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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初探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初探(精选6篇)

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初探 第1篇

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初探

扶贫资金包括无偿扶贫资金和信用扶贫资金两个部分,其投向大致可分农田基本建设、乡村公路建设、一建三改、人畜饮水脱困、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五大类社会发展项目。由于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用途广,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客观上形成了资金投入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投资效果。同时也给审计监督带来了困难。本文从扶贫资金的立项效益、管理效益、投资效益等三方面阐述了扶贫资金效益审计的内容,结合实际浅析了扶贫资金效益评价的方法。

扶贫资金包括无偿扶贫资金和信用扶贫资金两个部分,其投向大致可分为五大类,一是农田基本建设,包括坡改梯工程及与之配套的农田水利建设;二是乡村公路建设;三是以消“茅”(茅草房)工程和“一建三改”(建沼气、改水、改厕、改圈)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家园建设项目;四是人畜饮水脱困工程;五是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社会发展项目。与此相对应,扶贫项目实施地域分散,项目管理单位多、职能重叠。目前,管理扶贫项目的部门有扶贫开发办公室、计划发展局、民族宗教事务局、水利水电局、文化局、老区建设促进委员会等等。由于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用途广,因而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客观上形成了资金投入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投资效果。同时也给审计监督带来了困难。本文就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内容及评价方法,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内容

扶贫资金效益是对扶贫资金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安全性、完整性、经济性,以及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性描述。扶贫资金效益考核应从三个方面进行。

一是立项效益。扶贫项目的立项效益,是指扶贫项目管理单位在扶贫项目确立、评估、申报过程中,结合当地实际,采用一定的论证方法,从而使扶贫项目的设立达到既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目标。

从现行情况看,扶贫项目的实施,首先由贫困乡(镇)、村两级制订脱贫规划,确定投资项目,由县级相关部门综合评估,设立项目库,然后由县级主管部门根据扶贫资金规模,从项目库中择优选项上报。因此,对扶贫资金的效益考核,应重点关注立项是否科学,是否具有前瞻性,项目是否有明确的社会经济效益目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计划项目是否与基层实际相符,是否进行了可行性研究,是否存在先立项,后评估的现象;项目决策过程是否客观公正,是否进行了风险预测;项目库的设计、筛选是否合理,是否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效益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是否坚持了先急后缓、弃劣择优的原则。

二是管理效益。扶贫资金的管理效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管理效益是指狭义的管理效益。狭义的扶贫资金管理效益是指扶贫资金在取得、拨付和使用的过程中,资金的流量、流向及安全完整与有关计划、标准的相符程度。扶贫资金管理效益的考核内容应重点关注国家扶贫政策是否落实,资金的分配是否符合扶贫开发规划,资金是否按项目、按进度拨付,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滞留、抵扣扶贫专项资金的情况,是否存在受部门利益驱使,将扶贫资金投向非扶贫项目甚至用于机关经费。重点考核扶贫资金管理系统是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责任机制是否存在并有效实施,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扶贫贷款和扶贫周转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扶贫开发总体要求,是否存在金融部门和信用资金管理部门为了自身经济利益和片面规避信贷风险擅自改变放款用途、导致放款明显偏离扶贫目标,扶富不扶贫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贴息等问题。在审计中要考核评价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收支是否实行授权审批,账、钱、物的管理是否分离;是否严格划分生产性支出和优抚性支出;扶贫资金的具体项目是否实施了预算管理。

三是投资效益。扶贫资金的投资效益又分为项目建设效益与项目完成效益。项目建设效益是指扶贫资金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效率和效果;项目完成效益是指扶贫项目按计划建成后,受益区域的生产力、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提高程度。对扶贫资金投资效益的考核,应重点关注有无地方官员为追求任期内的政绩,将资金投向急功近利的产业寻求短期收益的行为,是否推动本地资源和环境的良性循环。要考核投资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建设项目的实施是否进行了招投标,重要材料的购入是否实行了政府采购;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不善、工程质量等问题造成的损失浪费、效益低下甚至损害农民利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如,坡改梯建设是否与农业生态建设相结合,是否严格界定了坡改梯与退耕还林的范围。对消茅工程和一建三改工程是否逐户进行了验收,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是否坚持了先改后补和边改边补的原则,有无受益户将资金挪作他用的现象,扶贫企业是否将扶贫资金用于技术改造和生产性投资上,有无用于兴建办公楼、发钱发物和其他消费性支出。

二、扶贫资金效益评价方法

(一)审计过程中,要注重账面审计与实地调查相结合,专款收支的合法性审计与合理性审计相结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入手,以扶贫资金的流向为主线,查阅与扶贫资金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和经济合同,透过现象看本质,对扶贫资金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二)扶贫资金投资完成效益是扶贫资金效益评价的核心内容,扶贫资金的立项效益和管理效益都不同程度地对项目完成效益产生影响。对扶贫资金投资完成效益的评价既是效益评价的重点,又是效益评价的难点。在对项目完成效益进行评价时,主要有两种评价方法。一是纵向对比法,就是对同一地区在实施扶贫项目前后的有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从时间上分析扶贫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二是横向分析法,就是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外部环境相同、经济水平相当的地区,将实施扶贫项目地方的有关指标同没有实施扶贫项目地方的有关指标进行比较,从地域上分析扶贫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效益。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分析指标,进行单项效益分析。如:农田基本建设工程前后的粮食亩产量、亩产纯收入对比,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价。主要指标有:粮食亩产增长率=(改造后亩产量-改造前亩产量)/改造前亩产量×100%;每亩纯收入增长率=(改造后每亩纯收入-改造前每亩纯收入)/改造前每亩纯收入×100%;每亩劳动工日下降率=(改造后每亩劳动工日投入-改造前每亩劳动工日投入)/改造前每亩劳动工日投入×100%;对卫生扶贫项目,可比较万人医生拥有量、医疗床位拥有量和医疗参保率等;对教育扶贫项目,可比较义务教育失学率,文盲率等。

