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精选12篇)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第1篇
转发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0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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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新区管委会,蓬江区、江海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区国有集
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江国土字[2000]025号),已经 市政府十一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革转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请示
江国土字[2000]025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为加快企业改制步伐,解决市区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遗留问题,规范今后的做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经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改制,未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和变更登记的企业,其土地使用权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将土地使用权作价界定为国家股权,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资产的,股权由市(区)资产办委托战线资产管理公司或原企业持有。这类改制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资产办批准转制的文件,经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持股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处置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等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按土地资产评估额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需缴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及上述资料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由原企业职工出资组成企业法人,赎买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国有资产、市属资产等)进行内部改制的,改制企业必须向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市(区)属战线资产管理公司足额上缴赎买资产的资金。土地资产的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l.改制后的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资产办批准转制的文件、赎买国有资产和市属资产的资金缴交依据向市(区)资产办(国资办)申请核买资金缴交状况。
2.市(区)资产办对企业赎买国有和市属资产资金的缴交情况进行核实。对已将赎买资产资金全额上缴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战线资产管理公司的,由市(区)资产办出具已全额收缴赎买资产资金的证明。未向市(区)资产收益专户或战线资产管理公司上缴或未足额上缴赎买资产资金的,全额缴足后再向市(区)资产办申请核实。
3.改制企业凭批准改制文件、市(区)资产办对企业上缴赎买资产金的审核证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处置土地使用权申请报告等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
4.市国土局对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的申请行文批复,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市(区)资产办审核确认已全额上缴赎买资产资金的,视同已交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不再追缴。
5.企业凭市国土局批复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文件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企业资严(含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原企业以土地资产入股与其他公司或个人合资合作组成新企业的,由改制后组成的新企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地价标准向市国土局缴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由转让方缴交。企业凭转制批准文件、用地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和转让税费凭据、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符合有关规定,按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改制企业凭市(区)体改委和国资办批准转制的文件到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手续和变更登记,但企业保留划拨土地的时间最长不能超过5年,换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5年内有效。5年期满,企业必须到市国土局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和确权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继续使用土地。
二、2000年1月1日后批准转制的企业(含由两区批准转制的企业),其行政划拨土地资产的处置,必须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原划拨土地管理的通知》(粤府[1999]42号)规定执行。
(一)由本企业职工出资组成企业法人,赎买原企业资产的,由改制后企业与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土地资产评估值减除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由批准该企业改制的资产办监管。
(二)企业将土地使用权作价界定为国家股权,以国家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企业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企业以保留行政划拨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分别按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办理。
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土地经规划部门同意保持原有状态,不发生扩建、拆建、改建、易地改造及改变用途的,企业可凭改制批准文件和规划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粤府[1999]42号又规定的程序直接到市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合问(出让、租赁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需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申请规划和办理用地报批。
以上请示,请批复。
江门市国土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第2篇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国有企业处置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处置
(二)编号:00-00413935X-A-01-08-00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各分局
四、审批对象 法人
五、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四)《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二十七条;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转批福建省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
(六)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承接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1]272号)。
六、申请条件
(一)省属企业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改制方案的批复;
(二)市属企业提供市国资委关于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
(三)集体企业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已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的批复;
(四)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提供已按企业章程履行有效改制决议(例如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五)土地权属清楚。
七、办理方式
(一)先登陆厦门市行政审批网上办事大厅(http://zw.xmas.gov.cn/)或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再将对应份数的纸质材料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统一收件窗口,由统一收件窗口人员分送国土房产局窗口;
(二)岛内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国土房产综合窗口。岛外项目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1)集美区政务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
2)海沧区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
3)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
