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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1篇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专门负责的人员。

2、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熟悉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要求。

3、运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

4、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设备的运行情况及相关仪表、阀门应按制度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运行和维修记录。

5、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改已设定的运行控制参数。

6、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泵房内的排水设施、各类仪表、阀门等,保证阀门不漏水;自动排气阀、倒流防止器运行正常。

7、二次供水管理人员经常进行二次供水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各种故障隐患。发现供水设施运行有可能影响到水质安全的异常情况,应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

8、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水,超过24小时未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9、泵房内应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泵房应保持清洁,确保设备运行环境处于符合规定的湿度和温度范围。

10、二次供水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巡检设施运行及室外埋地管网,严禁在泵房、周围堆放杂物,不得在管线上压、埋、围、占,及时制止和消除影响供水安全的因素。

11、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12、运行记录等相关资料要归档保存至少三年。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2篇

一、蓄水箱是小区生活、消防二次供水的要害部位,未经允许不得在水箱区内活动和进入箱内。

二、水箱间应坚持清洁,水箱定期进行防腐、除锈工作,水箱间不得堆放垃圾等杂物。水管员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关供水管理规定,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三、水箱上的盖应加锁并经常检查。

四、供水《卫生许可证》应按规定固定在水箱间墙面上,并按时完成检查。

五、水箱进水阀的自动控制应经常检查,如失灵应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或通知检修。进水阀应经常轮换使用,保证阀门灵活。

六、要经常注意水箱水位变化,从室内水标尺上可直接观察水箱水位。异常注意消防水位和溢水水位。除消防外任何时候不得动用消防储备水(最低水位线以下的水箱储水)。水箱水位不得超过最高水位,否则产生溢水,如无故溢水,作为当班的职责事故处理。

七、水箱每年应清洗两次,清洗时应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并填写《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表》。

八、维修主管负责通知当地水质检测部门取水样检验,做好水箱清洗消杀记录,并指定专人负责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化验证明,交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九、水箱清洗消毒时应提前两天通知事务员,由事务员负责按有关停水规定提前通知有关用水部门和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十、二次供水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保养,并由设备职责人填写《二次供水设备周保养记录》。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策略研究 第3篇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市区二次供水单位92家, 其中宾馆饭店21家、办公楼27家、居民住宅39户、学校5家。

1.2 方法

采用统一的调查表进行现场调查, 重点调查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及清洗消毒等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了解2005~2006年水质检测结果;检测二次供水水质, 每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采集水样1份;检验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要求进行, 检测项目为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 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游离氯、铁、锰、铅、砷。

1.3 评价标准

水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每件水样所含检测的指标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评价标准即判为不合格。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170511997)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卫生学评价。

2 结果

2.1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

调查二次供水单位92家, 二次供水设施112套, 以低、高位水箱为主, 占97.8% (90/92) 。水箱共221个, 其中低位水箱112个, 高位水箱109个。水箱材质依次为钢混结构170个、玻璃钢39个、不锈钢5个、普通钢板的7个。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存在卫生学缺陷 (表1) 。

2.2 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及设备清洗消毒情况

调查的92家二次供水单位均设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建立了卫生档案。有89家每年至少进行1次清洗消毒并放置持续消毒器, 占96.74%。在清洗水箱的单位中, 有87户供水单位由专业清洗队伍按照完整的水箱清洗程序和操作规范清洗, 清洗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水箱清洗后进行水质检测, 占94.57%。

2.3 二次供水水样检测结果

调查显示, 2005年检测水样89件, 合格75件, 合格率84.27%;不合格项目及件数有:游离氯10件, 浑浊度6件, 菌落总数5件, 总大肠菌群3件。2006年检测水样96件, 合格83件, 合格率为86.46%;不合格项目及件数:游离氯11件, 浑浊度7件, 菌落总数4件, 总大肠菌群1件。本次调查共采集水样112件, 合格107件, 合格率为95.54%;不合格项目及件数:浑浊度4件, 游离率1件, 菌落总数1件, 其余项目均合格。2007年水质合格率高于2005、2006年,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χ2=7.722, P<0.025)

3 影响二次供水水质的原因分析

3.1 水箱设计中存在的卫生学问题

3.1.1 选址不当

二次供水设施在建设时, 对水箱位置选择多以经济方便为原则, 很少考虑卫生要求, 致使设施周围存在污染源, 对饮水安全构成威胁。调查显示有4个水箱毗邻化粪池, 5个水箱周围2米范围内有污水管线, 一旦化粪池渗漏、污水管线破裂, 极易造成水质污染。

