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
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第1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条例》,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物业名称)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一、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物业使用人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委托管理服务费用:
1、经双方协商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四万元整作为乙方物业服务费用。
3、其他约定费用:。
四、委托管理服务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对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行使物业服务的权利,依据约定只对超市内公共环境卫生(个体经营柜台内除外)、外场超市出入口停车秩序全权实施日常管理,维护超市的正常运行。
2、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超市物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乙方享有依法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公共能源及相关费用等权利。甲方不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逾期一天3%的滞纳金。逾期20天不缴纳的,乙方不再有义务提供管理服务,对所欠费用可采取催缴措施,直至诉讼法律。
4、尊重甲方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干涉甲方正当的经营活动。
5、依法行使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权利,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物业
使用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听取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6、甲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司法、经济等纠纷,乙方不负有连带责任。
7、乙方只负责双方约定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活动,超出服务范围的须双方再行约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经营范围内的依法自主经营权,自觉配合乙方实施物业服务活动。
2、自觉遵守超市物业服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
3、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执证经营,依法纳税、交缴工商行政管理费.
4、对物业使用人及超市顾客等违反超市物业管理制度所造成的损失、损害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自觉配合乙方做好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工作.
七、京客隆物业服务费用交纳办法
1、每月月底前需向乙方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2、其他双方约定的费用。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无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须向对方支付20000违约金,因甲方资金、市场、经营等方面被迫需解除合同的,甲方需提前15天告知乙方,因乙方管理不善及未按合同约定行使物业服务的,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需付相关连带责任。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
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向亳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代表人签章:
联系地址:
签订日期:
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第2篇
1、装修监管
收楼后的用户,一般都要对房屋进行程度不同的二次装修。其中有产权人自己装修,也有使用人装修。但无论属于哪一种装修,他们都将给物业管理工作在安全。环境、消防等诸多方面带来许多问题。如若对其监管不力将可能酿成事故并造成损失。因此,对于二次装修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阶段性工作,也是较为复杂和困难的管理工作之一。
管理公司对用户装修之管理,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监控: (1)建筑物结构
各装修工程可以在其自身单元内进行非结构变更,但不得开凿、损坏任何承重墙、梁、楼板、屋面及其他任何破坏楼宇结构强度的行为。 (2)建筑物立面及景观
对于建筑物是否封闭阳台及如何封闭、建筑物外墙怎样安装空调及如何排放冷凝水、建筑物外墙能否安装广告及天线等都必须统一规划,严格监管。 (3)消防
二次装修动火作业现场之保护措施,消防设备的保护、阻燃材料的使用及防火处理、消防系统的变动及申报等都是装修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4)安全管理
二次装修阶段,施工单位多且人员复杂,期间最易发生窃案。对于施工人员的进出、留宿的管理及24小时日常巡查将是安全管理重点。 (5)环境保护
装修期间对于可能造成的墙面、地面、电梯轿箱等污染应加强监管;对于二次装修垃圾应辟专门堆放场地并集中清运;对施工作业时间严格控制,以免施工噪音对他人构成滋扰。 (6)公共设施
特别注意检查已落成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道路或公共设施、设备,包括配电箱、消防栓箱、公共照明、公共管道、公共电路、安全监控装置等,有些需要贴上封条,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连接公共设施,如电路、下水道等,也不得导致排水管道系统、化粪池、隔油池等阻塞或削弱其有效运用。遇损坏戓因装修改造而造成楼层漏水、渗水、管道堵塞等,要予以处罚并予修复。 (7)检查、验收
对于装修单位,管理公司应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用户的改动、改造尤为注意监督。
以下为住宅及商铺装修巡查、验收之注意事项,以示参考。 住宅单元装修巡查验收之注意事项
1.0 进入新现场前仔细查看图纸及审批文件,做到心中有数。 2.0 进入装修现场后,应按审批内容逐项检查,并应注意:
2.1 隔墙材料:用防水材料或空心砖、轻体墙等(木器必须按规范涂上消防局认可之防火漆)。
2.2 天花材料:用防水材料或防火处理。
2.3 电气线路改动:需套PVC管,配电箱内空气开关型号、位置是否正确,出线线径是否合理等。
2.4 地面:检查该业户有否在允许范围内对地面内对地面进行改动,如洗手间、厨房等地面改动,必须按规范做好地面防水处理,并约会管理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2.5 墙面:墙面以涂料为主。如贴墙纸则必须是阻燃墙纸。
2.6 给排水管道:给排水管道如有改动,需检查其是否照图施工,材料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接口部分会否漏水,有否损坏立管及原有管道。
2.7 空调安装:检查主机是否在指定位置安装,地脚螺栓需加装防震垫片,空调排水不能直接排至户外,需利用厨房、洗手问或阳台地漏排水,主机如需挂墙或搭架安装,需用不锈钢材料。
2.8 大门(进户门):如更换大门,需提供乙级防火门证明,否则不准更换。 2.9 防盗门:必须选择管理处指定之款式。不接受其他款式,防盗门不能超出门框范围而凸出走廊上。
2.10 窗户防盗网(栏):新装防盗网必须在窗户内。
2.11 外露平台:外露平台如有装修,需查明是否得到管理处/发展商批准。 3.0 任何违章工程必须尽快记录下来戓拍照存档(如有需要),及汇报上司做进一步行动。
4.0 竣工验收:验收时二次装修小组最少2位成员在场,其中有1位是初审核单元图纸之同事,验收时按装修审批之项目及要求并结合巡楼报告检查该户之装修状况。如发现有不合格,则当场指出需如何整改,签发《整改通知书》或《违例装修项目说明》,整改后再行验收,直到合格。 商铺装修巡查验收之注意事项
1.0 进入新现场前仔细察看图纸及审批文件,做到心中有数。 2.0 进入装修现场后,应按审批内容逐项检查,并应注意:
2.1 隔墙:必须使用阻燃型建筑材料,如石膏板、泰柏板、空心砖等,严禁使用木板等易燃材料隔墙。
2.2 墙面:可使用ICI等涂料或阻燃型材料,如防火板,阻燃墙纸等,使用面板装修时需在底板做防火处理。
2.3 地面:不可损坏原地台,如有给排水管路经过,必须做好防水,并经工程部验收。
2.4 天花:必须使用阻燃型材料,如石膏板、矿棉板等,严禁大面积使用木板,天花高度一般在2.5~2.7米之间,一般不接受不装吊顶之申请,如安装封闭型天花,则必须在天花上所有闸阀处留检修口。
2.5 烟感:每一个封闭间隔必须装一个或多个有效烟感(Net80平方米)。如间隔墙高度低于天花50厘米或以上,则可和附近之烟感共用,所有烟感必须离开空调出风口、回风口最少50厘米。
2.6 喷淋:所有喷淋管道必须油红色防锈漆。用吊码稳固安装,不准使用铁丝、电线等悬挂。所有管路接口不得有渗、漏水现象。喷淋头必须离开石英灯等高温光源最少30厘米,以防过热爆裂(有效温度为68℃)。
2.7 电气:所有线路需套PVC管。天花上线管需用吊码固定,不能用铁丝、电线等悬挂。更不能悬挂在消防管、空调管上。检查配电箱内空气开关型号、位置是否合理,动力线路需有漏电保护,动力和照明必须分开,不得共用零线。 2.8 中央空调:检查所有二通阀及电磁阀是否正常工作。电气接线是否正确,保温是否全面。新加之风机盘管可否轻易抽出马达,以便于清洗。检查排水管之坡度是否利于空调排水。 2.9 灯箱:灯箱只能用镂空刻字方法装饰,灯箱电源须加定时器。未经许可,不能悬挂招牌等在公共部分。
2.10 大门:一般情况下,大门不能更换。如见有更换,需及时查明上报。 3.0 任何违章工程必须尽快记录或拍照存档(如有需要),及时汇报上司做进一步行动。 4.0 验收:
4.1 验收时二次装修小组最少2位成员在场,其中有1位是初审核单元图纸之同事,验收时按装修审批之项目、要求并结合巡楼报告检查该户装修状况。如发现有不合格,则当场指出需如何整改,签发《整改通知书》或《违例装修项目说明》,整改后再次验收,直到合格。
4.2 联系消防、空调项目承判商,并同检查消防报警、联动系统,空调系统需开机运行24小时,检查是否运作正常;检查电力系统是否正常运作;给排水工程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如有)。
4.3 管理处可作审批装修项目验收;涉及消防项目验收,惟以政府消防部门验收结果为准,并据此批核竣工/开业与否。 2.装修管理文件
在装修管理工作中,管理公司常常编制《装修指南》等管理文件及有关管理表格,其在方便用户装修工程进行时同时也规范和严格了装修管理。 以下为某大厦部分装修管理文件,以示参考。
一、装修指南 装修指南 1.0 前言
本指南载列的重要资料,只供业户及业户所雇之设计师/施工单位作参考之用,而本指南内所有规则及条款亦旨在帮助业户更有效而迅速地规划装修。 业户在详阅此份指南后,请在本指南的承诺书上签署盖章,承诺遵守本指南内所列一切规则及条款。业户亦有义务通知其受雇之设计师及施工单位必须同样地遵守这些规则及条款。
虽然本装修指南的内容是经过细心编写的,但它不能成为任何要求或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管理处或其代表对可内容中诠释的任何误差,并不会构成或因些而负上任何责任。此外,管理处亦将按情况需要保留权利作出一切适当之修改。所有业户的设计方案和图纸亦必须获取管理处书面批准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2.0 图纸及技术资枓
以下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助业户所雇的设计师开展工作。 2.1 图纸
2.1.1 公制1:400比例的楼层平面图。
(注意:上述图纸中的资料只反映有关单元之完成情况,但如有任何资料与现场不符,发展商及管理公司将不会负上任何责任。业户及其受雇之设计师及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核实所有图纸中的资料及尺寸。) 2.2 电力
