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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保障对象范文(精选6篇)

保障对象 第1篇

一、积分融合机制的提出

尽管上述问题的产生有其客观原因, 如租金标准是否合理、房屋选址是否科学、配套设施是否健全等, 但保障对象主观方面的因素也不容忽视。虽然目前关于租赁型保障房的制度体系已相对完善, 但仔细考察当前我国租赁型基本住房保障的具体制度、相关实践操作与理论研究成果, 可以发现对政府与保障对象的义务与责任强调较多, 如对地方政府建立了以督查问责为代表的考核机制;在保障对象与政府的关系上, 保障对象基本上处于被动管理的地位, 缺乏综合调动保障对象主观能动性、让保障对象充分融入租赁型保障房运营管理的制度设计。

在调动服务对象或监察对象的能动性方面, 在实践工作中, 国内外开始普遍采用一种“积分融合机制”。如上海将积分与落户相融合, 各基层党委将社区服务积分与党员生活相融合等。国外也曾推广“社区劳务积分”用以代替保释人员的罪责惩罚等。可见, 积分融合制度对于调动主体积极性, 减少社会管理成本或监察成本等方面具有非常良好的效果。因此, 我们完全可以考虑在租赁型保障房运营管理之中引入积分融合机制, 通过科学设计积分机制, 完善关键环节, 实现租赁型保障房运营管理时各主体的全方位互动。

二、积分融合机制的设计

在我国基本住房保障操作实务中, 还没有积分融合制度的具体尝试, 境外也没有系统的经验可以借鉴。本文就积分融合制度的关键环节提出一些设想, 希望对我国今后租赁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 理论基础

保障对象通过配租保障房获得了社会福利, 但社会福利不是施舍, 而是社会互助精神的体现。保障对象应本着社会互助的原则,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回报社会。

(二) 现实基础

目前我国实物型保障房在准入制度上, 重点审核申请人的收入、资产及住房等, 在保障期间也主要以上述条件作为保障对象是否能够继续获得保障的判断标准。应当说在动态掌握保障对象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能够保证租赁型保障房公平、公正运行, 为了保障能够高效运行则需要申请人在提交给保障主管部门的申请材料中除上述信息外, 还涉及个人的教育经历、职业经历等涉及专业技能的个人信息。主管机关掌握这些信息可以为积分制度的实行提供现实基础。

(三) 实施理念及意义

我们认为, 在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 可以对实物型保障房采取“先租后售”的运作模式。在租赁阶段以掌握保障对象自身的专业技能为基础, 提供机会让保障对象参与社会服务并获得积分, 即从事社会服务不是获得现金报酬, 而是获得积分点数, 如1小时小区治安服务获得1分, 1小时卫生维护获得2分, 同时积分可以抵免相应租金。在租赁满一定期限, 保障对象仍符合相应条件并已按租赁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 可以优先购买承租的保障房, 在租赁阶段获得积分有剩余的, 可以抵免部分购房款。这一模式最大的特点是以实现租赁型保障房的制度目的为导向, 通过激励与约束并存的机制, 最大限度地调动保障对象的积极性, 通过让其参与社会服务, 进而融入租赁型保障房的运营管理中。其意义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 参与社会服务可以获得积分, 积分可以抵免相应房租或购房款, 可以提高其参与社会服务的积极性。

第二, 有利于政府与保障对象之间的融合互动, 改变单纯管理的局面。

第三, 保障对象在租赁期间, 如约履行合同, 没有违法违规情形发生的, 可以优先购买承租的保障房。可以获得“所有权”, 对保障对象会形成很强的预期激励, 对提高配租率、租金收缴、房屋维护以及和谐小区的建立均有积极意义。

(四) 关键环节

1. 做好两个统计分析

(1) 保障对象技能统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特别是其中的教育与职业经历, 对申请人的职业技能分类并统计分析, 以此摸清申请人可以从事具体社会服务的具体类别。今后也可以在申请材料中, 增加相关栏目, 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填写。

(2) 社会服务工作统计。对社区所需社会服务, 如社区卫生维护、安全防范、社区老年人生活服务 (例如购物、钟点家政) 、残疾人服务、教育支持等, 进行全面统计分析。

