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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81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精选9篇)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第1篇

“保险公众宣传日”总结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的公众宣传知识,推动行业形象持续改善,中国保监会每年7月8日确定为“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作为第一届“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XXXX分公司结合总公司、省公司文件精神,以及衡阳市行业协会《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方案》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开展了以“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为主题的宣传活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

总公司确定了“保险,让生活更美好”、“倾听由心、互动你我”及“牵手国寿、共享美好”的统一主题,统一组织公司服务民生、勇担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率先树立行业诚信典范等在内的宣传材料。衡阳分公司成立宣传小组,由综合部经理任组长,品牌宣传、客户服务、业务拓展相关人员为组员,开展宣传活动,支公司均要求组织开展该项活动。

二、有效组织

7月2日,宣传小组定制横幅,统一宣传资料,确定宣传地点,7月4日,XX分公司参加市行业协会启动仪式过后,XX分公司将宣传资料分发到各支公司。

三、全面宣传

7月8日,XX分公司悬挂《牵手国寿、共享美好》横幅,设立专门咨询服务台,与客户开展面对面的交流,并开展宣传。XX所辖7个支公司,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视频滚动播出宣传标语,全市共设8个咨询服务台,召开10场次主题早会。

在咨询台前,来参观咨询的人群络绎不绝。为了让消费者更加了解公司产品,现场还展示推荐了部分在售热销的产品简介和宣传折页,供观众了解咨询。借助此次宣传日之契机,通过现场工作人员的热情接待、详细解答和充分互动,充分表达诠释了公司旨为所有客户提供“专业、真诚、感动、超越”的优质服务理念。

四、认真总结

本次宣传,进一步拉近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距离,有效提升保险公司形象,是一次了解公司产品的好机会。XX分公司将认真总结,争取将明年的活动做得更加精彩。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第2篇

一是同步启动,全面覆盖不留白。全行业36家保监局、200余家保险机构全部参与,围绕宣传主题,细化宣传方案,同时启动专题宣传月活动,形成纵横结合的宣传网,宣传对象覆盖社会公众、普通保险从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等。

二是同向发力,内外配合强声势。各保监局对内充分调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对外加强与地方公安、金融、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开展联合宣传,拓展宣传深度和广度。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第3篇

近年来, 云南保险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行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及“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监管核心价值理念, 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基本思路, 不断加大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力度, 加快保险业发展, 努力服务云南省现代金融、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五大体系建设, 努力实践“保险让生活更美好”、“保险让人民更安全”、“保险让云南更美丽”的承诺。

加快保险业发展, 努力完善现代金融体系

云南保险市场运行呈现稳中向好的特点。2012年, 全省实现保费收入271.3亿元, 同比增长12.52%, 保险公司资产总额首次突破400亿元, 达441.2亿元。本土第一家保险法人机构诚泰保险于2012年1月正式开始营业。2013年1~5月, 全省保险业累计实现保费收入137.39亿元, 同比增长18.74%。银行邮政类兼业代理机构4263家, 非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1900家。保险从业人员6.91万人, 其中营销员5.2万人。全省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共同发展、多元化的市场格局, 全行业整体实力明显增强, 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

服务高原特色农业发展, 努力完善农业保障体系

云南保险业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 不断提升自身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努力开创支农强农惠农新局面, 在保障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民医疗和养老水平、保障农民财产安全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绩。

政策性农业保险深入推进。稳步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面, 现已开办能繁母猪、奶牛、藏系羊、牦牛、水稻、玉米、油菜、青稞、橡胶、甘蔗、森林火灾保险等11个中央政策性保险产品。其中青稞、牦牛等藏区保险属全国首创。开创了甘蔗保险、烟叶保险等具有全国示范意义的高原特色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截至2012年底, 云南省森林保险覆盖面达100%, 甘蔗保险覆盖面达81%, 藏系羊保险覆盖面达94.9%, 牦牛保险覆盖面达94%, 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受益农户数从2009年的20余万户次快速增长至2012年的32余万户次, 年均增速达15%。

