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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暴力教案课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反暴力教案课范文(精选8篇)

反暴力教案课 第1篇

五年级“反暴力 讲法制 讲秩序”

——民族团结 拉手成长主题班会教案

教学目标:

1、使班内的全体学生认清暴力事件的真相,深刻揭露“三股势力”的险恶用心和罪恶本质。

2、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提高学生抵御渗透的能力。

教学过程:

一、导入

师讲解:严重暴力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对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暴力惨案,残杀对象都是手无寸铁的各族无辜百姓,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暴力恐怖特征极其明显,是典型的暴力恐怖案件。

二、认清实质

一)读一些暴力事件的相关资料,了解事件经过

1、喀什巴楚县“4·23”暴力事件

2、吐鲁番鄯善县“6·26”暴力事件

二)小组讨论

1、听了之后,你有什么感受?

2、你认为这样做好不好?为什么? 三)全班交流

四)小结 这些暴力恐怖案件,再次让我们看清了暴力恐怖分子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无辜的反动本质及丑恶嘴脸。血淋淋的事实再次证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

三、讨论交流

1、引出话题:我们学校就是一个由大多数哈族学生组成的家庭,我们今后应该如何相处呢?

2、交流

3、小结: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历史和现实证明,民族团结友爱,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民族冲突纷争,则社会动荡、人民遭殃。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只有各民族的大团结,才能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四、齐唱《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结束

五、布置任务:写一篇学习“反暴力 讲法制 讲秩序”心得体会。

三个庄子中心学校

五年级

2016.4

反暴力教案课 第2篇

五(2)班

教学目标:

1、使班内的各族生认清云南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案件事件的真相,深刻揭露“三股势力” 的险恶用心和罪恶本质。

2、统一思想、凝聚人心,提高学生抵御渗透的能力。教学过程:

一、导入:严重暴力事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残杀对象都指向手无寸铁的各族无辜百姓,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暴力恐怖特征极其明显,是典型的暴力恐怖案件。对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二、认清实质

2014年3月1日21时20分左右在我国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火车站发生的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无差别砍杀事件。事件发生初期时媒体称之为“昆明火车站砍杀”,中国大陆官方定性后称之为“3·01”暴力恐怖袭击事件,另有港台媒体称事件为“昆明大屠杀”。截至3月2日18时00分,已造成29死143伤,已有10名遇难者和多名受伤者名单被公布,名单还在持续更新中。

(一)了解事件经过

1、案件详情:2014年3月1日晚上9时20分,昆明一伙歹徒持械冲进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见人就砍,现场有人伤亡;歹徒手持刀具、统一着装;10多辆警车赶赴现场抓捕嫌疑人。

2、伤亡情况:截至2014年3月2日18时,已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2]昆明暴恐事件的143名伤者中,包括多名民警、外出打工者和返校大学生。其中,大理学院、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均为3月1日、2日两天开学,两校均有学生在此次事件中受伤。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该院有一位警察伤情属于极危重。此外,该院还有一名危重病人是来自广西南宁的孕妇,已怀孕六个月,已脱离休克状态,但胎儿仍处于观察阶段。2014年3月2日,伤员分别收治在昆明11家医院,其中重伤73人,轻伤70人。收治伤员最多的是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该医院共救治71名伤员。其中,到达医院已确认死亡1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一人,尚有54人继续救治中。截至2014年3月3日,有12名伤员仍然处于危重状态,其余伤员病情平稳。

3、策划者:昆明市政府新闻办认定,这是一起由新疆分裂势力一手策划组织的严重暴力恐怖事件。

4、作案动机:昆明暴力恐怖事件,日前有了最新进展。据官方消息称,涉及作案的女暴徒已经被抓获与招供,她们如实交代了作案的动机和作案全过程。不少网友对此表示谴责,短短25分钟内,砍伤多人,这背后原来是受过专业训练的。云南省委书记秦光荣严厉谴责“3.01”暴恐案件,称目前三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抓获,3月1日被特警击伤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昨天已经清醒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有关该暴徒的作案动机,因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稳定,所以不方便公开透露。据悉,在这次的暴徒中就有两名女子,当场被击毙一名,另一名很快也被抓获,不少网友看过女疑犯的照片后,竟然调侃说长得像某女明星。这些暴徒极其凶残,也许是受过专门的训练,28名遇难者几乎都是被砍中要害致死。

5、调查结果:

调查发现场发现“东突”恐怖势力旗帜外交部发言人秦刚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3·01”事件中灭绝人性、滥杀无辜的暴力恐怖分子,站在了各民族、各宗教的对立面,是全世界、全人类共同的敌人。秦刚透露,警方在昆明暴恐现场发现了“东突”恐怖势力旗帜。他是在回答中方是否认为“3·01”事件与境外伊斯兰运动有关的提问时作出上述表示的。秦刚强调,对于严重暴力恐怖分子,不管他是谁,属于哪个组织,与谁有牵连,暴恐行为发生在何时、何地,中国政府都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秦刚说,血淋淋的事实已经摆在世人面前。暴力恐怖分子灭绝人性,惨无人道。但是世界上所有主持正义的人们是有良知的。“我们希望,国际社会在对待这样的暴力恐怖分子时,应该发出同一个声音,采取同一个行动,因为他们是人类共同的敌人。

(二)小组讨论

1、听了之后,你有什么感受?

2、你认为这样做好不好?为什么?

(三)全班交流

(四)小结

这些暴力恐怖案件,再次让我们看清了暴力恐怖分子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无辜的反动本质及丑恶嘴脸。血淋淋的事实再次证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恐怖分子,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

三、讨论交流

1、引出话题:我们班就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家庭,我们今后应该如何相处呢?

2、交流

3、小结:

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生动体现。历史和现实证明,民族团结友爱,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民族冲突纷争,则社会动荡、人民遭殃。各民族团结友爱是中华民族的生命所在、力量所在、希望所在,只有各民族的大团结,才能形成中华民族的强大凝聚力和牢固向心力,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

四、齐唱《五十六个民族五十六朵花》结束

五、布置任务:

反暴力教案课 第3篇

“不放弃追诉”(No-Drop Prosecution Policy)政策起源于美国,指的是在有足够证据支持起诉时,案件的进程不受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②。其中又有“硬性(Hard)”和“软性(Soft)”之分,二者区别主要在于被害人是否享有公诉出庭作证的豁免权,实质上也是国家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度区分,区分的前提是将家庭暴力作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015年12月27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通过,并于2016年3月开始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预防、责任和救济作了具体规定。但对其实施前景的可行性和正当性,还需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

自2001年修订《婚姻法》至今,全国性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文件共有6个③,立法速度呈现出缓慢而艰辛的特点。④截止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22个省市制定了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5个省(市区)以多部门联合文件的形式下发了预防和制定反家庭暴力的政策文件。⑤

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7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通过。纵观整部法律,其充分体现了民主和自由的法律精神,彰显了法律的保障机能。首先,这是一部公权力色彩极其浓厚的法律。反家庭暴力的责任主体从司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等直接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到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间接受公权力支配的团体和组织,其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例如人身保护安全令是由公民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再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保护其身体和精神利益或对侵害人的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次,《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完全阻断公民通过自救行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现代民法理论中存在“禁止私力救济”的原则,目的是防止个人私力对公民财产和人身造成不必要的侵害⑥,而代之以公权力规制以完成权利义务的统一。《反家庭暴力法》并没有禁止个人私力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反抗,但也绝不鼓励过多的私力救济,同时加强了工会、共青团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在反家庭暴力上的预防和缓冲作用。再次,《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即同居关系、前配偶关系中若出现本法规定的暴力行为,均可适用本法规定。这顺应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以及世界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趋势,有利于全面的保障人权。最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既不是一部单纯惩罚侵害人的“责任”法,也不单单是对被害人给予事后救济,而是建立了以预防、保护、责任等多元素为要件的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障人权,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法律统一适用既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内涵”⑦。《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零散化、碎片化的现象,基本法与特别法的规定相冲突,地方性立法与全国性立法协调性不强,此法的出台使令出多门的法律无序状态结束,对我国家庭暴力的概念、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予以了明确。

二、国外“不放弃追诉”政策研究

“不放弃追诉”政策是国家公权力介入个人私生活领域的代表之一。在这一政策下,当施暴者的行为达到公诉条件,而受害者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施暴者并未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时,公诉机关有权忽略受害者请求停止公诉的愿望而继续进行公诉。此项政策在美国受到了司法机关和警察系统的追捧,在美国圣地亚哥实行了“不放弃追诉”政策后,由家庭暴力引起的杀人案有1985年的13起减少到1994的7起;同时家庭暴力案件的起诉率上升,而相关的犯罪率有明显下降。

