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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精选8篇)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第1篇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法律援助来访接待制度

1、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语言规范、热情接待。

2、对当事人咨询有问必答、不得推诿,解答必须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3、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来电咨询和来访咨询的记录。

4、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详尽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须提供的材料及援助工作流程。

5、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的案件,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收案手续。

6、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应对当事人耐心解释并告之解决的途径,或通过“148”联动,帮助协调解决。

7、对群体性的来访案件,应建议当事人推举代表来访咨询,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先稳定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致听取陈述,积极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并按上述规定决定受理与否。

8、对来访接待过程中遇到的紧急情况、重大问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及时向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及分管局长报告。

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1、法律援助业务文书材料应在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事务办结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并移交本处档案室保管。承办律师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整理、移交案卷。

案卷的整理由承办律师自行完成,装订案卷应使用本所统一印制的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

2、档案室在接收案卷时应对案卷的装订进行审查,发现有不符合《四川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规定、或不符合本办法的,档案室有权要求承办律师重新整理。

3、档案室是保管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的重要场所,未经档案保管人员允许,其他人不得进入档案室。

4、承办律师只能查阅自己承办的案卷。

查阅其他律师承办的业务档案,要经主任同意,并在档案室查阅;本处主任同意借出的档案要履行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

5、查阅人员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剪裁、折叠、涂改、作标记、污损、折卷撕页等破坏档案的行为。

6、复印、摘抄档案材料,需经本处领导同意,摘抄要用A4纸,不得摘抄在笔记本上。摘抄或复印档案资料,应写上摘抄或复印经办人的姓名、时间和所摘抄或复印档案资料的档案号,交档案保管员复核、盖章。摘录、复印机密资料,不得公开或汇编出版该资料。

七、查阅人员必须严格保守档案秘密,不得泄露档案内容。如果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视情节轻重,按本处有关制度处罚。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

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工作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承办人员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

四、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下级法律援助机构涉及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报告后,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五、对于法律援助重大情况的承办结果,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是指申请人或办事人到本中心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时,首位接洽的工作人员。

申请人或办事人提出的服务事项,属于职责范围的,凡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在限时办结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手续不全或者未能及时办结的,需要补充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有关具体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办事人,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及时告知理由。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是指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时,接待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告知申请的相关事项。

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供的材料;需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告知其到相关的部门提取,并告知申请人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

限时办结制度

限时办结制,是指申请人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部门或经办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申请事项的制度。

本单位受理当事人来信咨询,应该在收到来信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将法律咨询意见反馈给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10个工作日内延长。

对已获准法律援助的案件,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给受援人指派承办律师。

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本中心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律师所或承办律师名单回复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遇有特殊情况的,不能按办结时间内办结的,应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同时应将延长办结的时限的原因、情况说明等及时告知当事人。

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

1、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2、每月值班安排由内勤于月初交付领导审批;

3、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急事需离开,必须有人代值班并及时通知领导及内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工作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中心的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第2篇

今年以来,呼图壁县总工会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做到职工有困难,工会来帮助,为职工说话办事,帮职工维权解难,努力构筑职工维权社会化大平台,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促进了呼图壁县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建立机构,保证维权工作顺利开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总《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会规划》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工会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协商、沟通工作机制,推进我县社会化维权工作,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县总工会成立了法律援助维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从而推进职工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创新形式,推动法律维权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建立起呼图壁县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开通4512351直线电话,努力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受理工会会员、在职职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反映的相关问题。年初,我们调整和充实了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开展信访接待、法律援助等服务职能,受理企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帮助职工维权解难,做到接待、受理、处理、落实、反馈直线服务。半年来共接待来人来电来信52人次,受理案件22件,处理率达90%,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人。

上半年,由县总工会牵头,组织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会及司法局业务骨干等组成的法制讲师团一行10人,在全县企业中开展“说法行动”。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开展“帮扶服务月”活动,在全县各镇乡设立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点。

从室内到室外,从集镇到农村、从城关中心地段到外来人口居住点,多形式多方位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受理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为受害职工进行民事诉讼、仲裁代书等免费法律服务。引导他们在遇到纠纷矛盾时,要通过法律方式解决有关权益侵害问题,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这一行动结合实际,以身说法,受到企业主和职工们的热烈欢迎。截止目前为止,共受理民事诉讼、仲裁代书20起,提供法律咨询30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3000份,宣传小册子1500本,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工会社会化维权工作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第3篇

