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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精选11篇)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1篇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评奖宗旨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育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教育科学研究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检阅2004年至2010年我国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工作成就,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我国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教育科学事业,提高教育科学研究质量,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教育部决定开展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第二条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我国教育改革发展的实践,全面检阅近年来教育科研战线取得的丰硕成果,表彰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资深专家,树立先进典型,传承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推进教育科学的发展和创新,提高教育科研质量,为建设教育强国做出新的贡献。

评奖工作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道德标准;倡导质量第一;体现社会贡献;注重国内外影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评奖范围

1.成果奖评奖范围

(1)凡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的各级各类立项课题均可参评。

(2)凡未列入全国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而公开发表和出版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发表和出版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推荐,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3)凡已在往届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的,其推荐成果主要应是评奖活动中已获奖成果。凡参加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一般不再推荐参评。未参加评奖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5)参评成果限定在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

2.成就奖评奖范围

(1)长期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2)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四条参评内容

1.成果奖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包括著作、论文、研究报告、工具书、教材等(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2.成就奖

(1)代表作(如学术著作、学术论文、经典教材等);

(2)社会影响(获奖证书、领导批示等)。

第五条奖项设置

本次评奖设研究奖项300项,其中:

1.终身成就奖:10项。

2.一等奖:20项。

3.二等奖:90项。

4.三等奖:180项。

第六条参评条件

1.成果奖参评条件

对参评成果在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效益、研究方法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和时代性特点,科学解释和准确解答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体现我国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基本条件是:

(1)政治上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学术上要求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3)社会反映上要求所提出新观点、新概念、新思想、新方法,在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学术界普遍认同;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真实情况,针对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被党政部门充分吸收采纳;独创的教育教学思想在较大范围内长期实验推广,在推动教育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4)以反映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优秀成果为奖励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

2.成就奖参评条件

获奖者必须在创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理论体系,探索教育发展规律,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具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教育科学研究,学风端正。

(2)从事教育科研工作50年以上(含50年),目前仍从事教育科研工作。

(3)在教育理论创新、教育决策服务和教育改革实验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七条评奖组织

1.教育部成立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领导评奖工作,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代行职责,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获奖人选。

2.评奖委员会聘请学科评审组,负责对参评成果和人员进行评奖并表决,向评奖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和人选建议名单。

3.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奖办公室职责,受理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和人选,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处理异议投诉等。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成果和人选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项工作。

5.教育部各司局个人的参评成果,由各司局签署推荐意见后,由其办公室直接报送评奖办公室。

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由学校(单位)科研处负责组织。

军队院校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八条申报办法

1.本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采取个人申报与单位或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参评同一奖项只限申报一项。成果奖和成就奖可同时兼报。

2.参评成果由申报者填写《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奖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规划重点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参评成就奖由个人填写《教育科研终身成就奖评奖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代表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受益方证明、社会影响证明等)。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并由评奖办公室直接管理的研究成果,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所属部门按系统报送评奖办公室。

未列入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成果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由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负责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择优推荐的成果汇总报送评奖办公室。

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6份(申报评奖表1份原件、1份复印件,5份匿名活页评奖材料,参评成果6份,参评成就奖材料6份)。

3.直接报送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报奖材料,以及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推荐的成果奖和成就奖报奖材料,报送评奖办公室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4.评奖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成果奖和成就奖的申报。

第九条申报要求

1.成果奖申报要求

(1)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进行申报。

(2)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

(3)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2.成就奖申报要求

(1)个人自愿。

(2)组织推荐。

第十条评奖规则

1.评奖办公室对报送的参评成果和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和技术处理后,分送各评审组。同时由评奖委员会向各评审组下达评奖指标。

2.成果评奖工作分成教育基本理论与教育史、教育发展战略、教育经济与管理、教育心理、德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育信息技术、比较教育、体育卫生美育、民族教育等13个学科评审组进行。

每个学科评审组由5-15位专家组成,采取会议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成就奖评审工作由15位专家集中评议,采取会议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须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票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的建议名单。

3.评奖委员会最终批准获奖人选、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一条评奖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和人选的质量,自觉维护教育部教育科学研究奖项的权威和教育科学工作者的声誉。

