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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学方法论范文(精选12篇)

法学方法论 第1篇

这个时代可谓是一个方法论的时代, 各种方法层出不巧, 已经令我们目不暇接, 而方法是链接法律人士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 法学方法论已经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部分。毫无疑问, 国际法学是法学学科中重要的一环, 两者是种属关系。是故, 在讨论何为“国际法系方法论的时候, 势必需要首先从法学方法论中寻找一般的共性, 再结合国际法学在法学学科中的独特性, 找到其特性。只有把这两者结合在一起, 才能比较完整的探寻国际法学方法论。

一、法学方法论中的“方法”

所谓法学方法论大都属于法理学者所关注的范畴, 其他学科的学者少有关注。但纵然是在法理学领域, 对法学方法的本体探讨和研究在我国依然属于被冷落的领域。在法理学中, 对“方法”一词的探讨和定义至今仍为诸多法理学者所津津乐道。学者们在探讨何为“方法”之时, 一般会追溯到古代词语的原意, 在古希腊语中, 方法意为“论述正确行动的途径或者通向正确之路。黑格尔曾指出:“在探索的认识中, 方法也就是工具, 是主体方面的某个手段, 主题方面通过这个手段和客体发生关系。”[1]

但方法论不能与方法划上等号, 也不能把方法论当作各种方法的集合。《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科学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我国内地法理学界一般将法学方法论理解为法学研究进入到一定阶段之后, 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这也就鲜明地表明了方法论与“方法”的分野, 即任何学术研究活动都离不开一定的程序和手段, 法学方法论不应该是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罗列和描绘, 而应是侧重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适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 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方法论原则。[2]是故, 某种意义上法学方法论即是一种哲学。

对法学方法论比较权威的定义是“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 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 从事法学理论之建构, 进而以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与衍化现象, 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之学科。”[3]不得不承认法学方法论的几个特性已经获得广泛的承认, 即 (1) 法学方法论必须建立在某种哲学上的假定, 即从哲学基础出发, 根据某种不言而喻的、理所当然的公理或者常识性质的命题对学科所作的一种预设性的演绎推理的逻辑前提。 (2) 法学方法论具有实践功能性, 即具有两方面的功能, 其一是判断功能, 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构建的理论体系应用于法律实践, 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二是法律解释, 这是法学存在最重要的意义。法学方法论应用最广或最重要的领域就是法律解释。[4]

一般认为法学方法论从理论层次上看, 其对象就应该是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和法学研究的一般程序的理论, 它包含着哲学方法、一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三个结构系统。[5]其中哲学方法是法学研究的认识论, 出于方法论最高层次。一般研究法是研究各门具体学科并带有一定普遍意义, 适用于许多相关领域的方法。而具体研究方法是之适用某一特定学科, 涉及某一具体领域的方法。

二、国际法中的方法论

我们应当承认, 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且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它产生于国家产生并且不同国家有交流之后, 国际法的内容主要是调整国家质检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适用和执行也基于其特殊性, 而没有一个超主权的实体进行适用, 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或者其他实体进行直接的处罚。正是基于这些特殊性, 早先甚至存在过国际法的性质之争, 即国际法是“法”么正如有学者所言, 国际法的运行就像民航飞机, 安全系数很高, 一般不会出现违法问题, 但是一旦出问题就很难去补救。但无论如何, 在我们承认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之后, 就等于承认了国际法具有法所有具有的一些共性, 理所当然的, 国际法学方法论也应当具有法学方法论中的一些特征。因此在我看来, 国际法学方法论必然是与法学方法论类似, 是一种以一定的价值观为导向, 预设现存的国际法, 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判例、公理学说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法为出发点, 分析、诠释、批判国际法的一个科学, 是学习国际法方法之上的方法。国际法学方法论应该是能够帮助国际法学者或者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并实际适用国际法以获得一个适当的法律效果。即当人们适用某个具体国际法条文应用于某个案例之时, 他所适用的不单单是在使用条文, 更是在使用国际法学。现代国际社会秩序是建构在一套套由国际法所搭建的制度之上的, 保证国际法的正确适用, 首先就得确保国际法的从业人员能够精通国际法学, 能够对国际法立法、司法活动进行科学的反思。

故盖而言之, 国际法学方法论包括两个部分的内容, 一是构建国际法方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二是对进行国际法学研究的具体办法。但归根结底, 国际法学方法论还是以法学方法论的一套理论运用到国际法这一具体法律部门的具体体现。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自然应当特定化于国际法这一领域, 考虑到国际法学的特殊性质, 对一般法学方法论加以改良,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 方法论的基础和前提在于“哲学方法”, 这是难以回避的事实, 这也使得方法论更大程度上相似于哲学。咎于此, 国际法学方法论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回到法理学中的方法论, 并以此为前提和基础, 研究国际法学方法, 如此才能正本溯源, 理解并且学习国际法学及其方法论。

参考文献

[1]李建珊等.科学方法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2, (05) .

[2][德]卡尔劳伦斯.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6:132.

[3]杨奕华.法学方法论研究范畴之商榷[A].法制现代化之回顾与前瞻——杨建华教授七轶诞辰祝寿论文集[C].台北: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 1997:153.

[4]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14.

法学方法论 第2篇

第一章 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第一节 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第二节 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第三节 规范的内涵及事实的结构

第四节 寻找正当的个究裁判

第五节 类观点学与论证程序

第六节 法律拘束与涵摄模型

第七节 关于体系的问题

第八节 法哲学上关于正义的讨论

第二章 导论:法学的一般特征

第一节 法的表现方式及研究此等方式的学科

第二节 作为规范科学的法学、规范性陈述的语言

第三节 作为“理解的”学问之法学

第四节 法学中的价值导向思考

第五节 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

第六节 法学在知识上的贡献

第七节 方法论作为法学在诠释上的自我反省

第三章 法条的理论

第一节 法条的逻辑结构

第二节 不完全法条

第三节 法条作为规整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多数法条或规整的相会

第五节 法律适用的逻辑模式

第四章 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

第一节 作为事件及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

第二节 选择形成案件事实之基础的法条

第三节 必要的判断

第四节 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五节 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第五章 法律的解释

第一节 解释的任务

第二节 解释的标准

第三节 影响解释的因素

第四节 若干解释的特殊问题

第六章 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

第一节 法官司的法的续造解释的继续

第二节 法律漏洞的填补

第三节 借“法益衡量”解决原则冲突及规范冲突

第四节 超越法律计划之外的法的续造

第五节 “判决先例”对形成的“法官法”的意义

对刑法学方法论进行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刑法学;方法论;理论知识

一、刑法学方法论在刑法知识上的贡献

方法论对于认识国家和法律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刑法学方法论语哲学方法论具有很大的形似性,都是引导人们走向真理,从而获得理性知识。具体来说,刑法学方法论在知识上的贡献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丰富刑法理论知识的贡献

总体来说,我国传统的刑法学属于一种刑法学本体理论,虽然有人将单纯的哲学方法论引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但是在主题的研究中,还是将刑法的本体列入其中。因此,我国对于刑法学关于刑法的本体研究比较深入,否则就不会出现有人感叹我国刑法学研究的落后。直到今天,许多研究刑法的人都未找到突破口。通过科学史证明,任何科学理论的研究都离不开方法论原则,都是由方法论和本体论构成的,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能够相互促进。但是如果只重视本体论而忽视方法论的存在,就缺乏科学性,当然,如果只研究方法论,最终也将会沦为无用的学问。因此,在研究我国刑法学时,应结合刑法的本体和方法论。

(二)获取相关的法律知识贡献

从方法论获取相关法律知识贡献来说,通常它是采用科学陈述的方式来描述刑法实务者的工作方式,为刑法实务者展示出了法律的过程和结果。研究刑法学不进是一个发杂的法律思维过程,而且操作的程序也比较繁琐。虽然有学者提出“法律生活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但是许多人都非常清楚,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依靠法官的经验和直觉是无法经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的理性思维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研究刑法的学者来说,对刑法学中出现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方法论。在我国,研究刑法学的学者大多都是经院式的,而缺乏实践的机会,从而使众多的法学们只能依靠理性思维来获取知识,通过研究文献材料而得出结果。

二、刑法方法论的工具价值

方法论与具体的方法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它与方法有许多的相似之处,能够认识事物、解决问题,对于本体论来说,方法论的工具价值表现的更为突出。刑法学方法论作为研究刑法知识理论体系,其自身就具有价值,例如合理的体系、完整的结构、科学的理论,对于刑法来说,它所表现出的工具价值,对实务者和理论研究者正确认识刑法的规律和特点非常重要。不能忽视刑法方法论自身的价值,但是相对来说,它的工具价值更有意义,在很多方面它都是衡量刑法本身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对于刑法来说,刑法方法论对发现科学的刑法方法有很大的帮助。刑法方法论与具体的刑法方法有很大的区别,它能够使刑法的规律和理论知识都转化为科学的刑法方法。然而,将刑法方法论应用到具体的方法中,要经过非常复杂的转化过程,需要充分发挥出方法论应用者的智慧,并经过很大的努力才能将它转化为有用的工具,否则,刑法方法论也会变成固定的教条。

三、刑法学方法论实施的意义

(一)刑法学方法论有利于分析刑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

当对刑法学的研究进入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就形成了法学方法论,刑法应对本身的情况、所利用的手段、思考方式都要进行反思,而刑法方法论也应如此。

