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观范文
法律平等观范文(精选9篇)
法律平等观 第1篇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 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由度。它既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实体性的权利, 同时又是现实中实际运行的权利。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第4款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体来说, 平等权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不得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个体差异而区别对待。二是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三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 对于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四是任何公民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五是平等权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的形态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平等、结果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 即在各种社会生活和活动中, 每个公民的起点或者说起跑线都是一样的。结果上的平等也称之为绝对平等, 是指无论公民的能力大小如何, 在社会生活和社会活动中的表现怎样, 他们在社会中获得的权利或待遇都是一样的, 即结果是相同的。实质上的平等又称合理的差别待遇, 是指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依据每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 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实质平等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 一方面是限制强者的自由, 另一方面是保障社会弱者生活和劳动的机会。两者从不同的角度努力实现同一个目的, 缩小以至消除形式平等下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因此, 实质上的平等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如前所述, 形式上的平等旨在反对“不合理的差别”, 而实质上的平等则必须承认“合理的差别”, 也就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这才是合乎正义的真正的平等。然而, 由于“合理”与否的判断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状态当中, 因而无法确定一个非常精确的标准, 所以关于“合理的依据”与“合理的程度”的考量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颇为费解的技术难题, 也就导致了对一些“部门规章”、“红头文件”、“标准”等设置的“差别”是否“合理”的追问。
二、当前我国不平等问题的主要表现
(一) 身份的不平等
身份是自然人在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人在一定的社会中都有其各不相同的身份, 但问题不在于人有身份差异, 而在于掌握公共权力的群体为维护某种利益而对公民的身份予以人为划分, 依其不同而对地位、权利、义务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因而是一种能够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带来差别待遇的“制度性安排”。在当代中国, 等级化的身份差异有着多种多样的表现, 如城镇居民与农民、公务员与工人、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员工、大城市与中小城市人等身份之别, 就意味着彼此的社会地位的不同、待遇的高低不同, 以及权利和利益的大小不同。由于身份的不同, 进而又导致受保障权的双重标准。比如, 城镇居民大多享受公费医疗、养老金保障、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救济, 城镇的中小学能够获得国家大量的财政补贴, 而农村的农民却没有这些待遇, 农村学校得到的补贴却非常少, 农民要集资办学。尤其是随着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 大批农民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而缺乏相应的保障, 致使农村与城市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来越突出。
(二) 男女劳动权的不平等
尽管我国是世界上妇女就业率很高的国家, 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男女不平等现象。其主要表现: (1) 男女就业机会不平等。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就业领域内男女机会平等, 反对性别歧视, 但是很多现象已经表明, 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在我国普遍存在。如, 在应聘求职过程中, 女性的被拒绝率远远高于男性;从离职过程来看, 妇女也是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和解雇的首要对象。 (2) 在同一类工作中, 女性获得较高层次职位的机会不平等。这种机会的不平等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因素。企业有用工完全自主权, 在部分企业的用人、提拔制度不够完善的情况下, 个人主观因素会起主导作用, 在提拔和任用中, 性别歧视的现象也相应出现。二是客观因素。一般女性担任家庭职责多于男性, 因此, 客观上造成女性在同一岗位的业务能力或工作技术较男性提高慢, 再加上女性自身或单位负责人不愿女性承担较繁重、复杂或技术含量高的工作。种种实际问题限制了女性业务素质的提高, 在客观上造成了女性获得高层次职业的机会大大低于男性。 (3) 不平等的退休年龄。在我国, 宪法规定男女就业权是平等的, 但法律规定, 从事企业体力劳动的女性满50岁、男性满60岁退休;从事脑力劳动的女性满55岁、男性满60岁退休。退休金的积累依据其工作年限而定, 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规定本身就会造成退休金男高女低的不平等现象。
(三) 受教育权的不平等
目前, 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平等在现实中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缺陷,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 义务教育领域的不平等。我国城市的中小学教育基本上是由国家财政拨款, 而农村的中小学教育则基本上是以摊派的方式由农民自己负担, 这使农村儿童无论是受教育的机会、受教育的待遇、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条件都无法与城市儿童平等。第二, 受教育权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 尤其是对农村贫困地区的女童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严重缺乏。第三, 受高等教育权上的不平等对待。据报道, 海南省曾发生400多名应届高中生在党政机关聚集, 高喊“保障海南学生利益”、“反对大陆学生来考试”的口号。2005年高考前, 海南省曾宣布取消340名移民考生的考试资格, 对他们进行“驱逐”, 后经省际沟通与协调, 340名考生才重获考试资格。在海南省发生的高考移民事件是典型的平等权之争。移民考生追求的是同等分数条件下被录取的同等机会, 本地考生追求的是对“合理的差异”的保护, 如果让本地考生在当地教育条件下参与全国范围的考试竞争, 对他们是不公平的。于是, 平等原则与平等原则的例外“合理的差异”相冲突, 双方都以公平的名义, 但形式公平之矛遭遇实质公平之盾。其背后, 是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 而这种不均衡分布的背后, 是地理、人文、历史、传统等多种原因造成的。高教资源的不均衡分布不会在短期内得到改变, 只要还有高考和招生指标, 就会有“高考移民”, 也就会继续有移民考生与本地考生的平等权之争。
三、我国公民平等权的法律保护及其完善
(一) 认清平等权的重要性, 加大平等权立法保护力度
平等权在人类社会权利保护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平等一定会带来一切福利, 因为它团结所有的人, 提高人们的品格, 培养人们相互怀有善意和友爱的情感。……不平等将为人们带来一切不幸, 降低人们的品格, 在人们中间散布不和与憎恨。”认清平等的重要性和不平等的危害性, 就应该在立法中贯彻平等原则, 除了传统法治原则下的形式平等以外, 还要注重实质平等。也就是说, 要坚持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相结合的原则。特别是在今天, 因为种种原因给平等权利的实现带来的障碍和不良环境尤其需要国家主动干预, 并提供积极服务。因此, 平等权的保护, 首先应该体现在立法上, 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 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在立法过程中要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求把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在整个立法过程中, 无论在制定法律、制定政策, 还是赋予权利、赋予机会、给予待遇、落实政策等方面体现平等, 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平等发展。二是要求我国立法必须认真履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确保公约中所规定的平等权保护义务的实现。三是要求平等权不仅应在宪法中加以确认和保护, 更应该在其他法律中将平等权与其他权利结合起来, 使平等权渗透到公民权利的各个领域, 使公民真正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的机会、平等的人格和尊严。
(二) 增强法制观念, 严格依法规范行政行为, 确保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权的法律保护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 而且更要体现在行政执法中, 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平等权的实现, 否则, 再好的立法也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容易扩张和膨胀的特征及其不当使用, 往往是造成平等权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 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 首先, 要强化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平等意识, 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行政行为, 使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做到积极而不越位, 有权而不滥用权, 守法而不无为, 以确保平等权免受行政权的非法侵害。其次, 要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做到有权必有责, 用权必须接受监督。再次, 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 克服在行政运作上重视实体法而忽视程序法的倾向, 以确保平等权的真正实现。
(三) 完善平等权的司法保障制度, 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
司法权是司法机关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它是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为切实保证平等权的实现, 首先, 必须真正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决反对特权, 反对歧视。无论何人, 只要其行为触犯了法律, 就应坚决依法予以追究, 决不姑息迁就。其次, 应该增强审判全程的透明度, 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案件外, 其他所有案件的审理都应允许新闻报道、电视直播, 以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公开。再次, 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可以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优点, 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模式。
