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职业道德范文
税收职业道德范文第1篇
摘 要:我国市场经济的充分改革和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充分变化,使得当前阶段国家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政税收政策。本文通过简要阐述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影响,重点阐述了如何有效利用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指出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之中的不足之处,以便对财政收入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研究。
关键词: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国企发展;相互作用;作用分析
本文索引:员鑫.<标题>[J].商展经济,2021(14):-102.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14.31
在对财政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改革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相关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可能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的影响,并通过对比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来实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
1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对社会经济造成的影响
1.1 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投资环境和投资吸引力
不同的财政税收政策会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投资环境以及投资吸引力。比如,在相对比较特殊的区域,或者说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相对比较发达和快速的区域,政府可以通过对该区域内的部分企业或者全部企业采取一定范围内减免税收政策的方式来实现对该区域经济发展的调整和把控。国家税收政策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为这些特定区域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会,从而促使其能够更加快速地担负起带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
1.2 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倾斜政策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改革在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倾斜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政府一般都需要结合本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等因素来确立相关国民经济中不同产业之间的优先发展顺序,并通过建立科学和专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结构来保障相关的产业能够实现优先发展。
2 国家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对国企发展的作用
2.1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为国有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近几年来,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在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一个最关键的政策改革就是持续推进积极的财政政策,分别从扩大投资、启动消费以及增加出口率等三个方面着手,在有效拉动国内消费需求的同时,也确保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增长,更重要的是有效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一方面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也为国有企业实现脱困目标提供了新的契机。
2.2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助力国有企业解决改革难点问题
当前阶段,大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创新过程中都面临着很多不同类型的难题,其中包括企业布局过于分散、企业负债率过高、企业资金周转不足、企业社会负担过重以及企业闲散人员过多等问题。要想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目标,有效解决上述重难点问题至关重要。为此,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也进行了一系列与之相对应的改革措施。
首先,相关部门调整了财政税收的思路,不再沿用传统的减税让利的策略,而是将财政税收与国有企业经济战略性调整进行了改组,形成了更加合理和专业的国有经济布局以及市场创新发展机制,为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变动以及开展公平竞争营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其次,重点突出的税收政策改革策略也为国有企业创造了更加平等和宽松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对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大力支持以及相关企业重组和贷款贴息政策的发布与改革,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在下岗分流职工问题的处理方面也有效调整了国有企业的财政支出结构。
3 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与国企发展的相互促进策略
3.1 在充分考虑国企具体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以及任何一种意识形态的国家,都需要一定数量的国有经济,这部分国有经济主要负责的就是进入非国有经济无力承担或者不愿进入的产业领域或者基础领域,对于以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很多专家学者都认为,当前现行的财政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改革最关键的就是应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立场以及方法,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确保税收这一重要的杠杆能够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发挥最大的价值和积极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对于国有企业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改革也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之一。能否切实提升和增强广大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充分发挥出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导作用,不仅仅关乎到广大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到整个国家改革开放以及现代化建设持续推进的力度和效果。要想切实保障大中型国有企业能够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稳步发展,税收政策的调整作为经济调节过程中重要的杠杆工具,有必要为当前已经逐渐出现疲累状态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提供休养生息的机会和时间。换言之,在进行相关的税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当前阶段广大国有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和经济发展需求,如果在税收政策上不能够为相关的国有企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的话,不仅仅会严重影响这部分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反映出相关的税政改革其实是不完全成功的。
比如,针对国有企业来说,在进行税制改革的时候可以采取“恢复单一税制”的调整策略来确保财政税收政策對于国有企业发展的助力作用。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将部分关乎到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命脉以及宏观社会经济稳定性的基础产业部门内的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进行整合归纳,其中既包括能源开发、原材料开采等关乎国家重工业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也包括铁路、民航等关乎社会民生的相关产业领域,还包括高科技以及新能源等关乎创新改革发展的相关产业领域,要将涉及上述产业领域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直接退出利改税的范畴之内,并逐渐将其恢复成单一的向国家相关财政部门进行利润上缴的策略。在这种政策改革的背景下,一方面能够从税收方面为这些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创造更多的生存空间和发展机会;另一方面也能够帮助大中型国有企业更好地适应现行的财税管理现状,从而理顺国家财政与国有企业税务之间的工作关系。
