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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精选6篇)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第1篇

XX县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一、刑事案件案卷评查项目

(一)内容要件

1、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向司法机关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书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通知书(原件)。(2)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经济困难、生存状况材料。证明材料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的最基层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2)

3、法律援助审批表(2)

4、委托协议。(2)

5、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原件)。(2)

6、办案人员的会见嫌疑人或被告的文字记录。(10)

7、办案人员查阅侦查或起诉案卷的笔录(要求记录真实、全面和准确)或侦查、起诉卷的主要材料(复印件)。(8)

8、办案人员的调查笔录或调取的其它证据。(10)

9、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2)

10、办案人员的庭审笔录(要求全面记录庭审反映的内容)。(20)

11、办案人员的辩护词(要求辩护要点明确、全面并切合案情)。(30)

12、人民法院的判决书。(5)

13、办案小结(要有辩护意见采纳或未采纳的理由)。(1)

14、案件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形式要件(4)

案卷要符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规定的案卷归档规范要求。如:顺序、纸张规格(A4)和装订等要求。

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案卷评查项目

(一)内容要件

1、委托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证明由委托人的最基层单位(如:村委会、居委会、社区等)。(2)

2、法律援助申请书、法律援助审批表。(2)3、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和上诉答辩状等。(6)4、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5)5、免费委托代理协议.(2)

6、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复印件)。(5)

7、查阅人民法院卷宗获取的材料(阅卷摘抄或复印件)。(6)

8、办案人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10)9、出庭通知书。(2)

10、庭审笔录(要求全面记录庭审反映的内容)。(20)11、办案人员的代理词(要求代理意见正确,论据充分)。(30)

12、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5)13、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要有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并简述理由的文字)。(1)

14、行业和案件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形式要件(4)

案卷要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案卷归档规范要求。如:顺序、纸张规格(A4)、装订等要求。

三、非诉讼案件案卷评查项目

(一)内容要件

1、法律援助申请书、法律援助审批表,(2)

2、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或调解申请书。(2)

3、非诉讼委托合同。(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调解的案件除外)(4)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

5、办案人员调查获取的有关证据材料等。(10)

6、委托人的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证明由委托人所在的最基层单位(如: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司法所及民政业务部门共同认可。(2)

7、办案人员制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非诉讼解决纠纷的笔录。(10)

8、调解笔录(20)

9、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5)

10、双方共同提供的证据材料(如:鉴定结论等)(5)

11、是仲裁案件的需提供仲裁机关涉及的材料。(5)1

2、办案人员的代理意见。(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调解的案件除外)(5)

3、争议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书及履行的相关凭据。(20)

4、结案报告或办案小结。(1)1

5、案件需要的其它材料。

(二)形式要件(4)

参照司法部或全国律协规定的案卷归档规范要求。如:顺序、纸张规格(A4)、装订等要求。

根据以上不同类型案件及业务的评查项目和案卷的装订规范程度,将评查的案卷分为四类:

一类卷:形式和内容完全符合评查项目,办案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认真负责,办案质量高,社会效益好,受到当事人好评。在本地域范围内的民事、行政类案件,支付办案补贴按《鹤峰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最高标准执行。

二类卷:形式和内容大多数项目符合评查标准,办案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比较认真负责,办理的案件质量较高,社会效益较好。在本地域范围内的民事行、政类案件,支付办案补按《鹤峰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中间标准执行。

三类卷:在形式和内容要求的项目中,仅有少数项目符合评查标准,办案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粗糙,办理的案件质量一般,当事人反映一般。在本地域范围内的民事、行政类案件,支付办案补贴按《鹤峰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办法》最低标准执行。

四类卷:为不合格卷,不给予办案补贴。

评卷工作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与基层股、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三人评卷小组,按照本《标准》(试行)审查评定,报请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XX县法律援助中心

2011年11月29日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第2篇

(试行)

总 则

一、制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卷均适用本标准。

三、术语

1、本标准所称处罚主体是指已经取得执法资格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本标准所称被处罚主体是指作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本标准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4、本标准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