农村居民综合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积极探索构建覆盖全省农业人口的意外风险保障网络, 运用意外伤害、农村住房、小额信贷等保险产品, 消除因意外产生的生活波动, 增强农民自我发展能力, 减轻政府的管理压力, 减少因为家庭支柱意外伤害造成的经济来源断绝的风险。一是稳步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截至2012年底, 累计赔付31.28万元, 为133.5万农村居民提供208亿元的人身意外风险保障。二是推动开展农房保险。2012年全省农房保险参保户数已达634万户, 全省承保覆盖率约为74%。在红河、临沧、德宏、版纳、怒江、迪庆、保山实现全州 (市) 农房统保, 在昆明、玉溪、曲靖、昭通、文山、普洱、大理、楚雄、丽江实现部分区县农房统保, 为农村居民灾后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提供了有效保障。三是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协作配合。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是农村小额信用贷款的“保护伞”, 保证了信用社的资金安全, 免除了农民个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还贷压力, 以“实用、经济、便捷”赢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截至2012年12月, “安贷宝”业务覆盖全省14个州 (市) 1841个农信社营业网点。2010年至2012年的三年间, “安贷宝”业务累计为1301名贷款客户偿还了4895万元的贷款。“安贷宝”业务化解了多重风险, 保障了三方利益, 实现了“涉农信贷防风险、客户获保障”的共赢局面。

结合云南自然灾害频发特点, 努力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结合云南自然灾害较多, 地震频发的省情, 云南保监局与相关单位共同开展了地震保险课题研究工作, 同时积极争取开展政策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2012年, 云南保险业为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各类企业、广大城乡居民承担风险保障10.63万亿元, 积累各项风险准备金达606.89亿元, 为各种灾害事故赔付支出100.11亿元, 近三年来赔付支出年均增速为15.42%。同时, 通过积极参与自然灾害救助、重大事故处理、服务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及开展各领域的责任保险业务, 充分发挥保险机制作用,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特别是在“湄公河船员遇难”、“楚大公路4.25”、“汕昆高速5.05”、“彝良9.7地震”、“彝良10.4泥石流滑坡”等重特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中, 保险业均在第一时间行动起来, 抢险救灾, 处理事故善后, 积极履行赔付责任。

积极开展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云南保险业充分发挥强大的信息网络系统、丰富的健康管理经验、庞大的服务平台及专业的健康险产品四大平台优势, 积极开展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服务领域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公务员、民政救助群体等, 涌现出“楚雄模式”等全国保险业服务医改的典型。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全省除玉溪以外的15个州市全面开展, 覆盖率达87%。2010年~2012年, 赔付支出14.03亿元。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昆明市、楚雄州、红河州等13个州市开展, 总体参保率约50%。2010年~2012年累计赔付1.78亿元。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楚雄全州、红河州6个县及昆明市宜良县开展, 为约345万农民群众提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服务。2010年~2012年累计赔付0.97亿元。特殊困难人群补充医疗保险业务2010年开始在昭通市的盐津县和水富县试点开展, 服务两县的城镇低保、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三类特困群众4.6万人。2012年民政救助群体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在昭通全市开展, 服务特困群众65.79万人。2010年~2012年累计赔付0.17亿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进展顺利。《云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试行) 》确定2013年1月1日起在昆明市、曲靖市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扩大意外险、责任险覆盖面, 努力完善社会管理体系

