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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保障机制完善(精选12篇)

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第1篇

一、我国见义勇为法律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公法上的现状及救济缺陷。

在过去20多年里, 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地方性法规。但由于受多种条件限制, 各地规定有所差别, 而且具体的实施细节不细化, 操作性不强,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从社会整体角度看, 见义勇为行为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失的同时, 社会秩序也得以维护和正常运行, 国家作为维稳社会的强有力保障者, 是见义勇为行为的间接受益主体, 客观上应对见义勇为者因施救对自身造成损害承担一定的补偿义务, 但目前国家补偿仍处于法律缺失状态。

(二) 私法上的现状及救济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的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各地法院的经验, 处理这类案件主要参考无因管理的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 根据公平责任原则, 在见义勇为行为中, 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 由受益人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

二、见义勇为的界定

理论界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存在着不同观点, 地方立法也不尽相同, 《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将见义勇为界定为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 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不顾个人安危, 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则采用列举式, 规定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等四种行为认定为见义勇为。

三、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见义勇为从性质上说属于一种事实行为, 在见义勇为过程中, 行为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 或者行为人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致损, 便产生了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 行为主体为自然人。

由于见义勇为是一种事实行为, 所以行为主体可以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可以是有一定独立意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外, 外国公民对我国公民或本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见义勇为, 也应成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主体。

(二) 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只有行为人无法定或约定义务而实施的救助行为, 才可以构成见义勇为行为。“但是, 对于有特定救助义务的个人, 行为人虽负有某种特定义务, 但如果该行为人超越了自身应负的某种义务范围而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 是否为见义勇为, 应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实施该救助义务, 并因此而使自身安全受到某种威胁时, 该行为应构成见义勇为行为。反之, 如果行为人并不因实施该特定行为而使自身承受一定的人身危险, 则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三) 危险场合。

见义勇为的发生场合必须具备一定的危险性, 且这种危险是正在发生的, 已对公共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形成了直接的威胁。如果只为他人提供一般的管理或者服务, 则可能构成民法上的无因管理。无论是何种危险, 只要行为人知难而进, 在危险面前无所惧, 主动实施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 均可构成见义勇为。

(四) 客观上实施了合法救助行为。

见义勇为要有所作为, 即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保护他人利益的合法救助行为。但在紧急情况下, 勇为的过程中很可能对致害人或第三人造成一定损害, 只要行为人为了他人利益尽了一个善良人应尽的义务, 见义勇为即成立, 阻却违法。只有在行为人借见义勇为之名而行损害之实时, 才能追究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这时, 见义勇为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由勇为变成了侵权。

四、见义勇为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 建立健全救护责任制度。

在提倡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 必须要做好事后的充分保障, 使见义勇为者不必担心因其善举而使自己遭遇窘境。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制度, 由政府应主动承诺为见义勇为受伤、致残者的医疗费买单, 建立公信的医疗救护制度, 通过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的支持, 建立完善的地方性法规与配套制度安排引导医院救死扶伤, 既解决了医院的后顾之忧, 也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 建立健全国家补偿机制与国家先行救济制度。

国家作为见义勇为的间接受益人, 应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补偿。通过确立国家补偿机制与国家先行救济制度, 既不失为体现政府关怀的良策, 同时也能将鼓励见义勇为落入实际行动, 补偿了见义勇为者的损失, 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三) 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

要求民众都做到见义勇为而没有报酬请求权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也有很大的虚伪性。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既避免了一方强制付出一定代价而使相对方纯受益, 又与社会道德中的知恩图报、平等互利的精神相吻合。基于公平而赋予见义勇为者报酬请求权是可行的。

五、结语

有关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2篇

近些年来,因土地补偿安置所引起的冲突,逐年成了农民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显性矛盾。因土地大量征用而使相当部分的人员无法就业,影响了社会稳定,又阻碍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因此,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当务之急。

从当前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丞待解决的问题,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真正建立。从已有的实践来看,所谓的社会保障也只能称为“生活保障”,其与以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为本质特征的“社会保障”相差甚远。一些地方往往不顾农民的真实意愿和利益,强制性地扣留农民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实行政府主导型的保障措施。还有一种最让农民担心和不满的做法是,征用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组织提留,用于继续发展村集体经济投入,失地村民则从将来的利润中获取红利,以此达到“由集体安置”的目的。农民对此很不放心,因为,除了可能出现腐败之外,投入本身就是一种带风险的市场行为。这些形式上表现为农民自愿参与的保障措施或投资行为,隐含着一定程度的意志强制。而且当农民权益遭受损失时,还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再如,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目前尚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各地的具措施有差别,尤其是其中的运行、管理、监督等制度处于混乱、于法无据的状态,无法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实践来看。已有的保障方式单一,水平过低。目前最主要的社会保障是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而医疗等其他保障方式则还很缺乏,为失地未就业农民提供专业培训、知识技能学习等非农产业素质的保障制度也只是在极个别地方有实行。

有无完备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制度规范作为行为的指引,虽然各地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改革措施层出不穷,但纠纷时有发生,且纠纷发生后又缺乏通畅、公正的解决机制,随意性较大,这种现状与法治建设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运行、管理只有以法律为依据,才能公平、高效、健康地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订统一的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基本保障农村居民“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即办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三种保障项目。

其一,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要分清对象,对于已经就业的失地农民,归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尚未就业的失地农民应建立有别于城镇的养老保险模式。通过立法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以及缴纳标准。由于目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或农民自行负担都有困难,因此必须通过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方式来解决问题。

资金筹集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承担部分可在每年财政或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按比例列支;村集体承担部分可从土地补偿费中开支;个人承担部分可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同时,借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统账结合的模式,政府负担部分和村集体缴纳资金的一部分,用作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以村集体负担的部分资金和个人从安置补助费中列支的资金建立个人账户。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并结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采取个人缴费的方法来充实个人养老账户,缴费水平可以较低但应有一个下限,并鼓励多缴。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的待遇与缴费多少直接挂钩,并且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法律在规定养老保险相关内容的同时,还要规定基金的管理及运行制度。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的高效运作必须有一整套严格的监管体系作保证,因此法律还应明确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如财务核算、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其二,建立多元化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因而,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具体的办法可以采用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即政府与民间结合,强化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区经济、企业、慈善机构及个人等方面的捐助,来充实失地农民医疗救助基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传统合作医疗无论从目标定位到运行、管理、激励机制均有不足之处,其中筹资机制不畅更是不能持久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克服传统制度的弊病,就必须从“合作”和“新型”两个角度人手。即严格遵从保险的基本原理,加强农民的共济意识和风险意识。保险理论上,对投保者的合同契约性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少数人的不幸让多数人来分担,通过协力让风险化为无形,它发挥了特有的互动共济功能。它强调要从价值观念上宣传强化“效用”的功能,淡化纠正“受益”的观念,且不能随意扩大受益面,政府在推行合作医疗制度时必须始终向失地农民灌输这一观念。

同时,通过立法规定合作医疗的筹资、运行、监管、激励等机制,以确保资金的正常运行、合理使用。

其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是公民的生存权得到保障的重要体现。从理论上讲,最低生活保障覆盖的范围应是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但实际中,由于经济支持力度的不同,目前尚不能在全国所有农村都建立或建立相同标准的低保制度,因此,各地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通过地方立法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在地方立法中应当合理界定保障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只能是那些生活水平一时或永久地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只要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将其排除在外;还应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等多方面来考虑,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的标准:此外,还应确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其四,建立就业培训和社会服务的保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由于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普遍较低,农民失去土地后,面临着极大的生活和就业风险。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除就业安置外,根本在于帮助他们建立全新的就业观念,鼓励其积极参加就业培训,描葛劳动技能,努力通过劳动力市场寻找就业机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要求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进而尽可能多地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第3篇

从政策规定来看,住房保障退出的情况分为三种:一是申请家庭申购时隐瞒收入或住房的真实情况,被发现后查处,应该退出;二是原本居住保障房的低收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发生改变,已经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应该退出;三是申购人违反相关规定,将保障房转租、转售,不交房租,违反使用规定,应该退出。

