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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精选8篇)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建制镇的建设管理。第三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依靠群众、规范管理和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村镇的规划建设,应当引导企业向建制镇、集镇集中,促进乡镇工贸小区发展。在建制镇、集镇和有条件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鼓励农民按规划建设多层住宅。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应当加强“空心村”治理、旧村改造和较分散的、生活条件差的自然村的迁村并点、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指导、监督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变更、实施;

(三)负责对村镇规划区内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建设活动的管理;

(四)负责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筑工程标准设计和通用设计的推广实施工作;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村镇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之外的住宅规划审批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审批;

(七)负责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管理权限内住宅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

(八)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

(三)负责村镇居民住宅建设的选址、定点及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住宅建设规划审批;

(四)受委托对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定位、验线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对村镇住宅建设项目定位和确定标高,并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

(六)负责村镇公共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及集镇和村庄房屋的管理;

(七)调解村民之间因建设引起的纠纷。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第二章 村镇规划第八条 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没有规划的村镇不准建设。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乡(镇)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村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村镇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各项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模,住宅、集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功能分区,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对近期建设项目或者重点地段的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村庄建设规划应当以乡(镇)域规划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发展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的布局,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第九条 制定村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调查乡镇或者村庄的基础资料,编制规划纲要;

(二)发布公告,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

(三)由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四)编制规划成果;

(五)报批程序;

1、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报请审批的村镇规划,应当提交有关资料,包括:规划成果送审报告、村镇现状分析图、规划图纸和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评审纪要。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收到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规划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审批。第十二条 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村镇规划编制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支出中解决。对经费确有困难的乡(镇),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助。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四条 居民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建住宅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人向村民委员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建房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在原有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选址意见书,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域内进行非住宅建设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申请,报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确定建设项目的具体地点和用地范围,出具选址意见书;

(三)凭选址意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村镇建设许可证。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村镇建设许可证后,即可开工建设,逾期六个月未开工的村镇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在施工开槽后,应当申请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到现场查验基线,经检查人员确认后,方可正式施工。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划新增建设用地;

(一)没有编制村镇规划的,或者不符合村镇规划的;

(二)有空闲地可以利用的;

(三)通过改造可以满足用地要求的;

(四)国家、省、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或者扩建项目。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房屋基础设施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后建房屋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

(二)房屋高度应当符合村镇规划要求,不得随意升高或者降低;

(三)屋顶排水朝向本院的房后可以不留滴水地,双向或者多向排水,滴水地均在本主地界内的,不得小于0.3米;

(四)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台阶以及其它房屋凸出部分必须在本主使用地界以内;

(五)主房屋之间应当满足日照要求,条式房屋遮挡房屋后墙与被遮挡房屋前墙的间距不小于遮挡房屋檐口到被遮挡房屋室内地坪高度的1.5倍,被遮挡房屋前墙距本地界距离大于6米的,从6米处计日照间距。特殊地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屋后墙可以开后窗,一层后窗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8米。村镇规划许可或者双方同意的除外。第十九条 位于规划道路红线内的房屋,需要建设的,必须按规划退到道路红线之外;已被确定为近期改造建设的房屋,不得原地扩建和翻建。新建、改建、扩建住房的院落地坪以高出宅院出入处道路面0.3米为限,特殊地形由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条 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进行,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地和坡地。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申请建设住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村镇建设许可证》;

(一)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

(二)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

(三)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申请新宅基地,应当退出而不退出原有宅基地的。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土地建住宅,不得少批多占。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法定程序,越权审批建设用地。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现有不符合规划用地进行调整和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拆迁补偿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经济条件和居民生活条件合理确定,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业主单位给予补偿或妥善安置。第二十五条 在村镇从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从事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资质证书等有关文件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设计、施工,个体工匠应当办理从业证书,不得无证和越级设计、施工。第二十六条 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必须服从村镇规划,配套进行各类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凡进行村镇建设综合开发的单位,必须到开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严禁无证开发和越级开发。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以及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治。不得损坏村镇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以及铁路、公路、桥梁、供排水、行洪、灌溉、水文、电力、绿化、邮政电信、输油气管道等设施。第二十八条 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身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费用。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专项用于村镇基础配套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公用附加费中提取3%—5%的资金,专项用于村镇规划建设。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和从业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第三十三条 损坏村镇的房屋、公共设计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定规定的,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核发的证件无效,依法予以撤销并追究主管部门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或者限期拆除。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第2篇

