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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房产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精选8篇)

房产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第1篇

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银川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备案机关:新思维·红河谷H—3#楼宁夏新思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贺兰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共三册第一册)

房产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第2篇

1、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工程参见单位责任制一览表

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监督方案 四、五、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表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质量合格文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3、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1)、竣工验收方案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及文字材料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7、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记录

2、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3、屋面、电气检测报告

4、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 七、八、九、十、规划许可证及其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验收意见书(各复印件)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建设工程保修书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十二、住宅工程质量说明书

十三、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十四、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材料

1、建设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

2、建设工程结算书

房产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结算备案制,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建设工程结算的管理,有助于把建筑市场培育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有助于引导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生产生活提供优良建筑产品,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巨大经济利益。有效地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竣工结算备案制是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的有效途径。

1 竣工结算备案制的起源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施工已完工并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验收交点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审核签认的,以表达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的行为。一般来讲,任何一项工程,不管其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如何,只要是采取发包承包方式营建并实行按实物工程量结算的,当工程竣工点交后,承包人与发包人都要办理竣工结算。它是承包人在通过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之后,请求债权利益的重要根据。

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往往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导致工程结算难,损害了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目前,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拖欠原因之一是工程结算制度不完善。工程竣工后,少数业主往往以各种理由来拖延竣工结算,使工程款不能及时结清,施工企业由于无法及时收回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大量“三角债”的产生,当政府对拖欠工程款进行清理时,“未办理完竣工结算”又成为业主拖欠工程款的借口,严重影响了建设主体的利益和投资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全国各地陆续推行了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度。即竣工的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否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开披露。

2 实施工程结算备案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工程结算备案制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对住房需求的提高,建筑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许多工程由于建设主体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工程竣工后不能及时结算,造成许多纠纷,长期难以解决,不仅影响了建设主体的利益,也影响了投资效益。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可以促使各建设主体加强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减少纠纷。

实施工程结算备案制可以遏制拖欠工程款。建筑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当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否则,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关部门将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可有效避免某些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并加快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可促进施工企业加强工程施工管理,避免粗制滥造、拖延工期等行为;同时也为施工企业依法追讨工程款提供了依据。

实施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制可以有力斩断工程不结算→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链条,为建设更加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各方主体和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加强监管,确保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实行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1)将竣工验收备案增加竣工结算资料工作落到实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程序和时限要求作出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决定,签发竣工结算确认书,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及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确认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把好备案程序和资料关,对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的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否则,追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

4 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工作流于形式。如有的地区至今未开展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工作,有的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对竣工结算的确认仅凭承发包双方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未按规定执行竣工结算确认制度。由于竣工结算确认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给工程款拖欠数额的准确确定带来困难,并造成新的工程款拖欠;二是使承包人在诉讼中处于不利,主要反映在诉讼中未进行竣工结算确认的工程不能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确定竣工结算,使诉讼时间延长变相延长了工程款拖欠时间,同时增加了承包人的诉讼成本。

2)企业缺乏自觉性、积极性。文件已经发出,但许多企业重视程度不足,办理竣工结算不积极,不主动。

3)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竣工结算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缺乏系统性,目前的依据是《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自行制定的有关备案的通知和管理办法,如果将法律的制约上升到更高层次,工作开展会更加顺畅。

4)涉及工程施工竣工结算履行的有关法规修改和调整工作滞后。近年来,建筑市场发展很快,许多具体办法和标准却没有相应的调整和出台,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建筑市场和施工结算管理机制的需要。

5)监管力度不够。目前,结算备案的管理部门,不具有处罚权,需要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主观能动性不能很好地发挥。

6)应当加强对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编审单位和有关执业、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活动质量建立计价信用档案。

总之,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但随着各方面制度的不断完善,竣工结算备案工作的作用将越来越多地显现出来。通过备案,实现了对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有效监管,遏止了高估冒算、压级压价,规范了建筑工程价款结算行为,维护了工程计价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投资效益,从根本上促进了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健康发展。随着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进一步突显。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开拓新思路、探讨新方法,以满足不断发展的造价管理工作需求。

参考文献

房产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第4篇

【关键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备案内容;注意事项

不可否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施行,对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深化改革意义重大!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程序和内部管理要求,对提高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政府在工程建设后期,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比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其次是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注意事项

2.1务必认真对待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

相关工作人员必需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和备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

竣工验收时间一般是指召开竣工验收会通过验收的时间,必须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致认可的,必须是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具备验收条件,按验收程序进行的有明确验收结论的竣工验收时间。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不得将初验时间当作竣工验收时间。

竣工验收备案时间是指出建设单位提供的备案文件由备案机关收讫后同意备案的时间,该时间直接关系到法规规定的行政时效问题。

2.2 务必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备案的关系

这两者都属于行政行为。工程质量监督主要是强调过程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主要是一种法定程序。质量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促进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是按法定程序办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工程质量监督到位了,竣工验收的程序合法、质量合格,而且是参建单位共同认可的、真实的,最后的竣工验收备案才有实际价值。监督报告是备案的重要文件和依据,备案是对质量监督的直接促进和监督。