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申购家庭隐瞒收入骗购的情况屡屡发生,特别是在房屋拆迁中,动迁人员为了促使被拆迁居民搬迁,甚至帮助被拆迁居民出谋划策,隐瞒实际情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因此有了开着宝马住经济适用房小区的报导,甚至有在国外结婚生子后,到国内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实例发生。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加大了核查力度,查处了南京市一些属于第一、二类的应当退出住房保障机制的家庭,但只有少数家庭办理了退保手续,多数家庭或不予理会或已经私下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给他人,由其他家庭在实际使用,退出保障房的历程非常困难。而第三种将保障房转租、转售的情况在保障房小区中更是屡见不鲜,但因南京市未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管理的相关规定,造成常有群众举报却无法管理的情况发生。

自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以来,政府一直要求加强动态核查,健全监管机制,全面完善各类住房保障方式的申请、审核、供应、退出等制度,但实际情况是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的实例很少。保障性住房实物退出难的主要原因:一是保障房退出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在保障房的相关规定中,只说了不符合保障条件要退出,但怎么退出,若不退出该怎么办,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只能走普通司法程序。二是保障房退出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管理监督机制相对缺乏,没人管成为普遍现象。三是保障房退出执行机制不到位。2012年南京市房改办查处的4户经济适用住房违规案件,由于被保障家庭早已入住,均通过超标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差价的方式处理,无法清退。四是公民自身素质有待提高。保障性住房是国家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安居的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房屋,有些人不择手段加入骗购的队伍,一旦得逞,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因此,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完善必须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规范细化保障房退出机制的法律规定

1.制定保障性住房退出规范性条文

对现有保障房的退出机制,可以参照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先行调研,再根据目前所在城市的现有情况,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文,要明确执法主体、保障性住房退出的程序、对拒不执行的房屋所有人给予处罚等相关内容。对符合保障房退出情况的,要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司法强制执行手段,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采取刑事处罚措施。如香港公屋是采用扣分的形式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这种扣分是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的,对于拒不执行的违规者,要通过司法程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一些情形下,公屋住户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香港地方法庭就判一位公屋户主入狱两个月,其两名子女也被罚80小时社会服务令,原因是此家庭年收入申报表上做了虚假报告。因为少报收入被判两个月,与偷盗等行为相似。只有对违法违纪行为加以惩处,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有限的保障房资源用在真正有住房困难的家庭身上。

2.拆迁中的安置房从保障房中分离

对未来保障房政策作适当调整,将现行房屋拆迁中的安置房与保障房分离。现行的拆迁政策是将被拆迁居民安置在保障房房源中,保障房分为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于拆迁的介入使得保障房管理陷入更加困难的地步。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让被拆迁居民有安置用房,所以拆迁人千方百计也要将被拆迁居民挤入保障性住房,因此出现大量变通进入保障房的被拆迁家庭。这也使得保障房管理难上加难。

由于现行的拆迁政策已经与房地产市场接轨,因此要鼓励被拆迁居民到市场上购房,政府也可以适当地配建一些产权调换房(准商品房)给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让老百姓住有所居,对居住困难家庭直接采取公租房进行优先安置。

3.改变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规则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但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目前南京市没有优先收购此类房屋的机构,也没有优先收购的规则,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都是直接向社会公开出售,这样就使得那些以谋利为目的的申购人,通过市场行为直接变现。一方面使保障性住房供应紧张,另一方面把保障性住房直接变成了商品房。

笔者以为,应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规则进行适当修改。方式一: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但必须出售给政府,由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减去政府所收土地增值费用,其他款项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作为产权调换房供拆迁安置使用。方式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由政府直接回购,评估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进行市场评估,将其增值部分交原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加强完善保障房管理机制

一是加强受理审核,严把进入关,杜绝虚假申购、恶意骗购的行为,从源头控制不符条件者进保。二是加强进保后的过程监管,完善住房保障监管实施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核查资料、巡查住房、清理清退、执法执行等具体操作。三是建立健全保障房的监督体系。不仅政府要有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让执法部门管起来,同时也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监督部门要主动收集来自媒体、网络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从中去伪存真,使保障性住房用在真正有需要的人群上,维护社会公平秩序。

三、建立健全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

保障房退出执法机构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政府的执法队伍,行使行政执法功能。但由于行政执法主要以教育为主,不是一个强势的执法部门,总有人心存侥幸,拒不执行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二是司法强制保障队伍。司法介入,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对违法者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对个别拒不执行的违法者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法律责任,可以规范多数人的行为。

综上,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提供的一种公共资源,其目的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问题,由于政府财力有限,注定了保障性住房是稀缺资源,它们应该留给最需要且真正需要的人。希望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能够进一步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到实处,让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感受到政府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第4篇

一、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现状

党的18大以来, 在我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 我国的乡村旅游获得了飞速的发展。这个在上世纪50年代作为外事活动需要才偶然出现的旅游种类发展到今天已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领域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据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介绍, 2014年, 我国乡村旅游的游客数量达12亿人次, 占到全部游客人数的30%。2014年乡村旅游收入3200亿元, 带动了3300万农民致富。目前, 全国有200万农家乐, 10万个以上特色村镇。根据《中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数据显示, 截至到2015年4月, 我国的农业与乡村旅游经营单位达193万家, 其中农家乐达220万家, 规模以上园区超过4.1万家, 年接待游客近8.4亿人次, 年营业额超过3200亿元。这些数据显示, 发展乡村旅游, 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 而且可以带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 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 推进现代农业和美丽乡村的建设。

二、法律保障机制对于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一) 保护乡村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乡村旅游发展的前提是乡村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因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宗旨是既要满足当代人旅游的需求, 又不损害子孙后代满足其旅游需求的能力;既要促进旅游业的不断发展, 又要有利于自然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乡村旅游的飞速发展对于繁荣乡村旅游市场、搞活农民经济、激活农村要素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脱贫致富确实大有裨益 (2) 。

但在客观现实中却存在有效规划和管理缺失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保障措施跟不上乡村旅游发展的速度和规模, 出现一些私搭乱建的现象、管理混乱的现象以及游客垃圾遍地的现象。在一些地区, 因为乡村生态资源遭到大面积破坏直接导致了该地区的乡村旅游事业出现停滞不前甚至是倒退的情况。而法律保障机制能够使乡村旅游的发展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政府和相应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加强对规划审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以确保乡村旅游的生态资源不被破坏, 继而保障乡村旅游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

(二) 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升级

在2015、2016年我国政府的一号文件中都将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升级放到了国家发展至关重要的位置。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则是实现农业现代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乡村旅游具有关联带动性强的显著特性, 其拉动内需的作用十分明显。在我国建设美丽乡村的事业中乡村旅游产业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乡村旅游是指在乡村开展的旅游, 其是以独具特色的乡村民俗民族文化为灵魂, 以农民为经营主体, 主要针对城市居民而展开的“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旅游形式 (3) 。发展乡村旅游事业可以使广大农民在完成农业劳作后成为旅游从业者, 从而促使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和旅游业转型。在这一过程中还可以带动较远距离的农民从事旅游运输、种植、养殖和商品生产, 从而带动周边其它裙带产业的共同繁荣。

现阶段, 我国的乡村旅游产业在布局上缺乏必要的科学性, 这导致我国乡村旅游整体上存在各自为政、单兵作战的问题。与此同时, 在乡村旅游的管理上, 缺乏相关的法规政策, 对于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缺少指导和监督。游客在乡村旅游活动中纠纷时有发生。针对这些现实问题, 需要我国政府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来进行管理, 使得我国的乡村旅游在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国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最终使得我国政府顺利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升级的具体目标。

(三) 保障乡村旅游产业的有序开展

乡村旅游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否对于乡村旅游产业的深入发展影响重大。因为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关系到游客、乡村旅游经营主体、乡村旅游市场管理者等各方主体的切身利益。

而在现阶段, 我国的乡村旅游市场秩序依旧被诸多的问题所威胁。首先是基建不足, 配套不够。这导致客人对问题景点批评颇多, 游客数量急剧减少, 最终关门大吉。其次是管理混乱, 竞争无序, 市场中低层次建设较多、特色主体不够鲜明。再次, 市场经营水平低下, 服务观念落后, 宰客现象严重 (4) 。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我们政府通过法律保障机制来整顿市场秩序、规范经营主体行为, 查处违法犯罪问题, 制止无序竞争行为, 以确保乡村旅游市场的秩序稳定, 进而保障乡村旅游产业额有序开展。