2. 三个信息公示

(1) 将社会所需社会服务的类别、需求数量、每一单位可获积分等情况进行公示。

(2) 将有意申请社会服务的申请人职业技能、申请时间、申请社区服务的类别及数量等情况进行公示。

(3) 在上述两个公示的基础上, 确定具体从事社区服务的申请人, 并将申请人的姓名、所从事的具体服务以及可获得的积分进行公示。

3. 做好积分监督工作

积分的具体分配工作由居委会执行, 居委会建立保障对象的个人社会积分账户, 并以姓名与身份证号码作为账户名称。在社会服务完成以后, 居委会将分数分发到个人社会积分账户。

居委会定期将统计出来的社会服务数据及个人积分明细以电子形式传给保障部门, 并打印出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服务内容、人员 (包括照片) 、时间以及积分等。积分可以不断积累, 但只能以本人实名使用。

4. 减分的情形

主管部门可以将积分与合同履行情况及是否有犯罪记录相结合, 一旦出现因保障对象自身原因引起的违约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则予以减分。

5. 特殊群体供给模式

对于特殊群体, 例如孤寡伤残等, 政府可以继续沿用目前的廉租住房政策。

三、结论与展望

低保、五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标准 第2篇

一、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包括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三)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堡垒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以下简称“五老人员”)。

(六)参战涉核退役人员。

二、住院补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和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补助,个人自负费用在1000元以内部分的,一至四级可免80%,五、六级可免70%;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部分,一至四级可免95%,五、六级可免90%;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全免。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35%;“五老人员”补助2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和其他享受定恤定补优抚对象补助15%。上述对象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不超过1万元。

城乡特困居民医疗实施办法计算标准

一、门诊医疗求助标准:

1、低保对象:门诊救助标准按14%,每人全年最高求助限额不超过人年保障14%,全年最高为352元。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封顶线按家庭成员计算并统一使用。

2、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自付在6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的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元。自付12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按70%,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

3、患有规定16种疾病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批准自付门诊超过3000的,超出部分按25%,全年累计不超过1000元。

二、住院医疗救助标准:

1、低保户:自付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按25%,10000元—20000元按30%,20000元以上按50%。

2、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自付3000元内全额救助,超出部分部分按7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超过12000元。

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自付6000元(含6000元)超出部分按20%比例,每人全年累计不进退过6000元。

三、16种疾病:

1、肝硬化;

2、恶性肿瘤;

3、慢性肾病;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系统性红斑狼疮;

6、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7、精神病;

8、慢性心功能不全;

9、中风后遗症;

10、癫痫经常性发作;

11、肾病综合症;

12、重度地中海贫血;

13、老年性痴呆症;

14、高血压病;

15、糖尿病;

保障对象 第3篇

一、重点优抚对象保障情况

目前,全县重点优抚对象3231人,其中有在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抗日战争复员军人、解放战争复员军人、建国后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全年发放重点优抚对象抚恤金3750万元。多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重点优抚对象保障工作,连续7次被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命名为“双拥模范县”称号,进一步巩固发展了“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加强重点优抚对象保障工作,政府先后制定出台了《拥军优属实施细则》、《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重点优抚人员生活补助金社会化发放管理办法》、《1-6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优抚保障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标准自然增长,补助社会发放。

近年来,国家逐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平均每年增长15%左右。我县及时按照国家要求根据居民实际生活水平,认真落实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对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采取了“民政审批、财政拨款、银行发放、个人持卡”的“四位一体”社会化发放方式,保障了每个季度首月将重点优抚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位。

(三)织密社保网,解决生活困难。

一是将1-6级残疾军人纳入医疗统筹,残疾军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或无工作单位的由政府全额资助,困难单位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住院费用实行“总量控制、超支分担、结余奖励”。定点医疗机构开设了“重点优抚门诊”和“流动门诊”,开设“家庭病床”,为行动不便人员提供送医送药服务。二是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免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实现了城乡医疗救助与居民医疗保险的无缝衔接,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同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为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住院期间费用的80%给予补偿,最高给付4000元,缓解了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三是将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及时纳入低保,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因病、因灾、因子女上学导致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及时给予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四)注重宣传教育,开展慰问活动。

采取广播电视、横幅标语、网络等多种信息平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拥军优属的良好氛围。每逢元旦、春节、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政府都要拨付专款,开展走访慰问,开座谈会、茶话会、双拥联谊会等活动,为重点优抚对象送慰问金、慰问品,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面临的主要难题

