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者工作总结
法律援助者工作总结(精选8篇)
法律援助者工作总结 第1篇
法律援助中心2021年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xxxx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市法律援助中心(处)的指导下,紧紧围绕年初局党组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以及自身职能职责,扎实有序推进、狠抓落实。现将xxxx年的工作总结及xxxx年的工作安排如下:
一、xxxx年工作总结
(一)按时完成法律援助省级民生工程目标任务
xxxx年,省市区都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方式进行了调整。为了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心通过建立案件管理专人负责制度、法律援助未结案件定期清理通报制度、案件补贴的定期审核发放制度、未结案件跟踪监督机制等措施,确保了我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的顺利推进。截止到xxxx年xx月xx日,为城乡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xxxx人次,完成省市目标任务的xxx.x%;受理法律援助案件xxx件,办结法律援助案件xxx件,完成省市目标任务的xxx%;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xxxx人次,完成省市目标任务的xxx.x%。全年xx.xx万元的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经费按时间节点于xx月xx日前全部足额发放到位。
(二)积极参与民工维权,农民工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通过集中法律援助与日常法律援助相结合,不断提升农民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一是xxxx年xx月xx日-xxxx年x月xx日集中开展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二是x月xx日至x月xx日安排律师参与区民工维权中心专项维权活动值班;三是日常在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民工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案件都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当天申请、当天指派,并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截止目前,共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xx件xxx人次,结案xx件xxx人次,涉案金额xxx万余元。
(三)主动作为,刑事法律援助上新台阶
建立定期联系机制,不断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等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是安排执业律师每周三在x看守所值班,探索建立区法院、区检察院律师值班制度,逐步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二是x月xx日组织召开公、检、法、司、律师代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配合人民法院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构建多层次诉讼制度体系,完善刑事审批程序的繁简分流机制,为拟提出认罪认罚申请而又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由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辩护律师”。截止目前,受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xxx件(其中:侦查阶段xx件、审查起诉阶段xx件、审判阶段xxx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同比增长xx%。
(四)加强宣传,法律援助知晓率进一步提升
以中心办理的法律援助真实案例《黄昏恋恋出的纠纷》在x市交通广播《xxx法治大讲堂》直播并获得好评,目前正在评比过程中。在参加x区人民广播电台直播、x区电视台录播节目时对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方式、经济困难标准等进行了讲解。在x镇鹿角社区广场参加x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治宣传活动。在x镇五凤楼广场参加“学雷锋纪念日”志愿服务活动。到街镇乡司法所、x看守所等进行法律援助知识讲座x次。
(五)建章立制,法律援助成效进一步显现
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今年,对涉及群体性的案件,影响社会稳定,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案件,案情复杂、办理难度大,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案件,在定性、主要证据确认或适用法律方面疑难、复杂、典型的案件等通过集体研讨xx次,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援助的效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办法。根据《x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x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上报局党组。完善法律援助范围。将法律援助对象从最低生活保障人群扩大至低收入人群,建立农民工、老年人、少数民族、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保障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六)总结提升,法律援助效果进一步提升
今年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上级、同行以及受援人的认可,法律援助效果进一步提升。分别接待了市法律援助处处长x、x区司法局局长张文来中心调研、考察学习法律援助工作。认罪认罚法律援助工作到市中心做交流发言。撰写的信息、案例多次在中央、省、市、区报刊、简报、网站所采用或者转载,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共采用信息、案例xx多条次。办理x市市长公开电话xx件,收到受援人赠送的锦旗x面。开展“第二届法律援助争先创优”评选工作,计划评选“先进律师事务所”x个,“法律援助优秀律师xx个”,“法律援助优秀志愿者x个”。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中心工作人员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务能力有待提高。
(三)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xxxx年工作计划
(一)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省市区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做到对应援人群的法律援助受理率xxx%;
(二)在x区人民法院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三)全面落实“岁末年初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专项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值班的管理;
(五)深入推进“万名法律服务工作者大法援”活动;
(六)坚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定期申报制度;
(七)继续抓好服务窗口的来访工作;
(八)做好典型案例上报工作;
(九)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建立法律援助投诉渠道;
(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及联络点的督查指导,充分发挥他们在法律援助一小时工作圈的基础作用。
法律援助者工作总结 第2篇
我们将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载体,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传工作氛围,推动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触角向多层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体有影有声。在《如皋动态》上公布“12348”法律服务专线值班律师个人信息;在如皋电视台《媒体民生》《法制纵横》等栏目讲述法律援助
