模偏小, 筹资能力偏弱, 很多无法做到像壹基金一样能够有如此强大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背景,经常造成无法筹集到所需的资源。从社会资本的角度, 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应重在筹资网络建设上。民办非营利组织和未登记的社会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网络技术,特别是利用自媒体对自身的经营理念进行传播。通过线上与线下的传播相互结合的手段,促进自身资金的筹措和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力斌《提高非盈利组织的生产力———非盈利组织能力建设探讨》 【中图分类号】F123.9【文章编号】1004-2768(2007)17-0048-04 <2>刘晓佳《中国非营利组织现状探析》[ 中图分类号] D035 [ 文章编号] 1008-9314(2003)05-0034-04 <3>郭军灵 盛亚《美日德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的比较研究及其启示》《科研管理》第25卷第5期2004年5月
<4>林闽钢《社会资本视野下的非营利组织能力建设》《中国行政管理》中图分类号] C9121 2, C936 [ 文章编号] 1006-0863(2007)01-0042-03
非营利组织诚信缺失的原因探析 第3篇
一、相关机制的缺失
1、产权机制的缺失
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宝贵资产, 公信力的基础是产权。相对于企业和政府来说, 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来自社会, 所有者缺位, 产权不够清晰, 致使非营利组织权责不明。正因为不能像企业那样有明晰产权, 因此非营利组织缺乏维护组织公信力的压力和动力, 但又面对着巨大的利益诱惑。因而, 非营利组织的一部分经营者和管理者会利用这一产权缺陷来谋取自己的利益, 无法提供客观公正的公共服务, 导致公信力下降。
2、竞争机制的缺失
非营利组织缺少竞争对象, 缺乏竞争意识, 更缺乏竞争能力。一方面在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不予批准筹备。这种社团组织登记注册制度中的非竞争性原则, 易形成垄断现象。另外地方保护主义也是导致组织缺乏竞争的一个原因。地方保护主义遵循的判断标准是, 只要一切有利于地方的发展, 就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的保护, 在实践中便倾向于利于地方利益的非营利组织, 实际上把竞争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
3、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
NPO的产出品质与数量难以测量, 加上服务的间接性和效益的滞后性, 使企业业绩的传统评估指标对NPO没有太大的用武之地。非营利组织缺乏有效的评估评估制度和评估手段, 绩效评估缺乏规范性。有时非营利组织即使进行评估, 其出发点也仅仅是为了争取更多的资助而进行评估。另外在评估结束之后, 并没有采取相应的系列措施来对评估中出现的问题加以更正, 评估结果没有传达, 也没有有效反馈, 评估就成了纸上谈兵。
4、法律支撑机制的缺失
1998年我国颁布了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虽然在这两个条例上对这类组织的自律、互律和他律有要求, 但对违规者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1999年颁布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等一系列法规。另外民政部门还出台了社会团体管理规章50余个。但总的来说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还不完善, 立法工作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二、监督体系的薄弱
监督主体多元化, 监督内容多样化, 监督程序规范化, 对非营利组织组织健康发展, 提高诚信度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内外监督机制缺位。
1、自律的缺乏
非营利组织自身规章制度不规范, 对于筹款如何管理, 办事应该遵照怎样的顺序, 很多组织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我国许多非营利组织是由计划时期事业单位转化而来的, 组织内部缺乏分权与制衡, 即使是在设有理事会的非营利组织, 理事会也没有真正行使其最高决策权。这是导致其决策失误、贪污腐败, 缺乏社会公信度的主要原因。
2、他律的缺乏
在监督机构, 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为社会团体的官方监督部门的实际操作中, 对如何分工不甚明确, 致使越权行事、滥用监督权力、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是其一。其二, 社会团体发展数量的猛增与其管理人员的稀少形成鲜明的反差, 大大制约了政府部门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道德品质的下滑
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决定了其在实践过程中应表现出更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其成员的道德素质和觉悟程度应高于社会整体平均水平, 具有更高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公共责任感。
但实际上, 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特色是志愿性, 志愿者成为许多非营利组织活动的主要力量, 可是由于资金的匮乏和缺乏培训等原因, 不能吸引专业人才加入其活动。而那些满腔热血不计报酬的志愿者则是热心有余而专业不足, 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低下, 与非营利组织伦理道德中所提倡的“更经济、更效率、更效能地提供公共服务”的理念背道而驰。
四、自身特征的限制
1、行政色彩浓重
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在于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 如果运作过于政府化或市场化, 公信力也自然受到影响。但目前我国很多非营利组织的职能、经费、负责人和重大决策等都受制于政府, 仍是政府的附属。在非营利组织的志愿活动中也出现了行政化的倾向。而且, 所谓的志愿参与者很多也是通过组织动员而参与过来的, 个体参加志愿活动的积极性并不高。
2、发展初期良莠不齐, 难以形成社会公信力
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正面临大好机遇, 但也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首先, 我国非营利组织本身的能力不足, 良莠不齐。自我生存的能力弱且效率低下、成员缺少专业培训。导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不足, 在国内筹款和招募志愿者困难, 易形成恶性循环。
非营利组织能够作为政府的帮手, 弥补政府管理不足和市场失灵, 提供更完善的公共服务, 促进政府与社会互补、互动的关系。它对于全面提升公民的道德意识, 引导整个社会的诚信都有重要的意义。而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中发展中诚信缺失的问题频频困扰我们, 如果再不尽早关注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非营利组织将面临着组织发展与生存的危机。
参考文献
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第4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城市社区建设;困境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 - Profit Organization (NPO)的中文译名,原义指的是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1]。
将非营利组织引入社区治理, 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限制政府的权力, 缓解政府的管理压力, 促进“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 有利于形成社区发展的合力, 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2]。随着向“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推进非营利组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首先,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城市社区社会资本的增长。社会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一种无形资源形式,以社会关系中的信任、规范和网络为载体,既包括社会关系中的制度、规范和网络化等组织结构特征,又包括公民所拥有的信任、威望、社会声誉等人格网络特征。
