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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房屋拆迁范文(精选8篇)

房屋拆迁 第1篇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甲方:齐齐哈尔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孙成喜、孙国雷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名都花园小区,位于富区向阳委。

二、房屋基本状况

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两处,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和宝洁浴池,建筑面积分别为:坏男孩酒吧:建筑面积488.69平方米(姓名王墨产权证号00103077,约50平方米无照部分,已出售给孙成喜。乙方保证该房与王墨的经济关系已结清,与王墨的相关事宜由乙方负全责)。宝洁浴池 : 811.29平方米(姓名 孙成喜 产权证号00237445 建筑面积78.4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113932 建筑109.58平方米;姓名孙成喜产权证号00200386 建筑面积623.23平方米。以产权证为准。约200平方米无照部分)。

三、拆迁安置与拆迁补偿的总体原则:

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价格找差)。甲方安置乙方宝洁浴池回迁总面积约为:860平方米,以实际安置面积为准。

四、拆迁安置与补偿

1、宝洁浴池采用等面积回迁安置。

甲方安置乙方的房屋,位于名都小区3号楼1、2层,回迁按同等面积补足差价,回迁面积约为 800平方米。其中首层回迁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二层回迁价格为3000元/平方米(超出部分面积执行该价格),首层与二层立体分割。按照房屋评估价格及动迁办按规定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后(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投资补足该款项。回迁面积按最终房产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坏男孩酒吧采用货币安置,安置金额按照拆迁办规定的计算结果执行(以动迁办最终认定结果为准)。

3、除以上补偿外,甲方对两处房产另行补偿,补偿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分别为:

1)两处房屋装修部分另行增加其它补偿 80万元。

2)洗浴装修的锅炉、水箱、多余的暖气片(应留够4平方米/片暖气片)归乙方

3)酒吧装修归甲方。

五、付款方法及交房时间: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解除两处房产抵押手续,费用由甲方先行替乙方交付(乙方出具收条)。解除抵押后房照由甲方保管(给乙方出具手续)。同时甲方付给乙方总补偿款的50%,乙方搬家完成后,甲方付清乙方的全部补偿款,同时乙方交付房屋给甲方。

交房时间为:宝洁洗浴为签完合同后7天内。酒吧搬迁时间为2010年3月15日之前,在此期间属于甲方借用给乙方使用。如延期交付,乙方每天付给甲方总拆迁价款的1%作为租金。同时甲方有权利随时拆扒,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直至将安置宝洁浴池的房屋收回。

六、乙方家庭同意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孙国雷领取,回迁房屋名称

更名为孙国雷(更名事宜甲方给予配合)。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以及与原房主之间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经济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乙方与房照所有人王墨的经济关系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处理。

七、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向乙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如不按协议规定的地点和面积、层次给乙方安置住房,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协议规定后,仍不搬迁的,由甲方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保密

双方保证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九、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

十、争议的处理

(一)本协议受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解释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十二、补充与附件

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协议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

年______月______日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拆迁 第2篇

一、城市拆迁律师事实概要

因京广铁路北段运输能力紧张,自北京西站向南,经涿州、保定引入石家庄东站的京石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于2008年11月启动。这一轮既征且拆的运动很快在属于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涿州市码头镇浮洛营村席卷开来,码头镇政府与浮洛营村委会分组入户进行腾房游说。杨阳(化名)、李郡(化名)、杨瑾微(化名)、张奇闵(化名)、霍习员(化名)、古佳成(化名)等六户浮洛营村民无一例外地邂逅了这场村、镇干部出面调停的征地拆迁。该六户被告知,其房屋的评估补偿标准为550元每平方米,可获补偿总额依次为11.7万元、8.7万元、30.3万、4.2万元、12.4万元、11.8万元。这些数字传达着一种悲凉意味——六户村民难以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再建现有水准的家园。于是,2009年4月中旬,六户村民专赴北京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一场轰轰烈烈又无硝烟弥漫的保家维权之战就此拉开帷幕。

二、办案掠影

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介入案件后,抵达拆迁事发地进行了一番造访,二律师惊获:浮洛营村的征地拆迁虽师出京石铁路客运专项项目之名,但其征地拆迁过程却全无章法可言,纯粹由政府人员依意而行。这一场搏弈,又一次被贴上浓重的政治标签。

