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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案例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6-01-071

暴力拆迁案例范文(精选6篇)

暴力拆迁案例 第1篇

从拆迁问题看中国行政管理

人力0702 3070809034 章雪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已演变为越发猛烈而普遍的行为。全国各地上演的暴力拆迁冲突不断通过传媒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从唐福珍事件到如今,“拆迁热”大肆推进,一再引起媒体大众的关注。而由拆迁而引发的冲突问题,也以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不过十多年历史,其主要发端于北京的拆胡同、毁故居的“示范”行为为全国城市改造扩张提供了样板。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从中获利颇丰,再由此不断推高地价、房价,再实施新一轮甚至连绵不绝的拆迁,当各地从拆迁中尝到甜头时,拆迁运动就以不可扼止之势席卷各地,地方政府以更为强势的手段去动员和实施拆迁。

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政府行政产生了一些问题。

政府部门缺乏科学的规划,配套措施不健全。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由于一些城市管理者没有真正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片面追求不切实际的发展指标,城市之间盲目互相攀比,急功近利,大小城镇都追求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等“贪大求洋”、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城区的房屋拆迁规模超过了环境资源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引发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同时,由于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配套完善、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行政裁决和强制执行不规范等原因,加上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缺失及部份拆迁人员法制意识淡薄、素质低下,拆迁领域违法违规事件经常发生,出现大量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

少数政府官员与拆迁公司勾结,缺乏有效的监督。少数地方市政主管部门的官员与拆迁公司相互勾结,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大肆收受贿赂,违规批准拆迁公司进行房屋拆迁,放纵其违法行为,造成被拆迁居民的重大损失。某些腐败的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去寻租,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不法的开发商利用手中的财富,去寻求行政权力的支持,以便在城市房屋拆迁中以最小的投入来获取最大的利益回报。少数政府官员收受贿赂后,给拆迁公司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大开绿灯,违法拆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同时,大肆侵害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这是当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引发恶性拆迁案件和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的主要因素。

政府行政补偿不到位,不能较好的保障居民利益。其一,由于公共利益被曲解,商业利益、政府利益甚至官员私人利益的掺杂,许多拆迁户只能得到过低的甚至象征性的补偿。其二,目前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本上只限于财产权补偿,而财产权补偿中也只限于直接损失的补偿。事实上,广大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失

去的不仅是房屋,他们的生活、工作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而这些在以往的拆迁行政补偿中都未得到相应体现。其三,目前我国的拆迁行政补偿基本上是以金钱补偿为主,辅之适当的实物补偿,而这对于那些以出租自己的房屋为生的部分城市居民、还有那些因自己居住环境的改变而不得不寻求新的工作、增加就业成本的居民来说,都无法从简单的金钱补偿中解决今后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只有对行政补偿问题给予充分的重新认识,充分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实际利益,拆迁中的很多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

当前,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出现的问题,依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切实贯彻依法行政理念,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做到有情拆迁。

完善与拆迁配套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精神,为我们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按建设部要求,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当地的实际,尽快建立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尽快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使拆迁工作规范化。因此,要落实依法行政的理念,就要求有关部门加快对与国务院《条例》,以及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不一致、相抵触,或明显损害拆迁当事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款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的,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制定科学拆迁计划。政府主管部门要把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结合起来,把城市建设的规模、房屋拆迁的规模与社会、经济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在决定实施拆迁工程前,政府职能部门要认真检查建设项目和拆迁规模,使之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首先,要加强规划管理,进一步完善规划审批程序,推进城市规划的政务公开。对涉及拆迁量较大的项目,在规划审批或变更前必须实行公示和听证制度,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次,要避免大拆大建,结合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采取多种办法来改变城市面貌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对老城改造、老小区整治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最后,要有计划地实施拆迁,避免拆迁工作的盲目性。努力做到科学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编制拆迁计划,切实防止临时动议,突击拆迁。坚决制止为了追求政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随意拆迁的行为。

加强政府对拆迁各方行为的监管,实行“阳光操作”。要严格规范拆迁程序,把拆迁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全面规范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房屋拆除队伍的行为,加大对拆迁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老百姓利益的行为。要加强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拆迁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素质高的拆迁工作队伍。同时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规范化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全面推行拆迁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以及拆迁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拆迁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是保证平安拆迁的重要措施,是依法行政、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的重要措施。

完善行政补偿制度,做到人性化“有情拆迁”。政府要逐步提高房屋拆迁补偿最低额度以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最低保障单价,来保障被拆迁居民的基本利益在拆迁中不仅不受损失,还要略有增长,实现人性化拆迁。拆迁工作要满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问题,要依法实施拆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城市的建设。同时,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住房,也是保证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推进的重要环节。政府部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房租补贴或廉租住房,做到有情拆迁:一方面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大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另一方面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证被拆迁户中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对公共行政权力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形成依法行政的理念,才能实现法治现代化。法律至上,有法必依;勤政为民,服务社会;接受监督,违法必究。只有贯彻依法行政的理念,以法律为准则规范行政行为,才能提高政府部门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水平。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投入到工作中。现代政府应该是公开透明的“阳光型”政府,公民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可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暴力拆迁案例 第2篇