第七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教案 第2篇
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阅读,体验这一基本精神。
能力目标:懂得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解决纠纷和制裁违法犯罪,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让学生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即每个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每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也是平等的。
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目标:通过学习,让学生知道,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的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教学重难点:
1、重点:让学生树立反对适用法律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种特权现象和歧视行为。
2、难点:让学生理解权利平等与义务平等。
三、教学内容:本课共分两站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站:适用法律一视同仁
四、教学时间:
2课时(机动1课时)第一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站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通过本站的学习,让学生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学会尊重他人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同学们,“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一旦离开了人们服从法律的习惯,也就失去了命令人们服从的威力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人类的一个美好梦想。为了这一梦想,人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的平等权利有了政治上和法律上的保障,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平等提供了越来越强大的物质基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不再是一个梦想。我们要学会珍惜自己享有的平等权利,认真履行我们所承担的义务,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讲故事:课本70页2000年发生在美国一次有趣的世纪之字评选活动。
学生想一想上面材料说明了什么?
教师总结:女性和男性一样平等的享有公民的权利。
二、新课学习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进步的标志。
人类很早就有了平等的理想,但把平等变成现实,却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刑法、民法等普通法律,都体现并维护这一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1)权利平等。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并在行使权利时享受同等待遇。
分组讨论:有人认为,我们现在不满18周岁,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着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相符。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2)义务平等。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们每个人都平等地承担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这些义务都是针对所有公民提出的,在履行这些义务时不能有任何特权。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决不允许任何人只享受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或者少履行义务。我们既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如同钱币的正反两面,二者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各抒己见:儿子的说法有道理吗?父亲的做法对吗?
四、辩论会:参加高考就可以闯红灯吗?
五、小结:
六、作业: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现是什么?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第二课时 教学内容:
第二站 适用法律一视同仁 教学目标:
让学生知道人的权利的平等性,在适用法律方面人人平等,既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允许任何歧视行为。知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的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能够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
读思想驿站:想一想 上面这段文字说明了什么?
说明一个人无论对社会作出了多大的贡献,当他触犯法律时,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而不允许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
1、让学生自己讲古今中外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故事。
2、列举生活中一个或两个的事例。
学生各抒己见谈感受再讨论联系身边事例发表观点。教师总结:法律面前面前人人平等。
二、新课学习
1、基本原则:在法律适用方面,所有公民一律平等。(1)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在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都一律平等。
处罚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反对两种倾向:(1)平等地适用法律,就要反对特权。
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
法律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不容侵犯,任何践踏法律的行为都必定受到制裁和惩罚(2)平等地适用法律,就要反对歧视。
每个公民都具有独立和平等的人格与尊严,不允许受到任何歧视。
法律必须保证所有公民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到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社会出生、财产等任何理由的歧视。举关于歧视现象的例子。
学生各抒己见,谈谈对三幅图片的看法。
追求法律上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第3篇
关键词:男女不平等;性别平等;问题研究
人类社会经历母系社会时期之后,男性逐渐在社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主宰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绝对地位。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女性只能被视作男性的附属品,这种男强女弱的传统思想伴随着历史进程的发展影响着一代又一代人。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现在已经是倡导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可是现实生活中以及现行法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一、从卖淫和嫖娼的法律规制和现实处境中透视男女不平等
就卖淫和嫖娼这两件事来说,卖淫的一般为女性,嫖娼的一般为男性,两者本质上属于非法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实质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一个出卖身体,一个付出金钱。或许是受到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影响,人们对嫖娼的男性总是比较包容,但对卖淫的女性却是一致的厌恶与谴责。从人们的态度可以看出,道德的天平在此时更加偏向男性,而女性则是被压在道德的五指山下。在道德的标杆下,男女不平等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此时将由法律进行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从这一条款不难看出,女性和男性被是被放在同一地位上看待的,两者都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有利于更正社会上卖淫可耻、嫖娼可容的不正之风。但仅仅这一条款是不够的,社会上仍存在许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需要法律伸出正义之手,抵制不公平之风。
二、从婆媳关系和重男轻女的传统思维中透视男女不平等
2014年8月12日,一则关于“某地产妇手术台上死亡”的报道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报道称“8月10日下午,某县妇幼保健医院一名张姓产妇,在做剖腹产手术时,因术后大出血不幸死亡。”孕妇的死是多种因素综合导致的,但其婆婆要求保小孩而不保大人是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位“恶”婆婆在法律上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她所要承受的更多的是道德上的谴责。当该孕妇把自己的性命托付于这个家时,这个家却把她视为是一个生产工具,这不得不让人觉得寒心。这个话题围绕着婆媳关系而展开,却难倒了无数人,这其中难道也存在着男女不平等的问题?婆媳关系的恶劣恰恰体现出了男女的不平等,因为在婆婆的眼里自己的儿子比媳妇重要的多,以至于对同样身为女性的媳妇喜欢不起来,甚至百般刁难,可见男强女弱的思想把人们的思想荼毒的有多深。当道德的枷锁使女性伤痕累累时,他们只能默默忍受,法律的援助在此时变得至关重要。法律规定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是自己所独立享有的,是他人所不能侵犯的,否则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道德的声援,女性仍可以竖起法律的大旗为自己伸张正义。
三、从婚姻关系过错与外遇现象中探讨现实男女的不平等
在婚姻关系中,一旦男方或者女方有了外遇,那么这段关系往往便会吹响终结的号角。社会调查显示,若是男方有外遇,男方的家人更多的是责怪女方没有管好自己的老公,女方的家人更多的是感慨自己的孩子嫁错了人。对于男方有外遇的行为有苛责但也无可奈何,有些父母认为组成一个家庭是不易,甚至会让自己的女儿和男方继续维持这段有了裂痕的婚姻关系。但若是女方有外遇,男方的家人大都会谴责女方不守妇道,道德败坏,命令自己的儿子立刻和女方离婚,深恐败坏自己家的名声,而女方的家人在此时的第一反应大都是责怪自己的女儿怎么会做出这种给自己抹黑的事。有些地方甚至出现男性有外遇变得理所当然,变得可以视而不见,而女性有外遇则会和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在法律上,婚外情只要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不构成重婚罪,就没有法律上的惩罚,有的只是道德上的约束。而从这件事中人们不同的反应,道德观念下男女的不平等显而易见。
四、在男强女弱思想束缚下追求男女平等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不难看出,我国男女不平等的现象目前主要可以归咎于思想道德上的束缚。思想道德是感性的,而法律是理性的,在感性上男女很难得到平等的对待,那么追求理性上的平等,实现法律上的平等便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男女一律平等,但仍有些条款是站在男权的角度上制定的,比如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为女性。当法律可以分别站在女性和男性的角度思考并解决问题,那么男强女弱思想对人们的束缚力便会愈来愈弱,男女之间在社会上的差距也会日渐缩小,更进一步的说,不论男性还是女性的合法权利都会得到更好的维护,因男女不平等所造成的社会矛盾也会相对减少,整个社会将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赵津芳,岳素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简明读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周敏.中国参政、就业政策中的性别平等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3]陈方.性别与公共政策对话[J].北京: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3)