(三)注意剔除不可比因素。扶贫资金效益分析要在核实扶贫资金财务收支的基础上进行,注意剔除不可比因素。如自然灾害、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税收政策调整、企业重组等,这些都会对扶贫资金效益分析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不剔除这些因素,就会人为夸大或缩小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从扶贫资金的特点和运行状况来看,仅从经济上进行评价,是片面的,因为扶贫项目关注更多的是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审计效益评价中,要注意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财务指标分析与非财务指标分析相结合,货币性指标分析与非货币性指标分析相结合,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直接效益与间接效益、内部效益与外部效益、有形效益与无形效益之间的关系。审计评价时,能够量化的尽量进行定量分析,对经济效益的评价侧重量化评价,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以文字描述为主。审计评价中要防止只重经济效益指标而忽视社会和生态效益指标。

(五)规范程序,注重证据,防范审计风险。扶贫资金效益评价是审计人员在审计结束后对审计事项发表的主观意见。因此,在审计中,要特别注意审计程序,所有的评价事项和分析指标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在取证过程中,要分清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要分析审计证据的重要性、充分性和相关性;实行抽样审计的,要采集足够的样本量。确保扶贫资金效益评价的客观公正,有效避免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进行效益评价所带来的审计风险。

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审计局 田秀玲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发表时间:2009-11-04

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初探 第2篇

审 计 报 告

黔审*报〔2011〕**号

被审计单位:**县人民政府

审计项目:2008-2010扶贫资金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规定,贵州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于2011年7月11日至8月19日,对**县2008-2010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社会帮扶资金、扶贫项目贴息贷款和小额扶贫贴息贷款等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共审计了**局、**办、农业和扶贫开发局、人事局、水利局、民宗局、科技局、公路管理局、科协和妇联等**个管理和使用扶贫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并延伸审计了*个乡镇,对*个乡镇**个村进行了审计调查。此次审计共走访调查了**个扶贫项目,占总项目**个的**%,审计项目资金***万元,占**县扶贫资金总额***万元的**%。审计工作得到了**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审计涉及的相关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电子数据、其他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贵州省审计厅的责任是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扶贫资金计划安排情况。

2008—2010,***市下达**县扶贫资金计划**万元,涉及项目**个。按扶贫资金计划分,2008**万元,2009**万元,2010**万元。按资金性质分,财政扶贫资金**万元(含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万元),以工代赈扶贫资金**万元,社会帮扶资金**万元。按资金来源渠道分,中央财政资金**万元,省级配套资金**万元,县级 2

配套资金**万元,社会帮扶资金**万元。按资金投向分,种植项目**万元,养殖项目**万元,加工项目**万元,基础设施(水、电、路等)项目**万元,公益事业(文教卫等)项目**万元,其他项目**万元。

(二)财政扶贫资金到位及收支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县2008-2010财政扶贫资金到位**万元(含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万元)。已报账支出**万元,其中: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2010年**万元,2011年1-6月**万元。

(三)以工代赈扶贫资金收支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县2008-2010以工代赈扶贫资金到位**万元。未到位**万元,为省级配套资金。已报账支出**万元,其中: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2010年**万元,2011年1-6月**万元。

(四)社会帮扶资金收支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县2008-2010社会帮扶资金到位**万元,其中:2008年**万元,2009年**万元,2010年**万元。已拨付**万元。

二、审计评价

**县县委、政府围绕《**县新阶段扶贫开发总体规划(2001-2010年)》,谋划布局**县扶贫开发工作。据**县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反映,三年来,通过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大力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07年的2040元增加到2010年**元,年均增长**%;全县贫困 3

人口逐年减少,由2007年的**人,减少到2010年的**人,减少了**人,年均减少**%,贫困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也由2007年的**%下降到了**%。扶贫资金在基础设施和种养殖业方面的大力投入,既加快了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持续改善,又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在扶贫资金管理方面,通过对2008年扶贫资金审计存在问题的整改和落实,逐步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先后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预结算审查审计工作的通知》、《**县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县项目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等项目监督、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确保扶贫项目的规范运行和资金的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通过审计发现,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方面,**县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对2008-2010年扶贫资金未实行专账核算,个别乡镇存在以拨作支,账外核算的问题;在项目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程中,少数项目的报账未提供竣工验收和结算清单等必要资料,而以物资采购发票及建安发票直接列支,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实施地点、虚报支出、违规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和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等问题。

三、审计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一)虚列项目支出,套取扶贫项目资金**元。1.**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虚列农村公路项目支出**元。2008年9月,**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与**县**建筑有限公司 4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以**元总价包干承建2008年**镇**国道至工业区公路建设项目。截止2011年6月末,农村公路管理局报账列支公路项目款**元,其中:2008年12月支付**公司**元,2009年1月支付**公司**元、支付项目勘测设计费等**元。现场调查发现,该工程实际于2008年前完成。经查证,县农村公路管理局支付给**公司的项目工程款**元于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在扣除发票税金及手续费**元后汇入**工业区管委会**元。至审计日止,工业区管委会无明确的支出与以上资金对应。农村公路管理局将以项目勘测设计费等名义支付的**元扣除税金**元后的**元用于发放职工个人补助。

审计组发现上述问题后,**县监察局及时介入,对汇入**公司的**万元,以及由该公司转入**工业区管委会的**元相关事宜作进一步调查,对农村公路管理局发放给个人的**元已作收缴处理。

