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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化与规范化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制化与规范化(精选9篇)

法制化与规范化 第1篇

1完善我国现阶段的消防法规体系

做好法制工作的关键性前提在于做到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各级消防部门一定要以各种《消防法》为主要依据,遵守法律法规中所提出的各种要求。同时要对国家所规定各种法律法规条例展开梳理性工作,对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条例予以申报废除和修整,并且主动参与到法律法规的修改过程中。对于新修订的《消防法》一定要配合着相关消防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实施,并且进一步的完善整个执法体制建设,从而保证消防部门更加合理地行使自己的职权,更好地维护人民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性。

2坚持为人民服务

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是每个执法部门所要必须接受的课程,必须要在培训之中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端正执法部门的执法思想。因为无论是抢险救灾、灭火还是针对火灾的预防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所以,公共消防机构一定要忠实履行国家政府部门所规定的各种政治责任,并且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思想宗旨挂在心间,不断改进自身的执法力度以及执法态度和执法方式,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一要求,并且坚持努力工作,真正做到实现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性利益。

3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素质

执法人员整体质量和水平受到执法人员对各项规范和要求的认识程度。现阶段我国消防部门人员匮乏以及工作压力极为繁重使得我国消防行政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无法让人满意的地方,尤其是在违法操作方面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要针对执法人员的素质采取必要的培训手段,继而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执法能力。

首先需要领导人员带头,以身作则,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法治思想观念,学会遵循各种规范要求来处理各种业务,继而做到严格执法。其次,是要增强消防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方式来帮助消防执法人员更深入的学习法律规范,更加深入的了解法律规范,从基础提高消防人员的整体执法能力和消防水平,将整个消防队伍建立成为高素质高水平高质量的行政执法队伍。最后,要严格展开上岗之前的培训,因为消防人员必须要具备深厚的消防专业知识。必须要经过专门的岗位考核考试,并且通过获得资格证明才能上岗。这是保证我国消防人员综合素质的关键,并且实现各项具体消防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

4建立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

所有权力在实施过程中,都需要专门的执法监督机构给与必要的约束和监督,因为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势必会导致腐败等行为。因此,在现阶段下我国任何权力的实施都需要专门的监督机构给予必要的监督管理。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要健全整个消防法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就是将所有的责任落实到实处的制度,这项制度要贯穿在整体行政执法工作之中,从而使得整个消防工作职责明确化,确保整个消防工作十分规范。其次我们要定期展开工作分析制度,同孤僻的年供气展开工作具体分析,分析隐藏在日常工作过程中任何失误和问题,继而对于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褒赏和批评。第三,要开展消防工作整体工作质量的考核,要通过对整体质量的分析和检查,发现造成这种原因的关键人和责任人,必须给与严格的针对和处理。最后,保证工作的公开,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由社会人民一起监督管理整个工作的和方形和准确性。并且定期向社会人民公布工作的进程,并且确保整个工作严格遵守法律规范,并且消防人员切实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5推进执法工作规范化

依法执法是依法治国,改善民生的要求,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要求的关键手段,是实现文明执法的主要性手段。消防执法工作要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和公共服务的新期待,重点解决消防执法中的突出问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推进阳光执法,抓住消防执法的关键环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和工作流程,在抓好示范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

5.1要建立执法标准体系。从执法证据、执法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文书档案等方面建立消防执法标准体系,对消防执法工作进行细化量化,使其具有强有力的可操作性,保证执法过错最小化,切实提高监督执法质量。

5.2要完善执法制实行执法主责人制度,防止不履行职责建立和完善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实行“会诊式”检查、风险比例抽查、“错时制”检查、全面普查制度,切实将警力部署到火灾风险大的场所建立防消联勤制度,提高警力利用效能实行多警联动制度,保证公安派出所落实消防监督职能,防止火灾隐患的失控漏管,实现执法效益最大化。

5.3要构建信息网络技术平台。通过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执法流程网络化、无线移动执法实时化、业务受理远程化、执法信息数字化,进一步提升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

5.4要强化廉政监氰要落实警务公开网上督察、举报投诉、执法评议、征询单位意见等廉政措施,建立执法人员廉政勤政档案,促进廉洁、公正执法。

5.5要拓宽服务领域实行业务集中受理“一站式”透明服务,对群众申报办理的事项做到“一次告知,二次办理”,要让群众少跑路对重点工程开辟“绿色通道”,与有关部门建立快速审批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做到特事特办,实现执法效率最大化通过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实现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消防执法。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研究中探讨分析了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认为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上引起重视,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通过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方式,进一步促进消防安全水平的提高。

摘要:我国社会高速发展,人民对自身安全的认识水平明显提高,尤其是对消防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现阶段我国传统的消防执法手段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并且提高校方工作人员的执法规范化程度。本文主要从这一背景出发,提出完善我国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建设对策。

关键词:消防法制,执法规范,针对性对策

参考文献

[1]范平安.完善我国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09,28(6):496-471.

[2]夏自.完善我国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对策[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6):148.