保险业深入参与平安云南建设, 通过意外保险业务, 利用保险机制积极参与社会风险管理, 推进公共服务创新, 协调各种利益, 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维护社会稳定。建工意外险方面, 2010年~2012年, 累计为全省22568个在建项目提供了风险保障, 累计承保工程合同总造价为2625.22亿元, 累计赔案件数4504件, 累计赔款共计8183.24万元。业务覆盖全省所有州市及县区 (含开发区) , 为上百万建筑行业农民工及建筑行业安监人员、质监人员、甲方代表、监理人员等提供了人身风险保障。建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为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分散企业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安保互动方面, 云南保险业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合作, 在全省16个州市开展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0年~2012年, 安保互动参保企业累计达10690家, 参保人员27.16万人, 累计为全省高危行业10余万从业人员提供了503亿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障, 覆盖了全省高危行业企业的33.41%。三年间, 全省累计理赔1391人次, 赔款金额5657万元。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方面, 已在全省16个州市全面开展, 2010年~2012年, 参保家庭累计251.94万户, 惠及家庭人数847.19万人, 累计为计生家庭提供557亿元的风险保障。三年间, 累计向计生家庭的2.76万人次给付理赔保险金3996.15万元。截至2012年底, 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 (市、区) 全部开展了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覆盖率达100%。同时, 各级政府党委、政府对此项工作重视支持, 全省共13个州市为计生家庭保险提供了财政出资。

为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云南保险业配合地方政府积极推动责任保险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面, 2012年, 环境污染责任险赔付支出增长37.50%, 共为全省相关企业提供风险保障2.74亿元, 主要投保人为滇池流域的冶炼、化工、制药、危废处理等企业。医疗责任保险方面, 为提高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 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云南保监局以“平安医院”创建为契机, 稳步推进云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发展。自2010年以来, 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累计实现6663.09万元, 年平均增速23.3%, 累计赔付4236.94万元, 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安全防控体系的良性互动。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方面, 云南森林资源丰富, 适宜野生动物生存繁衍, 境内动物种类繁多。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民生的作用, 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维护生态平衡, 云南保险业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公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2012年, 该险种已覆盖全省西双版纳州、迪庆州、普洱市、保山市、临沧市的22个县 (市、区) , 开创了野生动物肇事损失由政府补偿转变为保险赔付的新路径, 有效化解了野生动物对民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侵害风险。

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 因地制宜推进区域特色保险创新

云南省政府先后2次出台《加快保险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南保险业发展规划纳入全省“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保监会还与云南省政府签署了《关于大力发展保险业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合作备忘录》。云南省委常务会议2次邀请云南保监局列席, 共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大计。

为了更好地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 云南保监局围绕打造“一省一特色”、“一区一特色”、“一市一特色”, 进行了区域特色发展模式的探索, 在继续大力推动自2011年以来与昆明市政府合作实施的“保险昆明行动计划”的同时, 积极开展“一州 (市) 一策”的研究和探索工作, 拟定了《保险业服务云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方案》这一总纲性文件, 将全省分为五个保险发展区域, 推动形成分区域集中发展、特色发展的局面。同时, 推动各州市以“保险昆明行动计划”为蓝本, 根据自身实际和发展需求提出服务计划, 形成保险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合力。玉溪、曲靖、红河、保山等州市也启动了保险行动计划, 为州市保险市场发展打开全新的局面。

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核心, 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工作

组织打造消费维权研究、消保工作联动、消费纠纷化解“三个平台”, 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2013年启动“消费满意在保险”、“诚信经营在保险”行动, 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 提高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进一步改善行业服务质量;完善消费者投诉维权体系, 畅通投诉渠道, 使消费者权益更好地受到保护。根据方案, 建立了局长信访接待日、监管干部信访接待轮值、保险机构总经理接待日、保险机构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信访投诉快速处理等10余项制度机制, 进一步畅通“信、访、电、网”投诉渠道, 积极处理“12378”热线交办的信访投诉。目前, “12378”热线95%以上的保险合同纠纷投诉都能够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90%以上的投诉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在云南省和玉溪市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2个, 昆明保调委调解成功率90%以上;在昆明市两级人民法院设立“诉调对接”工作室5个, 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开展消费者教育工作, 向云南省手机用户发送主题为“明白投保, 理性消费”的公益短信, 组织“3.15”保险宣传和消费者教育活动, 与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合作开播为期一年的以消费者教育和保险知识普及为主题的互动栏目, 加强保险知识宣传与正面舆论引导。

