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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精选8篇)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第1篇

代理证券买卖协议书

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者既可能通过证券投资而获取收益,亦可能因证券投资而遭受损失;

二、本协议含有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营业部免责条款,凡因免责条款约定的事由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营业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建议投资者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风险及本协议免责条款含义后再谨慎考虑,决定是否投资证券市场并与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营业部签定本协议。免责条款

一、您无条件同意以下免责条款,同时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投资者申请证券交易委托代理业务,因提供的资料不实造成的损失;

三、投资者因证券帐户丢失、密码泄密、操作不当所造成的损失;

四、本公司电脑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公司负责及时修复,但因网络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五、因地震、火灾、台风、洪水、战争、政府行为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不可预测因素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信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六、行情数据来自专业的证券机构,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即时性和稳定性;本公司提供的资讯仅供参考,投资者据此进行的投资活动所招致的损失;

七、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事件所造成投资者的损失;

八、投资者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

甲、乙双方依《证券法》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有价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开户

1、甲方在委托乙方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前,必须填写详细的开户资料,同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和复印件。甲方可选择预留一至两个银行提款帐号,以备日后提款时专户出款。

甲方开户时须预留交易和保证金存取两个密码为将来交易、提款等活动之用;如甲方为机构,则还须另行预留印鉴(工商营业执照、印鉴)。

2、在乙方开户的投资者必须办理沪市全面指定交易手续。办理指定交易手续时,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股东卡,并签定“上海指定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第二条 代理

甲方如授权他人代理证券开户、买卖、交割、转托管、提款等行为,则必须开具《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双方签名盖章。同时

必须带齐代理人与授权人的身份证及授权人的证券帐户卡。

第三条 买卖委托

甲方在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柜台委托、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pda、手机短信息、wap方式等委托方式。随着乙方新业务品种的开展,乙方提供的新委托方式视同甲方当然采用,如甲方需排除乙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中的任何一种,应进行特别声明。甲方进行当面柜台委托时,必须提供有权人(指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下同)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乙方在审核后,方才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使用其他委托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输入或使用的信息必须与预留的信息相符,否则,乙方工作人员或电脑程序将拒绝执行其委托指令。甲方的所有委托均于当个交易日有效。

确认甲方的委托方式有效、合法后,乙方应及时执行甲方的委托指令。如甲方需变更指令,则只在乙方确认指令尚未执行时方可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甲方未依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委托,则委托无效。

第四条 清算交割

1、甲方在委托后可向乙方查询是否成交,如有疑问,须在五个交易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查询。原始委托交易记录或凭证和对帐单为最终核查的依据。如甲方未按上述规定确认,按已确认处理。

2、甲方在营业时间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对帐单(交割单),但不以此作为确认成交的前提条件。

交易费用

乙方对甲方委托的一切买卖,根据证券交易有关业务规定收取手续费及代扣印花税等,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

第五条 分红、派息、配股、保证金计息

1、乙方将甲方应得的分红派息等自动划入甲方的“保证金户”和“证券帐户”内,除签定代理配股协议外,甲方必须自行在有效期限内办理配股缴款手续。

2、甲方保证金余额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乙方为甲方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六条 保证金提取

甲方可以选择乙方提供的以下方式提款:

[1]凭身份证和股东卡在乙方柜台输入保证金密码取款:提款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保证金帐户卡原件,同时输入相符密码。取款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

[2]选择银行专户出款: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填写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如存折)的转帐单,同时输入相符保证金密码。若甲方为机构还需提供预留印鉴,据此乙方将甲方的保证金转入银行专户后,甲方在银行办理取款。

[3]通过电话自动转帐系统或电话银行系统进行自动转帐操作:使用本方式提款须另行签署有关申请文件。当日转出现金超过___万元的,须提前一个交易日预约。„„„„

第七条 银行名称帐号名称存折帐号

第八条 挂失、解挂、冻结、解冻

1、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密码遗失或被窃,有权人应及时向乙方申请办理挂失,因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致责任或损失由甲方自己承担。甲方可适时申请解挂,解挂时须提供有权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原件。

2、乙方可根据有权人申请、甲乙双方有关协议、或法律许可的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对甲方帐户实行冻结、解冻等操作。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保证遵守有关部门关于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2、甲方确认本协议文本,并接受本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条款;同意其后所进行一切委托及有关业务活动均受本协议之约束;对本协议内容完全明白和认可,并在明白和认可后签定本协议。

3、甲方承诺偿付任何因其违约使乙方遭受的损失,乙方对甲方帐户中的证券、价款享有扣留权。

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一切资料皆为完整、真实、准确及有效的,并同意乙方在开展业务时有权使用此等资料,直至收到甲方书面通知有关任何变更为止。资料如有错误或变更,甲方保证立刻通知乙方,否则后果自负。