[4]肖巧平.社会性别视野下的法律[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陶莉(1994.08~),女,江苏盐城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4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 但却无法实施, 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 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 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 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 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 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 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 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 [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 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 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 原因在于:
1、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 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 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的并且也是必要的。
我国将这一原则不仅规定在宪法中, 而且还在刑诉法和民诉法等法律中予以了重申, 说明这些重要的部门法都有这个需要。“刑法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5]
2、限制封建特权思想的必要。
我国是从半殖半封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的阶段, 社会上遗留了大量的特权思想,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 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 用罚金取代刑罚等行为的出现, 导致我国在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刑罚的适用是不公平的, 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 因此, 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意的将这一原则写进刑法典中, 就是为了限制特权思想。
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 这种内在要求一般多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当中, 但是我们知道刑法也是要打击经济类犯罪的, 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 因此在刑法的制裁方面也要求双方的平等。除此之外, 刑法中的某些自诉类犯罪, 控诉双方都是平等主体, 也要求刑法此时体现它的平等性。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6]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 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 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7]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8]对于以上观点,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是:
1、经济基础所决定。
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 这种全民所有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根据这种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这种阶级性是在立法时体现出来的, 如《刑法》中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被判处死刑, 而盗窃私人财产只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才可能判处死刑。由此可知在立法时就不平等。
2、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
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是以资产阶级能够以其财产的力量控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下的平等, 其结果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社会出身造成的不平等”[9]即“平等”就是一种“形式平等”, 其实质仍然是不平等。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 即在立法上用“貌似不平等”带来适用中的“实质正义”, 如在刑法中对妇女儿童加大保障力度, 这种保障是符合一般人“正义观”的, 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由此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 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 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0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或反社会性) 相适应, 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 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 (或保安处分) , 籍以预防犯罪。”[11]法律功能中的预防, 既包括惩罚犯罪人, 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 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
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 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 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 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 并且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
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 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 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 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 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这种指导既能使得平等的适用法律, 又能很好的照顾到各个地区的不同现实状况。
法律平等观 第5篇
第1张ppt 大家好!今天的主题班会由我们来主持,我们班会的题目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2张ppt 说到“法律”这个名词,大家可能并不熟悉。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例如,国家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每个人都要遵守,如果不遵守,交警就要处罚。
平等,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其他国家都是一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古老原则。在我国古代,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说法,说的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3张ppt 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付出了艰辛的努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黑人反种族歧视的斗争。
第4张ppt 说到黑人反种族歧视的斗争,就自然会想到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和1963年8月28日他在华盛顿林肯纪念堂发表的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第5张ppt(这张ppt有动画,奥巴马的图片点一下才出来)在演讲中,马丁·路德·金说到“我梦想有一天,甚至连密西西比州这个正义匿迹,压迫成风,如同沙漠般的地方,也将变成自由和正义的绿洲。我梦想有一天,我的四个孩子将在一个不是以他们的肤色,而是以他们的品格优劣来评价他们的国度里生活。”经过艰苦旧约的斗争,推动了美国反种族歧视的立法,今天,在美国,黑人的权利得到了极大保障,连总统奥巴马都是黑人。
第6张ppt 把人人平等用法律进行规范下来,用法律保障人人平等,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对我国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话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7张ppt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哪些表现呢?主要有三点: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第8张ppt 请看这个社会观察,肖某虽然犯了罪,但依然享有受教育权,因此可以参加论文答辩。这是权利平等的一种体现。
第9张ppt 我们每个人都平等地承担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这些义务都是针对所有公民提出的,在履行这些义务时不能有任何特权。履行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应尽的责任。决不允许任何人只享有权利而拒绝履行义务。我们即是权利的享有者,也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同钱币的正反两面,二者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第10张ppt
在适用法律方面,所有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违法犯罪,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平等地适用法律,就要反对特权。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公民,任何人都不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法律的尊严不容侵犯,任何践踏法律的行为都必定受到法律制裁和惩罚。近年来,无数大老虎落网,法律没有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而给予宽容。
第11张ppt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如,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但是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却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通常一个出生在繁华都市的儿童要比一个出生在西部贫困农村地区的儿童却存在着天壤之别。还有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权利和金钱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
第12张ppt 怎么解决这种不平等呢?