2.2.1 各商铺分电表由发展商提供,独立安装于指定的位置。 2.3 消防
2.3.1 商场设有全自动喷淋系统。
2.3.2 商场内设有消防栓、水龙带及水枪、手动报警按钮和警铃、烟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 2.4 共公广播系统
2.4.1 商场设有公共广播作紧急广播使用。 2.5 楼层承载
2.5.1 商场各层之允许标准承载是:3500kg/平方米。 2.6 电话系统
2.6.1 场商己安装好直线电话插座,由总接线房接至每一商铺内。 2.6.2 业户如须对现有电话线路进行整改,必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 2.6.3 各商铺之内已预留一条备用电话直线讯号线,以方便业户向电信局申请额外的直线电话。 2.7 空调系统
2.7.1 商场设有中央空调系统,各商铺均设有盘管机供应冷气,供应时间为商场之开放时间。 2.8 汽车停泊区
2.8.1 广场地库设有收费的社会公共类停车场供客人使用。 3.0 申请装修程序
3.1 业户必须提前二个星期向管理处申请,填写“装修申请表”,并务请必须递交一式六套比例1:50或1:100的依照下述要求的详尽图纸及技术资料说明。如有必要,业户将被邀请与管理处有关工程师进行磋商。以下为所须递交的图纸: (1)平面设计图 (2)商铺立面图 (3)空调安装图 (4)电力照明设计图 (5)给排水设计图(如有) (6)铺面设计图 (7)天花平面图 (8)消防设计图
3.2 在接到业户所递交的申请及图纸资料的14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时间),管理处将会以书面形式通知业户对其装修申请批准与否或提出修改的要求,如管理处认为所递交的资料不清楚或不完整戓认为业户的方案需要作出修改,业户必须重新递交有关图纸,并依规则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3.3 所有商铺业户必须将装修方案递交政府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审批,以符合政府条例所规定的要求。
3.4 商铺的移交日是依入伙通知书内所述的日期开始。但申请装修及重新递交资料所需时间,并不影响这移交日的开始。
3.5 在未收到管理处的装修施工许可证前,业户不可开始装修工作。而某些工程必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不会因管理处书面批准而表示业户不需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定许可。
3.6 业户装修工作开始之前,业户代表必须出席管理处安排之会议,以确保业户清楚管理处对以下方面之要求。 (1)保险
(2)装修施工人员的个人操守及监管 (3)运输装修材料方式 (4)泥头及垃圾清走方法 (5)管理处与业户紧急联络方法 (6)装修管理 3.7 装修管理费
业户于收到书面批准后,必须交付装修管理费(审批及监督有关装修工程),收费标准参照《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付款应以支票或现金交到管理处财务部。 3.8 装修押金
业户于交付装修管理费的同时,亦需要业户所雇之施工单位交付装修押金,用以支付装修过程中,该施工单位未能于装修工程完成后清理遗下废物所必须缴付的清理费用或因装修工程而造成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的修补赔偿费及违章罚款等。收费标准参照《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付款方法与3.7相同。如果押金不足支付所有费用,管理处有权追收不足金额;同时,如果当装修工程未完成或未经管理处检验合格,而装修押金出现不足时,管理处亦有权向有关施工单位要求补回不足的装修押金。
当装修工程完工,并经管理处有关人员合验合格,认为满意并书面确认后,装修押金在扣除所需的费用后,余额将于三个月内无息退还。 3.9 装修泥头费
为方便各业户堆放装修垃圾,管理处将在广场内设置一专用装修垃圾站,并统一清运,业户交付泥头费,收费标准参照《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付款方法与3.7相同。
3.10 装修方案
装修方案应包括下列所有图纸和技术资料: 3.10.1 平面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1.1 总体布置包括橱窗和储物地方。
3.10.1.2 所有加置隔墙的位置、厚度、高度和材料(管理处将不予以批准阻碍通往走火通道的布局设计)。
3.10.1.3 地面装修类型、地台用料及其水平,如地台填高,请说明其填料之密度及重量。如用地毯,须符合消防规范。
3.10.1.4 摆放重型设备如保险箱,防火文件柜等的位置、底部面积和重量,及设计院签署确认适应广场楼层允许承载重量的签署证明及审批。 3.10.1.5 拟摆放的高设备如高柜的位置。 3.10.1.6 各门之物料,旋动方向及门洞大小。
3.10.1.7 如需要装设结构组织(例如鱼池、土建装饰),请提交其结构图。 3.10.2 商铺立面图清楚显示:
3.10.2.1. 用料详情(务必符合消防安全)。
3.10.2.2 橱窗和招牌的设计及安装方法,包括字体、店徽及色彩设计。 3.10.2.3 各间隔及立面详情。 3.10.3 空调安装图清楚显示:
3.10.3.1 空调出风口及回风口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3.2 各盘管机及风管的改动。 3.10.4 电力照明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4.1 总开关的规格及位置。
3.10.4.2 最高用电电源/功率,以及分项功率计算。 3.10.4.3 铺内电器电源、插座的线路走向。 3.10.4.4 铺内照明(包括铺面)的线路走向。 3.10.4.5 电话插座位置。
3.10.5 给排水设计图清楚显示(如有): 3.10.5.1 给排水的管道走向。 3.10.5.2 给排水管道的材料规格。 3.10.5.3 给排水管道的施工方法。 3.10.6 铺面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6.1 商铺大门的物料、旋动方向、样式。 3.10.7 天花平面图清楚显示:
3.10.7.1 拟装吊顶(假天花)类型、布置及高度,不装吊顶(假天花)之装修方案通常不予接纳。 3.10.7.2 照明位置。
3.10.7.3 消防喷淋头原来的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7.4 消防烟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7.5 出风嘴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3.10.7.6 所有检查口位置及大小。 3.10.8 消防设计图清楚显示: 3.10.8.1 消防栓位置。
3.10.8.2 消防喷淋头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喉管大小及走向。 3.10.8.3 消防烟雾探测器和温度探测器原来位置及更改后位置。 4.0 装修规例
工程量较大或容易损坏房屋结构及公共设施的装修工程,应由在注册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业户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同时在“装修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消防、空调、供电系统、保安对讲系统及石油气管道的施工必须由管理处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请与管理处联系取得以上指定施工单位的名单及其联系地址和电话。
4.1 装修范围
4.1.1 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房屋和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
4.1.2 对商铺地面、内墙面、天棚进行装修,不得凿除原结构水泥面层。 4.1.3 除了商场所提供的招牌灯箱位置外,其他位置如未经本处及发展商审批一律不可以装设店徽或标牌。招牌的设计如字体等必须得到管理处的审批。在没有得到管理处的书面批准前,铺面及橱窗一律不能安装闪灯。
4.1.4 商铺大门不得向外伸展至公共走廊或电梯厅,更不能妨碍楼道通行和消防通道。
4.1.5 不得安装面向公共走廊或任何会对其他商户或顾客造成骚扰或影响的音箱。
4.1.6 外门窗不得改动。不得在玻璃上打孔,或粘贴任何类型的设施。一切装置不得触到外墙玻璃的结构组件或任何一部分。商铺的内间隔亦不得固定在外墙玻璃上。
4.1.7 不能改变防火烟门,玻璃门的功能、位置。
4.1.8 严禁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上下水主管道、供电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等。
4.1.9 不能阻挡消防通道,走火门、紧急出路灯箱、消防栓等。 4.2 装修技术管理要求 4.2.1 土建方面 4.2.1.1 墙体
①铺内装修时,严禁凿打结构墙体、梁、柱、板等部位。
②严禁装修外墙及公共走道部分。所有外墙之业权属发展商,故未得发展商书面同意,不得在外墙装修或悬挂招牌广告。室内装修(包括各种招牌及广告)亦不能凸出至公共走廊范围。 ③未经批准,严禁拆除室内隔墙
④业户需做铺内隔墙,应提前向管理处申请,同意后方可施工;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空心砌块、泰桓夹板、轻钢石膏板等),如果是木柜架或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未经审批,禁止在室内进行隔墙。 4.2.1.2 地面及楼面
①铺内地面、楼面严禁打凿、开沟铺设管线。地面如需铺设磨光大理石或花岗石,须保证地台与公共走道标高一致。
②卫生间及厨房地面装修时,需重新做防水处理,并进行48小时灌水试验,合格后,经管理处监理人员签字同意才能铺设地砖。
③在室内装设吊顶(假天花)时,应在每一个水管闸制及电源箱或任何重要设备下加装检查口(生口)。
④所有木制吊顶(假天花)须涂上防火漆。 4.2.2 电气方面
4.2.2.1 各商铺的动力用电,设计中已充分考虑,如业户进行特殊装修(如经营酒廊、舞厅等)而需特别的动力用电,须向管理处申请,经批准,按供电局标准缴付超出部分的增容费后方可增容。
4.2.2.2 广场内所有电气线路均已暗埋并配齐合适的线路,如需重新布置电器线路,必须考虑每个配电箱用电网的容量,并按规范要求施工。
4.2.2.3 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装修时不得擅自移位、修改。 4.2.2.4 商场弱电箱容量设计已满足商铺功能要求,不得擅自改动。
4.2.2.5 商场内公共走廊、楼梯等公共地方,均有足够照明设备,为保持美观,除商户广告招牌经管理处批准外,不得在任何公共地方加装任何灯饰及饰物。 4.2.2.6 装修时如需在天花楼板上钻孔时,须与管理处联系,以防钻坏暗配管线。不得改动天花内的任何水管。
4.2.2.7 一切喷淋系统的改动,在完工时整个系统必须完全符合现行的政府条例和规定。在整个商铺内的所有喷头扩散器水平线以下必须经常保留至少0.5米的空间。灯具与消防喷淋头、烟感探头必须保持规范要求的净距离。
4.2.2.8 所有电器的安装必须遵照市供电局的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要求。 4.2.3 空调安装
4.2.3.1 不能阻挡空调机房的回风及进出空调机房的通道及维修空间。 4.2.3.2 不得改动风管、水管、不得弄破风管、水管保温铝箱,吊顶(假天花)龙骨至少低于保温管5厘米,不得扣在保温管口。 4.2.4 管道系统
4.2.4.1 石油气管道属特殊管道,严禁业户擅自改动,如确需改动或移位,需申报管理处,由管理处联系管道石油气公司做专门处理。 4.3 装修施工管理要求
4.3.1 装修施工期限:中小工程为20天,较大工程为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要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与报批手续相同。 4.3.2 施工时间:上午8:00~12:00时,下午14:00~20:00时。
噪音管制:所有发噪音的装修工程必须在上午9:00以后、下午17:00前进行。 4.3.3 材料及垃圾清运
4.3.3.1 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按指定电梯清运,清运时间为每天下午18:00~22:00时,并自行运至管理处在广场设置的专用装修垃圾站。
4.3.3.2 装修材料运输必须使用指定电梯运输,不得运输超长超宽超重材料;运输材料的最大长宽高重要求为:长1米、宽1.5米、高2.2米、重900千克。在运送货物时,不得使用装有金属车轮的运货手推车。
4.3.3.3 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及废物等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放置在所属商铺内,不得放置在公共走廊戓任何公共地方。