3.1.2 水箱容积过大

此次调查发现有3.17% (7/221) 的水箱容积过大, 超过48 h的用水量。由于二次供水水箱一般为常压、非完全封闭体系, 水箱含有一定量余氯时, 余氯具有消毒和抑菌作用, 水在水箱停留时间较短时 (<12 h) , 一般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不超标。如果水箱的容积过大, 水在水箱里停留时间过长, 导致余氯耗尽, 空气中细菌和水中原有的极少量细菌便会在适宜的温度等条件下繁殖。同时水体自身与贮水设施表面接触时间愈长, 愈可能发生各种物理学、生物化学变化, 导致水质恶化。3.1.3生活水箱与消防水箱共用调查显示, 9.95% (22/221) 的生活水箱与消防水箱为同一个水箱。由于消防用水的不确定性, 合用水箱势必导致水箱体积增大, 储水量增大, 延长水在水箱中的的停留时间, 并增加了清洗消毒的难度。同时消防水箱所用材料未达到卫生要求, 影响水质。

3.1.4 水箱内存在死角和死水区

多数水箱为方形, 其底部各面不是弧形, 不易清洗消毒。有18.55% (41/221) 水箱泄水管未设在水箱底部, 清洗水箱时污水无法排尽。2007年仍有4件水样浑浊度超标。

3.2 卫生部门管理不完全到位

宾馆、酒店、学校等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较规范, 居民小区、办公楼、家属楼等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不完全到位。二次供水单位均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员, 建有“一箱一档”, 但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单位未能开展消毒剂指标自检, 极少数单位管理流于形式, 未能定期清洗消毒, 难以保证供水安全。

4 管理策略

4.1 政府推动及责任明确是强化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有力保证

南通市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 由政府牵头, 将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房管、卫生等各相关部门, 并且与各部门主要领导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进一步加强了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力度。在2007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过程中, 各责任部门相互配合, 相互协作, 目标明确, 措施落实到位。

4.2 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强制性预防监督机制, 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对二次供水单位的建档工作要从修建时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核开始, 凡是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 必须由卫生和建设部门共同审核, 经审核、验收合格后, 供水工程项目方能投入使用。坚持从源头上杜绝使用不合格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

4.3 进一步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间协调合作机制,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在日常卫生监督中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将重点放在督促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自觉对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和维护保养上, 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填补监督空白。

4.4 建立二次供水管理监管体系和媒体公示制度

研究和制定二次供水日常管理和考评办法, 有计划、分区域地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评审, 在媒体上公布结果。

4.5 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向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宣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同时加强二次供水中消毒剂指标的自检及方法培训工作, 逐步提高自检率及自检频次。对设计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设施提出必要的补救措施, 尽可能减少污染隐患。对水质检测不合格的单位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并责令限期整改。

4.6 成立专业清洗队伍

加强他们的卫生知识培训, 持证上岗, 规范他们的工作程序。每年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 对二次供水清洗队伍进行考察比较, 向二次供水单位推荐信得过的清洗队伍, 促使其加强管理, 改善服务质量。

4.7 以社区为单位开展饮用水卫生与健康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4篇

关键词 水质 二次供水设施 接收管理

一、引言

2005年6月1日,建设部新的水质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2005)正式实施。新的水质标准对水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总项目达101项,而且规定“用户受水点的水质也应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水质要求”, 从水源、水厂、配水管网到二次供水设施,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控制。

新的水质标准的实施,对城市供水企业在水质控制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通常情况下,水厂、输配水管网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二次供水设施由自建单位管理。二次加压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经储存并加压后,再次供给居民住宅用户的供水。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住宅用户计量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社会上二次供水设施的自建单位参差不齐,对于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不能够完全到位。在这样的状况下,使 “龙头水”达到新的水质标准所提出的水质要求,显得力不从心。针对这种状况,地方政府纷纷要求当地城市供水企业将二次供水设施纳入自身维护管理范围。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对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通过笔者在二次供水设施日常的接收管理工作中的实践摸索,认为以下若干问题需探讨,以便找出解决方案,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

二、二次供水设施接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

1、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需要政府相关政策支持

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财力的庞大工程,二次供水泵房涉及到规划、房产、市政公用、建委、卫生等多个部门。二次泵房从产权来讲应属于全体业主或者泵房自建单位;泵房作为整体楼盘的一部分,其建设施工又归建委、房产等部门监督管理;泵房的维护管理,涉及到广大居民的用水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又是市政公用部门的管辖范围;泵房的建设、接收、运行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物价部门应该给予支持。

