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精选9篇)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1篇
一、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部门报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对有关领导干部采取发党内监督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和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告诫,并限期改正,需要给与责令辞职、免职或调整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会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二、凡受到责任追究的村或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凡被发出党内廉政监督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警诫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单位,要对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的有关领导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免职。
四、各单位一把手应确实负起监督责任,如果所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行为,但可免予处分者,单位一把手要找其谈话或告诫。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单位发生团体窝案,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或者发现苗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发现后,未进行查处,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应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理。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在案件查处时,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包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不管有无谋私利,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
八、实施追究责任,要实事求是,分清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2篇
实施本制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执纪,违纪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一、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二、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
1、不认真传达上级党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布置、不组织制定工作计划。
2、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不认真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政教育和反腐倡廉的理论教育。
4、对全矿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不检查不考核。
5、对员工反映的热点问题不重视解决。
6、不严格按规定推荐选拔干部。
三、党、政领导班子及部室、区队负责人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1、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或者授意指使下属人员搞不正之风。
2、对上级部门交办的党风廉政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3、对“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不进行民主决策,不执行招标、投标法,造成重大损失。
4、为骗取荣誉或财物,授意下属人员编造数据和资料,违反财政,金融、税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
6、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包庇纵容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3篇
一是认识不高, 不重视责任追究。由于忽视了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 实施责任的主体不明确, 出现问题后无人承担责任, 对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不按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等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难以真正发挥, 造成少数党员干部违纪违规现象有禁不止, 有的甚至发展到触犯国家法律的地步, 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二是患得患失, 不敢追究责任。少数单位担心问题暴露后影响单位声誉而对应当责任的问题不予追究;有的怕受到打击和报复不敢大胆进行责任追究, 导致问题越来越严重。表面上看, 是单位为整体利益着想, 实际上是纵容了少数人的违纪行为。
三是繁衍塞责, 追究责任不严。对出现的问题不认真调查, 分清责任, 简单处理了事;下属出了问题, 只对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理, 不愿意追究领导的责任, 有意袒护个人。
四是职责不清, 难以进行责任追究。从目前环保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的案例看, 基本上属于一些重大问题和大案要案, 而对于其他一般问题则追究的不多,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部分单位党组织成员之间分工不明确, 职责范围不清楚, 无法追究其责任。导致出现问题后得不到及时处理, 群众意见大, 最终是破坏了单位形象。
二、对策研究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党风廉政建设追究机制不完善。各单位未结合实际, 制定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单位党组织未充分履行职能。二是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工作缺乏主动性和严肃性。三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 责任分解不到位, 执行情况考核不严, 责任追究缺乏有效的依据。纠正和解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 提高部门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应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教育, 提高认识。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落实单位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全体党员的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 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意识, 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
2、分解任务, 落实责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的分解
和落实, 是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环节, 是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基础, 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确定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将各项工作任务量化到岗、量化到人、明解责任主体、内容、要求、考核标准、责任追究方式和方法, 防止出现责任盲区和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发生。
