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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精选8篇)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第1篇

被赡养人:

母亲:______、父亲:______

赡 养 人:

甲:______(长子) ______(长媳)

乙:______(次子)

因被赡养人年事乙高,并长期重病,需赡养人赡养。经甲、乙双方赡养人商议决定并经被赡养人同意,特定如下协议:

一、被赡养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特别是甲、乙双方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父母的特别需要。

二、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对患病的被赡养人应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三、赡养人不得强求被赡养人承担体力过重的劳动;不得岐视、侮辱和虐待被赡养人。

四、被赡养人的生活方式由被赡养人自己选定,可以同甲、乙双方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单独生活,甲、乙双方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待遇从优、生活来源由甲、乙双方保障。供应标准由甲、乙双方共商决定,每人每年小米(大米)______斤,豆类杂粮_____斤,油______斤,必须保证质量或生活费用________元/年大写____________;必须保证被赡养人用电、用水和用煤的方便。

五、医疗费

①平时医疗费:每月交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人民币。

②住院治疗费、护理费。国家医疗保险报账后剩余部分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承担。

六、被赡养人百年后的安葬费也由甲、乙二方共同平均分担。

七、此协议一式四份。被赡养人一份,甲、乙二方各一份,村委各一份(并请监督执行)。

八、具体说明略

以上各条经村两委批准,对不执行上述协议规定者,未尽事宜者,再商议决定,如果商议不成,再由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九、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赡养人:甲(签字): ________ 乙(签字):________

被赡养人(签字):______、______

执笔人:________

在证人:________

________村委会

签定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第2篇

一、赡养老人协议书

赡养人:xxxx

被赡养人:xxx,女,现年74岁,为被赡养人,被赡养人xxx为权利人,要求赡养人儿子必须履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不折不扣的必须执行,否则我有权进入法律程序,提起诉讼。

一、从本协议履行起,5家轮流每月一次从老大一家起顺序排列,每一家对我好与坏我有权陈述。

二、生活补贴,每人每月现金100元整。公历5号前付现金到位,超出一天另加10元(另加部门10元不在其内)。

三、每年新春佳节每人500元,农历11月初10前必须到位,超一天另加100元(另加100元不在其内)。

四、关于责任田地半亩权属归我xxx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去世后归5家所有。

五、刘福祥地对面有荒地一片,以上附属物杨树25棵归我所有。

六、我百年去世后,所办后事在老大xxx家办理,其余4家每人支付500元给xxx为占地皮钱。

七、以上本协议生效后必须遵照履行,不得违约,谁违约本协议应罚款30000元(叁万元)。

赡养义务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二、赡养老人协议书

赡养人:

甲方: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赡养人:

丙方: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为维护丙方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丙方的晚年生活,甲、乙方和丙方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甲、乙方的主要义务

1、甲、乙方不分男女都有赡养丙方的义务,各甲、乙方应积极履行对丙方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甲、乙方不得要求丙方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丙方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丙方同意,甲、乙方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丙方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甲、乙方应妥善安排好丙方的膳食结构,保证丙方吃饱、吃好。

6、如丙方不能自行出行,甲、乙方应安排时间负责丙方出行,所需交通费由甲、乙方承担。

7、丙方生病,甲、乙方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丙方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甲、乙方负责。丙方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丙方住院期间由各甲、乙方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甲、乙方聘请专人护理。

8、丙方生活不能自理时,甲、乙方自行护理应每x个月轮换一次,由甲、乙方护理。个别甲、乙方不能亲自照料丙方的,可以按照丙方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甲、乙方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甲、乙方护理,其他甲、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甲、乙方共同协商。

9、丙方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甲、乙方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丙方,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丙方。

10、甲、乙方每年要为丙方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甲、乙方共同承担。庆祝期间甲、乙方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丙方或其他甲、乙方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丙方单独居住的,甲、乙方应主动上门赡养,各甲、乙方每x个月轮换一次。

2、丙方同甲、乙方同住的,各甲、乙方按照长幼顺序每x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甲、乙方负责上门接回丙方。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丙方单独居住的,甲、乙方每月给付丙方赡养费x元。

2、甲、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甲、乙方应填好相应凭证,甲、乙方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甲、乙方承担。丙方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丙方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甲、乙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丙方、甲、乙方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甲、乙方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甲、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方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甲、乙方不履行赡养义务,丙方有要求甲、乙方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甲、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甲、乙方承担。

4、甲、乙方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甲、乙方不履行义务,其他甲、乙方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甲、乙方的下一顺序甲、乙方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甲、乙方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x页,一式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丙方各执x份。