4.3.4 施工用电、用水不得私自在户外接驳,违者将照章予以罚款。因装修造成管路堵塞、漏水、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完全由业户负责修复和赔偿。 4.3.5 在装修施工过程中,业户必须在商铺内设置足够的手提灭火器。 4.3.6 装修时需动用电焊等明火作业时,必须事先向管理处申请办理“动火许可证”,并在消防管理人员监护下方可作业。
4.3.7 装修期间,商铺的所有玻璃门、玻璃橱窗都要以漆上后油漆或贴上白色防火胶板之木板遮盖,且在向商场公共走道方向之木板上贴上管理处指定的“装修工程进行中”字样告示,并关闭商铺大门,以免尘土飞扬影响他人。 4.3.8 业户应确保施工单位不会对商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装修造成任何损坏,如有任何损坏,无论意外与否,将由管理处安排修理,而所有修理费将再加上15%的行政费,概由有关业户负责支付。
4.3.9 装修前业户必须清点商铺内设备、设施清单,以及其规格、数量,并列清单签收。业户在装修施工期内对商铺的保安负责。
4.3.10 装修申请核批后,业户戓其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出入证押金、装修管理费和泥头费,并把所有参与施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交给管理处,及随时按实际情况补充或更改以保证准确无误。 4.3.11 任何管理处的审批,无论如何并不代表对方案中的技术参数的认可,同时管理处也不保证方案中所选设备、材料之性能及效果。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致任何后果,管理处概不负责。
4.3.12 业户应对商铺完工后的情况负责,即使按审批方案完工后发现任何系统的情况变坏,管理处并不负上任何责任。
4.3.13 如有必要,管理处始终有权要求业户对已审批及完工的工程作出改动,业户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完成所须改动。
4.3.14 在施工前,业户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受益人指定为管理处,第三者责任保险额每一个案最少人民币100万元,并出示保单证明。
4.3.15 施工前及施工期间,业户必须在商铺外张贴由管理处发出的装修施工许可证,以便管理处人员检查。
4.3.16 所有装入商铺的家具都应在商场外预制组合和上漆。一切在商铺内的油漆工作或其他施工,如管理处认为这工作可能会影响其他业户,则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时间或地点完成。
4.3.17 业户必须对其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 4.3.18 业户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之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在施工区域外不得赤足、不得穿背心、拖鞋,亦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地方吸烟及扔烟蒂,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不得使用任何放声设备如收音机、电视等,绝对禁止赌博、饮酒。
4.3.19 业户所雇之装修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应与管理处人员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予盾,应由双方领导协商解决,严禁在大厦内发生打骂行为。 5.0 装修程序流程图 装修程序流程图
1.管理处向业户讲解装修申报程序,发放装修指南及装修申请表,要求业户准备下列资 料:
1)装修方案包括装修图纸、技术资料及施工预算书。 2)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业户填写装修申请表中所列项目,提供须政府消防、环保、规划等部门审批之申报内容。
1.管理处审查装修方案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如有必要,将邀请业户与管理处工程师磋商。
2.核验政府有关部门批文,收存副本。 3.管理处通告业户装修方案的审批意见。 4.业户、装修施工单位与管理处签订施工协议书。
5.管理处和业户现场核验商铺内设施设备,填写淸单备案。
1.业户和施工单位到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装修管理费和泥头费,并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及交纳出入证押金。 2.管理处核验公众责任险保单证明。 3.管理处向业户核发施工许可证。
1.管理处监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情况。
2.如检查发现违规,依装修违规处罚条例处罚违规业户。
1.业户及装修施工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验收,合格后将报告副本交管理处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处验收。
2.业户、装修施工单位、管理处按批准申报的项目共同核验,若管理处认可满意,签发装修竣工证明书,否则,要求业户进行所需更改。
1.管理处清退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收回出入证,三个月内按有关规定清退装修押金。
6.0 装修违规处罚条例
管理处对违反规例的业户戓其雇之承建商,将根据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责令停工; ●责令恢复原状; ●扣留戓没收工具; ●停水、停电; ●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每项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具体罚款标准如下:(按以上条款可同时并处)
6.1 如业户及装修施工人员违章施工时,管理处将按以下项目每项处以500~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当事人亦须将损坏部分修复原状,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1.1 擅自移动电话线路。
6.1.2 擅自移动保安对讲机线路及位置。 6.1.3 擅自移动电视天线插座位置和线路。 6.1.4 损坏公票设施或有不文明现象。 6.1.5 擅自在主梁和墙体剔凿致使钢筋裸露等。 6.1.6 过道和外墙受到损伤。 6.1.7 擅自拆除间隔墙。
6.1.8 擅自将防盗门装山规定的位置外,将窗花装出外墙及将防盗网装出外墙。 6.19 擅自拆除室内配电箱,改动线路或加装电表。 6.1.10 擅自改动供水系统等。 6.1.11 擅自装设招牌。
6.1.12 擅自在铺面及橱窗安装闪灯。 6.2 如业户及装修施工人员在以下项目违章施工时,管理处以每项处以1000~2000元人民币的罚款,当事人亦须将损坏部分修复原状,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6.2.1 业户未经管理处审批同意,私自动工装修。 6.2.2 因装修改造而造成楼层渗水、漏水、管道堵塞。 6.2.3 因装修而使楼板结构面层受损。 6.2.4 因装修而造成商场幕墙玻璃受损、渗水。
6.2.5 私自加设檐逢、附加建筑物或伸展室外广告及标志等。 6.2.6 进行室内间隔房间时,未按规定采用轻型材料。 6.2.7 装修队及施工人员未经批准私自搭接公共电器。 6.2.8 安装空调时,违反空调安装规定。 6.2.9 私自改造了液化石油气管道等。
6.2.10 私自改动风管、空调水管或消防喷淋管。 6.2.11 私自改动烟感报警系统。
6.2.12 安装面向公共走廊戓会对其他商户或顾客造成骚扰或影响的音箱。 6.3 如业户及装修人员触犯下列条款,管理处将对当事人处以100~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6.3.1 出入广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出入证、衣冠不整及劝阻不听者。 6.3.2 不遵守规定的装修作息时间,造成其他业户投诉的。 6.3.3 使用电梯运输材料违反有关规定,经劝阻不听者。 6.3.4 在公共走道堆放工具、物料。 7.0 承诺人
本人 为广场 座 层 号 单元/商铺的业户,现申明已详阅此份装修指南,已经明白并承诺遵守装修指南中所列全部规则及条款。
业户签署:
或公司印章:
日 期:
二、装修协议书 装修协议书
甲方:管理处
乙方: (业主名称)寓所单元 装修施工单位: 为了维护广大住户的利益,保障小区内各物业单元的结构安全,管线、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物业外观的统一,并使各单元的装修工程能够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特签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审核乙方申报的装修设计图纸、装修工程造价预算及有关的申报手续,对不符合管理处管理要求的设计、预算提出修改意见,直至达到装修管理之要求。 2.按《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中“装修管理收费标准”收取业主/装修施工单位的装修押金和泥头费,办理装修施工人员《出入证》。
3.向乙方解释并宣传《装修指南》中,“装修违规处罚条例”的各项规定。 4.严格要求乙方按审批的图纸施工,查验乙方的装修工程。
5.当乙方未按审批图纸施工或有违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装修违规处罚条例”对乙方进行处罚。
6.乙方施工完毕由甲方按装修审批图纸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进行竣工检查,签发装修竣工证明书。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提前两周向甲方提出装修申请,并办理装修审批手续,装修工程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2.乙方应如实向甲方申报进入小区内的装修施工人员资料,并办理出入及暂住手续。
3.配合甲方向装修施工人员进行文明施工及消防、治安管理的宣传,并保证严格按图纸施工。
4.如乙方修改或增加装修工程,需重新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办理一切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按“装修违规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5.如因乙方的装修而使公共设施、公共地方及其他住户的利益受损或危害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其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需负责修复及承担一切责任。 6.乙方在施工中应遵纪守法,不得危害他人利益,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装修施工人员出入应佩戴《出入证》,不得穿拖鞋出入,禁止在室内抽烟、用明火及电炉做饭,如发生意外,所造成之后果由乙方负责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7.乙方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协助甲方进行竣工检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装修需同时向甲方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副本),检查合格后,装修人员方可退场。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管理处 乙方:
代表签署/签章: 代表签署/签章: 日期: 装修施工单位:
代表签署/签章:
日期:
三、装修许可证 装修许可证
※写字间/商场/公寓 楼 单元业主/租户:
经审查,为阁下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队具备资格,符合条件,准以施工,施工日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装修单位名称: 装修负责人: 紧急联系电话:
有关阁下装修中的设计、用料、间隔均需以中国现行消防法规及市公安消防局之规定为准,公安消防机关在施工验收中指明,需整改项目业主及装修单位应遵照执行,负责整改