二次泵房的接收管理,需要对多个部门进行协调,城市供水企业作为二次供水设施接收管理的具体实施企业,不能超越政府部门的管理权限。为了推进该项工作,需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协调。近几年,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已经开始着手进行该项工作。2011年7月1日,苏州市出台并实施《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南京市也颁布了《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2、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管理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大量资金。为了保证二次供水设施中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正常运行,供水企业需要增加人员、抢修设备、车辆等,而且设备的运行每年将产生大量电费。据初步估计,一个人口在300万左右城市,为了保证居民的正常用水,需要建设二次增压供水泵房约2000-4000座。若泵房不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按照每5个泵房配备1名检修巡视人员的话,需要增加人员400-800人。另外还需要在全城布置抢修站点4-8个,抢修站点租金也是一笔可观的资金。二次泵房运行10年以后,其设备老化严重,维修运行费用都将大大增加,设备要进行更换,届时所需资金相当于重新建设一个新的泵房所需资金。

3、消防增压设施应排除在二次供水管理之外

建有增压设施的小区、建筑物,其生活用水增压设施、消防增压设施通常都集中设置在地下室。供水企业只应对生活用水增压设施进行接收管理,消防增压设施应由消防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生活用水增压设施、消防增压设施基本位于同一空间,特别是一些空间位置狭小的泵房,生活增压管道、消防管道互相交错,不方便供水企业对生活用水增压设施的封闭管理。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生活泵房、消防泵房应分别设置在相对独立的空间内。首先从设计上,设计人员应对这种情况给予重视;其次,对于已经建成的泵房,应尽量通过改造将生活用水增压设施、消防增压设施分开布置,其间用墙隔离。

4、加强高层住宅小区水表、室外给水管道的管理

对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也要加强管理。由于增压供水,小区给水管道的水压要比市政给水管道的水压要高,致使小区室外给水管道的漏损问题有可能比市政给水管道更为严重。小区室外给水管道一定要加强施工管理,做好管道基础,防止沉降对管道造成破坏。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城市给水管网的漏水量60%是在住宅小区漏掉的。一些3-4年刚刚建成的小区其总分表误差竟然能够达到40%。所以加强对小区室外给水管网的管理,对于供水企业降低漏损率至关重要。

5、供水企业要有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控制力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运行好坏对于供水企业的效益、生存至关重要。在供水企业大规模的接收二次供水设施的同时,其所承受的压力也在与日俱增。300万人城市中的2000-4000座二次泵房,每年产生的运行维护费数额非常巨大。若供水企业管理得当,每年可节省近千万的运行费;若管理不当,有可能将拖垮供水企业,使供水企业处于亏损境地。供水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另外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供水企业要有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控制力,从泵房的设计、选材、改造、施工、竣工验收,供水企业都要有控制力。只有这样,供水企业才能从设计、施工、运行等各个环节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才能使供水企业得以长期正常的运行。

6、供水企业应该建立适合自身需要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应该对工艺、电气、自动控制等方面给予关注,除了这些方面外,供水企业对泵房位置、增压方式、设备选择、运行方式等也应特别关注。

泵房位置:泵房位置应该选在不影响居民生活的位置,其噪音不得影响居民休息。由于泵房的运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若因噪音问题遭到居民投诉,将是一件比较棘手的事情。与其事情发生以后处理,不如在设计阶段就做好泵房位置的选择。

增压方式:增压方式不宜太多,因为供水企业今后需要接收的泵房数量在几千座,这么庞大的数量,若增压方式各异、设备参差不齐、设备厂家又各不相同,对于供水企业的日常维修管理将造成很大的不便。目前,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通过调研,确定“水池+定速水泵+屋顶水箱”、“水池+变频水泵”、“射流变频”为其今后在泵房建设时所采用的增压方式。

设备选择:设备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直接关系到供水企业的运行维护成本。目前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对二次供水设施中的电机、水泵、各类阀门的备选厂家和品牌都做了规定。

运行方式:对于二次泵房的运行,建议采用无人值守的远程监控方式进行运行管理。目前南京市自来水总公司已经建立相应的远程监控控制平台,每个二次泵房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并将压力、水量、液位等信号传输到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对各个泵房的压力、水量、液位等信号实施全天候监控。

三、结束语

自从建设部新的水质标准出台以来,各个地方政府、城市供水企业为了使“龙头水”水质达到要求,都做了不少工作。以上只是笔者的一些不成熟的拙见,希望和同行共同探讨。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第5篇