甲方(签名):xxx 乙方(签名):xxx 丙方(签名):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三、赡养老人协议书

被赡养人姓名_____ 父亲:———— 母亲: ————

赡养人姓名_____ 长子:—————— 次子:————

为维护被赡养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被赡养人的晚年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如下养协议。

第一条 赡养的基本原则

1、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2、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4、赡养人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赡养人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婚姻自由,被赡养人有权携带自有财产再婚;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为由,强占、分割、隐匿、损毁属于被赡养人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或者限制被赡养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被赡养人再婚的,赡养人仍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尽赡养义务。

5、被赡养人有权依法继承配偶、父母、子女的遗产和接受遗赠。被赡养人的财产依法由被赡养人自主支配,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向被赡养人强行索取。赡养人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可以对被赡养人适当多增加赡养费,经济条件较差的,在征得被赡养人和其他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赡养费。

第二条:赡养人的主要义务

1、赡养人应保证被赡养人每年添置两套外衣、一套内衣、鞋帽等个人物品,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赡养人保证被赡养人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

当期赡养人是指赡养人按照本协议轮流赡养、护理、照顾被赡养人,当轮到具体的赡养人时,该赡养人即为当期赡养人。

2、赡养人应妥善安排好被赡养人的膳食结构,保证被赡养人吃饱、吃好,保证每周至少有一顿肉、鱼、蛋以及新鲜蔬菜和水果等。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由当期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共同居住的,由同住赡养人负责。被赡养人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满足被赡养人的要求。被赡养人单独居住自己负责购买、烹饪的,所需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在征得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赡养人可以提供粮食、蔬菜以及柴、米、油、盐等实物。

3、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其它生活用品。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被赡养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被赡养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如房屋损毁,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如被赡养人租赁房屋居住的,房租由赡养人共同承担。因房屋拆迁被赡养人没有居住房屋的,被赡养人可以选择到任何赡养人家居住。被赡养人的拆迁补偿款任何赡养人不得截留、侵占。

4、如被赡养人不能自行出行,赡养人应安排时间负责被赡养人出行,所需交通费由当期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单独居住时所需的水、电、煤等日常必须费用由各赡养人承担。被赡养人生活用品、个人用品的更换、维修费用由各赡养人共同承担。

5、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当期赡养人或同住赡养人负责,就近购买。被赡养人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被赡养人住院期间由各赡养人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赡养人聘请专人护理。

6、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自行护理的,每 个月轮换一次,由当期赡养人护理。个别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赡养人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赡养人护理,其他赡养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赡养人共同协商。

7、被赡养人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赡养人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被赡养人,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被赡养人。

8、赡养人每年要为被赡养人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赡养人共同承担。庆祝期间赡养人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被赡养人或其他赡养人的话题。

9、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收割被赡养人的责任田、承包田、自留地,照管被赡养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被赡养人可以对提供劳务的赡养人给予适当补助。

10、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代为缴纳各种费用,接送物品、邮件。赡养人有义务按照被赡养人的要求管理其他事务,其他赡养人不得干涉。

第三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应主动上门赡养,各赡养人每 个月轮换一次。

2、被赡养人同赡养人同住的,各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每 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赡养人负责上门接回被赡养人。

第四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被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人每月给付被赡养人赡养费 元。

2、赡养人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填好相应凭证,赡养人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赡养人承担。如被赡养人有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的,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退休工资或其他收入中优先支取,具体由当期赡养人、同住赡养人或预定的监护人、被赡养人委托的人负责支取。

被赡养人有医疗保险的,从医疗保险或医疗保险卡中支取,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或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赡养人共同承担。被赡养人同意从存款或其他财产中支取的,在保留丧葬费用的前提下,赡养人可以从中支取,不足部分,赡养人共同承担。

4、赡养协议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调整;赡养人单独居住的,赡养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上涨幅度每二年浮动一次,并不低于当期赡养人家庭成员生活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以两者高者为标准)。

第五条 属于全体赡养人共同分摊的费用

1、被赡养人的衣、食、住、行、医疗等费用。

2、被赡养人单独生活发生的水、电、煤等生活费用。

3、被赡养人生日宴会费用。

4、丧葬费用等被赡养人花费的其他需要共同分摊的费用。

第六条 被赡养人的丧葬费用分担和遗产继承

1、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丧葬费用从被赡养人的遗产中支取,不足部分由赡养人共同承担。

2、赡养人应遵守国家关于丧葬的有关规定,不得铺张浪费。个别赡养人在未同其他赡养人协商的情况下,超过正常标准办理丧事的,所花费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正常标准范围内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赡养人共同承担。