3、完善制度, 规范操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 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的规章制度。对于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等要认真调查研究, 尤其是对于损害群众利益和单位集体利益的行为, 要一查到底, 严格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单位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 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有关规定进行, 情节严重者, 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有错必究, 追究必严。
实施责任追究, 要重点把握三点:一是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二是坚持实事求是, 严格区分责任。要把单位领导干部应承担管理责任与违纪者的直接责任分开;把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分开;要把党员违反环保法规和廉政纪律, 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点。三是要坚持原则, 敢于处理问题。严格依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 对责任人进行了党纪政纪处分。不论是谁, 只要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都要受到责任追究, 坚决维护责任追究的严肃性。
5、加强检查, 严格考核。
检查和考核可采取组织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等多种形式, 也可以结合群众举报、新闻媒体的监督等方式进行。检查和考核的内容, 主要是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阶段性的重点工作或近期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问题的处理等。对不重视责任追究、责任追究不严, 甚至隐瞒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参考文献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4篇
【关键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策
1.深刻认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的重要作用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全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深化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纪律要求,同时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科学和谐、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责任追究是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核心问题,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责任分解、责任考核、配套制度的兑现。只有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追究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进行责任追究,才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真正落实,从而达到从严治党、从严治企的目的。从近几年的实践看,企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于加强企业党的建设,特别是在加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当前企业责任追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认识有偏差,不重视责任追究
认识上有偏差,这是责任追究不能落到实处的关键。认识上的偏差主要表现在企业领导干部的几个“怕”字上。一是怕“引火烧身”。有的企业领导认为,一旦搞责任追究,大小事就会追到领导头上。二是怕挫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不少企业干部认为,如果下属职工中出现问题也要追究领导责任,恐怕会挫伤领导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怕影响企业的发展。有的干部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企业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扩大营销,追求利润,如果事事都按规章制度办事,企业就很难生存和发展。
2.2制度不到位,不愿意责任追究
有的企业把责任制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只搞“纸上谈兵”;有的把责任制与安全生产、经营管理责任制脱离开来,形成两张皮,出了事故不追究,年中考核不挂钩、年末考核不兑现;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出了问题追究当事人责任就够了,对于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干部,以种种借口和理由不予追究;有的在责任追究中“避重就轻”、“避实就虚”,从轻处理;有的能够较好地追究下级领导干部的责任,但对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同级领导和上级领导却难以追究。
2.3患得患失,不敢大胆责任追究
有的怕进行责任追究得罪人,追究上级领导怕影响前途,追究同级领导怕影响团结稳定,追究下级领导怕影响工作关系;有的怕责任追究会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不良反应,损害企业形象。
2.4职责不清,难以进行责任追究
有的企业由于分解责任条款过于原则,不具体,内容不明晰,或结合生产经营实际不够,如“负总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等规定的追究政策界线也不十分明确,以致实践中量纪较困难;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不健全,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责任追究案件检查督促不力,造成责任追究难以施行,导致出现问题后得不到及时处理,群众意见大,最终是破坏了单位形象,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正常深入开展。
3.企业责任追究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3.1领导认识不足
少数领导干部没有摆正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作中的位置,片面理解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同经济工作一同部署、一同考核,以为经济效益搞上去了,就“一俊遮百丑”,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满足于一般的号召和部署,很少付诸于行动;或瞻前顾后,顾及上下,碍于左右,“官官相卫”,互相护短,根本不想去追究。
3.2工作透明度不够
责任追究是一件公开的事情,公开的程度越高,以此为戒受教育就越大。可是,现实许多重大责任的追究往往是领导或少数领导说了算,责任追究的情况也只有少数人知道,不愿公诸于世。一些重大责任,追究的结果透明度极低,责任追究似乎可有可无,这必然会导致责任追究的淡化。
3.3工作机制不健全
实施责任追究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一定要按程序和原则办事。现在,关于责任追究有一些大的原则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制度太抽象,弹性大,不好执行;有的企业把制度作为应付上级的挡箭牌,根本不执行。没有健全机制,责任追究的规范化则无法落实,也就失去了其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形成自流化,使责任追究效应减弱或消失。
3.4追究渠道不畅通