三、我国乡村旅游法律保障机制现存的问题

(一) 缺乏专项的法律法规

鉴于乡村旅游自身的特征, 对于保障其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也有着特殊的要求。其内容不仅要涵盖普通旅游立法的相关内容, 还要涉及乡村旅游规划纲要、实施细则、环境保护、乡村旅游服务行业标准等专门性的内容。而长期以来, 我国对于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缺少专门的政策和法律进行保障。对于乡村旅游, 在我国的立法领域仅仅在2013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6条做了简单地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纵观各地政府近年来的做法, 大多以发展乡村旅游的指导意见这类的地方政府红头文件为主, 并无专门针对乡村旅游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 (5) 。而作为指导意见的红头文件内容宽泛, 缺乏可操作性, 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解决涉及乡村旅游的事务纠纷时往往缺乏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6) 。

(二) 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乡村旅游以乡村生态资源为立足的根本, 所以对其管理不仅仅涉及旅游管理部门还要涉及农业、林业、环保、城建等多个部门和领域。在很多地区, 并没有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进行统筹管理, 这往往会引起管理上的矛盾和冲突, 最终导致在解决乡村旅游纠纷的过程中出现权力分散和监管不作为的情况出现, 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这种问题已经出现在乡村旅游的产品开发、规划审批、具体营销、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很多地区乡村旅游产业长期存在过度开发、重复建设、服务落后、质量低劣、缺斤少两等问题, 而且层出不穷, 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 这些地区的乡村旅游管理体制的混乱不堪很大程度上掣肘了当地乡村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 这些地区管理体制的混乱直接导致了在这些地区从地方政府到具体执法部门对各自的责任并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大家各自为政, 自然会出现相互推诿、执法不力的情形。

(三) 缺乏主动的环保意识

乡村旅游的法律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求我们的政府要制定一整套完善的制度法规来保障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和旅游者主动参与到乡村旅游资源的生态保护当中去, 要具备主动的环保意识。在现实中, 大家都知道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 但很多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为了过度最求经济效益和规模、旅游者为了自身的便利而随处丢弃垃圾、踩踏草坪、过度开发、污染环境, 最终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自然资源被浪费等问题的出现, 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人类的圣地珠穆朗玛峰、香格里拉的生态环境。而目前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和旅行者主动环保意识缺乏, 他们认为只要自己做到不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即可。在别人破环境时, 他们则大多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息事宁人的态度。以浙江安吉美丽乡村建设中的旅行者为例, 乡村旅游中的旅游者具有主动环保意识的数量仍然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线上。

所以笔者认为, 我国乡村旅游的经营者和旅游者依然缺乏主动环保意识。他们很容易受到周边人或者事物的影响。缺乏主动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这需要我国环保部门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进行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特别是可以通过我国举办一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事活动作为宣传平台 (例如G20杭州峰会) 效果会更好。通过政府的宣传教育, 力求使之具备积极主动的生态环保意识, 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我国政府的关于乡村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常识知识。

四、完善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 制定保障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专项法规

对于我国缺乏乡村旅游专项立法这一固疾, 我国政府必须加快相关专项法规的制定工作。各地政府可以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授权, 针对各自地域内的环境特征进行相关的乡村旅游立法工作。这些立法务必要涵盖各地乡村旅游发展的科学规划、实施细则、保护法规、环保条例以及全国统一的乡村旅游服务标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意义重大。此外在一些具体环节, 我国政府还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关于乡村旅游法律保障机制的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的乡村旅游法律保障体系。在税收环节, 我国地方政府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经验,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在征得上级政府同意的情况下, 以地方性规章的形式制定一些符合本地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地方政府对从事乡村旅游事业的个人和团体减免税赋, 以帮助本地区内的农民通过乡村旅游脱贫致富 (8) 。

(二) 设立统筹兼顾的乡村旅游管理机构

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除了法律法规体系完备之外, 设立全责清晰统筹兼顾的具体执法机构同样重要。好的法律归根到底是要靠执法机构的执法来体现出法律的价值, 因为只有完善的管理体制才能保障管理无纰漏, 才能真正发挥出法律法规的真正作用。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 制定因地制宜的乡村旅游管理委员会。由其来协调统一统筹兼顾该行政区域内涉及乡村旅游事宜的农业、林业、城建、城管等部门利益。对于涉及乡村旅游的事务纠纷, 乡村旅游管理委员会具有唯一的管理权限, 以此来厘清各部门管理权限。同时还要设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对旅游管理委员会的具体执法进行监督, 以确保该部门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人性化执法, 杜绝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情况出现 (9) 。只有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执法才能最大限度确保乡村旅游各方参与者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 提高乡村旅游参与者环保意识的主动性

保障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同样离不开乡村旅游参与者环保意识主动性的提高。只有乡村旅游的参与者主动参与到保护乡村旅游资源的事业中去, 不仅能做到对自己严格要求, 在乡村旅游的过程中不乱扔垃圾、不乱踩草坪、不过度开发、不污染环境, 还能主动的对他人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我国乡村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而加强乡村旅游环保意识, 这也是我国政府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事业的原因之一, 同时他也是我国乡村旅游发展的具体目标之一。乡村旅游参与者生态环保意识主动性的提高也能够在一定层度上反应出我国公民自身素质在得到不断的提升。而提高乡村旅游参与者生态环保意识的主动性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的, 只有我国政府不断努力培养和加强乡村旅游参与者环保意识的主动性, 才能真正发挥出我国乡村旅游法律保障机制的作用, 确保我国乡村旅游事业的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任淼.我国中小学法制教育现状及反思[J].现代教育管理, 2014 (2) .

生态农业保障机制的完善路径 第5篇

杨建军

完善的生态农业保障机制,是实现农业生态化管理,促进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通过制定相关生态农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科技支持体系、绿色经济核算制度,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有效保护,确保农业生产者在保护环境中获得更多的效益。

健全生态农业激励机制在生态农业发展中,政府的支持和参与是不可或缺并极为重要的。目前我国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制度多以行政性规范和管理引导为主,尚未在国家层面上建立包括管理制度和经济激励措施等在内的生态农业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和农产品价格机制等保障机制,导致生态农业发展的资金投入不足,农民缺乏应用生态农业技术的积极性,因而全面推进生态农业受到一定的限制。为此,政府必须建立促进生态农业发展的利益驱动机制,在财政、金融、税收和价格等政策和制度上予以扶持和优惠,建立健全生态农业补贴制度、保险制度、利益补偿机制、绿色开发通道,促进生态农业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手段调节或影响生产者的行为,实现农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通过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利于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制度,引导农民自愿实施生态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发展生态农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健全生态农业管理机制发展生态农业,要求政府管理必须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完善的生态农业政策体系,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这些生态农业政策加以固定,形成有利于生态农业发展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利益协调和成果保障机制。发展生态农业,要健全生态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多元化农业科技与开发机制,建立农业科技风险预防与保障机制,确保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稳健、安全运行。发展生态农业,要以完善土地流转制度为着力点,提高农户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形成现代农业组织网络体系。

健全生态农业科技支持体系农业科技支持体系包括农业新产品或新方法的研究、试验推广、生产应用和扩散等。目前生态农业技术开发创新体系不完善,生态农业技术转化推广体系尚未建立,农业新技术的转化率不足,技术推广缺乏有效的服务体系,导致生态农业技术多为传统技术的简单叠加,在一些关键技术上未有大的突破,既制约着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又直接影响着生态食品的质量和生态农业的发展。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迫切需要发挥法律制度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为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生态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必须制定确保农业科技创新活动有效与快速发展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同时,在技术上更加注重“绿色”,加快研发与高效生态农业相适应的技术;在模式上更加注重“生态”,大力推进农作制度改革和生产模式创新;在服务上更加注重“高效”,构建适合生态农业发展的农科教、产学研一体化的新型技术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

浅析完善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 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保障机制

根据教育部的官方数据显示,仅201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有699万人,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年,而今年有727万人,再加上往届待业学生,这个数字还要攀升,被称史上最最难就业年,面对如此巨大的就业压力,党和国家政府已经将就业问题列为国计民生的大事。大学生就业难是一个现实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总体来说,大学毕业生具有较高的人力资本水平,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优势群体。但现有教育培训体系缺乏必要的就业市场需求导向,缺乏对创业行为的深入研究,高等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在知识和技能结构上与人才市场的需求存在脱节,大学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

一、当前大学生的就业形势分析

整体来说,大学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加,就业率逐年下降,待业人数逐年增加。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非常严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就业人数巨大