案例;组织律师定期参与如皋电台《走进政风行风热线》等栏目解答咨询。
二是载体有模有样。考虑基层群众实际需要,结合季节等因素,创新宣传模式,免费发放口杯、雨伞、购物袋,小扇子,新年年历等法援公益宣传产品,确保法律援助宣传真正进村入户。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把每个案件办成精品案件”,号召每个受援人在获得援助的同时,义务向周边群众宣传法律援助,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等众媒体,向皋城老百姓讲述身边由法律援助真实案件改编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进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强质量控制实现应援优援
质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坚持不懈抓质量。
1.关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优配制。加强对专职援助律师培训,为每一名律师有所侧重的确定一个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时,充分考虑法律工作者的业务专长、执业水平及履行义务量,将法律援助义务与自愿相结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开通申请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授权法律服务机构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方便群众就近获得法律援助;二是实施“点援制”,建立“执业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库”,由受援人挑选自己满意的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全程跟踪,建立案件办理质量监控制。通过“三三五”模式加大对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实“三项制度”——“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加强“三个环节”监控,对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个环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强化办案监督;在“五性”上见成效,即从“服务能力的可靠性,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及时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满意性”等五个方面下功夫,着力解决“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标准与普通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一致性”问题。
3.跟踪回访,建立案件后续服务制。结案后,对需要后续帮助的受援人发送信函或上门走访,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情况,确保办案实效。一是发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跟踪回访;二是对法院判决或调解分期给付的已结案件进行登记造册,适时了解履行给付义务情况,及时提醒、帮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
三、强化便民举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们将发挥文化导向功能,通过行为文化将法律援助精神“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我们将通过人性化服务,做亮窗口,做实服务,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阳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务中心交通要道设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进市法律援助机构临街“落地”接待窗口标示建设,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并及时获得帮助。以“创一流服务,让群众满意”为主题,争创群众满意的窗口服务单位,积极打造爱心窗口、文明窗口、温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将“12348”法律服务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统的“110”。
做实服务。密切关注本市媒体民生新闻节目,主动联系可能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的当事人。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尽力提供“上门式、预约式、一站式”服务。
法律援助者工作总结 第3篇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 保证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这种制度的保障下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更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更加确保了人权的实现, 也更好的让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 在新的环境和新的形势下,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创新出新的法律援助工作模式, 从而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1 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情况
法律援助是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我区经济困难的公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即: (一) 无其他收入,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失业保险的; (二) 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 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五) 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六) 其他因经济困难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除此之外, 公民遇到下列情况,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 (五)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经济补偿金的; (六) 请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七) 请求赔偿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用地膜、农机具等或者因遭受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和其他损失的; (八)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请求赔偿的; (九) 其他确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 (1)
同时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民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案件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2)
当然并非所有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都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 在下列情况下,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而无需进行经济困难审查: (一)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 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二)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 (三) 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3)
