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精选11篇)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第1篇
“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
活动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普及金融保险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安全”大型集中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赣处非办字„2014‟8号)的要求,将和市政府金融联合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加强保险消费者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意识,并进一步推动全市处非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为切实开展好此项活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与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教育人民群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
2江大道中国人寿集合,之后将形成车队跟随带有LED显示屏的宣传车在全市主要街道巡回宣传,时间持续至上午11时。
5.发布手机信息。各保险公司利用短信平台向客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短信,具体内容可参照以上8条宣传标语;
6.电视宣传。人保财险负责联系景德镇电视台,在活动期间滚动播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游走字幕。
7.报纸宣传。我会负责联系瓷都晚报记者,就此次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并介绍非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活动结束后5日内(5月28日以前)将网点悬挂横幅、组织员工及客户观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片的照片(各1张)以及宣传短信的内容和总数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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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保财险应提前将游走字幕的播出时间告知我会;
(三)宣传活动中要加强沟通、交流,注意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014年5月13日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第2篇
一个精彩的活动已经圆满收官,我们一定积累了不少感想吧,你会有什么样的总结呢?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这个活动总结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1为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树立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镇认真扎实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周密部署,精心安排
高度重视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下发了活动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将此项活动作为近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
按照X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北处非5号文件的精神,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形式和特征,广泛宣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欺诈法律制度、信访条例等,提高群众的识别能力,避免切身利益受到损害。同时,注重深入研究分析非法集资的特点,分析受害人的特点,注意区分对象,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针对受害人文化水平较低的特点,编制了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资料150多份,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具体案例说“法”、讲“法”。针对非法集资有网上蔓延趋势的特点,利用本地区的政务网站,以新闻、信息等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示广大网民,注意防范网络上的非法集资。
三、依托“五进”,注重实效
把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积极开展主题大宣讲,大力推进法律进单位、进乡村、进村组、进学校、进企业,介绍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有关知识。向群众讲解非法集资的法律常识,接受群众的咨询,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四、形式多样,成效显著
活动期间,我镇在充分利用网站平台开展宣传教育的同时,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等宣传活动,受到了居民的广泛关注,收到了良好效果。
此次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使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在社会生活和参与经济活动中识别投资渠道的能力有了进一步增强,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稳定。我们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使防范非法集资的法律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2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国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局《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通知》的相关要求,在甘肃省监管局《关于辖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指导下,根据公司总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扎扎实实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现将我营业部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1、成立营业部“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活动小组,加强统筹协调
集中开展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启动后,我营业部积极组织各相关业务人员组成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小组,由营业部总经理任活动小组的总协调人,积极推进各项投资者专题活动,确定了各项主要的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计划有序的开展。
2、营业部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内容
1)客服中心按照公司总部投资者保护宣传内容要求,通过短信平台发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等相关内容的风险提示。
2)客服中心通过跑马屏滚动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倡导理性投资,相关内容有:《提高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概念,培养正确投资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案件发生》等风险提示。让投资者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风险及危害,引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理念,合法理财。
3)客服中心对营业部投资者做市场投资策略以及行业基本投资分析研究方面的讲座,通过以现场讲座交流形式让投资者将“贴近市场、贴近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这一价值投资理念融入到投资者中,本着让投资者尽快形成理性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为目的对投资者进行了讲解。
此次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工作将“贴近市场、贴近投资者、理性投资、长期投资”这一理念融入到投资者中,本着引导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合法理财为中心的目的对投资者进行了宣传讲解。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3为了进一步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辖区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高府办发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集中开展了一个月的宣传活动,现将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和机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让我乡全体干部、村支两委干部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开展此项工作的长期性和重要性,从而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锐性。
二、加大宣传,切实增强人民群众抵御非法集资风险的`能力。