2010-10-18南方报网

文/刘逸明

广西山川秀美、人杰地灵,不仅有甲天下的桂林山水,而且还在历史上涌现出了洪秀全、石达开等一大批杰出人物,就连我党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同志,也曾在此发动了百色起义。可见,广西是有着革命传统的,这里的民众比其它地方的民众更具有反抗精神。三年前,广西博白曾因强制计划生育政策令民众不满,最终引发大规模警民冲突。从海外媒体上不难得知,那之后,广西各地规模不大的警民冲突仍然是时有发生。在今年5月,广西北海白虎头村村主任许坤因为带领村民一起阻止官员违法征地,结果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至今仍未获释。(10月14日《时代周报》)

其实,在许坤被抓捕之前,就已经有三位村民因为阻止官员强拆村委会办公楼而被捕,并于今年6月4日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处一年半到两年不等刑期。所有这些,我们只能从需要翻墙方可浏览的海外媒体上看到,在中国国内媒体上,你找不到这些人蒙冤受屈的丝毫痕迹。

因为村民的极力阻止,北海官员的强拆行动无法按照预期顺利进行,所以,只得隔三差五地分期分批地强拆村民房屋。今年国庆长假尚未结束,10月7日下午,北海官方就出动过千名政府人员、武警、公检法和警犬进入白虎头村强拆民房,此前被捕的土地维权代表张春琼家首当其冲被拆。

经过两年多的维权抗争,目前,白虎头村还有60多户房屋未被拆,据悉,此次大规模行动将首先拆除作为维权骨干的八户村民房屋,包括因带领村民维权被捕待审的村主任许坤家。和以前历次强拆行动不一样的是,此次行动不仅受到了海外媒体的关注,也受到了国内媒体的重视。自10月9日开始,《南方都市报》、《新周报》、《时代周报》等平面媒体均对此事给予了大篇幅的报道,这些报道其后在网络媒体上也广为传播。

和几年前相比,如今,对于拆迁、征地所引发的群体事件不再具有太敏感的色彩,要说敏感,大概只限于事发当地,对于其它地方和政治高层而言,已经感觉稀松平常了,所以,现在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国内媒体发布的此类消息。当然,敢于自曝其丑的地方媒体仍然不多见,不是地方媒体不愿意报道当地的群体事件,而是害怕遭当地官员打击报复。

此次北海白虎头村村民拿着自制的燃烧弹与官方强拆队伍的对峙细节,我们可以从国内媒体上清晰地看到,而且不难发现,这些报道都比较客观,对官方的说法和村民的说法都有反映。最重要的是,能如实地叙述事件发生的前因后果,相信看了这些报道的人,只要具备基本明辨是非的能力,就都能明显感觉到村民抗争的无奈以及官员们的无法无天。

白虎头村的官民对峙尚未淡出人们的视野,10月13日,广西苍梧又发生了大规模的警民冲突,冲突的原因仍然是因为征地。据苍梧县官方介绍,当天上午9时,广西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长洲水利枢纽三、四线船闸施工队拉土到苍梧县实验中学附近空地堆放弃土,龙圩镇林水村约300人到现场阻挠施工。闻讯后,该县近100名干部到场劝说疏导,并组织公安干警维持秩序。其间,双方发生冲突,多名公安干警被打伤,数辆警车遭掀翻,公路交通阻断,群众无人受伤。在很多时候,官方的说法往往和事实大相径庭,所以,我们在看到官方媒体的报道时,必须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能轻易地人云亦云。按照以上当地官员的说法,他们从征地到施工,似乎没有任何违法举动,而警民冲突的发生也只是因为林水村村民的无理取闹。但是,很多维权事件均告诉我们,即使村民有过激的举动,也通常是因为忍无可忍和被逼无奈。

果不其然,从《云南信息报》10月14日的报道不难看出,接受该报记者采访的村民对官方的说法颇不认同,官方消息称在事前以当地政法委书记为首的领导干部曾对村民进行安抚,但是该村民表示,这种说法完全是无中生有,据他透露,这些官员不仅没有安抚村民,反而命令警察出动警犬恐吓村民,从而激起村民们的愤怒,最终引发警民冲突。

暴力拆迁案例 第3篇

(一)

北大学者为什么要上书?

据了解, 这缘起于媒体接二连三报道的暴力拆迁、违法拆迁事件:2008年6月, 上海市闵行区潘蓉夫妇因为抗拒拆迁向推土机投掷自制燃烧瓶, 后来夫妻均被判妨害公务罪, 丈夫获刑8个月;去年11月13日, 成都市金牛区居民唐福珍为阻止城管队员拆迁, 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 重伤入院16天后死亡

这些事件的发生, 促使我们考虑是否存在制度本身的问题, 而不仅仅是制度的实施问题。

《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在我国许多政府的征收行为中, 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拆迁问题是一个老问题, 房屋拆迁及其所引发的种种矛盾, 已经成为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唐福珍事件的出现再次给社会一个警示, 个案的冲击和时势的变化让“变法”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如果不能从制度源头上处理好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 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将会进一步加剧。

作为下位法的现行《拆迁条例》与我国《宪法》以及已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相关精神相悖。依据宪法和法律, 补偿是征收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 应当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 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另外, 征收、补偿主体关系不清, 征收、补偿主体应该是国家, 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 而《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既然《拆迁条例》并不符合《宪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规定, 且在《宪法》修改和《物权法》实施前出台, 应自动失去效力。

虽然在此之前已经有律师、法官对《拆迁条例》存在的违宪或违法问题提出过意见, 其中也有向国务院正式提出的审查建议, 但这些意见或建议尚未转化为具体的新的制度建设。北大学者希望这次建议能够帮助国务院尽快地出台新的条例, 理顺相关的关系, 建构一个更加合理的征收、补偿和拆迁制度。

(二)

《拆迁条例》是在什么情况下出台的?