2.**乡人民政府实施**村2008人饮工程,报账列支工程项目资金*万元。经审计查实,该项目未实施,但已支付*万元工程款。

审计组发现上述问题后,**县监察局及时介入,对**乡人民政府虚列项目支出*万元已作收缴处理。

3.2010年至2011年1月,**县农业局共报账支出2009年 5

肉牛养殖项目扶贫资金**元。经查,该项目畜牧防疫补助、青贮池建设、牛舍建设部分实施内容未完,虚列支出**元,其中:畜牧防疫补助**元(已用于**镇畜牧水产站防疫工作支出**元,其余**元以现金保存于项目经办人员处),青贮建设**元和牛舍建设**元已支付给养殖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号)第十二条:‚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一是对县农村公路管理局、**乡虚列的项目资金**(含已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收缴的虚报资金**元)全额收缴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二是对于**县农业局虚列多报的肉牛养殖项目资金**元,鉴于其中**元已用于**镇畜牧水产站防疫工作支出,不予追缴外,其余虚列多报资金**元应由县农业局追还上缴县财政 6

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二)虚报项目工程价款**元,用于施工毁损设施抢修和集镇建设。

1.**县水利局实施2009**镇**防洪堤工程项目报账列支项目工程款**元。经审计查实:该项目实际完成防洪堤总长**米,比验收报账完成长度**米少*米,虚报工程价款**元。业主单位解释造成原因为:施工单位为赶工期,不慎毁损重要公共设施,挤占工程款抢修,导致该项目工程量减少。

2.**乡人民政府实施党义村2008人畜饮水工程项目申报金额为**元,审计查实认定金额为**元,已支付**元,实际多付价款**元,已用于**乡集镇建设。经审计查证,该工程部分项目未实施,虚报工程结算金额**元,包括:⑴立柱、水表未安装,多计工程价款**元;⑵群众无偿投工投劳土槽开挖和土石回填,多计工程价款**元;⑶引水管道由DN50PE塑料管改为DN40PE塑料管,多计工程价款**元;⑷预算工程预备费未发生,多计工程款**元;⑸预算其他工程费用不应支付给施工方,多计工程款**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第九条:‚...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7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县水利局和**乡调整账务,追还虚报列支的工程价款**元,上缴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

(三)多计工程量及多付工程价款**元。

1.**镇人民政府实施2008**防洪堤工程报账列支**万元。审计查实,该项目实际完成防洪堤总长**米,比报账完成长度少**米,多计工程价款**元。

2.**县水利局实施2008**村**沟防渗工程项目报账列支**元。根据县水利局提供的工程概算及工程结算资料反映, 已完工程量汇总表中包含其他费用**元,不应作为施工方报量价款,多计工程价款**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8

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规定,责成**县**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追回多计多付的项目工程款**元,缴入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建设。

(四)擅自改变项目实施地点和内容**元。

1.2008年11月14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县2008基本农田小水池建项目资金**元,共**个项目,**口水池全部进行调整,调整为建小水池**口,建渠道**km,其中:调整实施地点*个,金额**元,将小水池调整为渠道的项目*个,金额**元,既调整实施地点又调整为渠道的项目*个,金额**元。**市农业办公室未对**县的项目调整进行批复。

2.2009年10月13日**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 9

2009基本农田配套小水池建设**个项目,金额**元全部调整到**村等**个项目实施**公里小水渠。**市农业办公室未对**县的项目调整进行批复。

上述行为违返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黔扶领[2003]4号)第十九条‚项目的变更调整管理。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调整的,须将变更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项目申报书按程序上报,按项目审批权限另行审批‛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之规定,责成**县人民政府将变更调整的原因及调整项目情况按程序上报,补办相关手续。今后扶贫项目实施中确需调整的项目,必须先按规定申报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违规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审计县水利局2009年**镇人饮工程以工代赈资金发现,2006年1月13日,**县水利局与中标单位**市水电工程公司未按招标及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签订**万元施工合同,一是合同单 10

价完全与中标单价不一致;二是合同未按中标文件确定临时工程费**万元,实际以**万元进行结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县政府责令县水利局与**市水电工程公司按招投标文件重新签订合同,并办理结算;建议**县政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六)滞留扶贫资金**万元。

1.2010年12月31日,**县财政收到**市财政局下达**县2010年省级冬修水利扶贫项目资金**万元,截止2011年6月末,县财政局未将资金下达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滞留时间为*个月。滞留原因为:项目实施单位未编制实施方案。

2.2010年7月29日,**县财政收到**市财政局下达**县2010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万元,截止2011年6月末,尚有*万元资金未下达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滞留时间为**个月。

3.2010年11月3日,**县收到**市财政局下达小额扶贫到户贷款贴息资金**万元。2010年12月29日,县财政将该资金下达给县扶贫办。2011年6月,县扶贫办拨付县信用联社**元兑现2010小额扶贫贷款贴息。截止2011年6月末,扶贫办滞留2010小额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元,滞留时间**个多月。滞留原因为:乡镇贴息对象未确定。

4.2007年末,**县以前财政扶贫资金累计结余**万元。截止2011年6月30日,该资金尚结余**万元未使用,其中:项目应付质量保证金*个**万元,地质灾害延缓项目*个**万元,2008-2010年利息收入**万元,国库集中支付垫支专户未冲转**万元,2008年审计收缴未拨付资金**万元。以上实际滞留资金为**万元,除利息收入**万元外,滞留时间超均过*年。滞留原因为:乡镇扶贫项目工作人员变动对质量保证金结余情况未办理交接和已安排项目因施工环境受限暂停资金拨付。

5.截止2011年6月末,**县财政已下达未拨付滞留财政扶贫资金**万元。其中:(1)滞留时间为6-12个月的**万元;(2)滞留时间为1年以上的**万元;(3)滞留时间为2年以上的**万元。滞留原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已将资金下达到乡镇和部门,因上级资金下达时间晚和工程未完工及预留质量保证金形成滞留。

以上违反了《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 12

行)》(黔财农[2005]280号)第九条:‚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和第十六条‚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资金审批部门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尚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资金审批部门收回‛和《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五)其他处理措施‛的规定,**县政府对滞留应认真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强化措施,分别处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财政扶贫资金未进行专账管理、未封闭运行。**县2008年5月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财政在县人民银行国库设臵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拨入的财政扶贫资金未全额进入专户核算。进入专户资金的拨付也未全部通过专户,部分扶贫资金由财政在国库的基本户进行拨付后,在扶贫资金专户和财政预算基本户之间进行调账。县财政未对2008-2010年扶贫资金实行专账核算。