负责人姓名等。

四、评查内容

案卷评查分为基础标准和文书规范标准两部分。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五、评分办法

基础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卷。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

评分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3.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4.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颠倒、遗漏。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应当移送的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100分)

(一)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共5分)

立案审批文书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记载;(1分)

2.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3.有案情记载;(1分)

4.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5.有处罚机关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每小项2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

(3)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有当事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

(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

(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

(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

(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顶格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捺手印、盖章或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9分,每小项1分)包括:采样(抽检)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动物(动物产品)确认通知书。

(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

(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

(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

(8)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9)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4.鉴定文书(共6分,每小项1分)(1)案由正确;(2)受托单位适当;

(3)鉴定的内容、目的明确;(4)鉴定的程序、方式合法;(5)鉴定结论明确;

(6)有鉴定部门印章、鉴定人员签字、日期。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1.案件处理意见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

明确;(1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2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共5分,每小项1分)(1)当事人名称准确;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

(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完整。

3.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共4分,每小项1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

(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职务;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完整。

4.听证笔录(共4分,每小项1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

(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

(4)有当事人及案件调查人员的签名。

5.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共4分,每小项1分)

(1)载明案由;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

(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

(4)载明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负责人审批意见。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4分)

(3)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5分,每小项1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

(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

(3)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

(4)直接送达应有收件人的签名;

(5)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

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每小项1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

(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

3.强制执行申请书(共3分,每小项0.5分)

(1)案件名称准确;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

(3)申请执行项目准确;

(4)案情叙述完整、准确;

(5)强制执行理由正确;

(6)案件主要材料齐备。

4.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共3分,每小项0.5分)

(1)案由清楚;

(2)载明结案理由;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

(6)有处罚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

(五)案卷归档(共5分,每小项0.5分)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 2.使用档案局统一监制的卷皮;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齐全;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 7.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无金属物;

9.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或毛笔书写; 10.案卷归档及时。

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第3篇

基础标准部分(该部分不符合要求,案卷得分为实际得分的1/2)

(一)主体合法: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必须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公章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

(二)行政许可项目合法

行政许可项目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适用依据合法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四)程序合法

按照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和顺序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程序符合要求,受理到许可的时限符合要求。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申请和受理阶段(共30分)

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4分)

(1)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的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收件清单及收件日期;(2分)

(2)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1分)

(3)收件人(0.3分)、申请人(代理人)(0.3分)签字和行政机关印章(0.4分)。(1分)

2、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分)

(1)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1分)

(2)补正的理由、内容、期限(1分);

(3)行政机关的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1分)。

3、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8分)

(1)受理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事项、受理时间;(3分)

(2)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据、决定及承诺期限;(3分)

(3)行政机关印章(专用印章)及日期。(2分)

4、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时需要提供的各类材料(15分)(具体标准根据专业情况细化,见附件1、2、3、4)

(二)审查阶段(共29分)

1、现场检查笔录(20分)

(1)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记录陪同人信息,填写证件号并签名;(2分)(2)检查的起止时间、地点(应写清勘验、查看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2分)

(3)被检查人基本信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2分)

(4)现场验收的内容(12分)

按照各专业的不同,增加关键项目的验收情况(具体标准根据专业情况细化,见附件1、2、3、4);

(5)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及签名。

2、需要进行陈述、申辩,或适用特别程序或听证程序的,在期限内告知被告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陈述申辩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记录,特别程序告知,听证告知、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听证笔录)(3分)

3、行政许可延期审批文书(3分)

(1)延期审批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1分)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1分)

(3)承办人、审批人意见。(1分)

4、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3分)

(1)延期通知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的事项;(1分)

(2)延期的理由、依据和期限;(1分)

(3)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1分)

(三)决定阶段(共30分)

1、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审批书(15分)(1)决定书编号、申请人名称;(3分)

(2)申请的许可事项;(1分)

(3)审查情况(应包括申请材料、现场审核、检验或监测内容);(4分)(4)决定的依据(1分)