一方面,“不放弃追诉政策”有其优越性。“不放弃追诉”的前提是将家庭暴力作为一项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隐私范畴的家务事。传统法学理论认为,“婚姻家庭纯属私人自治领域,不受国家干预;公法领域则执行严格限制的公共职能……公法与私法领域之间界限分明”⑧。但随着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法的社会化”趋势已经不可阻挡,法律越来越倾向于牺牲或限制部分私权而保护公共利益。首先,受害者在遭受到家庭成员的侵害后往往抱有侥幸心理,出于感情和道德的考虑,容易宽恕施暴者而将自己再次置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受到二次侵害的可能性加大,部分受害者也并不希望施暴者受到过于严重的法律制裁。其次,国家对于自己辖区内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保护的权力和义务,这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基本要点,刑事司法体系是维护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并实现社会正义,“不放弃追诉”政策有利于最终实现改变社会态度、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的刑法目的。

但“不放弃追诉”政策也受到广泛抨击。首先,该项政策是对受害者(一般是妇女)的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犯。现代法律理论倡导民众本身的意志和行为自由,家庭暴力作为带有明显人身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例如我国刑法将虐待家庭成员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亲告罪。受害者有权选择是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解决问题,国家公权力的强行介入带有暴力性、强制性的特点,违背了被害人的自主意愿。其次,家庭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由家庭成员的血缘和情感维系与法律的规制共同运作而存在的,是家庭成员的自治空间,强烈的人格色彩使得国家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与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背道而驰。最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已经被刑法所规制,所以家庭暴力案件的罪行往往较轻,施暴者受到的处罚也较轻,在施暴者刑满释放后,很难保证其不对受害者进行二次加害,那么“不追诉政策”将成为侵害被害人的“隐形刽子手”。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可行性与正当性分析

《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办法虽然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中,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和预防缺乏体系化的措施。当家庭暴力造成严重侵害时,施暴者可能受到《刑法》、《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裁,但是现实生活中造成严重侵害的案件少之又少,而家庭暴力案件逐渐增多。据研究,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0.81亿个家庭正在遭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所以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工作有其时代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家庭暴力与其他形式的暴力并无区别,故意伤害即行为人以暴力方式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法律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行为进行处罚,家庭亲密关系并不能改变这一行为的性质从而阻挡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制裁。

其次,从“不放弃追诉”的角度出发,我国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案件更具有可行性。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和为贵”、“家丑不外扬”等思想根植于民众的思想中,很多受害者在遭到家庭暴力侵害后选择了沉默,而这种沉默间接鼓励了施暴者进一步的加害。除对本人的侵害外,对于其他家庭成员,尤其是对孩子的成长和教育都将造成严重的影响。有研究显示,成长在暴力家庭环境中的孩子极易形成不良的人格,且在成年后他们自己的婚姻中也容易陷入暴力。同样地,在将“家庭和谐”视作一项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于施暴者的“不放弃追诉”则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更多孩子健康成长的关键。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和稳定,公权力的介入此时就显得正义和必要。

最后,我们承认,国家公权力的强行介入不考虑被害人的意愿而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在某种方面可能侵害了被害人的自主选择权以及隐私权,也可能使被害人面临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压力。但此时,我们必须要做一个利益的评价与考量。一个案件如果忽略妇女的意愿而不追诉,岂不是纵容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并损害了公共安全利益?家庭暴力现象的出现是男女不平等旧思想的余孽,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根治家庭暴力的最根本方法。由此看来,惩罚施暴者暴力行为所收获的社会公益效果也将远远大于违背被害人自主意愿带来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和实施,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更加努力避免公权力介入带来的弊端,更好地发挥法律在规范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确保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摘要:2015年底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手段,表明了国家与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低容忍和强保护。本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的背景下,从著名的“不放弃追诉”视角出发,对我国目前反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着重分析了此次立法的特点,并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和实施前景作了可行性分析。总体来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有利于我国人权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不放弃追诉,反家庭暴力法,前景分析

注释

1夏吟兰.论我国家庭暴力概念---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2).

2李华.不放弃追诉政策---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价值选择[J].环球法律评论,2004(26).

3包括<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最高人民法院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审理指南>、<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4夏吟兰.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及发展分析[J].新视角(上),2010(8).

