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精选8篇)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第1篇
4、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累计达�x�x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5、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
6、逾期�x�x�x日未支付租金的。
7、违反保证金协议的有关约定的。
8、未经甲方同意连续�x�x�x日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9、违反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甲方管理的。
�x�x�x�x�x�x�x�x。
甲方或乙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x�x�x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办理解除租赁手续,按照�x�x�x�x�x�x�x�x�x�x�x�x�x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其他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合同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并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第九条 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市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甲方未按约定投保致使乙方相应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x�x�x%的违约金。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
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应退还保证金及利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本合同续租适用以下第�x�x�x种方式:
1、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x�x�x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合同。
2、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x�x�x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十二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x�x�x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x�x�x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x�x�x�x�x�x�x�x�x�x�x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x�x�x�x�x�x�x。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x�x份,甲方�x�x份,乙方�x�x份,�x�x�x�x。第十六条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第2篇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租赁合同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第一条 租赁物位置、面积
1.1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厂房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为厂房1700平方米,办公楼1200平方米,总占地面积25000平方米。
1.2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三年,即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2租赁期限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交付
3.1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4.1租金
租金支付货币为人民币,按年支付,每年67万元人民币。
4.2其它费用
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供热、燃气、垃圾排放、增容费等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乙方按相关标准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支付。
第五条 租金的支付
5.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一年的租金67万元人民币,其余两年的租金,乙方应提前半个月向甲方支付。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按照未付租金的日万分之三收取。
第六条 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6.1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6.2乙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6.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4承租方不得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改建、扩建。合同到期后,自建的简易厂房等,在不损害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可自行处理,否则,视为承租方放弃。
第七条 防火安全
7.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7.2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7.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7.4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乙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第八条 管理责任
8.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8.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大连市法规以及与甲方有关租赁物管理的有关约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租赁物的转租
9.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
9.2若甲方同意乙方转租,对因转租而产生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交纳欠款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未支付有关款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受转租户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二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受转租人)之日起,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有权留置乙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受转租人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方将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乙方应支付的因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0.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a.向甲方交回租赁物;b.交清承租期的租金及其它因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c.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年租金二分之一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11.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动迁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将按本条第2款执行。
11.2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11.3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条第2款的情形,双方协商解决,但甲方不承担承租方投入建设、生产等损失的赔付,仅就剩余租金进行协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并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由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它条款
14.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4.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收到乙方支付的首年租金款项后生效。
甲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印章):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年__月__日
描述厂房租赁合同通用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出租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 ,租赁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厂房类型为 , 结构。
二、厂房起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1、厂房装修日期 个月,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装修期间免收租费。
2、厂房租赁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年。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保证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租金为 元。
2、第一年年租金不变,第二年起递增率为3%5%。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一个月租金。租金应预付三个月,支付日期在支付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等通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收据或发票时,应在三天内付款。
2、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月缴纳物业管理费,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元。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不再退还租金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该厂房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并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担,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
5、租赁期间,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 门电话。如需 门以上的电话,费用由乙方自理。
6、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增收5%滞纳金,并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7、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享有优先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八、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给予赔偿。
3、可由甲方代为办理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4、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5、供电局向甲方收取电费时,按甲方计划用电收取每千瓦用电贴费 元,同时收取甲方实际用电电费。所以,甲方向乙方同样收取计划用电贴费和实际用电电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肆分,双方各执贰分,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厂房场地租赁合同 第5篇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增加效益,依据《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将自己的场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为此,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期限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赁费用及缴纳方式
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共向甲方缴纳租赁费万元,每年交甲方租金为元,具体方式为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具体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月(每年前支付),以此类推。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取得场地的使用权后,必须合法经营,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场地使用权和单方面终止合同。
2、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保证场地、厂房等按本合同第一条规定面积及边界与当地单位和个人无争议的交付给乙方。
3、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电源,并协助乙方向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要保证租赁场地道路的畅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要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合同自然终止。属乙方投资的补偿归乙方;场地、厂房及附属物等补偿归甲方。
5、甲方享有对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所涉的安全生产、职工人身安全保险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督权。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2、租赁期间乙方生产用设备由乙方自备。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生产经营,不得有违背国家法律及政策的行为。
4、租赁期间,乙方生产所发生的一切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均有乙方承担。
5、乙方不得将租赁场地进行抵押或将租赁场地转租给他人,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租赁期间,乙方应妥善使用甲方厂房及场地,不得擅自改变厂房房屋及场地用途,如遇生产需要改变厂房结构时,乙方应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7、租赁期间,乙方承担生产、生活所用的水、电费(根据乙方水、电表实际用数按照水、电部门收费标准收取)。
五、其它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若遇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2、乙方在生产经营时所需办理相关的证件等甲方可以协助,费用由乙方承担。
3、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厂房仓库场地租赁合同 第6篇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原造纸厂现有厂房 间租赁给乙方开办木材加工,特订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原造纸厂东院承包给乙方开办木材加工业务;
二、甲方负责协调水电,甲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次日内协调到位;
三、租期为5年,从年8月6日起至年8月6日止;
四、乙方预交一年租金36000 元,第二年、第三年8月来自日前各付甲方36000 元租金;
五、乙方在正常生产中,必须确保工人工资正常发放;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按租金的2位赔偿对方。
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厂房场地物业租赁合同 第7篇
甲方: 乙方:
为加快发展 地区经济发展,甲方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发展平台,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 厂房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提供厂房情况
乙方承诺所投项目具备如下条件:
1、注册新公司,其工商、税务关系在甲方所在地,或现有公司工商税务关系变更至甲方所在地。
2、乙方如需招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区下岗职工或 街所辖村委会(或社区)居民。
在具备上述两条件的前提下,甲方提供给厂房给乙方使用,该厂房座落在 地区,厂房编号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厂房使用期限
1、厂房使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使用时间 年。
2、使用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提供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使用的,应于使用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使用合同。
3、使用期间,如乙方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签定终止协议,否则应赔偿甲方三个月房屋租赁费。
三、房租租金及保证金支付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总面积为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按人民币 元的标准收取厂房租赁费,每年共计 元整(小写 元)。
