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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版产品代理合同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191

标准版产品代理合同(精选8篇)

标准版产品代理合同 第1篇

供方: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商标、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序号

名称

产品规格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元)

交货日期

附注

合计人民币(大写):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相关行业标准,质量保证期为发货之日起1年。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相关行业标准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到货后30天。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按出厂要求配齐随机备件等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无

十一、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三、其它约定:

供 方 需 方

单位名称:湖北江汉石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湖北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流芳企业东路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张建安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027-51012099 电 话:

开户银行: 工行武汉东湖开发区支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3202 0090 1920 0111 342 帐 号:

税 号: 4201 0176 7432 829 税 号:

邮政编码: 4 3 0 2 0 5 邮政编码: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标准版产品代理合同 第2篇

合同签订地:

甲方(供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意,了解合作方的基本情况,保留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合作方是个人,应详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了解这些信息有利于我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同时,当出现纠纷的时候,有利于我方的诉讼和法院的执行。

乙方(需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经充分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销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适用范围及期限

1.1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交易往来的框架性协议,适用于甲方向乙方销售 等产品;乙方依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采购相关产品,甲方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1.2 除本合同外,乙方在每次具体采购产品时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采购订单(以下简称“订单”);

1.3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双方可以协商续展合同的期限。

第二条订单

2.1 订单的形式:订单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

2.2 订单的内容:订单内容应包含产品名称、规格、价格、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收货人、运费承担等。

2.3 订单的送达: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订单签订方式确认并成交。乙方应使用指定的电子邮箱或传真号向甲方发送订单,否则该订单对甲方无效;双方接收订单方式如有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具体每批交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以订单为准。

2.4 订单的生效:订单内容经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包装与标识

应当能达到防压坏、防潮的基本要求,或符合乙方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风险提示:

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面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如: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为供方的仓库,则意味着该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则转移到需方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对于交货地点的选择上,应慎重对待。

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签名样本)。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4.1 交货时间: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4.2 交货地点: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五条价格条款

产品价格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六条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

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标准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七条产品的验收

风险提示:

应对送货、签收、验收事项进行约定,特别是在发货人或收货人为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第三人时,一定注意留存发货单、签收单等交易凭证并备注,以防另一方在结算、支付货款、发生质量问题时不承认存在前述交易。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7.1 乙方应在订单中明确货物的收货人信息,至少应包括:收货人详细地址、公司全称、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一人或多人均可)、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

7.2 甲方的货物到达乙方指定的地址的,乙方应在______日内进行货物签收和验收。

7.3 甲方及其供应商有权要求指定的货物签收人提供身份证明以供查实身份,并要求其在签收时在货物签收单上签上清晰可辨的姓名。若乙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违反本条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其签收,并追究乙方逾期收货的违约责任。

7.4 甲方可委托甲方的供应商直接向乙方发货,乙方在甲方供应商的货物签收单上签收,视同签收了甲方的货物。

7.5 乙方接收货物时,应及时进行验收,如有数量短缺、品名、规格错误、产品质量等问题,应在当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甲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若乙方超过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甲方提供的产品完全符合乙方质量要求。

第八条付款时间、方式

风险提示:

应就对账方式、确认形式,以及付款时间、开具发票等事项进行约定,以防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产生分歧,甚至诉讼纠纷。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8.1 对账方式: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对账单》的形式与乙方核对至上月双方的往来账目情况,如乙方对《对帐账单》内容有异议,应在收到《对账单》后一个工作日内与甲方核对;若无异议,则乙方以单位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需事先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授权书并留被授权人的签字样)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给甲方(传真件有效)。

8.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日前将到期应付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8.3 乙方付款后,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给乙方(开票名称、开票地址、税号等资料在开票前由乙方另行提供)。

8.4 甲方保证开具给乙方的所有发票、凭证等真实合法有效。

8.5 若经双方确认的订单对第八条各款约定的情形作出更改的,则以经双方的确认的订单为准。

第九条违约责任

风险提示:

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另外,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因此,建议交由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9.1 甲方按照每次采购订单约定的品名、数量、价格、规格、型号、质量以及交货期限等向乙方提供货物。因甲方原因逾期交货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并无法取得乙方谅解的,则每逾期交货一天,支付逾期交货部分价款0.3%的违约金;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9.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如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所逾期货款金额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支付超过________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元违约金。

9.3 乙方应及时签收货物并验收,乙方延迟或者不予签收和验收货物的,每延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若延迟超过_________天的,视为乙方无理拒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________元违约金,并将货物另行处置。

第十条特别约定

乙方若委托第三方收货,则应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的委托第三方收货说明(说明至少包括第三方收货人详细地址、公司全称、指定货物签收人姓名、电话、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等信息,并加盖乙方公章)。货物交由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签收后,视同甲方已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未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约定

12.1 甲方指定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邮箱: 。

12.2 乙方指定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邮箱: 。

12.3 上述联系方式是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法定方式,双方均认同上述联系方式所传递的信息。