首要的是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贡献。培养全社会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守法意识的氛围。
第13张ppt 我国法制不断完善,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法制中国。
第14张ppt
法律平等观 第6篇
知名博主陆琪的“就是这么欺负你”一文讲述了一段不完美的感情在新婚姻法制度设计下的推演, 控诉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不公平。这样的控诉主要针对的是房产的分割, 双方一旦离婚女方极可能面临既无房又无钱的结果。当然, 对于这样的指责, 有人发出了不同的声音:新婚姻法的条文确实有倾斜, 但是倾向的是保护购房者, 而没有指定是婚姻中的男方, 女方也同样有机会获得这项倾向性的保护。也就是说, 在法律面前, 男女方的机会是均等的。可是, 男女方的机会真的是均等的么?
现代型社会强调人人平等, 男女之分也是如此。自20世纪初开始, 伴随工业文明的兴盛和人权运动发展, 女性要求和男性获得同等机会, 观念尊重和社会地位的女权运动也陆续展开。通过一系列的争取和努力, 女性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如获得同男性相同的政治权利, 可以像男性一样参加奥运会等大型活动, 就业上也不会再有从前那些明目张胆的限制。看上去似乎男女机会没有什么差别, 那为何陆琪会在文章末尾处写到“只有中国一半以上的小孩跟母亲姓, 我才相信男女平等”呢?
我的观点和陆琪一样, 由社会学的想象力所强调的社会研究应落到实处来看, 现实中女性在社会中不可避免的处于劣势地位。这样的差别首先源于先天的原因。男女生理上的构造差异决定了男女在人类社会之初中的分工。男性天然的承担生产力的工作, 也战争中置于战场的主力位置。而女性则因为其相对羸弱, 无论是在生产还是战争中, 都扮演相对次要的角色。当然, 男女这样的分工并不当然的意味着男女地位的差别, 我国戏曲中也流传着“你耕田来我织布, 你挑水来我浇园”这样的唱段, 将男女的分工视作爱情的合作而非差别。但是, 当人类社会的两大主要活动生产与战争都是由男性来承担完成的, 自然, 男性获得相应的“奖励”也会多于女性, 这样的差别, 我认为便是男女不平等的先天原因。
造成这样差别的另一个原因后天原因是前者在社会中延伸的结果。关于后天原因我认为有两个。首先是观念上的原因, 上文提到, 人类根据男女的生理特点带来的分工而选择了父系社会, 并将之延续了几千年。到了现代社会突然要求男女平等了, 并伴随着立法, 规章, 宣传等等的手段力图将男尊女卑的观念摈弃, 将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但几千年的传统观念非朝夕所能改变。传统观念源于传统, 尽管社会处于大变革大发展的阶段, 但并不是一个一刀斩断过去的全新阶段, 社会的脉络仍带有过去的痕迹, 传统使当代与过去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这联系的丝缕上的男尊女卑的观念犹如跗骨之蛆, 既无法辨识, 更无法剔除。如中国传统礼仪文化中要求女性知书达理温柔贤惠等等, 这些道义上的要求往往在蕴含积极一面的同时, 也带着对女性的歧视。再如, 就我本身而言, 虽然接受了现代文明的教育, 也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 但仍然觉得应该按照传统子随父姓。持有像我这样观念的人不在少数。其实这并不是意味着我歧视女性, 我也有个伟大的母亲, 自然明白母亲对于子女是一个与父亲同样重要的人。正是认为这不算歧视, 所以才认为应该遵循传统, 观念上的“无”造成了实际上的“有”。其次是现实的原因。我们都知道男女有别, 这本是个中性的词语, 并不必然是男尊女卑, 但现实中, 男女的这个“别”却往往是女性得不到同男性相同待遇的根源。例如在招聘与求职的时候, 首先, 存在着一些需要高强度劳动的行业, 如煤矿等, 往往不招收女性, 其次, 在对体力劳动没有特别要求的行业, 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又会考虑女性的产期的问题, 担心影响单位运作的连续性。再次, 会有一些行业如服务业不考虑以上种种, 甚至特别要求招收女性, 但这一类行业通常工作变动大, 不稳定并且社会地位不高。
因此, 新婚姻法的设置, 建立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但现实社会中, 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却比比皆是。这造成的结果就好比面对一颗需要砍伐的大树, 社会给了男人电锯、斧头种种工具, 给了女人一把小镰刀, 然后法律告诉男人和女人, 你们在我面前是平等的, 给你们砍倒这棵树的时间是相等的, 都是15分钟, 这样的机会平等是平等么?俗话说, 机会只会给有准备的人, 法律只是给人以平等的机会, 社会给人以把握机会的准备。只有在社会意义上男女平等了, 法律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才有可能实现。
最后还想提一点的是, 如陆琪所说, 他是个男人, 却写了一篇看起来似乎不利于男性的文章。他不以自己的好恶, 立场, 经验, 感情来对事情进行判断。只是进行局外人的一种思考。这可能就是他的社会想象力的一种体现吧。而我认为, 社会学想象力不见得是可靠的。我们把自己置身于社会中, 是真的理解经历把握命运, 还是我们的这些经历理解让我们采取这样的判断呢?社会学想象力让我们掌握事情发展, 看清全貌, 还是我们只是不识庐山真面目, 只缘身在此山中呢?我想, 这种矛盾或者就是人文科学的魅力吧。
摘要: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 尤其是其中关于婚后房产所有权归属等相关问题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这究竟是对女性保护的缺失还是社会公平理念的进化, 争议的各方都以各自的角度进行解读。本文试图以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的社会学的想象力的理论为出发点, 结合知名博主陆琪的《就是这么欺负你!——新婚姻法实战推演》一文, 做出自己的解读。
关键词:新婚姻法,社会学的想象力,平等
参考文献
[1]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M].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社, 2001.