一年来,我镇按照上级组织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增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认真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效促进了我镇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将2013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积极宣传,大力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党委、政府将其作一个工作重点,列入镇党委政府议事日程来抓,党委书记亲自抓宣传彻底落实,组织镇、村、组、三级干部和全体党员学习《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强调《城乡法规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并在实际中严格落实。全镇的10个行政村、78个自然村,每个自然村都书写了1-2条永久性标语,张贴了一副新农村住宅推广图集,并设有一个城乡规划宣传栏。与此同时,印发宣传资料2000多份,使《城乡规划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为确保我镇各项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在镇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镇拨出专项资金20万元,专款专用,严格按上级要求和国家标准,认真抓好了村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并做到依法及时报批。目前,现已编制完成镇区总体规划图和全镇10个行政村及78个自然村的编制规划图,都有政府批复文件并依据村镇总体规划编制了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

三、抓好落实,依法开展村镇规划管理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制定方案。为了进一步搞好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落实: 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方案。

成立了村镇规划管理所,并配合专职人员3名。制定违规建房查处办法,镇规划所派专职人员每周进行 一次全面巡查,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理。

4制定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检查办法,并培训房屋质量质检员,○对全镇农民建房质量安全进行跟踪督查。

5抓好集镇规划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2、依法执行规划审批管理制度。自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来、不管是集体建房、公益建房、私人建房,都严格依法执行“一书两派”、“一书一派”、“一书”的规划审批管理制度。各项建筑施工,都要求有规划设计,同时有施工管理人员参与规划和质检管理。一年来@@@各项工程建筑,无一例有安全隐患建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认真做好镇村规划。在集镇规划方面,2008年,我镇 以集贸市场为中心,全面辐射,新建车埠工业小区,并建设规划实行了绿化、美化、亮化、硬化,改善了@@@容镇貌。在自然村规划方面,全镇有20个自然村已按照规划图实施完成,极大改善了我镇村民居住环境,美化了村容村貌。

4、抓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设立危房改造办公室,成立

危房改造专业队伍,制定了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建立了危房改造完整档案。

5、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我们配备了三个街道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两次。各自然村配备一名环卫员,每天定期清扫卫生一次。镇村委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定期到街道,各自然村进行巡查。一年来,全镇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有了较大的改观。

6、规范档案管理,建好一套完整档案,配备档案管理员和专门档案室。所有规划建设材料都及时归档,并制定了相关的档案制度。

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通过我们辛苦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上级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改进工作。把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人民政府

试论当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第3篇

1 村镇规划建设的内涵和意义

村镇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在推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 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通过合理的科学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进行相关的引导调控工作, 才能够确保城乡一体化的良好发展。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其内涵较为丰富, 在狭义上讲, 村镇规划建设指的是乡镇的人民政府, 为了能够达到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按照国家、市县的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计划, 根据村镇以往的历史、自然方面的条件以及实际的经济基础, 有效的对于村镇性质、村镇规模和未来发展目标进行确定, 协调村镇的布局, 进行建设工作而设计的综合战略和详细安排。在广义讲, 村镇规划建设是使用策划学、规划学、社会学、现代行为科学、市场经济学等理论, 将社会和经济效益作为核心, 使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进行最优分配以及利用的手段, 将农民的需要作为导向, 建立起一个人口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良好的社会环境, 是村镇进行建设和发展的蓝图, 是确保村镇建设时空的连续性以及整体性的重要依据, 是进行管理的法律和准则。

加强村镇规划的建设管理工作, 能够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调整产业的结构, 提高区域经济布局的合理性, 对于发展农村市场, 有效联系外资, 搞活流通, 提高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有利于提高农村现代化建设水平, 提高农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 从而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 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2 当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长久以来, 村镇建设通常都是自然发展的过程, 没有进行有效的规划建设, 一直处于自然推进的情况。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情况下, 村镇的规划建设被人们越来越重视, 与此同时, 也出现了一些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因此, 各级的政府以及部门需要统一思想战线、提高思想认识, 按照农村经济实际发展的要求, 树立起村镇建设管理的概念, 真正地把做好村镇建设当成关系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点环节。现今, 我国的村镇建设管理主要存在以下的一些问题。