以上违反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的规定。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分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五)其他处理措施‛,由**县政府责成县财政局对财政扶贫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加强扶贫资金核算,提高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四、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一)2006-2007年财政扶贫资金审计有关问题整改情况。1.关于虚报项目支出套取扶贫资金**元的问题。

⑴县职业技术学校套取资金**元,其中:县级没收**元,市 14

纪委没收**元。违纪资金已全额缴入县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国库,并重新安排用于扶贫专项培训。截止2011年6月30日,除2009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报账支出**元外,其余收缴资金**元已安排使用未报账。

⑵**镇政府套取资金**万元问题。

问题资金已于2008年12月缴入财政开设在县农行扶贫资金专户。资金已于2009年4月安排下达给**镇用于人饮工程项目。因项目实施点水源纠纷需增加项目,加大投资,水利部门正在申请上级资金。截止审计日,该资金未使用。

(二)财政扶贫项目贷款贴息申报资料不规范。1.2008年,**公司向省扶贫办申报**万元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资金**万元。项目申报时,该公司直接在县信用联社取得的贷款为**万元,其余贷款为该公司在**市信用联社贷款**万元投入。

2.2010年,老**公司向省扶贫办申报**万元生产项目建设贷款贴息资金**万元。项目申报时,该公司直接在县信用联社取得的贷款为**万元,其余项目贷款**万在申报时未到位。

(三)**县**乡虚报项目支出*万元的问题。

**县**乡在2008年**至**公路扶贫项目未实施的情况下,向县财政报账,将项目资金*万元截留在乡财政账上。2011年5 15

月28日,**县监察局对该问题进行了查处,于2011年6月,将项目资金收缴县财政预算外专户,由于**县财政局未收到**县监察局相关结论文件,资金列入‚暂存款—**县纪委(其他)‛科目,未缴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尽快调查落实,将虚报资金缴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继续用于扶贫项目建设。

(四)**乡人民政府村级公路工程施工存在的问题。**乡人民政府在实施2008**至**村级公路工程中,于2009年9月15日与***签订了两份不同建设内容的施工合同,合同金额均为**万元;根据**乡政府提供的**至**公路项目申报实施情况说明,新建合同用于应付上级检查验收,属虚假合同;另一份维修合同为实际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维修**集镇至**公路扩建**公里,金额**万元,维修**至**村**公路和**至**道路**公里,**至**公路维修*万元,**道路维修*万元,该合同价款无详细的预算资料,审计组现场检查,路面铺砂不明显,**乡政府不能提供结算清单等有效资料证明其已按合同实施完毕。

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应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实并处理。

(五)**乡2008年**项目报账资料不实的问题。

**乡实施2008年**亩**种植项目,报账核销项目资金**元,16

其中支付钩藤苗款**元,采购复合肥**元,凭证所附《项目实施苗木、化肥发放清单》记载共发放**户、每户**亩,共计**亩,每户所领补助均是**元,其中苗木款**元,化肥款**元。审计组对农户进行调查发现:

*** 对上述事项的真实性,应由**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一步查实并处理。

(六)部分养殖项目实施效果差,损失大,大户集中养殖影响了对贫困农户的扶持力度。

1.**** 2.****

(七)**镇**工程未按招投标设计施工,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六、审计建议

一要做好项目计划的管理。项目的申报审批要慎重,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实效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把好项目工程的验收关,建立实行谁验收、谁把关、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验收管理,确保项目真实。

二要加大对闲臵资金的投放力度,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的投放于重点贫困村的扶贫开发,把有限的资金用到刀刃上,体现 17

规模效益,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做到干一项成一项,真正发挥扶贫项目的作用,使群众长期受益,使贫困村稳定脱贫。

三要坚持扶贫到村到户,加强对大户实施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贫困农户的利益,真正使贫困户受益。

四要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要严格执行并完善资金报账制度,要加强费用支出的审核,坚持在工程验收合格、支出确认形成、报账资料真实合法的条件下付款。加大对套取、挪用扶贫资金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曝光,确保国家的扶贫资金用到实处,使得扶贫工作真正成为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初探 第3篇

扶贫开发是直接服务于农村贫困群体的重要工作,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 项目建设质量是否达标, 直接关系到贫困地区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也代表着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 各级扶贫管理部门必须把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工作摆到整个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位置, 切实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把各项监管工作做实做细。同时, 各级扶贫部门要把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管工作, 列入扶贫开发年度考核目标进行考核, 实行奖优罚劣。

二、完善制度, 规范管理, 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 受“不患寡而患不均”思想的影响, 各地在扶贫资金的分配上或多或少存在平均主义的倾向。在这种思想和倾向的影响上, 一方面, 扶贫资金分配分散, 另一方面, 基层尤其是贫困乡、村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等、靠、要。必须通过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分配激励机制, 将扶贫资金集中投向那些村两委班子团结, 工作积极性高, 群众参与意识强, 想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村, 形成“以有为争有位、以有位争扶持”的良好格局, 充分调动贫困乡、村和贫困群众的积极性, 实现扶贫资金集中投入。

(二) 建立项目立项专家考察论证制度

扶贫项目能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立项是关键。要按照科学论证、择优选择的原则, 严把立项关口。要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 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村级总体发展规划和群众实际需求, 组织专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认真分析研究,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保项目的合理性。

(三) 建立健全项目库储备和申报、审批制度

对扶贫项目实行计划管理, 凡是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可审批审报, 对一经确定的扶贫项目不能随意高调项, 如确需调整, 必须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所有建设项目, 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合同签约, 明定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投资补助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形象进度、项目管理、验收和奖罚办法,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管项目、建项目、验项目。