责任追究的渠道是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的组织保证,它应当形成上下结合的追究网络体系,这个体系既具有代表党委行使追究的权力,又具有独立性,与决策体系平行,不是领导者或决策机构的附属物。但在目前,作为追究主体的纪委与作为追究对象的同级党委共处于同一体系中,并受其领导。这种隶属关系,使紀委的活动受追究对象所左右,往往造成追究渠道的阻塞,纪委难以发挥追究的职能作用。导致追究下级责任易,追究同级责任难,而追究上级责任更难,使领导干部应追究的责任却难以追究。
4.加强企业责任追究的对策思考
4.1加强宣传教育,不断强化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
把强化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作为治本之策,常抓不懈。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责任制,宣传责任制,落实责任制”的活动,用党风廉政建设的实实在在的效果去教育人、引导人,通过正反典型的宣传,使领导干部明确责任追究的必要性、复杂性,让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领导干部心中有压力、肩上有担子,不断增强责任心。
4.2抓好责任分解,细化责任追究规定
分解责任是进行责任追究的前提,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生产经营活动紧密结合的基础性工作。要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按照权力与责任对等的原则,突出抓好主要领导、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责任分解工作,把各项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各个领导班子成员和各有关部门头上,明确责任要求和工作标准,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步分解、逐级负责的责任网络。在此基础上,制定《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追究的主体、追究的对象、追究的程序,对各级领导班子和每位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承担的任务、应达到的标准、出了问题时应负的责任、怎么追究等,都进行分解细化。
4.3建立配套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抓责任追究的领导机制。各级党政一把手既是责任的主体,又是落实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的组织者、领导者。因此,必须注意抓“一把手”,把责任追究放在突出位置上,明确规定责任主体各级党委、行政主要领导和重要领导在落实责任制中的责任,由上至下层层落实责任。使“一岗双责”具体化,制定“一岗双责”岗位责任细则,明确分管领导“一岗双责”中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任务和领导责任,明确惩戒性规定。
二是建立责任追究与执纪、执法部门的联系机制。党委、行政主要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每年联系一个责任点,负责一个责任区,定期不定期地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帮助和协调各类问题,通过重要案情通报会、碰头会、例会等形式沟通信息,掌握、分析、筛选案源,研究、部署、检查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情况,处理落实情况中的棘手问题,不断促进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
三是建立上级纪委协审和下级纪委报告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上追一级、下管一级的原则。对属于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立案调查的,上级纪委派人协审;对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必须报告上级纪委。
四是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各级党委把对下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责任情况的检查纳入考核体系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五是实行公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结的每一起(下转第268页)(上接第229页)责任追究,都要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示,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和发挥教育作用。
六是实行责任终生追究制。为避免领导干部的短期行为和侥幸心理,必须实行终生追究。对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论什么时候暴露出来,也不论其职务和岗位发生了什么变化,都要严格追究其领导责任。防止再现对现职领导追究严,对离任领导追究宽,甚至不追究的现象。
4.4突出追究重点,加大工作力度
责任追究的范围很广泛,当前要着重追究如下情形中企业领导干部的责任: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后果的;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干部发生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的,对本单位、本部门由于失职、渎职以及官僚主义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浪费、影响很坏的;对于用人不当,大多数群众不同意提拔,不该重用的人,领导偏要提拔的;对于在反腐败斗争中揭露的问题或案件,压案不办,隐案不报,查了不处,对违法违纪人员袒护、包庇,甚至弄虚作假,提供假材料,设置障碍,阻挠办案的;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要善于从企业非正常亏损、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事故等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追究领导责任。同时,通过开展效能监察,发现需要追究的问题。当然,实施责任追究,还要分清集体责任与领导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4.5充分发挥纪检监查部门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从当前企业的现状来看,必须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专门机构的作用,明确企业纪检监查的地位和作用,赋予其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的有效职能和实际权力;建立精干的专职纪委工作机构和配备得力的纪检干部,参加党委会以及其它经营管理决策会议,对企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规、法令的情况,对企业党员干部、职工思想作风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设特派廉政专员,人员、开支不隶属企业,直接向上级党委、纪委负责,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为企业深化改革、加速发展服务。
5.结束语
落实好党風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各级领导干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是必须完成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党性观念强不强的具体表现。不抓就是失职,不认真抓就是没尽职,抓不好就是不称职。我们决不能容忍那种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的现象。因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不能执行好,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关键是能不能严格实施责任追究。没有责任追究,就没有责任制。只有抓住了责任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出来,领导干部才会切实负起责任,兢兢业业工作,努力去预防消极腐败现象的发生,才能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好转。 [科]
【参考文献】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Z].
