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工作范文
法律监督工作范文(精选6篇)
法律监督工作 第1篇
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进行视察。视察组一行先后视察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举报中心、警示教育展馆、办案区双录工作室、案件管理中心,并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铭,副主任张丽欣、贾剑涛、黄玉生、杨杰参加视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国新陪同视察。
据了解,20**年以来,市检察机关及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提高办案质量、增强监督效果、提高监督能力等方面下功夫。20**年,立案贪污贿赂犯罪案件72件,办案数量在全省位于首位。
赵铭对市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给予肯定。他说,近年来,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坚持政治建检和从严治检,以“干出一流业绩、打造一流队伍、创建人民满意的检察机关”为目标,以加强自身党的.建设为统领,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制度机制为保障,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成效显著,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赵铭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领域的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保障自身权益的关注和诉求也愈发迫切。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政治责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要继续抓住检察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把深化改革工作推向前进。要坚持从严管理不动摇、不放松,不断强化队伍建设。要创新法律监督,维护好司法公正和权威,在法律监督工作中,构建起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打造更加紧密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律监督工作 第2篇
为规范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预制订公司及下属企业法律事务部相关法律制度,制度如下:
第一章
企业内部咨询制度
第1条
咨询目的:通过咨询和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所涉及的法律事务,为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保障。
第2条
咨询方式:分为“主动为本部各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及“回复下属托管企业咨询”两种方式。
第3条
咨询形式:法律事务部可以采用书面及口头两种形式处理公司内部咨询。对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咨询,只能采取书面回复的形式。本部门仅对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回复或法律意见承担责任(下属企业的咨询事项必须有详细的情况介绍及附准确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4条
回复期限:对公司本部各部门或下属托管企业的咨询,法律事务部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在最短的时间内提供口头法律意见,并在事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第5条
书面签报: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法律咨询意见须部门领导签字,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相关领导审阅签字后才能下发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
第6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的书面法律咨询书应
当一式两份,法律事务部及下属托管企业各留存档一份。
第7条
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一式两份,接收部门及法律事务部各留存档一份。
第二章
内部工作职责审查制度
第8条
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将工作职责草案送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律事务部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1)工作职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2)工作职责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管理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3)工作职责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管理制度的要求。体例结构是否完整,条款文字是否有争议。
第9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法律事务部审查意见修改定稿的部门工作职责,经公司领导会签生效后法律事务部须备案存档。
第三章
对外合同、协议审查制度
第10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重大对外合同、协议或特殊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律事务部参与起草,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起草。
第11条
由对方起草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事务部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协议文本内容准确反映公司及下属托管企业的诉求。
第12条
法律事务部合同审核人员对合同、协议中所涉的情报资料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13条
合同、协议审核的工作时间规定如下:重大合同、协议5个工作日,非重大合同、协议3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14条
合同、协议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待签署的合同、协议文本及附件(2)情况简要说明及论证材料(3)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15条
合同、协议审核的具体程序:
(1)合同、协议承办人准备好材料后,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交法律事务部审查。法律事务部人员须检查前序手续是否完备。
(2)法律事务部人员须审慎审阅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后,上报分管领导、企业法定代表人签报通过。重大合同协议,须上报董事会签报。对下属企业送交合同针对公司本部合同、协议,法律事务部提出法律审查意见,需修改的应与下属企业协商确定。
(3)法律事务部将有关合同、协议及相关材料、法律意见书复印留底后,将原件交与经办部门签收。
第16条
法律事务部对合同审核完毕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先提出口头审查意见后再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17条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法律事
务部应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审核。