重点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治理问题。治理车险理赔难方面, 按照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 制定《云南机动车辆理赔服务标准 (试行) 》, 下发《治理“理赔难”行动方案》, 要求各产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和流程, 优化理赔流程, 简化理赔手续, 提升服务水平。在全省范围试点启动车险理赔“诚信服务绿洲工程”。初步建立了云南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包括现场测试、非现场分析和综合情况三种方式, 含18项评价指标。每个季度对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各项效率指标进行测评, 并分州市和公司对客户车险理赔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 形成车险理赔服务满意度指数, 定期将理赔质量客观指标和客户主观满意度向公司发布并督促其不断改善服务。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研究 第4篇

关键词 公众责任保险 发展滞后 保险公司 对策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恶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如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12.23”井喷事故、北京密云县的元宵节事故、辽宁昌图烟花爆炸、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气泄漏爆炸事故等等,唤起了人们对公众责任险的重视。如何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使其真正起到对百姓生活保驾护航的作用,已经是摆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一、公众责任保险内涵

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在经营公共场所时由于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在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依法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于责任者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利益,所以这种责任称为公众责任。公众责任保险又称为“普通责任保险”或者“综合责任保险”,它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的保险类别,是承保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而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例如疾病、残疾、死亡等)和財产损害或灭失,依法应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公众责任的保险,由于经营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公众活动场所特别是企业或大型会议、赛事、展览等的组织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在公众场所的安全和权益。

公众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限于被保险人因为一次事故或保险期间的任何事故对社会公众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若希望以责任保险转嫁其对雇员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另外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包括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等险种。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无免赔额规定,但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则一般规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即无论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如何,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不是由保险人负责,而是由被保险人闩行承担。

一般情况下,公众责任保险像其他财产保险业务那样制定同定的费率表,对赔偿限额很高或者是高风险的行业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逐笔制定承保方案和确定费率。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的时间,费率多为年费率。保险费按每次事故或者累计的赔偿额所适用的业务种类费率计收。

二、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现状

我国责任保险虽然起步较晚,但国家对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是比较重视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要求外,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11号文件和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1995年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都已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同、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险种的发展却很不理想。据《中国消费者报》分别对北京、兰州、郑州、深圳、武汉等一些有影响的大型商场和娱乐场所调查分析,除极个别单位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外,90%以上的经营者对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不感兴趣。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费收入一般占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国的各种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业务的400%至50%,欧洲一些国家的责任保险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同家的责任险保费收入约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25%~30%。

三、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原因分析

业内专家认为,导致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众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目前,保险业对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公众责任险知之甚少,对公众责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和索赔意识,发生民事损害纠纷时,一些受害者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闩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但因举证困难、时间耗费过多等种种原因放弃索赔而“自认倒霉”,因为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比较有限。经营者对闩己应对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公众责任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加之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宁可独闩承担风险,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经营“成本”,且一旦出现大的公众场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抚恤处理,根本不知道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保障机制和手段。

2.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责任保险虽然是财产险的一个险种,但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标的分散,保费低廉,而且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众接受程度不够,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气在公众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任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闩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因此,保险公司对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也就不高。

3.相关法律法规落后。在我国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将责任保险分为法定责任保险和一般责任保险。而我国现阶段,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费等费用、该条只是规定了要赔偿,但并没有说明赔偿额。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怎么计算,也没有实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发布《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使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案件时有据可依,但具体的赔偿标准还不明细,根据各地经济状况与消费状态不同,赔偿金结果就相差很大。如同样是由花盆飞下伤人事件,深圳市一名受害者得到10万元的赔偿金,而某市市民仅得到l万元的赔偿。有些行业也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但与责任保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多,特别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国家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

4.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业。保险业虽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以至影响保险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导力度偏弱,相关部门与保险企业的协调配合不够,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缺乏有力、有效地推动机制。