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动员,开展入村集中宣传活动在场镇设置宣传咨询点2处,发放宣传资料500余张,广播讲解20余次,张贴宣传告示300余张,政务微博发布信息等,开展形式多样面向村社的宣传教育活动,多方位、多角度的宣传非法集资的特点和形式,广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面和影响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大,达到了引导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的目的。
三、排查风险,认真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和预警工作
我乡乡长潘大冬带队,对辖区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进行了逐一排查,并且制定专门机构和专人,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监督,我乡监管和查处等信息渠道,彻底杜绝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活动的发生。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第3篇
关键词:非法集资,处置防范,建议
非法集资及其引发的问题成为近来影响我国经济金融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定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据全国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加之非法集资形式不断翻新,愈发具有迷惑性和欺骗性,涉及金额大、参与人数多,防范和处置工作面临极大的压力和挑战。
一、当前非法集资频现的原因分析
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现象和非法集资问题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相伴而生的,对非法集资问题的处置也与这一进程中我国政府职能的转换和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相关联。
1、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融资,只能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出现和活跃,往往与经济快速增长相伴随,呈现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同步的阶段性特征。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的确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政府投资和银行信贷快速增长的带动下,经济运行对资金的需求大量释放,民间资金的获利机会大大增加。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不久,我国出台了4万亿投资刺激政策,经济迎来快速发展,民间资金和民间投资再度活跃。在我国现有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和金融服务水平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活动的出现和活跃,不仅是国家投资带动民间的具体表现,也在很大程度上起着补充金融市场供应不足、缓解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国有和大型金融机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体系下,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部门获得足够的发展资金,其向民间寻求资金支持成为必然。
2、民间资本具有“办金融”的强烈冲动。就非法集资问题而言,我国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情况和当前阶段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大量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具有明显的非法金融动机和行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国普遍出现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等“三会一部”(1)、当前阶段全国普遍出现的投资担保类公司(包括在对其清理整顿中变身而来的投资理财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其本身都属于政府部门审批成立、有着规定业务范围的社团法人机构,虽在不同历史阶段却扮演了同样的角色,从事了同样的业务———非法金融业务。金融是伴随着高风险的高利润行业,在政府基本垄断经营的“夹缝”里,民间资本越来越对此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加入的冲动。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产生和发展,P2P网贷等名目繁多的民间借贷机构“办金融”的身份不断涌现,这些机构成为大量追求高额回报的民间资金的重要投资“出口”,反过来这些民间资金又为此类机构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土壤。
3、居民投资渠道太过狭窄。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非法集资的情况非常少见,在我国却屡屡频现,其中金融体系结构的不合理、投资理财渠道过于狭窄是不可忽视的原因。追求高回报是资金的本性,在正常投资渠道太过狭窄的情况下,一些人就会去寻找其他的投资渠道。由于我国相关政策体系和市场成熟程度都处在逐步完善阶段,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现象普遍,非法集资易多发。
4、管理手段欠缺,日常监管难度大。非法集资形式五花八门,不易监管,在问题没有暴露时不易被发现,往往是“民不告、官不究”,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管理手段欠缺、管理难度大的问题。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力度加大的过程中,尽管监管工作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非法集资的花样多、隐蔽性强,实现及时有效监管仍然困难很大。
5、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欠缺理性理财的能力。当前部分群众投资暴富的心态比较严重,投资心理不成熟,缺乏理性。在多数非法集资案件中,受骗群众绝大部分是岁数偏大人员和低收入人群。这些群体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辨别合法和非法的界限,在求富心切的心理驱动下,一见到高利率的诱惑就盲目产生投机行为,且往往抱着侥幸心理,一旦集资企业资金链条断裂,他们的生活立即陷入困顿,易产生种种过激行为,造成集体上访。
6、相关领域立法滞后,司法实践标准不一。民间借贷立法严重缺位、滞后。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对民间借贷颁布专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这些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够明确和系统,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日益发展的民间借贷进行规范管理的需要。《刑法》的部分条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活动做了相应规定,司法部门也对此有司法解释,但各地司法实践中标准掌握不一,不少基层司法机关对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难以准确区分,在案例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标准掌握不准的情况。社会公众也难以分清非法集资和正常民间借贷、民间融资的差别。
二、对非法集资处置及防范工作的建议
1、逐步减少政府干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逐步把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主导部门从政府转向司法部门,严格依照办案程序,由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判决、依法执行。对投资者要坚持风险自担原则,要使其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自身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不该由政府买单。对组织串联、煽动闹事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防止出现“大闹大得、小闹小得、不闹不得”的错误导向。
2、精准定性、精准打击,避免立案扩大化。司法部门应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严肃精准定性,实现准确打击。把不具有恶意占有募集资金的主观意愿、所募集资金主要流向生产经营和投资的集资事件,与恶意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区别对待,应根据集资者的主观意愿、资金流向等情况确定是否立案,不应以集资规模、牵涉群众多寡及其损失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司法部门的办案重点应投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案件,进行精准打击,尽快解决非法集资案件积压量大、久拖不决的问题。
3、依法办案与挽回损失相结合,打击与保护并重。对于为生产经营所以承诺给付分红或者利息的方法,向单位内部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的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但目前尚能正常经营,基本具有兑付能力的企业,应建议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法律手段监督其尽快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已经出现经营困难的企业,如果经过综合评估认为尚有复苏可能的,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帮扶力度,同时加强管控,引导集资参与人与企业签订分期还款协议,逐步清退集资款项;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但有可能符合返还集资款项的,可暂缓刑事立案;对于能够积极筹集资金,并在立案前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兑付集资参与人,后果不严重的,可以不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