2.1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经过长期的发展, 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的体系已经趋于完善。但是在村镇, 由于发展时间过短, 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比较落后, 各个地方的机构设置都不一样, 并且存在着都把工作重点放在规划编制上, 没有重视村镇的建设管理的工作, 在乡镇的一级, 也没有专门设置正规的管理机构, 也存在人员不足、人员素质不高技术能力跟不上等情况。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也得不到保障, 导致了人员经费运转较为困难, 使得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质量不断下降。

2.2 村镇规划定位不准

这种情况具体表现为在一些村镇内, 其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缺乏一定的分类指导, 村镇发展的目标不够清晰, 重点项目不够突出, 有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部门以及公用设施建设部门各自为政。许多村庄在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指导, 农民在建房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规划, 存在环境普遍脏乱差的现象, 农村的精神文明有关建设以及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比较落后。

2.3 村镇规划盲目攀比

城乡的一体化建设, 不断缩短了城乡之间的差距, 但是城乡一体化并不是指把农村建设成城市, 但是现在许多的村镇规划都不根据实际的情况, 而是生搬硬套, 使用城市规划方法, 不加以改变, 直接使用到村庄规划建设中, 在村镇规划建设中, 不断建造宽马路、大广场、小洋房等, 导致在规划工作中出现许多违和的建筑, 使得村镇失去了其自身的特色。所以,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反对形式主义, 提倡生态文明的建设。

2.4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措施不严

虽然国家对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 但是因为管理体系不够健全, 资金没有到位以及人员的技术水平还存在一定的欠缺, 导致了规范没有办法得到很好的落实。许多农民进行建房缺乏统一得规划, 存在留地以及随意报建的现象, 一户一宅难以执行, 历史余留下来的祖宗地太公地打不破, 规划执行不了, 导致建房情况较为混乱, 还有一些闲置的住房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 造成了许多空心村。宅基地浪费十分严重。

3 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措施建议

3.1 进行科学规划, 合理建设

建立健全相关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体系, 安排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督, 需要做到责任清晰, 考核工作到位。积极的联合政府、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工作, 需要考虑到实际的地理条件以及环境情况等, 根据适度超前原则, 做好村镇总体规划建设工作。需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角度考虑, 积极的追求规模, 不断提高施工的质量和水平, 来满足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要求。按照实际的情况, 合理地进行建设标准的制定, 对于情况比较好的村镇, 需要制定一个比较高的起点, 对于情况比较差的村镇, 需要制定一些需要地方发展的规划, 同时也需要适度超前。不断提高房屋的设计水平, 使房屋设计变得更加美观。

3.2 加强管理, 确保各方责任落实到位

乡镇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应做好支持配合工作。对于出台的有关规划方案要进行反复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对于技术的实施性进行不断论证、在资金到位的条件下, 做好技术有关资料的提供与收集、指导规划方案的发展、对于成果进行及时的上报。而管理部门需要负责分村土地使用规划图, 提前做好用地规划。村组需要主动配合业务部门的工作, 对于规划事项给予积极的支持, 有效保证建设规划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3 要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村镇建设所需的自然资源, 大多都来自其周边区域, 在村镇的规划建设过程中, 需要有效的对于生态环境进行保护。进行村镇规划建设, 需要尽可能地保护其原有的自然资源、地形地貌、环境情况等, 对于生物多样性以及人与自身的共存关系不应造成破坏。不断建设生态产业, 开发绿色的产品, 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 对于生态环境进行保护。

3.4 加强配套支持, 维护村镇规划

要建立并且完善各个级别的村镇规划管理部门。在县级规划建设局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同时, 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对于村镇规划建设工作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部门也需要不断建立相关的管理机构, 对于大中专的毕业生进行录用, 使村镇的规划工作变得更加完善。需要加强对于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以及技术施工人员的教育, 从而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严格地控制工程的质量, 做好管理工作, 在村镇建设过程中, 还需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地对于违法违规现象进行处罚, 有效维护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加强在村镇规划建设中宣传的力度, 在村镇试点内, 对于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不断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

4 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我国的农村建设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村镇的规划建设管理中, 有关单位需要进行科学规划,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加大支持力度, 从而促进我国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庄旭前, 胡中.关于村镇规划建设的思考[J].科技咨询, 2009 (4) :33-35.