其次,非营利组织可以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针对少数人的特殊需求做出反应,提供更急需、有效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再次,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地筹措城市社区建设需要的资金。非营利组织通过各种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款活动等筹集的善款和吸纳的各种社会捐赠及其自身的经营收入, 对弥补这一资金空缺, 加速社区发展, 打破以往过多依赖政府资助的局面大有裨益[3]。
二、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困境表现
(一)身份缺乏合法性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依据的法规分别是1998年所颁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法规。非营利组织在申请成立时, 发起人必须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而有资格成为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4]。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壮大和发展,一些非营利组织在实行登记注册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不能获得合法地位。
(二)筹措资金能力不足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过于依赖政府拨款,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私人捐赠占的比例是比较少的,追其原因,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发展不成熟,缺乏社会公信度所致。国内很多非营利组织对于资金的来源,数目,用途,受益者的反馈如何都没有能及时地对公众做到一个解释和信息的反馈,很多时候不是大家不愿捐赠,而是不敢捐赠。
(三) 扮演着政府“替补者”的角色
由于我国曾长期推行了一套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非营利组织的市场要素和社会要素基本没有发育起来 [5]。非营利组织在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上,改善城市社區自治组织和提供社区服务等方面都有明显不足之处,这使得它们过分的依赖政府。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之间就出现了这样的一种局面:在国家活动受到极大限制的地方,非营利组织就很活跃;反之,在非营利组织受到极大限制的地方,政府就非常活跃[6]。两者无法形成双赢的局面,非常不利于发挥非营利组织在 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四) 信息不对称,不公开,诚信缺失
公众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我国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体系,而媒体属于事后监督,往往只有出现问题了才会关注,而且今年来许多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负面报道极大地破坏了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原则,造成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缺乏信任感,这直接会影响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对于社会捐赠,捐赠者很难知道获得服务的直接对象的情况及服务质量,非营利组织有责任把这些情况反馈给捐赠者和公众。
(五)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由专职﹑兼职人员以及志愿者构成。
我国直接从事社区服务的专职人员主要是家庭妇女、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7]。这些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系统的学习,是一些文化水平一般非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往往只是凭借经验和热情而进行工作,并没有高度的组织认同感和使命感。
三、非营利组织走出困境的几点建议
(一) 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城市社区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双方面的积极合作,建立一种共赢互利的“伙伴关系”,调动两者的积极性。非营利组织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将其引入城市社区建设,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组织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 强化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管理
在城市社区的建设中,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是直接面对基层民众的,他们自身的综合素养和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的影响社会对他们的评价。把员工的选聘、培训、考核、奖惩与业绩挂钩,通过来判断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从中找出不足的环节加以改进,提高工作绩效。
(三) 提高非营利组织筹措资金的能力
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因此获得政府的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获取支持并不单纯是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 而是获取政府给予的“合法性身份”、法律支持以及充足的服务购买等。
(四)加强与民众的互动
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广泛的民众参与可以更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提高自身的公共服务水平。非营利组织在开展公益事业时,往往需要基层民众的支持和参与,借由非营利组织这样一个平台,民众可以通过在社区内开展的活动,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区的公益事业中来,为城市社区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城市社区的建设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是这是一个使其自身不断完善并逐渐走向完善的过程,它将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迈向成熟。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2]曾莉,刘隽.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困境[J].理论导刊,2007,(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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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M].1998.
[5]徐永祥.社会发展论[ 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155.
[6]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6.
[7]金津.论非营利组织和社区服务[J].安徽农学通报,2007,13(2):150.