12.4 订单及其他资料的传真件、电子邮件与原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以及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等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5 除经双方确认的订单、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的《补充协议》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补充协议性质文件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如出/送货单、运输单、提货单、报价单等)内容与本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13.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3.5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风险提示:

对于一些常年合作的供销企业,每次供货都签订合同是件很繁琐的事情。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常年销售合同,以消除前述烦恼。

但是,即使签订了常年销售合同,考虑到每次购销的产品规格、价格、数量均不相同,每次交易的具体事项是以经双方签字确认的订单为准,因此,应特别注意留存交易凭证及货款结算凭证并妥善保管。

附件一:订单(下载后附订货单)

(以下无正文)

甲方:

银行账号:

账户名:

开户银行:

签约时间:

乙方:

银行账号:

账户名:

开户银行:

被扭曲的“产品标准” 第3篇

由国家权威部门制定的“产品安全、质量标准”可能已经被制造商绑架。在中国某些消费品市场, 标准可能非常模糊, 甚至根本不存在, 制造商可以因此肆意妄为, 执行着远低于全球的标准。

对于身处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来说, 由国家权威部门制定的“产品安全、质量标准”, 便成为“评判产品质量”最为重要的参照体系。

不过, 在这些“标准”之中, 常常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因为, 这些标准可能已经被制造商绑架;因为, 在中国市场, 制造商可能执行远低于全球的标准;因为, 在某些消费品市场, 标准可能非常模糊, 甚至根本不存在, 而制造商可能因此肆意妄为。而这, 并非“受迫害妄想症”。

强生“双重标准”的秘密

2 月21日,美国强生公司发表声明称,其首席执行官韦尔登将于今年4月卸任,由副董事长格洛斯基接任。外界评论,强生此次高层变动,或与此前3年的多起产品召回事件相关。

已在强生任职超过30年的韦尔登,过去10年一直担任CEO和董事长。在其任期内,成立于1886年的强生,已发展成拥有250家子公司的超大型企业,产品涵盖处方药、医疗器械、个人护理产品等领域。但2009年9月以来,这家全球最大医药保健公司的“产品召回”次数已高达25次,从隐形眼镜到儿童用泰诺,从人工髋关节到婴儿日化用品,以致让人惊呼,强生怎么了?

不过,强生的全球召回却几乎从不涉及中国大陆市场。每次事发,强生中国公司总是言之凿凿地称:问题产品与中国无关。

强生最近一次召回,发生在一个月前。2月17日,强生宣布,因药品瓶体设计原因,将召回在美国销售的57.4万瓶“葡萄味退烧药泰诺口服液”。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药品2011年11月刚刚上市,由强生的意大利工厂生产。当时,强生中国照例发表书面声明称:“中国消费者目前使用的我公司的非处方药品,均是由上海强生制药在上海工厂生产,完全符合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 ,质量安全可靠,不存在国外召回的问题,中国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同样的情形已多次出现。当舆论质疑强生在中国实施“双重标准”时,强生方面均会称,其在中国生产的所有产品“完全符合GMP标准”。

但符合GMP标准,并不意味着就不是“问题产品”。“这就是监管体系的差异。”一家国内药企人士透露,美国FDA (食品药品管理局) 被公认为是全球最严格的食品与药物管理机构,而许多被FDA查出有问题的产品,在中国却“没有问题”。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王波也坦言,中国现行的GMP标准肯定不如欧美严格,在欧美质量不达标的产品,不一定就通不过中国的GMP标准。而在“产品符合中国GMP规范”的前提下,产品召回与否,“决定权更多的在企业自身”。

一个典型案例是,2009年,强生生产的人工髋关节,被美国FDA禁止销售后,仍继续出口到欧洲和其它海外市场。不过,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强生违法,因为包括欧洲在内,其它国家的医疗器械销售标准,均低于美国。

“各国监管机构的要求并不相同, 有严格和宽松之分。”在前述人士看来,这给强生留下了实施“双重标准”的空间。“众所周知,美国FDA的要求是全世界最严格的,强生中国工厂的标准,不可能比美国标准还高。”在他看来,如果强生在海外生产的产品存在风险,那么,在华生产的同类产品,很可能也存在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公司自查和药监局调查来保障产品安全。

但至少到目前为止,在中国,外界尚未看到“强生自查”和“外部监管”的效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因产品问题频出,2011年3月,美国FDA已直接出面监控强生旗下3个工厂。根据协议,监管部门将至少对出现过问题的工厂进行5年监控,并聘任独立的技术专家监查生产设备,而若强生违反该协议,FDA有权对其最高罚款1000万美元。

当然,过去3年,强生也曾有过一次“惠及”中国市场的召回。2011年12月8日,国家药监局下文,要求强生旗下西安杨森公司,对其代理的“楷莱”、“万珂”两款产品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召回所有批号“楷莱”,停止销售“万珂”。

不过,早在一年之前的2010年11月,美国、英国、日本市场的“万珂”已被召回。而强生在中国宣布召回之前一个月,上述两款产品已经停产。

“问题锅”祸起双重标准

在“锰超标”事件爆发半年之后,苏泊尔始终没有松口。2 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召开“炊具锰迁移对健康影响有关问题”风险交流会,会议指出,此前媒体对“不锈钢炊具含锰问题”所做报道并不全面,苏泊尔炊具不存在“锰超标中毒”问题。

不过,这并未平息公众对苏泊尔质量问题的质疑。业内评论人士刘步尘指出,锅是用来做食品的,并不是食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无资质下“使用不锈钢锅不会影响健康”的结论?如果不锈钢行业协会的检测不权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检测就一定权威吗?