甲方明白证券买卖具有风险,即除可获利外,亦可能蒙受损失。甲方确认其所下达的所有证券买卖指令根据自身判断作出,同意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甲方自身承担。甲方同意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因素引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乙方特别声明

1、当甲方临柜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如:办理转托管、提取保证金等,乙方皆遵守由其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后再由电脑核实密码的两个顺序不可颠倒的程序。甲方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则如果乙方执行了甲方的委托指令,让甲方提取了保证金,即表明乙方已按程序查验了相关证件并且表明甲方已输对了密码。甲方认可乙方查验“人证”是否相符,“证证”是否相符,对于甲方证件被伪造或冒用及甲方密码泄露而引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或自动转帐系统进行证券买卖及相关业务的,包括电话自动委托、小键盘自助委托、远程可视电话委托、internet网上交易、电话银行系统自助转帐等,任何人凭甲方自行设定的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提款,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委托,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除非经甲方同意、法律许可司法及证券主管机关的要求,乙方不得擅自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项及开户资料。

4、若因电脑通讯系统发生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以及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法使交易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其他补充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签字后生效。

2、若乙方欲补充或修改非原则性的条款,则将新的内容于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甲方,甲方应在公告或收到通知后50日内及时到乙方柜台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新的内容,并将其作为协议的一部分。

3、甲方申请销户,或乙方通知或公告通知甲方销户时,协议终止。

4、本协议受国家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之约束。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金融惯例办理。

5、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以不知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而推诿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名:_________(或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邮编及通讯地址: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证券帐户卡:深圳__________

上海__________

乙方:_____证券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盖章)经办人:______年 月 日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第2篇

我部根据《经纪业务总部2014-060号:关于学习〈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学习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加强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管理的通知》,并按照《要求》逐条进行自查。

一、自查时间、地点:

1、自查时间:2014年4月20日

2、自查系统:华鑫证券营销服务平台

二、自查内容:

1、通过将营销人员信息与客户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比对,检查是否有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2、查询下挂客户较多或下挂客户换手率较大的营销人员,查询发起委托的IP地址以及内网MAC地址,判断是否存在营销人员违规代理客户操作的行为;

3、查看同一营销人员下挂客户的买卖品种是否存在趋同性,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代理操作的行为;

三、自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根据上述内容逐一进行自查,通过将营销人员信息与客户代理人的身份信息比对未发现有营销人员接受客户全权委托;通过查询下挂客户较多或下挂客户换手率较大的营销人员(经纪人客户周转率偏高),查询发起委托的IP地址以及内网MAC地址,未发现存在营销人员违规代理客户操作的行为;通过查看同一营销人员下挂客户的买卖品种是否存在趋同性(经纪人客户股票集中度)位发现存在违规代理操作的行为;

发现的问题:(1)营销人员信息不完整;(2)未及时处理风险事件;

四、存在问题、整改措施: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第3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未来电子代理人的适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 是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新现象, 代表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为一种“无人介入” (No Human Input, 简称“NHI”) 合同, 因其无需作为生物体的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即时地介入, 而只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即可完成交易行为, 故NHI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形式。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条对电子代理人的定义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者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 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这是对电子代理人概念的第一次使用。可见,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 既不是自然人, 也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传统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网上签约。因其依赖于Internet将具有不同的特征。

1. 从“面对面”到虚拟化。

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纸面签约须经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介入, 民事主体是“在场的”, 具有相当的真实性;但随着电子代理人的引入, 网上签约最终的发展过程将表现为电子代理人直接运用电子程序的“虚拟化”形式, 真实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全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

2. 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

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形式是传统书面形式的发展, 其取代纸面交易而成为一种绿色交易。电子代理人适用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使纸张不再是原始凭证, 信息已经变成了一组可以运算的电子数据。

3. 从封闭交易到开放交易。

电子技术的发展, 使得电子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阻隔, 经济活动的时空差缩短, 甚至是信息的同步传递, 所以连续性增强, 频率加快。快速高效已成为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行为决策的基本要求;同时, 电子代理人的适用会使得房地产经纪中介的力量弱化, 社会交易成本递减。