(5)拟决定的许可事项和有效期限(4分)(6)经办人、审核人意见(1分)

(7)审批人意见、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1分)

2、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书(15分)

(1)决定书编号、申请人名称;(3分)

(2)申请的许可事项;(1分)

(3)审查结论;(3分)

(4)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依据);(1分)

(5)行政许可(不予许可)决定的内容(许可证件的内容);(5分)

(6)告知申请人如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分)

(7)行政机关的印章及日期。(1分)

(四)送达阶段(共6分)送达回证

(1)送达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及文号(编号);(1分)

(2)受送达人、送达人;(1分)

(3)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1分)

(4)收件人签名;(1分)

(5)行政机关印章;(1分)

(6)行政许可收费有合法票据;证照类许可事项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1分)(备注:依法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部门,申请人在政务中心窗口领取办件的登记如符合上述要求,视为送达文书)

(五)卷宗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一案两卷);(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单页在右上角,双页在左上角;(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材料,应放入材料袋中,随卷归档。材料袋上应注明材料的名称、数量等内容;(0.5分)

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折叠整齐;(0.5分)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第4篇

(2012年版)

1.一般规定

1.1 为规范文物行政处罚,提高文物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水平,开展文物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文化部33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评查标准。

1.2 未结案的案卷(包括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执行尚未完结的案卷,但经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或者有其它法定情形的除外),不参与评查;仅有一般行政执法内容,不是行政处罚案卷的,不参与评查。

1.3 文物行政部门之外的其它行政部门办理的涉及文物的行政处罚案卷不参与评查。

1.4 本评查标准仅适用于适用一般程序(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卷。

1.5 对各地报送参评案卷确定起始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根据本评查标准所列各扣分项目,逐项扣分,100减去扣除的分数即为该参评案卷的得分,如果扣除的分数超过100,该案卷按0分计算。

1.6 本评查标准没有规定的,不作为评查适用标准。

1.7 办理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标准,由各参评单位提供。

1.8 本评查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修改,并及时公告。2.否定性规定

参评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评比。2.1 缺少下列任一关键文书的:

2.1.1 立案报告(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结案报告(审批表)。

2.1.2 听证记录;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依法须经听证程序的案件)

2.1.3 履行催告书。(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2.2 行政处罚权限不合法的

2.2.1 具体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非行政执法主体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由受委托组织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和调查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

2.2.2 不属于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的;不具有地域管辖权的。2.2.3 对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2.2.4 对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2.2.5 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

2.2.6 对非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2.3 行政处罚内容不合法的

2.3.1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不足的。

2.3.2 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案件事实具有其

他可能性的。

2.3.3 行政处罚超越法定处罚种类或者幅度的。

2.3.4 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包括适用正确的法律法规,但适用条、款、项错误的)。

2.4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的

2.4.1 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单独进行调查、检查、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2.4.2 调查取证的手段、方法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2.4.3 拟实施行政处罚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

2.4.4 符合行政处罚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

2.4.5 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2.4.6 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2.4.7 先处罚、后取证,程序倒置的。2.4.8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2.4.9 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经文物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就送达当事人的。

2.4.10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的处罚种类、幅度与集体讨论记录上的决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的告知内容等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没有其它文书作出说明的。

2.4.11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加盖的不是行政处罚机关的印章,或者没有落款日期的。

2.4.12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未写明被处罚人名称(公民的姓名、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的,或者法人和其它团体的名称不是有关登记部门记载的规范名称的。

2.4.13 未执行罚缴分离或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未在法定时限内缴付指定银行的。

2.4.14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只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

3.扣分规定

参评案卷根据下列各项标准和分值扣分,一项内容符合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一项分值扣分

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3.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全称,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或文号编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2 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地址等)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

3.1.3 违法事实和证据记载不全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3.1.4 引用法律依据未写法律全称的,扣0.5分。

3.1.5 引用法律依据条、款、项、目表述不清楚或者不规范的,扣0.5分。

3.1.6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或履行期限表述不明确的,扣1分。3.1.7 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不完整的,扣2分。

