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精选6篇)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第1篇
抵押担保合同
(用于车辆抵押)
编号:廊保字______年第______号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借 款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1.3借款期限自_____ 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 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1.4借款利率:。
第二条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
2.1担保人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2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2.3借款人、担保人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
第三条划款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3.1 现金
3.2 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_的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4.1.1 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4.1.2 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每月末支付利息。
4.1.3 利随本清方式归还。
第五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5.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5.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5.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
5.5出现影响还款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6.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6.2借款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6.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时,均由借款人负担。
6.4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6.5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担 保
第七条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
座落(四至范围):(见附图)建筑面积:房屋、土地用途:房屋结构(类型):抵押房地产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权证编号:地号: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服务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五条:登记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按照本市房地产登记管理权限至市或区(县)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申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
第六条:保险
抵押期间,乙方应为抵押房地产购买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单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间,甲方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赔偿不足支付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及采取其他方法进行追索。
第七条:抵押房地产的占管
抵押期间,乙方承诺对占管的抵押房地产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有义务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置,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作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若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房地产的租赁
抵押期间,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权实现时,承租人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10日内迁离该房地产,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提交给甲方备案的内容须与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内容相一致,乙方不得改变合同内容,包括延长租赁期限和其他形式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十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占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产全部权益)作为偿还本合同借贷条款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担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
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第十一条:房地产抵押物关系的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共同(也可由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十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第二居住地灭失、破产、债务人死亡、动拆迁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借款期限或借款展期届满后5日内,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处分抵押房地产。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合同作为乙方不可撤消授权甲方将抵押房地产提交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文件依据,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由于拍卖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拍卖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拍卖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拍卖费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费用
与抵押房地产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违 约 责 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贷款人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按计收违约金,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13.3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13.4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其 他
第十四条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5.2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6.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16.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贷款人实
现担保权。
16.3其他约定: ______ 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借款人_ __份,贷款人_ __份,担保人各__ __份,共__ _份,效力相同。
第十八条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担保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签章)贷款人(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联系方式及地址)
担保人(签章)担保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方式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第2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经中国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____(下称乙方)充分协商,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_________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所有的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乙方。
第一条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由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___(种类)贷款(大写)_________,用于_________,还款期限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算。贷款利率如遇国家调整,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
2.评估价值:_________。
3.抵押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本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因乙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
第四条 抵押物登记
1.乙方授权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
2.乙方授权甲方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甲方。
第五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该抵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险
1.乙方须在取得该抵押物_________日内,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借款合同到期之日,如乙方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为止。
2.乙方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甲方,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甲方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甲方书面同意)。