第18条
合同如未按照法律事务部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出具体理由,与法律事务部共同协商。
第19条
法律事务部应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建立专项合同履行档案,对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协助经办人员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制度
第20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及下属企业合法利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21条
在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动参与诉讼活动的,公司本部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签报。对于金额巨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需上报董事会签报。
第22条
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可要求各部门及下属托管企业积极、主动配合,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23条
法律事务部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24条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律事务部决定是否聘请代理律师。如无需外聘律师,应指定一名人员承办案件法律工作。
第25条
指定法律承办人员应与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承办人协商是否出庭参与诉讼;对参与出庭的,应按时到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庭的,应至少提前两天向受理机构和法律事务部说明情况。
第26条
如需外聘律师参与处理诉讼,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门递交申请报告。法律事务部须在财务部门审批后才能审查签字。法律事务部着重审查律师代理费金额、代理律师资质、专业性。本部门负责人将已签字的申请报告递交分管领导签字后,再由递交部门及下属企业签收。
第27条
对可以进行调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谈判,并尽量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决定,并及时报告案件的进度情况。
第28条
对可以庭外和解的案件,法律承办人员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决定,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下属企业谈判,在授权范围内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决定。
第29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法院的生效文书,法律事务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文书时,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提醒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30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法律事务部应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31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
成卷,建立良好案件归档制度。
第五章
签报汇报制度
第32条
法律事务部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诉讼答辩意见、和解协议、承诺函等法律文件,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33条
法律事务部应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向分管领导递交报告,不定期报告书中应当载明近期本公司及下属企业所遇到的诉讼及相关法律问题,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意见和建议,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第34条
重大案件及紧急情况,法律事务部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汇报情况。
第35条
下属企业自行进行的法律咨询、诉讼纠纷等,须以书面形式向法律事务部报备。法律事务部应在调查核实后,进行总结备案。
第六章
内部调查制度
第36条
调查范围。法律事务部内部调查对象为涉嫌贪污、受贿、渎职、失职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员工。
第37条
调查权限。法律事务部展开内部调查须以分管领导及董事长的书面授权为依据。
第38条
调查方式。法律事务部可询问有关部门或者个人,要去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协议、财务会计、财产权登记、经济往来凭证等文件资料,必要时可将原件予以先行保存。
第39条
调查要求。法律事务部在企业内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的,同行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董事长及总经理授权调查的书面材料;积极争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如实上报调查情况。
第40条
法律责任。法律事务部调查人员须如实上报调查情况,如有隐瞒、虚构等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处分责任。
第七章
法律档案管理制度
第41条
法律事务部在接收承办部门及下属企业报送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时,应与报送部门核对,填写报送材料清单,报送部门和法律事务部各执一份。
第42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协议及承办部门、下属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本部门及本企业签订完毕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应在确认无误后,复印、整理,并按机密程度专门归档。
第43条
法律事务部、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协议及文件资料有查缺的,应立即通知报送部门核对、补足,再行归档。
第44条
公司人员及下属企业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协议,必须持所在部门或企业负责人的书面签章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分管领导批准。
第45条
法律事务部人员、部门人员及下属企业人员对合同资
料、协议文件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随意泄露,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宣传培训制度
第46条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法律事务部须制定出普法规划和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公司及下属企业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第47条
法律事务部应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合作,共同负责公司的法律知识培训。同时,法律事务部对下属企业进行指导,协助其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第48条
法律事务部应结合公司及下属企业主要业务和经营活动,制定重点法律知识培训计划,帮助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熟知与业务、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49条
