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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精选6篇)

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第1篇

民主法治典型案例

一,环保总局败诉的法治意义

浙江省温州市82位池塘养殖户告赢国家环保总局

这是国家环保总局建国以来第一次成为被告。因承包的5500亩养殖池塘突发特大污染事故,温州130多位养殖户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限期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2006年06月15日上午9时,温州市82位养殖户松了一口气,他们状告国家环保总局一案,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审判,责令被告国家环保总局受理复议申请,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孔祥仁等82人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点评]作为建国以来环保总局首度成为被告的该案判决结果,凸显了国家在实行环境保护上的决心??即使是作为环保最高职能部门的环保总局,也可能因执法不力而遭受问责。这个“民告官”的判决让国人为之一振,并且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中,有着重大意义。二,社保基金案发人深思

上海社保腐败案事发一批官员落马

涉案金额达百亿的上海社保腐败窝案近日东窗事发。上海社保局局长祝均一被隔离审查,福禧投资董事长张荣坤被限制自由配合调查,上海电气董事长王成明、副总裁韩国璋被双规,宝山区区长秦裕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再到陈良宇、邱晓华等高官涉嫌严重违纪被中共中央立案审查。10月20日,张荣坤成了上海社保案调查至今第一个被公开宣布已被逮捕的个人。

[点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案件,数额之大,情节之严重令人震惊。目前涉案的一些腐败分子的落马,已经充分显示中央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另外,上海社保案折射出社保基金监管方面上的制度漏洞,面对社会保险基金这条“高压线”,怎样管好百姓养命钱,我们还要面对多大的风险或挑战? 三,博客不是想说就说

“中国博客第一案”宣判被告被判赔一千元

备受关注的“中国博客第一案”,8月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起5日内,在中国博客网首页向原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据了解,原告沈阳为博客中国的早期注册用户,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看到了许多关于贬低自己人格的文章。此案的判决,对规范博客网站的运营意义重大。[点评]博客以其强大的成长力,在塑造新的表达空间的同时,也面临规范管理的问题。自由表达并非没有边界,我国首部针对网络版权的专门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出台,博客实名制的呼之欲出,都表明,网络社会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是大势所趋。

“自荐海选”首创民主选举模式—一余杭区唐家埭村村委会选举

余杭镇上文山村,高全友是该村第一位大学本科生,26岁,2000年考入浙江工业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专业,2004年6月毕业后,先后在广东等地工作。在2005年5月20日,“自荐海选”中,以五大优赢得民心,“因为我是本科生”—一村民认为我有的学历,在以后工作中必然能用我的知识,更加方便和有效的服务于村里。“因为我年轻”—一因为我年轻,我有年轻人所有的蓬勃,有足够的体力和精力,扎根在群众中,为人民服务,为村民谋取利益。“我不谋私利”—一我一直认为吃点亏即是福。别人不愿意做的事我去做,决不以权谋私,务必做到村里财务公开化,透明化,让群众参与到上文山的发展中来,充分发扬民主,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我人品正直”—一做一名“村官”,要会做人。一个干部无能,最多是件次品,而一个干部品德不好,那就是危险品,做为一个土生土长的上文山人,我一直以来生性和邻里乡亲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从来没跟人红过脸。“我责任感强”—一如果我当选成功,我会尽力做好我的本职工作,全心全力为大家办实事,把村里村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考虑到多为村民增加心入,考虑到怎幺样维护好小区的建设。小高10多分钟的热情洋溢的演说,赢得了全体村民的一片掌声。他就是通过“毛遂自荐”以“五大优势”和慷慨激昂的竞选演说赢得了民心,最终,以高票当选,成为该村有史以来最年轻、学历最高的村委会主任。

民主决策:

村里的事情由村民说了算

这几天,径山镇冷水桥村显得格外热闹,村里的一条泥巴路正在修建成水泥路,随着一米米不断延伸的道路,村民们的脸上都乐开了花,因为这是他们自己作出的决定。

冷水桥村经济相对落后,村里原想集资修建自来水工程。在年初的村民代表大会上,大多数代表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村里的三条泥巴路下雨天连自行车都没法骑,修路更为紧迫;而用水相对方便,自来水工程可以暂缓。民主决策真正反映了民意。

在余杭,村务决策“书记主任碰碰头,两委班子点点头,群众不知哪一头”的现象己经没有市场,全区266个村都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各村委会把发展规划、集体经济项目、土地征用、计划生育、农民负担等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列入村民代表大会、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范围。为使民主决策规范化,他们还将民主决策的六个程序即议题提出、受理、两委协商、民情恳谈会讨论、村民代表表决、公开等制作成流程图,装框上墙。许多村还将议题提出和表决的时向、地点、人员、内容,以及在表决中的应到实到代表数、反对数、弃权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逐项公布。

民主管理:

以民主管理载体,深化“阳光村务”

近年来,径山镇依据“有人管事、有章理事”及“职责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创设了《村干部处事任务单》,结合实际,在13个村全面推行,其主要内容是:针对某一项具体工作任务,由村两委会指定分管该项工作的村干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的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将办理结果由办理人在《村干部处事任务单》存根上简述签字后反馈给两委会备案并作为一项年终村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于2005年3月径径山镇政府出台了“村民代表议政日制度”,要求每个村每年安排活动日不得少于两次,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必须给予答复,并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上报镇党委、政府。同时,设立意见箱,落实专人管理:此外径山镇在深化党内民主政治建设上有了新的探索,分别制作了“直通卡”和“一卡通”,并制定了配套制度,受到了村民群众、党员的欢迎。编制了一本集村民代表会议、财务管理、土管城建、生态城建、生态护林、计生信访、民情恳谈会、村干部民主评议报酬、党员自律准则以及生态示范户、文明户评比条件等30多项村务管理和民主制度的《村民手册》,发放到每户农户,成为径山镇首部“乡村典章”。《村民手册》编印出版后,村民对村中的每一项制度都有了深入的了解,从而有效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民主监督:

村干部的报酬由村民评定

南苑街道高地村村委会副主任戚丽华因村民代表的要求停职待岗,并到杭州市警官学校学习法律,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更好地为村民服务。

家里因违章建筑与邻居发生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是24岁的戚丽华待岗的原因。村民代表认为她连父母的工作都做不通,怎幺可能做好村里的工作?

6月19日,该村36名村民代表在村委会集中,他们将听取村干部的述职,并根据村干部的表现评定工资。会场的气氛十分严肃,村干部们分别将一年来的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向与会的党员和村民代表述职。村民代表的评议可谓真刀真枪,尽管戚丽华家的违章建筑已经拆除,戚丽华也在会上作了自我批评,但村民代表还是因为其不良影响未完全消除,不同意她上班。在评议村干部工作的基础上,村民代表要评议村干部的报酬。街道领导先根据工作考核提出村干部报酬建议标准,即村主任月工资为800元,副主任为640元。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由村民代表当场写票、当场开箱统计,宣布结果。村主任施雪龙被评为927元,而副主任戚丽华却被评为530元,比街道提出的建议标准低了110元。

在高地村,记者见到了村主任施雪龙。他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只有认真把村里的工作做好,才能得到老百姓的拥护。

“村干部光靠人格、威信治村,到一定时期是很难治理好的,必须依靠民主制度的保障。”他打了一个比方:“村干部是领头人,村里的精英、能人。如果把村干部比喻成老虎,那幺民主、法治就是双翼,在民主法治框架下办事才能如虎添翼。”

个人感悟

在看了那么多的的案例之后,我对于中国的法律建设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在不断的进步,逐渐完善我们的法律体系,争取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使我们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环保总局败诉一案,让我们更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我们国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使是政府机关,也要为自己所犯的错误付出代价。

上文山村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以及民主监督,都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日益完善的上文山村,一个洋溢着青春气息的上文山村,一个飞速发展的上文山村。也让我们了解到了人民力量的伟大。

一个国家的生存和发展都要依靠人民群众。只有做到真正的民主法治,我们才能够不断的成长与进步。

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第2篇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阿荣旗音河达斡尔鄂温克民族乡富吉民族村

富吉村是一个以达斡尔族和鄂温克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村,全村共有905户村民,人口3140人,其中少数民族1112人;耕地25084亩,村两委成员8人。几年来,该村以加强组织建设为核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创建“民主法治村”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出发点,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逐渐形成了南瓜、马铃薯、奶牛三大主导产业,2006年,该村仅种植南瓜、马铃薯及其初加工两项收入达1100万元,养奶牛奶资收入达到1180万元,人均纯收入达4560元;因工作成绩突出,2003年起,该村连续四年被呼伦贝尔市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2007年8月20日,该村将作为全市新农村建设唯一的农村现场迎接现场会召开。几年来,该村委会凝聚力不断增强,农民精神面貌变化巨大,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村两委班子带领着全体村民走上了三个文明协调发展之路。

一、加强组织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两委班子的凝聚力。几年来,富吉村党支部按照“围绕经济抓党建,抓好党建促经济”的指导思想,以创建“五个好”村党支部为载体,在创建民主法治村的同时,大力加强组织建设,取得了明显效果。