四、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1.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当公共场所如公同、旅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运动场、商场、医院、学校等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于经营者经济实力、赔偿态度的不同,以及事故原因认定的复杂性等因素,往往导致受侵害人不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而如果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有所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如在法国戴高乐机场发生的坍塌事故,事故中2名不幸遇难的我国公民的家属分别获得了至少4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受害者能够快速得到如此高额的赔偿是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这是因为机场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正因为有保险公司在背后支撑,事故的善后理赔才会顺利快捷。

2.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保源。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市场主体多元化,作为闩主经营、闩负盈亏、闩担责任的利益主体,必然需要通过投保来化解和转嫁无处不在的各种风险,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保险经营的依据是大数法则,保险的覆盖面越广,就越能分散风险。因此,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也非常有利。

3.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经营者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如在重庆市开县发生“12·23”特大井喷事故,为补偿因毒气泄漏而造成周边群众无辜死伤和财产损失,事故直接责任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仅首期支付赔偿款就高达3300多万元,这无疑将企业拖入了效益的深渊。但如果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经营单位只需交纳少额保险费就可将日常经营中的大额无法确定的巨额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4.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和压力。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政府在事故处理方面承担了大量工作,财政负担很重。近年来,由于一些生产经营者经济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责任,常常在发生重大、特大责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灾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给地方政府。在一些行业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不正常现象,对政府财政形成了很大压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后,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压力。

5.有利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出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同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通过大力发展我国的公众责任保险,引入风险分摊机制,由企业、保险公司等共同编织一张公众责任事故的安全“保险网”,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增加社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正常的社会秩序。这些都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公,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促进了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步伐。

五、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对策

1.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谈不上利用保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因此,保险业必须充分认识宣传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大造声势,以新颖的形式(如宣传册、产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和丰富多彩的内容大力宣传责任保险,引起社会共鸣,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为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公共社会管理行为,反映了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政府责无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有关政府部门应提高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给予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公众责任进行强制保险,或者在税收等方面对其提供优惠便利条件。但同时也要加强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为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促进与实现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3.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对公众责任险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相关法律的研究,对缺少法律调控的领域,尽快制定法律,弥补空白,建议国家应制定《公众安全法》,并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安全许可”的重要条款写进法律,实行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如我国不妨把综合性公众场所如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是否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是否具备消防设施一样,作为准许其营业的一个硬条件。同时应明确责任并应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额度予以细化,以保证相关案件有法可依,为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打下基础。

4.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当前进行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主要在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的、符合投保人需求的公众责任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尽快推出一个产品链,先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推广,以典型案例争取社会认可。同时也要注重承保标的风险管理,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为保险能够发挥其功能提供最终保障。

5.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首先,由于公众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在设计险种时,需要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員以制定合理的条款。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其次,精算人才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6.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程序。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使小额索赔能够及时、合理得到补偿,为责任保险的迅速理赔处理创造条件,使老百姓更乐于接受和欢迎责任保险。因为对于小额索赔,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审理,则势必会因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琐耗时,造成众多受害人放弃对应权益的追求,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产生意见。因此,针对大量小额赔偿纠纷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额请求法庭,用简单方便、收费较少、时间较短的起诉、应诉、调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种小额纠纷,并很快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方案 第5篇

一、组织领导

各会员单位高度重视,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公司保险业宣传日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参会人员为此次活动第一责任人。

二、活动内容

本次活动内容分为协会动作和公司动作:

1、协会动作

(一)在洛阳电视台、主要报刊、广播电台、楼宇广告、电子广告屏、协会门户网站上发布相关宣传信息。

(二)结合“xxx”主题征文活动,拟在8月21日举行大型颁奖、咨询活动(东周王城广场)。

(三)结合“保险博物馆走进广场、走近百姓”活动,掀起保险宣传热潮。

(四)将各会员单位优秀活动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宣传。

(五)负责此次活动的监督和总结。

2、公司动作

公司动作分为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

规定动作包括:

(一)所有网点悬挂宣传条幅和展板,委派专人对进入职场的客户进行宣传和接受咨询。

(二)活动当天设立咨询台,宣传本次活动及保险知识。

(三)进社区活动。每家公司至少选择1个社区,以送电影、送演出附带条幅宣、展板、咨询台的形式宣传此次活动。

(四)各单位网站和官方微博上发布此次活动信息,扩大影响力。

(五)客户体验活动。每家公司至少组织一次“客户进职场”和“客户体验理赔查勘”活动。

自选动作包括:

各公司自行开展丰富多彩、各有特色的其他宣传活动,如:保险送温暖、知识讲座、摄影书画大赛、客户大回访、保险进学校等。

三、特别要求

本次活动以宣传活动日和保险知识、理念为主,不要在活动中推销保险产品。在活动中注意参与人员纪律,体现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活动总结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第6篇

“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富德生命人寿自2013年正式启动以来,保险行业通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富德生命人寿集中体现了“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核心价值理念,宣传了保险风险管理的行业特性、保险业的历史和文化富德生命人寿,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成效以及提升了公众对保险的正确认识,富德生命人寿展示了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2015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富德生命人寿正值“新国十条”颁布一周年的前夕,保险业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富德生命人寿2015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在“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大主题下,将“一键互联 呵护无限”作为年度主题富德生命人寿,重点推广保险行业综合性手机APP——中国保险万事通,富德生命人寿全面营造形成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浓厚氛围。

富德生命人寿深圳分公司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开展2015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增强保险行业的公众宣传意识,富德生命人寿进一步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于7月8日开展了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活动动员了200余名服务人员,同时邀请了400余名社会各界人士走近富德生命人寿深圳分公司各机构、办公职场,了解保险行业,富德生命人寿让所有参与人员切身感受保险行业承担和履行的社会责任。

据了解,为了本次活动的顺利开展,富德生命人寿深圳分公司高度重视,成立了专项活动小组,为本次活动的开展做了充分的准备。富德生命人寿公司副总经理李侃总亲自督导活动开展情况,于7月3日在各职场、机构张贴了主题为“一键互联 呵护无限”2015年“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宣传海报,富德生命人寿并滚动播出《保险是什么》行业宣传片及《保险让生活更美好》歌曲。

7月8日,为增进活动开展效果,富德生命人寿专项活动小组一行走进社区、走上街道,切实将活动开展进市民中间。客户解答疑问、搜集客户需求,富德生命人寿传播“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行业理念。

近年来,富德生命人寿在客户服务方面积极探索,除在业内第一家推出“带息理赔”举措外,具有富德生命人寿特色的“1234”关爱理赔服务,即“500元以下1天给付、住院客户2天探视、理赔客户3天内给付、预付理赔客户4天内赔款到家”更以其人性化的特色充分体现出富德生命人寿“爱心、服务、创新、价值”的经营理念,更加体现了“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行业发展愿景。

2015年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一键互联 呵护无限”的活动主题,在富德生命人寿积极探索客户服务互联网花和大数据运营下得到了高度契合,富德生命人寿在密切关注客户需求、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指导下,自主开发了具有生命特色的“自助服务终端”、“移动展业平台”、“E动生命客户端”、“微信快速报案通道”等便捷设备及功能,富德生命人寿在不断提升客户体验、完善及缩短客户操作流程等方面做出了积极探索,同时为保险互联网化发展进程做出了重要贡献。7月8日当天,富德生命人寿线上线下活动及宣传双管齐下,将宣传日活动推向了高潮。据悉,活动现场还开展了各种互动活动,富德生命人寿其中填写调查问卷、现场提问回答正确、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积极配合活动宣传的现场市民都获得了富德生命人寿提供的消暑礼品。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第7篇

7月8日是一年一度的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围绕“爱无疆,责任在行”这一主题,生命人寿湖南分公司精心策划,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以实际行动树立生命人寿的积极正面形象。

活动当日,湖南生命人寿组织各分支机构机构开展“保险体验”公众宣传活动,邀请公司客户和社会公众体验保险承保和理赔服务的全部流程,并零距离感受生命人寿保险运营服务柜面办公的过程,增进人们对生命人寿保险业务的了解、理解与信任。