第二条 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管理,适用本规定;居民住宅的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除外。

第三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按各自职责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确保供水安全、节俭能源、规划先行等原则。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区域加压与独立加压相结合等措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景,依法经过规划制约、财政配套、资产整合、费用减免、宣传动员等多种措施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多元化经营,支持供水企业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设施,并鼓励产权人将原有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公共供水设施改造和区域加压设施建设以提高供水水压,完善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能够依法计入供水定价成本。

第六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物价等部门以及供水行业协会,编制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供水发展专项规划应当包含发展城市供水事业、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等资料,并规划预留区域加压建设用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居民住宅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由供水企业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用于居民住宅建设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设定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明确建设单位依法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并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的资料,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 居民住宅依法应当配套设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将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无偿移交给供水企业。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与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相关的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光不计算在建设工程报建手续的办理期限内。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组织供水企业根据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审查提出意见。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的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等资料。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应当包含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鼓励建设单位将二次供水设施交由有资质的供水企业施工。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职责。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制定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建设,不得与消防、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设施混建。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节能型供水设备和供水方式。

第十三条 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隐蔽性工程的验收工作能够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参加验收。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由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蓄水池(箱)进行清洗消毒,并由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保证水质贴合标准。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经竣工验收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移交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一并向供水企业移交设施的施工图、竣工图、设备原理图等相关资料,并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的原有二次供水设施,能够按照自愿原则移交给供水企业;产权人要求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依照前款规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签订移交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二次供水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应当贴合本市二次供水设施技术规范。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维护,并实行抄录结算水表到最终用户,向最终用户收取水费,但不得收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费。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并保障二十四小时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和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储存工作;停水时光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发生紧急事故或者不可抗力,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安全供水。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水箱等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维护,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布。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能够委托专业队伍承担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户另行收取清洗消毒费。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制订日常供水应急预案。当水质受到污染或者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协助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次供水设施经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消除污染或者异常,并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培训,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洁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必须贴合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对二次供水造成二次污染。

第二十五条 与二次供水设施相邻的住户和生产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防止污染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的蓄水池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二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及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六条 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查明供水管网情景,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影响二次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城市供水、卫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理解社会对二次供水管理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向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按照本规定要求移交,予以警告,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造成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不贴合标准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水质异常报告义务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罚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卫生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卫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第6篇

1。 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供水设施外连接的自建供水设施,包括二次供水管道、水箱、贮水池、泵站。

2。市住建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供水公司受住建局委托作为本县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组织工程验收、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3。 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管道必须采用内衬不锈钢复合管, 新建二次供水管道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同时交付使用。

4。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二次供水管道施工设计方案,送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

5。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贴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建设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合同,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要遵循内衬不锈钢复合管管道安装技术规程。

6。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安装,应由具有城市供水工程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必须贴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7。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8。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多层建筑供水《卫生许可证》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必须在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9。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后,必须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指令运行。

10。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11。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切实保证正常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无维修本事时,应当委托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有偿维修。

12。二次供水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置运行记录。

13。二次供水管网建设单位应当与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二次供水设施合同书》,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合同的规定。在施工中选用的管道材料必须是健康无害的不锈钢管或者内衬不锈钢复合管。

14。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必须经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健康检查,持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上岗证》 和《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15。二次供水设施使用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贴合卫生标准和跑、冒、漏水,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第7篇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市疾控中心于每周

一、二开展水质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或二氧化氯);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浅谈二次供水设施接收与统一管理 第8篇

关键词:二次供水,接收,统一管理

二次供水指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加压设施为用户提供生活、生产用水。随着我市建设的发展,我市城区高层建筑和高地集中式居民住宅小区大量出现,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日益增多,但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规范、设施缺乏维护保养、保洁维修混乱、定期清洗消毒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用水安全和生活质量。加强对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用户用到符合国家水质标准的水,已是供水企业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

1 郑州市二次供水管理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现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1194户(2793套加压设备)。现阶段大部分还是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由于二次供水设施在管理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政策支持,造成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申请二次供水准用证的二次供水设施与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对公共管网造成了污染,也影响到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用水。

(2)二次供水设施由于密闭不严、冲洗消毒不及时等原因,很容易产生细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等杂物,从而影响水质。

(3)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和清理市场化,虽然自来水公司有专业清洗队伍,但选择权在用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选择价格较低的非专业队伍难以保证清洗消毒效果影响用户水质。