法律事务部须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制定法律知识培训时间表;针对公司员工有批次的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对下属企业,法律事务部应协助其制定法律知识培训计划表。
第50条
针对新颁布法律、法规,法律事务部应及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内部培训,熟知新条文。需要购买资料的,应提交申请,报送财务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章
部门经费管理制度
第51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经费预算遵循权责对等、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52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经费预算由部门负责人编制,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本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业务经费预算执行。预算内的经费项目,由本部门行使职权进行管理。因特殊情况,预算外的支出项目,一事一报批。
第53条
各部门及下属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经费,须提交专项经费申请,经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54条
法律事务部内部培训、公司培训经费,须与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协商确定,共同提交申请,按程序审批。下属企业的培训经费,须提交申请,报公司总部审批。
第55条
法律事务维稳费用,须提交相关材料,与申请一同送财务部审核,报送分管领导审批。
第56条
各部门因公出差人员,只能预借必需的差旅费。第57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差人员的高端交通费用,确因工作需要的,应事先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未经部门负责人统一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58条
其他不确定费用,有关个人先行垫付后,将有效发票或其他报销材料上交部门负责人,统一报送财务部审核。
第59条
对执行结果与预算有偏差的项目,本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财务部,并逐级上报分管领导。
第十章
公章管理制度
第60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公章包括公司本部法人公章及下属企业法人公章。
第61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企业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对外合同、协议、承诺函及其他须用公章的文本等。
第62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下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向相关部门核发或核销。
第63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公章,由公司办公室及下属企业办公室负责登记、留样并确定公章保管及使用责任人(以下简称公章专管员)。
第64条
公章启用时,应有公司分管领导或下属企业负责人的书面启用通知,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65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需加盖公章的,应提交书面签报,递交分管领导签字,完成公章使用审批程序后,持公章启用通知方能请公章专管员加盖公章。
第66条
禁止任何人未经批准携带公章外出。如各部门或下属企业确需携带公章外出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须向公司及下属企业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分管领导或下属企业负责人审批同意后,与公章专管员一起,方可携带公章外出。
第67条
公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公章是否齐全,并将公章上锁,妥善保管;次日上班,应首先检查保管公章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
第68条
公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公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公章,公章专管员应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止时间,备案存档。
第69条
公章专管员不得将公章转借他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不得擅自用印,违反本项规定给公司及下属企业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向公司及下属企业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70条
公章专管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公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公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公章的移交手续并填写《公章专管人员离职交接单》备案存档。
第71条
关于法律监督原则的研究 第3篇
关于法律监督的含义,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 并依法对刑事诉讼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对公安机关执行的监督。 (1)
其中一种观点是将“法律监督”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有学者认为, 狭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专指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 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合理适用法律和执法的合法性等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 是泛指人民、社会团体组织、党及一切国家机关对各种法律活动进行的监督。 (2) 另一种观点则把“法律监督”视为一个系统, 力图作出较为完整统一的合理解释。比如有学者认为, 法律监督是指国家和社会主体对立法和执法活动进行监视、督促, 并对违法活动进行检举、控制和矫正行为的总称。 (3)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法律监督”是指设立专门的国家机关, 并根据法律的授权, 依法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能产生法定效力的专门工作。 (4)
二、法律监督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有学者认为, 我国法律监督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一, 立法上处于空洞的状态。具体表现在立法内容上, 立法原则与具体条文的规定有出入;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文;检察监督的结构不完整;我国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途径极为有限, 手段和方式也极为单一, 最常态的监督途径大致就是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卷宗材料以及法院的裁判文书等进行监督, 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全面展开。第二、实践中被弱化现象突出。具体表现在:在实际操作中忽视诉讼监督职权的重要性;实际操作中各部门注重配合, 而诉讼监督职能不自觉中变了味。 (5)