一、公证法律服务中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重要性

公证法律服务作为依法治国体制下公民利益与财产权益的维护手段,是保证社会安定,维护社会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公证法律服务的践行不仅有利于公民本身的权益保障,其对理性、成熟、法制的社会建设也有十分重要的帮助。对此,深入探究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其对国家发展及公民依法治国意识的深化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确定公证法律服务的社会地位与公信力的重要前提,是明确公证服务理念的贯彻落实与因需转变。对此,认清公证法律服务中服务理念转变的重要性,应从以下两个角度出发:其一,外部社会的现实需求。国家在依法治国践行上明确了基本态度,将依法治国确定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方略。对此,凸显法律公正性与实用性的重要组成之一,便是公证法律服务的执行与深化,借助公证服务理念的因需转变,可确保公证法律体系融入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之中,并在践行时逐渐提升公信力与影响力。其二,法律自身的发展需求。任何一项法律的诞生都取决于现代社会的实际需求,而其变革与发展同样需要迎合实际需求,具备良好的发展思维与发展理念。因此,转变公证服务理念,是确保公证法律服务开展与创新的关键,是推动其深化改革的活力之源。综合而论,无论从外部需求还是内部需求来看,公证服务理念的转变都是推动公证法律服务改革的关键,是确保公证法律服务践行的基础。

二、公证法律服务中公证服务理念转化的可行性

从上文可知,公证服务理念在公证法律服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与作用,因此其服务理念的转变与发展,决定了公证法律服务的影响力与践行价值。只是,公证服务理念的转变虽对公证法律服务践行作用巨大,但其转变是否具备可行性,则要通过外部与内部因素的驱动分析加以认知。对此,分析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可行性,从外部驱动因素研究可知,自党政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创新性社会的发展便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党和国家将一切经历均投入到现代社会建设与创新社会建设之上。而这其中,对法律的革新与法制意识的贯彻也逐步加大力度。与此同时,和谐社会建设逐渐注重人本化的全方面落实,不仅是经济、教育、科研,甚至是法律、政策等都将人本化内化入自身体系中。因此,公证法律服务在服务理念变革中,不仅可利用创新理念的贯彻来转变公证服务理念,还可融入人本化理念创新公证服务理念,以便公证法律服务更得人心,更具有公信力。相对的,从法律本身发展的角度来看,公证法律服务获取社会公信力与影响力是其发展的未来趋势,而为保证其公信力与影响力的进一步扩大,需通过转变公证服务理念加以实现。因此,内部变革的实际需求促使公证服务理念的发展与转变,以此来迎合公证法律服务体系的深化发展。

三、公证法律服务与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创新路径

了解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对深化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性的基础上,对现代法律体系推动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必然性有所认知后,基于以上客观条件的支持与引导,公证法律服务与公证服务理念转变的创新路径将从以下几方面得以发展:

(一)公证法律服务理念的转变发展

公证法律服务若想获得深化发展,其法律服务理念的转变至关重要。对此,现代公证服务理念在转变自身历练的过程中,应注重认清社会的现实情况,明确社会的发展走向。对此,本文认为,“两学一做”的指导思想虽然是党员干部应践行的根本思想,但其在公证服务理念中的落实与践行也十分必要。其不仅应约束与指导公证法律服务体系内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还应借助“两学一做”的基本框架打造公证法律服务内的“两学一做”,即“学习公证服务知识及公证法律知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做合格公证法律服务人员”。可以说,将“两学一做”衍生践行,对现代社会依法治国建设而言至关重要,对公证服务理念的优化发展与思想转变也意义重大。借助学习相应知识,可提升公证服务人员行为素养与职业素养,而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则能明白自身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价值,并可保证其在做一名合格的公证法律服务人员的同时,为社会和谐、“中国梦”的实现贡献自身心力。