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人数为699万,今年则再创新高,共有727万应届毕业生,再加上上一年及上上年未就业大学生,这个数字还要攀升。可想而知,大学生就业压力空前,竞争也异常激烈。

(二)大学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一方面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招不到满意的员工,另一方面求职的学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学校专业以及学生对各种职业的追求冷热不均,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对实际工作眼高手低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学生更倾向于轻松体面的工作,对工厂技术工种等不太感兴趣,并且由高校刚毕业出来的大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结构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一些普通高校毕业的大学生还不如职高职中的学生有就业优势。

(三)创业率低

国家出台了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但是实际的情况是,大学生创业率不足百分之一。虽然国家的优惠政策惠及所有大学生,可是普通大学生申请项目和资金还是非常困难,让很多想创业的大学生们望而却步。再加上很多大学生空有创业热情,没有经验、耐力和应对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对市场又缺乏了解,对创业行为缺少研究,创业成功率低。

(四)大学生就业的空间分布不均衡

很多大学生在大城市中学习生活四年后,不愿到小县城和农村等基层去,更不愿意到西部地区就业。在2007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国家教育部等5部委提出了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加分以及生活费补贴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举措积极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去基层岗位工作[1]。

二、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成因分析

(一)高校扩招

我们可以从下表看出来,自从2000年以来,毕业生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2014年毕业生的人数是2000年的7倍。随着毕业生人数的增加,找工作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就业也就越来越难了。高校的扩招对大学生就业增加了难度,但从国家长远的利益看,高校的扩招也是迫不得已的一个选择。高校的扩招对大学生就业有影响,但原因是多方面的,也不是主要的影响。

(二)大学生的就业意向过于集中

大学生就业的意向表明,70%左右毕业生就业出路主要是到各类企业和城乡基层社会服务岗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灵活就業。但是70%并不是指到城乡基层社会服务岗位就业,而是包括了去各类企业(私营企业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等等)以及灵活创业的比例。其中自主创业的的比例只占0.3%,愿意到城乡基层服务岗位的人数就不多了。可见,大学生虽然多,大学生不愿到基层去工作,有业不就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问题突出的一个原因。

(三)大学生就业的空间分布不均衡

大学生就业大多数集中到发达地区、高薪部门就业,愿意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的较少。其中广州、上海、北京应届大学生毕业生的首选,很少人愿意到西部地区就业。有一项对3000余名本科毕业生的调查表明,首选到北京工作的高达74.8%,首选去中西部地区的仅有2%。这些毕业生的收入渴望值是每月2000至4000元,低于月薪2000元坚决不干。这样就造成了重东部,轻西部;重高层,轻基层的不合理分布[2]。如果大学生就业空间分布合理的话,就业问题就不会如此严峻。

(四)教育机制的弊端

我们的教育机制本身就存在很多的问题。有的专业过热,出现了扎堆的现象,有的专业则无人问津,人才过缺。很多的大学生在大学白白地浪费了宝贵的青春,没有提高自己的能力。这与大学教育的机制有关系,很多教育活动只是走走秀,搞搞形式,表面是完成了教育的任务,没有深入激发学生的潜能,注重知识掌握,能力培养欠缺。有的大学生反应,他们的学习水平和创新能力比高中时候下降了很多,而且为数不少。再有就是教学内容与社会脱节。大学生毕业后到工作单位不能快速胜任,需要长时间的培训与锻炼,这加重了用人单位对对新近毕业大学生的排斥。尤其是就业市场的主力军民营中小企业不愿招聘新近毕业生。

(五)劳动保障发展不均衡

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间的不平衡,包括东部沿海城市与西部内陆城市的不平衡,大城市与中等城市的不平衡以及城市与农村的不平衡。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相对许多中心发达城市而言,边缘城市、贫困区县的基层相关福利保障政策尚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无法为员工提供健全的医疗保障,无法提供基本的住房条件,无法得到公平的养老保障,而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在择业时却比较看重这些福利的标准。二是行业间的不平衡,包括党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不平衡,国有大中型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不平衡。相对民营企业和私人企业而言,大中型企业、外企和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健全的人事制度、激励晋升制度,因而除在薪资上比较稳定之外,由于财力充足,员工还可以享受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一系列社会福利保障。

(六)大学生自身方面

教育成本的逐年攀升推高了大学生的就业期望值,大部分普通高校大学生初次就业期望月薪在2000到4000元以上。过高的就业期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之间产生的矛盾,导致部分学生宁愿待业,也不愿意“屈就”。另外,大学生的就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思想道德素质、专业技能素质、社会适应能力、心理素质及择业技巧等方面的综合体现,是大学生整体素质的客观反映,近年高校毕业生整体就业能力有下降趋势。如今,少数大学毕业生中出现了就业履历造假、随意地签约和毁约、极度缺乏敬业精神与团队精神、眼高手低等不良现象,已引起社会与用人单位的极大担忧,今年年初,还出现了一波90后大学生“裸辞”风潮,辞职的理由也千奇百怪,比如,起不来早床、失恋、想休息一段时间等等。

三、国家现已出台的相关保障政策

本文所指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主要是指促进和保障大学生就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目前,大学生就业困境造成了人才和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不合理布局,影响着千万家庭的幸福、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因此,为促进大学生就业、维护社会的稳定及和谐、保证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程,国家已出台一系列的政策。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激励大学生创业、就业此《决定》明确规定了要进一步使工商注册便利化,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并要整合发展国家就业创业基金、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方便大学生创业。同时还表示要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面对2014年空前严峻的就业形式,国务院召开了大学生就业创业的专门会议,并下发了关于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通知给出了指导性方针,包括:

1、鼓励去基层、小微企业和自主创业,通知在要求继续落实好统筹实施基层项目等现有政策的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措施。例如,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对小型微型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给予补贴。通知还提出,2014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公共服务,引导和帮扶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2、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知要求针对离校未就业大学生要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3、创造就业公平,推动人才培养,用人单位招聘要公平,消除歧视,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要公开[3]。

(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针对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知识和技能结构上与人才市场的需求存在脱节现旬,国务院在今年5月作出决定,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指出,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術技能人才。尤其明确了要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4]。

四、关于完善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的建议

从目前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的四大成因分析来看:大学生就业形势不会再短期内发生变化,就业压力将是长期而又艰巨的。国家在多个方面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来引导大学生就业、创业,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一)有计划的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目前,有些省市已试点政府购买服务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如山西、安徽。山西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厅将政府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所需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给承接方。每个乡镇、社区开发1个公共管理岗位、1个社会服务岗位,每个岗位财政补助2.5万元。每年年末根据实际聘用人员情况进行结算,并对承接方进行绩效考核,并实行与后续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挂钩。考核合格的,继续支持开展购买服务合作;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一定时期内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资格。根据该省乡镇和社区数,全年约可完成6800个岗位招聘。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均衡发展各地区劳动保障改善大学生就业环境

各地教育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要加大力度改善大学生就业环境,完善劳动保障保障政策,引导大学生就业择地趋向平衡化。

(三)教育体质改革改善未来大学就业形势

教育体质是一个大的体质,从小学到大学整个体质都有可能影响到大学生的就业,但就目前影响大学生就业的问题来看主要是专业扎堆、教学重知识亲能力、教学内容和社会脱节这三方面的问题最为严重。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可以说都是高校扩招引起的。因此,高校教育体质改革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

(四)进一步完善创业机制

高校要设立专门的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对有意愿创业的同学进行指导并全程跟进,而不是停留在纸上谈兵。工商部门也要简化大学生创业登记注册程序,相关政府部门要对大学生创业专项资金加强监管,让钱用到刀刃上。大学生自身要做好创业的准备,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等等。

(五)加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

目前,绝大部分高校已开设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课程,据笔者走访了解,这门课程虽是必修课,然而大多采用年级或专业集体授课,课程流于形式,收效甚微。如笔者调查了解到:长沙某高校2015届700多名毕业生,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课只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设五周课程,每周一次,每次四课时,对学生实质性的帮助较少。为大学生的终生发展考虑,职业生涯规划要贯穿大学生四年学习,从大一新入校开始,就应该根据学生的个人特点、能力、兴趣、所学专业,职业意向等帮助大学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