(4)对水池、水箱定期清洗消毒的监管缺乏政策依据,监管权在市卫生防疫站,未能形成制度化,存在有大的活动时(如创建检查前)进行突击式检查的形式化问题。

(5)产权和管理权使得二次供水设施采用总表抄表收费,总分表差额造成罢收停水的供需方矛盾无法解决。

2 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设想

二次供水存在诸多问题,根本原因是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房地产公司或物业公司)不愿意管,因为管理就要有运行费用、维修维护费用、清洗消毒费用、人工费用、水质检测费用等支出,这对他们来说是个不小的包袱。另外,在物业管理收费中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必须交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维护、清洗消毒费用,导致部分濒临破产、或倒闭的企业家属院无人管理,有些二次供水设施长年没有清洗过。也有一部分是因为房改房后,二次供水设施产权转为多业主管理,无人牵头造成无人管理。即便是有些物业公司管理起来了,他们往往选择收费较低的非专业队伍,清洗效果难以保证。

解决的根本办法,是二次供水设施由专业的单位统一管理起来,而自来水公司具有绝对的优势担当这个重担。二次供水设施由自来水总公司统一维护管理,存在以下优点。

1)合理调配城市公共供水资源,优化管网,使管网经济有效运行。

(2)针对性的安排、控制二次供水水池、水箱的进水时间,防止因水箱频繁进水引起的压力波动等问题,在保证加压用户水量及水压的同时,保障低区市政直供用户的水量及水压。

(3)可以保证水池、水箱的清洗频率及清洗效果,保障加压用户水质安全。

(4)及时维护保养二次供水设施、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减少管网漏损等问题,使用户用水无忧。

(5)统一水表抄收的问题,可以尽快实现抄表到户,使用户明明白白用水。

3 二次供水设施接收与托管办法

(1)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市公共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协商可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进行维护与运行管理。

(2)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委托管理后,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并按照一户一表的要求,负责抄表收费等运行管理。

(3)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其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签订改造协议,验收合格由双方协商可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进行维护与运行管理。

(4)委托维护与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所有权人应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交相应的设计图、竣工图及相关运行资料。所有权人应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供满足管理要求的专用泵房。所有权人应负责结清移交前住宅区内的水费、加压电费等相关费用。

4 二次供水统一管理障碍

《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规定:由产权单位和产权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和相应配套政策的支持,自来水公司也仅仅是有愿望而已,如果出面管理,有“师出无名”或者“越俎代庖”的嫌疑。

5 制定政策法规,寻求政府政策支持

自来水公司已经上报了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草案:主要包括二次供水的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与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管理好二次供水市场,实现从水源到水龙头所有事都做好的目标。

6 结语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9篇

关键词:二次供水;管理;问题

所谓“二次供水”,即在公共供水管道无法满足其用水压力的情况下,用水单位或个人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供给用户或自用的形式。现在,成都居民大多住在高层建筑里,“二次供水”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几乎每个居民小区都安装的水箱就属于这种情况。按照1992年颁布的《成都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我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二次供水”设施经城建部门、卫生部门验收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储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周围半径十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并且要有防护设施;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等等。

但实际状况却令人堪忧,“二次供水”设施基本上沦为“被遗忘的角落”。新小区的设备较新,但多数无人维护,也不清洗消毒;老小区或院落的储水箱、储水池常年失修,有些没有加盖,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长着青苔、沉着淤泥、水中滋生的微生物肉眼就可以看到,个别严重的还有矿泉水瓶、建渣、脏手套等各种各样的垃圾。这样的水流进家家户户的水龙头,卫生状况、饮水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必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警惕,否则一旦岀现问题就悔之晚矣!

为什么会岀现这样糟糕的情况呢?关键是没有责任主体。2008年以前,“二次供水”由成都市公用事业局负责管理,下设有成都市二次供水管理办公室。成都市公用事业局2008年撤消后,“二次供水”的管理责任便被“分解”到了多个部门:新建“二次供水”设备由住建部门审批;水务局和自来水公司也没有“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职能,而只是进行竣工的验收和登记;日常使用的卫生监督由卫生执法部门负责。形成了“多龙治水”、“各管一段”的格局,责任主体不明、管理缺位,“二次供水”最终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