4)翔安行政审批事务管理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跨区项目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市国土房产局综合业务窗口受理。
(三)审批结果送达:EMS邮政速递送达(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免费)或窗口取件。
八、申请材料
(一)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注明改制批准文件、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清单),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身份证明1份(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批准改制文件1份(复印件):
(1)国有企业提供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的批复,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集体企业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方案的批复;若集体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则仅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3)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根据企业章程提供有效改制决议(例如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4、批准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文件1份(复印件);(1)改制批准文件中已明确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清单或范围的,提供改制批准文件涉及土地清单或范围的文件或附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2)改制批准文件中未明确纳入改制的划拨土地或限制性土地资产清单或范围的,提供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中固定资产目录,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5、属于软件园、火炬高科技园区内的企业需提供园区管委会的书面同意材料1份(原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6、涉及本项目的会议纪要、抄告单资料1份(复印件),电子化材料1份(PDF,JPG格式)。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提交复印件的需携带原件核对。
(二)审批部门自行内部调阅或从“多规合一”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管理系统调阅的材料:
1、产权证明材料:
(1)已办理产权证的,调阅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房屋权证及原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2)未办理产权证的,调阅原用地批文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以及项目用地所涉及的所有规划批准文件。
2、涉及本项目的原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会议纪要、抄告单资料。
九、办理程序
(一)窗口收件、受理
窗口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核对结果做出相应的决定:1)对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
审批部门应:1)根据审批依据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审批;2)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审查结论做出审批意见,并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2)决定书的形式为:关于××改制涉及划拨(或限制性出让)土地使用权问题(或土地资产处置问题)的复函;
3)服务对象取件时,应提交收件收据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核对。
十、承诺时限
(一)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件时间)。
十一、收费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和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49号)文件规定。
十二、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
1)岛内: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B厅市国土房产局综合业务窗口,咨询电话:0592-7703796;
2)集美政务服务中心: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之1行政服务中心三楼7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6228917;
3)海沧行政服务中心:海沧区滨湖北路9号海沧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6800832;
4)同安区行政服务中心:同安区银湖路8号二楼32号窗口,咨询电话:0592-7558572;
5)翔安行政审批事务管理中心:翔安区新店路2009号人力资源大厦二楼16号国土窗口,咨询电话:0592-7886706。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三)网站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7703900 市效能投诉中心网址:/wyts/
十四、流程图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执行问题的探讨 第3篇
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认识不足, 对相关法律规定掌握得不够全面准确, 对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成为执行标的, 如何正确执行, 心中无数, 执行中单独处置房产, 回避对地产的执行, 造成案件得不到彻底执结。
⒉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殊属性认识不足, 将其混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利, 在执行中, 法院司法审查的职能发挥得不好, 造成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执行的案件, 在法院组织下执行和解结案, 甚至法院下达以物抵债裁定书执结案件。
⒊对查封的划拨土地使用权, 不履行行政审批手续, 未经过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而直接对被执行人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 以拍卖价款清偿债务, 流拍时直接裁定给权利人。权利人在向土地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 土地管理部门以其代表国家对国有划拨土地行使所有权, 未经其批准转让而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导致案件无法执结。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性质与价值构成
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首先, 划拨方式具有行政性。其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无偿性。第三, 划拨土地使用权具有无期限性。第四,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持定性。第五,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能进行转让, 否则转让合同无效。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条件相对较少。
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理论界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权利归属有多种学说, 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利。否定说认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 它是一种不可交易的财产。肯定说认为, 划拨只是土地使用权设立的方式不同, 并不意味着因划拨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是一个用益物权。多数学者持此观点。本人认为, 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主要不同在于取得方式的不同, 就土地使用权本身所具有的根本性质两者并无不同, 都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 同属于财产权。
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构成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构成应包括: (1) 征地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物补偿费等; (2) 相关税费:包括征地管理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用地管理费等; (3) 土地开发费:按开发程度的实际投入计算; (4) 投资利息, 根据使用土地开发程度和开发规模, 在开发周期内全部投入的利息; (5) 投资利润:根据用地单位同行业年投资利润情况, 结合我国经济增长规模等宏观因素确定; (6) 土地增值收益:按土地成本价格的百分比计算。通过以上分析得知, 划拨土地使用者对划拨土地拥有相应部分的财产权。
三、强制执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应当注意的问题