(六)高校可据市场需求建立“订单式培养”模式

高校要多考察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在学生学好专业的同时,有针对性提升学生素质和能力。同时,也可与企业合作,建立“订单式培养“模式。这样能有效缓解目前企业招工难,大学生就业难的矛盾,对大学生和企业来说是双赢的好事。

(七)进一步完善大学生求职和失业保障政策

做好大学生就业保障工作,应做好大学生失业保障工作,把大学生新失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一定时期内没有找到工作的大学生给予安置和帮助[5]。进一步推广和提高对农村大学生、贫困大学生、残疾大学生的就业补贴。如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今年发出了《关于申报2014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通知》,对家庭享受低保的大学生、孤儿、残疾大学生每人给予800元的求职补贴。

五、总结

大学生就业问题己经成为一个值得各方高度关注,同时,各方均在给予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它预示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关系到我国的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和中国教育的未来。

参考文献:

[1]卢红梅.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教育科学探究.2005, (4)

[2]王晓扔.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状及对策分析(G).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中国政府网

[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中国政府网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企业发展 第7篇

关键词:法律顾问,制度,企业发展

1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处理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制度。这里的企业法律顾问,是指企业内部配备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管理,在我国已经经历过一段时间的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也是在近代才开始,与西方一些国家相比,在法治建设这一问题上要落后许多,这也就导致了法律参与社会生活在时间上、效率上都相对落后。对于当前我国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现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1 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

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1.2 法律工作人员的素质不高

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人工素质对整个工作的效果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当前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相对较弱。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复杂性和风险性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必须要重视和考虑的问题。没有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使得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效果并不好,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这样既浪费了企业的人力资源,也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1.3 法律管理的价值并没有充分体现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法律除了是企业进行风险规避和预测的依据,同样也应该是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一种重要资源。但是在大部分企业中,法律作为一种资源的特殊地位和价值还没有得到大家的认可,法律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法律对于企业的融资、投资、经营等一些影响企业发展的重大工作事项都能够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帮助企业审慎的开展各项工作,切实的保障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权利利益,避免企业由于不懂法而造成的利益缺失。

2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得到企业的重视和认可,但是在当前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我们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必要性研究,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说明。

2.1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适应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机制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发和融合,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存在着许多先天性的不足。特别是相对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法律风险规范机制的背景下,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意识仍然是相对薄弱,承受的法律风险比拥有成熟风险防范机制的国家要更加严峻。在这种情形下,加强我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只有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风险机制,才能减少企业在国际经济竞争中所处的劣势地位。

2.2 复杂的国内经济环境要求企业必须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我国的经济发展一直是稳定增长的趋势,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成熟稳定的时期,相反,从上个世纪我国进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一直处于转型时期。与此伴随的就是整个中国社会也处于转型期,复杂性、不稳定性是这一时期的重要特征。开放性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虽然已经确立,但是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并没有因此消除,各种经济保护、潜规则仍然存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企业在这种复杂经济局势下也面临着不同的风险,这些风险往往会对企业的生存发展产生直接、重要的影响。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构建法律顾问制度,具有客观实践上的必要性。也正因如此,只有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和社会现实运行规则,才可能在中国构建科学、实用、有效的法律顾问制度。

2.3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

企业法律风险的规避,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它是企业进行长远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企业管理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常规的经营管理以外,风险评估成为企业战略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制定,是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当代企业管理的一个基本方式。

2.4 企业建立顾问制度,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

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企业的交易安全,减少企业由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经济利益纠纷是企业面临的最为普遍性的一种经济纠纷。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问题。这些纠纷的出现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能够提升企业的前瞻性,使各项纠纷防患于未然。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

3 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保障的措施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了解到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一种必要,但是从当前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法律顾问的建设水平并不理想。为了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风险预测应对能力,建立顾问制度成为今后企业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如何实现在企业中进行法律顾问制度的构建,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 建立高素质的法律顾问团队,重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法律顾问在我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职业,在过去一般企业也选择了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但是法律顾问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不长,制度管理、内容规范上都还有一定的缺陷。特别是当前许多企业的法律顾问都是兼职的性质,只有在企业出现一些纠纷的时候作为诉讼代理人出现,使得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形同虚设,这也是当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较差的一个重要原因。虽有专业人员的帮助,但是只是在问题出现以后负责纠纷的解决,这种方式不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企业要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首先必须在企业内部进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并且转变对传统法律顾问的看法,调整法律顾问的工作模式和工作职能。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顾问必须与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挂钩,只有参与管理,了解公司的管理现状、未来的发展趋势才能对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否则,缺乏风险预防的事实基础和理论依据。除此以外,法律顾问团队建设,必须重视综合素质的考察,法律顾问在我国的存在时间不长,一些非专业人员鱼目混珠,企业在进行顾问团队建设时必须充分考核人员的综合素质,既包括相关的法律业务技能,同时也要考虑其他的素质和能力,因为法律顾问不等同于律师,除了具备法律技能以外,还要参与公司的管理,综合素质是考核他们的重要标准。

3.2 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

无论是何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展开,都需要在一个正确认识的前提下进行。在企业发展中形成对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我们主要从单个方面来进行。首先,在领导阶层树立对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领导阶层是企业各项战略发展规划进行最终确定的阶层,领导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的建设效果。我国大多数企业的领导者,在过去并没有对法律事务管理这一问题给予太多的关注,在经营管理中没有意识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一个企业要想确立法律事务管理的正确认识,领导者、管理者首先要在自己的观念中重视起来。其次,提升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员工是企业正常运行最重要的部分,一个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代表着这个企业的法律意识,所以除了在领导者、管理者中间形成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意识外,必须加强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对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形成正确的认识。要结合全国普法教育,在企业全面普及法律教育,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与市场经济有关的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再次,法律意识的形成还必须依赖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是我们在企业中推行法律事务管理的前提。我国由于收到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虽然已经确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方向,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细节问题上,依旧有一些残余。加强现代企业改革的发展力度,进一步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上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发展。

3.3 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应该全方位发展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不仅仅指对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对企业面临的法律诉讼予以处理解决。这是比较初级的法律事务管理,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法律事务管理应该具有全面性,这样才能推动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所谓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全方位发展,一个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指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应该与企业的日常管理、经营决策紧密的结合起来,不能将法律事务孤立起来,这样对企业的发展是没有好处的。法律事务的全方位发展,要求渗透到企业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运行阶段,只有对企业的全部运行状况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最有利的决定。改变传统的法律顾问“救火式”的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虽然能够解决企业面临的燃眉之急,但是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而言,没有任何的作用。真正的法律事务管理,必须与企业的发展融合起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在企业的发展中体现自己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的发展机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才能够在企业的发展中长久存在。

参考文献

[1]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2]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 2005.

[3]韩晓鸿.企业法律顾问实务中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3 (4) .

[4]吴蓉.国企全面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J].四川化工, 2004 (04) .

完善6项机制保障职工安康 第8篇

完善工作机制健全三级网络

天津石化从建立健全职业健康保障体系出发, 强化职业卫生专业管理, 不断完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组织网络建设, 及时调整、充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以及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设置和配备, 并实行了实名制管理。

目前, 天津石化设有公司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有16个作业部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82个生产车间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 有2名市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23名公司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59名作业部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有494名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 形成了一支“点、面”结合、职责明确、层次清晰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工作网络。

完善培训机制普及职防知识

天津石化始终把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纳入公司职工素质工程人才培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通过抓好培训需求分析、培训课程设置、培训过程组织和培训效果评估4个环节的工作, 加强职工职业培训, 普及职防知识。

为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卫生综合素质, 天津石化工会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 编制下发了《职业病防治手册》《职业卫生培训教材》《HSE文化手册》《班组安全知识读本》等员工职业健康培训教材, 编印下发健康知识手册1万余本。

完善保障机制夯实管理基础

天津石化公司工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 以建立并运行TPCC-QHSE (质量、健康、安全、环境) 管理体系为主线, 不断加强职业卫生制度建设, 配合各职能部门相继修订完善了《职业健康控制程序》《急救应急管理规定》《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以及《职工保健疗养管理规定》《职工健康体检管理规定》等10余项涉及职工职业健康方面的管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完善参与机制发挥职能作用