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初。为了与《城市规划法》配套, 1991年6月1日, 国务院颁布了第一套系统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拆迁条例》的立法思想是, 通过旧城改造房屋拆迁, 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当时的城市建设主体都是国有单位, 政府主导整个拆迁过程, 并不区分涉及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的拆迁。拆迁模式是, 被拆迁人拒绝拆迁的, 实行强制拆迁, 政府既是拆迁许可者, 又是争议裁决者。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化的不断发展, 2001年, 有关部门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以适应拆迁、建设的新变化。

2001年6月7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对《拆迁条例》的修改, 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立法理念和不分公益、商业拆迁, 政府角色严重错位的拆迁模式没有改变, 拆迁矛盾日益加剧。数据显示, 国家信访局从2003年到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当中, 有近40%涉及拆迁, 而在当时的建设部涉及拆迁上访的比例高达70%到80%。

2007年10月1日, 《物权法》公布施行, 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强调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征收的程序、补偿的标准进行了原则规定。2007年8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 其中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 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这一法律修正案的授权, 国务院法制办将《拆迁条例》纳入了修改工作日程。

但新条例的出台却并没有一帆风顺。2007年12月1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 审议新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草案) 》是第一项议题。会议认为, 这个条例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要求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后, 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然后公开征求群众意见, 再由国务院决定公布施行。然而, 新条例至今却迟迟未能出台。

《拆迁条例》的修订之所以异常艰难。这一方面是, 拆迁条例修改事关重大, 涉及到的利益也很重大, 如果匆忙出台, 可能形式上很好看, 但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另一方面是, 遇到的阻力不仅大, 而且多。比如土地制度。我们实行的是国有土地制度, 所以个人只有房产权和土地有限使用权, 没有土地所有权。地方政府卖给房产商的是房子下面的土地, 所以房子就得拆迁, 这就是拆迁的土地逻辑。又比如司法制度。拆迁纠纷大多因为补偿谈不拢, 房屋拆迁补偿是被拆迁人和开发商之间的事, 若打官司, 就是民事官司。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法院不受理此类民事诉讼, 被拆迁人只能提起行政诉讼。尤为突出的是, 来自地方政府的阻力。因为修改《拆迁条例》直接牵涉到地方土地财政的利益。土地是地方财政的支柱性来源, 地卖出去了, 钱也拿到手了, 拆不下来, 地方政府很难办, 而且老是拆迁“卡壳”, 房产商不愿来, 财政难免受影响, 所以地方政府对修改不积极是很容易理解的。

(三)

《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哪些冲突?

北大学者认为, 《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三方面冲突:

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 补偿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完成, 而《拆迁条例》却将本应在征收阶段完成的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二是征收、补偿主体应是国家, 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应是行政法律关系, 但《拆迁条例》却将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 将拆迁补偿关系界定成民事法律关系。

三是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 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 而《拆迁条例》却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北大学者指出, 《拆迁条例》目前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就是过分地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权, 在拆迁过程中有一种压倒性的优势。这种结构很不利于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房屋) 所有权的保护, 因为在整个的拆迁过程中, 所有的主导权是由地方政府、拆迁部门来掌握的。所以房屋的主人在这个过程中, 如果想要充分地保障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就处于弱势, 最后可能只能在房屋拆迁阶段, 形成一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紧张关系。

我国《宪法》和《物权法》都规定,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但是在现行《拆迁条例》中规定, 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搬迁,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从法理上说, 如果有抵触, 作为下位法的《拆迁条例》应该服从于《宪法》、《物权法》等上位法。但是在现实中, 往往是下位法的《拆迁条例》占上风, 公民手拿《物权法》抵挡不住拆迁人“依法拆迁”的铲车, 原因何在?

一方面是由于《物权法》的规定, 仅仅是提供了对财产权保护的基本的原则, 没有关于物权保护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就很难落地。

另一方面政府拆迁部门在拆迁问题上往往更习惯于、更倾向于适用《拆迁条例》的规定, 因为《拆迁条例》更加具体, 操作起来对他们更加便利。

再者, 《拆迁条例》和《物权法》存在一些抵触, 虽然都知道《物权法》大于《拆迁条例》, 但碰到这些抵触的情形, 到底应该怎么办?由于缺乏一种有效的违宪审查的程序和操作机制, 所以即便在形式上两者有抵触, 也很难及时地对《拆迁条例》通过审查来加以废止或改进。

尤为致命的是, 《拆迁条例》没有区分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 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 帮助开发商压迫私有房屋业主。本来商业性拆迁应由开发商和被拆迁人通过平等的民事谈判和市场交易来解决, 政府却以“公共利益”为由出面, 强势要求被拆迁人服从。公权力为商业开发“背书”, 开发商获得政府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后, 就可以自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这样做既缺乏程序的正当性, 经常让被拆迁人得不到合理补偿, 而且为官商勾结留下了操作空间。

(四)

《拆迁条例》究竟如何修改?