[2]焦国栋.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选择:推进城镇化与建设新农村[J].理论前沿, 2012 (19) :69-71.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第4篇

【关键词】农村村镇;规划建设;重要性;管理措施;问题

没有农业的牢固基础和农业的积累与支持,就不可能有国家的自立和工业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和全面进步,就不可能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农业丰,则基础牢;农村稳,则社会安;农民富,则国家昌。只有近*亿农民全员加入现代化进程,才能盘活国民经济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广大农村的落后面貌明显改变,才能实现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小康。为此,中央审时度势,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今后我国农村勾画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蓝图。

1.做好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农村城镇化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它不可抗拒,也不能阻止,然而只有通过科学的村镇建设管理,引导调控农村建设,才能保证农村城镇化的健康发展。

从当前部分县区农村实际看,一些地方的村庄布局缺乏规划指导和约束,农民建房缺乏科学设计,有新房无新村、环境脏乱差等现象普遍存在;规划管理存在薄弱地带和薄弱环节,农村违法、违章建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失控现象。现阶段农村大部分房屋已经进入高标准翻建时期,这就要求我们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必须跟上时代步伐,满足农村群众高层次的建设和审美要求,努力为群众创造舒适、惬意、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如果我们的村镇建设管理工作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势必出现村镇建设上的杂乱无章和重重建设,加重农民负担,影响农民生活质量,延缓小康建设进程,损坏农村形象。

2.农村村镇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1)工业区大多建立在比较偏僻的地方,离农村比较近,影响着农村的自然环境,同时,这样的环境压力抑制了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降低了土地利用效率,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我国任何一个地方,这种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空气质量下降、固体粉尘污染、水体污染等现象都给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作用,不利于农村居民生活生产以及身体健康,制约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2)复杂地形使得村庄居民点空间布局十分分散,缩减了村庄规模,土地集约化程度低。农村建设得到了发展,但是居民分布比较零散,人口稀薄,不利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会抑制和谐社会的形成。同时,村庄规模很小,居民点相隔太远,土地资源会遭到严重的浪费,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共享就会受到制约,从而人们的生活水平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和干扰。

(3)规划层次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不论人口规模的大小,要根据独立的居民点、远离核心区域这个基本要点,从宏观到微观设计一个具体的规划。在宏观层面,村庄(域)的产业发展、村庄居民点体系的空间布局以及交通、基础与社会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方面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微观层面,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村庄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市政设施配套以及环保环卫、道路交通系统建设、综合防灾等方面就是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4)建设资金短缺。

目前大部分乡(镇)、村庄的集体经济薄弱,能够投入村镇建设的资金是杯水车薪。不仅村镇财政困难,而且筹资渠道狭小,社会资金难以有效投入,小城镇建设和村庄建设资金困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加上村镇基础设施投入历史欠账多,城镇建设整体水平难以提高。上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村庄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我们要认真反思传统的村镇建设管理模式与做法,改变过去单一、分散的小城镇建设模式,坚持用生态观念和精品意识指导村镇建设,使村庄及小城镇建设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农村村镇合理规划的管理措施

搞好村镇建设规划,是农村改善村容村貌环境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建设发展目标之一,在具体工作上要做到“六个到位”:

一是重视程度到位。在村镇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上,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主管副职要亲自参与。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妥善解决。同时要把规划管理工作列入乡(镇)年终考核目标,列入乡(镇)主要领导任期目标,严格考核,严格奖惩。

二是工作人员到位。乡(镇)及有关部门要抽调业务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正式人员组成规划编制队伍。所抽调人员的工作都必须与原单位脱钩,不得兼顾其他工作,垒身心投入规划编制工作,以保证规划编制工作的有效开展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是业务培训到位。为保证村镇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建设部门要组织好规划业务知识培训,重点搞好政策法规、专业技术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学习,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人员的整体工作水平。

四是政策宣传到位。要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村镇规划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切实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规划意识和依法建设意识,使《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五是责任落实到位。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搞好配合。在具体工作上,乡(镇)重点负责做好规划经费的筹措,规划方案的编制、专家评审、技术论证、按程序报批、公示以及规划人员的办公用品购置等工作,建设部门要在乡(镇)规划经费到位的情况下,负责做好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提供、规划方案的技术指导、村镇规划测量、规划成果上报备案等工作。土管部门要负责提供乡域和分村土地利用规划图纸等有关资料,提前做好规划建设用地和企业占地的划界定桩工作。

六是资金投入到位。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投入机制。建立一个稳定的政府对农村投入增长的机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重在“多予”。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自治区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二是应当以县域为单位对农业政府性投资进行整合。积极开展以县域为主的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全面整合各项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性质不变、用途不改的原则,实行项目资金到县一级的统筹使用和统一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通过整合资金,明确鼓励、支持以县域为单位根据当地實际,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村镇规划建设要从“人治”走向“法治”。要以《城乡规划法》、《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为村镇规划建设的依据,以规划立法的形式来确认规划的权威性、指导性、严肃性,确定村镇规划的制定主体投其相应的权力责任体系,保障村镇规划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随意性。强化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职责,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为农村建设决策提供可靠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彭卫兵,张晓敏.农村土地流转的再审视.中国土地科学,2012.