(四) 建立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要本着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 通过采用印发简报、宣传单或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 对上级批复的项目和资金进行公告。与此同时, 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扩大公示内容, 拓宽公示领域, 将每年安排到村到户的项目资金在公示栏上公布, 定期向村民公示资金投入量、建设时间、农民投入资金和劳动力的数量, 做到农户名单、项目内容、投资强度“三上墙”, 让群众参与, 让群众监督, 让群众评议, 接受群众监督, 杜绝暗箱操作行为。

(五) 推行项目工程公开招投标制度

按照国家关于招投标管理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对扶贫资金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和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 明确建设任务、质量标准、工期、价格等, 最大限度节减财政专项资金。

(六)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一是扶贫、财政部门监督。扶贫、财政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基层、深入项目区, 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了解、跟踪项目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及时发现问题, 并着力加以解决, 将问题解决在盟芽状态。二是审计监督。对使用扶贫资金的所有项目, 实施竣工资金审计。三是群众监督。通过聘请农民监督员的形式, 对整个项目建设进行监督。

(七) 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度

要根据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实行县级报账制。主管部门严格根据预算安排和拨款计划下拨资金, 保证相关项目建设的正常运行。拨付项目资金必须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 符合相关的规定且要履行法定程序;必须以真实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必须的相关手续作为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性。在会计核算上, 遵循“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按项目设置明细账, 正确核算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以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或会计凭证为依据, 列支项目支出;专项资金支出形成的各项资产, 按规定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八) 建立检查验收制度

项目完成后, 按照项目预算, 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工程量等进行实地验收;对项目资金购建的实物进行实地勘验和核实。与此同时, 按照项目预算的目标、预期效益、资金使用效果, 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评价;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分析;力求评价实事求是并具科学依据。

(九)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

工程项目竣工后决不能“束之高阁”, 必须加强维护管理, 充分发挥项目的“榜样”和“效益”作用, 以促进项目单位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

(十) 建立健全项目标志牌管理制度

扶贫项目竣工后, 要在显著位置设立永久固定标志。与此同时, 县、乡、村三级要妥善完整保存扶贫项目各种资料, 随时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强化安全教育, 牢固树立“高压线”意识

水利专项资金效益审计探讨 第4篇

水利专项资金是财政安排用于防洪除涝、城市防洪、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其特点主要有:(一)政策性强,资金的安排一般围绕国家或地方政策要求,有明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二)资金投放较分散,点多面广,经济效益难以集中体现;(三)效益发挥的时间跨度长,短期内难以看出其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四)影响面广,水利资金的投放能够让千千万万的农户和城镇居民受益。开展好水利专项资金的效益审计及评价,对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完善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加快实现城乡现代化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结合水利专项资金自身的一些特点,我们开展效益审计主要从资金拨付部门、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包括受益对象)三个方面的主体进行调查或审核,一方面要了解资金流转的过程、手续是否合规合法、是否高效率运作、对资金或相关工程项目的管理是否到位;另一方面了解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取得的效益成果及有关方面的评价,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财政部门对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效益情况。主要包括:财政部门是否按照年度预算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批复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有无未经法定批准程序,擅自调整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或改变资金用途;是否按照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进度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下级财政或用款单位,有无截留、滞留、抵扣、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是否及时有效;是否考虑了水利专项资金投放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如:资金拨付前是否做了可行性分析、特别是在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项目的建设效益等重要效益指标的建立和分析,对资金使用后应取得的预期效果是否符合立项时制定的效益指标;财政专项资金所起到的引导作用和效益作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从区域统筹的角度出发,规划的着眼点是否做到短期、中期、长期目标相结合;是否只注重专项工程、设备的建设投入而不注重后续管理费用的投入,造成工程的浪费或设备的闲置等情况。

(二)审查水利主管部门对水利专项资金和专项设备、工程建设的管理及效益情况。主要包括:各级主管部门对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管理涉及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各级主管部门对水利专项资金的拨付是否合规、合法,有无截留、转移、出借、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贪污私分等问题;对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有明确的效益目标,申请专项资金时是否有充分的可行性分析,是否按照资金使用范围进行水利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对于水利专项资金的再分配是否更有利于项目的能效展期发挥;在组织采购、验收等环节是否存在不经济和低效率;总体评价管理部门对水利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合理使用、管理科学。

(三)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取得的效益成果。主要包括:专项资金实际使用环节的合法合规性;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情况以及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水利设施布局的合理性;取得业界及专家的评价结果;了解受益范围,调查使用对象的受益程度;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因责任不清、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在水利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自评基础上,对水利专项资金投入项目的工程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影响项目效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在对水利专项资金投入效益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指出进一步提高水利专项资金效益的方法、措施和途径,并提出加强对水利资金项目规范化建设的管理建议。

二、开展水利专项资金效益审计遇到的困难

(一)缺乏有公信力的水利资金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指导审计活动、衡量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这就是效益评价标准。有学者曾经在评论审计署《规划》时说:“中国目前开展效益审计最直接的难题来自于概念和评价标准”。可见,评价标准既是效益审计的关键点也是开展效益审计的难点。在水利资金效益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如果没有取得一定的标准或指标,只凭主观判断得出审计结论,这样出具的审计结果难免会引发争议,也缺乏公信力。但在目前,还没有制定出一套有公信力并且实用性较强的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效益评价无据可依,直接影响到审计质量和审计结论的可信程度。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效益滞后给审计评价带来困难

水利资金使用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表现出来,在评价方面会存在着滞后性。效益的体现如果仅凭当时的状态来进行分析和评价,难免会出现只顾眼前利益,忽略长远利益,评价存在较大的局限性,造成评价偏差,且容易产生对水利专项资金、水利资源使用急功近利的思想。