3.抵押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4.乙方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甲方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5.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乙方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
6.乙方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提前还款之规定
1.乙方可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任何一个营业日提前缴付剩余贷款,包括提前全部还清和部分还款,乙方提前还款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不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
2.每次提前部分还款的金额不少于抵押权人之有关规定。
3.部分还款后,抵押人可选择变更月供款金额或变更供款期限,并以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第八条 贷款的展期申请
乙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_________年。
第九条 抵押物的处分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
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
第十条 在乙方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甲方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
1.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2.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
3.扣还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偿还甲方的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十一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乙方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乙方违反借款合同的行为,贷款方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贷制裁。
第十三条 乙方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1.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2.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3.乙方在工作单位、联络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应遵守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管理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
5.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有不利影响时,乙方保证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乙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甲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_____%的罚息。
3.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它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乙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甲方有权从乙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4.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其他
1.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
2.乙方按期付清合同约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并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责任后,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将协助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文件和收据退还乙方。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有同等效力。由_________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贷款方(公章):_________银行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 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 年 月 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 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 年 月 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 年 月 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 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3、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0、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 抵 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 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 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抵押率为.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 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
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第十八条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九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抵押物所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等担保。
第二十条权利限制:
1、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出租和转让的,租金和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
2、在抵押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拆迁,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以拆迁房作为新的抵押物,并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应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新抵押物的价值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原抵押物价值与借款的差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途径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根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三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协助抵押人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各缔约人签字或盖章即生效。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门中方解除合同: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如发生如下情况,应在五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合同预留地址通知其他缔约人,否则视为违约并不得以此为抗辩理由:
1、借款人、抵押人发生足以影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情形:
2、借款人、抵押人的公司/个人名称、公司法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不仅包括借款人姓名)
担保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3借款人:
抵押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抵押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x(大写);(小写)x¥.(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于xx年x月x日将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次性足额发放给借款人。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止。
共,实际贷款日与上述记载贷款日期不一致,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机关允许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两日内,贷款人必须办理领取手续并向借款人全额发放贷款,否则视为违约。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年利率百分之(即月利率为)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按期付息,每个月为一期,共分期,每期.具体付息:
第一期利息借款人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半年内付清,第二期利息于xx年x月x日前付清,依次类推。借款到期,还清本息。最后还息日为xx年x月x日。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年月日一次性全额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
第八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如实际用款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即:如实际用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额外支付贷款人利息。
2、如提前部分还款,还款部分除按实际日数计息外,应按提前还款金额另行支付二十日的利息,该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补偿,剩余未还款项利息均按本合同。
第九条规定计收(本条款适用于贷款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如贷款期限是三个月以内的,提前还款另行协商。
第十条借款人承诺:
1、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资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一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人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闪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并有权单方面书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借款人时解除: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5、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6、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7、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的;
8、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经催千;于到期日后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9、借款人和抵押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1、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况。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三条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所拥有。
并有处分权的位于、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建成年代、产权证字号为的合法房产抵押给贷款人,做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抵押财产共有人对此表示同意。
第十四条抵押房产价值采用第方式确认。
1、经由合法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x元,抵押率为.2、不经评估,由缔约各方协商确认市值为x元,抵押率为.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第十五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第十七条抵押物保险:若贷款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应对抵押房产办理财产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投保期限等同本合同借款期限,若借款展期,借款人需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如被保险房产在投保期内出现理赔之情形,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
甲方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第3篇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和不动产抵押权设定应分离
抵押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抵押权的设定而创设权利与义务, 属于合同法的范畴, 其生效条件应当依《合同法》的规定;而抵押权的设定, 是抵押合同生效后所产生的法律结果, 属于物权变动的范畴, 应当依物权变动的规则以公示方式设定。因此, 抵押合同应当自依法成立之日生效, 而抵押权应当自依法登记之日设定。《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明确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即是物权变动与合同原因行为相分开, 物权变动是否生效, 并不影响物权变动合同的效力。因此, 抵押合同的生效有其自身条件,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担保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能区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定。而且, 如果采行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那么, 当事人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后, 一方违约不进行登记的, 则不动产抵押合同未能生效, 当然不产生违约责任, 其至多只能追究违约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这显然对守约一方是不公平的。
二、抵押物价值限制与重复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删除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 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 可以再次抵押, 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该规定明确否定重复抵押。《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1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 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重复抵押, 仅仅是超出抵押物价值部分的抵押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对抵押物的价值与重复抵押进行了限制。但根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 事实上已经承认了重复抵押, 该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为保持与《物权法》的一致性, 应将抵押物价值限制与重复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废除。理由如下。
第一, 抵押是民事法律行为, 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 当事人之间如何设定抵押应由当事人自己来决定, 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 则无须由法律来强加干涉。抵押人与后位债权人协商在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上再次设定抵押, 既是抵押人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 也是抵押人与后位抵押权人意思自治的体现, 后位抵押权人自会权衡各种利弊得失, 法律没有必要强行干预。
第二,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的规定“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 而在现实生活中, 抵押物的价值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 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 抵押物的价值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抵押权实现时的价值。因此, 在设定抵押时, 想确定所担保的债权是否低于抵押物的价值是很困难的。
第三, 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重复抵押并不损害前位抵押权人的利益, 不同抵押权人的受偿顺序通过顺位制度来实现, 而且后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担保并不一定落空, 因为在抵押权实现之前, 抵押物的价值是处于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中的,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大幅上升或是前位债权人的债权受偿后解除了前一抵押权, 则后位债权人的债权仍有保障。即使受抵押物价值的限制, 第一债权人之后的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优先受偿, 根据登记簿记载的公示力, 这应是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应该预见的, 其也应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三、对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规定存在缺陷和漏洞
《担保法》第9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37条规定有六类财产不得抵押, 其中第三款“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院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物权法》第184条重申了这些规定。在《担保法》实施之初, 以公益为目的的公益设施其资产来源纯属国家投资, 既有非营利性以公益为目的的, 也有营利性靠财政差额拨款的。在计划经济时代, 为保证人民群众就医上学, 对这部分资产不能作抵押是有道理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设施不再是国家垄断或具有了“非公益性”, 在一定程度上, 民营资本投资已占有很大比例, 而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种比例还将逐步扩大。如果他们的房产不能抵押, 就意味着民营资本只能在该领域沉淀和积累, 不能以抵押的方式融资和扩大再生产, 最终不利于我国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其实, 只要不改变这些公益设施的性质和用途, 即使抵押失败导致转让, 也不会影响其公益性。
在实务中, 针对民营资本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 其转让都未有禁止, 却对抵押严加限制, 法理上也难以圆通。而且, 这些民营资本投资的学校、医院等, 其房屋的权属就是某某公司, 而非某某学校或医院等, 办理此类抵押登记, 法律法规并未要求登记机构现场勘察, 登记机构无从判断其是否在从事所谓的公益活动。虽然通过申请人提供的评估报告, 登记机构大致能判断出这些公益设施的用途, 但评估报告本身并不是抵押登记的要件之一, 无此要件, 抵押登记仍可进行。更重要的是, 从审查职责来看, 登记机构也无义务去审查一个公司的民事活动。
建议针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不同的资产来源和性质, 明确哪些是不能作抵押的, 哪些是可以抵押的, 如营利性为主的民营资本进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这些设施应允许其抵押。《担保法》在修订中, 应通盘考虑民营资本进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后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这样既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 也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规定。