(一)保障对象老龄化,生活困难程度大。

随着时间推移,重点优抚对象大多进入中老年期,身体状况普遍较差,处于高发病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进入特殊困难期。尤其是在乡老复员军人,复员时大都年纪大且身体差,错过了婚姻最佳期,家庭人口素质相对较低,就业能力差,他们的生活水平与其他群众相比困难程度更大一些。

(二)“看病贵”依然存在,医药负担重。

虽然各类重点优抚对象都纳入了不同形式的医疗保险,但由于普遍年老体弱,身体状况差,约80%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患有慢性病,因不适合住院治疗,只能门诊用药。目前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补偿封顶线仅为500-800元,还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住院费用也只是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500-1200元)后按照比例给予报销,个人还要自付一部分医药费,导致多数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费被医药费用挤占,出现了因病致贫的现象。

(三)经费来源单一,资金缺口较大。

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在就业、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出现一些特殊困难,尤其是生活在城镇的部分退役老兵因企业破产改制下岗后未实现再就业,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由于财力的限制,各级政府负担的主要是人头经费及部分医疗费用,缺乏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特殊困难的机动经费,加上历年积淀的诸多问题,致使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三、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点优抚事业。

重点优抚保障工作应树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思想,各级政府要将重点优抚保障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扶持,在住房、医疗、生活上给予优先照顾。同时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开展单位帮扶、结对帮扶等形式的帮扶活动,协力“解三难”,即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方面的实际困难,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重点优抚对象疾苦的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发展完善重点优抚保障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人们价值观的转变,传统重点优抚保障体制的内容、保障模式、运行机制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求。一是应不断发展创新重点优抚保障工作,重点优抚保障事业应从以荣誉奖励为主逐步转变到以扶贫解困为主;变“输血”为“造血”,对有一定劳动能力的重点优抚对象,帮助他们制定脱贫致富计划,选准项目,结合扶贫开发,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上给予支持,鼓励他们发展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尽快脱贫致富。二是一步完善多层次的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逐步形成社会参与重点优抚保障的机制,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同步于当地经济发展,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三是对困难破产企业中退役老兵及子女等特殊群体所面临的困难,逐步寻求政策支撑。

(三)构建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

保障对象 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X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将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优抚对象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落实优质服务措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

(二)公开、公平、公正;

(三)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

(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属的市、县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解决。

第六条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帐户。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帐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属的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参保。

第七条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解决。

第八条因患精神疾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其精神疾病的医疗由市荣军医院承担。医疗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负责其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报销后,由所属市、县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九条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可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优抚对象门诊挂号费(含急诊)、普通门诊诊疗费、专家门诊诊查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从现行病房床位价格中按每床每日3元的标准扣减空调费、暖气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采取多种措施减免优抚对象的医疗费用。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开设优抚对象专用窗口,建立医疗专用档案,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优抚对象优先优惠项目和优抚对象就医流程。用药应当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药管理规定。使用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药品,需经优抚对象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要求优抚对象支付按规定应予减免的费用,所享受的医疗补助应当按规定即时报销。

第十一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在个人账户基础上,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00元,以后每年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5%的比例调增,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十二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慢性病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具体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60元;以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每年调增1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补助标准等由县区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一)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10%;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应当高于城乡医疗救助报销比例的5%。

第十四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特别救助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只享受一种优抚医疗待遇。

第十七条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为:

(一)中央、省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九条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不履行缴费义务使优抚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优抚对象因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优抚医疗保障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

保障对象 第5篇

由于农民工大量的涌现,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 也为此制定了相关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和措施, 虽然在一些部门, 甚至在一些重点地区有显著改善, 农民工得到了一些应有的保障, 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具体表现:工资一直得不到提升, 维持在较低水平, 更严重的是拖欠现象依然严重;时间长, 工作条件差;而且基本的社会保障也得不到重视, 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也导致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建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现的基本权利

作为农民工群体中占较大比例的建筑农民工, 其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能明显反应出农民工受保障水平的优劣。社会保障就是对基本生活的保障, 保护最基本的生活所需, 也是最底线的人道主义的救助, 救助那些基本生活以下的农民工的基本需求。