苏泊尔“锰超标”事件,发端于2011年。当年10月初,哈尔滨市工商局宣布,将全市的苏泊尔“锰超标”问题不锈钢全部强制下架。哈市工商局称,其从2008年初开始就追踪检测,发现苏泊尔累计81个型号、46个批次的产品检测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且,不合格的产品主要集中在价格较低的锅具产品。

2011年10月14日,苏泊尔发布声明称,所有涉及产品均已送交“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两份检测报告显示,双方的检测标准大不相同。哈市方面依据的“GB/T3280”,是不锈钢冷轧钢板的国家推荐标准,而苏泊尔依据的“QB/T1622”,则是原轻工业部1992年颁布的不锈钢器皿标准。

以不锈钢水壶为例,哈市工商局的检测报告表明,苏泊尔所用材料中的锰含量为7.59,远高于GB/T3280所要求的2.50;而镍含量为3.92,远低于国家规定的下限7.0。而苏泊尔方面的检测报告,并未涉及这些材质的含量,只是针对“划伤”、“凹坑”、“点焊”等进行了检测,检测报告还称,上述产品符合“卫生标准”。苏泊尔方面据此宣布,“经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显然,双方争议的最大焦点是,采用的检测标准不同,得出的结论当然也不同。2011年10月底,双方达成了共同送检的约定,但苏泊尔方面并未积极配合。

2011年12月21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GB9684-2011) 》颁布实施。这一新国标,适用于主体材料为不锈钢的食具容器,明确了“食品接触用不锈钢的主要安全问题为重金属的迁移”,并参考了德国LFGB法规,对铅、铬、镍、镉等重金属迁移限量指标作出规定。

2012年2月,苏泊尔一位负责人称,根据 (原轻工业部) 1988年的标准,苏泊尔部分型号的产品确实不合格,但如果以1992年的标准,苏泊尔的产品就合格。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去年新出台的标准,苏泊尔部分老型号产品的确存在“锰超标”问题。“但新标准出台后,总要给企业一个消化过渡期,就像节能标准一样,不然企业的库存岂不是全部都要作废?”

时至今日,有关苏泊尔质量问题的争议仍在继续。一位业内人士指出了此次事件当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其一,适用于炊具的安全、质量标准,至今没有定论;其二,由于标准混乱,行业里像苏泊尔一样存在问题的企业,可能不是少数:其三,苏泊尔发生问题的产品,都集中在低端产品上。

而最后一点,或许点明了此次“锰超标”事件背后的商业逻辑。由于低端产品售价较低,要保证利润,当然需要进行更严格的“成本控制”。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苏泊尔餐具之所以“锰多镍少”,主要还是因为成本:镍价较高,而锰价较低,“以锰代镍”可以大幅降低成本。

奶牛被大企业“绑架”

2011年6月,素有“乳业大炮”之称的广州市奶业协会理事长王丁棉,一句“中国乳业行业标准被个别大企业绑架,是全球最差标准”,让“乳品新国标”制定过程中的激烈而复杂的博弈浮出水面。

按照王丁棉的说法,1986年的国标规定,生鲜乳中的蛋白质最低值为2.95克/100克,微生物限量为每毫升不超过50万个;而2010年6月实施的新国标,却将标准降低为2.8克和200万个。事实上,即便是1986年的“乳业国标”,与国际标准已有明显差距:美国、欧盟对生鲜乳中的微生物限量为每毫升小于10万个。

王丁棉称,菌落指标降低后,一些以经营“常温奶”为主的大企业,可以收购更多的原料奶,从而有足够资源占有市场;而“巴氏奶”企业,对奶源质量要求很高,一旦标准降低,意味着优质奶源减少,将影响巴氏奶的市场拓展。王丁棉口中的“大企业”,被外界解读为伊利、蒙牛两大乳业巨头。

西部乳业协作会执行会长、新国标参与制定者魏荣禄也曾透露,作为乳业行业知名专家,他和王丁棉、骆承庠、顾佳升,最初都未被邀请参与“新国标”制定。最终能够参与其中,还是因为“卫生部长陈竺的指示”,标准要由真正的乳业专家制定。

“会议讨论时,只讨论乳品安全,不讨论营养,这很不正常。”魏荣禄说。在会上,他提出新国标要“营养和安全并重”,大力倡导巴氏奶,反对“复原乳”,但很快遭到各方驳斥,不让发言。

原卫生部全国乳与乳制品定标组副组长曾寿瀛也回忆称,早在2009年6月召开的“全国乳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会议”前,关于蛋白质含量标准的讨论已有十余次,绝大多数与会者支持沿用原来的2.95%标准,不过,蒙牛和伊利则属于“降低派”。

