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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制度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出版制度范文(精选12篇)

出版制度 第1篇

一、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现状

近年来, 我国新兴数字出版行业出版产品逐渐丰富, 而数字出版技术也日趋成熟, 在创新的交易模式下, 当前我国的数字出版行业的收入规模大大超越了传统出版方式。虽然我国的数字出版起步比发达国家较晚, 然而在国内的发展势头良好, 主要表现出以下情况:

国家高度重视数字化产业的发展, 早在2010年就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1号文件, 即《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支持信息技术高新技术的新兴数字出版产业, 并提出了数字出版的政策保障措施。2014年, 我国的数字出版转型升级项目获得中央文资办支持的达到了77个, 而获取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高达6.27亿元, 而2015年, 国家财政部继续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 发布了《关于申报2015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 持续支持数字化产业的发展。

数字技术产业发展迅猛, 不断出现新业态、新终端。数字出版产业的基础是数字技术, 是实现媒体转换的技术手段。传统的模拟技术难以进行不同信号之间的交互转换, 使得转换出来的信息处于平面的抽象符号中, 与传统纸质出版方式类似。然而自从数字技术的应用后, 将信息与信息之间的交互性激活, 提高了信息转换质量, 保持了信息内容与形式的同一性, 并且还增加了信息内容提供量, 为交互式个性化服务提供可能。我国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随着数字出版产业的良好发展态势在逐渐地完善和健全。自从我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之后, 人们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就逐渐增强, 新闻出版总署更是加大了对数字产业的高度重视, 出台了三个《意见》支持数字出版产业的规范发展。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促进了数字出版产业的规范化发展, 但对于完善数字出版产业来说, 在法律制度的完善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我国数字出版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 数字版权制度不健全

版权问题是影响数字出版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方面的法律发挥还相对不健全, 导致了较多的产权纠纷问题。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是依据传统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并没有设计专门的法律。并且缺乏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我国在著作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著作权方面的法律对技术保护措施设置了某些规定, 但是基本都属于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实施性, 没有阐明具体的保护方式且相应的条款也没有具体说明。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海量信息的传输成为了现实, 而海量数据的传输也对当前的数字版权提出严峻的挑战。

(二) 现有法律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在数字出版相关方面的法律普遍存在着原则性较强而实践性不佳的现象。比如数字版权中所阐述的“避风港”规则。如果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侵权是可以豁免的, 但是如何判断是否提前知情, 缺乏可操作性。很多网站还发布许多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源, 用于对主动审核的责任进行逃避。在网络数传书作品中出现了一些违法扩大作品使用范围的情况, 在很多情况下数字版权侵权的发生地与被侵权者不是处于同一区域。司法机关利用当前的技术难以确定到底是谁侵权, 但是可以比较容易确定侵权所在地, 但是确切的查询实践起来非常的困难。

(三) 缺乏统一的数字化标准

如果要实现数字出版产业化的发展那么必须要推进数字出版产业的标准化。如果要推进数字出版业的发展规模, 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出版标准。目前我国在数字出版领域中的出版物的标识标准、信息、字符集、以及词表分类等标准还相对较为欠缺。行业标准以及基础性概念的缺乏, 使得数字出版业的出版质量堪忧, 比如常见的错别字以及语病等。我国在数字出版产业方面的技术标准主要涉及元数据标准以及编码标准和作品格式标准等以及网络出版和出版物流标准方面也处于未经可行性研究的阶段。当前的数字出版服务产业并没有进行有效的整合和优化, 使得数字出版商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 这极大的造成了信息资源的浪费, 这与当前所倡导的节能减排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 需要整合和改进。

(四) 其他问题

1. 数字出版准入许可制度还未建立

我国数字出版业缺乏准入的统一标准, 很多没有通过授权的数字内容生产和制造企业趁机浑水摸鱼, 这大大违背了我国出版管理的相关制度, 也难以保障权利人的相关权益的保护,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创作造成不良的影响;另外准入制度的缺失使得国外的数字出版商非常容易进入到我国市场, 会对我国传统的文化形成很大的冲击。通过对数字版权准入制度进行完善, 可以有效的提升整个行业的水平, 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弘扬和传承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

2. 数字出版物权利管理信息立法缺失

在数字出版环境下由于各种权利信息处于数字形式, 是非常容易被篡改的。为了有效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在立法方面完善对数字版权所有者的权益保护。美国的相关数字版权法就对数字出版物版权的权利管理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包括数字产品的作者、联系方式、授权方式、权利有效期等, 将权利人标示了出来, 便于用户联系到作者得到使用许可, 此外还可以对用户使用的情况进行监控, 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我国数字出版物权利信息相关方面的规定则明显的缺失, 出版物权利信息管理的内容和措施。

3. 数字出版资源的长期保存制度缺失

数字出版物不仅能够保存我国的传统文化还能够传承这些文化, 但是数字资源当前缺乏长期的数据保存的制度。由于数字资源具有数量大、易改动和跨时空等特点, 对于数字资源的保存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为了有效地保存国家的文化遗产, 很多国家都对原有的法律进行了修改或者专门立法, 将不同类型的数字出版物纳入到国家数字资源缴存制度中来。但是当前各国还没有明确立法来规定数字出版资源的保存制度。我国在电子出版物也有相应的缴存制度, 但是对于在线资料的保运却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三、完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一) 数字出版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面对日新月异的数字出版产业,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数字出版行为的规制条款, 所以, 需要通过多个出版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完善, 从而规制数字出版行为, 用法律条文形式规定出数字出版物在作品属性、保护方式, 并出台一部专门针对数字出版的法律, 明确界定数字出版行为的含义、权利人的权利范围等一系列的问题。一直以来, 我国的法律中就没有对多媒体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的界定, 导致了其著作权的争议问题, 对于“数字出版物”的属性也须要在法律条文中进行明确, 通过明确的应属的范畴界定, 能够便于维护数字出版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对于“数字出版者”的权利也须要在专门的法律条文中进行明晰, 因为数字出版者就是传播数字内容主体, 包括了传统出版商、技术提供商以及平台供应商, 他们都对在数字内容的形成和传播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传播者的邻接权制度中, 没有保护数字出版者的条款, 就说是传统出版者的法律保护也不完善, 只有一个对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的保护。由此, 须要扩大数字出版者的权利范围, 第一为复合出版权, 禁止其他主体用数字出版物蓝本去制作生成另外的数字格式出版物;第二, 数字出版者可以有禁止他人提取数字出版物中的核心素材或者是全部素材内容运用再现到其它出版物中的权利;第三, 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 其他人不得复制数字出版物的全部或核心部分内容, 数字出版人有权禁止。

(二) 数字版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对数字版权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需要有对应的技术保护措施制度, 从技术措施的投入运行来保障数字出版的有序运行。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可以采取络技术手段措施进行防范, 这在美国就实施了这样的技术措施。美国DMCA就对版权人的保护采取了具体的技术措施, 他人不得破解或破坏版权人设置的控制他人访问自己作品的技术措施, 也在DMCA中界定了“规避技术措施”的内容。对数字内容作品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授权许可、版权代理、版权认证的制度, 适当保护数字版权, 平衡版权利益。

(三) 明确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条文

对于数字出版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 不应该局限于原则性的阐述, 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具体化和细化, 增强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要对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技术措施以及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处罚的具体举措进行相关的规定, 比如有效的技术措施以及破坏技术措施的侵权的具体形式, 而不应当像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那样。

由于数字出版行业属于内容产业, 要在所生产的内容出现之前, 通过法律制度清楚哪些来确定所生产内容的合法性, 指出可以出现的出版行为, 尽量避免模糊的表达方式。对于模糊的表达的法律条文, 极有可能被一些不规范的企业钻空子, 进而扰乱市场影响整个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四) 加快数字化标准建设

只有具备统一化的数字标准, 才能确保数字资源传输的流畅以及数字出版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在数字出版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注重以下几点:

积极的研究和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模式和标准。通过内化转化为我国数字出版行业的标准不仅有利于我国数字出版标准的建立也有利于和国际数字出版标准进行接轨。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协调各个部门做好数字出版行业标准化的工作, 明确各个部门在数字出版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职责。并且要积极地与企业和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合作和沟通, 充分结合国内外相关方面的立法, 在数字出版物的生产、流通以及版权保护等环节建立统一的切实可实践的标准, 为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综述, 我国的数字出版发展前景良好, 发展速度非常快, 形成了新业态、新终端, 数字出版产品在不断的创新, 为了保证数字出版有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必须借鉴国外数字出版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从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 规范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叶黎沼.我国数字出版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 2009.

[2]黄先蓉, 刘菡.传统出版业数字化转型的政策需求与制度、模式创新[J].中国编辑, 2011 (01) .

自费出版图书出版代理合同 第2篇

甲方(著作权人):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电话: E-mail:

作品名称: 署名:

字(行)数:

字(行)插图:

甲乙双方就上述作品的出版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甲方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简体字版出版事宜。第二条 甲方的作品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甲方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 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第四条甲方的作品如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力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第五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上述作品的“齐、清、定”稿件交予乙方。第六条 乙方负责对书稿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书稿有政治问题或不健康内容,以及其他问题,应在接到书稿的 1 个月内将书稿退还乙方,本合同失效。第七条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并收到出版费用 1 个月内,完成编辑加工、送出版社三 审、封面设计和版式设计等工作。

第八条 乙方在领取出版社准印手续后,2 个月内完成出版任务,将样书交送甲方。

乙方:墨客自费出版工作室 地址: 联系人: 邮编: 100083 电话:

E-mail:moke_publish@sina.com 第九条 本书共 万字、印张,甲方要求印刷 册。由 出版社出版。第十条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出版费用,经营额在 2 万以内的每书收取 1000 元,在 2 万元以上的收取经营额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甲方需支付出版管理费 元,制作印刷费用 元,代理费 元,共计元。出版费用打入乙方帐户后,乙方启动出版程序。

第十二条 本书装帧印刷标准:封面 克铜板纸,正文 克 纸,黑白 / 彩色印刷,平装 / 精装。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 5 本样书。

第十四条 甲方同时委托乙方代理该作品在全世界出版中文繁体字的版权,代理网络出版、电子出版、连载、选编、声像、影视的版权。并收取甲方上述权利收入的百分之十作为代理费用。

第十五条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将争 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出版制度 第3篇

[关键词]英国 知识产权制度 出版制度 流变

知识产权是在20世纪发展成熟的概念,指的是人对其脑力劳动所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概念产生于20世纪,但是这一概念的酝酿过程却经历四百年的缓慢发展。其中17~19世纪是英国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的诞生与早期发展阶段。学术优先权观念及其保障制度的产生和版权概念的变革成为这一时期英国知识产权保障制度发展的主要特点。

学术优先权(priority)是科学社会学领域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在学术研究中,首创性知识成果的发明人和研究者对其研究成果拥有最初的处置权。学术成果本质上属于其创造者的财产,但这种学术财产与物质财产不同,它不能被创造者垄断使用,而是一旦被创造出来就成为学术界共同享有的资源。因此对这种学术财产的认同和保护,只能通过学术界承认此成果是由某位学者创造并给予创造者特别的尊重来实现【1】。

学者对学术优先权的争斗早在17世纪就已经开始。伽利略就曾与四位学者争斗过谁是天文学望远镜的发明者以及太阳黑子的第一个发现者;举世闻名的艾萨克·牛顿也曾经与法国学者莱布尼茨长时间争论谁首先发明了微积分,并与英国物理学家罗伯特·胡克争论过一些光学和天体力学研究成果的归属权问题。17、18世纪的优先权之争大部分是学者为了捍卫自己在知识创新中取得光辉成果的荣誉,但随着19世纪大部分科学知识开始转化成为实用技术,并由实用技术申请为专利使得学者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学术优先权的争夺则更加频繁和激烈【2】。

从17世纪开始的学术优先权的争夺并不仅仅停留在学者个人层面,而是逐渐上升到国家层面。随着近代早期民族国家观念的强化,学术优先权的争夺也成为增加国家荣誉感、民族优越感,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的重要体现【3】。17世纪起,无论是英国人、法国人还是德国人,都开始极力为其国家争取学术优先权而奋斗,甚至开始建立各类制度保障学术优先权的获得。