国家司法部所出版的司法考试大纲,来回应用了四要件理论和德国的三层次理论。国外的学者提出了犯罪构成论,这在中国也得到广泛的应用,并有了新的发展,但是也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在 2009 年的司法考试大纲修改中,终于爆发了。对于刑法学界的争论,不能妄加评论。但是,刑法学方法论对这个问题有很大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周光权曾经提出,没有根基的刑法学发展是不长久的,它的刑法理论也不能够符合不断变化的中国和社会变迁的要求。陈兴良教授也认为,对于四要件理论的批评,主要是由于它没有将价值和事实作出正确的处理,在各个位阶关系中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不能孤立的判断这些论断的说服力,而是要采用刑法学方法论,在主观和客观上进行科学的分析。方法论的作用在于分析、和归纳,从而进行解释和明理。在刑法学的改革中,总会遇到许多的问题,对于它未来的发展,在学界一直争论不断,而刑法学方法论就是一个指南针,从而引导我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对于我国的刑法理论构建,还需要进行重新构建,然而在构建的过程中,必须要在同一个平台上,不然大家的意见不合,不在同一个层面上,沟通和对话就难以进行。因此,对于刑法学的构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和大家都能够认同的对话平台,才能体现出它存在的重要意义。

(二)刑法学方法论有利于更好的开展刑法学教育

针对教育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将它划分为两个层次:本科生和研究生。对于是否在本科阶段设置法学专业,曾经在学术界出现了很大的争议。既然在现有的条件下,无法改变法学本科的设置,因此,我们就应对法学在各个阶段的培养更加重视。在法学中,刑法所具有的作用和独特的地位都是不可代替的。在研究刑法方法上,与其他学科存在有很多的区别。因此,在培养法律人才的过程中,在进行教育的同时,也应教授刑法学方法论,这是值得我们重视的课题。

四、结语

刑法学是一门应用性非常强的部门法学,在中国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中,对于刑法学的相关理论也应进行全面和深入的具体研究。然而,在许多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忽视了对刑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但是事实上,对于学科的研究不能只是外在的形式,对于它的内容也要尤为关注。在一定程度上,科学的方法论要重于结论,它不仅能够向人们提供思维的视角和角度,而能够引导人们进行独立的探索。因此,在研究刑法学的过程中,我们要借鉴西方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并且要深入到实践中,放弃独立单调和僵化的陈旧模式,研究出综合的系统,从而促进刑法学的进一步发展。(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建军.刑法明确性原则:根基、标准及路径.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2]蒋敏露.现行犯罪概念的科学性解析——兼与陈兴良教授商榷.今日南国(理论创新

版).2010(2).

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体会 第4篇

一、研究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

(一)法学方法论概述

首先,“方法”是现实社会中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工具、途径、手,方法是人类从本能发展到技能的逐渐变化的过程。其次,“法学”指的是法教义学,是法律学习过程中的理论基础。那么,所谓的法学方法论,“系以一套先设的假定为准据,确定基本的研究立场,从事法学理论之构建,进而以之探讨、诠释、批判法之存在与衍化现象、法之科学技术及法之实践功能等之研究态度之学科也。”[2]

(二)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

毋庸置疑,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研究生学习法学方法论的基础知识至关重要。如果一味专注于概念逻辑,想当然地提出违背客观规律的奇怪论断,就容易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因此,我们要具体做到三点:1.不忘本。即使今后成为学术大家,不能立不三不四、有害无利的法,不能立与实际生活不符的法,更不能代替人民立法。2.不伸手。法学是保守的,不能与虎谋皮,以法学名义从事非法学的活动。3.不扯喉咙。公平正义不只是说说而已,法学家甚至法官不能只说“我认为’,而不说”我为什么这样认为”。

二、法学研究的对象与任务

(一)法学研究的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则的学科,是研究法律规则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规律与法律规则的价值、功能和作用的学问。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本国现行法律。

当今中国矛盾急剧激化,人与人相处定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规则问题,而规则是约束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承诺,是公认的行为规范。我们可将“规则”分为五点:1.道德规则,即在宗教和地方习俗中长期形成的礼、仪、廉、耻等。2.自制规则,即群体为了共同利益而自己为自己制定的规则。3.契约规则,即相互签订借助国家力量来保证实施的契约,这样既能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又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4.政策规则,即一般性规则。5.法律规则——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极其重要且本文需要重点讨论的规则。

法律规则是规则的规则,一方面,它是一个社会最高的规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另一方面,它又是最低的规则,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法学的研究对象必须具有确定性,不能模棱两可、不着边际。由此,法律规则必须具备“强制性”,具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即我有权做什么?义务即我有义务遵守什么样的规则?而这样的义务又需要法律责任来保障。因此,什么是法学?简单概括就是三个词:“权利、义务、责任”,那么究竟如何确定这三点呢?就是接下来的“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问题。

(二)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

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是“研究现行法律的不足,提出现行法律的对策。”

首先,研究的是本国现行法律规则,在此强调两点:1.研究本国规则时可以将外国法律规则作为参照物,取精华、去糟粕,但是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研究中国的规则。2.通过研究历史上存在的规则来探讨现行的,目的还是为了借古喻今。其次,研究本国的现行法律主要研究的是其不足、不合理、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有的法律规则一制定出来就有问题,就是恶法,如劳动教养制度,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方法将其变成完美的规则,或者彻底废除。最后,研究不足的最终目的还是提出现行法律的对策,毕竟法学家不是立法者,不能代替立法者,只能提出一种立法建议,而此种立法建议需满足两点:1.具体规则上的创新、独具一格。2.所有的创新都是实际的立法建议并非空洞口号。

引申出法律规则的另外两个特性,即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所谓“合理性”,第一,合理的法律规则一定是反映现实生活需求,并对现实生活产生积极作用。第二,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正能量,它是用来消灭矛盾而非制造矛盾的。第三,合理的法律规则一定是公道的法律,实施结果一定是公平正义的。所谓“可操作性”,第一,必须有操作机制、操作程序来实施,例如如何落实受教育权之类,因为大家都知道,没有救济的权利不叫权利,没有救济的义务不叫义务。第二,规则实施的结果是否与立法预期相符合,若符合——可操作,若不符合——不可操作。

三、学术论文的形成过程

学术论文需要我们独立研究,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不是以梳理为名把前人的东西写进自己的论文中,所以,学术论文最重要的就是具有独创性。那么,如何成就一篇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呢?

(一)发现问题

我们需要有一双发现问题的慧眼以及强烈的问题意识,如何发现问题成为学术研究的必经程序。1.从争议中发现问题;2.从异常中发现问题;3.从结果的预期立法目的中发现问题;4.从能不能操作来发现问题;5.从合不合逻辑上发现问题;6.在规则或法学理论相互冲突中发现问题;7.从文字表述中发现问题。

与此同时,我们的视线不能仅限于发现问题而不了了之,在确定中心命题时还需要考虑四点:1.此问题是否是悬而未决的问题,有学者提出过但意见或认识没有统一。2.此问题的提出是否属于新观点,曾经没有人研究过。3.是否是发现别人观点和主张之间存在的漏洞,批判别人理由不正确。4.是否是问题中从未有过的解释。

(二)分析问题

首先,确定问题是否有价值,是否值得我们花费精力、时间去研究。问题分为三个层次:1.宏观问题,即整体性和全面性的价值判断。2.中观问题,即连接具体和宏观之间的中间层次。3.微观问题,多表现为具体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

其次,判断问题是否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比如就“法人的本质”问题,学者认为有三种学说,即否定说、实在说和拟制说。我们经过一系列分析发现这三种学说在理论上并不能丰富法人的内容,也不影响法人的存在,因此判断出这个问题没有实践价值。

接着,对问题进行利弊得失的分析比较,做到趋利避害。具体而言分为四点:1.在法学研究领域内,长远利益高于短期利益。2.整体利益高于局部利益。3.参考利弊的相对性。4.对利弊进行综合比较,寻求利大于弊的最佳方案。

最后,在利弊得失中寻找理由。包括:1.与现实社会需要相符合,而是否符合社会需要是判断法律规则是否合理的主要标准。2.古今中外的经验,可以从中西方古代历史展开,进而将中英、中美、中德进行比较得出结论。3.常识,常识是可以怀疑和否定的,但需要具体论证。4.其他学科知识。5.名人学说和名人名言,但不包括当代活着的人。6.判决,可以成为批判的对象,亦可成为论证的依据。

(三)解决问题

第一步需要全面搜集资料,重点在“全面”二字:1.翻看现有的法学类核心期刊、硕士、博士论文,最好是1980年开始至今的资料。可以通过知网、图书馆、有关部门的调研等途径获得。2.各大学学报。3.各社科院刊物,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各省社会科学院。4.中央各部委、有关部门的机关性刊物。第四,统计资料,如统计年鉴、最高法院年报、学者的社会调查数据或报告。5.在律师网站所获得的直接、间接与课题相关的判决书与典型案例。6.第一手外文资料。

第二步便是处理资料,谨记两原则,一是将搜集的资料通读一遍,二是学会快速阅读。接下来如何通过阅读来掌握自己想要的资料也十分重要。1.先读提要、摘要、序、后记。2.读目录,因为通过目录能知道此书与自己的论文中心命题是否相匹配,也可迅速获知本书的亮点。3.亮点中若与材料相同的不看,对已有的重复材料也可不看。4.将汇集起来的不同点进行归类,寻找支持这些观点的理由。

最后但是最重要,提出的解决问题方案,即设计出来的新规则较原来的规则要有优越性,否则无用,同时,新法律规则必须非常具体,而非空洞。另外,新规则要简单易行,法律成本低,不会增加新的负担。正如孟勤国老师的经典《物权二元理论与传统物权理论的重大分歧》,将物权二元论和传统物权理论的四大分歧——物权的客体、用益物权范围是否能扩大到动产、担保物权是否是物权、企业法人所有权进行一一论证,[3]证明自己的物权二元结构——一种代表最终支配力的所有权,一种代表现实支配力的占有权成立,对整个民法学界,甚至整个法学界产生深远影响,可谓创新之楷模!