就存在的问题, 大概有以下原因:第一种观点认为, 第一, 价值取向方面的原因。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 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合法性控制手段, 其价值在于实现程序公正, 从而进一步实现实体公正。若忽视效率而保障绝对的程序公正, 这与本质上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并不完全一致。因此, 难免在立法上一定程度上架空刑事诉讼检察监督。第二, 机制方面的原因。不仅表现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单一, 监督规范因循守旧, 一板一眼, 界限模糊等方面, 还表现在对于程序性上违法行权的法律后果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足够重视。第三, 职权配置方面的原因。过分压抑内部自身协调能力。同时, 程序的繁琐和效率的低下也使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6)
第二种观点则从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分析了其中的原因。第一, 检察监督权因与其他检察职权发生内部冲突而被淡化, 此为检察机关内部的制约因素。包括缺乏强大的理论支撑;工作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检察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尚未建立起科学、专业的队伍管理体制。第二, 检察机关外部制约因素。包括我国法律关于检察制度和检察权行使的规定过于宽泛;检察权的行使存在地方化弊端;经费保障还不足够保障检察领导体制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三、法律监督原则的科学构建
若从较为宏观的角度上提出改革措施:
第一, 完善制度, 增强监督实效。1.正确认识和处理检察机关各项职能的关系。2.完善法律体系, 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定等。3.完善监督程序, 提供程序保障。4.明确适用法律上发生较大分歧的问题。
第二, 建立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强化外部监督。
第三, 完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程序。1.包括完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范围、审级、审限, 例如再审案件的审级确定, 可以规定对抗诉案件原则上实行同级审理, 在不影响公正性的前提下也可以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明确规定检察机关该如何依法调取、查阅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如何去查明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 或者如何去依法调查取证以核实裁判;同时也应当对民事、行政执行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2.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第四, 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人力、物力管理和保障机制进行完善。强化检察机关经费的调度和支持的管理力度, 自觉接受来自党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优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光中, 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如何做好法律监督 第4篇
一、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监所检察工作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律依据
关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相关规定散见在各个法律法规中,但没有一个明确了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概念和区别,这也是导致使用上混乱的主要原因。在现有法律法规中,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来源是《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而检察建议虽然已经逐渐成为检察工作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涉及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却很少。散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中。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但由于是内部工作规定,仍然没有明确检察建议的真正法律出处,同时也没有明确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之间的区别,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二者适用范围不明确
在实践中出现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混用的情况,主要是因为二者的适用范围并不明确。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用语。此外还有“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混乱。如在没收违法所得方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6条“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和第409条“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的不同规定,导致了适用上的混乱。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监督手段,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使用上的混乱,既有损检察机关的严肃性,也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威信。
3.制发格式不规范
实践中,二者的制发格式比较混乱,没有统一的格式。有的单位以院的名义编号,但最后落款是监所处;有的直接以监所处的文号进行编号,但最后却盖院章;有的自己专门编号,并以本监所处的名义制发等。这种制发格式上的混乱,导致两种文书法律权威性的降低。而且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发格式,各基层检察院之间制发的两种文书格式也不尽相同,有时被监督单位往往收到不同检察院甚至同一检察院不同部门各种形式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格式的混乱导致两种法律文书法律效果的降低,也是导致两种文书反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
二、监所检察工作中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来源是《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26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569条、570条、571条。而检察建议除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这一内部工作规定外,只散见在最高检的一些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渊源。
2.性质不同
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文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向其发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3.适用范围不同