“要想富,靠支部”,群众能否致富,村党支部是关键。为此,村党支部按照“五个好”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部先后制定了两委联席会议、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村委会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支部定期向全体党员通报工作等规章制度,逐步形成了村民议事、支部定事、村委会干事的工作运行机制。同时,党支部切实加强党员的日常管理,把农村党员分为普通党员、老年多病党员、流动党员、村组干部党员四个层次分别制定了严格的党员考评办法,并先后开展了“双培富民”、“党员形象”工程、“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四民工程”、“双链双推双提”等活动,充分发挥了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增加工作透明度,今年,富吉村党支部还建立了村级网站,通过各项措施,拉近了党员与群众的距离,增强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情系民,利为民”,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才能不断增强两委班子威信。在两委班子成员的心中,只要是对群众有利的事,不管大小都要坚决做好。今年,富吉村的南瓜种植面积达1.2万亩,为提高授粉率,在南瓜开花季节,村党支部组织村“两委”成员起早贪黑把守道口,见到蜂车就拦,请他们进村,并承诺为其提供养蜂场所,村里出资帮助平场地,找人卸车,并提供烧柴和蔬菜等优惠条件,就这样,一箱箱蜜蜂搬到了田间地头,目前,全村引蜂7户共2000余箱蜂,满足了南瓜授粉的需要,保证了南瓜产量。长发组人畜饮水困难,收看电视频道单一,党支部经过多方沟通,争取项目,为他们陆续安装了自来水和有线电视,彻底解决了“喝水难”、“看电视难”的问题。今年,村党支部实行了村干部代办服务制度,凡是群众的要求,村干部能办到必须代办,据不完全统计,今春以来,村组干部为群众代办事项达100余次,通过为群众办实事,拉近了党支部与群众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也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

二、落实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推进民主建设进程 新一届村委会成员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后,在村务公开和村务管理采取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措施,推动了村务管理的民主化进程。一是由村民会议选举了一些懂财务、善管理、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关心集体、坚持原则的人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赋予小组“五权”,即预算审议权、会计帐目审查权、违纪纠正监督权、财务问题解释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并在每月25日开展一次理财活动,遇有重大财务事项随时活动;二是加强宣传,设立阵地,通过广播、板报、标语、电教等手段,宣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目的、意义,增强村民民主监督的意识,激发他们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在设立永久性的公开墙之外,利用临街房屋山墙、围墙作为公开的阵地,按照规定的八大项内容以财务公开为重点,每个季度初月的10号进行公开,对财务收支帐、宅基地审批帐、民主选举的选票及结果、重大事项村民代表研究的结果、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农村低保对象的评定结果、每年村民代表对村干部的评议表、村干部每人的述职报告以及村干部任职及离任时的审计报告书等,在公开的同时

都记录在案,有据可查;三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民主监督,为了实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按章理事”,该村先后制定并落实了财务管理办法、财务收支审计制度、借款制度、财务监督制度、财务人员考评、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村干任期及离任审计制度、信访制度、开支审批制度、农民无负担管理办法、“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管理办法、土地承包管理办法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充分保障了村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程 在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过程中,他们以创建“平安村屯”为载体,以依法治村、以德治村、村民自治为目标,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取得了法制宣传教育的良好效果。首先,两委班子成员带头学法,自觉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两委在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优先将学法内容列入计划之中,不仅在之中按照计划开展普法活动,两委成员还带头学法,几年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婚姻家庭法》等一些常用法律法规两委成员早已烂熟于心,这一方面保证了两委决策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依法调解纠纷的能力,同时带动了村民学法用法的热情。其次,营造学法用法的氛围。该村充分利用广播、板报、标语、电教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在交通中心地区设置普法宣传栏,宣传常用法律法规、周边案例、方针政策等,每半个月更换一期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宣传营造了浓厚的普法氛围。再次,注重抓好村

民的普法教育。他们每年都要组织村民学习《宪法》、《村委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等内容,明确权利和义务。为使村民的法制教育家庭化、经常化,他们还结合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编印不同的普法宣传资料发到农户手中,如结合全村草地、山地的开发利用,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内容。此外,注重多种形式的教育形式提高了法律宣传教育的效果。比如,在这个村组织的老年秧歌队等各种老年文艺队伍中,经常编排一些涉及日常生活中涉法内容的家庭、邻里纠纷方面的文化娱乐节目,在开展活动时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自然而然地将教育的内容传输给了群众。在法律学习中,广大村民明确了法律赋予给他们的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村民积极参与村务管理活动,积极参加村里召开的各种会议,积极投入村里的各项工作。几年来,村委会就收到村民各项建设性的建议达100多条,被村采纳的就有60多条,一个村民积极参与村级各项事务的管理风气逐渐形成。

加大矛盾调处,构建良好的治安环境是这个村的另一个重要举措。近年来,由于区划调整、国家惠民政策的加强,平时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的磕磕碰碰的矛盾也时有发生,婚姻家庭矛盾、邻里矛盾等都和其他村队一样,或多或少的存在。但近几年来,由于加大了村级调解组织的建设,使各种矛盾都得到了及时化解。全村10年来没有发生一起民转刑案件,近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到旗级以上部门上访的案件。村有调委会,自然村有调解小组,同时,全村还聘请了10多名退休的老教师、老干部、老政法为调解顾问,组成了一

支村级调解顾问团,随时参加各自然村的矛盾化解工作,全村做到了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自然村,使群众生活安逸。在抓好矛盾调解的同时,他们还注重抓好村级治安防范工作,开展了治安承包制的尝试,组织了村级昼夜巡逻队。几年来,虽然全乡的集贸市场设在本村,但从来没有出现严重的刑事案件,村风正、民风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转化率达100%,重新犯罪率为零。

四、发展农村经济,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开展民主法治村建设的过程中,村两委一班人始终不忘各项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为此,该村在发展地域经济上下了大力气,并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发展公益事业。

第一,以发展壮大村级经济为中心,打造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的亮点。在发展经济方面,该村结合实际,制定了发展经济三部曲,形成了以奶牛、南瓜、马铃薯种植加工为主的三大主导产业。

通过培植经纪人队伍,畅通销售渠道,推动了南瓜产业的强力发展。富吉村每年种植南瓜1万亩左右,每垧地南瓜籽平均收入在8000元左右,效益是种植大豆的2—3倍,同时南瓜瓢可作为奶牛的精饲料,实现了农牧互补。在富吉村的带领下,全乡年种植南瓜6万亩以上,成为全市最大的白瓜籽经销集散地。为了促进产业的持续发展,该村特别重视经纪人队伍的培植。目前,该村现有白瓜籽收购经纪人60 6

余人,其中较大规模收购的经纪人就达24家,注册公司1家,每年收购农副产品一万吨以上,年营销额约8000余万元。为巩固和培育这个市场,该村将农民经纪人组织起来,借助经济人队伍资金充足和信息灵便的有利条件,做大做强市场,以产业优势,拉动农副产品市场价格,努力增加农民收入。通过经纪人的带动,富吉村白瓜籽每公斤比周边乡镇高出0.2元以上,并已成为岭南最大的白瓜籽交易市场。

发展奶牛产业,形成农牧优势互补,增加村民收入。为了使奶牛产业形成规模,这个村先后建成三个奶牛小区,借助阿荣旗扶持奶牛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旗乡干部为群众担保奶牛贷款之机,通过宣传引导,使农民养殖奶牛的积极性越来越高,仅今年春季几个月,就为群众办理奶牛贷款达80余万元,新购进优质奶牛达168头,使全村奶牛数量达到4500头,人均1.4头,全村每天产奶20吨,日均奶资收入3万多元,每户年增收1万多元;新入住奶牛小区养殖户92户,养殖奶牛536头,每头牛的平均日产奶量均在60斤以上,每头奶牛仅奶资一项年收入5000元以上。为了实现鲜奶增值,奶牛协会集资26万元购买了一辆收奶车,并在长发组建立了一个10吨奶站,保证了鲜奶的及时贮存和运输。此外,通过改良和更新品种计划正在实施中,预计2-3年时间,将淘汰所有劣质奶牛,提升奶牛品质,增加养殖效益。

积极引导农民进行马铃薯种植、加工。种植马铃薯,每

垧地可产4万斤左右,如卖菜薯纯收入可达6000元,如加工淀粉,纯收入可达7000元以上,如深加工成粉条、粉丝效益可达8500元以上。为了不断延伸产业链条,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今年,该村协调引进优质种薯180多吨,全村马铃薯种植面积达到了7000余亩,加工作坊达到54家,其中中型加工厂1座,每年增收60多万元;注册了“纪万佳”粉条粉丝商标,产品畅销各地;同时,“纪万家”手工粉条加工厂二期扩建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新厂房建筑面积240平方米,办公室120平方米,总投资达25万余元,产品突出了“绿”和“无”,即绿色纯天然和无任何添加剂。目前,该产品已远销黑龙江哈尔滨、海拉尔等地,并成功进入周边市区的部分超市。此外,通过招商引资的形式,引资100万元,在长发组闲置村部建了一个年加工约4000吨(可消化200垧地)规模的马铃薯精淀粉加工厂,现机械设备已全部到位,将在8 月未正式投产使用。

依托协会,助推产业发展。由于有效解决了奶资拖欠问题,采取到信用社直接领取奶资的方式,并为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养牛技术服务,奶牛协会得到健康发展,会员发展到586名,覆盖到周边7个村,最远到霍尔奇镇大兴村,并成功地在奶牛协会中建立了党组织,实现了农村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村建设的有效对接和优势互补。

第二,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了村部建设,投资3.1万元修建了青年书屋、农民信息服务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在农民信息服务室建设工作中,富吉村走在了呼伦贝尔市的前列。目前,投入30台微机和建室外大屏幕电视项目正在建设中,项目建成后,将供村民免费上网查询文化、科技知识和农畜产品市场信息,室外大屏幕电视可在平时或集贸日播放科技知识宣传片,把集贸市场办成科技大集,把科技文化信息辐射全乡乃至周边乡镇。