参考文献

[1]刘同君.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38.

[2]赵玉增.法律方法释义[J].法律方法,2007(01):205.

法学方法论试题 第5篇

1、从某些特定的前提中引出必然性结论的活动的思维过程称为:()

A、推理B、推断C、推论D、推导

2.那个轿子从老爷府里出来了,老爷出行时总是坐那个轿子的,因此老爷应当在那个轿子里。以上推理过程称为:()

A、演绎B、归纳C、设证D、类比

3、类比的法理根据在于:()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C、规律的普遍性D、联系的普遍性

4、《圣经》上记载的所罗门王智判争子案中,所罗门王所用的方法是:()

A、事实推定B、经验推定C、法律推定D、法律拟制

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A、合宪性解释B、文义解释C、体系解释D、历史解释

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某法官在一民事案件判决书中认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复制、传播、展览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该法官对《民法通则》100条做了()

A、客观目的探究B、体系解释C、文义解释D、反向推论

7、拉德布鲁赫说:从正义角度看,若实在法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它就失去了其之所以为法的“法性”,甚至可以看作是非法的法律。这种因实在法严重违背正义而不适用的处理称为()

A.实质推理B.漏洞补充C.修正法律D.社会学解释

8.法律制定实施后,因社会变化而产生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因未被立法者预见而没有被纳入法律的调控范围,这样的法律漏洞属于()

A、原初漏洞B、继发漏洞C、明知漏洞 D、明显漏洞

9、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认识到的事实是()

A、客观的事实B、真实存在的事实C、虚构的事实D、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10、下列各项,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的是:()

A、国际条约B、宪法C、政策D、行政法规

11、《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属于()

A、法律原则 B、一般条款 C、不确定法律概念 D、政策

1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解释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D、司法部的解释

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说的是()

A、类比方法B、当然解释方法C、体系解释方法D、目的解释方法

14、《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种将此事实看作彼事实并发生同样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称为:()

A、法律推定B、证明C、事实推定D、法律拟制

15、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A、大前提B、小前提C、结论D、逻辑过程

第二题判断分析题(对问题中的命题进行正确或错误的判断,并进行理由分析。每题4分,共5题,计20分)

1、法律思维要求:合道德性优先于合法律性。

2、民事行为的意思认定往往强调外在形式;商事行为的意思认定往往强调真实意思。

3、在法律适用中,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内容不冲突时,法律原则优先适用。

4、合宪性解释属于历史解释的特殊情况。

5、事实构成为法律结果的充分条件下,可进行反向推论。

第三题 案例分析题(要求准确回答问题,并运用法律方法展开分析,要点清楚,层次清晰,每题10分,共2题,计20分。)

第一题:

事实:

位于某市30海里的地方有一个小岛,长期无人居住。后来,海边某渔村欲将该荒岛开发为旅游度假村。但当地海域管理部门认为,“无人居住的海岛应为国家所有,申请较早的村庄并不享有晃脑的所有权,只有在申请海域使用权之后才能开发。

争议焦点:

无人居住的荒岛是否属于国家所有?

相关法条:

1.《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物权法》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3.《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本法所称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4、《物权法》第48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要求回答:请对争议问题提出你的观点,说明你所运用的法律方法,并写出你的论证理由。第二题:

事实:

2008年1月,南方普降大雪。某市居民张某的房屋上结了冰坨子。次日冰雪融化,冰坨子融化后掉落在钱某的汽车上,该车在汽修厂花费修理费若干。车主钱某起诉房主张某,要求赔偿修车损失,张某抗辩损失完全由自然原因造成,不应赔偿。

争议焦点:悬挂物是否仅指人的有意识行为而设臵的物。

相关法条:

1.《民法通则》第126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臵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臵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

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争议:悬挂物是否仅指人的有意识行为而设臵的物。

要求回答:请对争议问题提出你的观点,说明你所运用的法律方法,并写出你的论证理由。第四题 区别题(要求先回答所区别的事项的概念,并按照区别点逐项进行区别,共15分)

1、请区别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7分)

2、请区别文义解释和客观目的探究(8分)

第五题 案例分析题。写出规范的分析过程,本题目15分)

题目:

乙是演艺界明星,有很多粉丝。甲相貌酷似明星乙,丙公司决定让甲为其代言产品广告。但在广告中,甲只使用肢体语言,没有任何假冒乙的语言表示。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广告法》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 第6篇

一、选题

很多人认为选题很简单,只是一个题目而已,随便选。其实不然,选题对于法学论文的写作至关重要,俗话说,题好一半文,由此可见题目的重要性。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一个选题可以体现出一个人的基本科研能力,也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对于一般地来说,选题的时候要注意选择的题目要有可写性,意思就是说这个题目要有一定的学术价值,由此可以引起一定的思考,最好是有一定的创新性。其次,法学论文的题目还应该体现其专业性,一些人选择的题目可能无法从法学的角度来写,最后写出来的文章可能内似于一些报纸评论或者一些宣传稿,从而丧失了文章的价值,违背了其本来的写作目的。

根据梁慧星教授的《学位论文写作方法》里的观点,选题有四个基本要求,即:(1)有学术性、理论性;(2)有实践性、针对性;(3)有充足的资料;(4)能够扬长避短。

下面简短的就这四个基本方面做出下解释。

1、有学术性,学位论文是体现理论科研水平的一个标尺之一,仅仅是单纯的整理出其他人的学术观点或者是翻译国外的法学家们的学术观点就只能说是汇编了,而非自己的论文写作了。当前对于文章学术性标准没有什么统一的定论,根据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其一,补白性选题。其二,开拓性选题。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其四,超越性选题。其五,总结性选题。

2、有实践性、针对性。一个选题如果仅仅是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而在当今法治社会没有地位,对民主、法治、人权没有什么意义,那就不能说这个选题具实践性。当然针对性不仅仅是指针对当前的社会现实,还可以是对社会预见的一些课题。当然实践性、针对性不是绝对的,有些课题可以仅仅用来研究。

3、有充足的资料。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论文不能够是资料的堆积,但是没有资料的论文是比较空泛的,没有理论支持,论文的质量就不能上去。

4、能够扬长避短。每个人在学习理论知识时,总会不自觉按照自己的喜好去研究。所以在理论的掌握时总会存在一些差距。在选题的时候我们也得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能够了解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尽可能扬长避短。

题目选好后,接着是要针对题目的要求去查找相应的资料。对于资料的查找也是有一定的方法,盲目的查找只会事倍功半。

二、资料的查找

在题目选好后就是就题目查找相关的资料。资料的查找看似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不是那么回事了。在现在这个资讯发达的今天,资料的查找有多种方式,互联网,书籍资料等等。找到的资料多种多样,怎么从这些资料中筛选出有用的又是一门学问了。首先,也是最基本的,就是相关性,即选择的资料应该是和选择的题目要有关联性,否则对写作没有任何意义。与课题相关的资料也分成很多种类,主要有:(1)第一手资料。是指与课题有关的文字材料和数据资料(包括图表资料)。现在法学论文撰写的一个新趋向是从案例出发,针对案例的分析来得出自己的观点。(2)他人的研究成果。是指国内外学者对相关课题研究的最新动态并从中得出的有益启发、鉴定和指导。(3)相关学科的材料。(4)背景资料。即搜集和研究所选课题所涉及的经济、社会、政治的时代背景。法学与政治的关系联系紧密,当然也脱离不了当今的社会现实。

其次,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更新的学科,一般的来说,除了写有关的法制史的文章,对于资料的选择应该是要选择较新的。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不断地改进,在写论文的时候要时刻关注新变化,以免在新的法规出现的时候还沿用旧的从而导致论文的不严谨。再次,法学是一门很严谨的学科,在引用资料的时候要注意这些资料的真实性,严谨性。甚至在某些个别的字的使用上要反复斟酌。

在做好前面的步骤之后,就要开始正式撰写文章了。这是文章的主体,也体现了一篇文章的含金量。

三、正文

正文部分,主要要围绕提出问题——展开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来写。

提出问题就是提出你在这篇文章中所要研究的问题,说明问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研究方法和资料,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展开,介绍理论上的不同观点,然后是实践上的观点,包括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是什么样的,还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展开,介绍国外的一些理论和相关的案例然后做出分析比较,得出相应的启示。所以阅读和分析相关资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使你更快地站在某一问题研究的理论前沿,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我们就可能超过巨人!

分析问题就是对问题的形成和演变所做出的分析,不同的理论和制度的成因是什么,理论形成的背景,当时的政治和经济情况又是怎么样的。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它们的共性和差异,分析其原因和意义。分析问题则是为解决问题奠定有力的基础,一旦在问题的分析上出现了错误,就可能导致后面所有的主张、建构、制度设计等都可能被推翻,所以它是一篇文章的最精华,也是最核心的部分!

