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安监部门履职定位问题的思考
对县级安监部门履职定位问题的思考(精选2篇)
对县级安监部门履职定位问题的思考 第1篇
对县级安监部门履职定位问题的思考 安全生产法规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批、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监督、指导、协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就县级安监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定位而言,尚有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从我县的实际情况看,在监管职责的履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矛盾,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力量与履职要求的矛盾。县级安监部门与生产经营单位接触的面最广、量最大、距离最近,但目前从国家到省、市、县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倒“金字塔”型的格局,使得在县级层面监管力量有限和监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以我县为例,县局行政、事业编制总数为11人,仅面对直接监管的有211家企业。其中,,非煤矿山企业59家(地上矿4 家,地下矿3家,采石场7家,砖瓦粘土矿31家,采砂场14家),危化品生产企业3家、使用单位32家,加油站21家,烟花爆竹经营企业49家(含批发企业1家),农药经营80家,油漆经营25家,以现有全部可用编制人员计,平均每人要监管20家;按每人每天检查2家计算,也要10天才能跑遍所有的矿业企业和生产经营企业。同时,装备配套不足、工作经费紧张和监管手段落后,以及乡镇一级安监机构断层、一线监管责任难以到位,也使县级安监部门的履职受到严重的制约。
二、安全基础与履职要求的矛盾。以中小企业为主是县级安监部门监管工作的主要特点。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已成为地方经济的基本支撑。但是,中小企业在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由于其投资主体的特点决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薄弱,普遍存在于小企业中的主体责任严重缺位、企业管理基础薄弱、安全保障能力较低、非法违法问题严重以及员工素质普遍较低等问题,催生了“小企业、大风险”的社会呼吁,带来了安监部门履职过程中的巨大压力。
三、监管体制与履职要求的矛盾。目前的安全监管体制从纵向上看,上下级安监部门是以业务上的分级管理,工作上的指导、考核为主要联系纽带的运行机制,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无人权、财权和完整的事权;从横向上看,实行的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但由于条块分割、职能交叉,导致职责界定不清,行业监管弱化。县级安监部门作为最基层的政府安监部门,体制上的缺陷,往往成为处理区域安全与发展矛盾问题上的“小媳妇”,解决各类社会安全问题的“不管部”。与此同时,县级安监部门面对大量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扮演“教练员”(履行行政许可)、“运动员”(实施日常监管)和“裁判员”(承担行政执法)三重“角色”的工作机制,也不利于监管职责的正确履行。
四、工作标准与履职要求的矛盾。对高危行业实施重点监管是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其中大量艰苦、细致的一线工作由县级安监部门承担,县级安监部门本身已成为“高危行业”,工作责任大、风险大、权力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实际工作中,一边是力所不能及的纷繁复杂的监管对象、内容,以及上级部门缘于全国范围发生的重大事故而部署的一次次运动式的专项整治任务,一边是缺少切合监管
力量实际、能够规范监管行为的工作标准参数,使县级安监部门及其干部在履行职责问题上承担着无限责任。
此外,对于县级安监部门来讲,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较难落实,行业监管职能严重萎缩,专家队伍人才匮乏,以及安监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与他们的精神、体能付出失衡等问题,也影响着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
上述矛盾的存在,既有现行体制等因素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结构性问题,又有受我们工作上的思维方式、政策方面的研判能力等局限而产生的认识性问题,也有由于我们工作方法囿于常规、工作理念缺乏创新而导致的能动性问题。对于后两个问题,作为县级安监部门,我们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十七大”关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神,以解放思想的要求开拓创新,以依法治安的理念求真务实,通过对履职的准确定位,立足自身加强加以解决。着重应当把握好“四个关系”:
一是把握好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综合的词义,是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事物组合在一起。顾名思义,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应当是对同一层面上不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组合,表现为对行业监管工作的组织、监督、指导、协调等形式,而不应当是对各个行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介入。要准确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之间的工作职能,分清哪些工作是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哪些工作属于行业管理的范畴,理顺安监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监管责任。在此基础上,要多抓责任分解和责任制落实,少管行业监管的具体活动事务;多抓主管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少管行业单位安全现状情况的检查;多抓需协调多部门综合解决的“大”事,少管应由行业立足自身解决的“小”事,把综合监管定位在宏观管理为主、微观监督为辅上,做到综合不缺位、监管不错位。
二是把握好行政监管与技术监督的关系。现代政府职能的定位,主要体现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四个方面。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安监部门履职的定位,必须与政府职能的定位保持一致。因此,安监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应当充分体现作为政府在履行职能方面的行政性。要切实修正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由安监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承担直接责任的固有认识,把政府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与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从本质上区分开来,从行政监管为主到行政与市场相结合,逐步实现法律和市场手段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现阶段要积极推进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的建立,发动协会及其技术人员组织成立安全生产服务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监督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安监部门集中力量抓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优势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的技术性监督检查,使安全生产的“政府督查、专家检查、企业自查”真正落到实处。