2.评奖工作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3.凡有申报成果奖和成就奖的专家均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本届评奖活动,参加评奖的专家必须能够保证工作时间。

4.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第一。各学科评审组评出的获奖成果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指标,在上一等级富余的名额可计入下一等级。评出的成就奖人数不得突破名额,但可以少于限定名额。

5.严格评奖程序。评审专家独立工作,自行推荐获奖成果和人选,不与其

他专家商量;会议评奖应当以独立评奖的统计结果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

6.整个评奖工作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以保证评奖工作不受干扰,在评奖结果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对外泄露各级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7.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奖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涉评奖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并予以公布,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8.参加评奖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的礼品、礼金。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解放军系统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评奖,由军事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解放军系统按照比例评奖出的拟获奖成果不占本次评奖设置的奖项,但需报评奖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三条获奖结果

1.获奖结果名单由教育部予以公布,教育系统的获奖成果和获奖人员,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2.解放军系统的获奖成果,由教育部颁发获奖证书、奖牌。

第十四条异议处理

1.自授奖结果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结果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于剽窃抄袭、弄虚作假的获奖成果和人员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推荐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2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荣教育科学事业,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举办全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为做好此次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评奖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评选奖励活动,全面总结2004年以来我省教育科研所取得的工作成就,检阅教育科研领域所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推进我省教育科研事业的发展,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三条申报范围:2004年元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申报成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已公开出版和发表(含省新闻出版局核准的省级内刊)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调查报告、实验研究报告等(不包括论文集、教材、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2、未公开出版和发表,但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改方案和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

3、经厅局级以上单位鉴定或评审通过的教育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奖项设置

此次评奖,以推动和解决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问题的优秀应用研究成果作为奖励的重点,并重视奖励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的优秀成果。本次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根据需要设立特等奖或荣誉奖。

第五条申报成果的基本条件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

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参评成果应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和应用性的特点,既反映我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又能够体现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最新水平。

3、学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

第六条评选的具体标准

1、基础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或新方法,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填补学科空白、为教育决策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做出贡献,推动了教育理论的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广泛的重视和好评。

2、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方面有所突破,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教改实验成果已在较大范围推广,对于推动教育改革实践,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取得明显实效。此类成果已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或推广应用的,须由市、州级以上(含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作者所在高校出具证明,并由使用单位注明所采用的成果内容。

第七条组织机构

1、成立全省第五届教育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和向评选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2、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受理各地、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成果,负责处理评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推荐和申报办法

1、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采取由个人或集体(课题组)申报与单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一个人或同一集体参评的成果只限一项。各地区、各单位在上报推荐参评成果时要上交“湖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推荐成果一览表”(必须打印),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由各市(州)统一上报。

2、参评成果报送日期为2008年3月1日—5月31日。需填写《湖北省第五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评审表》(在http://jkgh.e21.cn上下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成果鉴定评审材料,市(州)级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等要装订成册,复印件上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各地区和单位的档案袋必须统一,推荐成果的申报材料要规范整齐,并按项目分装档案袋。《申报〃评审表》一式5份。参评成果原件1份。

3、由省教育厅下达、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管理的省教育科学“十五”、“十一五”规划课题成果,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市(州)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教育科学研究所负责市(州)直属学校和单位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并负责对所属县(市)的成果评选推荐工作进行指导和调控。各县(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推荐等工作。没有设立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的地区由各地教育局办公室负责。高等学校由各校科研处或教务处负责。

5、省教育厅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个人或集体的参评成果,由各处室和直属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直接报送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上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申报中的其它事项

1、署名多人的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负责申报,申报者不超过5人。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

评,不能单卷参评。

2、已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活动的市(州)教育局和高等学校,其推荐成果应是上述评奖活动中已获奖的成果。凡参加上述评奖活动而未获奖的成果,不得推荐参评。未参加上述评奖活动的成果可推荐参评。

3、已在国家和省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奖、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评奖、全国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及其它省部级社会科学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活动。

4、参评成果须缴纳评审费,论文每项150元,专著和课题研究成果每项200元。各单位在上报推荐参评成果时一次交清。

第十条评审

1、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各学科评审组在评阅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学科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列入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2、评选委员会最后确定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一条 评审要求