[2]范德种.新农村建设中中心村建设存在问题、模式及对策[J].小城镇建设,2013(11).

[3]郑晔,佘欢.农村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及其现实选择[J].社会科学研究,2012(06).

村镇建设管理暂行方案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建房户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4、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七条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和用地审批。

第八条对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的最小间距各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3-5米。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对达不到公路间距要求的,要通知建房申请人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建房申请人取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建房的审批手续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

第九条对在输变电线路附近建房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要组织乡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由乡镇供电所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并在建房户进行动工放线和验收时组织乡镇供电所参加放线和验收。

第十条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统一使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民建房时到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一次性领取表格。

按照《城乡规划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县建设局办理的审批手续,统一由县建设局委托乡镇办理和发放,各乡镇于每年年底向县建设局书面报告委托办理的审批和办证情况。

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时,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违规向农户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参与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措施,严格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工作,接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督办;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发放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对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能,严把土地审批关口,严格执行“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建设程序,对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

4、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安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履行对全县村镇建设建筑产品的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建材产品严格查处。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进行检测,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6、县供电公司:负责安排各乡镇供电所对在输变电线路或其他输变电设施附近建房的要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定提出能否建房的意见;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违法建房的,不得给建设工地提供用电,并将情况及时向电力主管部门报告;对符合要求的建设活动,供电部门在给建筑工地供电时,要保证用电安全,杜绝用电事故发生。

7、县公路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占用、挖掘省、县道公路和在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房屋建设、修建、架设、埋设管线设施等活动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村镇建设管理存在问题 第6篇

当前在全镇村镇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村镇建设管理机构不健全,因专业技术人才比较缺乏,工作人员无执法证件等,导致工作阻力较大;农民建房缺少技术指导,盲目建设、档次较低、浪费土地和能源等问题相对突出;

(二)镇区居民户对实行审批程序意识较淡薄。认为土地属我使用,我想怎建政府无权干涉。个别居住户无视规划,还不断有所发生,还应今后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规划建设意识。

(三)因我镇属于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加之新村聚居点的设计结果未出,我镇农村农房建设基本上停止批复,直接导致民众情绪不稳定及违法建设行为时有发生。

(四)村镇及居民点绿化美化工作还不够扎实,环境建设急需加强。

(五)因资金紧张,难以形成特色和亮点。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7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和县城、设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建制镇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村镇和规划建设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量力而行,分步实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本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村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对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树立服务意识,忠于职守,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科技工作,结合当地特点,推行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村镇必须编制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村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本省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第八条编制村镇规划应当以县(市)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乡(镇)域规划期限为十年至十五年,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至十年。

第十条乡(镇)域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村镇规划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据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村镇规划期满前应当续编。

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村镇规划。

第十三条村镇居民在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收到居民建房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

村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定居的归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村镇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节约用地,鼓励农村居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

第十五条兴建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占用耕地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兴建村镇企业占用耕地的,应严格控制,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六条兴建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报批执行。

第十七条在村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非耕地,必须报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八条国道、省道沿线村镇,其所有村镇建设项目必须在公路的一侧进行建设。临近公路建筑物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十九条乡级人民政府因实施规划做出的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因拆迁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

第二十二条在村镇从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施工资质等级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的个体工匠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承揽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以保障施工安全。

第二十五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开工申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复。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开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国家设立的各种标志和界桩,不得妨碍交通、供排水和毗邻建筑的通风、采光。

第二十八条村镇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个体工匠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村镇居民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村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经营性住宅建设选址意见书、开工许可证和个体工匠从业资格证书时,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村镇房屋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管理的规定,维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村镇的基础设施。

村镇自筹资金建设的供排水和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在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除居民自建住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民政福利设施外,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须专项用于该建制镇和集镇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五条从建制镇、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建制镇、集镇的公用设施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的饮用水源。禁止在公共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厕所、畜禽圈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原有的要逐步搬迁或改造,达到规定的标准。