对于现行的《拆迁条例》, 由于存在诸多问题必须修改。到底如何修改?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意见和建议。记者通过归纳整理, 其核心观点主要有:

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 应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 通过正常的程序, 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 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

应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 也就是说, 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 并给予补偿;原则上补偿的标准应该确定在房屋的市场评估价,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

应由开发商与房主先进行谈判, 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否则有权拒绝让出房屋。

被征收、拆迁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除非特殊紧急需要, 拆迁应停止实施, 以免造成“官司打赢了, 房子却早已被拆了”的局面。

应建立灵活的拆迁补偿机制。特别是应明确拆迁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应首先用于被拆迁群众的安置补偿, 剩余部分也应主要用于改善民生等公益性建设上。

应明确政府是唯一的拆迁主体, 并不得转嫁其拆迁行为。

应规范强制拆迁行为主体。把拆迁争议的仲裁权、强制拆迁的执行权全部交给法院, 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

这里, 我们就几个主要建议作一解读:

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

拆迁、征收涉及到的行政过度干预和补偿标准不一引发的谈判双方矛盾问题, 是目前不少拆迁案件的焦点所在。因此, 《拆迁条例》要在这方面进行修改。

北大学者建议:“征收、补偿、拆迁各归其位”。“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 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 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 无法院裁决则无强制拆迁。”

为什么违法拆迁、暴力拆迁事件层出不穷?

北大学者认为, 有些地方政府寻求“土地财政收入”的增长, 急功近利地进行城市开发、发展, 片面追求经济效率和GDP的增长, 忽视社会公平, 或许是最为根本的原因。也正是这个原因, 导致了《拆迁条例》在制度设计上偏向于拆迁, 而不顾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区分。

如果政府不能为私人利益去征收公民私有财产, 开发商就应交给市场去处理, 要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同时, 即便满足了公共利益标准, 也并非意味着政府就可以直接征收和拆迁, 因为政府征收合法有效的另一个前提是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所以, “政府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 但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强取豪夺’的合法理由。”

必须明确界定公共利益

北大学者认为, 拆迁涉及到广大公共利益, 而“越是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 敏感度越高”, 因此, 在制度设计中, 应秉行理性与审慎并重的精神, 以全面反映公共利益。为了防止有关部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在征收、征用和拆迁中肆意妄为, 遏制一些地方政府在此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必须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和认定程序。

许多专家学者认为, 公共利益其实不复杂, 理论上说就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直接享受的利益, 它不是一部分人能够享受的, 而且是直接享受, 比如飞机场、公立医院、高速公路、大中小学, 民众能够直接享受。而《拆迁条例》, 混淆了因公共利益拆迁和因商业利益拆迁的两个概念, 不管是哪种情况, 政府均授予开发商拆迁许可证, 开发商可以肆意拆迁, 甚至是为了商业利益。因此,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所有拆迁问题的根本。将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彻底分开后, 可以将利益关系明确化, 这样在商业拆迁过程当中, 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为一个中间裁判的角色对于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评判, 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 政府和开发商搅在一块。

应该先补偿再拆迁

不管你同不同意, 推土机先开到你家门口, 这是现实中让被拆迁人最难以接受的一幕。为此, 北大学者建议: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 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 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的补偿基础上, 才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 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 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如果谈不拢, 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 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制定拆迁补偿标准

北大学者认为, 目前关于拆迁补偿标准大部分是由地方政府来做具体规定, 这种由地方规定的做法, 虽然有一些合理性, 但如果完全由地方来规定补偿标准, 中央对房屋补偿问题的重要政策可能在地方打折扣。应该制定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全国性的指导规则, 在这个指导框架的基础上, 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做一些具体规定。但不得与全国性的统一指导规则发生冲突和抵触。合理的补偿要靠市场评估, 一旦在结果上不能达成一致, 应该有一个法院审查的程序。

规范政府权力

一部健全的法律法规, 既要求公民遵法守法, 也要为公民提供权利受损时的法律救济通道。但在《拆迁条例》中, 政府既是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或权力后盾, 又是拆迁纠纷的仲裁人, “运动员”兼“裁判员”不符合基本的法治规范。许多专家学者建议, 新的制度文件要突出对等谈判、尊重公民私权的征收概念, 避免单纯使用不平等的、不尊重公民私权的拆迁概念, 即从根本上转变法律法规的指导思想, 通过征收立法控制和规范政府权力, 坚定地确立公民权利保障理念, 打通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纠纷中“民告官”的司法通道, 让司法成为业主维权的底线, 实现征收拆迁工作的法治化。

(五)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与《拆迁条例》有哪些不同?

