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申请表
抵押登记申请表(精选16篇)
抵押登记申请表 第1篇
杭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注销 注销种类: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申 请 表存量房抵押登记注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注销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注销 姓名电话地址: 市民(公务)邮箱
20年日
月
抵押登记申请表 第2篇
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
购房贷款抵押人
,房屋座落于
,原在贵所办理购房贷款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号(或登记证明号)为
,抵押权人为
。目前该房屋已竣工并可办理产权登记,现双方共同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座落、范围、建筑面积以房屋(抵押物)登记簿上的初始登记信息为准,抵押物价值以抵押人(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最终结算的购房款为准。请给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人:
抵押权人(盖章):
抵押登记申请表 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因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也就是说,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具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可否基于欠税担保取得抵押人的房屋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是说,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只能为权利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的合法债权的实现作担保。简单来说,抵押权担保的是民法之债。
但是,税是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依法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政府对纳税人享有无偿征税的权利,纳税人对政府履行纳税的义务,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政府将强制性地征收。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政府征税的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是代表政府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彼此间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别于民事主体间彼此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或称公法关系。因这种公法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有学者称之为公法之债。据此可知,欠税系公法之债。
如前所述,抵押权担保的是民法之债,而欠税系公法之债,那么,税务机关与抵押人申请因欠税抵押产生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二、问题的延伸:欠税人或第三人为欠税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是否必要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欠税人的财产,税务机关有权扣押、查封,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保全措施,保障欠税的收缴,可以依法强制处分欠税人的财产,从欠税人的财产变现中直接收缴欠税。既然税务机关对欠税人的财产可以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甚至可以强制处分,那么还有必要要求欠税人提供房屋等财产为欠税作担保吗?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财产的查封系行政查封,也应当遵守此规定,即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财产的最长查封时限为60 日。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或变卖欠税人的财产抵税,然而,实际工作中,很多欠税人因资金流动、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很难在60 日内清结欠税。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是直接对欠税人交付的用以抵税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从变现款中收缴并冲抵欠税,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欠税额,订立欠税缴纳计划,对欠税人予以支持。即欠税人按计划补缴欠税,既可以收回欠税,也有利于欠税人的发展,还有利于培养税源。但为了担保欠税缴纳计划的充分履行,税务机关有必要要求欠税人提供财产作担保,如果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房屋,则为房屋抵押。
三、问题的解决:为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
房屋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那么,税务机关与抵押人申请因欠税抵押产生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应当办理。但是,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登记机构拘泥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而不予登记,不利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如果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滥用行政职权之嫌。
《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登记机构可否以此作为登记的法律依据?笔者试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作文义解释、合宪性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据此探析其是否可以作登记机构办理因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依据。
1.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文义解释
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此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因此,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文义解释,一是凡是《担保法》以外的法律对担保另行作了规定的,按该法律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即《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关于担保的规定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二是《海商法》系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民事特别法,其中关于担保的规定,仅是关于船泊抵押权的规定,因此,《海商法》规定的船泊抵押权也是担保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由此可知,依《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也是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而《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以房屋抵押担保的欠税属于公法之债,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不相对应。当文义解释得出复数解释结论时,应继之以其他解释方法。
2.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指依《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举轻以明重”,作为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力量的公民尚有纳税义务,作为市场经济主要力量的经营性组织当然更有纳税义务,简单来说,纳税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法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法定权利产生的债权也应当受到《担保法》等法律的保护。基于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合宪性解释,《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关于担保的规定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