最后提出你的理论主张、制度设计就是解决问题了,在搜集、整理、研究了这么多之后,你想要说明什么问题,说清楚了就可以。如何解决,也是最后表明你的观点,是你的智力劳动对社会、对他人的贡献。

正文是论文的核心所在,一篇好的法学论文应该思路清晰,逻辑结构合理。还应该在文章中有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具体的写作要根据选题来确定。写作者要根据查找的资料和题目对文章加以完善。

四、论文的基本格式

一篇法学论文无论其学术含金量的多少,对论文的评价首先是客观印象,即第一印象,这就涉及到格式的问题。格式就象是商品的外包装,如果一件商品的外包装有缺陷那么就是有瑕疵,不会引起人的购买欲望。同样,法学论文的格式有问题就不会提其别人欣赏的欲望。所以在写作的时候要注意这个看似小的问题。现在,对于论文的格式有着一个基本上确定的标准,在写作时要特别注意。下面就对几个常见的问题做一个基本的介绍。

1、论文的标题。

一般的小论文只有一级标题,或者是再加上个副标题。但是作为学位论文的话一般是要求至少是到二级标题,硕士学位论文一般是要但三级标题。一般来说,下一级的标题一般都是上一级标题的细化,必须是包含在上一级标题之内的。而且标题与标题之间不能重复,要按照一定得顺序和逻辑来排列。

2、参考文献与注释。

所谓的参看文献是指作者在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书目,一般都要集中列表于文末;而注释则是对论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的解释或者补充说明,一般排印在该页的页脚。

参考文献与注释的方法:

(1)参考文献序号用方括号标注,按照引用的先后,在征文的相关处用上标表明(如[1]、[2]),并与文末的参考文献相对应;而注释要用数字加圆圈标注如1,2,3。

(2)著作引文:

统一规格:作者、书名、卷次、文献类型,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名、出版年月)、页码。

五、结语

要写好一篇法学论文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可以检测出作者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对文字的把握。在此,仅就法学论文的写作作个初步的小结。要真的地掌握还需在写作的实践中不断地提高。

法学方法论 第7篇

其中, 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经济法分论各部分的共性原理, 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价值、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问题, 基本上并不直接涉及具体的法律制度;而经济法分论则恰恰相反, 其主要研究的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领域中具体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这使得经济法总论与分论存在极为显著的差异:经济法总论的理论性极强, 实践性很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极强, 理论性则相对较弱。由于这种差异的存在, 教师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中, 理当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然而, 长期以来, 我国经济法学本科教学仍然沿袭成文法国家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囿于讲授法教学模式的固有特点和经济法学的学科特色, 笔者认为, 在经济法学教学过程当中, 应当区分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 对传统的讲授法教学模式进行扬弃。

一、讲授法教学方法的特点

讲授法是成文法国家最为传统的教学方法, 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 讲授法长期以来也是我国法学本科教学中最传统和最普遍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一般由某门课程的教师在课堂上依据教学大纲、教科书等教学参考资料向学生系统讲授该门课程的基本原理、基本方法及基本知识。与其他教学方法相比, 这种教学方法有下列一些优点:一是高效性。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 学生顺着教师的思维去获取新知识、新观点、新思想, 教师能够通过讲授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内最大限度的将本学科的基本知识传授给学生。二是系统性。教师依据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授课, 能够系统的将经济法学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就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知识。三是成本低廉。教师运用讲授法进行教学简便、易行, 成本低廉。

当然, 讲授法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固有的缺陷, 一是教师往往进行的是“灌输式”的讲授, 照本宣科, 填鸭式的向学生强行注入理论、原理和学术观点, 讲授的内容抽象、笼统、不易理解, 缺乏趣味性, 学生容易产生厌倦感和压抑感, 从而丧失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因教学方式的单向性和学习方式的被动性, 学生没有思维和想象力的启发, 大部分学生为考试而学, 阻碍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养成;三是讲授法容易培养学生的认同思维, 扼杀学生的创造力, 学生学习将会走入“抄笔记、背法条、考笔记”的误区, 学生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薄弱。四上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处于权威地位, 极少有学生会挑战其观点, 使其丧失进一步提高自己水平的动力。

由于讲授法存在以上一些固有的缺点, 使得讲授法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需要, 因此, 很多教师和学者都主张摒弃这种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法, 但笔者认为, 尽管传统的讲授法存在着固有的缺陷, 但是也有着其他教学方法难以替代的优点, 如全面性、系统性、简便易行性, 因而对其不应完全否定。笔者认为, 在经济法学的教学过程中, 经济法总论理论性极强的特点比较适宜主要采用讲授法的教学方法, 但应当进行一定的改进以发挥讲授法的优点, 克服其缺陷;而经济法分论的实践性特征则更加适宜将讲授法作为辅助教学方法, 而着重采用能够有效提高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和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方法。

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应对传统的讲授法进行改进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交叉学科, 经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极为紧密, 对其的学习, 必须要建立在其他学科知识的基础上, 其他学科不仅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 还包括经济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这对于缺乏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较高人文社会科学素养的法学本科生而言, 学习难度极大, 因而, 学生对经济法总论的系统、深入把握, 绝对离不开讲授法的运用。然而, 传统的讲授法所固有的缺陷却容易使学生学习经济法总论时觉得枯燥、乏味, 丧失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因而, 教师在运用传统的讲授法进行经济法总论的教学时, 必须要进行一定的改进, 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第一, 改进、创新讲授法的教学形式。一方面, 讲授法以教师为中心, 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参与性不强;另一方面, 经济法总论的内容理论性极强, 如果学生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学生对所讲授的内容往往难以理解和消化。因而, 在经济法总论的授课的过程中, 教师应当特别注意授课内容的逻辑性、条理性;语言的抑扬顿挫、生动有趣;适时的对学生进行提问, 提高学生对讲授过程的参与性;否则, 学生很容易有疲劳感, 教学效果也就不理想。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 在讲授过程中, 教师还应当充分有效的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教学内容的有机结合, 应当借助多媒体教学手段, 通过文字处理、图片、声音、视频等有机结合, 增强授课的生动性、形象性、直观性, 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1]

第二, 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 提高自身的水平。经济性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意味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与经济生活联系极为紧密, 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可谓日新月异, 经济领域中的新现象、新知识、新观点、新理论更是层出不穷, 经济法总论作为与经济有密切联系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理论抽象, 当然需要对这些有所反映。因而, 教师必须积极拓展知识面, 尤其是经济学学科方面的知识, 努力做到“台上一分钟, 台下十年功”, 才能避免照本宣科, 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 针对特定的教学内容, 有针对性的采用特定的分析方法予以讲授。经济法总论研究的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管理法的共性原理, 主要涉及到的是经济法学中的基础理论问题, 对于这些理论问题, 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 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进行讲述, 以增强讲授的逻辑性、层次性, 以便于消化, 加深理解。例如, 在讲授经济法的历史发展时, 就应当着重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 对经济法概念、现象及理论的发展进行全面深入的讲述;在诠释经济法学的基本原理时, 必须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 对中外经济法、成文法国家与普通法国家的经济法、发达国家间的经济法、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法以及各国之间的经济法进行讲述;在探讨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时, 必须运用经济学等学科的分析方法, 对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介绍。

第四, 讲授过程中, 必须要结合社会现实, 增强经济法总论的实践性。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分论的理论抽象, 理应对经济法分论具有指导意义, 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 然而, 长期以来, 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都存在着“两张皮”问题。所谓“两张皮”是一种形象的比喻, 喻指经济法总论与经济法分论联系松散, 不能对经济法分论进行有效的指导, 缺乏实践意义。“两张皮”问题的出现尽管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经济法总论没有类似于《民法通则》和《刑法》这样的法律渊源, 但是更重要的是因为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 往往注重理论分析和逻辑论证, 很少结合社会现实进行讲述。这使得经济法总论教学过程中, 除了极少数对理论感兴趣的学生具有学习的积极性之外, 大部分学生都会觉得经济法总论与实践脱节, 没有应用价值, 而缺乏学习的热情。因而, 教师在讲述经济法总论过程中, 应当注重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案例的互动, 既要运用经济法分论案例对经济法总论进行说明, 又要用经济法总论去诠释和解决这些案例。

三、经济法分论的教学应着重运用实践性教学方法

无论是经济法分论中的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管理法, 基本上都是以我国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为实践基础。因而, 传统的讲授法对于经济法分论主要运用的是法律解释学的教学方法, 即运用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 阐释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立法体系和有关的经济法律制度。这种法条解释的讲授方法, 属于成文法国家最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 它对于夯实学生基础, 使学生全面系统掌握我国经济法分论的立法体系和相关法律规定具有良好效果。然而, 这种教学方法并不能适应经济法分论教学的需要, 因为经济法分论与总论不同, 其与法律职业实践密切相关。学生对经济法分论立法体系和法律制度的了解和熟悉仅仅是最基本的教学要求, 更重要的是, 学生应该能够灵活有效的将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可是, 这种教学方法培养出的学生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普遍有所欠缺, 根本不能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

因而, 笔者认为, 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 教师不能仅停留在对传统讲授法的有限改进, 而应当着重运用包括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课程实习及法律诊所教育等实践教学方法, 以增强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

(一) 案例教学法

所谓案例教学法, 是指在通过引导学生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讨论, 达到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2]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 案例教学法运用生动、活泼的典型案例, 形象化的阐释相关的理论问题, 使学生能更形象、更深刻的理解所讲授的内容, 同时, 通过学生的参与、讨论, 也更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运用能力, 这无形中也缩短了课堂教学与司法实践的距离。案例教学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特点契合了经济法分论实践性强的特点, 与讲授法相比, 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 笔者认为, 无论是讲授知识点时, 还是组织课堂讨论以增强学生对特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能力, 均应当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有效运用。

