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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第1篇

1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营业税、代扣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屠宰税、企业所得税(季度)、大额印花税;同税目税率的业务应分格次填写。

2.营业税纳税项目代码按三级子目录填写;

3.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及教育费附加项目代码:

1、营业税,

2、增值税,

3、消费税;

4.资源税项目代码:统配煤30

1、非统配煤30

2、石灰石40

1、大理石40

2、花岗石40

3、石英砂(石英石)40

4、萤石40

5、白云石40

6、耐火粘土40

7、铁矿石(其他独立矿山)50

1、铁矿石(其他非独立矿山)50

2、锰矿石50

3、铁矿石(首钢密云铁矿)50

4、铜矿石60

1、金矿(岩金矿)60

2、金矿(砂金矿)60

3、铝土矿60

4、其他60

5、固体盐70

1、液体盐702;

5. 印花税纳税项目代码:(1)购销合同;(2)加工承揽合同;(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5)财产租赁合同;(6)货物运输合同;(7)仓储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财产保险合同;(10)技术合同;(11)产权转移书据;(12)资金帐簿;(13)其他帐簿;(14)权利许可证照;

(15)其它。

6、房产税纳税项目:房产原值、税务机关估值 、租金收入

7、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项目:一级应税土地、二级应税土地、三级应税土地、四级应税土地、五级应税土地、六级应税土地

8、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项目:房产原值、税务机关估值

9、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纳税项目:旅游饭店用地、商业服务用地、办公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娱乐场用地、科研教育用地、商业金融娱乐、公寓写字楼、普通商服、普通办公普通住宅、工业交通仓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种植养殖业。

10、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填写时,车辆辆数填写在“计税金额”一列中, 货车的吨数填写在“课税数量(货车吨数) ”一列中。纳税项目有: 乘人汽车10座以下 111;乘人汽车11座至30座 112;乘人汽车31座以上113;摩托车二轮(含轻便摩托车)121;摩托车三轮 131;载货汽车机动三轮车 141;载货汽车(不含挂车部分)142;载货汽车(一般载货汽车的挂车) 143; 大型人力小三轮车载货汽车(单车吨位在20吨以下(含))144;大型载货汽车(属于20吨以下的部分(含))341; 大型载货汽车(属于20吨以上的部分) 441; 特种车(含吊车、工程车)151; 拖拉机 161; 客货两用车(乘人部分) 321;客货两用车(载货部分) 421;人力客货三轮车 211;人力排子车 212;人力二轮手推车 213;人力小三轮车 214;兽力大车 220;自行车 230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第2篇

原创 2016-01-26 左岸金戈 财务第一教室 90万财务人在关注“财务第一教室”,点击上面关注。

财务第一教室付费稿件,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 作者:左岸金戈

来源公众号:财务第一教室(ID:cfoclass)

一、把借贷相等当成填制会计凭证的唯一目的

填制会计凭证借贷肯定要相等,但是不能把借贷相等当做是唯一目的。实务中更多的需要思考借贷相等之外的其他事项。以下罗列做账需要考虑的事情。

A:审查票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B:会计凭证各项要素是否填写齐备、准确;

C:报销是否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规定。报销程序是否合理,签字是否完备、审批权限是否适当;

D:审查票据要素(时间、地点、金额、票据号)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E:各项支出是否有预算,有预算的是否符合预算规定。超预算的是否有处理方案;

D: 摘要填制是否便于日后查账和查询,数据是否便于日后提取和加工;

F: 特殊事项是否按照制度,或者相关领导批准;

G:风险防范意识,填制凭证时一定要有税务风险、法律风险意识;

H: 费用报销时就要有预算控制的意识。招待费、广告费等还要时刻关注是否超所得税扣除限额;

I: 其他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管理会计的要求。

二、没有发票不会做账

由于我国税收管理过分依赖 “以票控税”,给会计人造成会计做账必须要见到发票才能做账。没有发票不能入账。和没有发票入账了也不能税前扣除的误区。

没有发票当然可以入账,至于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实务中不少人把会计和税法搞混淆了。甚至出现见票做账,无票不入账,没有发票不会做账的状况。会计和税法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会计人员不必把合法有效凭证等同于发票,同时当遇到税局人员只认可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凭证时,需要据理力争。那么还有一些不需要发票也可以税前扣除的。如下:

A:工资薪金,奖金;

B: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C:职工福利费 ;

D: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

E:鉄路部门票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件第一条第

(二)款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

F:资产减值损失;

G:违约金支出;

H:罚款支出;

I;定资产计提折旧 ;

J:准备金(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

K: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涉及的劳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企业凭借境外企业开具的账单、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可税前扣除。);

L:其他符合规定的不需要发票的情形。

三、收据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3.1 实务中经常有人问,收据能不能报销?有人说收据肯定不能报销。其理由是收据不能税前扣除。这个问题就是典型的混淆了会计入账和税法税前扣除。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至于能否税前扣除那是税法的事情。如果收入入账了,但税法不能税前扣除。那就直接在税法层面做调整呗。试想企业人员开展业务活动,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取得发票。那么就因为不能税前扣除就不让报销?意思是自己承担这个费用? 有人可能说这样一般都内帐。对于两套账这种违规操作实在不想多说,且做且珍惜吧。

3.2 解决了收据入账的问题,那么收据可以入账,但是能否税前扣除?很多人想当然的说“以票控税”肯定不让扣除。如果企业会计做账都是“以票控税”这种顽固的思维的话,可能帐真的没法做。下面看看日常哪些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吧。(见财综[2010]1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A:由政府各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B:由各事业部门开具收费票据;

C:捐赠收据;

D:工会经费收据;

E:法院的诉讼费执行费收款收据;

F:军队收据;

G:其他符合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据。

四、白条不能入账,也不能税前扣除

关于白条能否入账的问题,还是和本文第三点收据入账观点一样。入账和税前扣除是会计和税法的两个事情。白条可以入账,但是能否扣除就要看税法的相关规定了。其实关于白条企业应该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会计准则入账要求就可以入账,如果此项支出并不符合税法税前扣除要求。也是如实调整就可以了。此时就是把会计和税法区别对待。

现将日常可能存在的白条可以税前扣除简单罗列如下。以下最终能否税前扣除,必须经过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辅助证明发生的费用属于税法认可的合理,真实的合法有效凭证。比如发生的经济事项的支出,是否有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比如支付的经济活动的赔偿款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部分,是否有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等书面文件。

A:独生子女补助、高温补贴,取暖费补贴;

B:离职补贴;

C:赔偿;

D: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罚款。

E: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拆迁赔偿、青苗补偿费;但需有相应的赔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F:恤金、救济金等福利补助;

G:丧葬费;

H: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构成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会计凭证都要有原始凭证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规定,除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所以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需要有原始凭证外,其他都需要有原始凭证。

六、凭证摘要不重要

在会计凭证填制中,我们认为会计科目用对了,金额没错。其他的事情事情就无所谓了。至于凭证摘要不太关心,甚至认为可以忽略不计。首先凭证设置这个摘要肯定是有用的,只是实务中你可能没有用好。要把凭证摘要写好也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我们需要从两个方向去把握。一是摘要写得太简单。比如业务人员报销差旅费,摘要直接写“差旅费”。比如日常报销费用,直接写“报销”。这么写都过于简单。写了和没写是一样的。基本的要素,时间,人物都没有涵盖进去。无法为日后查账,更不利于分析取数。二是写的太细,写的太细那就不叫摘要了,那就详细记录。同时在当前的会计环境下,企业存在一些“你懂的”事项支出。如果写的太细问题也挺严重。此处就不详细说了,你懂的。所以凭证摘要书写要做到简练而不简单,全面而不繁琐。最好的就是精准又准确。