3.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须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在文义解释得出复数解释结果的情形下,才能进行社会学解释。即预测不同解释结果将产生的社会效果,选择其中产生有利于社会、经济、道德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解释结论,摈弃其中将产生不利于社会、经济、道德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解释结论。依《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的欠税虽然是公法之债,但此债权属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道德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关于担保的规定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
抵押登记申请表 第4篇
金绍达:两者规定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上有一些差别。在建工程的抵押在当时还没有成为法律上的规定,所以在登记时采用了过渡的方法。而在《房屋登记办法》起草时,《物权法》已规定了“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设定抵押。《房屋登记办法》和《城市房屋抵押管理办法》完全一致的规定就是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竣工后,在房屋建造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申请抵押权登记时,为何用“转为”一词,这是为了与实际的权利变化状况相一致。在建工程是一项工程,或称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这是一个变化中的物。房屋竣工后,建成的房屋和设定抵押时的在建工程已有了很大的区别,用以抵押的已经不再是相同的标的物,所以,前述两个办法都规定了房屋竣工后应当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使登记的权利和实际的权利状态一致,新登记的事项也应当和原登记簿的记载不发生冲突。因此,在房地产抵押权记载于登记簿之时,在建工程抵押应当在登记簿的记载中消失。
如果采用将在建工程抵押先行注销的办法,那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抵押权在此时还没有消灭,在抵押权事实上还存在时将之注销,与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符;二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注销以后,而房地产抵押权尚未记载于登记簿之前,有一个短暂的时间间隙。如果在这一期间房地产被法院查封或是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就不能为申请人继续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这样就会损害在建工程抵押中抵押权人的合法利益。
而采用“转为”的方法,情况就完全不同:登记机构毋须先注销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可以将之转为房地产的抵押登记。犹如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毋须先注销原房屋所有权登记,而是通过转移登记使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受让方。采用“转为”的方法,房地产的抵押权记载于登记簿之时,在建工程抵押权在登记簿上同时消失,其间没有任何时间间隙。与实际的权利状态的变化也完全吻合。
登记机构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时,应收取哪些要件?《房屋登记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均未专门予以规定。因为这也是抵押权登记,所以,收取的登记材料应是等同于房地产抵押权的设立登记。其中:抵押合同应是重新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应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已提交的原合同。如果是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的,不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在登记审批表上,宜注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字样,以示(与一般的抵押权设立登记)区别。
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书 第5篇
抵 押 人:
抵押权人:
借 款 人:
申请日期:
申请类型: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 □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 □
申请人情况
抵押人
抵押权人
申请人
姓名/名称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土地情况
土地坐落
地籍号
土地证证号
宗地面积
M2
使用权类型
土地用途
终止日期
年 月 日
宗地范围内有否建筑物
有 / 否
该建筑物有否办房产证
有 / 否
宗地范围内有否权属争议
有 / 否
宗地范围内有否被查封
有 / 否
原有他项权利情况
本次抵押登记情况
土地抵押面积: M2
贷 款 金 额: 元
土地权利价值(评估金额): 元
土地抵押金额: 元
贷款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编号:
设定抵押期限 : 至_ _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申请理由及相关声明
因 关系,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土地设定他项权利登记,并对提供的抵押物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抵押权利存续期间,双方一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双方所签的合同;双方同意如债务人不按期偿还本息,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抵押关系终止,由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注销登记.债务人(签章): 抵押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集体土地所有者意见
同意本宗集体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若发生依法处分抵押物情况,抵押的土地可依法征为国用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填写时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
2,申请人应据实按表内内容填写,字迹端正勿涂改,同一项目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表划改不得超过两处;
3,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4,申请人的名称请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批准文件上登记的全称填写;
5,有关的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务请真实准确,以免无法及时联系,造成不必要的延误;
6,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如某某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7,抵押人:即本宗土地使用权人,填写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个人或单位名称;8,债务人:负有还债义务的个人或单位;
9,土地坐落: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地址;
10,土地证证号: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编号;
11,宗地面积: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总面积;
12,土地用途: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地类(用途);
13,终止日期: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终止日期;
14,如实反映宗地范围内有否建筑物,建筑物有否办房产证,宗地范围内有否权属争议及宗地范围内有否被查封情况,将非选择项划去.15,土地抵押面积:此次贷款抵押的面积;
16,贷款金额:贷款合同中签订的贷款数额;
17,土地权利价值: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本宗土地的价值;
18,土地抵押金额:抵押合同中签订的抵押担保金额;
19,土地抵押期限: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起止日期;
20,债务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的签章栏,属于个人的,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签字,并按手模,属于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及盖单位公章;
解除抵押登记的申请书 第6篇
我们双方于 xx年x 月 x日在你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登记证编号: ),现由于以下第 项原因:
1、主合同已履行完毕;
2、抵押权人已实现抵押权;
3、抵押物已全部灭失;
4、提前解除抵押合同;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向你局申请巴黎抵押物注销登记。
抵押人(盖章): 地址:
抵押权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住所:
代理人(签字):
住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解除抵押登记的申请书 第7篇