——加大了生态环境建设力度。结合村屯绿化工作,全村退耕还林150亩,植树达45000株,发动群众荒山荒坡植树26000株,四旁植树2000株,总投资8万余元。

——实施了好清洁能源建设项目。为消除污染、美化环境,防止疫病传播,借助国家新型能源项目,结合新农村建设,通过项目支持和农民自筹,投资75万元建沼气池300个,主要分布在三个奶牛小区;结合沼气池建设和自来水工程,实施了农村改厕、改水、改厨,目前部分沼气池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沼气池建设解决了粪便污染问题,实现了环保,保障了群众的健康。

——建设了九三站人畜饮水工程。九三站地表水缺乏、水质差,为解决人畜饮水困难,通过争取380人畜饮水项目,借助项目支持和农民自筹,完成了九三站居民自来水工程。

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的开展,有效地促进了“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连续十年来,富吉村社会稳定,从未出现过重

大刑事案件和封建迷信活动;社会风气良好,无邪教、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家庭和谐,从未发生过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适龄儿童就学率为100%;村容村貌整洁有序;农民空闲时间读书学法、思谋发展经济成为富吉村的一道靓丽的景观。

法治宣传教育典型案例 第3篇

关键词:法治,精神内核,道德,立法精神

一、目前社会里法治精神缺乏的病态典型问题

典型代表事件的渗透和影响力最能触及事物生长的本质。

(一) 自从三鹿奶粉事件到双汇“瘦肉精”事件,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暴突起来。民以食为先, 食品上都能出问题确实令人发指, 因此必须反思背后隐藏的深层次的原因。不过在表象的整理只有通过全面观察才能由表入里的触及事物真正的病因所在。进而才能引起人们的注意, 为了健康安全来关注我们的生存环境。

(二) 接下来反腐问题在中国社会的喊声越来越响, “阳光越亮, 阴影越重”, “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中国的腐败现象已越来越突出。不管是从1999年经司法部门审理的湛江团伙走私案到厦门远华走私案, 以及成某个人受贿不得不说腐败现象蔓延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从其传统继承上、近代改革和西方影响下, 中国的腐败问题所存在的原因不外乎:

(三) 农民工权益侵害问题成为当今的热点, 针对目前农民工就业权利不平等, 得不到合理劳动报酬, 工作环境恶劣, 缺乏劳动保护, 缺乏社会保障等诸多现象可以看出, 虽然中央及地方出台有不少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 但包工头仍却拖欠工程款。政府执法的松懈, 司法救济欠缺可都谓是表层的解析。往往人们无法治意识, 权钱大于法的思想在充斥着那些违法犯罪分子, 因此追究其根本原因也是欠缺着一种法治精神的嵌套。

二、法治精神内核的理论探究

表象可以告诉我们事物的外部特征, 但若想透过现象抓住本质必须经历一个从实践到理论的过程。法治精神内核是一个抽象的哲学概念, 要想真正理解传统的方法必须先分词释义, 而后再从分开后的局部到整体进行探索。

首先, 法治作为一个语词, 它的起源环境决定了他的实用意义和价值。想要理解和解释某个语词必须懂得它所处的环境和时期。柏拉图在晚年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案。然而继柏拉图之后,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1]。

其次, 精神内核是一种自由而自为的定在体。精神内核是人作为生物承载在内心空间存在状态的最深刻的唯一的附着体。作为一种自由意志并非任性, 通常的观点认为, 自由意志意味着可以任意选择, 可以这样或那样的摇摆, 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实则不然, 在黑格尔看来, 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能同一的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 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2]。

最后, 结合法治精神内核整体上去分析。法治精神内核是作为法治内涵的自由意志并体现在客观精神世界里, 通过人的内心进而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 并借助有形物得以实现其自身, 作为个体的唯一性而显现出来, 进而再通过直接性的扬弃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最终在制定法、实施法、遵行法的过程中, 把自然理性的自由意志作为回归来看待事物所覆盖的本质, 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身当中, 去践行它。

三、法治精神内核的框架建构

由于中国社会的现实复杂性, 在构建法治精神内核体系中, 不容易从整体上去把握。因此在阐述当中, 更多的采用事物的不同方面不同角度, 去看待处于不同地位不同环境的人以怎样的方式来塑造人内心当中的法治精神内核。

(一) 从教育上对法律精神在内心的塑造

首先, 家庭教育对于精神内核的塑造。对处于新时期的幼儿、少年从小在内心和观念意识里就树立起权利意识、礼法精神, 但前提是父母已具备了法治信仰的基础上才能传习于子。但是这仅仅属于一部分家庭, 而这一部分家庭也至关重要, 因为他们将成为社会上的范例, 进而去传播感染身边的人, 引导他们在内心里充满对天赋人权法治的信仰, 以此来充实精神世界里的内核塑造。

其次, 学校教育对于精神内核的塑造。老师作为法治精神内核的引导者, 在教授学生当中培养自身权力意识的概念和理性以及对社会责任感的塑造, 从而最终达到对法治的信仰。从正面来刻画, 即让更多的学校教育应注重教导怎样做人来体现。在思想和行为上去引导和纠正学生的身心。实际上在这里更多的是让学生树立起作为社会公民所应具有的法治意识, 从中培养出对于权利义务概念的理解。更加注重让学生懂得什么该为, 什么不该为, 拥有哪些权力理应承担起哪些义务。

最后, 社会教育对于精神内核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是政府引导大众学习法治和保障法律的运作。只有政府在不断的宣传中, 和通过依照法治解决的种种事件让人慢慢的树立起法治的信仰, 最终并成为人内心精神生活里信仰的一部分而存在。而党内对于法治精神的建立需要自上而下的传达, 党内人对法制观念的建立越发的强化, 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越强, 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在党内建设中, 要不断弘扬法治的范例, 进而不断去学习, 而不再以GDP来考核政绩的大小。最终在党领导政府的过程中践行法治以达到有法必依, 违法必究。

(二) 从儒礼道德中灌输法治精神

中国毕竟是拥有上千年传统儒礼文化的国家, 因此需要在以后传承的道德礼教上吸收法治精神。在古人看来, 法不过是一种辅助, 礼则往往直接转化为一种法律规范“中国人道德上的各种规律和自然法则一样, 都是外部的实证命令, 强制权力与强制义务, 或者彼此之间的礼仪规律……只有让法治思想的人们尊崇道德的基础上熏陶法律至上, 才能营造出对法律信仰的社会氛围。

(三) 从各种宗教信仰中穿插法治精神

在中国所拥有的其他信仰里, 诸如上帝, 佛, 穆斯林等教义里也灌输法治精神。因为法治精神的最终目的所要实现的正是这些宗教中所让人祈福的。在人权受到损害时, 而不仅仅再是寻求心灵上的救赎, 要更多的运用法治的精神理念进而获得法律的帮助, 使自己的身心都能得到保障。实际上如何在这些宗教里去贯穿法治精神还需进一步实践探索和学习。

四、对已建构中的法治精神予以未来的展望

其实也是作为结束语, 只有在良法的环境下, 人们才能慢慢的树立起法治精神的信仰, 使得在未来每个人的身上都能彰显法治的魅力。不管是身处社会的何种角色, 在其立足处都能映射出法治精神的影子。并最终在形成法治信仰的基础上, 行为中有所管束, 内心里有所节制。从而在未来的中国国度里, 身处的气候和土壤将使得更加的民主和正义。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和提高。

希望思想的落叶能敲开人们心田的包裹, 使得法治精神的理念能穿插进去, 塑造和充实人的精神内核。

参考文献

[1][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199.

国内外典型法治模式透析 第4篇

关键词:新加坡;中国;法治模式;分析

中图分类号:DF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20-03

十八大报告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1]34。法治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代法治的核心内容是约束公权力、保障公民私权利。法治建设普遍经历了从政府法治到社会法治的过程,新加坡“以法治促和谐”已成为世界样本。就我国而言,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做主的关系。“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1]25。近年来,湖南省、江苏省海门市在地方法治建设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和制度创新,并应邀在2011年9月全国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政府法治建设”专题研讨班上做经验介绍,已经在全国形成巨大的示范效应。

一、社会和谐的世界样本:新加坡二元化法治模式

与西方强调个人自由的文化不同,东方文化注重秩序。有秩序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自由的秩序才是良好的秩序。在新加坡,政府的社会治理原则是依法严管。“人民都信心十足认为个人的生命和财产有所保障”。①新加坡能够成为社会和谐的世界样本,正是因为政府管得严,管得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秩序保障。

(一)理念:自由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社会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官、治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执掌政权,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执政理念。管子云:“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②一方面,依法执政就是“定此名分”,以实现“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③从而具有权威性;另一方面,依法执政就是“控名以责实”,以达到“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④从而具有法治力。

在新加坡领导人看来,在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中,秩序优先于自由。西方扩大的个人自由已经到了破坏社会秩序为代价的地步。东方社会的目标是以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每个人最大限度地享受自由。如新加坡为了制止毒品违法犯罪,法律赋予任何海关官员和警察发现任何人行为可疑(有理由认为是处于吸毒状态时)时就可以对其进行尿检的权力,而美国这样做就构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警察也将遭到起诉。在新加坡,透过“自由先于秩序”的形式,看到了“秩序先于自由”的现实。因为在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里,只有秩序已经建立,才能依照事先的法律规范确立主体之间的人际关系原则。否则,混乱与无政府状态就会取代秩序了。法律必须给予守法者最大的保护及犯罪分子严厉的惩罚。

“自由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社会”的理念决定了新加坡的二元化法治模式。形式法治仅指严格依法办事,注重法的工具性但不管法的好坏;实质法治不仅强调法的普遍服从,而且强调良法之治。新加坡特别强调形式法治,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发生冲突时,坚持形式法治优先于实质法治的原则,并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之中。