4、加快民间借贷立法,完善民间投资合作的管理和法律规范。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和完善民间投资合作的管理和相关法律文件。一是界定正常民间借贷、民间投资合作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二是明确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允许个人或企业合法从事借贷业务。三是明确民间借贷、民间投资合作形式,对借贷运作模式、资金投向、准入条件、利率水平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渠道,允许中小企业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五是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
5、加快金融改革步伐,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国家加快金融改革步伐、降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门槛的机会,加大金融机构设立力度,引导民间资金申请设立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融资租赁等纳入监管的正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区域性股权、债券和收益权交易市场,培育合格的市场中介机构,引导民间资金通过正规的中介机构投资于挂牌企业股权、企业债券以及PPP等项目,既支持企业和经济发展也满足投资者的资本增值需求;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非营利性的民间借贷服务中心,为资金需求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中介服务,使一些真正有民间借贷资金需求的企业避免触犯法律,也帮助资金出借者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
6、加强投资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依法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并承担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依法加强投资市场管理和广告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减少违法行为和风险事件的发生;同时,对民间投资合作、民间借贷、民间融资主体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和严格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广告宣传、合同欺诈等行为。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2(4).
[2]彭冰:P2P网贷与非法集资[J].金融监管研究,2014(6).
[3]乔巧玲:广东省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J].科技经济市场,2016(4).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第4篇
李刚 祖智新
近日,镇赉农发行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行重要指示精神和银监会工作部署为指导,紧密结合本行实际,深入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傳教育活动。在活动期间,他们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资料。并利用刊物、电子屏、条幅等媒介载体手段进行宣传。此项活动的开展,使广大员工增强了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行为,也保护了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严防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或者集资中,维护了农发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镇赉农发行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祖智新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 第5篇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其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种类和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境外空壳公司以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严格监管为由,利用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网络平台形式非法集资;
(十三)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 , 公司、企业债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机构等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募集基金的,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和加计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擅自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或者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5)《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总结 第6篇
一、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为保证稳定维护社会和谐,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全局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统一思想,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一步制定工作细则,认真落实每项工作,密切协作,抓好落实。采取了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方法,努力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确保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重点,加大清理
非法集资犯罪份子往往通过广告欺骗不明真相的百姓,我局结合自身工作性质,将打击清理非法集资的户外非法金融广告列入工作重点,制定清理计划,切实做到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的搞好清理取缔活动。坚持集中清理与日常清理相结合,通过清理。同时,通过日常执法加大宣传,从而让大家了解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手段以及由此获取的利益和造成的损失均不受法律保护等问题。使广大群众认清非法集资的性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不当得利诱惑,增强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
三、明确方式,加大宣传
1.制定符合实际的宣传方案,通过电子显示屏在单位大门口打出宣传横幅,由执法队员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扩大宣传对象,拓展宣传空间,以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2.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宣传,揭露犯罪份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总之,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结合对非法集资广告及牛皮癣广告的清理,揭穿了非法集资的虚假性和欺骗性,遏制了其虚假性和欺骗性的传播。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宣传单 第7篇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单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三、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第8篇
摘 要:非法集资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近年来非公有制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的情况屡见不鲜,检察机关应严厉打击该类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
关键词:非法集资;检察机关;稳健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整体经济稳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国民生活更是息息相关。近年来,部分非公有制企业或者责任人参与非法集资,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严厉查办该类犯罪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检察机关为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整体经济体制中所占的比重也是举足轻重,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平等保护,更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检察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和发展大局,将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服务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着力点,做到诉讼地位和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服务平等。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全面履行预防、监督、服务等职责,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是企业融资难。由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各大银行关于贷款发放的审批要求严格,企业难以从正规银行贷款。导致一些企业,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只能采取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的手段进行资金周转,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资金链断裂。