在英国,对学术优先权的保护兴起于民间科学组织的自发行为。英国皇家学会是最先在这一领域投入大量精力的学术团体。皇家学会在捍卫学者学术优先权方面依靠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力量。学会在实验科学领域设立登记簿制度,在众多会员的见证下,将一些学者的最新实验登记在册,当作证明首创成果的证据。另一方面,依靠学术期刊这种当时最为快捷、影响力较大的方式尽早地将较为成熟的学术成果公之于世,进而先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学者获得知识创新的优先权。此外,皇家学会还利用所拥有的出版特权和较大的集资能力,资助学者出版书籍加快学术成果的面世速度。这些方式都成为保障已有学术成果学术优先权的重要制度手段。

此外,皇家学会对尚未完成的学术成果的处理制度也成为保障学术优先权的重要手段。皇家学会在17世纪60年代开始设立一个保险箱,学会将一些学者写有尚未思考完善的学术见解和无法出版的手稿标明日期,并用火漆封住放入保险柜,用以在未来的某一时间证明此学者在此领域研究的巨大贡献。另外,还会定期出版一些短小的摘要,将一些未完成的具有创造性的理论登载出来用于证明其在这一研究领域的先进性。

在英国,保障知识生产者学术优先权的制度无疑是各类学术体制中最容易受到忽视的一项,将其作为对象的学术研究非常薄弱。但是这一体制对知识创新而言却拥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优先权的保障本质地反映了国家和学术共同体对知识生产者创新成果和学术财产的承认与保护。学术优先权的争夺与保障的过程往往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学术团体之间学术资源相互竞争的过程。这种竞争一方面可以促进一个国家内部学术共同体的向心力和各项学术保障体制的成熟,另一方面也会使知识生产者在优先权的得到承认中获得足够的荣誉感,进而成为其加快知识创新的动力。

17~19世纪版权制度的变革是保证知识权利、维护知识生产者利益的又一重要表现。版权概念的产生可以追溯到15世纪。随着印刷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发展,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出版商人都看到了印刷术所带来的商业利润和文化力量。因此,控制印刷技术和印刷品的发行受到了西欧各国的重视。1469年,德国的印刷商人斯派尔的约翰(Johannes of Speyer)将印刷术传入威尼斯,并与威尼斯公国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了保障这一先进技术能获得巨大收益,约翰说服政府给予他垄断威尼斯印刷行业5年的特许权【4】。这种在印刷领域以出版商为主体的垄断特许权就是中世纪版权最初的形态。随着意大利的出版商人借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发展热潮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时意大利各公国的政府通过与出版商的合作有效地控制了印刷品内容,这种版权的垄断经营方式受到了西欧各国政府的青睐,中世纪版权的经营模式很快传入欧洲大陆和英国。

中世纪的版权概念与现代版权的概念可以说是截然相反的。现代版权的概念主要指著作权,是作者对其著作所拥有的固有的权利。现代版权以知识的创造者为主体,保护其根本利益。但是这种以作者为主体的概念直到18世纪才逐渐发展起来。英国就是现代版权概念的发源地,而英国的版权体制由以出版商为主体发展到以知识生产者为主体的转型过程则经过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都铎王朝时期是英国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的传统版权制度发展的顶峰时期。历代都铎国王都通过特许权来严格地控制出版行业。都铎王朝的国王对版权的控制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方法是国王通过任命王室印刷商的传统方式来直接控制英国图书的出版。一般来说,国王会将图书进行分类,然后将不同类别的图书分别特许某些商人垄断经营若干年。如1559年,陶特先生获得终身出版法律书籍的特权,威廉·希尔斯获得终身印刷祈祷书的特权;1573年,弗兰西斯·弗拉沃获得终身出版希腊文著作的特权;1575年,托马斯·泰勒获得12年出版音乐作品的特权等。这种版权的控制方式虽然增大了国王对出版业的控制,但是却限制了英国出版行业的规模。随着英国社会文化的发展,由少数人垄断出版特权日益受到人们的诟病,特别是垄断出版的少数商人所获得的巨大利润更是推动了其他商人要求改革出版体制的呼声。1557年,伦敦书商公司的建立成为英国版权控制的第二种模式。书商公司本质上是由国王控制的一个出版商同业行会。国王授予书商公司在星室法庭的监督下全权管理英国的出版行业,书商公司有权利不经国王批准任命自己的出版商。因此,随着书商公司的发展,英国获得版权的出版商数量不断增大,打破了以往少数几个人垄断全国出版业的状况。

在17世纪40年代以前,传统的版权观念就是指掌握在出版商手中的出版权利。英国的出版商与图书作者之前存在着根本性的矛盾。除了像皇家学会或是极少的某些个人获得国王所颁发的出版特权,一般图书的作者很难获得自己作品的版权。他们出版作品的方式只能通过出售手稿的方式来实现。出版商出钱购买作者的手稿,此后图书作者放弃对这一手稿的所有权利,由出版商全权处理并任意印刷和销售。16、17世纪的很多出版商在出版书籍的时候经常不标注作者的姓名,仅是标出出版商的名字,这是当时的出版业中极常见的现象。在EEBO、ECCO等近代早期英文图书数据库所提供的图书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上万册没有作者名称的图书,这与这种损害作者利益的现象相互印证。这种以出版商为主体的版权模式不仅使图书的作者受到经济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同时也极大地阻碍了知识的创新与传播。1641年,英国议会正式裁撤了星室法庭,一直归属星室法庭管理的英国出版行业面临重新调整。在1642年的议会讨论中,出版商代表敦促议会尽快商定出版条例与特权授予问题,而一些著名的学者与社会活动家则开始提出重视作者在书籍出版的权益问题。1642年议会并没有重视这类提议,只是制定了一个条例规定在出版书籍时必须标注出作者的姓名。正是从1642年议会开始,约翰·洛克、弥尔顿等越来越多的英国知名学者开始不断向议会请愿,强调保障作者在图书出版中的基本权利。这些为学者争取出版权利的活动一直持续到18世纪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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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年,议会下院又一次收到关于保障图书作者权利的提案。经过议会讨论最终形成了《为鼓励知识创造,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图书作者及此图书购买者相关权利的法案》,又被称作《安妮法案》或《安妮女王法案》。由于此法案第一次阐明了版权是图书作者所固有的权利,因此《安妮法案》一直被国际学术界当作现代版权概念诞生的标志。《安妮法案》针对17世纪中期到1710年备受争议的出版权利问题,首次提出了根本上有利于图书作者的解决方案。《安妮法案》规定在1710年4月前已出版的图书作者或购得此图书出版权利的出版商拥有对该书21年的印刷特权;对已完成但并没有出版的图书或今后创作的图书,图书的作者在书籍出版时可获得14年出版和重印的权利。若在期限内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出版或重印此书籍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若作者将图书的版权让渡给出版商,那么出版商将同样获得14年的出版及重印权利。14年期满后,如图书作者没有死亡,图书原稿的版权将重新归还作者,作者将会再次获得14年的版权。此外,法案取消了书商公司对印刷行业的多项垄断特权,使得出版行业的自由发展在英国进一步扩大。

作者拥有图书的出版权利是近代早期知识产权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知识生产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出版和发行研究成果,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这也为近代英国的学术界带来了巨大的活力,刺激了知识创新的进步。新版权制度的诞生也改变了以往学者与出版商之间难以弥合的经济矛盾,使得知识生产者与出版商走向互惠互利,促进了更多学术精品的诞生。

综上所述,17~19世纪,英国的近代知识创新体制逐渐产生与发展,并初步建立起一套相互关联的体制模式。期刊制度为学术界搭建了一个学术交流的平台,并加快了知识的有效传播和学术史的积累;学术评议人体制使得知识的创新更加规范,加速了优秀成果的脱颖而出;学术捐赠体制在经济上支持了知识创新的步伐,而学术奖励体制则通过学术共同体对知识成果的认同来授予学者获得荣誉,使其获得知识创新的精神动力;知识产权的保障体制维护了知识生产者的根本利益,成为知识创新的坚实后盾。这些体制的产生对近代英国在知识生产领域的崛起有着重大的意义。

英国知识创新体制大多兴起于民间学术团体,以各类自治权利、财产权利和学术特权为基础;通过学术共同体内部成员间的协调与合作来维持知识创新体制的运作。这些特点都区别于法国和德国以国家为主导的知识创新体制。由于缺乏国家的支持,英国的知识创新体制发展过程十分曲折,新体制推广与发展完善的步伐相对缓慢。但是英国知识创新体制发展的民间性特点却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发民间力量,由学术共同体的成员来维持各项体制的运行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项制度的灵活性,同时也增强了知识创造者对自身事业的认知能力和管理能力。

(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2][3][美]R. K. 莫顿著,鲁旭东、林聚任译.科学社会学(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396-397;385-387;398-399.

[4]John Feather. Piracy and Politics: A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M]. London: Mansell Pulishing Limited, 1994:11.

浅析出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第4篇

一、出版专业职称制度改革的历程简介

从大体上来看, 我国出版专业职称制度的改革, 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一) 解放初期至50年代末出版专业的技术职务任命制度

这一时期, 出版专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 划分了统一的技术职务级别, 各级出版单位依据实际用人需求和机构编制, 确定出版专业人才的技术职务。如果职务提升, 就具备了增加工资的基本条件。在当时主要的技术职务包括如下几类:新闻出版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职务也分等级, 如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

(二) 从1977年到1983年的技术职称评定制度

这一阶段, 国家为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开始推进出版专业的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并实行技术职称评定制度。其中的主要内容是, 工作人员若是评上相应的职称, 一般不需聘任职务, 也不用履行职责。当时, 技术职称是一种荣誉, 代表了工作上取得的成就, 也是个人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体现。

(三) 从1986年开始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我国当时对出版专业的职称评审制度作出如下改革:出版专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 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范围内, 通过合理考察分析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工作需要, 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出版专业的技术人员, 需要通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才可以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当前出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 出版专业的职称评审存在地区差异

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地区之间对出版专业职称评审的一般标准, 发现从整体上存在一定的制度、程序、标准差异。这些差异的存在, 不利于各地区之间出版专业人才的流动, 以出版专业的一名编辑为例, 国家规定的编辑职称分为四级, 即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尽管其评审的相关硬性指标如工作年限、学历、发表作品数量等可以具体量化评定, 但是在对一些软性指标, 如要具备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 从业者能够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 有独立处理稿件的能力, 具备较高的文字水平等, 这些评审指标实际操作执行时有着很大的灵活性, 这也就是导致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性的根源。在这种情况下, 在A地区按照相应的评审标准可能会评一位编辑, 而在B地区可能是助理编辑。这种差异的存在, 不利于各地区之间, 出版专业人才的流动。

(二) 出版专业职称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

各级出版单位, 对于出版专业人才专业职称的评审环节, 存在诸多管理不善之处, 一些工作人员为了评更高级别的职称, 可能会想其他方式, 通过与评审负责人员的直接接触,

提前打招呼, 甚至其他一些灰色手段谋取职称。而职称的提升则会给出版专业人员带来工资、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 这也滋生了一些灰色利益链条, 给出版专业职称评审增加了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三) 出版专业在职称评审过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当前, 社会各界发生的一幕幕学术造假的行为, 激起了人们对职称评审制度的反思。在出版专业, 对于工作人员职称的评定, 在很多环节也是不公开、不透明的, 缺乏一定的公平性, 不能真正做到对真才实学人才的公平晋升, 在一些环节的评审把关不严, 为一些不学无术者提供了便利。

三、继续深化推进出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对策分析

(一) 尝试推进出版专业职称评审的社会化评价机制改革

各级出版专业的评审机构, 要贯彻业绩优先的基本原则, 主动向社会公开其评审过程、评审标准, 逐步实现评审手段的技术化、建立流程化的评审制度, 提高评审效率, 真正做到合理、公正的选拔人才, 尽量减少出版单位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个人利益、人情因素, 落实以业绩为导向的原则。

