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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精选6篇)

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1篇

关于印发《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处、室:

现将《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教育学院 201 年 月 日

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全面落实综治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校园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地预防校园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自身综治安全稳定隐患的排查整改和职能部门对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整改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存在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其他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

第四条

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校园综治安全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包含校园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水电安全、用气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网络信息安全、校园周边综治安全、活动安全、危化物品安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发生的各类因素。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是本单位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是本单位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学校“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的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部门)的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部门)应每月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内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逐一分析,确定隐患类别(属于一般事故隐患还是重大事故隐患),并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并认真实施整改。每月底向学校“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保卫处)报送《福建教育学院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附后)。保卫处应对本季度全校开展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形成季度分析书面报告并报给“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要每月要建立综治安全稳定台帐,台账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是否整改到位等情况。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对于排查出来的一般隐患要立即实施整改工作;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属于本单位范围内能够整改的,应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期限,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报学校“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属于本单位范围内无法整改的,应立即向职能部门报告,并向“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备,由学校研究确定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

第十二条

学校保卫处应强化对各单位(部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的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在检查、监督和指导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综治安全稳定隐患的,应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所在单位(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工作。所在单位(部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保卫处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隐患概况;采取的方法和措施;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由学校保卫处进行验收,直至隐患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取消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保卫处应当对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做到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拒不整改而引发各类安全事故的,学校将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教育学院“平安先行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教育学院校园综治安全稳定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月报表

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宿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狠抓安全隐患治理及安全教育工作的通知》(教安

[2011]9号),强化我县校园安全教育和管理,遏制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县教体局决定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立即开展学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专项行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专项行动,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广大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校园安全状况进一步稳定。、二、行动内容

(一)、各校(园)对校舍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及校园周边环境进行逐项认真检查,特别要对学生宿舍、校车、食堂、锅炉房、图书馆(室)、实验室、煤气燃气设施、供电设施等要重点检查。详细纪录检查情况和安全隐患,对查找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迅速落实整改,坚决防止校园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安全教育突出五个专题:

1、防震减灾教育;

2、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教育;

3、交通安全教育;

4、消防安全教育;

5、食品卫生和传染病防治教育

三、行动实施

3月4日以前,各校(园)按照专项行动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整治安全隐患,暂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各校(园)要进一步完安善安全制度建设和各种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安全教育要注重实教,努力提高安全教育专业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落实。

各校(园)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分工明确,落实责任,加大督查力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认真督促整改。

(二)、各学校(园)(农村以学区为单位,城区县直学校直接上报)于3月4日前将排查治理情况电子稿发至砀山县教育体育局基教股,邮箱:dsjjk@yahoo.cn。书面材料于3月4日前交基教股。近期,县教体局将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学校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砀山县教育体育局

福建排查食品安全隐患 第3篇

记者日前从省食药监局了解到, 自今年3月至12月, 福建省将开展为期10个月的食品生产安全风险“大摸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完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档案, 查清其主要安全隐患, 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和防控安全风险。

省级风险排查整治的重点是, 12类重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油等6类高风险食品, 以及包装饮用水、蜜饯、糕点、炒货、速冻食品、调味品等6类长期监督抽检合格率相对较低食品) 、4类重点区域 (城乡接合部、生产聚集区、小作坊聚集村、问题多发易发地带) 、5类重点问题 (使用非食用物质、掺杂掺假、塑化剂污染、滥用食品添加剂、微生物超标) 、5类重点企业 (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风险监测存在问题企业、日常监管和暗访突查被发现问题较多企业、被立案查处企业、大型企业) 。

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4篇

【关键词】供电企业;信息安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随着供电企业将计算机网络系统纳入到业务运行领域,使得其运行效率和质量得以提升的同时,也不得不面对着因为信息安全隐患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好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已经成为供电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1.信息安全隐患的概况

1.1 信息安全隐患的含义

所谓信息安全是指保证信息网络系统中硬件,软件和系统数据的安全性,避免因为恶意破坏,更改,泄露信息造成的系统运行失常现象。在此基础上去理解信息安全隐患,就是指信息安全系统中,会对于系统运行安全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

1.2 信息安全隐患的特点

信息安全隐患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隐蔽性,信息安全隐患不同于管理领域隐患,可以显性的看到问题所在,一般情况下都难以明确的找到信息安全问题;其二,危害性,信息安全隐患一旦不断蔓延,会对于信息安全系统构成极大的危害,严重的情况下使得电力企业信息资料丢失,由此使得供电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其三,等级性,信息安全隐患由于其危害程度等级的不同,可以将其归纳为安全的,临界的,危险的和灾难的几个等级。

2.信息安全隐患分析

会对于信息安全造成危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总归来讲可以将其划分为人的方面和物的方面。从某种角度来讲,信息安全隐患存在的过程就信息安全管理的过程,而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人和物两个方面的因素。因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探析:

2.1 从人的角度来讲

参与到供电企业信息安全系统操作过程的职位有:操作人员,维护人员,开发人员,网管和用户等。如果在此环节中,容易导致出现安全隐患的原因有:其一,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管理知识不夯实,技能掌握不全面,难以将切实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下去;其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各个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明确,难以做到有重点,有层次的进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其三,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配套设施管理不善,尤其是交换机,路由器和防火墙的配置存在不合理的地方,由此也会出现信息安全隐患;其四,用户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常常出现习惯性违章的行为,如病毒软件卸载,系统补丁不全,文件权限管理不善等,由此使得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不断出现。

2.2 从物的角度来看

其一,从通信线路可靠性的角度来看,主要涉及到物理设备安全,机房安全和通信线路安全等内容,如果此方面出现运行状态不佳的情况,势必会造成比较严重的信息安全问题;其二,软硬件由于质量,使用期限的问题,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故障,从而难以满足信息安全系统的运行需求,由此也会造成严重的信息安全隐患;其三,网络设备不安全隐患,也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其四,软件本身的安全漏洞隐患和病毒带来的不安全隐患。

3.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策略

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应该从多个角度去开展,以保证企业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从而从根本上实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的全面提升。具体来讲,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3.1 明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目的和范围

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之前,明确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目的和范围,是首先需要做的事情。从排查目的角度来看,注重重点环节,关键部位的隐患,落实各项检查工作,以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使得网络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得以提升。从排查范围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其归纳为设备质量,信息技术管理和信息安全行为性三个方面。在明确上述排查目的和范围之后,可以为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奠定夯实的基础。

3.2 科学选择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

针对于不同的信息安全隐患,应该采用不同的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以保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来讲,现阶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信息安全隐患排查表法,简单来讲就是将长剑的信息安全隐患罗列出台,并且依次对其进行评审,以达到隐患排查的目的;其二,信息安全督查法,即将信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朝向常态化,规范化和闭环动态管理化的方向发展,有层次的去处理各项督查工作,建立日常督查,专项督查和年度督查相互结合的督查体系,以保证信息安全督查工作的全面开展。

3.3 重视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才培养

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的开展,需要重视企业信息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人才的培养,以保证其有效性和安全性。具体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其一,严格把握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的招聘和选拔过程,从根本上控制企业信息安全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其二,积极组织开展全面的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实现其综合排查技能的提升,以保证切实的将各项工作落实下去;其三,给予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人员合理的待遇和薪酬,并且建立高效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此激发信息安全隐患排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不仅仅关系到供电企业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且还关系到供电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虽然现阶段在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但是相信随着经验的积累,供电企业信息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质量一定会得以全面提升。

参考文献

[1]黄芬.浅论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网络安全隐患及其防止[J].信息与电脑(理论版).2011(01).

[2]周姝.基层供电企业班组安全基础管理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J].中国电力教育.2011(03).

[3]张晓莉.供电企业电网调度安全管理之我见[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02).

[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切实做好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J].中国住宅设施.2011(06).

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5篇

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闽政办〔2009〕14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等事项,并组织落实。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的危险因素。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臵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高温、粉尘、电力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 设备的安全性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八)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十一)交通安全设施设臵等情况;

(十二)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必要的应急预案。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整改治理。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隐患治理涉及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报,保证事故隐患整改所必需的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治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职责以及整改资金的投入等方面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因自然灾害可能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事故隐患的预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并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整改事故隐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治理整改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向该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该部门同意后,可顺延相应期限。

第十九条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论证。

经评估、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监察指令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经该部门审查同意后,并办理挂牌督办的销案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情况的评估论证报告等。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度,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逐条登记、建档,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首月2日前和下一年1月2日前向所在县(市、区)安监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建立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登记建档、整改治理、落实责任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对本行业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以书面形式发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监察指令,责令立即排除和整改,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抓好整改的跟踪落实。

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查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行政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被检查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必要时,可以依法暂扣或提请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暂扣其所颁发的许可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或整改指令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治理整改期限届满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对因城市规划或者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无法靠企业自身能力完全排除的,或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久拖或拒不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事故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靠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 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明确具体牵头单位负责督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整改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政府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三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受理事故隐患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对所发现或接到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 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业(领域)或本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统计分析情况报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每季度将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统计分析情况逐级报送至省级安监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总称。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6篇

加强学校内部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是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

一.安全隐患排查:

法制处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每周一次。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

二.安全隐患的消除:

总务处负责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消除工作。对于法制处、安全责任人报告的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落实到位。

三.安全隐患报告、治理消除时限:

1.法制处在排查安全隐患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在当天下班前报告总务处。各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工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在当天上午或下午下班前报告法制处。

福建教育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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