关于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建设 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自主意识的提高,社会越来越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模式,提供公共物品的非营利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组织之一,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面临着严重的公信力不足,本文在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通过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建立行业自律,设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发动全社会监督,提高组织自身能力,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政府从计划经济时代的统包一切社会经济事物,到由市场去配置资源,协调经济的发展,但随之人们发现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带来了社会的繁荣,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如贫富悬殊拉大,环境污染,能源危机等。这些社会问题不可能通过市场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也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政府当然也不是万能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自主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多的想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第三部门”得以迅速地发展壮大。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止2005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有3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17.1万个,基金会97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4.8万个,这说明我国的民间组织已初具规模。然而随着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一些负面的新闻纷纷出现。例如轰动一时的“中国妈妈”胡曼莉等事件的报道使得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因此,当前,分析公信力缺乏的根源并给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治理措施与政策建议,不仅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我们整个社会建立信用制度都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旨在对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公信力这一问题做出探索性建议。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危机
《南方周末》曾经有这样一篇报道:上海一家企业老总通过慈善机构对贫困山区的25名失学儿童进行了捐助,但在回信时老总发现,有7个孩子的笔迹完全一样,都是于2001年7月30日8时寄自同一邮局。后经证实,这些信全是假的,这七名孩子根本没有得到捐款。此时引起了舆论界哗然,后经调查,其乡办的一名干部私吞了这七名孩子的救助金。
2002年6月,媒体报道了山东菏泽市一民办孤儿院院长萤玉阁因涉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这一被誉为“慈善典型”的女性沦为罪人。
公信力是非营利组织的生命线,是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可和信任,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度,是其筹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非营利组织不同于政府,也不同于企业,政府依靠权利而存在;企业依靠盈利而存在;而非营利组织依靠使命,依靠其崇高的组织理念而存在,但目前有些非营利组织打着解决人民疾苦,为人民谋福利的幌子,骗取了人们的信任,谋取个人利益,这更加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因而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建设迫在眉睫。[!--empirenews.page--]
二、分析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缺乏的原因
201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缺乏的内部因素
第一组织自身缺乏服务的理念和使命感,著名的管理学大师彼得,杜拉克认为,第三部门是使命感,责任感最强的组织,它们以“点化人类”和“改变社会大众”为目的,以使命为先,没有理念就没有第三部门。当前我国的许多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基于这一理念而成立,许多都是由原来的政府或国有企业脱换而来,组织成员也不是基于这一理念而加入,组织成员中的许多来自于政府部门,而只是将其作为赚钱,谋生的手段。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组织的官僚气息严重,成员丧失工作动力,对组织的发展毫不关心,工作散漫,态度恶劣,严重的违背了非营利组织在人们心目中的理想形象。
第二组织是政府的附属机关,缺乏自治能力,由于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时代到市场经济时代的特殊转变,因此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同国外的非营利组织(从草根组织发展而来)不同。中国的慈善组织从出生起就不是来自民间,而是源于政府的推动,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这些最主要的慈善组织,其最高管理者至今都是由政府官员兼任——中国红十字会会长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全国政协常委范宝俊则担任中华慈善总会会长。中国红十字会甚至还具有行政级别,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本身没有独立的人事权。因而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同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财政上主要依靠政府拨款,组织中的重大决策也带有很强的官僚色彩;并且由于目前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因此,无论是从登记管理,人员组成还是日常运作上都是政府一手包办的,充当的是政府的附属机关的角色。这一特性使得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能力产生怀疑,组织自身的发展都要听从政府的安排,又如何能担当起“点化人类。改变社会大众”的神圣使命呢? 第三组织的信息不透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普遍存在信息不透明,尤其是财务信息。对于一些企业捐赠的大的款项,企业有要求用于指定用途的,企业可以同非营利组织签订协议,这可以达到专款专用,但是对于公众捐款呢?在中国。大多数慈善组织目前只通过年报来做信息披露。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副研究员葛道顺表示:“年报对于善款收支情况的说明只是一个总数,可用于专业审计查帐,对于公众没有任何意义,公众依然不清楚善款具体使用。
第四组织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一方面缺乏民主,组织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不是基于全体成员的共同认可,理事会应该是决策机构。但很多非营利组织内部没有设立理事会或成立理事会是基于组织成立时机构设置的要求,没有真正起到真正民主,公开决策的作用,真正的决策权利落到少数人手里,理事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组织内部缺乏绩效考评机制,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考评不同于企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品质和数量很难量化,因而在提供服务时,就会存在“免费搭车”的现象,造成潜在资源流失严重,因此尽快建立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考评机制是当务之急。[1][2]下一页[!--empirenews.page--] 202我国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缺乏的外部因素