3.1.8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后未满3日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除外),扣2分。

3.1.9 未记载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将要采取的有关措施的,扣1分。

3.1.10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2 送达文书

3.2.1 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期限的,扣1分。

3.2.2 受送达人是公民,没有该公民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或其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没有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没有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签收的,扣1分。

3.2.3 送达回证没有签收时间的,扣1分。

3.2.4 未注明代收人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关系的,扣1分。3.2.5 无送达人签名的,扣1分。

3.2.6 留置送达法律文书,无相关见证人签名的,扣0.5分。3.2.7 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邮寄凭证的,扣0.5分。3.2.8 转交送达法律文书,没有转交委托手续的,扣0.5分。3.2.9 公告送达,没有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扣0.5分。

3.2.10 没有记载送达地点的(公告送达除外),扣0.5分。3.3 立案文书

3.3.1 应当立案查处的文物行政违法行为,自发现之日起5日内未立案的,扣1分。

3.3.2 对案件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的,扣0.5分。3.3.3 未注明立案的法律依据的,扣1分。3.3.4 无明确的立案建议、意见的,扣1分。3.3.5 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的立案批示的,扣1分。3.3.6 案件承办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0.5分。3.3.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署姓名或者日期的,每处扣0.5分。3.3.8 立案文书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4 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

3.4.1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扣2分。

3.4.2 文书中没有记载法律依据,或者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条款的,扣1分。

3.4.3 文书中没有对违法行为提出明确的改正要求的,扣1分。3.4.4 文书中没有行政机关印章的,扣0.5分。3.4.5 文书中没有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4.6 文书其他内容或格式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5 询问笔录

3.5.1 没有记载询问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讯问时间记

录没有精确到分钟的或者讯问地点没有明确到房间号别的,扣0.5分。

3.5.2 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的,每处扣1分;没有记载询问人和记录人工作单位的,每处扣0.5分。

3.5.3 询问人未向被询问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分;询问人未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扣1分。

3.5.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或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住址;法人、其它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填写不全的,每处扣0.5分。

3.5.5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中注明笔录真实性意见的(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扣1分。(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注明情况)

3.5.6 被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页码上逐页按压指印的,扣0.5分。

3.5.7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修改处按压指印的,每处扣0.5分。3.5.8 被询问人未在笔录中签名或盖章的,扣1分;未签署日期的,扣0.5分。(被询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可由询问人注明情况,仅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3.5.9 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询问人未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情况的,扣1分。

3.5.10 询问笔录其他内容或格式填制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6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6.1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时间、地点的,每处扣0.5分。3.6.2 没有记载检查、勘验人员姓名、单位的,每处扣0.5分。3.6.3 检查、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与行政违法主体不一致,未说明两者之间关系的,扣0.5分。

3.6.4 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执法人员未在现场笔录中注明的,扣1分。

3.6.5 发生损害或者危害文物事件,没有制作现场勘验图或者现场照片的,扣1分。

3.6.6 未注明勘验图制图人或者照片拍摄人姓名、单位,以及相关图片制作、拍摄时间、地点、方位的,每处扣0.5分。

3.6.7 对涉案的可移动文物未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扣0.5分。3.6.8 当事人在笔录上未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情况属实”等字样,检查、勘验人未说明原因的,扣1分。

3.6.9 检查、勘验笔录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7 其它调查取证文书

3.7.1 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经签名、盖章,承办人未注明情况的,扣0.5分。

3.7.2 调取证据为复制品,未经提交复制品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物(件)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的,每处扣0.5分。

3.7.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未经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的(无明确意见、签名、落款日期中的任何一项均视为未批准),扣1分。

3.7.4 没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送达回证的,扣1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无行政机关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7.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开列物品清单的,扣2分;开列物品清单未交由当事人签收,或者当事人拒绝签收未注明情况的,扣1分。

3.7.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没有两名办案人员签名的,扣1分。

3.7.7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在7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的,扣1分。3.7.8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扣1分。