上述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公民均可以向自己所在辖区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根据我区司法厅法援处的统计:2013年上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321件, 其中为民办实讼案件3110件。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可或缺, 而笔者所在的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从2006年9月成立到现在咨询案件已经达数千件, 替困难群众代书353件, 在工作站全体指导老师和几届学生的共同工作下截至笔者发稿时代理各种法律援助案件33件。这些鲜活的数字无一不表明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是如此必不可少。
2 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晚, 落实法律援助制度,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具体的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笔者认为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 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常常是“案多人少”。
据统计宁夏符合法律援助困难的群众有100万, 每年受理法律援助的案件有1万多件, 2013年上半年全区共有4589名受援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 按每个受援人需要一名援助律师来说, 需要近5000名, 但实践中并没有如此庞大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 许多川区的县级法律工作者只有一两名。因此会出现“案多人少”的局面。
2.2 在司法实践中, 存在随意扩大和缩小法律援助范围的倾向。
因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够具体明确, 加之审核受援人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者对法律援助范围的理解差异导致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滥用法律援助, 即该援助的不援助, 不该援助的却得到了援助, 另一方面, 对于受援助者的条件都有十分严格的限制, 实际上大大限制了受援者的范围, 使相当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
2.3 法律援助的经费短缺, 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常常受阻。
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拨款, 而政府拨款往往是有限的, 实践中如果遇到受援案件复杂, 办案需要经费, 受援对象经济困难, 而法律援助的办案补贴又不能满足案件的实际办理, 这就会导致案件的半途而废, 使援助工作受阻。
3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积极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创新模式
为了更好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缓解援助工作中的困难, 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使他们真切的体会到“法律的平等”, 让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 根据我区的具体情况, 结合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近几年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体会, 笔者提出如下几种工作模式:
3.1 建立健全以“知-用-信-靠”为核心的工作体系。
法律援助工作自2003年7月, 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到今年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 但是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它们仍然显得很陌生, 很多群众不知道法律援助, 甚至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连听都没有听过, 因此要不断的通过各种途径加大对法律援助的宣传。首先让百姓知晓法律援助。其次, 通过宣传让困难群众知晓在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援助, 让法律援助成为经济困难百姓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利器。再次通过对援助案件的办理, 让老百姓相信援助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的法律困难, 相信法律援助机构, 相信法律援助的工作者。最后, 将法律援助工作做成经济困难群众的靠山, 只要符合法援条件, 老百姓就可以依靠法援解决。
3.2
建立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服务体系, 将一切有志于从事法律援助的社会法律专业人才纳入到法律援助事业中。吸纳具有专业知识的广大法律志愿者可以弥补法律援助主体力量不足的困难, 包括吸纳一些退休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这些老律师经验丰富, 可以帮助办理疑难复杂的援助案件。
3.3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和法院、司法局、司法所等行政机构合作, 借助这些机构来减少法律援助工作的难度, 减轻援助工作的办案经费。通过法院与援助机构合作的工作模式既减轻了法院立案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大大提高了办案的效率, 同时也为更多的经济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 加之法院和工作站合作的工作模式, 为受援对象提供了便利, 从而减少了受援对象的办案支出, 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办案话费, 也增强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的工作热情, 因此借助法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新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模式, 值得更多的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学习借鉴。
4 结束语
法律援助条例自颁布起已经走过了十个年头, 法律援助工作也在风风雨雨中进行着, 在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也应该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仍然存在许多困难, 而且法律援助所面临的困境是多方面的, 解决其困境的方法也应该是多样化的, 本文论述由于笔者能力问题而存在局限性是必然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法律援助不仅要对弱势群体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 而且还要主动出击, 积极维系社会稳定, 预防矛盾出现。但就目前而言, 构建和谐社会, 法律援助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法律援助制度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2]张中著.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服务及其质量问题研究[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3]张丽红.浅析如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4]胡发林.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
[5]宁夏律师协会网.2013年7月11日报道.