在距今两千多年前的古人, 已经看到了这一点, 在儒家经典名著《礼记》中有记载, 儒家思想家也想构建的社会蓝图, 同时也是我们现在国家在努力追求的社会价值。在里面提到:“老有所终, 壮有所用, 幼有所长, 鳃、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意思是:“人们不单是亲爱自己的父母, 也不单是亲爱自己的子女, 使社会上的老人得以安亨天年, 壮年人得以贡献才力, 小孩得以顺利成长。使死了妻子的丈夫, 死了丈夫的寡妇, 失去父母的孤儿, 失去儿子的独老, 有残疾的人都能有所供养。”这样一种大同的社会理想目标, 充分体现了对人的生、老、病、残等都有基本保障, 也是对人的生存权的最有力量的保护。

三、建筑农民工总体社会保障的状况和原因分析

社会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 导致社会底层的群众越发远离稀缺的生产资料, 只占有一些再普通不过的生产资料, 导致收入极其稀少, 很多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

而建筑业农民工的收入状况主要由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服务制度三种制度决定。收入最直接显现和体现的就是就业制度, 而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服务制度属于社会隐性收入, 很难直接体现的, 是在某些特殊领域和部门能体现出明显作用。所以具体个人的贫困状态, 在这三种制度的平衡和综合下可以体现的淋漓尽致。要解决建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实问题, 我们就应该综合考虑各项应该出现的问题, 要彻底有效的解决此项问题, 我们应该配备有效的就业制度, 也要综合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政策, 这可以体现在农村, 我们可以建立基本的基础公用设施, 建立能迅速转化实际的社会保障体系, 这样应该能很好的降低建筑农民工在农村贫困现象出现的覆盖率。出现上述的状况的原因如下:

(一) 建筑农民工自身原因

第一, 缺乏对医疗保险的认识, 由于建筑农民工本来就是来自农村, 没什么知识背景, 很多都是因为家庭困难, 从小就没接受过教育。对于医疗保险政策, 他们更是很难理解, 更何况里面的细则。所以, 在很大程度上就阻断了建筑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 导致就医看病的困难。

第二, 工作特点决定, 流动性很大。这样的群体居无定所, 给医疗保险的实施造成了很大的问题。

第三, 风险预见性差, 由于这一群体大部分都来自农村, 他们不知道如何预见社会潜在的风险, 更不知道如何规避, 也就很难事先做好把损失最小化的意识。

(二) 医疗保险内部的调节机制原因

首先, 医疗保险制度在不同地区之间缺乏互相衔接基础。由于各个地方经济发展受限, 经济发展程度和水平不在一个层次上, 加上同一种医疗制度, 在不同地区, 他们各自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和标准, 比如:缴费和报销这两种标准, 这和当地的经济水平是直接挂钩的, 会导致各种差异出现。这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统筹层次较低造成的。

其次, 由于我国不只一种医疗保险, 它们各自的制定标准不一样, 他们会按照中老年划分等人群标准来划分, 按照当地经济水平, 来敲定具体的缴费和报销标准, 这些都是情理之中。所以, 正因为会有这种千差万别, 方才会造成医疗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困难。

四、完善建筑农民社会保障中关于工医疗保险的个人看法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全局。农民工从事各行各业, 是推动和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作为建筑农民工, 他们自己要有人权主体意识, 应当积极主动的参与政府组织的医疗保险的宣传活动, 政府也要完善相关立法来主持社会正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打破户籍限制, 改变原来的医疗保险的原则, 建立个人信息管理和个人账户, 这样就可以方便记录, 随建筑农民工的流动而转移。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机制, 合理调配和转移, 里面也得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实现公平、正义的法的实然状态。完善和保障建筑农民工的医疗保险, 有助于稳定社会秩序, 建立公正合理的劳资用工环境, 提升农民工的社会地位, 保障最基本的生存权。

参考文献

[1]谢良敏.中国农民工维权法规政策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2]郭卫华, 李富成.打工者权益法律保护[M].北京:西苑出版社, 2001.