(二) 辩论式教学法

法律职业者不仅要熟悉法律, 还要有雄辩的口才和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辩论式教学法作为教师、学生就特定教学内容以问题为纽带而展开分析、讨论、辩驳及总结, 从而获得真知的一种教学方法, 能够有效的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 因而, 经济法分论教学过程中应当适当的采用这种教学方法。

教学过程中, 教师应当准备一些争议较大的理论或者实践问题, 对学生进行提问, 并引导学生对所提问题展开辩论, 学生要开动脑筋对教师所提问题进行分析、辩论并提出新问题, 实现师生之间、学生相互之间的互动, 最后, 由教师对辩论过程进行概括和总结。其所要达到的目的, 不仅仅是要得出一个在法律社会中被普遍接受的某一项法学原理、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 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去感受、思考获得这些法律知识的过程, 去亲身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践问题能力的具体运用, 并在这种感受和体验中锤炼出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甚至创新的精神。[3]

(三) 模拟法庭教学法

与其他的教学方法相比,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一种对学生知识和能力要求较高的综合性的实践教学方法, 能够全面锻炼学生实体法、程序法、法律文书写作、表达和法律思维等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能够有效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

一般来说, 模拟法庭教学要经过六个程序: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正式开庭和总结评析。其中, 确定案例和总结评析是最重要的两个环节。在确定案例时, 教师应当选用经济法分论中典型的具有可辩性的疑难问题, 最好是真实的社会热点案例。这样, 才能最大限度激活学生的思维;在总结评析阶段, 教师应当首先组织学生对模拟审判活动进行全面地总结或讨论, 让亲自参加庭审的同学及旁听的同学分别发表对该案件在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律文书、适用法律及庭审表现等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 教师应对庭审过程和庭审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 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进行完整正确、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等等。

(四) 课程实习教学法

目前, 法学院系的法学本科教育都开设了专门的毕业实习课程, 还有些法学院系有假期社会实践的要求, 对此, 笔者是非常赞成的, 因为法学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 法学本科教学的目的不仅仅是让学生全面的熟悉法学原理和相关立法, 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将理论和立法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的能力。然而, 目前的实习、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并不好, 往往流于形式, 这与院系和教师没有进行有效的组织和考核有密切关系, 要想真正发挥实习、实践教学的作用, 必须要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在经济法分论的教学过程中, 笔者主张适当的增加实习、实践环节, 开展专门的课程实习, 要求并组织学生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去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机构进行实习。为了保证教学效果, 实现教学目的, 应当要求学生将经济法分论课程实习的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并对实践中接触到的真实案例, 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和教师共同给出实习成绩, 此外, 还应当将实习成绩作为经济法学课程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作为课程考核合格的必要条件, 以督促学生积极有效的开展课程实习。

(五) 法律诊所教学法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个外来名词, 属于法律教育术语, 英文名为ClinicalLegalEducation。其借鉴了医学院校诊所教育的模式。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 代理真实的案件, 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律服务, “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 开出“处方”, 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 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与其他实践教学方法相比, 法律诊所教学法的最大特点, 是将将法律条文及其理解和运用放在一种真正的事实环境之中, 从而使学生掌握将法律文本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学生得到进行法律分析和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机会。[4]

经济法分论实践性极强的内在特点要求必须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因而, 教师除了运用前述几种实践教学方法, 还应当结合教学内容, 将法律诊所教学法与经济法分论有机的结合起来, 积极探索适合经济法分论实际需要的法律诊所式教学。为此, 法学院系应当要积极与附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机构联系, 建立法律实践基地, 让学生有机会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提高自己经济法分论的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李遐桢.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与教学方法的改进[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0 (2) :100-104.

[2]苏永利、郭长军.素质教育背景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探究[J].现代教育科学, 2007 (2) :142-144.

[3]胡建.法学教学方法在应对法律教育的职业性趋向上的策略[J].高教研究.2009 (3) :52-56.

法学方法论 第8篇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结合自身的工作经历于1986 年所写, 后经修改再版, 经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推荐后在大陆地区出版, 逐渐成为法律专业学生必读书目。本书一共分为六编, 分别是引论、法学方法论、法学发展论、法学实践论、法学构成论以及附录。

第一编引论从“诽韩案”入手, 比较了各国的立法例, 结合台湾“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反思, 强调法官的素养应当与时俱进。在引论中还对“恶法亦法”做了明确的论述, 作者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其中一种。通过对“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以及纳粹屠杀犹太人的案件的介绍来强调“恶法亦法”需具备两种性质: 一是必须为法律, 并且该法的恶劣程度尚未超过该法的正当性, 可以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加以完善, 使之符合社会的要求。二是该法必须具有目的性, 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也必须具有目的性。

第二编法学认识论则是从法学之任务、客观性、逻辑分析以及经验事实等方面进行介绍。就认识主体之客观性来说, 要有非常高深的道德修养和高度的理性才能秉持大公无私、摒弃狭隘偏见的观点。认识结果的客观性须满足结果具有“合理讨论之可能性”及“批判可能性”。有两种方法可以获致: 一是逻辑的、形式的方法, 二是经验的、实证的方法。法学不是纯粹理论认识的学科, 而是一门混合理论和实践的, 透过法律之应用, 才能实现社会目的, 满足人类生活中的需求。

第三编法学发展论更多是从历史的角度来论述法学的发展历程, 通过介绍欧洲大陆中尤其是法国和德国两大代表性国家中的法学发展史, 来阐述概念法学为何能够一家独大, 以及自由法学是如何崛起的, 让人对现代法学的滥觞有了初步认识。首先, 萨维尼主张法律是成长的, 非固定不变的。法律是民族精神之产物以及沿习的惯行, 因民族的成长而成长, 因民族的强大而强大, 因民族的丧失而归于消灭。其次, 介绍耶林格的目的法学。即将目的作为解释法律的最高准则。再次, 介绍叶尼的自由法思想, 认为人类创造的实证私法必然有许多法律漏洞, 应从法律之外去发现“活”法律加以补充。最后, 总结比较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差异。

第四编的法学实践论主要谈论了法解释学的方法, 通过介绍法学之基本理论、狭义法律解释、社会学的解释、价值补充、漏洞补充以及类推适用、利益衡量等方面来阐述了整个问题的。本编内容主要是对法律解释的具体方法的阐述。谈法律解释的应然性方法。

第五编的法学构成论则是利用成文法、习惯法以及法理学的内容来进行论述, 从不同角度说明了法律的构成。最后则是以附录的方式将杨仁寿先生参与的案例审判、学术座谈会等材料附上, 以飨读者。

二、《法学方法论》的评述

( 一) 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的探究

法学在欧洲大陆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比较坎坷的过程, 19 世纪以来, 概念法学的阴影笼罩在大陆上空, 其坚持认为法律必须坚持“法典至上”, 不承认法官的主观能动性, 否认能动司法, 力主“法律机械主义”, 使得原本生机勃发的法学面临着一潭死水的危险。由于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基尔希曼等人的努力下, 自由法学开始应运而生, 主张法律不是“死的”, 而是“活的”。坚持认为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产物, 是为人类利益服务的, 成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推动力。该书对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做了较为深入的对比: 1. 概念法学认为国家制定法为唯一的来源, 颇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味道。相比之下, 自由法学则是强调适应社会生活需要, 比较灵活; 2. 概念法学不承认法律的缺陷, 强调法律完美无缺, 而自由法学认为法律也一样具有漏洞; 3. 概念法学主张法律是纯粹的、无需过多思考的, 而自由法学认为法律不仅要思考, 更要实践, 这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科学。

( 二) 法学构成论的评析

杨仁寿先生认为成文法、习惯与法理, 为法律之三大法律渊源。习惯法成立要件有四: 1. 人人确信以为法之心; 2.于一定期间内, 就同一期间内, 就同一事项反复为同一人之行为; 3. 法令所未规定之事项; 4. 无背于公共秩序及利益。可见, 杨仁寿先生认为习惯法首先必须为民众所确信, 在此基础上方可看其有无被反复适用。最为重要的是该习惯法绝对不能够违法或者损害公共利益, 否则就是违法的。应当说, 杨仁寿先生秉持此观点是经过深思熟虑的, 也是对法学发展的历史作了深入研究之后才决定的。在18 世纪以前, 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因为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较为落后, 不一定需要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成文法典作为支撑, 而内藏于人们心目中的习惯法能够简单明了的解决问题, 因而成为了不二法门。到了19 世纪后, 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 原有的习惯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脚步, 在此种情况下, 成文法蓬勃发展便成为了趋势。但20 世纪以降, 大工业时代逐步到来, 原来采用概念法学便有了故步自封之嫌。因此, 充分发挥习惯法、判例以及学说的查漏补缺作用便显得尤为重要。

三、《法学方法论》一书的不足之处

该书虽然比较具有代表性, 在普及法学方法方面做出了独特的贡献, 但是未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一, 该书有泛泛而谈的倾向, 本书不过寥寥二十多万字, 却描写了法学发展论、法学构成论等六个方面, 显得有点力不从心。该著作已经在祖国大陆具有了一定影响, 但是由于该书名对书中所含的精义暗示甚少, 而且其半白话文半文言文的语言风格或许已经不符合现在大陆人的阅读习惯, 还没有引起更多的、更应该具有的效应。当然其的论述也反映出一些“缺点”, 比如对法学方法之必要性上没有进一步追究其原因, 也有一些疏忽, 比如对法学方法的性质等。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发现, 杨仁寿先生精心构建的法学理论体系既克服了概念法学所导致的头脑讲话, 又力求避免怀疑主义的随意化和碎片化。充分融合了法律解释、价值判断以及法律论证等方面, 可以说做出了非常有益的尝试。

