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精选9篇)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第1篇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甲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重庆·九龙坡
签订时间:2011年8月26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正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的合法产权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收款方式:
1、每月租金人民币:元整(大写:)。
2、租金交纳时间:乙方按交纳,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任意更改租金价格。租金于日前交付。原收租房保证金元整,中止合同后退还乙方。
四、其他事项
1、甲方提供水、电、气供乙方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所租办公室相应的物管费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直接龙湖星座物管缴纳。
3、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保护办公室内墙及地板的整洁和完好。保护好由甲方提供的电器及办公设备。如有损坏,乙方必须照价赔偿甲方损失。
4、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甲方房屋内部结构,如需改变结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
5、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6、乙方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若是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乙方的损失自负;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据实赔偿。
7、若单方提出终止租赁,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8、执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9、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租用期限自动延续。
五、以上未尽事宜,由双方平等协商解决。此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第2篇
承租方: (身份证号: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范围及用途
甲方同意将位于东莞市长安镇宵边社区东门中路22号F栋三楼工程办公室的场地及公共办公区(靠三楼洗手间旁两个卡位屏风占用面积)其设施[详见附件1(办公设备清单)及相片],在双方自愿的状态下租给乙方作为 办公 使用。
二、租赁期
租赁期为 1 年,自 20__ 年 07 月 01 日起至 20__ 年 06 月 31 日止。
三、租金及保证金
3.1双方谈定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贰仟伍佰伍拾 元整[已包含管理费70元/月,房租1680元/月,办公家具折旧费800元/月(分24个月折旧完成)]。
3.2为确保出租场地及其设施完好以及租赁期内相关费用之如期结算,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相当于 贰 个月房租共计人民币 伍仟壹佰 元作为保证金。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将保证金冲抵租金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当本租约期满时乙方应与甲方共同清点室内设施,并付清本租约项下其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后,甲方应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3.3乙方交纳房屋租金应每月支付一次。付款日期应在每月5日之前。如果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租,每迟延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5‰滞纳金且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3.4协议签订当日,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中的3.1和3.2所含之费用。
四、费用承担:
4.1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电话费、宽带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租赁期间的水、电消耗按每月查表实数由乙方交付甲方。
4.3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场地装修、办公设施的维修及增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4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的场地清洁卫生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出租人责任和义务:
5.1甲方须按时将办公场地及其设施以本合同约定的状态交付乙方使用。
5.2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出租的办公场地(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3非因乙方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人的责任而致使该房产主要结构、地板、管道等固定装臵和设备损坏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安排修缮工作。
5.4 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办公场地,收回办公场地,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它权利。
六、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6.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6.2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办公场地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办公场地的固定装臵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乙方对该办公场地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办公场地的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6.3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租赁办公场地,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所禁止的危险物品,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而对甲方的赔偿。
6.4在承租期间,乙方对于办公场地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所负的一切对外债务也无权及不得以办公场地房屋利益交换。
6.5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时,原由乙方出资进行的室内装修及其他装备,除有关经营专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其余整体装修部分不得拆卸和损毁。
6.6乙方在租用期间,对租用房屋的结构需要重新装修,对甲方原有设施进行变更等,必须经甲方程报物业管理公司认可方可进行。