(二) 切实提升出版专业的职称资格考试水平

一个行业兴旺发展, 必定有个先进的科学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对员工要严格要求, 就必须对其进行培训, 使其行为规范, 技术娴熟, 必须统一思想, 将个人行为与本行业、与效益结合起来, 从而最终又与个人利益挂钩。2002年开始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变职称评定为资格考试, 从源头上扼制产生上述种种弊端的原由, 杜绝行内不良学术风气的滋生和蔓延。这项重大举措, 在行业内引起巨大反响, 其重大意义之一就是将最大限度地改变出版界某些错误的科研动机, 并将其学术视角引导到其他更新、更宽的方位, 从而大大提高行内人士科研积极性, 使其学术论文畅所欲言, 言之有物。现阶段出版专业的职称考试, 已经逐步开展, 但是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 考试内容比较空乏, 知识要点考核比较陈旧, 对出版专业人才的实际应用能力、思维能力、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考察不足。这就需要出版专业的管理单位, 从顶层设计入手, 发挥出版专业考试的最优效果, 学习西方先进的职称考试模式, 把出版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逐步与世界标准接轨, 拓展训练出版专业人才的国际化视野、国际化思维。

(三) 体制改革力度要大, 但步伐要稳健

在新时期, 国家的经济改革转型升级速度加快, 出版专业的各级单位企业也要不断进行改革, 以市场机制为导向, 逐步从国家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 减少对国家财政资金的依赖, 逐步实现盈亏自负。这就对出版专业的从业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必须要有市场竞争意识, 在职称的设定和评审过程中, 要更多的植入市场化运作元素, 提高出版专业人才的服务意识, 打造优秀的出版传媒集团, 促进出版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升, 减少过去那种低效的职称评审对自身职务的影响。

四、结束语

在新的形势下, 出版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正在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 竞争加剧, 这既是挑战, 又是机遇。出版专业的职称评审制度改革要尽快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落实十八界三中全会精神, 在摸索中不断尝试创新改革, 培养优秀的出版专业人才, 推进我国出版事业的发展。

摘要: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 国家的各项改革日益走上快车道, 在新时期, 新的时代背景下, 出版专业的职称评审制度也亟待改革。本文通过对我国职称改革制度发展的综合回顾, 重点分析了当前出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 最后提出了几点深化出版专业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出版专业,突出问题,职称评审,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1]黎海英.论出版学专业课程改革及人才培养[J].教育与职业, 2009.

[2]李文邦.我国编辑出版学高等教育发展历程研究[J].湖南医科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8.

[3]李天民.编辑出版学实践教学模式新论[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8.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后封装存储到磁、光、电等记录介质上,通过内置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能够表达思想、普及知识、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

电子出版物的载体形态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HDDVD ROM、BD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CDR、DVDR、HDDVDR和B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HDDVDRW和BDRW等)、磁光盘(MO)、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SD卡、CF卡等)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产品形式分非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和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两类。具体形式主要包括电子图书、电子辞典、电子地图、电子游戏、电子数据库以及电子期刊等。

第三条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依法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领取《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活动。

电子出版物制作应由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电子出版物出版应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申请取得《电子出版物制作许可证》。

第二章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主办及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应有5人以上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五)有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国有资本证明;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八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变更刊期,须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出版单位中止出版活动不得超过180日。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电子出版物的主要产品形式。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获得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领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指依照本规定第六、七、八、九、十条经批准办理审批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出版单位。法人单位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且不再设立法人出版单位的,其设立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编辑部视为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进行管理。

第三章出版管理

第十五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第十六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出版计划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实行重大选题备案制度。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重大选题电子出版物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八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等出版物标识。不得使用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

同一内容,不同产品形式包括尺寸(容量)、装帧、载体以及不同数据格式的电子出版物,应当分别使用不同的标识。

第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第二十条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出版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

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在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着位置载明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或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及条码,著作权人名称以及出版日期等其他有关事项。在电子出版物的首页或版权记录页等显着位置应显示电子出版物专用标识。

第二十一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引进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引进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引进。

第二十二条申请引进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电子出版物名称、内容简介、授权方名称、授权方基本情况介绍等;

(二)电子出版物样品;

(三)内容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著作权合同登记证明文件。

申请引进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游戏出版物,应当提交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自受理引进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引进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应在电子出版物的首页和版权记录页以及电子出版物载体的印刷标识面或其装帧的显着位置载明引进出版批准文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二十五条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和复制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出版单位申请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应提交申请书及本版出版物、拟出版电子出版物样品。

申请书应当载明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名称、本版出版物的名称,制作单位、主要内容、出版时间、复制数量和载体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免费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

第二十八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社长、总编辑须参加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二十九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及管理

第三十条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的单位实行许可管理。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制作,是指通过创作、加工、设计等方式,提供用于出版、复制、发行的电子出版物节目源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三)有适应经营活动的注册资金;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经营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地区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等;

(二)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证明材料;

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构建与文化安全 第6篇

冷战结束后,塞缪尔·亨廷顿的“文明冲突论”指出,未来国际冲突的根源将主要是文化的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和经济的。“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文化’之中”,卢梭《社会契约论》的这句开篇名言,也道出了文化对于人类的重要性。对一个国家而言,文化安全是稳定发展的精神前提,也是必须坚守的精神阵地,“文化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前提条件,文化的生存状态不仅积淀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全部文化创造和文化成果,而且还蕴涵着过去向未来的发展基因。一旦文化遭遇威胁,必然要给民族和国家带来文化危机和民族危机,从而也构成了国家文化安全的全部内涵”。因此各国都不约而同地把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到战略地位。

新闻出版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肩负着重大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苏联的前车之鉴值得我们警醒:在苏联后期,国家对出版内容的要求逐步淡化,对出版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没有规定,展示低级、庸俗内容的出版物盛行,体现高雅的、先进文化的出版物匮乏,优秀的传统文化出版物更是寥若晨星。再加上西方文化的渗透、分化、腐化等,文化领域的内忧外患成为苏联解体的主要因素之一。当前,信息技术和网络手段更为深入和广泛地用于文化产品的开发和传播,数字出版给文化产业的存在形态和发展方向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我国数字出版环境下的文化安全也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基于文化安全视角探讨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非常必要。

一、典型国家有关文化安全的出版法律政策分析

1. 美国的扩张型文化安全战略

曾有学者指出,当前世界文化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美国的文化殖民和文化霸权引起的,对此笔者表示赞同。美国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强势文化身份,通过建立起覆盖全球的传媒体系垄断人们的价值观,并且利用文化贸易的方式占据他国文化市场,输出他们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推行文化霸权。可以说,美国采取的是扩张型文化安全战略。美国没有文化部,没有联邦层次上的文化管理机构,没有专门的文化安全立法,也没有一套系统的、公开的文化政策,但美国的文化政策却渗透于它的国家整体战略和政治、外交、军事、经济和贸易政策之中。在美国人看来,只有其他国家都确立了美国式的民主制度和价值观,美国才会更安全,否则美国的全球利益就会受到挑战和威胁,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这便是美国不断对其他国家进行文化渗透甚至是文化侵略的根源,当然也就是造成世界文化安全问题的主要外部因素。

美国并没有专门设立一个中央机构来负责管理出版业,但是其通过立法保护文化安全由来已久,其中涉及出版活动的法律也为数不少。1842年实施的《反猥亵法》,在对付淫秽出版物方面,禁止淫秽图片进入美国。1940年颁布的《史密斯法》规定:“印刷、出版、编辑、发行、贩卖、散发任何文件,提倡或宣教他人用武力推翻美国政府者;与人同谋从事上述任何行动者;经证明有罪后,处1万元以下罚金或10年以下徒刑,或两刑并处。”近代以来,美国标榜是最有人权的国家,时时处处以“出版自由”的面目示人,在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政策如《版权法》《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千禧年数字版权法》《规范对等网络法案》《数字消费者知情权法》等,很难发现一些或明示或暗示对国家文化安全进行保护的条款,这与美国称雄全球的强势地位是有很大关系的,也恰恰说明了美国在文化安全问题上采取的是扩张型或进攻型战略,其重心不在采取文化安全保护措施进行防御方面。这一点在美国积极鼓励文化产品出口上也有所体现,除对出口图书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优惠措施以外,美国商务部下属的商务服务处也积极协助国内出版商参加各类国际书展、免费在出口业务方面提供帮助,大力把美国出版物和价值理念推向全世界。另外,美国财政部还有一项特殊职能,其下属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可以阻止美国出版商与美国不感兴趣的国家进行商业贸易,唯一被美国这样认为的国家是古巴。虽然美国与利比亚、朝鲜和缅甸等国家存在重大分歧,但是美国相信允许出版商把文化产品出口到这些国家才最符合美国的利益,在其国内也只有出版商和医药生产商才享有这种特权 。

2. 加拿大等国的防御型战略

与美国的扩张型文化安全战略不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文化安全问题上均采取防御型战略。加拿大就是一个典型的国家,加拿大目前已有 10 多项与文化相关的法律,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的内容散见于这些法律当中。其中,《广播法》第三条明确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保护、丰富和加强节目中的加拿大文化、政治和经济主题,鼓励加拿大意识的表达”。此外《广播法》还对外资作了限制,规定外资拥有广电企业股份的上限为 20%,从而从法律上保证了加拿大人对电台和电视台的控股权。《国产税法》规定所有外国杂志在加拿大境内印刷的第二版不能作为加拿大本国杂志而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税法》规定加拿大广告公司在加拿大人拥有 75%以上股份的杂志和拥有 80%以上股份的电视台发布广告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投资加拿大法》规定外国人在加拿大的重大投资项目须经加拿大政府审议,以确保加拿大人的经济和就业利益不受损害。《加拿大内容节目条例》要求所有电台、电视台播放 60%以上的加拿大国内节目。联邦政府还成立了“加拿大声像认证办公室”,并制定了 10 分制评估标准,按电影、电视剧、戏剧、音乐、舞蹈、娱乐节目等不同类别对“加拿大内容”进行测评打分,高于 6 分才能被认定符合“加拿大内容”条件,即符合加拿大文化主体性要求 。另外,加拿大也积极在国际条约中争取“文化例外”,使其文化产品及服务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自由贸易协定的限制。例如,《关贸总协定》允许加拿大实行“荧屏配额”(即在影视播出中确定加拿大制作和加拿大内容的比例,外国影视节目不能无限制播放);《贸易与服务总协定》允许加拿大不将文化服务业列入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加拿大采取措施保护文化产业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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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韩国等国也都有类似的规定,希望通过法律政策的强制执行力来抵制外来文化的渗透、弘扬具有本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无国界电视”指令,确保播放欧洲影视作品的时间额度。法国音像作品播放配额规定40%的时间必须是播放法国作品,另外60%留给其他国家。韩国政府为保护本国电影强制规定韩国电影院每年每个厅都必须上满146天的本土电影,电视台也必须播放一定时数比例的国产电影。

二、我国数字出版立法在保护文化安全方面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文化安全面临挑战,如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文化的渗透、传统文化坚守的迷失、英语的强势攻击、韩剧的狂轰滥炸等等不一而足。但值得肯定的是,我国历来重视文化安全,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较好地把握了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文化主权、自由贸易与国家文化安全的关系,争取到较有利于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和维护国家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的条件。在新闻出版方面,我国坚持编辑出版环节不放开,出版单位设立实行严格的审批制,进口出版物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制度的规定,分三步逐步向外资开放分销服务等等,这些主张体现了保护我国文化安全的内在要求。

但是我国目前的数字出版法律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个别法律条文存在对外国文化产品提供超国民待遇,而对本国文化产品保护不足的现象,比如1992年9月颁布实施的《实施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规定》把一些没有给予我国国民的著作权相关权利保护,给予了外国国民。依照《著作权法》,对我国公民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不予保护,但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25年”,也就是说对外国作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作者提供了25年的著作权保护。这一规定给国外数字出版物提供了超国民待遇,成为进口数字出版物侵占我国产品市场的保护伞,从长远来看非常不利于我国的文化安全。另外由于我国数字出版立法正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制度的制定还是“摸着石头过河”,之前存在的数字出版法律制度位阶太低、保护力度弱、事后补救的立法方式缺乏法律前瞻性、一事一法没有整体法律框架规划、宏观规定太多法律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依旧存在,这些问题都会直接或间接对我国的出版安全乃至文化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三、从国家文化安全角度构建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