第一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和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真正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案,在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公益捐赠免税,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也还是欠缺的,使得一些非营利组织受到腐败思想的侵袭,假借非营利之名,谋取个人利益,挪用慈善捐款,前面的两个案例正反映了这一点;还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收。将自己伪装成非营利组织,严重地损害了非营利组织的形象。
第二政府的监督不力,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监管的原则。但实际上两个部门都不能对其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登记管理机关本身,监督和评估能力差,导致工作的重点主要停留在登记阶段,重登记而不注重管理;而业务主管部门,由于对非营利组织的不了解,不愿承担责任,因而对其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审计部门每年对其的审计也是流于形式。这也是使其丧失公信力的原因之一。第三缺少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对非营利组织评估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美国,英国,日本,菲律宾,印度等国家,先后建立了许多半官方或民间的中介性或学术性的评估机构。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包括绩效,项目,组织管理和综合能力等在内的各种评估。但我国目前缺少专业化的评估机构,人们不敢肯定善款是否用于公益事业,在这次5.12地震的救灾援助中,许多人避开慈善组织,前往灾区送钱送物,这也就反映了民众对非营利组织的不信任,因而尽快建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是当务之急。
三、对公信力建设的探索性建议
第一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监管首先体现在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颁布《非营利组织的慈善捐赠法》,出台关于非营利组织在登记管理,公益捐赠免税,组织员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政策,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提供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其次,政府要改变目前的“双重管理”体制中,重审批而不重视监督的模式,对违规的非营利组织实行惩罚,像美国所采取的措施一样对违规的慈善机构处以罚金或者取消其免税资格,从而达到规范非营利组织行为的目的。
第二建立行业自律,美国慈善组织自发地联合组成了全国性机构,如美国慈善信息局,它制定了衡量基金会好坏的9条标准,每年分4次公布对全国几百家基金会的测评结果。公众往往根据它的公报来决定给哪个基金会组织捐款。在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菲律宾,加拿大也都有自己的行业自律机构。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家行业自律的机构,行业间的自律会比政府的监督起到更好的作用,政府通常只是提供低的准入标准,而自律协会会通过制定一些高标准从而鼓励非营利组织加入,以便为他们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从而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empirenews.page--] 第三设立专业化的评估机构,实际上,我国已经有一些评估机构,如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挂靠中国红十字会、由李连杰发起的壹基金的每一季度,每一年的善款的使用实行全程审计,从而达到收支完全公开透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借鉴外国的经验,培养专业化的社会监督机构,使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活动,财务等状况达到公开。透明。从而达到提高非营利组织自身公信力的目的。
第四发动全社会的监督,一方面组织建立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制度,将非营利组织运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所提供服务状况,筹资进展,财务与投资报告,治理结构变动,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出资人,政府,受益人及其他利害相关者予以公开;另一方面,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行为;第三方面,组织建立问责制度,使得捐赠者从企业到个人都可以在及时的,便捷的,低成本的情况下就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等通讯方式查询到善款的流向和使用情况。
第五提高组织自身能力,一方面,提高其自治能力,非营利组织自身要有自治的独立意识,理顺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它们之间是平等的关系,自身要认识到只有强化了其自主能力,才能获得与政府处于平等的沟通交流的资格。另一方面,培养专业化的组织队伍,对志愿者是否具有服务的理念和使命感至关重要,在这次5.12大地震后,前期有许多的志愿者们奔往灾区,为的就是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但热情过后,目前,灾区面临着大量的灾后重建工作,这时除了一些国际上的专业志愿者队伍继续坚守在阵地上以外,国内的志愿者的数量严重不足,因此对志愿人员的聘请一定要要求具备很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并为实现其理想而长期奋斗之外,组织还应注重学历层次,招收高素质人才并其定期进行专业化的培训。
结论
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第6篇
题 目 关于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现
状及管理
专业
学生姓名张莎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
二○一一年十月
目 录
内容摘要
关键词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基本内容
(一)概念
(二)非政府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三)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实问题研究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一)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二)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本文对非政府组织以及非盈利组织的现状和管理进行了简单研究,在不同方向上区别对待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的异同,有针对性的对现今两个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客观的探讨,以期促进对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学术研究。关键词: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职能现状管理
关于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现
状及管理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基本内容
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尽管在一定范围内有着极其相似的职能和特点,但严格上在侧重点不同情况下,二者又有略微区别,尤其在我国这种社会主义国家里区别更为明显。在进一步深层次研究这两种组织之前,我们先要明确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概念
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简称NGO)在国际上通常由《非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一书中对其有以下解释:“非政府组织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一部分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燕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且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即使如有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额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属于非政府组织。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简称NPO)这一概念最早源自于西方的语境,但目前即使在西方它也并非是一个具有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术语,从而导致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如果严格按照目前最受认同的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推荐的“结构运作定义”,认为只有符合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五个特性的组织,才可被视为非营利组织。