5刘延东.我国反对家庭暴力地方法规、政策比较研究[J].时代法学,2011(2).

6王慧.从复仇看: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历史演变[J].人民论坛,2007(3).

7张洪林.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整合与趋势[J].法学,2012(2).

浅谈《反家庭暴力法》 第4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问题探析;完善对策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

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有着相应的社会需求值。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此问题。20世纪70年代以来反家暴呼声日渐高涨,解决家暴问题迫在眉睫,我国今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应运而生。新法分为六章,针对家暴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具有颇多创新点。

(一)从家暴的范畴上看,家暴的范围明显扩大化

家暴的范围扩大,包括主体扩大化和种类扩大化。首先,主体扩大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第三十七条又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可见被家暴的主体不仅包括家庭成员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其次种类扩大化。家暴的手段不仅仅是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所谓精神暴力就是指实施言语恐吓或以非言语的威胁迫使对方心生恐惧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目的之行为。精神暴力是无形的暴力,这种伤害是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不加以规定恐怕会引起受害人的心理扭曲,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因此,精神暴力纳入法律是其一大亮点。

(二)从具体处置上看,不仅针对受害人设置了人身保护令制度,而且针对加害人设置了告诫书条款

首先,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反家暴的事前预防性保障措施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与受理、种类、使用的条件、具体保护措施与执行等等方面全面系统的作出具体规定从而给申请人贴上“护身符”,给被申请人戴上“紧箍咒”,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其次,从加害人的角度分析。第16条规定的告诫书解决了未达到治安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问题。对已经被告诫过的加害人,二次暴力的将从重处罚,告诫书还可作为法庭证据,解决过去家暴取证难得问题,从而起到法律震慑作用。

(三)从法律义务认定方面,对遭受家暴的受害人的强制报告义务和庇佑保护制度的完善

首先,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学校、医疗机构、村委会等等发现这些人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强制报告义务重点解决了家庭暴力的发现渠道。其次,在人身安全方面设置了临时庇护场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暴身体受到伤害,面临人身危险或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可以被安排到相应的临时庇护场所,解决当前的生活问题。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

不可否认,《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家庭暴力案件有法可依,为我们寻求司法救济提供了有效的帮助,大体上看似完美,但是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具体谁负责处置家庭暴力案件,公权力介入后不作为或者作为过当应该如何承担责任,临时庇护制度治标不治本等等可以看出《反家庭暴力法》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下文将对此详述之。

(一)家暴范围过于狭窄

新法从主体和类型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范围扩大和明确,但这些远远不够。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冷暴力和性暴力。新法第二条虽然规定了身体、精神等暴力,但并不明确化,范围含糊。法律只选取了最表面、最肤浅的定义,使得本法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大大下降。

(二)具体处置上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审查过于严格。因为是新的法律制度,诉讼法上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法院不告不理,公权力的介入是非常克制的,即使介入大多也是采取调解的手段,取证困难等等各方面都加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难度。其次,对受害者的庇护,写的不够完整。现在规定的临时庇护场所,只是提供一个临时生活场所和临时生活帮助,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人的问题。最后,缺乏一个专门牵头处置家暴问题的机构。我国现行规定好多机构都只是相互配合,这样很容易造成权利交叉或权利真空,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三)民事、刑事立法缺失

我国刑法在针对家庭暴力立案审查时往往以虐待罪、遗弃罪、故意伤害罪等等罪名审查,缺乏独立的家庭暴力罪罪名。这样就容易导致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不是特别严重,没有产生严重后果,不符合上述一些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我们便不能通过刑法的刑罚来制裁他,间接地使他们更加无所顾忌。其次,虽然“告诫书”可以作为证据出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困难的问题,但这只是杯水车薪,从根本上还是不能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三、《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对策

(一)扩大家庭暴力的范畴

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性暴力是指违反他人意愿,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达到伤害、控制、侮辱他人的行为。包括强奸、性攻击、乱伦、猥亵等等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是很大的,必须加以规范。其次,经济控制即加害人通过控制受害人的经济从而造成对方的经济依赖。从社会整体上看,女性获得工作相对于男性来说较为困难,而且收入不稳定,迫使相当一部分女性在经济上不得不依赖于男性,加大了男性施加经济控制的可能性。只有社会能够提高受害方的经济独立才可能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