办案第一阶:缔造先发之势的律师函

成为杨阳等六户代理律师的翌日,杨在明律师、纪召兵律师即向浮洛营村村委会发出《律师函》,将六委托人的委托事宜予以昭示,并直陈其应当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充分保障村民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权、拒绝权、监督权以及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得合理补偿安置权,征地拆迁程序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此《律师函》将处于绝对弱势的被征地、被拆迁主体们惯有的寂谬格局被打破,并把一股维权强音传达至占据强势地位的拆迁人及其政治“保护伞”。

办案第二阶:来自镇政府的突兀《通知》

2009年6月伊始,码头镇人民政府向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同时送达《通知》,责令其履行拆迁腾地手续,否则将由涿州市人民法院实施强行拆除。强拆,无疑是对拆迁户最有力的“杀手锏”。对此,杨阳六户的二代理律师也势必挖掘能“一招制敌”的手法,扭转强拆危局。于是,杨、纪二律师代理六委托人向涿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一份字字酌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码头镇人民政府做出《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不过,如此的行政复议申请似乎并不能阻挡强势拆迁一方一意孤行的强拆势头,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即为力证。

办案第三阶: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

继《通知》作出不久,京石铁路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即涉案拆迁项目的拆迁人向涿州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称杨阳、李郡、杨瑾微、张奇闵、霍习员、古佳成等六被告置国家法律及政策于不顾,拒不清楚地上附着物,已严重影响京石铁路客运专线的正常施工,请求法院判令六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清除地上附着物。面对这一指鹿为马的诉讼,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瞬即向法院提交答辩状予以回应。在答辩状中,二律师围绕原告所进行的房屋及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标准这一核心思想层层展开了违法性批驳。

不过,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封建官僚遗风在这一试图颠倒正义的民事诉讼中得到进一步呈现:2009年6月下旬,涿州市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即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对六原告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清除被告宅基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对于该无视物权、无视法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裁定结果,杨、纪二律师毫不迟疑地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申请,请求对裁定予以撤销。然而,该申请如泥牛入海,且提交法院后没几天拆迁人一方即火速拆除了杨阳等六“钉子户”的房屋。

7月初,已强拆完毕的原告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出撤诉。面对这一颇具匠心的“司马昭式”设计,杨在明律师与纪召兵律师采取了“以力打力”方案:先是凭借法律明文规定促使法院不得作出撤诉裁定,然后多次要求法院进行开庭审理。自知缺乏合法性支撑的法院不得不倒戈相向,开始游说拆迁人放低姿态。

在9月与10月的更迭之际——这个树叶如同舞动之蝴蝶翅膀在秋风中簌簌落下的柔美时节,涿州市人民法院与码头镇人民政府共同出面,向杨阳等六户郑重做出承诺:先为其重新提供满意的宅基地,再增加补偿总额直至其恳认。

三、律师说法

在拆迁大潮中,似乎总是难以避免对抗拆迁的声音。对抗之源,在于拆迁本身,抑或在对抗本身?放眼纵观现实,不乏拆迁项目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城市化的惠民工程。因而,在较大范围内,第一个猜想是不能成立的。那么,是在于拆迁户们的对抗么?房屋是其最重大的生活资料,土地是被征地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这两项重大的财产权往往是拆迁户们守望的根本,其对抗,也正是基于这种幸福守望。因此,对抗是守护权利的行为,或言救济。在千百年来的法制社会中,救济与权利一样皆称正当。如此说,第二个猜想也是不能成立的。答案,究竟隐藏在何方?

笔者以为,这种对抗是源自拆迁行为中的诸多恶意违法所造成。在一桩又一桩的征地拆迁案例中,可以一遍又一遍地发现: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依法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报批前没有依法征询村民的意见,没有依法告知并组织村民参加听证;正式征地公告没有被依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前亦没有被依法公告;被拆迁人没有被允许参加评估公司的选定;估价公司没有依据评估的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对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格偏低以至不能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的居住条件。反观《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前述普存的恶意违法侵蚀掉了这两个基本“保障”,对抗的产生便是一个当然逻辑了。

房屋拆迁 第3篇

为了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与非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 是当今客观存在的两种房屋改造模式。二者虽然外在表现形式接近, 但分属不同的范畴, 具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不可混淆。笔者系从事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一名基层工作人员, 长期工作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一线, 深感区分“房屋征收”与“房屋拆迁”的重要性, 故结合自己学习《征收条例》的体会和理解, 谈谈“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区别。