(二)立法明确、精细

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十分明确,是与非、罪与非罪的界限非常清楚,处罚和量刑的种类和幅度一目了然。各类法律规范细密、滴水不漏,大至经济政治体制,小到公共卫生、酒店管理再到人的言谈举止、衣食住行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立法数量之多、范围之广实属世界罕见。执法者的自由裁量范围极小,避免了最基层的腐败行为发生,而基层公务人员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他们的廉洁程度影响社会风气。法律的明确、精细也为法官迅速判案提供了条件,一个法官一天可以审结一般违法交通法规的案件达500余宗。

(三)执法规范、严厉

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有法可依,更重要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人员做到严格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毫不留情,即使非常琐碎的各类罚款规定也不例外,如随地乱扔烟头的行为,执法人员会一直追赶到违法者的单位处以40新元的罚款。如交通运输管理方面,虽然新加坡只拥有50万车辆,且仅仅有200多名巡警,其主要依靠电子设备全面指挥交通,车辆出行如果闯红灯,监测仪自动记录、拍照并迅速送达处罚单据[2]146。如逾期不予缴纳,法院传票立即到达。新加坡管得严的主要特征是处罚严厉,具体表现在罚款、鞭刑等措施。罚得多、罚得重是新加坡罚款之严的集中表现,罚款警告随处可见,公园里“不得乱扔垃圾”、“不准钓鱼”、电影院里“不准吸烟”、地铁站外“不准坐在矮墙上”等警示牌中,都标有违禁罚款的价码,如乱扔垃圾罚100新元,看电影吸烟罚500新元,随地吐痰最高可罚1 000新元。标示这些具体规定既便于公民守法,也利于执法人员执法。其严厉处罚,可以使一个经常违法者被罚得身无分文;新加坡是世界上少有的实施鞭刑的国家,目前大约有30多种罪名施以鞭刑,这种惩罚虽然不会致命,但挨过鞭刑的罪犯因为饱受剧烈疼痛并留下终身伤痕,提醒那些可能犯错的人不可重蹈覆辙,效果甚好。

(四)司法公正、公信

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的精神除了公正,还有严格,只有通过实现普遍主义,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才能够树立起来,法治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才会得到彰显。制度保障是新加坡司法公正的前提,宪法和法律对法官独立判案做出很多具体规定,如法官任职期严格受到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撤换或者废除,法官的薪水、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免除责任等等都是由国会规定,从制度上确保法官只对法律负责,不受行政机关和党派的干预,赢得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五)守法全面、诚信

以新加坡的土地征收为例,“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经济发展优先于人权保障”的价值定位贯穿于《土地征收法》等土地征收法律法规之中。而对“公共利益”的内涵采取比较宽泛的界定,从根本上赋予国家强大的土地征收权力,自1966-2007年这40多年中,新加坡一直适用“低进高出”的原则和方式,即政府低价征收私人土地,再以更高价格将土地使用权转售给私人开发商。《土地征收法》规定以市场价值作为评估标准,同时又设立了市场价值的两个评估时间点:征地公告日和法定日期,与此同时,在这两个评估时间点的市场估价之间遵循“就低不就高”的经济补偿原则。所以,在征地过程中,不动产市场无论如何变化,政府总能够处于合法赢利的地位,被征收者却始终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处境。但是,被很多人看作“恶法”的土地征收补偿规则,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从来没有出现大规模的静坐、堵路、游行、示威乃至以跳楼、自焚等极端的“公民不服从”事件。这还需要归功于新加坡的形式法治[3]60。

1.法律至上的理念深入人心

“法律至上”并非仅仅只是停留在口号上,而是体现于政府自身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从内阁总理、部长到普通公职人员,能够遵循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原则。“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徇私枉法”等人治思维和模式被视为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恶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方面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征地,被征收者能够依法获得合理补偿,有异议者能够依照法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在新加坡人的理念中,讲政治就是尊重法律,法律至上就是政治至上的根本体现,因为主流政治意志已渗透于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条文之中。在新加坡,“恶法亦法”的意识同样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这种价值观念和评判标准并非意味着每个公民在内心良知上认同或接受这些“恶法”,而是特别强调法律一经制定和生效,任何人都必须尊重和服从,切实维护法律之安定性。社会民众对法律的这种态度,体现了新加坡法律所具备的指引性、可预期性和教育性功能,使“定纷止争”的法律功能在现实中得到了彰显。

2.以廉洁赢得政府的公信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制度都离不开人的能动作用。新加坡特色的法治模式能够取得改善民生、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实效,还有一个重要法宝——政府廉洁。如在土地征收领域,“就低不就高”的估值与补偿规则势必会为公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然而,政府通过“低进高出”获得的巨额财政收益并未用于修建政府的楼堂馆所,或者用于“三公”消费(公款吃喝、公车消费及公款旅游),而是用之于民。公权力运行领域并未充斥着权力寻租、贪污浪费以及司法腐败。廉洁的政治和社会氛围为“显失公平”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得以成功运行四十余载,提供了极好的外部环境。也正是这种二元法治治理模式为新加坡廉洁、高效政府建设提供了最终的法治保障。

3.重视社会建设,树立社会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虽然新加坡政府历来反对西方国家的高福利政策,但同时主张,国家应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确保民众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新加坡在建国初便启动了“居者有其屋”的组屋制度。“不正义”的土地征收制度确实剥夺了少数公民的自然权利,但也为组屋制度的全面推行提供了资金支持,使大多数公民至少拥有一套住房的梦想成了现实。以“小恶”换取“大善”,成为新加坡公众对土地征地制度保持宽容乃至默认态度的重要因素。

4.畅通双轨制救济渠道,公众的诉求得到理性的释放

有权利必有救济,为了拓展公民理性表达诉求的渠道,新加坡通过立法构建了双轨救济机制:一是国会议员(含内阁总理、部长等高级官员)在基层社区每周一次定期接访,协助诉求者与政府之间沟通信息(如土地征收和补偿方案)。这种沟通机制成为政府疏导民意、协助民众缓解困境和压力的理性渠道;二是申诉委员会以及与上诉法院的司法救济。独立、透明、公正、公开的司法审判,败诉方虽然不必完全接受,但也只能服从判决。游行示威、静坐堵路乃至自残、自焚等极端抗议手段,既不符合新加坡社会的风俗,也为新加坡法律所严格规制。由于《刑法》及《内部安全法》的威慑力,采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行动来“倒逼”政府就范的事件就更加难以发生。

新加坡的法治治理模式表明:对法律的尊重与谦抑态度,执法与司法工作者不折不扣地遵循法律,民众严格依法办事,正是新加坡的“政治正确”的评判标准。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守法意识和守法氛围,也正源于此。

二、中国地方法治建设的路线图:从依法执政向法治湖南的跨越

法治建设的关键是依法执政,重点是依法行政。湖南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抓依法行政就是抓发展”,“推进依法行政就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理念,以依法执政为龙头,以依法行政为抓手,着力在提升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上下功夫,初步形成了具有湖南特色的“一规划”①、“两规定”②、“六办法”③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以依法执政引领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湖南的重大突破在于落实党委执政法治化,用制度规范地方党委依法执政。不断改革与完善党委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将党委的权力晒在阳光之下,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与参与度,通过推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杜绝长官意志,防止决策的任意性。推行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以制度杜绝长官意志,防止决策的任意性。对法治政府建设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

(二)以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法治政府建设。湖南法治政府建设从限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入手,以限权和服务为导向,做出一些在全国首开先河之举。

1.规范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规范化一直是我国行政立法的“空白”。2008年,湖南省以行政程序的规范为抓手,率先在全国出台了第一部系统规范行政程序的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立了行政决策听证会、专家论证和开门立法制度。一是建立听证会年度计划制度和听证会案例指导制度。每年年初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会计划,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同时精选部分听证会案例,汇编下发进行实例指导。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共举办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听证会1 000余次。2009年,湖南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公选了25名公民代表,参与“2009年为民办实事听证会”[4]180。通过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在原定的38项为民办实事建议项目中,撤销了7项“受益范围小、与民生关联不大”的项目,新增了3项由代表们共同推出的“城市治安电子监控”内容。二是省政府带头示范,重大行政决策和每年向人大的省政府工作报告,都要专门听取专家和省政府参事的意见。省政府还建立了专家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长沙市建立了邀请市民参与市长现场办公会制度,在西湖文化园建设过程中,邀请50名市民代表参加市长现场办公会,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做出了将西湖文化园“还湖于民”的决策。三是省政府实行“开门立法”和“公推公选”立法项目。2010年,省法制办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73个,其中由公众提出的27个,最终采纳2个。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和效果。

2.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

“红头文件”泛滥成灾、文件相互“打架”、“暂行规定、试行规定”终身不变,是公权力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对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三统一”制度和有效期制度。任何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获得一个统一的“身份号码”,否则,任何规范性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

长期以来,“合法不合理、同事不同办、同案不同罚”等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2009年10月,湖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省级政府规章——《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提出并确定了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规定了控制源头、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五项制度,全面、系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以禁止行政执法中“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多头执法”、“以罚代管”等多种违法行为。

4.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法治化

在建设法治政府方面,湖南省主要探索两个重点方向:一是解决好“政府做什么”的问题,二是解决好“政府怎么做”的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政府要“正确地做事”、“做正确的事”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4]392。“正确地做事”,就是要加强行政程序建设,政府必须按程序办事;“做正确的事”,就是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强政府的服务工作。通过规范行政程序和权力运行这个手段,更好地实现服务社会和公众的目的。将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制轨道,政府为公众提供服务成为法定义务,使政府服务成为一种约束,其创新之处在于对地方政府的服务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全天候的社会救助中心、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印服务手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效能中心,并限时办结行政效能投诉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服务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一套完整的行政问责措施,同时,要求把政府服务的实施状况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以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从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入手,各级党委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认真履行相关义务。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制度,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建立备案登记、查处等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从而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向法治湖南演进。