质量监督和备案两者结合的基本点就是共同行使否决权,把整改工作完成在生产过程,把质量隐患消除在投入使用环节前。只有两者密切结合,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

2.3 务必处理好竣工验收条件和备案条件的统一协调问题

严格地说,两者条件应是统一的,但客观上也存在差别。在实际操作中,条件差异只体现在时间的先后上。

竣工验收须经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因此验收的条件应由竣工验收会议共同认定,达成一致结论才能通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备案则不同,是由建设单位申请、监督机构提出监督报告、备案机关把关,主要是程序性的,要求的备案文件要综合一些,代表了更强的行政意志。

此外,从目的上看,竣工验收主要是建设单位和参建各责任单位要对工程有一个结论:工程是否完工,质量是否合格;而备案则相当干建设单位和政府之间要有一个共同的负责的说法:是否可以合法地放心地投入使用。

2.4 务必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

除了对直接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控制以外,政府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公共卫生等。这些方面都涉及到建筑产品的质量安全和公共利益。《条例》和《备案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持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综合行政职能。继续做好部门间的协调,形成共识,加强配合,将最终实现政府管理的合力和综合效力。

2.5 必须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实现信息化将根本改变政府管理模式和普通老百姓和政府的日常关系,服务和监督必将更加透明化。

具体逐步采取的重点措施包括: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对竣工验收备案有关政策及时宣传,公开办事程序,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的信誉档案,加快与质量监督机构和其他监督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最终建立起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诸环节、各参建单位和工程项目的信息网络,对竣工验收备案项目进行公布,对不按时备案的工程及时督办,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对年度备案项目进行统计分析等,逐渐把备案的程序和监督管理的实质更好地结合起来,逐步建立起前后呼应的政府建设管理的统一整体和信息网络。

积极采用信息化推进资料管理,不仅可省去大量物力和人力,而且能推进资源共享,使信息被最大化利用。

2.6 务必积极探索政府投资工程和社会投资工程监督管理的差别和措施

竣工验收备案与以前的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根本区别在于,政府在工程质量管理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显然,对社会投资工程的管理,应重在市场监管,不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采用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合理的。但是也应清楚地看到,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考虑如何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政府可以委托或成立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又要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质量控制,还要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见,对政府直接投资工程的管理还有整合的空间。

显然,如果对政府投资工程还仅视备案为最后一道程序,那是不够的——这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调整职能的重要方向。

2.7 务必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定备案机关和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关键是从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握处理好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强制性和综合性特点,坚持主动性就是要为维护公众的利益主动站好岗守好门。

坚持强制性就是要坚决制止违法行为,绝不容许践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尤其是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强制整改,坚持不整改到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绝不放过的原则。

坚持综合性就是要把竣工验收备案不仅看成是一个简单的程序,而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这一手段,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尤其是可以有针对性地制止和减少一些不良行为的发生。比如,把好最后一关可减少行政税费的流失,制止规避监管的行为,防止拖欠款行为的蔓延等。

2.8 务必正确处理好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双重职能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二者的辨证关系是贯彻实施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基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主要由市场监管和社会服务来体现。政府管理的对象也就是服务的对象,必须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和高效透明的服务的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目的,做到“依法”和“便民”的统一。

3.结束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 第5篇

工程验收竣工备案资料目录(一套)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或原件)

1、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2、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览表;

3、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监督方案。

三、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表,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四、质量合格文件

1、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1竣工报告 ○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4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文字表述)○;

5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五、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收记录;

2、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3、屋面、电气检测报告

4、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

六、规划许可证及其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七、郑州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表(各复印件)

八、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九、建设工程保修书

十、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说明书

十二、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十三、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材料

1、建设工程合同

2、建设工程结算书或预算书;

工程竣工备案资料封面及目录 第6篇

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2015.7.10

目录

1、基础: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验收会议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表;

2、主体: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验收会议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表;

3、节能: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验收会议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表;

4、无障碍: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验收会议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表;

5、电梯: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验收会议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表;

6、电梯安装工程施工竣工备案资料(白底蓝字)、电梯检测合格证、技术监督局出具检测报告、安装单位自评报告、监理评估、电梯合格证。

7、单位工程: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验收会议签到表、验收会议纪要、验收记录表;

╳╳╳╳╳工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资 料

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2015.7.10

目录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勘察、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规划验收合格证;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8、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2、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13、武汉市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4、水电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反馈通知单;

15、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验收记录表;

17、综合验收单。

╳╳╳╳╳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

料 核 查 记 录

施工单位:××××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2015.7.10

目录

1、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

2、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3、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4、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5、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6、砖石(砌块)核查要录;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目录整理 第7篇

甲方已有资料:红色显示,甲方待办理整理资料黄色显示

一、建设单位法人委托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复印件或原件)1、2、3、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工程参建单位质量责任制一览表

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监督方案、监督报告

四、新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表、或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

五、质量合格文件

1、勘查部门对地基及处理的验收文件

2、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3、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4、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五大责任主体联合验收签字盖章)