借款人XX公司于20xx年8月5日用XXX行政中心东边XXX苑1、2、3、8、9、10号楼住宅59套,门面12套,在我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663万元整,现归还贷款本金200万元整。我社同意解除1号楼1单元102号、202号;2号楼1单元202号,2单元101号、602号、603号;3号楼1单元102号、601号;8号楼1单元101号、102号、302号、402号;9号楼1单元203号,3单元602号;10号楼1单元601号、602号,2单元102号、201号、602号,3单元101号、601号、602号的房产抵押登记,现贷款余额463万元整,其余37套住宅,门面12套继续抵押,请贵所办理在建工程变更登记手续。原借款合同(合同号XXX号),抵押合同(合同号XXX号)继续有效,望贵所办理为感。
XXX银行营业部
抵押登记申请表 第8篇
徐某是一个煤炭批发、零售的经销商, 为打开市场进行铺地销售, 他找到朋友王某, 向他借100万元人民币。因为借款金额比较大, 王某踌躇再三后提出要求徐某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但是徐某自己的房子早已经抵押给了银行, 无奈之下, 徐某找到另一个朋友小金, 希望小金能够帮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借款当天, 徐某与小金一同亲笔出具借条一份, 其中后半部分由小金书写, 写明“本人同意以本人所有的位于XX街道XX路XX号XX室的房屋作抵押担保”。
然而, 借款交付后, 三个人并没有到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一年以后, 当王某因自己生意上周转不过来, 向徐某催讨时, 却被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于此同时王某发现徐某经营煤炭亏损巨大, 已无力偿还借款。情急之下, 王某找到金某, 但是小金却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拒绝承担还款责任。无奈, 王某将徐某、小金诉至法院。
那么王某是否能够追回借款,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借条中抵押担保部分的约定, 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是因为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故依法并未产生相应的物权效力。虽然抵押权并未产生效力, 但是根据抵押担保约定并不妨碍金某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金某应以其所有并提供抵押的房产的价值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律师点评
针对上述案例, 根据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的, 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合同属于原因行为, 该行为是否生效, 应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评判, 而不能以抵押权是否设定登记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因此, 王某与金某之间就房产抵押担保的约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抵押的, 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款是关于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抵押登记及其效力的规定。
通常而言, 物权的公示方式分为占有与登记两种, 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占有, 不动产则为登记。抵押登记是公示抵押权的必要途径。对于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设定抵押的, 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否则不能产生物权变动之效果。
上述案例中, 王某与金某在达成房产抵押担保约定后并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以致于抵押权未生效。王某不能对金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担保物权意义上的优先受偿权利。
不动产跨境抵押及其抵押权登记 第9篇
在不动产抵押中,当作为市场主体的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注册地,被抵押房地产登记地,分别属于我国境内外时,这种情形的不动产抵押,为不动产跨境抵押。
用于不动产跨境抵押受偿的价款,为外汇。支付或者取得不动产跨境抵押受偿价款,为国际收支交易行为。由于这个原因,国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机关,将不动产跨境抵押纳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进行规范。
为了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方式,于2014年5月19日印发,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汇发〔2014〕29号)。之前相关规定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内容不一致的,以《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为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实施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附件3所列《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12项规章即行废止。
必须注意的是,《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时,必须遵守的规章。《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与不动产跨境抵押相关的程序,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对外担保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按照跨境担保各方当事人的注册地不同,可以将跨境担保划分为内保外贷(见图1)、外保内贷(见图2)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见图3)。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2)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与债权人分属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3)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外的跨境担保;(4)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图3所示,仅仅是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情形之一)。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境内个人可作为担保人并参照非银行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境内非金融机构设定外保内贷,担保人可以是境外机构或者是境外个人。
境内机构提供或者接受除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跨境担保合同。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债务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办理登记或备案。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担保项下对外债权债务需要事前审批或核准,或因担保履约发生对外债权债务变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担保人以法规允许的方式用抵押物折价清偿债务,或抵押权人变卖抵押物后申请办理对外汇款时,担保人参照一般外债的还本付息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不对担保各方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各方当事人应自行确认担保合同内容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已存在限制或程序性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符合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对跨境担保合同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情况以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明确的其他管理事项与管理要求,不构成跨境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可出于保障国际收支平衡的目的,对跨境担保管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对境内机构跨境担保业务进行核查和检查,担保各方当事人、境内银行应按照外汇局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未按本规定及相关规定办理跨境担保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管理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含反担保涉及的不动产抵押,下同),其抵押权须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不动产跨境抵押,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的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是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施事主体。不动产跨境抵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认可的境内机构或者个人提供或者接受跨境担保而启动。