二是高收益吸引群众盲目投资。追求高回报是投资的根本目的,在正当投资渠道过窄的情况下,就使人们不得不去寻找不正当的投资渠道。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不断提高,生活成本以及医疗、教育的支出越来越高,传统的储蓄方式已不足以满足投資增值的需求。非法吸储者承诺的收益远远高出储蓄收益,定期的回报更是让投资者吃了定心丸,因而踊跃投入资金。
三是非法集资的大量资金用途不正当。吸储者资金投向的产业一般具有投机性和高风险性,部分吸储者更是将到手的资金用于个人开支,挥霍消费,最终资金形成巨大空缺,周转无法进行。
三、非法集资类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是高回报高风险。该类犯罪之所以能够吸引众多人参与,主要原因就是有高额利润可以期待。犯罪嫌疑人一般以投资某种高利润的产业为由,以返高息为诱饵,编造名目吸引大家投资。部分企业经营者掌握大量资金急于寻求该类投资机会,从而一步一步陷入其中,而且在短期内很难看清其危害,最终被骗取巨额资金。
二是人数广危害大。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起源于夸大其词的宣传和第一部分受害者进行受益消息扩散,导致吸引众多人参与其中,虚假繁荣的背后实际是越来越难以弥补的资金缺位,导致投资者资金被套牢。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集中爆发,在实际案例中多家企业因此走向破产的道路,给国民经济带来了严重影响。
三是周期长追赃难。此类犯罪多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犯罪分子为骗取他人信任不惜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营造信誉良好的假象,致使被害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能察觉。如此恶性循环到最后,往往已经无法收拾残局。同时,在长时间的集资过程中,大量资金被挥霍或者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关于赃款追缴、发还被害人的工作难度较大。
四、检察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措施
检察机关作为打击、预防犯罪的前沿阵地,应致力于社会发展大局,针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深入研究分析,总结办案经验,从而有效净化社会经济秩序。
一是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区分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等合法行为,做到在实践中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标准。定期汇总近期案件信息,分析研判案件整体特点,为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理清办案思路,做到高效、准确执法,遏制非法集资屡禁不止的势头。
二是建立信息共享网络,多部门联合打击犯罪。由于此类案件往往与正常民间借贷相互交叉,容易混淆,实践中应探索建立公、检、法、银监会、工商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争取在案发后及时就案件的定性、罪与非罪等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并形成处理初步意见,做到有的放矢。
三是加强对追赃工作的跟踪,最大限度降低群众损失。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将追赃挽损与定罪处刑放到同样重要的位置,在审查逮捕环节、审查起诉环节,一方面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另一方面着重对赃款赃物去向进行专门审查,认真核实每位集资者的资金往来去向,对于赃款物去向不明的案件,引导公安机关继续开展核实、追查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投资人的损失。
四是强化法律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很多人在获得高额回报的诱惑之下,不能够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甚至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不知道该如何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在进行法律宣传的过程中应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作为重点宣传内容之一,利用普法机会向广大群众宣传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的危害性,自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五是做好延伸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上法制化正轨。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国生存和发展除了受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外,企业内在质素更加重要。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做好法律培训,传授企业发展相关的法律常识,引导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奉公守法,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并引领企业依法经营,使其学会运用法律自我保护。
参考文献:
[1]刘为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2]彭冰.《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第9篇
活动情况总结
根据《**银监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通知》,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认识,3月上旬,我行有效地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防范的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
一是狠抓学习,提高认识。在全行积极组织员工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学习活动,采取自主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自主学习为主,员工通过上网了解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几种常用手段等知识,充分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所形成的风险损失以及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对社会带来的危害。总行组织全中层干部集体学习江西银监局文件,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手册和印发的传单等内容,进一步提高员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认识。
二是有效组织,全体动员。为把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落实到实处,我行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的宣传活动小组。各支行相应成立组织.活动小组负责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督查工作。各网点柜员负责对来办业务的客户进行面对面宣传活动,客户经理下到企业厂区进行宣传。
三是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为了取得一定的宣传效果,我行采取了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全辖所有的营业网点电子屏幕一个 月的时间,不间断播放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标语,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深入人心。所有网点摆放省银行局编制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手册》和宣传传单、制作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展架摆放在营业厅、客户经理下到企业和人员密集的社区派发宣传传单***多份,广泛向公众介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知识。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工作方案 第10篇
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总行深入和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省分行制定了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七中全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事件的发生,维护经济社会、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提高社会公众、员工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营造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份子,并以此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增强宣传效果,建立起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员工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总行《关于进一步排查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