三是把握好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在管理的主体、对象和内容上都有着重大区别。作为安监部门必须准确定位,使双方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上都做到不缺位、不错位和不越位,才能保证自己履职到位。县级安监部门作为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定位既不应是包办本应由企业承担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的“越俎代庖”式管理,也不应是企业出现安全生产问题后“头痛医头”、“ 脚痛医脚”的“救火式”的事后管理,而应该定位在对企业是否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监督、是否依法安全地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管理上。具体应着重体现
在严格市场准入的安全生产审查“门槛”,构建并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及相关奖惩机制,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以及营造安全生产的社会环境等方面。同时,作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安监部门还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机制、投入机制、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从员工到班组、车间、企业直至管理层的分级管理体制,使政府的安全监管建立在最基层、最坚实的基础上。
四是把握好本级监管与层级监管的关系。县级安监部门作为安全监管链条上的重要一环,找准自己的定位,协调好上下层级的监管,对于解决其任务繁重而力量薄弱的矛盾,保证其监管职责履行到位,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要着力解决以乡镇安监机构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安监网络建设,实现监管链条向下延伸。在乡镇普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并实现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全部纳入预算;要统一乡镇安监机构的监管职责、权利、责任、模式以及考核方式,保证一线监管的合法、有序和效率;要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专、兼职安全员的作用,以分片管理、委托执法等形式,将安全监管的关口“下移”。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与上级部门监管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实现监管合力的最大化。州、县两级安监部门在机关职能的配臵上虽然基本相同,但由于各自的工作层面高低不同、监管力量强弱不同、行政权利配臵不同、监管对象规模不同、工作重心要求不同等,县级安监部门必须准确定位,主动依靠、依附上级部门监管,推动本级监管履职到位。要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本级监管工作的领导、指导,防止工作上的“两张皮”现象出现;要自觉接受按行政许可程序上级对本级部门监管业务的审核审查,防止监管工作受到不正常因素的干扰;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监管对本级监管工作的辐射,防
止本级监管工作出现迟缓;要主动承担一线监管的具体工作,并及时将监管情况与上级部门报告、衔接,防止监、管分离导致监管脱离;要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本级监管资源、力量的调度,防止各行其事问题的发生;要积极开展基层安全监管现状的调研,防止“只做不说”,影响上级部门监管的正确决策。同时,在现行安监管理体制框架下,上级的部门监管也需要把握好与下级部门监管的关系,从有利于调动下级监管的积极性,发挥下级监管的能动性出发,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强为、有所弱为。上级安监部门要多把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要求本地化,防止工作中出现“文牍主义”;要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防止因地区发展差异使国家的相关政策在本地区停留在纸上;要多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监管工作标准、规范,防止下级部门监管的无序、失范;要集中力量加大安监执法的力度,防止各自为战、力量不足,加之行政干预导致执法工作失之于软;要集聚力量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防止力量分散、投入不足导致地区技术支撑乏力甚至空白;要争取多解决面上带有共性、下级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防止基层各行其事、且事倍功半甚至劳而无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对县级安监部门履职定位问题的思考 第2篇
摘 要 文章在分析了准确定位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必要性的基础上,从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的关系、纳税服务的内容三个方面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 纳税服务 定位 思考
纳税服务是时下各级税务部门使用最频繁的词汇之一,与纳税服务有关的新理念、新机制纷纷出台,各种新办法、新举措广泛见注报端。然而,纳税服务作为一项全新的事业,如何对其进行理性、准确的定位已成为当前基层税务部门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推动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中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准确地对纳税服务进行定位是基层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前提要求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纳税服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作为当前税务部门核心业务之一的纳税服务,已不再是一种短期行为,也不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要求,而是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必须长期坚守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既然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就不能不作为,也不能盲目作为,任何一项服务措施的推出都必须经得起理论的推敲和实践的檢验。
然而,由于我国经济体目前尚处于转型阶段,政府职能正在经历着与之相适应的变革,由各种内、外现实因素所决定的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模式,传统体制遗留下来的的“管制”与新形式所要求的“服务”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向“服务”转型是必然趋势。所以,当前我们各级纳税服务部在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必须要对纳税服务有一个准确、理性的定位,纳税服务定位的准确与否,是有效提升纳税服务工作针对性,保证纳税服务工作实效的前提和基础。
二、基层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正确定位纳税服务与税收管理的关系