3.2 适当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率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创造更加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做出了很多努力,尤其是在上世纪所推出的新税制,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政策在贯彻落实以及具体执行方面或者相关的配套改革政策的制定方面没有跟上新税制改革的步伐,导致当前阶段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依然存在十分严重的不平等竞争问题。究其根本,一方面主要是在新税制政策出台之后,在收取关税的时候保留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换言之,这对相关的国有企业存在一定的税收歧视;另一方面则是相关非国有经济的组成成员的纳税意识与国有经济相比相对较低,甚至很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企业都存在十分普遍的偷逃避税等行为,并且试图通过不建立账本、与税务机关扯皮等形式逃税避税,这就导致这些非国有经济组成成员的定额不足或者定率偏低等问题频繁出现。因此,相关财政部门需要充分考虑当前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设置不够合理的现状,在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税率结构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税率。
比如,在征收相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可以从“量能课税”这一原则入手。在整个过程中,相关财政部门首先需要结合当前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和生存困境,并在现行的20%的优惠税率的基础上,适当进行税率调整,按照不同国有企业的产业发展实况进行税率下调,并适当提升税率的优惠幅度,从而切实降低部分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作为政府财政部门,还应该同步下调对部分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进一步为相关国有企业制造更加优惠的财政发展策略,确保相关基础领域的国有企业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与此同时,在进行国有企业税率调整或者下调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与当前的调整梯度保持一致,换言之,就是在充分结合不同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在下调后的一般税率的基础上再优惠5%或者10%的梯度,作为新的国有企业的优惠税率。通过贯彻落实“量能课税”的财政税收原则,能够切实降低国有企业的税负,一方面能够鼓励基础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实现可持续成长,给予企业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投资空间;另一方面也能够促进基础产业领域就业人数的增加,助力现代基础产业的转型发展。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是在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中建立的,对于国有企业现存的人数来说不能对其进行更严格的限制,以保证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可以享受到政策的好处,对当前的就业压力也可以进行缓解。在经济发展不发达的地区,应该对其所得率进行有针对性的降低,这样就可以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使得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本得到进一步降低,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国企收获应得的效益。
3.3 有针对性地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
结合相关的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所得税的税率每上升一个百分点的时候,该国的知识产权申请量就会直接下降三个百分点,甚至四个百分点。换言之,对于相关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如果能够及时下调相关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就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负,从而有效提升相关国有企业的税后所得利润,进而进一步推动其增强相关技术研发的力度,这无论是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效率,还是对于增强整个国家的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说都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比如,针对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说,相关财政部门可以借鉴欧洲国家现行的“专利盒”税收优惠制度的相关立法经验,为相关产业领域的国有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在整个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将相关高新产业的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展到整个高新技术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所有专利的商品化所得的收入之中,从而逐渐推动相关的产业优惠税率能够从重视企业类别这一模式转变到重视企业研发这一模式,进而实现由当前的重视技术发明向重视专利商品化的快速转型。通过拓宽高新技术国有企业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不仅仅能够为相关国有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机遇,更能促进整个市场核心竞争力的提升。
3.4 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的认识
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有效改革以后,国家想要通过采取“减税让利”的方法来减轻国有企业的财政负担,对自身的发展能力进行有效的提升,但是却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因此需要采用其他的方法对地区间存在的差异进行减轻。
比如,采取强化税负问题在宏观层面上认识的方法来对国有企业的负担进行有效的减轻。同时,还需要对国有企业的税负比进行有效的统计,通过统计结果可以发现在生产总值之中实际税负所占据的比重并不低。认识税负问题的核心就是要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充分的分析,从而更加有针对性地对当前国有企业所在地区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调查,并对实际的税负以及统计数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分析,对两者之间的误差进行确定,从而从当前国有企业的特点出发,制定具有更强针对性的策略来进行减税操作。
4 结语
财税政策可以看作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发展机遇。国有企业通过财税制度对企业的内部制度进行改善,才可以更好地对财务监督制度进行完善。而且国有企业处于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地位,要想确保国有企业的主体地位不动摇,在其发展过程中就需要来自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其中包括调整税率、拓展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等科学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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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职业道德范文第2篇
摘 要:税收是我国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关系各项经济发展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保证。在现代经济市场的体制下,企业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强烈的市场竞争,而且还要受到税收制度的制约。纳税人能否纳税和纳税的多少都直接影响着我国的税收收入,尤其是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企业。我国的市场经济管理方式是“有形的手”与“无形的手”相结合,也就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自身的发展规律相结合,所以,税收就成为了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本文将对企业财政与税收之间的关系做出讨论。
关键词:企业;财政;税收;关联关系
一、财政和税收的定义
1.什么是财政