3、被赡养人去世后,被赡养人的遗产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没有遗嘱的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被赡养人的个人物品、金银首饰等遗产可以由赡养人通过竞价的方式获得,所得款项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第七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被赡养人、赡养人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赡养人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等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被赡养人、赡养人向被赡养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3、赡养人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赡养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被赡养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八条违约责任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6、本协议赡养人共同委托 村民委会监督执行。

7、本协议共3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赡养人、被赡养人、协议履行监督人、村(居)民委会各执一份。

被赡养人

父亲: 母亲:

赡养人 协助赡养人

长子: 配偶:

次子: 配偶: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地点:

四、赡养老人协议书

被赡养人(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男(女),岁,住址:

男(女),岁,住址:

赡 养 人(被赡养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男(女),岁,住址:

男(女),岁,住址:

为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传统美德,落实老有所依的中国传统,促进家庭和睦、和谐,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 法》、的有关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与赡养人共同生活的,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家庭成员生活水平。对无经济 收入的被赡养人,根据其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实际支付能力,赡养人每月(可按年一次付清)付给被赡养人零用钱 元。

2、被赡养人系单独居住且无固定收的,赡养人每年(可按月平均)付给每位被赡养人现金 元,粮食 公斤,食油 公斤,燃料,以及其它日常生活用品,赡养标准 不低于赡养人家庭生活水平。交付粮油时间应在夏收、秋收后的每一个月。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赡养人应相应提高赡养标准。

3、被赡养人生病,赡养人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被赡养人无力支付的医疗、护理和照料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4、被赡养人生活不能自理时,由赡养人护理。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被赡养人的,可以按照被赡养人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或者送养老机构,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5、实行医疗保险的地方,赡养人为无经济收的被赡养人交付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费。

6、赡养人应为被赡养人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居住场所以及衣物、被褥等其它生活用品。被赡养人的房屋 被损,赡养人应负责及时维修,确保被赡养人的住所不破、不漏,卫生整洁。

7、赡养人有义务根据被赡养人的意愿代耕代种被赡养人的承包田,收益归被赡养人所有。

8、在做好物质赡养(衣、食、住、医等)的同时,赡养人应尽力满足被赡养人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需求,保证老年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

被赡养人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给予被赡养人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

9、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 权、被赡养人的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发行赡养义务,也不得强行将有配偶的被赡养人分开赡养。

10、被赡养人去世后,赡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丧葬,丧葬费用由赡养人承担。

11、未经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不得侵占或私分被赡养人的财产 及其它合法收入。

12、赡养人的配偶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13、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14、其它(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特殊约定)

(1)

(2)

(3)

二、附则

1、本协议时效为永久性,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全部,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

2、赡养人不发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由村(居)委会监督执行。

4、本协议可经司法公证。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多位赡养人可复印留存)、被赡养人、村(居)委会各执一份。

赡养人:(签字或盖章)

被赡养人:(签字或盖章)

农村空巢老人精神赡养问题探究 第3篇

一、农村出现空巢老人的原因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选择到经济发达地区谋求职业, 其选择背井离乡, 在农村中就剩下老年人、儿童以及不愿外出打工者。这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老年人。由于年轻人都外出务工, 因此农村就出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群体, 而且更多的是家里就只剩下老年人, 这一群体被称作“空巢老人”。农村空巢老人是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因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而在家只剩下老年人的情况。全球各个国家都面临着农村空巢老人的问题, 这一问题的产生有其共同原因, 但我国也有着特殊的原因:

1. 经济原因:

改革开放前, 我国经济社会比较落后, 还处于农业社会, 传统的发展模式占据主要地位, 农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随着改革开放的执行和深入发展, 传统的农业经济体制受到严峻挑战。农村青壮年为了更好的生存选择外出务工, 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导致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出现老人和小孩相依为命的情况。

2. 政策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 国家政策也逐渐向农村倾斜。改革开放前, 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是集体经济。而现在, 因经济发展的城镇化建设的需要,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鼓励下, 越来越多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涌入大城市谋求职业。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逐渐导致越来越多空巢老人的出现, 随着计划生育的执行和深入, 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核心家庭, 随着子女外出务工, 农村就只剩下空巢老人。

3. 社会原因:

相对于城市老年人而言, 社会对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关注度低, 农村地区公共设施数量少。不同于发达国家, 我国的经济发展尤其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在农村地区, 老人俱乐部、老人聊天室、老年人活动站等可以提供农村空巢老人群体活动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相对于城市来说是少之又少。目前唯一可以提供农村空巢老人共同交流的地方只有老年人协会, 受活动资金和农村劳务时间的限制, 聚在一起的老年人也是不多。另外, 受长期以来封建的传统习俗的影响, 农村地区相同年龄段的老年人之间接触的时间少, 并且他们不愿意也不擅于和陌生人交流。因此, 绝大部分的农村空巢老人仍然是以“家庭”为生活的核心, 将自己封闭在几十年里努力支撑的“小家”中。