1、严格遵守推荐、评审程序和条件,保证获奖成果的质量。

2、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平等公正的原则。

3、在评审学科评审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的成果时,本人应回避,但保留对其参评成果的表决权。

4、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审工作,若发现申报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将撤销其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获奖资格,予以公布,并取消其下届参评资格。

第十二条获奖成果的公布

获奖成果名单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并颁发

获奖证书。

第十三条异议处理

1、自拟授奖成果公布之日起,设置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根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2、对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予以公布,并取消当事人下届参评资格。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3篇

为检阅2004年~2010年我国教育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有效成就, 为表彰为教育科学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专家学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 》, 教育部开展了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学者评审, 结果已于日前公布, 评选出教育科研终身成就奖11项, 成果一等奖19项、二等奖90项、三等奖180项。现将长三角地区 (江、浙、沪、赣) 获奖名单刊登如下。

(长三角地区)

(按姓名汉语拼音字母为序)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4篇

实施细则

(2018年1月3日自治区社科联党组会议讨论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检阅2016~2017年广西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取得的丰硕成果,进一步调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广西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桂政发〔2007〕43号)(以下简称《评奖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广西第十五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为推进评奖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战略部署,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评奖机制,保证社会科学评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评出精品,促进广西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二、评奖对象和范围

(一)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应在规定年限之内(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参评资格的成果)。

(二)作者申报资格:

1.自治区内的作者(工作单位或常住户口属自治区的)。

2.社会科学成果中以广西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为研究对象、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自治区外作者。

3.自治区内作者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台港澳地区)、国外作者合作的成果,自治区内作者应为第一作者。4.每位作者限申报2项成果(含单位集体成果、合作成果排名前三名的成果),合作成果前三名(排名以原件为准,以姓氏笔画或以章节排序的以申报表为准)的作者均须在申报表合作者栏签名。同一作者如有1项合作成果已由其他合作者申报,则只能申报1项成果。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项目须经广西重大课题研究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否则不予受理。

5.以单位署名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参评。

6.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成员以及评奖办工作人员的成果不能参评。

(三)参评成果类别与资格:

所有参评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学术导向。

1.著作类:正式出版(含电子出版)的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国内出版社用外文出版的成果,要附中文翻译目录和较详细的中文章节内容提要。个人或集体编辑出版的论文集或研究报告集不能以专著参评,但允许作者选择其中论文或研究报告参评。系列丛书不能以丛书编委会名义参评,但允许作者以其中相对独立的成果参评。

2.研究报告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即可:(1)公开发表;

(2)具有厅级以上部门立项依据和结项证明材料;

(3)通过5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鉴定;(4)被设区市或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并产生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且有相应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为准,并有采纳单位出示的被采纳及效益证明材料)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

3.论文类:公开发表。国内刊物用外文发表的成果,附中文翻译件。系列论文必须是同一作者针对同一专题发表且在发表时注明为系列论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参评: 1.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2.有版权或其他争议的社会科学成果;

3.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人物传略、统计资料、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某些学术性很强的人物评传,经学科组鉴定合格的除外);

4.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成果;

5.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在国外出版和发表的成果不列入参评范围。

(五)成果日期的认定:

1.著作类成果以版权页注明的第1版日期为准。著作分册及系列论文等跨的,以最后一册(篇)出版(发表)日期为准。内容有较大变动的修订版以修订版出版日期为准,但必须附带原著以作对照;

2.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成果,以该成果首发刊物出版月期为准;

3.经专家组鉴定合格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或其他课题,以专家组鉴定日期为准;

4.被设区市及自治区党政部门采纳使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报告,以采纳出台的文件时间为准。

三、申报审核推荐

(一)申报材料:

1.《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3份,可复制)。

2.成果13份,其中原件至少1份,除1份原件外,其他12份成果均由申报者自行做彻底的匿名处理。

自治区社科联社会组织会员的成果通过所在社会组织申报;各市申报者通过所在市社科联申报;高校申报者通过高校社科联申报;未成立社科联的高校申报者通过所在学校科研部门申报;南宁铁路局申报者通过南宁铁路局党委宣传部申报;自治区农垦局申报者通过农垦局相关部门申报;自治区直属机关未 参加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个人,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后,直接向自治区社科成果评奖办(以下简称评奖办)申报。