说起财政,它有着很悠久的历史,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财政是经济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财政,顾名思义,也就是国家财政部门,它的作用主要是从地方或中央收集金钱或者物质来保证人民生活安居乐业的一种物质支持。财政作为经济领域一种必不可少的事物,能够满足国民的公共支出,进而使经济达到平稳运行,公平正义,资源配置达到优化,经济运行能力提高。
2.什么是税收
税收是保证我国公共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税收,是指国家用强制的手段在地方征收不直接偿还的实物或者金钱。税收是财政的一种形式。税收是政府事先规定好的,这保证了税收具有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强制性的特征又保证了税收具有无偿性。这三者相互依存相互联系,构成了税收的三个特征。税收取之与民,用之于民。
二、财政税收的现状
1.财政税收政策不合理
目前来看,我国的税收政策还是有一定的缺陷的。虽然我国一直针对税收体系和政策在做调整,但是由于长期的税收制度不合理,税收政策很难实施,使得我国财政税收及其不合理。国家目前一直在针对财政税收做出调整,但即使有好的效果,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税收有时候确实会在经济上造成一定的负担,因为一般来说,只有27%和18%这两种税率,主要是这两种税率还是针对大型企业的,所以中小型企业负担起来就会有些吃力。我国财政税收的政策目前看来绝大部分是为强大的国有企业服务的,财政税收力度过大,使得只有生命力强,资金雄厚的才能承担的起这一挑战。在政策及其不合理下,企业的发展势必举步维艰。我们想要保证税收资金充足有活力,就要改财政税收的现状,这离不开对政策的大力改进。
2.财政税收政策不健全
税收收入是一个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的经济命脉,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发展的方向。但是这种情况严重地影响到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少,再加上税收制度的限制和制约,这就严重影响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天平明显偏向对中小企业不利,这样既不利于财政的收入,又使得中小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更加不利于税收的征收,使得税收形式出现不利的形态。财政税收政策目前处于一个初级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国家没能完善其政策法规,使得在财政税收上出现很多漏洞,严重制约财政的征收。
3.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不科学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其中的一个问题则是财政税收管理体系不科学,而这种不完善的管理体系严重阻碍了企业经济的发展。其次,政府税收管理部门在现代企业税收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相应的税收制度时,面临着很大的阻碍,这也会给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再者,财政税收管理体系的改进现在到了改革的深水区,体系方面很难再继续改进,使得管理体系停在原地,不能继续向前发展,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征收力度。加强对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进行科学管理规划,是我们当前需要做的一个重要项目。
三、企业财政与税收的关系
1.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征收的目标基本一致
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使企业在最小的投入下,获得最大的收益。而通过进行税收筹划,则可以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案会起到不同的效果,恰当的纳税方案可以有效维护企业利益。企业在税收筹划制定中,必须事先对企业的整体情况有一个全面地了解,然后尽可能选用适合自己的方案使企业能够在合法的情况下,避免缴纳不必要的税款,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通过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使企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完成纳税义务,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进而为推动国家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也可以为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提供良好的保障。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与税收筹划目标存在高度的一致性。
2.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的筹划的根本对象基本一致
为了确保企业能够灵活周转资金,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事先规划,其中包括企业的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安排所涉及的各类资金支出与预算。纳税是企业必须完成的义务,这对企业的资金调用形成了一定的限制,而极大地增强了企业资金运用的灵活度,其次,对于企业来说,纳税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会使企业面临一定的经济负担,背上重大的经济负担。再者,企业的财务管理力求在税收的投入上保持更小的力度,减少企业的税收支出,保证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而税收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企业的资金收入来划定的,在根本对象上,其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通过税收筹划,可以使企业合理避税,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所以,企业的财务管理与税收的筹划的根本对象基本一致。
3.税收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处于不可缺少的地位。对税收的管理,是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要求对税收做出一定的规划,保证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和企业营业亏损额。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地位,同时说明了企业对税收的重视。在另一方面,我们还应该正确认识税收征收和避税的不同。虽然税收在企业中处于重要的地位,税收和避税存在不同,其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能够减轻税负。但是税收筹划却不会影响到税收的正确合理发挥,不会影响税收在我们身边的形象和作用,而避税确是严重与国家规定相违背。我们必须承认,税收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运行的必须有一定的约束。一旦税收的天平不明确,制度不完善,税收筹划很有可能转化为偷税漏税,违反国家的规定和要求。
四、政策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会受到税收的严重影响。宏观经济应尽到其自身所应该履行的义务,着是企业对国家的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企业管理资金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规模扩张,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这种规模扩张必须在符合相关法律的条件下进行。通常情况下,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除了进行成本控制以外,还会为投资留有一部分资金。在不考虑企业资本结构、负债资金利息的情况下,税收政策的变化是制约企业财政的重要条件。首先,税收政策变化会对企业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增值税转型的试点,第二,政策变化会影响到消费税的调整,第三,税收政策的变化会影响到企业统一内外资金的税收。其次,消费税的变化会对企业的财政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消费税的增长,会使企业的运营成本增加,这会对企业的整体税率情况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再者,利用好企业财政中优惠税率如果能好好的对企业进财政统计,这就要求企业能够对优惠税率进行充分利用,在不触犯相关税法的前提下,有效提高企业所获利润。国家政府为了促进本国企业发展,会经常推出一些税率优惠政策,但是每次政策的推行都是有一定依据的,这就要求企业在日常运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加强对税率的关注。通过降低税收,可以极大地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而且,这也非常符合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国家政府通过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贯彻落实,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税收额度,从而降低企业发展压力。通过这种方式,必定会使我国社会经济迎来一个新时代。
五、结语
纳税是现代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这是对社会的负责,而税务处理是企业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财政必定会与政府税收存在着复杂的关系。政府部门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可以对企业的财政工作产生非常大的影响。恰当的税收政策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能够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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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职业道德范文第3篇