(二)公证法律服务的优化拓展

公证服务理念的优化发展基础上,公证法律服务本身若想实现人本化、应需化发展,应注重自身服务体系的优化与拓展。只是,在优化拓展的过程中,盲目的拓展是极为不科学的行为。因此,理性且合理的优化拓展思维应注重以下两点的落实:其一,固有优势的巩固与优化升级。公证法律服务在开展过程中是针对公民的合法财产进行公证与定性,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与经济利益的。但在公证过程中,公证员除进行基本的权利公证外,往往还需要针对各项因公证产生的纠纷进行预防,从宣誓法律公平、公正的角度来杜绝歧义与纠纷,并在公证时明确公证的公平性与法制性,并借助科学手段调节、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这种站在人本思维上的调节与化解矛盾是公证法律服务的固有优势,应得到公证法律服务的巩固与传承,并在法制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的融合人本思维,确保法律以人为本的践行。其二,开拓与创新全新的公证服务。在巩固固有优势的基础上,公证法律服务还需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为进一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与保障性,公证法律服务人员在公证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注重判断被公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并以此来断定公证行为是否合法,从而保证被公证人的法律权益。

诸如此类,公证法律服务在发展过程中,公证服务理念的科学转化可为公证法律服务深化改革指导方向。因此,现代公证法律服务在发展中,应注重“两学一做”的理念践行,并在巩固传统优势的基础上拓展公证服务内容,以此来保证公证法律服务的开展价值,并提升公证法律服务的影响力与公信力。

摘要:依法治国全面开展以来,构筑理性、成熟的法制型社会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基础。对此,为保证法律践行的科学与精准,法律认知的到位与准确,法律服务理念的人性化转变显得十分重要。对此,本文单就公证法律服务一项法律服务内容进行研究,探讨其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对公证法律服务发展的重要性,并借助其转变可行性的探究来拟定公证法律服务与公证服务理念转变创新的科学路径。

关键词:公证服务理念,公证法律服务,优化转变,深化创新

参考文献

[1]李志江.提升服务群众满意度,实现“十三五”公证事业新发展[J].中国公证,2016,05:118-124.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第4篇

关键词:支农法律服务;弱势群体;法律援助

一、支农法律服务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都强调“三农”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国家要善于运用法律促进农业现代化,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制度,保障农民切身合法利益。支农法律服务在这一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有利于农民依法维权,改变农村纠纷处理方式。在缺乏有效引导的情况下,基层矛盾纠纷容易激化,甚至演变成暴力冲突等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秩序。通过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理性合理解决纠纷,维护农民权益,稳定农村秩序。

第二,有利于通过法律形成农村治理新格局。支农法律服务,不仅向农民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同时也为村委会提供服务,帮助村委会解决土地征用、土地调整、安置补偿、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既推动村务公开、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又帮助农村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高农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第三,有利于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支农法律服务为构建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搭建平台,提供具体的实现途径。

二、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根据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重要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中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对农民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法治观念,树立法律意识,让农民切身体会法律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和保障,感悟法律权威,消除官本位等封建人治思想,做到公民守法、知法、用法,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

第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加大,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增多,出现大量弱势群体。社会和谐发展,在当今社会本位的法理理念下,要求社会基本制度公平正义,这种正义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的统一,要求社会司法制度应该通过法律援助,向那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法律保护,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实现。

第三,贯彻、落实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法的实施,达到良好的法律实效。农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将极大地促进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转变为现实,达到立法的目的,让法律促进社会发展。

三、法律援助在支农法律服务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1.立法不完善,缺乏系统、统一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规定法律援助的主要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如《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中也有涉及,可见我国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规定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法律援助条例》内容简单,体系不完整,例如对其性质、职能、设置等各项内容、工作制度规定不详细,导致在实际的法律援助工作中,产生各种阻碍和困难,难以发挥实际效果。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事项有一定自主决定权,使其具有地方化色彩,各地差异明显,容易产生法律冲突,不利于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2.法律援助制度配套设施落后,城乡资源不均衡

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展开,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齐备。法律援助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经费等。而在农村地区法律人才欠缺,政府财政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较少。在如今如火如荼的农业现代化建设,必定引发传统法律观念和现代法治意识之间的矛盾,调整农村传统习惯、习俗、乡规民约等乡土规范,已经不再适应日渐复杂化的新型农村的需要,这些都需要大量的农村法律援助人员,进行普法宣传,进行各种类型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帮助广大农村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利益,改善生活质量,维护农村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3.法律援助的具体援助内容及援助对象过于局限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我国法律援助主要受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或残疾人等特殊对象。受案范围主要包括: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以及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法律援助。弱势群体若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经济困难情形,或不能取得经济困难证明,即使本身非常需要法律帮助,也会被排除在受援范围之外,难以获得法律援助。就受案范围而言,主要是与人身有关的财产支付案件,远远不能满足如今新型农村中弱势群体的实际法律需求,受案范围的限制对增强农村的法治建设造成阻碍。