除了在生命人寿分公司及下辖十一家中支的职场、客服大厅等场所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以及播放视频资料外,在“保险公众宣传日”活动中,湖南生命人寿还组织下辖的十一家机构员工走进社区、走上街头,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现场接受保险咨询,生命人寿员工为社会公众答疑解惑。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第8篇

2014年7月8日是第二个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 今年的主题是“爱无疆责任在行”, 为此, 云南保监局组织全行业围绕主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系列活动。

此次活动以“体验”为主, 云南保监局邀请了社会各界代表, 包括在校学生、社会监督员、新闻媒体记者体验监管工作和保险理赔服务。体验者们通过参观昆明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便民服务中心, 了解体验轻微交通事故保险案件处理情况, 不但增进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以及对保险业务的理解。也让公众切身体验到保险“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人性化的服务举措。举办体验活动的目的就是希望在展示保险行业社会责任、提升行业形象, 倾听公众心声普及保险知识、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方面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同时, 通过举办活动, 期望在创新社会公众了解和监督保险监管工作和保险机构服务方面进行探索。

另外, 今年的宣传日系列活动围绕“爱无疆责任在行”的年度主题, 突出保险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题。云南保险业通过参与“五大体系”建设, 勇担责任, 不断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的承诺。主要体现在:一是加快保险业发展, 努力完善云南省现代金融体系。2013年全省实现保费收入320.77亿元, 承担风险保障11.1万亿元, 累计赔付支出122.06亿元, 同比增长21.93%。二是重点推动大病保险, 努力完善云南省农村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云南保监局积极协调省医改办推进大病保险试点, 大病保险渗透度大幅提升。自2013年正式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以来, 云南保险业先后在昆明、曲靖、楚雄等九个州市承办了十四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 全省总覆盖人群已达1884万人, 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0.44%, 占全省参加基本医保城乡居民总人数的48.33%。三是服务高原特色农业发展, 努力完善云南省农业保障体系。通过产品不断创新, 争取政策支持, 稳步扩大享有财政补贴的高原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目前全省农业保险已经发展到17个品种, 其中享有中央财政补贴的农险产品11个, 享有地方财政补贴的农险产品3个, 商业性农险产品3个, 基本覆盖了云南农业发展中有重要地位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大小牲畜和经济林木, 在全国位居前列, 初步形成了较为丰富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四是结合云南自然灾害频发特点, 努力完善云南省防灾减灾体系。积极推动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试点工作, 解决农村居民住房地震风险保障缺失的问题。五是扩大意外险覆盖面, 努力完善云南省社会管理体系。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保障, 2013年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累计支付赔款2943.57万元, 受益农户1.8万人次。

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第9篇

摘要:公众责任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在维护公共安全、参与社会风险管理、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我国现阶段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积极推动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民事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中图分类号:F84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079-02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各种活动过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照法律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伴随着公众索赔意识的增强,此类索赔逐渐增多,影响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

公众责任保险正是为适应上述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该险种适用范围较广,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事物成为必然,在此过程中,保险业承担了一些相应的社会管理功能。而责任保险由于其较强的社会属性,使得它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渐突出,逐渐会成为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补充手段。

一、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体现

普及公众责任保险,把被保险人可能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所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充分发挥保险企业风险评估和防灾防损的作用,及时发现和排除公共安全隐患,有利于减少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的他人利益的损失,其直接补偿对象虽然是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际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受害方的补偿。因此,发生公众安全事故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通过公众责任保险的赔款支付,可以使受害人尽快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公众责任保险具有“赔偿替代性”,购买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使企业、个人转嫁在其经营、执业过程中的相关责任风险,缓解其可能面临的严峻赔偿责任与较小支付能力间的矛盾,避免因无力赔偿而导致的破产和生产中断,维持生产的稳定性,维持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间接履行了政府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