3.7.9 委托其他文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未出具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的,扣1分;文物行政执法调查委托书未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的,扣0.5分;委托事项、委托权限不具体、不明确,或者无明确的受托单位,无落款日期的,每处扣0.5分。

3.7.10 对专业性问题,行政部门没有委托专门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的,扣1分。

3.7.11 对文物进行鉴定或者对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扣2分;鉴定结论无鉴定人签名和鉴定机构印章的,扣1分。

3.7.12 当事人及授权委托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的(如企业出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并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等内容),扣1分。

3.7.13 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的,每处扣0.5分。

3.7.14授权委托书或者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7.15 证据类文书其他制作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8 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

3.8.1 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没有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机关名称全称,告知书没有文号或者文号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8.2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3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4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法律后果的,扣1分。

3.8.5 行政处罚告知书未告知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6 听证告知书未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事实、法律依据或者告知错误的,扣1分。

3.8.7 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没有告知相应联系人、联系方式的,扣0.5分。

3.8.8 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9 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无“听证通知”或者“不予听证通知”等文书的,扣1分;行政机关同意举行听证,无听证公告的,扣1分;听证公告不规范的,扣0.5分。

3.8.10 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听证时间、地点不明确的,扣0.5分。

3.8.11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未注明拒绝签字、盖章情况的,扣0.5分。

3.8.12 案件承办人、第三人未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扣0.5分。

3.8.13听证笔录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

3.8.14 听证笔录要素不全(如当事人、委托人的基本情况等),制作不规范的(包括涂改处捺指印等),每处扣0.5分。

3.9 案件处理呈批表(含调查终结报告)

3.9.1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前,未填制案件处理呈批表的,扣1分。

3.9.2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3.9.3 承办人无明确处理意见的,扣0.5分。

3.9.4 承办人未签名或者签署时间的,每处扣0.5分;只有一名承办人签名的,扣0.5分;没有填写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扣1分。

3.9.5 审核人意见不明确、或者未签名、签署时间的,扣0.5分。

3.9.6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9.7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签署时间的,每处扣0.5分。3.9.8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0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

3.10.1 集体讨论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的,扣1分。3.10.2 讨论时间或者地点记录不明确的,每处扣0.5分。3.10.3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10.4 参加人(案件承办人、有关负责人、主持人、记录人)未签名或者签名不全的,扣1分。

3.10.5 未完整记录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的,每少一人扣0.5分。

3.10.6 没有记录集体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或者会议没有形成结论性意见并且未在笔录中作出说明的,扣1分。

3.10.7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1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履行催告书 3.11.1 案由填写不正确的,扣0.5分。

3.11.2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错误、表述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准确的,每处扣0.5分。

3.11.3 申请执行要求不明确的,扣1分。

3.11.4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行政机关加盖印章或者落款日期的,扣0.5分。

3.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填写错误、被处罚对象基本情

况填写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1.6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行政机关内部审批手续的,扣1分。

3.11.7 审批手续无行政机关负责人明确意见的,扣1分;没有签署姓名和落款日起的,每处扣0.5分。

3.11.8 履行催告书缺少据以履行的法律文书名称、文号的,扣0.5分;没有告知明确的履行内容、方式、期限的,扣1分;没有告知履行期限届满不予履行的法律后果的,扣2分。

3.11.9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2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

3.12.1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没有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全称,没有文号或者文号错误的,每处扣0.5分。

3.12.2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金额不符,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扣2分。

3.12.3缴款单(缴款通知书)与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不一致,没有作出合理说明的,扣2分。

3.12.4 缴款期限填写错误的,扣1分。

3.12.5 向被处罚人出具的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扣2分。

3.12.6 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向当事人多收罚款的,扣1.5分。

3.12.7 缴款单(缴款通知书)其他内容不规范的,每处扣0.5

分。

3.13 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审批文书

3.13.1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无当事人书面申请的,扣1分。

3.13.2 批准延期或者分期缴纳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扣2分。

3.13.3 批准分期缴纳罚款方式或期限不明确的,扣0.5分。3.13.4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的,扣1分。