谈监狱系统法律援助工作 第4篇
一、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必要性
1.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
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对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权利,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的重要标志,也是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监狱安全稳定的内在需求
通过援助,可以有针对性地、一对一地解开服刑人员心中由于监管、改造、劳动、生活、学习或法律知识相对薄弱而造成的心理桎梏,使他们端正改造态度,重新振作精神,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对于促进监管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咨询,可以引导服刑人员正确处理与警察、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使狱内的一些矛盾得到消除,对狱内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3.加强服刑人员法制观念的重要方式
通过监狱警察和专业律师的解释和帮助,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更加信奉法律权威,明白法律对人们行为规范的强制性,提高守法意识并自觉遵守法律。当其他服刑人员目睹了这些法律援助实践和变化,也会从中受到教育。这一切就能以点带面构建监狱法治大环境,对加强服刑人员的法制观念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监狱服刑人员法律援助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1.法律援助的参与度不够
服刑人员入狱前许多都是“三盲”(文盲、法盲、流氓),不知道监狱有一个免费帮助服刑人员解疑释惑打官司的法律援助站,对法律援助站的工作内容和性质更是知之甚少,对监狱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抱着“可有可无”的心态,主动参与性不够。
2.法律援助的受益群不宽
由于监狱法律援助站的协议机构都是本地机构,加之受费用等问题的制约,受益于法律援助的人群基本是本地人,不够广泛。受路途遥远、经费不足等问题的影响,外地特别是外省籍的服刑人员的法律援助很难开展。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异常突出。
3.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不广
目前法律援助站接受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而有关服刑人员婚姻家庭、遗产继承、财产纠纷、子女监护等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因人员、资金、时间等原因,使得援助工作难度大,涉及则较少。
4.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
因组织形式不健全、相关制度不配套、队伍建设力度不够等原因,法律援助尚未步入常态化运作,不能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得到援助。
三、完善监狱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思考
1.加大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服刑人员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寻求法律援助的意识差,应当加强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特别是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的程序、法律援助的条件及法律援助的目的和意义等方面,都要让服刑人员了解清楚。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一是运用墙报、板报、巡回图片展、标语、开辟法律援助专栏等形式宣传《法律援助条例》,营造监狱法律援助氛围,为监狱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奠定思想基础。二是编印《监狱法律援助手册》,将法律援助在解答咨询中发现的监狱服刑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附上有关法律条文编写成册,分发给服刑人员,成为他们平时生活中的“工具书”。
2.设立援助基金,加大监狱法律援助保障力度
虽然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但目前监狱法律援助大多仅局限于法律宣传与咨询,而大量的刑、民案件因为需要取证,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支付律师办案补贴,由于经费保障问题而难以办理,经费不足问题已成为监狱法律援助受益面不宽的重要因素。因此,呼吁设立监狱法律援助基金,为监狱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有效的保障。法律援助基金由监狱和地方政府部门共同筹资,每年可从行政办公费上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法律援助,还可以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组织义演、义卖、社会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辅助法律援助事业。对援助基金实行专门列项、专人监督、专款专用制度,确保有限资金用到实处,发挥应有的效益。
3.规范运作,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真正要使监狱法律援助工作常态化,就必须有健全的工作网络,确保法律援助的有序展开。一是建立组织,在监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使其成为法律援助中心和监狱之间的纽带;二是建立队伍,在监狱各级管理层中明确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针对服刑人员中需要法律援助对象进行摸底,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立档案,有计划地给予安排法律援助;三是规范运作。应当制定服刑人员法律援助申请审核程序等制度,为服刑人员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制度保障。
4.整合资源,确保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
服刑人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随时自主咨询或申请法律援助,因此,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的现有资源,采取多种途径向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充分利用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咨询电话。一方面,服刑人员提出的问题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从监狱对服刑人员思想的掌握考虑,可以将一对一的咨询扩大到多对一的咨询,利用免提或电话系统,一个人的咨询,相当于所有人的法律学习,可以有效避免律师重复劳动,也有助于监狱方随时掌握动态,及时处理不利局面。二是建立监狱法律援助“直通车”。有些服刑人员的问题涉及隐私,不愿在公众面前提出,可以采取书信的方式进行咨询。问题复杂难以在复信中讲清时,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上门服务,与服刑人员单独面谈,了解情况。
【责编 周春晓】
法律援助总结 第5篇
对于我在法律援助时碰到的一个案例,让我觉得印象深刻,是一个农民工来咨询如果拿到公司拖欠他们的工资,也许在很多人看来,那些工资并不算多,可是当那些拖欠工人工资的企业高层享受着年终分红,一人拿着几十万、几百万工资时,有谁曾想过,在底层为社会拼死拼活的广大劳工呢?他们其实只是需要三餐的温饱,可是当这点要求都不能得到实现,我们是不是该深思,这个社会,我们所拥护的法律究竟在保护什么,究竟够不够完善呢?