[2]中央纪委法规室.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释义[Z].2011-01-0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5篇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及要求
党组对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统一领导责任。
(一)认真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二)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政治任务纳入全局性工作规划,认真研究部署。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力。
(三)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题分析和研究,及时把握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形势,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指导工作的意见。
(四)实施专项检查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党支部和支部成员评先、评优和调整使用的必备条件。
(五)强化党内监督,支部每半年召开一次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
(六)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党组书记对本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认真组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议、决定、规定和制度,确保令行禁止。
(二)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本局的党风廉政亲自谋划,亲自部署。
(三)对重要信访件、重大案件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要态度鲜明,亲自批示,亲自过问或亲自协调,对上级党委、政府、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违法违纪案件要认真办理,及时查处。
(四)严格自律,管住自己和配偶、子女,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好支部和行政一班人,带好队伍。严格要求,敢于管理,不怕得罪人。
(五)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区别责任,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党组成员和科室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实施诫勉谈话。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贯彻和落实的。
(二)对收到上级有关群众上访、来访和举报的批转件不过问、不处理、造成重访和再次举报的。
(三)对经检查财务管理、人事调整、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有关制度不健全的。
(四)对未将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党组和党组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必备条件的。
(五)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召开廉政自律民主生活会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承担领导责任者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控告方面:
(一)故意扣压或销毁群众检举控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件。
(二)将群众举报控告信件转交或转告被举报控告人,使举报控告人遭到恫吓和报复的。
(三)对群众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举报,基本属实但不认真对待和处理,出现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群众反映确实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不及时组织查处任其蔓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干部人事方面:
(一)故意违反规定程序,做出有关干部人事决定的。
(二)故意摆脱监督,不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做出干部人事决定的。
(三)授意、指使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人提拔使用或安排到重要岗位的。
财务管理方面:
(一)隐瞒、截留应当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拒不上缴的,设立“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二)违反金融和财务规定,随意开设帐户,公款私存或变相公款私存的。
(三)授意、强迫、指使有关人员造假帐、开假票据等弄虚作假或销毁有关票据、帐目的。
其它方面:
(一)对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腐败工作要求和部署不传达、不研究、不贯彻或作出相悖决定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政绩、欺骗组织的。
(三)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处理,党组成员或部门负责人负有责任的。
(四)对部门不正之风纠正不力,连继两年被评为较差,问题严重又不认真解决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6篇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贯彻落实,现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必须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认真追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从严追究。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责任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程序合法,必须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三)坚持集体领导责任追究和个人领导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要按照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主体,分别追究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领导班子集体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在追究领导班子责任的同时,还必须追究班子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一)领导班子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
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
2、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作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危及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背离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能依法、民主、科学决策,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的;
4、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5、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
6、对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知情不管、瞒情不报、压案不查的;
7、对管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8、不按规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和实施检查考核的;
9、其他应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二)领导干部
1、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决策,或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错误决策,造成重大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不良影响的;
2、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对所属领导班子及领导
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情况不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不纠正或纠正不力出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
4、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投诉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5、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恶性事件的;
6、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不及时报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或者不组织、不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7、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违法违纪问题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失察、失教、失管、失查,导致管理对象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
8、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有关规定,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以及特定关系人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不制止、不报告的;
9、对上访、投诉、举报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或因处理信访事项作风粗暴、方法简单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问题。
三、责任追究的方式和种类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班子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整顿调整;
(五)追究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责任。
领导干部承担和追究责任的种类包括:
(一)诫勉谈话;
(二)书面检查;
(三)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组织处理;
(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
1、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对已发生或发现有关违反党风廉政