3.13.5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名或者填写日期的,每处扣0.5分。3.13.6 其他填写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4 结案文书

3.14.1 结案报告或者结案审批表无承办人明确的“建议结案”意见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14.2 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明确的“同意结案”意见或者落款日期的,扣1分。

3.14.3 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未概述案件基本情况的,扣1分。3.14.4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未记录案件处理结果或记录错误的,扣1分。

3.14.5 结案报告或结案审批表其他不规范的,每处扣0.5分。3.15 立卷规定

3.15.1 案卷无封面、封底,或者无目录、无页码、案卷纸张未对齐的,每项扣1分。

3.15.2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的,扣0.5分。3.15.3 案卷材料装订凌乱、顺序不清的,扣2分。

3.15.4 案卷材料手写内容字迹潦草、不易辨认的,每份材料扣1分。

3.15.5 案卷文书有使用铅笔编写页码的,扣0.5分。3.15.6 案卷文书未按同一格式逐页编写页码的,扣0.5分。3.15.7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的,扣0.5分。

3.15.8 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入证据袋内的,扣0.5分。

3.15.9 卷内发现金属物的,扣0.5分。

3.15.10 行政处罚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承办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扣2分。

3.15.11 责令改正文书无复查记载的,扣1分。

3.15.12 文物行政部门制作的案卷材料中出现错别字和其它常识性错误的,每处扣0.5分。

4.几点说明

4.1 在案卷评查中可采用案卷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案卷所反映的实际行政处罚活动的真实性进行检查。

4.2 本评查标准可以作为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检查下级文物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的参考。

武汉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 第5篇

武法字〔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改后的《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武汉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武汉市行政强制案卷评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武汉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执法水平,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经过市、区人民政府的确认。

3.实施的行政许可在其法定职权或者法定授权和委托范围之内。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准确

1.行政相对人必须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

3.行政相对人必须依法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行政相对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公民身份证件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法律文书中,应对行政相对人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三)行政许可事项合法

1.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2.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经过市、区人民政府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的事项,或者是新近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适用依据合法

1.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2.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无误。

3.依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所引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准确无误。

(五)程序合法

1.按照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的步骤实施行政许可。

2.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

3.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按照规定举行听证。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适用特别程序。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不包括不予受理和不需受理的行政许可案卷):

(一)申请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有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或者预定格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的,有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并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电子身份证打印件,下同)。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并附营业执照或者主体资格许可证明等证照复印件(或者电子证照打印件,下同)。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者代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及日期。

3.申请文书格式简化,没有与申请许可事项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4.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超出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没有重复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且与办事指南公布的一致。

5.收件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或者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理阶段(共14分,其中第1项10分,第2、3项均为2分;依法没有第2、3项的,不扣分):

1.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依法送达。能够当即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直接出具准予行政许可的证件,可不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及联系电话、申请的事项、申请日期、收件清单(或者有加盖注有“所有材料齐全”字样的印章)、予以受理的依据及决定,受理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2.更正:当场更正的修改部分应当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捺手印。

3.补正: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依法送达。

补正告知书应当包含的内容有:文号、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的事项、补正的理由、补正申请材料目录、补正材料的交付日期,补正告知书应当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说明:(1)实行全程“网上办”的事项,通过云端武汉政务服务大厅信息系统打印出的纸质材料加盖本部门行政审批专用印章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可不需要申请人再到窗口提交。

(2)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出具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三)审查阶段(共24分,其中每个小项4分;依法没有某项目的,不扣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必须由审查人员签注审查意见、审查日期。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制作核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核查笔录应记录:核查的起止时间、地点、核查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核查人员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填写)、核查对象、核查的情况;核查对象要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及签名和日期,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对核查人拒绝签名的说明和自己的签名;核查时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有见证人签名及日期。

询问笔录应记录: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执法证件编号(核查人员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填写)、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内容;被询问对象要逐页签名并在末页签注“笔录上述内容,记录属实”等字样及签名和日期,或者2名以上核查人员对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说明和自己的签名。

