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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精选8篇)

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第1篇

一、电子档案的特点分析

电子档案是指具有保存价值的已归档的电子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参数和其他相关数据。电子档案除了具备一般档案的本源性、回溯性、联系性、社会性特征外, 还具有其他的特点:第一, 对软硬件系统的依赖性。电子档案信息是以数字编码的形式记录于电子载体上, 只有通过相应的软硬件及解密, 才可以窥得电子档案信息的全貌。技术的更新、软硬件设备的升级也会导致原有的信息无法识别。第二, 存储的高密度性。电子档案信息存储的信息密度大, 稍微不注意都会导致大量的信息被破坏。第三, 信息与载体之间的可分离性。电子档案信息载体和信息之间可以分离, 信息易于更改, 易于复制, 易于传输, 能够在网络环境下自由流动, 容易导致电子信息出现安全问题。第四, 传输的广域性。电子档案的处理环境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 信息可以共享, 摆脱时间和空间的制约。

二、电子档案的安全性

电子档案通过计算机进行操作, 它具有非人工识读性、系统的依赖性、信息的不稳定性、信息的可共享性等特性, 同时, 在电

次人员都能不同程度地掌握信息化基础知识, 具备专业管理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3) 留住、激活现有信息化人才。这需要建立企业自身的文化, 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和充满温情的人际关系, 使员工对企业有归属感, 有忠诚度。

4. 充分利用外部资源, 取得各方支持

(1) 兵团中小企业要抓住全国对口支援新疆的机遇, 把握兵团全力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契机, 充分利用内地企业人才、技术、管理、资金等优势, 主动寻求与专业咨询公司合作的机会, 加强企业自身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2) 与IT厂商合作, 实施外包。外包服务可以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成本, 增强其竞争力, 可以充分有效地利用资金, 进而成子档案的管理和操作过程中会产生误操作、丢失、病毒及黑客入侵等问题。因此, 我们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

1.采用技术防范

电子档案要实现安全管理首先要从技术上进行防范。可以为档案网络加装防火墙和入侵检测、杀毒软件。为安全起见, 档案管理人员应对电子档案载体进行定期的检测和备份。检测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 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 采用等距抽样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抽样检测样品数量应不少于20%。拷贝应每两年一次, 对重要资料可以要求多重备份, 以防数据丢失。另外还可以采用身份验证和文档加密手段, 以防止电子档案安全问题的发生。

2.要健全规章制度

为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性, 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档案管理人员的行为, 防止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档案安全问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落实岗位责任, 实现人尽其责。对档案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 加强对密码、机房的安全管理, 加强对应用软件、数据库管理的维护工作。

三、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培养

现阶段, 我国技工学校档案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个别工作人员对档案管理工作知识和技术较差, 有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 有些人甚至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现阶段, 电子档案管理工作不同于传统的档案管理工作, 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低下, 导致技工学校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1. 对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要求

电子档案的管理人员, 不但要具备电子计算机应用知识及自

为兵团中小企业增强对外部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3) 加大与发达地区信息产业的交流合作。兵团中小企业应该实施走出去战略, 通过选派人才、引进技术、制度学习等途径, 将先进的制度和技术引入企业之中, 为本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更为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资源系统。

主要参考文献

[1]刘佩仓.中小企业信息化之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2]庄建武.兵团信息化:现状分析和发展思路[J].新疆农垦经济, 2009

(7) .

[3]张友生, 陈凤志.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考试全程指导[M].北京:清华

大学出版社, 2009.

搭建内部网络中的计算机漏洞自动修复系统

张群

(山东省寿光市供电公司, 山东寿光262700)

[摘要]为了防范公司局域网中病毒泛滥, 维护局域网的安全与稳定, 必须及时对日常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漏洞修复。本文就内部网络中的计算机漏洞自动修复系统进行阐述。

[关键词]网络;漏洞;修复

[中图分类号]TP393.08[文献标识码]A

1选题理由

1.1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本身的设计缺陷

由于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在桌面市场的占有率极高, 因此Windows操作系统也就成为黑客、源代码爱好者的研究首选对象;而无论何种操作系统或者其他软件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大大小小的设计缺陷或者漏洞, 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的关注度最高、关注的人群广泛, 其被发现的操作系统漏洞也越来越多, 微软公司也被迫提供了专门的网站对操作系统漏洞进行分析及通过修补程序进行bug修复。因此, 及时对操作系统的漏洞进行修补已经成为计算机用户的必修课。

1.2针对操作系统漏洞进行攻击的病毒大批出现

由于这些漏洞是Windows操作系统本身的bug, 因此杀毒软

[收稿日期]2010-09-25

[文章编号]1673-0194 (2011) 01-0059-02

件的作用也不是太大, 只能“治标不治本”, 只有通过微软的Windows Update进行补丁修复才能“治标治本”。因此, 为了防范公司局域网中蠕虫等病毒泛滥, 维护局域网的安全与稳定, 必须及时对日常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进行漏洞修复。

2课题目标

2.1可行性分析

(1) WSUS服务器的选择与软件的安装。由于WSUS服务器端需要的空间较小, 对系统要求也不算太高。WSUS属于微软免费发布, 数据库需求经讨论后采用微软免费的MSDE, 虽然MSDE对数据库的大小限制在2G以内, 但WSUS需要的数据库空间很小, MSDE已经足够满足需要。

(2) 架设WSUS管理控制台。实现补丁的选择、管理, 客户端状态的自动监测, 以及重要补丁无需管理员审批即可自动发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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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科学基础知识, 如电子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办公自动化技术等, 还要掌握档案知识, 并熟练地掌握英语。档案管理人员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认真的工作态度以及为学校和档案工作奉献的精神。

2. 对电子档案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培训

选拔电子档案管理人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第一, 从社会上招募。从社会上广泛招集具有本科学历, 懂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技术人员, 由相关部门进行集中培训, 使他们快速掌握档案管理的基础知识、管理环节等。当然这部分人员在上岗后还需要由一些资历比较深的工作人员来指导, 以防止其由于知识不扎实导致问题。第二, 从高校招聘。高校是人才培养的主要阵地。技工学校可以从高校档案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来充实档案管理的队伍。各高等院校的档案专业, 要按电子档案管理人员必备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教育和培训。要使其不但掌握电子计算机相关知识, 还要掌握档案学相关知识, 要尽快造就成批的电子档案管理人员, 为满足社会需求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 从现有的档案人才中选拔。现有的档案管理人员中, 也有许多的人才, 虽然他们对电子档案可能不太熟悉, 但只要经过相关的培训, 他们也能很好地工作。我们可以从档案战线抽调一批具有本科学历, 且对电子档案有一定了解的档案人员, 由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使其能掌握电子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等相关技术, 然后充实到电子档案管理队伍中来, 为技工学校的档案管理工作发展贡献力量。