第二,境内机构或者个人能否对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设定不动产抵押,或者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能否对境内机构或者个人设定不动产抵押,要看该不动产抵押是否属于《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规定的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或者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并且需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是否已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不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登记的,是否已经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事前审批或核准。
第三,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对于不动产跨境抵押而言,要求境内外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抵押权登记,恐有不妥。建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属于内保外贷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可由境内担保人(抵押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属于外保内贷的不动产跨境抵押,可由境内债务人单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仅对跨境担保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不对担保各方当事人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由担保各方当事人自行确认不动产跨境抵押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分支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不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免责依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跨境抵押的抵押权登记的查验、查看、调查,必须尽够合理审慎职责。
第五,不动产境内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房地产“实物抵债”,或者,协议或者诉请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货币受偿”。必须注意的是,不动产跨境抵押“以付款为担保履约方式”,仅涉及外汇的跨境收支结算,不可能产生被抵押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跨境转移。
解除抵押登记的申请书 第10篇
兹有(抵押人xxx)曾于20xx年xx月xx日,以xx市xx区xx镇xx村计xx平方米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xxx),向(抵押权人xxx)抵押贷款xx元。现抵押人已按抵押合同约定于20xx年xx月xx日向抵押权人偿还贷款xx元。
特申请注销《通州他项(xx)字第号》抵押登记。
抵押权人:(公章)
房屋抵押典当备案登记申请书 第11篇
兹有XXXXXXX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人
与抵押出典人前去你处办理房屋抵押典当备案登记,请给予办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典当双方承担解决。
特此证明!
申请人(抵押权人):XXXXXXXX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
抵押借款人(签、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第1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无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船舶名称 曾用名 船籍港
初次登记号码 船舶呼号 船舶种类
IMO编号 船体材料 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 造船地点
尺度:总长 米;型宽 米;型深 米
吨位:总吨 ;净吨
主机:种类 ;数目 ;总功率 千瓦
船舶所有人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 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情 况
01.身份证件
02.委托书
0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04.废钢船登记证书
船舶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申请理由:
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三: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84字)
海事局(处): 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抵押人名称 (盖章) 抵押权人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房屋抵押登记案例及剖析 第13篇
A人口福利基金会向H市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其名下两处办公用房的抵押登记, 该两处办公用房系A人口福利基金会购买的商品房, 申请抵押登记时出租给C公司使用。
经查, A人口福利基金会申请办理其名下两处办公用房的抵押登记是为了替其名下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贷款用于B公司老年公寓项目的建设。根据H市市政府相关的会议纪要, 该老年公寓性质为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根据A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 该单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基金会, 其章程规定“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三) 资助、兴办老年人口福利事业”。
问题:
1.A人口福利基金会名下的该两处办公用房是否为社会公益设施?
2.假设上述两处办公用房为非社会公益设施, 那么A人口福利基金会以该两处房屋为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是否属于“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范畴?
●剖析
一、A人口福利基金会 (以下简称A基金会) 名下的两处办公用房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
A基金会本身虽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但该单位名下的所有房产未必全部属于社会公益设施。两处办公用房为A基金会购买的商品房且已经出租给C公司使用, 显然该房未被A基金会占有使用, 亦未用于基金会的公益事业 (A基金会应有开展其正常业务的其他办公地点) 。因此, 由案例给出的信息可以看出, 上述办公用房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
但是在实践中, 登记机构如何把握和判断该基金会申请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社会公益设施呢?笔者认为,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登记机构应当就上述事项对申请人进行询问, 并将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询问结果归档保留。根据具体情况, 对于还需进一步证明的有关事项, 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具体到本案, 登记机构可以根据A基金会的组织代码证中登记的地址初步判断抵押房产是否为其办公地点, 并可要求A基金会提交抵押房产的房屋租赁证或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二、社会公益单位房屋抵押登记的限制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均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 第五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由此可以看出, 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房产可以抵押时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该房产应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该单位应为自身债务而设定抵押担保。之所以限定抵押担保须为公益单位自身债务, 是因这类单位与公民诸如教育、生活等公共利益密切相关, 故不宜接受他们作为担保人。但是, 为了满足他们的发展等正常需要, 在为其自身债务时应允许以不影响公益事业的非社会公益设施做担保设立抵押。
三、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是该子公司的债务, 但不属于股东自身的债务
通过对第一个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 A基金会的两处办公用房满足可以进行抵押的第一个条件。但是, 作为唯一股东的A基金会以该办公用房为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债务担保是否属于“为自身债务”呢?