具备条件的村镇,应当实行集中供水,并使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

第三十七条村镇的主要街道和学校、广场、市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随意堆放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等。

第三十八条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镇容貌、环境卫生的宣传、管理工作,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美化环境。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村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

第四十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二条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实施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相当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工程造价总额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 的罚款。

村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并可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责令纠正。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未设行政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执行。

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探究 第8篇

1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问题分析

(1) 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体系不够完善。当前, 我国在城市建设中已经具有了较为成熟和健全的规划、建设、发展和管理体系, 例如具有职责分明的建设厅局、城市规划局、园林所和环卫管理部门。但对于较为庞大的村镇来说, 特别是对于村庄布局, 集镇的整体协调规划还没有构建相对统一的部门规划与管理机构, 有的地域虽然设置了一些机构, 但其管理方式零散, 同时由于缺乏较为科学的理论支撑、资金支持和群众拥护, 结果带来规划滞后、管理失衡的问题屡见不鲜。

(2) 规划与管理模式理念不能适应时代发展。就目前情况来看, 村镇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理论探讨虽然有所探讨, 但对于较为系统的、能够构建体系的研究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 规划与管理理念显然还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跟不上当前社会主义以及经济发民的需求, 国家对于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的理论研究智力、财力与人力方面的支撑虽然日益加大, 但总体来说, 投入还不够, 力度还不够大, 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3) 资金支撑不能满足规划与管理需求。当前, 国家对于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方面的资金扶持虽然在不断改善, 但总体来说存在扶持资金较少的问题, 目前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方面的资金, 大部分依靠自筹, 显然没有较为雄厚的集体资金实力作为支撑, 相应的基础建设资金、规划建设与管理保障资金就难以维持, 这必须导致进入难以建设好、规划好和管理好的良好循环之中。据了解, 如今不少村镇建设服务部门由于没有资金保障, 难以请到较为专业的人员来指导建设规划, 管理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也参差不齐, 不少服务站由于资金问题实际上已经是名存实亡了。

2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对策探讨

上面, 笔者对当前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明确了问题的根源, 以及必须解决问题的靶向, 下面就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的对策, 结合个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 提出几点思考。

(1) 加强理论研究与宣传。从事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要立足自身、着眼长远, 不断加强理论研究, 并由此积极争取国家与各级政府的支撑, 与此同时, 注意加强宣传和引导, 促使广大民众加强系统观念、整体观念、协调发展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

(2) 强化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的职责。要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机构的体系建设, 确实明确建设规划与管理的职能机构, 明确相应职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明确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措施, 促使相关人员有压力、有动力, 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做好统筹谋划, 想方设法以超前的规划理念进行整个村镇的总体规划建设, 以强有力的手段与措施推进村镇的管理。

(3) 强化村镇建设工作的科学论证与工程建设跟踪指导。对于村镇中的房屋、道路、管线等各类建设, 在开工之间必须加强科学论证, 必须着眼长远和整体协调可持续发展, 确实做好整体性和系统性论证。特别是对于新建、扩建或是改建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300 m2以上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建设工程、以及两层以上的自建小楼等, 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严格控制。

(4) 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建设规划与管理健康有序。资金的问题是搞好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的又一非常关键问题之一, 没有资金就难以引入“金凤凰”, 高素质的建设规划与管理队伍就难以构建, 整个村镇的健康化的可持续的发展就难以维持。因此, 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上级乃至国家层面的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要加强自身造血体系的构建, 加强理念创新和实施措施创新, 强加资金开源节流管理, 切实将资金盘活好、应用好, 为村镇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综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飞速的发展, 我国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然而, 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是一套结构较为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因此, 必须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 切实将科学发展观落实处, 做好村镇的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 更新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法、拿出切实有效的举措, 搞好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 从而将新农村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得到飞速发展, 特别是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 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的整体发展, 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加快推进, 村镇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显得日益重要。本文首先就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问题进行了分析, 提出了制约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的三个问题, 然后就加强村镇建设规划与管理对策进行探讨, 结合村镇具体情况提出了四点思考与对策。

关键词:村镇建设,规划,管理

参考文献

[1]林秀莲.浅谈村镇建设与规划管理[J].中国科技纵横, 2013 (6) .

[2]王东升, 叶国松.试析村镇建设规划[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3 (2) .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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