1. 将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构建纳入我国文化安全立法体系

出版产业通过出版市场将出版物最大限度地推向大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版传播最基本、最广泛的形式,它以在当代经济发展中的支柱性产业地位直接关涉国家的经济安全。当前网络环境下,数字出版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影响力与日俱增的同时,其内容产业的特性决定了数字出版产业也是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排头兵,相应的,数字出版法律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问题上也应该大有作为。因此,在数字出版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应注意形成长效的文化安全保护机制,尽快出台有关出版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文化安全保障体系。在制定和完善每一部具体的数字出版法律(如手机出版、平台管理)时,应牢牢树立大局观,时刻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充分考虑对我国文化安全的影响,将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构建纳入文化安全保障体系中。同时应借鉴加拿大的做法,不能单靠某一部法律保护文化安全,需要构建包括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在内的诸多部门法一起形成保护文化安全的万里长城。

2. 多部门合作,加大文化安全保护力度

前面提到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出版管理部门,但是包括商务部、财政部等在内的诸多政府部门都对出版行为进行规制。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出版的宏观管理涉及更多的部门,我国在政策的出台和法律的制定、颁布和执行等方面更需要多部门的协调合作。200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是多部门协调合作的范例,实践中对数字出版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以后我国在制定相关数字出版政策法律时,一定要秉承保护国家文化安全理念,注意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如出于国际文化交流的需要,我们要有选择地、适度地输入文化产品和引进国际文化资本,那么在制定外商投资政策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与经济部门、文化部门等通力合作,对外国在中国的文化投资进行审批核查时,也要有文化部门的参与,以保证将其对中国文化产业和国民文化理念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3. 培育出版物市场及主体,构建出版安全体系

保护我国文化安全,应从内部构建安全体系做起。我国数字出版业近几年发展势头迅猛,取得了长足进步。2011年国内数字出版产业整体收入规模为1377.88亿元,比2010年整体收入增长31% 。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终端制造、内容提供、平台建设等领域,同质化现象严重,价格战、恶性竞争频发。我国应尽快出台和完善有关数字出版的政策法律,引导良性、有序出版市场的形成。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政策法律对出版市场进行正确引导,比如韩国于2005年3月提出图书零售价维护系统的修正案,以此恢复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同年11月,韩国政府又向国会提出了建立韩国出版促进委员会议案,以使出版业享受政策倾斜 。

另外,保护我国文化安全,应注意培育出版物市场及主体,对其进行适当的制度和政策的保护,比如可以适当采取提高版权使用费以防范国外数字出版物侵占市场、保证我国数字出版物在市场上的主体地位等等。因为“在出版物市场对编辑出版各环节的影响日益加大的情况下,我国新闻出版业在出版物市场上能否继续居于主体和主导地位,直接影响我国的意识形态和文化安全” 。

4. 提高数字出版产业的创新能力、培养核心竞争力

文化产业是国家文化安全的一个重要内容,没有强大的充满原创活力的文化产业为后盾,文化安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一个国家和民族要保持其文化的安全,就必须通过不同文化的融合而得以创新来赋予其鲜明的时代内容。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中国文化的创新能力不强,理论储备不足,是制约中国文化发展的最大障碍,从而在内部形成了我国文化安全的某些危机。 “花木兰代父从军”是中国家喻户晓的故事,但经过美国迪斯尼的加工,摇身一变成为“美国制造”打入中国市场。观众在该影片中可以轻而易举地看到平等、博爱等美国精神的宣扬,美国人正是通过这种“润物细无声”的方式把他们的观念传播到全世界,《功夫熊猫》也是个很好的例证。我国的传统文化被别人拿去改造并获得了成功,足以证明我国缺乏文化创新能力。在当前数字出版环境下,有必要通过立法导向,努力提高我国的文化生产力,发现、挖掘并培植具有自主产权的创新知识和具有民族特性的优秀文化,增强文化创新能力,培养核心竞争力,从而使文化产业焕发新的生命力。只有国民消费本国文化产品的比率提高了,抵御外来文化渗透的基础才会更加牢固,国家文化安全的屏障才会更加坚实。

5. 在国际数字出版领域积极作为,发出中国的声音

西方国家对我国不断进行文化渗透,我国的文化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但我们并不能因噎废食、闭关锁国。靠闭关自守、控制文化交流的方式维护文化安全可能在某些特定的时间能起到积极作用,但长远来看则会压抑本国文化发展的活力,使其犹如一潭死水。事实上,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我国从西方国家学到了很多先进的观念、经验和技术。在新闻出版方面,一个最大的表现就是科技类书籍的引进大幅增加,这对于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国际交往中的文化影响力更多地来自于国家和政府在国际事务中的责任担当和价值引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在国际舞台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发出自己的声音。2011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批准我国申请的《国际标准文档关联编码(ISDL)》立项,这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媒体印刷读物(MPR)技术基础上,首次由我国申请立项的国际出版领域的标准,说明我国在国际文化领域的影响力与日俱增。我们应更加广泛地争取在数字出版国际立法方面的发言权,谁有发言权谁就有主动权,只有掌握先机,才能在保护国家文化安全方面有进一步作为。

中国文化在上下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不断经历着异质文化的碰撞和交融。可以预见,文化安全问题还将长期存在,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措施建立文化安全屏障,将危害降到最低。数字出版法律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有责任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捍卫国家文化主权。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外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1JJD820005)和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的资助】

出版制度 第7篇

关键词:成本控制,目标成本管理,作业成本法

本文通过对以某出版社为例的出版企业成本控制现状的分析,在目标成本管理的基础上引进西方先进的作业成本法,通过两者的结合,构建出版企业成本控制的新模式,目的是完善出版企业成本控制制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

1成本控制理论概述

1.1成本控制及其在企业成本管理中的作用

所谓成本控制,就是依据一定时期建立的成本管理目标,在控制主体的责权范围之内,于生产耗费发生之前和产品成本形成过程之中,为提高成本效益而对各种影响因素所采取的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节措施。按照现代控制论,完整的成本控制包括在成本形成过程中,对其事先进行规划;事中进行指导、限制和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成本的各项法令、方针、政策、目标等,及时发现偏差,采取纠正措施,使各项费用消耗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事后进行分析评价,修订和建立新的成本目标,促进企业成本不断降低。

2出版社成本控制制度的分析与评价2.1出版企业成本控制的内容

2.1出版企业成本控制的内容

2.1.1出版企业图书出版流程

出版企业图书出版流程如图2-1所示。

编辑通过市场调研提出出版内容选题,经过三级论证审批通过后报省一级新闻出版局批准。选题经批准后,出版业务进入编辑环节。编辑组织稿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直接与作者签约组织稿件,或委托作者代理组织稿件。组稿完毕后即进入审稿阶段,审稿实行三审制,即责编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和社长终审。审核合格后出版社总编室负责向出版业务部申请分配书号。

出版的前期工作完成之后,即进入中期的校对、排版印刷等环节。图书定价和印数由各出版社营销部与责任编辑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分析确定。同时,有关书稿经社长终审签发后,由相关部门完成封面设计和版式设计,并负责安排印刷商排版、印刷。最后,图书进入销售阶段。

2.1.2出版企业图书成本的构成

图书成本是图书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所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和必要劳动价值的货币表现,由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出版企业图书成本的构成如图2-2所示。

2.2以某出版社实际情况的分析

某出版社是直属于某部的国家级出版社,主要出版政治、法律、公安业务、公安教材和文学艺术等方面的书籍。

2.2.1某出版社成本控制现状的分析

按照图书出版流程,某出版社制定了相应的成本控制措施。

(1)图书选题策划阶段的成本控制。这一阶段形成成本项目的活动主要有:收集资料、市场调研、立项、组稿等。出版社通过选择适当的资料收集方式,有效利用他人调研成果,尽量采取与作者进行网络交流等有效又节约的沟通方式等方法来控制成本。

(2)图书编辑和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与编辑室相关的成本项目有:稿费、审稿费、编辑加工费、装帧设计费、录入费、校对费等。该阶段,通过与作者协商稿费,严格控制图书内容质量以减少审阅成本,采用电脑技术以减少人工等方法进行成本的控制。

(3)图书印刷装订阶段的成本控制。在图书印刷装订阶段根据图书的成本定额、设计形式、图书类别、读者需求等情况合理选择印刷厂家,制定合理的印装价格。并且自购纸张存放于印刷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纸张成本,此外严格控制诸如纸张加放率、纸张投放量、分阶段结算时间等。

(4)图书发行阶段的成本控制。图书销售成本的控制,主要是控制销售费用,出版社在保证销售目标的前提下,按照标准定额对宣传推广费、包装费、仓储费、运杂费、保险费、差旅费、呆滞损失和发行部门办公费的费用项目进行控制。

2.2.2该出版社现行成本控制制度的评价

该出版社建立的成本控制体系,在企业成本管理中,对图书成本起到了一定的控制效果,但是,该出版社的成本控制也反应出了出版企业运用传统的成本管理和控制方法带来的问题,主要表现是:

(1)成本控制思想落后,制度不完善。以“成本节省”为主导的成本控制可能影响技术革新和产品更新换代;并因顾及局部利益而损害企业整体目标。同时成本控制重点在编辑、印装阶段,对图书设计和生产要素合理组织等方面的成本控制有所忽略。

(2)成本控制缺乏市场观念。出版社仍习惯按照成本习性划分和核算成本,以提高出版量来降低单位出版物分摊的固定成本。表面看来量越大,成本越低,利润就越高,但这是建立在实现大额销售的前提下。而实际中图书并不都能实现良好的销售。将出版过程发生的成本转移或隐藏于存货中是短期利润行为。例如某出版社2010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1,751,861.47,结转主营业务成本9,707,643.79,当期产成品发生额为34,677,145.77,且上期末产成品余额为28,054,745.44。从这几个数据可以看出出版社形成了很大的存货积压,图书销售市场并不景气。

(3)成本控制缺乏全局观念。成本控制应该是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一项成本管理活动。而出版社现有的成本控制只强调财务部门的职能,实际编辑室等生产部门在成本控制中起着更关键的作用。目前的成本信息对非财务方面的信息鲜有涉及,难以达到为成本管理提供客观的成本费用信息的目的。

(4)成本信息扭曲。出版社现行做法是按照单一的分配标准,如图书印张数或直接人工等,对间接费用进行分配。但由于出版企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图书生产呈现多品种、小批量趋势,图书生产中劳动技术含量大大增加,图书出版发行中服务性内容增多,直接人工成本所占比例大大下降。这些变化,都说明如果仍按传统成本计算方法的单一标准来对间接费用进行分配,就会导致图书成本信息的扭曲,进而导致成本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的依据不准确。

3完善出版社成本控制制度的建议

下面针对出版社传统成本控制制度的缺陷,提出作业成本法与目标成本管理结合的成本控制模式(下文称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并探讨该模式在出版社的应用。

3.1作业成本法在出版社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某出版社2010年度的成本构成情况,如表3-1所示。

观察上表数据,对该出版社来说,印刷装订费是生产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到45%以上的比例,管理费用在期间费用中占到了70.25% 的比例,且对比两者的金额,期间费用甚至超过了生产成本。这说明在成本控制中不仅应该重视图书成本控制,也要关注期间费用对出版社利润的不利影响。而传统成本核算方法在这方面的处理无法满足出版社成本管理的要求,因此导致了在出版企业使用传统成本控制方法的不合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图书出版发行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出版企业发生的各种变化,为实行作业成本法提供了可能性。

3.1.1图书生产呈现多品种、小批量趋势

目前,出版企业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产品之间的同质化现象严重,总体呈现出图书品种持续上升,印数不断下滑的情况。这会引起图书成本的构成比例发生相应变化,再运用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会导致成本信息扭曲。