(二)推荐单位应按照《评奖办法》实施细则,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成果,要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申报表》“推荐单位”栏上填写审核意见(只填“符合条件”或“同意推荐”,无需推荐等级)并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至评奖办,通过评奖办资格初审合格后,双方在申报成果汇总表上签收,表格如有改动,双方需在改动地方签字。对未通过评奖办资格审查的成果,由推荐单位通知申报者领回。

(三)凡申报参评的成果及其材料,不论获奖与否,评审结束后由评奖办留档或处理。如特别要求退还的,在获奖成果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由作者自行取回。

四、评选方法、步骤

(一)资格复查。评奖办收到申报成果后,由工作人员对成果的参评资格进行复核。成果的参评资格被确认后,由工作人员统一编号、登记。

(二)评选步骤。分独立评审、集中评审两步进行。1.独立评审:

通讯评审专家以及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成员分别对参评成果进行独立评审,依据《评奖办法》以及本实施细则和《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评价指标体系》,在统一印制的打分表上打分(如有涂改,打分者须在涂改处签名)。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

2.集中评审:

(1)评委会成员协商确定奖项名额分配。

(2)评委分学科组以综合评分(含通讯评审专家评分和评委会成员评分)为基础协商推荐获奖候选成果;各学科组集中评议后,由组长在《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上填写评审意见。

(3)评委集中酝酿并进行预选,产生获奖候选成果。(4)评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全部奖项。一等奖项目须获得出席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才能通过,其余奖项也须获得半数以上的票数才能通过。如通过的奖项多于规定获奖名额时,从高票到低票按规定获奖名额数确定。规定获奖名额原则上不能突破,宁缺毋滥。

(三)公示获奖项目。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评定的获奖项目,由评奖办予以公示,公示期30天。如有异议,由评奖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社科评委会主任审定。落选成果概不复评。

五、奖项设置

1.按著作、论文、调研报告三大类分别设奖。

2.总获奖数控制在总参评成果数的20%以内,总项数不超过400项。著作、论文、调研报告各类具体获奖比例,由评委会协商确定。

3.在总获奖数中,一等奖占5%,二等奖占30%,三等奖占65%;著作、论文、调研报告类成果亦照此比例评出各等级奖。

4.评奖向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应用对策研究成果适当倾斜,应用对策研究成果获奖比例不低于获奖成果总数的60%。

六、奖励

获奖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奖金标准:著作类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万元;研究报告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6万元;论文类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其表彰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七、获奖证书制作

每位作者制作一份原件;合作者排序以原件为准,合作者以章节或姓氏笔画为序的,以申报表为准(推荐单位须在合作者栏加盖公章)。

八、纪律 1.申报成果作者必须严守学术规范,加强学术自律,按《评奖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实事求是地申报参评。凡发现超报两项的,该作者所有参评成果取消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由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者,由自治区社科优秀成果奖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取消下一次申报参评资格。

2.评委会成员及通讯评审专家,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掌握评奖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若有徇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该次及今后参加评奖工作的资格。

3.参加评奖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评奖的有关制度,违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5篇

第一条为繁荣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调动广大教育科研人员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服务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能力,山西省教育厅决定开展首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活动。本次活动由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条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此次评奖以列入山西省教育科学“十五”规划且在2007年9月31日前结题并通过鉴定的课题最终成果为主。对未列入规划,在2001年1月1日至2007年9月31日期间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教育科研成果,或不宜公开出版和发表但被决策、管理部门采用的教育科研成果,经作者单位推荐,上级领导机关批准,也可参加此次评奖。

第四条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教材、论文、调查报告、研究(实验)报告,不包括:论文集、音像制品、电脑软件。

第五条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奖。

第六条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奖项,其中,特等奖2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若干。为鼓励广大中小学、幼儿园的干部、教师开展研究,另设中小学专项成果奖。

第七条获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研究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2.作风端正,观点鲜明,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

3.在本研究领域有新的突破,有新观点、新论证、新方法,或对山西省教育改革和发展有较高应用价值。

第八条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为本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领导评奖工作,审定获奖成果,处理异议投诉等。

第九条评奖委员会下设学科评审组,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并表决,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成果建议名单。