(二)追求形式完美,更加注重细节具体,增加可操作性

首先,人身保护令制度方面放宽资格审查和证据审查,引入听证制度。我们的社会救助机构在遇到家暴案件时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案件听证和分析,及时化解矛盾,并对听证进行记录,作为以后司法审查的证据。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应适用证据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材料”進行扩大解释,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其次,在国外有一套很好的庇护制度,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具体做法,相应的也增加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培训受害者的生存能力和回归社会的能力。最后,加大公权力的介入。由于大多数的家庭暴力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很难被外人所熟知,具有一定程度的隐秘性,没有当事人的“告诉”和公权力的有效干涉外人是很难知道的,因此建立一个专门牵头处置家暴案件的机构,明确法律责任很有必要。

(三)完善相关立法,使之相互配合

对相关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避免在内容上与《反家庭暴力法》冲突,又可以与此法相互衔接配合,从而形成能够有效规制家庭暴力的反家庭暴力体系。就民事立法而言,应当充分完善同居、分居和保护令制度,适当扩大离婚赔偿的适用范围。就刑事立法而言,应当在罪名中增设家庭暴力罪名,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自述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告诉才处理的,仍采取自述的方式,在被害人基于各种原因无法自述的,检察机关应当介入,提起公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一部兼顾程序和实体,通过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手段调解的社会法。(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苏静,张士昌.浅述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政策[J]. 中外企业家. 2016(8)

[2]马志国.从“心”看“家暴” 谁是赢家(上)[J]. 科学养生. 2016(04)

防校园暴力的班队课教案—四1班 第5篇

四(1)班

活动目的:本次活动主要通过老师讲解并引导学生进行思考讨论和学习的方式进行,需要在活动前收集前不久刚刚发生的几次严重的校园侵害事件的资料,以及一些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方法。

活动时间:4月9日 活动地点:四1班教室 活动过程:

一、引语

在刚刚过去的不到四十天的时间内全国边续发生了五起针对小学生及幼幼儿园儿童的暴力侵害事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对儿童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协。短短不到四十天的时间发生5起校园砍杀案!

二、了解一下这几起校园暴力事件: 1、2010年3月23日上午6时20分许,郑民生从家里携带一把长约30厘米的尖刀,窜至南平实验小学附近伺机作案。7时25分许,郑民生见该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混入人群中站在校门口,先后对13名小学生猛捅猛刺,造成8死、5重伤的惨剧。2、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凶杀事件,2名死者中一名为8岁小学生,另一名为老年女性。5名伤者包括:两名小学生、一名未入学小孩和一对中年夫妇。3、4月28日15时左右,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一名男子冲进校园,持刀砍伤18名学生和1名教师。4、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恶性伤人事件,一名男子持刀冲入幼儿园,砍伤32人,包括29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其中5人伤势较重,有生命危险。5、4月30日7点40分左右,王永来(男,45岁)骑摩托车携带铁锤、汽油,不顾尚庄小学值班老师的阻拦,从学校侧门强行闯入学校院内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然后,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学校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被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被迅速送往医院救治,目前伤情稳定,均无生命危险。

二、老师引导学生进行讨论

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生了这么多的针对小学生的侵害事件,说明了什么呢? 我们小学生面对着这样的情况又该如何做呢?

引导学生从上学来回的路上,面对陌生人时等各个方面进行思考和讨论。

三、引导学生学习自我防护的知识 小学生该如何进行自身安全的防护呢?