相对于国际上主流的定义,基于我国独特的社会主义和政治制度,对NGO和NPO的对待上也与国际有区别。在中国,官方一般将非政府组织称其为“民
间组织”,相对应于国际上的非政府组织,民间组织这一称呼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之所以称其为民间组织,是因为我国的这类组织不同于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例如,很多这类组织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有的组织实际上在从事着一些营利活动。可以说“民间组织”一词是与中国的文化和制度向适应的概念。对于这一类组织的范围,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国内学者王名将其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政党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同样,中国并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但是鉴于在我国现实中确实存在为数众多的在行为和运作机制上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企业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虽不完全具备非营利组织上述的五个特性,但它们在性质、功能、组织特性等方而与非营利组织极为相近,或者其发展逐渐趋向于非营利组织。因此学者们大多更倾向于从中国实际以及推动和促进中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角度出发,不将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限定得过于严格。比如康晓光主张,只要是依法注册的正式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满足志愿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就可被称为非营利组织。王名等人认为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市场部门)之外的一切志愿团体、社会组织或民间协会。
总而言之,在我国,非政府组织并非严格无政府色彩,非营利组织并非严格不能有任何形式的营利,在我国,这两种组织界限并不很明确,只是各自主要侧重点偏向不同,因而会在社会不同情况下灵活地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非政府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从上面已阐述的概念,我们知道在我国,NGO与NPO既然在概念上只是
侧重点不同,那同样,二者在特点与职能上肯定也有一定的相似性。
非政府组织可以认为它是指那些非政府的、非赢利的、自愿组成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互动的产物。它的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
1、志愿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成和成员往往是基于有着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的人们之间的联系和结合之上的,并为这些共同的志趣、信念和目标而自觉自愿地开展活动和行为。
2、自组织性 非政府组织的组织程度一般来说虽然不及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那样严密,其活动和行为也相对比较自由,但仍然有其自组织性,而且其组成和成立往往也都要经过一定程序,有自己的活动规则(准则)、行为规范或章程。
3、独立性 既然是非政府组织,那么其运转肯定不能由权力机构主导,不是宗教、政党、宗族组织。虽然可以有政府民政部的共同协调管理,但其核心是强调无政府性、无宗教性的。正因如此,非政府组织才能不易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和长官意志的支配,便于解决一些特定的社会问题。
4、自治性 非政府组织具有平等、自治和自主地开展活动的特点,是在法律法规以及自身的规则和品行约束范围内自立、自助和自主地存在和发展,这就尤其要求其行为的自律性,从而在本组织、本行业内充分地发挥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作用和功能。
5、公益性 非政府组织活动的宗旨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主要体现为所从事事业和服务的社会价值或社会效益,所致力于解决的往往是被主流社会组织体制(企业-市场体制和政府-国家体制)所罔顾或所顾不及的一些重大或重要的社会问题。但是我们认为,这并不排除某些非政府组织可以兼具有偿服务性,即一些非政府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可以收取一定费用,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和价值规律得到合理的报酬,以体现服务的社会需求性并便于自我发展。
6、专业性或专门性 非政府组织以自己特有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智力(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等条件来为社会或特定领域的人们提供服务,其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要凭借这种专业或专门优势来获得社会和民众的支持和信任。
基于以上特点,结合我国社会现状及政治制度,我国非政府组织的职能大体可有以下六点:
1、非政府组织可以代表民众直接参与公共管理,推动政治民主化,促进行政伦理建设的发展。非政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是公益性的,代表人民的利益。非政府组织的存在可以推动政治民主化的进程,完善行政伦理的发展。
2、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不足,实现社会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伦理的发展。
3、国家和政府在制定公共政策时,总是以主流民众、以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覆盖面有限。事实上,任何政策都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利益,覆盖社会的各个层面,有时某项政策的出台会损害到少数人的利益,特别是某些弱势群体和社会边缘性群体的利益。非政府组织就是关注这些群体,为他们的利益服务,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4、非政府组织可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经济伦理的发展。市场的利润原则、功利原则,又极易诱发拜金主义、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导致的经济腐败、贫富不均、社会不公、经济秩序混乱等社会问题,一方面要靠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调整和治理,另一方面也需要依靠非政府组织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功能和作用来解决。非政府组织可以利用其多样化的手段和灵活的机制,以市场为向导,合理利用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资源,为民众和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促进经济伦理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可以培养其成员良好的个体美德,促进公民道德的发展和提高。
5、公益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伦理基础。这些伦理属性决定了非政府组织成员的活动是以公共利益为宗旨的,是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非政府组织的这种道德优先性,在组织内部形成了良好的道德关系和浓厚的道德氛围。这种良好的组织环境和道德氛围可以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人道主义、关爱他人和牺牲奉献的美德,有助于道德人格的发展和完善。
6、在社会结构并不十分完善的今天,社会各个团体的相互交流有时单方面依靠政府是完全不行的。在处理各个团体的交集点处,非政府组织担任着不可替代的角色。一方面可以成为政府的最佳搭档,一官一民,共同应付某些复杂事件;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也可以成为政府与民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缓冲地段,用通俗语言形容,就是充当“和事佬”的角色。