6.7乙方应爱惜使用甲方的室内设施(如办公桌、办公椅等固定资产),如有损坏,应及进修复原状,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照价赔偿。
6.8乙方有权根据本租约使用该办公场地的公共场地(如:洗手间、楼梯通道),并保证完全遵守甲方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
6.9因乙方对该办公场地的房屋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致使人身、房屋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10乙方在未违反本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办公场地的房屋,如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双方另行商议续租事宜。
七、解除合同
7.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收回出租办公场地房屋,本合同终止。
甲方扣留乙方已付保证金,乙方付清本租约项下的所有应付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未满期约的租金。
7.1.1未得甲方同意将承租的办公场地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7.1.2无故拖欠租金超过十天(另有协议除外);
7.1.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办公场地转租、转借、转让、抵押等;
7.1.4乙方要求提前解约。
7.2甲方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支付与乙方已保证金等金额的补偿金,同时退还乙方已付保证金及未满期约租金,此合同解除。
八、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九、在租赁有效期内,如发生不可抗拒或政府征收的意外事件,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十、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时,双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甲乙双方均不得反悔。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办公室租赁合同 第5篇
乙方:武汉市卓威贸易有限公司(承租方)
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一事,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出租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以及其他情况
1、本合同所出租房屋坐落在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中央锦城A1-1602室(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2、房屋的建筑面积137平方米、使用面积107平方米。(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不足部分可以补充)
第二条 房屋租赁的期限
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
租赁期限届满前60天,如乙方需要继续承租,需要向甲方提供提出,由甲方决定是否继续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内,如甲方出卖房屋,应提前60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30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乙方逾期不予答复,那么视为其放弃该权利。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租赁的租赁情况至少为一年,具体情况可以适当变通)第三条 租金及其交纳方式
每月租金6000元,大写陆仟元整。
租金按月交付。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第一季度的租金。
以后每月5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下个季度的租金。(该房屋租赁合同付款方式每季度付一次,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通)
第四条 押金
押金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该押金用于保障房屋内的设备完好,如出现设备损坏的现象,甲方有权按照市场价格扣除相应的赔偿款。
如合同期满,乙方没有损害房屋内的设备,则甲方应该在合同期满日如数退还。
第五条 房屋修缮和装修
甲方应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保证正常的水电供应,如出现漏水、墙面自然脱落、水电无法正常供应等对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具有影响的情形,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的3天之内予以解决。否则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装修情况,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该房屋租房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人为的破坏由求租房负责维修)第六条 房屋出卖
租赁期间如甲方出卖房屋,乙方又不愿意购买,则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继续租赁,直至租赁期间届满。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甲方紧急需要出卖房屋,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协商)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3月。
2、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租金外,还应按拖欠天数支付违约金,每天违约金的标准为:拖欠租金的0.3%
3、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的,应支付3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4、一方如果具有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除应向守约方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外,还应该支付5000元违约金。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如果乙方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转租,需要事先和甲方打招呼)第八条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房屋,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租赁期间届满后,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甲方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的房租与约定的房租一样。
第九条 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互补承担责任。实际租金按入住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该房屋租赁合同和协议规定具体情况可以协商)第十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时,可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公安部门备案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电话:电话:
地址: 地址:
办公室租赁合同 第6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及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租赁范围