四、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的并存

电子档案正在以很快的速度发展, 并有取代纸质档案的趋势。当然, 不可否认, 电子档案确实有很大的优势, 如便于查询和整理, 便于长久的保存。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了电子档案的不利方面。电子档案的安全性是很值得我们考虑的。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 我们应该既强调电子文件及电子档案管理的必要性, 又不能放松对纸质档案的管理, 在坚持档案管理基本原则的同时, 又不妨碍电子档案根据自身的特殊性创建自己的保管方法、技术和标准。我们要充分发挥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优势互补作用, 扬长避短, 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电子档案的发展已经是技工学校档案发展的必然趋势。技工学校要重视档案管理的作用, 充分支持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发展, 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计算机。技工学校档案管理工作也要适应这一趋势, 努力发展电子档案, 并完善其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提高档案管理质量, 为技工学校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关键词:电子档案,技工学校,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孟微.浅析电子档案的生命周期与管理[J].黑龙江史志, 2010 (13) :76.

[2]王芳.电子档案及其网络安全性[J].档案管理, 2010 (4) :86.

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第2篇

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日益扩大,迫切要求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已经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会议,明确了立法指导思想、原则、框架设想和主要内容,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需要以电子商务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整为主线,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立法需求,完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现状

为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章. 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一次承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20 9 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对互联网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

年 1 月,信息产业部发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和管理.2002 年 8 月,信息产业部出台《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从 20起,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直接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年 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第一部法律. 3 月,信息产业部发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月7日,信息产业部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年 1 月26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 年2 月 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年 5 月 31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1 年 4 月 12 日,商务部颁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4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20 1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年 7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位阶尚需提高

我国尚未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只有《电子签名法》等特别法.在行政法规层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互联网信息服务与交易安全做出了规定.主要通过部门规章对电子交易、电子支付、第三方网上交易平台等领域予以规制,位阶相对较低,权威性不够.

(二)政府部门间立法协调机制尚需健全

尽管国务院部委出台了一些监管与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规章,但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部门之间的立法缺乏协调.我国电子商务监管涉及部门繁多,国家各部委及地方围绕电子商务陆续出台相关规定,但这些法规内容较为零散,有些法规缺乏行业深度.目前工商部门负责网络经营手续的登记注册,商务、信息产业、质检、海关等部门均有监管职能.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清晰,部门之间管辖权划分不够明确,重叠和疏漏并存,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不畅,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可见,完善电子商务立法,迫切需要解决电子商务监管政出多门的问题,明确职责,加强协作,提高法律法规间的统一性与协调性.

(三)监管的全面性与有效性尚需提升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不全面,存在诸多空白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有所缺失.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消费者投诉日益增加,反映出电子商务监管法律体系的不足.我国迫切需要健全网上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保障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供给跟不上电子商务行业迅猛的发展,留下许多法律法规空白与漏洞,影响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体系、安全防范、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亟待构建电子商务安全保障规范体系.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完善路径

(一)创新电子商务监管理念与治理模式

一是贯彻电子商务安全与效率原则.贯彻安全原则,保障电子商务安全,是现代电子商务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条件.既要保障电子商务市场安全,又要保障商品本身的安全性,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要贯彻效率原则.提高电子商务效率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国家与政府促进电子商务组织合理化,推行电子商务标准化,鼓励现代技术的应用,促进流通方式和管理创新,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二是发挥政府治理作用与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加强与改善电子商务市场的规范监管,遵循国际惯例原则、鼓励促进原则、交易载体无歧视性原则、安全原则和效率原则,加强协同监管与共同治理,科学配置监督管理职责,创新监管模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政策、服务、资金等手段完善电子商务应用发展环境.三是发挥政府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领域中的导向、协调、制约作用.围绕着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稳定市场供给、规范经营活动、撬动社会力量、实现对电子商务市场的共同治理等方面设定政府的职责.完善电子商务设施的规划与公益电子商务设施建设保障制度,提高电子商务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

我国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形成电子商务基本法的整体思路,加速推进电子商务基本法制定,以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体系,保证电子商务立法的统一与协调.可借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立法经验,制定电子商务基本法,从宏观上构建电子商务法制框架,从而全盘把握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所依赖的信息技术的.发展.科学设计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标、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完善电子商务监管与促进法律制度.

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发展零售、跨境贸易、农产品和生活服务领域电子商务.推动企业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跨国、跨地区电子商务合作交流.具体制度框架包括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主体制度、秩序制度、信息规则、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信息基础设施与相关标准制度、电子商务金融规范等制度体系.例如,电子商务交易规则应当涵盖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执行与修改,违约责任及相关法规,电子票据,单证条法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生效条件.主体制度涵盖主体性质、准入资格与退出.市场秩序制度涵盖电子商务市场上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信用,产品质量,价格、广告等法律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制度涵盖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对不正当使用的限制,技术标准;互操作性、因特网管制条例等.

(三)完善电子商务配套法规体系

我国应当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在电子商务基本法基本原则与制度框架之下,建立健全电子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科学性与操作性.对电子商务交易、信用、物流、供应链协同、融资服务等环节,制订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开放性、兼容性的法规、规范、标准,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防范交易风险.完善现行的电子商务法规规章体系,健全电子商务条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加强电子商务网络上保护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法规建设,完善电子商务税务法律政策框架,健全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法律制度,鼓励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交易活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安全与高效运行.加强对我国跨境电商平台及电商企业的规范与监管,打击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假冒伪劣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维护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一个可控、可追溯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

综上,我国应当完善电子商务立法体系,明确政府在组织促进、技术促进、信息化促进等方面的引导、促进职责与措施,构建多元共治的电子商务监管体制.政府管理部门对保障电子商务市场供给平衡、稳定运行、安全高效的职责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完善电子商务产业进行宏观调控制度.电子商务行业监管要实现政府、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各类主体之间的协同监管,推进电子商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洪涛,王亚男.北京市电子商务现状、问题与建议[J].中国市场,(3)

[2]魏卓飞.B2C 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2)

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第3篇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 档案信息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电子文件和由其生成的电子档案将成为档案人员工作的主要的对象。笔者认为, 在加快开展档案信息数字化工作中, 必须正视电子文档的整理、保存、归档、安全等问题。