(三)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与职能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定义,较为流行的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莱斯特 · 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谓五特征法,即将具有以下5个特
征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1)组织性;(2)非政府性;(3)非营利性;(4)自治性;(5)志愿性。这一定义被用于萨拉蒙教授主持的对全球42个国家非营利组织开展的国际比较研究项目,后来常为人们所引用。在这一定义的5个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被公认为是非营利组织的基本特征,组织性被视为一个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对非营利组织的其他特征,有人针对不同国家、地区的情况提出了修正。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结合亚洲国家的国情,可将上述定义修正为如下6个条件:(1)非政府性;(2)非营利性;(3)自发性;(4)持续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综上所述,可见非营利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特点在很大程度上相一致,上述的非政府组织特点是可以直接来描述非营利组织的。区别就在于在非政府性和慈善性(非营利性)这一特点上,二者各有不同程度上的偏重,在职能上,非营利组织也有着上述非政府组织第2~5等同样职能,这里要介绍的是非营利组织不同于非政府组织的另外功能:
1、非营利组织有一个重要的社会功能就是动员社会资源。它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通过各种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款活动筹集善款和吸纳各种社会捐赠,从而动员社会的慈善捐赠资源;另一方面,发动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志愿者参与到各种慈善公益活动或互助共益活动中,从而动员社会的志愿服务资源。
2、非营利组织可以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非营利组织提供公益服务的功能主要有三:首先,非营利组织将其动员的社会资源,按照组织的公益宗旨和理念并遵循对社会所作出的承诺,用于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的社会服务。其次,非营利组织应对各种社会问题,通过提供服务拓展公共空间,维护并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再次,非营利组织通过接受政府委托或参与政府采购,加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拓展公共服务的空间并提高其效率,同时形成与政府公共服务之间助力互补、合作互动、共同发展的关系。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正规非政府组织与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已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到现阶段已愈发成熟和多样化,已逐渐成为不可忽视的组织形式。针对NGO和NPO的现状,我们就其发展过程以及现今遇到的困难两个角度进行研究。
(一)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在我国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在我国,最早出现纯民间组织的地方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农村,第一批NGO是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自上而下的技术服务型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包括技术研究会)。例如: 1980年四川省郫县成立的养蜂协会、1980年广东省恩平县牛江镇成立的杂优稻研究会。到了8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政府和中国科协的扶持和推动下,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城市,中国NGO的发展始于1984年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的时候。据统计,从1984年开始,中国城市的NGO进入快速发展期。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对浙江萧山市的一项调查表明:“1984年起社团发展进入高峰,到1987年四年间共成立新社团44个,比前5年的15个大大增加。它开始突破科技领域,向经济、文艺和体育方面发展”。可见,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单位制度的弱化为中国城市NGO的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与良好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到了1989年全国性非政府组织剧增至1 600个,地方性非政府组织达到20多万个;1997年,全国县级以上的非政府组织已达到18万多个,其中县级非政府组织21 404个,全国性非政府组织1 848个;1999年,全国各种形式的民间非企业单位总数已达到70多万个。在活动领域方面,他们已遍及各行各业,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学术性门类齐全;在作用和影响力方面,它们在参与社会微观管理、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扩大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减轻政府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的压力、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效缓解了政府的巨大工作压力,弥补了政府作为单一公共产品提供者的不足,对改善政府的运行机制、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 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发展
我国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未登记的民间组织。截至2001年底,民政部登记的全国各类社会团体12.9万个,重新登记确认的民办非企业单位8.2万家。当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活跃在转型时期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其发展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数量大大增加。进入21世纪之后,随着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
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政治民主建设和公众参与程度加快,同时伴随着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等的突飞猛进极大地增加了公众对社会服务的需求,我国非营利组织在此背景下呈现日渐活跃和强劲的发展势头。
2、组织类型多样化。80年代以前,我国主要只有高度行政化的工青妇、文联、工商联、科协等九大团体。而目前根据国家统计数据我国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覆盖了以下14个领域工商服务、科技研究、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体育、生态环境、法律、宗教、农业及农业发展、职业及从业组织、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其中以教育、社会服务、农业及农村发展居多。
(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现实问题研究
不难看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发展十分迅速,在为社会服务上作出的贡献十分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现今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 非政府组织存在的问题