⒈强制执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转让房地产时, 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 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该项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执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提供了理论基础。1997年8月18日 (1997) 国土函字第96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经 (1997) 18号函的复函第四条规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由于不属于当事人的自有财产, 不能作为当事人的财产进行裁定。但在裁定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时, 在与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裁定随地上附着物同时转移。凡属裁定中改变土地用途及使用条件的, 需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补交出让金的, 应在裁定中明确, 经办理出让手续, 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此规定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⒉人民法院在执行时首先要确认被执行人所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能否转让
根据国务院1990年5月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五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2年2月24日颁布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全下列条件的, 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具有合法的建筑物、其它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对于符合上述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法院才能对其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强制措施, 否则不能进行执行。
⒊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执行的。要经过有批准权的行政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都明确规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转让, 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国土字第96号函规定, 人民法院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 可裁定划拨土地的使用权随地上附着物同时转移。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 应由该部门出具批准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决定书。不批准转让的, 应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执行人员应及时告知权利人, 由权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管理部门交涉。
⒋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评估应符合法定程序
⒌对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的拍卖应符合土地一级市场转让的规定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 实质上就是政府将原划拨土地的使用权收回另行出让, 属于土地一级市场的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规定, 划拨土地的使用权重新出让的拍卖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组织实施。对于法院执行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 出让后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必经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精神, 由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不能由商业拍卖行来操作。
划拨土地收回的法理思考 第4篇
关键词: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68-01
一、概念源由之厘清
划拨土地,又称土地划拨。是经批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它是长期以来中国土地使用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途径。
划拨土地收回制度可以追溯至1958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尽管当时并没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说法。由此可见,土地收回制度从一开始起就与土地划拨联系在一起的,并作为土地划拨的后续配套制度而设置的,可以说是土地行政划拨制度的产物。到1982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通过,该条例继续沿用《办法》规定的国有土地的行政划拨与土地收回制度,正式使用“划拨”一词。可以说,土地使用权收回制度从设立开始起就打上了时代的烙印。
二、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涉及到划拨土地收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粗看此发现,划拨土地收回制度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中并不是一项统一完整的制度,只是以粗略的构造,凌乱的分布,简单而模糊的形式呈现着。
与划拨土地收回制度相关度最甚的便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47条、《土地管理法》的第58条、《城区房地产管理法》的第19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42条。
三、法理透析
从概念和历史脉络的罗列中不难看出,划拨土地收回制度的产生较晚,发展缓慢,并不能十分安好的指导实践。下面仅以现有的理论,从法理学的角度,将一起真实的案例做一法理浅析,以期能找到修整完善划拨土地收回制度的突破口与落脚点。
(一)案例再现
安富农场系四川省沪州市纳溪区管辖内的一家城镇个体所有制企业,其生产、办公和住宅房所使用的土地均系国家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2002年10月16日,沪州市人民政府以沪市府地发(2002)95号文件作出《关于纳溪区2001年第三批乡镇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同意纳溪区2001年第三批乡镇建设所涉及的安富农场6. 4727公倾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2002年8月9日,沪州纳溪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吊销了安富农场的营业执照。并与原安富农场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2002年12月16日,当事人却以“未按法律规定补偿,未按土地法及实施细则程序操作,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纳溪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二)法理浅析
本案反映的是我国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其补偿方式。从具体要件分析来看:
1.主体要件正当。依据我国《宪法》第13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和《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本案中主体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这是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宪法基础和基本法根据,它确立了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应指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是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事由之一,而不是全部。而本案恰是以“行政处理”方式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带有惩罚性,所以需要给予相对人合理的补偿。
2.程序基本合法。我以为,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应遵循:首先,要经法定部门(一般为区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审批。其次,被批准后,双方依法平等协商,并签订协议及时给付补偿金。本案也基本符合了这样的程序。
3.补偿近乎合理。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城区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之规定,本案中的沪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与安富农场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因此,在合理给付补偿金的要件上,本案被诉的行政行为也是合法的。
(三)法理思考
在划拨土地收回这一法律问题上,归根结底要回到对行政相对人的补偿问题上。在实践中,惯有思想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无偿取得的,国家也应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便不得不引起我们对这样的认识产生的原因做一浅显的法理推析:
1.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印记:若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都理应无条件给国家让位。
2.我国传统的行政划拨的实践:第一,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序,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无偿拨给;第二,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需要使用土地使用者正在使用的土地,也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行政手段无偿调用。
参考文献:
[1]张先贵,金俭. 因公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制度[J]. 社会科学辑刊,2012,03:81-85.
[2]殷琳. 浅议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J]. 中国地产市场,2004,08:84-86.