1、不轻信陌生人

(1)家长不在家时,有人敲门,不要轻易去开,要从门镜或门缝中看看,如果不认识,绝不能开门。

(2)陌生人来电话时,如果家长不在家,不要告诉陌生人家中没有人,只告诉他家中现在有事,让他过一会再来电话。

(3)如果有人敲门买东西时,不要开门,只是回答“不买”;认为可疑时,可打电话报警,没有电话,可以窗户向外边过路人求援。

(4)不带陌生人到家中来,也不到陌生人家中去。(5)不把家门钥匙挂在脖子上,也不要露在外边。

(6)放学回家时,如果一个人回家,而且家中又没有人,在开门之前应先看看是否有人尾随,然后再开门进家。

(7)放学时,如果有陌生人在一校门口接(或者就是家长、朋友让来接),不要跟着陌生人走,并把这种情况告诉老师。(8)放学后排好路队按时回家。

2、不贪小便宜

(1)不接受陌生人送的礼物、食品、文具等。(2)不和陌生人去游乐场、文艺厅、公园等地去玩。(3)不乘坐陌生人的汽车或其它车辆。

3、要提高警惕

(1)遇到陌生人问路时,可以指给陌生人方向,告诉他怎么走,但不要为他带路,特别是偏僻的地方。

(2)如果遇到陌生人不怀好意时,要敢于斗争,但不能蛮干,要有智谋,必要时要高声呼咕,要注意陌生人的相貌特征。

(3)要记住自己家长的姓名、工作单位、电话,发生问题时,要及时和家长联系。(4)晚上最好不要一个人出门去玩。(5)晚上如果到外边上厕所,要有大人陪着

四、老师总结

反暴力反邪教五[推荐] 第6篇

为什么有如此之多的人痴迷于“法轮功”,迷恋于这毒草般的“邪教”呢?原因很简单,他们单纯地以为“法轮功”能锻炼身体,治疗百病,长生不老,甚至能“圆满升天”当上所谓的“法王”。这可能吗?难道就真的有这如此之好的功效,造福于人类吗?若是如此,那为什么“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他不先去“圆满”给他们带个头呢?简单点说:“法轮功邪教”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糊弄人们的大骗术,一把断送痴迷者们生命的“铡刀”。

那么,怎么做才能使我们健康长寿呢?在北京有一位年过花甲老人,别看他满脸皱纹,可是从他的脸上的笑容中,仍然充满着源源不断的活力。那位老人也亲口跟大家讲:“‘生命在于运动’健康的生活习惯和适当的体育锻炼,是青春永驻的秘诀,从来不相信‘法轮功’这些‘邪教’。”

种种事实告诉我们“邪教”是不可信的,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法轮功”就像一把死神的屠刀,痴迷者迟早会被它给扼杀,走向了“升天”、“圆满”绝路,最终葬送了自己的前途,残害了生命。作为华夏后裔,新时代的我们,在这个文明的社会上,我们绝对不能被这“邪教”给蒙骗,要擦亮双眼看清楚这种种骗人的把戏,揭露它,崇尚文明才是我们的最佳选择!我们就要从自己做起:反对邪教,坚决崇尚文明,不要相信害人害己的“法轮功”。

反家庭暴力 第7篇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暴力和重大暴力,按其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语言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等,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及痛苦。

3、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暴力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庭工作,这些都是冷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也是现代家庭中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完全的“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普遍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重要原因。

3、生活压力的发泄。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生活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还伴随着对妇女精神上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上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尤为重要。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行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各级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司法机关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诉讼程序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以及刑事起诉。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六)明确家庭暴力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等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2]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春季号。

[3] 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4] 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5] 全国妇联蓝皮书:《各地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2002年6月。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孙海娇)

反暴力学习心得 第8篇

暴力恐怖犯罪,是反社会、反人类的严重犯罪。在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旨在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恐怖氛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妄想破坏祖国统一,企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以铁的事实揭示了它的反动本质和丑恶嘴脸。人民拥护的,恰恰是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所仇恨的;人民向往的,恰恰是他们所不希望看到的。面对新疆日益发展变化的大好局势,这一小撮民族败类显得更加恐慌,不择手段地要去破坏它。

这一小撮暴力恐怖分子为了达到自己的一点私欲和不可告人的目的,全然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暴力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是为人民服务的,谁是想损害人民利益的,人民群众看在眼中,记在心里。美好的生活来之不易,新疆各族人民群众正是深刻认识到了“三股势力”的反动本质和险恶用心,才能不信谣、不盲从,在关键时刻坚定地站在反暴力、反分裂的第一线,维护人民政权,维护自己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使在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新疆也没有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今天的中国,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已被举世公认。我们正告那些妄图制造谣言、搞分裂破坏活动、进行各种恐怖活动的人:今天的中国是强大的中国,团结进步是当代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闹独立、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喀什、和田的暴力恐怖实践只是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的恶毒行径,他们的行为不会影响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和睦相处,喀什市、和田市会在各族人民的团结、努力下,一定会不断地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斗争,在开展这场斗争中,要增强思想政治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坚决与破坏民族团结和分裂祖国的丑恶行径,针对不同的学生群体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实施多层次的思想教育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的爱国意识,认识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性,彻底认识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丑恶本质,决不给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任何可乘之机。

我们作为高校的教师,更应该立场坚定、态度明确、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积极为建设平等的、团结的、互助的、和谐的民族关系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反暴力教案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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