四、应当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 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该条规定并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 弱化了抵押权的物权性质, 对抵押权人的保护极为不利, 因为只要抵押人履行了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即可处分抵押物, 而抵押权人只能就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或向第三人提存, 却不能向受让人行使抵押权。由于抵押物转让所得价款由抵押人所控制, 抵押人具有主动权, 完全可能挪作他用, 抵押权人却只能依赖抵押人的主动履行, 其被动性显而易见, 处于极为不利的位置。当然, 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转让价款行使请求权, 但这无异于将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转化为金钱债权请求权, 抵押权的物权效力大为弱化。为弥补这一立法漏洞,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 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 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对于抵押人未按照《担保法》相关规定转让抵押物的, 且抵押物已经登记的, 承认了抵押权人具有追及权。但是, 即便如此, 由于抵押权的追及力被附加了很多前置条件, 抵押权的物权追及力并未贯彻到底。《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从该条规定来看, 并未明确表明抵押权的追及力, 而且抵押财产的转让要求抵押权人同意的立法规定似乎也与抵押权的追及力相矛盾, 因为承认抵押权具有追及力的大多数国家都认可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物, 根本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但在笔者看来, 并不能认为抵押权人同意即表明抵押权人失去追及权。抵押权作为物权之一种, 物权即具有追及效力, 抵押权具有追及力是物权的应有之义, 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 必将破坏物权法的内在逻辑, 而且也与抵押权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优先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宗旨相违背。因此, 我国未来《担保法》应当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
五、放开农房抵押
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 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重申了《担保法》的该条规定。一般认为, 农房抵押时, 虽然是将房子作为抵押物, 但其担保的金额不仅包含了房子本身的价值, 还包含了房屋宅基地的价值, 而宅基地不得抵押, 故农村房屋不得抵押。该推论的隐含前提是房地一体抵押, 房地一体交易是我国房地产转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我国立法何时规定了房地一体抵押, 该规定是否适用农村房屋, 需要仔细考察。1990年5月施行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和1995年1月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房地同时抵押, 但它们都是针对城市房屋而言, 在立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 不能想当然推导出农村房屋也实行房地同时抵押。事实上, 在此阶段我国法律允许农房所有人出让其所有的房屋。明确限制农村房屋处分的规定是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其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 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后国家各部委等又陆续出台了相类似的规定, 但这些规定从法律效力上讲, 大都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限制农村房屋转让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既然农房的转让尚不为法律所禁止, 所有权人在农房上设定抵押权又有何不可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了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的解释是本条规定的建筑物, 主要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乡 (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农民宅基地上的私有农房抵押不可类推适用该条规定。因此, 现行法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但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 而且我国现行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在一定范围内转让的, 如果一概禁止农村房屋设定抵押, 必然会引起立法上的冲突。
就房地抵押关系而言, 德国、瑞士规定必须同时抵押, 因为这些国家不认可房屋的独立性, 认为房屋是土地的成分, 房屋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德国《民法典》第94条规定“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 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 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因而, 房地必须同时抵押。而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认可房地分别抵押, 因为这些国家及地区认为房屋和土地各自为独立的不动产, 可分别进入市场交易。就我国而言, 一方面承认房地各自的独立性, 房屋可以独立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另一方面, 立法又要求房地同时抵押, 将房地视为一个完整的抵押物, 否认了房屋的独立性, 这同我国承认房屋独立性的立法原则相抵触。针对农村房屋抵押, 当抵押失败导致农房所有权转移时, 由于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受身份属性限制, 这种情况下, 可引入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制度, 农村房屋的受让人可基于债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425条规定:“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属一人所有, 而仅将土地或仅将房屋所有权让与他人, 或将土地及房屋同时或先后让与相异之人时, 土地受让人或房屋受让人与让与人间或房屋受让人与土地受让人间, 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内有租赁关系”。
在农村, 抵押物品有限, 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当前, 全国很多地方都在开展农房抵押工作, 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建议农村村民向金融机构贷款的, 可以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 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的, 宅基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单独抵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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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刁其怀.不动产登记中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评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房地产.2007.7
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风险防范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信用;风险防范
在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担保是一项比较主要的保障,其主要分为政府担保体系和社会担保体系两类。本文简要阐述了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运营与组织模式,并主要对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风险防范的措施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参考意见。
一、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机构的运营与组织模式
1.政府抵押贷款担保基金
在我国,房地产领域是和其它产业领域联系最紧密的,同时它和政府管理也存在着密切关联,房地产交易往往涉及到很大的资金流,并且承担着较高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建立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机构。
2.房地产产权担保机构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交易通过登记来完成,比较容易出现房地产的抵押贷款与产权登记两个环节相脱轨的情况,要想避免因房地产产权的有效性,造成一定程度的抵押贷款担保风险,需要成立房地产产权的担保机构。该机构可以设立专用账户来监控贷款人的行为,还可以实现现金的三方存管模式,不仅操作流程相对便捷,还避免了金融风险及房地产出售方的商业信用风险。
3.社会私营担保公司
虽然政府提供一定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服务,但能够享受的人还很少,迫切需要一些非政府担保模式的贷款,还需要建立社会抵押貸款担保机构来作为补充,其结构的设置可以运用合伙投资模式。可以运行的业务如房地产的融资业务、置业担保业务等。
4.房地产产业附属担保公司
当以上三种抵押贷款担保机构发展不健全的时候,房地产的开发商经常运用变相的抵押担保,当开发商为房地产购置者提供担保的同时,也肩负着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并且这种担保模式也违背了我国担保法的有关明文规定,并没从本质上减轻房地产产业承担的金融风险。由此,急需建立房地产产业附属担保公司,该类公司与开发商完全分离开来,避免了同一抵押物被抵押两次的现象出现。
2000年建设部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对全国各地建立房屋置业担保公司的要求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促进了房屋置业担保工作的有序发展和管理。
二、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风险防范的措施
1.科学评估担保物价值
如果抵押贷款没有依照规定期限进行偿还,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担保物,要符合其债务的价值,并满足房地产所有人的权益。如果抵押物价值没有达到贷款负债额的价值时,就出现了房地产的抵押贷款担保风险,房地产的负债额就变成了用来做抵押物品的实际价值。如果抵押物品的实际价值超出房地产负债面额时,其超出的价值就是所有人的权益,此时的债务额和账面额相等。以上所述,抵押物品的实际价值成为相关担保机构的首要风险根源。而被抵押物品的实际价值往往是由其市场价值所决定的,当市场信息有效并且没有其他不正常因素干扰时,抵押物所形成的最终估价,即为购买方与出售方彼此达成意愿的价格。
2.建立长期风险防范战略
房地产抵押贷款需要很长的完成周期以及大量的投资金额,因此,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风险,相对于其余的担保类型来说也具有很长的期限。在漫长的担保期限中,当出现收入水平的变化、就业形式的变化以及房地产价格的变化时,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风险也会相应的增加,很容易出现贷款违约等情况。在面临这种危机情况时,如果只是临时将担保费率提升是没有太大作用的,所以一定要建立长期的贷款担保战略。我们可以采用担保多样化的手段,可以实行跨地域的抵押贷款担保模式,将地域间的分布趋于合理化,并且让房地产价值比率和多种贷款共同混合经营,将担保价值的高比率和低比率相搭配,维持一定的组合模式。
3.建立有效反担保抵押机制