近几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越演越烈,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造成拖欠工资问题存在和难以根治的根源在于现行的法律法规本身。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强力制裁措施和保障措施的缺失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的原因。
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顽症”,问题的解决还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劳动
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
行政执法部门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足,处理程序过长,直接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效果,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欠薪逃匿的经营者得不到法律制裁,使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更为普遍和严重。
对于恶意欠薪,可以采用刑法手段,在刑法的修订上增加有关法规,对企业恶意欠薪问题作刑事处理,这样可以起到震慑拖欠工资企业的目的,防止拖欠工资的继续恶化。
从法律上讲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即使我国逐步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当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政策和措施切实得以落实。执法部门应依法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违纪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规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
偿的。”至于对拖欠工资如何处罚,《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倍~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但是如果我国的法律连工人的基本工资都无法保护,还谈向拖欠工资企业追讨赔偿。
法律援助总结 第6篇
一、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一月份顺利通过法律援助窗口标准化建设验收。根据省司法厅要求,法援处购买电脑、身份证识别仪、高拍仪、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提高设备保障能力。制作统一的路边指示牌,使用统一的法律援助标识,建立标准化的窗口工作流程,公开网上办理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推进援务公开,提升服务形象。规范咨询接待行为,完善值班制度,提高服务能力。
二、全面落实《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简化申请手续。将低收入群体、军人军属等特殊群体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将共同犯罪案件中唯一没有委托辩护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被告人可能无罪、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犯罪、恐怖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等情形纳入援助范围。对低收入群体、追索劳动报酬或工伤待遇等十五种情形免除经济困难审查,约80%的民事案件不需要提供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简化其申请手续,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三、改革政务服务模式,推进“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一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核及因申请终止法律援助等三个服务事项均实行网上受理和审批,当事人可以进行网上咨询、查询事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二是结合法援处工作特点,设立行政服务大厅专业分厅,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并按专业分厅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四、参与刑事诉讼改革工作,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和刑事速裁试点工作全面有序开展。继20xx年试点刑事速裁工作,今年6月份又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托已设立的看守所和法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安排律师值班为在押人员提供法律帮助,8月份在检察院检务大厅设立律师值班点,为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二是配合检察院在逮捕环节试点公开审查制度,为没有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提供辩护。
五、参与涉访涉诉案件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在法院信访大厅设立律师值班点,为当事人提供咨询并参与涉访涉诉案件的调解工作。
法律援助者工作总结 第7篇
规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规范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服务能力,更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区、县(市)法律援
助中心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统一名称为“XX区、县
(市)XX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1、宣传《法律援助条例》;
2、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对象提供咨询、代书服务;
3、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对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和申请人进行
初审,符合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呈报上级法律援助机构审批;
4、接受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5、指导本辖区村、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6、完成上级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注意区分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调解案件,不能将人民调
解案件列入援助案件统计范围,二者的区别为:
1、法律援助案件是代理当事人一方的诉求,人民调解案件是
居间调解;
2、法律援助案件有严格的案件受理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人
民调解的范围广泛,不限于当事人是否有经济困难;
3、经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该给予承办人员以办案补
贴,而办理人民调解案件没有办案补贴。
第六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备有《法律援助指南》
或《法律援助联系卡》等宣传资料,公示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受案范围、工作流程和联系电话,便于困难群众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法律援助时应予以登
记,并按规定对受案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及相关的案件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帮助当事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向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报批。
第八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答复,对于经初审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
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其他个人信息。
第十条 做好来电、来信、来访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案件登记