国务院对于《拆迁条例》的修订非常重视, 做了很多前期准备。

2007年,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草案) 》 (简称《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 , 以取代《拆迁条例》。

2007年12月14日, 国务常务会议首次审议了《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 因为该草案涉及公众利益, 会议要求《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经广泛听取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后, 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然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最后再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为此, 国务院法制办经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09年12月16日, 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 针对《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进行讨论, 这是国务院法制办就《拆迁条例》修改召开的第三次专家论证会。

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介绍,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的整个拆迁思维将发生“根本性变化”。按《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的规定, 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府要先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再进行拆迁补偿, 拆迁由原来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政府的三方关系, 变成政府作为国家征收人和被拆迁人的双方关系, 性质上也由原来包括行政和民事的法律关系, 变成行政法律关系。比起现行的《拆迁条例》,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有许多亮点:

拆迁中先补偿再拆迁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 确立了先征收、补偿, 后拆迁的原则。这也就是说, 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 就不得拆迁。

目前, 各地还没有明文规定补偿的先后顺序, 拆迁中先斩后奏的事情时有发生, 被拆迁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实行先补偿再拆迁, 被拆迁人将有更多谈判筹码和选择余地。

有专家担心, 这样一来, 会不会因此出现更多“钉子户”?这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维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私权) 时, 如何限制私权滥用也很重要。目前, 在各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拆迁中, 个别被拆迁人的要价超过市场价两三倍, 有的动辄就要求赔五十万、上百万元, 有关方面应当加以研究, 如何更好地平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明确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 专设部门负责拆迁补偿。

这有利于相关人员集中精力, 更专业地解决拆迁方面的问题;也有利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沟通, 同时防止有关部门推诿塞责。

拆迁原本就是政府与被拆迁人的事。政府只有与被拆迁人达成赔偿协议, 从被拆迁人那里“购得”土地, 才可以用于公共利益进行开发, 或卖于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但现在, 很多时候政府为了减少麻烦, 把拆迁的任务一起转给了开发商。而当被拆迁人与开发商面对面时, 一旦谈不拢, 强势的开发商就难免会强拆。而如果完全撇开开发商, 让政府与被拆迁人面对面, 哪怕一时谈不拢, 出现强拆的概率也会小一点。而且, 在与被拆迁人面对面谈判时, 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要比开发商更能取得被拆迁人的信任。

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的界定在世界范围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据了解, 公共利益的界定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立法列举, 我国目前很多地方更多是用这种方式, 即把尽可能的情况列举出来;另一种是法院判例制度, 即在立法不能穷尽的地方, 法院判例有法律效应, 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法院判例制度, 所以立法列举的可能性更大, 也更现实。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对因公共利益的征收、拆迁与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进行了区分。后者不适用强制拆迁, 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 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 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对于有些地方政府一方面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征收房屋, 另一方面又转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这需要通过另外的制度来加以解决, 而这涉及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

被拆迁人不满意可以起诉

现在的拆迁中, 被拆迁人因为不满意而采取诉讼途径来维护合法权益的比例较少。《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明确此途径, 发生在拆迁领域的维权行为将更加合理、有序。

“断水电气暴力强拆”拟被禁

《征收与拆迁条例 (草案) 》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 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 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重庆社科院法学所丁新正研究员认为, 拟新增的亮点凸显出法治的进步, 比较充分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上能减少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 有利于社会和谐。

拆迁,从暴力走向理智 第4篇

“和谐拆迁”,经郑州首创并加以实践而来,全国各地纷纷学习和借鉴。

然而,近年来,暴力拆迁仍然屡屡见诸报端,这似乎是提醒人们“落实远比口号重要”。“和谐拆迁”,并不是靠一句简单的口号就能实现的。

郑州市民最近惊喜地发现,二七区的城市面貌与前几年相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在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方面,二七区创造了多个快速平稳推动拆迁的记录,被誉为“二七模式”。

郑州市委政研室处长韩枫桦说,作为郑州市的商贸业老城区,二七区基础设施逐渐老化、商贸业优势不断减弱,城市形象和品位也渐渐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为此,二七区积极谋划并推动了老城区的改造。现在,全区城中村全部列入改造计划,大部分已完成拆迁。先后启动了华润万象城、万达广场等大型商业项目20个,完成了火车站西广场、轨道交通1号线、京广快速路、大学南路、嵩山南路等省、市重点项目的拆迁工作,并积极推动项目建设。

事实上,从2003年郑州市政府正式将城中村改造提上议事日程以来,二七区就最大限度地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曾创造了60天搬迁1500户的“小李庄速度”和20天搬迁900户的“佛岗速度”。特别是在2010年,完成了冯庄、齐礼阎等5个城中村575万平方米的拆迁量,真正实现了“和谐拆迁”和高效拆迁。

始于郑州郑东新区首提的“和谐拆迁”在郑州得到不断提升和推广,得到全国各地的学习和借鉴,各地在城镇建设中相继提出和实施了不同的拆迁措施,总体来说,基本都是在向理智的方向迈进和发展。

北京市专门出台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除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拆迁相关方案不认可,可以申请行政裁决,甚至起诉。其中还规定:在区、县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县政府或者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强制执行拆迁也须得到政府或法院的批准。而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等野蛮拆迁的行为,则将受到严厉处罚。该《条例》规定,如果拆迁人违反规定,在未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擅自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如直接责任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提出了“统一标准、公开操作、严肃纪律、依法拆迁”的要求,市政府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严格的监管和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依法推进拆迁工作,确保拆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持续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上海市委、市政府对拆迁工作高度重视,不断根据新情况、新问题,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使拆迁政策更加公平合理,不断改善广大市民的居住条件。全面实行了公示、信访接待、举报、承诺书和监管等拆迁五项制度,促进了新形势下拆迁工作的开展。对拆迁基地,要求公开透明、落实责任、加强督查;对拆迁公司,要求进一步归并、整合、规范;对拆迁工作人员,要求进一步抬高门槛、提高素质。严禁野蛮拆迁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