作为生乳“新国标”后期的参与审稿者,曾寿瀛对媒体透露,直至2009年8月底,在送交农业部与卫生部的审稿中,蛋白质含量的标准都是2.95%。但当年10月20日,在卫生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这一标准已经修改为:每年5月至9月为2.8%,其余时间为2.95%。而2010年4月“新国标”正式公布时,标准已变为2.8%。

“短短几个月,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我问了其他参与审稿的人,没有一个人能说得清楚。作为制订参与者,我们没有裁决权,甚至连一点知情权都没有。”曾寿瀛说。

有传闻称,在标准讨论过程中,一家大型乳企的代表曾表示,按照2.95%的蛋白质含量标准,内蒙古、黑龙江分别有10%、6%原奶无法达标,河北亦有相当比例原奶无法合格,全国数量更为惊人,因此,希望降低标准。另一家大型乳企则希望,菌落总数标准放宽至1000万 (这一数值是欧盟标准的100倍) ,理由是散户奶源需要一定时间规范和提升。不过,这样的揣测已遭到相关企业的否认,它们均强调自己从未要求过“放宽生乳标准”。

有意思的是,在王丁棉的“绑架论”出台后,内蒙古奶协率先反驳称,乳品新国标是“维护奶农利益,由中国国情决定的”。而伊利、蒙牛均为内蒙古当地企业。

农业部畜牧业司副巡视员、奶业管理办公室主任王俊勋曾表示,在标准起草之初,卫生部曾希望提高原奶收购标准,但农业部认为,目前提高原奶收购标准并不合适。“没有哪个企业敢说它没有收过2.95%以下的牛奶,与其偷偷摸摸做,不如把事情拿到桌面上解决。2.8% (的标准) ,就是立足国情,实事求是。”

不过,2011年底,魏荣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农业部已经有意推动新国标的修改”,“今后,也许会将现行的国标设定成最低标准”。

2月21日, 美国强生公司发表声明称, 其首席执行官韦尔登将于今年4月卸任, 由副董事长格洛斯基接任。

2.8%

值得反思的产品“标准” 第4篇

近几年来,我国连续发生“大头娃”、“苏丹红”、“三聚氯胺”等事件,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再三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笔者认为,产品标准的缺失,监管力度的不够就是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单就“三聚氰胺”事件而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支树平曾说,以前牛奶里加东西,质检总局是知道的,也知道有些奶制品会被不法分子加入各种东西,但确实不知道加的是“三聚氯胺”。而且质检人员仍然按照原来产品的标准进行质量检测,那么,这样的产品标准能执行吗?

已定的产品标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条件下大家都认知的标准。随着历史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标准”也应不断地修改、补充、完善、充实新的内容。如果不管到了什么时候,都墨守成规,用固定的制度,原有的观念去对待发展了的事物,显然就行不通了。比如说,据业内人士透露,以前一头奶牛吃草,每天只能产奶几十斤,而现在却可以产100多斤奶,吃的同样是草,产奶量提高这么多,营养成分还能达到原来的标准吗?如果监管部门多去问一个为什么,不单单按照现有标准检测,就会发现其中的奥秘,从而就能杜绝“三聚氰胺”之类的事件发生。

如今各行各业迅速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监管部门再用过去的那一套办法,就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但会给不法分子掺杂使假之机,还有可能将新产品扼杀在“摇篮中”。广东省佛山市新基德电子有限公司,开发出了“全能漏电保护插头”,解决了电热水器用电安全问题。他们的这个“全能漏电保护插头”产品,就突破了国家原来的电器插头标准。如果有关部门、有关人员还是按照国家原来的电器标准来审核他们的新产品,那么,“全能漏电保护插头”就可能夭折。可喜的是,有关部门与时俱进,不但为“全能漏电保护插头”开了绿灯,还协助他们把企业的这个产品技术标准纳入到国家标准。市场上还有大量的新产品,但它们就没有这样“幸运”了。在第59届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上,东软、迈瑞等一些国内医疗器械知名企业都展示了新产品、新技术。这些新产品、新技术完全可以和国外的尖端医疗器械产品和技术媲美,然而因为医疗收费的标准问题,使得这些企业发展受阻,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长期代理的合同标准版 第5篇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共同发展出境旅游事业、进一步加强双方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及国家旅游局的《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甲、乙双方就互为代理出境旅游业务的操作规程达成共识并签订此协议。

一、资质的确认及遵循的原则

1. 招收的客人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所允许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二、双方对旅游产品相关费用中所含的项目达成共识。

三、甲方在接受散客或团队报名之前应先与乙方电话确认定座,并尽快在签订旅游合同后将有效订单传真给乙方,乙方收到传真后应与甲方电话核对,并且及时书面传真确认。

四、甲方负责宣传、招揽及组织出境旅游的客源,其操作人员应:

1. 对出境旅游情况作详尽了解,熟悉乙方的旅游产品和业务操作程序。

2. 刊登的广告及宣传制品内容属实,但因乙方提供的旅游产品资料不实导致广告及宣传品不实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及费用。