管理处
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第3篇
杭州大厦购物城雄踞于杭城商业核心区块-武林广场,呈“Z”字型分布。购物城总建筑面积近18万平方米,西起D座华浙店,东至坤和店,横跨环城北路至杭州大厦B座、A座,均用空中走廓实现无缝衔接,坐拥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和商业氛围。
购物城集购物、美食、休闲娱乐、会议展览、住宿、办公写字楼为一体,汇聚了LV、HERMES、CARTIER、CHLOE、VALENTINO、LA MER等国际顶级奢侈品品牌及奢华家居知名品牌,并有美容美发、高档SPA、理财中心、精品美食等精致生活配套业种,强大的品牌阵容,丰富的商品种类,完善的生活配套,引领着高端品质时尚生活。
杭州大厦购物城-杭城首个大型商贸旅游综合体,将依托所处的地理优势和强大的名品阵营,成为杭州乃至浙江消费者购物、娱乐、休闲的首选场所,打造杭城商业航母。
浙江银泰百货
银泰百货,即银泰百货集团,是以百货零售业为主营业务的百货零售集团。集团以实现连锁经营、专业化、集约化为目标,结合银泰百货的优势实现管理创新、业态创新,实施品牌战略,形成具备银泰商业文化特色的大型零售企业品牌。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总部位于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公司董事长沈国军,为北京浙商协会会长。总裁周明海,管理学博士。公司于2007年3月20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
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商集团是中国最大的百货商业集团,在2009年中国500强企业排名第86位。目前,拥有大型店铺150家,分布在11省(包括北京市)50多个城市,总建筑面积超过400万平方米,员工总人数18万人,2008年销售实现625亿元。
大商集团是“全国文明单位”、“ 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功勋企业”,荣获“中华慈善奖”,荣登“全国商业质量奖”榜首。大商集团以民族工商业崛起为己任,完全按市场竞争规律壮大起来,被多家媒体和分析报告称为“中国商业最具发展实力的无敌军团”。
起源于大连青泥洼的大商集团,以创建享誉世界的大公司为理想,以“无限发展、无微不至”为理念,通过股票上市、组建集团、合资合作、异地扩张、业态创新等方法和步骤,推动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已经实现了
“大连第
一、东北第
一、全国一流、世界轻量级、世界中量级”五阶段发展战略的前三个阶段,现在正在向第四阶段迈进。
无限发展的大商集团将不断做全“东北店网”,拓展“华北店网”,挺进中原,沿长江水线东拓西进,进一步做大做强,努力实现创建享誉世界的大公司的伟大理想。
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始创于1934年,是当时为江浙沪商界所瞩目的中国四大国货公司之一。七十年来,公司销售利润同步提高,两个文明同步发展,成为苏州地区创业时间长、销售规模大、经营管理规范,两个效益最佳的商业窗口企业。坐落于观前街小公园商业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经营名优商品8万余种,具有集购物、休闲、美食、娱乐于一体的整体功能优势。
公司多年销售额保持稳步增长,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05年实现销售12.62亿元,销售规模在全国百货行业中名列百强企业,在江苏省重点商业企业中名列前茅,居苏州市商业企业之首位。
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第4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定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年租金人民币元整。另加收押金元整。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门面到期如乙方没有违反合同的各项条约,甲方将押金不计息退还给乙方。
二、乙方必须服从商场的规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每月按时缴纳市场规定的管理费、水电费、税费等各项费用,如乙方违反市场的各项条例,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
三、合同期满,乙方未续交租金,不得私自转租。否则属违约,甲方有权收回门面并终止合同。且所收费用不退。合同期间必须经甲方同意方能转租。
四、乙方可自行装修,但必须服从商场的规定,按来修去丢的原则处理,不得拆除。
五、乙方不得损坏门面及门面内的所有设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六、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七、若因政府拆迁的原因造成中途终止合同。甲方退还乙方未满期的租金和押金后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此合同受国家经济法保护,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第5篇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位置
(1)、甲方同意乙方在9295漫工厂大华店(宝山区大华路518号4楼)设置商铺(以下简称租赁区域),场地面积 平方米,经营本合同所定的业种。 具体位置见附件一《商铺位置图》
(2)、甲乙双方共同到现场办理完交接手续后,乙方可获得 天装修期,在此期间不计租金。
(3)、场地陈列商品的设施由乙方自己布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 (4)、场地装修、装潢方案由乙方提供,甲方审定认可后,施工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经营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如开业日期 年 月 日不能准时开业,影响乙方经营,甲方将按实际延误天数免收租金。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甲
方商场延迟开业50天以上或者最终未能开业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所有款项本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3)、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租赁区域经营权或与第三者共同经营及有其他损害甲方权益之行为,否则以违约论处,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4)、合同期满,乙方经甲方同意可续约,但应于期满前二个月由乙方先行提出书面申请。合同期间乙方如需中途撤离租赁区域,应于45日前提出撤离租赁区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撤离。
(5)、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并遵守甲方所定的管理规章,除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业,否则以违约论处。并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
(6)、甲方有权根据商场状况及需要暂停商场营业,但每自然不超过七日,乙方不得因此要求减免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遇有特殊事件、政府行为、社会重大活动等事项发生,导致无法营业,可不限七日)。
第三条:营业项目与方针
(1)、乙方经营项目以 为限,乙方所售商品及定价应送交甲方审核后方可陈列出售,所列商品种类和定价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业种不得随意变更超越。新增营业项目须提前提出正式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陈列出售,否则以违约论处。
(2)、乙方销售的商品品质应合乎要求,售价应合理公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若品质不佳或售价高于其他商场及其连锁店,经检举或查证属实,乙方应无条件办理退货、换货或退还货款,同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商品零售价格十倍的罚款,及单方面调整价格直至终止合同。
(3)、乙方商品的品质、内容、数量或新产品的开发无法达到甲方要求,或乙方因陈列销售伪劣、仿冒商品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负完全赔偿责任与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并且甲方可随时取消其商场经营资格,并终止租赁合同,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如商品供应断档,造成柜台、货架闲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4)、乙方同类商品在其他卖场若有打折特价活动时,在甲方陈列的相同商品也应相应作出变动,否则以本条款第(2)款办法处罚。
(5)、乙方应接受甲方核定许可发放提货券,甲方按提货商品总售额提成 %的手续费用。
(6)、乙方在甲方卖场陈列销售的商品,应合乎一切政府法令的规定,如有违反法令的情形,其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如因此而遭受损失,可追究乙方赔偿。
(7)、顾客要求退换货时,乙方应按甲方对消费者服务承诺规定办理。
(8) 为保护乙方的经济利益,甲方允诺商场内经营同等品项产品的承租方不超过 家。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时间
(1)、租金标准: 元/月.平方米
(2)、月租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年租金总计: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3)、缴付方式:
A、租金交纳遵循为先付后用的原则,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租金不予退还。租金分 次支付,每次缴纳租金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缴费日期分别为 , , , , , 。
B、甲方通过综合考核同意乙方继续经营,另行签订租赁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原租赁区域的优先承租权。
C、如乙方不能通过甲方考核,终止合同90天后,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并扣除因乙方退出经营后造成甲方经营延误而发生的实际损失(租金实际天数)。
D、甲方有权调整租赁区域租金数额,但乙方续约的租金调整幅度不得大于上租金基数的10%。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
(1)、乙方场地保洁、保安等物业管理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再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如须甲方协助,费用另行商定。
(2)、水费、电费:乙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据实结算,于次月1日至5日结清。电费按政府有关部门的额定收费标准和乙方实际的用量数额,计算出电费总额,甲方按乙方电费总额的10%加收损耗,实际乙方缴纳电费费用为:电费总额加(电费总额)10%的损耗;如以后的水费、电费等价格有所变动,按政府有关部门浮动的单价作相应的调整;乙方逾期交纳水、电费等一切费用,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应缴费额5‰的滞纳金。
(3)、甲方免除乙方在甲方处经营期间的空调费用。 (4)、甲方对客户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毗连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由甲方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加适当的劳务费用向乙方计收。
第六条:保证金