法学方法论 第9篇

一、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背景和现状

近年来, 我国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均对法学方法论有着越来越强烈的需要。基于此, 有学者就说, 法学方法论已成为一种“显学”;更有学者认为, 当下是“法治迈向方法的时代”。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在我国取得了一定成就, 但也存在诸如术语混乱、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等难题。那么中国当下的法学方法论, 能够有效指导司法实践吗?还是“当实践真正需要智力支持的时候, 法学却并不在场;面对疑难的个案, 几乎所有的人都手足无措”?[1]

二、法学方法论的基本问题研究

(一)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名称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来自德国法学界, 并为大陆法系法学界所广泛采用。在我国, 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存在多种表述, 如“法律解释”、“裁判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方法”、“法律学方法”等, 法学方法论概念和名称的不一致现象已经成为一种“术语学混乱”。但较为主流的观点还是以“法学方法论”为学科名称, 以“案件裁判中法律理解、适用的一般规律”作为其研究对象。

(二) 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实质

正如王利明学者认为, 法学方法论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 通过运用司法三段论、法律解释方法和价值补充方法等, 来解释和运用法律, 正确的裁判案件。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 法学方法论要解决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 乃是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 这是法学方法论研究最根本的内容和实践价值所在, 法学方法的最大用处就在于帮助法官说明裁判的正当性, 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其实质就是把整个司法过程拆卸开, 然后把它的每一个细节当成一个个组件予以概念化, 进行细致的研究并加以理论升华。

(三) 法学方法论的功能意义

在裁判过程中指引法官正确寻找、解释并适用法律, 作出公正的裁判, 具有工具价值、控权价值、指引价值和说服价值等功能。法学方法论为法律人群体提供具有共识的方法及其运用规则。“正是这张专门的知识体系和独特的思维方法, 使得法律共同体成为一个自治的共同体, 一个分享共同的知识、信念和意义的想象共同体。”[2]在司法实务中, 法学方法论指导法官在办案中发现正义、公平, 避免因偏听偏信和狭隘的经验主义而导致裁判不公, 并通过法官司法示范将上述价值融入“法律生活”之中。

三、从法学方法论到司法方法论的路径思考

(一) 法学方法论还没有完全进入司法实践的领地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世俗, 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寻找解决方案。令人遗憾的是, 法学方法并没有为司法实践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困惑的法学家们”带着焦躁的情绪在司法实践中接引各种流行的科学方法, 专家和民众似乎都在踊跃地借助媒体“表达意见”, 于是形成一片嘈杂之声。有时, “民众的愤怒”甚至淹没了专家的声音, 成为一种民主暴力。最后, “精英的知识”让位于“民众的常识”, 这不能不说是法学的一种悲哀。

(二) 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应用价值

司法实践中, 要严格逻辑推理过程, 从而保证法的客观性;但若过分僵化, 得出“恶法亦法”的结论, 则违背了法律的实践性格和社会的正义标准, 并与社会实际形成矛盾。因此必须以社会实证效果去考量价值判断, 纠正判决的偏差。而这一过程更重要的作用是推动法学的发展, 法官可在判例中运用政策考量认定案件, 从而使判例类型化, 并逐步形成一种学说。具体的个案是多变的、各异的, 司法所要完成的即是实现两者的有机链接和融合。因此, “建立一种司法方法论不论是于司法本身还是理论本身都是极为重要的。”

(三) 法学方法论对法官的意义

之前的法学教育, 课堂上传授最多的是条条框框的解释。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 基本上都是“法条主义”的忠实信徒, 具有“自动售货机”一样的机械法律思维, 并没有受到系统的法学方法论训练, 对于那些没有法科教育背景、半路出家的法官而言, 更谈不上法学方法论的熏陶了。他们津津乐道所谓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谈论法学方法论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无异于海客谈瀛洲。法学方法是一个庞杂的、甚至不成逻辑体系的知识库, 法学方法论就像是一个工具箱, 碰到不同的问题要用不同的方法, 但具体情形中该用何种法学方法完全是一个条件反射过程, 凭借的是一种感觉, 这是一种法律人的基本素养—法感。

(四) 法学方法论对审判活动的意义

法学方法论的运用有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的司法难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正侵蚀着法治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除了来自徇情枉法等非专业性因素外, 可能是法学提供给他们的指导意见并没有达到使我们的法官能够做出统一裁判的要求。这些问题都呼吁“司法定向”的法学供给一种能指导实践的知识。首先, 在于寻找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法条;其次, 法官要在判决中证明当下有待裁决的事实与法条所列举的事实构件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和一致性;最后, 价值判断如何成为证成判决的理由, 则必须用方法论很好地说明价值判断在证成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接受性等。

参考文献

[1]舒国滢等.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8.

会计法学研究方法研究 第10篇

关键词:人文社科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会计法研究方法

引言

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志之一是有其独特的研究方法。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 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 中国法学研究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很大进步, 但是仍然存在研究方法上的不足。谢晖认为中国法学除抄袭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外, 至今仍没有自己的研究方法[2]。熊谋林研究认为, 中国法学研究所采用的各种方法指数呈上升趋势, 总体逐步科学化, 但是存在引证中专著比例偏高, 司法案例比重偏少;中外的司法差异分析不足, 中国的司法案例较少, 外国理论较多;影响中国法学研究方法的法系和国家走向多元化等问题[3]。以上对中国法学研究状况的概括基本反映了中国法学发展所处的阶段, 即中国法学研究如同整个社会发展一样, 还处于初级阶段。但是, 不同时期, 学科研究的目的会有差异, 服务于不同目的而采取的研究方法也会不同, 从现实功用上讲, 法学研究的目的一是为了立法或者修法提供建议;二是服务于司法、执法和守法;三是服务于法学教育。不同的研究目的, 研究方法也会有所侧重。

中国会计法是伴随中国经济与社会和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而发展和完善的, 从学科体系来看, 首先, 属于人文社会科学;其次是属于人文社会中的法学学科;最后, 从部门法归属的角度看, 会计法属于经济法。因此, 会计法学的研究, 应当从多个视角并采用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研究, 以满足社会对会计法学的多种需要。具体来说, 首先, 应当以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来研究会计法学;其次, 应当以法学研究的一般方法为重点来研究会计法;最后, 应当以经济法研究方法为核心来探讨会计法学。

一、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有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等, 会计法作为人文社会科学范围内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 从人文社会的整体体系来看, 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自然是会计法学研究的基础方法。

1. 实证研究方法。

实证方法包括诸如社会调查、法条研究、案例研究等形式, 以区别于从体系、应然、宏大叙事的层面进行研究的方法[4]。一般而言, 实证研究方法追求研究的客观性, 得出相对普遍性的结论。会计法律制度是人类长期会计活动中不断总结而形成的行为规范, 其中所反映的利益关系和追求的法益目标深深地植根于日常繁复的会计活动之中, 因此, 会计法的研究离不开实证研究方法。本文主要分析调查法、观察法和个案研究法等实证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运用。

调查法也称社会调查法, 作为研究方法, 调查法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针对性地访谈;二是设计问卷调查。调查法要求调查者在调查之前必须对所要调查的问题进行精心设计, 确定好调查对象的范围或数量。这种研究方法带有一定主观性, 但是, 由于是一种以人为对象的直接交流, 调查者能够直接获得被调查者的感受、见解或经验性认识。社会调查法在法学研究中应用也越来越广。会计法是对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计行为包括确认、计量、记录、报告、核审等一系列复杂细致的兼具技术性和规范性的行为。会计强烈的立场性和目的性决定, 即使是技术性的会计方法也必须受到会计法的规范。因此, 在会计法的实施效果研究, 进而对具体会计法律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研究多采取社会调查法, 对会计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观察法对观察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要求极高, 虽然少了客观性, 但其价值在于充分尊重和发挥了观察者本人的意志, 因此, 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观察法能够了解真实的一手材料。会计核算、监督和报告等一系列行为具有普遍性、技术理性等特点, 一般而言, 从技术理性的角度讲, 通过观察法进行研究不易达到预期目的, 但从普遍性角度讲, 观察法能够发挥一定作用, 无论是从实地调查, 还是与相关人的交流, 尤其是在盘点账实是否相符、开展会计监督等问题时, 观察法显示了一定作用。

个案研究法, 是指对研究对象进行长时间连续研究, 发现其发展变化规律, 在具体应用中也称案例研究法, 采取解剖“麻雀”的方法, 最终发现具有普遍性的方法或规律。在会计法研究中, 对某一个或某一类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研究, 或者对某一个会计主体的一个具体会计行为进行研究, 发现问题, 提升理论, 完善制度。

2. 历史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梳理反映研究对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文献资料, 寻找并发现研究对象的本质。历史研究方法体现了科学研究的继承性, .站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新的探索, 因此, 这是一个基本的研究方法。会计行为伴随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产生, 从结绳记事和刻木记数, 到现在的电算会计, 从满足内部分配, 到对外报告和监督, 发生了巨大变化, 与此同时, 会计规范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通过文献研究, 提炼和提升会计法律制度中的技术性规范, 变更和调整会计法律制度中的价值表达。如通过会计史料文献分析, 从会计发展史中, 可以看到会计随着生产发展和经济管理方法的不断改进而日益完善, 从单式簿记到复式簿记;从管理会计衍生到财务会计、再到社会责任会计, 尤其财务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两个阶段和层面, 促使了会计制度从一种内部性的技术性规则发展到了一种外部性的价值规范。