总之,加强有关法律援助科学立法,完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明确、合理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性质、受援对象、受案范围、管理机制等内容。加强法律援助配套設施及资源的建设。尤其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人员的配置及扩大对法律援助的资金投入,政府应制定一定的激励措施,鼓励法律从业人员投入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农村弱势群体应该作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受案范围应结合农村的实际进行增加、扩大,进一步取消法律援助的限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

[1]许小莲.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之思考[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2]李国辉.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研究[J].鸡西大学学报,20l4(6)

作者简介:

罗静,女,西安培华学院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

基金项目:2014年度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项目名称:《支农法律服务和农村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研究》;项目编号:14JK2078。本论文为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关于对法律援助服务 第5篇

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考核验收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根据《黄山市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市局决定从2011年10月19日起对各区县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情况进行考核验收,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验收时间:原则上定于10月19日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考核验收办法:

采取听汇报、看办公场地、查看相关档案材料、实地打分(依据《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见附件),实地查看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站等方式。

三、考核验收要求

1、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考核验收为平台,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为目的,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2、各区县要认真做好迎检工作。认真准备好相关的档案台账,按照《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 1

提前做好准备,同时准备好汇报材料。

附件: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黄山市法律援助能力提升年活动考评标准

一、提升发展保障能力(18分)

1、法律援助工作写入十二五规划或本辖区政府工作报告(2分);

2、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级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2分);

3、法律援助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平安建设工作考核范围(2分);

4、以区(县)委、区(县)政府名义出台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意见(2分);

5、区(县)委或区(县)政府专题研究法律援助工作(2分);

6、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2分);

辖区如有法律援助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扣2分;

7、法律援助经费财政拨款完成市局确定的目标数(4分);

8、主动募集社会资金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不低于2万元(2分)。

二、增强服务提供能力(26分)

9、出台相关文件,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2分);

10、健全服务网络,村、居(社区)全部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2分);

11、本辖区法律援助机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实现网上全流程办理(申请、审批、指派、办理、归档等)(3分);法律援助案件全部录入综合管理系统(3分);辖区内如有案件未录入综合管理系统的扣2分;

12、外网法律援助咨询路径畅通、答复及时,咨询信息、按要求全部录入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2分);

13、区(县)法律援助中心配备2名以上专职人员(2分);专职人员中有1名以上专职法律援助律师(2分);

14、区(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临街、一层,面积超过60平方米(4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便民服务设施完备、功能齐全(2分);

15、区(县)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办公、办案设备适应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外线电话、传真机、扫描仪、档案柜等相关设备(2分);

16、区(县)法律援助中心配齐工作用车(2分)。

三、提高实施管理能力(44分)

17、全区(县)办案量达到市局确定的目标数得5分;(10分);

全年办案量未达到市局确定的目标数扣2分;

18、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能按时录入且录入信息完整,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卷宗及相关材料规范(3分);

19、建立社会律师值班制度,实现社会律师值班常态化(2分);

20、按时上报月报、半年报和年报等统计报表以及法律援助舆情分析报告(2分);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及有关工作材料(2分);

21、法律援助案件收案登记本、结案登记本和补贴发放登记本规范完整(2分);结案登记本、补贴发放登记本与案件卷宗之间的案件编号、案件名称相一致(2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归档整齐,按案件类型(民事、刑事、其他类)分类编号,每类案件按结案归档先后依次编号(3分);

22、组织开展全区(县)法律援助质量检查活动,形成检查报告并通报结果(4分);

23、开展旁听庭审(全年不少于4次)、案件回访等活动,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及受援人满意度,加强案件质量监管(4分);

24、法律援助经费设立专门账户或单列科目,实行独立核算,及时足额支付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5分);

25、健全收支台帐,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现象(3分);

辖区内法律援助经费有挤占、挪用现象的扣2分;

26、妥善保存相关票据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审计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情况(2分)。

