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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精选13篇)

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 第1篇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 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为取得位于 大楼的房屋的承租权,于2011年6月3日签订《租赁合作协议书》;

2.甲方现已成功取得了上述房屋的承租权,2011年 月 日,甲方与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经丙方同意后可将租赁物部分转租给乙方。

为明确本协议各方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场地、面积

1.坐落于 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非居住,有土地使用权证,无产权证)。其中一层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约577.433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约419.872平方米,四层建筑面积约915.757平方米,五层建筑面积约419.872平方米,屋面层约38.318平方米。

2.丙方同意由甲方将部分租赁场地转租给乙方,乙方租赁使用的房屋面积如下:

一号楼第四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二号楼第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二号楼第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四号楼第三层至第五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四号楼屋面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四号楼第一层的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四号楼第三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五号楼建筑面积平方米。

以上合计建筑面积平方米。

3.甲方分租后,其承租使用的房屋面积如下:

四号楼第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四号楼第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三号楼第一层至第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

以上合计平方米。

4.本协议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分割图》,为甲方与乙方具体划分租赁面积的依据,图中红线内的面积为甲方原租赁使用的面积。

二、租赁期限

1.本协议租赁期限为5年,自2011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其中甲方现已承租的部分房产的租赁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装修期为3个月,装修期不计租金。

2.甲方已承租丙方的房产(原物资局大楼4号楼1-2层,3号楼1-2层),原租赁期至2011年10月20日。租期、租金按甲方与丙方达成的原租赁合同执行。甲方首年向丙方支付的租金从2011年10月21日起开始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3.本协议期限届满,如丙方继续出租,甲方、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于本协议届满前6个月向丙方提出书面请求,由具备温州市国资委认可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重新评估当年市场租赁租金价格,并以该评估价作为首年租金,每年递增2%,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否则,丙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另行公开招租。

4.甲、乙双方一致确定,如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租赁合作协议书》(附件二)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5.甲方与丙方所约定之租赁期限到期后,甲方若继续承租的,甲方承诺由乙方继续转租本协议所约定由乙方转租部分的场地;甲方若不继续承租的,由乙方优先承租位于温州市望江东路55号房产,建筑面积3052平方米的场地。

三、租金

1.甲方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实付 元,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2.乙方应付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第一年租金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3.甲方与乙方应付的租金,均直接付给丙方,第一年付清一年租金,以后租金每半年一付,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0日前支付。

4.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甲、乙双方的汇租金账户:

银行:

账户:

账号:

四、保证金

1.甲方与乙方可自行报装水、电辖表,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承担。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丙方交纳保证金3万元(不计利息),乙方向丙方交纳保证金5万元(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后,甲方与乙方不续租的,自双方腾空场地后一个月内凭收据与丙方结算后退还。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甲方与乙方分别、独立与丙方进行结算。丙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各自扣除甲方、乙方拖欠的各种款项,不足部分丙方有权继续向欠款一方追偿。

五、丙方对甲方转租的意见

丙方同意本协议中甲方将其承租的场地部分转租给乙方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交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八、其他

1.甲方与丙方于2011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本协议附件三,该合同甲方与丙方的相关约定,涉及乙方权利与义务的,乙方均予以认可。

2.甲方、乙方对各自租赁部分向丙方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丙方(签署):

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分割图

附件二:《租赁合作协议书》

附件三:《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 第2篇

4.甲、乙双方一致确定,如本协议期限届满后双方继续承租的,租金按《租赁合作协议书》(附件二)所约定的支付方式执行。

5.甲方与丙方所约定之租赁期限到期后,甲方若继续承租的,甲方承诺由乙方继续转租本协议所约定由乙方转租部分的场地;甲方若不继续承租的,由乙方优先承租位于温州市望江东路55号房产,建筑面积3052平方米的场地。

三、租金

1.甲方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实付 元,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2.乙方应付第一年应付租金 元(第一年租金已经支付完毕),以后每年递增2%。

3.甲方与乙方应付的租金,均直接付给丙方,第一年付清一年租金,以后租金每半年一付,分别于每年的6月30日与12月30日前支付。

4.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甲、乙双方的汇租金账户:

银行:

账户:

账号:

四、保证金

1.甲方与乙方可自行报装水、电辖表,费用由甲方与乙方承担。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丙方交纳保证金3万元(不计利息),乙方向丙方交纳保证金5万元(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后,甲方与乙方不续租的,自双方腾空场地后一个月内凭收据与丙方结算后退还。

2.租赁期间的水电费,由甲方与乙方分别、独立与丙方进行结算。丙方有权在保证金中各自扣除甲方、乙方拖欠的各种款项,不足部分丙方有权继续向欠款一方追偿。

五、丙方对甲方转租的意见

丙方同意本协议中甲方将其承租的场地部分转租给乙方的约定。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各方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交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判。

八、其他

1.甲方与丙方于 月 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本协议附件三,该合同甲方与丙方的相关约定,涉及乙方权利与义务的,乙方均予以认可。

2.甲方、乙方对各自租赁部分向丙方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署): 乙方(签署):

丙方(签署):

附件一:租赁房屋平面分割图

附件二:《租赁合作协议书》

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 第3篇

一、“转租”情况产生的原因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但少部分保障对象在得到廉租住房之后,仍然违反规定对外“转租”,究其原因,不过一个“利”字。英国经济评论家邓宁格有一句名言:“一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会非常胆壮起来。只要有10% 的利润,他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他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地冒险;有100%,就会让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这不光是对资本的赤裸裸揭示,更是对人性的赤裸裸揭示。

我们来算一算“转租”的利润空间能够达到以上所说的哪一种程度。以笔者所在城市廉租住房的价格标准每月1.1元/平方米、廉租住房规定面积50平方米计算,每月应缴租房款为55元,每年660元。如果将该房用来“转租”的话,一般每月租金会低于市场租金350-500元,那么一年获得的“转租”收入就是4200-6000元,收支差达到500%-800%。而据笔者个人调查了解,将房屋用来“转租”的这部分保障对象,一部分拥有“小产权房”,因为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能够逃避职能机构的查验;一部分属于下岗职工,还租住在原单位的单位房里,因单位破产倒闭而无人管理;还有一部分在外地打工,除过年过节回来居住,一般不在廉租住房居住;还有一部分在城区租住非常廉价的棚户区或杂物间。因此,除最后一部分人员还需要用“转租”的收入另外支付租金外,其余人员“转租”的利润就能达到500%-800%,即使是需要另外支付租金的人,其利润也能达到300%以上。如此大的利润空间,怎能不让一些中低收入家庭“望财起意”呢。

二、“转租”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转租”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除了“转租”有非常大的利润空间之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查处手段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从调查取证说起。对廉租住房承租对象的动态监控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笔者多次上门对承租对象进行信息核实,但90%以上不是家中无人就是拒不开门。为此,我们还特意邀请辖区派出所派员以清查流动人口的名义配合工作,但仍旧无甚改观。对于这些不配合工作的承租对象,既不能随意取消其承租资格,也不能停水停电,只能吃“闭门羹”。

其次,从政策上来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只作出了禁止转租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对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倒是作出了将“转租”作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违规情形之一,同时还规定了拒不退出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要取得“转租”的确凿证据非常困难,必须得到“转租户”和“承转租户”的口供和转租合同,这不仅需要“转租户”的配合,更需要“承转租户”的配合,但“承转租户”也是既得利益者,根本不会配合。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而仅凭一两次的身份核实情况就定为“转租”的话,不但违反合法行政的要求,也可能会因此而背负行政诉讼。此外,就算能够将对方“转租”的情况作实,我们也无法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对其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其也可以“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事项立即进行改正”为由,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即使向法院申请强制收回房屋,但如果其没有其他正当住所的话,法院也难以对其进行强制搬离。所以,住保机构缺乏相应的强制性手段也是造成“转租情况”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并非工作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地开展工作,确实是工作难度很大,如果工作人员按照媒体记者隐蔽采访的方式进行调查,又会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三、对治理“转租”情况的一些想法

对如何合法有效地治理“转租”这一违规现象,很多专家、学者以及从业人员都提出过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加大保障性住房立法力度和高度、加大各相关职能部门协作和配合等。从长远来看,这些意见和建议都是非常可行的。但现阶段如何凭借现有政策解决好“转租”这一乱象?