[摘要]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的碳排放量、生态环境代价及社会经济成本最低的经济,是以改善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为目标的可持续发展的新经济形态。近年来,由温室气体排放所引起的地球变暖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低碳经济是应对全球变暖的最佳经济模式。鉴于此,从低碳经济的内涵与特征入手,剖析现行国内外碳排放的税收政策与规制,并提出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适时开征碳税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 激励理论 庇古税 碳税
一、低碳经济的理论基础
(一)福利经济学理论
从理论上讲,在资源环境领域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环境资源属于共有资源,会产生“公共地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另一方面,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即厂商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与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属于公益事业)。而经济主体出于追求个人利益的需求,不愿意主动为其付费,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s)”,这就使政府介入资源环境领域成为必然。而税收作为市场经济下最主要的经济杠杆之一,对负外部性问题有最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庇古(Pigou,1920)在其《福利经济学》(Welfare economics)中建议,应当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弥补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使二者达到平衡,这种税也被称为“庇古税(Pigouivaintax)”。
(二)可持续发展理论
发展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永恒主题。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基本特点是需要、限制和公平,具体包括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全球五个方面的可持续发展。人类正处于从工业文明走向现代新文明的发展阶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在环境与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中逐步形成。“可持续性”最初应用于林业和渔业,指的是保持林业和渔业资源延续不断的一种管理战略。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蕾切尔·卡逊(Rachel Karson)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初步揭示了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1972年,罗马俱乐部(The Club of Rome)提交的《增长的极限》所阐述的“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为孕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萌芽提供了土壤。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正式吹响了人类共同向环境问题挑战的进军号。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提交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实现了人类有关环境与发展思想的重要飞跃。自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又名《地球宪章》)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以及各国政府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文件及有关国际公约以后,可持续发展得到世界最广泛和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
(三)激励理论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劳动分工与交易的出现带来了激励问题。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核心理论,是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从政府角度讲,政府以游戏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身份,依据所掌握的政策性资源和财力资源,激励低碳经济发展。目前,我国基本上是采取财政拨款、投融资、税式支出、产权交易等常规政策激励低碳经济发展。例如,2007年我国中央财政安排235亿元,2008年增加到418亿元用于支持节能减排,2009年推动节能减排支出567.47亿元。目前,在农村实行的“以奖促治”政策带动了农村环保工作的广泛开展。2009年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15亿元,支持2160多个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示范建设,带动地方投资达25亿元,直接受益农民达1300万人。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出口退税方面进一步明确促进推行节能减排的措施。
(四)产业结构优化理论
目前,世界经济还处于后金融危机时期,以低碳产业、清洁能源、环保产业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却在我国显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在其迅速成长的背后是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推进节能减排,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决心。2009年,国家通过出台多项财税和金融措施,在危机中找寻到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中国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如国家财税部门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补贴消费者,鼓励企业生产、研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不断加大对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的资金补助。全国财政新能源与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提出,中国将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与建立中长期新兴产业发展机制结合起来,着力支持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2009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2010年经济工作将重点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工夫”,强调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同时,将坚决管住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努力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二、我国现行低碳税(费)政策简析
(一)低碳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鼓励和支持环保设备(产品)、投资的税收政策。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修订版)中的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企业使用《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对专门生产目录内设备(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节能、污染防治、环保技术转让的税收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通过流转税规制设计引导,包括消费税(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游艇、汽车轮胎、汽油、柴油等,含铅汽油1.4元/升,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元/升,柴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0.8元/升;低污染排放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增值税(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渣生产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油母页岩炼油、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源税(原油14~30元,天然气7~15元,煤炭0.3~8元),环境效果并不明显。二是所得税政策,如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减免企业所得税。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1年6月14日,中国正式加入修正后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指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华环境奖”获奖者和提名奖获得者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商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如技术先进、条件优惠,其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所得税。