甲方同意将位于****的场地及其设施,在双方自愿的状态下甲方租给乙方作为办公使用。
二、租赁期
租赁期为1年,自****年
***月**
日
起至****年**月**日止。
三、租金及保证金
3.1双方谈定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整
3.2乙方交纳房屋租金应每3
个月支付一次。付款日期应在每季度10号之前。假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房租,应付拖延支付期间的滞纳金,该滞纳金每日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伍收取。
四、费用承担
4.1租赁期间房屋有关的物业费由
乙方
承担;
4.2电话、宽带费由乙方按规定支付;
五、出租人责任和义务
5.1甲方谨在此声明及保证甲方为出租房屋的合法拥有人,有合法地位出租此房屋于乙方出示相关证明。
5.2甲方须按时将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以本合同约定的状态交付乙方使用。
5.3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收回出租房屋(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4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及交付租金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在租赁期内拒绝甲方或其他人打扰而安静使用出租房屋。
5.5非因乙方或与乙方相关联的第三人的责任而致使该房产要紧结构、地板、管道等固定装置和设备损坏时,甲方应承担相应的修理费用。
5.6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给予的其它权利。
六、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6.1乙方应按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6.2事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屋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乙方对该房屋的装饰应以不损坏该房产整体结构和设施为原则。
6.3乙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应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下所禁止的危险物品,不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如因此发生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因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而对甲方的赔偿。
6.4在承租期间,乙方关于出租房屋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所负的一切对外债务也无权及不得以房屋利益交换。
6.5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时,原由乙方出资进行的室内装修及其他装备,除有关经营专用设备及办公用品等,其余整体装修部分不得拆卸和损毁(双方另有协议除外)
6.6乙方在租用期间,对租用房屋的结构需要重新装修,对甲方原有设施进行变更等,必须经甲方认可方可进行。
6.7乙方应爱惜使用甲方的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进修复原状,在无法修复的情况下应照价赔偿。
6.8因乙方对该房屋使用、治理、维护不当致使人身、房屋或财产受到损害时,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后果,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6.9乙方在未违反本租约的前提下,有权优先续租该房屋,如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双方另行商量续租事宜。
七、解除合同
7.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收回出租房屋,本合同终止。
A.未得甲方同意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
B.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抵押等;
C.乙方要求提早解约。
7.2甲方由于特别缘故要求提早解除合同,须提早30天通知乙方。
八、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应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
九、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缘故,导致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证件审查
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乙双方均应出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十一、其他事项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效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期间,本合同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条款履行。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市房屋租赁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托付人:
授权托付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日期:
办公室租赁合同 第7篇
甲方:
电话:
乙方:
企业注册号或身份证:
电话:
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自有的路号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特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属纯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所现状
1、租赁房屋现状:公共区域和乙方租赁场所内已装修,乙方租赁场地内外均为单相电配置。本楼水电由市供水、供电单位统一供给,无备用水电,场地及配套设施状况以交付时为准,甲方无义务满足乙方的额外要求。
2、如因乙方所使用电器设备超出现有额定用电负荷,由乙方负责增容改造。
第二条用 途
乙方所租场所只能作纯办公使用,不得作非办公使用,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条使用主体
乙方所租赁的本场所仅限于乙方自行使用,乙方不得就租赁场所与第三方实施转租、转让、借用、调换、共同使用等行为,违反本约定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场所,并对乙方投入不承担任何补偿。
第四条租 期
1、甲、乙双方商定,租赁期为年(从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租赁期)。本合同租期满后,甲方收回租赁场所,乙方应按时退场。若甲、乙双方均同时愿意续租,则按届时情况由甲、乙双方就续租和续租租金再行商议。
第五条租金、维护费、保证金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柒仟肆佰柒拾陆元(租赁场所内即室内装修、电话、宽带等由乙方自行自费负责,甲方不收取物业管理费)。
2、租赁场所外即室外公共区由甲方负责建造、装修、装饰并定期维护保养,维护费用为每-1-
月人民币肆仟玖佰捌拾肆元;乙方在交纳租金时一并交纳该费用。以上租金和维护费总额为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陆拾元。