[2]保罗·福塞尔.格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法律平等观 第7篇
一、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主要研究内容
在现代社会,教育权利具有法定和平等的普遍特征。任何一个国家政府都有责任通过制定相关的公共政策,保证所有公民的教育机会均等。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是社会公共政策特别是高等教育宏观政策必须关注的重要内容,也是高等教育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作为弱势群体的少数民族(主要指非洲裔美国人、美国印地安人和拉美裔美国人、亚裔美国人等)高等教育平等权利问题是现当代美国社会关注的焦点。二战前少数民族的高等教育权利并没有受到重视,二战结束以来,随着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在高等教育的民主化、大众化的发展进程中,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美国具有鲜明的民族和种族的多样性特征。美国高等教育平等权利法律保障,主要是针对因为缺乏经济或社会机会而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长期处于不利地位的高教弱势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即非洲裔美国人、美国印地安人、拉美裔美国人和低收入家庭出身的大学生。美国高等教育中平等权利的保障政策主要涉及公立大学的入学政策、平等的学业成就和就业机会均等政策。由于美国政体的分权制,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是由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方面体现的。随着美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平等权利保障也不断发生变化。
该课题通过对美国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的历史和现实考察,分析和总结了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的基本特点和经验;通过对中美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的历史和现实的比较,对我国高等教育中学生、教师的平等法律保障提供具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该课题从教育法学视野出发,以当代教育和法律中的核心问题——平等受教育权利为重心,分析现代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平等保障问题。该课题从3个维度展开研究:其一,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历史的角度分析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特点及规律;其二,从美国重要高等教育立法的角度分析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平等保护;其三,美国三权分立的国家制度出发,从高等教育以外的重要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机构—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裁决为线索,分析少数民族平等受教育权的特点。
该课题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因素分析法、案例法和比较法。
1. 因素分析法
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涉及到高等教育与政府的关系、与政治的关系,以及各类社会利益集团的关系。所以该研究注意从高等教育为社会发展服务的角度,通过美国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的考察,研究高等教育与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城市的关系,关注高等教育中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种族和文化因素、国家安全等因素。对高等教育法问题而言,除了外在的制度性的因素、经济因素外,还有内在的深层背景因素的影响,因此该课题研究涉及到文化、宗教、政治、种族、民族心理等问题对高等教育法的影响。
2. 历史法
历史法是该研究的一个基本方法。对于美国现代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的研究,不能仅从横向上分析,更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以便发现其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保障政策发展中的重要历史意义的决定是该课题关注的重点之一,如1954年的“布朗案”;1964年的“民权法案”以及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肯定性行动计划”是该课题的重要关注内容之一。
3. 案例法
由于美国各州高等教育发展上的差异,为了全面把握美国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不仅要从联邦政府分析,也要从美国50个州中的具有典型性的高等教育政策为主要分析对象。该课题将选取东部、西部和中部三个地区的主要州如纽约州、加州的高等教育政策为案例来分析。同时美国重要的联邦司法案例对美国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政策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该课题也重点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
4. 比较法
尽管中美两国在社会和法律制度、文化传统、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明显的差异,但是在高等教育与社会的(法律)关系上,在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及其社会功能的实现上,有着很强的可比性和对应性,都有若干可以相互借鉴之处。在高等教育平等权利法律及政策保障的研究中,注重中美在历史文化传统、政治、经济以及教育发展水平等发面的不同点以及相同点,找到可以借鉴美国经验的切入点。
二、研究结论与对策
由于美国政体的分权制,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法律保障主要是由司法、立法和行政三个方面体现的。该研究的主要结论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美国政府、各州、地方及高校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为少数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提供了多层次、多元化的法律保障。从立法层面看,不仅有综合性法规,还有教育专项法规,其中的印第安人还有专门的高等教育法规,这些都为少数族裔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立法的内容也全面,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美国现代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呈现出联邦化、团体化和制度化。同时在立法和司法意见方面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行一定的修订和调整。在高等教育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平等权利法律保障上,美国既有特殊性,也有普遍性的基本规律和经验。