一、“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法律意义不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作如下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 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由此可见, “房屋征收”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国家行为, 是特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改变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征收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则是指为了“公共利益”将原属于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为国家所有。因此从法律上讲, “房屋征收”属于国家行为, 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房屋拆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是指建设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 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 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 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 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安置。建设单位与被拆迁人之间是以平等、自由的形式就因拆迁而造成的损失签订补偿协议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被拆迁房屋及其所有权随着拆迁行为的开始而“灭失”, 但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二、“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实施主体不同

《征收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 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而“房屋拆迁”的实施主体是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虽然现在政府临时性机构作为拆迁主体时有耳闻, 但这是一种政府不规范行为, 甚至是一种越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 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 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 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由于政府临时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其真正的主体只能是授权政府。拆迁当事人因发生拆迁争议向法院起诉时, 如果拆迁单位是由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 则被告应为该授权政府。

三、“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适用范围不同

《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2007年8月30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与拆迁补偿制定行政法规。《征收条例》亦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简称被征收人) 给予补偿的, 适用本条例。显而易见, 仅适用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房屋征收”。《征收条例》列举了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等七种属于公共利益的事项。有关法律人士对其中“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范围有多大、对于营利性公共事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等事项争议很大, 所以如何去界定公共利益, 确保“房屋征收权”不被滥用, 极其关键。

同时, 对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笔者认为, 房屋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生产和生活必需品, 对一般人而言无疑是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都是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既与城市的发展密切相关, 又涉及到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 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 在征收或拆迁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督管理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议应分别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程序不同

在征收程序方面: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的, 《征收条例》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 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无重大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并就征收决定予以公告。

而对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 《征收条例》规定:拆迁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从事建设活动的, 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此外,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 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也就是说, 实施非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只需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 并没有明确要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只需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征收部门批准。但对于“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的规定似乎混淆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同非公共利益需要为目的的房屋拆迁之间的本质差异。

五、“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机制不同

根据《征收条例》规定: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并由被征收人来选择补偿方式。其中货币补偿的金额,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 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但《征收条例》又规定了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协议内容, 适用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拆迁的活动, 显然与“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存在自相矛盾之处。所谓自愿原则, 即当事人有是否订立合同和与谁订立合同的自由, 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均不得强迫对方与之订立合同。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等均应遵循自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 非公共利益拆迁协议内容应根据谈判协商而定, 不一定非要参照“公共利益需要”情况下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但笔者由此也担心, 会不会出现由于被拆迁人漫天要价而让“要想富, 当拆迁户;想暴富, 就当钉子户”的现象蔓延呢?因此, 这个时候公平原则显得更加重要, 拆迁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确定合同的权利义务, 不能使合同的权利义务显失公平;当事人发生纠纷时, 法院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价值判断, 以决定其法律效力。全国律协在给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中提出, 将第四十条规定修改为:“非公共利益的拆迁应当遵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不得强制搬迁”。笔者认为, 这种规定是非常必要和合理的。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研究 第4篇

摘要: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所以我国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面的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但是就当前来看,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方面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而为了更好地促进对其的完善,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其的研究。因而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首先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亟待完善的地方;其次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措施;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单的总结。旨在与同行加强业务的交流,从而更好地促进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面临的强拆和拆迁补偿的问题更,已成为影响城市和谐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历来注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也有诸多问题正在不断的暴露出来。搜易必须加强对其的研究。

1.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1.1评估范围的界定及评估方法的缺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被拆迁人的房屋价格的评估办法应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进行制定,且在该《条例》中主要确定的补偿方式为货币的方式,补偿的货币金额,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区位以及建筑的面积和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其中,区位主要是房屋的地理位置,而其属于不动产,所以区位直觉决定着其的价值,而用途不同,其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同。所以就当前评估的内容而言,主要是利用建筑成本法,而忽视了地价因素。这就是被拆迁户最后拿到的货币补偿款只是建筑的成本价格,而被拆迁户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会利用这笔补偿款购买新的住房,而在购买新住房时势必需要根据现行的市价而确定,这不仅包含了建筑自身的成本,也包含了配套设施的成本,以及开发商的利用及购房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的成本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评估范围和评估方法上均存在较大的缺陷。