担保行为通常是担保人所担负的义务行为,但很可能因为债务人的因素,当担保人履行其义务行为之后,一定要将担保人在履行其义务时造成的财产损失完成追索。因此可以进行反担保抵押,规定房地产抵押借款人将抵押物品以外的资产,实现对担保人的反担保。通过施行这种方式,能够将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物整体价值提高,还增进了贷款担保的信用度,使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风险得到明显降低。
4.建立再保险与资本金制度
要将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风险得以有效控制,政府相关的监察部门需要对担保机构做出资本金充足率的严格规定。经实践表明,在确保抵押担保行业正常运营中,有可能出现再保险的情况,如某担保公司贷款业务中的部分金额由其他行业公司所提供。
5.完善法律担保制度
当前我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要想切实的规避贷款担保风险,仅仅依靠各种方式和策略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要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的立法,形成健全的法律体系,并完善抵押物的处理制度。当出现危机情况时,可以让银行进行自行处置,让资产评估所对相关的房地产抵押物做价值评估,让银行有充足的权利来处置违约人的抵押物品,无需经过违约人同意。还要积极探索合理科学的抵押物处理方式,除了拍卖、折价等形式,还可以通过债权人和抵押人相互协商,采取置换等方式,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许多置换公司,并进行此类纠纷的快速处理。
三、结论
当前形势下,我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面临的风险中,对担保风险的防范还有待提高,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担保机制还不完善,还需要健全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尽管当前国内很多城市已经建立了房地产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但房地产担保产业的发展依然不成熟,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问题。因此,需要不断加强我国房地产担保体系的构建,让房地产业的运作风险不断降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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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伟,常克.关于加强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管理的思考[J].统计与管理.2011(04)
[3]张燕红.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法律制度[D].暨南大学2006
抵押反担保合同 第5篇
乙方((抵押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后的反担保事宜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反担保的依据
1.1乙方与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编号为:)。经乙方的委托,甲方为乙方就该笔贷款向提供了担保。
1.2为此,乙方愿意依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如下反担保:以乙方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用于经营的部分库存(包括双方协商指定的经营门店部份库存等)为甲方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反担保。
第二条抵押物的保管
2.1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财产,不得将本动产浮动抵押合同范围内的抵押财产作为其他担保合同中的担保物。乙方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或无偿处分抵押财产。
2.2抵押财产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抵押财产价值明显减少的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证明并且提供其他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务。
第三条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保证担保范围,甲方因履行借款担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权、实现反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均在本反担保范围之内。
包括:
(1)甲方履行保证人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2)上述代偿款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抵押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
(4)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抵押物的登记
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负责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乙方向甲方设定反担保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1)甲方为乙方担保的银行贷款期限届满,乙方未予归还;
(2)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乙方将贷款挪作他用;
(4)乙方经营库存量不足人民币万元,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5)乙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不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处分已设定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
(6)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人可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6.1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等都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6.2乙方是抵押物的完全的所有者或依法享有处分权,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方面的争议;
6.3乙方不存在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影响甲方接受其为乙方的下列事件:
(1)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已设定抵押等情形;
(2)存在重大诉讼案件、非诉讼法律纠纷及行政处罚、争议;
(3)存在重大债务或负债;
(4)存在尚未披露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形;
(5)存在尚未披露的担保财产其他共有人;
(6)抵押财产存在未为甲方所明确了解、接受的明确或隐蔽的质量瑕疵;
(7)其他业已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及担保能力的情况。
6.4乙方保证决不以任何理由阻碍或变相阻碍、干扰甲方依本合同约定处分担保财产;
6.5乙方保证不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担保财产价值及行使权利的情形;
6.6乙方如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门之变更、注销登记情形,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将变更登记后的副本或注销结果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
7.1甲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乙方追偿款项。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个工作日内即时支付甲方全部代偿金额及应付费用;
7.2甲方有权对乙方使用贷款的情况及经营状况和设定的库存数量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乙方应接受甲方监督检查并上报库存量);
第八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应从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担保总金额的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并负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情形出现,甲方可以与乙方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独立性
本合同所设立的抵押反担保具有独立性,不因前述《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亦不因乙方发生分立、合并而免除。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双方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交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反担保抵押合同 第6篇
为确保甲方(借款人)与丙方(抵押权人)签订年月日第号委托担保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理的财产抵押,丙方经审查,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自愿订阅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件)所列财产或权利设立抵押。
第二条乙方抵押担保金额(大写)整。抵押期限为。
第三条乙方在合同第一日起将抵押物权属证明交于丙方,抵押期间该权属证明(或有关部门登记的证件)由丙方代为保管。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大写)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息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五条抵押财产由乙方办理保险并妥善保管,在抵押期间,如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总值不小于所担保的债务。
第六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抵押物转让、变卖、转移、租赁,重复抵押或以清偿其他债务,丙方有随时对抵押物进行检查的权力,乙方因转制、兼并、破产其他原因危及丙方实现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丙方。
第七条抵押物的保险、鉴定、登记和评估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从丙方已代甲方清偿债务之日起,无须再行协议,丙方既有权对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九条依《担保法》规定应向有关机关登记的,本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不须抵押登记的,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既使借款合同和委托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然有效,乙方仍需承担合同约定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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