3.由受理行政机关审查后依法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受理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4.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有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利害关系人告知书(公示告知的,有公示文书复印件和张贴记录),并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笔录。

陈述和申辩权利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告知人的姓名(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期限及途径,相关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陈述和申辩笔录应当记录:起止时间、地点,承办人、记录人的姓名,陈述人、申辩人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内容,陈述人、申辩人在笔录末尾处签署的意见及签名。

5.依法应当由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附社会中介组织检测、检验、检疫结果报告。

6.按照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程序审查及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文书应当齐全规范。

(四)听证阶段(共10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依法不需要履行听证程序的,不扣分):

1.告知权利: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依法制作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文号、被告知有权申请听证人姓名(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行政机关联系人(行政许可承办人)、电话、地址、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2.通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文号、听证申请人姓名(名称);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的姓名、部门、职务等基本情况,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人权利(应当写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有要求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回避等权利;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行政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及日期。

3.举行听证,应当对社会予以公告,且听证公告内容规范。听证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文号、听证公告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告知利害关系人、其他申请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的途径;行政机关联系人、电话、地址;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及日期。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

(五)决定阶段(共26分):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制作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7分)

2.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许可审批,应当制作内部审批文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7分,其中第3项2分,其他项目各1分):

(1)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日期。

(2)行政许可申请人基本情况: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工作单位、电话、住址(地址)等。

(3)审查情况:应当说明审查的基本情况、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4)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建议准予(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5)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应当有承办机构负责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6)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审批意见:应当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说明:对于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内部审批文书中可以无承办机构审核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共12分,其中第1项1分,第4项3分,其他项目各2分):

(1)文号。

(2)行政许可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

(3)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日期。

(4)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当写明审查的情况,准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决定准予行政许可项目的名称;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期限、地点。

(5)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6)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说明:如办件量特别大,并已制作许可证的,可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12分,其中第1项1分,第4项3分,其他项目各2分):

(1)文号。

(2)行政许可申请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等。

(3)申请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日期。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论:应当写明审查的情况,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救济途径:告知申请人如不服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日期。

(六)送达阶段(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2分):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送达文书或者许可证照手续规范。采取直接送达的,有送达材料名称、文号、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签名;被送达人、代收人或者见证人签名;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注明拒收的理由。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当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信回执粘贴于备注中。

3.行政许可收费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且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使用合法票据。

4.证照类许可应当有证照内容摘要或者备份。

(七)立卷归档(共8分,其中每个小项1分)

1.实行一案一卷制度,一卷一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实行一案两卷,即正卷和副卷。

2.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案卷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3.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合乎规范。

4.卷内材料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或者将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排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文书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6.纸张无破损,破损文书应当修补或复制;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文书过小的应当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当折叠整齐。

7.卷内材料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用铅笔或圆珠笔书写的,立卷前先予复印。

8.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证据袋上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提取时间、地点等内容;不能随文书立卷装订的录音、录像或者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三、当场作出的行政许可案件文书规范标准(共100分,其中每个小项10分):

(一)有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住址(地址)等。

(二)有收件清单及申请人的确认。

(三)有承办人和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四)有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有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明确表示。

(六)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七)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八)有告知请申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有送达记录。

(十)法定收费附票据复印件。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有新要求(如实行并联审批、告知承诺等审批方式创新或者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减程序、减时限、减收费”)的,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有关标准按照该要求进行。

五、基础标准是行政许可是否合法的标准。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行政许可决定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合法有效。虽未设具体分值,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六、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事项办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者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者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期限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据,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六节的规定,依照特别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所制作的相关法律文书,不参评、不扣分,但应当齐全、规范并在案卷中体现,作为基础标准予以评查。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第6篇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

2、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并且主要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三)适用法律正确

1、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

2、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

3、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顺序实施行政处罚。

2、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依法应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

6、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二、文书规范标准(100分)

(一)立案阶段(共5分)立案审批文书

(1)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1分)

(2)有案情记载;(1分)

(3)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当事人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1分)