法制化与规范化 第2篇

关键词:消防;执法规范化;消防监督;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安全保卫意识越来越高,传统的消防执法模式已经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了,人们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快改进执法工作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近几年,由于消防执法工作的不规范造成诸多安全隐患和事故,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十分有必要,不仅可以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改善执法环境,而且促进经济的发展。

1完善消防法规体系

执法的前提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执法人员要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为依据,认真整理法律法规,对于需要修改和清除的法律文件应该及时进行清理,如果是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规范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应当主动与其联系尽快完成清理工作,关于消防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其不合理的地方,要及时报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进行修改,例如:因为部门的利益而限制公民、组织、集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增添额外的义务,要尽快完善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该根据新修订的消防法进行修改。通过一系列措施,修改、清理、制定有关消防的法律规范,完善消防法律体系,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真正做到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

要端正执法思想。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因此在遇到突发性事件或恐怖袭击时,要以为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人民是否拥护,是否赞成、是否高兴,作为我们执法的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用,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

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这要求执法人员提高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和实际运用能力,繁重的工作使得消防警力力不从心,执法工作中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执法不当、以情代法,以权谋私等,由此可以执法人员的素质是十分重要的,这关系到执法的效率和质量。具体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消防领导要能够以身作则,带头学习法律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开展工作。做到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热情为人民服务。第二,强化对消防人员的培训。通过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形式帮助执法人员学好消防法规,并且能够熟练运用到日常执法工作中,提高消防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使公安部门成为一个有素质、法律水平高的团体。第三,严格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消防执法人员都要经历严格的上岗培训,考核成绩合格之后才能够上岗,树立执法人员作风正、效率高、技能精的正面形象,保证消防工作得到落实。

3建立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必须得到制约,否则腐败必然滋生,新时代如何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是关于国家生死存亡的重要考题,因此必须做好权力的制约工作,这就要求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按照“誰主管,谁负责”的模式将消防责任安排到每一个部门甚至是个人,贯穿整个消防执法系统,让消防执法工作透明化、确定化、清晰化,做好消防执法工作,保护好人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做好执法评议工作,对于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要严格进行追究。对于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当、执法违法等现象,以及行政赔偿、败诉、复议被撤销等案件要进行追查,分析其中的原因,对于执法人员的错误要严加惩罚,绝对不能姑息。第三,深化警务公开工作。举报电话、办事程序、流程、时限要公开,向社会招聘消防执法监督人员,按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征询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的监督。强化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履行消防执法职责。

4推进消防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消防执法工作规范是依法治国、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前提,严格落实消防执法工作,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执法人员要不断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和要求,彻底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牢记执法的宗旨,将政务暴露在阳光下,遵循阳光执法的原则,抓住关键环节,做好相应的执法工作,完善执法程序,全面推进消防执法工作。这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执法标准。消防执法体系要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文书等方面着手,做好执法工作的量化、细化,使其操作性更强,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错误,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第二,完善执法制度。建立消防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工作,防止出现不履行职责的现象。对于火灾火险的排查可以使用多种方式,例如:抽查式、会诊式、错时制、比例制等,做好全面普查工作,将主要警力安排在主要火灾发生区域。为了提高消防警力的利用率,建立消防联勤制度,保证落实消防监督职能,防止出现火灾隐患未觉察的情况,现实执法效益的最大化,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第三,建立信息网络平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執法人员可以利用网络制度,做到执法流程程序化,业务受理远程化,执法信息数字化,进一步提高消防执法规范化水平。第四,强化廉政监督。廉政措施要严格落实,例如:举报电话、网络公开、执法评议等措施,实现廉洁档案制度,促进消防执法廉洁工作,保证公正执法。第五,拓宽服务领域。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业务集中制度,对于群众申请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减少人民的办事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对于重要、紧急的事项可以优先办理,做到特殊情况特殊对待,提高执法效率。做好执法规范建设,使我们的执法工作真正做到公正、文明、廉洁、高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对于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当前的消防执法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和完善之处,需要我们加以改进和完善。新消防法实施之后,很多部门根据消防法做了相应的修改,加强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好监督制约机制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范平安.完善我国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对策[J].消防管理研究.2009,(06):469-471.

[2]魏晓童.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探索[J].新应用.2010,(04):55.

法制化与规范化 第3篇

一、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

1.1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有效解决

消防工作主旨是为人民服务, 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它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是分不开的。因此, 消防工作也受到极大的重视。同时, 民主法治进程加快, 消防工作受到更大的监督。因此我们必须追根溯源, 着力解决基础层面出现的问题。

1.2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能够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在当今经济制度下, 监管如果单纯停留在“管理”的层面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随着《消防法》得到修订和改善, 消防工作也必须随之改变。比如, 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 使执法工作朝这一方向改变。只有这样, 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

二、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执法理念与执法工作息息相关, 执法理念对执法行为有指导性的作用。要是执法理念上出现差池, 那么在消防执法的过程中则很有可能会出现闪失。而抱着对人民负责任的态度, 我们消防工作人员应该首先端正执法理念, 树立正确的理念, 为人民服务, 公正执法。

在消防执法过程中, 我们应该规范理念, 一切从实际出发。此外, 消防法律法规同样不能受到漠视, 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设更加可靠正义的消防团队。