天津石化按照“党委统一领导, 行政组织实施, 工会监督协调, 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原则, 充分发挥了工会组织源头参与的职能。天津石化工会积极参与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 参与建立了有关企业职业卫生保障措施、《集体合同》履行等多方面工作制度。尤其在进行项目建设时,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紧紧抓住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 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新、改、扩建项目建设中的参与职能, 加强新、改、扩建项目中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积极参加了“三同时”审查、“三查四定” (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 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 和中间交接、开工条件确认等工作, 及时发现并督导解决了涉及劳动安全卫生的各种问题1 500余项, 为从源头上预防职业危害、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完善督查机制强化考评措施

天津石化工会坚持从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机制出发, 先后制定了《天津石化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天津石化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体系》, 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规范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内容、标准和方式。把职防工作检查与岗位责任制大检查、“安康杯”竞赛和“两书” (即:《事故隐患报告书》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使用等相结合, 积极推行公司季检、单位月检、车间周检、班组日检“四检联动”监督检查和中期 (半年) 推动、年终考评通报机制。

各级工会组织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 深入到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 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职防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 并全程跟踪相关问题的整改和反馈, 确保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

完善推动机制丰富工作载体

天津石化工会坚持从维护职工身心健康, 推进和谐企业建设出发, 不断丰富活动载体, 搭建活动平台, 注重广泛结合, 拓展了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域, 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益。

1. 与开展“安康杯”竞赛和“我要安全”主题活动相结合。

天津石化工会组织动员全体职工广泛开展了以岗位练兵、合理化建议征集、消防知识竞赛、安全演讲、文艺展演、狠反“三违”、“争做安全卫士”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康杯”竞赛和“我要安全”主题实践活动。同时, 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为契机, 每年组织开展万人职防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答卷和竞赛活动, 并在公司范围内开展了“安全日”“防治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征文和摄影活动, 积极宣贯《天津石化HSE安全文化手册》, 形成了全员参与、群防群治、防治结合、群众监督的互保体系。

2. 与营造“四个环境”相结合。

按照“党政统一领导, 工会组织协调, 各单位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要求, 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千方百计为职工营造干净整洁的工作环境、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健康向上的学习环境和情趣高雅的文化环境。在工会的努力下促成了职工食堂修缮改造、劳动防护服装配发标准调整、职工保健疗养费用提高、职工健康体检全覆盖等多项服务职工的好事、实事。

3. 与深化班组建设, 创建“工人先锋号”等活动有机结合。

班组是企业的最基层组织和直接作业单位, 是职业卫生管理的关键环节。因此, 天津石化工会一直把班组建设作为工会工作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从宣贯班组安全文化, 打造具有天津石化特色的“安全型”班组入手, 积极开展了班组达标竞赛和“当好主力军, 岗位做贡献五比五创’劳动竞赛”活动, 积极实施班组“HSE观察卡”、HSE在线教育考评等措施, 大力推行班前“5个安全思考” (岗前思考劳动防护用品穿戴、岗前思考操作步骤、岗前思考潜在危险、岗前思考补救措施、岗前思考逃生路线) , 实现了班组职工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思想意识转变, 逐步形成“人人讲安全, 事事重安全, 处处保安全”的安全生产氛围。

4. 与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相结合。

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第9篇

1.1 立法层次较低

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 使得法律责任制度和法律效力的缺失。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本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 法律效力应该仅次于宪法, 但是目前我国对于农村社会保障主要使用“软法”之治, 使得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主要依靠各项“规定”、“办法”、“意见”、“决定”、“通知”等方式进行, 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 直接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建设缺乏连续性、强制性和稳定性, 随意性较大。

我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尚未出台一部专门规范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 国务院制定的很少出台相关的行政法规, 大部分规定主要是相关部委颁布, 不难看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的现实。同时, 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管理主要基于国家相关政策和共产党决议, 导致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管理存在较强的易变性、临时性和模糊性, 从而使得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存在前后矛盾、起起伏伏的特点。在这种管理模式下,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运行效率大打折扣, 增加了其运作成本。

1.2 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任何制度都必须与一系列配套制度协调发展和良性互动才能保证其有序的运行, 无法独立存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良好运转无法脱离司法、行政执法、法律监督、仲裁等其他相关保障制度的依托。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政出多门等一系列问题, 对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转效果起到了严重的制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在制裁措施和责任规范的缺失, 同时各类保障基金的管理较为混乱, 基金的违规使用和违规投资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另外, 社会保险基金缺乏有效的刑法保护, 使得相关的违规违法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制裁和惩罚, 使得其管理形成恶性循环, 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1.3 相关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较为薄弱。例如, 目前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和管理都由当地民政部门进行, 三种权利集中于一个部门使得养老保险的管理缺乏足够有效的控制和监督。这种模式容易导致基金的违规使用和发放、挪用、挤占、挥霍和贪污等情况。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养老保险不用, 农村养老保险以农户个人缴款为主, 集体给与一定的补助。同时, 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投资于政府债券和银行存款, 不能进行直接投资, 因此如果一旦市场利率下降, 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将无法得到保障, 使得其无法快速增值, 无法满足现实的养老金发放需求。国家不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与补贴, 农村养老保险只能投资于低利率的存款产品, 使得农村养老保险逐渐萎缩。

我国农村医疗保险也存在模式较为单一等问题, 仍然局限于“小钱保小病”的合作医疗制度, 对于需要高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缺乏有效的救助与保障。虽然目前我国逐渐将胃癌、肺癌等多种重大疾病纳入了医疗保障体系中, 但是该制度仍然有许多地方急需完善, 例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见要求为市一级, 而其统筹区域多在县一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保的管理归属于不同的部分, 使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和与城镇居民医保的协调存在一定的苦难。

2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路径

2.1 完善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法律制度

首先应该从法律规范着手, 制定相关的法律保证我国农村保障制度处于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管理之下。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农村最低保障法律规范对救济内容、对象、标准、方式、经费来源等作出详细的规范, 因此目前我国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体制及操作程序作出全方位的规定, 使其所有流程能有有法可依。其次应该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虽然城市与农村之间存在着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差异, 但是其最低生活保障的本质是相同的, 因此政府应该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使农村和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逐渐趋于统一。

另外, 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进行整合也是改善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 我国主要的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救助等, 但是这些救助对象都为最低生活标准的保障对象, 使得部分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无法享受到相应的救助, 使得部门本应该被救助的对象无法得到相应的救助。最后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关键所在, 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因此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措和管理进行指导。一方面应该加大政府的资金投入, 另一方面应该鼓励社区组织和民间公益组织参与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持中来。

2.2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研究表明, 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发挥其功效与效益通常需要20左右时间, 我国在未来20年将逐步向老龄化社会发展, 因此目前应该积极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改革, 建立起覆盖范围广、保障方式多样、保障水平高, 资金来源多样化、服务社会化和管理规范化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应该从参保对象, 制度模式、筹资机制和保障水平四方面着手。

保障对象方面, 对于参保对象, 可以采取强制性参保与自愿参保相结合的方式, 对于相对富裕地区的农民可以采取强制性参保的方式, 对于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地区的农民可以采取自愿的参保方式。对于参保人的年龄要求可逐步放宽至男性16-60岁, 女性16-55岁, 使得养老保险可以惠及更多的人群。对于投保地区, 农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同时应该重视被征地农民、本地企业就是农民和外出务工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制度模式方面, 在目前制定全国统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机尚未成熟之际, 我国应该实施单行立法或者制定地方性条例的方式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为全国统一的立法提供经验。筹集方面, 农村人口基数大, 政府无法提供全面的资金支持, 因此对我农村养老保险, 仍应该以农民自缴、集体补助与国家扶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障水平方面, 可以对农村养老保险设置多个层级, 分为高中低三个档次, 满足不同经济条件的农户需求, 自缴越多, 达到法定年龄得到的补助相应越多。

2.3 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对于我国农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从完善立法、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模式、完善监督机制和加强农村医疗事业的监管四个方面进行优化。立法的完善是我国目前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建立的根本, 对于其完善应该首先提高其立法层次, 使更多的和更高等级的职能部门参与到其立法中来。各地区经济发展存在着差异, 因此对于农村医疗模式的建立应该从实际出发, 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当地发展的模式。医疗保险制度能否稳步发展的前提是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应该制定对医院的监督管理机制, 防范医院道德风险增加农村医疗保障系统成本;其次应该建立对资金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 防止资金不合理使用的现象。

摘要: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社会的减压器和安全网, 对社会的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城乡二元的经济发展战略使得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二元化的特征。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由于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相关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等诸多原因, 使得其无法高效地发挥其作用。为此, 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种方面提出了改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突进。