3. 跨学科研究方法。

跨学科研究是通过超越分门别类的研究方式, 不同学科的方法交叉使用, 不同学科理论相互借鉴, 实现对问题的整合性研究。如社会责任会计研究借助于社会学、经济学、生态学、伦理学、政治学的原理, 运用会计方法和其他方法, 从社会宏观的角度出发, 对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反映监督, 其目的在于向政府、社会和公众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二、法学的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法哲学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和比较法研究方法是相对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对独立的研究方法, 会计法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员, 自然这些研究方法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点研究方法。

1. 法哲学研究方法。

哲学是主体对客体的思辨及成果。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就是思辨, 包括演绎式思辨、归纳式思辨和顿悟式思辨。不断反思和追问是哲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具体方式。会计法是规范会计行为和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计行为都包括哪些行为, 会计关系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会计行为包括会计核算、报告和监督行为, 会计核算行为又包括会计确认、计量和记录等行为, 会计关系是会计主体实施会计行为而发生的会计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 这些关系按照会计行为的类别可进一步进行划分, 按照此种演绎式追问, 从会计法这样一个法学专业术语一直追问到会计记录等具体行为和某一具体会计关系, 这些关系和行为是一般客观现实的与人们常识相对应的并易于人们理解的, 认识和研究会计法, 就要以人们通过常识能够判断和认识的会计行为和会计关系入手, 从已知推导未知, 展开研究。与此相反, 通过耳熟能详的常识性会计行为和会计关系分析, 进一步总结归纳, 提炼会计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等。法学是一门以行为和关系为重要研究对象的学科, 行为的具体性和关系的抽象性交织在一起并紧密相连, 各种思辨形式交替应用, 实现对法学本质认识。

2. 价值研究方法。

价值是一个反映主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 即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法的价值是指法作为客体满足作为主体的一定范围的人的需要的程度, 满足需要是法的价值的质的规定性, 程度是量的规定性。从观念认识上, 法的价值分析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判两个方面或阶段, 从现实应用上, 存在价值平衡和选择两方面。法律制度是人们长期有目的性活动中积累形成的行为准则和关系调整方法, 其价值因素已经内化于其中, 法的价值的识别和评判是法的价值因素在人们头脑中的再现。会计法除了具备法的一般自由、秩序、正义、效率价值外, 在财务会计阶段和社会责任会计方面包含了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研究会计法的某一理论或者范畴, 分析某一会计法律制度规范, 评价某一会计行为、或者会计现象或会计事件等, 都可以从中挖掘和再现会计法的内在价值, 对其进行价值评价, 在具体的立法、司法、守法、执法以及关于上述方面的理论研究中对发生冲突的不同价值方面进行平衡和取舍, 最终实现会计法理论提升, 会计法律制度的健全和会计法律制度实施效果的改善, 最终实现会计法治。

3. 比较研究方法。

比较法是人类认识、区别和确定事物异同关系的最常用的思维方法。法律制度是人们长期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 受一国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 甚至自然地理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差异性很大。但是, 无论从理论研究, 还是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的实践活动中看, 作为行为规范和社会关系调整手段的法律, 各国法律之间有着共同点。因此, 在一国或地区法的理论和实践中, 按照差异中求同, 相同中求差异的思维, 开展比较性研究, 是一种实现研究目的的重要手段。各国会计法有着基本相同的价值取向, 如都追求秩序、自由、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基本的价值, 但是为实现上述价值目标, 对相同或相似的活动、行为、关系采取的规范准则或调整手段可能相同或者不同, 通过比较相互借鉴。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下, 世界大市场基本形成, 世界资本市场中, 投资国际化下, 各国会计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趋同发展势不可转, 美国在世界资本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 世界各国包括欧盟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靠拢成为趋势, 在趋同发展过程中, 比较研究是减少各国会计法理论与实践冲突进而实现各国会计法律制度快速紧密对接的基本方法。

三、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会计法研究中的具体运用

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 在物质生活领域中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5];因而, 集体主义方法又称整体主义研究方法, 是指以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 将社会等整体作为分析解决问题的基本单位, 通过整体研究来描述事物全貌的目的。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归依, 理论研究、制度设计、实施效果考察以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均衡发展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6]。因此, 研究社会整体结构和状况以及相应的利益诉求是应然之理。

会计法是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与公司法、证券法、税法、预算法、金融法、反垄断法、反商业贿赂法、破产法、反倾销法等具体经济法律制度之间联系紧密, 可谓关联广泛, 呈现经济法基础法之势。会计活动是社会经济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论从思想上的探究, 制度上的考据, 还是活动上的观察, 会计活动都不是经济主体的“私家”事务, 而是公共事务;都不是对静态的物质或财产数量的简单记录计量, 而是动态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的反映;都不是基于经济活动个体利益, 而是着眼与经济活动群体的整体利益的维护 (包括内部利益平衡和整体经济秩序持续发展) , 即使是单个活动主体, 其会计活动也是基于某一时间端的整体经济活动。因此, 会计法或者会计规范与会计活动相伴生, 现代社会, 社会整体利益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调整呼唤经济法部门法产生, 作为经济法部门法的一部分, 会计法充分地体现着经济法平衡协调、整体利益、追求实质正义的本质, 展示了经济法基础法的特点, 与经济主体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市场管理法律制度等紧密衔接。尤其是财务会计和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 使会计法的研究必须着眼于社会整体, 以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展开研究。

管理会计着眼于企业内部效益的提高, 称为对内报告会计;财务会计不仅着眼于企业本身利益, 更关注于企业相关的企业股东、债权人、交易对象、政府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需要, 又称对外报告会计, 而社会责任会计超越了企业及其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 把利益维护目标直接指向企业所存在的社会, 这是一种新的超越。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会计史上的第四次革命, 会计法研究必须直面是会责任会计发展的现实。社会责任会计给会计法的研究带来如下新的社会整体视角。第一, 社会责任会计超越了传统会计 (包括管理会计和财务会计) 只把企业局限于经济系统的视角, 而是把会计放在社会整体之下, 要考虑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因素。第二, 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是企业应该承担多少社会责任, 其目标不再只是经济方面, 而是社会方面。第三, 社会责任会计使会计改变了关注企业微观利益的形象, 进而关注社会宏观利益。第四, 社会责任会计将会计的作用从微观过渡到宏观领域, 使会计理论建设、制度设计和社会运行建立在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层面。第五, 社会责任会计为政府高效进行微观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奠定了基础, 尤其是在企业收益的社会性分配方面提供了直接依据。综上所述, 社会责任会计的兴起是会计科学发展史上的又一里程碑, 为会计法研究提出了新课题, 也为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也一定能够在社会责任会计法律制度, 乃至会计法和整个经济法学研究中发挥重要作用。

结论

会计法制度规制下的会计信息是联结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桥梁, 会计法是经济法的基本制度之一, 它是人文社会科学中法学一级学科下的经济法部门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因此, 首先, 作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研究方法是会计法研究的基本方法。其次, 法研究中的法哲学研究方法、价值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等专门研究方法则是会计法研究的重点方法。最后, 以社会集体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研究方法自然是作为经济法基本法律制度的会计法的核心研究方法。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80.

[2]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J].中国法学, 2009, (2) .

[3]熊谋林.三十年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回顾——基于中外顶级法学期刊引证文献的统计比较 (2001—2011) [J].政法论坛, 2014, (3) .

[4]李友根.经济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及其运用[J].重庆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5) .

[5]周明勇, 肖宏伟, 樊立兵.经济法理念下的中国区域经济制度变迁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 2013, (10) .

宪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 第11篇

1、就宪法论宪法

宪法学的学习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培养学生的宪政理念,认识人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树立民主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方法思考问题,把握一国的宪政精神。传统宪法教学偏重对宪法和宪法学形式内容的介绍,就宪法论宪法,就宪法学宪法,少了对学生在领会其中的精神和宗旨方面的点拨。学生往往学会了具体的知识点。但不知其中的内涵,了解了宪法的规范,但不懂其宪政思想,“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宪法教学的目的只完成了表面。

2、重理论轻实践

宪法学中有很多概念、原理、原则、价值等理论问题,这些问题的掌握对宪法的学习很重要,因而传统的宪法教学在方法上重理论轻实践,老师在课堂上重视理论知识的讲解,教条式的、照本宣科式的上课方式相对较多,而不重视对宪法的概念、原理、原则、价值等理论在实践生活中的体现和所起作用的介绍和探讨。学生往往认为宪法高高在上,距离我们的生活很遥远,一般情况下是用不上的。这样不但在教学内容上有些误导,而且在教学方法上也很难提起学生的兴趣,没有兴趣就会觉得枯燥,老师上课也就提不起兴致,影响了教学效果。

3、重“政治”轻“法律”

有些老师运用政治课的教学方法上宪法课,使宪法课听起来像政治课,角色和角度把握欠妥,教学效果欠佳。因为宪法学的很多知识点带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因而在学生原先的政治课程中和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时已经从政治层面作了介绍,从内容上来说学生大多都已熟悉。但是要注意到的是,宪法虽然带有政治色彩,但更重要的是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学课程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学课程,而不是政治学课程,一定要运用法律人的思维模式,以法律来看待它。如果像讲政治一样讲宪法,对法科学生的教学就很难达到教学目标。