二、农村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措施建议

由于目前社会对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关注度不够, 我国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赡养状况令人堪忧。过去,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下, 人们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农村的生活状况受到严重的影响, 人们每天为了生存而奔波, 无法考虑精神层面的问题。而现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农村地区普遍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 因此, 精神上的需求也就迫切起来。但是, 农村人受传统养老意识的严重影响, 任然认为物质对于老年人是最好的满足。然而, 现在的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空巢老人最需要的就是子女精神上的赡养。就单从精神赡养方面考虑,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 国家政策方面, 对于农村空巢老人要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

为了缓解空巢老人对子女的思念和提高其生活质量, 国家新修订的老年法草案中强调给予老年人更多的精神关怀, 把子女“常回家看看”纳入法律。这条草案的拟定其实就是对空巢老人精神方面的关注, 也就是在政策上更多的关注了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一方面在政策上重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 另一方面也应该在政策上对外出务工人员有所倾斜, 可以为其在家乡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发展当地经济, 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2. 社会各界应该提高对农村空巢老人的关注度, 重视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

青年志愿者可以定期去敬老院等老年机构看望老年人, 以缓解其对子女的相思之苦。媒体方面可以提高对农村空巢老人的报道力度, 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的重要性。政府应该联合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生活, 使其能够安享晚年生活。

3. 子女的赡养, 首先是体现在物质赡养方面。

唯物论认为, 首先是物质决定意识。因此, 如果物质上得不到保障, 精神赡养就更不能保障了。对于现在的农村空巢老人来说, 物质上的保障还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因为农村老人的全部收入都是来自务农, 随着年龄的增大, 务农给农村空巢老人所能带来的收入很少。因此, 作为子女, 首先要保证老人在物质上的不空缺, 然后才能尽到对老人的精神赡养。

赡养老人, 精神上的慰藉和关怀是必不可少的。作为子女, 要想好好地孝敬父母, 就不仅仅是满足老人的物质上的需求, 还需更加注重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满足。

结论

我国现目前人口老年化现象十分严重, 老年人作为上一辈对祖国建设做出贡献的人物, 必须保障其晚年生活。而现在农村中的空巢老人现象也十分严重, 对其不只是物质上的满足, 更应该在精神上给予满足。在这一问题上, 只有国家政策、社会各界以及其子女三者力量的结合, 才能更好的解决此问题。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才能保障社会的快速发展, 才能为经济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

参考文献

[1]郭远发, 胡国华.银色世界—长命百岁的人们[J].学苑出版社, 1990, 12.

[2]王怡.孩子不在家[J].新世界出版社.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第4篇

3年前,我母亲因病治疗出院后,我们6个子女就老人赡养及老人财产处置问题达成如下协议:由我将母亲接入家中一起生活,并负全责照顾她的起居生活,为母亲养老送终。母亲的两居室房产归我所有。去年3月,母亲因心脏病复发再次住院后,医方建议母亲做心脏支架手术,需安3个支架,整个手术费用约10~16万元。我与其他5个弟弟妹妹商量,提出手术费由我支付一半,其余大家分担。可弟弟妹妹认为当初约定明确,应由我全额承担。请问他们的说法对吗?

答:

子女协议赡养老人、并擅自处置老人房产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你母亲的手术费应由6个子女共同承担。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既然赡养父母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不需要订立协议来约定,因此,子女们对老人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因违法而无效。同时,子女们在协议中处分的房产是你母亲所有,未經她本人同意,子女们无权处分。因此,协议中的该部分内容同样是无效的。那么,老人因病需要手术时,其费用应由子女共同负担,老人的房产应由老人自己做主处置,若老人未做处置,待其去世后,由老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其中,与老人共同生活、对老人照顾较多的子女可以多分得遗产。

赡养老人协议书 第5篇

甲方________与原配妻子(已故)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____,次女____。

甲方____和______在195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甲方现有房产座落______新村16号楼一单元40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4、7平方米。甲方在该房屋居住。

甲方______,男、191月10日生人,现年91岁。______,女、1926年12月14日生人,现年86岁。由于两位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经两位老人同意,乙方和丙方达成赡养老人和甲方身后财产处理协议如下:

1、根据甲方的意见和该家庭的特殊情况,乙方和丙方通过协商一致同意两位老人分别由乙方和丙方各自承担赡养责任,即乙方和丙方按月轮换负责老人的生活(包括雇保姆工资和生活费用)。

2、甲方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______的医疗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两位老人全部故去后,对该房产进行作价出售,出售全部房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4、甲方的低保金、占地老人生活费和居民保险以及困难补助等收入,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乙方,______的一切收入归丙方。

5、甲方现有存款人民币肆仟元,该款归乙方和丙方两方平分。

6、未尽事宜,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

7、此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见证单位和公证处各一份,该协议公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见证人:

见证单位:____社区居委会

赡养老人协议书 第6篇

甲方: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赡养人:

丙方: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丙方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丙方的晚年生活,甲、乙方和丙方签订如下赡养协议。

第一条:甲、乙方的主要义务

1、甲、乙方不分男女都有赡养丙方的义务,各甲、乙方应积极履行对丙方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2、甲、乙方不得要求丙方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3、丙方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丙方同意,甲、乙方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

4、丙方有权依法平均继承父母遗产。

5、甲、乙方应妥善安排好丙方的膳食结构,保证丙方吃饱、吃好。

6、如丙方不能自行出行,甲、乙方应安排时间负责丙方出行,所需交通费由甲、乙方承担。

7、丙方生病,甲、乙方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丙方日常检查、就诊、买药由甲、乙方负责。丙方大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就近治疗。丙方住院期间由各甲、乙方轮流护理,没有时间或条件亲自护理的,由当期甲、乙方聘请专人护理。

8、丙方生活不能自理时,甲、乙方自行护理应每__个月轮换一次,由甲、乙方护理。个别甲、乙方不能亲自照料丙方的,可以按照丙方的意愿,请人代为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甲、乙方之间可以协商由其中一个甲、乙方护理,其他甲、乙方应支付相应的补助,补助的数额由甲、乙方共同协商。

9、丙方体弱多病行走不便的,甲、乙方要及时给予医治、照顾和精心看护,在精神上关心丙方,不得用粗暴蛮横的语言对待丙方。

10、甲、乙方每年要为丙方庆祝生日,宴会费用由全体甲、乙方共同承担。庆祝期间甲、乙方尽可能创造轻松、愉悦的气氛,不得谈及伤害、侮辱丙方或其他甲、乙方的话题。

第二条 赡养的方式、周期

1、丙方单独居住的,甲、乙方应主动上门赡养,各甲、乙方每__个月轮换一次。

2、丙方同甲、乙方同住的,各甲、乙方按照长幼顺序每__个月轮换一次,下一顺序的甲、乙方负责上门接回丙方。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数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丙方单独居住的,甲、乙方每月给付丙方赡养费__元。

2、甲、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甲、乙方应填好相应凭证,甲、乙方应对支付赡养费或共同分担的费用承担举证责任。

3、赡养费或共同承担的费用,由甲、乙方承担。丙方有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医疗、护理等费用,由丙方从存款中支取,不足部分,甲、乙方共同承担。

第四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丙方、甲、乙方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

2、甲、乙方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甲、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方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甲、乙方不履行赡养义务,丙方有要求甲、乙方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因甲、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甲、乙方承担。

4、甲、乙方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甲、乙方不履行义务,其他甲、乙方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甲、乙方的下一顺序甲、乙方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甲、乙方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本协议共__页,一式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丙方各执__份。

甲方(签名):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 丙方(签名):______

赡养老人协议书 第7篇

,男,68岁,住址:

,女,68岁,住址:

赡 养 人:

,男,45岁,住址:

,男,39岁,住址:

,男,44岁,住址:

,男,38岁,住址: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有关规定,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签订家庭赡养协议如下:

一、赡养内容

1、被赡养人何凤英自愿与被赡养人程荣清在罗岭镇花园村新农组共同生活。

2、被赡养人程荣清的生活等一切费用由其俩儿子程华荣和程江明共同承担,与董福安、董建军无关。

3、被赡养人何凤英的生活费由其子董福安、董建军共同负担,每人每年各付人民币为3000元,共计6000元。此赡养费分正月和腊月两次付清。

4、如果被赡养人何凤英生病需住院治疗,其费用均由其俩儿子董福安和董建军共同承担。与被赡养人程荣清的俩子程华荣、程江明无关。

5、被赡养人何凤英终老的所需一切费用也全部由其子董福安、董建军承担,与被赡养人程荣清的俩子程华荣、程江明无关。

二、附则

1、本协议为永久性契约,赡养人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为自然终止日。

2、赡养人不执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

3、本协议由村(居)委会监督执行。

4、本协议可经司法公证。

5、本协议未尽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6、本协议一式三份,赡养人、被赡养人、村(居)委会各执一份。