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第10篇

完善总是在现有基础上的完善。对现有基础的正确估计是探讨完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问题必须论及的一个基本前提。笔者认为, 经济、人口、文化教育、科学技术、政治、法治等社会条件和因素是影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主要因素。

根据国情可以使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从整体上看还相当落后, 这种落后, 不单纯表现在经济方面, 几乎涉及到了影响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各种社会因素, 这就是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现实的社会基础, 也就是说, 虽然我们提倡“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 但毕竟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至少在近期范围内, 不可能完全依赖国家把宝贵的立法资源投入到文化教育等事业立法上来完善我国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

二、合理继承原则

建国后, 我国的图书馆法治建设并不是一片空白, 前文已经说过, 国家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门已经颁布了10多种专门规范图书馆事业的规程、决定、通知等, 已经有8部地方性图书馆立法成果, 近40部国家立法、近70种党和政府及国家行政部门的决定、条例、标准、通知、管理办法、工作意见等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了图书馆事业发展的某些方面, 内容涉及财政税收、科普教育、新闻出版、文物保护、知识产权、档案保护、民族工作、基本建设、环境卫生等方面, 而且我国已加入了多个与图书馆有关的国际公约, 并于2002年11月正式向社会公布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 (试行) 》, 这些法规文件都是我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果, 它们对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曾经起过或正在起着规范、保障、引导、促进作用。对现有图书馆法治建设成就的继承, 必将推动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三、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从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 占主导地位的是一种内向型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把事业发展和社会发展割裂开来, 导致长期以来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中存在重外延轻内涵、重数量轻质量、重自身发展轻社会效益的自我封闭和自我萎缩的倾向。

外向型思维模式的认识基础, 就是把事业发展和它的目的性联系起来, 从事业与社会联系中探索事业的发展, 因而是开放型的。我们认为, 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主要落脚点应该是在法规中优先体现图书馆社会作用和社会效益的发挥, 使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与外部社会环境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一方面通过法律的作用, 使社会对图书馆事业发展所提供的投资及其他条件不仅仅反映在事业自身, 而且要达到相适应的社会效益, 另一方面通过社会效益的增长影响、推动外部条件的进一步提高, 进而又促进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从根本上扭转图书馆抱怨社会重视和扶持不够, 人、财、物短缺, 社会指责图书馆没有人尽其才, 物尽其用, 工作效率低, 服务水平差, 不能很好满足社会需要的局面。

四、国家宏观控制原则

笔者认为, 今后完善我国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的战略重点应当是加强国家对图书馆法治建设的宏观控制力度。理由有以下三点:

1. 从图书馆行业的社会地位来看

图书馆专门法和图书馆相关法是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前者的制定多由界内人士参与, 以他们对行业的认识与感情, 在制定专门法时, 会自然而然地偏重行业利益, 甚至过多地偏重行业利益;而图书馆相关法的制定就截然不同了, 图书馆作为一个社会弱势行业, 在相关法的制定、执行、修订、补充中, 参与权和话语权几乎为零, 所以大多数相关法中有关图书馆的条款义务多、权利少, 原则性强、操作性弱, 调子高、行动缓。所以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权利与义务大体相当的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 必须有国家宏观控制的参与。

2. 从图书馆事业的内部结构来看

我国图书馆事业内部结构的特点是多元化和纵向等级化, 这种结构造成了事业组织管理上的分散化和横向联系薄弱, 不利于对各类型图书馆进行统一规划和协调。体现在图书馆法治建设上, 就会产生诸如各自制定地区性或系统性法规, 既造成了宝贵的立法资源的浪费, 又使得此地区与彼地区、此行业与彼行业的各种法规互不统属、互不相通, 甚至互相“打架”。而要解决图书馆法治建设中的低水平重复和协作缺乏的问题, 近期必须加强对制定图书馆法规的宏观控制, 远期则是要解决图书馆事业内部结构的有序问题, 结构问题单靠图书馆内部的能力是解决不了的, 只有着眼于国家宏观控制能力的提高。

3. 从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自身发展需要来看

宏观控制客观, 这是现实的社会基础的需要。一方面, 尽管图书馆行业是社会弱势行业, 图书馆法治建设比较落后,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得到提高, 已经有能力关注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之间的差距, 一个明显的标志就是文化、教育、科技等的立法进程已明显加快。另一方面, 既然说是法律保障体系, 就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把握它们之间的宏观联系:图书馆专门法还好把握, 毕竟是行业内部的事, 相关法就非图书馆界力所能及了, 这时候就需要国家加大宏观控制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吴微.我国图书馆法律体系架构[J].情报杂志, 2001 (9)

市场化下如何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第11篇

按照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要求,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要基本建成480万套,新开工700万套,其中,开工改造各类棚户区470万户。

在去年超额完成既定目标的基础之上,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方面,持续地推进好住房保障工作,需要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住房保障机制。为此《小康》记者专访了《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之一、住建部住房改革与发展司司长倪虹。

“探索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

《小康》:我国目前积极发展保障性住房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倪虹: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了以实物性保障为主、区别不同收入水平的保障框架。实物保障分为租赁型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出售型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此外还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这几类保障性住房,是在住房保障实践探索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在解决不同类型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上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住房领域矛盾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热点城市和区域住房供需矛盾紧张,住房价格较高,许多群众特别是中等收入群体购买住房的压力很大,同时,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等相关机制还有待健全。新的形势下,解决好住房难题,顺应群众改善住房条件的新期待,需要按照中央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改革,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

《小康》:接下来该如何推进?

倪虹:一是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按照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制度的思路,结合近几年各地保障性住房发展实际,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高住房保障工作效率,解决廉租房退出机制,经过深入研究并听取各方面意见,中央决定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

去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明确从今年开始,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各地要抓紧落实,尽快明确和完善并轨后的计划执行、租金确定、分配管理等具体办法。

二是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增加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解决“夹心层”等中等收入群體住房问题。今年,将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在部分城市先期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相关试点,加快提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制度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明晰可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和份额,形成完善公平的收益分配机制,减少寻租和虚报牟利问题;同时,在部分热点城市和区域能够起到稳定预期,缓解供需矛盾、满足部分中低收入购房需求的作用。

创新完善投融资和土地供应机制

《小康》:众所周知,目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很大,而资金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一个关键要素,也是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创新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在这方面投融资渠道将如何进行创新?

倪虹:这几年,中央财政持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补助力度,各地也采取多种方式增加资金投入,拓宽资金来源,有力确保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推进。但总体上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还没有形成。

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繁重,资金需求量大,同时,随着保障性住房陆续大规模竣工,后期的运营管理等也都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

今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加快研究政策性住房投融资机制和工具,为保障房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支持。各地还要继续执行好既有政策对资金投入的要求,包括土地出让净收益、公积金增值收益等。同时,继续创新投融资机制,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

《小康》:近些年,保障房用地供应数量总体上适应了保障房建设的需要,但土地供应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供应机制。这个问题你如何看待?

倪虹:土地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础,没有充足有效的土地供应,保障房建设计划就成了空中楼阁。

首先是继续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确保供地规模与建设规模相匹配,把用地计划加以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其次是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步伐,做好土地征收,尽快形成实际土地供应。再次是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已经储备的土地、收回的闲置土地,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最后,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继续开展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公租房的试点。

优化保障房供给结构

《小康》: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群众生活与居住水平差异很大。部委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将如何布局?

倪虹: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的时期,大量人口和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大中小城市之间持续流动。在这种形势下,保障性住房建设就必须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同地区应合理确定不同的供应结构和规模。

大城市特别是特大城市,保障房的建设规模就应大一些,比例适当高一些,综合考虑困难程度不同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而对小城镇来说,重点可能就是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央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以及今后五年棚户区改造任务。各地在实际推进中,要继续总结前几年的经验,提前落实和制定好资金、土地计划,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同时,还要继续落实好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不松劲、不懈怠,持之以恒地把保障性安居工程抓实抓好。

“应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制度”

《小康》:在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以及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上还将有哪些措施?