4、重教授轻讨论

教师讲授,学生接受:教师主动,学生被动——单一的教学方式是宪法学传统教学存在的又一问题。单调的内容、枯燥的讲解,缺乏讨论和互动,被动接受知识扼杀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很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不但课堂气氛沉重,而且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掌握和消化,教学效果不理想。重教授轻讨论的教学方式也是宪法学教学需要改善的一个方面。

二、宪法学教学方法改革措施

笔者在宪法学教学的实践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传统宪法学课程教学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尝试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对传统教学方法加以改革,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1、通过启发式教学,重视学生宪政意识和法律思维基本技能的培养

在宪法学课程的学习中,民主法治意识、宪政意识和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非常重要。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指定课外阅读参考书,学生对辅助教学参考书的阅读不但扩展了其知识面,而且可以逐渐养成法律人的思维模式。课堂上,对于学生熟悉的某些知识点从法律问题的角度进行引导,让学生意识到宪法也是法,而且是国家根本大法,意识到宪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应当运用法律方法去研究和分析。宪法意识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应当贯穿在整个课程的教学过程中。

2、通过实例和案例教学。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宪法学具有相当的实践性,单纯的理论知识无法满足宪法学教学的需要。教学中引入实例和案例,让学生从身边事中领会宪法的精神,对学生宪法学的学习非常有帮助。比如通常在上宪法学的第一堂课时,我会从身边的事例中引出宪法问题,引起学生的思考。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国内外著名案例的分析讨论,将宪法学理论融会贯通,方便学生理解。虽然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尚不完善,但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实践中的很多事例开始用宪法原理思考,并出现了宪法意义上的案例,这对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将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提供了很好的范例,不但改善了教学效果,而且引起了学生的思考,更好地达到教学目的。

3、通过多样的教学方式,增强学生学习自主性

宪法学每章的内容都自成体系,各具特点,涉及到不同的知识领域。可以根据每一章节的不同内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不但可以活泼课堂教学,而且教学效果更好。比如,在讲到宪法监督的内容时,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著名案例的讲解让学生分析司法监督模式的产生,启发学生思考:在讲到公民权利时,采取讨论教学方式,结合高考的一系列问题,通过学生们都经历过的这一阶段发生的实例,将学生分组讨论不同的问题,让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于学生相对熟悉的某些问题,通过做论文、写作业等方式,让学生从宪政角度谈出自己的看法。采用多种教学方式,可以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但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的知识涉猎应当广泛,应当注意引导学生带着疑问去学习。

4、通过多媒体授课,多方面展示宪法学课程的风采

宪法学的授课形式上,可采用多媒体授课,将文字、图画和视频结合起来,学生可以全方位立体化学习宪法学课程。比如讲到宪法历史、精神文明等内容时,可以通过图片结合文字进行介绍:讲到我国的宪政运动时,可以通过观看视频让学生了解我国的宪政历史:讲到公民权利时,通过图片和视频让学生意识到权利保障的重要性。除此而外,下课后老师和学生还可以通过网络联系,随时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多媒体授课形式使宪法学教学不再单调,而是变得丰富多彩,有助于提高教学质量。

指导学生用科学的方法学数学 第12篇

一、教给学生阅读的方法

对于识字不多、思考能力有限的低年级的学生来说,应采取在教师指导下讲解和阅读相结合的办法。首先要帮助他们初步了解数学课的特点,知道数学课要学习哪些知识,看数学课本的插图时要看清、数准图上各种物品的个数。接着教他们学会有顺序地阅读教科书,即要从上到下、从左往右地看,要学会先整体后部分地看。如低年级教材中的知识是用各种图来表示的,教师要把指导重点放在帮助学生掌握看图方法上,努力使他们做到“四会”:一要会看例题插图,能比较准确地进述图意;二要会看标有思维过程的算式,看懂计算方法;三要会看应用题的图示,能根据图示理解题意,搞清数量之间的关系,思考解答方法;四要会看多种练习形式,懂得练习题的要求。

对于已积累了一定的知识和具有一定数学能力的中年级学生来说,教师可采用半扶半放的方式进行指导,如教师既可先讲后读,具体指导学生阅读课本的方法;也可编制阅读提纲,让学生带着提纲阅读课本,帮助学生理解教材。对于具有一定自学能力的高年级学生来说,则可采取课前预习、启发引导、独立阅读的办法。

二、教给学生记忆的方法

理解记忆法。就是通过学生的积极思维,依据事物的内在联系,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的方法。数学知识丰富多样,题目千变万化,光靠死记硬背是不行的。所以,在教学中教师要充分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让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如教学“什么叫梯形”时,首先让学生通过认真观察,理解“只有一组对边”是什么意思,若把“只”字去掉又会怎样?通过积极思考,学生理解了“只有一组对边平行”就是4条边中相对的两条边为一组,其中一组平行,另一组不平行。这样,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梯形这个概念就容易了。

规律记忆法。就是寻找事物内在规律,抓住其规律帮助记忆的方法。数学知识是有规律的,只要引导学生掌握其规律,就可以进行有效记忆。如记忆长度、面积、体积单位的进率时,因为长度单位相邻之间的进率是10,面积单位相邻之间的进率是100,体积单位之间的进率是1000,掌握了这个规律,记忆就比较容易了。

形象记忆法。就是借助事物的形象或表象进行记忆的方法。小学生的思维以形象思维为主,逐步向抽象思维发展。教师讲课时要注意生动、形象,以唤醒学生对事物的表象,从而进行形象记忆。如一年级“数的认知”教学时,教师可引导学生进行数与某些实物的形象记忆,如把“2”比作小鸭子、“3”比作耳朵等。

比较记忆法。就是把相似、相近的数学材科进行对比,把握它们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从而加强记忆的一种方法。如整除与除尽、质数与互质数等,在学生理解后,引导学生进行比较记忆。

类比联想记忆法。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感知,引起对性质上相似事物回忆的方法。如让学生记忆分数的基本性质时,引导学生联想除法的商不变性质和除法与分数的关系,那么分数的基本性质就不难记忆了。

归纳记忆法。是把具有内在联系的知识集中起来,组成系统网络的记忆方法。如“面积”知识,学生要跨越几个年级才全部学完,这些图形有特征上的不同,也有公式上的区别。零敲碎打获得的知识,必须给予系统的整理,才能保证这部份知识本身的整体性。可以通过网状图形,把这些图形的内在联系揭示出来,这样有利于学生进行系统记忆。

三、教给学生质疑的方法

质疑是探索知识、发现问题的开始。爱因斯坦曾说:“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学习要多问几个为什么,要指出疑问,才能有进步。质疑问题的学习方法,需要教师启发引导,一旦有了这个习惯,学生就会提出许多教师意想不到的疑问。好奇、好动、好问、好表现自己和喜欢表扬是儿童的天性,课堂上给机会让他们发表看法,他们就会想问题、谈看法。因而,教师在设计教学过程时,要在每个环节留有余地,引导学生重点围绕教师、同伴和教材提出的问题进行质疑。如学习除法应用题:某单位有620人到温泉山庄度假,一辆大客车能坐58人,至少要几辆大客车才能一次送走这些人呢?有学生提出:为什么问题中要加上“至少”两个字?是否可以去掉?这时,教师可告诉学生计算后再仔细想一想。学生列式计算620÷58=10(辆)40(人);10+1=11(辆)。然后让学生讨论,至少要10辆还是11辆?10辆大客车一次只能送走580人,还剩下40人,怎么办呢?需要再派1辆大客车来送这40人,所以至少需要11辆。这样,学生对教材展开讨论,思维得到拓展,提高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教给学生复习的方法

综合复习。综合复习就是把学过的数学知识再进行学习,以达到深入理解、融会贯通、精练概括、牢固掌握的目的,综合复习是很重要的。

概括复习。学生每学完一个单元,就组织他们对本单元知识体系进行一次概括,理出纲目,列出重点,帮助他们掌握单元的主要内容。

分类复习。引导学生把学过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分类整理、分类比较,以加强知识的内在联系和拓展知识的深度、广度,帮助学生加深理解与记忆。

区别复习。把学过的相似的概念、规则等,进行区别复习,比较、掌握知识的特征。

总之,一方面,复习要在理解教材的基础上,沟通知识间的内在联系,找出重点、关键,然后提炼概括,组成知识系统,从而形成或扩大认知结构;另一方面,通过复习,不断地从数学思想方法的角度进行提高与精炼,这样才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发展与提高。

五、教给学生归纳的方法

整理知识是重要的学习方法。由于学生认识能力的原因,小学数学知识往往要分若干层次逐渐完成。因此,一节课后、一个单元后或一个学期后,需要对所学知识进行整理与归纳,以便形成良好的认知结构,有利于学生记忆和运用。

把知识串成“块”,形成知识网络。如小学几何初步知识涉及到“五线”(直线、线段、射线、垂线、平行线);“六角”(锐角、直角、钝角、平角、周角、圆心角);“七形”(长方形、正方形、三角形、平行四边形、梯形、圆形、扇形);“五体”(长方体、正方体、圆锥体、圆柱体、球体等),教完几何图形后,把7种图形组成一个知识网络。

系统整理成表,便于记忆运用。按照数学知识的体系和学生的认识规律,小学几何初步知识分散在小学各册教材中。在总复习中,教师应避免罗列和重复以往知识,而应将几何初步知识原有的知识体系和法则,按点、线(角)、面、体4大部分认真系统地归纳整理成表,使之在学生头脑中条理化、系统化、网络化,便于记忆与运用。

六、教给学生迁移的方法

法学方法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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