七、把税法当成做账准则

实务中很多会计做账都是按照税法来,让会计准则陷于尴尬的境地。探究原因很多。一是会计自我把做账定位为报税的目的,做账的终极目的就是报税。或者说老板把会计业定位为一个报税的,老板不关心你什么报表。老板只关心银子多少。怎么少缴税。由此导致会计做账就是为了报税服务。所以怎么样符合税法就怎么操作。此种现象在小企业比较严重。甚至有会计人员希望会计和税法完全统一起来。二是会计人员混淆了了会计和税法的规定。对于一些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未区别对待。比如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75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计算折旧”。很多人就此认为固定资产在会计上的入账条件,改为5000元以上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5000元以下就计入费用。或者会计人员认识到了这个是税法的规定,但是认为如此操作调整太麻烦了,为何不按税法来呢?这样汇算清缴简单易行。对于实务中按照税法来做账的争议很多,在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各自都有其道理。但是我们会计人员至少要知道做会计有个准则在那,知道按照会计准则应该怎么操作。也知道会计和税法之间存在差异。而不是把税法规定当成做账的准则,自己还不知道,且把会计税法混为一谈自己浑然不觉。会计人员不能自己把自己画地为牢,把自己限定为报税会计。更多的思考未来会计信息化,数据化。以及管理会计的职能。虽然眼前的会计职场和客观环境是如此,但是套用一句俗话,生活不只是苟且 还有诗和远方。

八、会计做账不需要考虑税法

第七点是说不能把税法规定当成会计准则。强调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要区分清楚。那么是否意味着做账完全就是按照会计来,一点都不需要考虑税法呢?如果你这么想又走入了另外一个极端。理论上说会计和税法是桥归桥路归路的关系。两者目的不同,不可能也没必要完全统一起来。差异的存在正是其目的不一导致的。可是实务中以及“会计环境”的影响,现实条件中没有条件会计做一套帐,税法做一套帐,然后井水不犯河水。在目前的征管条件下税法更多的是认可会计在真实,合理的处理基础上,对会计的账务进行性调整。由此税法会出于征管的成本等因素的考虑会在会计处理上做出一些规定。所以我们做账不得不考虑税法上的事情。比如笔者曾就汇总了一文《税法要求分别核算的情形》,其中文中就要求会计的分别核算否则在税法上不能享受某种优惠和政策。比如关于股权、资产划转(财税〔2014〕109号),就对会计处理做出了专门规定。如果会计处理不正确将可以导致不能按政策操作。还有最近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文),其政策中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未分别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其中还对企业设置辅助账有要求。还有其他的税法对会计处理做的规定,至于财税界对此税法干涉会计的规定褒贬不一。作为实务一线的会计人员还是老实按规定走吧。

九、根据单据种类做账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第3篇

搭建“实体化服务”平台。加强办税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办税区域、统一服务设施,完善“一窗全能,一员全需求”办税服务,精简办税服务流程,提高办税服务效率。

搭建“人性化服务”平台。提供个性化、人性化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及上门服务;积极落实国家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为纳税人开辟绿色通道,解决纳税人最困难、最紧迫、最现实的问题。

搭建“纳税咨询服务”平台。积极开展税收咨询、政策辅导、帮助纳税人了解税收新政策,为其答疑解惑;建立纳税人咨询反馈制度,坚持首问责任制,对纳税人咨询的业务进行记录,形成“纳税人咨询服务卡”,按照“谁受理,谁回访”的原则,定期对纳税人咨询的业务进行回访,听取纳税人的评价、意见及建议,收集纳税人需求。 搭建“税收提醒服务”平台。通过公示栏、电话、短信、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载体为纳税人及时提供公告通知、税收宣传、催报催缴、纳税提醒等服务,使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实时进行互动,营造和谐的纳税氛围。

搭建“素质提升”平台。加强干部尤其是办税服务大厅人员的理想信念、服务信念、廉洁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业务知识、政策

法规、服务技能学习培训,组织干部每周一晚集体学习,征收员每周一次业务比武,发挥服务模范和岗位标兵的示范效应,以高素质队伍为纳税人提供精品质服务。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第4篇

(一) 业务流程有待优化整合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对于原国税地税合作的内容和标准, 办税流程进行了规范统一, 但在工作落实中, 原国地税对同一业务的受理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如纳税证明的核实和出具, 以上虞区为例, 在原地税由纳税服务科负责, 在原国税由征管科负责。机构改革后, 对原国地税之间业务受理存在差异的, 亟待优化整合, 统一流程和标准。