三、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海门市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之举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不完善、社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随之突显,特别是行政复议机构的从属地位以及复议人员的隶属关系,使不少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存在畏难心理:一怕当被告,二怕得罪人,三怕担责任。此外,行政复议管辖“条块结合”“多头共管”的格局,造成行政复议资源和复议任务分布明显不均衡。“有人没案办”、“有案没人办”等问题长期存在。江苏海门立足于“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的指导思想,以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创新推进政府法治建设。

(一)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

针对行政复议“多头共管”的弊端,2009年,海门市在江苏省率先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由市政府相对集中行使公安、农林、交通、地税、农机、国税等7个部门的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市长或副市长为主任。在34名委员中,政府以外的法律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民间裁判员”占委员总数的32.4%,使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构成更具专业性和独立性。

(二)推行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

2002年9月,海门市首次组织了行政复议质证会,标志着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初步确立。为了遏制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参加听证会的现象,2006年12月,海门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参加行政复议质证的通知》,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参加复议机关组织的听证活动,而且在复议听证活动中的发言时长不少于被申请人发言总时长的50%,并用专门软件对参会人员的发言进行计时,不达标的将在年度考核中予以扣分,以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会不出声”的问题。

(三)探索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案制度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海门市自2009年确立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听证会和案审会制度。2011年,又将“复议机关负责人主审行政复议案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的工作要点,对于行政复议申请人众多的群体性案件、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权的案件、涉及执行有关政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市政府出面协调的案件,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主持听证和审理,并趋于常态化。使行政复议具有权威性、超脱性,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在社会结构转型、社会矛盾多样化的新时期,大多矛盾纠纷属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海门市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使大量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得到了有效化解,真正实现了把矛盾争议化解在最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状态、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不仅提升了干部的法律意识,而且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任,产生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新加坡为什么能[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2.

[3]高中.法治二元论视角下新加坡土地征收低补偿规则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12.

民主法治示范村典型材料 第5篇

“民主法制示范村”先进材料

我镇黄草沟村共 4个牧业合作社163户759人,治保调解组织健全。黄草沟村自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活动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讲政治、保稳定、求发展”为工作思路,全力打基础、用心抓落实,积极推进了全村“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实现了“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治安案件连年下降,连续多年无刑事案件发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几年来,村两委主要抓了以下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建章立制

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发展农村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全力维护基层稳定的一项新举措和有效途径。村两委班子充分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宣传发动到位、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村委会成立了以主任为组长的“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活动小组,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的要求,村委会与各个生产组签订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

任书》、《禁毒责任书》,每个生产组又与牧户签订责任书。真正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二、抓住“四民主两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黄草沟村借2006年村委换届这一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牧区干部群众参与监督意识。一是抓好民主选举环节,加强组织建设,通过民主选举优化了村两委班子结构,加强了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建设;二是抓好民主决策环节,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进行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对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必经村委研究,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三是抓好民主管理环节,依法规范村民自治。四是抓好民主监督环节,实行“村务”、“财务”两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规范,每年向村民公布财务及村务达12次以上,做到给牧民群众一个明白,还基层干部一个清白,推动了牧区基层廉政建设,密切了干群关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制不断优化。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广大牧民群众的政治热情,调动了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奠定了基础

黄草沟村以创建“平安村”为契机,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落实“四民主”、“两

公开”(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为重点,开展依法治村、以德治村等村民自治工作。为保障牧民当家作主,有的放矢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普法工作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村内治安热点问题得到及时整治,各类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违法青少年得到帮教。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法律进村入户”法治宣传、召开群众会等宣传活动,提高了牧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和保障了牧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四、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为使村级社会治安得到综合治理,黄草沟村治保调解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村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明确,并能积极开展工作,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力化解各类纠纷。一是出现的各类纠纷得到及时调处,调处成功率95%以上,没有因纠纷调解不善而导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二是能及时发现、整治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全因素,整治不了的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处置在萌芽状态;三是结合辖区实际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做到提前预防、及时处置。

总之,黄草沟村通过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各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治案例 第6篇

2013中国十大影响力法制案例

初选入围十项:

1、***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2、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错误!未定义书签。

3、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4

4、首都机场爆炸案...................................................5

5、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6

6、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6

7、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7

8、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8

9、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9

10、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10 备选两项:

11、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11

12、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12

初选入围十项:

一、***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10日,鉴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决定,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2013年7月25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犯罪一案,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中,法院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让控辩双方充分质证、充分辩论,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开。2013年9月22日10时50分许,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院对***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判决。

【影响性评述】

作为2008年以来中央查处的级别最高的官员,***案的重大性和影响力自不必言。在中央加大反腐败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败新举的背景下,***被公诉更彰显了中央“打老虎”的决心。同时,也彰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决心。除了***身份的特殊性之外,此案备受瞩目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庭审的公开性。在一审庭审期间,济南中院运用微博这一新媒体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近乎全景式的播报。大量来自庭审现场的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让亿万围观者得以直观地了解到案件审理的进程和细节,开放程度远远超出了外界的预期。此次微博直播庭审,首开中国司法史先河,体现了当政者的勇气和自信,也得到了国内外舆论的一致好评。舆论期待此案的依法公开审理能够成为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新起点,以此为契机,不断推进和完善我国的审判公开制度及司法公开制度,并由此增强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权威性。

【各方评价】

中国广播网评论认为:这一审判,再一次昭示全党和全国人民: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制度执行没有例外,没有享受特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和特殊公民,违法必究,贪腐必受惩处。

新华网评论认为:中央一系列反腐新举都体现出对腐败的“零容忍”,此次公布审判***的相关信息,是中央“打老虎”的一个有力举措,是时代所向、群众所盼。

中国青年网评论认为:审判***毫无疑问具有巨大的警示意义和教育意义。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理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想不步***之流的后尘,就必须做到三个“去除”:去除一切骄纵,去除一切侥幸,去除一切虚伪﹔同时要做到三个“敬畏”:敬畏人民赋予的权力,敬畏党纪国法,敬畏人民群众的监督。

香港《大公报》发表社评认为:一起最为敏感、最受关注的案件,却以一种最为公开、最为开放的姿态来进行。对***的公开审判,注定将在中国法治史留下浓重的一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薄案庭审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在《法制日报》撰文表示:该案是一宗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该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国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的步伐。

二、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 【案情简介】

2011年2月,中纪委对中共中央委员、铁道部原部长、党组书记刘志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检查。当月,刘志军被免去其党组书记职务。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免去其铁道部部长职务。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志军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志军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审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期间,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与亲属实际控制的公司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等方面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影响性评述】

新一届领导集体上任之后,刘志军案是司法机关审理的首宗正部级官员贪腐案,被视为中央反腐“打老虎”的标志性案件之一。作为铁道系统举足轻重的人物,刘志军被民间称作“刘跨越”,当铁轨在大地上迅速延伸时,相伴而生的却是他潜心铺设的四通八达的利益输送系统。急功近利的发展,带给铁道部乃至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弊大于利,政企不分则让他拥有了难以想象的寻租空间。刘志军落马后,中国部委里最后一个改革的堡垒——被诟病多年的“铁老大”,在他案发两年后也随之解体。从2011年2月落马到判决,刘志军案历经两年多时间。两年间,刘的罪行似乎“罄竹难书”,从动车奢华采购到违规招标,与丁羽心的权钱交易,甚至坊间的情色故事,不断被八卦。刘志军案也被认为是凸显官商勾结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书苗以中间人身份让自己成为亿万富豪的运作模式,也揭示了一个新的问题:面对不断加大的反腐力度,贪官纷纷通过中间人,建立了利益体外循环系统,即钱虽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这也成为反腐败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各方评价】

《新京报》社论认为:曾经有少数人还认为,刘志军是个“能吏”,中国高铁固然问题不少,但他也为中国高铁做了贡献。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众或许难以对刘志军做出客观的评判。刘志军在多大程度上阻碍了铁路改革,其给政府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难以被准确认知。因此,审判刘志军既是彰显法治理念的机会,也是定讼止争,让传言止息、让真相呈现、让民众全面了解刘志军罪与罚的必经程序。

《南方都市报》评论认为: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设更是重要。等到苍蝇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伤人时再出手,固然能够彰显法治精神,但何不事先就制定制度,让那些贪官不敢贪、不愿贪、也没法贪呢?这不光是维护群众的利益,也能少让一些官员坐穿牢底、人头落地,可谓功德无量。

《法制日报》评论认为:铁道部的拆分,被称为最后一个计划经济堡垒的瓦解。未来铁路总公司如何避免国企的代理人风险、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尤其是赋予广大职工更多的内部监督权,避免国有资产被掏空流失的悲剧再度发生,是一个必须要直面的现实课题。但愿刘志军被审给正在进行中的铁路系统新一轮改革以足够的反面教训。

“民间反腐败研究第一人”王荣利律师认为:刘志军案突出反映了官商勾结问题的严重性。十八大以来,中央反腐败“打老虎”,至今有20余名副省部级以上高官“接受组织调查”,而每个高官“接受组织调查”的背后,基本上都会牵扯数名企业家同时“被调查”。