(三)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未能满足水利资金效益审计的要求

由于水利效益审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审计人员具备水利、工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但目前审计机关人员所具备的知识一般局限于财会领域,知识结构比较单一,且定量分析、宏观分析等方法运用较少,在审计理念、审计方式、技术技能等方面都未能满足效益审计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开展水利效益专项审计会显得力不从心。

(四)信息资料的失真直接影响审计质量

尽管目前在我国,会计失真的情况已经得到了一些改善,但会计失真行为仍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诚信问题仍然是困绕业界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效益审计是建立在信息资料真实、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影响到效益审计结果的质量。对于财会信息的虚假,审计人员可以用专业知识进行判断,但对于业务数据,尤其是象水利这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数据,审计人员对其缺乏基本概念和知识背景,难以判断资料的真假,这些都对效益审计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并直接加大了审计风险。

(五)相关部门对效益审计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效益审计的开展的时间不长,社会对其认知度较低,被审计单位(如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对效益审计的认识还局限在一个比较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同志只是对这个名词有个初步印象,至于它的实际内容是什么,具体该如何操作,如何配合审计,还知之甚少。甚至有人认为效益审计的意义不大,某些被审计单位不愿意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业务资料,认为这是财务范围以外的资料,审计部门“没必要”取得。这些都无形中给效益审计设置了一道屏障,加大了审计的难度。

三、开展水利专项资金效益审计的对策

(一)规范评价标准,建立水利资金效益评价指标体系。审计部门应认真总结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以及其他审计过程中取得的效益评价方面的经验,结合现有审计准则、水利行业的相关指标,逐步收集并制定比较系统、操作性较强的水利效益审计指标,如:防灾减灾效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程度以及优化配置的状况,水情资料采集、分析、预报、调度的智能化水平,水利工程美化和水生态环境,水利集约化经营管理等等,指标最好由水利部门或聘请专家初步制定,再由审计部门根据效益审计的需要进行补充修正,最后由审计与被审计部门双方确认,并在实际审计中不断充实和完善。相信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能够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可行的指标评价体系作为审计人员进行效益审计的评价依据和标准。

(二)以前瞻性的思维,用发展的眼光开展水利资金的效益审计。由于水利资金的效益较多地体现在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审计人员对水利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需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滞后出现的效益要有充分的认识,充分估计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可适当选取一些已运行一段时间的项目开展效益审计,根据项目运行现状,建立模型,拟出发展趋势曲线,尽可能用延续和发展的思维进行评价。

(三)改进审计的方式方法,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不同的是,效益审计需要做大量的审前调查,增加审计人员对行业和项目的了解和熟悉程度,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效益审计的重点。此外,在水利资金的效益评价中,由于更多地需要对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评价,这些都是难以用货币量化的,因此,我们需要引入更多经济分析的新方法,如:使用各种间接方法将非货币化的效益用价格形式表示。学术界也曾经提出水利措施边际成本的评价方法,包括投资费用分摊、静态投资与动态投资的换算、运行费计算、工程成本计算、宏观边际投资和边际成本计算等。有的研究成果给出了对包括珠江在内的(黄河、淮河、长江等)全国九大流域的防洪、灌溉、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污染治理及水土保持等各类水利措施的边际效用评价方法和定量评价成果。这些学术成果有待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深化和完善。此外,加大对水利效益审计的研究力度,同时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综合培训,举办一些实务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效益审计学习班,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分析能力、逻辑能力,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也是开展好水利资金效益审计的重要措施。

(四)充分利用外部专家,明晰资料提供方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应建立起水利专家库,聘请业界人士及专家学者参与审计,并给予业务层面的指导,弥补审计人员在水利、工程设计和环保等方面知识不足。同时与水利部门、财政部门建立起长期的业务交流渠道,让审计人员熟悉水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过程,熟悉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使用过程和维护过程,并且能够动态监督,减少获取虚假信息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应提请资料提供方签定承诺书,明确法律责任,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对资料的来源进行表述。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 第5篇

(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扶贫资金,是指用于加快农村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实现脱贫的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扶贫资金;

(二)信贷扶贫资金;

(三)利用外资扶贫项目资金;

(四)政府部门管理的或者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扶贫资金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发展改革、扶贫等行政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对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扶贫资金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廉洁奉公,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审计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执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扶贫资金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可以采取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也可以由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开展异地交叉审计或者同级审计。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精准扶贫大数据信息共享工作;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扶贫资金审计信息化监督平台,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审计机关提供扶贫等涉农资金和项目数据。

第十条 审计机关根据扶贫资金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知识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所需工作经费,由组织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纳入部门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保证。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扶贫开发的计划、任务、对象和重点落实情况;

(二)扶贫资金的预算、分配、使用、拨付、管理和效益,资金整合情况;

(三)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和调整、实施和管理、验收和绩效情况;

(四)扶贫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根据

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但是应当至少2年进行一次;既可以专项审计,也可以与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相结合。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按照程序报批后列入当年或者下一审计计划。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结果应当如实反映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的基本情况,包括对扶贫资金的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作出总体评价,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落实整改责任,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照期限将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移送处理书9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一)为套取扶贫资金,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性扶贫资金;

(三)擅自改变扶贫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

(四)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五)擅自改变扶贫贷款期限、利率,预扣利息或者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

(六)弄虚作假、骗取其他扶贫开发政策待遇;

(七)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八)进行扶贫资金整合时未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九)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第十九条 对贪污、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扶贫资金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扶贫资金审计资料以及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扶贫资金效益审计初探 第6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挤占挪用扶贫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是“明”挤,有的管理部门在资金的下拨过程中,提取项目前期费,有的在资金计划批复后,无视扶贫资金的使用规定,从专项资金专户中将资金挪作他用;二是“暗”挤,就是将项目资金下拨到项目后又用条据及其他形式套出来,然后用于机关开支。

案例1:某县扶贫办将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培训中心建房、设备购置,修建办公培训大楼、或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和购车;

案例2:某县将扶贫资金用于经济实体和弥补预算支出缺口。采取的方式有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将扶贫资金借给下属公司将扶贫资金专户利息缴入国库,用于一般预算支出。