(1)、保证金: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为了维护全体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为维护商场公平交易,杜绝欺诈,保持商场长期稳定经营,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定同时向甲方支付商品质量保证金、服务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物业保证金、管理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保证金退还方式:合同履行期满乙方迁出本商场后,双方办理完毕卖场交接手续90天后,如无客户索赔、投诉等问题,且经甲方确认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及欠缴有关费用,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3)、对乙方有违反本合同,以及本商场的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违约金和损失,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补足保证金不足部分,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考核标准
(1)、乙方应提交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乙方的营业情况每 个月应接受甲方评鉴一次,业绩未达甲方规定者,甲方可调整其经营面积或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八条:促销
(1)、甲方为促进销售举办的各项活动,乙方应尽量配合,并分担费用以求共同发展,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涉及费用的分担甲方应事先和乙方协商。
(2)、乙方若自行促销,所发生的一切促销费用等悉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自行促销的海报、广告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3)、乙方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如认为乙方的促销行为有妨害他人营业的可能,可予以制止,乙方如未即停止,以违约论处。
第九条:商品管理
(1)、乙方陈列于承租卖场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 (2)、乙方销售或陈列的商品不得有仿冒商标或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的违禁品,如经查获,乙方应自负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若乙方有上述违法之事而导致
甲方承受连带责任,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终止合同。
(3)、乙方在承租卖场销售的商品,如经顾客使用后产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对顾客身体造成伤害或因而使甲方信誉受损时,乙方应负一切法律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人员管理
(1)、乙方所聘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商品有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营业人员,经甲方认可后方能上岗,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营业人员。
(2)、乙方派驻人员应穿着甲方统一规定的制服、佩带识别证,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
(3)、乙方对卖场内的贵重物品应自行妥善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
(4)、乙方在正式营业后对卖场内的装潢、电器等设备,如需变更、整修维护、增设或移动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附装潢平面及施工配电图等,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其费用概由乙方承担。正式施工期间,乙方应派人员监工,以维护商场安全,并由甲方随时检查,完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日后无论何种原因终止合同时,乙方对其自费装置部分不得拆除或提出任何补偿请求,其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5)、乙方的电器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处理,并酌收工本费,乙方不得擅自增加设备,因此造成损害时,由乙方负责赔偿。
(6)、如因乙方受雇人员及其卖场顾客等的有意、过失或疏忽行为,造成甲方或商场其他商户的设备蒙受损失者,乙方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7)、除根据本商场的统一安排或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开业时间准时开业且开业后应保证每日正常营业,租赁期内的每日营业时间应严格遵守本商场的统一规定。
(8)、在租赁期内,乙方连续五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七日不营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迁出本商场,如乙方拒不迁出,视同乙方同意甲方将其经营的商品在它处保管,同时甲方有权将乙方承租租赁区域另行安排。因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乙方与其他客户共同使用、物业租赁租赁区域相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乙方人员对物业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造成任何损坏,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10)、乙方的铭牌及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甲方的整体布局。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设标牌及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
商场内非乙方承租铺位广告权归甲方所有。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张贴广告或宣传画、利用广播等任何形式在商场内进行广告宣传。如确属需要,经甲方审核并收取一定费用后可办理。
第十二条:乙方如有下列事情发生,应立即以书面告知甲方 (1)、公司组织及主要业务变更 (2)、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的地址、电话变更
(4)、派驻租赁区域的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该变更须经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乙方因下列情况遭受损害,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1)、因不可归于甲方的原因发生的灾害 (2)、火灾、地震、风灾、水灾所导致的损害
(3)、乙方不遵守本合同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 (4)、紧急停电、停水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非甲方责任事件,致使商场不能正常经营,属乙方经营中的合理风险,乙方不得要求减免租金、其他费用及要求赔偿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2).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员有关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为了维护供应商的权益,乙方不得请甲方员工吃饭或娱乐,也不得给予甲方员工任何形式的馈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人员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乙方借钱、借物或在商场间调货,如有发生,视为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第6篇
合同编号: 合同附件:
甲方:(出租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乙方:(承租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租赁标的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包括:位于 区 路 号 座、 层、 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标的的具体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1《房屋楼层示意图》。
1.2 租赁面积
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面积为按照本合同附件2中的《租赁标的面积示意图》中用红线标示的范围内的面积,该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对该租赁面积有异议,则以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质的测量单位的测量结果为准。如果测量结果在绝对值2%以内面积不予更改,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量结果超过绝对值2%则面积按测量结果计算,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3 租赁标的的交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租赁标的物交付乙方。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租赁标的物的移交情况,并共同签署租赁标的物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并在验收结束后签署有关交接的证明文件;租赁标的物移交时的条件、状况的证明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终止后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的标准见附减征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付确认书之日为租赁标的物交付时间。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租赁标的物仅供乙方用于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并且仅供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确定的商品的种类、服务类型或品牌、业态;即: 层 号经营 品牌的 品种的商品或服务。
2.2 用途的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二个月,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购物中心运营调整的租赁条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有关续租的租赁合同,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租金
4.1 装修免租期
本合同规定的装修免租期免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按照前述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装修免租期不得延长。
4.2 租金计算日期