3. 向旅游者提供有效的旅游产品资料,并为其选择旅游产品提供咨询。

4. 甲方有义务告知旅游者关于接待方(乙方)的实际情况,并征得旅游者同意。

5. 甲方在销售乙方推出的旅游产品时,应向客人详细介绍旅游线路及相关内容,并向旅游者说明所报价格的限制条件。如有不清楚之处或遇客人有特殊要求时,甲方需询问乙方后方作回答,并传真确认。

6. 甲方应向乙方明确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购买意向。

7. 甲方负责查验旅游者的旅游证件(护照)、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效证件和所需资料交给乙方。

8. 甲方负责向旅游者说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及与出境游有关的注意事项(安全提示等)。

9.甲方负责与旅游者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甲方应根据<<旅行社条例>>中的规定,在出团前与乙方确认所有游览以及购物的细节,并在合同中标识清楚,同时应在合同中说明拼团及提示旅游者应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等事宜以及一切规定需要与客人明示的内容。

五、乙方负责安排、落实甲方委托的旅游者赴境外旅游的计划接待。乙方主要责任:

1.乙方应保证提供有利于甲方参与市场竞争的产品和价格,每月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旅游线路、行程及其相应服务、报价、出团计划书、注意事项等。

2.乙方负责安排、落实甲方委托的旅游者赴境外旅游的计划接待;乙方有责任对旅游者的旅游证件(护照)、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查,并有责任使甲方及甲方的旅游者知晓当地的法律法规、民风民俗和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3.乙方在安排出境旅游团队时,必须与境外合法的、信誉好的境外接待社签订书面合同,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乙方及其委派的领队及导游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旅游管理规定及服务要求,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有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增加或变更旅游项目、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等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不得强迫、变相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自费项目,不得因游客拒绝参加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而拒绝提供服务,或以拒绝提供服务相威胁,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游客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游客消费;如旅游中涉及购物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购物次数、时间安排购物,并对购物店出售的商品质量负责。如乙方因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或购物店商品质量等被游客投诉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有偿向乙方追偿。

4.乙方应当按照与甲方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由甲方应承担的责任除外),并对旅游者的安全负责。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约定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乙方向甲方提供出发时间、地点、团队总人数、机场接送团人员信息及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6.乙方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告之联系方式,乙方委派的领队及导游必须持有领队证或导游证。

7《出团通知书》及《出境旅游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接待服务,不得单方面更改服务标准。在乙方接待服务中,如果未经游客书面认可的条件下,出现导游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更改服务标准,更改、增减景点等行为,乙方将被要求据实赔偿。

8.如出现游客投诉,由乙方全权负责赔偿和解决投诉,尽量做到不把投诉带回甲方,并且在游程结束后和甲方进行电话沟通。如甲方因此先行赔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向游客支付的赔偿费用、处理投诉及纠纷发生的费用以及甲方因此减少的收入损失等等。

9.乙方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渠道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否则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0.如因乙方、乙方工作人员、委派授权人员、关联人员等原因导致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游客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如甲方因此垫付或支出相关费用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每笔交易成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许擅自更改。

七、如果甲方发生临时人数变更或订单取消的情况,应先与乙方电话沟通确认,后以书面传真方式确认,对产生的相应损失,乙方应尽可能降低损失,对于实际产生的损失,按照责任分别承担。

八、根据团队情况,双方可以互相商借持有领队证的领队带团,所派领队应符合领队的素质要求和服务要求,对旅游者必须一视同仁、尽心尽职。如旅游者投诉领队,经查实确系领队责任,将追究领队责任并要求派出方旅行社先行赔偿。

九、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双方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十、甲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 因甲方过失或故意,造成乙方或客人直接经济损失。

2. 由于甲方传递给客人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十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由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所造成的损失。

3.遗失或损毁客人证件造成的损失。

十三、解除合同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合同,乙方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提供的旅游产品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或未按本协议(包括出团通知书等约定要求提供旅游服务)。

2.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投诉或被追索。

3.甲方垫付或支出款项后乙方拒绝赔偿。

4.影响甲方声誉或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十四、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领馆原因造成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团队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团队,应及时通知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协商解决。

2.非双方的责任,导致各自的损失。

3.双方已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好处理措施。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可酌情减轻或免除乙方责任。

A.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B.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C.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十五、争议的解决:

1.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旅游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六、乙方在出团前三天将出团通知和团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后一天内确认并签字盖章后回传给乙方,所有团款必须在出团前全部支付完毕,在所有业务全款支付完毕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与付款数目等额的税务发票。

十七、在节假日和旺季的操作上,甲方必须预付给乙方一定的定金。

十八、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均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九、此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年,从12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十、此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约束,如有抵触,均以《合同法》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标准版产品购销合同书 第6篇

采购方: (乙方)

兹因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货品,经双方议妥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品名称及规格如下:

电动车用铅酸蓄电池:600组共计35万元整交货期限:

合同签订当日,交货期限次日计算生效,有效日期为____日内

二、货款的交付方法:

1、银行汇款方式入账,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甲乙双方签订后,启动款到发货

2、乙方通过物流,货到付款给物流公司进行接货交易。产品运输到乙方地点后,在乙方付清全部货款后,产品所有权由甲方转移至乙方,否则甲方仍享有产品的所有权。

三、运输方法及费用负担:

1、甲方供货价为产品价格,运费由乙方承担;

2、产品价格随行就市,执行甲方同期公布价,及时通知乙方;

四、质量标准及要求:

1、甲方按照国家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提供三证给乙方;

2、产品必须符合实际标准,不得是虚标,若出现虚标或者重量达不到标准重量或现标参数与实际参数不一致,甲方必须无条件的换货;

五、售后服务约定:

1、保用期:18个月(以生产批号计前 7个月换新、7个月后到当地的维修中心维护);

2、以生产批号计两个月内(积压)新电池甲方予以调换,往返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3、非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蓄电池不能正常使用得,甲方不承担责任;

4、因不符合《电动助力车用密封铅酸蓄电池运输、安装、实用技术规范》要求,而造成蓄电池部能正常使用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酒销售代理合同标准版 第7篇

乙方:

一、甲方授权乙方限在 江苏 省 市 县 (乡、镇)区域内作为甲方产品的独家经销商,甲方不再向另家供货,从而保证乙方独家销售权。

二、业务办理方式:现款现货,甲方负责送货到乙方仓库。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约定区域、价格销售,不准跨域降价销售。

四、首批进货普曲200箱、小明波100箱、大名波50箱以上,每年度可享受普曲2元/箱、小名波4元/箱、大名波6元/箱的返利。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第一批货物交付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备案一份。因本协议执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酒类代理销售协议书范文4

甲方:__红酒坊

乙方: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授权乙方在昆明范围内代理销售甲方__红酒坊优客系列产品,代理销售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乙方需继续代理销售的,需另行签订协议。

2、甲方为确保产品质量,在乙方代理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许可证、酒类销售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3、本合同产品在发货三个月内如滞销可提出调整,调整产品的来回运费,运送损失及内外包装材料损失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所有调换产品必须保证包装无开封、脏、损现象,不影响二次销售,否则不予调换。

4、为确保乙方的市场资源,甲方不得在乙方的销售网点内进行销售,不利用乙方的销售人员销售甲方的.产品。

5、方根据乙方的销售要求,甲方可向乙方组织非甲方的产品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方需要甲方提供第二批货物时,乙方按甲方出厂价支付货款,乙方如遇团购的,甲方可根据乙方的需求与乙方签订供货协议,严格按协议条款履行职责。

2、方在市场销售过程中,不得有损甲方名誉的言论好行为。

第三条:供货结算方式

1、乙方需要甲方提供货物时,必须先款后货,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必须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发出。

2、甲方供给乙方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时当场验收,损坏的产品名称及数量由运输方签字认可,并于当日通知甲方,由甲方与运输方明确责任后处理。

3、货款结算按甲、乙双方协商的结算价进行结算,协议终止后的结算按乙方的实际销出量结算。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双方不得违约,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产生异议的,由甲、乙双方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处理。

第五条:本协议有效期限从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签章):__

法人或负责人: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乙方(签章):__

法人或负责人: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标准版产品代理合同 第8篇

产品分成合同是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由印度尼西亚首创的, 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 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 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 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 其指定机构 (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 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 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 (或该国石油公司) 签订合同, 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 开发和生产作业。 (3) 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 若有商业性发现, 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 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 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为成本油, 另一部分由资源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 资源国政府 (或国家石油公司) 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 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 承包商如果盈利, 应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 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归资源国所有。

二、合同各方收益分配影响因素

1. 资源国政府获得收益的方式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资源国政府获得收益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

(1) 定金。定金是外国石油公司为获得勘探或生产权而支付给地面财产权所有人或国家的一种费用。定金可以在签定合同或授予许可证时收取, 称为签字定金, 也称为许可证定金, 也可在有商业性发现时收取, 称为发现定金, 还可以在达到一定生产规模时收取, 称为生产定金。

(2) 租金。个别产品分成合同中规定外国石油公司要按面积交付租金, 征收方式大体有以下几种: (1)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 各个勘探阶段的租金一次交清, 或按矿区面积定一个租金单价一次交清; (2) 按合同规定的矿区使用总面积交一笔年金, 且逐年增加; (3) 以一定年限为阶段, 以年金形式支付; (4) 在按年金形式支付的前提下, 对勘探阶段、开发阶段或生产阶段支付不同标准的租金。有些国家规定, 在产油后外国石油公司可回收己支付租金, 有的规定不能回收。

(3) 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是随着租让制合同而产生的, 是矿产资源所有者把矿产资源出租给他人使用而获得的一种权益所得, 矿产资源的所有者一般为政府。矿区使用费通常是按油气产值的一定比例征收。因此, 矿区使用费的费率是决定矿区使用费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费率的形式有固定费率和滑动费率两大类, 滑动费率确定的指标多种多样, 有以单因素指标确定, 也有以双因素指标确定的矿费费率。一种灵活的带滑动比例的矿区使用费收取办法, 即每天的产量越高, 矿区使用费的比例越高, 滑动比例按产量或其他容易识别的标准来划分。但这种办法的不足之处是大油田并不总是高利润的, 矿区使用费的比例提到很高的百分数时, 可能使一个大的油田发现无利可图。