案例3:某县将扶贫资金用于应由基建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如将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大型水利项目工程建设。

案例4:某县扶贫办将扶贫资金下拨给乡镇之后,在该镇扶贫资金支出中报销虚假发票。

(二)套取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扶贫办主任采取开假发票套取中央财政扶贫资金。该办在县种子公司和土肥站购买250万元种子,但经查县种子公司和土肥站发票的收入联及相关帐表、发现该办实际上未购买种子,只是 1

取得有票无实的发票。同时该办还到其他单位花一定税费开出假发票,套取培训费。

案例2:某县扶贫办采取编造虚假培训资料套取扶贫资金。经查,该办编造假的参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培训项目、开支项目等资料,套取扶贫培训费。

案例3:某县扶贫办以扶持基地为名套取扶贫资金。经查,该办以山羊基地、药材基地和蔬菜基地的名义套取扶贫资金。

案例4:某县扶贫办通过虚抬土地购买金额套取扶贫资金。该办为修建扶贫培训大楼,向某开发区购买一块土地,该办向该开发区支付土地购买款115万元,而土地出让方提出的购买款为96万元。后经查实,该土地当期出让价格不到50万元。

案例5:某乡镇通过虚列工程项目合同、虚开工程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扶贫资金76万余元。套取的资金中,有34.6万元被以“工程老板赞助”的名义转入本单位财务账,余下的资金未入账,转由本单位驾驶员保管,用于接待、送礼等非合理性支出。

(三)多头申报扶贫资金

案例:某县扶贫办为建某大厦,以“交易中心”、“农贸市场”等4个不同的名称申请到财政扶贫资金。

(四)用中央扶贫资金为其他专项配套

案例:某县财政厅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作为“义教工程”的配套资金

(五)将扶贫资金借给外单位周转使用。案例:

1.某县扶贫办将扶贫资金借给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流动资金周转。2.某县扶贫办将以工代赈资金借给县绿色产业综合开发服务中心使用。

(六)短期占用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财政部门为维持正常财政支出,将财政扶贫资金从扶贫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一般预算存款户周转使用,临时占用扶贫资金用于平衡预算。

(七)编造虚假帐薄、凭证,隐瞒挪用挥霍财政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扶贫办主任为隐瞒其挤占、挪用、挥霍扶贫资金的事实,用53账假发票和假收据替换原有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在检查组检点检查前突击编造3年假账。

案例2:某县镇政府为隐瞒其挪用扶贫资金的事实,编造虚假会计帐薄,后经检查组核查,发现该镇将75%的扶贫资金用于招待费、购车、基建等开支。

(八)虚假配套资金

案例1:某省将配套任务逐级下派后,县财政无力支付,配套落空或虚假配套。

(九)违规发放财政扶贫贴息贷款

案例1:某县银行在发放财政扶贫贴息贷款时,提高贷款利率、预扣贷款利息。案例2:内蒙古神审计厅审计时发现农业银行回收扶贫贷款时,提高利率,多收利息。经查证,突泉县农业支行所属突泉镇营业所,在2002到期的扶贫贷款中,未按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收取利息,而是提高利率按正常开发贷款利率收息,多收利息金额5,210.00元。

(十)有偿使用扶贫资金

案例1:某县扶贫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通过专门成立的信用社以小额信贷形式

发放给农民,除参照执行国家规定的小额信贷利率外,还按贷款额向农民加收1%的管理费;

案例2:某县扶贫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小额信贷利率发放给农业基地;

案例3:某县扶贫办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商业贷款利率贷给供电公司,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案例4:某县扶贫办办将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交存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

二、审计方法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 1.资金分配依据、分配方案 2.经审核批准的资金预算文件 3.资金来源结构表

4.单个项目档案资料(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采购、验收等)5.决算报告

6.审计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审计内容重点 1.分配环节

(1)审查资金分配是否坚持重点使用的原则,有无平均分配和“撒胡椒面”的现象;

(2)专项贴息贷款的发放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手续是否齐全,利息计算是否正确,贷款是否跟着项目走;

(3)是否坚持资金有偿和无偿使用的原则。

2.使用环节

(1)扶贫资金使用过程中真实、合法性情况:

一是审查各种扶贫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有无用扶贫资金弥补企业亏损、财政赤字或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周转金,有无用于修建楼堂馆所或用于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

二是审查各种贷款是否能按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原因何在; 三是审查是否按上级批准和媒体公示的项目计划执行,有无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或不按上级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问题,有无挤占挪用、虚列支出、虚报冒领等问题;

四是审查扶贫贷款的投放情况,看贷款计划是否落实,有无改变贷款投向,用新贷还旧贷以及擅自提高利率等问题;

五是审查工程决算情况,看施工单位编报的工程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规、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有无故意多付工程款,然后再由施工单位返还,套取国家资金、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2)扶贫资金使用的效果、效率情况

一是审查扶贫资金拨付到位率,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问题;

二是审查真正用于扶贫项目资金比率。通过审查得出真正用于扶贫的比例和结构是否合理,针对当前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偏宽倾向,反映到底有多大比例的资金发挥了经济效益,还有多少资金没有发挥扶贫效益,甚至被挤占挪用;

三是审查实际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发挥效益的比率,还有多大比例的资金从总体上发生损失浪费和跑冒滴漏现象;审查通过扶贫解决多少脱贫人口,增加多少农民收入等。就单个扶贫项目而言,主要审查投资概预算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超预算、有无损失浪费现象,项目建设投入运营或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是否符合设计能力等;

四是从项目决策、建设、运营各个环节审查,有无决策失误,工程质量隐患,是否存在建设进度缓慢、项目闲置难以运营等不经济情况。

3.管理环节

一是检查评价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是否健全,各级扶贫办、财政、发改委、农行之间的分工是否合理,工作中有无推诿和“扯皮”现象。如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有偿资金收回后,是否建立了专项发展资金进行单独设账核算;银行部门对扶贫资金是否按规定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利息计算是否正确;各种扶贫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的问题;资金投放是否及时,结转下年的资金是否继续使用;