可见,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可以使签约双方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 更可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民商法学的角度看, 电子代理人这种新型的代理模式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会呈现出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作为“电子”这一技术和“代理人”这一主体的合成词, 其与人类代理人的区别和联系何在?电子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否作为一种民商事主体?电子代理人在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 与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中的开发商、购房者或代理人, 具有何种不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本身应具备何种条件?电子代理支配人, 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代理人应符合何种条件, 才能使得商品房买卖这一电子交易活动有效?为保障商品房交易的高效、快捷, 兼顾民商事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和妥当的隐私权空间, 电子代理人及其支配人的主体认定成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这一NHI合同交易形式长盛不衰的唯一法门, 那如何实现这种有效认定呢?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缔约能力是关涉可能的资格问题, 缔约行为则是关涉现实的商品房交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可能产生诸多与传统代理规则的差异之处, 如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以及电子代理人充当居间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 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另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何在, 其活动范围有无限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包括技术错误和人为错误, 此二者与传统民事错误有何异同?如何认识和规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欺诈, 也是电子代理人法律制度运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又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议题。

三、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法律困境之克服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传统书面签约形式的新发展, 而商品房买卖NHI合同又是网上签约形式的新发展。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NHI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对于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 抑或对于律师、法官, 都极具意义, 又面临挑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或程序, 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关于电子代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的思考方向, 并非本诸传统以代理人为人的法则, 而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视为开发商或购房者之物或工具。换言之, 将代理规则适用于计算机模式, 仅限于在计算机主体是执行本人意志的场合, 应该只有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采用与传统使用代理人相同的方式来利用计算机之时, 法律才有必要赋予其与人类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在这种电子代理模式中, 法律所侧重的是代理人的功能性意义,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 而唯一的、真正重要的人, 则是指导、支配电子代理人行事的开发商或购房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充分发挥其代理功能, 电子代理人须具备一定的有效条件, 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支配人的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程序条件等。而只有以妥当的方式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与本人的一一对应关系, 电子交易的高速、快捷、有效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行为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因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故谈不上独立缔约能力或缔约行为, 但其有辅助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缔约的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适用对传统双方代理规则突破的基础, 应当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作为双方代理禁止的例外。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于程序使用人, 即开发商或购房者。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对于电子错误的规制应当从保护购房者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根据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情形确定不同的具体规则。对于电子代理中的欺诈应从公平交易出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

笔者认为,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在现有法律体系有具体可依据规则之前,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问题, 显然会造成民法具体规定的软化和对具体调控的规避。但要真正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立法, 实际操作起来绝非易事。首先, 世界各国的法律不统一, 法律协调成为最大的难题。因为网上签约是开放性的, 可以超越空间的阻隔, 而各地的法律、法规又不同。其次, 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商品房交易行为。电子代理人在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会产生电子错误, 这些技术控制的盲点无疑需要法律规制。再次, 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以相对滞后的法律来规制变动不拘的科学技术, 尤其是以创新为目标的电子技术的运用, 无疑会产生手段与目的不合的问题, 立法本身可能会限制房地产交易的发展。所以, 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这一新兴的科技法律争议, 将其纳入到传统法律制度中做一番考量和比较是有意义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原则上仍将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只是需要对之进行适度的修正而已。笔者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商品房电子代理法。

由此, 在更为深广的层面上,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还会引发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这一基本命题的思考。一方面, 对互联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重心宜放在如何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的环境上, 而不是动辄制定新的法律, 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不能以技术作为法律分科的分水岭, 否则将导致法律分析的简单化和片面化。或许, 当前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研究目标, 正是将之吸纳到传统的民商法或其他学科之中。另一方面, 网络民商事法律应奉行媒介中立性与技术中立性原则。媒介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采用纸质媒介进行的交易, 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 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商品房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 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 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因此, 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 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法律所持守的这种技术产业政策, 既可满足开发商与购房者选择电子代理人的行动自由, 也不至于妨碍电子技术界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瑞珠.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范晓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5

[3].杜颖.电子合同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第4篇

FOB贸易条件下,通常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而卖方只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船上即完成交货义务。随着国际贸易分工的细化,国际货运代理广泛参与国际运输业务,买卖双方通常都不会直接与承运人交涉,而是委托货运代理来完成大部分运输环节。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经常指定卖方所在地的货运代理为其安排租船订舱的业务,并且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由该货运代理安排出口运输事宜,因此一家货代公司经常会兼任买卖双方的货运代理。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不允许一个代理人进行双重代理,尤其是兼任有利益关系的两方的代理。然而,双重代理在货代行业广泛存在,并且是合法的。据统计,中国外贸出口中有80%左右采用FOB条件成交,由国外买方指定承运人和货代,如果身兼双重代理责任的货代不能对买卖双方采取公平的态度,则很容易偏袒买方,致使中国出口商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本文将结合案例在以下三种业务上就货代如何兼顾双方利益进行探讨。

一、货运代理商在提单交付业务上如何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FOB贸易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也就是说,买方与承运人存在海上运输合同关系。货运代理在货物装船后,如货方要求,则有义务从承运人那里获取提单,他应该把提单交给买方还是卖方?他应该告知承运人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写买方还是卖方?货代的提单交付行为将影响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的利益:

(一)提单交付卖方,托运人写买方

信用证付款方式下,提单是需要提交给银行的重要单据。如果货代没有将提单交付给卖方,卖方将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如果货代把提单交给了卖方,但是提单上托运人一栏写的是买方,卖方还是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原因如下:信用证付款方式是独立的单据交易,单据正确是银行付款的前提。其中,提单的背书必须连续,其最关键的要求是提单上的托运人要作为第一个背书人。如果托运人写的是买方,则买方需进行首次背书,再把提单交给卖方,这样卖方才能顺利从银行拿到款项,而这在实践中通常不可能做到。因此,为了保证卖方能够顺利结汇,提单的托运人应该写卖方,货代需要正确地向承运人提供信息。

(二)提单直接交付买方,托运人写买方

在信用证以外的付款方式下(比如托收或汇付),卖方也应坚持让货代为其取得以卖方为托运人的提单。货代通常认为,在FOB条件下,买方才是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于是指示承运人在提单托运人一栏写了买方,并且把提单直接交付给了买方。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就可以自行凭提单提货而拒付货款,导致卖方货款两空。

在“海宁进出口总公司诉上海外高桥飞驰公司和飞驰国际运输(香港)公司”一案中,海宁出口把货物交给了上海飞驰,后者通过香港飞驰给海宁出口签发了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即运输行货物收据,随后将以收货人为托运人的提单直接交给了收货人。结果买方凭提单自行提货而没有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因此起诉货代,要求货代赔偿其损失。法院的判决并不利于卖方,因为卖方在收到FCR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货代一定为其取得提单,因此货代没有义务为卖方取得提单。卖方由于不了解FCR并不是物权凭证,也不知道丧失提单权利的风险,因此只好自己承担损失。该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出口商为了保证自己的收款权利,必须要求货代为其取得以出口商为托运人的提单。

(三)根据买方指示进行电放

在FOB条件下,国外买方指示货代向承运人办理电放手续,货物装船出运后,货代未向中国卖方交付提单。结果,买方凭身份证明取得货物而拒付货款,卖方由于丧失了提单权利而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权,导致严重损失。中国卖方以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货代,要求货代赔偿损失。

FOB条件下兼任双方代理的货代是否有义务将提单交给卖方呢?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委托其办理出运手续,货代应以卖方为托运人,并将实际承运人船公司的提单转交给卖方。除非货代得到卖方的明确指示不要提单而“电放”货物。另一种观点认为,谁委托货代订舱,货代就应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转交给谁,这是合同相对性原理所决定的。中国卖方实际只是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但多数人认为,货代应将提单交给交货托运人,即中国卖方。

FOB贸易合同应该建立在对买卖双方公平的基础上。如果货代把提单交给买方,卖方就会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不能保障其得到货款的权益。因此,货代身为买卖双方的代理,也要优先把提单交与卖方,并且把卖方记为提单的托运人。如果货代听从买方的指示而进行电放,导致卖方得不到应得的货款,货代应该赔偿卖方的损失。《汉堡规则》和《鹿特丹规则》都赋予FOB的卖方法定的托运人地位,使得FOB的卖方有权向承运人主张各种权利,其本意就是为了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中国《海商法》考虑到中国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也做出了类似规定,即承运人应优先向出口商签发提单。在此情况下,货代需优先向卖方交付提单,而且应指示船公司把卖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

二、货运代理商在借单代签业务上如何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在中国,FOB条件下的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经常指定中国国内货运代理企业以代理人身份代理签发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称为“借单代签”。这种提单中,货代企业一般载明“As agent”,“As authorized”等字样。这种提单的承运人通常是无船承运人,其提单也成为HOUSE提单。在这种提单下,一旦发生无单放货纠纷,中国托运人可能无法向提单载明的境外承运人索赔,而货代企业又以其为代理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导致持有正本提单的中国托运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本着兼顾买卖双方利益的原则,货代在进行借单代签业务时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调查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

由于中国出口商对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并不清楚,只了解代签提单的中国货代,因此中国出口商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对中国货代的信任才接受代签提单的。作为身兼买卖双方货运代理的中国货代,有义务对其代签提单的境外无船承运人的资质进行调查,比如该无船承运人在境外是否合法存在,其提单是否已经在中国交通部门备案登记。如果货代经过调查,确认了境外无船承运人的合法性,则在借单代签业务中只承担代理责任。一旦境外无船承运人进行了违规操作,比如无单放货,则中国出口商可以向其追究责任。反之,如果中国货代没有调查境外承运人的资质而代签了提单,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事件,货代将承担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如以下案例所示:endprint