(4)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1分)

(5)在规定时间内立案。(1分)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5分)

1、检查(勘验)笔录(共10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2分)(2)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2分)(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2分)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2分)(5)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2、询问笔录(共10分)

(1)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一份询问笔录针对一个被询问人;(1分)(3)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完整;(1分)(4)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完整;(2分)(5)有两名执法人员的签名;(2分)

(6)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2分)

(7)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有被询问人压指印、盖章或签名。(1分)

3、调查取证与保存证据文书(共10分)(1)完整记录被调查取证人的情况;(1分)(2)调查取证事由正当;(1分)(3)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分)

(4)提取的证物应与案件有关;(1分)

(5)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分)

(6)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1分)(7)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被取证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见证人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说明原因);(1分)

(8)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1分)

(9)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1分)

(10)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1分)

4、鉴定文书(共5分)

(1)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1分)(2)有申请鉴定的时间及内容;(1分)(3)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1分)

(4)有鉴定部门印章、日期及鉴定人员姓名。(2分)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40分)

1、案件处理的审批文书(共5分)

(1)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1分)(2)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1分)

(3)承办人的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和准确日期;(1分)

(4)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1分)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1分)

2、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共5分)(1)当事人名称准确;(1分)

(2)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1分)(3)明确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1分)(4)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期限;(1分)

(5)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3、听证通知书(共4分)

(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准确;(1分)(2)明确告知听证主持人的姓名;(1分)

(3)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1分)

(4)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1分)

4、听证笔录(共4分)

(1)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1分)(2)载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

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1分)

(3)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1分)

(4)有当事人的签名。(1分)

5、听证报告(共4分)(1)载明案由;(1分)

(2)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1分)(3)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1分)

(4)载明听证结论。(1分)

6、行政处罚决定书(共18分)

(1)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分)

(2)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4分)(3)有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4分)

(4)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3分)

(5)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2分)

(6)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3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5分)

1、送达回证(共5分)

(1)载明送达文书名称;(1分)(2)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1分)(3)载明送达时间、地点;(1分)(4)送达方式准确;(1分)

(5)有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行政机关印章。(1分)

2、罚没款(物)票据(共4分)

(1)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1分)

(2)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1分)(3)票据填写规范、准确;(1分)

(4)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1分)

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文书(共3分)

(1)案件名称准确、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清楚;(0.5分)(2)申请执行项目准确;(0.5分)(3)案情叙述完整准确;(0.5分)(4)强制执行理由正确;(0.5分)(5)案件主要材料齐备。(1分)

4、结案报告(共3分)(1)案由清楚;(0.5分)

(2)载明结案理由;(0.5分)

(3)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有说明;(0.5分)

(4)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0.5分)

(5)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0.5分)(6)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0.5分)

(五)案卷归档(共5分)

1、一案一卷(特殊情况分正副卷的除外);(0.5分)

2、使用统一规范的卷宗封面、一卷一号;(0.5分)

3、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0.5分)

4、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规范;(0.5分)

5、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应按时间顺序排列,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前,其余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装订整齐;(0.5分)

6、卷内材料有规范的页号;(0.5分)

7、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0.5分)

8、卷内无金属物;(0.5分)

9、破损的文书应修补或复制;(0.5分)

10、案卷归档及时。(0.5分)

关于《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说明

一、关于《评查标准》中的基础标准

基础标准是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基础标准中规定的要素是案卷合格的最低要求,所涉及的内容是实体问题和重要法定程序问题,关系到案件本身是否成立,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一旦出现此类问题,将有可能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虽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判定该案卷为不合格卷。

二、关于《评查标准》中的文书规范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规范的标准。

文书规范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按案件处理阶段、文书种类、文书归档规范、文书基本要素设定相应分值,对不具备基本要素或不符合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案卷中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该文书所占分值自动累加;属于本标准之外的问题或本标准之外的文书种类不参评、不扣分;行政执法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依据,不扣分;听证条件、诉讼时限等法律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提供依 9

据,不扣分。

法律援助案件案卷评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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