倪虹: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把待分房源、轮候对象、分配过程、最终结果全面公开,是实现分配公平的关键一招。这些经过实践检验的好做法,要继续坚持下去,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错必纠,确保操作不走样。

同时,还要完善租赁型保障性住房梯次补贴制度和购置型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制度,全面实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对象信用管理制度。

此外,你所提到的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运营管理是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

这几年,随着分配入住的保障性住房数量的增加,如何实现可持续运营管理依然是有待破解的一个难题。从各地实践来看,还是要坚持政府监管、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职能部门与社区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良性互动机制。同时,明确投资建设者的产权地位,实行投资、所有、受益及维修运营的权责统一,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社区管理和物业服务,提高运营效率。对于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在建设阶段就要考虑后续运营问题,通过提高商业设施配建比例、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等方式,平衡社区管理和物业服务所需资金。

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第12篇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内涵和特征

公共文化服务一般是指以政府为重要主体, 为了满足公民的文化需求, 运用公共资源进行社会生产的过程。与经营性文化不同, 公共文化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 其关注重点在于社会效益, 努力为社会提供不具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 其中包括电影电视、报刊文物、艺术演出等众多领域。由于“公共文化服务”理念伴随着“服务型政府”发展而来, 因此, 提供和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如今被很多人当然地认为这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则是指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 由政府作为主要力量所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和系统的总和。由此可见,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内容上需要包含几个要素:可行的政策和制度建构;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丰富多彩的公共文化产品;经验丰富的梯队专业人才;足够的资金支持。随着“公共文化服务”的发展变化, 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功能和属性上也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一是共享性, 所有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必须为每一个公众共同享有, 能够获得同等的服务;二是基础性, 即公共文化产品仅仅是满足公众对于文化需求的最低要求, 如果需要更高层次的文化需求, 公众只能向市场文化进行消费;三是公益性, 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产品均不以赢利为目的;四是便捷性, 即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在时间和空间上要能够为公众所易于获得。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 正式提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时间并不长, 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如何更好地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也都处在不断地摸索之中, 因此在建设过程中不免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 公共文化服务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我国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并没有专门的统一立法, 只是在相关法律中有一些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条款, 或者是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中有相关规定。前者比如《文物保护法》中规定政府有职责保护文物, 并且提供设施进行展览以供公众欣赏;后者如文化部颁布实施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应该说, 《文物保护法》是我国目前文化领域效力层级最高的法律, 但是该法的内容主要着重点在于对文物的保护, 更多的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审批和监管, 真正规定将文物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公众的条文并不多, 比较典型的就只有第40条第1款:“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 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 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随后的第2款则又是关于文物收藏单位举办展览应该如何报行政机关审批的规定, 可见这样的规定, 其着重点还是在于行政机关的监管, 而非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的提供。单纯依靠如此孤立的条文, 而缺乏相关配套保障措施的法律规定是难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相反, 位阶较低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法规规章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所需的各项要素规定较为完善, 但是由于效力较低, 覆盖范围有限, 难以发挥足够的作用。因此, 目前我国关于公共文化服务法律建设还是比较滞后, 与当前我国正在积极发展公共文化产品无法相适应。尤其是, 无论是法律, 还是法规规章, 规定内容的侧重点更多地是硬件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对于如何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仍然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然而, 能否激励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对于该项工作的成效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 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不完善

随着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各级政府也都加大力度建设文化基础设施, 努力为公众提供更为丰富的文化服务和产品。然而目前的供给现状却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有效产品供给不足;二是产品供给不均衡。公共文化服务是否真正起到应有作用, 是否能深入公众心中, 其有效性是最为核心的衡量指标。换言之, 政府在努力建设创造的公共文化产品能否契合公众的真实需求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成败。然而, 我国当前的公共文化产品在此方面却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有学者曾对此进行问卷调查并且最终得出结论:农村各类文化资源整合利用不够, 村文化活动室的总体利用率不超过30%。一方面, 政府在努力积极投入资金建设相关文化设施;另一方面却是相关设施并没有真正让老百姓受益, 或者没有契合百姓需求。虽然说公众的需求是多元而又富有个性的, 众口难调, 政府很难完全满足。但是政府还是应当多一些实际调查, 尽量提供一些一般性的而且公众参与热情较高的文化产品。

(三) 公共文化服务专业人才匮乏

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是支撑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我国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较为落后, 无论是质量上还是数量上, 都难以满足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发展的需求。长期以来, 我国都较为忽视文化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 尤其是高端复合型人才, 比如既懂中国传统文化知识, 又懂市场运作规律的文化资本运营人、文化产业经营管理人等。不仅如此, 我国文化事业人才管理机制缺乏创新, 导致队伍建设不合理等问题。在我国, 文化服务单位一般都是事业单位, 而受制于编制、待遇等因素, 许多单位吸引不到需要的人才, 甚至还造成了人才队伍的流失。另外, 由于受到编制、经费的限制, 有些传承传统文化的机构亟需建立可是却无法建立, 比如戏曲研究机构等, 这对于具有特色的文化产业以及特色人才的培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三、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法律保障机制

物质水平的提高会不断催生人们对于文化消费的消费欲望。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改善和提高, 不管是在城市地区, 还是在农村地区, 民众的文化消费欲望正不断地被激发出来。因此, 加快推进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而该体系有序推进并取得成效必须有赖于健全、合理的制度做支撑。

(一)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完善文化法律法规建设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建设工程, 在这个庞大的体系下又可以细分成图书馆、博物馆等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反观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更多的便是基于各个子体系进行单独规定, 各自为战, 彼此之间缺乏共享合作机制, 致使资源无法得到充分整合利用。同时, 当前这些法律法规效力层次普遍较低, 不利于进行全国性的推广运用。因此, 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将公共文化提供服务的各个环节、各项制度统一纳入给予规范调整。制定统一的法律能够对各级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给予更多的约束, 尤其是在经费的投入以及资源的配置方面能够更加趋于合理。与, 同时, 必须要有奖励性规范相匹配的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估机制能够有效地监督各主体积极实施履行职责, 尤其是能够加强对服务型政府的监督, 促进政府打造的公共文化产品能够更为有效地同公众的需求进行衔接。评估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功能很大程度取决于评估报告的效果, 因此确立独立、公正的评估主体尤为关键。对此, 笔者认为可以由高校或者科研机构来承担相关的评估事项, 同时严禁政府或者其他团体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二) 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 提高服务质量

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制度主要存在着有效供给不足和供给不均衡两大问题。出现有效供给不足情形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有些地方政府缺乏实证调研, 只是一厢情愿地提供文化服务, 没有切实考虑到当地民众的真正需求。而造成供给不平衡的原因主要在于地区经济水平的差异。据此, 笔者认为应当要从以下两方面加以改进。首先是健全公共文化投入机制, 优化财政支出的结构。政府财政部门严控“钱袋子”, 对每项文化事业经费的支出应当做到物尽其用, 项目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实施, 同时对于经费开支必须公开透明, 接受公众的监督。例如, 清理并整合重叠、交叉的补助项目;将长期固定的、年度间补助额度不变的项目列入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体制性补助。其次要统筹协调地区、城乡差异, 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均衡。在支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 除了还应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外, 关键还要加强对已投入资金建造设施的评估和维护。

(三)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通过合约予以设计与规范

随着“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提出和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通过市场运作来体现, 就要通过合约的法律形式予以设计与规范,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历来被认为是服务政府的重要职能。同时, 受到计划经济时代观念的影响,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一直由政府统包统揽。“政府包办”的做法有利有弊, 好处在于能够集中力量, 资金充足;坏处则在于囿于体制的僵化, 造成专业人才匮乏。因此, 笔者认为, 政府应当转变观念, 科学管理, 实现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 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公益化与市场化的有机结合。这不仅能够促进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同时也能够激发公共文化服务的活力和创新力, 最终有效改善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首先, 政府部门要壮大自身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将培养专业文艺人才和公益性社会文化服务人才作为发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工作, 不仅要从数量上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的规模, 同时要在质量上提高专业人才的服务水平和公益意识。其次, 政府要明确定位, 发挥引导作用, 鼓励市场多方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最后, 政府要积极探索新型人才管理机制, 实现科学管理。对于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应当要坚持以人为本、符合实践的专业管理模式, 对于需要的人才能够留得住、引得进, 对于不适合的人才应当要有合理的淘汰机制。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杨奎臣, 谭业庭, 李凤兰.公共文化服务立法基本问题定位:社会法范畴与促进型模式[N].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3, (01) .

[2]王春林.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构建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 2013, (05) .

法律保障机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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