三、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法制与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3.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尽管2008年以来《消防法》得到修订, 但是针对现阶段消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我们知道, 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而法律法规对具体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要是法律内容不健全, 执法工作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另外, 消防工作人员在讯问违法者的过程中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 而某些工作人员对此却并不以为然, 他们仅仅将违法者的话进行记录, 然后据此进行处罚。很显然, 这样做是不对的。消防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进行, 不能妄加论断, 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这也是新时期和谐社会的相关要求。

3.2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有所欠缺

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但是其执法人员却存在法律素质欠缺的问题。他们往往不知道所谓的法律实体是什么, 对消防程序上的问题也知之甚少。这样必将影响他们实行有效的监督, 有碍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个别执法人员甚至抱着极强的“强权”意识, 他们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罚款随意等, 使得人民群众的权利受到侵犯, 同时使他们对消防执法工作产生质疑。其次, 执法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 指导消除火灾隐患方面不够主动, 对群众举报不按时处理, 结果最终影响消防工作的实施, 破坏警民之间的关系。

四、对策

4.1修订和完善消防法律文书

由于《防火检查记录》是消防执法人员对现场所做的确切记录, 并且经过监督人员的签字确认, 确保它真实可信。在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过程中, 我们应该结合《防火检查记录》中的记载, 以及当事人的陈述, 对其进行处罚, 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公正。

4.2提高监督人员的执法水平

消防监督人员应该规范自己的言行, 提高监管水平, 培养法治意识, 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这要求我们对执法者进行相关的培训,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 落实从业资格, 进行岗前培训。同时要注意“文明执法”, 树立责任意识, 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4.3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

执法监督机制包括两个层面, 一个是内部监督, 一个是外部监督。首先我们对于内部监督不能放松, 要促进“问廉制”建设, 确保上下级之间互相监督, 保证消防执法正常进行。其次在外部监督上, 我们要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 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及时发现错误, 纠正错误, 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五、结语

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 对于消防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我们不能忽视。我们必须加强消防执法的规范化建设, 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同时推进我国中小城市消防执法工作有序进行。

摘要:尽社会变得日益开放, 社会舆论影响加深, 消防执法工作更是受到广泛关注。要是执法过程中方式不对, 又或者行为不当, 则可能导致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发生, 从而引起更糟糕的后果, 破坏人民群众对消防工作人员的信赖。我们应该审视自身的不足, 使执法更加高效。

以法制规范警权 第4篇

法律对未决犯所设定的任何强制措施,都应当被控制在程序所需要之最低限度,而不应多出一点点——无论基于何种理由,这多出的一点点,都可能令正义的大厦产生裂缝

近些年来,借助新闻媒体的报道,刑事拘留羁押期限过长、超期羁押、不当拘留、刑讯逼供等问题,一次又一次引起公众的关注。确实到了有效地控制警察权、对刑事拘留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时候了。

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法所规定的一种惩罚措施,刑事拘留性质与此完全不同。按照法律规定与原则,它仅仅是警察机关、有时也包括检察机关在紧急情况下控制犯罪嫌疑人人身以确认其身份、制止其继续犯罪、防止其逃跑或毁灭证据的,临时性措施。同时,各国法律也区别了审前拘留与审中羁押。拘留发生于警察部门,羁押则由法院下令实施,中国检查机关实施的“逮捕”似乎介于两者之间。

考察各国法律,按照无罪推定原则,为保障嫌疑人的各项自由和权利,对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期限都规定得很短。比如,日本法律规定,嫌疑人拘留于警察和检察机关的时间,最多不超过三日。若需继续关押,须经法院批准。

1954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逮捕拘留条例》大体合乎这一原则。其第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事实和理由通知本级人民检察院。到1g7g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逮捕拘留条例》这一期限延长到三日,且可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间可以再延长四日。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则增加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蝾凝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期限越来越长了。

也正因为此,刑事拘留不再是紧急情况下的一种强制措施,而成为公安机关获取口供、侦破案件的常规性措施。如果再加上检察机关的逮捕时间,嫌疑人在法院还没有定罪之前,很可能成年累月处于丧失人身自由的状态。而且,在逮捕之后,法律通常也很少给予当事人取保候审的待遇。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审前的刑事拘留与逮捕拘束刑事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自由,为的是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因而它是一种司法保全程序。然而,这种行为系干预人身自由最强烈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当仅以其为保全程序的最后手段,应当非常慎重地使用。

应当承认,长期、超期拘留嫌疑人确实有利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更方便地获取犯罪证据,但依据由此获得的证据将嫌疑人定罪,却未必能够恢复正义。因为,正义不可能以不正义的方式实现。-事实也证明,这一制度安排一定程度上同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牢头狱霸”等问题存在关联,从而损害拘留、羁押机关的声誉,执法机关声誉受损,必然给社会秩序的维系埋下严重隐患。

因此,现有的拘留制度必须从根本上予以变革。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对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根据现代法治理论,只有法官有权决定一个人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因此,警察机关要拘留一个人,需要获得法官批准。当然,法律通常允许警察机关自行决定将嫌疑人关押最短时间,如24小时,随后就必须将嫌疑人押解到法庭,由法官来决定是继续羁押,还是立刻释放。