1.2评估部门的缺陷

房屋价格的评估始终基于合理、合法、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并确保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按照《规定》来看,被拆迁人有选择对自身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权利。但是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与拆迁方具有较大的寻租空间,加上缺乏市场的监管,而这就你那一确保房屋价格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加上评估部门为了满足拆迁方的需要,就会将被拆迁房屋的价格降低,而这就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尤其是很多公益性的设施中,很多拆遷的房屋所评估的价值与其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别,而被拆迁和拆迁双方因补偿标准而难以达成协议时,虽然可以向当地的房管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在当前制度不完全和政府干预严重的前提下,使得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所得到的裁决得不能彰显公正公平。

1.3公权力行使中的缺陷

房屋拆迁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难以明确的定位,所以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往往因缺乏承担责任的机制对其约束,所以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的时间、补偿的方案、安置的措施均是拆迁方确定,而被拆迁人只能被动接受。而且当前很多拆迁工程打折公益工程的旗号从事商业开发,而这实际就是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很多时候面临强拆的命运[1]。

2.完善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有了一定的认识,那么这些缺陷我们应如何完善呢?笔者以下结合自身浅见,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措施。

2.1完善评估办法并对拆迁补偿范围进行合理的确定

在《条例》中,由于所确定的补偿范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的方法也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所以在综合分析和考虑发达国家在补偿拆迁方面的政策,笔者建议未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必须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评估评估范围进行科学的确定,在注重建筑成本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其区位,才能更好地确保所确定的评估范围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而在评估方式上,建议国家加强对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出具相应的参考和补偿标准,且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应符合市场发展的规律,并在评估部门评估的基础上对其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综合评估,由政府直接选派专业评估人员对评估的价格进行再次评估,只要是发现其与拆迁方之间存在利益寻租的空间,就应及时的对其进行警告,并责令其再次进行科学的评估,若双方仍存在分歧,就应及时的出面调解,最后以由司法机关加强对其的裁决,才能更好地保证整个拆迁工作中的补偿问题得到及时的的完善。从而在确定评估范围的基础上,采取多元化的评估方式,以最大化的得到被拆迁人的认可,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强拆问题[2]。

2.2完善评估部门的监管

对于评估部门的监督和管控,必须建立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之上,所以为了提高评估的权威性,应对当前的评估部门进行不断的强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评估的公正性和中立性给双方带来的好处,并针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勒令其进行整改。并对评估的办法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确保整个评估工作得到公平、公正的开展。此外,还应制定评估管理机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评估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管理的措施,对于评估部门与拆迁方之间的利益勾搭,必须进行严格的查办,只要发现就及时的清理出非法的评估部门或机构,才能更好地确保评估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

2.3完善听证制度

在决定拆迁房屋建筑之前,必须就拆迁补偿标准进行确定,并通过听证会,给予被拆迁人发表看法的权利,才能更好的确保被拆迁人的权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加上引入听证会的制度,能有效的及时的将被拆迁人的的疑虑的消除,提高其对政府信任的同时实现二者的有效互动。即便听证结果不利于被拆迁方,因为实现在程序上赋予其表达意见的权利和机会,所以不满情绪也不会很激烈,而这就能有效的减少房屋拆迁中各种矛盾的发生。在听证会程序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以社会为本位,秉着社会法的倾斜保护的原则,以法院作为听证机关。我们可以把这种方式称为司法听证制度。开发商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如有异议的,可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有利害关系的居民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召开听证会。之所以以法院为听证机关而非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为听证机关,是因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基于其自身的利益考虑,很难作到超然中立。作为听证机关的法院应分别听取作为当事人的房屋拆迁管理人、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意见,制作笔录,做出公正的裁决,实现双方的和谐拆迁[3]。

3.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完善的地方,因而为了更好地确保其得到不断的完善,必须认真分析和总结这些缺陷,才能更好地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强化其的完善,更好地为促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高效开展,并为此而不懈的努力和奋斗。

参考文献:

[1]豆星星.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的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9,04:117-121.

[2]蒋盛君.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8:161-162.