2、交费时间: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小写 元)。每次提前15日交付下一个季度的房租,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乙方付款每次前,甲方应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付款相应顺延。
3、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使用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整。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若双方解除合同,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将房屋完好无损地归还给甲方时,甲方在三日内向乙方退还厂房使用保证金。
四、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使用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使用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如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使用期间,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3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4、乙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将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方案书面报给甲方,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乙方才能施工,施工费用自理。使用期满后如乙方不再使用厂房,装修的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装修、施工时不得破坏房屋原有主体结构、固定设施及室外统一规划,隔墙不得用砖或其它重型材料,必须使用轻型耐火材料,并符合防火要求,留出防火安全通道。按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将该厂房出租,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乙方所交纳的厂房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使用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服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一条龙”服务,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质量监督、环保、公安、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过程中,乙方应积极做好配合。
(2)、甲方根据国家政策,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为乙方争取其他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贷款、科技创新基金等)。
(3)、甲方为乙方提供市场化的保安、环卫清扫、绿化管理、收发、住宿、餐饮等物业管理服务。
2、在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服从甲方统一管理,根据统计部门要求,按时向甲方统计机构和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做好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工作。乙方在使用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如达不到国家标准,甲方有权督促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于超标排放污染物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按时提供厂房及设施,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费用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使用期间,乙方应按规定及时支付与厂房使用有关的一切费用,如有拖欠,甲方有权按厂房使用费总额的 收取滞纳金,如拖欠时间达一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设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的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使用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遇政府征用该地)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若接到上级通知要收回厂房,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如期搬迁,甲方退还保证金乙方;若乙方不按时搬迁,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支付乙方的搬迁安置等费用。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租赁场地
乙方承租甲方 场地,总面积平方米。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时间 年。
第三条 租金
1、本合同租金按季度支付,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的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每年共计(小写 元)。
2、交费时间: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小写 元)。每次提前15日交付下一个季度的场地租赁费,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乙方每次付款前,甲方须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付款相应顺延。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费用,若乙方未按时缴纳费用,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延期支付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
4、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经营条件,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5、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6、应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并负责园区内的安全防范和经营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租赁场地)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修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园区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3、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索要索证制度,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4、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5、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园区内的各项设施,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6、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7、将场地转让给第三人或和其他租户交换场地的,应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出租、转让、转借、出卖营业执照。
8、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场地或用水、用电等园区内的经营设施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应减收相应租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 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续租
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在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如乙方无意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是否续租由甲方决定。
第九条 租赁场地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提高 内部管理质量,使园区入驻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管理事项
1、园区内的道路清扫保洁、门前三包、垃圾清运、设备设施的清洁保养,下水道疏通,平立面的卫生;
2、除入驻企业内部以外的安全保卫;
3、水电、房屋道路的小型维修与保养;
4、园林绿化的维修与保养;
5、交通、车辆会驶及停泊。第二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费用的收取
1、甲、乙双方约定,管理总面积为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按 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每年共计(小写 元)。
2、交费时间: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小写 元)。每次提前15日交付下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一次性付清,不得拖欠。乙方每次付款前,甲方须提供等额有效发票,否则,付款相应顺延。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费用,若乙方未按时缴纳费用,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 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延期支付一个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提供水电服务和设施使用。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入驻企业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入驻企业的监督;
3、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统一着装、配戴统一标志上岗;
4、园区内安全保卫、消防安全、车辆管理、门卫值班,实行昼夜巡逻,确保园区内安全无事故;
5、园区内及门前三包的清扫保洁、消防卫生设施维护与保养,确保无积存暴露垃圾,无果皮纸屑,达到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6、园区道路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
7、房屋道路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与保养,做到小修不过夜,一般维修三天完成,大修视情况而定。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管理计划,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不得干涉甲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对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协商的条款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国家建设需征用本园区土地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合同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第8篇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必然与另一个买卖合同相互依存。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受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同一标的物, 出租人为了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 必然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点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财产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 融资数量较大、租赁期较长、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等。
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在确定和交付标的物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具体说来,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出租人作为买受人, 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 这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确定及数量、质量等均由承租人来确定, 而并不取决于买受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标的物确定方面的特殊性。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不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而是由承租人检查验收、领受标的物。
第四,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牵涉三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当然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而根据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 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对此,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仅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欠租纠纷, 而不涉及其他, 也就没有必要将供货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第六,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出卖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索赔的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但是, 由于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正当的履行, 直接涉及承租人的利益, 为此,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另外, 由于承租人更了解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 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满时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以预定的租金继续承租租赁物, 等等。
第八, 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交易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 其目的是取得租金, 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尚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出卖人的目的则是取得价金。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必须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如前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在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时候,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履行完毕后二者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 承租人才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 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买受人所有, 无需另订协议。
三、国融资租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较于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高达99%, 中国融资租赁租金的回收不容乐观。在相关的市场调查中, 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 拖欠租金占第一位。
二是相关立法有待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法可依。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 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对象价值大、租赁期长, 承租人一旦欠租, 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 严重的欠租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危及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虽然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 使融资租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管理, 而且对于确保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文章通过对融资租赁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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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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