美国关于少数族裔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立法内容和法院的司法意见常随社会发展而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与调整,最高法院能够灵活而创新地解释宪法。正是这种灵活实用的多次修订,使美国在相关方面的教育立法内容和司法判决在各个时期都能准确反映现实问题,确保立法目标得以实现。
第三,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考察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也可以看到宪法长时期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学中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得到保障的最有力、最根本的制度就是宪法可以直接成为权利司法保护的依据。美国高等教育中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一方面得益于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教育立法和政策,另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保障中起到了独特的作用,有关高等教育的司法判决对美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作用要大于联邦和各州的教育政策,甚至成为全国最具效力的高等教育政策。对全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利保障也具有重要影响。
第四,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中的平等权利保障是少数民族团体和个人不断斗争的结果。综观美国宪法权利的发展,可以发现,平等权利的实现在宪法中不是给予的,而是争取的。美国宪法修正案的第9条规定:“本宪法所列举之若干权利不得解释为对人民固有之其他权利之排斥或轻忽之意。”宪法中对“人民之其他权利”的解释很不明确,这一观念使宪法增加了适应性与伸缩性,为人民权利的继续增加提供了前提。随着人民争取权利的斗争不断深入,美国宪法才在修正案中不断地增加一些权利。这种滞后性表明了权利不是“天赋的”或恩赐的,而是人民不断斗争取得的结果。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在高等教育中的宪法权利保障的改善,妇女在高等教育中地位的提高,性别歧视的取消等等,都是同黑人民权运动、妇女运动联系在一起的。
从美国高等教育领域宪法权利保障的过程中可以看到,几乎每一次权利保障的改善,都是经过了不断的甚至是激烈的斗争后获得的。广大美国大学师生和其他团体的人民一起争取公民权利的斗争也不限于立法,不限于争取司法机关的保护。许多教育司法案例表明,他们不计个人得失,敢于面对威胁,进行长期坚决的斗争,甚至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正是美国人民的大无畏精神和坚持不懈的斗争,才为自己争取到了一定的公民权利,权利的保护的范围也获得扩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英勇斗争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这也应该是美国教育法制发展中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发。
浅析李贽的平等观 第8篇
一、圣凡平等观
圣人,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是一种精神领袖, 是指那些在精神境界和道德方面超越了“小我”, 具有无限的能力, 体现着人之德性最为完善的完人。儒家和道家两大思想门派中, 他们有各自的圣人, 但是本质具有相同性:“无私”“无我”和“无欲”。他们的不同只是体现在“治世”方面:道家讲究通过“无为”达至“道法自然”;儒家则是努力通过自我修身, 企图以德感化百姓, 从而达到统治的目的, 具有政治倾向性。自西汉之后, 道家的圣人观念在政治领域内被边缘化, 儒家的圣人观取得了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且, 早在儒家早期, 以孔孟为代表的儒生所推崇的“圣人”本就是政治上的统治者, 如尧、舜、禹等。因此。所谓“圣人”其实是集政治与道德于一体的最高的伦理标准。这种伦理标准有两个内涵:人们应该破除个人心中与国家整体利益不相一致的欲求。要求人们去除自己因私心而产生的私欲, 成为无欲无求, 努力地为国家服务的社会的人;在精神领域方面, 需要遵守现有的道德价值规范, 无须妄想超越。其实, 从本质上说, 这是人性从低级的自然层面提升到精神层面的要求, 但是却过多地扼杀了普通人的人性。
这种“圣人”观念发展到李贽, 却有了重大改变。李贽认为“圣人”并不是道德上的楷模, 他们不可能超越一般人的属性。就此, 李贽以人性角度来肯定圣凡平等。人性论一直以来是伦理学家探讨的主题。在明清时期, 人性论大致分为三种:“人必有私”的人性论;“气质之性”与“义理之性”相结合的人性论;先天与后天相结合的发展的人性论。李贽将人性必有私作为人存在的本质性规定, 而且将其作为圣凡平等的前提。人性自私在先秦时期已经被论理学家提出过, 但是到宋明理学时期, 朱熹即使看到了圣人有私心的一面, 但是为宣扬道统思想, 他否定了人性自私的一面。李贽极力反对这种观点, 他从正面肯定了人必有私的人性论。同时, 李贽强调圣人与凡人都具有自然属性的一面, 那么圣人也必有私。但是, 这并不能否定李贽承认圣人有道德高尚的一面, 圣人亦私只不过是他在圣人和凡人之间寻找的共同点。他较为厌恶宋明理学的“存天理而灭人欲”的无私无欲的观点和非功利的倾向性, 力求在人性自然的基础上讨论道德的普适性。
他对人性必私有着较为神圣的论断:他承认, 私者, 人之心。无私则无心。心在中国伦理学中占有重要位置, 当“主宰”讲, 也是许多伦理学家论述其伦理思想的逻辑起点。既然李贽认为心为私, 私则具有了人的自然属性, 而人的第一属性便是人的自然属性, 所以人的自私性便是人性的起点;李贽不仅仅从人性方面来肯定“私”, 他把人所有的行为和动机归为人性私, 这显然已经超越了道德的范畴, 他对“私”的极力支持, 从侧面则是对“公”的反对, 反映了人性的真实性。从人自然属性的角度来看, 圣人与凡人相同, 具有私的一面;从人社会属性的一面来看, 李贽认为想盗跖这样的偷窃之徒也有“仁义之心”, 伯夷和太公是因为文王善待他们, 所以投奔他。由此可见, 盗亦有道, 圣人也有私心。李贽则是从人亦有私心的一面来肯定了圣凡平等。很显然, 李贽对圣凡皆有私的论述, 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儒家传统对圣人的崇拜, 这无疑是对儒家终极价值目标的摧毁, 对当时社会具有巨大的冲击力, 这种具有革命性的观点遭到后来的顾炎武、黄宗羲和王夫之的批判。
李贽没有贬低自然的人性, 并将其作为寻找普遍人性的基础。他根据圣凡人性起点相同, 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平等观。李贽指出, 无论是凡人还是圣人, 皆具“有物”之身, “有物”之身是区别每个人的客观存在。圣人之所以要求自己“格物”是因为就要超脱这种自然属性, 超越这种有自然存在的有形, 达到社会存在的无形。经历过“有形”的圣人可以从经验出发, 明白上至天子, 下到老百姓, “通为一身”的道理, 更加容易达到“明德于天下的目标”。