一、电子文档的规范整理问题

电子文档的建立, 与纸质文档一样, 必须按照本单位分类大纲、档号编制方案及其保管期限标准将收集积累的电子文档分门别类归整, 使其有序化。具体而言, 就是要按门类划分要求, 结合本单位的专业特点和电子文件内容制定分类编号方案。经过分类、组合案卷 (件) , 给每一份电子文档一个固定的号码位置, 并逐一登记编目, 从而使全部电子文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数据在建立时, 至少要拷贝一套另存, 并对拷贝件的软硬件环境做出说明, 并制成纸质文件一并保存。其间, 应注重文档题名、文号、责任者、时间、保管期限、档号等电子文档的著录标引。

二、电子文档的有效保存问题

为使电子文档能在新载体上长久保存并保证其有效性、安全性, 主要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选择好存贮载体。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对电子文件归档的要求中明确指出:推荐采用的载体, 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二是数字信息的转存和复制。就数字信息本身来讲, 是可以永久保存并不会随时间而衰减的, 但是数字信息必须依附于载体才能存在。而无论是磁存贮载体还是光存贮载体, 其性能都不稳定, 从理论上讲磁介质的存贮寿命只有十几年, 光存贮介质的存贮寿命也不足一百年, 并且因数字信息的频繁读取和写入以及存储格式的变化等原因, 使信息的实际存贮寿命变得更加短暂。因此, 信息的转存和复制对电子文档的有效保存就更为重要。

三、电子文件的科学归档问题

电子文件的归档是将应归档的经过整理的电子文件, 在确定档案属性后, 从计算机或网络的存储器上拷贝或刻录到可移动的磁、光介质上以便长期保存的工作过程。由于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且难度较大的工作, 所以在规划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时, 必须充分考虑电子文件的特殊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办公自动化与信息管理工作的实际, 把电子文件归档纳入单位重要的工作程序, 建立切实可行的归档制度。不同环境条件产生的电子文件其归档的方法是不同的, 如果是网络归档, 可按要求转到档案数据库或记有归档的标识。如果是载体传递归档, 就要做一些档案数据库或记有归档的标识, 并做一些辅助和认证工作, 要与纸质文件结合归档。归档工作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它是归档的首要任务, 是保证电子档案质量的关键。2.明确归档时间。电子文件的归档一般在年度或任务完成后, 可视其具体情况而定。因涉及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条件、存贮介质的质量及寿命等问题, 一般以不超过2~3个月为宜。3.归档份数。把带有归档标识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到耐久性的载体上, 一式三套, 封存保存一套, 借阅一套, 异地保存一套。4.归档要求。一是要遵从归档各阶段的规定、标准;二是准确说明配套的软硬件环境;三是归档电子文件格式尽可能地通用、标准;四是归档电子文件同时保存相应的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时, 应在内容相关说明及描述上保持一致;五是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文本及图形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时, 必须将电子文件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或缩微品一并归档。5.归档方法。一是将最终应归档的经过整理的电子文件存入磁、光介质上;二是压缩归档, 采用数据压缩工具对网络上应归档的经过整理的电子文件进行压缩, 然后刻入磁、光介质;三是备份系统归档, 一般在局域网或其他网络环境下采用, 将确定要归档的电子文件在网上进行一次备份操作, 就可将归档的电子文件存放在磁、光介质上;四是一致性的测试。6.实行双套制。双套制是指归档文件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同时归档, 亦称为“双套归档”。双套制的实现, 既可以对电子文件制作纸质拷贝, 也可以对纸质文件进行数字化。

四、电子文档的安全保障问题

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 第4篇

网络是信息时代最伟大的产物之一, 应当说网络的广泛应用使得人类生活开始在很多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变化, 同时网络发展对于国家经济的提升和公共事务的管理都有高效的中介作用。但必须看到的是, 有很多不法分子, 通过电脑和网络来钻法律的空子, 网络犯罪行为开始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而急剧增多, 因此当前与网络犯罪相关的案件已经成为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1 什么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随着网络犯罪行为的诞生而出现的, 从法律角度来解释, 电子证据应当是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相关仪器设备所生成的、传输的或是存储的, 能够表明网络犯罪案件过程或是相关情况的一些信息数据。

2 电子证据在法律中的位置

2012年3月1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以下简称“新刑诉法”) 。此次修订, 在原有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基础上, 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新的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证据的法律地位首次得到明确。同时, 新刑诉法第五十二条增加一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 新刑诉法一方面将物证与书证由原来的同条并类设计修改为完全分立, 另一方面却又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证据种类, 而没有给予电子数据以完全并列于八种传统证据种类之外的完全独立地位。

目前, 在现实计算机犯罪案件中, 通常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传统的“视听资料”、“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其实质削弱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下面就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种类进行简单的对比分析, 以探究电子数据在我国证据体系中的合理位置。

第一类观点是将电子证据转换为视听资料。试听资料被列入证据种类是从1982年开始的, 这类资料主要包括音频、视频和其他影像资料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书中, 有关学者已经将电脑及其他存储设备中所包含的信息初步定义为视听资料。根据这类学者的研究, 电子证据的特征与视听资料是相符的, 例如其具体展示的都是非文字形式, 其存储的载体只能是电子设备, 而且不能进行直观感受。除了共同点之外, 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的不同点在于, 视听资料无法体现出电子证据的全部特征, 因为视听资料的展现形式主要是音像, 而电子证据还包括各种经过电子设备处理的信息等, 另外视听资料可以直接感知, 无需经过二次加工, 而电子证据有许多时候无法直接使用, 必须经过相关的电脑技术处理, 在法律程序上这两者的使用方式也不用, 视听资料不能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使用, 必须与其他资料相结合, 如果将电子证据归类为视听资料, 那么其使用时同样要经过与其他证据的整合, 但对于网络犯罪来说, 电子证据常常是案件的唯一线索, 因此在这种归属下其实际作用就有可能得不到发挥, 所以这种学说对于当前的网络犯罪行为判别来说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观点是将电子证据转换为书面证据,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和涵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有学者认为电子数据也是以其所表达的思想或记载的内容来反映案件情况的, 电子数据和书证只是记载方式与介质的不同, 只要对“书面”作广义理解就可以使其与书证的概念相一致了, 同时电子证据必须输出、打印, 以形成书面材料, 才能被人们感知和利用, 具有典型的书证特点。但笔者认为, 只以“以所载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特征为标准来界定电子证据的书证属性, 而完全忽略记载方式与介质的不同, 必定带来证据类型大同的后果, 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是“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虽然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电脑将存储的信息输出到纸上, 但这只是电子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 电子证据的技术性、复合性以及不稳定性是书证所不具有的, 这些独特性使得对电子证据的采集、保存、审查认定等方面需要特殊的专业要求, 把电子证据归入书证, 将使得电子证据要求的专业性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 进而威胁到其真实性与合法性, 削弱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