赡养人(签字):

被赡养人(签字):

空巢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护 第8篇

关键词:老人,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社会保障

目前, 我国已有1.67亿老年人, 其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 时常遭遇家庭“冷暴力”。空巢老人易空心, 据相关部门最新调查显示, 目前约有25%的老年人存在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严重者甚至发生消极的自杀行为, 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因此, 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制轨道已迫在眉睫, 势在必行了。近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 民政部将于近期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规定, “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 并特别强调“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 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否则, 老人可诉诸法律。

一、当代中国精神赡养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可见, 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而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 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关心其意愿, 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 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其主要表现为:第一, 要求赡养人积极作为地进行精神赡养, 即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它既包括物化的精神赡养如健身器材等精神生活物品, 为老人精神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也包括情感的精神赡养, 要求尊重老人, 经常探视老人, 关怀老人, 对老人进行亲情慰籍。第二, 要求赡养人消极不作为地进行精神赡养, 即不侮辱、殴打、讽刺挖苦、辱骂老人, 不限制老人交友、再婚等自由, 不进行精神虐待。而当代中国的精神赡养却出现了严重的缺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中华传统伦理意识失落

“孝”为中国古代的甲骨文, 其上为一老人, 下为一小孩。孝是儒家所倡导的为人的最基本的道德规范, 是我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精髓, 是千百年来中国社会维系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而在GDP高速增长的当代中国, 却时时出现让我们黯然神伤的情景。这是一首在网络上广为流传的诗:“孩子!如今, 我的脚站也站不稳, 走也走不动了, 所以, 请你紧紧地握着我的手, 陪着我, 慢慢的, 就像当年, 我陪着你一步一步地走……。”这是诸多报刊纸头版头条的标题:《抑郁症老人7楼跳下, 独居、寡居成老人高危因素》, 《强制探父母执行难》, 《空巢老人易空心, 老龄化社会呼唤精神赡养》。如此种种显示, 在社会物质文明高速发展的同时, 孝这一传统美德受到了巨大冲击, 诸多城乡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出现严重的空缺, 孝被横流的物质欲望所吞没;社会中更有一种以物化的孝 (金钱资助) 来取代情感的孝的趋势。

2、当代中国立法保障缺失

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文明古国, 历代王朝多有对孝道的立法保证。如夏《孝经·五刑》“五刑之属三千, 而罪莫大于不孝”, 要“斩首袅之”;商《吕氏春秋·孝行》载:“刑三百, 罪莫大于不孝。”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 《宪法》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族成员, 情节恶劣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处于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但这些立法多为保护性宣言, 内容空洞、滞后, 缺乏可操作性, 导致对违法行为的约束和惩戒力度不足。同时, 社会对相关法律的宣传仅仅停留于形式, 导致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 被赡养人欠缺维权能力。此外, 社会基层组织对老年维权的力度也不够, 众多基层组织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 或敷衍了事, 或一推了之, 没有发挥应有的调解作用, 这也直接导致许多老人对生活的绝望。

有关统计数字显示:黑龙江省精神病患者32万人中, 老年人群患精神疾病率达19.7%, 且多为抑郁症。可见, 孝的缺失已经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 它不仅影响到亿万老年人的切身利益, 也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老年人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命题, 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将成为社会的新热点。

二、外国精神赡养的立法保护之借鉴

1、欧美国家的相关规定

(1) 刑法保护。西方国家对亲属之间的侵害一直奉行“亲亲尊尊”原则。古希腊人认为侵害亲属不仅伤害了人伦, 也伤害了“神伦”, 因而有特重刑罚加以惩戒。亚里士多德认为:“任何罪行若发生在非亲属之间, 人们会看得比较轻;如果加到父母或近亲身上, 就会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在古罗马, 杀害近亲属 (起初仅仅是杀害尊亲属) 为“弑亲罪”。公元前52年专门制定了关于弑亲罪的“庞培法”, 并设置了“弑亲审问官”, 凡犯亲杀罪的人, 一律处以杀亲罪的刑罚, 即将其与狗、公鸡、蛇和猴各一, 一起封闭在袋内, 再投入海中或河里。这种“生时不见天日, 死无葬身之地”的特重刑罚, 反映了古罗马法特别重视亲情伦理的价值取向。公元542年查士丁尼皇帝新敕对“精神遗弃”规定:“直系尊亲属下狱时, 卑亲属能保释而不为保释者, 丧失继承权;卑亲属为俘虏时尊亲属有资力救赎而不为者, 丧失继承权。”