3、乙方须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乙方前次租赁所交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转入今次租赁保证金,剩余不足部分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向甲方补足)。乙方所负债务、欠缴的税款不牵涉所交保证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1、租金和费用按两个月为一期进行支付。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付清第一期租金和费用。年月日前付清第一期租金费用,年月日前付清第二期租金费用给甲方,如此类推。即预付下二个月的租金费用。
2、甲方收款后向乙方提供正式发票。
第七条水电费用的支付
1、乙方使用的水电分表管理,水电费由乙方自行交付。因供水、电方或第三方原因发生停水、停电事故,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向事故责任人主张权利。
2、缴付及方式按水电主管部门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改造、添附、装修
1、乙方如改造甲方已安装的设备,应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承担费用和安装任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改造,擅自对甲方原有设施、设备进行更换,所造成的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所租场地添加或更换设施、设备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将追究乙方的侵权责任:
3、安装木地板、地毯造成原地板砖损坏、变形、染色的,由乙方恢复原状;
4、不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拆除乙方自己投入的出租场地固定装修(如地板、吊顶、隔墙、线槽等),因强行拆除所造成的结构、墙体、地板损伤,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移动式货架等非固定物品不在此限。甲方对乙方的投入不给予补偿。
5、装修须遵守装修须知(详见附件),因乙方装修造成的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空调、防盗网、公司牌的安装
1、大楼外立面、楼内公共区不作安装空调使用,空调必须在甲方指定位置安装,安装前须将安装方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安装时须通知甲方到场。空调外机固定在甲方指定的窗台外墙处,不得在阳台地板钻、打固定件。
2、乙方不得在窗外安装防盗网,可在室内安装防盗网但必须事先告知甲方(东、南面室内
防盗网应为深色调材料)。
3、首层大厅按排列规定允许悬挂800mm×800mm的公司牌,乙方租赁场地大门的一侧可悬挂公司牌。公司牌具体悬挂位置,由甲方指定,不得在室外、窗外(包括玻璃面)随意挂贴。
第十条维 修
1、甲方只对主体结构和公共区进行维修、维护,乙方所租场地内的物品、设施故障、损坏及因乙方人员行为造成的公共区的物品、设施损坏由乙方进行维修或恢复原状或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2、主体结构是指:大楼的基础、梁、楼板、柱、四周外墙、楼梯和消防工程。室内的下列设施、设备不属于主体结构:墙体,水、电、通讯、宽带等各种管道、线路,地板瓷砖,墙体腻子、贴砖,门窗,卫生间设施,防水工程等。
3、如因乙方所使用电器设备超出线路额定用电负荷,而不进行增容改造继续使用或私自更换大开关等,造成室内外线路、设备烧毁由乙方负责修复。
第十一条退 租
1、合同期满,如乙方无租金和水、电、电话、宽带等乙方自用费用拖欠及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甲方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2、如乙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二个月告知甲方,并不得要回所预交的剩余租金,甲方在确认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及已结清水、电、电话、宽带等费用后,退还所收保证金。
第十二条甲方责任
1、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须提供房产证件复印件给乙方办理地址变更登记(仅向乙方提供)。
3、甲方保证出租房屋没有设定抵押、被查封而影响乙方正常租用。
4、甲方负责对主体结构进行维修。
5、租赁期内如乙方严格履约时,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场地转租第三方,否则应退回保证金并赔偿乙方投入的全部装修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三条安全责任
1、甲方不收物业管理费;停车场不算入租金,不收取任何费用。甲方对乙方公司、员工的车辆(包括车内物品)及租赁场地内的物品不进行保管,由乙方自行保管。
2、乙方所挂广告牌、公司牌、空调属于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负责安装、修缮和管理,由其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租赁场地内的清洁、消防、安全管理等由乙方自行负责。
4、本幢楼租赁场地内不准内设厨房及宿舍,乙方私自使用电炉、油炉、气炉等烹饪设备,造成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
5、本幢楼租赁场地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的物品或大量、超重的非办公用品,乙方私自存放,造成事故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人员在窗口、阳台等悬挂、搁置物品或向下抛掷物品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7、本大楼不作住宿使用,乙方人员不得在租赁场所内过夜。
8、因乙方原因、乙方人员的职务或非职务行为造成甲方或其它租户、住户等第三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9、乙方及其客人自行注意及承担出入上下安全及防滑责任。
10、甲乙双方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对乙方内部管理不善、内部设施不当或第三人侵权等突发性事件或地震、雷击、台风、暴雨、火灾、天气回潮等不可抗力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无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责任
1、乙方在大楼外立面、停车场、市政绿化带随意搭建、悬挂物品等,导致行政部门处罚,责任由乙方承担。
2、因乙方挂设的广告牌未经有关部门审核,被处罚,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五条公共秩序
1、不能停放车辆、杂物在大厅和公共过道。乙方应协助监管员工、来访客人在大堂、楼梯等公共区域吐痰、扔垃圾等影响办公环境的行为。
2、乙方人员及来访客人须安停车位进行停车,保持停车场的秩序。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租赁期内如乙方严格履约时,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场地转租第三方,否则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2、如房屋非甲方所有、已抵押或被查封,导致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影响乙方使用,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3、乙方在租赁场所内从事违法的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只作纯办公使用的租赁用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所。
4、在租赁期内,如乙方不能按时交付租金、费用,则除正常租金外另需每天向甲方支付每平方米 壹 元的滞纳金,如乙方延期五日内仍不能支付租金、费用,则甲方有权甲方解除合同,乙方须在三天内搬出租赁场地,同时乙方还需补齐欠付甲方的租金、费用,未交完上述租金、费用,乙方不能搬走任何场内物品。逾期十天不缴款和办理退场手续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场内物品。