第三类观点是将电子证据转换为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它是以存在的情况、形态、质量、规格和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而电子数据则是以存储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物来证明案件事实, 起证明作用的是其存储的内容而不是存储载体。因此, 电子数据与物证有本质的不同。

第四类观点是将电子证据转换为鉴定结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 接受委托或聘请, 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种诉讼活动, 其得出的结论即鉴定意见。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关系是否存在、某些事实或现象的真伪、某些事实的有无及某些事实的因果关系等, 而这些需要鉴定的关系、事实或现象等通常已是可采用的证据, 只是还需要以鉴定的方式判断其可否采信。在电子证据被许可采用之前, 是不存在对可信度进行判断的。因此, 把电子证据归为鉴定意见也有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 只有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外延加以明确界定, 才能赋予“电子数据”独立于传统证据的法律地位。在新刑诉法开始实施后, 应出台细则或司法解释明确电子数据的定义并科学界定其范围, 以利于相关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采信。

3 电子证据的取证、收集和人权问题

要实现对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 首先要明确应当借助于哪些主体来实现目的。当前我国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主要依赖两种, 就是网络警察和专业人士。网络警察是随着各种网络问题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警察群体, 他们工作的内容除了对网络进行常规性的安全维护和实施一般性的管理行为之外, 就是通过对网络行为的实时监控, 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主体进行掌握, 积极追究犯罪线索, 利用各种电脑技术手段来搜集证据, 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判定和侦查, 对电子证据的类别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在必要的时候还要与其他地市甚至其他国家的网络警察一起进行网络犯罪的跨区域追踪侦破。能够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第二类群体就是各种信息专家和电子专业人士等, 网络警察尽管对于电子信息技术有一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但一旦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就必须结合专业人士的协助, 因为电子证据与其他类型的证据不同, 对技术和速度的要求较高, 在有心人的操纵下, 网络的瞬息万变会在一秒钟或者几秒钟之内就让司法机关急需的证据形成各种虚假, 因此对于证据的及时发掘、立即取证、数据分析和后期保存等, 都要有完备的专业手段, 同时也要确保技术的及时更新。

电子证据的另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其搜集的具体程序, 这也是能够实现电子证据关键作用的一个重要步骤, 如果搜集的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 将会造成证据最终的不可用。与其他证据的搜集过程相比, 电子证据的要求更加细致、科学、严格, 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先后顺序分为以下几步:

首先是对现场进行封锁, 尤其要对于可能存有电子证据的电脑进行严密控制;第二是要及时掐断电脑的网络信号, 关闭无线信号接收功能, 并将其功能区关闭, 如果遇到强行使用的要求, 可暂时应用备份系统, 并对此段时间的运行状况严密监督和记录;第三是积极查找有可能与电子证据产生关系的数据, 相关的程序、软件、功能设置等, 并及时掌握系统的密码和运行特征;第四是要仔细查找电脑的相关资料, 这种查找也包括回收站文件、各种隐藏文件, 并对有可能作为证据的文件进行直接观察, 对电脑不同分区中的数据展开分析;第五步是做好数据资料的备份工作, 确保MD5的校验值不变, 即是没有对有可能作为电子证据的资料造成影响, 工作中注意做好记录以备之后查找。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实现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人权问题, 电子证据固然重要, 但绝不能因要获取证据就忽视人权。要避免这个问题, 首先要对搜集程序进行严格规范, 加强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科学规划取证范围和工作原则, 建立长效的保证机制和监管制度, 同时还应当允许公民出于对个人权利维护而提出的一些要求, 通过法律程序来实现要求和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王德新.论电子证据及其运用规则的完善[J], 陕西理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 (03)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研究

[2]童学义;黄金荣.浅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认定[J], 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2011 (05)

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互联网经济,征税

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不仅是中国, 近几年国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也非常激烈。然而, 深入研究却发现, 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并非是近几年才开始的, 最早的研究可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但事实上, 讨论了这么多年, 国际上都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方向。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对于跨境交易导致的交易关联国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以及纳税人利用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的漏洞进行逃避税的问题,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相关税收法律的缺失导致的各国境内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本文将围绕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展开分析, 总结多位外国学者的不同观点, 指出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并结合一定的分析做出简要评论。由于开征电子商务税涉及各国政府税收主权的让步以及对于征管水平有着较高的要求, 因此,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解决办法和方案, 本文仅能结合现有的研究和分析, 提出关于此方面的思考和看法。

1 涉及电子商务跨境交易所得税问题研究

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关系到哪个国家有权对企业征收所得税的问题, 涉及电子商务的跨境交易给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

1.1 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避税更为容易

在数字经济下, 企业可以利用网络的传输来完成对产品的宣传及销售,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电子商务使交易无形化的特点在低税率国家虚构出居民身份,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事实上, 这种避税方式一直存在, 但电子商务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商业活动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 在服务器上建立一个网站 (虚拟公司) , 并通过其进行贸易, 或将其作为交货地点, 就可以利用避税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联机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发展, 使跨国交易成本与国内成本的差别趋于消失;某些避税港联机银行对客户纳税情况的保护, 使国际投资集团可将其来源于其他国家的投资所得直接汇入避税港联机银行, 规避所得税;国际贸易及投资的自由化使企业拥有了纳税地点的选择权, 从而使跨国企业对避税地的依赖性急剧增长, 外资企业只需在避税港设立表面上的管理机构。同时, 企业也可以通过线上交易形式, 将主营业务等转移到低税国而不需要在低税国设立实质性的生产车间或厂房。由此, 企业可以通过上述多种手段转移其居民身份,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交易不要固定的场所和地点, 这使地域管辖权难以确定, 收入来源国无法征税, 以此规避来源国的税收。

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下文简称“BEPS”) 表示, 在数字经济下, 企业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进行避税更为容易。除了上述利用虚构居民管辖权的避税方式以外, 电子商务更易于隐藏税源,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线上交易相较于线下交易更难以取证, 特别是跨国交易, 更不易追踪其税源的归属问题。一方面, 因为各国的征管水平参差不齐, 对于一些大型的跨国交易很多国家根本没有能力追踪其税源, 其税收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很多情况下, 发展中国家作为世界的加工厂, 往往会有大量的出口活动, 对于这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其税收征管水平也有限, 若企业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 则更不易追踪税源。另一方面, 随着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用电子记账等记账模式, 利用记账软件记账的方法逐渐代替纸质账簿。