笔者认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这一政策的实施,为治理“转租”提供了较好的解决方案。既然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都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两者之间的差别仅限于保障对象和租金水平,那么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人员只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同样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由此可见,这些“转承租户”只要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同样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与“转租户”之间的转租合同可以视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权的转移,这些“转承租户”就可以在通过实际租赁该房屋的情况下,直接凭有效的申请资料申请获得该住房的租赁权,而“转租户”则因为其违反合同的约定而自动失去租赁权。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在切断“转租户”利益来源的情况下,将利益直接给予需要享受利益的人;二是由于该房屋已实际处于“承转租户”的实际占有之下,根本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三是由于利益的转换,肯定能够得到“转承租户”的大力支持,以便于相关职能机构获得第一手证据材料。

浅论房屋租赁中的非法转租问题 第4篇

关键词:非法转租;非法转租合同效力;非法转租所得租金性质及其归属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房价不断上涨并且居高不下,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买房成本越来越高,普通工薪阶层动辄就要还一、二十年的房贷,生活压力很大,所以现在很多人选择租房居住,相对应地,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就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纠纷,其中非法转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问题,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亦不在少数。

一、什么是非法转租

理论上将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的行为叫做房屋转租。一般来说,是承租人把房屋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租他人使用,然后收取租金,一般租金的金额都超过或者等于原租金数额。在房屋租赁制度中房屋转租被广泛应用,这种制度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有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而所谓非法转租,就是房屋承租人私自将租来的房屋转租第三人而未经出租人同意。

非法转租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是违法的,我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如果承租人没有经过允许转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也有同样的规定,而且规定出租人可就损失进行索赔。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房屋转租都是违法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五章就针对房屋转租的条件进行了规定,但如何界定非法转租的法律责任呢?《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或者民事制裁,而是只规定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但是,一般的非法转租都涉及民事责任。同时《合同法》中也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在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允许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终止租房合同,这一规定法律上是相同的。由于承租人进行非法转租,直接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损害了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之间的信任,有损出租人的权利,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实际上造成对房屋的多重占有,从而使得损毁租赁房屋的可能性增长,使出租人请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更大。

二、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

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如何,虽然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有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条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经过出租人允许的转租合同是无效的,并且有六个月的时效期限。但是对于非法转租合同是什么效力的合同,理论与实践界仍有不小的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有效合同。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也就是非法转租合同是有效的。

转租合同是指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本质上是债权合同,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缔约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合同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确定的标的并能够支配,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即可生效。租赁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该合同生效时间应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起,并且其效力不受出租人以及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限制。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对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合同签订之后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受到限制,暂时不能占用、使用房屋以及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只是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出租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改变或被侵犯,转租行为也没有限制或扩大房屋上的权利状态。而且,出于对出租人利益的保护,法律规定转租房屋需经出租人同意,但是实践中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行为往往并没有损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为了获取房屋出租所带来的租金收益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房屋转租并不影响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可以保证其收益。[1]而我国《合同法》对承租人转租需要出租人同意的要求,也仅仅是为出租人设定了一个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对转租并不是一概禁止。假如事后出租人追认转租合同,就可以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如果出租人要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那么转租合同也一并解除,租赁房屋第三人可以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但并不是否定转租合同的效力。

三、非法转租所得租金性质及其归属

非法转租所得的租金性质也是有争议的,有的学者认为是不当得利,有的学者则认为可以通过侵权赔偿请求权得到救济而不需借助不当得利。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承租人非法转租是建立在债权基础之上的行为,并不是无权处分行为,且基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租赁关系,承租人支付对价而获得使用收益,出租人对租赁物已经,没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可能,所以承租人非法转租并没有损害出租人的利益,从而在理论上非法转租应在租赁合同上求得解决,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请求债务履行不能的损害赔偿,不需要借助于不当得利请求权。[2]王利明教授的观点是,承租人没有通过转租获取利益的权利,所以承租人获得的除去租金部分的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出租人可以要求归还。笔者认为,承租人之所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就是为了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收益权。虽然承租人进行了转租,但是承租人的转租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出租人造成直接损害,出租人依然可以从承租人处获得租金。因此,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因转租取得的收益部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当然,由于承租人的转租行为而造成房屋毁损或其他损坏的,出租人可以依租赁合同或者侵权之债向其要求损害赔偿。实际上,行为人非法将房屋转租第三人,其通常都是为了获取对应的收益,通常情况下,承租人转租房屋的租金都高于原租金数额,所以,高出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该返还出租人。