建设责任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应及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案件检查程序进行查处。
2、政工部门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应追究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处分程序追究责任,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
3、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实施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应向党委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查处不力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工部门应追究下级纪检、政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4、各部门在述职述廉、考核时,发现所管辖范围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并责令本单位、本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法院工作人员处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调整班子、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政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党委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
由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3、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责成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的,由党委作出决定,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政工部门负责实施。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抓好组织协调,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落到实处。对不按本办法落实相关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织和职能部门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镇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第7篇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我镇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镇各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造成不良影响、重大失误、严重后果,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党员干部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和实事求是、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注意分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与违纪违法问题的关联情况,依据违纪违法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和后果大小及责任轻重追究党员干部的责任。
第五条
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第二章 责任追究情形、方式
第六条
全镇各基层党组织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班子集体责任: 1.未落实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层层落实具体监管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
2.未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各项业务工作一起研究决策、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考核; 3.对执行党章和党内法规方面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纠正处理,导致严重违纪问题发生;
4.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不好,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不力,导致严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发生;
5.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
6.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开展工作,为执纪执法机关提供必要保障,严重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工作;或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
7.发生严重违反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有关规定和损害群众利益问题,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未得到有效治理,“四风”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
8.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要求或工作要求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
9.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的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明显漏洞,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整改要求,仍不整改,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不正之风;
10.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
11.不按规定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员大会述廉和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情况;
12.不积极配合上级巡察组对本村、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开展巡察工作和未及时按照巡察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抓好整改落实;
13.对下级党委(党组)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责任追究不力或应追究而不追究。
14.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组织班子成员或相关党员干部个人责任
1.对上级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有关精神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传达贯彻,导致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2.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部署、不督促、不落实;
3.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推进不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突出问题;
4.对党员干部不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对班子成员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负有失教、失察、失管责任;
5.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
6.不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县实施意见和镇规定,表率作用发挥不好,上行下效,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突出,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问题频发,造成极其不良影响;
7.不严以律己,不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等有关规定,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问题突出,造成极其不良影响。
8.放任、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税务、审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
9.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
10.对违反追究班子集体责任情形,需要追究的个人责任。
11.其他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履行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有违反作风建设“九不准”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根据《**镇庸懒散问责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第九条
在对党组织进行责任追究时,视情节轻重和责任给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行政村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村党组织书记予以问责;对行政村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包村干部予以问责;对行政村党组织书记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分管班子成员和管理区区长进行问责;对机关一般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应所站办负责人进行问责;对机关中层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分管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对镇直及驻镇站所职工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分管领导进行问责,无分管领导的,直接对负责人进行问责;对镇直部门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直及驻镇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对镇直及驻镇部门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应对镇党委分管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
(三)发现问题,不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四)因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主管、分管部门或单位多次发生严重问题或严重影响的。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党员干部有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应追究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追究或不予追究: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影响。