为的紧急通知》和关于开展我行员工涉及社会融资行为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使广大员工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规章制度,遵纪守法,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二)大力宣传《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第247号令)、《刑法》等有关非法集资的处置政策,明确非法集资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不予保护,政府不会买单,增强“非法集资者责任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大力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利用近年来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教育和引导员工自觉抵制非法集资,并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
(四)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投资理财,培养理性投资观念。
五、主要方式
(一)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在办公楼外墙,悬挂宣传条幅,或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用语,张贴宣传海报等。
(二)设置咨询点,派发宣传资料。利用双休日,在人员集中场所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碟片,向群众派发宣传宣传单,接受群众咨询。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10日)。各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集中宣传阶段(5月11日—5月20日)。各行结合
实际,以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方式,创新宣传方式,开展集中宣传,强化宣传效果。
(三)总结提高阶段(5月21日—5月30日)。在总结宣传活动工作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是严守纪律、严格把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宣传活动全面准确。二是强化正面宣传,充分使用好国家和省里的宣传资源,始终把握和引导好社会舆论导向,配合案件处置工作的开展,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三是扩大宣传对象,努力提高宣传活动的广泛性和实效性。四是加强沟通、交流、收集、总结宣传工作经验和成果,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任务得到有效落实,进一步推动健全上下联动、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工作长效机制。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篇二:2014年军粮城街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2014年军粮城街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违法性,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根据《东丽区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关于2014年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军粮城街实际,把今年5月作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与街里实际工作相结合,重在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打击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我街党委、办事处对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党委书记王玉凤任组长,街办事处主任杨治刚为副组长的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党政班子成员,军粮城派出所和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下设办公室由政法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分工和任务,细化工作职责,形成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强大的合力。
三、召开联席会议,整合宣传队伍,开展培训
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离不开一支过硬的宣传队伍,在原有的宣传队伍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人员整合,增加人员安排,开展一次集中培训,让宣传员对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有充分的认识,对相关的金融知识有更加深入的了解,然后对宣传任务进行分解,实行网格化的宣传模式,使宣传工作做到广覆盖无遗漏。同时召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职责,分析当前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求工商所和派出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实施方案,并建立与街道联动处置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活动
1、在新市镇小区、苗街大街、和顺园小区及各村群众集散地悬挂宣传标语。在各村宣传橱窗、村务公开栏、公示栏张贴宣传海报。在新市镇小区,和顺家园小区,苗街商场周边等人流量大的地点设置多个宣传站点,开展集中宣传,发放宣传手册,宣传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介绍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表现形式和常用手段,提高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在银行营业网点张贴宣传画,运用led电子显示屏宣传非法集资的有关知识,放置宣传册,使群众在办理业务的同时增加对非法集资危害的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
2、宣传小组进村、入户、见人,面对面宣传,确保宣传全覆盖,无遗漏。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和风险性,增强“买者自负”、“风险自担”意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3、结合街里其他宣传活动,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使宣传工作常态化,形成宣传长效机制。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手册、宣传画册。在银行设立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栏,在办理业务时浏览。协调市场管理员配合工作,发放宣传材料,使宣传深入市场、商铺、延伸到摊位。
4、将宣传工作触角深入到学校,在学校的配合下,将宣传材料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由老师做讲解,学生将宣传材料带到家中,给父母,爷爷奶奶等做讲解,充分发挥学生“小小宣传员”的强大作用。
五、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向社会公布我街24小时值班电话,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监督非法集资活动,一有苗头,立即采取行动,使非法集资活动在我街无法横行。给与举报人以适当奖励,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违活动开展得更加深入扎实。
六、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排查力度
1、加大对企业的排查力度,协调工商所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发现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对有欺诈嫌疑的,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融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寻求合法的融资渠道,通过合法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己的事件发生。
2、对曾参与集资的人员进行排查,作为重点宣传对象。通过排查确定曾参与过集资的人员名单,列为重点稳控对象,向其及其家人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特点及危害,使其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自觉抵制不法分子蛊惑,理性投资。每月定期入户到访,面对面交流,了解情况,做好稳控工作。
七、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手段多变,防不胜防,只有及时互通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公布消息,才能将损失降到最少,防止更多群众受害。各村有情况要及时上报,派出所,工商所有情况要及时通知,各街道间经常互通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准确。
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到社会稳定。通过此次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