在中国,目前由法院审查公安机关的拘留延长措施,也许不太现实,那至少应当由检察机关来进行审查。也即,在当场逮捕三天后,公安机关如认为需延长拘留时间,应在此之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当然,公安机关可以实施的正常拘留期限,似乎也应当缩短,通过修订法律,从过长的三天重归比较合适的二十四小时。

规范拆迁法制先行 第5篇

较之同时废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下称“旧条例”) , 新条例有诸多进步之处, 尤其是对拆迁活动中一些模糊性问题给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这就为今后的拆迁行为设定了一个法律标尺, 有助于规范拆迁过程中的各种行为。

可以说, 我国的城镇建设一直在纠结与矛盾中进行, 要保证发展, 又要关注民生。而拆迁则因涉及民众切身利益而成为矛盾的焦点, 于是上访等事件频发。特别是在新旧条例的衔接阶段, 更是出现了很多恶性事件, 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 主要是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在执行中缺乏法律依据。

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 秉持了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的基本立法理念。正是基于这一理念, 新条例在规范拆迁行为上体现了如下进步。

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看似简单的一个拆迁主体问题, 却是造成很多拆迁纠纷的根源。在以往的拆迁中, 建设单位也可以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 因利益驱使容易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政府作为主体来实施, 是顺理成章的。

二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回顾近几年的拆迁突发事件, 几乎都与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有关。既然政府作为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 自然不能进行强制拆迁。新条例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新条例规定的“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体现了其进步性。在房屋征收中, 被征收人不再是被动的、不能选择的, 而是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 新条例在公共利益的界定、补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也有进步。当然, 新条例也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 只规定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与补偿, 而没有规定对承租人如何补偿;没有对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做出规定, 等等。这些问题在今后的配套法规中都应给以解决。

法制化与规范化 第6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桂政发[2013]25号) 要求, 为规范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 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 (草案) (以下简称《条例》) 被列入201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条例》 (草案) 将于2013年10月底前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为贯彻落实好这一计划, 进一步完善充实该《条例》, 自治区法制办法规一处项目负责人龙小英带领调研组于4月22日至4月23日深入玉林市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召开了由玉林市散办主管部门、玉林市散办、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制品企业等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 同时以深入走访生产企业、建设工程等形式进行调研。调研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为下一步《条例》 (草案) 的制定完善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赴宁夏调研立法工作

7月3日, 由自治区法制办和区散办相关成员组成的广西散装水泥立法调研组一行7人在自治区法制办陆瑞华巡视员的带领下赴宁夏回族自治区调研学习。

宁夏相关兄弟单位对广西调研组此次学习考察活动高度重视。宁夏法制办和宁夏散办对调研组全程给予了热情接待, 并积极组织召开了专题座谈会, 两办的主要领导出席了会议。广西调研组成员与宁夏法制办的相关部门以及宁夏散办进行了对口交流, 并认真学习了宁夏在散装水泥立法等方面的成功经验。

电子档案法制化建设与发展研究 第7篇

1. 电子档案法制政策制定落后。

虽然我国一直很重视对电子档案法律效益问题的探究,但是到目前为止仍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探究流程来真正发挥出电子档案的依据作用。当前,就电子档案的法律法规而言,我国所公布的数量依然非常的少,在法律上完善电子档案的效益较为缓慢。近期阶段,我国将在新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中修订电子证据,进一步认可了电子档案在法律上的地位。然而并未将电子档案在法律上的效益问题容纳到目前的法律认证系统中,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在立法程序上未能正式地进行,致使电子档案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未受到应有的维护。在法律范围内,我国也并没有明确表态对电子档案法律效益地位的认可。电子档案的密保、认证、签订、运用的法律系统也未能完全确立。在法律效益上,电子档案所具有的效益仍未能与传统纸张档案的效益相比,也就是说,传统纸张档案仍是目前证明领域运用最广的,而电子档案只能作为部分方面受法律支持的工具。

2. 电子档案管理体系制度仍未完善。

作为新时代的证明工具,电子档案要想将其法律效益进行发挥,那就必须对其生成、存档和运用的流程上进行严格把关,由此才能确保其在法律上具有可信度。规范的法律流程,一方面能够保证文件的真实与可靠,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加安全的存储电子档案。因此,必须严格加谨慎地构建电子档案法律效益的制度流程,在我国,电子档案的管理体制和认证体系仍未建立,大多地方都处于探索时期,也没有统一电子档案的形成体制与管理体制,对于电子档案的有效形成体制与规范,国家仍处于单独摸索时期,同时,由于在理论上较为复杂,而操作上也显得比较弱,致使在电子档案中所创建的存储管理等指导类文件并不能用来普遍指导现实工作。

3. 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未被接受。

公众因受我国传统模式中法律有效方式的影响,依然将纸张式的档案当做我国目前法律认证体系中的关键方式,依旧强度以此作为主要凭证,而忽视了电子档案所体现的法律效益。在寻常的司法流程中,虽然已将电子档案作为证据的理念引入到了其中,但在真实工作中,依旧以纸张式的档案作为主要的凭证,而忽视了电子档案的现实法律效益。作为新起的电子凭证,在我国发展年月较短,因此,要将其推广到各地进行运用仍需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也许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在处理公众事务时,寻常民众对收集电子档案的凭证仍未重视,也未重视发挥电子档案所具有的法律效益。因此,要想在国内更好地发挥电子档案的法律效益,那就势必需要将人们传统认知上的模式进行打破,使他们熟知和接受电子档案的法律效益,由此来有效提高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