(4) 干股。在石油合作勘探开发合同中, 有些资源国政府规定了一种称为干股的参股方式。资源国政府参与干股, 则它对勘探投资只是在名义上参与, 而实际上发生的勘探费用仍由外国石油公司筹措, 并由外国石油公司承担勘探风险。干股的优点是, 它不会影响项目的盈利率, 但干股对每一美元风险投资的期望值都有不利影响。外国石油公司要负责百分之百的风险投资, 也即它承担了最大的风险, 因此它就必然期望着获得一笔不小的报酬。

(5) 利润分成。利润分成即利润油分配方式, 这一因素是资源国和承包商都关注的要件, 产品分成合同的利润分成模式世界上采用颇多, 方式各有不同。产品分成合同制中, 总产值减去矿区使用费后的净收入扣除成本油的那部分称为利润油。在利润油条款中规定利润油分配的比例。这一点在承包商影响因素中具体分析。

(6) 获得经济收益的其他方法。资源国政府除了从石油合作中获得现金、实物外, 还有其他方法获得相当份额的油气田经济收益。主要有:

(1) 勘探面积的撤销。撤销条款主要是促使外国石油公司将占有的面积逐渐减少, 以便可集中力量于最有利地区, 政府也可将撤销的面积重新对外租让, 并可以从中获得大量经济收益。撤销条款一般不包括正在开发和已生产的面积。在整个勘探阶段结束时, 除去正在开发和己生产的面积外, 应全部撤销其合同面积, 勘探面积的撤销一般都是按勘探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面积撤销比例。

(2) 合同期限的缩短。油气田平均生产期约为20年, 很大的油田可能生产几十年。在北美和中东有些油田已生产了七八十年, 因此限制合同期, 譬如规定生产期在20年以内, 这是政府获得经济收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在合同期末租地完全归还给国家, 那么政府还可以在最后5年至10年的时间继续维持油气田生产。由于合同生产期的后期缩短, 这种获得经济收益的做法不会严重影响盈利率。因此合同里规定一个折衷的做法, 即在租期结束时重新谈判条款和条件, 油田剩余可采储量可按当时通行条件进行生产或通过谈判确定的条件进行生产。

(3) 免费供应。大多数石油公司掌握高度成熟的地质、技术和经济领域知识, 并利用这些专门技术诀窍, 可使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的国家得益。因此, 在国际石油合作中, 资源国可以要求石油公司开创与石油工业有关的其他工业, 并进行人才的教育和培训, 也可要求石油公司进行特定的科学研究和发展项目, 国家通过在这些项目中获得好处。

2. 财务条款对承包商收益的影响

(1) 单一条款对承包商投资收益的影响

(1) 折旧方式和折旧年限。一般来讲, 允许的折旧年限越短, 折旧速度越快, 项目投产初期计算应纳税所得时的扣减金额越大, 所得税额少而净现金流量高, 对项目净现值和内部收益率有正面作用, 会鼓励外国石油公司采取增加固定性投入、安排高的初期产量策略。

(2) 成本油回收和回收项目。对于成本油规定的变化, 不管是固定比例还是滑动比例, 成本油上限高都会提供通过回收开发投资、增大前期现金流量而提高项目净现值的空间和可能性, 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高固定投入的方案, 当结余成本油全部归资源国政府时更是如此。有些国家对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均允许按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如投资、操作成本、投资贷款利息、定金和地租等, 而有些国家规定, 定金、地租和利息不得在成本油中回收。结余成本油的处理有三种方式, 一是结余部分全部归资源国;二是结余部分按利润油分成比例分配;三是按一固定比例双方分配。若结余成本油按利润油处理, 并且实际成本不超过成本油界限, 那么承包商所获利润的多少直接与成本的高低有关。如果结余成本油归资源国, 承包商所得与利润油成本的多少无直接、明显的关系。

(3) 利润油分配方式。利润油分配比例有固定比例和滑动比例两类。在产品分成合同中, 约有35%的合同采用固定比例进行利润油的分配。按滑动比例分配, 确定利润油分成比例的滑动指标有产量 (日产量、年产量、累计产量) 、R系数、投资报酬率 (ROR) 、内部收益率 (IRR) 、投资倍数 (IM) 、油价和时间, 其中以产量作为滑动指标的合同最多, 其次是R系数、内部收益率 (IRR) 和报酬率 (ROR) , 只有个别国家采用投资倍数、油价和时间。利润油分成比例均随滑动指标值的增大而提高。

年产量随时间呈指数递减, 产量前期高后期低, 而合同条款规定, 产量越高承包商利润油分成比例越低, 因此承包商利润油分成比例是初期低, 以后随产量的降低分成比例升高, 约在5年至6年后趋于稳定。