利用电子记账对于税收征管有利有弊, 一方面有助于国家建立联网的纳税信息系统, 另一方面, 电子记账对于征管水平较低的国家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企业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来改变其交易信息而不留任何痕迹, 对于电子信息技术不发达的国家, 根本无法发现企业这些违法操作。甚至会出现即使怀疑企业有所操作但因没有确凿的证据而无法调查征税的尴尬局面。

此外, 各国经济日益错综复杂, 越发凸显了各国税法互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真空地带。为了防止这种真空地带的出现, OECD在BEPS中表示, 应制定较为统一的税法制度, 这有利于提高跨国交易的征管水平。这一点也正如前文中所述, 需要国际合作和各国的配合。目前, 国与国的界线还非常清晰, 各国对于维护其国家权益的态度十分坚定, 在全球范围内实施统一的税收制度尚不太现实。根据目前的世界格局, 这一设想在欧盟等联合体实现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在全球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也是不可避免的大趋势。

1.2 电子商务向确定税收管辖权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确定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带了极大的挑战。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 许多交易可能涉及到的国家数量相较于传统交易模式更多, 这给判定税收管辖权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多情况下, 买方在一地, 卖方在另一地;纳税主体注册在一地, 经营在另一地;签约在一地 (甚至无法确认在何处签约) , 交货在一地, 结算账户又在另一地。例如, 设在A国的居民企业将货物销售给设在C国的居民企业, 而C国是通过A国设在B国的服务器线上交易购买的A国商品, 货物通过设在D国的实体经营商铺运至C国, 在这种涉及多个国家的货物流转对于确定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都有着很大的困难。如图1所示。

英国利兹大学的Subhajit Basu在论文《Direct Taxation and E-Commerce:Possibility and Desirability》中对于这一问题做出了具体的分析。正如上文提到的, 电子商务既给税收管辖权的确定带来了诸如此类的挑战也给跨国企业带来了更大的避税便利。国际税收协定 (例如《OECD范本》及联合国范本) 对于税收管辖权的确定程序十分复杂, 缺乏灵活性, 使一些跨国企业有机可乘, 利用一些模棱两可的定义或者制度空白进行操作, 达到双重不征税的目的, 使各国无计可施, 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进一步加重了这一问题, 企业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 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等手段虚构实际经营地, 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结合上述文章的分析, 事实上就目前的全球征管现状而言, 可能保留居民管辖权更为合适。首先, 不论是任何法人还是非法人都有其居民身份, 有了这一层保障, 任何税源都会有国家对其征税, 不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现象, 地域管辖权对于无形化的交易往往难以适用, 利用地域管辖权确定征税权很有可能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 而这将导致在税收协定允许的情况下使收入来源地的征税权受到伤害。其次, 相比较于地域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更便对消极收入进行征税, 这使一些无形化的交易也可较为容易地判定其收入归属。最后, 居民管辖权更便于征管, 只需判定取得收入国的居民身份便可判定哪个国家有权征税, 随着交易的日益无形化, 地域管辖权愈发难以实施, 收入来源的判断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这些都会给取得收入国家带来极大的征管挑战, 只有较为简便的征管方式才有利于保障税收。

事实上, 电子商务下的税收管辖权更多的是一种征税权的划分, 居民国获得的是对于跨国企业征税的权力, 而为了保证收入来源国的税收利益, 应适当的在交易涉及各国之间分割税收收益权。对于一个企业居民身份的确定也应遵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通过企业经营活动的实质去判定其是否具有居民身份, 防止出现仅根据注册地判定居民身份造成的问题和漏洞。仅保留居民管辖权的情况势必会伤害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为了保障资本输入国的税收主权, 征税国应将获得的征税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对应的收入来源国, 可以适当采取税收分成等方式来弥补资本输入国的税收损失。不论是保留居民管辖权还是地域管辖权都需要各国配合, 这涉及各国的税收主权问题, 只有在协商下保证各国的税收主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仅保留一种税收管辖权的想法。当然, 这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 真正实现这一设想还有待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及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

2 涉及电子商务交易的流转税问题研究

2.1 线上交易产品难以划分税种

正如OECD发布的BEPS中提到的一样, 对于通过电子商务的渠道销售货物和服务将带来明确其税种的问题。Subhajit Basu在文章《International Taxation of E-Commerce:Persistent Problems and Possible Developments》中分析指出, 线上交易日益频繁, 所能提供的服务种类也逐渐增多, 传统的确定税种的方法已经很难适用, 目前网上销售实体货物的征税问题尚未明确, 对于销售无形货物及劳务的征税问题更是棘手。根据各国的税收制度, 线上销售实体货物主要在各国适用增值税。随着网络经济的日益繁荣, 无形商品的种类也层出不穷, 如一些论文资料电子书籍和手机应用的下载等, 无形商品销售到底应归与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是一种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不仅如此, 通过网络等渠道销售电子资料的跨国交易可以不通过一国关境便进入该国, 对于这种跨境行为应缴纳的关税根本无从追踪, 这给关税的征收带了很大的困难。

目前, 国际上对于开征电子商务方面的流转税尚无定论, 主要有两个观点, 部分国家表示应开征电子商务税, 另一部分国家则赞同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完善涉及电子商务的部分。由于网上销售货物及劳务实际上仍是一种货劳的流转, 只是交易形式不同而已, 大部分国家都更倾向于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完善涉及电子商务的部分。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政策时应注意保持流转税税收中性的特性, 与此同时,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于全球经济一体化有着极大的带动作用, 各国还应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斯坦福大学的Liran Einav、Dan Knoepfle、Jonathan Levin和Neel Sundaresan三位学者共同研究了对于网上销售货物及劳务征收增值税的经济学影响, 在文章《Sales Taxes and Internet Commerce》中, 他们分析了网上销售货物的弹性, 并根据调查得出:人们更倾向于网上购物的原因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网上销售的货物税负较低。他们在文章中指出, 开征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势必会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很有可能一部分消费者会因为税收负担而放弃在网上购物。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在制定这一方面的税收制度时, 税务机关应注意保持其涉及税种的税收中性, 不得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手段促进其发展。

2.2 线上交易税源难以追踪

由于线上交易很大一部分通过脱离银行监控的电子货币支付, 一方面这不利于税务机关追踪税源, 另一面也有利于企业通过线上交易达到避税的目的。Emilie Fridensköld在文章《VAT and the internet:the application of consumption taxes to e‐commerce transactions》中指出, 对于B2C这种经营形式的电商, 其交易的监控较为容易, 因消费者交易的对象仍然是一个实际经营单位的企业。这些企业的交易模式虽然是线上交易, 但该企业往往有着规范的工商管理登记及税务登记, 其财务管理制度也较为严格, 除了销售方式不同以外, 企业经营方面和线下企业差别不大。对于网上销售货物及劳务最难征税的应该是C2C这种经营方式, 因为销售货物的大部分是只有几个人组成的个体工商户, 首先, 线下工商登记制度尚不能约束这种网上开店的个体工商经营模式, 很多人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识。其次, 在网店做大之后, 为了逃避应缴纳的税款, 这些网店也会刻意的选择不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础, 大部分C2C模式的网店经营者不进行工商登记这给税务机关带了很大的征管困难。