(二)现行排污收费政策
我国早在1978年就提出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目前,我国征收的排污费主要包括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四大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暂不征收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排污费的计算简单地说有两种方式:废气排污费和污水排污费根据排放污的浓度、数量折算成标准“污染当量”,并按实际排放的污染当量定额征收。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则直接按污染物排放量征收。
(三)涉碳税费政策的缺陷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奖限结合”、“以奖促治”等措施,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但现行的涉碳税费政策还存在诸多欠缺,主要表现在:
1.税种的针对性不强。与国外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此类税种在环境税制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来源。
2.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自身不足。如未涉及所有污染环境行为、征收额度过低、缺少激励机制、随意性过大等。由于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环保部门在征收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普遍存在。
3.现行税费政策调节力度不够。一是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等相关条款各自独立、互不衔接,难以形成合力。二是征收范围过窄、税额设置不合理。三是许多危害环境的消费品如一次性包装物、杀虫剂等制品并未纳入征收范围。
三、国外低碳的税收政策与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征收排污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有针对性的税种等,据统计,目前OECD成员国与环境有关的税收收入己经占到总税收收入的3.8%~11.2%,占到GDP的1%~4.5%。尽管各国开征的具体税种不尽相同,但从性质分析,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对废气课税
废气税是对向大气中排放废气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氮氧化物税。
1.二氧化硫税,也称硫税。二氧化硫(SO2)是造成酸雨的主要污染物,对人类危害很大。早在1972年美国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美国税法规定,SO2浓度达到一级和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分别课税15美分和10美分,以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同时转向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丹麦、法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在20世纪90年代也开征了此税。从征收内容看,有按SO2排放量征收的,也有按含硫量的不同直接对含硫能源产品征收的。
2.二氧化碳税。CO2排放是引起全球升温的主要因素,CO2税是为控制CO2的排放而征收的一种环境税,CO2税的实际征收往往是对煤、石油、天然气等燃料按含碳量设计税率征收,而不是直接对CO2的排放征收。CO2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其计税依据为CO2的排放量及浓度。目前欧盟也引入了该税(全称为碳能源税,简称碳税),这也是欧盟层次上唯一的一个环境税种。这种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CO2的排放。
(二)增设优惠措施
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众多政策中,税收政策仍是发达国家最为依赖的手段。根据政策所要达到效果的不同,发达国家低碳税收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税收减免等;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税收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在税收优惠方面主要有:一是鼓励企业增加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如美国。二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如德国、日本。三是鼓励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芬兰、美国。四是鼓励增加对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如荷兰、美国、荷兰、德国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返还项目。
(三)几点启示
发达国家在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过程中重视与运用碳税或能源税,并秉持税收“中性”原则。一是设立专门税种。以碳税为例,自从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以及英国、日本等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的税种(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二是税收专款专用。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三是税制调整绿色化。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如丹麦、芬兰、法国的环境税制保证了环保的支出需要。
四、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确保税收新政落实到位
2009年5月,环境保护部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09年)》(简称“‘双高’产品名录”),含290余种产品。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名录调整了出口退税政策、加工贸易政策,对遏制这些产品出口、减轻环境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如为抑制“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从2007年4月至2008年6月,我国先后4次调整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取消“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附加值较低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利于减少贸易顺差,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同时,国家安监总局和银监会专门转发“双高”产品名录,进一步夯实了低碳经济政策的基础。“双高”产品名录要及时更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项目所得,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4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等。
(二)可以考虑对碳排放课税
碳税是目前专家研究的热门话题,通俗地讲,即根据能源含碳密度征税,碳密度高的税率高,碳密度低的税率低,从生产和消费环节,提倡使用低碳能源和减少能源使用,通过成本制约引领低碳经济发展。如对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燃烧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课税,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征收,每吨CO2排放征税5-10元,制定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等等。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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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晓青.关于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若干建议[J].环境保护,2008(3):22-23.
[5]谢军安,郝东恒,谢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思路与对策[J].当代经济管理,2008(12):1-7.