二、电子档案法制化工作经验

1. 电子档案真实数据的法律保障作用。

电子档案主要依据数据信息的可信性和确切性来发挥其法律效应。在对电子档案进行数字式加工时,运用严格的工作章程和有效的安全流程来充分保障所形成的电子档案具备可信性和确切性。同时,对于相关软件中的身份认证、系统记录、防篡改设置等都可以对电子档案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保障。在各地,社保局也与档案馆签订了责任确认书,由此来确保所形成的电子档案真实有效,从而在根本上确立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

2. 电子档案共享的法律效力拓展作用。

由于电子档案存储便利、携带方便和易于传输,所以在发挥其法律效应时,有着更为广阔的空间。而在对其进行信息推广时,可以利用当今强大的网络来完成,当然,这要在确认网络环境是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异地共享相关电子档案的法律验证工作,为我们将来构建电子档案法律体系工作创建了一个非常好的突破点。共享电子档案的数据,使得越来越多具有法律文件的电子信息以一种快捷、安全、便利的方式对外进行扩展,由此而大大地提高了电子档案的传播速度,提升了电子档案的法律声誉。

3. 电子档案有效认证平台的提供。

档案馆是政府机关与公众进行交流、联系的途径,其作为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桥梁,同时,也通过它来告诉公众一些法律信息。通过档案馆能将公众需要的各种信息以电子档案的方式进行运用。在合乎法律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授权,可以提供一个高效而便利的信息服务平台给大众。同时,也要将第三方接口的作用进行有效发挥,力求其能更好地为大众服务。通过创建第三方电子档案的信息公开平台,能更加便利地整合和运用关于民生的相关电子档案。同时,利用社会的法律权限来赋予第三方机构应有的法律权利,由此来保障所公开的电子档案具有法律效应,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4. 加强电子档案的法律认证合作。

在现实工作中,我们要想充分发挥出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那就需要我们将社会法律体系与电子档案的法律体系进行有效的融合。对此,相关执法部门需要加强与档案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一起开展认证同享与法律协作的项目,在工作的进行中,应当重点加强档案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运用正式的法律权利来对程序进行认证,从而寻求通过电子档案来实现法律效益的新方式,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档案在未来能普遍被大众所接受。

三、电子档案法制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 加强电子档案多渠道法律认证建设。

在发挥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上,依据于多种方式的法律认证系统。与传统的档案文件相比,电子档案继承其部分法律效应外,还在其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由于电子档案本是虚拟存在的,因此在其发挥作用时通常会受到一定的约束。对此,我们需要对其法律效应建设进行深层次的提高,由此来保证电子档案的法律作用能够有效实现。首先,政府设立相关法律来维护和推广电子档案是认可其法律地位的最好方式。通过立法和颁布法律法规能够较为有效地维护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从而使公众认可其法律地位。其次,创建完善的体制也是保障电子档案发挥法律作用的有效途径。若电子档案在安全、可靠的环境下形成,那么其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就等同于传统的纸张式档案。另外,在实现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时,电子档案的制度体制也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保证。最后,授予行政权力也是实现电子档案法律效应的又一有效方式,在事先进行法律上的正式确立,提前认可了电子档案在将来运用中的可行性,从根本上解除了由于电子档案自身缺陷而导致的一些问题。通过正式法律上的约定来为将来的运用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快建设电子档案法律体系。

为发挥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就势必需要加大对电子档案的体制构建力度,通过有效构建电子档案的管理体系、运用体系、法律体系等相关方面的工作,来有效保障电子档案在将来运用中更好地发挥其法律效应。要加强建设政府电子档案法规体系,依照政府单位来实现完善的互对应机制。寻求能更好发挥电子档案法律效应的共用方式,一方面运用电子政务平台来有效推广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由此而扩大电子档案的知名度和应用度;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建设政府的电子档案体系来健全电子档案的共用法定流程,由此而促进电子档案依法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电子档案效应的立法力度,不断探究电子档案的法律应用范围,积极整理其在过去发展中所具有的法律法规,进而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创新,加快出台电子档案的法规和相关标准;最后,运用政府的行政职权来加大推广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使社会大众普遍认识和认可其作用,进而推动其法律作用的迅速发展。

3. 提高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

伴随社会不断对信息技术的运用,新起的电子档案逐渐取代了传统模式上的纸张式档案。根据电子档案的发展趋势,在未来发展中,电子档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必然会受到政府和社会大众的热切关注。要充分发挥电子档案所具有的特点,将其更好地应用于现实中,并更好地将电子档案的法定历史期限进行完成,这既是新时代电子档案工作中一项挑战,又是一次革命。广大社会民众也将会接受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应,政府也将会对其加以重视,使其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根据目前电子档案的发展态势,将来必将面临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尽早确立目标,认准方向,将怎样构建电子档案的法律认证体制作为工作的关键部分,确切发挥出电子档案应有的法律效应。同时,要积极吸取国外优秀经验,并根据自己所需,将其进行有效的运用,从而使电子档案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摘要:本文在分析了电子档案法制化建设的意义基础之上, 探讨了我国目前电子档案法制化建设的问题, 并根据实际电子档案建设情况, 提出了若干电子档案法制化建设对策建议, 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电子档案,法制化建设,对策研究

参考文献

[1]于海燕.关于档案安全保障体系特色化建设的几个问题[J].档案学研究, 2011 (1) .