目前, 对于网上交易税源监控较为成熟的方式应该是第三方支付系统。Qifeng Yang, Jun Wang, Ping Song, Xuan Ma在文章《THE METHOD OF TAX COLLECTION AND TECHNICAL REALIZATION BASED ON THE THIRD-PARTY ONLINE PAYMENT MODE》以中国支付宝为例分析了第三方支付系统在电子商务线上交易征税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方面, 第三方交易系统可以通过数字证书的形式保证交易买卖双方信息的完整及真实;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系统监控网上交易的税源。税务机关可以辅以电子发票、电子账簿等电子商务信息登记制度加大全国联网的税务信息系统的建设, 从而加强对于网上交易税源的监控。

3 结语

事实上, 目前对于电子商务方面征税的问题尚有很多争论。因为, 涉及各国的税收主权问题, 各国都不愿妥协。但是,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 各国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其带来的税收问题。

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征税大多也不尽相同,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不主张对其征税, 因其作为资本输出国, 电子商务的发展将给其带来更多的来自全球的收入, 而对电子商务征税则会阻碍其发展;二是以欧盟为代表的欧洲发达国家主张对其征税, 但是应保持税收中性, 不得损害电子商务的发展;三是以印度及新加坡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主张对其征税, 因为发展中国家作为资本输入国, 每年都会从发达国家购入大量的高科技信息产品, 若放弃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权, 将会造成很大程度上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流失。

即便如此, 随着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 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势必会得到一个合适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Subhajit Basu, University of Leeds, UK, Direct Taxation and E-Commerce:Possibility and Desirabilit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novation in the Digital Economy, 1 (1) , January-March, 2010.

[2]Qifeng Yang, Jun Wang, Ping Song, Xuan Ma, School of Economics, 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he 8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Distributed Computing and Applications to Business, Engineering and Science.

[3]Subhajit Basu, Lecturer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Law School of law Queens University, Belfast, International Taxation of E-Commerce:Persistent Problems and Possible Developments, Journal of Information, Law&Technology.

[4]Li, J. (2003)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the ageof electronic commerce:A comparative study, Toronto:Canadian Tax Foundation.

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第6篇

1 电子会议系统工程施工与装修的配合

(1) 施工作业交叉问题

电子会议系统设备多数为电子设备, 电子设备的存放和使用对环境温度、湿度和洁净度有一定的要求;而会议系统施工常常与装修施工同步进行, 施工现场交叉作业的情况较多, 温度、湿度和洁净度的控制有难度。会议系统的施工确实离不开装修的配合, 从管线布放、吊挂件安装、背投间分隔、交接处处理到装饰面修补, 工序上是一环扣一环的。而装修作业不仅会产生大量的尘土, 同时由于施工现场需要良好的通风, 新风系统此时又尚未投入使用, 外界空气也会在不经过处理的情况下进入室内。因此施工单位须做好与用户和装修单位的沟通协调, 保证施工按照既定工序有条不紊地展开;当交叉作业不可避免时, 又要做好相应的保护措施, 防止尘土进入到电子设备内部, 防止设备受到静电和潮气的侵扰。对于大屏等对环境变化更加敏感的设备, 施工单位须做好向用户解释的工作, 必须在环境达标时再进行安装作业, 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不利后果。

(2) 显示设备照明环境控制问题

电子会议系统的显示设备, 特别是投影型显示设备, 本身的显示亮度有一定的限度, 显示效果在环境照明太亮时会受到不利影响。通常的解决方案是为显示屏幕前的灯具单独设置开关, 或将系统设计为可以对显示屏幕前的灯具进行独立的亮度控制, 以便较好地配合使用场景。但是, 项目实施时, 照明设备一般由装修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 装修单位一般会更多地考虑到照明的亮度、美观和控制方便性, 而缺乏对会议系统功能要求的考虑;所以会议系统的项目经理须多与用户和装修方沟通, 把会议系统对照明的要求尽早地提出来, 以便获得更好的会议效果, 减少修改和返工作业。

2 设备安装

(1) 遵守安装操作规程

电子会议系统的设备安装, 特别是精密设备的安装, 多数都要使用专用工具。使用专用工具可以保证设备安装位置精准、固定牢固、配重平衡, 进而保证安装作业的质量, 并确保作业效率。超大显示屏幕或其他大型设备应该使用吊车吊到安装位置。投影型显示设备使用的幕布、DLP拼接显示单元等大屏幕设备安装时, 安装人员必须佩戴专业手套, 以避免在屏幕上留下手印、划痕或其他污迹。在项目施工中, 由于安装人员不遵守规定、成品保护不到位、关联施工人员的非刻意行为导致屏幕划伤或有明显污迹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 因此项目经理须特别注意各类屏幕的保护,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装作业。

(2) 背投投影机必须稳妥固定

电子会议系统投影机的使用方式分为正投式和背投式两种。正投方式安装时, 投影机多选择吊装, 顺其自然进行固定;而采用背投方式安装时, 不仅需要将投影机放在立于地面的支架上, 同时因空间的限制, 还需要使用反射镜做一次甚至二次反射。背投式安装时, 须对投影机和反射镜的角度进行精心的校准;两者位置稍有变化, 投影显示的位置就会发生变化, 投影画面就会变形。目前很多施工人员都想当然地认为背投间一般没人去, 投影机和反射镜的位置不会变, 因而不对投影机和反射镜的支架进行固定 (特别是采用地面安装方式时) ;最终当两者位置被误动后, 又不得不派工程人员去现场解决。所以项目经理须在项目施工时对投影机和反射镜做好稳妥固定。

(3) 应选用同批次LED和拼接显示单元

LED和拼接显示单元在使用时需要用多个模块组合成一个大的显示屏幕;在安装完成后, 需要对多个模块之间的显示差异进行调试, 以保证整个显示屏幕在亮度、色彩和对比度等方面的一致性。但是调试只能消除一定限度的差异, 较大的差异可能无法通过调试来解决;而造成这种较大差异存在的原因之一, 就是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选用了不同批次的元器件。厂家尽管无法保证同一批次产品所使用的全部元器件都是同一批次的, 但是能尽量保证其核心元器件是同一批次的。因此, 施工单位应在采购这些设备时做好检验, 尽量使用同一批次和批号的产品。