租金从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算。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营业迟延,则租金起始日顺延至乙方实际营业日。
租金计算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果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租赁标的物,则租金计算至租赁标的物实际返还之日。
4.3 租金的计算方式
租金包括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两种形式,乙方实际支付的租金以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取其高的方式。
4.3.1 固定租金
固定租金是指甲方为保证基本收益按租赁面积每日向乙方收取的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自租金起始日起算,第一年固定租金的收取标准为 元人民币/日/㎡。甲乙双方同意,固定租金按下列方式逐年增递(单位:人民币) 。
4.3.2 提成租金
提成租金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营状况,从乙方经营所得中提取的不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提成租金的收取标准为乙方每月含税营业额的 %。该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式在租赁标的物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全部款项。 乙方应对租赁期限内经营过程中达成的所有交易记录保持完整、真实而准确的
记录和会计账簿。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中,保留全部此等记录。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4 租金的支付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固定租金的标准付清首月(公历月)租金。从第二个月(公历月)起,乙方每月10日前按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该通知付清本月固定租金。
乙方应按月(公历月)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高于每月固定租金的部分。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并附上月提成租金的计算额。如果该提成租金高于上月固定租金的,则甲方在每月7日前向乙方发出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差额部分的租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
5.1 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应当向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关于租赁标的物的物业管理费。 5.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 (元/月/㎡),遇国家政策调整物业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起始日从甲方规定的试营业日开始。
物业管理费包括在项目的整体推广费用,但不包括公用设施费用、本合同 下的广告和标识的费用。甲方将在乙方经营场所内采用分户计量方式,包括水、电。
5.3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租赁标的交接之前,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首期物业管理费的金额: (元/月/㎡),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公用设施费用
6.1 公用设施费用及其计算
乙方应当依照公用设施供应部门或单位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设施费用。
公用设施的收费标准可由甲方依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乙方还应支付甲方其应缴公用设施费用的百分之三(3%)的费用,以弥补水、电、燃气等在项目内输送到乙方租赁标的的损耗。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支付其他应缴纳的有关公用设施需缴纳的任何税费。
6.2 中央空调
如果乙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使用中央空调,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人书面申请,并预付超时空调费(请写明计算标准)。
6.3 支付时间
乙方应按月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于每月十日前付清应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人的各项公用设施费用。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7.1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的固定租金和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
乙方在约定日期内未将保证金支付予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支票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此款项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甲方开出收据时间为准)。
7.2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该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期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但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或抵冲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支付或抵冲乙方依照本合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7.3 履约保证金的补足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以履约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或者以履约保证金抵偿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0.5‰的滞纳金,直到补齐为止;否则视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若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上调,甲方有权要求相应调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否则,乙方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7.4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本合同终止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原状返还租赁标的及支付已发生的租金及所有费用)之后,履约保证金将转自动转为担保乙方对消费者要求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质量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如果没有消费者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则甲方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向乙方无息退还该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该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前述索赔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 付款币种
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缴付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8.2 付款方式
乙方可通过现金( )、支票( )、电汇( )或银行转账付款( ),但只有当款项全部实际记入本合同或甲方提供收到付款的证明时,款项才能视为已经支付。如果甲方的收款项目有变化,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经营场所的管理 9.1 租赁标的物装修 9.1.1 装修申请
乙方对其承租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时,须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的装修设计方案、图纸、设计资料和施工说明等,在获甲方及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应签定安全防火协议,并交付甲方装修管理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装修。
9.1.2 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
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装修后,乙方应当交纳装修免租期内的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押金 元,及公用设施费用。装修押金在双方对装修验收后,如乙方未对甲方的设备和设施造成破坏和影响,甲方将返还装修押金。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二次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应不影响租金起始日的起算及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的支付。
9.1.3 装修保险
乙方在装修进场之前,应按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保险,并指定甲方为受益人,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 9.1.4 装修监督
在装修过程中,乙方需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装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和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未经甲方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标的原状。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的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9.2 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9.2.1 甲方的义务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修,中央机电系统、公共空间以及相关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害时,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护以便设施能够恢复正常运行。