[2]马英杰, 黄存勋.基于媒介产业价值链的馆媒合作研究[J].档案学研究, 2012 (1) .

[3]张东华, 姚红叶.文化生态视野下档案文化建设研究[J].档案学研究, 2012 (1) .

[4]王萍, 张卫东, 李俊蓉, 王磊.历史档案网络存取原则及其实现方法[J].档案学研究, 2012 (1) .

校园暴力与家庭教育法制化研究 第8篇

关键词:校园暴力,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法制化

校园暴力是指以校园为背景, 发生在校园内外, 施加于学校成员 (既包括学生又包括老师) 的导致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校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全球性公共卫生问题。不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城市还是农村, 校园暴力在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上都呈上升趋势。在我国, 10~19岁青少年人数近2亿人 (2009年统计数据) , 校园暴力行为的频发已经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构成亟须应对的社会问题。

一、校园暴力的家庭教育影响因素分析

家庭教育对校园暴力行为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教育中暴力观念的传输。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 社会矛盾凸显、多元利益冲突集中爆发, 严重冲击着社会公众的是非观、价值观。部分青少年父母在遭遇矛盾冲突和利益纷争之时, 限于自身认知、评判、解决问题的能力, 往往头脑简单、意气用事、暴力维权, 而不能理性思维、审慎判断、依法维权;并在日常生活中将以暴制暴、暴力维权的观念传输给子女, 对校园暴力行为的防治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家庭暴力氛围的潜移默化。家庭暴力氛围对青少年实施校园暴力行为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研究显示, 遭受过父母打骂的学生施暴行为的发生率明显高于无暴力经历的学生。许多施暴者都是从受害经历中学会对他人施暴的, 由于心理不成熟、缺乏社会经验, 容易在受到暴力侵害时简单地通过暴力反击、“以暴治暴”的方式来保护自己。

二、防治校园暴力的家庭教育法制化路径

(一) 理论思辨:家庭教育的公益性和公权介入的有限性

1.家庭教育的私益性与公益性。

家庭教育是否专属于私人领域和空间?对此, 我们需要从家庭教育发展史的角度来考量。古代社会, 基于维持生存、繁衍子孙的需要, 家庭教育主要传授生产劳动知识和原始科学技术, 家庭教育即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建立和发展, 家庭教育的内容逐渐丰富, 涵盖了为人、为官、为事诸方面。随着现代国家的建立, 传统家庭教育观念逐步改变, 家庭教育逐渐被认为兼具私益和公益双重属性。在现代社会条件下, 社会化特征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 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 家庭、家庭教育亦然。因此, 推进家庭教育立法, 以法律形式规范家庭教育, 从而提升家庭教育水平、防治校园暴力逐步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2.公权力介入的有限性。

既然家庭教育兼具公益和私益的性质, 家庭教育立法作为公权以公益为名干预私权的法律形式有其合理性。同时, 家庭教育立法并非事无巨细包罗万象, 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也要有一个“度”的限制, 不能以立法形式剥夺家庭成员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理论研究有一种错误认识, 即家庭教育立法是以法律形式规范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责任、义务等的法律制度, 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对家庭教育立法的误解。实际上, 家庭教育立法应理解为国家据以推展家庭教育的法律, 即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家庭教育的机构、家庭教育专业人员的培养和选聘、家庭教育的经费保障以及家庭教育的运行体制机制等, 是对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家庭教育工作、切实履行职责提出的要求;而对于家庭本身来讲, 立法主要表现为家庭教育指导, 以倡导性规范为原则。

(二) 经验借鉴:台湾地区家庭教育立法概要

2003年初, 台湾地区颁布《家庭教育法》。该法包含二十条, 其内容主要涉及立法背景和目的、家庭教育事项的实施范围、家庭教育中央与地方主管机关及职责、家庭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任务、家庭教育的推展机构和推展方式、推展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家庭教育服务对象、家庭教育课程、教材的研发以及家庭教育的经费保障等。2004年, 台湾《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该细则共九条, 对家庭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家庭教育推展的原则、学校家庭教育课程的设置及开展、各级主管机关家庭教育的推展、对实施家庭教育机构的奖助与评鉴等逐一进行了阐述。

(三) 探索实践:推进家庭教育法制化, 有效防治校园暴力

1.家庭教育立法的原则和理念

理论和实务界有一种观点, 认为校园暴力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乏力, 因此, 要以立法形式规范家庭教育, 以国家强制力推进家庭教育;对于不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的家长或父母, 要依法强制其履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 才能切实提升家庭教育水平, 有效防治校园暴力。另外一种观点认为, 并不是所有社会问题都可以通过立法来解决, 一遇到问题就想到立法其实是立法依赖者的体现, 实际上是浪费立法资源, 增大社会成本。上述截然不同的观点缘于对家庭教育立法的错误理解和认识。本文认为, 以立法形式规范家庭教育是家庭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家庭教育立法势在必行;同时, 法律并不是万能的, 家庭教育立法亦然, 社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多方合力。