这种厚尊薄卑、尊卑有别的原则, 在近现代欧洲各国法中仍然有广泛的体现。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常人抛弃因年龄、健康状况或精神状态无自救力之人于任何场合者, 遗弃15岁以下未成年人于任何场所者, 分别处五年监禁和七年监禁。前罗马尼亚刑法第175条将“杀害配偶或近亲属”定为“应加重处罚的故意杀人”。

可见, 欧美国家法律对亲属间人身侵犯之罪刑重于非亲属间人身侵犯;杀伤尊亲属之罪刑重于杀伤卑亲属。

(2) 民法保护。独立、自给自足的精神渗透于西方文化, 欧美国家的养老是独立型的, 法律并没有规定子女供养父母的经济责任, 老人宁愿独立生活, 但不排除必要时把子女、亲属、朋友和邻居所提供的非正式帮助看成是满足自身需要的最适当的源泉。研究材料显示, 通常会有子女住在老人附近, 保持着所谓“有距离的亲近”, 可以经常互相探望和相互照应, 保持亲密的关系。另外, 欧美国家的老人能够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利益, 如美国实施的“社会服务街区补助计划”, 帮助和支持老年人在家里独立活动, 为老年人提供较多的如家政、运输、供给膳食等服务, 但家庭养老功能在欧美国家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着, 并满足着老人们精神和情感上的需求。

北欧福利国家如瑞典、芬兰等国的法律中, 有关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往往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与父母的居住距离, 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和次数;而对子女与父母谈话忌语的限制, 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赡养的质量, 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巴西宪法明确规定“家庭、社会和国家有义务赡养老年人, 保障他们参与社会, 捍卫他们的尊严和福祉, 保证他们的生活权利。”巴西颁布了《国家老年人政策》, 具体规定了政府和公共部门应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和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 法律要求政府应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 各级法院优先审理65岁以上老人提出的诉讼, 每个公民都有义务投诉任何忽视和损害老年人权益的事件。

2、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

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在阐述21世纪新加坡的五大理想时强调, 必须不惜任何代价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的稳固。1994年, 新加坡制定了“双亲扶养法”, 成为世界上首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1995年颁布的《赡养父母法》规定:凡拒绝赡养或资助其年迈双亲和处于贫困状态的双亲者, 其父母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将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1996年新加坡又设立了赡养父母仲裁法庭, 解决赡养纠纷。同时, 政府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 以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自1993年以来, 曾推出4个专门的“敬老保健金计划”、“三代同堂花红”, 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

倍受儒家孝道学说影响的韩国, 民众普遍认为, 孝是万事兴的基础, 只有在家中尽孝, 在工作上才能敬业, 对国家才能尽忠。年俗是韩国人祭祖尽孝的最直接体现。每年春节, 韩国也会出现“春节潮”, 外出的人不管多远, 都会在正月初一之前赶回参加祭祖的“茶礼仪式”;而每一年的5月8日, 为韩国的“父母节”, 人们会穿上传统的韩服向父母行“磕头大礼”, 献上精心准备的礼物, 以示感恩。韩国政府会积极组织选拔“孝子孝女、传统模范家庭”、“令人敬佩的父母”, 并向他们颁奖, 以资鼓励。为弘扬孝义精神, 政府还通过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孝义, 对与父母同住者和赡养父母者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或住房上的补贴。2006年发布的《住房认购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那些赡养父母、岳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家庭将获得优先购房权, 最高可在申购房屋时加上3分;子女为了赡养父母, 与第一世老人合住时, 则一世一住宅可以免税。

日本每年九月十五日 (2003年起, 9月第3个星期一) 为法定的“敬老日”, 九月十五日到二十一日为“老年人福利周”;且日本“至今还存在一种社会习俗, 即只有父母与已婚孩子共同生活才被认为是正常的、能给人以安宁的生活形态”, 即保留着同居型家庭养老模式:日本的父母主要与长子的家庭同居养老。而政府也会给予支持和鼓励, 如子女照顾70岁以上收人低的老人, 可以享受减税;照顾老人的子女要修建房子, 使老人有自己的活动空间, 可以得到贷款;如果卧床老人需要特殊设备, 政府予以提供。