中国非政府组织得到的发展是不容否定的,但是要想让他们更好地发展,适应当代国内国际形势,我们还要看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1、政策法律支持不够。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非政府组织是改革开放的 产物,而中国经济改革的速度是明显快于政治改革的。这就导致中国目前非政府组织快速发展,但是政策法规却不完善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必然限制非政府组织的正常发展。我国虽然颁布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规范对非政府组织的限制太多,现行法规注重对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管理,而登记注册的门槛又很高,这就使很多组织长期处于“非法”游离状态,得不到相应的待遇。由于门槛过高,一部分组织难以在民政部门注册,只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成民办非企业单位,而这种注册方式使得组织在纳税方面不能享受优惠,很多相关工作也难以开展。
2、非政府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者,人员老化、人才不足、人员流动太快严重制约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二者,组织结构制度不完善,组织的资金管理不透明,这一方面大大降低了非政府组织的运作效率,一方面也大大降低了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容易引发社会对非政府组织能力的怀疑。三者,组织之间缺乏竞争与必要的合作,这也不利于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3、社会支持力度不够。每个组织都会与社会力量去的合作,但是多数组织 得到的社会力量援助不够。这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社会捐助不足、志愿者招募不足、社会认可度不足等方面。从社会捐助的角度看,大多数组织的项目开支除了基金会支持外,社会力量的援助显得较为薄弱。而社会上的捐赠者大多为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公民,普通市民对于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4、宣传力度不够。众多非政府组织开展了许多相关项目,但是社会公众知 道的却很少,宣传的不足也限制了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了解。可以说在信息化时代,宣传是NGO生存的一条重要途径,合理利用媒体舆论的力量对NGO 的发展是相当重要的。
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他们面临的首要问题,其他 相关的重要问题依次是:缺乏活动场所和办公设施(11.7%),缺乏人才(9.9%),政府支持力度不够(8.5%),组织内部管理问题(7.5%)等。
具体来说,当前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1、资源不足。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在人力资源方面,绝大多数受到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中,基本的工作人员几乎都来自政府机构,其中有许多是从第一线退下来的离退休人员;很多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则没有或几乎没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员和编制极为有限,主要依靠志愿者开展活动,这导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学、家长制等问题。
2,能力不足。资金、人才等资源不足之所以制约组织的发展,除了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度环境与社会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于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能力不足。这里所说的能力是综合来看的,包括一个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中国内外无数成功的经验表明,优秀的领导人是非营利组织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条件,但我国现行组织人事制度限制了优秀人才进入非营利组织,使得其中难以产生具有企业家精
神的优秀的领导人。
3、缺乏自治。从前述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属性看,无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还是自治性、志愿性或组织性,在中国的非营利组织身上都表现得不鲜明。究其原因,最根本的还在于缺乏自治。中国有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是通过获取自上而下的资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们或者由各级党政机构所直接创办,或者本身就从党政机构转变过来,或者由原党政官员及与党政关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创办。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即使民间自发建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于要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上,也会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这种状态随着政府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不仅束缚了自身的手脚,也严重束缚了政府的手脚。
4、发展不平衡。这表现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不同领域之间,呈现巨大的差距。就区域不平衡来说,不仅东西相比西部发展严重不足,沿海和内地相比内地发展严重不足,而且同为东部和沿海,区域之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有很大差距;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非营利组织发展得较快,开展的活动较为集中,社会对非营利组织的认知和公信度也较高,但是在中小城镇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除了扶贫开发的少数外来的非营利组织之外,真正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很少,社会对这些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也很少;就不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来说,非营利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营利组织进入。这对于非营利组织整体部门的发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欠缺。
以上简要概括了中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并不是孤立的,在这些问题的背后,是处在转型时期的整个中国社会。可以说,中国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结构变迁和体制改革未成熟的结果,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价值观念、治理模式与体制的根本转变,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改善,将为社会服务做的尽善尽美。
三、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一旦在某种自然环境中出现了人,出现了人类活动,出现了人类与外界的关系,也就随之而产生了反映这种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的范畴。”任何体制的运行都需要明确地管理主体,管理主体在管理体制中间居于核心的地位。管理主体最重要的特征是其具有能动性。管理主体一方面根据社会状况的变化,发挥自主性能力,改善运作机制,保证其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另外一方面,管理主体本身也可能置于更宏观的结构中,因而从这个方向来看,管理主体本身的变化又存在消极被动的一面。下面我们就非政府组织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进行简单研究探讨。
(一)非政府组织的管理