四、扩大社会影响能力(12分);

27、印制法律援助相关宣传材料,并发放社会大众(2分);

28、开展法律援助大型宣传活动并有良好社会反响(2分);

29、借助宣传平台,对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和先进人物进行宣传(2分);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第6篇

一、简

二、组织机构

三、援助范围

居委会制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宣传册

四、规章制度

一、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简介

社区法律援助站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困、维护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社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缓和社会矛盾。担负社区内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解答法律问题,依法维护居民合法权益。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居委会制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宣传册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

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

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

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

四、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五、及时调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六、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的统计信息,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七、引导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及时报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简报、信息。

居委会制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宣传册

二、组织机构

为使我社区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挑战,在新的工作中有章可循,推进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稳步开展,同时能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为零,从而使花园坡

居委会制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宣传册

社区成为“和谐社区、稳定社区”,现成立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名单附后),负责调处、处理各类民间纠纷;审查或代理受援的民事、经济纠纷、自诉案件;受理社区群众来信、来访接待服务。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

长:

三、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居委会制

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宣传册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的;

9、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10、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的;

11、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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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援 助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心、细心、耐心接待好每位当事人,尽心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准敷衍推诿,损害群众利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不准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徇私枉法。

四、坚持文明服务、勤业敬业的信念,在办理法律援助各个环节中坚持清廉从业、克己奉公,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五、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准以任何形式泄露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社区法律援助接待站工作规范

一、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按时到接待站值班,庄重、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解答受援人法律问题,认真登录《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二、法律援助人员对受援对象,应及时上报街道法律援助站。街道法律援助站认为可以受理时,开具联系单与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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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并指定援助代理人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人员对所代理的援助案件,应认真负责,依法办案。结案后,应收案卷材料按卷宗目录索引整理清楚,统一交区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四、法律援助人员保守国家机密及委托人的个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人员不准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援助事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费用、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六、法律援助人员一般不得直接收执受援人的正本资料、原始证据。但确需收执,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并保证材料不遭灭失。材料保管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规定

一、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承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服务规范,恪尽职守,努力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二、对志愿服务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志愿者,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三、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形式为:(一)宣传法律援助制度;

(二)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拟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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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处理简易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参加与法律援助有关的其他志愿服务活动。

四、下列人员可申请成为志愿者:

(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审判、检察工作的人员;

(三)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的人员;(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在校高年级学生;(五)具有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六)法制新闻工作者;

(七)适合从事法律援助志愿服务的其他人员。

五、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获得有关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要求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帮助解决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对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四)对于服务对象隐瞒事实,拒不提供必要的合作,或者利用志愿者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向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提出拒绝或终止服务;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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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或社会法律援助组织指派的志愿服务事项后,要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同意不得自行终止服务;

(二)及时向服务对象和安排其提供志愿服务的机构报告服务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不得利用志愿服务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得接收服务对象的财物;

(五)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值 班 制 度

一、值班人员:每天值班人员由本工作站人员轮流担任;

二、值班人员职责

1、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做到仪表整洁,礼貌文明,不卑不亢;

2、对有关电话通知等事项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3、解答来访当事人的法律咨询,应依法有据,不能煽动当事人闹事,并认真填写好《法律援助咨询登记表》;

4、做好工作站值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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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班前十分钟应作好服务站接待咨询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办公环境整洁大方;

6、下班时应关好门窗,关闭各种电器的电源开关,对当天防盗、防火工作负全责;

7、做好每天的交接班工作。

法律援助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一、为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站效能,切实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的整体合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制定本制度。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受理或办案遇到下列法律援助情况,应及时向工作站领导及上级法律援助中心报告。

1、涉及群体性的法律事务;

2、事关社会稳定的法律事务;

3、对案件的主要证据确认、适用法律方面有疑义的疑难复杂案件;

4、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上述情况下,可由服务站领导协调召开有关部门及法律服务机构的承办人员参加的案件研讨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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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承诺:

1、严格执法,让贫、弱、残者都能平等参与诉讼;

2、及时准确地解答群众法律咨询,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

3、强化优质服务,规范受理法律援助的程序,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的素质,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4、对因病行动不便者,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5、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当事人的“红包”、礼品或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下列人员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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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1、了解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更换;