3.1.2图书生产成本中间接费用比例上升

多品种,小因数的模式下,纸张、工价等直接成本在图书生产中的比例萎缩,前期策划、设计、开发费、差旅费、装帧设计费等组成的间接费用比例上升,以传统方法进行成本计算会导致成本数据扭曲。

3.1.3图书出版发行中服务性内容增多

随着图书出版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同行业之间竞争加剧,争夺读者成为赢得市场的关键。出版企业为读者提供尽可能多的服务成了图书市场竞争的一部分,如聘请作者进行现场签售等。这些服务多以出版社名义进行,直接导致图书成本中间接费用的增加,继续使用传统成本核算方法则会导致成本信息扭曲。

3.2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在出版社应用的分析

上文对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进行了简单的介绍,下面我们以某出版社为例,对该模式应用的运行流程进行分析。

3.2.1制定作业成本控制目标,进行有效的成本事前控制

(1)确定目标成本。首先通过市场调查,对比出版行业标杆业绩,制定出版社的目标利润。计算公式为:目标利润 = 同行业销售利润率预计销售收入。然后结合出版社的生产任务、税利上缴任务及确定的目标利润,采用“倒扣计算法”确定目标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 单位目标成本= 单位产品售价一单位产品应交税费一单位产品目标利润,目标总成本 = 单位目标成本目标产量。以某出版社的《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理论与实践》和《法制的脚步》两书(下文分别以A,B代称)为例,两书单本预计售价分别为68元与95元,当前,图书出版企业的销售利润率约7%左右,按规定,出版发行应税出版物,按销售额及13% 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图书A的单位目标成本 =68(1-13%-7%)=54.4(元),图书B的单位目标成本 =95(1-13%-7%)=76(元)。两书的计划发行量分别为2000册与1000册,则出版两书的目标成本分别为108800元与76000元。

(2)建立作业中心。根据该出版社图书出版流程,可以划分为开发、组稿、审稿、编辑加工、校对、设计、营销等作业,由于作业的同质性,以上作业经合并整理形成开发组稿、审稿、编辑校对、设计、营销五个作业中心。出版企业图书生产作业流程如图3-2所示。

(3)目标成本的分解。将确定的目标成本层层分解到各个作业中心,形成目标作业成本。各作业中心以落实的目标作业成本作为本期应完成的成本控制指标。既满足了按出版社的管理组织层次自上而下地逐级分解落实责任,也满足了按各职能范围进行水平分解,形成各职能管理部门的成本控制目标的需要。由(1)可知,图书A的目标成本为108800元,图书B的目标成本为76000元,按照出版社以往出版发行此类图书的产品成本明细账中反映的各作业中心发生的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关系以及受益原则,将目标成本指标做如下分解(表3-2):

3.2.2通过价值链分析,进行成本事中控制

(1)图书A,B在2010年9~12月的相关成本资料如表3-3。

(2)根据作业成本法的核算原理,直接成本可直接计入图书成本,间接费用则需要进行归集和分配。表3-4将上述间接费用归集到各作业中心成本库。

(3)确定成本动因,计算成本动因分配率(表3-5)。

(4)图书A,B发生的成本动因量(表3-6)。

(5)编制图书成本计算单,计算A,B两种图书的实际作业成本(表3-7):

3.2.3通过作业成本差异分析,进行成本事后控制

将下达到各作业中心的目标成本指标与各作业中心按作业成本法计算得到的实际作业成本进行比较,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异,分析成本控制的效果。并将此差异反馈到生产过程中以做出相应的调节措施,这个过程就是事后控制。根据上文数据,出版图书A的预计目标成本为108800元,而通过作业成本法计算得到的实际成本为95038.75元。出版图书B的预计目标成本为76000元,而通过作业成本法计算得到的实际成本为72261.25元。从总体上看出版这两本图书均拥有成本优势,能够在目标成本范围内完成生产任务。但是,还需在此基础上详细分析影响成本计划中目标成本的各因素变化,现列表3-8对各作业中心的目标作业成本和实际作业成本进行比较。

从表3-8数据中可以看到,对A、B两种图书而言,总体成本均控制在目标成本范围内,但是,进一步观察,A图书的审稿环节的实际成本超过了目标成本,B图书的审稿和设计两个环节的实际成本也超过了目标成本的控制范围。这说明,尽管总体上出版社出版这两种图书具有成本优势,但是仍然有降低成本的空间。例如就出版这两本图书而言,出版社可以通过成本分析与改进,识别审稿和设计环节中的不增值作业和低效作业,有针对性的进行改进,同时进行成本动因分析,利用目标成本管理中的价值工程法优化成本动因,减少不增值作业,提高增值作业效率,改进现有成本状况,最终完成目标成本的控制效果。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通过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比较,找出了成本差异存在的原因,并对此进行改造和完善,正是反馈控制作用的体现。除此之外,对于实际作业成本低于目标成本这一结果,也可以为日后我们制定目标成本提供更准确的数据,以此修订按照传统定价方法倒挤出来的目标成本,使其更符合出版社的现实情况。

从上述应用流程可以看出,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是由目标成本管理与作业成本法相结合的一种适应目前出版社成本控制的有效控制系统。经过成本的制定-执行-反馈-修改执行,形成了一个成本控制循环往复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4出版社运用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的评价

4.1出版社运用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出版社的成本管理水平。图书出版品种增加,开发费用和销售费用等间接费用在成本中的比例将会提高,传统的成本管理方法无法解决间接费用分摊问题。

(2)有利于提高出版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应用作业成本法可使全体员工参与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水平。

(3)有利于建立成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等环节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现代化的成本管理体系。运用作业成本法,使出版社各个部门都以生产环节为中心,全体参与,形成财务部门、编辑部门、出版部门、管理部门等多个环节共同参与的管理体系。

4.2出版社运用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的构建,对完善出版企业的成本控制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应用该模式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提升企业的管理成本。从最初的作业分析和管理,到最后的组织实施,均需要企业多个部门、全体员工参与,实施作业成本法时需要进行大量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而且出版企业的生产活动属于知识密集型生产,无法像工业生产那样实现大批量生产。在划分作业中心、确定作业和成本动因等方面需要反复论证,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具体实施阶段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及强大的电脑软件支持和配合。

(2)作业成本核算系统比传统成本核算系统更复杂。对于企业来说,如果没有实现会计电算化,实施作业成本控制可能会超过其所带来的效益。因此,在搭建作业成本控制系统时,可从企业实际出发,先在某些局部应用,再逐步推广。

(3)作业确认与作业分析,应由工程技术、管理、财会等方面人员组成专业小组确定。尽量使作业共享,从而达到有效利用资源,节约人力、物力,降低作业成本。

(4)在目标作业成本控制模式中,成本目标的制定是实施的关键。针对出版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在制定目标成本时,应以作业为基础,分作业制定各类资源的消耗定额,按消耗定额和作业量确定成本目标,以目标成本为中心展开企业成本管理的活动,完成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经营目标。

浅析我国出版业与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第8篇

一. 我国出版业现状

市场结构理论是西方经济学市场分析的基础。经典的西方经济学理论根据竞争与垄断的不同程度将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市场结构。

根据2010年的出版年鉴统计数据, 我国目前有579家出版社, 并且成立了100余家出版集团。纵观各个出版单位, 几乎都会强调其出版产品涵盖各个方向, 该出版社具有综合性。然而, 这些出版社同时也在着力打造自身的优势产品。例如, 人民卫生出版社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出版品种最多的医学出版单位;在外语类图书零售市场上, 外研社则成为了该产业的领导者, 有力地树立了其在语言类图书市场上的竞争地位;。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 我国部分实力较强的出版单位在强调其综合出版的同时, 也注重了树立其特色产品, 使得该类产品在市场中具有了一定的垄断能力。由此, 我们不难看出, 目前我国的出版市场基本上处于垄断竞争的阶段, 出版市场中积聚的众多出版单位以差异化的产品, 在竞争中各得其所。

2010年底我国出版业已经全部完成了转企改制的任务, 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关于出版单位产权的问题却不断凸显。长期的事业单位经营, 使得我国原有出版单位长期依附于其原主办单位, 致使现在的出版单位即使在完成转制后依然与其原属单位藕断丝连。产权不明晰、管理不科学、改名不改姓等问题依然困扰着我国出版业的发展。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出版业如何适应市场潮流, 更好的适应市场竞争, 则是摆在出版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 现代企业制度概述及其核心

出版单位要做大做强, 离不开建立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体现出版产业性质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基础就是现代企业制度。

(一) 现代企业制度概述

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现代企业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理论建构成现代企业理论的整体框架。在市场经济中, 现代企业制度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应的高级企业组织形态, 是适应并且有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经济为基础, 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 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 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并重申了对现代企业制度基本特征“十六字”的总体要求。

(二)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产权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产权理论则是整个理论框架的核心。

产权理论主要研究企业内部产权界定以及权利分配对效率的影响, 其理论核心是:只要存在交易费用, 产权制度就会对生产和资源的配置产生影响。现代企业理论之父科斯在30年代提出交易理论时便隐含了一个更深刻的思想, 即交易背后的产权界区问题, 他实际上已经注意到在企业产权界区清晰的条件下, 运用价格机制去实现企业间联系的交易摩擦就小, 交易成本就低, 反之, 交易成本就高。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认为, 产权制度的合理化将推动市场机制的形成, 并有利于确立经济活动的竞争规则, 同时刺激资源供给增加, 促使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并构造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现代企业制度而言, 产权的明晰意味着交易费用的降低, 同时只有清晰的产权才能准确的运用委托代理的方式。一言以蔽之即产权的清晰有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 企业成本的降低以及企业成员的激励、管理。因此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转轨中必须将企业的产权问题作为转轨改制问题的核心。就我国出版业而言, 长期事业单位性质使得我国出版企业产权问题比较棘手, 而这也恰恰是我国出版业转企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三. 对我国出版企业如何完善产权的思考

(一) 我国出版企业产权改革现状

根据我国出版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的社会地位地位的不同, 我国出版企业可以分为中央、地方、大学以及其他等四类出版企业。其中大学出版社在产权改革中表现的最为彻底。

以清华大学出版为例, 该出版社采取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措施完成了明确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责任:

首先, 对原有国有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和划转。把经营性资产保留在出版社, 把非经营性资产部分划回学校。

其次, 确定了清华大学对出版社的投资方式与投资程序。

第三, 明确了清华社对国有经营性投资处置的权限。

第四, 针对出版社的国有资产变更和增值、经营利润和收益、利润如何分配以及分配方案, 都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程序依法进行财务管理。

虽然大学出版社为我国出版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但是构成我国出版业主体的中央级出版社和省级出版集团改革却并不彻底。从目前的情况看, 除了少数几家已经上市的出版集团完成了国有资产授权以外, 大多数出版集团并没有完成相应的授权, 这就从根本上阻碍了出版集团成为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而缺乏授权的出版企业体制既缺乏活力, 又没有有效的约束, 这就难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最终也会导致国有资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

(二) 对我国出版单位产权改革的建议

首先, 尽快完成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即将国家所拥有资产的所有者部分权能授予国有一级独资企业行使, 在授权范围内, 企业对授予其管理和运营的国有资产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现代企业理论, 对于我国出版企业而言, 也只有完成国有资产授权后, 才有可能进一步引入委托代理制度, 这样才会使职业经理人在企业市场运营中真正发挥起作用。我国出版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离, 而这也恰恰是在完成国有资产的授权后才能真正做到的。目前我国不少出版集团都有登陆证券市场的计划, 所以尽快完成国有资产授权, 确立出版企业市场地位是我国出版集团改革的关键一步。

其次, 重视无形资产的评估。对于我国出版业来说, 出版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负债总数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很容易理清。但是无形资产却往往难以用具体的金额来衡量。就出版界而言, 无形资产承担着往往比固定资产更加重要的作用, 它主要包括声誉、信誉、商标、出版专营权、专有出版权利、作者资源等等。从目前已经改制的出版社来看, 无形资产漏评和低估普遍存在。无形资产的低估不仅对我国转制的出版单位在日后的经营中有很大的影响, 更主要的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无法保证国有资产在出版单位改企转制的过程中和日后的经营中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务。因此出版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最后, 多元产权的引入。从现代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 只有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 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使企业充满活力。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出版集团只有国家一个投资主体, 是典型的一元型产权结构。