(4) 设备应存放几个小时再开封

如果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时, 室内外温度和湿度差异较大, 应该将设备存放几小时再打开设备包装, 进行安装。对于从温暖的环境到相对较冷的环境中, 或从干燥的环境到潮湿的环境中的设备, 存放几小时再打开包装是十分必要的, 具有保护设备的作用。在实际施工中, 的确发生过设备一开机就烧坏的情况, 其原因就是由于温度差异, 电子器件上形成了冷凝水, 造成了线路短路。

3 系统调试

3.1 产品手册的作用

电子会议系统的调试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应按照“先设备, 后系统”的方式循序渐进地进行。目前施工人员在施工时, 往往是凭经验进行设备安装的, 忽视了产品手册的作用, 也容易忽视某些产品对安装的特殊要求。实际上产品手册的阅读是在开始安装时最先要做的工作。产品手册写明了设备应该如何安装, 如何配置和调试, 写明了设备需要的运行环境和使用的注意事项, 能够给予设备安装最好的指导。

3.2 端口测试

电子会议系统的设计通常会为系统留有部分余量, 具体体现在设备的端口会有备份, 不会全部用满。在设备调试中, 通常的做法是对设备使用到的端口进行调试和测试, 对于暂时未使用到的端口则不进行测试和调试, 或不充分测试和调试。因此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正在使用的端口出现了问题, 大家马上会想到使用备份端口;而备份端口未经调试或配置, 不能立即使用, 可能不得不耽误几分钟进行调试或配置。如果是在会议开始前几分钟遭遇这种情况, 其影响可想而知;而若备份端口配置好了却仍然不能用, 检查发现原来备份端口是坏的, 那就更糟糕了系统可用性严重的降低了。因此项目经理在进行系统建设时, 应做好对设备所有接口的测试, 交给用户一个可用性良好的系统。

3.3 视频系统的分辨率

电子档案管理相关问题 第7篇

一、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的原则

反贪侦查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 对电子数据取证的运用就是利用相关的取证工具对虚拟空间中存在的电子数据进行固定以及收集, 其在运用的时候主要包括电子数据鉴定、电子数据勘验检查以及电子数据保全等。较之传统的证据形式, 电子数据在取证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全面性、合法性以及及时性的原则, 从而为其相关的证明力以及证据效力提供保障。

(一) 全面性原则

在反贪侦查中, 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的过程必须是在多角度、全方位以及多层次的前提下开展的, 在这个过程中, 任何与案件具有关联的电子数据都不能忽视和遗漏, 促使相关的电子数据相互印证, 进行矛盾的排除, 从而想成相对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另外, 在对电子数据证据存在的介质以及潜在来源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认真全面的分析, 对相关的可能存在电子数据的设备场所以及存储介质进行全面性的搜查, 并对其进行保护和封存。

(二) 合法性原则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以及来源合法等。其中, 主体合法就是指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必须是由相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主导的, 并且由相关的技术人员进行配合协助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传递、存储以及出示的过程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 并对其形成的时间、制作人、设备情况、地点以及制作过程进行载明, 在必要的时候还要对见证人员进行配备;来源合法就是指电子数据的设备获取以及存储介质都拥有合法性。

(三) 及时性原则

在反贪侦查中, 由于电子数据的唯一性和难以恢复的特性, 其在收集取证的过程中有着一定的要求。在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的过程中, 由于其在保存的移动存储介质或是电脑硬盘中容易受到毁灭和篡改, 因此, 相关的涉案人员一旦发现就会导致相关证据的损毁。另外, 一些电子数据还具有一定的时效性, 如果相关的数据超过一定的容量或是时间就会被自动删除, 因此, 在取证的时候一旦错过的最佳的时期, 就会导致保存的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缺失。

二、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规定不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 电子数据在运用的过程中, 虽然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但是其相关的法律实施细则上还有一定的问题, 需要相关人员在运用的时候进行完善。例如在相关法律中, 对侦查过程中专门人员的适用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于电子数据的收集、审查以及保存的相关规定还存在空缺。就我国现有的状况来看, 相关的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在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的意义, 但是, 由于其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完整性以及系统性, 不能对电子数据取证的工作进行有效的以及全面的规制, 从而导致具体的取证工作缺乏一定的实施规范以及操作标准。

(二) 重视程度不足

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 相关的反贪侦查人员容易受到传统证据观念的影响, 对电子数据这种新型的证据没有足够的了解, 因此, 其对电子数据鉴定、保全措施以及勘验检查工作也不能较好的开展。随着时代的发展, 相关的反贪侦查部门正在逐渐的适应新的侦查方式以及电子数据的证据, 但是由于传统思维模式的控制, 相关的侦查人员对传统证据以及物证的收集更为重视, 缺乏对电子数据的正确认识, 加上侦查人员缺乏电子数据取证的技巧以及能力, 从而导致取证的效果不明显。在反贪侦查实务中, 电子数据取证规范性的缺乏, 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以及完整性都具有一定的影响, 导致其在证明力以及证据效力的降低, 从而促使一些不利影响的产生, 使相关侦查人员违法的可能性增加。

(三) 专业技术水平较低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证据, 其在收集、鉴定、保全以及固定的过程中, 相关的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并且还要拥有使用专业设备的技术手段。另外, 在反贪侦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 相关的侦查人员在取证的活动中不仅要对电子数据全面收集的重要性进行正确的认识, 还要具备一定的电子技术以及计算机知识。就我国面前侦查实践情况来看, 反贪侦查部门在进行工作开展的过程中, 对传统的扣押以及搜查方法较为重视, 对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与的情况不够重视, 从而导致部门之间的协作合力难以形成, 反贪侦查中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难以形成, 使侦查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三、反贪侦查实务中完善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措施

(一) 完善相关制度

反贪侦查实务中, 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 具有一定的程序、时效、主体以及范围等特殊的要求, 相关的检查机关在工作开展的时候, 要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 对电子数据取证制定相对较为系统的操作规范, 对其在确证过程中原则进行明确, 从而规制侦查活动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扣押、保全、搜查、鉴定以及勘验检查等相关的措施。在反贪侦查实务中对电子数据取证进行使用的过程中, 需要对电子数据的取证规则进行制定, 对相关的管理制定和取证流程进行完善, 促使电子数据在取证的时候具有规范性以及合法性。