(2)甲方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保安等需要,进入乙方承租标的物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若因紧急情况无法预先通知时,可直接进入该区域处理紧急情况,但甲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具体处理方式见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制订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9.2.2 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保养、维修或更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租赁场所内水、电供应不足,由甲方负责增容,所需报批、改造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期间,妥善使用租赁标的物及所附装置、设备,并配合甲方对公共区域进行保养。乙方应就租赁标的及所附装置、设备的损坏、失灵及异常状况及时向甲方报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租赁标的物、公共区域及所附装置、设备的任何损坏和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属乙方非正常使用、擅自修改有关设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商场管理
10.1 证照备案
乙方在租赁场所内开展经营业务前,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各项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司红章,供甲方备案。
乙方必须确保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租赁场所的经营活动不能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不得对甲方或其商场的商业信誉、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 经营管理 10.2.1商业布局
在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但应服从甲方的商场管理。甲方根据商场整体布局对乙方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布局所做出的调整建议,乙方应予以接受。
乙方商品的存放、摆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危险物品和有害物质,不得私自占用商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
10.2.2各种检查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物价、计量、消防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商、质检、物价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违法、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五万元。有关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做出处罚时,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修正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决定或处理方法。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标的物销售的商品的商标,质量,价格,产地及经营范围,或提供的服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决定。
10.2.3顾客投诉
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方法。
若乙方与在租赁标的物内购买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任何消费者发生纠纷,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0.2.4营业时间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10.3 标识管理
乙方于租赁场所展示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应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商场任何公共区域张贴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地使用甲方物业的名号、标志或商号的图片、声明或文字。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
11.1 人员上岗
乙方自行提供营业人员,并依据甲方商场统一管理要求交纳人员管理费;其派驻、更换或增减至甲方的人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乙方派驻甲方的人员,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向甲方提供各种有效证件,经面试、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
11.2 人员服饰
乙方派驻的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穿着甲方统一的工作制服或经营品牌的统一服装、佩带胸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人员薪酬
乙方所派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映,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其所欠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11.4 人员离岗
乙方派驻的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即刻撤换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箱钥匙、制服及其它应交物品,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1.5 赔偿责任
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派驻人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行为在商场受到人身、财产等伤害,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收银系统 12.1 电脑收银机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偿提供的电脑收银机,接受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的连接安排,接受甲方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安装、维护;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月的十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元/月。
乙方保证其所有营业收入均通过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如果发生乙方营业收入不通过前述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 银行刷卡机
乙方应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刷卡机,因乙方营业所发生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之服务费应当由乙方负担。
12.3 收银员
租赁标的物内的收银员应由乙方自行雇佣、培训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陈述和保证
1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作为购物中心的开发单位系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甲方保证其有权将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并且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3)甲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建筑质量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规范性标准要求。
1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乙方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所需要的承租人的相关资料、文件及签署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遵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制订的守则、规章及各项管理规定。
(5)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内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拍卖、转让、抵押或赠予第三方。
(6)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
第十四条 商号、商标和其他标识
14.1 合法性
乙方保证对其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享有合法权利。
14.2 使用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和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乙方使用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等产生的对第三方的任何侵权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进行对外宣传;由于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4.3 更改
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改变其商号或标识,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保证乙方所改变的商号或标识为其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合法商号或标识,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改。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自费购买租赁标的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乙方的商品、货物和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的保险,和雇用的员工的基本保险。投保后,将投保单等有效证明交给甲方作为投保的依据。投保期限应与租赁期一致。
第十五条 促销及宣传
15.1 商场促销及宣传
甲方负责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在甲方店庆、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的促销活动,对所提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和促销金,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信用卡等,乙方应尽力配合,接受使用。
15.2 自营商品促销及宣传
乙方如对自营商品进行个别宣传或搞促销活动时,须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分租和转租
16.1 分租和转租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分租或转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联营等形式达到分租或转租的目的)给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十七条 租赁标的物的返还