非法转租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实践中往往有更复杂的原因和案情,虽然司法解释对非法转租合同的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其确有不合法理之处,而对于非法转租所的租金的性质及其处理,法律则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希望立法者能充分考虑实际,完善房屋租赁法律体系,以更好的维护房屋租赁制度,保护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河北大学)

参考文献:

[1] 《擅自转租合同的效力》,蒋贤争,载:蒋贤争法官的博客,2006年7月14日

房屋转租协议书(详细) 第5篇

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徽省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经得出租人的同意,将依法承租的座落于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9号城东花园一期19幢204室的私人房屋(已告知房产所有人并征得其同意),由甲方将上诉承租房屋3室2厅2卫(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32平方米。

第二条 转租期限:自2013年11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计半年。

第三条 租金:

1、每月租金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于2013年11月10日、2014年2月10日前各支付一次,每次四仟五佰元整。2.保证金人民币贰仟元整,于转租期满交还房屋时无息返还。

第四条 使用转租物的限制:

1、本转租房屋系居住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转租房屋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他变租方法由他人使用转租房屋。

2、乙方于转租期满应即将转租房屋迁让交还,不得向甲方请求迁移费或任何费用。

3、转租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影响公共安全。

4、转租房屋有改装设施的必要,乙方须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得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乙方于交还转租房屋时并应负责恢复原状。

第五条 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与房东协商解决。

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甲方或出租人也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4、在转租期内,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约定方法使用转租房屋,或拖欠租金达两天,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时,不待转租期限届满,甲方得终止租约,并须付一个月房租做违约金。

2、乙方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不交还房屋,自终止租约或转租期满之翌日起,乙方应支付该房屋租1倍计算违约金。

第七条其他特约事项

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物业管理、数字电视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另算。

2、乙方迁出时。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的,视为放弃,可由甲方处理。

3、本合同转租期限未满,一方拟终止租约时,须得对方的同意,并酌情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原出租人对转租人将租赁房屋转租与承租人的事项予以同意。

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持一份为凭。

特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

商铺房屋转租协议书 第6篇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方座落于会昌县下渡街 号富婆女装店铺一间店面(内室二间一隔楼一间卫生间)自愿于20XX年6月份转租给乙方经营、管理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把座落于会昌县下渡街 号富婆女装店铺一间店面(内室外二间一隔楼一间卫生间)转租给乙方经营、管理使用,转让费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元)。

二、乙方自愿以肆万伍仟元(¥:45000元)的价钱承租甲方座落于会昌县下渡街 号富婆女装让铺一间(内室外二间一隔楼一间卫生间)经营、管理使用。

三、付款方式:乙方首付贰万伍仟元(¥:25000元)给甲方,剩余贰万元(¥:0元)现金借给乙方条件是此款20XX年12月31日前必须偿还给甲方。

四、甲方本店铺租期到20XX年12月31日终止,每月租金1500元。到期后,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甲方愿与房东牵线搭桥,促成此事。但店铺租金大概涨至每月32003500元之间,甲方亲口告知乙方。

五、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承租该店铺后,在不损坏原装店铺的前提下,可任意对店铺进行装修。

2、甲方在乙方承租期限内,无权干涉乙方的任何权利(即装修、转租等),如甲方违约将偿不乙方转让金45000元及装修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10000元。

3、甲方承租店铺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必须确保乙方有优先承租的权利并享有转让权(并确保乙方与房东签订合同时能注明有转让权)。

4、乙方在承租期限内,必须合法经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跟甲方无任何关系。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房屋转租协议 第7篇

房屋产权人(出租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转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1甲方依法承租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过出租人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转租给乙方。该房屋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1-2该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请予以明确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转租期满向甲方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该房屋的用途为______,乙方承诺按租赁合同中所载明的用途使用该房屋。

2-2乙方保证,在转租期间未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取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使用用途。

三、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3-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年__月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转租期为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3-2转租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转租期届满前一个星期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的积极作为(即乙方交纳租金,甲方收纳租金)视为续约,每次续租期限为一个月。

3-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可按本合同3-2的约定向出租人或甲方提出续租要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总计为(__币)___元。该房屋租金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___(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

4-3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

五、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乙方接收房屋时,向出租人交付押金______,因乙方原因提前(未满三个月)解除合同的,押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后,双方停止续约时,出租人退还押金给乙方。