5、乙方实施下列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所并追究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1)使用水磨钻在梁、柱、楼板、大楼外立面钻孔,切割、刨凿、砸梁、柱、楼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外墙安装防盗网、广告牌、空调机等物件;
(2)进行砸墙、拆窗、拆门等拆改房屋结构、毁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3)乙方故意损坏房屋。
6、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的物品,经甲方通知后拒不搬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立即收回租赁场所。
7、合同被单方解除后,所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乙方须在3日内搬出租赁场地。第十七条其 它
1、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所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4、其它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帐户名称:
帐号:帐号: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问题探讨 第8篇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第一, 融资租赁合同必然与另一个买卖合同相互依存。融资租赁合同本身是指出租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受益,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 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二者具有同一标的物, 出租人为了将标的物出租给承租人, 必然先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 买卖合同的签订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需要, 同时也是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必要条件。
第二,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此点不同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般财产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 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还可以是其他形式。但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不能采用口头形式。笔者认为, 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本身较为复杂, 融资数量较大、租赁期较长、涉及当事人数量较多及其在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等。
第三, 融资租赁合同在确定和交付标的物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具体说来, 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需要出租人作为买受人, 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来实现, 这里的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确定及数量、质量等均由承租人来确定, 而并不取决于买受人, 这是融资租赁合同在标的物确定方面的特殊性。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不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而是由承租人检查验收、领受标的物。
第四, 融资租赁合同往往牵涉三方当事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即出租人和承租人, 当然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而根据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是否需要列为当事人, 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供货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 则不应当将供货人列为当事人。”对此, 笔者的理解是如果仅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欠租纠纷, 而不涉及其他, 也就没有必要将供货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
第五,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有所不同。
第六,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可以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 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出卖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 出卖人不履行合同义务, 索赔的权利应由出租人行使。但是, 由于买卖合同是否得到完全正当的履行, 直接涉及承租人的利益, 为此, 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 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另外, 由于承租人更了解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约定, 法律如此规定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这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在租赁期满时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或以预定的租金继续承租租赁物, 等等。
第八, 融资租赁合同中在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方面也有特殊规定。《合同法》做了明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 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和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区别
1.二者的交易目的不同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将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移转给承租人, 其目的是取得租金, 而在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 尚需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特别规定;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买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而出卖人的目的则是取得价金。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在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 出卖人必须对租赁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如前所述,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仅在承租人是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时候,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合同履行完毕后二者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合同履行期届满后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有特别约定, 承租人才可于租赁期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一旦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成就, 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当然移转买受人所有, 无需另订协议。