投资报酬率 (ROR) =平均净现金流/投资, 它随时问呈递减趋势, 由此确定的承包商利润油比例随时问呈阶梯状上升, 前期低, 后期高。

累计产量通常随时间呈对数上升, 由此确定的承包商利润分配比例是前期高、后期低, 随时间呈阶梯状下降。

采用R系数作为滑动指标确定利润油分成比例的合同, 对R系数的计算并无统一规定, R系数=Σ承包商收入/Σ投入, R系数通常在前几年由低向高快速上升, 以后趋于稳定。由此确定的承包商利润油分成比例前期高、中后期低, 随时间呈阶梯状下降。

上述四种滑动指标中按产量滑动和按投资报酬率滑动确定的利润分成比例是前期低、后期高。按固定比例和累计产量及R系数来确定利润油分成比例, 其结果是前期比例增加。因产量前期高, 后期低, 所以承包商所获利润油更多地集中在前期。

固定比例、累计产量、R系数这三项指标属后期加载财务制度, 可使承包商在生产的前期获得更多的现金流入。在这种财务制度下, 可考虑以适当的投人增加初期产量。而投资报酬率、年产量指标属于前期加载财务制度, 承包商在生产的前期获得的利润油相对较低, 前期的现金流人少, 在这种财务下应根据滑动指标值及相应的分成比例适当控制产量, 不使初期高而递减过快。

(4) 所得税税基。公司所得税的税基也就是税前利润、税前净收入或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等于总收入减去合同或石油立法中规定允许的成本项目和费用。有些国家对国际石油合作项目采用滑动比例的所得税, 滑动指标有产量、R系数、投资报酬率等。因为利润受其他多种因素共同作用, 该条款对项目方案选择的影响不容易确定, 一般按产量或投资报酬率滑动的所得税不利于初产高的方案, 而按R系数滑动时则相反。

(2) 条款之间的交叉作用对承包商投资收益的影响

(1) 矿区使用费和利润油分成。按产量滑动的矿区使用费和按累计产量或R参数滑动的利润油分成比例对项目方案和净现值的影响方向不同。同理, 按年或R参数滑动的矿区使用费和按年产量或投资报酬率滑动的利润油分成比例对项目方案和净现值的影响方向也不同, 对方案效益的综合影响需视具体强度而定。

(2) 具他合同条款与折旧有关时, 折旧速度对收益的影响。如前所述, 加速折旧独立作用会增加项目前期的现金流入, 提高净现值。但如果矿区使用费也同时按R系数滑动, 前几年的高额折旧会通过提高R系数使矿区使用费费率提高, 从而增加现金流出, 使项目净现值下降。正反两个方向作用的结果, 需视折旧和矿区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分析确定。

折旧额的多少对收益的影响不只是从成本回收上增加或减少现金流, 还会从其他方面对收益产生影响。如用报酬率和R系数确定利润油分配比例, 折旧额可通过投资报酬率和R系数指标的计算来影响利润油分配的比例, 进而影响收益。折旧速度快, 折旧额高, 承包商收入额则高, 所以投资报酬率和R值亦高, 根据条款的规定, 指标值高承包商利润油分成比例低。所以折旧速度快有可能使承包商利润分配比例进入较高一级台阶范围, 而使利润油所得减少, 现金流亦减少。

三、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1) 在产品分成合同中, 油价风险、产量风险、实际操作风险及资源国国内政治风险等一些凤险因素均由承包商承担, 而资源国政府通过利润油滑动比例分配方式, 如年产量滑动、R系数、累计产量滑动、投资收益率和其他调整因子等因素来控制承包商的利润分成。

(2) 对资源国政府前期所得相对少而后期所得比例高的后期加载条款为主的合同项目, 重点考虑初产量高的方案;反之, 控制初产、力求较长时期的稳产, 然后缓慢递减的产量安排较为适宜。

(3) 资源国政府可以通过定金、地租、矿区使用费等多种手段降低自身风险, 保证项目有所收益, 但如果这类费用过高, 财务条款过于苛刻, 也会降低承包商的投资热情。

(4) 资源国政府以及承包商的收益影响因素, 体现了一国财务条款的严苛程度, 这也跟本国资源天然丰度、地质条件、运输便利条件、国家政治经济发达程度息息相关, 如何制定财务条款对我国今后参与国际竞争, 取得商业利润有很大帮助。

摘要:作为国际石油合作中主流的合同模式, 产品分成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投资项目中, 在这种模式下, 合同双方最关注的莫过于各自的利益分配情况。本文通过提出影响合同双方收益的财务条款因素, 并进行对比分析, 总结出资源国和承包商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风险时, 合理科学应用这些财务条款, 满足各自的商业需求。

关键词:产品分成合同,财务条款,收益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徐振强、王育红: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的特征及演进[J].国际经济合作, 2003年第1期

[2]薛久亮.靳凤兰:国际石油合作分成模式经济评价研究[J].石油化工技术经济, 2001第6期

[3]葛艾继 郭鹏 许红:产品分成合同中影响承包商收入的几大因素[J].国际石油经济, 2002年10月第10卷第10期

标准版产品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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