税收职业道德范文第4篇
在中国现行的18 个税种中, 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这三个通过全国人大立法, 其他绝大多数税收事项都是依靠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规定。目前现行的大部分税种都是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来制定的。但现在经过30 多年的改革开放, 我国在不论法律管理还是经济方面都积累起了丰富的经验, 所以, 税收法定的条件已经逐渐成熟了。
二、相关理论概述
( 一) 税收法定原则概述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 征税机关不能征税或者减免税。如同刑法中有罪刑法定原则, 行政法中有行政合法性原则, 税法中则有税收法定原则。在刑法中, 罪刑法定原则有时被通俗地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税收法定原则也经常被表述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税”。一般认为, 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税种法定、税收要素法定和税收程序法定。
( 二) 税收筹划概述
1. 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在参与英国1935 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时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 “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职业生涯。如果依照法律而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 这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经半个多世纪的发展, 税收筹划的标准规范化定义逐步形成, 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尽可能取得节税 ( Tax Savings) 的经济利益。”
2. 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从合法性上看, 偷税是指纳税人明确违反税法的减轻或者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其行为的后果是会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 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是偷税。”在对待避税的态度上, 各国情况并不一样。我国在法律上未对避税的概念作表述, 只能在学者文章和税收政策文件中分析出普遍的看法是反对非法偷税, 默认合法避税。所以税收筹划和非法避税有着明显的区别, 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具有事先筹划性的国家认可的节税方式。
三、国内外税收筹划比较分析
税收筹划最先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 由英国的汤姆林爵士提出。目前在税收筹划的理论研究上已经很完善, 并广泛应用于经济实践中, 税收筹划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而在我国, 税收筹划很晚才进入我们的生活, 并经历了也几个很长的发展阶段。
国外的税收筹划一般不涉及商品课税, 且一般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商品和劳务都开征增值税, 只以零税率或低税率的方式对商品实行优惠, 不对特定的企业实行优惠, 所以企业从事同一种生产和经营活动所面临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而我国是一个复合税收体系, 现行税制是以流转课税和以所得课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配合的复合税制模式。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 所以还存在企业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 再加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 进而给企业有了商品课税筹划的空间。因此, 我国企业商品课税的税收筹划情况与国外有很大差异, 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
四、我国税收法定对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 一) 税收法定在宪法中的缺失
对于税收法定主义, 我国宪法仅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这并不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完整表述。税收法定主义更强调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 而我国宪法过于强调公民义务的履行而忽略了对于国家权力的限制, 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五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 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这些都是我国税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从理论上讲, 税收制度是以规范政府和纳税人之间的征纳行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借助法律的约束力来保证实现的, 一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税务征收管理规范的总称。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 唯有将税收法定主义入宪方可确保税收法定的思想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以及司法的全过程, 才能更好的确立我国“依法治税”的原则, 为企业合法税收筹划的实践实施多一重保障。
( 二) 税收立法层级低, 结构不合理不统一
严格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基本的税收法律特别是涉及到课税要素的法律, 应当由立法机关制定和通过。对什么征、对谁征、征多少、在哪个环节征、有什么税收优惠以及违章如何处理等, 都应该由法律明文规定, 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无权变动。但在实践中, 课税要素的调整变动无法律依据且较为频繁, 纳税人的税务筹划以及税务预测不能极大地发挥作用, 或者说得不到保障。 (1)
要提高立法层次, 解决横向及纵向立法权不明确带来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应当明确规定不同国家机关立法权的归属并禁止转授权, 明确立法的范围, 并对立法进行制约和监督; 针对目前税收法律行政化的普遍特征, 应该尽快将一些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例如在“营改增”完成后即刻进行增值税立法, 研究制定社会保障税法、房地产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等实体税法, 成熟一个立法一个 (2) 。对尚未成熟的, 可以限制暂行条例的实行期限, 尽快立法; 在纵向立法上, 应当在集权的基础上适当下放权利给地方; 在由全由人大来制定基本税法的基础上, 允许地方可以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身情况调整税率及其他税收管理机关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税率调动。
( 三) 税收执法层面行政权力泛滥难实施
现行《税收征管法》是2001 年审议通过的, 至今已经14年,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在规模、结构、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已今非昔比, 税收征纳双方基本情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再加上原有税收征收程序在实践中暴露诸多缺陷, “关系税”、“人情税”现象仍然存在, 部分纳税人托关系、找门子说情就能少缴税甚至不缴税, 税务机关执法不严, 造成偷税、漏税现象严重。使本来就“看着很美”的税收筹划在征管方面更是雪上加霜。
所以, 我国应在税收征管领域增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第三方提供涉税信息的法定义务, 强化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交换, 化解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信息不不对称的矛盾。同时还应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税收法律、会计专业知识, 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
五、结语
长期以来, 税收筹划都是处于“看着很美”的尴尬角色。现阶段应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定, 划清征税边界, 解决“法定流于形式”的根本问题。从世界来看, 税收筹划发展的好的国家, 无一不是法治透明健全的国家。我们应取长补短, 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完善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加强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 加快建立多功能的税收中介服务市场。相信通过不断的学习与完善税收法定, 给予税收筹划更多法律和实践支持, 我国税收筹划环境将更加明朗。
摘要: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 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对税收筹划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十分重要, 这实际上是承认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 是对纳税人权利的确认。如果税务机关能在保障纳税人合法筹划利益的同时, 对税收违法行为加强打击力度, 就会促使纳税人从非法偷逃税转向成合法的税收筹划, 这样不但可以降低纳税人税收成本, 而且也能大量减少税收违法行为, 推动税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筹划,比较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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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原.税收法定原则已成为税制改革大势所趋[J].法制周末, 2014.