在监所检察工作中,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的,可以发检察建议。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针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和劳动教养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必须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4.适用对象的不同
检察建议书可广泛应用于司法机关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机关。但纠正违法通知书作为诉讼监督法律文书之一,适用对象应仅限于侦查、审判和执行等机关,并不应扩大到社会上的其他单位,这是由纠正违法通知书本身的特点和检察机关的职权所决定的,二者在这一点上并不能混用。
三、如何完善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用
1.完善立法
鉴于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必要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司法解释形式加以明确,从基本法律制度上保障其具有约束力。
2.明确适用范围
最高检出台的《四个办法》,明确规定了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违法问题时应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出现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的不规范问题,需要改进时,应使用检察建议。可见二者之间有明确的范围界定,实践中常出现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做法应该予以杜绝。变通执行法律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是执法中的不规范、不依法现象,降低了法律监督活动的效力。
3.规范制发程序
应进一步完善二者格式的制作、内容的审查、发布的主体、送达与反馈等各个环节。首先,应明确发送主体。二者均应以检察院的名义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要求制作,报本院办公室取得文号,加盖院章,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并报本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以院内设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实践中很多监所部门以本部门的名义制作检察建议书,发文字号按照本处字号行文,显然不妥。因为检察院内设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其次,应明确规定检察建议发送的级别效力。通常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被建议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同时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于涉及综合治理事项的检察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综治部门。再次,应明确检察建议制作的审批程序。应当由办案人员起草,部门领导讨论定稿,报分管检察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可以报请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4.完善内容
首先,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当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其次,应当做到用语严谨规范,分析深入到位,内容具体明确,建议切实可行。再次,应做到内容详实,有理有据,有的放矢,切忌内容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监所检察干警应深入一线,全面调查了解详细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对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把握热点、焦点、敏感性问题,将偶发事件与长期、普遍性问题区别对待。同时要处理好与被监督对象的关系,讲究方式方法,既要讲配合又要加强监督。
5.注重落实和反馈
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应结合被监督对象工作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保证整改措施“发得出、改得了,有效果”。文书发出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落实、采纳、整改情况,并将反馈信息报分管领导。对置之不理超过时限规定的或拒不接受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反映;对事实、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通知被建议单位。发现确有错误时,应予撤销;对于部分内容不当,但不影响建议效果时,应及时向被建议或纠正单位说明变更;认为正确的,应督促其进行整改。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舆论监督论文法律监督论文 第5篇
【摘要】舆论监督类栏目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主持人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驾驭和控制场面的能力、敏锐的新闻触感、快速的辨别及反应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严恪职业操守,与上线单位嘉宾真诚交流,对问题的存在和事件的发生、发展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深刻的认识,遇到听众投诉时,抓住问题根源,以达到彻底解决的目的,从而确保节目常办常新。
【关键词】舆论监督主持人素质
淮北人民广播电台的“政风行风热线”是一档颇有名气的舆论监督热线栏目,虽然开办至今已经历了10个春秋,但热线愈热的势头始终未减。在淮北这块方圆2747平方公里的土地上,3026326、3884243两路热线号码,已如同120、110这些常用号码一样为大家所熟悉。“政风行风热线”上线单位时间表,听众也是熟记于心,有什么事,几号打“政风行风热线”似已形成了共识,有事打“政风行风热线”,想咨询的事准能问清,想投诉的问题准能解决,30分钟的时间里,平均每天接进直播间8个电话,多时15个。探其原因,除了受众需要它来解决的社会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之外,主持人对处理问题的把握基本到位和高解决率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个较为称职的舆论监督节目主持人,从我们的实践经验来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一、现场受理要“内功做足”
所谓内功,就是在具体的受理投诉中,主持人要具有驾驭和控制场面的能力,这需要实践的积累。一是主动掌握大量的信息,从各个渠道收集各种法律
法规,进行较为系统的学习;二是根据受众反映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学习,挖掘事情背后的东西,触类旁通,举一反三;三是在受理投诉中要学会掌握投诉人的心理状态,冷静考虑问题。虽然打进热线的受众大都能较为客观地反映情况,但由于有些是久拖未决的问题,难免会在表述中出现情绪过激,要以信任和理解的态度将其情绪软化下来。在与受众的“对白”和问题处理的答复上,要态度明朗,观点明确,不能含糊,特别是在带有定性性质的关键字眼,更要力求准确。现在受众的参与意识也很强,很想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对此要耐心听取和适时的打住,使其有一个心理释放过程。而在措辞用句上,增一字或减一字都要考虑可能会出现的后果,要有古人那种“吟安一个字,捻断数茎须”的精神。我们曾经遇到这样一个反映:李先生家中的孩子曾经遭人绑架,当初为救孩子往一个帐号里存了一大笔钱,后来在警察的努力下,孩子得救了,但这笔钱却因为不知道帐户密码而迟迟取不出来,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银监局和公安局共同出面协调,虽有难度,但几经努力,事情还是圆满解决了,听众十分感激。报道这件事时,我们在备稿中提到了一些细节,但在审稿中考虑到如果播发出去,虽然内容显得丰富详实,可这种具体的做法会引起不良后果,终于在播发前拿下了这段话。这种看似并不大的问题,其实正是体现了主持人所具有的内功。