上海的A纺织公司与香港的B实业公司签定了出口全棉织布的合同。合同规定“FOB上海”,成交价26.8万美元。当年1月,B实业公司传真要求A纺织公司与C货代公司联络货物报关付运,同时指示C货代公司替香港D物流公司代签提单。货物到港后,D物流公司无单放货给B实业公司。纺织品被外商提走8700码,尚余部分因外商原因要求退运。承兑行某银行香港分行以客检证不符为由将结汇单证退回。这样,A纺织公司虽持有正本提单,却无法与D物流公司联系退运,从而导致涉案货物灭失。另查明,D物流公司在香港未登记。S海事法院经审理,推定C货代公司为承运人,C货代公司向A纺织公司赔偿货款损失人民币221.5万元及利息。

(二)取得明确授权

货代在进行借单代签业务时,应与境外无船承运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代理签单协议,签发该提单的行为得到该承运人的授权,否则应认定为无权代理,从而可以依照中国《合同法》第48条第1款关于“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认定货代企业构成无权代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即使境外无船承运人合法存在,国内货代如果没有取得明确授权而进行了借单代签业务,一旦发生无单放货事件,国内货代还是要承担承运人责任。

三、货运代理商在无船承运业务上如何兼顾买卖双方利益

货运代理商可以有两种法律身份,即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一个货代公司可以同时进行不同性质的业务,在一笔业务中到底承担什么角色要根据是否签发提单和收取运费等事项来判断。在FOB贸易条件下,有这种可能,买方指定的货代可以同时代理买方和卖方,并且承担无船承运业务,即替买方和卖方完成一揽子运输服务。为了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货运代理商在无船承运业务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处理好实际承运人造成的货损问题

无船承运人虽然在法律上处于承运人地位,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但是由于其不拥有运输工具,通常还得雇佣实际承运人为货主完成运输任务。实际承运人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也是常见的事情,收货人可能会因此而拒不收货,不进行付款赎单,从而影响到卖方的利益。此时,无船承运人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买卖双方的利益呢?

在有无船承运人存在的货运关系中,货主并不直接与实际承运人产生关系;对于实际承运人来说,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因此,只要无船承运人在收货时向货主出具了clean House Bill of Lading,那么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管货不周而出现损失,无船承运人应当按照承运人赔偿限额先行向货主进行赔付,之后再以货主身份向实际承运人索赔。然而,很多无船承运人不愿意垫付资金,要让实际承运人与货主直接交涉,其实是一种转移矛盾的不负责行为。

在“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诉美国运通货运有限公司”中,美国运通实际是无船承运人,委托中国远洋运输500吨大蒜。由于舱内温度过高,导致大蒜变质,买方因此拒收。美国运通既不向买方赔偿,又不向中国远洋提货,最终导致中国远洋销毁全部大蒜,损失进一步扩大。由于美国运通没有向中国远洋支付运费,因此中远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对美国运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运费和超期堆存费等费用损失共计100万美元。本案中,美国运通虽然宣称自己只是货代,但是从其收取全程运费和签发清洁提单来看,实际上是无船承运人。在买方拒绝提货时,美国运通应该先行持正本提单提货,把损失控制在最小;向货方进行赔偿;向中国远洋支付运费,并与其协商货损理赔事宜。

(二)选择资信良好的实际承运人

在FOB贸易条件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如果买方找的是无船承运人,让其负责货物运输事宜,那么无船承运人需对运输全权负责。货代在承担无船承运业务时,应该本着对买卖双方负责的态度,认真挑选实际承运人,不要只是为了运费便宜而选择资信不佳的承运人。如果实际承运人资信不佳,要么发生货损后无力赔偿,要么携货私逃,都会给货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对于一个负责的无船承运人来说,如果遇到上述情况,无船承运人仍需对货方赔偿货物损失,而同时有可能无法向实际承运人追偿。对于一个不负责的无船承运人来说,还可能发生与收货人或实际承运人串通进行无单放货的情况,导致卖方货款两空。

(三)遵守行业规范

代理房屋买卖合同 第5篇

十一、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如是受产权人或共有人委托,在签订本协议时,委

托代理人必须保证已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本合同一经签署,即对此买卖行为负有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如隐瞒事实,未经产权人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出让该房产,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委托代理人应承担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

十二 、权证交割。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等权利证书交由丙方保管,并由丙方办理三证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过户费用。在甲乙各方充分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甲乙丙三方均无任何异议后,丙方将过户完毕的权证交给乙方。否则,丙方有权滞留相关权证。

十三、合同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之条款。一但产生违约,合同当事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均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均由违约方承担。

十四、甲乙双方约定成交价已包含以下附属装修设施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验收交付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成交价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其价值