实际上,成都市究竟有哪些单位建有“二次供水”设施,有多少个水箱、水池,上述所有部门均给不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数据。关于“二次供水”设备的管理,尽管早就出台了相关规定,使用“二次供水”设备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并且做到专人值守、顶盖上锁、配备防鼠网等多项措施。但是由于主管部门的长期缺失,规定成了一纸空文,表面上的“大家管”变成了“无人管”。道理其实很简单:从住建部门、水务局、自来水公司上述管理分工来看,他们是只管“生”不管“养”的,它们所“负责”的都是权力,而没有责任;卫生执法部门倒是可以“管”,但毕竟所能管的又太局限了,如果再懈怠一下,最后就只能是“无人管”了。更要命的是广大市民普遍对“二次供水”知之甚少,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这自来水是怎样“流”进自家水龙头的。这又造成了“利益攸关者”的监督“失声”,“二次供水”不仅“无人管”,也“无人问”了。一旦岀现问题,各相关部门都能推御自己的责任,但受到伤害的却是千家万户的居民群众,而被问责的也只能是当地政府。

成都市“二次供水”的现状的确令人堪忧,亟需改变。当务之急首先是要明确责任主体,可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城市管理经验,大胆改革,引进社会民间资本,成立成都市二次供水管理公司,对全市的“二次供水”进行统一设计、安装、运营、维护和收费。这样责任主体明确了,日常维护管理更加方便,一旦發生饮水安全事故也能迅速进行处置。其次是要广泛宣传“二次供水”的基本常识,让广大居民群众了解“二次供水”、关心“二次供水”、监督“二次供水”,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只有广大“利益攸关者” ——市民的积极参予和监督;只有明确责任主体,引进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公司,成都市的“二次供水”隐患才能彻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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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供水管理提案 第10篇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限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第11篇

为确保我单位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订如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切实做好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箱(水池)应封盖加锁,周围10米内无工业、生活污染源。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三、每天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巡查,有记录备查,并做好环境清洁工作。四、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由卫生管理人员或委托专业清洗队伍进行,清洗消毒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每年清洗消毒至少2次,并有记录。清洗后做好水质检测,水样必须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抽样监测,确保水质卫生安全。

五、水质余氯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加氯消毒等方式),并做好登记工作,保证余氯达标。

六、积极、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本单位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对管理人员违反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按本单位的职工考核规定进行处理。

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制度

为规范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保证水质的安全卫生,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二次供水水质消毒工作管理,制定消毒操作程序,明确管理操作人员,确保消毒工作质量。

二、消毒人员应当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的消毒剂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生产单位、卫生许可批号,并做好索证登记工作,消毒剂配制和使用按说明书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四、根据每日余氯检测结果,当末端水水质余氯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余氯少于0.05mg/l),需进行水质消毒。五、二次供水消毒后水质应当符合GB5749一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按水质消毒要求配置必要的设备,量筒、配置桶、余氯比色仪等器械,保证消毒质量。

七、规范水质消毒工作,每次水质消毒后做好登记工作,记录加消毒剂量,检测水质消毒前后的余氯。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操作前准备:

1、清洗消毒工作人员穿戴好清洁的工作衣、长靴、橡胶手套,并备有照明用具及清扫专用工具(必须清洗消毒后)带入箱池。

2、在单位醒目处张贴告示,使单位内各部门有所准备。操作规程:

1、关闭进出水阀门。

2、打开排水阀或启动潜水泵,使水位下降至30cm左右,关闭排水阀或潜水泵,并堵塞出水口,防止污物进入。

3、清洗人员携带专用工具和水笼头进水箱(池)进行清扫和冲刷,先水箱(池)顶,后底,由里向外依次进行,如有损坏处进行及时修补。

4、洗刷和检查完毕,开排水阀或启动潜水泵,排尽污水并用清水冲洗干净,关闭排水阀或潜水泵。

5、用已配制的消毒液(有效氯含量300-500mg/L)对内壁自上而下,由里向外,均匀地喷涂箱(池)壁表面,涂刷至入孔口,退出箱(池),盖上孔盖并加锁。6、30分钟后打开进水阀,待水箱满后,开排水阀或启动潜水泵排水,彻底冲洗净残留的药物后,恢复供水。

7、恢复供水时采样送疾控中心进行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消毒液配制方法:

在专用消毒桶中事先标好相应的刻度线,并加水至满该刻度,将适量的含氯消毒原液(含氯量为4.5-5.5%)倒入量筒中,最后将量筒内的原液倒入加水的专用消毒桶,搅拌均匀待用。

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检测制度

1、每次水箱清洗后均需进行水质采样检测

2、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臭和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或二氧化氯);

3、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

4、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5、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精选11篇)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制度 第1篇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制度1、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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