纳税服务成为当前税务部门的一个重要职能,但我们在重视税务部门的服务职能的同时,却不能忽视税务部门的管理职能。面对新的形势,有人提出了“管理就是服务”的口号。“管理就是服务”作为一句口号提出来是可以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管理加服务”似乎应该更合适、更严密。因为管理和服务二者在对象上不同,管理强调的是对潜在税源到现实税收这一税收资金的运动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目的是防止税源的流失,建立起依法纳税的良好秩序。服务强调的是对依法纳税的纳税人在纳税程序上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管理和服务之间,既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偏废。因为服务是针对诚信纳税的纳税人而言的,试想一下,纳税人都不来自觉纳税,税务部门又如何为其提供服务呢?所以,纳税服务是以有效的管理为基础,以纳税人愿意纳税为前提的,失去了这个基础和前提,纳税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而纳税服务能够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反过来又能减轻税务部门的管理难度,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纳税服务之所以被看作是我国近年来税收征管体制转轨的重要标志,是因为它改变了征管对象的错位现象,对征纳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征纳关系由原来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改变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既然是一种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征纳双方也就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纳税人是税收的创造者和提供者,税务部门是税收的筹集者,二者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在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目前,有地方的税务部门在纳税服务工作实践中把商业理念运用到税务管理中来,把纳税人当作“顾客”,当作“上帝”一样对待。笔者却认为,彼此服务关系的借用是绝对的误区。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与商业服务不同,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商业部门之所以把顾客当成“上帝”对待,是为了迎合消费者,目的是为了让消费者来消费它的产品或服务,是一种商业促销行为。而我们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是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一切服务必须以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税务部门既不能把纳税人作为被管理者而居高临下,也用不着去“迎合”和“讨好”纳税人,征纳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
(二)正确把握纳税服务对象的定位
明确税务部门纳税服务的对象有利于我们基层税务部门正确地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回顾我们税收征管改革的历史,可以说我们的税收服务工作一直没有间断过,但我们对服务对象的认识却一直是模糊的。原来“管查合一,各税统管”的专管员管户制下,我们把纳税人的全部纳税事宜作为我们的服务对象,在纳税上搞包办代替。不仅如此,我们还把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了我们的服务对象,曾经组织开展过“培植税源”活动。在取消了专管员管户制后,在一段时间内我们又把税务代理作为我们税收服务的主要内容。
实践证明,包办代替和税务代理都不是我们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的方向,因为它们都是在无偿地或有偿地替纳税人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只有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需的公共服务才是我们纳税服务工作的准确定位。因为,在公共财政体系下,税务部门不仅要为政府其他部门履行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能筹集资金,扮演着“征税人”的角色,而且在征税的过程中它还扮演着“用税人”的角色,因为税务部门征税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开支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支出。过去我们只强调了税务部门“征税人”的身份,却忽视了税务部门“用税人”的身份。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它既是“征税人”,又是“用税人”;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
既然是“用税人”和“服务者”,就必须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按照现代公共政府理念,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纳税人缴纳的税款就是享受政府服务而应当支付的费用,政府应当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纳税人在缴税时既然已经支付了纳税过程中所需“公共服务”的费用,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税务部门理应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所以,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从本质上讲只能是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必需的公共服务项目,而不是其他服务项目,这就是依据公共财政理论对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对象所做出的准确定位。把纳税人作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对象是对纳税服务工作对象的一种错位。
我们基层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只有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其提供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公共服务,才能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对纳税公共服务的需求,才能更好地把纳税服务落到实处,让纳税人得到真正需要的纳税服务。因为,税务部门管理的只是“税源”,服务的是“纳税”,纳税服务就其对象而言应该是公平的,无论纳税人所纳税额大小、身份如何,对他们都应一视同仁,提供同等质量的服务,而不能针对某些特定的对象搞特殊服务。
(三)正确把握纳税服务内容的定位
税收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履行法定的收入职能,纳税服务也必然而且必须服从于这一目标。因为,纳税服务是服务于“纳税”需求而不是服务于“纳税人”本身。
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纳税服务是要求税务部门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和帮助,降低纳税成本。税务部门满足的是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公共需求,而不是纳税人纳税事宜的本身,更不是纳税人其他方面的需求。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来,不是来喝茶休息的,也不是来办别的事宜的,而是来办税的。他需要的是纳税方面的服务,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服务。所以,基层税务部门的纳税服务必须紧扣“纳税”这个主题,不能“跑题”。 基层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非一张微笑脸、几句好词可以涵括,而应该向纵深拓展,为纳税人提供实质性的服务。
“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中的“需求”和“满意”是有特定内涵的。需求与可能是一对矛盾,需求是无限的,而满足需求的可能却是有限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所需要的服务其内容是十分丰富的,这就决定了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这项事业的发展前景是广阔的同时,必然要求我们基层税务机关要积极思考、准确理性地确定纳税服务工作的定位,并解决好制约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打造规范、统一的纳税服务平台,才能不断满足纳税人的服务需求、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满意度。
参考文献:
[1]吉林省税务学会课题组.纳税服务需从理论上准确定位.中国税务.2005.6.13.
对县级安监部门履职定位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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