(二) 技术支撑发展滞后

目前, 金三系统尚未整合, 前后台业务受理时需要在不同操作系统之间进行切换, 增加了受理风险, 阻碍办税服务厅“一厅通办”由第三层级向第四层及转变的进度。在办税服务厅业务管理上, 以上虞区为例, 原国地税各自都有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且暂时不能实行共享, 只能登录不同网站进行查看数据, 给办税服务厅的管理带来不便。

(三) 各级督查力度加大

办税服务厅是窗口单位, 是社会监督和领导监督考核的重点环节, 随着“最多跑一次”、文明城市及文明单位的评选等工作的开展, 各级纪委、领导明察暗访次数多、考核多、要求高, 加之大厅办税业务量大、工作责任重, 岗位管理严格、办税服务标准高, 对办税人员的整体素质要求也相对较高, 窗口工作压力不断加大。

二、持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一) 加大管理力度, 提升服务能力

(1) 尽快整合工作流程、职责, 统一标准。以纳税人需求为引导、以提高服务质效为主导, 加大涉税事项流程和制度顶层设计力度, 统一各级税务部门涉税业务操作流程, 对一个事项以“一套资料、一个流程、一次受理”的方式, 实现各个地区无差别受理。

(2) 整合服务平台。整合办税服务厅功能, 在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域中增设咨询服务区、权益维护区等区块, 突出窗口咨询服务、维权功能, 增加从事导税、咨询、宣传辅导服务的人员比重, 加强现场管理, 将办税服务厅打造成为集纳税咨询、税法宣传、办税服务厅、投诉受理、需求管理、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六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品牌化纳税服务平台, 实现12366、网上和实体办税服务厅服务三大平台的有机统一。

(3) 加强办税服务厅应急管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切实做好改革期间纳税服务各项工作全过程跟踪, 拓宽纳税人诉求反馈渠道, 及时回应纳税人合理需求, 最大限度防止和避免涉税负面舆情的产生。

(二) 改进服务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

(1) 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服务改革。持续简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精简报送资料, 对纳税人办税来回跑、多头跑、等候时间长、手续繁杂、证明繁多等顽症痼疾, 开展集中攻坚, 进一步增强网上办税系统办税功能, 积极推进办事服务向网上延伸, 把更多便民举措“搬上网”, 实现“一次都不用跑”。

(2) 应用“纳税信用”引导税收遵从。继续探索税收信用增值服务, 扩大“税易贷”产品范围, 让信用良好的企业享受更便捷的贷款融资服务, 让纳税信用在政府项目参与、社会表彰评比中发挥更加重要作用, 特别是对有蓄意偷税等违法行为的, 纳入“黑名单”管理, 实行多部门联合惩戒, 让守信者尽享优质服务, 让失信者无处遁形, 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三) 依托信息技术, 优化服务质效

(1) 加快系统融合速度。加快融合原国地税金三系统、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等业务系统平台, 实现一个系统办理一项业务, 助力办税服务厅“一窗通办”升级至第四层级。

(2) 扩大网上税务局业务范围。推行网上文书办理, 加大网上涉税事项办理办结比例, 实现涉税事项“网上通办”, 推广应用税务APP, 让纳税人切身体验手机办税的轻松便捷。

(3) 加快建设数据共享平台。加快网络环境下一体化政府建设进程, 建立健全重要政务信息采集、加工、管理、交换、共享、利用等相关制度和规范标准, 有效串联各部门的信息系统, 推进跨部门信息交换共享和跨部门业务协同, 促进部门间信息交换和共享服务标准化, 提高部门之间业务办理效率,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四) 加强队伍建设, 树好税务形象

(1) 转变思想实现人合。办税服务厅是纳税服务工作最前沿阵地, 是最能体现纳税服务质效的场所。针对机构改革后, 干部职工人员、岗位调整过程存在的问题, 充分采取“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谈心, 使得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

(2)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组织业务骨干形成师资团队, 在前期业务互培熟练掌握的基础上进行再巩固再提升, 充分考虑日常办税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强化风险研判, 建立问题台账, 注重学习交流, 以集中培训的方式演示系统操作和业务流程, 确保熟练掌握各项日常税收业务, 确保参训人员能听得清、学得懂, 达到“一窗通办”的各项要求, 打好窗口业务基础。