[3]汪莉. 企业破产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问题[J]. 法学论坛,2009,04:139-144.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第5篇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发[2006]189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维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
依法申请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区别不同情形,分别按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租赁、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方式进行处置。
(一)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受让方办理,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2、不改变土地用途,未翻改扩建的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的。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抵押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依法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处置申请不予批准:
1、正在改造或已经列入城市改造范围内的;
2、列入退城进园(区)企业的工业用地;
3、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范围的土地;
4、非住宅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业经营性用途申请对原使用现状进行翻改扩建的;
6、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涉案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程序
(一)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使用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权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
4、土地勘测、评估和确定地价(租金)。
5、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处置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6、申请人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7、申请人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程序
1、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改变用途的,应提供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书面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土地勘测、地价评估基础上,将处置方案及确定的土地收益标准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产权合法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转让,申请人申请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由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办理土地交易手续,确定受让人。
5、经批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有偿使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按批准的出让金(租金)标准缴纳出让金(租金)。
经批准转让后可以保留划拨土地性质的,由受让人持申请、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应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手续。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程序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由抵押双方共同填写);
(2)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抵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6)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7)有效《土地估价报告》;
(8)抵押双方确认的土地勘测抵押范围图;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审批。
3、经批准准予抵押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办理程序
依法办理了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对被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
1、抵押人持下列资料向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
(1)申请书;
(2)《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3)房地产抵押合同;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同意的处置意见;
(5)抵押权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2、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将决定受理处置情况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征询市、县(市)规划部门意见,在地价评估基础上,提出处置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4、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5、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处分后,处分所得价款在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受让人持申请、成交证明书、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土地收益缴纳证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与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6、受让人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能协商一致的,抵押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处分,具体程序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国土资源局商定的办法执行。
三、土地收益缴纳标准及收购补偿标准
(一)经依法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暂不缴纳土地收益。
(二)不改变用途申请有偿使用的,经依法批准,办理协议出让(租赁)手续,住宅用地暂按土地市场价格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用途暂按现土地市场价格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经依法批准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现土地市场价格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及改变用途的,已按市政府《关于转发市国土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的通知》(扬政发[1998]322号)规定的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租金的,仍执行原标准,租金最低保护价调整后,从调整后次年按新的标准执行。
(五)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土地进行收购的,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收购政策进行补偿。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第6篇
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的批复
(财综〔2009〕14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你们报来的《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政策的请示》(黑财综〔2008〕58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有关规定,同意将目前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可用于支付破产、改制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费用的政策扩展至集体企业,允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入用于支付关闭、破产或改制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二、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的规定予以出让或者租赁,出让价款、租赁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当地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三、改制集体企业涉及的原划拨土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者转让方式处置,并按照国土资发〔2006〕1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原划拨土地的出让价款和租赁收入,以及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补缴的土地价款,均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相关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四、你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财政厅抓紧研究明确在以转让方式处置集体企业原划拨土地时,关于受让方或者原土地使用者补缴土地价款的核定办法,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备案。