十五、其它约定事项:1、甲方如中途违约,违约时出现房价上涨,甲方还需按照违约时同一地段同

一类型房屋的市场价,将上涨部分全额补偿给乙方。乙方中途违约,违约时出现房价下跌,则乙方同样需将下跌部分全额补偿给甲方。市场价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市场比较法确定。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丙方【签章】: 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经纪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代理房屋买卖合同范文三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权人,甲方已经取得了共有权人对转让该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于,房屋用途为住宅。

二、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总金额100万元 (大写:壹佰零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三、乙方于3月1日向甲方支付全款100万元 (大写:壹佰零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整)。

四、甲方应于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时,将上述房屋及全部钥匙交付乙方,并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对房屋进行接收。接收后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归乙方行使,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讯费、网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

五、甲方负责将该房屋所有权于月31日前更改给乙方所有。办理产权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甲方保证在房款付清时,将房屋交付乙方,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责任。

八、甲方及配偶共同拥有一套住房,办理房产证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若甲方及配偶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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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代理合同 第6篇

立合同人 买 方: 简称乙方 【 身份证号: 】 居 间 方: 简称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丙三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约定购房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签订本合同后需追加定金的,其定金数额以甲方实际出具的定金收条为准)。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 元整,房款支付具体约定为:

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乙方已充分认识到贷款利率、贷款额度会受个人信用状况、家庭住房情况以及银行信贷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乙方不得以上述因素变化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丙方对此也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三、甲方于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使用。甲方在房屋正式交付乙方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和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应负责将该房屋内落户的所有户口于 年 月 日前清空,不能按期将户口清空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乙方房屋成交价千分之 壹 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清空户口乙方也能正常落户,甲方则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六、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并保证能办理交易过户,如有产权共有人的已征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甲方承诺于并在此后3个月内保证配合办理完毕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七、乙方中途违约,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定金,并另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受定金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违约金,乙方表示接受。

甲方中途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并另需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乙方不接受定金责任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的违约金,甲方表示接受。

一方不接受另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应继续充分履行本合同。

八、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房款的,逾期未超过七日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千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七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定金予以没收,乙方并按日(约定付款之日起至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止)向甲方支付房屋成交价千分之壹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需继续履行合同,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房屋成交价千分之壹的违约金。

九、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方承担,营业税(包括带征税收)由方承担,印花税由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其它税费约定情况: 。 十、丙方提供给甲乙双方的服务为:居间媒介服务,即丙方为甲乙双方提供信息,促成甲乙双方订立此合同后,甲乙双方应全额向丙方支付佣金。甲乙双方支付丙方的佣金为:甲方乙方佣金支付的时间为:,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甲乙双方的三证过户手续由丙方免费办理。甲乙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给丙方的材料应真实可靠,并告知真实的意思表示。各方有欺瞒事实、弄虚作假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在交易过程中对于甲乙双方的信用无担保之义务。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支付丙方佣金的义务。甲乙任何一方中途违约,不影响丙方对佣金的收取,甲乙当中受损失一方可向对方要求赔偿。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第7篇

委托方(甲方):福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

委托方因与福州某某酒业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收甲方委托,指派某某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是:一般授权。参与一、二审诉讼及执行生效判决。

四、本案律师代理实行协议收费,收费标准及支付时间如下:

1、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应按起诉标的额的1.5%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本案一审胜诉后,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但如果对方提起上诉则不予收取;但应另支付二审代理费3000元,如本案经二审终审胜诉的,则按胜诉数额的10 %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执行回全部胜诉数额的50%后的当日按执行款的10%支付。

3、在一、二审过程中,如甲方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亦按达成协议数额的10%支付律师代理费,在收到对方款额的50%后的当日按收到款项的10%支付;

五、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中途解除本合同,视为与对方达成和 1

解协议(协议数额视为起诉的数额)。亦应按第四条第3项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

六、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本案生效判决执行结案之日止;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第8篇

关键词:买卖价差,有效价差,价格改善

1 引言

买卖报价差的研究是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旨在研究金融资产价格在某一周或一天中的一系列相对短暂的交易时段内的连续变化特征和规律。它是反映证券交易成本、衡量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 对买卖价差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实证研究, 分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价差的水平及其日内变动模式。

2 实证模型与数据选择

2.1 实证模型

(1) 买卖价差模型。

买卖价差是衡量流动性的一个最基本的指标。计算方法是当前市场上最佳卖价和最佳买价之间的差额。衡量买卖价差有两种方法:一是绝对买卖价差, 即计算买卖价差的绝对值, 等于卖出报价减去买进报价;二是相对买卖价差, 即计算百分比买卖价差, 由于买卖价差通常随价格而变化, 故可以用绝对买卖价差除以最佳买卖价格的平均值, 即得到百分比买卖价差。以S表示绝对买卖价差, RS表示相对买卖价差 (百分比买卖价差) , PA表示最佳 (低) 卖出价格, PB表示最佳 (高) 买进价格, M表示价差中点。