房屋拆迁协议 第5篇

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户)丙方:xxx人民政府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就其拆除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补偿方式

遵照“科学评估、据实补偿”的原则,按评估机构评估出的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

二、房屋位置及建筑面积

该处房屋位置:东临,西临,南临 ,北临,总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三、补偿金额(一)房屋(厂房)部分

此处房屋经测量、核实,并有乙方签字认可,总建筑面平方米,按照补偿标准(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金额 元。

(二)附属物及其它部分

此处房屋附属物及其它部分经测量、核实,并有乙方签字认可,按照补偿标准(评估结果)进行补偿,补偿金额 元。

以上补偿共计 元(大写:)(详单见评估报告:)

四、拆迁期限及付款方式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要在7日内将应拆房屋全部腾空,逾期无故不腾空或腾空不彻底的,甲方将对其视作无主进行处置。乙方腾空完成后,甲方将拆迁补偿款 元一次性付清,乙方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房屋及附属物与乙方无任何关系,由甲方负责组织拆除。

五、双方职责

甲方要按时支付补偿金,乙方要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全部腾空,不得拖延。协议订立后,乙方或乙方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拒绝腾空的的,甲方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六、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实施,不尽事宜,依据有关文件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丙方持三份。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拆迁协议 第6篇

甲方:(以下均成为甲方)乙方:(以下均成为乙方)由于甲方对矿山进行开采,引起地下水位的变化,导致乙方住房发生墙体开裂甚至倒塌。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搬迁、建设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家庭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等人一致签订同意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他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搬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二)乙方交出房屋产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证,由镇人民政府申请注销,并将拆除后的房屋和宅基地完全交付给甲方。

(三)实行货币安置。给予农户货币元安置补偿。搬迁农户货币安置后,不再向镇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四)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支付乙方40%费用,乙方应在10日内完成搬迁工作,15日内交付房屋和宅基地,搬迁完后甲方支付全部尾款。

(五)乙方在搬迁和拆除房屋时必须注意安全,因乙方拆迁引起的安全事故和责任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甲方违约,不按时支付房屋补偿费的,逾期按每天10‰

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损失。乙方违约,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同时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七)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村民委员会一份。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代表人):乙方(代表人):

家庭成员签字:

房屋拆迁合同 第7篇

甲方因建设需要,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项目名称、地点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房屋基本状况

1.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______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三、拆迁补偿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

4.设施设备迁移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

5.其他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___)。

四、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并将需要的旧房屋的材料拆走,经甲方确认后,旧房由甲方拆除。

五、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甲方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按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补偿总额一次支付给乙方。

六、注销

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八、乙方家庭的全部成员(18岁以上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人一致签字同意_____________作为乙方代表人,授权他(她)在合同文本和其它文件上签字。甲方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一律由乙方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领取。甲方对乙方家庭成员中发生与拆迁房屋有关的分家析产、继续纠纷等,一律不负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_________%向乙方偿付违约金;乙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甲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乙方如经甲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后,仍拒不搬迁的,由甲方申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乙方限期搬出,如逾期仍不搬迁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甲方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如遇阴雨天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搬迁,时间顺延,但必须告知甲方情况。

八、声明及保证

1.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_________均已办妥并。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3___年。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一、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电子邮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15_____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十二、争议的处理

(一)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2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十四、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拆迁 第8篇

关键词:征地拆迁,费用审核,前期调查,资金监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 是指征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以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保障拆迁顺利进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资金监管是由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集拆办”) 对拆迁项目拆迁补偿总费用进行监管, 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而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本文结合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实际, 对监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 希望有利于其它城市征地房屋拆迁资金监管。

一、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的必要性

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作为附着物实施补偿, 而征地制度中设立了征地补偿预存款制度, 以确保征地补偿足额到位, 那么作为土地征收之一部分的房屋拆迁是否仍有必要对补偿安置资金实施监管呢,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 通过对全国各主要城市征地房屋拆迁政策分析, 目前, 各主要城市基本上都将征地补偿与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拆迁分开进行, 即征地房屋拆迁自成体系。因而, 从土地征收设立预存款制度来看, 征地房屋拆迁理应建立相应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其次, 新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近期, 中央多次会议提出, 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前, 征地房屋拆迁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精神执行。征地房屋拆迁资金监管应同样落实“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要求。

二、征地房屋拆迁资金监管的基本制度

2007年, 南京市出台了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一系列法规政策对征地房屋拆迁提出了规范化管理要求, 其中, 资金监管是市集拆办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设立一系列的资金账户开设、存款、划款等制度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表明, 没有出现挪用补偿安置资金、延误补偿资金支付等问题, 资金监管制度发挥了显著成效。