二、男女平等观
在封建社会里, “男尊女卑”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伦理规则, 无人质疑, 也很少有人为女子的不幸而鸣不平。而李贽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为妇女鸣不平的人。他批判男尊女卑思想, 肯定男女平等, 主要反映在他著作的《初谭集》《焚书夫妇论》《焚书唐贵梅传》中。他的观点概括起来大致有四种:一是夫妇为“人之始”, 在人伦关系中处于首要位置。在封建时期, 卫道士为迎合统治阶级的利益, 大力宣扬“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的伦理秩序。在这种伦理关系中, 君、臣、父、子是封建社会中不可动摇的核心统治力量。李贽潜心研究《易经》, 受其“阴阳”学说影响, 他认为“夫妇, 人之始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 有父子然后有兄弟, 有兄弟然后有上下”。他勇敢地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秩序扭转过来, 按照人类的生育的自然顺序重新排列。他在《初谭集》中, 反复强调“夫妇, 父子、兄弟、师友、君臣”的伦理顺序。他认为生命出始, 与万物之初始都是“男女两性”“阴阳二气”的作用, 没有超越“一”和“理”的存在。他充分肯定了妇女在人类之初产生的巨大作用, 他说:“故吾究物始, 而但见夫妇之为造编也。是故但言夫妇二者而已。”从而肯定了夫妇在人伦关系中的首要地位, 否定了“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定论。他提倡“贤妇”同时也提倡“贤夫”, 要求夫妇都应贤能, 可见李贽从人类之起源上肯定了夫妇平等。二是男女智力平等。李贽肯定不少女子的才识, 驳斥了妇女见识短, 不堪学道的偏见:人有男女, 但是见识长短不分男女, 只是说男子见识长, 女子见识短, 是不符合常理的。李贽认为男女在智力上没有什么区别, 如果把妇女放在与男性同样的环境中, 让妇女有学习和广见闻的机会, 女人会更加聪明, 她们的见识会让男子羞愧难当。李贽在《才识》篇中列举了25位有才识的妇女, 赞扬她们是“大见识人”“是真男子”, 肯定了她们和男子中有作为的出类拔萃的人物一样有智慧。三是婚姻平等, 反对“从一而终”, 赞成寡妇改嫁。李贽反对北宋理学家程颐宣扬的妇女“饿死事小, 失节事大”的谬论。他认为妇女死了丈夫之后, 生活会更加困苦不堪, 他赞扬寡妇改嫁。他在《初谭集》里写了两个具有鲜明色彩的人物, 用以赞扬支持儿媳改嫁的婆家, 批评反对儿媳改嫁的婆家。他写道:庾亮的儿子遇害身亡, 他儿媳的娘家人给他写信, 谈及女儿改嫁的事情。庾亮回复道:“贤女尚少, 故其宣也”。支持儿媳改嫁。李贽极其表扬地写了个“好”字。但是对同时期的王戎则是严加批评。王戎儿子死后, 他恪守宋明理学的伦理纲常, 不让儿子的未婚妻出嫁, 致使这位少女至死未嫁。李贽对此表示十分愤慨, 骂王戎“不成人”。而且, 在明朝末年是封建礼教极盛时期, 理学得到空前地强化和具体化, 使得人们认识到妇女改嫁是极其不光彩的事情意识强化。但是, 即使是这样, 李贽仍支持妇女婚姻自由, 他强烈反对节妇烈女, 主张寡妇改嫁, 实属难能可贵。四是他强烈反对广为流传的“女人祸水”论。李贽指出, 一些人把国家败亡的罪过归咎于妇女的错误是极其不道德的, 他对此类观点进行了强烈的反驳。他拿西周做例子, 在周幽王政乱国亡后, 大多数人认为是因为女子的关系;夏桀宠爱妹喜导致夏朝灭亡, 而吴国的败亡是因为夫差迷恋西施。他对此观点进行了反驳, 他说道:声色是非常令人感到诱惑的, 可能会导致伤风败类, 国破家亡, 这是需要大家予以杜绝的, 但是国破家亡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女子, 实质是在于治理国家的人, 即国家的兴衰应该看其本质, 是“卑卑者”不会治理国家, 归罪于妇女, 为治理者推卸责任, 是本末倒置的行为。而且, 他肯定了妇女嫉妒的正当性, 女人嫉妒实际上是对男子实行多妻的一种抵制和反抗。李贽批判了延续数千年的封建礼教, 对残害妇女的封建伦理纲常进行了讨伐, 对处于社会底层的妇女深表同情。他的妇女观标志着男女平等思想的萌芽, 对后世有启示作用。
三、士商平等观
在传统的君主制社会中, 统治者往往采取重农抑商政策。但是在明朝中后期, 经济凋零, 需要发展生产, 促进经济流通, 统治者往往对工商业者采取一些鼓励的政策, 使得一些商人也得到了社会的承认, 肯定了工商业者与士、农的平等, 他们的不同只是行业分工的不同, 但是在社会价值方面是平等的。这种思想在王阳明那里已经得到了肯定, 他不反对做学问的人谋取利益, 只要是心态较好, 虽然终日做买卖, 但也不危害可以成圣成贤。王阳明之后, 泰州学派继王学兴起, 他们当中的成员基本是商人出身。其实这表明, 传统的士商观在新的社会经济事实面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进一步说明了职业的道德评价尺度已经逐步放宽, 士农工商的界限和伦理秩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这种变化给李贽在理论上为士商平等提供了事实和理论的准备。李贽从“人必有私”论的角度肯定市商平等, 他认为做生意的人在寒暑中为了获得利益而坚韧痛苦的行为, 是符合圣人思想的, 顺应商人追求“富贵利达”的人性, 这样社会必然会发达, 天下必能安定。他指出“穿衣吃饭, 即是人伦物理”, 把人们追求物质生活的欲求上升到“理”的高度, 认为人伦物理包含在人们具体的物质生活中, 商人为追求利益的买卖行为必然也符合人伦物理。而且, 他义正言辞地批判了“商贾卑贱”的观点, 用较为犀利的语言批判了卫道士的心中有利而不说利的虚伪性。李贽的士商平等观符合了当时社会的发展需求, 为商人追求利益的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保障。
李贽一反传统伦理思想的论调, 在儒家的话语霸权外自成一家另开天地, 大谈“圣凡平等”“男女平等”“士商平等”的平等观念, 在当时具有启蒙作用, 使得封建的等级观念在当时和后世的人们的头脑中深深地打了折扣, 引起了后人对封建等级观念和理性的深刻批判。李贽的平等观对当代仍有启示意义:平等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 李贽对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病症深有感悟, 所以他强调, 唯有人与人之间的真正平等才能促进社会安定和发展, 也只有实现真正的平等, 人才能得到充分自由的发展, 才能依据自己的情况施展才能。李贽的平等观启示我们, 要在当今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之下, 努力地做到官民之间、性别之间、身份之间的平等。
参考文献
[1]张建业主编.李贽文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1]张建业主编.李贽文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2]许苏民.李贽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6.[2]许苏民.李贽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3]厦门大学历史系编.李贽研究参考贽料 (第1-3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75.[3]厦门大学历史系编.李贽研究参考贽料 (第1-3辑) .福建人民出版社, 1975.
[4]陈鼓应.明清实学思潮史.齐鲁书社, 1989.[4]陈鼓应.明清实学思潮史.齐鲁书社, 1989.