2.家庭教育理论指导及实务推展

一是要加强法制教育, 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校园暴力行为的逐年上升态势与当前青少年法制教育乏力、青少年法律素质低下不无关系。勒索财物、人身伤害、性侵犯等案件都属于广义上的违法行为, 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的承担;即使行为人因达不到法定年龄、缺乏责任能力而不承担法律责任, 其行为本身也已经构成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 在家长法律素质提升的前提下, 有效推进青少年家庭法制教育, 非常必要。

二是要加强生命权教育, 使青少年热爱生活, 珍惜生命。对生命的尊崇和敬畏是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必修课。当前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 加之各种影视作品对暴力血腥场面的渲染, 青少年对生命表现出不应有的漠视。校园伤害案件频发, 校园虐待动物事件频现网络的事实不断考验我们的承受力。生命权教育已成当务之急。

三是要加强青少年品德教育, 使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 人生观和价值观。在片面追求考试成绩的应试教育背景下, 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成为家庭教育的软肋。因此, 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应重点引导青少年父母加强自身修养, 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 对青少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 使其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是要加强青少年社会交往与矛盾纠纷处理能力的培养。现代社会, 交际能力与矛盾纠纷处理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人具有社会性, 总是处于与他人不断交往的过程中。现在很多青少年都是独生子女, 以自我为中心, 唯我独尊, 导致在学校与同学交往过程中出现表达障碍和情感障碍;在发生矛盾纠纷时, 不能理性分析, 妥善解决;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合法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动辄发生口角甚至暴力伤害事件。因此, 家庭教育指导和培训以及家庭教育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尤其注重青少年社交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参考文献

[1]王培席等.大学校园暴力发生情况及危险因素分析[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 2005, 26 (12) :943-946.

[2]Tennessee Bureau of Investigation.Crime jumps on tennessee college campuses.Black Issues Higher Edueation, 2004, (8) :13-15.

[3]庞淑兰等.唐山市某职业高中校园暴力的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J].中华疾病控制杂志2010, 14 (10) :959-961.

法制化与规范化 第9篇

关键词:行政后勤,法制化,监狱行政后勤

古语云:兵马未动, 粮草先行。行政后勤工作名为“后”, 实为“先”, 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基础。国务院行政行政事务管理局和中国行政事务工作协会多次强调, 行政后勤要真正实现由“后”到“先”的改革, 必须加快推进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和保障法制化。行政后勤工作是一个行政单位合理有效运行的“指南针”, 保障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是更好的推进行政后勤工作的“助推剂”。

一、推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1、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与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密不可分。行政单位是我国国家职能运行的机器, 建立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 主要是建立一种管理法治化、有法可依、照章办事的工作氛围。无论是作为协调社会发展, 还是为民警职工工作、生活方面的服务, 都为行政后勤工作在新形势下的积极有效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制法规依据保障。依法治国, 构建和谐社会, 最重要表现为一种秩序, 行政事务工作也需要科学合理的秩序。行政后勤法制化, 就是将法律化、制度化融入到社会服务、行政事务服务中去, 做到有法可依, 使各个工作环节有条不紊、照章办事, 减少工作中的漏洞。稳定的秩序、有法可依是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要求, 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建立, 将使行政后勤更好地融入到社会, 更好地为广大民警职工, 做好“保姆”这个角色。

2、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新形势下解决后勤工作新问题的需要

长期以来, 受“大而全, 小而全”的封闭式后勤管理体制的影响, 行政后勤工作或多或少存在着管理分散、缺乏统一的制度和标准等问题, 特别是现在的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旧体制, 很多地方存在一定的漏洞和偏差和管理上的“盲点”, 很多行政后勤工作人员凭老经验、凭习惯思维去办事。这就直接导致很多行政事务没有按章办事, 没有直接有效的下达到各个下属单位。因此, 推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要根据当前社会新形势的要求, 量化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设施、设备的保障服务标准, 积极探索行政后勤管理和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严格按照制度管理。

3、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是监狱自身发展的需要

监狱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法治机关, 其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推进是非常有必要的。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有利于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更好的领会上级文件的要求和领导的意图;有利于积极有效及时的传达领导的要求;有利于培养专业的行政后勤人员;有利于整个监狱更好的运行, 对于其他机构的良好运行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也有利于增强监狱民警职工的凝聚力, 强化责任意识, 从而推进整个监狱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当前监狱行政后勤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模式老化

随着监狱改革的不断深化, 监企的分开, 行政后勤工作在很多的程度上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变。以往的那种模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监狱企业的运行的要求了。行政后勤工作社会化服务化过程中各种层次的矛盾也逐步显露出来。当前的行政后勤工作还是一直延续以往的经验和管理模式, 在很多方面都出现了滞后甚至不适合现象。