6、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评估报告

7、勘查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

8、工程参建方工作情况报告

9、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移交证书

六、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收记录

2、结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报告

3、屋面、电气检测报告

4、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整改报告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规划批复文件(复印件)

八、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意见书(各复印件)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批准使用文件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建设工程保修书

十一、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

十二、住宅工程质量说明书

十三、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

十四、工程合同及价款结算材料

1、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合同、开工报告

2、建设工程结算书或预算书

3、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必须经施工单位签字盖章认可)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浅析 第8篇

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下称备案制) 。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 备案制度有力地推动了工程建设的法制进程, 极大地增强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意识, 有效地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但是, 目前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 在规定时间里没有及时备案或根本不备案, 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影响, 并由此产生大量的行政案件。通过实践探索, 笔者和同事们一道逐渐积累经验, 理清工作思路。通过初步分析和探讨问题, 并尝试给出建设性意见。

1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管理, 还包括对规划、消防、环保、档案等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最终监督管理。备案管理的内容是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进行书面的、程序性的审查, 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还需对公安消防、规划、环保、档案等部门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

2 竣工验收备案迟缓的原因分析

有关规范性文件缺乏可操作性, 个别规定脱离现实, 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性文件, 也是建设各方的行为规范, 但其中有些规定不仅缺乏操作性, 而且也与《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条例》明确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 这项规定符合实际, 便于操作;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规划、消防、环保验收等要求。由于这项要求, 致使许多住宅小区、组团及群体工程中的单体工程, 因无法满足规划、消防、环保部门需对片区或使用半年验收的要求, 虽竣工数月却无法验收, 即使组织了验收, 也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如在具体工作实践中, 备案不及时问题最多的是建设单位已经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按规定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备案, 但是建设单位却因15 日内拿不到备案所需的环保、规划许可文件等而备不了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 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中, 明确规定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因此, 各地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的认识有差别。此外, 在《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 关于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亦有所不同, 前者指单位工程的质量竣工验收, 而后者定位于项目综合验收, 包括环保、规划、绿化等验收, 因此, 各地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的把关不尽相同。

目前崇明县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未与环保、规划的验收联合起来, 相互脱节, 各管各的。竣工验收实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 由于建设单位提供不了环保、规划等认可文件, 备案时就通不过, 从而造成很多备案不及时的行政案件。

造成竣工验收备案迟缓的原因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前期报建、审批手续不完备, 如部分政府安置房项目。

(2)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档案交付不及时。有些工程竣工验收前没有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提交单位工程的所有技术资料, 因此不能及时取得档案初验认可文件, 导致不能及时备案。

(3) 工程竣工结算有关凭证提供不及时。

(4) 停建和缓建工程在续建竣工后的验收及备案工作成为十分棘手的难点。相当大一部分的停、缓建工程停建时间长, 有的长达十年左右, 而且很多工程的参建单位及人员已发生了变更。对这类工程, 有两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很难解决, 成为备案工作中的“钉子户”。

3 对策与建议

1) 要对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作出统一规定, 使之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条件相衔接。在此之前, 要妥善处理工程验收条件的问题, 及时解决备案工作中出现的情况。针对单体建筑与住宅小区、群体建筑的不同特点, 对验收与备案工作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单体建筑工程, 尤其是高层及公共建筑, 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对住宅小区中的单体工程, 从推动备案工作全局出发, 应考虑规划、消防、环保验收工作的要求, 允许建设单位先行组织质量验收, 在建设单位出具有关规划、环保验收工作的证明材料后, 应予以办理备案手续。

2) 加强各方监管力度, 加强和完善行政闭合管理。

将备案手续与房屋产权手续挂钩, 确保备案工作实效。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逐步完善、细化竣工验收工作文件规范, 使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要研究、探索住宅小区、群体工程规划、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工作规范, 适应工程建设实际需要, 为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创造条件。要采取强制性行政措施, 将备案手续作为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条件, 强化制约手段并确保实施效果, 增强备案工作的权威与实效。备案机构要建立建设单位信誉档案, 通过新闻传媒、互联网等定期向社会公布, 通过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手段, 发挥“市场”作用, 增强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主动性。

3) 处罚要到位, 提高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目前大部分地区处罚不到位, 难以实施。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存在的不符合国家法规和强制性的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执行起来有困难。主要原因是: (1) 目前不少备案部门设在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因本身的体制问题 (大部分质量监督机构是事业单位) 没有行政处罚权, 这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 (2) 国家有关法规的处罚条款中, 罚款额度较大, 对有些地区的建设单位来说, 难以承受, 不易执行。

4 结语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程序的最后一道关, 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一项有效管理手段, 备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对百姓负责的精神, 坚决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 加大宣传贯彻力度, 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同时加强横向联合, 确保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真正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 对于加强政府质量监督, 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产生了重要影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 并努力加以实践。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多个企业和部门。因此, 需要各方面同心协力, 齐抓共管, 才能不断提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率。

摘要:2001年颁布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该制度对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基于备案制度已经实施多年的情况分析, 通过实践探索, 结合崇明地区存在部分工程备案迟缓等问题, 分析其主要原因, 并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单位工程,备案,竣工验收条件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Z].

房产工程竣工备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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