三、完善中国精神赡养法律保护的建议

1、建立健全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早在2006年, 李宗发律师就曾向四川省人大建议专门立一项地方性法规《四川省父母子女家庭关系规定》 (即《孝法》) , 并建议把是否孝敬父母作为录用、考察公务员的先决条件, 一度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短期内, 在我国制定《孝法》显然还不成熟, 但可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原则性, 通过修改《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对精神赡养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 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性地使晚辈承担起照顾长辈的责任, 完善我国精神赡养制度。当务之急, 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通过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地方条例, 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政府的责任, 同时, 政府更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行政手段, 如效仿新加坡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 以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 效仿韩国、日本通过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住房上的补贴等福利政策补偿赡养父母的子女的孝义, 以保证孝道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另外, 法律还应明确规定政府用于老年人权益事业发展的年度最低投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真正做到逐步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

二是明确精神赡养的具体要求。我国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如何进行精神赡养、不履行精神慰籍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致使老年人被子女虐待或子女不履行精神瞻养义务时得不到法律支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为老年人权益设定最低保障底线, 为此, 可借鉴瑞典、芬兰等国的有关法律, 以量化的方式具体规定子女探视父母的时间、间次等, 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赡养的质量。

三是加大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议改我国《刑法》对“虐待家族成员, 情节恶劣”的自诉为公诉, 并加重处罚。对虐待、遗弃父母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惩处, 对那些忤男逆女的违法犯罪行为, 决不迁就, 更不姑息养奸。

四是要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各级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点面结合”, 检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经费投入、老龄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老年社会保障情况, 老年精神文化生活和参与社会发展情况, 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落实情况, 老年维权法规政策制度落实情况, 司法保护、法律服务及维权机构建设情况, 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益保障情况, 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基层社区 (村委会) 组织在维护老年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执法监督和违法惩戒情况等, 发现问题, 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2、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养老体制

中国国民经济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 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财富, 使我们改善民生、提升民众“幸福感”有了可靠的资金保证, 政府有必要借鉴荷兰等欧洲国家的经验, 加大民生的投入, 通过制定综合性的、积极的老龄化战略, 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 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我们欣喜地看到:2011年3月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将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提出“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明确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十二五”力争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完善实施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管理。

同时, 鉴于我国的传统家庭正在向核心家庭转换, 独立型家庭养老模式正在中国逐步形成。一方面我们有必要借鉴欧美国家的养老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即以社区为基础提供各种服务, 特别是上门服务, 以增强老人在家庭里的独立生活能力;另一方面, 社会应更多地组织针对老年人的活动, 如举办老年大学、开展体育运动、爱心社会活动、提供志愿者服务等等, 让老年人离休、退休后仍不离开社会生活, 建立老年人在社会中的价值, 确立社会对老年人的认同。这样既减轻了核心家庭成员的压力, 又实现了老人家庭养老的愿望, 使老人充分得到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照料,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家庭养老模式。

3、大力倡导尊老敬老, 加强“孝道”的社会监督

一是要深入宣传有关赡养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制课堂、广播讲座、板报、以案说法、法律咨询和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 一方面向广大青少年讲法教法, 使他们完整地懂法、守法、用法, 发扬中华民族传统孝的理念;另一方面, 引导老年人在充分体谅子女难处的同时, 提高维权意识, 克服“家丑不外扬”传统观念, 对虐待、遗弃父母的忤男逆女要敢于行使诉讼权利, 将其绳之以法, 同时将一些好的经验和典型推广宣传。

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广泛开展道德评议。如新闻媒体对不敬养父母的行为进行“一事一议”, 社区开展“五好家庭、文明家庭”的评选, 创建“敬老模范村”、“敬老模范集体”, 政府设立“大孝奖”, 使“孝”的理念深入人心, 发扬光大。

三是要加强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完善老年维权工作的组织建设, 在各级老龄人工作机构设立老年维权组织, 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设立老年维权岗;加大各级财政的投入力度, 充分发挥民政、社区、村委会等部门的作用, 加大调解力度, 从道德与法律责任相结合的角度, 对赡养人进行说服教育, 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以调解方式结案;加强维权组织的维权主动性, 克服传统的不告不理的理念, 对辖区内凌辱、殴打父母者, 乡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应向有关部门报案或支持起诉。必要时, 基层组织可以主持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订立“双养协议”, 即晚辈必须承担对老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双重义务, 并在“双养协议”中具体约定探望老人的次数、时间、禁忌的语言等具体内容, 将“精神赡养”的义务明晰化, 保证精神赡养从“量”到“质”的实现, 防止以“物化的孝”取代“情感的孝”。

中国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国家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法制的同时, 应加强孝道的宣传教育, 提高人们的道德信念, 加强自我约束, 提升孝道, 强化老年维权组织的维权力度, 完善精神赡养制度, 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道德社会。

参考文献

[1]王蓓:中外老年人精神赡养制度及其借鉴[EB/OL].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911/25/382346.shtml, 2009-11-25.

儿女赡养老人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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