(二)认真整改纠正,成效明显。
第十三条 上级有明确的责任追究内容和责任追究处理标准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或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村和部门(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查明实情,又要分清责任,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一)凡在职责范围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导致职责范围或所属对象发生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的,无论情节轻重,对部门负责人一律实行责任追究。
(二)分管职责范围违规违纪问题频发的部门(单位),实行倒查倒究。一年内发生较轻违规违纪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2次,同时追究镇班子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三)村或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作风突出问题或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等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同时追究镇班子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责任追究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纳入领导班子或党员干部所在单位综合考评成绩。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按有关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各级党组织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严肃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第8篇
1 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认识误区
1.1 安全工作就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这个概念源于企业内部对部门职责的划分, 从而造成了对安全生产责任认识的误区, 认为安全工作仅是安全部门的事情。
1.2 安全隐患应该由安全部门负责整改。
在电力工程建设中, 业主、监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通过文件、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印发给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在签发文件时, 看到“安”字打头的, 便交给安全部门全部负责, 并未明晰分开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与安全生产保障职能。
1.3 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认识不清。
对于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监理、施工单位都急于就问题而解决问题, 监理单位只认为安全隐患都是施工单位的责任, 忽略了自身应该承担的监管责任。
2 安全生产责任的定义及内涵
责任的涵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 尽责任;二是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 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追究责任。安全责任的内涵是安全法律责任, 指从事生产的有责主体必须承担的相应安全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 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制度, 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其他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都应以责任制为基础。
3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管理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
3.1 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不清。
在电力建设中, 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大多数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 责任划分不尽合理, 安全工作由安全部门一肩挑, 监管部门和保障部门未明确分开建立, 致使安全技术、资金等保障不到位, 基础不牢固。
3.2 末端安全生产责任缺失。
安全生产责任末端即岗位安全职责, 我们常常强调要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但往往是层级越多, 削弱越多, 在执行过程中责任的不明晰是导致执行力削弱的关键因素。如果我们的责任体系, 对每一级监管人员和保障体系人员责任进行了明确, 各自应当承担哪几条责任, 会涉及哪些责任风险, 才是安全责任管理的根本所在。
3.3 安全生产责任交叉漏洞。
各参建单位内部存在着综合监管部门与专业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职责界限和相互关系不明确的问题, 在工作中产生了职责交叉、互相扯皮的矛盾, 影响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 出现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漏洞。
4 电力建设工程中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4.1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建立
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单位、部门、岗位从上至下, 必须涵盖每个人, 每个岗位。职责就是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确定每个人的职位, 一定要落实到每个人, 明确规定各职位应当担负的任务。首先界限要清楚, 在实际工作中, 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近, 职责越容易明确;工作职位离实体成果越远, 职责越容易模糊, 应按照与实体成果联系的密切程度, 划分出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 实时责任和事后责任。其次, 职责内容要具体, 并要做出明文规定, 只有这样, 才能做到事事有人负责, 才便于执行与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中也应该包括横向联系的内容, 在规定某个岗位安全职责的同时, 必须规定同其他部门、个人协同配合的要求, 只有这样, 才能提高组织整体的功效, 也是落实“一岗双责”的关键。
4.2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形势下, 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建设落后, 责任制度核心地位认识不够, 安全责任内容未具体化, 导致了安全生产管理的混乱。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依据, 在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前提下, 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建立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因为, 只有通过对不履行安全责任行为的不断追究, 安全责任的强制性才能体现, 责任意识才能得到加强, 安全责任才能在人的意识中得到强化, 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活动。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对象是生产安全事故, 是通过事后追究、依法从重处罚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来达到警示作用。然而, 在企业内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是对安全生产事故内部预防的体现, 我们必须扩大责任追究对象, 才能更好的解决安全责任认识和履职问题。因此, 按照“事前追究, 防范事故”基本思路,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应该扩大范围, 具体包括:未遂事故或无伤害事故, 伤害轻微但发生频繁的事故, 管理缺陷引发单位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从事后追究转变到事前责任追究, 查找分析根本原因, 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三个层级中追究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真正做到“四不放过”。
建立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第9篇
关键词:党风廉政;责任追究;企业;长效机制
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是对那些不能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而导致消极影响的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一项制度。建立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是按照特定程序与制度进行的,一项实践性活动,该机制是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建设的核心环节。如何全方位利用好党风廉政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来讲,推动企业发展来讲,是一个需要全面深入探索的问题。
一、党风廉政廉政建设的实践发展和理性思考
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既事关企业各项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还会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应该将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摆在首要地位,花大力气解决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用反腐倡廉的成绩来赢得员工的认可,更好服务社会。企业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获得了人们的认可,但不可回避的是,在企业内部还存在少数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认识还不到位,未将党风廉政建设放在一个高度去进行全面认识,出现了牟取私利,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导致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陷入困境。从这里可以看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特点。因此,必须从企业发展的未来考虑,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更是服务社会发展,提升社会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题分析