产权结构多元化, 需要通过引入多个投资利益主体。然而, 出版集团作为非竞争性企业, 其内容产品又关系到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安全, 因此在多元产权的改造中则需要格外谨慎。我国出版企业在多元化产权的改造过程中既可以通过立法在保证国有资产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引入民营资本, 也可以通过引入其他国有资产实现产权的多元化, 还可以根据国外某些国有集团的多元产权改革经验, 通过引入“黄金股”制度既在企业股份制改革中, 国家特别拥有一份具有“一股否决权”的股权来实现。

四. 总结

目前, 我国几乎所有的出版单位都已经完成了由事业单位向企业单位的转轨。可以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出版企业走市场化道路的不二选择。在改革过程中认真摸清各个出版企业的“家底”, 彻底理清我国出版企业的产权关系, 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出版单位的产权结构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样才能完成我国从出版大国向出版强国的迈进, 才能在不断融合的国际文化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刘益, 《出版社经营管理》, 中国书籍出版社, 2009年, P34-P35[1]刘益, 《出版社经营管理》, 中国书籍出版社, 2009年, P34-P35

[2]张新华, 《转型期中国出版业制度分析》,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10年, P146-P151[2]张新华, 《转型期中国出版业制度分析》,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10年, P146-P151

[3]刘益, 《论出版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科技与出版》, 2010年, 第1期, P17[3]刘益, 《论出版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科技与出版》, 2010年, 第1期, P17

[4]朱静雯, 《关于出版发行集团产权制度的思考》, 《出版发行研究》, 2002年, 第11期, P14[4]朱静雯, 《关于出版发行集团产权制度的思考》, 《出版发行研究》, 2002年, 第11期, P14

出版制度 第9篇

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内部控制制度在出版社发行部门的具体运用。

1 品种控制

每年大多数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品种过于杂乱, 花样繁多。平均约在200个左右, 再多的达500个左右, 更有甚者品种达到上千个。200个品种真正的经营好, 就是一件很吃力的事情, 且如何操作数千个品种?这显然是想“薄利多销”的“合作出版”。这是一个企业的“战略”, 但风险大, 尤其是政治风险。实则此种营销策略是在砸自家的牌子, 危害不说自明, 一些出版社的经验教训是难忘的。因此经营者真正的有头脑有远见, 应该压缩年度图书出版业务品种, 把注意力集中在两个效益更突出的“品种”。每年将最好的书的品种进行分类和排序, 这样可形成一个系列, 然后从系列中策出精品系列。精品确定后, 就有必要将自己的财务和人力资源进行倾斜, 并将业务重点投入到精品图书。所谓重拳出击, 归根到底, 是实施精品图书经营管理。精品是具体而定的, 比较大的出版社有大社的精品, 小有小的精华, 每年精品也各有不同。总之, 各家有各家的特色和不同, 每年有每年的不同, 品种控制好, 才能让全面效益站住脚。

2 相关岗位责任制度控制

销售与收款的岗位责任制建立,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对销售与收款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发行部或销售人员图书销售与收款操作不能同时操纵。

2.1 发行部

发行部主要负责处理新客户和老客户的业务订单, 开拓市场, 开发市场, 签订销售合同书, 对销售和信用政策予以执行, 对图书货款催收。

2.2 储运部

储运部主要负责运输和接收, 做好衔接印刷部的工作, 且要负责审核在图书销售发货的单据, 对发货的具体事项要及时办理。

2.3 财务部

在发行部门建立属于出版社财政部管理的结算中心, 主要负责如下业务:结算图书销售款额;对货款的记录, 按时、足额收回货款;对货款的监督和管理。

2.4 客户信用管理部

此外, 客户信用管理部门要建立起来, 且要不断完善。按照延迟的付款, 书的销售水平, 盈利能力, 机会成本的支付, 坏账损失, 信用管理的成本和其他因素, 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信用政策, 对信用审批制度要公平公正使用, 销售人员对上述的管理岗位必须回避。

3 自办发行的人员及其岗位分工控制

专业人员配置问题。做图书发行人首先要具备的第一要素就是, 要对图书发行工作充满激情, 对图书有感觉, 业务操作能力有一定的经验和较高的业务素质, 对图书市场的动态能熟稔掌握, 且善于开拓市场、开发市场。

4 资本控制的营业额

(1) 迈入市场经济的时间一般情况下, 大多地方社要早于出版社。由计划经济长期的限制, 企业化管理往往比实业性管理的成分低的多。此种管理状态下, 图书的出版经常放慢步伐, 节奏缓慢。出版的节奏的含义如下:一是印刷周期, 二是投资市场的收益率, 三是书的再版率。所谓的发布节奏快, 即对图书印刷周期缩短, 资金回笼快, 再版率高。这种节奏下的出版, 资金周转率自然会提高。而资金周转率提高了, 出版社的按经济实力也就愈加强大。因此作为出版社的当家人点掌握了, 就意味着掌握了图书出版的。

(2) 加快出版速度的直接受益就是加快了回笼资金, 如此我们可以加快资金周转率。资金周转速度可以说是能否使得出版社盈利的关键。通常许多运营商忽视了这一点。而作为出版社想创造利润, 这部生意经, 是必须要驾轻就熟的。

加快出版的速度节奏, 首先要对短版图书和一次性图书出版发行节奏要掌握好。这种书的特点是内容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如果发布周期控制不好, 对时间没有判断准确, 就会导致滞销从而失去市场。因此对此类图书的销售决策在必须当机立断。如出版, 在第一时间出版。要么就干脆不涉及。不要犹豫拖拉, 优柔寡断。如果一旦出现了此类图书的滞销, 应迅速和坚决降价处理, 本着少赚或不赚保本的原则, 千万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 存入库房, 而坐以等待。因为内容和实效都没有价值的图书, 对读者已经没有丝毫的吸引力, 即使一段时间后赔钱处理, 也几乎处理不出去。所以, 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 通过折扣策略或特殊的策略来及时做出决定。这可以早日回笼资, 尽快进入下一轮的资金周转。同时这样还可以减少库存, 减免无效劳动。此外, 决策者们必须具备价格上涨意识和资金周转意识。要注意到这一年收回600元, 其价值或许要高于明年的800元。因为今年600元可以立即进入周转, 加上价格上涨指数, 将远远超过800元。第二, 图书的再版是突出节奏加快的不二法门。因为衡量书的内容质量以及出版社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就是图书的再版率。因此, 出版社的领导者, 一定要把把人力, 物力和财力, 致力于图书再版的工作上。

5 收款的资金流控制

图书的销售收入应及时入账记录, 不允许发行部门设立账外账, 不准坐支现金。销售与收款功能应当与发行部区域经理隔开, 避免直接接触的书款。

(1) 账龄分析系统应建立应收账款和逾期应收账款的管理制度。书籍的出版社销售的最终目的是要盈利, 应收账款最终安全性直接影响到出版的可用资源的数量, 直接影响着出版社终极目标的实现。因此, 应收账款的控制是在销售过程中, 整本图书的销售流程的一个关键的控制。每个地区发行部门的经理, 在负责图书安全的销售之外, 还要一并负责催收账款, 应收账款全部收回, 才能算改单业务的结束。这种责任不能因人员变化重新划分而消除。出版社的财务结算中心、会计部门应继续敦促发行部门加强应收账款的回收。

(2) 根据所建立的客户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时登记每个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应实施情况和信贷的变化。常规的应收账款余额核对表的建立, 并定期与客户核对, 如有不符, 应找出病因并及时进行处理, 做到回收及时、足额支付。表的编制人员不能同时值班记录或调整应收账款的工作。总账、明细账应收账款应当由不同的人员登记承担, 第三方人员定期检查总帐和明细帐。

(3) 对于可能成为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要向有关决策机构报告, 判定是否是坏账要由决策者来决定。坏账的发生应查明原因, 明确责任。坏账即使注销也要登记备查, 一旦有收回要立刻入账, 杜绝形成账外账。

(4) 加强管理对应收票据, 必须由保持票据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后, 方可进行交接和贴现。票据贴现应当如实在备忘录中登记, 以便在今后的跟踪管理。

6 监督反馈机制

定期检查下达的销售和应收账款的授权批准制度的实施, 对授权的手续是否健全要作为检查的重点, 检查在审批过程中, 是否存在越权行为。对发行销售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信用政策以及销售政策在实施过程中, 按照规定是否符合。定期坏账核销和应收款项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应收账款的管理情况, 对发行部门缩回手的账款是否及时入账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还有就是是否有效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对退货要及时检查和清理, 对图书退货程序检查的重点是手续要完整, 数目要清点。

7 结束语

内部控制制度在出版发行部门的运用是一个广泛而深刻的话题, 唯有能通过控制, 在营销层面获得可观的效益;又能通过协调, 促进出版社其他环节在管理上的共同进化, 最终才能实现整个出版社的总体发展战略。

摘要:随着国内自办发行出版社的规模不断的壮大发展, 他们现已经成为中国出版界的一支强有力的生力军, 破了过去新华书店独家发行一统天下的局面, 繁荣了图书市场。但是如此众多的出版社效益非常突出的却不多, 究其原因, 是因为他们在管理的宏观层面和精细度层面的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现就此问题, 初步探讨一下内部控制制度在出版发行部门的运用

关键词:内部控制制度,出版发行部门,运用

参考文献

[1]裴永刚.中国出版业国际营销渠道拓展的思[J].出版发行研究, 2014, (2) :77-80.

[2]廖懿琼.试析出版企业内部控制的若干思考[J].现代商业, 2013, (5) .

[3]耿晓鹏.出版社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时代金融, 2012, (18) .

[4]洪刚.对建立健全出版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J].财经界 (学术版) , 2012, (2) .

[5]赵雅玲;张晓璐.浅议出版行业内部控制不足与对策[J].财会通讯, 2010, (11) .

出版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传统出版,数字出版,融合

一、中小企业出版模块发展现状

传统出版指的是在新兴技术介质融入之前, 以纸质材料和印刷术的应用为基础的文字资料出版, 其突出特点是以纸张为载体且具备收藏保存功能, 这种方式在特定历史时期内满足了大部分读者的知识需求。但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 因此, 转而依赖于更加方便快捷且经济实惠的电子资料查阅。这给传统出版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特别是中小出版企业, 周转资金不甚充足, 进行产业转型和创新需要担负非常大的风险, 稍有不慎将会带来灭顶之灾, 但仅仅依靠传统出版模式的运行, 其产品成本高且不易携带等特征都阻碍了销售市场的开拓。因此, 很多中小企业在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之间徘徊难定, 这主要是由于两种出版模式之间的矛盾。

(一) 传统出版模式的优缺点

传统出版方式在很长一个时期内是文化知识的主要载体且经久不衰, 主要产品形态有图书、期刊、报纸等, 其最大的优点就是每一出版产品从版权到编辑、排印都经过严格的审定程序, 制作精良, 文字错讹少且其纸质材料便于附记心得体会和长久收藏, 对于具备很大价值的出版商品, 人们一般都趋向于购买纸质产品, 因为材质稳定, 不易毁坏。传统出版企业基本都拥有固定的签约作家和忠实的读者群, 这是数字出版只能“望其项背”的。

而传统出版业发展的障碍主要来自于自身的种种不足, 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内容与介质不能分离。出版产品体积大、不易运输和保存, 而且价格偏高, 这与追求经济实惠和简单便捷的国民消费心理是相背而行的。特别是价格方面, 就目前而言, 一般的单本纸质书籍, 其价格基本在30~40元之间, 读者购买这一产品, 读完基本弃于角落, 书本也就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和功能。且现代出书风甚嚣尘上, 很多书籍缺乏足够的价值, 经不起推敲, 所具有的知识价值甚至还不如购买价值, 这就很容易造成消费者心理不平衡, 从而产生对传统出版行业的失望。