5-2在房屋转租期间,甲乙双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甲方、乙方共同承担。其它有关费用另算。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在转租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用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

6-2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乙方拒不维修,甲方或出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转租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状态。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配合。如因乙方阻挠养护、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4在转租期间,出租人需要对该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负有告知乙方的义务。具体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另行商定。

6-5乙方需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甲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则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返还该房屋时,应经甲方或由出租人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八、解除本合同的条例

8-1在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因本合同终止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或者拆迁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被告知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8-2甲、乙双方同意,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2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九、转租同意书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转租需要经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故本协议出租人表示同意并签字。若甲方未损害房屋设施,符合退还押金的条件,甲方所交纳的押金_____,出租人予以退还。乙方支付同样数量的押金_______,并由出租人出具书面收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 第8篇

2010年9月, 曹某欲将其承租的餐厅转租给周某。商谈中, 曹某出示了其与房东南消公司的《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1、租期为2006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3日, 租金136万元/年;2、未经房主书面同意房屋不得转租他人。落款处, 南消公司经办人一栏为陈某签名。曹某一再承诺可以转租、续租, 为消除周某顾虑, 曹某找来南消公司经办人, 同时也是自己的好友陈某, 参与谈判。陈某表示:只要曹某将转租、续租书面报告公司, 就绝对没问题。

2010年9月7日, 在陈某在场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 曹某与周某签署了《转租协议》。协议约定:1、租金136万元/年;2、租期为2010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7日;3、转让费135万元, 周某一次性买断曹某在该标的内的所有物品。该物品按五年折旧, 如由曹某原因造成合同终止, 则按照已经使用年限剩余部分比例退还;4、押金20万元。同日, 周某按约定一次性支付转让费、押金, 预付一年租金。

《转租协议》签署后, 周某投入30万元装修改造。曹某按时向房主交付租金, 但并未向房主提交任何报告, 房主开具的租金发票上承租人仍为曹某。

2011年8月, 周某收到消息:南消公司对曹某转租一事并不知情, 且不同意转租;2012年1月后租金将不低于250万元/年。

周某找到曹某, 希望继续履行《转租协议》。曹某称如2012年1月4日后继续使用该房屋, 年租金必须涨到250万元以上。周某不同意, 向曹某提出对自己预计至租赁期满的经营损失和装修投入进行赔偿。曹某称, 房主涨租金并非其过错, 故不承担任何赔偿。2011年9月周某继续占用房屋, 并拒付租金。

2011年11月, 曹某将周某告上法庭, 起诉周某归还房屋, 支付拖欠租金及违约金直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

接到诉状后, 周某提起反诉, 诉请:确认《转租协议》无效;判令曹某返还转让费、押金;判令曹某承担装修损失和预计经营损失。

庭审中, 原告申请陈某作为证人, 陈某当庭表示:南消公司尽管没有书面同意转租, 但已默许转租事实。经周某申请, 法庭将南消公司作为第三人纳入庭审。南消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与庭审, 当庭表述:1、陈某11年2月已离开公司, 不能代表公司, 公司从未同意转租;2、由于租赁物门头一直悬挂原告招牌, 且缴纳租金的主体系原告并未改变, 故公司一直认为原告在持续经营, 对原告转租一事不知情。

原告 (被反诉人) 辩称:本案应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15条, 认定:1、《转租协议》未超出《租赁合同》期限部分有效, 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和违约金。2、《转租协议》超出《租赁合同》期限部分无效, 但被告明知原告无权超期转租而签订《转租协议》, 相关损失应被告自行承担。

被告 (反诉人) 辩称:1、《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2、原告主张租金和违约金无法律依据;3、原告应按《合同法》第58条, 返还被告财产, 赔偿被告损失。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1、《转租协议》是否有效?2、被告的损失范围?被告的损失由谁承担?