我国现行的非政府组织管理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别行使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在这种体制下,各级民政系统的登记管理机关在法律上是统一归口对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其相应的职能通过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各级政府授权加以明确。但是在统一归口的同时,相关法规还规定:与非政府组织业务范围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单位,作为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双重管理体制从其所创立的角度而言,主要是强化有关部门对非政府组织的监管力度;同时,在非政府组织的准入上,又多了层限制。总体来看,这样一种管理体制应该说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情况的,而这样的双重管理从非政府组织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言,应该说更具有监督力度。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尤其是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诉求也在增加,双重管理体制不仅渐渐的丧失了其监督的功效,甚至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非政府组织的独立性发展。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在发展中遇到许多困难与阻力,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转型中旧的管理体制还不容易摆脱,只有大胆改革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目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状况。
一、以非政府组织的科学分类为前提,实施非政府组织的分类监管。由于 现行的登记管理体制,现行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效范围只限于合法登记的非政府组织。事实上还有大量未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此类组织由于不能纳入现有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而都被视为非法组织,换句话说,对于此类组织缺乏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管理政策。然而,要使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覆盖这类社会组织并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必须对社会组织进行科学分类,改革原来的“双重管理”为分类管理。
二、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立法。针对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制定不同的法规和相应的制度框架,从而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这首先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立法。首先,在宪法层面,我国公民具有结社自由等多项权利,因此,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都要从宪法提出的这一根本原则出发,尊重并体现宪法。另外,关于非营利组织立法的国际经验也表明,一般来说,只要不关涉税收优惠和筹款等事项,不登记注册的非营利组织也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从我国现实情况和国际角度来说,改革双重管理体制为“准一元管理体制”,降低准入标准,简化登记程序,实行备案、登记“双轨制”,保护公民结社的基本权利,将更多社会组织纳入法律范围进行监管,是可行选择。
三、完善非政府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现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是控制取向型管理。随着社会组织法律框架的完善,社会组织的行政监管体制也要逐步完善。首先,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和定位上,政府要改变目前消极型的行政控制体制,在承认并肯定社会组织的存在及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的基础上,逐步构建分类监管和行为控制的新型管理体制。其次,在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上,逐步确立“备案登记、法人登记和公益法人登记”三级准入制度;再次,在社会组织的监管和自律上,建立统一协调、相对集权的行政监管体制,取消非政府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将非政府组织统一归口于民政部门管理,建立起全国性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四、发展公益服务类非政府组织,建立新型公共服务体系。政府应努力将非政府组织发展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整体目标中,努力构建一种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资源激励、合作互补的公共服务运作机制。由政府依法划定空间,政府公平选择对象,政府主动提供资源,政府有效引导方向。政府主动确立可以由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空间,把非政府组织推向前台并为其创造各种合作条件,使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形成有效的功能互补机制,构建起新型公共服务体系。
非营利组织的管理
非营利组织所取得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良好的管理。在人们对非 营利组织是否需要管理这个问题还存有疑虑之时,德鲁克的著作就像迷雾中的 灯塔,为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指明了方向。1978年德鲁克在《非营利组织的管 理工作》一文中提出:“非营利组织还仅仅是一个新近出现的现象,但我们确实 认为,非营利组织需要管理。”其中,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最主要的一个表现,因为志愿者是非营利组织重要的人力资源,在和平年代,志愿服务在帮助弱者、消除贫困、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世界和平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在沟通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弥补政府和市场的缺失等方面等也发挥了重要的“第三只手”的作用。因此,这里以具象化的志愿者管理的研究来代表抽象化的非营利组织的研究。
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我国志愿者管理现状。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最早的志愿者来自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当时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派遣了包括地理、环境、卫生、计算机和语言等领域的志愿者来中国工作。后来国外的其他组织也陆续派遣志愿者到中国来。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最早的志愿者产生于社区服务的层次上,并逐步建立起社区志愿者组织,90年代初期,另一支志愿者队伍在共青团系统中形成,并出现了全国性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其中,广东是我国内地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发源地之一,较早地将“学雷锋、做好事”与志愿者组织“自由、灵活、人性化、国际化”的理念相结合,创造了我国志愿者组织发展史上四个“全国第一”。即全国第一条志愿服务热线电话、第一个正式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团体、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一个地方性公募志愿者事业发展基金会。当前,在中央精神的指引和2008年奥运会的推动下。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迅猛发展。首先是打造了一批如西部志愿者、研究生支教团、扶贫接力、环境保护、海外志愿者、红十字志愿者、应急救援志愿者、亚运志愿者、奥运志愿者等精品项目,既发挥传统志愿服务项目的优势,又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志愿服务项目的新领域。其次,为适应志愿服务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已有商务部、团中央和中国红十字会以及山东、福建、河南、黑龙江、吉林、宁夏、湖北、浙江、北京、天津等18个省市制定了志愿服务的条例、规定、办法,还有多个省市正准备对志愿服务进行立法或将志愿服务立法纳入2008年立法计划。再次,对志愿者组织的研究也如火
如荼地开展。
(四)结束语
在社会日益发展的今天,社会结构日益成熟,社会团体日益增多,社会事件日益复杂,这也就预示着NGO和NPO在社会和谐运行中将会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对这种公益组织的研究力度,同时也要以一个公民的身份支持它们的发展,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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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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