税收职业道德范文第5篇
必须尽可能对经济增长和预算收入增长做出更为科学的预测,从而确定合理的预算收入增长幅度。此外,还需对导致问题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系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而抑制财政收入的不正常增长,让实际财政收入能与预算大体保持同步
财政部近日发布数据称,今年前11个月,全国财政收入累计9.7309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056849万亿元,增长26.8%。
查阅2011年财政部部长向全国人大提交的《关于201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当中写到:综合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安排,全国财政收入8.972万亿元,增长8%。
也就是说,实际财政收入增长是预算收入增长速度的3倍。这是一个需要严肃对待的问题。
近些年来,关于中国民众、企业的宏观税负是高还是低,学界、民间与官方争论不休。学界和民间普遍认为,中国人的税负太重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中国财政政策报告2009/2010》披露,按全口径计算的中国的宏观税负,也即包括政府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2009年为32.2%。不久前,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的财税权威专家又计算出,2010年中国政府的宏观税负又提高了2.5百分点,进一步增加到34.5%。有些专家的估计则更高。
对此,官方予以反驳。比如,上月中旬,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口径计算,2010年,我国宏观税负为26.4%,2009年为25.3%,而2009年世界各国平均水平为36.4%,其中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为40.8%,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为32.9%。这位负责人还介绍,从人均财力水平来看,我国远低于世界主要国家的平均水平。也就是说,税负还有较大的提高空间。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异?也许因为统计口径不同。我们再看另外一个数字:过去若干年来,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GDP增长速度,通常是两三倍。这意味着,在新增国内产值中,政府所占的份额在不断提高。
究竟中国民众、企业的税负是高是低,税收增长速度远高于GDP增长速度究竟合理与否?这两个问题牵涉到复杂的理论问题、制度问题,或许可以继续争论。但是,有一个与税收相关的严重问题,则是确凿无疑地存在的,并应当引起财政部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的高度关注。
这个问题就是:每年的政府实际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远远高于预算确定的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不仅今年如此,过去几年也年年如此。比如,2010年的预算报告中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73930亿元,增长8%。但决算的情况则是,全国财政收入83080.32亿元,比2009年增长21.3%。查阅过去几年的数据就会发现,每一年政府实际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都是预算报告中所确定的增长幅度的两倍以上。
且不论政府征收那么多税是否合理,但至少我们看到,政府的财政预算缺乏足够的严肃性、科学性。每年的预算报告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具有法律效力。当然,现有预算法似乎主要是为了考虑财政收入保障和收支平衡两个问题,因而,《预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然而,现实则提出了一个表面上看起来与此相反的问题: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严重超额征收预算收入。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长期以来,财政部门、媒体似乎都把超额完成财政收入,当作一件喜事来报告。然而,近些年来,民众对税负的敏感度不断提高,学界、民众已经逐渐形成一个共识: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是越高越好,而应当有一个边界。因为,社会每一年所创造的财富是给定的,政府收入多了,企业和民众所能保留的收入必然减少。要保持经济活力,提高民众幸福感,就需要给企业、给民众多留一些收入。
不管是用这样的社会共识来衡量,还是遵循《预算法》的规定,现在财政税收部门大幅度超额完成财政收入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这实际上从另外一个方向上显示了预算编制的轻率,以及预算执行的不力,总之,就是现实财政秩序的混乱。
想来,有关部门正在编制2012年的预算,同时也在针对2011年进行决算。相信预算编制部门及其领导机构国务院,以及将要在全国人大审议预算与决算报告的全国人大,会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确保预算的科学性,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首先,制订预算的时候,应尽可能对经济增长和预算收入增长做出更为科学的预测,从而确定合理的预算收入增长幅度。在此预算公布之后,则应当密切监测实际财政收入情况,并与预算表进行比对。如果发现实际财政收入增长速度过快,就必须及时采取减税措施。
过去几年的事实已经表明,现有的财税制度中存在着某些制度性因素,导致财政收入严重超速。因此,实有必要在明年两会上,对于导致这一问题的结构性要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系统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而抑制财政收入的不正常增长,让实际财政收入能与预算大体保持同步。
税收职业道德范文第6篇
印染产业是柯桥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纺织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能耗、水耗、废水排放量较大的行业。随着资源、环境等刚性约束的日益增强,印染产业面临着节能减排压力加大、发展方式相对粗放等问题,如何求得“增加产值”和“节约土地”两者之间“鱼和熊掌”的兼得或平衡,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图从亩产税收视角来分析柯桥区印染行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促进印染业集聚升级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柯桥区印染业亩产税收情况分析
目前现有印染企业212家,占地面积18181亩,印染设备10810台(套),每年印染布产量大概190亿米,占全省总产量的53%。
1.印染业亩均税收低于制造业和整个行业亩产税收