S=PA - PB

RS= (PA - PB) /M

其中M= (PA + PB) /2

考虑到交易通常是在最优买卖报价之间发生, 因此, 买卖报价差指标过高的估计了实际的交易成本, 因此还需要引入其他价差衡量指标。

(2) 有效价差模型。

有效价差反映订单成交的平均价格和订单达到时买卖价差的中点之间的差额。有效价差衡量订单的实际执行成本。以ES表示有效价差, 以P表示交易价格, 则:

ES=| P - M |

有效价差可根据买卖方的不同而标记正负号, 即有正负号的有效价差。设ESB为买方的有效价差, ESS为卖方的有效价差, 则

ESB=P - M ESS=M - P

为了减少股票价格水平等因素对有效价差的影响, 可以考虑相对有效价差为RES:

RES=| P - M | / M

有效价差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买卖价差不能反映订单在买卖价差之外和之内成交的情况 (即高估或低估执行成本) , 因此可用来衡量订单的价格改善:当执行价格比相关的买卖报价更好时, 则称之为价格改善, 否则, 当执行价格在买卖报价之外成交时, 则发生价格变坏。

(3) 价差构成模型。

买卖价差衡量潜在的订单执行成本。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认为报价驱动交易市场的买卖价差的成本由存货成本、订单处理成本 (即对做市商提供即时交易服务的补偿) 和逆向选择成本 (即买卖价差是对做市商在提供流动性时可能与知情交易者进行交易, 从而产生逆向选择成本的补偿) 组成。但上海股票市场是基指令驱动的市场, 并不存在存货成本, 因此本文采用MRR模型 (Madhavan, Richardson和Roomans, 1997) 对买卖价差的日内变动模式进行了研究。该模型将买卖价差分解为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 (后者实质上是指指令处理成本和其他隐含成本之和) 。 该模型为:

Pt=μt-1+θ (Xt-E[Xt|Xt-1]) +ϕXt=εt+ξt ρ=2γ- (1-γ)

其中:Pt为第t期的交易价格;Xt是交易指示变量;ρ为交易指示变量的一阶自相关系数;γ为指令持续性;λ为交易在报价内发生的概率;ϕ为做市商提供流动性发生的每股流动性成本;ε指包含了价格离散性引起的随机取整误差和随时间变化的收益率的误差项。

2.2 数据

本文从上证180指数中随机抽取了30只股票作为研究样本, 是因为上证180指数具有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特点。数据来自于由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CSMAR中国证券市场高频分笔成交数据库。样本区间选取了该数据库中最新一个月的分笔数据, 即2007年8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 共有23个交易日。交易数据包括证券代码、每笔交易的具体成交时点、成交数量、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今日开盘至现时的累计形式成交金额、今日开盘至现时的累计形式成交数量、实时五个最高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和实时三个最低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其中交易时点的记录精确到秒。而相关的每日成交数量、日成交金额、日流通市值和收盘价的数据也来自于该数据库。

3 买卖价差的实证分析

3.1 买卖价差的总体性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到, 在上证180指数中选取的30只股票中流通市值最大值为15293万元, 最小值为239万元, 平均值为2328万元;每股成交价格最大值为46.64元, 最小值为5.45元, 平均值为21.47元;成交股数最大值为33688万股, 最小值为345万股, 平均值为4501万股;成交金额最大值为1739566万元, 最小值为1417万元, 平均值为109944万元, 说明上证180指数市场规模较大, 在交易活动性方面也是比较活跃的。

从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作为交易成本意义的买卖价差的大小。样本期间绝对价差得平均值为0.02091元, , 最大值为0.04810, 最小值为0.01032;有效价差平均值为0.01215, 与绝对价差得平均值存在着区别。从相对指标看, 平均相对价差为0.10655%, 最大值为0.19951%最小值为0.07268, 显然样本股票的相对报价价差水平离散成都非常小;平均有效价差为0.06033%, 比相对价差水平低。

3.2 成交量与买卖价差的统计分析

为了清除地比较分析样本数据, 考察买卖价差的变化规律和影响因素, 我们把样本按照日成交量根据日成交量等分为三组, 每组10只股票, 进行统计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 随着成交量的上升, 买卖价差、相对买卖价差、有效价差和相对有效价差四个变量的平均值都是单调递减的, 这说明低成交量股票的买卖价差和有效价差都是相对较高的, 成交活跃的股票买卖价差校, 成交清淡的股票买卖价差大。从中还可以看到有效价差的均值和相对有效价差的均值大大小于买卖价差的均值和相对买卖价差的均值, 几乎占其一半。这说明大量的交易都是在买卖报价价差之内成交的。这个结果和大部分学者得出的结论相同, 即报价价差显著大于成交价差。例如前表求出买卖价差、相对买卖价差、有效价差和相对有效价差的均值分别为0.02091%、0.10655%、0.01215%、0.06033%。Ahn和Chung (1999) 通过研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 (SEHK) 上市的471只股票得出1.73%的相对买卖价差和1.28的相对有效价差。