3、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与相关情况,提供有关证明和证据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

4、经济状况和案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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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措施 第7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黑龙江省律援助条例》,创新法律援助服务模式,XX县司法局制定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以此为依据,组织、引导全县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及老、弱、病、残、孕等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具体内容为:

一、特困人员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持有法律援助受援证、五保供养证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书的人员申请法律援助享受以下优待:

(一)特困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另行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二)申请事项属于XX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且现居住在本县以外的特困人员,可以采取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但需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已对其申请材料和证件原件审核的证明。

二、老年人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享受以下优待:

(一)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

(二)可以电话预约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三)可以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上门服务;

(四)申请事项属于XX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且现居住在本县以外的老年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但需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已对其申请材料和证件原件审核的证明。

三、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享受以下优待:

(一)可以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二)没有法定监护人或监护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未成年人,可以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法律援助;

(三)没有法定监护人或与监护人之间发生纠纷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只需提交申请人属于无法定监护人或与监护人之间发生纠纷的证明材料,无须另行提交经济困难证明。

四、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持有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书的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享受以下优待:

(一)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

(二)可以电话预约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三)可以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上门服务;

(四)申请事项属于XX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范围且现居住在本县以外的残疾人,可以采取邮寄方式申请法律援助,但需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已对其申请材料和证件原件审核的证明。

五、因工伤导致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农民工以及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享受以下优待:

(一)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无需另行提交经济贫困证明;

(二)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咨询和法律援助申请的受理;

(三)可以电话预约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

(四)可以电话申请法律援助上门服务。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第8篇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与公司、律师相关的法律风险

(一) 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小额贷款公司, 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斥资建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它不对外吸纳公众的资金, 业务范围是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商业活动。自从2005年开始, 我国陆续在一些省区进行试点工作, 取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小额贷款公司成为不断发展的朝阳产业。近几年来, 小额贷款公司相继成立, 给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注入极大的活力, 给农户提供所需的资金支持。可以说, 它们为缓解中小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紧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 不可否认, 因为是新鲜事物, 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 存在某些问题, 特别是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所以, 一些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举措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使其得以顺利健康地发展。

(二) 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服务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 无疑扩大了律师的业务范围, 为其提供了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因为有其特殊性, 所以, 小额贷款公司有它独特的法律体系。作为律师, 不仅要透彻理解、深刻把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还应该拥有丰富的金融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 才能顺利地完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服务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

1.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托和支持

《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都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 我国现行的金融方面的法律都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所以, 有关部门应该呼吁立法机关及时地制定有关法律法规, 让小额贷款公司获得法律意义上的认可, 以便于名正言顺地为广大的中小型企业和农户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

2. 小额贷款公司本身设置引起的法律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可能会出现以下的问题:公司的股东身份不合格。比如, 公司的股东不是所谓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而是金融机构职员;公司的股东出具的资产证明是虚假的;公司确立的出资协议中存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公司制定的章程不够完善, 存在的漏洞可能被有意或者无意地利用, 以至触发法律危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以免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些状况不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风险, 为其服务的律师如果不深入的加以研究, 也会深陷其中, 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3. 借款者违背贷款约定而形成的风险

到了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 贷款人或者企业有意违背合同, 不偿还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而形成违约风险。这种情况大多是因为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人或企业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缺乏深入地调查和有力地监督造成的。一般而言, 农户贷款发生恶意违约的状况较少。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旧有道德观念的约束;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从业人员场所的相对固定, 小额贷款公司对于贷款农户生产和经营情况较为了解, 便于监督。与之相反, 中小型企业由于较大的流动性, 而其违约时追回贷款的成本又较大, 性价比低。所以, 中小型企业的违约风险大大增加, 较容易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损失。建立合理的机制或者合理的法律手段来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 保障中小型企业自觉履行合同, 是值得每一个金融方面的法律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4. 多头管理方式可能造成缺乏有效管理的缺失, 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风险

严格而有力的监督管理是规范小额贷款业市场, 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必要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了诸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单位。在实际的操作中, 多个“婆婆”指手画脚让小额贷款公司焦头烂额。遇到实际问题时, 又很少有单位真正地担负监督管理的职责, 形成“谁也监管, 谁也不负责”的尴尬局面。这种形式化的无序管理无疑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经营风险。在这种状况下, 理顺关系, 确定真正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和管理主体是非常有必要的。