二、节目中的整体把握,要流畅亲和
节目主持人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敏锐的新闻触角,快速的辨别及反应能力,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主持人的亲和力可以使听众与上线嘉宾放松紧张情绪,自然进入谈话主题,主持人思想清晰的引导,可以使听众和嘉宾迅速进入问题重点,节省上线时间;主持人在反馈、热线、预案之间轻松娴熟的衔接使
这些相对零散的环节形成一个流畅的整体,使节目更具可听性;遇到情绪激动的的听众,上线嘉宾一时无措,主持人适当的言语安抚,既可缓解听众情绪,又可为上线嘉宾调整思路,争取时间,使节目体现出人文关怀;遇到推搪拖拉的上线领导,主持人含蓄鼓励,听众追问到底,使矛盾适当激化,引起领导重视,便于问题处理解决。
三、督促投诉要事事有落实
来投诉的听众,最怕投诉有去无回,屡有反复,受众从希望变为失望和抱怨,这样的次数多了,热线的地位也会随之下降。从笔者的经验教训来看,往往是督促工作落得不实所导致的。应该说,绝大多数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是能以群众利益为重,认真积极地处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解决老百姓的疾苦,但也会遭遇一些碰到到棘手问题互相扯皮推诿的“太极推手”。这就需要主持人本着对受众利益负责的精神,抓住问题的实质,认真督办,直到问题得以解决。听众杨先生在单位出了工伤,医药费迟迟不给报销,无疑是雪上加霜,于是在劳动保障局上线时打电话反映,下线后我们全力跟踪督促,第2天下午杨先生就拿到了5000元钱;供电局上线,朔里的李先生反映电工在更换电表时多收了电表费,换下的电表没返还给农民,下线之后,我们和供电公司监察室工作人员立刻展开调查处理,李先生很快领回了多收的95元钱,违规的电工被留用察看2年,并要求各供电所开展自查自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出现。老百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了的问题,在你这里解决了,这样的例子多了,受众就更加信任你,信任你这个栏目,栏目的生命力就会持久。职能部门知道你办事是认真的,是不玩虚的,解决问题也就不敢玩虚的,不会糊弄你了。
四、解决问题要“技高一筹”
所谓技高一筹,就是主持人对问题的存在和事件的发生、发展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深刻的认识,遇到听众投诉时,容易抓住根源,以达到解决的目的。舆论监督节目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主持人必须要坚持群众的观点,还要学会做受众的工作,理解他们的心声,尊重他们的意愿。受众反映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节目中注意把握这个基调,只要合乎情理,又能办到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尽快办到。对于因条件限制而暂时无法解决的、重要的信息,及时提供给领导们决策参考,改善工作方法,调适当前政策。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在解决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还充当了及时传达民声民情的政府信息员的角色。可见,熟悉和掌握好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不但是解决投诉的基本保证,也是提高解决质量的重要保证,作为舆论监督节目主持人必须掌握好这个基本功。
凡是做这类节目的主持人都会有这样的体会,那就是,如今听众所反映的不再是简单的停水断电等问题,而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也有一些是有关部门暂时无法解决或者相互推诿扯皮的问题,处理这类问题,难度比较大,如果不讲究对策,就很有可能因为没有现成的政策配套,或者相关的部门不积极配合而陷入被动,受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主持人接到这类投诉,就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身设地为两边想,既妥善地考虑当地政府部门的具体实情,又要提出有效建议,促成解决老百姓面临的难题。这种“两边想”的办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能取得较为理想的效果。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投诉热线经常会遇到各类问题,成功的解决一例,会起到带动一片的效果。如财政局上线时,徐先生反映相山办事处居委会用低保钱发工资,下线后,市财政局党和十分重视,与民政联合成立调查组,经查
反映情况属实,市民政下发查处情况通报:1.追回违规发放低保金2400元,2.责成相山区民政局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3.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工作。通报一出,关注低保问题的市民欢声一片;但是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如何发放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他们工资发放问题不解决,以后或其他居委会还会出现类似问题,经过与相山区政府有关部门协调,终于解决了居委会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通过“两边想”,最终取得了两全其美的效果。听众李先生在2006年圣诞节在某火锅店吃火锅,因地面湿滑时被摔伤,多次找商家交涉未果,打了热线,下线后几次协调处理,帮助消费者获得1万元的赔偿费;事后,我们又跟踪追击,协同工商和安监部门对全市商家的地板安全问题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进行整改,以确保市民消费安全。这种问题的高解决率,会让受众体会到你的“与众不同”,也展示出了热线栏目的权威性。
五、严恪职业操守,与上线单位嘉宾真诚交流
舆论监督节目受百姓关注,节目主持人为听众喜爱,主持人也必然会受到上线单位的欢迎,但在具体工作过程中,主持人一定要严于律己,严守主持人职业操守和道德操守硬指标,自己是舆论监督的代表,更是受大家监督的对象,丝毫不能马虎。为做好热线节目,应该真诚与上线领导嘉宾交流,虚心请教行业知识,共同商讨节目中遇到的问题,协助上线单位解决市民投诉的热点难点,提醒他们改进热线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并征求他们对节目的意见与建议,为政风行风热线工作顺利开展营造和谐气氛提供成功条件。
视察法律监督工作简报 第6篇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赵铭和该市常委会45名组成人员到哈尔滨市检察院视察法律监督工作。视察组先后视察了该院相关办公场所,了解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受理管理、检务公开等工作情况。
活动中,视察团听取了该院检察长王国新的工作汇报。据介绍,去年以来,该市检察机关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6件,纠正漏捕100人、漏诉205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17件;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331件次,立案侦查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3件4人;共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抗诉3件,向黑龙江省检察院提请抗诉48件;办理监督案件144件,法院采纳87件。
视察团一行对该市检察工作取得的成就给予肯定,认为该市检察院的班子和队伍都是过硬的.,在哈尔滨市法治建设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视察团希望检察机关继续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在把好证据关、法律适用关、程序关的同时,注意构建新型的检法、检警、检律关系,打造更加新型的法律共同体。
法律监督工作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