薄》、《咨询登记薄》,《法律援助联络员花名册》、《法律援助残疾人花名册》、《法律援助低保人员花名册》等台帐。工作站办理援助案件案卷经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合格后,存放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备查。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统计报表、工作简报和信息。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法
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街道)法律援助
如何做好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8篇
据不完全统计, 全区目前共有6500名左右的残疾人, 这是一个较为庞大的特殊社会贫弱群体。残疾人既是普通公民, 又是特殊群体。作为普通公民, 他们享有宪法、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所有权利。由于受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 残疾人在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方面, 较之其他公民群体, 处于弱势地位, 其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而, 国家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情形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 以便充分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琅琊区一直很注重发展残疾人事业,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区残联于2003年5月18日成立了“琅琊区法律援助残疾人维权工作站”, 办公地点设在残联。但是, 由于种种原因, 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还存在一些现实的问题。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 如何解决残疾人被侵权事件增多而法律步伐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的矛盾实为当务之急。
一、对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特殊意义
残疾, 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对这样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有着其特殊的意义。
1、残疾人是个贫弱群体, 需要特别的扶助
由于残疾人心理、人体功能和受教育程度低等原因, 参与社会生活还存在某些障碍, 很多残疾人的温饱问题有待解决, 近三分之二的残疾人依靠亲属供养, 给残疾人及其亲属带来沉重的物质与精神负担。因此, 需要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的关心和扶助。尤其在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 更加需要法律上的援助。
2、残疾人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为他们提供援助, 是时代的要求
残疾人, 有人的尊严和权利, 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 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依法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 国家为保障残疾人的权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颁布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三个五年计划;设立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统一的残疾人工作组织;大力宣传和倡导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在残疾人中广泛开展自强活动。维护残疾人的尊严和权利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义不容辞的职责。近年来, 党的领导历史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可见, 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是党和政府的要求, 时代的需要, 也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3、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是加强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需要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是加强社会民主、健全社会法制的客观要求, 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第一, 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 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第二, 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 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第三, 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第四, 对促进法律服务队伍的精神文明建设有积极的意义。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就是要通过各种渠道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消除他们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面临的经济条件障碍、物质环境障碍、语言障碍和信息障碍, 使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被侵权现状
1、一般侵权时有发生, 恶性案件有增多的趋势
残疾人被侵权的现状总的来说是一般侵权较为普遍, 人身伤害日益增多, 侵权事件呈上升趋势。在涉及到残疾人的案件中, 绝大多数是残疾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少数是由于残疾人不懂法、违法造成的。从性质上看, 受一般侵权较为普遍, 遭不法分子人身伤害的案件增加。
2、残疾人被侵权的特点
从残疾人被侵权情况看, 有“三多”特点:一是被侵害的主体中以智力、视力残疾人居多;二是以残疾女性居多;三是近年来人身伤害案件多。智力残疾人由于缺乏是非判断能力;视力残疾人由于看不见人和物;女性残疾人由于更加缺乏反抗能力。这些致命的弱点往往易被不法分子视为攻击的对象。
残疾人被侵权的另一普遍特征是单位法人侵权。这种侵权与自然人侵权的形式不同, 具有隐蔽性, 即侵权行为、结果不明显, 往往使人们难以区分系属职权性质还是单位规章制度或者是残疾人正常的行政手段。单位法人侵权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普通高等学校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残疾考生:二是劳动用工方面一些单位拒绝按规定安排有劳动能力、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又不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一些单位在分配中对残疾人和健全人同工但不同酬, 有的还故意克扣、拖欠残疾人的报酬;四是一些单位钻法律法规的空子, 以办福利工厂为由招收残疾工人, 却忽视劳动保护, 故意延长劳动时间却没有相应增加劳动报酬, 把残疾人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 自己却获得了各种优惠政策, 谋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五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在受理残疾人上访和投诉案件过程中, 不按程序办理, 该调解的没调解, 有的办事拖拉延误案件的调查取证, 使残疾人被侵权问题久拖不决。
3、残疾人被侵权的主要原因
残疾人被侵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总的说有其内在和外部的两大因素。
(1) 内在因素。由于残疾人在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不正常, 加之受教育程度低, 参与社会能力差, 因此容易被不法分子作为攻击、侵权的对象。
(2) 外部因素。一是以旧观念看待和对待残疾人。在社会上包括一些单位的领导干部, 由于受旧传统思想影响较深, 在他们眼里, 残疾人是“残废人”。他们以歧视、偏见、陈腐的观念对待残疾人, 即使给残疾人一些帮助, 也看作是一种施舍。在这种不良的外部环境下, 残疾人被侵权就不足为奇了。二是从残疾人致残原因的角度来看, 交通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等等所造成的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不断增多, 然而相关的补偿待遇却不到位。三是有关职能部门打击不力, 助长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的现状