(二) 提高思想意识

新时期, 电子数据取证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使证据种类的丰富, 从而使证明犯罪事实的途径和方法得到增加, 促使了反贪侦查相关人员在取证方面能力的提高。在反贪侦查工作开展的过程中, 只有不断的适应时代的发展, 对新科技进行及时的引进以及合理的运用, 提高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的认识, 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尺度进行严格把握, 才能促使相关的办案的实践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

(三) 加强培训, 提高专业知识

随着时代的发展, 科学技术水平在不断进步的过程中得到了相对较为广泛的应用, 在反贪侦查实务开展的过程中, 相关的反贪部门需要运用专家授课以及专题培训等相关的方式, 对反贪侦查人员展开全面系统的培训, 对他们进行现代电子信息知识及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另外, 还要对相关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进行不断的加强, 在反贪条线的基础上, 对相关的反贪侦查人员进行操作规范的加强, 让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掌握和了解, 从而使整个反贪侦查队伍的电子数据取证水平以及能力都得到相应的提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 随着时代的发展, 信息技术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得到了相对广泛的运用, 导致新背景下的贪污犯罪行为也越来越趋向于高智能化, 因此电子数据取证在反贪侦查实务中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与此同时, 在相关的新型法律法规中, 电子数据被定为证据种类的一种, 其作为独立证据以及查证犯罪的作用受到了相关法律的认可, 这对于反贪侦查工作来讲是一种创新性的改革, 存在着一定的机遇和挑战。

参考文献

[1]丁谷平, 卜磊.反贪侦查实务中电子数据取证问题研究[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法治论丛) , 2013 (13) :192-193.

[2]朱小芹, 张云霄.“两化”建设引领反贪侦查工作实现七大变革[J].人民检察, 2012 (8) :132-134.

[3]常智余.检察机关推进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实践思考[J].人民检察, 2013 (13) :162-163.

[4]程凡卿.浅谈电子数据在反贪工作中的理解与运用[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 (10) :172-173.

[5]张云霄, 王甲.关于反贪侦查装备现代化建设的调查研究[J].中国检察官, 2013 (5) :191-192.

电子技术类专利申请相关问题的探讨 第8篇

1 关于专利权

1.1 专利权的特点及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据《专利法》授予申请人的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是运用法律保护手段独占现有市场、抢占潜在市场的有力武器,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限制。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在授予国法律有效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法律约束力。

取得专利权需要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才能授予专利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发明内容在专利文献中最重要的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图片、照片中充分公开,通过这些公开的内容划定保护范围,这些公开的内容是支持权利存在的唯一依据。如电子装置的专利申请,主要是公开其电路原理图。但在电路原理图中公开了元器件的型号并不意味着本发明中只能使用这一种型号的元器件,只表示本发明的一个具体实施例,是为了使一般技术人员不用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实施该专利。

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性条件。形式条件指要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书面记载在专利申请文件上,并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实质性条件(即《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如平面印刷电路板、半导体器件的制造工艺、由分立器件或半导体集成电路组合而成的产品、创新性较强的集成电路产品等电子技术类产品,可以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但很多集成电路是对既有单元电路进行优化的组合利用,难以达到《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和新颖性标准,因此无法获得专利保护。多层集成电路可以寻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保护,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登记。

1.2 专利的分类及专利保护的效力

我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的技术含量最高,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新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只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只要有一些技术改进就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电子领域的发明创造一般涉及到硬件装置和方法(包括数据处理方法、控制方法等),方法发明只能申请发明专利;对于硬件装置或者具体产品的改进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外形只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但是,3种专利的保护效力有所不同:发明专利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要经过严格的实质审查,专利权利可靠、稳定,授权后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形式审查的登记制,专利权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稍差。发明专利审查时间长,费用较高,但保护期可长达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审查时间短,费用较低,获得专利权比较容易,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算10年。申请人可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于技术水平高、使用时间长的核心发明技术或产品,应申请发明专利;对一些生产周期短、更新快的产品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2 电子技术类专利申请的相关问题

2.1 如何把握专利申请的时机

《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者。电子领域的发明创造从基本构思到实验成功乃至投入生产,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而申请专利并不要求是已实际投入生产的电子产品或实施方案。把握申请时机的关键在于认真考虑自己的发明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是否具有实用性,只要具备实用性就可以提出申请专利。过迟提出申请,可能因别人申请在先而丧失专利权;过早提出申请,则可能因尚不具备实用性而被驳回,还会因构思展开不够,获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狭窄,不能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1]。

2.2 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

1)关于电子装置的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的是电子装置的元器件、部件以及各个元器件、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所以,在装置结构的说明书中,着重指出包括现有技术和创新技术在内的各个元器件、部件导线连接的关系或者电信号传递的关系,最直接的表达方式是电路原理图。而对于非常复杂的电子装置电路原理图,应先画出装置的电路原理框图,突出发明创造中创新部分在总体结构上与现有技术的分界,明确创新技术所起到的作用[2]。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需要对电路原理图中各个部分的功能、工作方式作解释。对于现有技术部分可以简写;而对于创新部分应该详细说明其所使用的元器件的功能和工作方式、它与其他相关元器件的连接关系、它在整个发明中所起的作用。最好结合本发明的目的进行说明,体现创新部分的结构在装置中确实能够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而达到相应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各个元器件、部件由导线连接的关系或电信号传递的关系必须构成回路,否则说明该技术方案缺少某些技术内容。

2)关于方法的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用于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方法。电子领域中的多数方法是控制方法、数据处理方法等,要用计算机进行处理,申请文件应着重描述该方法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实现步骤,各个步骤之间反映出物理过程的转换情况。注意标明各步骤中涉及到的各个变量所代表的物理含义,否则该方法可能作为纯计算机软件,或纯粹的数学方法而无法申请专利。方法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数学模型时,在数学公式和逻辑判断式中,要结合具体技术问题解释各参数的物理含义。

对于方法专利的具体实施方式,要画出最能体现该方法的计算机执行的软件流程图,流程图要与物理过程的衔接和转换相一致,不必过多考虑简化程序、编程技巧等,以电子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以及实施为宜。可用简单而实际的例子说明较复杂的方法,配合软件流程图体现该方法解决问题的过程。

方法专利的实现必须配有硬件设施,若该设施和现有技术相同,则需要画出该设施原理框图以表明该方法可以在设施中实施;若该设施中有发明人的改进部分,则需要对该设施中的创新部分进行保护,除画出原理框图外,还需要参照电子装置专利申请公开创新的部分[3]。

3 结束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产品的层出不穷,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电子技术应用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专利意识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熟悉电子技术类专利申请的基本要求,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使自己的创新成果通过申请和获取专利的途径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技术创新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问答[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申请须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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