[3]王伦刚.中国民工非正式的利益抗争[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保障对象 第6篇

基层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构建及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经过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努力,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已在框架初具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特别是法律援助体系的构建, 为社会弱势群体无偿、及时地得到法律帮助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除了政府方面的努力, 还有很多民间团体、机构也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当中来。这些民间组织中, 律师和高校在校法学生是两支最为重要的力量。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整体上呈被动状态, 存在参与面不够宽, 参与形式较单一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 由于缺少引导和组织, 在公益法律服务中, 层次难以提高、范围也难以扩大, 难以有效地发挥作用。

1.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现状

首先, 整体来看,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律师脱离国家公职的制度改革试点至世纪90年代《律师法》出台确立了律师非国家公职人员的性质以来, 律师行业真正实现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时间尚不足十年。自脱离国家事业编制以来, 在市场竞争压力之下, 律师行业的大部分精力倾向于创收盈利, 基层法律服务多局限于《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援助要求。虽如今已有很多同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 但尚不是整个行业的普遍现象。

从目前律师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形式、途径来看, 现阶段, 律师主要通过接受法律援助指派、司法局行政部门组织法律咨询等形式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多呈现被动参与的状态;即使是有远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动参与到基层法律服务行动当中, 也基本表现为利用自己单独的力量来参与, 因而在基层法律服务中, 往往呈现行为的短期性、服务对象的单一性、社会影响的局限性特征。即使个别律师事务所坚持致力于基层法律服务, 也感受到人员不足的巨大压力, 在现实中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

2. 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高效地公益法律服务的限制因素

一个有着长远发展预期的律师事务所, 一个有着长远事业预期的律师, 多会有拿出部分精力做一些基层事务的想法和做法, 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很难把基层法律服务做成一个品牌、一个事业。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限制因素:

第一, 经济方面的压力。参与基层法律服务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 但由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经济上自收自支, 受案源、办公成本、税费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有很大的经济压力, 这就很难再拿出资金来支持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即使有心从事基层法律服务, 也只能在小范围、小规模、一定时期或短期内提供一些法律服务, 难以从长远来筹划、发展基层法律服务。这方面表现最为明显的就是成立时间较短, 经济基础尚小的律师事务所, 以及刚执业不久, 缺乏经济基础的年轻律师。

第二, 时间和精力方面的压力。由于经济上的压力,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必须首先致力于案源的开拓和案件的办理, 律师事务所很难拿出资金来专门支持一部分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 多表现为人手不足, 缺少人员来从事基层法律事务;从律师的角度来看, 多表现为案源压力, 自己都难以生存, 何谈公益, 其实质仍为经济压力。

3. 法学生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现状

法学生, 特别是高年级的法学生, 已经掌握了较多的法律知识, 有强烈的参与社会实践的想法, 有“以我所学、回报社会”的愿望。也就是说, 他们具备了提供简单法律服务的能力, 并且具有参与基层法律服务的愿望。他们已经在校内自发地成立了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 而且产生了不错的效果。但是, 以往法学生参与基层法律服务尚缺乏有实务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 弊端主要有二:一是由于缺乏有经验者的组织和指导, 往往公益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服务的形式也仅限于咨询, 层次较低。二是由于缺少有实务经验者的指导, 法学生难以从提供基层法律服务中学习到必要的实务经验, 只能不断地重复简单的服务项目。

二探索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考虑上述情况, 本项目试着探索一种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 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 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 以通过整合、优化律师和法学生双方的优势, 共同为提供更好的基层法律服务而努力。律师引导在校法学生来从事这项事业, 一方面, 能扩大公益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另一方面, 使志愿者在公益中加速成长, 这就为更深入的公益服务积蓄了力量, 形成良性循环, 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

新型基层法律服务模式集合了律师和高校的力量, 通过在各个社区设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 律师和学生轮班作为服务人员, 为社区人民进行法律咨询。同时许多法律纠纷通过法律服务站的服务而得到调节。这一方面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 另一方面, 减少了法院的工作量, 节省了司法资源, 同时使人们在此过程中受到教益, 让群众信仰法律信仰维权。

三新型基层法律新模式的特点

1. 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改善和保障民生、推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首先, 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希望通过建立“法律教育服务发展中心”, 在企业、基层 (社区、乡镇) 等成立若干法律服务站, 发挥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能优势, 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提高农村生产力水平提供法律服务, 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合法、守法经营, 依法管理, 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其次, 有利于和谐稳定农村的建设。律师及高校的法科生将围绕土地征用、劳资纠纷、社会保障、环境污染、集体资产处置等影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 引导村民以合法方式和正常途径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参与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疏导, 及时向政府反映农民诉求, 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 有利于维护困难村民的合法权益。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建立将增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 使之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 推进农村法治建设