残联是残疾人的“娘家”, 直接面对残疾人, 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其事业的重心是残疾人维权和残疾人法制建设。而在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能为残疾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服务。结合本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践, 我们发现有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
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基础差, 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比较生疏, 不善于运用, 造成在现实生活中, 不懂得诉诸法律来保护自身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但是现在我们已经步入了21世纪, 法制建设达到了比较高的水平了, 为什么残疾人在涉法涉诉问题上还是喜欢到处上访呢?主要是因为:
第一, 维权成本高。体现在诉讼费用大, 诉讼时间长。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但是有不少残疾人是徘徊在经济困难的边缘地带的, 一场官司下来极有可能因此而致贫;或者有些残疾人本身有能力承担诉讼等的费用, 但是由于司法不公正, 整个诉讼过程时间长 (一般案件半年内才能审结) 等原因, 残疾人如在外地发生法律纠纷, 可以说连维持日常生活都困难, 因而他们反而更愿意四处上访, 希望得到某一领导的重视, 从而顺利解决问题。
第二, 法院的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等执行难 (我们在这里讨论“执行难”这个话题, 是把那些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排除在外。因为只要严格按法定程序穷尽执行手段, 即使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 都是合法的, 都维护了法律正义) 。执行难, 等于是法律给当事人打了白条, 这务必会造成法律公信力的丧失而激化形成更多的社会矛盾。现在社会上不是不断出现“拍卖判决书事件”和民工暴力讨薪事件吗?另外, 在残疾人法律援助和维权中, 工伤事故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交通事故的赔偿等也经常遭遇执行难的问题。从中心以前办结的案件来看, 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都存在赢了官司但在执行时拿不到钱的问题。
第三, 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历史遗留问题等难以提供法律援助。有些当事人在他们想到来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 往往其自身的问题都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还有的是因为其不懂法而忽视了对一些重要的即时证据的保存, 导致其在诉讼时因为证据不足从而无法维权;或者因为是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 而无法通过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对于这部分当事人, 我们也只有是爱莫能助。
四、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对策
为解决新形势下残疾人被侵权事件日益增多而法律援助力度有待加大的矛盾, 深入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对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在思想上重视起来, 在行动上下大力气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1、法律援助机构, 将要把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 使经济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得到无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以政府为主体, 多方筹集法律援助基金, 在条件许可的时候还可以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的作用。
2、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发扬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 热心为残疾人服务, 并给予特殊辅助 (如盲文、手语翻译等) 。可以在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 建立一支由专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街乡、司法所、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所组成的素质较高的残疾人维权工作者队伍, 送法到社区, 为重度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3、司法行政部门和残联要结合“五五普法”, 共同制定计划, 编印学习资料, 在福利工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它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 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
4、残联要主动与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密切联系, 介绍本地区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提供残疾人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信息, 协助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当事人提供盲文、手语翻译等必要的辅助手段, 并对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要密切协商和合作, 积极培养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志愿工作者队伍, 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作定期培训, 加强志愿者对残疾人维权的重视。
6、司法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定期评选、表彰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法律援助的优秀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 广为宣传, 扶持社会正义, 倡导助残风尚。
7、建立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维权联动机制。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联动机制, 旨在加强法律援助中心同街道、乡村法律援助工作站、信息员的沟通, 及时了解残疾人的实际需要, 及时办理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 保证从社区到基层司法所再到法律援助中心和残疾人联合会的信息及时畅通, 为残疾人提供上门服务, 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维权问题。琅琊区法援中心目前已在辖区内各个社区均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对于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 区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司法所、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站都可以帮助当事人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8、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动态数据库, 根据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对于受侵害严重、情况紧急的残疾人特事特办, 开辟“绿色通道”, 简化援助申请手续, 及时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承诺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案件, 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指派律师等相关手续。
法律援助者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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