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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考研专业系列-民法专题五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法学考研专业系列-民法专题五(精选4篇)

法学考研专业系列-民法专题五 第1篇

法学考研专业系列-民法专题五

专题五

民事主体,诉讼主体,责任承担者

母法条:

民通:

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6,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30,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相关法理:

1,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

2,诉讼主体,专指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3,责任承担者:专指民事主体与诉讼主体不一致时,民事诉讼判决中的民事实体法律责任的承担人

知识点:

1,民事主题体系: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法人分支机构,其他

国家

2,民事诉讼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诉意见40),国家

3,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的情形

依民法通则26,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经营(民事活动),但依民通意见41和民诉意见46,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个人合伙不论起字号与否,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均为共同诉讼人,起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人数众多的,成立代表人诉讼

合伙企业在诉讼中享有当事人地位

依有关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属民法中的“其他组织”范畴,分支机构可在登记核准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未来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为当事人

4,责任承担者: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经营的:

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收益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家庭财产承担

夫妻一方个体经营的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承担

个人合伙: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内实行按份之债:有协议的按协议,无协议根据实际盈余分配比例,均无的推定为均额

不论在诉讼中是以分支机构为单独被告,还是以法人为单独被告,还是为共同被告,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法人财产支付,也可直接执行法人财产(注意不成立连带责任)

在被监护人侵权之诉中,被监护人是诉讼主体

子法条:

29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继承,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继承

35,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通意见

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户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7,民通35中“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民诉

49,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55,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法院登记

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按决,裁定

民诉意见

40,民诉49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46,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47,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担保法解释:

12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时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法学考研专业系列-民法专题五 第2篇

专题一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母法条:

民法通则:

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合同法:

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相关法理: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

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

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

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

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

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

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

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

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

子法条:

民法通则

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通意见: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129,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继承法:

28,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分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分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分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公司法:

11,设立公司必须按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公司应当在登记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劳动法:

15,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

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复习 第3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学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第4篇

民法学专题课程学习报告

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受到侵害时,懂得法律人们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法治社会在进步,法律知识与法律素养的获得的重要性显得不言而喻。法律与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基本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成为了在未来社会立足基础。我选择学习《民法学》之后,我就深切感到,这不仅仅是一门选修课,这是一门人生素质的必修课,这是培养法律素养的好机会。经过半个学期的民法学的学习,我开始对法律有了全面而深刻认识。我们的《民法学》课程从基础的民法的概念及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力滥用、守法、公序良俗原则)开始的。接着我们正式进入了民法学的研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法学考研专业系列-民法专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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