三、国融资租赁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上信用缺失, 信用体系有待完善。相较于美国租赁业租金回收率平均高达99%, 中国融资租赁租金的回收不容乐观。在相关的市场调查中, 租赁企业关心的问题, 拖欠租金占第一位。
二是相关立法有待健全。法律制度不健全, 无法可依。随着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租赁纠纷日益增多, 由于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 使租赁机构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缺乏信用保险制度, 由于融资租赁的租赁对象价值大、租赁期长, 承租人一旦欠租, 将使租赁机构承担巨大风险, 严重的欠租问题给我国投资环境带来了不良影响, 危及我国租赁业的生存与发展。
综上所述, 融资租赁虽然在我国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 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但目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因此, 我国应该尽快采取措施, 使融资租赁发挥其自身的优势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使人们对融资租赁合同有更深一层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对合同进行分类和管理, 而且对于确保融资租赁的法律适用和维护当事人权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融资租赁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 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文章通过对融资租赁特征等方面的分析, 对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特征,区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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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第9篇
为了简化公司企业租用办公室场地的流程,42Floors会从业主、卖家和商业房地产中介等多个渠道收集相关信息,并把相应的照片放到自己的网站。而用户可以根据位置、空间大小、合租和单租等方式进行特定搜索。另外,这个创业公司还提供了其他服务,比如说向公司企业兜售办公设备、装饰品和提供搬迁、保洁、网络布局等收费服务。
外卖跟踪系统
总部位于芝加哥的GrubHub是一家订餐搜索引擎创业公司,它允许用户根据自己的位置和喜好进行餐馆搜索,并提供在线订餐服务。最近这家公司推出了一个叫“跟踪外卖(Track Your Grub)”的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实时跟踪外卖的所在位置。目前超过100家来自纽约、芝加哥、华盛顿、旧金山等地区的餐馆已经支持这个功能。
倘若用户在支持外卖跟踪的餐馆下单订餐的话,他们在“订单确认”和“外卖出门”的时候都会收到短信通知。而像芝加哥和纽约这种城市的用户就可以通过订单系统上的地图实时跟踪快餐的路线和位置。对于没有什么耐性的用户来说,这是一个好消息。
这个跟踪功能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它跟原来的OrderHub和DeliveryHub两个功能是紧密集成到后台系统的。OrderHub允许餐馆里面的平板接受来自于网络上的订餐,而DeliveryHub除了提供用户查看订单状态外,它还能让送货人员标出最快路线,而餐馆的老板可以通过这个功能进行任务分配和有效监控。
新型无线充电
近日,来自英属哥伦比亚大学(UBC)的罗恩·怀特海德(Lorne Whitehead)教授研发出一种健康有效的无线充电方式。他没有使用电磁场,而是使用自己开发出的“远程磁性齿轮”代替了电磁线圈。
所谓“远程磁性齿轮”其实就是一对不断旋转的磁铁,一只被安装在充电器内,一只被安装在车内。充电器内有马达会驱动磁铁转动,车内对应的磁铁在磁场的带动下也会开始转动,由转动产生的机械能转化为电能,实现电池的充电。
怀特海德带领团队开发出的无线充电技术充电功率高达3.3千瓦,波频却只有普通无线充电器的百分之一。较低的频率杜绝了受到其他设备干扰的可能性,也为车载人员的生命安全提供了保障。得益于其简约的设计,汽车在进行无线充电时也不需要完全固定在某一位置上。
怀特海德教授的团队开发的这套远程充电系统目前仅被应用在电动汽车充电上,不过很明显,这项技术有着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手机、电脑甚至是医用起搏器都可能受益于这项新技术。
线上跳蚤市场
如果你喜欢在周末逛跳蚤市场或者花几个小时浏览分类广告的话,也许你会喜欢奥地利创业公司推出的手机应用Shpock(“shop in your pocket”)。这款应用提供了一个类似于跳蚤市场的交易服务,用户可以向周围的人购买或者兜售商品。对于卖家来说,他们的智能手机开启GPS功能后上传自己的商品图片即可,而买家完全可以选择线上或者线下两种方式进行购买。
有趣的是,Shpock并不直接经营这些交易。他们只是想把线下的跳骚市场搬移到互联网上来,用户完全可以直接到店铺进行面对面交易。对于卖家来说,他们只需要对出售的商品进行拍照,添加描述、分类和价格之后即可上传到Shpock。而用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或者分类进行相应的搜索。联合创始人Armin Strbac表示,随着网购的盛行,很多用户忽视了面向本地服务的应用的优势。虽然邮寄和在线支付能够带来购物便利,但是到实体店交易也有一些好处,比如说免去邮费、当场验货等。
值得一提的是,S h p o c k是需要通过Facebook账号登陆的。这样一来可以减少欺诈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卖家的真实性和自律性。目前这款应用已经支持多国语言,分别提供了iOS和Android版本。毫无疑问,这款应用会给一些提供本地服务的Rumgr和Yardsale带来一定竞争压力。
智能打车
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欧洲、美国,包括日本和台湾,手机叫车、租车已逐步兴起。针对即时下单打车市场,国内又出现一款手机叫车应用“嘀嘀打车”,由淘宝前B2C事业部副总监程唯创办。不过,与其他产品为了解决打车紧张而增设私家车等做法不同的是,“嘀嘀打车”是针对现有的出租车市场,远程将车和人连接起来,力图提高人车匹配的效率。整个流程按照出租车收费体系,不额外增加费用。
“嘀嘀打车”的创始人程唯介绍,他们现在的服务目前可以做到平均5分钟左右车就到乘客楼下。整个过程没有额外收费,完全按照出租车的收费方式进行收费。程唯还介绍,很快“嘀嘀打车”还将推出预约叫车功能。“嘀嘀打车”目前在北京提供服务,但已经签下了深圳的一批出租车公司,深圳的服务马上将上线。
人性化“贪睡支架”
一家美国公司推出了一款被称作“贪睡支架”的小装置,有了它,使用者就可以在汽车、火车或飞机上享受平静舒适的“坐式”睡眠,而且也避免了坐着睡觉时无意中把头枕到邻座肩膀的尴尬。虽然可能看上去有点像医生用来治疗颈伤的支撑架,但这款“贪睡支架”还真是颇为实用。
“贪睡支架”的售价为25英镑,设计得很人性化,既能上下调节以托住下巴或额头,也能根据不同的头部形状和脸部大小左右调节。在使用者的背部和座椅之间还配有一条背带,可以稳定身体。
公司的一位发言人说:“它对每种不同大小的脸型都可以进行百分之百的调节。”有人认为,这项发明对人们旅途中的睡眠方式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发言人介绍说:“你只要把它套在头上,抬起头,系上后背和座椅间的背带(这也是获得专利的),然后身体后仰,放松头部,就可以轻松入睡。”
办公室租赁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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