三、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报称,2月17日晚,某女在海淀区某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人饮酒后,被带至某宾馆内轮奸。2013年2月20日将李某某等刑事拘留。海淀区法院一审庭审中,李某某当庭翻供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律 师也坚持无罪辩护,其余四名被告人的律师则做了有罪辩护,同案被告人魏某更当庭指认李天一打人。2013年9月26日,海淀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据报,在二审庭审中,李某某称案发时自己在房间与妈妈通电话,什么也没有看见、没有参与。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中同案犯王某的律师周翠丽等涉嫌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不当披露案情,被北京市律协处以“公开谴责”处分。

【影响性评述】

“法院秉持中道、立于不败;梦鸽四处奔走、一败涂地;律师喧宾夺主、成功上位”,这几句话可以视为对这场喧嚣了一整年的热点案件的总体评价。虽然案件一审、二审均为不公开审理,但名人涉案,媒体狂轰滥炸式的报道,仍然让本案的种种枝节展露无遗。据统计,该案一审宣判当天,相关新闻报道达3千余篇,相关微博有36万余条;其后的上诉、二审等关键节点,该案均无一例外地登上当日最热门法治新闻榜首。关于本案,一个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特点莫过于其所掀起的舆论战。涉案各方均声称希望法院公正判决、反对舆论审判,但却不断通过微博发声、上访等方式试图左右舆论。作为被告人的家属,梦鸽清楚地认识到了全民断案的危险性,但却一再以自己和律师的言论刺激公众的情绪。二审宣判后,法官在对李某某等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一句“作出这样的判决,跟你是谁的儿子没有关系”,真切地道出了司法公器应有的操守。此外,本案所牵出的未成年人犯罪惩戒与隐私保护、律师职业道德与委托方利益、舆论压力和司法公正等问题,值得社会各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各方评价】

《环球时报》评论《法庭应当忘记李天一是谁的儿子》认为:李天一案让我们看到,影响或试图影响司法判决的因素在中国是如此之多。评判判决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是历史,而不是舆论。

《人民法院报》评论《不公开审理与公众知情权的满足》称:不公开审理并不意味着不能公布案件审理中的任何信息。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下,可以适度公开案件相关信息。法院在处理李某某等人强奸案时,恰恰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尊重公众知情权之间找到了两者的平衡点,厘清了不公开审理和公开相关信息的界限。

《京华时报》评论《李某某案,一场娱乐化的喧嚣》称:对于不公开审判的 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决作出后才能主动且有限发声,而其他各方却早已“不厚道”地把他们“想要的真相”毫无顾忌地传递给了公众,一些群众早就先入为主。如何让案件回归案件本身,各方需要早思为好。

知名律师陈有西评论称:审读网上公布的李某某案判决书,基本事实没有查清,证据认定出现大量硬伤,支持李家和其他被告上诉。

知名律师袁裕来评论称:除了梦鸽,最值得解剖的是律师。李双江、梦鸽的社会地位和财富,梦鸽盲目和强烈的母爱,使得一些律师为了名和利,完全丧失了职业伦理,还将为数不少的法律学者拖下了水。从来没有一个案件如此充分地暴露出一些律师丑陋的一面。

四、首都机场爆炸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20日傍晚,山东籍残障人士冀中星在首都机场T3航站楼到达大厅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因其在引爆前曾提醒周围民众,幸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冀中星曾在广东东莞市打工,以开“摩的”为业,2005年6月,冀中星驾摩的拉客经过东莞市新塘村治安队门口时,与新塘村治安队队员发生冲突,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瘫痪。此后,冀中星多次向东莞市政府上访,均未得到满意答复。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爆炸罪判处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提出上诉后,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二审宣判,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冀中星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9月,冀中星被打伤致残事,东莞警方对其刑事立案侦查。冀中星曾向东莞市政府对其殴打致残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供结论报告,后又向法院起诉东莞市政府信息不公开。2014年初,东莞市中级法院对冀中星诉东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影响性评述】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及“花钱买太平”这样的怪圈,间接地鼓励了部分民众选择以非理性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无疑增加了化解矛盾的成本,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埋下了更大的隐患。东莞方面至今坚称,无证据证明冀中星是被治安队员打伤,且在2010年就已支付其“人道救助金”10万元,冀中星父子还给当地政府送了锦旗。与厦门公交车爆炸案中报复社会的陈水总相比,在这起未带来其他人员伤亡的机场爆炸案中,民众在叹息惊吓的同时,更愿意给予肇事者冀中星以更多的同情,而非指责。“你永远都无法叫醒装睡的人,但你可以把他炸醒”,许多网友这样感叹。某网络调查显示,96%的参与者认为冀中星引爆炸弹是为了“用生命喊冤”。“爆炸有罪,打残人更有罪”成为大众舆论的重要态度,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致残案”的调查结果,不会对爆炸案的量刑产生影响。冀中星所遭受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不能作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冀中星因机场爆炸案一审获刑6年,但该判决只是针对爆炸案本身,冀此前多年的上访诉求,还未有定论。

【各方评价】

《法制日报》文章《冀中星案 用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利》认为:从头审视冀中星,他受伤致残,生活无着令人同情;他坚持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没有错,但是他却最终在错误的地点,用错误的方法,实施了一个错误的行为,他将为此付出应有的代价。

《京华时报》文章《给冀中星们公正也是给我们安全》认为:对于执法者和司法者来说,冀中星案又像一面镜子,照见了社会底层人士的维权之艰。至今冀中星仍未能为其东莞的不幸遭遇找回他所认定的公正。这或是因为相关证据确实不足,或是因为其他更为复杂的背景。只要有一个人绝望,我们所有人就都不安全。

《新华每日电讯》文章《北京已开启意外模式?无需夸大身边的安全风险》表示:公众对身边的安全威胁,总是近乎本能地敏感。底层民众维权渠道逼仄、社会公平失守、贫富差距增大等,如果视而不见,整个社会的暴戾之气势必加重,每一个“生无所恋”的人都会成为社会危险因子。

《环球时报》评论《谴责机场爆炸犯罪应高于同情遭遇》认为:舆论对极端事件的关注也应平衡,要切忌民粹化。同情冀中星的个人不幸和同情他所实施的爆炸案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表示:冀中星的行为无疑触犯了法律,但是,消除社会对弱者的不公平对待,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极端事件的发生。只有对每个个案公平对待、妥善处理,杜绝社会不公的土壤,才能真正让社会和谐、稳定、长久地得到发展。

五、海南校长带幼女开房案 【案情简介】

2013年5 月8 日,海南省万宁市6 名小学女生失踪,据查,这些女孩被万宁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及该市房管局职工冯某松带走开房过夜。5月13 日下午,万宁市针对此事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警方称犯罪嫌疑人并未与6 女生发生性关系。5 月14 日凌晨,万宁市委宣传部在腾讯官微发布消息,称涉事学生4 人处女膜完整,另两学生待鉴定。但受害者家属却称孩子回到家后,下体不停的流血,内裤上还有精斑,并怀疑孩子被下了迷药。于此同时,警方抛出受害女生事发前主动联系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说法。5月15 日,万宁市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了两名嫌疑人。6月20日,该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宣判后,冯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诉。7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评述】

校长与小学女生,这两个社会角色有其本应呈现的社会关系,在如此不堪的事件中以如此扭曲的方式入场,着实令人震惊和诧异。而更令人诧异的,可能是与此同时放出的一些官方消息:据当地警方称,此次开房事件系“女生联系校长”,另一个备受瞩目的关键点则是“无性行为”。事件曝光之初,要求严惩嫌疑人、师者道德沦丧、教育堪忧的呼声不断。在网友一片谴责怒骂声中,万宁警方涉嫌袒护犯罪嫌疑人的回应迅速将此事转化成一场政府的公共危机,舆论的注意力随即从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转向对官方的全面质疑。随着事件的深入,“校长”这个承担着较高社会道德期待的名词也被蒙上阴影。如此素质的校长如何通过的选拔,选人用人标准是否存在漏洞,监管部门行使监管权是否缺少监督等问题也遭到拷问。更重要的,由此案引发的“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争再一次被推向风口浪尖,诸多学界专家及媒体纷纷疾呼废除“嫖宿幼女罪”,也令广大群众再次重新审视该罪的合理性。

【各方评价】

北京律师许昔龙认为:绝不能简单地以未成年少女处女膜完好为由判断本案就不是强奸事件,犯罪嫌疑人的强奸中止、强奸未遂行为均有可能不伤及处女膜。强奸与猥亵区别的关键是在于行为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强奸要求行为人必须有强行通过性交来达到性满足的故意,猥亵是行为人以通过性器官接触以外的猥亵行为来满足自己感官上的享受。

人民网评论《校长带女生开房不能停留在澄清和追问》认为:猥亵性侵未成年案屡禁不绝,给公众带来难以掩盖的情绪伤害,拷问着未成年保护的社会责任。性侵与否并非问题关键,人们对学校教育的质疑和对未成年保护的忧思显得更为重要,如何斩断未成年女生与外界的畸形关系链,绝不能只停留在澄清和追 问之中,多在法律与道德教育上面做努力,才能避免问题的再发生。

《法制日报》评论《海南一校长带小学幼女开房处女破和师德都破了》认为:如此惨无人道、灭绝人性之事,足实丢尽了素质教育的脸,也痛扇了我国教育的耳光。这样的校长又是否通过了“德”的选拔?这样的校长被选拔出来,我们的教育部门是否被蒙蔽了双眼?我们的选人用人标准是否存在漏洞?我们的监管部门又是否在行使监督的权利?校长被免职只不过是治标不治本,要想杜绝同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必须从根源拔除病灶,在用人、选人之初就把好关、擦亮眼,将权力与责任画上等号,这样才能杜绝更多的孩子受到伤害。