二是检查扶贫管理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主要审查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负责制、咨询论证制、招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公告公示制等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有无重复申报、多头虚假申报,有关部门项目论证不规范,概算批复内容不详细,项目单位概算调整与执行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 6

标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变更建设内容,施工企业有无违规分包或层层转包,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

三是针对当前实行的扶贫资金报账制,重点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执行控制是否严密,有无虚列支出,利用假发票套取资金等现象。

四、审计经验

1.扶贫资金效益审计要以扶贫项目为载体,专项资金流向为主线,全面核实扶贫项目和资金计划执行,充分掌握审计范围内的资金到位、下拨、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突出对重点项目的审计。按规定,对重点项目的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等资金必达到当地全部投量计划的80%以上,将其资金作为审计重点。

2.专项资金收支审计与项目计划管理审计相结合。沿着资金流向跟踪审核资金的到位、拨付、使用、报账情况,审计查处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违纪违规问题。对各级财政专账审计时,有目的的关注和掌握重点或规模较大扶贫项目资金的预拨及其报账资料,对重点扶贫、产业扶贫或已预拨资金尚在建设中的项目等,以重点项目为单位按一定比例抽查或延伸审计,亲临实地勘查核对,观察核实项目工程建设情况及其效果;再如,对有疑点的报账资料,要深入项目实地核实项目建设材料实物与报账票据内容是否一致,或有目的的对重点项目报账领款名册签章人员随机抽查核对,防止利用报账制进行虚假报账,套取资金。

3.找准对象,寻找突破口。包工头、企业老板是虚报项目套取资金的直接关系人,是套取资金的最上端,但不是审计对象,找包工头和企业老板谈话取证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村干部是套取资金整个环节的最末端,对套取的情况可能不是很清楚。扶贫办领导和乡镇领导干部是我们的审计对象,而且处于案件发生的中间环节,对案情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是最好的突破口。、审计揭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四大共性问题

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就这样跑冒滴漏了

——审计揭示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存在四大共性问题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题(记者 张晓松)扶贫资金是贫困群众的“保命钱”,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必须管好用好。然而,审计署28日公布的19个县2010年至2012年财政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结果显示,19个县普遍存在着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等问题,甚至将扶贫资金用于请客送礼、大搞形象工程等。

虚报冒领

扶贫资金,顾名思义应当用在贫困群众或扶贫项目上,但一些人却把这些钱当作“唐僧肉”,能骗一笔是一笔,能咬一口是一口。审计发现,19个县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扶贫资金或扶贫贷款的问题,并且涉及申报、支出等各个环节。

甘肃省古浪县扶贫办等5个部门和黑松驿镇等12个乡镇通过编造虚假补助发放表、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33个扶贫项目的140.25万元培训资金,用于购置车辆和公务接待等。

贵州省黎平县岩洞镇政府通过编造建房补贴领取人员名单以及使用虚假发票等方式,虚列支出共计91.65万元,转入镇政府报账员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小城镇建设新区征地款等支出。

甘肃省广河县庄窠集镇政府、临夏州民族学校和临夏州驻北京牛肉面培训基地通过虚报445名培训人员,套取“雨露计划”等扶贫培训资金28.35万元,用于上述单位日常支出。

挤占挪用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作他用。但审计发现,由于统筹管理不够、监督管理缺失、个别人员法治观念淡薄等原因,部分扶贫资金被任意挤占挪用,有的甚至用于大搞形象工程。这一问题在19个县几乎普遍存在。

陕西省洛南县挪用扶贫资金2672.91万元,其中,1451.49万元被该县扶贫局用于粉刷公路沿线居民院墙和民居、建设文化墙及村委会办公楼等,255.6万元被该县古城镇政府用于镇公园护栏雕塑建设和出借。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挪用扶贫资金1467.82万元,其中,70万元被该县林业局挪用于建设办公大楼,18.76万元被该县民族宗教局等3个单位挪用于单位公用支出和人员支出。

陕西省旬阳县挪用扶贫资金1497.65万元,其中,136.8万元被该县扶贫局以借款形式转入该局会计等个人账户,15.68万元被该县扶贫局、发展改革局用于购买车辆。

请客送礼

一面是大量群众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一面是一些领导干部拿着扶贫资金请客送礼。这种行为不仅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背离了扶贫部门自身的工作宗旨。审计发现,不少地方扶贫工作主管部门在扶贫管理费等经费中列支吃喝、送礼、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支出,甚至个别部门在中央出台“八项规定”后仍顶风违纪。

云南省昌宁县扶贫办在扶贫专项经费、行政办公经费等资金中违规列支招待费113.25万元,其中12.64万元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之后支出的。

陕西省横山县扶贫办在项目管理费中列支招待费以及礼品费、物业费、通讯费、临时工工资等共计34.74万元。

云南省富宁县扶贫办在扶贫专项经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和行政经费中违规列支餐费、送礼、接待、向相关人员发放补贴等支出191.01万元,其中5.13万元是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支出的。

损失浪费

审计发现,由于决策不科学、论证不充分、管理不到位,一些扶贫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却始终效益不佳,有的甚至已经形成了巨大的损失浪费;有的投资项目打着扶贫名义,实为形象工程,实际上也造成了资金的损失浪费。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发展改革局建设移民新村标志牌17座,这种仅具标识功能的大型牌楼式建筑单座造价高达23万元;该县扶贫办还使用扶贫项目管理费与培训费订做扶贫项目宣传展示用的宣传牌,其中单价1.4万元以上的就有24块。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扶贫办、民族事务局组织实施的迷迭香、金银花、田七等种植项目,因缺乏技术指导、管护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植株成活率不高,形成损失约505.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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