公众责任保险有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民事赔偿纠纷,起到安定公众心理、降低灾难影响的作用。积极开展公众责任保险,能够发挥现代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经济杠杆和市场机制管理公众责任风险,分担政府在事故处理中的工作,减轻政府财政的压力,可以改变政府过去作为“最后负责人”的角色,转而通过经济手段分散、转移社会管理风险,改变“群众受难,政府买单”的被动局面,改善政府的社會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公众服务和公共管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尚未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公众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有赖于公众责任保险的充分发展,而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有赖于国家和各地区经济实力的增强,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公众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保险经营技术的进步等诸多条件。

(一)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不完善

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必定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地方。因为,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面临相关的法律风险,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的必要性才会被人们所认识、接受。

而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不健全,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场所责任法》;另外,对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界定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范标准,国家保护民事责任受害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事故处理、赔偿责任认定等方面虽有法律条款,但在归责原则、赔偿标准、条文表述等方面仍不完善、不协调。影响到事故责任的认定,也影响保险公司对公众责任保险经营风险的预测。

(二)公众责任保险发展不充分,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不高

从整个责任保险市场来看,国际上,责任保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比例平均在15%以上,美国的责任保险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而在我国,责任保险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比重一般都未超过5%。2006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6.3亿元,虽然同比增长24.3%,但仍然仅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3.73%(数据来源:保监会网站)。从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上看,我国保险公司在经营公众责任保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产品开发、费率制定方面,还是在展业、承保、分保、防灾、理赔等各个经营环节上,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经营管理水平不高。

(三)社会公众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不充分

很多单位和个人对自己面临的公众责任风险估计不足。人们对公众责任保险还存在许多错误认识,例如由于除外责任、免赔额的规定,很多人对公众责任保险存在着“买了又不赔,买了也白买”的误解;有的单位和个人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就是承认自己管理经营不善,承认自己存在着安全隐患。会影响自身的声誉。这些原因导致了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三、积极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实现其社会管理功能

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应对公众责任保险有足够的重视,在资源配置、舆论导向上向公众责任保险倾斜,加强对相关理论和实务工作的研究,必然能够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从而有效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

(一)国家应加强立法工作

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对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予以细化,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民事责任赔偿机制,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开发和实施提供相应的法律基础和依据。

同时,在关系国计民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领域,应实施强制责任保险。在许多国家,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而在我国,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还十分滞后。2008年4月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消防法修订草案明确规

定,公众聚集场所及高火险企业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通过法律手段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保障消防安全责任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这为我国推行强制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消防法修订草案对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办法,相关法律法规仍待完善。另外,以后还可以考虑将校方责任保险等和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险种纳入强制保险体系,通过公众责任保险转嫁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

(二)国家可以为公众责任保险提供政策支持

保险公司为政府承担了部分社会管理职能,所以政府应该对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支持,比如,税收优惠政策。而现实中,我国保险业整体税负偏重,其营业税率高于交通、建筑、通讯等行业;另外,保险业虽然与银行业同样执行5%的税率,但银行业税基为利息收入,保险业则为保费收入,这影响到了保险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的提高。为了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政府可以考虑为开办公众责任保险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为其发展提供有效的推动机制。

(三)保险公司应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1保险公司应加强险种开发、提高业务经营水平

多样化的、反映市场需求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是公众责任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载体,保险公司作为公众责任保险的供给主体应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求,开发出有特色、有针对性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以适应不同层次的市场需求。

另外,保险公司应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思维,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才能积极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2重视人才培养

公众责任保险的承保建立在被保险人可能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基础上,这种利益损失在承保时是无法准确确定和预知的,所以公众责任保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更深的隐蔽性,这就对公众责任保险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业务素质要求。他们不仅要懂保险理论实务,更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要培养出一批熟悉保险、法律、医疗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为公众责任保险的长期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四)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各方主體的公众责任风险意识

针对社会公众对公众责任保险认识不足的现实状况,保险公司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公众责任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对公众责任风险和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程度与接受程度,挖掘出各方主体潜在的公众责任保险需求,从而充分发挥公众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精选9篇)保险公众宣传日报告 第1篇“保险公众宣传日”总结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行业的公众宣传知识,推动行业形象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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