(二) 数字出版所遇瓶颈

数字出版固然是不可逆转的文化产业发展趋势, 但在转型的过程中, 依然避免不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版权层面, 将作者的脑力劳动变为可供读者查阅和分享的数字资料, 首先要征得作者同意并购买相关版权。中国目前大多数的电子资料提供网站都存在侵权违法行为, 如百度文库侵权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后来以韩寒为首的网络作家群体自发形成了作家维权联盟, 发表了联名抗议书, 据估算中国出版行业由于苹果等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超过十亿人民币。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不解决作家版权问题, 数字出版的道路将曲折难通。中小企业出版量不高, 很多从业人士缺乏版权意识是致命的问题。

二是推广层面。推广数字化产品的方式有很多, 最简单的是出售扫描版的PDF文件, 但这也需要公共的销售平台, 这一点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严重的打击。一方面自己的产品可能不受到大的销售平台的承认, 难以达成合作;另一方面, 自己所能投入技术设计的金钱额度有限, 即使能够做到自主开发, 平台的推广也是难上加难, 而若得不到读者的认同, 就等于走进了数字化发展的死胡同。

二、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双向共赢策略

国家出台了很多改革, 支持传统出版行业向数字出版的产业转型和发展, 并指出这是“十二五”改革的重要内容。面对种种问题, 只有认真分析, 着力解决, 才能寻找出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融合发展的新路径。

(一) 认清问题所在, 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其一是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融合的第一道门槛——盈利问题。企业的根本目的是盈利这是毫无疑问的, 关键是在融合发展之后, 企业出版的方向如何设定。既然要融合, 肯定要结合两者优势, 利用传统出版的人才和口碑优势, 推动相关数字产品的开放和推广。

其二是电子资源严重不足, 拥有版权的资源少之又少。一般而言, 企业对其出版刊物的版权只有5年, 超过5年则失去资源的使用权和出版权, 这就给受欢迎书籍的再版再印等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困难, 且难以掌控产品的销售策略。

其三是用人机制不完善, 没有形成固定的作家群体, 缺乏与优秀人才的合作, 这就直接造成了优秀资源的匮乏。为改善这一情况, 必须做出战略调整, 与优秀作家达成长期合作协议, 必要时做出一定的让利, 实现合作共赢。

(二) 形成长效产业链

传统出版基本流程是编印发, 这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有了数字出版的加入, 应该从源头开始, 注重资料的采集和编辑、管理, 以及后期的推广, 形成“采、集、编、传”的一体化战略措施。也就是说, 从资源开始, 探索用户的关注和需求, 采集相关读物和作品, 再进行内容的编辑和处理, 然后通过合适的平台推出。可以是将传统载体转变为电子文档, 也可以是对原本电子资料的再处理。总之, 通过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合作的模式, 以市场为导向形成全方位的产业链条, 从而推动自身企业的发展。这一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同步发展的模式, 投入不多, 工序也不复杂, 是大多数中小企业能够负担得起的。

(三) 坚持“内容为王”, 推出文化精品

“内容为王”仍是互联网环境下出版的核心要素。网络能够提供的数字资源“汗牛充栋”, 也因此读者对文本的内容价值要求甚高, 出版内容只依靠侥幸心理, 经不起时间考验。中小出版企业必须立足长远, 以制作精品为目标, 推出自己的主打部分, 坚持做良心商人, 推良心产品, 这样才能赢得读者的青睐。以近年来网络上很火的“哔哩哔哩”视频网站为例, 该网站起初只是一群年轻人由于兴趣做起来的影视小基地, 突出特色就是提供了很多当下其他视频网站没有的优秀资源, 且它对于境外的影视资料都有自己的跟踪与了解, 其特色字幕也是吸引读者的重要因素。媒体与出版的关系密不可分, 因此这一案例足以给中小出版行业提供很好的借鉴。

(四) 树立“平台为王”理念, 实现最大收益

平台是出版企业从背后走向台前的不必要因素, 不论是自己开发还是与其他销售平台合作, 都需要有自己的平台管理机制。在企业文化方面却是要坚持“内容为王”, 但是在产品销售和推广层面, 则不得不坚持“平台为王”的牌子, 因为这是与实际收益挂钩的关键一步。如果借助其他平台, 则必须和该平台达成有效协议, 尽量多地形成良好的销售渠道, 并同时注意宣传自己的企业文化;若是自己开发平台, 则一定要坚持以读者为上帝的理念, 分析读者的消费心理, 设计合理的平台框架和内容设计, 以及妥善处理广告招商等板块。韩寒的自主开发软件《一个》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该软件推出不久就得到了读者群体的响应, 这固然得益于韩寒的个人名气, 但更多的是《一个》所主打的简洁风格非常符合大多数青少年读者群体的阅读体验, 这也是非常值得中小企业推敲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 中小出版企业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进程中很容易被埋没在历史的洪流中, 为了应对新的挑战, 必须意识到传统出版与数字出版的各自优势, 寻找融合的最佳途径, 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实现人才、内容、平台的体系化发展, 才能在新时代找到更好的发展出路。

参考文献

[1]杨毅.阅读方式变革与出版业格局嬗变[J].中国出版, 2014 (23) .

[2]贺小霞.传统出版业的挑战与机遇[J].传播与版权, 2014 (5) .

[3]杨毅.数字出版的勃兴与中国出版业的转型升级[J].现代出版, 2013 (6) .

[4]陶喜红.我国期刊出版业区域集中的测度与分析[J].科技与出版, 2013 (8) .

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与趋势 第11篇

[关键词]德国出版业 数字出版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G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853(2013)01-0086-04

当前全球出版业正在经历新一轮技术革命,数字出版已成为世界出版大国、强国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选择,因此各国都在积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数字出版的发展。作为世界三大图书出版市场之一的德国与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本文拟通过分析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为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1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现状

像其他主要发达国家一样,数字出版在德国发展很快。德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对其进行调节。这些法律的颁布、实施对德国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基础性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但目前数字出版的许多潜力在德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如在电子书领域,2011年德国电子书仅占国内图书市场(不含专业书和课本)1%的份额[1]。德国现阶段并没有用于调节数字出版的专门法律,现行有关数字出版的法律主要从对国家法律的修改和补充而来。下面是根据德国涉及数字出版的法律发布的时间顺序而做的统计(见表1)。

2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特点

2.1立法、司法、执法方面

立法方面。合作立法,鼓励多方利益团体参与立法,充分听取代表不同利益的声音,同时将法律草案等文书公开,保证作为社会最基本成员的民众可以全程追踪立法的全过程。如《著作权法》的修订就体现了公开、合作的基本原则。德国联邦司法部主持修订全过程,就重点问题组织召开听证会。参与其中的有著作权人协会代表、消费者代表、作品使用人代表、设备及存储设备产业代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学术界和联邦州的专业人士等,并定期将最新的立法动向和讨论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供全民进行立法追踪并提出草案异议的上书[2]。

司法方面。由于法律颁布后各方总会存在对具体规定理解上的差异,德国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做出谨慎而且符合成文法精神的公正判决,为立法给出统一的解释并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如在《著作权法》司法实践中,德国政府就不断地将司法判例中确认的著作权受保护对象的新类型如数据库以及新的权利人及其新的请求权吸纳到法律中[3]。

执法方面。德国政府对于网上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实名制和网上警察策略。实名制即德国人接入互联网时应向网络运营商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网上警察即德国联邦内政部总体负责网络内容监管,下设名为“数据网络无嫌疑调查中心”的调查机构ZARD,俗称“网上警察”[4],内政部下属的联邦刑侦局24小时系统跟踪网上内容的发布情况。《电信服务法》要求网络运营商保留用户上网数据一段时间,警方和安全部门可以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其索取有关用户的网上信息。

2.2数字版权保护方面

2.2.1过度保护著作权人权益

在公共利益和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制衡中,德国《著作权法》选择了更多地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利受到极大限制。文献传递必然涉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数字版权问题,文献传递版权侵权的风险也会增大。因此德国规定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不再被允许,如《著作权法》第53条a规定:“本法允许通过预订,由公立图书馆复制、并以邮寄或传真传送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作品的小部分”,同时规定:“网络传播权的例外不适用于图书馆,图书馆向读者在线提供作品,必须向版权人征得授权或缴纳版权使用费。”[5]这可能导致作为社会基本成员的普通民众将不易获得相关信息,电子文献传递的社会公益性和资源共享将受到损害,公立图书馆作为社会信息来源的公共功能被削弱。二是对私人复制进行非常严格的限定。如《著作权法》第53条a还规定:“其他电子形式的复制和传送仅限于图片格式,仅为了教学目的或科学研究,不以盈利为目的”[6]。虽然不需付费,只要得到权利人同意即可复制,但只限于图片格式的复制,而且权利人可以因复制行为可能导致著作权市场变小、损害其经济利益而不同意复制。这一规定可能带来教育科研成本上升,对德国学术研究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2.2.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数字化使得私人复制变得更加容易,《著作权法》第54条至54h条对私人复制版权补偿金制度进行了规定。54条第1款规定:“报酬请求权只能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完成,著作权权利人或其首要使用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复制设备及存储载体生产商请求支付报酬。”[7]现行《著作权法》取消了德国一直以来沿用的法定设备税额度制度,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法》中规定了制定设备税额度的新程序:“在制定复制设备和存储设备税额度时,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相关生产商协会就合理的额度和签订共同合同进行协商,如果协商失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在提供经验性调查结果的前提下制定额度。”[8]设备税额制度和版权补偿金制度是协调版权专有和公众获取作品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条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組织在其中被赋予如此重要的权利,充分体现了其在版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2.2.3版权保护多边化、国际化

数字时代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打破了国家之间文化和信息交流的地理界限,数字版权也呈现全球化保护的状况。从德国著作权保护的历程来看,是一个积极应对科学技术发展的过程,是不断多边化、多元化、国际化的过程。作为文化输出大国,德国版权保护以全球一体化观念为指导,致力于推动和建立国际版权保护秩序,除了积极在全球范围内签订双边和多边协定,还通过主动参与国际版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力争以国内法影响和引导国际规则的建立,以便在国际版权保护规则中充分反映本国意志以维护本国的文化和经济利益。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就是德国和其他几个国家为了实现每个缔约国都保障缔约国国民和本国国民在版权上享有同样的权利而决定通过的。此外,德国著作权法的重要渊源除了起着重要作用的欧盟指令(如《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利协调指令》)之外,还包括国际公约,特别是《世界版权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定)、《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与播放者罗马公约》等。

2.3未成年人保护方面

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在数字环境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和其他媒体传播的法律》明确规定:“音像载体、数据存储设备、图片和其他表现形式等同于文字作品”,“ISP可以通过选聘一位保护青少年特派员或者选择加强自律的方式来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两者必选其一。如果ISP没有选择两者中任何一个,根据该法规定,被视为违反了行政法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9]。为了既保证数字环境下的言论出版自由又能够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德国《多媒体法》根据所传播内容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创造性地分成三个步骤:第一步,修正《刑法典》和《违反治安条例法》的相关条款,将出版物概念扩大到电子网络,谁提供了危害青少年健康的不法内容,谁就要受到刑事追究;第二步,由联邦有害青少年出版物检察署将有害健康的内容记录在案,只有当这些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可传播;第三步,ISP有义务接受政府委派的青少年保护特派员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特派员参与ISP服务计划的制定以及制定使用特定服务的条件限制[10]。

2.4数字内容管理方面

2.4.1网络服务提供商分类责任制度

ISP应该如何对其平台上发表和传播的网络内容负责?德国的做法是对ISP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分层次处理的规定。《电信服务法》确立分类责任制度。这也是该法最具创造性的内容,即:首先,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其次,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方的网上信息内容,只有在不违背《电信服务法》有关保守电信秘密规定的情况下,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且进行阻止不超过其承受能力,按普通法律有阻止义务的情况下,才对内容负有责任;最后,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那些只是通过他们促成使用的源自第三方的网上信息不承担责任。同时,《电信服务法》也规定,大众传播媒介的服务如以电视节目形式出现的电视购物、电子报刊信息或者电视图文服务归属于《大众媒介服务洲际协议》的管辖范围[11]。