2、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缺乏政策上的支持

当前监狱的行政后勤工作, 很大程度上都是根据每个行政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特点、专业特点、性格特点来分管事情的。在政策法规方面很少有明确的规定, 而且在处理文件, 传达命令等方面也没有明确的规章制度, 很多上级文件的传达, 领导指令的传达基本都是通过会议或口头的形式传达, 一线的基础民警职工很难完全明白领会上级的要求和领导的指示。

3、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

在很多人的眼里, 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最为轻松的工作, 有的被认为是“打杂”。而且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要性比不上其余的工作。很多人在思想上、意识上对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要性产生了“误区”。

4、监狱行政后勤队伍建设落后

在行政后勤队伍建设中, 长期以来忽视专业化、技能化人员的配置, 尤其是历次领导的更迭中, 行政后勤部门总是承担着分流行政人员的重任, 影响了行政后勤的自主人才选择。目前我国监狱改革是一个初始阶段, 实践经验和新的探索都远远不够, 很难进行专门的监狱行政后勤法制理论研究, 而且从事这方面研究的高层次人才也比较少。

5、行政后勤缺乏自主创新

多年来, 监狱行政后勤改革就是一句空话。监狱没有真正把后勤工作作为行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新的思想, 新的政策, 新的方向只是在会议上提出, 并没有真正的付诸于实际。

三、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性

1、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有利于监狱自身工作法制化的实施

监狱后勤工作是整个监狱良好运作的坚强后盾。后勤工作真正的按章办事, 依法办事, 将极大的促进整个监狱的法制化进程, 有利于更好更快的推进国家颁布的各部法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在监狱的有效实施。

2、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有利于人才的培养

监狱行政后勤工作具有统筹的作用, 特别是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狱, 其执法的有效性和及时性是最主要的。行政后勤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组织培训, 将新的文件, 新的法律法规供基层学习, 将极大促进监狱专业人才的培养。

3、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可推动行政后勤工作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

严格的管理必须依靠严格的制度来实现。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包括树立行政机关保障制度, 加强后勤责任人责任制度, 完善工作制度等, 使工作有序高效、运转顺畅。同时, 要严格执行制度, 把制度落实到位, 真正做到用制度管人, 按规定办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制度, 做到事事有章可循, 人人遵章办事的环境, 为实行依法保障营造良好的氛围。

4、推进监狱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有利于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

行政后勤工作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较多, 特别是在经费管理、基建投资、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中, 如果管理不善、要求不严, 就容易出现漏洞, 产生腐败。因此, 要加强行政后勤的法制化进程, 只有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腐败才会消失。同时, 法制的建设也能从思想上对工作人员进行了约束, 从根本上杜绝腐败事件的发生, 树立我们监狱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四、如何推进当前监狱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提高行政后勤部门自身管理、保障、服务的能力, 建立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是逐步推进后勤保障法制化建设, 实现后勤保障职责明确、标准统一和资源统筹, 达到依法管理、依法保障、依法服务目标的有力途径。那么, 作为当前监狱的行政管理部门, 应该如何的来提高并推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进程。

1、建章立制, 依法管理

建章立制, 依法管理, 促进行政后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和完善行政后勤组织法律法规。作为监狱等国家机关, 要通过确立后勤部门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使其依照法律的授权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切实做到“有法才有位”。推动行政后勤工作法规的梳理和完善, 应对现有的行政后勤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整理和汇编, 改变规定混乱、条款不严、相互抵触的状况, 确保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使后勤保障行为“有理有据”。推动监督行政后勤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的制定, 使行政后勤工作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中, 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实施。

2、加强培训,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行政后勤管理队伍

监狱要大胆启用新人, 特别是拥有专业知识的行政管理人才, 比如文秘、行政管理专业毕业的高材生。对于行政后勤人员要加强先期的培训, 了解行政后勤工作的重要意义, 明白行政后勤工作对于整个行政机关运行的关键性。定时定期组织一系列培训, 对于一些新的法律、新的规章制度及时的传达, 及时的学习。加强行政后勤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 确保领导的指示和上级的指令能够完整不误的传达到各个基层一线。

3、勇于创新, 推动行政后勤发展

要做好行政后勤工作, 就要切实的唱响“服务”这个主旋律。“服务”是作为行政后勤工作的第一要求, 行政后勤工作, 说到底, 是为本单位, 为社会, 为广大民警职工服务的一个组织部门。这就要求行政工作人员要勇于探索、勇于改革, 把握时代脉搏, 紧跟时代步伐,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只有拥有了法律的保证, 才可以大胆革新, 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也才便于向前推进。

4、加强法制宣传力度, 提高行政后勤人员的法律意识

要使推进行政后勤工作的法制化深入人心, 宣传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强化法律的宣传, 才能从思想意识上提升行政后勤人员的法律观念。使他们了解法制化的重要意义, 了解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按章办事的优势。同时, 提高行政后勤人员的法律意识也有利于提高广大民警职工的法律意识, 促进整个监狱的法律观念的提升, 形成一种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氛围, 促进广大民警令行禁止、执法必严的工作态度。

参考文献

[1]全国行政事务工作协会编.行政后勤改革与发展10年[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9.

[2]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事管理局, 四川省行政事务管理局协会编.后勤改革与发展调研成果选编 (1992—2004) [M].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文印中心,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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