六、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再审无罪案 【案情简介】

2003 年5 月19 日,杭州发生了一起“奸杀案”,经警方侦查,认定是安徽省歙县人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庭审时,张辉坚称他的认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名叫袁连芳的牢头狱霸代写。2004 年4 月21 日,杭州市中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同年10 月19 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人入监服刑后,称自己绝无强奸杀人行为并不断申诉。2008年,该案唯一的“证人”袁连芳被发现是一名“狱侦耳目”,专门替警方进行“证据补强”。随后,浙江省政法委对案件展开调查发现死者指甲中的男性DNA,指向另一起杀人案的罪犯勾海峰,而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已被判处死刑。2013年3 月26日,浙江省高院重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也调查组,彻查“女神探”聂海芬等在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院对二人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221.14612万元。

【影响性评述】

纵观近年来曝光的多起冤假错案,不难发现一些共同点:如多数情况下是因为真凶落网或发现了关键证据等偶然因素,或是借助微博等媒介的披露和传播或媒体的持续关注,使办案机关感到某种压力,冤案才最终得以昭雪等。而张氏叔侄的冤案,几乎是上述共性的“集大成者”。舆论虽然对浙江司法部门平反冤案、主动道歉并尽快启动国家赔偿等做法表示肯定,但自此案进入舆论视野以来,“狱侦耳目”袁连芳就成为这起舆情事件的热点人物。另一方面,“女神探”聂海芬也被拉下神坛。先前诸多媒体盛赞其参与侦破张氏叔侄一案中,在未找到任何强奸物证、口供矛盾重重情况下,“毫不气馁”,通过“突审”让“惊魂未定”的嫌 犯交代的事迹亦成为了极大的反讽,诸多网友呼吁有关部门对其问责严惩。浙江叔侄的冤案的背后,司法腐败、刑讯逼供、蔑视人权等问题昭然若揭,司法系统只有切实地追责反思、彻底摒弃有罪推定逻辑,才能走出冤案频发的怪圈。

【各方评价】

学者、律师吴法天认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十年前的强奸杀人案,还张高平、张辉叔侄俩清白。近些年的刑事错案几乎都验证了:1.公安侦查一直是法治水桶的最短木板,缺乏监督;2.诉讼程序纠错机制失灵,导致后续检察、法院一错再错;3.证据规则缺位,潜规则影响办案,积重难返。新刑诉法的实施,能否纠偏,还有待观察。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认为:叔侄俩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觉沉重。这起并不复杂、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正义本可以早就实现,却整整迟到了10 年。他们凭借对神秘证人袁连芳的质疑打开了平反的突破口,同样充满偶然和离奇。

《南方都市报》评论《浙江叔侄冤案:还远非谈宽恕的时候》认为:如果说国家赔偿追究的是机构责任,那么针对个案启动渎职调查,追问的便是执法者的个人责任,二者构成“虽迟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义本身,互相之间无法替代,更不可偏废。

《新京报》评论《7 次“纠冤”机会何以全部错失》认为:一旦警方通过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铁案”,输入司法流水线,就如同“滚石下坡”,一路冲关夺隘,直到作出有罪判决方止。对于判决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和再审程序,但从实践看,这一事后纠错机制同样难以奏效。

七、河北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上诉案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河北省广平县人王书金被警方抓获。随后,王书金供述,自己曾强奸多名妇女并杀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与聂树斌案高度重合,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且案犯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执行死刑)。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认为,原判认定的三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 轻处罚;其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遂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于2007年7月、2013年6月25日、7月10日二审三次开庭审理此案。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诉人王书金强奸、故意杀人一案,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影响性评述】

自2005年王书金主动供述自己系“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真凶以来,该案“一案两凶”的罕见案情一直备受司法界及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收、全国政协委员葛剑雄先后多次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及此案,学者贺卫方、何兵等60多名法学界人士还曾联名写公开信呼吁河北司法机关再审聂树斌案。2006年,该案一审开庭期间,王书金曾多次主动供述上述罪行,被主诉检察官和法官以“不要说与本案无关的事情”为由喝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7年7月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直至2013年6月25日二审第二次开庭审理,近六年内没有结果,远远超出《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至多为3个月的规定时限。除庭审外,其辩护律师从未被法院约见过。二审第二次开庭期间,“嫌犯供认罪行,检方却提供证据,证其清白”,为原本就饱受质疑的“王书金案”再添争议。值得一提的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开庭前开通微博,实时通报庭审进展、聂树斌家属和更多媒体获准旁听等司法公开举措,受到了各方肯定。

【各方评价】

案件审理期间,《东方早报》官方微博发表的一条题为“三句话总结一下上午的庭审”的微博在网上热传:“王书金:人是我杀的;辩护人:是他;检方:不是他”。检察员与律师角色的错位,让舆论莫名惊诧。不过,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控辩双方是在证明王书金是否“立功”,且单凭口供不足以证明王书金就是聂树斌案的真凶,检方此举是严格落实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因此不存在角色错位的问题。然而,舆论也担心这是当地司法机关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选择性使用。

《潇湘晨报》评论《疑罪从无的逻辑再证沉重的“幕后”》称:王书金被检方“否定式”保护,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也在此成为一个意味深长的符号,鲜明展现出河北司法部门对它倾斜性运用的逻辑来。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在《东方早报》发表文章《聂树斌案:以母亲的名义期盼司法正义》称:聂树斌之冤,不只是河北政法之耻,也是中国司法之羞。拖延一时,司法就多承受一时的骂名;拖延一刻,司法权威和公信就会下降一个台阶。对聂树斌案件,最高法院无权保持沉默。期待在王书金案二审之后,最高法院尽快落实聂树斌案再审的启动。《华商报》评论《无论王书金是否是真凶 聂树斌案都应重审》认为:即便王书金不是真凶,聂树斌的重审也必须重新启动。因为,聂树斌一案的审理和举证过程中存在太多矛盾,这是公开的秘密,也是无可回避的硬伤,按照疑案从无的原则,法律本身就欠聂树斌一个公道。

八、湖南曾成杰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曾成杰,曾用名曾维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县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馆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资诈骗被逮捕。2011年5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曾成杰执行死刑,随后邮寄通知书。当日晚,曾成杰之女曾珊通过微博控诉,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人未获通知。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座谈会上指出,曾成杰集资诈骗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当日最高法官方网站及微博公布了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刑事裁定复核书。据裁定书,曾成杰集资34.52亿仅5.5亿用于项目。另外,裁定书还交代了曾成杰非法转移、隐匿或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义投资的多个项目和公司的犯罪事实。

【影响性评述】

7月12日晚,曾珊通过她的实名认证账号“曾成杰之女”发微博称,曾成杰刑前家人未获通知。这条微博瞬时成为舆论的爆发点。随后几日,长沙市中院、《人民法院报》官微、湖南省高院分别发声,解释因何“未通知家属”,并详述曾成杰为何罪当其罚,却因措辞不当招致舆论更广泛的质疑。其中,以长沙市中院官微内容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的微博最受关注。这条微博未能准确传达最高法公布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423 条的精神,其表述是对司法解释的狭隘篡改,不仅没有回答疑问,还让人感受不到一丝司法的人性关怀。曾案中的这一插曲为政法机关的微博运营和管理敲响了一记警钟。舆论对此事的关注不仅局限于曾成杰家属未获死刑通知一点,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不公之处,以及经济犯罪判处死刑是否过重等问题均引发讨论。在舆论不断的关注下,中国司法制度中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程度以及司法公信力再一次经受了严峻的考验。【各方评价】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认为:从程序上,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真向曾成杰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公示告知文书。死刑犯近亲属申请会见权也需要提前告知才能保障。最高法解释423条和426条不能合二为一。

《新华每日电讯》评论认为:验明正身已属于临刑前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个时候告知,已无兑现此权利的可能,这实际上成了一个无法被保障的伪权利。

网易《另一面》栏目评论表示:不告知家属就秘密处决不合法理,面对质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态用“法律无明文规定”、“验明正身时告知”来回应,是在替自己不守规定、违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辩。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认为:法院只是错在应对不当。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执行死刑之前要告知罪犯有与亲属见面的权利,也规定了执行后有通知家属的义务,但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在执行前必须通知家属。可以批评法律规定不够人性,但不能说违法。如认为现行规定不妥,应该通过修法去推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在修改相关法律条文的时候,可以考虑明确增加死刑犯执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属,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死刑前的会见权。

《南方周末》刊文详解湘西集资案何以引发群体性事件:该事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调整一夜之间使湘西民间集资由“合法”变“非法”,地方党政干部等公务员却因获得内部消息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致使民怨沸腾。

九、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案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年仅11岁的女孩乐乐被朋友周军辉骗奸并被胁迫卖淫,三个月里接客一百多次。受害人母亲唐慧几经周折救出女儿。此后,唐慧为女儿的遭遇四处奔走。2008年4月,乐乐被逼卖淫案由永州市检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被告人秦星、周军辉死刑,其余被告分获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唐慧认为该案中有民警存在不同程度的渎职却未受惩处,继续上访。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此决定在2012年8月8日经湖南省劳教委复议依法撤销。唐慧因此提出国家赔偿。两个多月后,永州市劳教委决定对唐慧不予国家赔偿。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4月12日,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法院一审败诉,唐慧上诉。7月2日,此案二审在湖南省高院开庭。7月15日,该案二审宣判,唐慧胜诉,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 元和赔偿金 1641.15 元,但法院驳回了唐慧提出的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申请。