法律服务志愿者将在解决农民日常纠纷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 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帮助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 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 提高基层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3. 加快律师行业的发展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目的之一在于为浙江省基层法制建设培养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人才, 同时为各律所提供合格的接班人;另外, 通过对在校法科生的引导, 使其作为基层法律服务者参与到法律服务当中, 可以弥补律师事务所人手不足的缺陷;由于学生志愿者是无偿参与的, 可以减轻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压力, 从而能够长期、全面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同时加快浙江律师行业的发展。

4. 有利于增强法科生专业技能, 提高法律服务综合素质

第一, 有利于增强学生专业技能和实践操作能力, 提高综合素质。本项目希望通过律师对在校法科生的引导, 实现“专业学习和法律服务一体化”的人才培养, 使在校法科生培养更贴近法律职业岗位的需求。

第二, 有利于提高依托行业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综合评价。通过项目的实践, 将大大提高法律类在校法科生培养质量, 得到依托行业的认可, 提高其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综合评价。

第三, 有利于用人单位增加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满意度。人才培养的质量要通过实践来检验, 法律类实务部门认为满意的人才, 通常应当具备比较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动手能力, 快速的岗位适应能力。通过该项目的实践培养的在校法科生在上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用人单位对在校法科生培养的满意度必将增加。

第四, 有利于提升学生的就业率。本项目拟构建的在校法科生培养模式不仅具有科学性, 而且具有前瞻性。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会使学生的职业应用能力明显增强, 他们除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外, 还拥有丰富的岗位工作经验, 这必然能增强毕业生的竞争能力, 从而提高学生就业率。

四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应用与改善

相关基层行政机关应重视基层法律服务, 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以鼓励法律人士下农村, 下基层, 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 有针对性地制订相关计划, 将宣传法律服务提上议程, 作为工作重心。

1. 建立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长效机制

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必须得到司法部分、法律高校和乡镇企业的支持, 要根据实际经济程度统筹考虑, 将该模式归入法制建设进程中有效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搞好法律服务,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推进农村依法治理”, 并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浙江省也推出了“民主法治村建设”和“平安浙江建设”等一系列措施加强法制建设, 因此, 可以把基层法律服务加入“民主法治村建设”的考核中, 鼓励基层政府积极作为。同时, 高校也应积极扶助经济欠发达乡村, 将已掌握相关知识的高年级法科生派往欠发达乡村进行法律服务, 并将此实践作为学生的第二课堂平台计入学生实践考核。

2. 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首先, 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完善基层法律新模式的监督、考核制度, 做好人员调配工作, 确保偏远乡村也有固定的服务律师。其次, 应做好相关登记制度, 帮助考核部门完善评价体系;再次, 制定相关评比制度, 对积极服务基层的律所进行相应奖励;最后, 律师事务所也可积极与乡镇联系, 在进行基层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展相关业务。

五结语

本项目立足浙江省经济发展实际, 以浙江省全力推进“乡村法律顾问”制度为契机, 以服务浙江省基层法治建设为宗旨, 在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 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 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的运行机制的同时, 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 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善和保障民生, 促进基层社会管理创新, 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稳定。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要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搞好法律服务,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推进农村依法治理”, 并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 要“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战略任务”。因此, 基层法律服务是目前迫切需要完善的方面, 通过本项目的建设, 制定、完善和实践基层法律服务长机制, 引领、带动全国高职法律类专业的专业建设工作。

摘要:经过国家及社会各阶层的努力, 我国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已在框架初具的基础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整体上呈被动状态, 存在参与面不够宽, 参与形式较单一的问题;而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缺少引导和组织, 在公益法律服务中, 层次难以提高、范围也难以扩大, 难以有效的发挥作用。考虑上述情况, 本项目试着探索一种新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主导的, 广大法学生积极参与的, 多方位、多方面的基层法律服务模式, 以通过整合、优化律师和法学生双方的优势, 更好地为基层法律服务共同努力。

关键词:基层法律服务现状,法科生培养模式,基层法律服务新模式

参考文献

[1]徐松林.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几个问题[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 2002 (6)

[2]孙涛.职业高等教育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与专业课程设置初探[J].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4 (10)

[3]林建伟、宋靖.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其对策[J].福建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 2003 (3)

[4]司法部政治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教育培训教材[M].法律出版社, 2011

[5]谭兵.基层司法工作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2

[6]梁德超.司法行政两个体系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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