广州在多年前就已经开启“三旧”改造,大至城中村的改造、小至旧厂房的改造工作都干得热火朝天。改造必定涉及到拆迁补偿,这关系到原居民的切身利益。一直以来,因拆迁补偿而产生的各类纠纷不在少数。对于原居民而言,无非是“赚了”还是“亏了”的问题。

一般来说,拆迁补偿分为两种,居民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原地回迁。按照原来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总额为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征收奖励与搬迁时限奖励三部分之和,但最高不能超过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2014年4月,广州美术馆拆迁方案首次接受意见征询,加上奖励,住宅最高补偿标准为2.5万元/平方米,超过了2013年东濠涌2.49万元/平方米的拆迁补偿纪录。实际上,无论是东濠涌还是靠近广州塔的美术馆,补偿价都远远落后于一手商品房的售价,甚至落后于二手房的售价,选择货币补偿,在原地购入房产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因此,长久以来,鲜有居民选择货币补偿,能原地回迁则原地回迁。

日前,《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在房屋征收补偿总额达到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外,原搬迁奖励还可额外获取,补偿金最高可多拿旧房评估价的15%。也就是说,最高补偿标准将可超过周边一手楼价。

广州市新实施办法的出台,加大了货币补偿的操作空间,值得肯定的是,对于“老大难”的拆迁问题应该能起到比较积极的推动作用。这对于居民而言不仅解决了公平的问题,也可以对市区人群起到一定的疏散作用。在市中心人口资源密集的情况下,通过激励的方式鼓励大家到正在发展中的郊区置业,既能疏散中心区人口,又能带动郊区的消费力,有利于城市的协调发展。实际上,现在不少城中村村民回迁后手持多套房屋,但是由于房屋一定时间内不予买卖,若在短期需要有较大一笔资金周转时显得不够人性化。

广州的做法表明,拆迁补偿在操作时应该更灵活,应该和拆迁房屋所处的板块、区域价值紧密联系,因地制宜,更能做到合理和公平,减少摩擦,为“和谐拆迁”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城市拆迁问题将更加复杂和困难。这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一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问题,有关专家为此提出了不少建议。

多数专家都提到要完善相关法规,促进依法行政。在拆迁工作中,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为什么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呢?最关键的一条恐怕还是在依法行政上做得不够好。有专家提出,一要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不能盲目动用行政权力进行拆迁;二要规范行政行为,教育和监督行政工作人员做到征地规范化、拆迁合法化、补偿标准化。

拆迁安置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这就需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要对问题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对问题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考虑。针对不同问题制定方案,落实措施,实行目标管理,突出重点,兑现奖罚。此外,要秉持拆遷安置工作的延续性,切实落实对迁拆群众的承诺,勤政为民,真正做好群众的“公仆”。

增加拆迁工作的透明度,也是专家的中肯建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立透明的拆迁工作制度,怎样拆迁、如何补偿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应向被拆迁户公示,并将拆迁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带来的拆迁户之间相互猜疑、不信任政府而导致的不稳定因素。此外,对于个别拆迁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突击种树、搭棚、造假坟等错误做法,要及时披露与纠正;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影响很坏的“钉子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坚持原则,按政策和标准办事。

不管怎么说,拆迁是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的问题。需要通过改革政府官员考核指标、加大官员问责力度、透明城市建设规划、细化市场标准拆迁补偿、加强拆迁单位监管、严格拆迁行业准入、监督拆迁法律程序和疏通问题解决渠道等角度来解决拆迁问题,缓和因不合理拆迁激发的社会矛盾。

同时还要看到,拆迁工作利国福民,对加速经济发展和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拆迁、安置、补偿涉及到被拆迁群众的直接利益,最实际、最容易引发各种矛盾,也是被拆迁群众最关心的事情。这些都对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转变工作作风,树立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接待群众要热心、调查补偿要细心、听取意见要耐心、补偿标准要公心、善后安置要关心,真正让被拆迁群众理解和支持。

暴力拆迁案例 第5篇

尊敬的信访办同志:

你们好!

本上访人:张柯,女,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原在沈阳安信集团工作,现离岗内退。原住房地址沈阳市大北区寺代路9-5号(私有房产)。现居无定所,到处流浪。

事情脉络如下:

一、被拆迁房自然状况:

1、被拆迁房地址:沈阳市大北区寺代路9-5号。

2、被拆迁房屋状况:

A:砖木结构住宅一套,面积为28.08平方米,为私有房产,有房证(另附:房证复印件)。

B:砖木结构偏厦住宅一套,面积为28平方米,为无房产产籍私有住房,(房内水、电、暖配套设施齐全,附:每年交纳取暖费凭证复印件。)另,我母亲落户在此。附:我母亲李代兰的户口本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张柯。

二、拆迁协议:无(拆迁人:沈阳市大北区城市建设局;被委托人:沈阳市大北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被拆迁人:张柯。注:拆迁人、被委托人从未与被拆迁人就拆迁事宜做过任何协商。因而,不存在任何拆迁协议。)

三、被拆迁过程及恶劣行径:

在无任何拆迁协议及拆迁通知书的情况下,拆迁人进行了如下行为:

1、被拆迁时间:2018年8月6号至8号。

2、被拆迁方式:野蛮、武力、暴力(细节:在房屋所有权人张柯尚在被拆迁房间内的情况下,拆迁人就采取了砸玻璃、砸门、往屋内抛掷砖头等恐怖手段,迫使张柯为了保住生命跑出房间的一刹那,拆迁人一哄而上,砸的砸,刨的刨,张柯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屋被夷为平地,变成废墟。当时,被拆迁人张柯两次报警,18两次出警,均可证明当时的野蛮、武力、暴力拆迁全过程的存在。附2018年8月6日沈阳市公安局大北分局李官公安派出所报警情况登记表)。

3、拆迁野蛮过程:2018年8月6日,邻居们告诉我你的房子被拆了,我来

到我的房子处一看,我的房客跑了,屋子里的东西也都没有了,暖气片也卸没了,房上的瓦也被掀了下去,我到拆迁办公室找相关人员理论,问他们为什么拆我的房子,他们却说“你的房子,你的房子在哪,你把你的房证拿出来再和我们谈”。我说我的房证抵押了,他们说这不得了,你拿不出房证,房证在谁手谁说的算。我说你们还讲不讲理,你们明知道我是房子的产权人,抵押房证和拆迁无关,他们一听我这么说,其中有一人说,就把你房子拆了,你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去。一边拿起手机指挥现场说,把张柯的房子给我平了。我急忙往回跑,这时候我的房子被一伙人,其中还有一个人是瘸脚的,砸玻璃的砸玻璃,砸门的砸门,我便冲到前面不让他们拆,最终因我势单力薄,挡不住他们的野蛮行径,眼看着房子就被拆了。没有办法我只好报警,警察来的时候,房子已不复存在。18出警员告诉我,房产纠纷去法院告吧,就这样,在我根本没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协议,也没有超过拆迁期限的情况下,拆迁办也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暴力拆了我唯一的住房。

4、被拆迁结果:从此我和母亲还有儿子过上了无房、无人管、居无定所、举步维艰的生活。被逼无奈之下,我不得已选择了上访之路。

四、被拆迁人的自然情况:

2005年我与前夫离婚,一男孩归我抚养,离婚前我与前夫因无房,故而寄住在公婆家。离婚后我领着儿子和一台离婚分得的冰箱出来到亲戚家借住。我一个人带着孩子居无定所、漂流在外,生活十分艰难。2008年,厂里实施房改,给住房困难和没有住房的职工分房,我符合条件,组织上给我分了一个独立产权的小套院。其中正房为23.08平方米,偏厦为20平方米;从此我有了房子。

其间,我儿子高中在读,面临高考。为了方便孩子学习,我们租住在学校附近,我把我的小套院分租给两家,我还把家具搬了过去一同出租;每月可得租金340元,刚好和我在学校附近租的房租相抵。

2004年,我儿子考上大学,为筹措孩子的学费,我四处借钱。当时,我把小套院出租,每月的租金是340元,我和母亲另租住在一间仅8平方米的小屋,租金是每月240元,这样,每月可余出80元补贴生活;另外,2004年5月末,我从工厂内退,每月可领400多元的内退金(另附:工资条复印件),到今年我的内退金虽己上调到每月180多元,但在物价水平高涨的今天,这些钱也是捉襟见肘。因老妈一直多病,所以老妈的退休金几乎每月都用来看病吃药。我俩的退休金去掉我们的生活费后,想要多省出一点也是极难之事。

这么多年来,因老妈一直多病,我只能陪护在旁,未能出去打工,我们母女二人就靠着这点工资生活,哪里有钱交房屋补差。儿子现在仍然在求学过程中,在经济上也帮不了我任何忙。

五、被拆迁房的他项情况:

2010年2月,前夫因要租赁卡车,押金不足,提出向我借房证用来抵押,我虽不同意,但经不起孩子的苦苦哀求,最后我作为担保人,将房证借给前夫,并作价6万元作为抵押,出据抵押手续,押给私人车主***光,抵押期自2006年2月23日至2008年2月23日(后附:房屋他项权人复印件)。事隔不久,因前夫经营失败等其他原因,与车主么**产生经济纠纷,么春光要求前夫**某还债,前夫**某没有钱还债,为此**光提出要求由我来赔偿,当时母亲有病孩子上学,我又离岗内退,实在无力偿还这笔巨款,我一再和么春光商量,我是担保人,给我一些时间,缓一点空,我一定偿还你的债款,决不食言。于是,此事由2018年2月一直拖到被拆迁。

2018年9月15日,沈阳市大北区***路地区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是沈阳市大北区城市建设局,被委托人是沈阳市大北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拆迁期限是2018年9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

由于我的房产证在***处抵押,拆迁时,***曾以我的名义签了一份选号通知单,并在选号通知单上签下了张柯和***的名字。而这些事情,是在我完全不知情,完全没同意的情况下办理的。试问,***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权利对房屋做任何决定,沈阳市大北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是沈阳市大北区城市建设局的委托单位,肯定懂法、知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是否严格守法办事?!明知道***不是房屋所有权人,为何还任由其冒签?代签?

2008年我借钱替前夫***某还清了***的债务。之后,***给我一份选号通知单。到此时我才知晓选号通知单的存在。而选号通知单的办理,拆迁办只能跟房屋产权人办理,为什么我这个产权人不在,拆迁办就跟别人随意签呢?而且还是冒签!代签!