江泽民的平等观 第9篇
江泽民同志历来高度重视平等问题, 早在1989年, 江泽民就针对当时出现的收入分配悬殊问题专门撰文, 指出:要“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后来, 又多次强调平等问题的重要性。江泽民是从关系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的高度审视社会主义平等问题的, 他的平等观贯穿于其“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体系之中, 并随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江泽民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研究、解决平等问题, 在新时期对社会主义平等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科学的分析和概括。他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关注平等问题, 但现阶段应更深入地关注社会公平。他指出, 平等不仅仅是结果上的平等, 机会均等处于更加重要的位置。他明确指出,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平等原则和平等的具体内容不是天生的、一成不变的, 而是由一定历史条件下人们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是随着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他明确指出, 衡量平等的标准是生产力, 应以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标准。有两句话可以作为我们进一步探寻江泽民平等思想的基点。即他在《认真消除社会分配不公现象》文中提到的:“从理论上讲, 以平等权利为基础的社会公平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制约。在不同发展阶段, 社会公平的内涵也会不同。衡量社会公平的标准必须看是否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纵观江泽民整个思想理论体系, 我们可以发现他的平等思想具有一系列新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平等观的价值新指向: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江泽民认为:作为人民的政党, 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国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时应谋求最大限度的公正平等的基本准则, 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立党为公, 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他指出:中国共产党就是“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论断反映了江泽民平等思想的价值取向在于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置于社会主义平等的核心地位, 始终将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目标值从量上体现了他所追求的平等目标, 是人类历史上能够真正实现的范围最为广泛的平等, 是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狭隘的平等目标的超越。共同富裕要求我们党始终成为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忠实代表,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文化财富, 将人民群众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 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 物质需求利益与精神文化需求利益有机结合起来, 密切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是要让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享受平等。
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 都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把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根本利益, 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在这里, 广大人民群众已经被提升到社会主义平等的核心地位。“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 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 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的劳动”者, 都应当得到承认和尊重。一切“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都应该得到保护。”从而“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 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以造福于民。”在这里, 平等所涵盖的社会阶层利益具有了空前的广泛性, 既包括城镇人口利益, 也包括中部、东部地区人们的利益;既包括对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阶层的人们的利益, 也包括中等收入阶层的人们的利益, 同时,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人们的利益。因此, 这里的平等是广泛的、全面的。
二、社会主义平等观的新视野:从平等到公平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平等问题,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征程中形成了相当成熟和完备的平等思想。但由于历史的局限, 一直把平等和公平在互换的意义上使用, 并没有把两者加以严格区分。严格上讲, 平等和公平有明显的区别, 二者的实现条件有很大差异。公平是一定社会关系下的相对的公平, 其标准是历史的, 就不同的社会制度而言, 人们评价某一社会制度更公平, 是相对于以前的社会制度而言的, 人们评价同一社会制度时, 公平总是相对于某一特定尺度而论。在认识和评价是否公平的问题上, 人们总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 评价的标准和尺度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和极大的差异性。而平等的真实含义及其衡量标准虽然也具有相对性, 但不受时代、社会制度等条件的制约, 其标准是永恒的。平等是公平的理想境界, 是最高意义上的公平, 真正实现平等只有在消灭阶级和旧的分工之后, “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 都必然要流于荒谬。”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定历史时期, 我们显然不能仅仅拘泥于对平等这种只有在消灭阶级和旧的分工之后才能实现的终极价值的追求, 而应针对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 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 努力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制度, 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前提下更有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江泽民在这一点上给我们标上了很好的注脚, 他分析问题时刻不忘我们所处的科技文化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 整体国民素质不高, 人们还很不富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事实。他时刻不忘解决中国的所有问题都离不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整体进步的历史事实, 始终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发展中的平等问题。他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 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是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过程中的初始阶段。”他更明确指出:“解决中国的所有问题, 最根本的要靠发展。”
江泽民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并不企求超越生产力和社会发展水平追求人与人之间绝对的平等, 他认为那是“小农经济思想”, 在现阶段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他当然强调平等的重要性, 但就其关注的重点而言, 社会公平则倾注了他更多精力。他认为, 在现阶段追求绝对平等特别是经济上的绝对平等会导致分配上的“大锅饭”, 分配上的“大锅饭”则助长了平均主义思想的蔓延, “而平均主义反对拉开差距, 这是分配不公的一种表现。”所以我们要注重分配中的公平, 而不能一味追求收入均等。“如果我们仅仅以个人的主观印象来看待改革中的收入差距, 一味追求收入均等, 否定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就会阻滞改革的进程, 使整个国民经济丧失活力。”
三、社会主义平等观的新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发端于邓小平, 但实践于江泽民。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到十六大, 江泽民同志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我国改革开放具体实际相结合, 创造性地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党的十六大召开, 经过十多年努力建设,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可以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背景已经构成了江泽民平等思想的基石。
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市场在决定收入分配中起到基础性作用, 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决定了我们必须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对这种分配方式可能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的差距, 江泽民早有充分的认识。江泽民认为“能力、贡献不同的人的收入会拉开差距, 在致富的路上会有先有后, 这是公平的。”“由于人的能力、贡献的差距是有限的, 实行按劳分配不可能导致贫富悬殊。”相反, “平均主义反对拉开差距, 这是分配不公的一种表现。”
对非劳动收入有可能造成的两级分化, 他也充分注意到了。首先他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 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就是非劳动收入。其次, 他认为“非劳动收入对全体社会成员来说, 机会是不均等的, 与劳动收入的差距又容易拉大”, 我们要坚持“共同发展、共同分享、共同富裕”的原则, “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 保护合法收入, 调节过高收入, 取缔非法收入, 防止收入分配上的过分悬殊, 把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 逐步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为了防止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 “党和政府在分配办法、税收政策、价格政策、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要对之做“必要的限制”。为了有效防止非劳动收入造成的两级分化, 他认为要通过深化分配制度改革,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来加以解决。在提高效率和保障公平的关系上, 他“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既要提倡奉献精神, 又要落实分配政策, 既要反对平均主义, 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在分配格局上坚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 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
摘要:平等问题历来受我党高度重视, 作为我国第三代领导核心的江泽民同志对我党平等思想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 江泽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 解放思想, 与时俱进, 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我党关于平等的一系列思想观点, 形成了新时期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平等思想。本文拟对江泽民的平等思想一系列新特征进行简要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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