17.1 期限
当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办理完毕有关租赁标的物的返还事宜。
17.2 恢复原状
除非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根据双方签署交接证明文件时租赁标的物的状态,拆除所作的全部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后向甲方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其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强行进入租赁标的物,单方面处理乙方留存在租赁标的物内的物品,拆除乙方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在实施上述恢复租赁标的物原状行为时,不得移动和损坏甲方原有设备、装置,并应使甲方原有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和可租状态;否则,甲方可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清洁、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甲方同意保留的设备设施或装饰,归甲方所有,且甲方并无需为此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7.3 交付
乙方应向甲方交回租赁标的的各个部分使用的钥匙,并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之日为租赁物返还日。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内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甲方,甲方有权强行进入并收回;甲方强行进入租赁标的之日或恢复原状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之日(以后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关于末位淘汰制的特别约定
18.1 末位淘汰制
为保持项目的整体竞争力,实行末位淘汰制,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表现进行评估,做出排名,若乙方的排名连续三个月排同类产品单位平方米销售后三名,则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做适当的调整或要求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就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任何一方不得对其雇员、所属集团公司、关联方以外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和其他与销售、财务报告、重大商业决策和敏感商业秘密等有关的信息(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军事行动、内乱或民众**、恐怖主义行动、火灾、爆炸、罢工(甲、乙双方内部员工的罢工除外)等情况及类似的天灾人祸以及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更改。
20.2 不可抗力的应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为采取积极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
20.3 不可抗力的通知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立即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应就对方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4 不可抗力的证明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给对方。未取得上述证明的,视为未发生不可抗力。
20.5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消失后,本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立即恢复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中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21.1 甲方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其他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固定租金总额20%的赔偿金。
(1)乙方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或乙方发生破产,解散,和解,分立,重组,兼并等法人资格的变更或资产重大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应付费用并逾期三十日;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所转租、承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
(5)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违法经营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或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清理并交回租赁标的物,结算一切费用(租金算至乙方返还租赁标的物时),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1.2 双方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其他规定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处于非正常经营状况、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 21.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其所有一切经营设备、标识、带标识的物品;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识,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
合同终止后7天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发生的和其它所拖欠应付甲方的费用全 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尚欠甲方的一切费用,若保证金不足以偿付,乙方应继续清偿所欠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变更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变更租赁标的物的租赁用途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违约金。
22.2 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或装修管理费等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同时,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的物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3 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同时,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的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4 装修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标的的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100,000)的违约金。
22.5 商场经营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全部或局部停业或提前闭店,或者乙方擅自停止租赁标的内的营业,乙方应当就其违反上述规定期间向甲方每日支付每日固定租金十倍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在租赁标的内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给甲方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因此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并致使甲方同时受到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对租赁标的采取封店措施,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乙方的前述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22.6 提前终止合同
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乙方已交的租金,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固定租金总额20%的赔偿金。
22.7 数据违约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如在审计中出现与上报甲方的相关数据不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额十倍的违约金。
22.8 其他费用
如果因违约方未及时履行支付或其他合同约定义务而导致守约方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通告及送达
23.1 方式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中文简体制作,并通过以下方式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或 (2)专递信函;或 (3)传真。
23.2 送达时间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递交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且 (3)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23.3 送达地址
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在租赁期限内,一方可随时根据第23.1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24.1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及其附件、备忘录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2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规定
25.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5.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25.3 合同组成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4 合同标题
在本合同中各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合同的理解或解释并无影响。
商场与物业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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