另一重要情况:

如果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有产权抵押等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解决未彻底等情况存在的,相关部门是不会给开发商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开发商拿不到这些证件就不能合法销售商品房,而当时我的被动迁的房屋就属于在抵押房产,拆迁办拆了我的房屋后,开发商进行了开发,但在拿证过程中受阻,而我此时顾全大局明知我具备有利条件可以跟开发商谈条件,但是我没有,我拿着自己借的6万块钱还清了***,并配合开发商,坐着开发商亲自派的车,到沈阳市房产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了抵押注销手续,使得开发商得以顺利办下相关证件,并使商品房得以销售(后附:沈阳市房地产抵押(典当)注销登记申请表)。2012年5月7日我在沈阳市房地产抵押(典当)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字,随后,到了2012年年末,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开始办理原地回迁及商品房销售。四年后的今天,也就是现在,我的回迁安置问题也没有得到最终解决。

时至今日,回望我一路艰难,从未给任何人添过麻烦,处处为别人着想,但是我却处处吃亏,自己应得利益却一点也得不到保障。

六、诉求:

1、根据我原动迁房的房票,要求政府安置我一套原地回迁住房一套(要求面积在60平左右),以解决我儿子的结婚用房问题。(注:之所以要求补偿60平,是因为,60平的回迁房各项费用加起来刚好和我的各种补偿款项相抵,在这种情况下,我不需要额外补交房款就能住进回迁房,目前,我没有经济能力来交增加面积款,所以提出这种面积要求。总而言之一句话,我在不补钱的情况下,给我一套60平的房子正好。)

2、根据我原动迁地的偏厦,要求政府补偿我原地回迁住房一套,(要求面积在45平左右),以解决我和母亲的住房问题。(因为:从2018年到现在,我和母亲还有儿子一直到处流浪,没有房子住,有时租房,有时在亲戚家住,现在房租越来越贵,而我和我妈就靠我的内退工资和我妈的退休金过活。这些年,因为没钱没房,儿子没对象,儿子的女友至今定不下来,就是因为没有房子,在沈阳,没房子就没对象,很现实,很冷酷;我们当老人的又不能和儿子住一起,现在的房子公摊面积大,60平的房子我即使得到了,也就一个房间,儿子以后有了孩子我们也不能在一起住,我和我老妈年纪都大了,每天不是吃药就是起夜的,天天睡不了一个完整觉,像我们这种人年青人根本就不爱看,也不爱搁一起待。我己跟家里的亲戚们打好招呼,一旦政府根据偏厦给我解决的住房下来了,大家就都湊份子借我钱帮我把房款先交上,等我以后有钱慢慢还。因我无经济能力,政府也不用给我补偿太大,我就要45平左右的,有俩屋就行,我和我妈一人一个屋,这样我管亲戚就不用借太多钱。)

我希望政府和领导们依法主持正义,帮我解决以上问题。

上访人:张柯 2011年11月

(注:文中日期作过处理,当事人姓名作过处理,地点作过处理,请下载的同

家庭暴力案例 第6篇

1、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2004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是在2004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04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05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

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06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06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3、杨召亮与何照娟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杨召亮与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何照娟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何照娟。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何照娟称:杨召亮于1999年11月与自己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4、某老年妇女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 41年之久,现已57岁。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丈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老人到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

5、某姓马的回民妇女,曾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1999 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01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01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我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01年7月因其不尊重我父母,夫妻吵架,我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6、林燕与徐伟结婚后,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徐伟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燕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

伟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徐母在旁劝导几句,也免不了被儿媳大骂一番,徐母无法忍受,便回了老家。徐伟对林燕的刁瞒、放肆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丈夫欲寻短见,林燕却将丈夫的忍让,看作是无能、窝囊的表现。某日,双方因争吵加剧,林燕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丈夫刺去,徐伟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小条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徐伟一气之下吃下了鼠药,幸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徐伟出院后想到了离婚,但妻子在亲友及厂领导的劝说、批评下,对自己放荡的言行有所收敛,徐伟为了不让女儿没有妈妈,也就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双方虽然仍有争吵,但也算平安的度过了一年多。无奈丈夫起诉离婚后不久,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这对徐伟与林燕来说,家庭又多了一份危机。徐伟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妻子还与丈夫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大,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林燕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有时手气不好还要输掉几十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某日,徐伟进货回来见妻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余怒未消的林燕用刀将徐伟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伟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

7、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

8、某女士与丈夫生活的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某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

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某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

9、韩某一直怀疑妻子史某有外遇,为此两个人感情冷淡,但为了孩子仍然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两人平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

后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韩某上来就打史某,史某慌乱反抗之时失手将韩某右眼部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10、殷某怀疑其妻解某有外遇,夫妻感情因此亮起了红灯。

2005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但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两人之间一直有矛盾。2007年5月20日,殷某欲用暴力教训解某,遂于早8时许持刀找到解某,用刀将解某砍成重伤之后驾车逃跑。

11、刘女士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张某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张某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09年4月时,张某用开水将刘女士颈部烫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刘女士因无法忍受张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12、李某、赵某经人先容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李某带一女(12岁),赵某带一女(12岁),共同糊口。婚后因为李某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琐事殴打赵某,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赵某糊口在恐惊之中。1998年李某因琐事将赵某打得鼻青脸肿,又将赵某绑起来打,并对赵某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赵某放开。在此之后,李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从未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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