【影响性评述】

唐慧母女的经历,暴露出了公民潜在的生存危机:当个体遭受公权迫害时,仅凭上访、司法等合法的公力救济手段,能否维护自身安全,寻得公平正义?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在众目睽睽之下,依旧未能逃脱“行政权操控司法权”的怪圈。得此结果,并非法院一定未依法判决,只是该案多起谜团长期未解,湖南省政法委信誓旦旦介入调查但长期无果,湖南省劳教委含糊撤销劳教决定等一系列行为多番毁损公信力之下所遭致的必然恶果。而对于湖南高院的二审改判,诚如唐慧的律师所言,的确具有“很大的进步和意义”。这种“进步和意义”,不仅在于唐慧胜诉、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而更在于从内在的公平正义价值诉求上,该判决在此前唐慧被劳教问题上“还了她一个公道”。而湖南高院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意味着此前永州市劳教委对唐慧所做的劳教处罚,不仅属于“违法侵权”,而且“造成严重后果”。

【各方评价】

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对于唐慧来说,这也许只是一个迟来的安慰;但对于中国法治进程而言,却无疑迈出了巨大的一步。唐慧案的终审判决,使人们看到了司法本应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纠错能力,这种对正义底线的坚守正是社会发展的基石与希望所在。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认为:唐慧案的积极意义不仅体现在通过法律还了唐慧一个公道,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公民在面对行政强权时的胜利,这无疑有助于那些手握公权者进行深刻的反思。

《新京报》评论认为:在劳教改革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不对上访者处以劳教”已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暂停劳教审批”讯息的不时传出,或许预示着改变的即将到来。唐慧案的标志性意义就在于,它为劳教改革的推进又树立了一个路标。期待这种事实上“暂停”能早日成为法律层面的“废除”。

《成都商报》评论称:有记者在微博上连篇累牍地质疑唐慧,称其动机不纯,有利益诉求,且有违法行为,是个“刁民”。唐慧当然不是十全十美的英雄,她身上同样存在常人所具有的缺点,但她不该因此承受道德审判。借用鲁迅的一句话“有缺点的战士仍然是战士”,有缺点的受害者仍然是受害者,需要法治正义的补偿。毕竟,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道德不能绑架法律,人品不能涂改正义。当每个有缺点的个人都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较真,社会和法治才会不断进步。

十、腾讯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一个是专注于即时通讯工具,一个是以安全软件闻名,腾讯与奇虎360这两家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企业,在2010年开始进入一场持续的争夺中。2010年2月,腾讯推出“QQ医生”,与360安全卫士形成竞争。2010年10月29日,360推出了一款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腾讯称,“扣扣保镖”在用户登录QQ后,就会跳出“QQ可能侵犯用户隐私”等提示,制造恐慌。进而诱导用户“一键修复”,删除QQ功能插件,过滤QQ广告,并装上360的产品。腾讯于2010年11月3日宣布,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录QQ。这两家重量级的公司之间的战争,被称为“3Q大战”。随后,两家公司转战法院。腾讯在广东高院起诉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索赔1.25亿元。360在广东高院起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垄断,索赔1.5亿元。两起案件360均一审败诉,随后360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2013年11月26日,最高法公开审理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12月4日,最高法开庭审理腾讯诉360不正当竞争一案。目前两案的审判结果尚未公布。

【影响性评述】

腾讯与360两家企业之间的这起纠纷在影响的网民数量、诉讼标的额等多方面都创出行业记录,对中国互联网的发展以及相关立法都带来了诸多全新的课题。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场引发业内外广泛关注的纠纷无疑将有助于推动国内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网民的切身利益由此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对于企业来说,今后必须考虑怎么竞争才合法,怎么做对用户才更合理。同时,此次案件的直接影响还体现在对行业规范的切实推动上。12月3日,中国互联网协会组织互联网相关企业签署了《互联网终端安全服务自律公约》,对安全类软件的行为做出了规范,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明确界定。包括腾讯和360在内的40余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了此协议。可以预见,随着更多此类行业规范和共识得以建立,中国的互联网产业竞争将进入更加良性的轨道。

【各方评价】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石现升认为:最高法院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说明不正当竞争已引起了广泛关注。案件的公开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通过庭审、辩论等,有助于规范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传统法律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对许多网上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范,存在着法律滞后的客观现实。不仅中国如此,全 球也面临相似问题。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非常快,商业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提倡公平竞争和良性的市场秩序,以及如何有效保护用户的权利,是这个时代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司法机关审判时需要重点考虑的落脚点。

知名经济学家张维迎认为:国际上大量的反垄断案件本质上是地方保护主义,通过“反垄断”把外来竞争者挡在门外。国内不应该“神化”反垄断。“互联网是充分竞争、飞速发展的行业,改朝换代非常快,任何企业不管规模多大,只要不前进很快就会灭亡。在这样一个变化万千的行业中,并不存在垄断。”张维迎指出,3Q垄断诉讼是“由一部荒唐的法律引出的一场司法闹剧”。在张维迎看来,《反垄断法》是一部“荒唐的法律”,因为它建立在传统经济学关于“竞争”和“垄断”的错误定义上,而传统经济学把竞争和垄断完全搞混了。

中国移动互联网产业联盟秘书长李易表示:对司法机关来说,应该把这起纠纷案件作为一次契机,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否则,今后企业间类似的纠纷还会发生。

十一、华为公司诉美国IDC滥用市场地位垄断案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6日,华为公司以美国交互数字集团(Inter Digital,简称IDC)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垄断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垄断行为,并索赔人民币20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判其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但同时驳回了华为公司提出的关于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2013年10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维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定IDC公司因实施了垄断行为,赔偿华为公司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不予认可华为公司提出的关于IDC公司对必要专利一揽子许可构成捆绑搭售行为的诉求。

【影响性评述】

当今世界,新技术不断涌现并蓬勃发展,而知识产权法为应对和调整这些新技术所引发的利益纷争,更是不断拓宽其新领域,大有让人目不暇接之势。在全球无线通信领域,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所带来的跨国大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是进一步印证知识产权法对其调整的重要性。该案属于新技术条件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是我国首例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引发的纠纷,被舆论称为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纠纷第一案,引起了世界各国尤其是通信业的高度关 注。为了确保在二审审理好案件,曾担任苹果IPAD权属纠纷案审判长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庭长邱永清出任这次垄断上诉案的审判长。摆在法院面前的难题很多。IDC公司的专利都是合法取得的,专利权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种技术垄断与市场垄断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判定滥用垄断地位?这些均是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前沿、最新颖的问题。因此,该案判决确立的裁判标准,对于我国乃至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均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方评价】

广东省高院认为:华为公司之所以胜诉,关键在于其敢于运用知识产权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尤其是大胆运用反垄断规则打破对方的技术堡垒,值得其他中国企业学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审理本案的两级法院的法官,表现了高水平的理论修养和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本案的判决结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符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展现了中国法院的法律适用水平。对IDC公司在美国提起的华为公司侵权的主张,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近期裁决华为公司不构成专利权侵权的结果,也佐证了中国法院适用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张马林表示:该案存在一定的借鉴意义。首先,根据英美国家的法系,华为在中国和美国的双双胜诉,将会成为类似案件的判决参考依据之一;另一方面,华为的方法高明,不止应诉,还打击软肋,这实际上也要求,受337调查的中国企业,不要坐以待毙,而是要积极行动。此外,企业也要储备国际法律人才,尤其是了解针对性国家法律的人才。

《国际金融时报》评论则强调:华为的案例仍属于“个案”,因为通信行业的情况不能用于其他行业,同时,中美两国的企业纷争还受制于中美两国的政治环境和贸易环境,这并非企业所能控制。不过,不管如何,中国企业在加紧创新,打破美国的技术壁垒上,仍要下功夫,至少要做到“内在强大”。

十二、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7日,湖南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该县南强镇莲塘村村民邓正加夫妇发生冲突,邓正加倒地身亡。随后,临武县官方发布的通稿说法则是,“临武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南强镇莲塘村民邓正加发生争执,邓突然倒地死亡。”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在市检察院工作人员、临武县南强镇莲塘村干部和死者亲属等的见证下,对死者邓正加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提取了相关脏器组织,连夜送往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学组织切片检验。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临武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12月27日下午3时许,湖南永兴县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宣布判处涉“瓜农死亡事件”的临武县城管局工作人员廖卫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骆威平、夏际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个月。

【影响性评述】

2013年,随着延安城管跳踩商户、武汉城管卧底摆摊事件的接连曝光,城管这一群体的一举一动再次被置于舆论的聚光灯下,受到格外关注,湖南瓜农邓正加死亡案无疑将此番议论推向高潮。此案中,临武县政府暴力抢尸、官方否认城管秤砣砸人致死、死者女儿曝尸检内幕微博内容遭删改以及当地政府赔偿执行工作的快速执行持续吸引舆论关注。可以看出,当地政府在死因调查、事后回应及善后处理等方面均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故未能获得死者家属及公众的认可。尤为要注意的是此事反映出的深层问题:在维稳体制的重压下,地方政府已渐渐偏离了法治轨道。“及时转移尸体”作为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手段,近年被地方政府愈加重视,然而,用抢尸来维稳,更可能是饮鸩止渴,其本质上是一种政治性的应激处理手段,而非法治性的理性处理手段。在每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官方应做的是尽量将尸体处理纳入法治的范畴,彰显政法机关秉公执法的信念,呵护公众的法律信仰。

【各方评价】

中国网评论认为:这一案件虽然已经判决,但还有许多善后工作要做,因而必须予以重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震荡和矛盾。首先是当地政府、城管以及法院的那位庭长要说明有无登门做死者家属工作一事,有,说明原因,没有,也还自身一个清白;其次审判法官必须及时公开回应公众的质疑,之所以如此判决的理由和依照的相关法律,以化解大众心中的疑团,免得节外生枝引发舆论狂潮,造成不良影响;再次就是大众亦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对待这一案件,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实施舆论暴力,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当枪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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