从贝叶斯学习过程角度看, 交易成本随着成交量的增加而下降的趋势说明交易的过程确实是一个信息释放和传递的过程。Kyle (1985) 、Glosten和Milgrom (1985) 指出, 在交易过程中知情交易者逐渐显露他们所拥有的私有信息, 并根据交易指令流修正他们对私有信息的解释;而非知情交易者也将从指令流中不断地推测和学习信息, 并根据情况来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 而交易过程本身也将加速非知情交易者的推测和学习过程。因此, 随着交易量的增加, 股票中所包含的信息不对称成分越来越少, 所以总的交易成本也就随之降低了。

3.3 成交价格与买卖价差的统计分析

为了研究成交价格和买卖价差的变化规律, 我们又把样本按照日成交价格分为三组, 每组10只股票, 进行统计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 从低价格股票到高价格股票绝对买卖价差的均值大于规定的最小报价单位 (上海股票市场采用0.01元的统一最小报价单位) 。低价股票的绝对买卖价差均值为0.01133元, 几乎接近规定的最小报价单位, 表明股价越低, 买卖价差大到最小报价单位的次数越频繁。随着价格的上升, 绝对价差逐渐增大, 价格最高的股票, 买卖价差的绝对值最大, 0.034元, 为最小报价单位的三倍。Ahn和Chung (1999) 的研究表明, 香港股市不同价格水平的绝对买卖价差几乎都是对应的最小报价单位的两倍。所以对于高价股票来说, 最有可能出现的买卖价差不是最小报价单位, 而有可能是0.02元。这说明对价格高的股票而言, 适当提高最小报价单位是合理的, 可能会通过增加深度, 但又不过分影响买卖价差来促进这类股票的流动性。

随着价格的上升, 绝对价差和有效价差的]均值都是单调递减的。绝对价差分0.01133元、0.01652元、0.03488元, 有效价差为0.00622元、0.00970元、0.02053元。而相对买卖价差和相对有效价差是单调递减的, 相对买卖价差分别为0.13737元、0.08742元、0.08487元, 相对有效价差分别为0.07398元、0.05121元、0.05081元。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 上海股票市场的最小报价单位人为地增加了低价股票的买卖价差, 提高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3.4 买卖价差的日内变动模式分析

为了分析价差日内特征将数据以每10分钟作为一个时间间隔, 将股票一天的交易时间 (240分钟) 等分为24个时段。每个时段交易日上午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时段为9:30-9:40和11:20-11:30, 下午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时间段分别为13:00-13:10和14:50-15:00。

分析:以上三个图表描述了上海股票市场的日内价差变动模式, 从中可以看出上海股市的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和隐含价差呈“L”型, 这与孙培源、施东晖 (2002) 分析的上海股票市场以及屈文洲、吴世农 (2002) 得出的深圳股票市场的买卖价差的变动模式相同, 均呈“L”型。每日看盘的前十分钟内, 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以及隐含价差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交易的进行, 投资者对信息的过去和处理基本达到稳定状态, 委托的数量逐渐增多, 使得买卖价差逐渐缩小。此外从13:00~13:10的时间里, 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以及隐含价差有所增加, 这是因为上市股票市场子在11:30~13:00的时间里停止交易, 所以使得逆向选择成本增大, 在随后的时间里, 又开始逐渐缩小, 基本收敛于一天的平均水平。

从总体来看上海股市的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和隐含价差呈“L”型的特征, 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一可能是在开盘时, 投资者的观望情绪较为浓厚, 进入交易系统的买卖委托量较少, 使得买价和卖价存在较大的差异;二可能是开市不久的股价较多地反映和吸收大量的隔夜信息, 对信息的认识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以使得买卖价差较大;三可能是开盘时, 由于委托的数量较少, 使得指令处理成本增大, 所以也引起了买卖价差的增大。

总之, 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价差的分析, 揭示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微观结构特征及其规律;对于投资者, 可以了解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有关信息, 提高投资决策;同时为证券市场建设者及监管者提供改善市场的依据, 从而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孙培源、施东晖.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与中国经验[M].上海:上海三连书社, 2005.

[2]戴国强, 吴林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M].上海:上海财大出版社, 1999.

[3]Demsetz, H.The cost of transacting.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68.

代理证券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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