案情分析

一、未经权利人许可或追认, 原被告签署的《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被告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 从南消公司陈述表明, 南消公司从未认可或追认原告对诉争房屋的转租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 未经他人许可或追认, 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转租协议》无效。

其次,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 是以“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为前提。本案中南消公司对原告转租行为并未予以认可或追认, 因此本案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第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 由于《转租协议》自始无效、整体无效, 相关违约条款当然不再有法律约束力, 被告无需承担所谓“违约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的, 双方应当首先相互返还财产, 对返还财产已不具有实际意义的, 应当折价补偿, 由此造成一方损失的, 有过错方应当予以赔偿, 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缔约过程中过错责任大小予以分摊

(一) 被告应向原告退还房屋, 原告应返还其收取或占有的被告财产

被告应在2012年1月4日前, 基于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向原告退还房屋;而原告在《转租协议》订立之日起收取或占有被告的转让费135万元、“租金”136万元、押金20万元, 也应一并返还。

(二)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0年9月8日至实际迁出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转让费折价部分

本案中, 由于被告自2010年9月8日至实际迁出之日, 实际占有并使用诉争房屋, 因此被告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相应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转让费部分, 由于双方在订立缔约之初, 已达成了关于转让费的折价处理意见, 因此可以参照《转租协议》相关条款折价计算。但需要说明的是, 参照适用并不等于该等条款单独生效。之所以可以参照适用, 主要是考虑到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对转让费分摊原则有过合意, 这样处理较为公平合理, 可有效地解决矛盾化解纷争。

(三) 《转租协议》无效, 继续承租已不可能, 被告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但需要明确的是:1、损失的范围?2、如何分担?

被告提出原告应赔偿其预期的经营损失和装修损失。从性质上看, 预期的经营损失属间接损失, 装修损失是直接损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目前大部分的司法实践, 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赔偿并不包含间接损失。对被告投入的装修损失, 如果双方对其价值存有争议, 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认。

本案中, 《转租协议》签订过程中, 原被告双方都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始终未能提供房主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虚假承诺转租续租, 甚至恶意串通陈某试图强调其合同履行的可能性, 有悖诚信过错较大。被告在明知原告没有得到房主书面转租许可情况下, 轻信原告承诺, 没有尽到缔约过程中的审慎义务。可见, 双方对损失的产生都负有责任, 相比较而言, 原告的责任更大。

承租人为何不得将房屋擅自转租 第9篇

王某是一塑料厂的工人,山于工厂经营小景气,2000年3月,王某下岗了,生活愈加困难。好友陈某对他的处境非常同情,主动提出把自己的一间临街房屋租给王某开餐馆,而且每月只收王某600元租金,这个价格比市价要低许多。王某喜出望外,很快与陈某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5年。王某用陈某的房屋开了一家餐馆,但由于王某经营无方,餐馆很不景气,几个月后,王某没有信心再经营下去了。这时正好有人想租他的店面,王某遂以每月1200元租金转租,除了每月交给陈某600元外,王某每月净赚600元。此事后来被陈某发现了,陈某认为,当初是看在朋友的份上想帮王某一把才定下600元租金的,王某将房屋转租并从中渔利,违背了自己的初衷,要求王某退房。王某尽管感到有些理亏,但认为有合同在手,要打官司的话自己稳操胜券,所以不答应退房,说5年租期届满时自然会退房。陈某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中,陈某将临街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餐馆,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双方所签的租赁合同有效。但承租人王某如果要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王某将房耀转租他人,并未通知陈某,更不要说取得陈某同意了,因此,陈某有权解除与王某的合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

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本案中王某若不想租下去,他可以与陈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但不能擅自将房屋转租,更不能以此谋利。

房屋转租协议- 第10篇

转租方(甲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依法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收益、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等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租房屋的情况

1.甲方依法承租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房屋),房屋已(告知公房出租人/按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约定/征得房屋出租人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承租房屋 全部(全部/部分)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转租给乙方。

2.承租房屋的共用或合同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均参照甲方与原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房屋租赁合同)。3.承租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维护,人为由 乙方 承担。

二、转租期限及交付日期

1.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乙方交付该房屋。

转租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 日止。

甲方保证该转租期限未超出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 2019 年 8 月 1 日。

2.转租期满,本协议效力终止。乙方若续租,需和原出租方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如需甲方居间介绍,甲方须善意履行。

三、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1200 元。并支付1200 元作为押金,支付方式,共计 2400 元。

2.后期房租支付方式,乙方向原租房房东支付,支付方式 3.原房屋租赁合同押金 1200 元转交乙方管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租期到期厚,乙方与原出租方协商退还押金或续租事宜。

四、其它费用

1.在房屋转租期间,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需完成该房屋交付日期前的最近一期的水、电、气等费用的结算,后续缴费工作有乙方履行。租期起始日水表读数:________,电表读数:________,气表读数:________。物管费________/年,在双方合同签订时由甲方支付。3.乙方负责支付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根据原出租方的意见办理结算。