(一) 费用审核制度

拆迁项目拆迁费用的测算是资金监管有效实施的前提。拆迁项目申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前, 由市集拆办对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总费用进行审核, 确保拆迁项目拆迁费用测算与实际拆迁费用总体吻合, 防止测算费用偏低, 不利于被拆迁人利益的保障, 同时, 也防止测算费用偏高, 造成资金闲置。费用测算以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为基础, 结合拆迁范围实际调查情况, 通过对调查资料的审核及现场实际抽查确保费用测算的准确性。

(二) 专门账户制度

每一拆迁项目应设立专门账户,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入、划转应全部通过该账户实现。同时, 该账户资金的划转必须由拆迁实施单位和资金监管单位市集拆办共同盖章同意, 账户所在银行方能办理资金划拨。

(三) 资金全额监管制度

每一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全额进入专门账户接受监管单位的监管, 拆迁费用主要包括拆迁补偿款、装修装潢补偿费用、搬家、停业、过度等费用及不可预见费用等。申请拆迁批准前, 应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80%, 其余20%的资金最迟在拆迁过半时必须存入。

(四) 资金划转制度

除拆迁启动时, 先行将一定比例的资金先行划转外, 后期资金划转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汇总表》以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最后一期资金划转, 上述材料应在拆迁项目实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

(五) 拆迁报结制度

拆迁项目实施结束后报结时, 监管账户上的结余资金将实际情况划拨给实施单位, 由实施单位与拆迁人之间签订的相关约定自行处理。拆迁安置资金全部安全划转完毕, 由实施单位通知经办支行办理销户手续。

三、征地房屋拆迁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从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资金监管实践来看, 实施资金监管后, 有力地规范了拆迁补偿和资金使用, 达到了资金监管的预期目的。当然, 资金监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 国家、省的一些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任务重、

时间紧, 影响了项目前期调查的准确性, 从而影响了拆迁项目费用测算的准确性。拆迁项目实施前, 拆迁调查至关重要, 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拆迁资金的测算的准确性, 关系到监管的成效, 而重点项目由于时间紧, 压缩了前期拆迁调查的时间, 因而, 拆迁费用测算的的准确性大打折扣。同时, 由于重点项目规模通常较大, 所需资金量大, 因而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难度大。上述两方面问题, 影响了资金监管制度的成效。

(二) 拆迁实施单位在落实资金监管制度上衔接不到位。

拆迁实施单位将主要精力用于与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协商中, 但对拆迁补偿协议等基础资料的整理、汇总不及时, 在后期资金拨付过程中, 由于拆迁进度的要求对拆迁资金的需要时效性要求强, 这与资金拨付手续的规范化要求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四、建议与对策

(一) 强化前期拆迁项目调查的准确性

拆迁项目前期调查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即使是重点项目也不例外。一是严格保障前期调查的时间。古语“磨刀不误砍柴功”, 前期调查真实可靠, 对后期实施拆迁协商大有裨益, 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因而, 应当正确认识前期调查的真实性, 确保前期调查的时间。二是增加前期调查人力、物力的投入。尤其是对于重点项目, 时间紧, 要有效节约时间只有增加调查人员数量, 进一步细化调查区域、统筹安排, 才能取得前期调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双赢。三是统筹多部门参与前期调查, 加大监督。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 房屋现状复杂, 只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介入, 同时对调查情况实施监督, 前期调查的准确性才能更高。

(二) 加强拆迁实施单位内部管理, 做好衔接工作

拆迁实施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 将拆迁调查、协商补偿、补偿费用支付等环节适当分离, 确保专门人员对拆迁补偿结果进行统计、汇总, 既有利于内部互相监督, 又能及时做好与资金监管衔接工作。

(三) 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管制度

一是明确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程序, 对于因前期调查出现的资金测算存在一定出入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追加补偿安置资金的, 追加资金必须纳入监管。对于追加的资金, 应由拆迁实施单位进行测算, 必要时应出具有关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向市集拆办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情况说明, 经批准后, 纳入资金监管。二是专人跟踪重点项目资金监管项目, 尤其对于资金数量大的项目, 确保资金分批、分期、足额到位。三是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 对于重点项目可实施审计单位全程跟踪审计, 市集拆办根据审计单位出具的意见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五、结语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资金监管制度是这一工程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随着土地管理法的修改, 资金监管制度还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但是, “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基本要求不会改变。

参考文献

[1]王达.中国拆迁法律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7.

[2]路易斯·亨金等.宪政与权利[M].北京:三联书店, 1966.

房屋拆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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