2009年至2011年,全区印染业亩产税收为6.95、7.69、8.38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9.8%;制造业亩产税收为7.27、7.78、9.89万元/亩,年均增长率为16.63%;整个行业亩产税收为9.72、11.43、14.21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20.91%。印染业亩均税收年平均增长率低于制造业亩产税收6.83个百分点,低于整个行业年平均增长率11.11个百分点。这说明印染业作为该区传统行业,是以劳动、资金密集型企业为主,产品附加值相对比较低,在工艺技术、新品开发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多处于价值链的低端。
2.印染业亩均税收呈逐年递增态势
2009年至2011年,全区印染行业税收收入(国地税收入总和)由86151万元递增至103988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0%;全区总行业税收收入(国地税收入总和)由733360万元递增至1071170万元,年平均增长率为20.86%;印染企业自有土地三年期间不变,但亩产税收由6.95万元/亩增至8.38万元/亩,年平均增长率为9.8%,亩产税收的年均增幅略低于税收收入的增幅,亩产税收与税收收入的走势基本拟合,相对均衡。这说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在该区区委区府一系列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激励下,印染企业开始从单纯依靠生产要素的投入逐渐转变为依靠先进技术的投入来提升效益。同时该区实施的亩产论英雄激励企业节约用地政策,对亩均税收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3.印染企业亩产税收差距过大,用地大户税收贡献率较低
从调查的202家印染企业情况来看,单位面积经济效益差距过大,2011年亩产税收最高的已达到47.86万元/亩,亩产税收最低的只有0.42万元/亩,有11家企业则不到1万元/亩。这说明,不少印染企业在土地使用上存在“宽打宽算”现象,只算土地征用的“买卖账”、“补偿账”,很少关心工业用地的亩均“产出账”,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都相对较低。
二、以“亩产税收”促进印染业集聚升级的对策建议
一般而言,任何资源的利用都存在规模效益和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土地也不例外。据数据分析,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下的企业有18.32%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占地面积25亩以上且小于等于60亩企业中有16.83%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占地面积60亩以上的企业只有12.37%企业亩产税收高于8.38万元/亩。这表明,随着企业土地占地面积的逐步增大,土地资源边际效用递减明显。印染业虽然亩产税收远低于整个行业亩产税收水平,但税收收入占全区总税收收入的9.7%。如果能够想方设法提高印染业的亩产税收水平将对柯桥区整个行业的亩产水平提升,对印染业集聚升级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1.以“亩产税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用了算”到“算了用”的转变
在要素资源紧缺特别是土地资源稀少的当前,把“亩产税收”与印染产业集聚中企业用地、用水、用工等资源配置合理结合起来,将对印染集聚升级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在安排用地指标上,首先要严把印染企业入园关,把“亩产税收”作为入驻印染产业集聚区--滨海工业园区最主要条件,要求进驻园区的企业“亩产”不得低于9万元/亩。其次要严把企业新增用地关。把亩产税收排名在前30位,税收超500万元的企业列为优先供地企业。同时要求得地企业必须要有“亩产税收”承诺,承诺项目供地后五年内“亩产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并制定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向上扩展空间实现用地扩容,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有效增加企业建筑面积。二是在闲置土地清理上,建立土地使用和效益产出台账,从统计数字中发现动态信息,对于土地闲置或单位产出不佳的项目,及时回收或动员退回征而未用的闲置土地,对达不到“亩产税收”平均标准(9万元/亩)的项目相继缩小用地面积、置换土地或退出园区。对未批而用的集体土地也要加大征收力度,以保持公平性。三是在其他资源分配上,对亩产税收中税收贡献高的增加排放指标、用电、用水指标;对税收贡献低的减少相应的指标,并提高收费标准。
2.以“亩产税收”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实现“要我变”到“我要变”的转变
技术含量高是提高企业亩产税收的决定因素,为此,要促使印染企业把科技创新作为转型升级的关键环节,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一是进行分档奖励。适当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负担增加的企业按照亩产税收的贡献实行差别化的减免政策:对亩产税收贡献大和鼓励发展的企业,其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确保不增加负担。
3.以“亩产税收”确定财政奖罚,实现“量的扩张”到“质的飞跃”的转变
为更好地发挥财税资金“四两拨千金”的杠杆效应,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亩产效益评价考核機构,负责根据亩产税收、亩产能耗情况对印染企业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财政激励措施挂钩。一是建立以亩产税收、亩产能耗为导向的专项激励机制。按企业亩产税收、亩产能耗水平择优扶持,可在支持经济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切出一块专门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企业,从而保障其优先发展。还可设立土地亩产税收贡献奖,即对当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在3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9万元/亩以上的企业进行排序,对排名前5名的,6-10名,11-20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以进一步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二是建立以亩产税收、亩产能耗为导向的惩罚机制。可对土地利用差、亩均产出低、单位增加值排放量大、用能多的企业进行惩罚,促使企业重视亩产效益这项指标,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经有关部门组织评定,对其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得分靠后的20户企业和违反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取消其享受部分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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