(一)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责任主体,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成员。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这主要是基层党组织全面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性,并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针,特别是基层党风廉政责任制被认为是长期性的一项制度,是我党的一项政治纪律,全面体现了反腐败的工作机制与领导体制,这对实现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处发展来讲,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制,广泛参与党风廉政建设中结果。
(二) 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不能落实的追究”
1.企业责任的追究无法落到实处。企业责任追究无法落到实处,认为企业责任追究属于政府部门工作的范畴,如果是出现了大的事件就应该直接找政府相关部门和主要领导的责任,而企业作为一个生产型单位,各种各样的事情都会牵涉到领导的责任,这样会大大挫伤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在开展生产的过程中,企业专门负责生产经营的人员,如果是所有的事情都采取责任追究的话,企业就难以获得实质性发展。这些因素导致企业责任追究就是一个“空架子”起不到多大的实效性作用。
2.责任追究没有明确的规范。企业虽然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但是责任追究并未建立确定的规范,也就是具体的标准。当前,一些企业表面上制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规范,导致这些制度根本就无法进行。比如,有的企业规定了出现重大经济问题,应该追究主要负责人什么样的责任,至于“重大经济问题”到底是什么,也没有确定的界限,到底给企业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具体追究到哪一层的领导责任,在何种情况下去追究领导责任,受到什么样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罚,也没有确定的标准、假如出现了重大违纪的情况,也很难进行追究。
3.企业代表更换无法承担廉政责任。企业代表在更换后,在上一届领导中出现的责任处置就会陷于瘫痪状态,根本无法承担廉政责任。因为新的企业代表作为企业负责人,只重视接管企业后企业如何才能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取得好的成绩,实现更大发展,根本不关注企业上一级领导出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应该承担的廉政责任,这样原来的企业代表即使是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也因为企业代表的更换而免于被追究廉政责任。
4.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体系欠科学性和系统性。企业廉政责任追究往往是“过去犯的错,现在被查处”的状况。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是对原发地的单位,对现任人员进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因此会出现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成员及负责人并不是原有人员,却要代替受追究的尴尬局面。
三、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一) 建立企业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指标体系
1.创建责任追究领导体制。企业内部的纪委应该全面协调责任追究方面的工作,在企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增强联动性,开展推动企业内部各项工作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开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完善企业纪委部门协调责任追究体制,对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展开全面的检查以及指导,充分协调好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对具体责任事件展开调研,并且向企业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倡议。
2.完善企业责任追究保障机制建设。首先,创建并完善企业内部教育保障机制建设。一方面,应进一步强化对企业主要领导开展履职教育,开展责任制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经过年底考察、责任分解等措施,让企业内部领导能全面站我责任制的实际内容,做好在整个个职责范围内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工作,完成企业各个部门应该承担的反腐倡廉工作。另一方面,加强警示教育,让企业内的每一名领导干部全面认识到,如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到位,就是渎职,如果是渎职就应该追究责任,提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的内外压力。其次,创建党风廉政制度保障机制。创建企业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报告制度,实行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制度,通过开展表彰先进、考核以及落实,对不能及时落实的人以及事件给予全面的追究;完善企业追究事件的调查制度,符合程序性规范。采取党风廉政责任追究的“双建议制度”,也就是说,不仅要指出具体的处理建议,更要对问题进行整改,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部门加以规范;创建企业党风廉政追究情况的汇报制度等。最后,进一步完善企业监督保障机制。强调企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自上而下的责任落实情况监督制度,进一步以拓宽企业内部监督渠道,形成监督的合理,全面发挥审计监督、工会监督等作用的同时,切实发挥企业内部员工以及舆论监督作用,对被揭发出来的企业党风廉政责任不落实的具体情况,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并追求其相应的责任。
3.构建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处理机制。创建企业内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排查制度。从企业内部专项治理、廉洁自律以及纠风等工作中全面排查相关线索,查看企业内部领导班子是否存在对已经交接的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没有办理的情况,对禁止的不正之风不禁止的情况。其次,全面落实信访排查方面的制度,对出现的一些重大性质的信访事件应该开展跟踪问询,对企业领导班子拒绝办理、不及时办理的事件,应该尽快厘清线索,全面系统分析,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展开调研。
(二) 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
企业内的领导干部,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权力部门,以及关系到企业员工实际利益的核心点,在企业发展中将起到导向性作用,对此,强化对他们的各项监督,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才能实现小的监督成本来获得大的监督成果,实现监督的目标。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监督部门运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首先,监督好企业的“一把手”。企业内部的“一把手”为企业领导之首,对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权力核心监督。通过科学合理的分权,加强内部监督,将“集权”转化为“民主决策”,避免出现个人专断的情况;注重外部监督,经过创建评议评估机制以及落实经济责任审核、廉政兼做等相关制度,催促企业领导干部能廉洁用权、实现严以律己。其次,要全面监督好人、钱、审批等企业关键部门。这些关键部门是容易出现腐败的高发性部门,应加强对人、财、权等企业各个部门的监督,对权力进行分担,采取公开透明的运作方式;在固定时间内对企业人员开展岗位轮值,强化企业内部岗位机制建设,加强分工、业务方面的制约,创建权力运作的程序,创建彼此制约的管理格局。最后,应对企业内部所有员工关注的事项展开全面的监督。要紧密围绕广大企业员工关注的一些重点事项,调动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的职能,抓住重点环节,确定监督的具体内容,逐渐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获得好的监督效果。
(三)落实追究企业责任的方法和途径
完善企业纪委部门协调责任追究体制,达到责任追究不落空、不误伤,谁犯错,谁负责的科学追究体系。企业的纪委和企业的人事劳资应建立人力资源、劳资、党风廉政考核信息平台,对应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实施追究到本人的党风廉政考核系统。
对企业内部的干部违反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具体规定,以及不能全面履行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需要展开责任追究。采取责任追究的方式包含纪律处分、组织处理两个方面,在进行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时,不仅能单独使用,也能合并到一起来使用。企业的领导成员对职责范围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纠正、查处,并且去承担相关责任,根据具体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分,如果是对企业负责人领导内的压制不查、包庇纵容行为给予一定的处分与处理。落实追究企业责任,除了根据企业具体责任考核结果开展处理以及处分之外,还需要采用其它方式来发现违反企业规定的行为,并加以处理与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量纪处分、责任认定时,坚持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科学处置好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会审具体制度,科学界定领导责任。
企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企业责任的追究无法落到实处,责任追究没有明确的规范,企业代表更换无法承担廉政责任,企业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体系欠科学性和系统性,因此,构建企业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可以采取建立企业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指标体系,构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部门,落实追究企业责任的方法和途径等方式,提升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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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青莲.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岗双责”的思考[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01)
[5] 祝彦,杨鑫洁.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思想与实践[J]. 科学社会主义,2011(0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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