办理划拨决定书请示 第7篇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大兴分局:
*********规划住宅规模约*****万平方米,入住人口约***万人,随着该地区住宅的建成和居民的入住,急需解决*****居民孩子的上学问题。为保障********入住居民孩子的就学,********规划在*****建设*****小学,现本项目手续已取得用地预审、立项批复、规划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批复等前期相关手续,特此申请办理划拨决定书,项目情况如下:
一、宗地位置、面积
该项目用地位处******,项目四至为:********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
二、土地用途、规划指标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大】地字*****号)规定,该宗地使用性质为中学用地;地上建筑规模不大于*******平方米
三、手续情况
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属于划拨用地范围。现将该宗地办理划拨决定书相关材料呈报贵局,恳请贵局予以批复。妥否,请批示。
划拨土地收回的法理思考 第8篇
关键词:划拨土地;收回;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7-0069-01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暂行管理办法》第2条、第5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两个明显特征:第一,土地使用权人通过无偿方式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第二,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期限的。可以看出,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在行政权力作用下产生的。因此,依照法理来讲,无法在市场上进行自由交易。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及类型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原因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国家或省、市主管部门对某一划拨土地的利益与功能已经利用完成或者是不能完成,或是用地关系因期限届至、条件成立或不成立而结束,导致地上活动客观上已经没有存续必要时,主管部门将之收回。不过因为划拨土地是无期限性质的土地权利,除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使用年限之外,理论上不应有期限之设定,此处的期限届至是指某一事务的活动因为特定期日的届至而完成或结束,并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这里所提的用地活动或事务的期限届至、条件成立或不成立而结束,应由该事务主管部门判断,依主管该事务的权责部门决定,此并非土地使用权管辖部门的范围。这一类型的收回如某公共场所废止,或公益性事业的裁撤、政府组织的合并或撤除,国有企业的解散消灭等等。①
第二类是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出让有关的收回,此类型的收回应该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另有其他用途而需移转于其它使用权利人,原因包括抵押实现、作价出资入股、破产清偿等等,其中移转的方式多半以出让完成,进而使该用地权利性质发生变更,因土地管理部门基于原划拨土地不得径直作为转让的客体,从而先予回收,再以出让或其它方式处置该用地权利。
第三类是因为违法使用土地而遭致土地权利被收回的情形,如用于阅览书籍的图书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作为设立公司经营商业活动的出资财产,以致该土地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此处具体的违法滥用土地使用权情形以及是否不符合该用地权利人依法运作的功能与目的,主管该事务之专责部门应先认定,该主管部门认定确为违法使用后使予以收回。
实体法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房地产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均有规定,分析如下:
(一)《暂行条例》第42条条文并未明确规定划拨土地或出让土地,且属于原则性、概要性规定。
(二)《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款及第2款相当精确的指明无偿取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权人发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或在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规划的要求等条件下,无偿收回,此条文充分的展现了国家对于土地管理配置的高度支配性。②
(三)《土地管理法》第19条揭述关于收回类型的第一类与第三类,即主管监督部门对已经无存在必要者,不符合特定条件者,行使公权力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四)《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与《暂行条例》第42条一致,即国家作为土地支配管理权责,对土地进行整体配置管理等处置,另外,条文虽特别提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形,但不能理解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仅限于第四项,其它各项未显然提及出让土地使用权者,划拨性质用地仍得收回之。除此之外,尚有指明当符合因公共利益需要及城市规划改建需要者,对土地使用权人应给予补偿的特别规定,反之,其第四项及第五项显然属不予补偿的情形。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性质及补偿
划拨土地的收回与补偿问题是相牵连的,但法律条文并未有妥善完整的规定。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或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或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它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上这些均属于“行政处理决定”。 ③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基于国家公共目的与公益性,无需取得一定对价就能于其上经营私有营利性活动。违背、怠于将土地使用权利交付给特定用地单位,其重点应是土地监督部门或者该用地单位事务的监管部门,对该用地单位督促、指正、裁并、迁移,这些管理手段如果涉及到土地权利被收回,仍然是一种高层监管部门对下层部门的行政控制,是管理手段之一,不是行政处罚。所以,若管理造成土地利用人的损害,应该补偿。
注释:
①崔英子.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4(3).
②房绍坤、关滔.论我国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J].新西部1995第 5 期(6-7).
③卫芷言.划拨土地使用权制度之归整[D].华东政法大学,2013(175).
参考文献:
[1]陈健.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王利明.物权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张春生.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理论探讨,2011.
[4]王哲.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及破产处置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1).
[5]郑美珍.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8(21).
[6]曹裕霖.划拨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07.
XX大学关于划拨基建经费的请示 第9篇
省高教厅:
XX大学从200X年开始,将与东南亚X大学、xx国家的大学建立合作关系,双方互派专家。学者访问。但XX大学现有的宿舍,招待所条件简陋,不能保证完成接待任务。经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新建300的专家楼,以保证接待工作完满。但是资金缺口达500万元,因此欲向省高教厅请求划拨基建经费。
妥否,盼复。
付:《基建经费预算表》
XX XXXX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第10篇
市美丽办:
自去年五月份开展“清洁乡村”创建活动以来,由我局牵头组织推进实施的“清洁水源”专项活动,经过我局及其他责任单位的共同努力狠抓落实,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整体水平与自治区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了更进一步推进“清洁水源”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完善各饮用水源地基础设施建设,我局专门组织人员对全市供应500人以上用水的11处饮用水源地所需建设围栏保护设施、水源地警示牌等各项设施进行统计,按照我市目前的物价水平统筹估算,大概需要建设资金8.8612万元(详见附件)。请贵办统筹安排该笔资金并划拨我局,以便我局尽快组织实施,确保“清洁水源”活动的顺利开展。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第11篇
车库防护设施经费的请示
局领导:
我局救护车车库防护工程施工基本完成,但车库大门上方没有完全封闭,为了全封闭救护车车库,拟继续购买钢丝网等材料加强车库防护,恳请追加经费500元。
附:救护车车库防护设施追加经费明细表
秘书科
土地划拨申请 第12篇
上水县人民政府:
我院于1952年成立,现在职工55人,占地4000平米,承担着辖区36000人的保健、防疫、健康教育、乡村医生培训、卫生监督与信息管理及周边地区7万多人的医疗卫生工作。
随着卫生院的功能日益增多,卫生院现有的土地使用面积严重不足,以阻碍了卫生院各项基础功能的发挥,使老百姓享有的医疗服务大打折扣!医院职工也全部没有宿舍居住,这对留住医疗人才为我镇广大群众服务是个严峻的考验!
现正值国家对卫生部门进行医用垃圾、污水处理、配电、业务用房改扩建、环境整治、职工公租房等建设项目建设,而我院能使用的土地非常的有限,为使我院更加健康、科学地可持续发展,需扩增二十亩左右才能很好的规划。
我院旁的上水县柚子镇合作社使用的国有土地约十五亩,现在闲置,现我院请求把这十五亩国有土地有偿划归上水县柚子镇卫生院使用,以使闲置的国有土地能够盘活起来,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广大人民群众,努力做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十二五规划要求。恳请上水县人民政府批准!谢谢!
上水县柚子镇镇卫生院
处置划拨土地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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