2.4.2数字内容管辖效力延伸至域外

跨国性和全球性是数字出版内容传播的一个重要特点,由此导致国家司法管辖权的冲突。为了消除来自境外的侵害,德国将本国法律对网络内容的管辖效力延伸至域外,即德国刑法条款可适用于德国用户能够通过互联网接受到的任何内容,只要其触犯了刑法,那么不管该内容的提供者是否是德国公民,置身何处,从理论上说都要接受德国法律的制裁[12]。这在德国联邦最高刑事法院2000年12月对“托宾案”的裁定中得到了确认。当然,这不仅要解决在境外执法这一难题,而且涉及诸如“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否超越边界,适用于其国境之外的外国人”等问题,实际上“托宾案”在当年就因此招致许多批评。由此看来,司法管辖权冲突由于全球数字内容的瞬时流动变得相当复杂和棘手,需要国际协调和合作。

3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的利益博弈过程中,德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

3.1继续侧重保护传统出版商的利益

德国法律更侧重于保护传统出版商的利益。根据《限定图书价格法》,德国一直实行书价统一制度。这一规定已延伸至电子书领域,即:所有上架新书一律统一标价,无论是在大型书店、小型书店还是网上书店,新书发行的前18个月价格统一,电子书的价格与该书精装本的价格相同[13]。这样的规定强调图书的内容价值,可以有效避免电子书行业的价格混战和国外企业的市场垄断,并保护国内中小书店免受大书店恶性竞争的挤压[14]。从执行后果來看,这一方面保护了德国传统出版发行企业的利益和本土文化的多样性;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市场规律,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德国文化出版的国际竞争。

此外,德国电子书与纸质书最大的区别在于两者消费增值税不同:电子书为19%,而纸质书仅为7%,因此只有降低电子书的增值税才能使德国电子书产业进一步发展。然而问题在于欧盟明确禁止成员国降低电子书增值税。法国是欧盟第一个选择降低电子书增值税率的国家,由于违反了欧盟禁止降税的规定,目前正在接受欧盟委员会的调查。因此未来一段时间内德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基本上不会有所改变。

由上述两方面的情况推测,德国法律将继续侧重保护传统出版商的利益。

3.2解禁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适当放松合理使用权

德国对于图书馆电子文献传递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受到了很大争议,使得图书馆“合理使用”举步维艰,为此图书馆界也在努力争取修改此项规定。目前,德国法律不接受图书馆用户公平利用免费文献信息数据库资源的权利,使得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限于停顿状态。

版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最大特点是保护公共利益,推动科技和文化进步。公共利益是判断合理使用的重要原则。数字时代的特点就是追求信息资源共享,不能因为在数字文献传递过程中可能涉及侵权问题就终止图书馆的文献传递。因此,德国著作权法将进一步在信息技术与文献传递等用户需求上寻求平衡点,加强图书馆文献传递服务与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3.3适当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

德国法律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赋予了诸多权利,使其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近几年的发展中,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在相关领域拥有垄断性地位或存在垄断性行为,如阻止一名作家从一个收费协会转至另一个收费协会,阻止一个收费协会向本土之外的商业使用者进行许可等。目前这已引起各方注意。欧盟在《2001版权指令》中明确指出:“尤其是在数字环境情况下,有必要确保收费团体在遵守竞争规则方面实现更高水平的合理性和透明度”[15]。作为欧盟重要成员的德国必须遵守欧盟指令,因此拒绝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某个领域的垄断性地位或者依靠其垄断性地位制定不合理、不透明的规定,将是德国信息社会著作权法第三阶段修改需要考虑的问题。

注释

[1]德国电子书市场规模尚小但潜力初现[OL].[2012-07-26].http://www.cpp114.com/news/newsShow_194175.htm

[2][3][7][8][15]史楠.德国著作权法修改及实施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4]德国依法打击网络违法行为[OL].[2012-04-20].http://news.eastday.com/w/20110420/u1a5849788.html

[5][6]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a:本法允许通过预订,由公立图书馆复制、并以邮寄或传真传送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作品的小部分,只要根据第53条预订者允许使用该作品。其他电子形式的复制和传送仅限于图片格式,并仅为了教学目的或是科学研究,并不以盈利为目的。除此之外的电子形式的复制和传送只有在社会公众不能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地点,依据合同协议以合理的条件取得作品或已出版作品的部分时才被允许。

[9][11][12]郝振省.互联网及手机出版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

[10]唐绪军.破旧与立新并举,自由与义务并重:德国“多媒体法”评介[J].新闻与传播研究,1997(9):55-61

[13]欧洲大国抢占数字出版时代新商机[OL].[2012-05-18].http://www.keyin.cn/plus/view.php?aid=911747&pageno=2&type=

[14]德国电子书市场持续增长[OL].[2010-05-09].http://www.bookdao.com/article/4707/

数字出版对传统出版的影响 第12篇

在新技术不断推出的形势下, 数字媒体对传统报刊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 以及如何应对这一信息传播手段的进化呢?

1 新媒体在信息传播上有着独到的优势

比较起来, 新媒体的主要特点为:一是空间的虚拟。表现为信息搜索引擎化、信息接收静像化、沟通方式屏幕化。这“三化”让新媒体对传统报刊的发展提出更具紧迫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挑战;二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表现为海量的信息, 供人们做延伸阅读, 这种延伸阅读不仅满足读者对信息的特殊需求, 而且也让媒介具有更大的附加价值, 从而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

2 传统报刊的赢利模式被破坏

新媒体能够形成对传统报刊市场的冲击, 首先是传统报刊缺乏市场规范, 比如报刊的发行量常常被谎报, 广告收入也被虚高, 再加上刊号也打着各类“合作”的口号, 来借用牟利, 导致期刊市场混乱。当新媒体用其时空转换速度快、信息量大, 有与读者进行平等、及时、快捷地交流的特点, 尤其是阅读数据收集的精准, 导致传统报刊赖以生存的经营模式被破坏——广告商不愿意把资金投向没有秩序、看不明白的市场。比如陕西妇联主办的《女友》杂志, 曾经在期刊市场十分红火, 其办刊的内容创意层出不穷, 一经推出, 便成为风靡全国的女性期刊, 其广告战略也是该刊最基本的经营模式:低价销售刊物, 高价位吸收广告。在广告收入的支持下, 这本刊物成为我国期刊史上从未有过的信息传播平台, 也让我们其他省市的女性刊物跟风效仿, 有不少报刊甚至纷纷改成彩版, 做成时尚类刊物, 其发行量和广告额扶摇直上, 创造了报刊界的传奇。

有很多广告商甚至说, 他不再往平媒投放一分钱的广告, 其原因不是新媒体的内容有多好、有多快, 而是因为新媒体具有大数据的特点, 可以清晰地让他知道自己的广告有没有被用户关注。所以, 新媒体对传统报刊最大的一个优势, 就在于有大数据库作支持, 可以精准地抓住人们对新闻或广告信息的需求, 进而精准地掌握住商家的消费目标群。

另外, 期刊的运营成本很高。我们国内期刊虽然大部分为黑白两色印刷, 但是四封广告和插页广告则需要彩色印刷, 而一个彩色广告页面的印制成本就单价来看, 几乎相当于广告收入的一半, 就是这样, 杂志也会因为印刷周期的紧迫, 而不得不浪费一些彩版, 甚至连封底都出现页面空置的现象, 从经济效益来说, 杂志的彩页能保本就不错了。这是新媒体及数字出版的一大优势, 也是让传统报刊的广告收入不断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

3 受众的分化与购买行为的转变

传统报刊的读者老龄化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天津的《今晚报》有一份子报——《老年时报》, 曾经做过一项针对天津文化市场的调查, 显示在天津市阅读传统报刊读者的平均年龄趋于老龄化。越来越的读者, 习惯于通过互联网来获取信息, 即使是阅读杂志, 也是使用网络的搜索引擎去快速寻找数字化的品牌期刊, 再也不用像以前一样去街头的报刊亭, 面对大量企图用封面的精美来争夺读者眼球的报刊展示窗口, 也不会出现冲动下的购买。当青年读者的注意力通过网络而分化, 传统媒体曾经还自豪的社会影响力和权威解读信息的感召力也成为了问;当读者的购买行为发生变化时, 传统报刊如何新建一个延续本媒体风格和品牌的窗口, 同样是一个困扰的难题。

以上就是数字媒体对传统报刊出版的几个影响。那么如何应对呢?

所谓的“新媒体”实际不是新的媒体形态, 只是媒体的一种数字化形态, 新媒体一是要能够和读者互动, 二是要满足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 就是分众来满足分众的需求。在这方面我觉得传统报刊应该做到三个方面。

1) 顺应数字化媒介的日益发展, 在报刊编辑思想、流程运作等“内功”方面进行一些改变。

如今, 无论是读者还是广告商, 他们都对媒体的选择有着既独特又丰富的特点, 使得传统报刊的工作方式必须发生改变, 来适应读者和广告商的要求, 编辑内容是“碎片化”的, 工作方式是“精细化”。

首先要抓住自身多年来积累的社会公信力, 做足对信息的权威解读。在今天中国社会多元化的时代, 面对网络上泛滥的、真假难辨的资讯, 读者不仅需要对新闻事件背后真相的了解, 更需要对事件给予一个符合主流思想、符合民俗习惯、符合民意的价值判断。传统报刊多依托在党的宣传部门下, 对新闻事件的了解有独特的渠道, 对新闻价值判断有来自各类学术专家、研究机构的支持, 再加上多年来负责任的采编制度, 应该加强公信力的优势。

在网络时代里, 民意的检测面临着一个不可测的读者人群, 需要认真对待。另外, 网络的平民化也导致新媒体在议题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因为网络人群最关心的议题往往集中为社会正义、公平分配、弱势关怀、边缘人互助等, 而我们传统报刊常常以为自己的内容资源很丰富, 仅仅是传播的技术相对落后罢了, 所以对这些民意关心的议题关心不够。举一个例子:李天一的轮奸案, 在网络里沸沸扬扬, 赚足了眼球注意力。可是我翻阅了全国所有的妇女类报刊, 几乎没有一家平媒对这个案子有任何的发声, 更不用说为本案受害女性 (被法律认定的) 张声。当我们传统报刊缺乏质疑, 不去求索, 没有拷问, 听不到呼唤的时候, 这在年青一代的眼里就是一种良知的冷漠。我作为一名妇女类报刊的编辑常常有一种担忧, 如果我们传统媒体不主动、不及时地在内容议题方面反映民心和民意, 那么我们将失掉一整代读者对我们的支持。

2) 传统报刊从业人员受过多年的出版培训, 从不缺乏在内容制作和广告营销方面的策划能力和信息创意的整合能力。这些能力既包括文字内容的编辑、新闻价值的判断, 也有纸质版面视觉的创意和策划, 比如:字号的大小、标题的制作、配图的效果等。与电脑屏幕相比, 纸质报刊版面的优势恰恰在于它能把有限的信息做精做实, 容易对读者形成视觉的冲击。

3) 新媒体不仅传播的速度快, 而且依靠大众跟帖、人肉搜索等方式不断补充和丰富传播的信息, 使得信息不断接近真相, 对传统报刊的编辑的流程提出了挑战。现在, 新闻发生后往往由网民在互联网上首先发布, 这种发布只是只言片语式的, 是零碎的, 不成体系互不关联的。我们传统报刊要利用我们的专业优势, 把网上出现的信息收集起来, 作为网下进行深入发掘的新闻源, 进行精耕细作的采访, 穷尽一切深挖不止, 不断向真相逼近。

摘要:在新媒体的强烈冲击下, 传统报刊的工作方式已经落伍, 造成经营模式遭到破坏, 其原因就在于新媒体对传统报刊最大的一个优势, 就在于有大数据库作支持, 可以精准地抓住人们对新闻或广告信息的需求。所以传统报刊的编辑流程、方式、思维都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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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制度范文(精选12篇)出版制度 第1篇一、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现状近年来, 我国新兴数字出版行业出版产品逐渐丰富, 而数字出版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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