第十条评奖工作采取作者申请、单位推荐、学科评审组评选、评奖委员会审定的方式。

第十一条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奖的具体事务工作。第十二条凡在本届评奖范围内申报参评的研究成果,首先由作者填写《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表》,向本评委会提出申报。多人合作的研究成果,由第一作者向本单位提出申报。

报送成果均要求一式3份:申报评审书1份原件,2份复印件,参评成果及成果简介(1000字以内)3份。论文、调研报告可提交1份原件和2份复印件。系列丛书只能以单本著作独立参评。

多卷本专著整体申报参评,不能单卷参评。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学术价值的评价,要出具证明材料。报刊评论应提交原件1份并提交复印件2份。

第十三条高校(含高职高专)、中专人员的申请书由单位科研处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集中报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人员的申请书由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所属县区教研室(或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签署审核意见后集中报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教育厅直属单位人员的申请书由单位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直接报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

第十五条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后,分送各评审小组,同时评奖委员会向各评审组下达评奖指标。

每项申报成果均须经过本评审小组评选。评审小组在审查成果时,要严格掌握评奖标准,参考单位的推荐意见、专家推荐书、报刊评论、社会反响和有关证明材料,通过民主评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投票人数须超过该评审组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入选授奖成果及等级的建议名单。

评奖委员会最终审定批准获奖成果及等级。

第十六条省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涉及省评奖委员会委员的成果,在评议本人成果时,应退席回避,表决时不参加投票;凡本人成果申报参评的不得成为该学科评审组成员。

第十七条经省评奖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报省教育厅审批后予以公布,由山西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八条自获奖成果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必须在此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上述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成果提出异议,不受异议期限制,一经查实,即撤消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予以公布,并取消当事人下届参评资格。

优秀研究生评选奖励办法doc 第6篇

关于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印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请各单位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研究生

优秀

奖励办法

通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 2010年7月7日印发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及

奖励办法(试行)

(经2010年第19次校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暂行办法》(中南大研字„2010‟9号),学校设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为加强对优秀奖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学籍在册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即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脱产就读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在职、委托培养等类别研究生)。

第三条 奖学金类别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三类,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学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包括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等。

2.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奖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研究生。包括道德风尚奖、学术创新奖、社会实践奖、社会工作奖、特殊贡献奖等。

3.专项奖学金由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根据设奖单位要求奖励资助优秀研究生。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获各类优秀奖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2.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且具备授予相应学位所需的基本条件;

-2-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文体活动,身心健康。

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获得各类优秀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者; 3.无故旷课者、无故不按时注册者; 4.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5.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及住宿费者。

第五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一、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由学校统筹设立资金,学院评定,名单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由学校发文公布。

(一)优秀研究生标兵

评定比例: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2%以内(每年可根据该奖学金的来源进行调整,宁缺毋滥,下同),每位获奖者由学校发放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1500元。评选为优秀研究生标兵者可同时获评单项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若同时获得多项奖学金,则荣誉兼得、奖金取高者。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定条件:

1.一年级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已有学术论文发表或科研成果公开发表;二年级以上博士研究生要求有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在由研究生部认定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或有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本人为第一作者,若导师为第一作者时,可为第二作者,且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下同),在学院内同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10%。

2.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同等条件下有学术论文发表者、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者优先,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20%。

(二)优秀研究生

评定比例: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10%,每位获奖者由学校发放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800元。获评优秀研究生可同时获

-3- 评单项奖学金中,若同时获得两项奖学金,则荣誉兼得、奖金取高者。

优秀研究生评定条件:

1.博士生学习成绩优良,有学术论文在由研究生部认定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为主要参加者),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20%。

2.硕士生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研活动,综合排名在学院内前30%。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评定比例: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10%,获奖者由学校发放证书和奖品。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定条件:

能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正确处理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积极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就业工作中的各项纪律要求。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读研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获得“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党员”等荣誉称号;

2.获得单项奖学金或专项奖学金;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非西部生源到西部、到基层(指县以下地区,具体所指地域见学校文件)工作并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可直接列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评定比例:在校全日制普通研究生的8%,获奖者由学校发放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200元/人—500元/人.单项。

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只能参评一种单项奖,申请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申请其他奖学金中的一项,若与其他奖学金同时获-4- 得,则可以荣誉兼得,奖金取高者。各单项奖的基本获评资格如下:

1.道德风尚奖:在文明建设中有突出表现,受到校级以上表彰及通报表扬。

2.学术创新奖:本学年表现满足以下二个条件之一者,可获得学术创新奖参评资格。

(1)本学年在全国、省级或校级科技比赛中获奖或在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较突出成绩者;

(2)硕士研究生本学年必须有 CSSCI以上学术论文1篇;博士研究生本学年必须有 CSSCI以上学术论文3篇。

3.社会实践奖:在本学年中参加校、院组织或安排的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并取得较大成绩。

4.社会工作奖:在党团活动、班级工作、社团工作、公益活动中积极组织参与、投入时间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研究生干部。

5.特殊贡献奖:在除上述条件以外的其他方面做出特别贡献或赢得重要的社会荣誉。此类单项奖可根据需要设立。

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研究生专项奖学金是指由社会各界以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个人或单位捐资并以捐资单位名称或捐资人姓名命名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公布此类专项奖学金的详细目录、名额与金额分配情况。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符合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和专项奖学金提出的具体条件。申请专项奖学金的研究生一般从同“优秀研究生标兵”人选中产生。

第八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于每年九月进行评选。优秀毕业研究生于每年六月进行评选。评选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各学院实施。学校每年将评选比例分配给各单位,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和时间要求进行评选工作。

-5- 优秀奖学金评选程序:对照优秀奖学金的条件,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登记表》;导师签署意见;在党支部、班委会组织下进行群众评议;党支部、班委会在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人选报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学院审核,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后,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查,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附则

1.凡已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6-

主题词:录入主题词 抄送: 录入抄送单位。录入印发单位

2010年7月7日印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7篇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 50 号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1998年7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习近平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社会科学事业,奖励在社会科学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名称定为“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下列三类社会科学作品,每类均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专著类;

(二)译著、教材、古籍整理、工具书、科普读物类;

(三)论文、调研报告、决策咨询研究报告类。

第三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福建省人民政府名义颁发。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评奖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在当届评奖内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本办法第二条 规定的社会科学作品,符合下列标准的,其作者可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申请“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

(二)在学术上有科学创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体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精神。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社会科学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有关单位或组织推荐意见书。

第六条 凡已在相当或高于本奖励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再申报参评。

第七条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当届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评审。

省评委会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设立,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评委会成员,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八条 社会科学各类作品优秀成果奖具体标准是: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和历史的重大问题上有创见;

(二)译著:译文准确畅达,译作内容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教材:在内容上有新意,结构上有突破,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科普读物: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工具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七)论文:在学术上有创见,或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八)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进行研究,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和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具有较高的决策参考价值。

第九条 福建省社会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二)坚持标准,注重质量的原则;

(三)在同等条 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

第十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评:组织学科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负责成果的初评、初选工作;

(二)复评:组建若干复评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复评,按评审标准和所下达的入选成果比例(或数量)向省评委会推荐各等级获奖候选项目;

(三)终评:省评委会对各复评组所推荐的各项候选成果进行最后评定。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

第十二条 经公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获奖人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各类各等级奖金数额和评奖工作费用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与自然科学优秀成果获奖者享受同等待遇,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参加评选的作品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奖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有关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侵权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审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的,由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评审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8篇

(民大研[2016]2号)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学籍在册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项目包括研究生学先进个人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研究生学先进个人包括:“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第三章

评选比例及条件

第四条

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作风正派,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

(二)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科研成果突出;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及其他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第五条

研究生学先进个人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一)“研究生标兵”

评选比例: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人数的2%。

评选条件:

1.博士研究生在本学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为85分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署名(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北大版)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硕士研究生在本学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为85分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署名(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北大版)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二)“优秀研究生”

评选比例: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人数的10%。

评选条件:

1.博士研究生在本学学习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为80分以上,并以第一作者或与导师共同署名(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北大版)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

2.硕士研究生在本学学习必修课成绩平均分为80分以上,积极参加研究生院或各学院组织的科研活动。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

评选比例: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人数的3%。

评选条件:

1.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取得显著成绩;

2.担任过一个学年以上学生干部(班干部、党团干部、研究生会干部),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及具体条件

评选比例: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评选条件:

在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情况下,读研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获得“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发表多篇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在校级及以上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前三名;

(四)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第七条 凡考核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参评各类优秀研究生: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课程考试不及格;

(三)有学术失范行为;

(四)无故拖欠学费及住宿费。

第四章

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学先进个人评选于每年10月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于每年5月进行。

第九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优选的办法。具体评选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工作部发布评选工作通知后,研究生对照相应评选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中南民族大学优秀研究生申请表》;

(二)各学院按规定条件和名额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公示后报送研究生工作部;

(三)研究生工作部对学院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正式表彰名单,公示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条

评选出的各类优秀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获评“研究生标兵”者,奖励1500元;获评“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者,奖励 1000元。

第六章

第十二条

凡已获评优秀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的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9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完善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加快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更好地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本省个人和集体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优秀学术著作(含专著、工具书、古籍整理、译著)、论文、研究报告(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和普及成果(教材、教辅读物和文学艺术类作品除外)。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省社科联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社科联聘请有代表性的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并根据申报成果的学科和地区分布等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评审组。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2年评选1次,每次奖励成果总数5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50项。

在同一次评选中,每位申报人只能获得一项奖励。

第七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额标准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5000元。

第八条 奖项设定和奖金数额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由省社科联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审核安排。

第九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标准为: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本研究领域的某些空白,推动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三)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当在解决国家和区域(特别是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普及类获奖成果应当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宣传党的创新理论、阐释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传播普及方面产生良好社会效果。

第十条 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是本省个人或集体的研究成果、本省个人和集体为第一、第二署名人的合作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申报成果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或者署名人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

申报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奖励的,不再申报、参评。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当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省社科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审读评分。

第十四条 评审组在审读评分基础上,按照分数优先、兼顾学科(地区)均衡的原则对申报成果进行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拟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推荐,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2/3以上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一等奖的拟获奖成果,可进行评审答辩,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2/3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二等奖、三等奖的拟获奖成果,以到会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1/2多数无记名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省社科联复核后,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其他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结束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评奖结果。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向省社科联提出。省社科联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八条 依法认定属于剽窃、剥夺他人研究成果,骗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省社科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宁缺勿滥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条 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与申报人及成果署名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人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10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对我国能源重大问题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能源领域及社会开展软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各级能源管理部门提高能源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提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属于部委级奖励,评审和授奖遵循公正、公平和依法公开原则。国家能源局负责维护其严肃性,对授奖成果严格把关审查。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单位推荐申报制,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具体获奖比例根据当年申报成果数量和质量确定。若申报成果未能达到评奖标准,一等奖可为空缺。

第六条 每项获奖成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限额制,单位不超过5个,个人不超过10人。受奖单位和受奖人由推荐单位在申报奖励时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对受奖单位颁发奖状,对受奖个人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申报成果是以我国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法规及相关重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理论价值和重大应用价值,对促进能源软科学发展和政府科学决策有重要参考作用。申报成果范围包括:

(一)能源软科学基础理论、应用理论等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二)能源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以及能源立法、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三)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重大问题研究成果;

(四)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五)能源国际合作、对外开放和境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六)能源安全、能源预测预警系统、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七)其他相关能源问题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形式包括专著、研究(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和论文等。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推荐单位应为国家能源局机关各司和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能源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能源企业等。

推荐单位必须为申报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且为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第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每年下发开展评奖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申报成果的完成和应用时间、申报所需材料和成果申报截止日期等。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申报研究成果,应按评奖通知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书;

(二)研究成果原件、缩写本;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成果应是经过专家评审、鉴定或验收的成果。属于应用研究的成果,须出具使用单位的应用效果证明;属于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须提交在国内外有重要学术影响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的原件。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应由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请申报。

第十五条

设有密级的申报成果,推荐单位应按保密要求对其成果作必要的处理后再申报。

第十六条 能源软科学研究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应申报、推荐:

(一)存在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对软科学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研究成果未经鉴定或验收的;

(四)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

第五章 专家评审与获奖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各单位推荐的专家,建立“软科学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人数控制在35人以内。评审专家组下设综合、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专业评审小组,各小组专家5-7人。

第十八条 组织评审实行匿名制和专家回避制。评审专家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及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参加当年评审专家组。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程序:

(一)初审。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所有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将不属于能源领域、不属于软科学研究和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成果筛除,形成《初审意见书》。

(二)专业小组评审。对每项申报成果,先由该行业专业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各位专家分别填写《成果评分表》,对申报成果逐项按分值给予量化评价,并形成《专业小组评审意见书》。按各专业小组申报成果数的50%确定入围名单。

(三)全体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全体专家对各专业小组入围成果进行评审和打分,确定一、二、三等奖建议名单,填写《成果评分表》,形成《全体专家组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奖标准:

(一)一等奖成果应具有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突出,研究难度大,对决策影响重大,社会反响很大,可操作性强,应用范围广,成果整体研究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明显处于领先水平。

(二)二等奖成果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创新性较强,研究难度较大,对决策有较大影响,社会反响较大,可操作性较强,应用范围较广,成果整体研究较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三等奖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一定的创新性,一定的研究难度,对决策有一定影响,有一定的社会反响,具有可操作性,具有一定的应用范围,成果整体研究基本成熟完备,在同类问题研究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六章 批准、授予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局领导召开由各司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对评审专家组提名的一、二、三等奖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获奖建议名单,经国家能源局局长批准后,进行公示。第二十二条 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获奖成果如有异议,须正式向国家能源局政策法规司书面提出,逾期或匿名的异议均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能源局发文正式批准获奖名单,并召开大会向受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获奖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建立优秀研究成果库,编印《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汇编》,组织优秀成果交流和研讨,报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决策参考,积极发挥能源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作用。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以及以剽窃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公开通报,取消单位和个人下一届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六条

参与国家能源局软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11篇

实施细则(二0一0年七月修订)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公示、授奖等各项活动。

评奖范围和评奖标准

第三条评奖范围

凡我省个人或集体编撰并正式出版的专著(含个人专业性论文集)、教材、译著等,公开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被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或省直厅级以上单位采纳的未公开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参加评选。

申报评奖成果的评选时限的确定: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研咨询报告,以第一次刊登的时间为准;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以被采纳的时间为准。

申报评奖的研究成果,其主编(或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省的人员或集体。在评选时限内调入我省的人员,且在评选时限内未参加过同级别评奖的研究成果可以申报。在评选时限内已调出我省的人员,其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已经去世的个人在评选时限内的研究成果可由其所在单位代为申报。

下列成果不列入评奖范围:

(1)凡已在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

(2)尚未结项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

(3)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

(4)没有取得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及省直厅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认可、采纳、评价等书面证明的未发表的调研咨询报告;

(5)文艺作品及其翻译成果;

(6)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

第四条评奖标准

《奖励办法》第七条所称“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是指:

专著必须在研究重大的现实、历史和理论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教材必须在内容、结构上有创新,对科研、教学有重要价值;

古籍整理出版物必须注释准确,补阙拾遗,对弘扬传统文化有重要意义;

通俗读物必须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和可读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产生重要作用和影响;

工具书必须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论文必须在学术上有创见,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重要现实问题; 调研咨询报告必须适应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效益。

评审机构

第五条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是本奖项评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评奖工作的领导和对拟奖成果的核准,审议关于异议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裁决等。

第六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起草评审工作方案,提出学科专家评审组建议名单,组织成果申报、会议评审工作,对拟奖成果进行公示,受理异议等。

第七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省内知名社科专家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委的人选由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名,报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评审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初评和复评结果进行终评,确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第八条 各学科专家评审组(以下简称学科组)负责初评、复评工作。

建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专家库。学科组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由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可适当聘请外省专家。

评审程序和表决办法

第九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评、终评、核准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广州市申报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向所在单位送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将本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直接送给省评奖办。

广州以外的按所在地市由地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申报并汇总送给省评奖办。第十一条 学科组负责初评、复评。

第十二条 终评由省评审委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产生终评结果。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的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能有效。第十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所有奖项均需到会评审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通过。

第十五条 核准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会议审核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完全回避制度,即有成果申报的专家不得担任该整个评奖工作的评委;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有成果申报的专家不能担任该成果所属学科组的评委。

公示、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受理制度。经核准的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授奖前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由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办公室予以调查研究,由评审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裁定。

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必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授奖

第十八条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附则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精选11篇)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1篇第四届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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