(3) 加强服务资源保障。领导重视、关心和爱护是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坚强后盾, 加强领导, 纳税服务工作思想更加统一、目标更加一致、组织更加有力、行动更加高效。要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设备配置, 保障服务措施的落实到位。三是经费向基层倾斜。建立涉税信息前后台传递机制, 在业务工作实施过程中, 对于涉及纳税人的政策调整、流程变更等工作事项, 须告知纳税服务部门后实施, 避免由于服务信息缺失或滞后而导致的服务不到位。同时, 不断完善激励机制, 全力激励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

摘要:2018年3月13日,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迎来重大改革。根据改革方案, 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 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在“营改增”推进国税地税机构合作的基础上, 此次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重大制度变革。机构改革期间, 纳税服务部门作为前沿阵地, 如何创新思路, 探索改进纳税服务, 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是我们需要持续研究的问题。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第5篇

金税三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与2013系统有重大变化,下面试就新申报表的变化以及填制方面注意事项做一解读。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新申报表主要变化 1.种类

新申报表共4份,分别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2.适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为主表,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系统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新旧申报表差异说明

新表由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和《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细化为4份表。

新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原《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表》,对每宗土地明细申报,并增加了“纳税人分类”、“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栏次。

新表中《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对应原《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中记载的每宗土地信息分类汇总。

新表将原表的减免税内容单独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并细化为“土地编号”、“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减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本期减免税额”等栏次。

4.申报表的填制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原则谁有产权谁申报,谁纳税谁申报。这里主要是对应土地使用税无租或无偿使用的几种情况:纳税单位无租或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则由产权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租或无偿使用免税单位土地,则由使用单位进行纳税申报;免税单位使用免税单位土地不纳税,免税单位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也不纳税。这个原则在房产税申报过程中同样适用。

(2)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原则谁有产权谁申报,谁纳税谁申报 编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这两个明细表编制完成则系统可以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对于一个纳税人土地大于10宗以上的,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采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产税新申报表主要变化 1.种类

新申报表共5份,分别为《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2.适用

《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为主表,附表一为《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附表三为《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后,系统自动计算生成《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3.新旧申报表差异说明

新表由原《房产税明细申报表》和《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细化为5份表。 新表中《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对应原《房产税明细申报表》,对每幢房产明细申报,并增加了“纳税人分类”、“登记注册类型”、“所属行业”、“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栏次。

新表中《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对应原《地方各税(基金、费)综合申报表》的房产税部分,将《房产税纳税申报表》中记载的自用或出租的每幢房产信息分类汇总。

新表将原表的减免税内容单独生成《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其中自用房产信息细化为“土地编号”、“所属期起”、“所属期止”、“减免税房产原值”、“计税比例”、“税率”、“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本期减免税额”等栏次;出租房产信息细化为“房产编号”、“本期减免税租金收入”、“税率”、“减免性质代码”、“减免项目名称”、“本期减免税额”等栏次。

4. 申报表的填制

(1)房产税的申报原则同样是谁有产权谁申报,谁纳税谁申报 (2)依据房产税的申报原则,首先编制《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和《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在编制过程中每一幢房产单独填写。这三个明细表编制完成则系统可以产生《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3)同样对于一个纳税人房产大于10宗以上的,在申报房产税税时采用《《房产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版)》进行纳税申报。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第6篇

1、新建房屋的纳税时间

按照规定,企业新建的房屋,凡是企业自建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企业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经使用或者出租的、出借的新建

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企业投资联营的房产,应当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房产税的计税方法。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收取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

征房产税。

3、融资租赁房屋的计税方法

按照规定,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由于租赁费中包含了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和融资利息等,与一般房屋租赁的租金的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支付最后一笔租赁费后,房屋的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实际上这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对融资租赁房屋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

值计算征收。

4、无租使用房产的纳税人问题

按照规定,企业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5、国有工业企业清产核资房产税征收问题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比如,某国有工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某一房产原值1000万元,经重估后价值为2000万元,企业已经对固定资产账户资料按规定进行调整,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

地税综合纳税申报表范文第1篇1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营业税、代扣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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