5. 公司制度不完善, 管理不够严格, 市场不够成熟, 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新兴的金融企业, 所以难免在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或者不合理之处。企业员工的商业活动缺少有力的规范措施也会给这些企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比如:公司员工对贷款申请人和保证人的基本情况调查不够细致, 获得的信息不够准确、完整;企业员工假借小额贷款公司的旗号, 进行非法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另外, 小额贷款市场不够成熟, 一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进行一些违规的商业活动。同时, 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如此种种, 公司对于这些情况如果不加以预防, 加强管理, 就可能会给小额贷款公司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甚至触犯法律、法规。

(三) 律师可以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

1. 在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时期, 律师应该向公司股东诠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需要, 律师还可以参加公司的筹建工作, 依据公司授权安排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制定公司章程草案, 代理公司办理在工商局的注册登记等一系列的具体相关事务。

2. 律师受公司委托, 受理经济案件和经济纠纷的咨询和代理工作

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这个过程中要避免小额贷款公司上述的法律风险, 以免深陷法律纠纷, 遭受池鱼之祸。

二、律师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怎样为企业和自己规避法律风险。

企业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其所服务的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避免或者减少企业陷入法律纠纷, 为企业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那么, 在具体的法律服务中, 律师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企业的利益, 保护自身呢?

(一) 切实做好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工作, 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 把法律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是出现时间不长的新鲜事物, 所以, 企业员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比较陌生。企业律师要和管理者协商, 做好相关人员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培训工作。要做到让法治观念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深入人心, 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企业员工不但要知法、懂法而且要守法。在商业活动中, 用法律法规指导规范自己的行为, 避免违法犯罪的行为发生。总之, 要把公司的各项活动置于法律法规之下, 人人提高法律意识, 避免法律风险。

(二) 在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时, 严格审查, 妥善设置, 规避法律风险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时, 律师应该建议公司审查股东的身份, 严格依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 确认股东的合法资格。律师还应该建议公司对股东的股份资产要认真核查, 避免以少充多, 设立皮包公司的情况出现。对于出资协议, 律师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指导下, 反复推敲, 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 协调各方面利益。公司制定的章程要适合公司的客观实际, 要严谨、完善, 避免法律漏洞, 不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企业的律师要把相关的法律工作做实做细, 考虑周到, 落到实处, 切实地避免法律漏洞。

(三) 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 强化内部管理, 避免出现法律风险

良好而完善的制度是一个企业正常运营的保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律师, 可以在企业管理者的授权下或者帮助企业领导者以法律法规为指导, 制定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应该能够规范企业员工的商业活动, 激发他们的工作和创造积极性, 避免出现工作失误, 不能给公司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只有公司员工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件业务, 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够降到最低。另外, 完善的制度也能够避免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公司制度的空子, 使其不能非法侵犯公司利益或者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 从事一些为己谋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内部管理, 还要严格奖惩。对于忠于职守和贡献突出的员工要大加奖励;对于懈怠和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员工要适当惩罚。只有奖惩分明, 才能够弘扬正气, 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只有奖惩分明, 才能减少工作失误, 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效益, 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四) 律师要全程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切实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和律师自身的法律风险

假如律师能够真正地参与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每一笔业务和日常商业活动之中, 并给以专业化的服务, 那么, 小额贷款公司和律师的法律风险都能够降到最低。这样, 小额贷款公司的经济和无形资产 (比如信誉) 的损失也能够大幅度减少。律师应该重点了解和监控公司发放贷款、担保和融资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化的经营奠定基础。这样, 才能为自身的法律服务活动降低风险。

三、结语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业的新生事物, 为我国缓解中小型企业和农民朋友的资金困难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它们的出现和发展直接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繁荣与发展, 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律师介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之中, 把企业的法律风险降到了最低。律师的工作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顺利发展。在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 律师要高瞻远瞩, 踏实工作, 在避免自身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风险的前提下, 为企业效益的提高献计献策。只有找到法律和效益的最佳结合点, 才能使国家和社会、小额贷款公司、律师三方得到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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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法律援助服务承诺(精选8篇)法律援助服务承诺 第1篇法律援助服务承诺制为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社会服务职能,法律援助工作站向社会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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