4、冰箱,衣柜是甲方租期期间购置,作价 400 元出让给乙方。五.效力范围

本转租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处理转租关系优先适用,甲方和原出租房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条件对乙方同样具有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转租人)乙方签字:(承租人)电话:

房屋转租协议 第11篇

甲方:俞戟电话:*** 乙方:李道广电话:***

1、甲方自愿将租用扬州电力工具厂(渡江南路100号)门面房一间从2011年12月16号转租给乙方经营使用,时间暂定一季度,月租金人民币壹仟元整,按季支付,先付后用。

2、如甲方跟扬州电力工具厂(渡江南路100号)所续签约的租赁合同时效,需无条件跟乙方延续合同时效,由乙方续租经营使用。

3、甲方根据电力工具厂房价的需要上调、下浮租金时,甲方及时与乙方联系,在互相意见一致的前提下继续合作。

4、如因国家政府规划拆迁时,双方互不赔偿。

5、水电费用乙方每月按表支付(收款收据)。

6、乙方应对房屋正确使用,装修不得破坏房屋主结构,不租时,不得拆除原有装修。

7乙方内部的安全物资保管责任自负,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 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房屋转租协议(简版) 第12篇

转租方(甲方)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

根据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甲方将其合法租住的房屋转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地址:

二、租赁期限及约定

1、该房屋租赁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房屋租金:每月_____元,押一付三。

(月租金大写: 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3、甲方应保证上述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由甲方承担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负责赔偿。

4、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普通住房使用。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应对房屋的配套设施、家具、家电加以爱护,如刻意损坏,照价赔偿。

三、合同解除及违约事项

1、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期内,甲方若无故收回房屋,做违约论处。甲方退换剩余房租及押金,并缴纳1个月的房租租金作为违约金。如甲方因特殊原因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一个月内腾空房屋或双方协商解决。

3、租赁期间内双方因特殊情况中途退租,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解决。乙方若无特殊原因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房屋空置期间的经济损失,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个月的房租租金。

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 第13篇

律师您好:

去年我将家里两间临街铺面租给李某卖百货,期限两年。今年5月,我回家时发现该铺面已经由张某在做餐馆生意。原来是李某未经我的允许擅自将铺面转租给了张某,而且张某对店面进行了较大规模的装修。我向李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在一个星期内搬走。张某说搬走可以,但要求我补偿其对餐馆的装修费用。由于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目前事情还僵在那里。请问如果我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我是否有义务补偿张莱的装修费用?

天津陈树

陈树读者:

你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莱未经你的允许将房屋租给张某,此时你可以要求解除承租合同,收回房屋。而装修的费用,如果张某对李某无权转租的情况不知情,该费用应由李某赔偿;如果张某明知李某无权转租仍然承租,那么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聘用技术开发人员需谨防知识产权纠纷

律师您好:

大概6个月前我公司聘用了一位技术开发人员,他之前是在同行业内较大的一家公司任职。他的技术开发能力比较强,但是最近我发现他主导开发的一些产品与业内这家公司稍早的某些产品在技术上极其相似,在性能上基本可以实现替代。这既让我高兴,又隐隐感到不安。我怀疑这些技术可能源于他此前任职的这家公司。我不知道这是否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假如他确实将原公司的某些技术转移给了我们,我公司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北京李宇雷

李宇雷读者:

你好!你所说的这位员工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就你们公司而言,在聘用此类技术开发人员的时候,一般来说有义务就其对原公司的竞业禁止情况、保密情况等做必要的审查,并要求其就知识产权问题作出一定的承诺,确认没有瑕疵后方可聘用,由此规避知识产权纠纷。如果你们在明知员工负有竞业禁止等义务而仍然聘用,或者明知其违法向你们泄露本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而仍然使用,你们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将可能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然,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禁止等问题较为复杂,其认定受到诸多条件制约。如有必要,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对具体问题作深入研究。

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律师您好:

我们几位朋友准备合作开办一家软件公司,目前我们已经初步研发出一个版本的产品。我们准备将这款产品也作价入股,作为出资。请问法律是否允许?知识产权出资成立公司,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和要求?

辽宁沈阳张明经

张明经读者:

你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应当评估作价。另外需要注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房屋租赁转租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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