传月活动,务必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震慑犯罪分子,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培养正确理财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铲除非法集资存在的土壤,为军粮城街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军粮城街道办事处
2014年5月12日篇三:光山县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方案
光山县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
活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5年光山县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大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按照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河南省2015年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豫处非领﹝2015﹞3号)和市处非办?关于转发省处非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5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信处非领?201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处非领导小组决定,2015年5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扩大宣传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和风险自担意识,维护我县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宣传时间
2015年5月1日—5月31日。
三、宣传内容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 —1—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及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广电总局、新闻总署?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二)强化重点领域的风险宣传。要以担保公司、投资类企业(包括各类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字号中带有“投资”字样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第三方理财等投融资中介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非法集资高发领域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法规和业务宣传,剖析典型案例,总结分析案件特征、作案手法,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三)加强对融资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广告发布单位要认真落实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内容的广告拒绝发布,对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已经构成或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及时查处与该活动有关的广告。
(四)宣传近年来全国查处的典型非法集资案件,以案说法,入情入理,揭露犯罪份子的惯用伎俩,揭示非法集资
—2—
的欺骗性、风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
四、宣传方式
(一)开展广场宣传活动。光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合各金融机构于2015年5月16日上午9点—12点举行“普及金融知识、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大型广场宣传活动,通过宣传展板、宣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非法集资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危害,以及如何辨别防范非法集资,并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在社区、街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广场、车站、城乡结合部、农村居民点等人群聚集地,悬挂宣传口号条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置宣传栏,设立咨询点,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专题教育片,向群众分发宣传手册、传单,开展咨询服务。
(二)开展媒体宣传活动。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专题、专栏、系列报道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利用手机平台向用户发送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短信。
(三)各金融机构网点宣传活动。县域各金融机构下辖所有营业网点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营业厅在单位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放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并在支行或公司门口醒目位置张贴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
(四)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宣传。
五、组织和分工
—3—
县处非办负责此次集中宣传教育活动的推动、指导和协调工作。及时总结各乡镇(街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好的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上报市金融办。
县委宣传部负责督促、指导?光山通讯?、光山电视台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担保、小额贷款以及中小企业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各通讯运营商和有关网络媒体采取发送公益短信、在互联网发布相关宣传内容等形式配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各类涉农合作社以及农业领域(含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开发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林业领域(含林地林权投资、造林项目和林业产品投资等)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县发改委负责组织开展股权担保、投资咨询等领域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贸易和商品流通等领域(含电子商务、拍卖、典当、旧货流通、非融资租赁等)的防范和打 —4—
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教育领域(含民办学校)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含互助合作团体、养老机构等)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第11篇
根据安徽保监局《关于深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精神,和分公司切实做好本次宣传教育活动的要求,进一步从源头上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阜阳中支公司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开展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
在宣传活动的组织上进行了分工,由综合部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抽调专人配合,明确职责及要求,督促各成员部门顺利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培训、对外宣传同步进行,在努力提高员工防范意识、掌握非法集资新特征及识别方法的同时,加强对客户的宣传。
二、积极实施
以分公司下发培训、宣传材料为基础,利用条幅、展板、宣传单为载体,通过晨会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注重形式多样、互动反馈、案例交流等较直观的学习方法,从多方位、多角度地宣传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增强了员工的防范意识,提高了识别能力。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对外宣传,增强公众防范意识的同时,也展现出浙商员工敬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职业素养。
三、注重效果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员工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了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提高识假防骗的能力,充分发挥宣传工作“震慑犯罪、树立形象、教育公众、防范风险”的积极作用。
四、问题反馈
1、社会公众在金融投资理财方面的知识不足,存在盲目投资的现象,给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
2、“高额回报、一夜暴富”的心理,导致民众上当受骗,缺乏理性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3、监管机构对于非法集资的防范打击力度不足,案件暴露时,已形成较大规模,不能早期侦测打击,造成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附件:宣传教育活动图片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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