1.我国的一人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类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B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该章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外, 还应适用本节的有关特殊规定。如:严格的法定资本制;“推定混同”制度,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的;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 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2.B公司是A基金会的全资子公司, 属于法人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其股份为A基金会100%拥有, 即B公司仅有A基金会一名股东。同时,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 一人有限公司B享有企业法人资格, 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基金会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B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的独立财产来源于股东A基金会的投资, 但该出资一旦投入B公司后, 股东A基金会便丧失了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转换为依其出资份额享有股权。B公司在成立之后, 即成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且与之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 股东只能凭借其股权依法及依章程来行使诸如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之类的权利。股东与一人公司始终是两个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主体。虽然在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时, 股东应对一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事后的诉讼中由股东承担举证责任, 但这只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在B公司贷款时还不可能判定该债务须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即使法院最终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不能将一人公司的债务视同该股东自身的债务。
综合上述分析, 笔者认为案例中A基金会以两处房屋为其全资子公司B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不属于“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范畴。
四、A基金会申请办理该房抵押登记时, 登记机构应如何处理
如果抵押权人同意A基金会以该两处房屋为B公司提供借款担保并申请登记,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房屋抵押应为无效, 那么登记机构对该申请是“不予受理”还是“不予登记”呢?《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即应当予以受理, 反之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规定了应予登记的条件及不符合所列举条件时应不予登记, 第二十二条又直接列举了“不予登记”的情形。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抵押登记申请应属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因此, 如果上述申请人提交的抵押登记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登记机构应先予受理, 审查后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以登记的原因。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A人口福利基金会名下的两处办公用房是否社会公益设施, 以及A人口福利基金会所有的办公用房能否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我国法律规定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其目的是保障公益设施的安全、稳定, 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这一司法解释, 既与《担保法》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本意没有冲突, 也顾及了这些单位的实际情况。文章从这两个问题入手, 首先证明了办公用房不属于社会公益设施, 进而通过剖析B公司的法律地位来探讨A人口福利基金会以该两处房屋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是否属于“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层层说理、条理分明。特别是对一人公司性质的论述, 十分有利于实际工作者对一人公司性质的理解。另外,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于《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 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不得抵押。
抵押登记申请表 第14篇
问题一:如何办理机动车的登记?
答:初次申领号牌、行驶证的, 除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检验的车型外,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确认,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机动车登记编号、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三)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出厂日期、车身颜色;
(四)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
(五)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六)机动车获得方式;
(七)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八)车辆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名称、编号;
(九)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十)机动车照片记录的机动车外形;
(十一)注册登记的日期;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的其他事项。
问题二:哪些情形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答:(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问题三:如何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属于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移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获得方式;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四)转移登记的日期;
(五)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七)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问题四:何种情形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四)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问题五:抵押、登记如何办理?
答: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登记下列内容:
(一)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二)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号码;
(三)抵押登记的日期。
问题六:如何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申请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注销抵押内容和注销抵押的日期。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注销抵押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
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怎么写 第15篇
2、抵押权人:
姓名/名称栏:填写抵押权人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栏:法人、其它组织的按提交的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身份证明号栏:根据提交证件填写,如“身份证”、“军官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经办人栏;填写负责办理登记事项的经办人的.姓名;
联系电话栏:填写抵押权人白天能够联系的电话号码。
3、抵押人、债务人栏:填写方法与抵押权人栏相同。
4、房屋土地状况: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土地使用权证书上记载的内容填写;
所有权证号(登记证明号):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在建工程转现房、预购商品房转现房的填写预告登记证明号)。
5、抵押范围:填写抵押物的建筑面积和包含的抵押内容。
6、他项权证号:办理最高额抵押确定登记时填写。
7、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填写最高债权额,其它抵押权填写借(贷)款金额。
8、债权确定数额:仅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填写,填写本次确定的债权金额。
9、签章栏:法人、其它组织的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章,自然人签名并按捺手印,如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还需书写:代理人xxx代。
房地产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 第16篇
潮阳区房产管理局: 兹有我公司抵押贷款户罗舜武,抵押物地址: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平东居委中山中路太和西住宅区12幢(504房),抵押范围:全部,债权数额为:25万元正,该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为:汕潮阳字第3000028923号。现该抵押贷款户已于2012年5月25日结清所有贷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致同意注销抵押登记。盼望贵局予以处理,谢谢!
申请人:汕头市濠江区银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抵押登记申请表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